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美国全国广播公司(NBC)8月21日报道,美国密苏里州弗格森市警察枪杀黑人青年事件一波未平,如今又面临新的指控。据法院文件显示,美国当地时间20日,弗格森市警察局遭到两起联邦起诉,其警员被控于2011年涉嫌电击当地居民杰森·摩尔(Jason Moore)并致其死亡。
据报道,杰森·摩尔的家人在提交法院的文件中称,警察于当地时间2011年9月17日清晨6点46分到达摩尔家后,摩尔“脱光衣服,跑上街道,冲着过往车辆大声喊叫”。摩尔的家人还称他“明显患有精神疾病”,但警察却对其进行电击,并且在他跑上街道后又对其进行了至少三次电击,最后被医院正式宣布死亡。然而该名警察在其笔录中称,摩尔遭到第一次电击后继续对他进行袭击。两起诉讼均表示。
据悉,摩尔的律师拒绝说明事发3年后才提起上诉的原因。弗格森市警察局将问题移交至市政府官员,后者拒绝对此诉讼发表评论。
(来源:网易新闻2http://news.163.com/14/0822/16/A49029FC00014JB6.html014-08-22 15:3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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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枪杀黑人地警局遭起诉 被控电死精神病人
曹县教案众受害人起诉公安局违法 法院立案庭集体逃避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4/8/14日消息:昨日上午,山东曹县教案众受害人在代理律师的陪同下前往曹县公安局讨要拘留手续,遭到拒绝。下午,律师陪同当事人前往曹县法院起诉公安局,结果整个立案大厅的法官集体回避,作鸟兽散。
2014年6月25日下午,山东菏泽曹县庄寨镇三五七木业板厂练习“唱诗”的22名基督徒(不含儿童)被突然冲入的约50名警察在没有出示任何证件及法定手续的情况下强行抓走,同时带走的还有3个以上儿童,其中两个儿童未满1周岁,还包括一名孕妇在内。其后多名基督徒被非法拘留15天。
然而,曹县公安局至今不给拘留通知书,扣押物品不给清单,搜查家庭不给搜查证等等,出现了诸多违法问题。13日上午,律师陪同部分受害人前往公安局讨要拘留手续,县国保大队李飞大队长答复说:我曹县公安局局长说,有关拘留的文件只能给看一眼,不能复印摘录。
下午,萧云阳、常玮平、余财仁、卢京美、陈志勇、陈南石、李国蓓、刘明8位律师代理曹县教案中当事人诉曹县公安局,材料交到曹县法院立案大厅,立案庭李庭长以宗教案件不予立案为由,将他们告曹县公安的起诉状粗鲁的扔回给了代理律师。几名代理律师来到法院办公楼二楼,找到分管立案的王文生副院长,要求法院不立案应依法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没想到,王文生副院长以陪大家一起去立案庭处理此事为名,在快到立案庭时,他洋装接电话溜之大吉,再未露面!等律师们再回到立案庭时,立案的法官集体失踪,剩下空无一人的大厅。


丈夫四次起诉离婚被驳 精神病妻子赢婚姻保卫战
夫妻双方本应互相扶持。但家住市区的胡某,却在妻子董某确诊患有精神分裂症后,不仅对其拳脚相向,还在8年时间内,先后4次提出离婚诉讼。为维护自己的基本人权——生存权,董某不仅拒不同意离婚,还在扬州“剑之兰”女律团的帮助下,最终赢得了婚姻保卫战。而对4次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的胡某而言,是否意味着离婚的自由权利不受法律保护呢?
因婆媳关系不和,儿媳患上精神分裂症
18年前,年轻漂亮的董某,为追逐浪漫的爱情,偷偷与工友胡某领了结婚证。为了这事,她与家人的关系一度陷入了“冷战”。一年后,董某给丈夫胡某诞下一个男婴,这给家庭带来短暂的快乐。但没过多久,漂亮性感的董某,却遭到婆婆顾女士的“否定”。顾女士认为,儿媳漂亮容易出轨。因受这种心理暗示,顾女士时常为了家庭琐事,与性格内向的董某发生冲突。扬州“剑之兰”女律团负责人张燕告诉记者,董某居住在婆婆家中,虽然多次受了委屈,但由于婚事没有得到父母的祝福,她只能默默承受巨大的精神压力,进而演变成一块“心病”。
2003年2月初的一个上午,因见妻子日益憔悴,整日精神恍惚,胡某将妻子送往医院诊断。经过医院的权威检查,董某被确诊为精神分裂症患者,这让胡某痛苦不己。
丈夫暴力威胁妻子,法院下发“训诫书”
听说儿媳患上了精神分裂症,顾女士接二连三地“命令”儿子离婚。为了维护母亲的尊严,同时减轻自己的负担,胡某从2006年7月开始,不断向法院递交离婚诉讼申请。
2006年7月,不堪生活拖累的胡某向我市基层法院递交了离婚诉讼申请。由于董某拒绝离婚,且生存权难以确保,为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法院在受理这起特殊的离婚案件后,判决双方不准离婚。
此时,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胡某不仅开始动手殴打和恐吓妻子,还在2007年、2011年两次诉讼申请离婚,这让董某的精神处于崩溃的边缘。考虑到被告人的特殊情况,为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我市基层妇联组织,接到董某家人的求助电话以后,随即委派扬州“剑之兰”女律团,免费帮助董某维权。
第3次诉讼离婚时,为确保董某不再遭受暴力侵袭,张燕要求法官对原告胡某进行“训诫”,并警告胡某不得再向被告施以暴力行为。原来,为迫使妻子同意离婚,胡某不仅联合家人,将患病妻子遗弃家中,还隔三岔五地前往家中,骚扰、殴打和恐吓董某。鉴于这种情况,法院采纳被告代理人提出的申请,即向原告胡某下发“训诫书”。据悉,胡某收到“训诫书”以后,再也不敢对妻子实施暴力了。
(来源:中国新闻网http://www.chinanews.com/fz/2014/03-18/5964355.shtml2014年03月18日 14:10 )武汉拆迁户向在炎起诉拆迁公司被法院强令更改被告人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3-12-31消息:2013年12月30号下午,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大谭村拆迁户向在炎起诉大谭村村委会索要被克扣的6、7万元过渡费—案在东湖开发区法院开庭。向在炎原本是起诉拆迁公司武汉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但法院说,只要你告拆迁公司,我们就不立案,你必须告村委会,只有告村委会才能立案,法院采取这种办法迫使向在炎更改被告人,目的很简单,就是为了避免拆迁公司克扣22.6亿元的贪腐大案在法庭上被牵涉,所以让村委会当替罪羊。
向在炎当庭指控东湖开发区立案庭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逼自己更改被告人,是违法办案,包庇贪腐的犯罪行为,并当庭申请追加拆迁公司武汉光瓮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为被告,还当庭举报该公司在拆迁协议上做手脚,克扣22.6亿元过渡费,要求法官将举报信移交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如果法官不移交,就是徇私枉法。追加被告申请书和实名报信已当庭交给法官王友,审判长蔡丽红表示将向领导汇报,然后决定是否同意追加被告,以及是否移交贪腐举报信。
当天在东湖开发区法院门口还遇到豹澥镇拆迁户林正明打官司,他说,东湖开发区法院跟他说,你告谁都可以,就是不能告拆迁公司,只要你告拆迁公司,我们就不受理。和拆迁户向在炎立案时的遭遇一样,法院禁止他们起诉拆迁公司武汉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生怕庭审时涉及该公司克扣22.6亿元过渡费的特大贪腐问题。
本月被精神病动态
起诉警方二审迟未判 河南“被精神病”农妇拒调解 39岁的吴春霞,是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小桥街办事处高庄村民。曾因家务和村务纠纷上访,被当地视为维稳对象。2008年,被周口市公安局第二分局带走并拘留十日,随后被送入河南省精神病院,住院132天。出院后,吴春霞开始为“被精神病”讨说法。2009年,吴春霞将河南省精神病院和参与送治的周口市川汇区小桥办事处告上法庭。2012年6月,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小桥办事处及河南省精神病医院侵犯吴春霞人格权和身体健康权,赔偿15万元。2012年10月,吴春霞将主要送治人周口市公安局第二分局告上法庭,2013年5月,一审法院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公安局参与将吴春霞送往精神病院的行为存在过错,行为违法。2013年5月17日,对方不服上诉至河南省高院。7月18日,河南省高院开庭审理此案。从案件被受理到如今,已有半年,吴春霞迟迟收不到判决。“期间,法官多次进行调解,说让当地公安局认个错,给点赔偿。”吴春霞告诉记者说:“我不同意调解,一定要个公正判决,只有这样才能推动法制进步。”吴春霞说,她多次催问办案法官,都被告知延期了,具体原因和延期的时间,她不得而知:“延期也得有个时间啊,什么都不透明,是什么意思?”河南省高级法院行政庭长宋炉安回复称:在审委会排不上号,无法判决,并称“我们有一些案件确实存在这样的问题”。对此,吴春霞认为是敷衍,“案件在审判委员会排不上号是'拖延结案期限'的理由吗?!”她百思不得其解。“审委会没有排上号?呵呵,这种说法一点道理都没有,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不能因为审委会没时间就没完没了,延期也该有期限。” (来源: 中国新闻网http://www.workercn.cn 2013-11-24 )
女工程师“被精神病”诉医院:父母雇人强行扭送 女工程师陈丹(化名)因婚恋分歧,被父母及其雇来的四名陌生男子强行扭送至北京回龙观医院,非自愿留院近72小时。其间,自称意识完全清晰的她,在精神病房内被要求脱得一丝不挂,强制接受各种身体检查。2012年6月5日下午6点左右,正当陈丹准备下楼购物时,远在老家的父母突然出现,陈丹当即关门回屋,父母在外敲门10多分钟也没有开。此后不久,门外传出拆除门锁的声音,情急之下陈丹报警,但很快,四名自称精神病院护工的男子,跟随其父母身后冲入家里,并强行将陈丹抬走,男友迫不得已陪送到北京回龙观医院。据陈丹回忆,她被要求脱光全部的衣服,并前后转身查体,记录身体是否有疾病伤痕。随后,院方收走其衣服,让她换上一套病号服。她曾多次表示自己是被强制送进医院的,对方告知需耐心等待医院的鉴定流程。直到6月8日,陈丹因被确诊无须住院得以办理出院。7月11日,陈丹向昌平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认为回龙观医院侵犯其自主权、人身自由及身体权,索赔20万并要求对方赔礼道歉。此外,医院向法庭提出了反诉,称陈丹多次在各大网络媒体上公布自己的住院经过,歪曲其就诊的整个过程,回避自己是由父母亲自送往医院进行精神诊疗的事实。医院认为,陈丹在多家网络媒体上发布虚假新闻信息,给医院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舆论影响,直接影响到了医院的公众形象,损害了医院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因此提出反诉,向陈丹索赔20万,要求其删除、停止发布不实内容,并赔礼道歉。昨天,此案没有当庭宣判,法官告知陈丹需要择日再次开庭。(来源: 京华时报 http://news.hsw.cn 2013-11-16 07:31 )
煤老板投1.26亿搞旅游 2次被家人强送精神病院 今年45岁的冯学光曾参股几个小煤矿的开采,经过多年积累,家产已经上亿。但小煤窑采煤技术低,事故发生率高,每天都在担心出事。小煤窑整合后,冯学光想做点“正事”。经朋友介绍,他来到了距离塞北大同五六十公里的乌龙峡,这个杂草丛生、牛粪遍野、火山石横七竖八的破败峡谷吸引了他。然而,理想“丰满”,现实“骨感”。冯学光告诉记者,刚开始,他和家人都觉得投资几千万元不算什么,然而,乌龙峡大石遍野,开发难度极大,再加上旅游业投资大,见效慢,越来越多的钱开始滚滚卷入了这个“无底洞”。有一天,他被突然冲进办公室的一群医生模样的人强行送进了精神病院。急脾气的他大声叫喊,然而,哭骂和挣扎只换来了一针针的镇静剂和一天天的昏睡。一个月后,冯学光“安静了”,家人将他接出了医院。可没过多久,他再次被强行送进了精神病院。这次,他不吵不闹,跟医生护士讲他自己的故事。终于,在护士的帮助下,他“逃”出了精神病院。冯学光决定,断绝与家人的关系,一头扎进自己的旅游事业。如今,经过四年的发展,乌龙峡生态旅游度假区已初具规模。该景区占地约5000余亩,水域面积超过100万平方米,植被覆盖面积达80万平方米,湖面荡舟、峡谷漂流、林间骑射等独具特色的旅游休闲项目每年吸引20多万游客。“百战归来再读书。”冯学光不愿像人们眼中的煤老板那样没文化。在中国人民大学上完哲学班后,他现在又走进北京大学学习国学,希望用更多知识武装自己。他说,自己会坚守理想,将乌龙峡品牌化、集团化,逐渐吸引来自全国各地的游客。(来源:博讯网http://www.boxun.com/news/gb/china/2013/11/201311301750.shtml)
江苏省无锡市交通银行员工王坚被精神病事件简单经过 王坚辞了个职,被其母怀疑有忧郁症。王坚闭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被其母瞒着其父其妹骗至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被后者强关,未做检查就被强绑强迫吃药,“被无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主治医生为石磊),被造了许多谣,被侵犯人身自由权利、身体健康权利。关了二个月,成为半死人,出院。逃至云南普洱市,被抓,其母要求普洱市精神卫生中心给他打昏睡针,后者言不行的要在那儿治,王坚被强关,未做检查就被强迫吃药,被侵犯人身自由权利、身体健康权利。关了一个半月,出院。第二天就被关进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依然是被强关,未做检查就被强迫吃药,挨了电休克失去很多记忆,“被精神分裂”(主治医生为方贻儒、江开达、彭代辉),被侵犯人身自由权利、身体健康权利。关了八十一天,出院。没到一年,王坚又因发电子邮件向有关子部门投诉信访被廉伟红领导精神病,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派车上门抓人,王坚又“被无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主治医生为朱华),被造了许多谣,被侵犯人身自由权利、身体健康权利,被强关一百三十多天,这次王坚失了智,不知以后怎样活。附:我国首部《精神卫生法》5月1日起施行,住院将实行自愿原则,自愿原则只有两种情况例外,一是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二是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这些正是王坚第四次被强关时反复向医生解释不得关的部分理由)。(来源:天涯论坛http://bbs.tianya.cn/post-free-3779548-1.shtml)
刘霞严重抑郁 怕“被精神病” 今届诺贝尔和平奖颁奖在即,前和平奖得主刘晓波妻子刘霞,自丈夫获奖后被软禁两年多,其夫及弟弟被判监双重打击下,精神严重抑郁,但不敢看医生﹐以免被关进精神病院。家人透露,正替刘霞申请恢复工作,希望她的精神状况回复正常。(海蓝报道)(来源:自由亚洲电台http://www.rfa.org/cantonese/news/dissident-12032013091947.html)
回目录重庆刘修召可能被起诉 妻子李玉呼吁社会关注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3-11-29消息:今天刘修召的妻子山东李玉致电本网工作室称,她昨日到北京朝阳区看守所拿到刘修召11月19日被北京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通知书,罪名是袭警妨碍公务。
李玉致电告诉并求助本网工作室说,朝阳看守所一名预审员告诉她,刘修召将在春节前开庭判决下来,李玉想尽快为刘修召聘请律师,但她经济困难,能力有限,请不起律师,所以希望通过本网得到社会和维权律师的帮助。
图为李玉拿到的逮捕通知书
给美国灾民捐款被拘 五访民起诉北京朝阳公安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3-8-22消息:2013年5月18日至20日,美国中部多个城市遭受特大飓风和冰雹灾害,在北京有85名访民为美国灾民捐款。5月27日上午10时左右,十余名捐款访民代表将捐款送往美国大使馆。可到了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美国大使馆大门外,武警和警察不让进去送捐款,叫她们在美国大使馆大门外马路对面等待,等待武警通知美国使馆工作人员出来接待。结果过会儿,等来大批警察将她们抓到麦子店派出所,朝阳公安分局以她们“伙同他人在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美国大使馆东门外,以为美国人民受灾捐款”为由扰乱了社会秩序,将13名送捐款人刑事拘留31日。6月27日,徐乃来等两人被批捕,受审。
6月27日,其余8人拘满31日,又被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给徐财虹(等)行政拘留十日,执行方式和期限折抵刑事拘留,不再执行”。释放后部分人又被地方政府从看守所接回老家。
五名不服行政拘留决定的捐款人(访民):徐彩虹、林宝钗、李花仙、王继卫、马秀英,近日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朝阳区法院不受理这五人的集体行政诉讼,于是,她们各自提出行政诉讼,状告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公安分局,朝阳法院已经受理,等待传票和开庭。
昨日,这五名起诉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的捐款访民,顺便旁听了安徽芜湖朱小平状告北京市朝阳公安分局案开庭,学习诉讼知识。昨日林宝钗、李花仙、王继卫、马秀英在朝阳区法院外

湖南郴州彭新忠起诉劳教委的行政起诉状
写在前面的话
郴州市中级法院及院长郭正怀先生:
请你们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带头维护国家法律尊严!我起诉郴州市劳教委一案,从2011年7月18日起,到现在已经一年多了,至今毫无结果。一起简单平凡的行政案件,你们都不敢面对?你们都无法适从?你们还好意思叫法院和法官?这里面究竟隐藏了多少见不得人的严重司法腐败?请你们向公众公布真相!并切实、负责地受理彭新忠的诉讼案!
本案同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多个要件。如:
第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被告郴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第三条、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未立案也未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处理。当事人彭新忠两次向苏仙区法院书面起诉了劳教委。
第四条、基层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处理。苏仙区法院已经报请过贵院。
最高法院也有权威的指示和精神:“严禁各地法院随意拒绝受理民告官案件”。
在东莞召开的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要求,坚决抵
制和清除一些地方在行政案件受案方面的各种“土政策”,严禁为了维护地方利益、部门
利益或者以其他任何不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
当事人的诉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
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权如果得不到有效保护,其他诉讼权利的实现就无从谈起。”江必新说。
为了维护郴州贪腐权贵们的腐败利益和贪腐罪恶,你们竟敢无视甚至践踏国家法律?你们竟敢再次充当郴州贪官污吏的帮凶?你们竟敢公然对抗你们真正的顶头上司——最高法院?你们竟敢公然挑起和激化社会矛盾?用“胆大包天”四个大字,来给你们郴州中级法院贴金,应该一点也不过分!
再次要求你们郴州中级法院,切实、负责地受理彭新忠的诉讼案!原告:彭新忠,男,45岁,文化程度:大学;住址:四海为家;籍贯:湘、桂阳县;职业:无业游民或反腐战士;联系电话:18373515290
被告:郴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地址:市政府大院。
原法定代理人:陈社招,女,职务:市委常委、副市长兼劳教委主任(现为市政协主席)。
现法定代理人:唐国栋,男,职务: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兼劳教委主任。
诉讼请求:1、撤销被告(2011)郴教字第19号劳动教养决定书;2、支付国家赔偿59367.25(162.65元/天*365)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4、严厉追究被告陈社招等人的在本案中的渎职责任。
事实理由:
一、劳教前已对原告进行了5日的行政拘留,原告也非屡教不改的情形,不能对原告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劳动教养);同时,因为被告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是原告被行政拘留5日后,相隔多日才送达给原告,并予以执行,属于典型的一事二罚,而且加重了处罚。显然,原告违背了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事实,不得给以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二、被告市劳教委在作出劳动教养决定前,承办单位郴州市公安局、桂阳县公安局并未征求原告所在村组的意见,不符合《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该条明确规定:“对需要劳动教养的人,承办单位必须查清事实,征求本人所在单位或街道组织的意见,报请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作出劳动教养的决定。”本案没有征求村组意见,属于程序错误。同时也是公安机关无视基层政权组织的错误行径。
三、被告对原告实施劳动教养违法法律。我国的《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都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由法律设定。《公安机关关于办理劳动教养案件的规定》,是公安部颁发的,属于部门规章,不能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所以,被告决定对原告的劳动教养严重违背了法律。
四、原告没有扰乱单位秩序。当时原告是为解决生存困境和询问自己曾经反映的某些贪官污吏的处理情况而上访到市委,没有采取大骂、吵闹等任何过激违法行为,相互之间是非常礼貌性的、融洽的节日问候(有当时的监控录像为铁证);至于放鞭炮,完全是一种传统民俗和礼节性的春节拜年行为(当天是春节大年三十),而且没有造成任何伤害;况且当天有上百人在市委大院放鞭炮及所有市委领导都已放假未上班。显然,原告的行为完全没有达到造成国家机关无法正常工作的程度,根本就没有扰乱单位秩序。可见被告不应该给予原告劳动教养处理。
五、《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原告的上访行为即使有违法或不当之处,也应当优先适用本条法律规定,不能提前给予劳动教养处理。
六、被告劳教原告的真正直接原因是原告检举、揭发桂阳县委书记李向阳和县公安局长胡永华等人的腐败丑闻。《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党章》第三条之六规定:党员要“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中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检举、控告人依法进行的检举、控告。被告对正在进行检举腐败官员的原告实施劳教处罚,严重违背了《宪法》、《党章》和中纪委的规定。 被告的决定属无法无天,天理不容的报复性行为;更有充当腐败官员的帮凶之嫌。
七、被告充当腐败官员的帮凶之嫌,应当是想为自己搞更大的腐败。
八、郴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和这个劳教决定公然充当了郴州贪官污吏的帮凶;这个劳教决定是郴州党政机关及其贪官污吏疯狂进行腐败活动、危害郴州人民的铁证。
综上所述,被告市劳教委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程序违法,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法规严重错误,属明显地打击、报复、迫害检举人,应当予以撤销。
最后,敦促郴州中级法院严肃纠正自己的“文革”式错误做法,勇敢地回到正常的法治轨道上来,履行自己圣神而庄严的使命,带头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切实保护受害人彭新忠的权益。
致
郴州市中级法院
具状人:彭新忠 18373515290
2013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