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起诉

  • 北京大兴区宝祥居拆迁断水断电 起诉律师猝死警察抢尸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11/14消息:今天早上,居住在北京市大兴区宝祥居的孙先生紧急致电本工作室说他邻居秦国章律师在家突然死亡了。而宝祥居因拆迁,近期居民被断水断电,断水断电后秦律师等居民不得不在家使用煤炉子,为此秦国章律师正在起诉该小区物业公司。
     
    以下是孙先生发来的情况介绍,具体情况我们正在了解中。
     
    附:
     
    2015年9月16日凌晨两点左右,北京市大兴区宝祥居开始被断水断电至今…所在居民找了:镇、区、市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还有“北京日报”也报道此事但至今无果…没有办法,住在宝祥居的居民只能过着没有没电的原始生活!
     
    北京的十月天气就开始慢慢变冷了,宝祥居居民a座235秦国章律师在家开始升起了煤炉子!同时秦律师也在为断水断电问题起诉物业,在2015年11月10日秦律师接到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事传票,12月1日在红星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开庭。
     
    但是在2015年11月13日,秦律师在家卧床不醒,999急救医生中午十二点左右前来确定死亡。死亡原因有可能是煤气中毒,有可能被冻死,有可能其它、可能?下午三点左右警察要抬尸体,但是直系亲属还没有赶到场,宝祥居所在的邻居都不让警察抬走,希望能等亲属来了再抬走,对死者秦律师的尊重。警察没有理会邻居的阻拦,派来六十多位警察、协警阻拦大家不让靠近。有一位走路不方便的邻居被推倒在地上并带走,也一位年迈的老太太被推到在地并且被警察强行带走,还有一位年轻的邻居受伤并也被警察强行带走,在邻居的哭喊声中,秦律师的尸体就被抢走了!宝祥居的居民跟到西红门警局,希望他们能放“人”,结果去的十几个居民也都被扣留,并控制所有通讯工具,在外面的家属都十分担心!在这个和平的年代,希望秦律师一路走好!

  • 起诉公安部再有原告被抓 沈阳林淑军昨遭绑架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9/16消息:9月15日下午3点,沈阳访民林淑军在北京右安门西东北家常菜饭店被沈阳市铁酉分局公安吴昊所长带领的十余人强行绑架,去向不明。
     
    在之前林淑军打北京“110"报警,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派出所两名男警察出警,林淑军向北京警察出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传票,但北京警察不作为,纵容沈阳警方强行将林淑军带走。林淑军是诉公安部沈阳五公民之一(五访民起诉公安部开庭在即 两人遭抓捕三人被警告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4/2015/0913/13118.html),同时辛颖边被沈阳市沈和区张所长强迫押回阻止开庭。
     
    另外,本工作室昨天报道了辽宁访民姜家文露宿北京街头的情况(辽宁访民姜家文露宿北京街头被抓进派出所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1/2015/0915/13149.html )。今天下午,姜家文再次致电本工作室说,昨天他被抓到马家楼后,辽宁驻京截访者将他接出来后将他送到南站。但姜家文拒绝回家,晚上他继续露宿在新华门地下通道。

  • 合肥访民韦朝芝起诉警方二审败诉,合肥市法院为警方滥用行政

     合肥市经济开发区农民韦朝芝因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而上访,因上访而被精神病、被劳动教养、被拘留,此前因2014年11月3日赴京上访,在天安门周边地区被警察拦截后送马家楼接济服务中心,被信访工作人员接回合肥后再次被合肥警方拘留。韦朝芝不服,认为自己因地方政府侵犯其获得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权利而信访,地方政府信访部门不解决问题,却对信访人打击报复,指使警方对其行政拘留,法院的判决就是不履行司法职责放纵警方滥用行政拘留的权力。如此,公民还有何人身自由可言?
    据悉,韦朝芝是8月4日接到合肥市中级法院电话通知,8月5日去法院拿到(2015)合行终字第00121号《行政判决书》。在此判决书中判决作出日期是7月28日,此前约一个月左右,韦朝芝接法院电话通知到法院谈话,而警方到了三人,双方仅交换证据。
    韦朝芝对此判决非常不满,并且称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两个月的审理期限,他是4月13日递交的行政上诉状,法院应最迟在6月13日作出判决,却在7月28日作出判决,8月4日通知其去领取判决书,明显违反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
    韦朝芝对二审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此前合肥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对他因多次到中南海周边上访受到过多次训诫和行政处罚,并对信访人员不得到天安门地区上访的规定十分了解,也明确知道违反上述规定会产生的法律后果”来推定其的行为违法表示不满,认为没有法律依据;韦朝芝强调自己到天安门周边地区没有集会、游行和示威的行为,也没有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没有拦截公务车辆,更没有《训诫书》中第四条所称的“不听劝阻,情节严重的”的行为,而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此二审判决书中竟然称《训诫书》记录了韦朝芝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和内容,如此指鹿为马的行为令人齿寒!
    韦朝芝认为即便自己的行为违法也应由行为地的北京警方依法处理,而合肥警方竟然以周永康任职公安部部长时签署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这种自我授权的行政规章作为有管辖权的依据,而不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由行为地行政机关管辖的规定,对其赴京上访行为打击报复;而法院亦竟然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务院部委制定颁布的只能参照,不适用法律地位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由行为地行政机关管辖的规定,却违法认同公安机关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是适用法律错误。
    韦朝芝称会近期对法院的违法判决提出申诉,要求司法公正,保障公民权利。对此案件的进展本网会予以持续性关注。
    (来源:维权网http://wqw2010.blogspot.jp/2015/08/blog-post_8.html2015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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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访民起诉公安部开庭在即 两人遭抓捕三人被警告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9/13消息:辽宁沈阳“509”专案受害者许梅英、姚立新、王振华、杨兆芳、林淑军诉公安部行政复议不受理一案,2015年9月17日上午9时30分,就要开庭审理。不料,昨天许梅英在家中被沈阳警方带走失联,今天杨兆芳在京被沈阳警方抓走,现在遣返途中,另外3位没有被抓的访民也受到了沈阳警方的警告。
    杨兆芳消息称,我坐动车一下车就被沈阳公安局强行限制我人身自由,我报110多次北京警察看完我的北京第二中院传票后又看身份证件后说,他们也是警察,不管,就这样强行给我推上警车,现在在返回沈阳的路上。
    此前,许梅英等人曾发布开庭公告,辽宁沈阳“509”专案受害者许梅英、姚立新、王振华、杨兆芳、林淑军诉公安部行政复议不受理一案于9月17日上午9时30分,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区)第40法庭开庭审理。庭前,他们已向法院递交《请郭声琨部长出庭应诉申请书》、《安排大法庭申请》。这是十八大习近平主席提出依法治国以来,沈阳访民首例起诉公安部的案件。届时欢迎参加法律学习。联系电话:15542277285    许梅英
    乘车路线:地铁10号线到分钟寺下车,换乘352公交车,坐两站下车即是。
      据悉,  沈阳“509”专案,是2013年5月9日,在辽宁锦州世园会期间,沈阳警方拘留了准备前去锦州参加世园会开幕式的13名沈阳维权人士,其中包括许梅英、姚立新、王振华、杨兆芳、林淑军等人,此事件后被称为“沈阳5.09旅游案”。

     

  • 山西五台县村民起诉同华煤业政府不许法院立案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8/12消息:8月7日山西省五台县白家庄镇西头村数十村民代表,到五台县法院起诉同华煤业不履行合同,法官推脱不予立案,村民追问不立案理由时,法官说县政府通知的,不让给你们立案。
     
    法院的这一说法让原本对法院抱有希望的村民一下子炸了锅,因为这之前他们就找过法院,法院让他们准备好18000余元的诉讼费再拿过来立案。村民代表经过和村民们商议凑足了法院要求的费用,没想到再次去法院,法院竟然听从政府安排不给他们立案了,村民们表示还会去找法院,一切在法律框架内解决。
     
    据悉,2013年挂靠于大同煤业的同华煤业在白家庄镇征地开发,当时被征地的有8、9个村子,其中西头村被征用1300多亩耕地。在西头村和同华煤业签订的征地协议中规定,西头村应得的2千万元征地补偿款在签订协议后的3天内付清,付清之后才能破土动工。
     
    但村民们实际所得补偿款只有1千多万元,不但低于补偿协议,同华煤业还提前动工。在村民和同华煤业理论的过程中,同华煤业坚称已把钱全部交给了村委会和镇政府分给大家,村委和镇政府却说同华煤业所说不实,村民无奈只好把同华煤业起诉到法院,逼迫其履行协议,并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
     

  • 老伯“被精神病”4年,起诉妻儿和院方,获赔4万元

     现年79岁的闽清钱依伯,在精神正常的情况下,被家属送到当地一精神病防治院治疗了4年多时间。他愤而将相关方面告上法庭索赔损失。日前,福州市中院终审判令院方和当时送钱依伯进行治疗的责任人都要赔偿他损失。
    2008年8月5日,钱依伯的妻子刘某某、儿子钱甲、女儿钱乙将钱依伯送到闽清某精神病防治院。该院以“老年痴呆”为由收治钱依伯。2009年10月16日,院方告知钱依伯的家属,他不适合长期住院治疗。刘某某、钱甲仍然签署知情同意书,要求将钱依伯长期收治。
    2013年1月9日,院方再次告知钱依伯的家属,钱依伯不适合长期住院,刘某某再次签署知情同意书,要求将他长期收治。
    2013年2月7日,钱依伯中风。院方于同年3月11日为他办理了出院手续。至此,钱依伯在这家精神病防治院共住院1680天。
    2014年3月25日,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作出钱依伯在2008年8月5日被收治入院时不存在精神问题,且目前精神正常,防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一般过失的鉴定结论。
    钱依伯在身体有所好转后,立即聘请律师,将精神病防治院、刘某某、钱甲、钱乙一起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
    他诉称:他被强制收治长达1680天,健康上受到极大损害,同时还蒙受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和名誉损害。因此,各被告应赔偿他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同时公开向他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庭审中,闽清某精神病防治院辩称:钱依伯在被收治期间,院方不存在对他滥用药物、辱骂、捆绑、殴打等情形,他主张的种种病症与院方的诊疗措施无任何医学和法律事实上的关联。院方在本案中仅负有一般诊疗过错。
    刘某某辩称:她在此事件中不存在过错。由于钱依伯在入院治疗前有种种反常行为,因而他的子女把他送到防治院治疗。至于他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是否需要住院治疗、何时出院等事项均只能由专业医院决定,与刘某某无关。
    钱甲辩称:他对医学没有了解,是听母亲和妹妹说父亲有病并且殴打母亲,所以才将父亲送医院治疗。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人身自由权属于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法医鉴定结论,钱依伯在被收治入院时不存在精神问题,且目前精神正常,因此,精神病防治院和钱依伯的家属对钱依伯的人身自由权构成侵犯,4被告应按照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008年8月5日,被告防治院仅根据刘某某单方提供的主诉和病史将钱依伯诊断为“老年性痴呆”,后又修改诊断为“人格障碍”,特别是在他住院4年期间,被告防治院没有对他进行及时必要的相关躯体、心理检查,也没有对其进行有效的诊断与鉴别诊断,在无明确症状的前提下,将被鉴定人作为精神病患者收治长达4年。
    因此,被告防治院的上述诊疗行为违反了精神科相关诊疗规范,没有尽到应尽的医疗注意义务,存在一般过失,应对钱依伯承担一定的过错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被告防治院在收治后共两次书面告知钱依伯家属,他不适宜长期住院,而刘某某等家属仍然要求防治院继续对他进行收治,因而被告刘某某、钱甲、钱乙应对钱依伯的侵权后果承担主要的过错赔偿责任。
    尤其是被告刘某某是钱依伯入院时记录病历单中的病情及病史的陈述者,又是经被告防治院两次告知钱依伯不适宜长期住院后,仍强烈要求防治院长期收治钱依伯的主要责任人,因而她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钱甲、钱乙当时与其家属刘某某等人共同将钱依伯送进防治院,因而他们均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综合考虑4被告各自的过错程度与原因力大小,法院酌定被告刘某某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被告防治院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告钱甲、钱乙各承担15%的赔偿责任。即被告防治院、刘某某、钱甲、钱乙应分别赔偿钱依伯精神损害抚慰金1.2万元、1.6万元、6000元、6000元。
    一审宣判后,钱依伯不服,提起上诉。福州市中院终审维持了原判结果。
    (来源:福州新闻网http://news.fznews.com.cn/fuzhou/20150708/559c64512b14a.shtml  2015-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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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被“精神病”访民崔兰香起诉公安局法院推脱不予受理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5-29消息:山东淄博临淄区被“精神病”访民崔兰香,因2次被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拘留,随把临淄区公安局诉至法院,8月7日临淄区法院再次以崔兰香的诉状程序不对为由拒绝受理。
     
    崔兰香说,他说我诉状的程序不对我让他指点我,哪写的不对我好改,可他说,这不归他管,他没这义务。连续去了几次,诉状改了也不行,他让我找律师,律师也说这种案子他们不管,我被关精神病院的案子他们也不给立案,我还得找他们。
     
    据悉,崔兰香是5月13日上午到位于北京市长安大街的公安部上访被东交民巷派出所民警送到天安门分局,地方政府在天安门分局将其接回拘留被临淄区公安局决定拘留8天,后因之前她也去过非访地带被加处8天拘留,合并拘留16天。6月11日再次到公安部上访被拘留8天。     
     
    据悉,崔兰香是为一起民事案件法院判决不公而上访的,在她上访的23年当中,多次被非法关押,限制人身自由,期间还被关在精神病院取证治疗两年多的时间。出院后崔兰香一直多方投诉无果。

  • 黑龙江访民张淑芝起诉非法劳教法院不予立案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1-9消息:黑龙江绥化癌症访民张淑芝,因在京上访被长期跟踪监视,还遭非法劳教,期满解教后,张淑芝和其代理律师多次到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劳教委被拒绝立案,今年的5.1之后,张淑芝给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寄去起诉状后再遭拒绝立案。

    张淑芝说,法院先是以她没有劳教决定书的理由不给她立案,她有解教证明和劳教所给的劳教决定书复印件也不行,后来又说超过了时效,她和律师都找了好多次都没用,劳教委撤消后她以市政府为被告重新写了起诉状,法院照样不立案。 5.1实行立案登记制后,她就给绥化市法院用特快专递把起诉状寄去了,随后,她多次电话询问,7月2号她又打电话询问,对方支支吾吾说不立案,再打电话就说做不了主,让找庭长,后来就再不接电话了。

    据了解,在京访民张淑芝是一名黑龙江籍的癌症患者,其原为黑龙江国企“望奎县运输公司”职工。张淑芝在1980年参加工作,由于企业未严格防范职业病,从而导致她长期接触盐酸得了重病。

    1997年4月,张淑芝来到“北京中日医院”做了一次大手术,从此不能正常工作,而其单位就此停发了她的工资,就连最低生活费也不给。为了生存,张淑芝不得不在术后不久就带病返岗,并且坚持工作到2000年。但是,好景不长,不久运输公司的经理李长青又开始扣发她的工资,为此,张淑芝开始逐级上访,时至今日,她已经成了进京上访的“常客”,同时,她也成了黑龙江被维稳的重点对象,经常被黑龙江维稳人员跟踪、骚扰、截访,还被拘留11次,刑拘一次。
     
     就在今年的1月份,她到医院看病被截访人员跟踪阻挠,后因不满医院的检查结果,双方发生争执后,医院报警后警方把她带到西城分局,在警方打出的一份她的身份信息里边标明她是违法犯罪人员,她奇怪她一直在截访人员的监控下,身份信息显示的是在逃人员,怎么现在又变成犯罪嫌疑人了呢?直到现在10几个截访人员都日夜“监护”她,她不知道什么时候“犯罪”的。

  • 深圳维权人士汪龙起诉龙岗公安分局被裁定不予立案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5/11消息:香港占领行动中第一位被拘留的大陆人士汪龙,在被释放之后却面临着户口被注销的结果。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人口管理科在汪龙被释放前夕送达给他的《虚假户口处理告知书》中明确他登记的户口“违反有关户口管理规定,属于虚假户口”。但至于“有关户口管理规定”所指的具体是哪一条法律规定,该告知书中却没有明确。汪龙认为,这是完全违法的行政行为,注销户口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释放之后,汪龙便着手就龙岗公安分局违法注销户口的行为准备诉讼材料。5月5日,他正式来到深圳市龙岗区法院递交材料提起行政诉讼,但当天法院并没有当场登记立案。
    5月11日汪龙告诉本网,他在今天收到了深圳市龙岗区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书,裁定不予立案。根据法律规定,不服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天内提起上诉。当天汪龙便写了上诉状提交至法院上诉。汪龙表示,龙岗区法院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完全没有法律依据,但不排除是想通过这种方式把责任推给上级法院。因为毕竟这样的案件如果真是要依照法律来审理判决,被告龙岗公安分局肯定是100%败诉,所以才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而后起诉人不服只能上诉到深圳市中级法院,这样案子就顺理成章地推给了上级法院。
    据汪龙介绍,他对龙岗公安分局的起诉完全符合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受案范围,也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但是,龙岗区法院作出的裁定书并不是以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法定起诉条件作为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依据;而是以其对法律的理解,以龙岗公安分局的行政行为属于“做出最终注销行政决定之前的一个预备性、过程性环节,不是终局性的行政行为,而是行政程序中的中间行为,该告知行为并未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的、最终确定性影响”为理由作为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依据。然而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决定的预备性、过程性环节,是否是行政程序中的中间行为都与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没有任何关系。例如,行政强制措施就属于行政决定的预备性、过程性环节,也是行政程序中的中间行为,但该行政行为在行政诉讼中却十分常见。
    汪龙还说,况且对于龙岗公安分局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决定的预备性、过程性环节,是否是行政程序中的中间行为,龙岗区法院并未以有力的客观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作为认定依据。恰恰相反,龙岗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作出的《虚假户口处理告知书》中明确他在龙岗公安分局辖区登记的户口“违反有关户口管理规定,属于虚假户口”,从其文字表述来看足以说明告知书中认定他登记的户口属于虚假户口的行政行为就是龙岗公安分局作出的最终性、结论性认定。而根据龙岗公安分局向汪龙送达告知书时口头表述的情况,告知书送达之后龙岗公安分局不会再向他送达其它的决定性文书,而是需要由他自行前往派出所领取户口注销证明,亦足以说明告知书就是龙岗公安分局作出的最终性、结论性行政行为。至于需要他自行前往派出所领取的户口注销证明,只是该最终性、结论性行政行为执行完毕之后的证明文书,相当于行政拘留处罚执行完毕之后拘留所发放的释放证明书。
    而裁定书中所称的“并未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的、最终确定性影响”,龙岗区法院也并没有客观事实和证据作为认定依据。汪龙反而认为,龙岗公安分局认定他登记的户口属于虚假户口的最终性、结论性行政行为,即便是在暂未执行甚至永久不执行的情况下,也损害了他的名誉权,给他造成了影响。
    汪龙表示,他会把这起案件按照程序进行到底。对于汪龙户口被违法注销的案件,本网也将持续关注。

    龙岗区法院的裁定书

    龙岗区公安分局的通知书

    上诉材料清单

  • 赵广军被起诉到法院警方要求陪律师会见遭拒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4-9-18消息:今天上午刘书庆律师会见被以寻衅滋事罪批捕的赵广军时被多方刁难,盘锦市公安局和维稳大队坚持要陪着律师会见,被律师严词拒绝。

    赵广军是9月2号在河北深州声援巩进军时被深州警方在旅店抓走的,经过维权民众的多次询问,深州警方才说赵广军是他户籍地辽宁盘锦公安局的网上追逃人员,暂行羁押在深圳市看守所。9月4日移交给盘锦市公安局带回原籍,9月5日被以寻衅滋事罪刑拘,9月13日批捕,今天律师会见得知,兴隆台区检察院今天将此案公诉到了兴隆台区法院。

    昨天,赵广军的姐姐和王素娥到盘锦市看守所很顺利的给他存了钱和几件衣服,今天律师会见却遭遇看守所、警方和检方的百般阻挠。看守所坚持让律师到办案单位去,说是办案单位有指示,律师会见前要先去办案单位,据说是要跟律师聊聊,被刘书庆律师严正拒绝,并声明坚持先会见了在到办案单位了解案情,如果看守所不让见就要死磕看守所。并指出了厉害关系,“都传言赵广军吞了铁制物品,如果我无法会见,可能会进一步坐实传言”。并投诉到驻所检查室,看守所才说是正在沟通,不是不让会见。

    在和看守所、检察院领导交涉过程中,盘锦市公安局和维稳大队也赶来坚持要陪着律师会见,被拒绝。

    经过律师的努力不但成功会见了赵广军,还对赵广军的案情和身体状况有了详细的了解。给赵广军定罪的原因是警方认定他到天安门喊口号、撒传单了。网上追逃是因为赵广军还在取保候审期间失联。

    知情人王素娥说,赵广军在原籍房无一间,地无一垄,反映多次政府也没管过,到外地谋生换个手机号就说失联,这明显是故意整他。他也没到天安门喊口号、撒传单,并质问警方的证据在哪?奇怪的是,面对王素娥的质问,都说不是自己办的案,不清楚。看守所领导坦诚的告诉王素娥,因为赵广军被送到看守所前就已吞了铁片,送去几次都没收,最后顶不住上级领导的压力才把赵广军留下。
     现在赵广军身体很不好。出现了以下症状。在看守所已经晕倒过三次,有时呼吸困难,手脚麻木,血压高压170,低压70;心脏有时疼痛,有时会感觉“突”、"突”的跳得很快,很难受,过一会就过去;头部整天嗡嗡直响,脑后部总感觉有钝器在里面敲打。食欲很差,现在看守所的孙教导员和张所长对他还算照顾,给他吃的是病号餐,但每天仍旧不想吃,现在体重已经锐减了20多斤。

    赵广军是因为2001年公司改制重组,正在家里休假的赵广军被冠以超期服假做了除名处理,赵广军不甘心权益受到侵害,起诉至盘锦市法院,法院和辽河石油运输公司权钱交易,做出了枉法判决,迫使他踏上了上访这条不归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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