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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监护人陪乘预防精神病人危害航班安全

    继一名精神病患者打电话威胁国航两架飞机后,近日,深圳航空公司一架由深圳飞往西安的航班在起飞40分钟后,一名后被证实患有精神病的男乘客使用手表拼命砸机舱玻璃窗,并向其他乘客大吐口水、爆粗口。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陈柱钊接受《法制日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精神病尤其是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因发病时间的不可预料性、侵害对象的随意性以及发病时行为的不受控制性,容易酿成恶性事件,如何综合平衡并有效保护精神障碍患者获得救治的权利以及正常人不受精神障碍患者侵犯的权利,已成为刻不容缓的新型社会课题。

    间歇性精神病患涉案四难

    据卫生部调查,我国现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约1600万人。由于综合诊疗体系不完备,对这些精神障碍患者的救助水平偏低,往往导致贻误最佳治疗时机。再加上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不够到位,造成部分有暴力倾向的患者伤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事件时常发生,损害了其他社会成员的人身和财产权益。

    "无行为能力的严重精神病患者,往往事先能够采取措施限定其行为,因此,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一般是由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引发的。"陈柱钊说,办理此类案件存在患者难鉴别、发案难预防、后果难预测、案后难处理“四难”。

    据陈柱钊介绍,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时的思维模式、行为表现等无异于正常人,故无从进行鉴别。此类精神病患者的发病时间、发病地点以及发病的严重程度均无法预料,故无法在事先有效干预,而只能在发案后及时应对。严重的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发病时情感失常、行为失控,侵害目标随意,侵害手段凶残,致使后果难以预测,容易引发群众性恐惧和不安。大多数精神病患者家庭难以逃脱"因病致贫"的命运,这使得一方面,被害人的损失难以得到赔偿,另一方面,因为法律不惩治无认知能力时的行为,故除非被强制医疗,否则患者再次危害社会的现象将难以避免。

    患者未发病时犯罪应负刑责

    精神病患者危害公共安全事件发生时,应该怎样处置?精神病患者应否承担法律责任呢?

    记者了解到,深航航班上发生精神病患者用手表砸机舱玻璃窗事件时,机组人员立即上前制止,并由一名安全员陪同劝导,事发20分钟后平息了该名男乘客的情绪。在抵达目的地后,医生和警方一同将该名男乘客带离了机场。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刘杨田认为,在触犯刑法的情况下,精神障碍患者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其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并给予医疗,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而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警察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由此也引发了另一种担忧:如何保证无需住院治疗的公民不被强制收治呢?

    在刘杨田看来,即将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的精神卫生法,规定了严格的强制住院治疗制度,将确保无需住院治疗的公民不因程序、制度缺失而被强制收治。这些规定综合平衡并有效保护了精神障碍患者获得救治的权利,以及正常人不受精神障碍患者侵犯的权利。

    完善致损后救助帮扶机制

    “应多管齐下预防精神病患者引发的公共安全事件。”陈柱钊建议,建立病情档案机制,进行科学分类管理。相应地,建立对重点对象的监管机制。可将易肇事肇祸或有严重暴力倾向的患者列为重点对象,由辖区民警或社区矫正组织对重点对象的行为进行监控,尽可能地做到"监管在前",防范意外事件的发生。

    与此同时,建立精神病患者进入特殊区域监护人陪同机制。由于患者在发病时的认知能力将大幅降低甚至丧失,因此,可以要求患者在进入特殊领域如乘坐飞机时,应由监护人陪同,以尽可能降低发生意外的可能性。

    "完善致损后的救助帮扶机制十分关键,一方面应强调政府的主导作用,在掌握病情档案的基础上,设立专项资金,重点对易肇事肇祸但家属无力救治的患者,进行强制治疗,同时对患者致损的被害人由政府先行进行赔付、帮扶;另一方面可创新保险机制,增设精神病人危险行为致损险,以尽可能地分散风险。" 陈柱钊说。(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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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精神健康与人权》月刊对精神卫生法二审提出缺陷意见

    “被精神病”是指没有精神病却被亲属或者供职单位、政府部门等强制送到精神病院接受治疗。其源于我国现行的精神病人收治体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对精神病人的认定、监护、强制送治等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从而导致武汉徐武、福州陈国明、深圳邹宜均、北京陈丹等 “被精神病”事件的屡屡发生。这种现象说明我国目前的精神病收治局面混乱,关于精神病送治的相关制度的不完善。

    酝酿了2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草案)》(以下简称二审稿)获得了原则性的通过,其中涉及的杜绝“被精神病”的内容引发了极大的关注。

    对比一审稿,二审稿删除了“不住院不利于其治疗”作为非自愿住院条件的条款,抑制了可能因任意性解释造成的合法报复,是立法的进步。但针对精神障碍患者的收治而言,究竟谁有权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才是核心问题,是立法确立强制收治制度的法理基础,但二审稿并未取得实质性突破。如,二审稿仍然规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二审稿对近亲属的这种权力并没有设定可操作性程序,因此其仍存在被滥用的风险。

    另外,二审稿取消复诊权和二次鉴定,却更加压减了“被精神病人”自救的渠道。而且二审稿增加的关于司法救济的规定:“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认为行政机关、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并未以立法确定:作为“精神障碍患者”是否符合具备行为能力的原告资格?被强制收治失去人身自由后,如何提起诉讼?法院如果不受理怎么办?对于是否患有精神疾病,司法如何认定?如此看来,需要进一步完善有效的司法保护机制。

    同时,精神卫生立法应立足于制度设防而不是事后救济。从“被精神病”案例看,参与者可能是政府部门、医疗机构或近亲属,吴春霞正是在这些力量的综合作用下,被非法收治的典型案例。因此,立法应从根源对各种侵害公民权力的力量的行使进行严格控制,使那些给公民的人身带来非法侵害的制度和程序得到有效控制和改善。精神卫生立法应站在尊重和保护人权的立场,为公民免于“被精神病”提供防范机制。

    目前,我国精神病人的收治方式有二种:一是自愿住院治疗,这类病人对自己的疾病有一定自知力,会主动求医;二是非自愿住院治疗,也就是强制收治,部分是由亲属或有关单位、政府委托医院收治。而我国大部分的住院患者属于强制收治。

    将精神病人送院治疗是一种限制或剥夺自然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人身自由权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的法律应该符合宪法的规定与精神,否则应属无效。判断一个人是否有精神病,是一个医学问题,应该由医生来判断,但医生的诊断结果只能是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病,医生给出的诊断意见也只能是作为是否需要治疗的依据之一。而不能将其作为可以将患者强制送入医院进行治疗的唯一依据。对一个患有精神病的人是不是要强制收治涉及到人身自由的限制或剥夺,是一个法律问题,理应运用司法程序解决。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要想成为成年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其前提是有人向法院提出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并且由法院作出有关宣告。只有经过法院宣布之后才产生监护人,也才能履行监护职责,将精神病人送入精神病院。而在实际的操作中,一旦某人被认定为有精神病即将其送入精神病院进行强制治疗,之后才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其为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很多情况下根本不向法院申请。而院方在决定是否收治时很大程度上听取的都是送治人的陈述和相关的治疗病历,并没有解决相关司法程序,对于强制送治收治程序仍然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这一方面的规定主要都由地方法规规定,对于送治主体,收治标准和出院标准亦没有明确的统一立法标准,不但没有赋予患者可以拒绝强制治疗的权利,且更限制了患者的自我决定权,使其人身和财产权利均受到侵害。另外从一些侵权诉讼案件的判决来看,民事赔偿占多数,且赔偿数额较低,刑事判决就更少了。这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送治人的行为。送治人与院方为了经济利益或其他的政治目的等,往往置被收治者利益于不顾,不按照程序接收,甚至出现为达某种目的(利益)双方串通严重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因此,监护监督制度的设立显得更加紧迫。

    所谓的强制送治应该限于严重精神疾病,如不及时治疗可能危及本人健康或社会安全,即应当具备强制送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如果患者所患的精神疾病较为轻微,则应当考虑患者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此时是否接受入院治疗首先应当尊重患者本人的意愿,而不应将入院治疗凌驾于患者意志之上,应尊重自我决定权、平常化等国际新理念,最大限度地在法律层面上尊重精神病人的自我决定权及对自己残存能力的合理利用。

    “被精神病”是对人权的严重侵犯,无论是正常人还是精神病人,涉及到限制人身自由都应当慎之又慎,由司法作出决定是防止“被精神病”的有效途径。此前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已经将不负刑事责任的涉及暴力危害他人的精神病人强制收治纳入司法裁决。对于不符合刑诉法规定的精神病人的强制收治问题,精神卫生法应当和刑诉法有所衔接,合理的划分各自的管辖。从立法的理论基础上看,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应由法律决定,因此精神卫生法应进一步完善司法程序,既能防止“被精神病”问题,也能保护好真正精神病人的权利。

    精神病人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公民,他们同样享有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即便“强制收治”亦是为了“治病救人”。所以以限制人身自由为前提的强制收治,理应慎重和严格,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剥夺或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因此,强制收治必须通过严格的程序和法律手续,在一种对公众、媒体和家属透明的环境下进行,这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被精神病”现象的发生说明有关部门的工作需要改进,同时也反映出我国精神卫生立法存在的空白:强制收治门槛低,缺乏规范的程序和必要的司法手续,个人救济缺乏途径,住院期间缺乏纠错机制。因此,政府和社会还应进一步完善精神卫生法,从程序上、法律上保障精神病人和“被精神病”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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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斯人已去 冤屈未申——记上海被精神病者周铭德

    周铭德是原上海机床修配厂的一名工人,也是一位一直坚持上访维权的访民。2012年3月月的一天,为了了解周铭德的被精神病经历,我电话采访了他。当时是我第一次与周铭德接触,谁知电话打去后他没有陌生感,也没什么顾忌,很详细地诉说了他的遭遇。结束电话采访后,周铭德没过几天就用快递给我寄来了他的申诉材料,厚厚的一包,整理得很好,各种判决书、证据材料都列出了目录并装订整齐。现在周铭德的声音似乎还在耳旁,但他人已不在了。

    9月12日,我突然在网上看到了周铭德去世的消息,就立即与上海访民联系。吕龙珍和周铭德一起上访过,是周的朋友。吕龙珍介绍说,今年四月底,周铭德发现身体不舒服,到医院一检察说是肾脏上长了囊肿,但验血、穿刺都没发现癌细胞。尽管如此,上海第六医院还是认定周铭德患上了癌症,并于5月中旬对周铭德做了开刀切除手术。手术过后,周铭德身体不仅未见好转,而且不断恶化,头部及全身出现许多肿块。进入后期,周铭德浑身疼痛难忍。最终,2012年9月6日下午3点48分,周铭德撒手人寰,离开了这个曾给她带来无数痛苦的世界,时年55岁。9月10日,周铭德的追悼会举行时,有一、二百上海维权人士、访民及各界民众前往参加,许多人为他扼腕叹息。对于周铭德的死因,吕龙珍认为肯定与他在精神病院内被关六十多天,并在里面被吃药打针有关。

     

    周铭德走上上访不归路,首先是因为他的母亲。2003年周铭德的母亲在华山医院治疗脑瘤,家属认为院方误诊使病人变成植物人,但院方不承认。周铭德根据自己掌握的所有证据指证院方,但没有任何结果。无奈之下,2004年他开始了漫长的上访之路。为了阻止其上访,上海当局给了其妻子、儿子巨大的压力,2007年开始,周铭德与妻子谢颂华闹起了离婚,当年的11月20日双方初步达成了离婚协议。2012年3月我与周铭德通话时,他明显表达了他遭亲人误解、迫害的痛苦,甚至看不到生活的希望。

     

    后因财产纠纷等问题,周铭德与谢颂华仍矛盾不断。2008年4月23日,周铭德从北京上访被上海当局押送到富春路100号接济站,当天谢颂华和他们的儿子也赶了过来。同时,接济站内出现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的两名人员,当时周铭德对此二名人员并不知晓。中午十一点多,周铭德正在接济站内行走时,突然被人打昏。随即,周铭德被人绑架到了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十病区49床。事后周铭德得知,打昏他的是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的工号为0291的人员。周铭德后来得知,这次正是他的妻子谢颂华及儿子签字同意将他送进了精神病院。

     

     “我是正常人”周先生数次要求出院,其亲属也要求医院放他出院,但他仍然被关在精神病房里。有时到了吃药时间, 周铭德都当着护士的面把药吃下去,等护士走后再去卫生间把药吐掉。在医院期间,医院给出的住院理由是——偏执状态,在4年间不断上访属异常行为。67天后的6月28日,周铭德终于离开了精神病院。

     

    出院后,周铭德将妻子谢颂华、儿子、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及其医生韩孝龙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赔礼道歉并恢复名誉。上海市多级法院审理后,以周铭德被鉴定为偏执状态,在精神病院内住院两个多月等为由判处周铭德败诉。

     

    官司的败诉,让周铭德对这个体制产生了思考与怀疑。2011年11月,周铭德和国内另外四名被精神病者彭宝泉、徐武、陈国明、高作喜一起,联名致信全国人大法工委,呼吁《民事诉讼法》专家关注《精神卫生法》中的无行为能力认定程序与监护权问题。同时认为,精神卫生法应当和民事诉讼法相衔接,应对非自愿住院患者提供司法保护。

     

    现在,周铭德已走了,他已到了天国。不知他到天国是否还在上访申冤?不知天国是否有维稳、有精神病院?但愿他能早日安息。

     

    刘飞跃

    2012-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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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练洪洋:精神卫生法能否终结“被精神病”

    《精神卫生法(二审稿)》删除司法鉴定,改为医学鉴定,把医学的还给医学,可谓正本清源。

    8月27日,《精神卫生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二次审议。二审稿做出多项修改:明确鉴定的性质为医学鉴定,而非司法鉴定;删除了“不住院不利于其治疗”作为非自愿住院的实体条件条款。

    一部《精神卫生法》,1985年就开始起草,历时27年,十余次修改,即将揭开盖头。2011年草案向社会征集意见,今天再次审议,如不出意外,该法很快将定型。一说精神卫生法草案修改,人们的第一反应就是它的实施能否终结存世已久的“被精神病”现象?

    一部《精神卫生法》,其所涵盖的内容远远不止这些,“被精神病”之所以成为公众关注的第一焦点,皆因近年来,精神病收治上存在着“不该收治的被收治”怪象,一些根本没有精神病或无须强制收治的人,被与之有利益冲突的人强行送往精神病院,被限制人身自由,接受强制治疗,给当事人的自由、健康、精神、权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一些人因为财产纠纷被至亲视为“精神病”而强行送院治疗,剥夺财产权,福建等地都发生过,甚至有的连单位也掺和进来,别有用心地将看不顺眼的职工贴上“精神病”标签,跳过家属直接将“病人”送院“治疗”。

    当“被精神病”的案子多了,人们不得不超越个案,反思整个精神病鉴定、监护、治疗等机制。而现行的精神病鉴定主体——司法鉴定是最致命的缺陷。由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和卫生部门组成的司法鉴定机构,既不科学、不权威,也容易受到人为操纵而出现“冤假错案”。《精神卫生法(二审稿)》删除司法鉴定,改为医学鉴定,把医学的还给医学,可谓正本清源。公众有理由相信,如果医学鉴定不受非医学意见左右的话,精神病的鉴定将会一步步科学、严肃起来,“被精神病”现象也将被扫进历史垃圾堆。

    问题可能就出在预设前提上,此前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也有卫生人员参加,为什么仍旧问题多多?显然,根本原因就在某些人的长官意志盖过医学人士的专业意见,而这种情况,并不会随着《精神卫生法》立法、实施而彻底改观。换言之,在医学机构独立性欠奉的背景下,精神疾病的医学鉴定也不可避免受到外来力量(尤其是公权力)的干扰。因此,精神疾病放手由医学机构鉴定,也未必能够杜绝“被精神病”现象,甚至还会出现因为申诉次数受限而让“病人”陷入更困难的境地。

    许多国家都将精神病人的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法院对精神病人的鉴定、监护、治疗、安置等采取强有力的介入。从选取监护人、精神病鉴定到强制安置,法官会本着“精神病人也是人”的审慎态度,多方听取意见,不仅是监护人、医生,还包括病人本身,再作决定。司法必须退出鉴定领域,避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尴尬,但应当有效介入其他过程,以司法公正保障精神病人的权益,《精神卫生法》有必要考虑这个方向。

    从更宏远的视角审视,终结“被精神病”只是我国精神疾病鉴定、监护、收治乱象中的一端,另一端是“该收治的得不到收治”——许多应当被收治的患者,因其家属无力支付医疗费而得不到基本的治疗,不得不被长期禁锢,或流落街头,惨不忍睹。是故,《精神卫生法》如能就精神病人的监护、收治主体等作出明显的界定,法律将更加周密,保障将更加有效。

    (消息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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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访张赞宁教授:公安部门设立的精神病院应全部取缔

    张赞宁: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东南大学法学教授,早在八十年代就成了誉享全国的著名律师,卫生法学的学科领头人。他创立的“三分”法学理论体系至今仍有深刻影响。曾应邀走进复旦大学、清华大学、同济大学等全国著名大学讲课,向法学学生和教师们讲授自己的重要研究成果,还曾应邀赴中南海作过报告。2009年,他以民主建国会会员的名义提出《公民权利保障和精神病人权利保护提案》至今已三年时间,日前,《中国精神健康与人权》编辑就公民权利保障和精神病人权利保护的问题专门采访了张教授。

    《中国精神健康与人权》:您好,张教授,就当前国内所出现的很多“被精神病”事件这种现象,您能否谈谈您的看法?

    张赞宁教授:现在媒体暴露出来了很多“被精神病”的问题,但这只是冰山的一角,没有暴露的问题还很多。“被精神病”的问题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被精神病问题不被制止,那么我们每个人都不安全,每一个人随时都可能被精神病。有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就是:杨佳案,杨佳被抓起来以后,当天杨佳的母亲就失踪了,后来才知道被关在了公安机关自己办的一个精神病医院里,而且还改了名字。目的很明显,就是防止杨佳请律师。这样律师就没有办法找到杨佳的母亲,为杨佳做有效的辩护。这样形成的形势就是公检法司四家打杨佳一个人,那杨佳就肯定死定了!因此,杨佳事件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杨佳母亲被精神病,这个事件影响比杨佳案件更大。

    还有很多维权人士、上访人员被精神病的问题,主要就是规避法律,因为如果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必须通过由法院或检察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这样的合法的程序,才能限制人身自由,但通过“被精神病”这种途径就会避开合法的程序来随时随地限制人身自由。这是非常可怕的事情,这使我们国家变成一个大的监狱,完全是脱离法律的。

    《中国精神健康与人权》:从立法角度如何保障精神病人的权利?

    张赞宁教授:当前,就我国现状来说,精神病人的权益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应该接受治疗的精神病人得不到有效的治疗。这主要是经济方面的原因,有很多精神病人及其家属无法承担高额的医疗费用。二是精神病人犯罪应该做精神病鉴定,依照鉴定结果来定刑。

    在美国和其他一些西方国家,被判处死刑或20年以上的刑罚,就必须做精神病鉴定。或者只要法院、检察院、律师以及包括当事人本人在内的任何一方,提出精神病鉴定这个问题的都应该做鉴定。典型案例是邱兴华案件,邱兴华的律师当时提出精神病鉴定,但是没有采纳,并且在最高法收回死刑复核权前三天的时间,匆匆忙忙的把邱兴华枪毙了。表面看,可能确实能起到一时的“稳定”效果。但从全局和长远看,由于这么做破坏的是整个法制,它必将使中国司法失信于民,又一次重复了“以案废法”的低级错误,其负面效应是极为惨重的。

    《中国精神健康与人权》:您认为,国内当前关于精神卫生方面的立法的欠缺和亟需解决的问题?

    张赞宁教授:精神病的鉴定是个很大的问题,有些仅仅根据个人主观意志或者外界的压力来鉴定。有些案件的鉴定竟然能鉴定出完全不同的两个结论,比如南京有一个案例,进行了五次鉴定,结论都不一样,有两次居然出现完全相反的结论:一次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而另一次是无行为能力人。最后此案按照限制行为能力人来判决,事实上这个案子的当事人完全是无行为能力人的,最后的结果完全是受到外界的压力做出的。

    对精神病的鉴定应该客观,不能受外界的压力,特别象邱兴华这类案件,必须实事求是进行客观的鉴定。

    立法上就此也应该有明确的规定,应结合联合国的一些立法,使其更加人性化。当前有个规定是:“不承认自己有精神病的人就是精神病”,这个规定太荒唐了,哪有正常人承认自己有精神病的?

    《中国精神健康与人权》:就我国目前的现状来看,遏制“被精神病”,应如何入手,比如在立法方面以及政府和司法部门、卫生部门,包括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做些什么?

    张赞宁教授:主要靠立法,首先明令禁止公安部门设立精神病院,取缔非卫生部门设立的精神病院,公安部门设立精神病院的目的是要抓人、关人方便,因此应全部取缔;

    二是精神病鉴定的立法,对精神病人的豁免权;

    三是精神病的收治也应该加强立法;

    四是从刑事立法上也要有跟进,应修改刑法,对无精神病而以精神病收治应当以绑架罪或非法拘禁罪制裁,并且要从重处罚。

    从政府来说:加大对精神病治疗的投入,对重型精神病人应该完全免费治疗;且政府对精神病人治疗的投入应该公开透明。

    卫生部门需要做的:充分考虑《夏威夷宣言》对精神病人的普世原则,医生不能利用职权对没有精神病的人进行治疗;法律上也应该保护医生的权利义务;加强精神科医生的培训。

    司法部门应该严格依法律程序办案。

    对于我们每一个人来说,应该消除对精神病人的歧视,应该创造条件让精神病人得到基本的尊重和善待。

    《中国精神健康与人权》:您能否谈谈您对精神卫生立法的建议?

    张赞宁教授:当前亟需出台的精神卫生立法,建议应解决以下主要问题:

    1、确定对精神病患者实行全额免费治疗。

    2、我国的精神卫生立法应充分考虑与《夏威夷宣言》等国际的普世原则接轨。

    3、明确规定精神病人治疗的自愿原则和知情同意原则。

    4、精神病人的权益保障,还应包括对精神病人的司法豁免,治疗、教育、就业、不受歧视和隐私权保护等。

    5、将精神病人的强制治疗仅限制在病人因病重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愿,或对旁人构成严重威胁的情况下,才可以也应该施以强迫治疗;并在经过一段适当的时间后,再取得其同意,只要可能,就应取得病人或亲属的同意。

    6、应明确规定,禁止对没有精神病的人采用强迫精神病治疗。精神病科医生不能利用职权对任何个人滥施治疗;除法律有明文规定者外,任何机关、团体、组织与个人均无权要求医生对没有精神病的人采用强迫的精神病治疗,凡有病人或第三者的要求违反科学或道德原则的要求,精神病科医生应予拒绝合作。

    7、应明确规定精神病医院的硬件与软件设施,以及管理规范。

    8、确定精神科医师的资格,再教育培训等,以及对精神病患者的诊断、治疗标准。

    9、禁止非医疗卫生机构设立精神病医院,尤其应禁止权力机关设立精神病医院和收治任何病人。已经设立的要立即取缔。

    10、修改刑法,在刑法中增设非法设立监狱罪罪状和增设对无精神病的人故意以精神病进行强制治疗的刑事犯罪条文,或者在绑架罪的条文下增设一款:一旦查明有对没有精神病的人故意采用强迫精神病治疗行为的责任人,应按绑架罪或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的规定。对非医疗卫生机构设立精神病医院,或者变相设立精神病医院的,一律以非法设立监狱罪论处。

    11、确立精神疾病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的资质标准与鉴定标准和鉴定程序;鉴于邱兴华案的教训,法律应当明确规定对于精神病人的鉴定除了可由侦查、检察、法院提起外,还应当规定在非诉讼案件中,可以由患者本人、监护人、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直接提起;在诉讼案件中,凡有当事人的辩护人、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提起精神鉴定申请的,侦查、检察、法院机关必须准许。

    12、确定精神病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权利义务,以及可能涉及的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保护。

    13、对精神病人作案的受害者,查明作案者的监护人无赔偿能力的实行国家救济制度等。

    (采访整理:柳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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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组图]山东高长里监狱内外三次被精神病的经历

    高长里是山东省枣庄市齐村镇渴口村人,1970年8月2日生。经招工,高长里成为了枣庄市市中区水泥厂(山东安厦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一名工人,住该厂集体宿舍152号。高长里妻子名叫吴修侠,夫妇二人育有二个女儿,大女儿今年15岁,小女儿10岁。

    三年年牢狱之灾的由来

    2001年4月,高长里因腰椎间盘突出请了病假。10月上班后,高长里被告他2月至8月的工资全部被扣。高长里不服向厂里提出申诉,工厂不理,高长里又申请劳动仲裁,结果高长里很快被工厂开除。自此,高长里与水泥厂较上了劲并走上了上访的不归路。2003年12月2日,第三次到北京上访的高长里被抓到了枣庄市驻京办内。枣庄市市中区水泥厂赶来的截访人员到达驻京办后,强行要求带离高长里回枣庄。高长里不从,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和肢体冲突。在这期间,高长里将枣庄市驻京办内的一蓝色大花瓶打碎,同时损坏的还有一个花盆。后来经估算,这二项物件价值4015元。

    2003年12月23日,高长里第四次到北京上访,他的妻子吴修侠也一同来了。由于上访一直看不到一个结果,当天夫妇二人到了天安门广场。到那里后,夫妇二人先是撒了些传单,后来高长里又将自带的汽油倒在自己身上并点燃。警察立即冲了过来将火扑灭并扣留了高长里。

    高长里随即被遣送回枣庄市,在枣庄医院治疗一段时间后他即被下了大狱,2004年4月23日,枣庄市市中区法院对高长里进行了宣判。判决书指,高长里到天安门广场自焚造成公共场所混乱,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高长里打碎花瓶故意毁坏财物,数额巨大,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判决生效后,高长里被送到了枣庄市监狱服刑。

    到监狱后还要申诉 送精神病院

    蹲了大狱后的高长里并没有老实下来,他不服判决,他还要继续申诉,继续反映自己的冤情。为此,他一封封地写申诉信并交给狱警,要求狱警帮他发出去。高长里说他在监狱里写了四十多封的申诉信,下面是他自己记录的大致清单:

    2004年12月1号交给陈干警一封、2004年12月13号交给陈干警五封、2004年12月28号交给徐干警五封、2005年1月7号交给陈干警两封、2005年1月14号交给徐干警两封、2005年1月21号交给陈干警六封、2005年2月28号交给徐干警一封、2005年3月28号交给徐干警两封、2005年4月29号交给陈、司干警各一封、2005年5月20号交给司干警三封、2005年6月9号交给司干警四封、2005年6月21号交给徐干警五封、2005年7月4号交给徐干警一封、2005年7月11号交给徐干警三封、2005年7月15号交给徐干警一封、

    2005年12月27号交给司干警一封。

    这些信虽然都交给了监狱的干警,但狱警却拒绝为他寄送,并进行了扣押。此举引起了高长里不满,他指责枣庄监狱违反了《监狱法》、《关于处理在押罪犯申诉、控告、检举有关问题的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高长里因此还多次提出要求调监,申请狱政公开(司法监督,召开听证会),并要求会见驻狱检察官。

    此举彻底激怒了枣庄市监狱,2005年7月21日,枣庄市监狱第六监区区长徐兆元突然带人将高长里送到了山东省济宁市精神病院住院治疗。在高长里提供的这次住院的病历上,我们看到高长里的户口一栏写的是“枣庄市监狱”,诊断病情为“偏执性精神病”。高长里在医院里被吃药打针,期间还被捆绑过。2005年8月15日高长里又回到了监狱。

    回到监狱后,高长里仍不安心“改造”,他痴心不改继续申诉,继续与监狱较劲。2005年12月29号,高长里第二进了济宁市精神病院。这次是枣庄市监狱狱政科科长吴昊等人将他送去的。这次住院,高长里犯的仍是“偏执性精神病”。在被强制治疗了51天后,2006年2月17号高长里出院回到了监狱。

    2007年2月19日高长里终于刑满获得了释放。回家后,一定要讨一个说法的高长里继续上访申诉,不过他的申诉对象增加了枣庄市监狱和枣庄市司法局,因为是枣庄市监狱让他成了一名“精神病人”。也因此,高长里成了枣庄市监狱和枣庄市司法局的上访稳控包保对象。

    出狱后,高长里先后到枣庄市司法局、山东省司法厅、国家司法部上访诉求,但都未有结果。2008年6月6日北京奥运会前夕,高长里又进京到司法部上访,结果司法部干警孙中平等人将高长里控制住交给了随后赶来的枣庄市监狱的副监狱长晏宝银等人。高长里随即被晏宝银等人押回了山东,第三次送进了济宁市精神病院。这次高长里在精神病院里一直被关到2008年10月1日奥运会结束后才离开,时间118天。

    维权的代价

    高长里原有一个幸福的家庭,但自打他走上上访路之后,生活就不再平静。上访、截访、殴打、关押对高长里来说成了家常便饭,他似乎还能坚持,但这些给他的家庭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伤害。

    高长里被弄进精神病医院后,妻子吴修侠整天吃不好、睡不好,担心高长里在精神病医院里真的成了精神病,以后的日子怎么过?在天天痛苦的煎熬下,吴修侠病倒了,并在2007年8月去世,丢下二个年幼的女儿。

    于是,高长里既当爹又当起了妈。每次到北京上访,由于女儿无人照料,高长里不得不经常把两个女儿也带到北京,她们因此也成了小访民。2009年9月27日,高长里又带着两个女儿去北京,结果在枣庄薛城火车站被齐村镇、渴口村干部以及渴口派出所的孙宏伟等人追上。高长里父女进入薛城火车站候车室后,孙宏伟等人也跟了进来,并对高长里父女辱骂,吓得高长里身旁的女儿哭了起来。见高长里父女仍坚持上车,截访者竟动起粗来,几个人架一个将父女三人拖出了火车站。期间高长里的大女儿被那些人扭伤了脖子,后不得不住院治疗。

    2009年10月,高长里又到了北京司法部上访。枣庄市当局的人员认为是高长里大哥帮忙他逃跑的。在一天夜里5、6个人蒙上脸,拿着木棍、长刀,到他大哥家,把他大哥的腿打断。而这次从北京抓回来后,高长里在枣庄市军转干部培训中心被关押了半个月。

    2012年8月19日,我们采访高长里时,他说他正在北京,二个女儿也来了。

    高峡

    2012-8

     

     

     

     

     

    以上是高长里三次在精神病院的病历

     

     

    高长里的二个女儿

     

    女儿被打伤

     

    大哥被打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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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组图]辜湘红又进精神病院了

    辜湘红是湖南省湘乡市龙洞镇小田村人,因年青时被拐卖、计划生育问题、父母房子拆迁问题而上访,结果她近十次被送进了精神病院。

    2012年8月7日上午,民生观察工作室突然接到辜湘红的电话,她说她又被关进精神病院了,当时她是设法用别人的电话打出来的。

    辜湘红说,7月26日她在北京闯美国大使馆后随即被抓,7月27日被押回湘乡市后即被送进了湘乡市康宁精神病医院。当时是湘乡市龙洞镇政府的二名人员以及她的兄弟和儿子将她送进医院的。她的兄弟和儿子是受到当局的压力才这样做的。

    7月27日送进湘乡市康宁精神病医院第一天,辜湘红对此进行了抗议,结果她被戴上了手铐脚镣。辜湘红说当时她的手都被手铐肿了,疼痛难忍。

    辜湘红是湖南省湘乡市龙洞镇小田村人,1966生。1991年,已结婚生了二个小孩的辜湘红被人贩子卖到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一户人家,途中辜湘红遭人贩子多次强奸。到清丰后辜湘红又生下了一小孩,辜湘红经常遭到买主的殴打虐待。

    1995年不堪虐待的辜湘红逃回了老家湘乡和父母兄弟生活在一起。回湖南后,辜湘红要求公安惩处人贩子未果。同时,由于辜湘红生了多个小孩,她被指违反了计划生育遭到湘乡当局的惩处,辜湘红父母兄弟家饲养的多头猪因此被政府强行赶走。而在辜湘红被拐卖期间的1992年,辜湘红母亲徐美姣的房子也被政府“抢去了”。

    为此,这些年来,辜湘红和母亲徐美姣一直走上了上访路。谁知上访是条不归路,辜湘红因此被关“黑监狱”,被殴打,而更令她没想到的是她一而再再而三地被送进了精神病院,成为了精神病院常客。

    民生观察工作室

    辜湘红多次被精神病的经历

    下面就是湖南省湘乡市龙洞镇小田村辜湘红多次被精神病的主要经过:
     2006年7月12日开始,辜湘红被送到湖南省湘潭市精神病院关了七个多月;
     2007年6月20日开始,辜湘红再次被送到湖南省湘潭市精神病院关了七个多月;
     2008年8月13日至10月8日,辜湘红第三次在湘潭市精神病院被关押,期间的9月26日她遭到电击。
    2009年6月2日,辜湘红在北京上访时被抓,6月3日被带回湖南后,随即被带到了湖南省娄底市康复医院,该医院是一家精神病院。在医院里,辜湘红说医院一不检查,二不看病,但每天就是强迫她吃药。8月5日,医院里的病人打架,辜湘红也被打。当辜湘红还手后,医院对她进行惩罚,对她进行了电击。电击后,辜湘红全身动弹不得。辜湘红这次是被湘乡市信访局及公安局的人送到精神病院的。

    2009年10月26日,辜湘红又被湘乡市信访办等部门的人员送到了娄底市康复医院,从而开始了她的又一次精神病院的生活。 
    2010年5月,辜湘红被从北京抓回湘乡市后,再次被投入了娄底市康复医院关了几个月。

    2010年9月15日上午,辜湘红来到湘乡市找市委书记讨说法。可到政府没过多久,龙洞乡政府及小田村委会十几个人员就赶到了市政府门前。这些人来后,随即将辜湘红带走,并很快将她带至了湘乡市神经医院。后来,辜湘红被转到湖南省湘潭市第五医院精神病房关押。

    2012年7月26日,正在北京上访的辜湘红试图进入美国大使馆求助,但随即被抓。7月27日辜湘红被押回湘乡市后即被送进了湘乡市康宁精神病医院。当时是湘乡市龙洞乡政府的二名人员以及她的兄弟和儿子将她送进医院的。辜湘红说,她的兄弟和儿子是因不堪政府压力和恐吓、骚扰而被迫这样做的。

    整理:文峰

    2012-8

     

    辜湘红

     

    辜湘红的鉴定书

     

    辜湘红的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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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精神科主任:“对,她不是精神病”

    2010年10月26日,民生观察工作室志愿者郑创添及肖勇先生冒险来到湖南省湘潭市第五医院精神科,看望并救援正被关在这里的辜湘红女士。在辜湘红妈妈的带领下,两位志愿者以辜湘红弟弟的名义见到了辜湘红,当志愿者试图进行采访和拍照时,立即引起了医院方面的警惕和阻止,一度被关在精神科的大铁门内。经过交涉,二人得以离开精神病院,临走时郑创添还和湘潭市第五医院精神科主任刘长礼进行了简单的对话。关于辜湘红,该主任脱口而出:“对,她不是精神病”“她是信访局送来的”。

        下面是2010年10月26日部分对话内容和拍自医院的珍贵视频,需要说明的是,这次探访活动的志愿者肖勇因为他的人权工作,2012年7日已被劳教,现正在劳教所中。

        郑创添(以下简称郑):你马上说,政府的人马上过来了。

        辜湘红(以下简称辜):那是等一下我可以出院吗?凡正我是直说了,他们一直不让我出院。

        (这时湘潭市第五医院护士长等人过来质问志愿者并关闭了三楼精神科大门)

        肖勇(以下简称肖):你还把我们关起来?!我会让你出名的,你信不信?(走近护士长,看着她工作牌)你叫赵俊辉?你拘禁我?

        刘长礼(以下简称刘):等保卫科来一下。

        肖:我又没犯法,凭什么要等你们保卫科?

        辜:去年娄底精神病院瘳主任说:“你写个保证永远别告状了,我们马上就放你”。

        刘:(笑)

        辜:我说办不到,别说一个字,半个字我都不会写。

        刘:走、走(让志愿者们离开三楼精神科)

        (来到三楼铁栅栏外,郑创添请刘长礼出来聊聊)

        郑:其实,你们心里也知道,她有没有精神病。

        刘:对,她不是精神病。

        她是信访局送来的,我刚和湘乡市信访局彭局长通了电话。

        郑:她没精神病的话我们就可以带她走。

        这里不是监狱。

        刘:但要通过信访局,是信访局送来的,要信访局来接。

        信访局送来的,我们没办法。

        郑:你们应该有鉴定报告才收吧,如果信访局随便送一个人来,你们就可以收吗?

    刘走进铁门,大铁门一声巨响随即被关上。

    辜湘红真有精神病吗?

    2010年2月20日,辜湘红自己到湖南省第二人民医院做了一个精神病鉴定,医院的结论是:未发现有精神方面的异常。

    附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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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精神病患者被丢医院家属拒接 医院成为痊愈者的牢房

    上周四,宁波市红十字会向市康宁医院的患者们捐赠了一批爱心物资和捐款,包括580件T恤,以及为病人熬制绿豆汤的清凉款,总计人民币87000元。在这个炎炎夏日,给患者们带来了清凉。

    宁波市康宁医院院长胡珍玉说,近年来,社会各界给予精神病患者很多人文关怀,反倒是一些最亲的家属,对他们不闻不问。据了解,康宁医院现有长期住院患者近百人,其中有十五六人的家属很少来探视或者只汇医药费不露面,即便患者病情已稳定或康复,家属也不愿接他们出院。还有个别患者被家属完全遗弃,数年时间都不闻不问。

      病情稳定了,家属却百般推脱接他回家

      王先生,61岁,宁波人。

      2002年11月17日,王先生因酒精所致精神障碍被家属强行送入康宁医院。王先生住院后,家属却很少来探视他,这让他非常孤单。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王先生的酒瘾已得到控制,最初的妄想、狂躁等症状也已经消失,可家属依然不肯接他出院。

      10年没回家了,王先生每次讲起他的经历,都会老泪纵横:“犯人也有出狱回家的日子,我什么时候才能回家?”

      与家属失去联系5年,拖欠巨额治疗费

      谢女士,64岁,台湾籍。

      据康宁医院相关负责人介绍,2003年4月15日,谢女士精神分裂症发作,在陈女士的护送下入住医院。陈女士自称是谢女士的朋友,受谢女士姐姐的委托陪患者入院就诊,但陈女士不肯透露关于谢女士家属的详细情况,只称谢女士有家人长居美国。

      2007年7月3日,康宁医院在收到谢女士家属的最后一笔预交款后,其家属再无任何音讯。院方给此前偶尔回来探望的陈女士打去电话,发现这个电话已经打不通了。

      一晃9年过去了,目前谢女士拖欠院方治疗费用17.9万元。

       理解家属的担忧,但更同情患者的遭遇

      胡珍玉告诉记者,精神病患者被遗弃,不仅与社会偏见有关,还与当今精神卫生立法尚不健全有很大的关系,这影响了对精神病患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我们能理解精神疾病患者家属的担忧,因为即使这些患者进入社会,必会受到一系列歧视,也加重了整个家庭的负担;但是,我们更应该同情患者的遭遇。他们同样渴望自由,也应该有获得自由的权利。”胡珍玉说,根据《宁波市精神卫生条例》规定,精神病人的亲属作为法定监护人,应该履行办理病人出院手续的职责。

      胡珍玉分析,其实,一般精神病患者经过1~2个月住院治疗后,就能基本恢复正常,可以出院和正常人一样生活,有些患者甚至可以正常工作。而且接触社会对于精神病患者的康复是非常有益的,特别是家人和社会的关爱,可以使治疗期大大缩短,“如果把患者长期留在医院里,导致其无法与外界交流,他们反而会渐渐变得自闭和迟钝,回归社会也变得越来越困难了。因而,只有家庭和社会克服偏见和歧视,给予精神病患者更多的关爱,他们才能真正回归社会,开始新的生活。另一方面,康复的病人不能及时出院,就无法给其他急需救治的患者腾出床位,进而使有限的医疗资源无法充分利用,使急需住院的患者一床难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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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学界如何对待精神病人及其权利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精神病人一直处于非人道的待遇之中,人们讥笑、嘲弄、打骂、凌辱病人,根本不把精神病人当人看待,精神病人作为病人无任何权利可言。直到18世纪,法国医生比奈尔(P.Pinel)首先倡导以人道主义对待精神病人,提出:“精神病人绝不是罪人,绝不应惩罚他们,而必须给予人道待遇。”他把长期关押的病人从牢房里放出来,和他们一起生活、游戏,并在巴黎建立了第一个精神病收容所,使精神病人的境况得到了改善。美国精神运动开创人之一彼尔斯因患忧郁症住进美国州立精神病院后,亲身经历和目睹了虐待与摧残精神病人的大量事实,出院后写了一本有名的书《心灵重获》,揭露了该院摧残病人的严酷事实。1977年在夏威夷召开的第6届世界精神病学大会上,一致通过了关于对精神病人人道待遇的伦理原则的《夏威夷宣言》(The  Declaration  of  Hawaii),其宗旨就是尊重精神病人的权益,为医务工作者以及社会成员制定道德行为规范。这一宣言成为了全世界医务界对待精神病人的纲领性医德文献。

    精神病人权利,首先是其尊严和人格被尊重的权利。医务人员把精神病人当人看,尊重他们的人格是最为重要的、放在第一位的道德要求。正如乔那吉医生早在1778年指出的“把精神错乱的人作为一个人来尊重,是我们最高的道德责任和医疗义务”。只有在突出强调尊重和维护病人人格的前提下才能真正保证精神病人的医疗权。尤其是精神病发病诱因大都是精神因素引起,所以更需要精神安慰、精神治疗,更需要把病人当作人加以尊重。

    精神病人享有的医疗权与一般病人是等同的,是无条件的。每个病人理应得到医务人员尽可能好的治疗和更为人道的服务。病人与医生的治疗关系也应建立在彼此同意、相互信任、开诚布公、彼此合作负责的基础上。精神病人有权获知识治疗信息的权利,医生不能因为是精神病人而忽视了病人的这一权利,医生应把病情性质、治疗措施、过程、危险性、可能的变化、不利之处及预后适时告知病人,使病人有机会作出选择。在医疗中,精神病人的自主知情同意权、保密隐私权等都是不容忽视的。

    与精神病人权利相关的一个问题是强迫治疗问题。由于精神病的特点,决定了医生在一些情况下必须采取强制性治疗的方法。这说明了,相比较一般病人,精神病人的权利在某种情况下是被限制的。较严重的精神病人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愿,对自己的言行缺乏自知和自制力,不能判断自己行为所产生的善恶后果。因此,为避免病人自伤或对旁人构成威胁,医务人员可以采取强迫治疗和行为控制措施约束病人。但这仅仅是对病人权利有时间的、阶段性的限制,而不是取消病人自主和知情同意的权利。当然,强迫性治疗措施是被严格限制在病情需要、病情严重、对他人可能造成危害的情况下。《夏威夷宣言》规定了:“不能对病人进行违反其本人意愿的治疗,除非病人因病重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愿,或对旁人构成严重威胁。在此情况下,可以也应该施行强迫治疗,但必须考虑病人的切身利益,且在一段适当的时间后,再取得其同意;只要可能,就应取得病人或家属的同意。”在使用强迫治疗时,医生切忌把其中的治疗方法如电休克等作为恐吓、威胁和惩处病人的手段,保证维护精神病人人格、尊严的权利。

    另外,作为法律上的权利,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不享受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某些权利,是因为患者发生精神障碍,不能对政治、生活的一些问题作出有意识、有目的的判断的特殊情况而作出的规定。这并不影响病人享有的与其他社会成员同等的社会福利和人道保护以及生命和健康的权利。在法律上,精神病人在患病期间如无责任能力而伤害他人,可以免刑事责任。这也是精神病人权利的一个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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