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酷刑

  • 谢阳妻子征集20律师控告酷刑实施者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7/01/19消息]谢阳妻子陈桂秋今日(1月19日)在网上发布公告,拟征集20名律师成立控告团队,代理家属控告对谢阳实施酷刑的人员。
     
    同日,北京律师陈建刚将会见谢阳笔录公之网络。笔录分两部分,共一万七千多字。笔录显示,从2015年7月11日被抓捕,18个月来,谢阳不断遭到殴打虐待、威胁、疲劳审讯等严重酷刑,精神近乎崩溃。
     
    有网友从《会见谢阳笔录》中摘抄出参与迫害谢阳的人员名单。国保警察部分包括,李峰(湖南省公安厅国保总队)、李克伟(长沙市公安局国保支队支队长)、王铁铊(长沙市公安局国保支队六大队大队长)等15人。检察院部分有刘晓红(湖南省检察院公诉二处处长)、李维宁(长沙市检察院公诉二处处长)等9人。
     
     
    《关于征集20位律师代理家属控告谢阳案中刑讯逼供人员的公告》
     
    谢阳,2015年7月11日被捕。经历16个月不让律师会见、不让律师阅卷、辩护律师蔺其磊始终无法获得会见权和阅卷权后,2016年11月21日,张重实律师终于见到谢阳,随后被迫解聘蔺其磊律师,再聘刘正清律师、陈建刚律师。2016年12月16日,该案移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秘密关押的半年里,谢阳被剥夺睡眠致精神崩溃,国保残酷进行殴打、辱骂、威胁,坐吊吊椅致伤腿几近残废,重病下被殴打昏迷,被引诱诬陷同行,被威胁妻子孩子的生命安全……
     
    在看守所的一年里,被精神上孤立隔离,不允许用钱致没有上厕所的手纸、牙膏等基本日用品,被管教和死刑犯数次殴打,检察官以提审为由阻止律师会见,劝谢阳认罪,公安局和检察院联合逼迫谢阳否认刑讯逼供、认罪……
     
    为维护法律和人道尊严,寻求公道和正义,现征集控告律师20名,成立控告团队,代理谢阳的家属对刑讯逼供人员进行控告。
     
    谢阳妻子陈桂秋
    电话:133-0748-8887 (微信)
    2017年1月19日
     
     

  • 律师就吴淦被酷刑致函天津检察院

    民生观察工作室12月16日消息:燕薪律师今天致函天津市检察院,要求对吴淦在被羁押期间遭受非法对待进行调查,并对违法单位及人员予以查处。
     
    燕薪律师在《控告函》里称,吴淦先后在闽京津三地关押,整个关押期间共被提审三百余次,曾遭到几天几夜不让睡觉等酷刑对待,以及其他诱导、威胁、恐吓,基本生活权利无法得到保障。
     
    《控告函》里还提到,吴淦获得律师帮助和辩护的权利被不当干预。吴淦在与燕薪律师会见时说,“在天津市第二看守所关押期间,办案人员要求我认罪,接受他们指定的律师”。
     
    吴淦对律师表示,审讯他的北京警察还威胁道,要开警车到他女儿就读的学校进行骚扰,要让他的家人受到连累,并因此而怨恨他。
     
    值得一提的是,去年8月,吴淦还被安排接受中央电视台董倩的采访,但吴淦没有按照警方的要求表述,而是揭露当局的恶行。
     
    吴淦,笔名屠夫,著名维权人士,2015年5月被警方拘捕,目前,他正面临颠覆国家政权和寻衅滋事,两项罪名的指控。被拘捕后,警方一直阻挠律师会见,直到今年12月9日,燕薪和葛永喜两位律师才首次得以见到吴淦。
     
    以下是燕薪律师的《控告函》:
     
    《燕薪律师致天津市检察院的控告函》
     
    控告人:燕薪,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510330274,系涉嫌寻衅滋事、颠覆国家政权罪吴淦的辩护人,联系电话:15110279280 
     
    控告事项: 望贵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吴淦在被羁押期间遭受非法对待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对违法单位和人员予以查处 
     
    事实和理由: 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受吴淦妻子宋锴的委托,指派燕薪律师担任涉嫌寻衅滋事、颠覆国家政权罪犯罪嫌疑人吴淦的辩护人,燕薪律师在会见吴淦时对该委托进行了确认,并由吴淦本人签署了委托。燕薪律师经两次会见了解到吴淦在羁押期间遭受各种非法对待,现依法提出控告:
     
    一、吴淦曾遭遇非法羁押 据吴淦陈述,其“先后在闽京津三地关押,其中被单独秘密关押半年。整个关押期间共被提审三百多次。”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执行逮捕时,必须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捺指印,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 
     
    控告人认为,公民非依法定程序不受任意逮捕或拘禁。因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应当由法定的有权机关在符合法定程序的情形下执行,并关押在法定的羁押场所。而吴淦被逮捕后却有长达半年的时间被单独秘密关押,该羁押处所是否在看守所内,以及单独关押是否办理相关法律手续,是否有在看守所外的场所进行讯问,将对办案程序的合法性和被羁押人的基本权利保障构成严重影响,对此点,检察机关应引起高度重视,查明并落实有关事实。 
     
    二、吴淦获得律师帮助和辩护的权利被不当干预 
     
    据吴淦陈述,“在天津市第二看守所关押期间,办案人员要求我认罪,换他们指定的律师。他们强行安排我会见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主任王雪莉,会见后被我拒绝。”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不准吴淦妻子委托的辩护人会见吴淦,却要求吴淦接受侦查机关安排的律师作为辩护人,如此行事不但与吴淦本人的意愿相违背,更是对其行使委托辩护人权利的不当干预。 
     
    三、吴淦在羁押期间遭遇几天几夜不让睡觉等酷刑虐待及其它诱导、威胁、恐吓,基本生活权利也无法得到保障 
     
    据吴淦陈述,“在关押期间,北京市公安局警察安少东几天几夜不让睡觉。我极其疲倦睁不开眼,安少东让武警强行撑开我眼睛接受审讯。我不堪忍受,以头撞墙。睡觉时还划个线,被子稍微出线,我就被弄醒。在夏天时,安少东将空调调到最冷。”“2015年8月6日,安少东欺骗我说提审要录像,后我被黑头套带到一个地方,要求我接受央视董倩的采访。但我没按照他们要求的说,而是揭露他们的恶行。”“安少东还威胁称要开警车到我女儿学校骚扰,并称要让我家人受连累,使他们因此而恨我。另一个办案人员声称要让我家破人亡。”、“在天津市第二看守所期间曾被安排住院,进行过度的、夸张式的治疗,以制造心理压力。”、“曾让我带上死刑犯的手铐脚镣,并带‘工’字链。”“各种权利被长期剥夺,无法上钱、上物、购物,生活正常保障都没有。最长两百多天没有放过风,没有日晒。在天津市第二看守所期间,经常几个月放一次风。”“同仓人员被要求不能与我交流,跟牢头说我是邪教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据此,吴淦遭遇的前述行为已然属于刑讯逼供的范畴。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传唤、拘传、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记录在案。”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是保障其生命健康权所必需,几天几夜不让睡觉不但剥夺了吴淦正常休息的权利,更是已然达到了酷刑的程度。 
     
    《公安部关于看守所使用戒具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戒具只能用于制止和消除人犯实施暴力、脱逃、自杀和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严禁以戒具作为刑讯和体罚的手段。”并在这之后规定了可以使用戒具的几种情况,但吴淦的情况并不属于其中的任何一种。该《通知》第五条规定:“戴手铐、脚镣的时间不得超过15天。”看守所的行为显然违反了该条的规定。
     
     综上,控告人认为,办案单位、办案人员、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的前述行为不但与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更是对吴淦基本人权的侵犯。 
     
    四、吴淦在羁押期间的控告权被剥夺 
     
    据吴淦陈述,“在天津市第二看守所关押期间,我要求会见驻所检察官,始终没见到。” 
     
    控告人认为,吴淦在羁押期间因遭受非法对待,在无法通过律师代为控告的情况下,其有权向驻所检察官提出控告,看守所应当及时转达其会见要求。然而,吴淦多次表达要求会见驻所检察官的意愿,却始终未能如愿,其控告权被非法剥夺,合法权益更是无从保障。 
     
    《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依据上述规定,控告人现特向贵院提出控告,望贵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吴淦在羁押期间遭受非法对待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对违法单位和人员予以查处,以保障被羁押人的基本权利能够得到充分的尊重和实现。 
     
    此致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燕薪 2016年12月16日 
    抄送: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 律师就吴淦被酷刑致函天津检察院

    民生观察工作室12月16日消息:燕薪律师今天致函天津市检察院,要求对吴淦在被羁押期间遭受非法对待进行调查,并对违法单位及人员予以查处。
     
    燕薪律师在《控告函》里称,吴淦先后在闽京津三地关押,整个关押期间共被提审三百余次,曾遭到几天几夜不让睡觉等酷刑对待,以及其他诱导、威胁、恐吓,基本生活权利无法得到保障。
     
    《控告函》里还提到,吴淦获得律师帮助和辩护的权利被不当干预。吴淦在与燕薪律师会见时说,“在天津市第二看守所关押期间,办案人员要求我认罪,接受他们指定的律师”。
     
    吴淦对律师表示,审讯他的北京警察还威胁道,要开警车到他女儿就读的学校进行骚扰,要让他的家人受到连累,并因此而怨恨他。
     
    值得一提的是,去年8月,吴淦还被安排接受中央电视台董倩的采访,但吴淦没有按照警方的要求表述,而是揭露当局的恶行。
     
    吴淦,笔名屠夫,著名维权人士,2015年5月被警方拘捕,目前,他正面临颠覆国家政权和寻衅滋事,两项罪名的指控。被拘捕后,警方一直阻挠律师会见,直到今年12月9日,燕薪和葛永喜两位律师才首次得以见到吴淦。
     
    以下是燕薪律师的《控告函》:
     
    《燕薪律师致天津市检察院的控告函》
     
    控告人:燕薪,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510330274,系涉嫌寻衅滋事、颠覆国家政权罪吴淦的辩护人,联系电话:15110279280 
     
    控告事项: 望贵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吴淦在被羁押期间遭受非法对待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对违法单位和人员予以查处 
     
    事实和理由: 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受吴淦妻子宋锴的委托,指派燕薪律师担任涉嫌寻衅滋事、颠覆国家政权罪犯罪嫌疑人吴淦的辩护人,燕薪律师在会见吴淦时对该委托进行了确认,并由吴淦本人签署了委托。燕薪律师经两次会见了解到吴淦在羁押期间遭受各种非法对待,现依法提出控告:
     
    一、吴淦曾遭遇非法羁押 据吴淦陈述,其“先后在闽京津三地关押,其中被单独秘密关押半年。整个关押期间共被提审三百多次。”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执行逮捕时,必须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捺指印,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 
     
    控告人认为,公民非依法定程序不受任意逮捕或拘禁。因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应当由法定的有权机关在符合法定程序的情形下执行,并关押在法定的羁押场所。而吴淦被逮捕后却有长达半年的时间被单独秘密关押,该羁押处所是否在看守所内,以及单独关押是否办理相关法律手续,是否有在看守所外的场所进行讯问,将对办案程序的合法性和被羁押人的基本权利保障构成严重影响,对此点,检察机关应引起高度重视,查明并落实有关事实。 
     
    二、吴淦获得律师帮助和辩护的权利被不当干预 
     
    据吴淦陈述,“在天津市第二看守所关押期间,办案人员要求我认罪,换他们指定的律师。他们强行安排我会见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主任王雪莉,会见后被我拒绝。”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不准吴淦妻子委托的辩护人会见吴淦,却要求吴淦接受侦查机关安排的律师作为辩护人,如此行事不但与吴淦本人的意愿相违背,更是对其行使委托辩护人权利的不当干预。 
     
    三、吴淦在羁押期间遭遇几天几夜不让睡觉等酷刑虐待及其它诱导、威胁、恐吓,基本生活权利也无法得到保障 
     
    据吴淦陈述,“在关押期间,北京市公安局警察安少东几天几夜不让睡觉。我极其疲倦睁不开眼,安少东让武警强行撑开我眼睛接受审讯。我不堪忍受,以头撞墙。睡觉时还划个线,被子稍微出线,我就被弄醒。在夏天时,安少东将空调调到最冷。”“2015年8月6日,安少东欺骗我说提审要录像,后我被黑头套带到一个地方,要求我接受央视董倩的采访。但我没按照他们要求的说,而是揭露他们的恶行。”“安少东还威胁称要开警车到我女儿学校骚扰,并称要让我家人受连累,使他们因此而恨我。另一个办案人员声称要让我家破人亡。”、“在天津市第二看守所期间曾被安排住院,进行过度的、夸张式的治疗,以制造心理压力。”、“曾让我带上死刑犯的手铐脚镣,并带‘工’字链。”“各种权利被长期剥夺,无法上钱、上物、购物,生活正常保障都没有。最长两百多天没有放过风,没有日晒。在天津市第二看守所期间,经常几个月放一次风。”“同仓人员被要求不能与我交流,跟牢头说我是邪教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据此,吴淦遭遇的前述行为已然属于刑讯逼供的范畴。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传唤、拘传、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记录在案。”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是保障其生命健康权所必需,几天几夜不让睡觉不但剥夺了吴淦正常休息的权利,更是已然达到了酷刑的程度。 
     
    《公安部关于看守所使用戒具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戒具只能用于制止和消除人犯实施暴力、脱逃、自杀和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严禁以戒具作为刑讯和体罚的手段。”并在这之后规定了可以使用戒具的几种情况,但吴淦的情况并不属于其中的任何一种。该《通知》第五条规定:“戴手铐、脚镣的时间不得超过15天。”看守所的行为显然违反了该条的规定。
     
     综上,控告人认为,办案单位、办案人员、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的前述行为不但与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更是对吴淦基本人权的侵犯。 
     
    四、吴淦在羁押期间的控告权被剥夺 
     
    据吴淦陈述,“在天津市第二看守所关押期间,我要求会见驻所检察官,始终没见到。” 
     
    控告人认为,吴淦在羁押期间因遭受非法对待,在无法通过律师代为控告的情况下,其有权向驻所检察官提出控告,看守所应当及时转达其会见要求。然而,吴淦多次表达要求会见驻所检察官的意愿,却始终未能如愿,其控告权被非法剥夺,合法权益更是无从保障。 
     
    《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依据上述规定,控告人现特向贵院提出控告,望贵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吴淦在羁押期间遭受非法对待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对违法单位和人员予以查处,以保障被羁押人的基本权利能够得到充分的尊重和实现。 
     
    此致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燕薪 2016年12月16日 
    抄送: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 舒向新律师看守所中遭到酷刑殴打 各界朋友发起声援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6年1月4日消息:几经波折努力之后,蔡瑛律师4号下午在济南市第二看守所见到了元月2号被以涉嫌“诽谤罪”执行逮捕的济南维权律师舒向新,舒向新律师被关进看守所后遭到酷刑殴打,不让吃饭不让大小便,并被强迫劳动。
     
    蔡瑛律师:舒向新被打了,张姓管教干部打的,有伤,打得很厉害。打的原因就是找岔,强迫舒向新劳动干活。打了五十多拳,从早晨8:30到15:50分一直扣着,只能一脚着地,饿饭,禁水,不让拉屎拉尿,穿得很单薄。
    管教干部一直铐着舒律师,首先看守所里外欺骗说在提审,律师说前台没有提审记录,后来又说管教干部在谈话,不能会见。律师找看守所领导交涉,终于在三点五十左右见到舒律师,发现右眼下面伤痕明显。
    辩护律师现在济南市第二看守所,正在驻所检察室投诉控告,现检察室范检等两人去里面看伤了。
     
    此外,舒向新律师被逮捕后,人权律师、维权人士、冤案受害人等各界人士紧急发起签名活动声援舒律师。
     
    声援维权律师舒向新律师签名:
           舒向新律师被以“敲诈政府”的?罪名遭受迫害,舒律不但没有被击垮,反而勇敢的?站出来为河南访民冯改娣“敲诈政府案”代理辩护,使被冤判十一年重刑的冯改娣重新振作起来,共同见证司法进程,舒律还代理了内蒙、吉林、黑龙江、河南、陕西、青岛等地区的访民“敲诈政府案”,为蒙冤的访民申冤,就在2016年元月2日突然被济南公安以“诽谤罪”逮捕,一个英雄律师正在遭受迫害,希望大家能够为一个有正义、良心、道德的好律师转发,河南冯磊代为感谢!
    为好律师舒向新声援签名:
    1, 河南   冯磊
    2, 湖北   赵克凤
    3  辽宁   孙光元
    4  河南   李三虎
    5  河南  胡大料
    6  北京  李波宏
    7.山东临沂卢秋梅
    8.山东临沂刘国慧
    9山东临沂徐大丽
    10重庆胡光辉
    11.上海,徐佩玲
    12.上海,郑培培
    13.河南律师  马连顺               14.哈尔滨  潘志禹
    15.辽宁,马红艳
    16.上海,黄月华
    17.成都,陈英
    18.北京,刘京生
    19.哈尔宾,潘志禹
    20.山西,刘瑞蓉
    21.山西,任安玲
    22.江苏,曹胡萍
    23山东,赵作媛
    24山东临沂,张红
    25山东临沂,姜明利
    26山东临沂,王学梅
    27山东临沂,范开兰     
    28山东青岛,柳娟,
    29山东高密,呼世臻
    30山东临沂,庄会玲
    31山东临沂,刘俊辰
    32河南,贾榀
    33河南,张小平                
    34辽宁,林明洁        
    35湖北,李树南
    36青岛,臧洪防
    37.上海,陈建芳    
    38.上海,魏勤
    39.上海,邱蓓
    40.上海,丁德元
    41.内蒙,彭金 国
    42北京,王永红
    43.天津,郑建慧
    44.河北,鲍润蒲
    45.上海,程玉兰
    46 浙江,刘道妙
    47.江西     彭中林
    48.福建   何宗旺
    49安徽曹云仓
    50山东临沂傅二林。
     
    图为舒向新律师在看守所中

  • 禁止酷刑公民手册

     
     
     
    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禁止酷刑委员会”、以及2015年审议中国履约参与办法简介
     
     
     
     
    目录
    引言:参与“禁止酷刑委员会”审议,推动《禁止酷刑公约》落实…… 第2页
    一、《禁止酷刑公约》和“禁止酷刑委员会”简介 ……………..…………第4页
    二、《禁止酷刑公约》部分核心条款导读 …………………….…………第5页
    三、公民社会如何参与定期审议缔约国履约责任 …………………….第13页
    四、如何准备“问题清单”和民间报告 ……………………………………..第16页
    五、参与履约责任定期审议所需资料 ……………………………….…第19页
     
     
     
     
     
     
    引言:参与“禁止酷刑委员会”审议,推动《禁止酷刑公约》落实
     
    你知道吗,中国政府哪一年成为《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缔约国?你了解这个公约规定了缔约国国民享有那些权利、缔约国政府负有哪些条约义务和责任去防止和禁止酷刑以及其它不人道的有辱人格的残忍的待遇和惩罚?
    2015年, 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将对中国政府履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以下简称“反酷刑公约”)的情况进行审议。这是委员会在中国政府1988年加入该公约以来第五次审议中国,将在委员会第54届会期(2015年04月20日 – 2015年05月15日) 和56届会期 (2015年11月09日 – 2015年12月09日) 期间进行。这是一次对中国人权状况的评估和考核,有助于中国公民了解自己免遭酷刑、追究施酷刑者的罪责和受害者获得赔偿的权利,也是公民社会参与联合国人权机制、推动禁止酷刑和国内人权改善的机会。与其他国际公约的审议同样,这一轮“禁止酷刑委员会”的审议能否达到这样一些效果,关键在于公民社会和维权人士的参与。
    首先,酷刑现象在中国仍然普遍存在,近年来的法规明文禁止“刑讯逼供”似乎并未见到明显效果。然而国际公约有关“酷刑”的定义远比“刑讯逼供”的范围要广。后面我们会谈到这个问题。在过去一年中,维权人士曹顺利在拘留所遭到警方酷刑导致病情急剧恶化,被严重拖延、未能得到及时就医、最终无法挽救而病逝。其他维权人士遭酷刑(剥夺睡眠连番审讯、毒打、长期带脚链手铐、强迫重体力长时间劳动等)的事例不胜枚举。防止和禁止酷刑与非人道待遇、追究肇事者的罪责,迫在眉睫。 中国法律即使已经明文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是,酷刑现象继续泛滥。这是有法不依?还是相关法律里有漏洞?或者是法律里的“酷刑”定义太狭隘?联合国审议中国政府防止和禁止酷刑履约情况提供了一个极好的机会,公民社会应该积极参与,找出问题的痼疾和解决办法,推动相应的体制和法制改革, 有效根除酷刑和其它非人道待遇和处罚。
    第二,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对中国的审议,需要民间社会的参与。作为一个监督全球所有缔约国履行其《禁止酷刑公约》责任的国际机构,委员会很难对中国地面状况有清晰全面的了解。 如果没有民间社会提供信息,它就只能得到来自国际媒体和国际人权组织的信息,以及中国政府单方提交的报告。中国政府至今仍然没有同意让委员会去地面调查或接受来自民间的个案申诉材料。如果公民社会不参与审议过程,委员会就如同被蒙上了眼睛、塞住了耳朵,无法直接、全面了解被审议政府的履约情况。作为一线的维权者和维权律师,对于官方是否真正落实公约、为何至今没有真正禁止酷刑,能提供难得的信息、对司法制度的问题所在有直接的体验。
    第三,中国政府提交给禁止酷刑委员会的履行公约报告,显然没有征求真正的民间独立机构和公民的意见,公民参与类似国际人权活动历来是官方严厉打压的对象。 政府递交给“禁止酷刑委员会”的报告用很大的篇幅谈论新修订的法规,而极少谈及落实这些法规的具体情况;许多说法都很笼统,没有具体的数据, 基本上无法反映酷刑公约的落实状况。因此,公民社会有必要发出独立的声音,反映真实的人权状况,提供具体的资料,推动禁止酷刑公约的认真落实。
    第四,《禁止酷刑公约》的真正落实,离不开公民社会通过参政和自由媒体对缔约国政府的监督、通过民主的立法过程制定出有效履约的法规、通过司法独立制度严格执法、追究肇事者的责任并对受害人提出公正赔偿。中国政府虽然1988年就加入了禁止酷刑公约,但公约尚未与国内法律接轨,相关法规往往只是一纸空文。公民社会通过了解公约的内容和缔约国的承诺和责任、了解条约机构审议的程序和参与的机会,可以有助于推动相关立法、司法、执法机构去落实政府的承诺,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并防止酷刑及其它非人道待遇和惩罚。
              在这份简要手册里,我们将介绍该公约为缔约国国民免遭酷刑的权利保护提出哪些规定和要求,缔约国政府有哪些责任和义务,公民社会参与委员会审议缔约国履约的机会和过程,并提供一些辅助性资料,便于国民了解自己的权利、协助公民社团参与这次审议、倡导国民的权利保护并推动禁止酷刑。
     
    一、《禁止酷刑公约》和“禁止酷刑委员会”简介
     
    1984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一般简称为《禁止酷刑公约》,它含有33个条款,于 1987 年 6 月 26 日生效。为了纪念这个公约,6月26日这一天被联合国定为“支持酷刑受害者国际日”。到2008年12月止,全世界已经有146个国家签署并加入了这个公约、成为公约的缔约国。
    为了监督各缔约国落实该公约,根据公约第 17 条,联合国设立了“禁止酷刑委员会”(CAT)这一人权条约机构,于 1988 年1月1日开始履行职责,负责每隔五年定期对各缔约国履行公约情况进行审议和评估。委员会由具有崇高道德地位和公认在人权领域具有专长的10名独立(非政府)专家组成,他们必须是缔约国的国民,由这些缔约国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这些独立专家都是以个人身份履行职责,并不代表所在国家的政府。
    禁止酷刑委员会承担着监督公约落实的职责,它的工作机制主要包括四大内容,如下图所示。
     
     
    中国政府在1986年12月12日签署了《禁止酷刑公约》,并于1988年10月4日批准加入公约。从此,中国政府就承诺了履行公约的义务,即,在国内杜绝和预防酷刑。但是,中国政府对公约第20条和第30条第一段却提出保留,并且没有签署和批准与具体监督落实《禁止酷刑公约》有关的《任择议定书》。
    公约第20条包含的第5款涉及“禁止酷刑委员会”的调查权,即委员会如果收到有关信息,反映缔约国境内经常施行酷刑,就有权前往进行调查,并要求缔约国进行说明,配合委员会调查。第30条第1款涉及到缔约国之间在反酷刑问题上的争端和仲裁,也就是说,其他缔约国可以指控某缔约国违反公约。而《任择议定书》则使缔约国公民个人在遭到酷刑后,有权向“禁止酷刑委员会”申诉,委员会也可以到缔约国调查个案。
    对于这些涉及到酷刑的具体落实、实际调查和解决的条款,中国政府统统予以保留,二十多年来一直拒绝接受,为公约的落实设置了严重障碍,实际上等于把委员会监督中国政府落实公约的四个职能(见上图)砍掉三个、局限于一个:定期审议缔约国履行公约的报告,提出建议。 所以, 公民社会参与审议、协助委员行使这一职能,至关重要。公民社会还可以在每一轮审议这个时机去质询政府,为何长期保留和拒绝签署这些监督执行公约的条款和任择议定书?推动政府早日撤销对委员会行使其监督职能的限制。
     
    二、《禁止酷刑公约》部分核心条款导读
     
    《禁止酷刑公约》包含三大部分、共33个条款。其中,第一部分的16个条款是公约的核心内容,第二部分主要是关于“禁止酷刑委员会”工作机制的规定,第三部分涉及公约的批准、生效和修正等程序性规定,另外也包含了在各缔约国间就公约的适用或解释发生争议时的纷争解决机制。
    2004年,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发布了《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即《伊斯坦布尔议定书》),对酷刑的调查和界定,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意见。 撰写民间报告时可以参照。
    例如,《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第一章“相关国际法律标准”之“B.联合国:1.防止酷刑的法律义务”,明确了国家在防止酷刑方面的义务,包括十大义务。例如,《禁止酷刑公约》第10条规定,国家有对公职人员进行反酷刑教育的义务,公务人员履行职务的规章中应有禁止酷刑的内容。对照中国当今现实,民间“问题清单”可以问,在城管人员的执法手册中是否有禁止酷刑的条文? 民间报告可以对此做实地调查、查阅有关手册和法规、了解有关事实,指出与公约的差距。
     
     
    为了有助对公约第一部分的一些核心条款的了解,我们特此编撰了以下解读, 供参考。
     
    公约第1条第一款:规定“酷刑”的定义
    原文:
    1. “为本公约的目的,‘酷刑’是指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或为了恐吓或威胁他或第三者,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分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纯因法律制裁而引起或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附带的疼痛或痛苦不包括在内”。
    解读:
    1、酷刑,是官方使用法律制裁之外的手段给当事人造成疼痛或痛苦的行为。注意这里强调的“法外手段”,而不是依法做出的法律制裁本身造成的痛苦。
    2、酷刑的施加者既包括公职人员,也包括公职人员指使或唆使的其他人员。例如,狱警指使牢头狱霸对犯人进行殴打,或唆使开发商雇佣黑社会或闲杂人员行暴,也是酷刑。所以,只要是公职人员直接参与或间接涉入的法外手段,包括唆使、同意、默许的,为了达到逼供、报复或惩罚当事人的目的而制造痛苦
    的行为,都属于酷刑。
    3、酷刑造成的疼痛或痛苦,既包括肉体上的,也包括精神上的,如官方人员的恐吓、辱骂给当事人造成精神伤害。
    4、只要制造痛苦的目的或者是为了取得情报或口供,用大陆的语言来说,就是“刑讯逼供”;或者是为了惩罚当事人, 则属于酷刑。
     
    第2条:规定了国家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酷刑
    原文:
      “1.每一缔约国应采取有效的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措施,防止在其管辖的任何领土内出现酷刑的行为。
      2.任何特殊情况,不论为战争状态、战争威胁、国内政局动荡或任何其他社会紧急状态,均不得援引为施行酷刑的理由。
    3.上级官员或政府当局的命令不得援引为施行酷刑的理由。”
    解读:
        缔约国政府有条约义务采取措施杜绝酷刑,任何特殊国情、任何官员的命令都不能成为施行酷刑的借口。
     
    第4条:酷刑是犯罪行为,必须受到惩罚
    原文:
      “1.每一缔约国应保证将一切酷刑行为定为刑事罪行。该项规定也适用于施行酷刑的企图以及任何人合谋或参与酷刑的行为。
      2.每一缔约国应根据上述罪行的严重程度,规定适当的惩罚。”
    解读:
        缔约国的法律应把酷刑定为刑事犯罪,且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第5条:规定了国家对酷刑犯罪的管辖权
    原文:
      “1、每一缔约国应采取各种必要措施,确定在下列情况下该国对第4条所述的罪行有管辖权:
      (a)这种罪行发生在其管辖的任何领土内,或在该国注册的船舶或飞机上。
      (b)被控罪犯为该国国民。
      (c)受害人为该国国民,而该国认为应予管辖。
      2、每一缔约国也应采取必要措搬,确定在下列情况下。该国对此种罪行有管辖权:被控罪犯在该国管辖的任何领土内,而该国不按第8条规定将其引渡至本条第1款所述的任何国家。
      3、本公约不排除按照国内法行使的任何刑事管辖权。”
    解读:
        只要酷刑发生在缔约国境内,或酷刑施加者为该国国民,或酷刑受害者为该国国民,该国都有管辖权,也就是说有刑事处理的权力和条约义务。
     
    第6条:规定了对酷刑犯罪嫌疑人,任何缔约国都有义务进行调查和处理
    原文:
      “1、任何缔约国管辖的领土内如有被控犯有第4条所述罪行的人,该国应于审查所获情报后确认根据情况有此必要时,将此人拘留,或采取其他法律措施确保此人留在当地。拘留和其他法律措施应合乎该国法律的规定,但延续时间只限于进行任何刑事诉讼或引渡程序所需的时间。
      2、该缔约国应立即对事实进行初步调查。
      3、按照本条第1款被拘留的任何人,应得到协助,立即与距离最近的本国适当代表联系,如为无国籍人,则与其通常居住国的代表联系。
      4、任何国家依锯本条将某人拘留时,应立即将此人已被拘留及构成扣押理由的情况通知第5条第1款所指的国家。进行本条第2款所指的初步调查的国家,应迅速将调查结果告知上述国家,并说明是否有意行使管辖权。”
    解读:
        缔约国一旦收到对涉嫌酷刑犯罪的指控,就必须采取法律措施进行调查和处理。即使酷刑犯罪嫌疑人在另一个国家,只要该国是反酷刑公约缔约国,它就有权利和义务来拘留嫌疑人,并进行调查。
     
    第10条:规定了国家应对公职人员进行反酷刑教育
    原文:
      “1、每一缔约国应保证在可能参与拘留、审讯或处理遭到任何形式的逮捕、扣押或监禁的人的民事或军事执法人员、医务人员、公职人员及其他人员的训练中,充分列入关于禁止酷刑的教育和资料。
      2、每一缔约国应将禁止酷刑列入所发关于此类人员职务的规则或指示之中。”
    解读:
        对司法人员或任何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的公务人员,国家有义务对他们进行反酷刑教育,在他们履行职务的规章、手册中,应有禁止酷刑的条文。
     
    第11条:规定了国家有预防酷刑的义务
    原文:
      “每一缔约国应经常有系统地审查对在其管辖的领土内遭到任何形式的逮捕、扣押或监禁的人进行审讯的规则、指示、方法和惯例以及对他们的拘留和待遇的安排,以避免发生任何酷刑事件。”
    解读:
        政府应经常性、系统性地对限制人身自由的法规、场所进行审查,以避免发生酷刑;仅有明文规定还远远不够。
     
    第12条:规定了国家一旦发现酷刑行为,就要立即进行公正调查。
    原文:
    “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有适当理由认为在其管辖的任何领土内已发生酷刑行为时,其主管当局立即进行公正的调查。”
    解读:
        缔约国司法机构对酷刑指控应及时调查,不能拖延,无故违法不予“立案”或对这些指控不予理会等做法应该杜绝,调查必须是公正的,司法制度改革以保障刑事调查的公正性势在必行。
     
     
    第13条:规定了酷刑受害者的申诉权
    原文:
      “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凡声称在其管辖的任何领土内遭到酷刑的个人有权向该国主管当局申诉,并由该国主管当局对其案件进行迅速而公正的审查。应采取步骤确保申诉人和证人不因提出申诉或提供证据而遭受任何虐待或恐吓。”
    解读:
    国家应确保受理酷刑受害者的申诉,并立即对受害者的指控进行审查,为受害者主持公正,并追究那些打击报复申诉人和证人的官员的罪责。第13条也适用于官方打击报复关注酷刑问题、倡导禁止酷刑、检举或替他人申诉酷刑受害的人士因而受到报复的情况。
    “禁止酷刑委员会”关注那些因为参与其审议工作,如,向委员会递交民间报告,或前往参加审议,而受到迫害的人士。2013年,委员会设立了专门监管这类“报复”情况的特别报告员。有关情况可以直接向委员会反映。
     
    第14条:规定了对酷刑受害者的赔偿
    原文:
      “1、每一缔约国应在其法律体制内确保酷刑受害者得到补偿,并享有获得公平和充分赔偿的强制执行权利,其中包括尽量使其完全复原。如果受害者因受酷刑而死亡,其受抚养人应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2、本条任何规定均不影响受害者或其他人根据国家法律可能获得赔偿的任何权利。”
    解读:
        缔约国的法律应该包括对酷刑受害者提供赔偿的明确条文。赔偿的数量应公平和充足。 “充足”的标准是酷刑受害者的“完全复原”,即,心身康复到未受酷刑之前的状况。 这种获得赔偿的权利应该有强制执行的机制,而不是由地方官员随意决定;如果受害者被酷刑致死,他/她所抚养的人(如,孩子或老人)应该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15条:酷刑取得的口供是非法的
    原文:
      “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任何诉讼程序中,不得援引任何业经确定系以酷刑取得的口供为证据,但这类口供可用作被控施用酷刑者刑求逼供的证据。”
    解读:
    通过酷刑获得的口供,不仅不能成为对受害者定罪的证据,反而可以作为对刑讯逼供者定罪的证据。缔约国任何法庭在庭审和判决时,不得采纳或援引以刑讯逼供获得的口供作为“证据”。
     
    第16条:规定了任何类似酷刑的行为也是不允许的
    原文:
      “1、每一缔约国应保证防止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分行使职权的其他人在该国管辖的任何领土内施加、唆使、同意或默许未达第1条所述酷刑程度的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行为。特别是第10、第11、第12和第13条所规定义务均应适用,惟其中酷刑一词均以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等字代替。
      2、本公约各项规定不妨碍任何其他国际文书或国家法律中关于禁止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或有关引渡或驱逐的规定。
    解读:
    这一条实际上拓展了反酷刑的外延。缔约国政府有责任防止其公职人员和以官方身分行使职权的其他人及其唆使、同意和默许的人员施加任何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行为,如官员辱骂访民、看守所不许家属捎冬衣、校长猥亵学生、教师搞体罚、拆迁人员停水断电,等等,即使这些行为没有达到酷刑的程度,也必须预防和禁止,并且公约的有关条款也适用于追究肇事者的罪责和提供对受害者的赔偿。
     
    三、公民社会如何参与定期审议缔约国履约责任
     “禁止酷刑委员会”的工作流程和民间社会的参与机会如下图所示:
     
     
    从现在开始,公民参与可以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审议开始前:
    1、通过网络、媒体以及其它各种信息途径,广泛传播《禁止酷刑公约》,以及禁止酷刑委员上一次(2008年11月)审议后提出的建议(“结论性意见”)、及今年将对中国落实公约情况进行第五轮审议的消息,使更多的人了解并参与这一过程,关注反酷刑公约的落实,督促中国政府行使缔约国的条约责任.
    2、就政府报告里的说法,对照委员会上一轮审议的建议,根据落实这些建议的实地情况,提出问题,形成民间问题清单,并在2015年2月9日之前递交给“禁止酷刑委员会”。
    3、这段时间也是一个倡导的机会,比如,公民社团可以要求政府答复委员会针对国家报告提出的问题,并就委员会希望政府提交的那些具体材料和数据,申请信息公开;进一步质询政府为何继续对《禁止酷刑公约》第20条和第30条第一款持保留,为何迟迟不签署并批准加入《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
    4、就委员会“问题清单”里面的某一个或几个具体问题,进行独立调查、收集和核实有关信息,然后将调查结果以民间报告的形式在审议两周之前提交委员会。
    第二阶段,审议过程中:
    争取出席审议,观摩、直接向委员会反映情况、回应政府代表团的说法, 或通过现场视频观摩,在网络上点评审议情况, 并鼓励更多的公民通过网络现场视频观看审议,及时评议。
    第三阶段,审议结束后:
    在禁止酷刑委员会审议结束、委员会发布“结论性意见”后,公民团体和维权人士可以开展跟进,广泛传播这个“结论性意见”,推动、跟踪监测政府落实“意见”里的有关建议的情况,并在下一轮审议之前,后向委员会提出评估落实情况的民间报告。
    在审议的整个过程中,公民社团可以开展一些普及公约的活动。比如,利用各种媒体传播信息,组织讲座、研讨或培训,使更多的人了解对《禁止酷刑公约》的内容和缔约国的责任、以及国内法律法规是否与公约接轨,并向有关政府部门提出改进建议、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落实、向司法人员普及公约、推动律师和公民代理在法庭上和辩护词中引用公约条款,等等。
    对于这一轮审议,以下平行行动计划可供公民团体和维权人士参考:
     
    四、如何准备“问题清单”和民间报告
     
    公民团体和维权人士参与审议,向禁止酷刑委员会说明地面实况,可以提交的书面材料主要有两种:民间“问题清单”和民间评估履约情况的报告。
     
    民间“问题清单”
    顾名思义,“问题清单”指的是清理出一些对缔约国履约情况和政府提交的履约报告提出的问题,目的是提请委员会注意,供委员会撰写它的官方“问题清单”时参考 。委员会的“问题清单”会送达缔约国政府,要求它在正式审议之前回答。民间“问题清单”的目的是知会委员会,有助于它了解自从上次(一般至少是五年前)审议以来地面情况的变化。简单说来,民间“问题清单”就是有关过去五年来缔约国是否落实了上次审议后委员会给它的履约建议的信息和评估,也可以提请委员会关注它之前未注意到的、或新出现的情况。
    中国政府是不认可回复“问题清单”这个审议程序的五个缔约国之一(其余的包括俄国)。所以,它很有可能对委员会的“问题清单”置之不理。但是,委员会仍然可以通过收集到的民间“问题清单”了解地面现状,并为11月正式审议会上的提问和对话、为出台“结论性意见”做准备。
    准备民间的问题清单,可以参照《禁止酷刑公约》的条款,尤其是公约第一部分的16条核心条款,对照民间收集到的反映地面实况的信息,同时参看政府报告里面的相应说法,如对政府报告有疑问,可以提出,或以提问方式要求政府对政府报告里的某些说法加以澄清、要求政府进一步提供有关情况或补充数据,等等。也可以直接添加、提及政府报告里遗漏的某些与落实该公约有关的信息或数据。也可以简短回复酷刑委员会给政府的问题清单上的问题,尤其是委员会2011年给政府的问题清单,要求政府在其即将提交的政府报告里回复。这个清单,请见下面 “五、参与履约责任定期审议所需资料“, ”5. 中国在提交第五次定期报告之前收到的来自委员会的问题清单:关于《公约》第1至16条执行情况的具体资料,包括有关委员会以前的建议的资料"。 
    民间“问题清单”的格式和语言可以参考2008年上一轮审议期间委员会给中国政府的官方“问题清单”:
    http://docstore.ohchr.org/SelfServices/FilesHandler.ashx?enc=6QkG1d%2fPPRiCAqhKb7yhslEE2YuVt8GA5WKG3GEX%2bZHAkVHWCaoRCZjQmiwhkVGLCkwFgGLjWubvf%2b97%2bxJIQBVEgcXNRG%2fSMe5Kml%2bIP6H9U9g09%2bUUGwJaNk9KKvXR
    样板可以参照 《“人权捍卫者”及其他公益社团联合向妇女消歧公约委员会提交的问题清单》
    https://sites.google.com/site/hrcivilsociety/project-definition/to-dos/cedaw/cssubmission 
    民间“问题清单”不能是匿名的。需要注意的是,委员会不接收来自个人、只接收来自非政府组织递交的“问题清单”。在委员会收到后,会公开发布,放到它的网页上。请慎重考虑网络安全、和来自官方的报复。
     
    民间报告
    民间报告可以根据反酷刑公约的某一条或几条核心条款,对照现状和实况,比较中国政府提交给委员会的国家报告,审议它对落实这些条款的说明和提交的信息或数据是否真实,有何偏颇或重要遗漏,对地面实况进行深入调查、对有关法律和政策以及制度体系进行分析评估,挖掘现实中存在的酷刑现象的体制根源,提出改进建议。
    比如,民间报告可以指出政府报告对现实中存在的酷刑是否已经坦诚提了出来,报告中提到的政府已经实行的措施是否真正能解决问题,这些措施是否得到落实,如果没有得到落实,分析存在的障碍;可以分析政府报告是否只谈制定了有关法律法规、但未涉及法律法规里的漏洞和具体落实情况,等等。
    民间报告也可以就公约里涉及到的具体方面的问题,尤其是政府报告里漏掉的、或上次审议时委员会没有接触到的问题,提供相关信息、数据、独立调查的结果。也可以分析法律法规的弊病以及立法、执法、司法过程中存在的导致公约得不到落实的问题。
    公民团体和维权人士也可以参考禁止酷刑委员会上次审议的结论和建议,探讨这些建议是否得到落实。也可以对委员会的“问题清单”作出回应,以便协助委员会更准确、细致地追踪落实情况,并在审议中提出到位的建议。
    民间报告应该提出改进现状的具体建议。这些建议要针对报告里反映的具体问题、与公约里某些条款有关的问题的有效解决措施。这些措施可以是立法、执法、司法制度的改进,修订具体法规,或改变其他行政管理条例或办法。
    撰写民间报告须注意以下几点:
    1、不管报告的侧重面是什么,一定要与公约第一部分的具体核心条款相关,要引用公约里的具体条款对此加以说明;
    2、报告的内容和信息要准确、经过独立核实;如果引用媒体或学者研究,注明出处;
    3、报告要陈诉事实、作出分析,避免空洞的指控、渲染性的和辱骂性的言辞,以求客观。
    4、民间报告不必求概全,没必要涉及公约的诸多方面。条约委员会一般希望一份民间报告的篇幅最好限制在15页(英文)内。如果能就某方面的问题,尤其是在已经广为传播的信息基础上深化、或探讨少有人知的或被忽视的新课题方面专门去做,这样的民间报告或许比泛泛的概全的报告更有用。
    5、委员会已经四次审议中国,对许多问题已经比较熟悉、也多次提出过建议,督促政府履行其条约义务,比如,刑讯逼供、拘留所死亡、劳教、死刑、“天安门”追责等。在目前阶段,准备民间报告之前一定要了解熟悉以往审议的情况。
    6、除了民间报告,非政府组织可以提交任何类型的相关信息:媒体剪报,非政府组织通讯,录音录像,学术刊物里的文章,等等。
    7、民间报告不能是匿名的。需要注意的是,委员会不接收个人、只接收来自非政府组织递交的信息。在委员会收到后,会公开发布,放到它的网页上。请慎重考虑网络安全、和来自官方的报复。
     
    “禁止酷刑委员会”通讯地址  民间“问题清单”和民间报告可以发送到:
    Human Rights Treaties Division (HRTD)
    Office of the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OHCHR)
    Palais Wilson – 52, rue des Pâquis
    CH-1201 Geneva (Switzerland)
    Tel.: +41 22 917 97 06
    Fax: +41 22 917 90 08
    E-mail: cat@ohchr.org
     
     
    五、参与履约责任定期审议所需资料
     
    1.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http://www.un.org/chinese/hr/issue/catoc.htm 
     
    2. 中国政府提交的第五轮审议国家报告(2013年) 
    tbinternet.ohchr.org/_layouts/treatybodyexternal/SessionDetails1.aspx?SessionID=961&Lang=en 在那里会看到一个表格。在有“五星红旗”图案那一横栏里将有所有未来审议的文件。这一栏中,“State party’s report and (Common) Core Document ”, 点击 “C”,就可以下载中文版的国家报告。
     
    或直接点击网页(国家报告):
     http://docstore.ohchr.org/SelfServices/FilesHandler.ashx?enc=6QkG1d%2fPPRiCAqhKb7yhslEE2YuVt8GA5WKG3GEX%2bZH%2fgntH6R54gTE05xyU2ofs9H3ybAYyd3gYKfHBevbBMdU1h27w5kgCH2unubouB3qgwXnOrBv50%2bcP4%2bkjbH2S
     
    3. 2008年委员会审议中国的“结论性意见”: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2ZFevsaMPbEZ19kNXJJZlgyX0k/edit 
     
    4. 中国政府关于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2008年审议中国“结论性意见”的评论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2ZFevsaMPbEdzVKN2hIUmRSc28/edit 
     
    5. 中国在提交第五次定期报告之前收到的来自委员会的问题清单:关于《公约》第1至16条执行情况的具体资料,包括有关委员会以前的建议的资料
    https://sites.google.com/site/hrcivilsociety/project-definition/to-dos/can-yu-jin-zhi-ku-xing-he-qi-ta-can-ren-bu-ren-dao-huo-you-ru-ren-ge-de-dai-yu-huo-chu-fa-gong-yue/2015 
     
    6.《反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 
    http://www.ohchr.org/CH/Issues/Documents/core_instruments/OP-CAT.pdf 
     
    7. 禁止酷刑委员会关于缔约国执行公约有关条款的一般性意见
    《一般性意见2号:缔约国对第2条[有关禁止酷刑的绝对性和不可减损性]的执行》 在这里下载:
    http://tbinternet.ohchr.org/_layouts/treatybodyexternal/Download.aspx?symbolno=CAT%2fC%2fGC%2f2&Lang=zh  
    《一般性意见3号:缔约国对第14条 [有关赔偿酷刑受害者] 的执行》 在这里下载:http://tbinternet.ohchr.org/_layouts/treatybodyexternal/Download.aspx?symbolno=CAT%2fC%2fGC%2f3&Lang=zh    
     
    7. 伊斯坦布尔议定书:《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
    http://www.ohchr.org/Documents/Publications/training8Rev1ch.pdf 
     
     
     
    (CHRD)
    ===============================
     
  • 禁止酷刑公民手册

     
    禁止酷刑公民手册
     
    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禁止酷刑委员会”、以及2015年审议中国履约参与办法简介
     
     
     
     
    目录
    引言:参与“禁止酷刑委员会”审议,推动《禁止酷刑公约》落实…… 第2页
    一、《禁止酷刑公约》和“禁止酷刑委员会”简介 ……………..…………第4页
    二、《禁止酷刑公约》部分核心条款导读 …………………….…………第5页
    三、公民社会如何参与定期审议缔约国履约责任 …………………….第13页
    四、如何准备“问题清单”和民间报告 ……………………………………..第16页
    五、参与履约责任定期审议所需资料 ……………………………….…第19页
     
     
     
     
     
     
    引言:参与“禁止酷刑委员会”审议,推动《禁止酷刑公约》落实
     
    你知道吗,中国政府哪一年成为《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缔约国?你了解这个公约规定了缔约国国民享有那些权利、缔约国政府负有哪些条约义务和责任去防止和禁止酷刑以及其它不人道的有辱人格的残忍的待遇和惩罚?
    2015年, 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将对中国政府履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以下简称“反酷刑公约”)的情况进行审议。这是委员会在中国政府1988年加入该公约以来第五次审议中国,将在委员会第54届会期(2015年04月20日 – 2015年05月15日) 和56届会期 (2015年11月09日 – 2015年12月09日) 期间进行。这是一次对中国人权状况的评估和考核,有助于中国公民了解自己免遭酷刑、追究施酷刑者的罪责和受害者获得赔偿的权利,也是公民社会参与联合国人权机制、推动禁止酷刑和国内人权改善的机会。与其他国际公约的审议同样,这一轮“禁止酷刑委员会”的审议能否达到这样一些效果,关键在于公民社会和维权人士的参与。
    首先,酷刑现象在中国仍然普遍存在,近年来的法规明文禁止“刑讯逼供”似乎并未见到明显效果。然而国际公约有关“酷刑”的定义远比“刑讯逼供”的范围要广。后面我们会谈到这个问题。在过去一年中,维权人士曹顺利在拘留所遭到警方酷刑导致病情急剧恶化,被严重拖延、未能得到及时就医、最终无法挽救而病逝。其他维权人士遭酷刑(剥夺睡眠连番审讯、毒打、长期带脚链手铐、强迫重体力长时间劳动等)的事例不胜枚举。防止和禁止酷刑与非人道待遇、追究肇事者的罪责,迫在眉睫。 中国法律即使已经明文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是,酷刑现象继续泛滥。这是有法不依?还是相关法律里有漏洞?或者是法律里的“酷刑”定义太狭隘?联合国审议中国政府防止和禁止酷刑履约情况提供了一个极好的机会,公民社会应该积极参与,找出问题的痼疾和解决办法,推动相应的体制和法制改革, 有效根除酷刑和其它非人道待遇和处罚。
    第二,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对中国的审议,需要民间社会的参与。作为一个监督全球所有缔约国履行其《禁止酷刑公约》责任的国际机构,委员会很难对中国地面状况有清晰全面的了解。 如果没有民间社会提供信息,它就只能得到来自国际媒体和国际人权组织的信息,以及中国政府单方提交的报告。中国政府至今仍然没有同意让委员会去地面调查或接受来自民间的个案申诉材料。如果公民社会不参与审议过程,委员会就如同被蒙上了眼睛、塞住了耳朵,无法直接、全面了解被审议政府的履约情况。作为一线的维权者和维权律师,对于官方是否真正落实公约、为何至今没有真正禁止酷刑,能提供难得的信息、对司法制度的问题所在有直接的体验。
    第三,中国政府提交给禁止酷刑委员会的履行公约报告,显然没有征求真正的民间独立机构和公民的意见,公民参与类似国际人权活动历来是官方严厉打压的对象。 政府递交给“禁止酷刑委员会”的报告用很大的篇幅谈论新修订的法规,而极少谈及落实这些法规的具体情况;许多说法都很笼统,没有具体的数据, 基本上无法反映酷刑公约的落实状况。因此,公民社会有必要发出独立的声音,反映真实的人权状况,提供具体的资料,推动禁止酷刑公约的认真落实。
    第四,《禁止酷刑公约》的真正落实,离不开公民社会通过参政和自由媒体对缔约国政府的监督、通过民主的立法过程制定出有效履约的法规、通过司法独立制度严格执法、追究肇事者的责任并对受害人提出公正赔偿。中国政府虽然1988年就加入了禁止酷刑公约,但公约尚未与国内法律接轨,相关法规往往只是一纸空文。公民社会通过了解公约的内容和缔约国的承诺和责任、了解条约机构审议的程序和参与的机会,可以有助于推动相关立法、司法、执法机构去落实政府的承诺,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并防止酷刑及其它非人道待遇和惩罚。
              在这份简要手册里,我们将介绍该公约为缔约国国民免遭酷刑的权利保护提出哪些规定和要求,缔约国政府有哪些责任和义务,公民社会参与委员会审议缔约国履约的机会和过程,并提供一些辅助性资料,便于国民了解自己的权利、协助公民社团参与这次审议、倡导国民的权利保护并推动禁止酷刑。
     
    一、《禁止酷刑公约》和“禁止酷刑委员会”简介
     
    1984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一般简称为《禁止酷刑公约》,它含有33个条款,于 1987 年 6 月 26 日生效。为了纪念这个公约,6月26日这一天被联合国定为“支持酷刑受害者国际日”。到2008年12月止,全世界已经有146个国家签署并加入了这个公约、成为公约的缔约国。
    为了监督各缔约国落实该公约,根据公约第 17 条,联合国设立了“禁止酷刑委员会”(CAT)这一人权条约机构,于 1988 年1月1日开始履行职责,负责每隔五年定期对各缔约国履行公约情况进行审议和评估。委员会由具有崇高道德地位和公认在人权领域具有专长的10名独立(非政府)专家组成,他们必须是缔约国的国民,由这些缔约国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这些独立专家都是以个人身份履行职责,并不代表所在国家的政府。
    禁止酷刑委员会承担着监督公约落实的职责,它的工作机制主要包括四大内容,如下图所示。
     
     
    中国政府在1986年12月12日签署了《禁止酷刑公约》,并于1988年10月4日批准加入公约。从此,中国政府就承诺了履行公约的义务,即,在国内杜绝和预防酷刑。但是,中国政府对公约第20条和第30条第一段却提出保留,并且没有签署和批准与具体监督落实《禁止酷刑公约》有关的《任择议定书》。
    公约第20条包含的第5款涉及“禁止酷刑委员会”的调查权,即委员会如果收到有关信息,反映缔约国境内经常施行酷刑,就有权前往进行调查,并要求缔约国进行说明,配合委员会调查。第30条第1款涉及到缔约国之间在反酷刑问题上的争端和仲裁,也就是说,其他缔约国可以指控某缔约国违反公约。而《任择议定书》则使缔约国公民个人在遭到酷刑后,有权向“禁止酷刑委员会”申诉,委员会也可以到缔约国调查个案。
    对于这些涉及到酷刑的具体落实、实际调查和解决的条款,中国政府统统予以保留,二十多年来一直拒绝接受,为公约的落实设置了严重障碍,实际上等于把委员会监督中国政府落实公约的四个职能(见上图)砍掉三个、局限于一个:定期审议缔约国履行公约的报告,提出建议。 所以, 公民社会参与审议、协助委员行使这一职能,至关重要。公民社会还可以在每一轮审议这个时机去质询政府,为何长期保留和拒绝签署这些监督执行公约的条款和任择议定书?推动政府早日撤销对委员会行使其监督职能的限制。
     
    二、《禁止酷刑公约》部分核心条款导读
     
    《禁止酷刑公约》包含三大部分、共33个条款。其中,第一部分的16个条款是公约的核心内容,第二部分主要是关于“禁止酷刑委员会”工作机制的规定,第三部分涉及公约的批准、生效和修正等程序性规定,另外也包含了在各缔约国间就公约的适用或解释发生争议时的纷争解决机制。
    2004年,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发布了《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即《伊斯坦布尔议定书》),对酷刑的调查和界定,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意见。 撰写民间报告时可以参照。
    例如,《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第一章“相关国际法律标准”之“B.联合国:1.防止酷刑的法律义务”,明确了国家在防止酷刑方面的义务,包括十大义务。例如,《禁止酷刑公约》第10条规定,国家有对公职人员进行反酷刑教育的义务,公务人员履行职务的规章中应有禁止酷刑的内容。对照中国当今现实,民间“问题清单”可以问,在城管人员的执法手册中是否有禁止酷刑的条文? 民间报告可以对此做实地调查、查阅有关手册和法规、了解有关事实,指出与公约的差距。
     
     
    为了有助对公约第一部分的一些核心条款的了解,我们特此编撰了以下解读, 供参考。
     
    公约第1条第一款:规定“酷刑”的定义
    原文:
    1. “为本公约的目的,‘酷刑’是指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或为了恐吓或威胁他或第三者,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分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纯因法律制裁而引起或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附带的疼痛或痛苦不包括在内”。
    解读:
    1、酷刑,是官方使用法律制裁之外的手段给当事人造成疼痛或痛苦的行为。注意这里强调的“法外手段”,而不是依法做出的法律制裁本身造成的痛苦。
    2、酷刑的施加者既包括公职人员,也包括公职人员指使或唆使的其他人员。例如,狱警指使牢头狱霸对犯人进行殴打,或唆使开发商雇佣黑社会或闲杂人员行暴,也是酷刑。所以,只要是公职人员直接参与或间接涉入的法外手段,包括唆使、同意、默许的,为了达到逼供、报复或惩罚当事人的目的而制造痛苦
    的行为,都属于酷刑。
    3、酷刑造成的疼痛或痛苦,既包括肉体上的,也包括精神上的,如官方人员的恐吓、辱骂给当事人造成精神伤害。
    4、只要制造痛苦的目的或者是为了取得情报或口供,用大陆的语言来说,就是“刑讯逼供”;或者是为了惩罚当事人, 则属于酷刑。
     
    第2条:规定了国家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酷刑
    原文:
      “1.每一缔约国应采取有效的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措施,防止在其管辖的任何领土内出现酷刑的行为。
      2.任何特殊情况,不论为战争状态、战争威胁、国内政局动荡或任何其他社会紧急状态,均不得援引为施行酷刑的理由。
    3.上级官员或政府当局的命令不得援引为施行酷刑的理由。”
    解读:
        缔约国政府有条约义务采取措施杜绝酷刑,任何特殊国情、任何官员的命令都不能成为施行酷刑的借口。
     
    第4条:酷刑是犯罪行为,必须受到惩罚
    原文:
      “1.每一缔约国应保证将一切酷刑行为定为刑事罪行。该项规定也适用于施行酷刑的企图以及任何人合谋或参与酷刑的行为。
      2.每一缔约国应根据上述罪行的严重程度,规定适当的惩罚。”
    解读:
        缔约国的法律应把酷刑定为刑事犯罪,且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第5条:规定了国家对酷刑犯罪的管辖权
    原文:
      “1、每一缔约国应采取各种必要措施,确定在下列情况下该国对第4条所述的罪行有管辖权:
      (a)这种罪行发生在其管辖的任何领土内,或在该国注册的船舶或飞机上。
      (b)被控罪犯为该国国民。
      (c)受害人为该国国民,而该国认为应予管辖。
      2、每一缔约国也应采取必要措搬,确定在下列情况下。该国对此种罪行有管辖权:被控罪犯在该国管辖的任何领土内,而该国不按第8条规定将其引渡至本条第1款所述的任何国家。
      3、本公约不排除按照国内法行使的任何刑事管辖权。”
    解读:
        只要酷刑发生在缔约国境内,或酷刑施加者为该国国民,或酷刑受害者为该国国民,该国都有管辖权,也就是说有刑事处理的权力和条约义务。
     
    第6条:规定了对酷刑犯罪嫌疑人,任何缔约国都有义务进行调查和处理
    原文:
      “1、任何缔约国管辖的领土内如有被控犯有第4条所述罪行的人,该国应于审查所获情报后确认根据情况有此必要时,将此人拘留,或采取其他法律措施确保此人留在当地。拘留和其他法律措施应合乎该国法律的规定,但延续时间只限于进行任何刑事诉讼或引渡程序所需的时间。
      2、该缔约国应立即对事实进行初步调查。
      3、按照本条第1款被拘留的任何人,应得到协助,立即与距离最近的本国适当代表联系,如为无国籍人,则与其通常居住国的代表联系。
      4、任何国家依锯本条将某人拘留时,应立即将此人已被拘留及构成扣押理由的情况通知第5条第1款所指的国家。进行本条第2款所指的初步调查的国家,应迅速将调查结果告知上述国家,并说明是否有意行使管辖权。”
    解读:
        缔约国一旦收到对涉嫌酷刑犯罪的指控,就必须采取法律措施进行调查和处理。即使酷刑犯罪嫌疑人在另一个国家,只要该国是反酷刑公约缔约国,它就有权利和义务来拘留嫌疑人,并进行调查。
     
    第10条:规定了国家应对公职人员进行反酷刑教育
    原文:
      “1、每一缔约国应保证在可能参与拘留、审讯或处理遭到任何形式的逮捕、扣押或监禁的人的民事或军事执法人员、医务人员、公职人员及其他人员的训练中,充分列入关于禁止酷刑的教育和资料。
      2、每一缔约国应将禁止酷刑列入所发关于此类人员职务的规则或指示之中。”
    解读:
        对司法人员或任何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的公务人员,国家有义务对他们进行反酷刑教育,在他们履行职务的规章、手册中,应有禁止酷刑的条文。
     
    第11条:规定了国家有预防酷刑的义务
    原文:
      “每一缔约国应经常有系统地审查对在其管辖的领土内遭到任何形式的逮捕、扣押或监禁的人进行审讯的规则、指示、方法和惯例以及对他们的拘留和待遇的安排,以避免发生任何酷刑事件。”
    解读:
        政府应经常性、系统性地对限制人身自由的法规、场所进行审查,以避免发生酷刑;仅有明文规定还远远不够。
     
    第12条:规定了国家一旦发现酷刑行为,就要立即进行公正调查。
    原文:
    “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有适当理由认为在其管辖的任何领土内已发生酷刑行为时,其主管当局立即进行公正的调查。”
    解读:
        缔约国司法机构对酷刑指控应及时调查,不能拖延,无故违法不予“立案”或对这些指控不予理会等做法应该杜绝,调查必须是公正的,司法制度改革以保障刑事调查的公正性势在必行。
     
     
    第13条:规定了酷刑受害者的申诉权
    原文:
      “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凡声称在其管辖的任何领土内遭到酷刑的个人有权向该国主管当局申诉,并由该国主管当局对其案件进行迅速而公正的审查。应采取步骤确保申诉人和证人不因提出申诉或提供证据而遭受任何虐待或恐吓。”
    解读:
    国家应确保受理酷刑受害者的申诉,并立即对受害者的指控进行审查,为受害者主持公正,并追究那些打击报复申诉人和证人的官员的罪责。第13条也适用于官方打击报复关注酷刑问题、倡导禁止酷刑、检举或替他人申诉酷刑受害的人士因而受到报复的情况。
    “禁止酷刑委员会”关注那些因为参与其审议工作,如,向委员会递交民间报告,或前往参加审议,而受到迫害的人士。2013年,委员会设立了专门监管这类“报复”情况的特别报告员。有关情况可以直接向委员会反映。
     
    第14条:规定了对酷刑受害者的赔偿
    原文:
      “1、每一缔约国应在其法律体制内确保酷刑受害者得到补偿,并享有获得公平和充分赔偿的强制执行权利,其中包括尽量使其完全复原。如果受害者因受酷刑而死亡,其受抚养人应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2、本条任何规定均不影响受害者或其他人根据国家法律可能获得赔偿的任何权利。”
    解读:
        缔约国的法律应该包括对酷刑受害者提供赔偿的明确条文。赔偿的数量应公平和充足。 “充足”的标准是酷刑受害者的“完全复原”,即,心身康复到未受酷刑之前的状况。 这种获得赔偿的权利应该有强制执行的机制,而不是由地方官员随意决定;如果受害者被酷刑致死,他/她所抚养的人(如,孩子或老人)应该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15条:酷刑取得的口供是非法的
    原文:
      “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任何诉讼程序中,不得援引任何业经确定系以酷刑取得的口供为证据,但这类口供可用作被控施用酷刑者刑求逼供的证据。”
    解读:
    通过酷刑获得的口供,不仅不能成为对受害者定罪的证据,反而可以作为对刑讯逼供者定罪的证据。缔约国任何法庭在庭审和判决时,不得采纳或援引以刑讯逼供获得的口供作为“证据”。
     
    第16条:规定了任何类似酷刑的行为也是不允许的
    原文:
      “1、每一缔约国应保证防止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分行使职权的其他人在该国管辖的任何领土内施加、唆使、同意或默许未达第1条所述酷刑程度的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行为。特别是第10、第11、第12和第13条所规定义务均应适用,惟其中酷刑一词均以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等字代替。
      2、本公约各项规定不妨碍任何其他国际文书或国家法律中关于禁止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或有关引渡或驱逐的规定。
    解读:
    这一条实际上拓展了反酷刑的外延。缔约国政府有责任防止其公职人员和以官方身分行使职权的其他人及其唆使、同意和默许的人员施加任何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行为,如官员辱骂访民、看守所不许家属捎冬衣、校长猥亵学生、教师搞体罚、拆迁人员停水断电,等等,即使这些行为没有达到酷刑的程度,也必须预防和禁止,并且公约的有关条款也适用于追究肇事者的罪责和提供对受害者的赔偿。
     
    三、公民社会如何参与定期审议缔约国履约责任
     “禁止酷刑委员会”的工作流程和民间社会的参与机会如下图所示:
     
     
     
     
     
     
     
     
     
     
     
     
     
     
     
     
     
     
     
     
     
    从现在开始,公民参与可以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审议开始前:
    1、通过网络、媒体以及其它各种信息途径,广泛传播《禁止酷刑公约》,以及禁止酷刑委员上一次(2008年11月)审议后提出的建议(“结论性意见”)、及今年将对中国落实公约情况进行第五轮审议的消息,使更多的人了解并参与这一过程,关注反酷刑公约的落实,督促中国政府行使缔约国的条约责任.
    2、就政府报告里的说法,对照委员会上一轮审议的建议,根据落实这些建议的实地情况,提出问题,形成民间问题清单,并在2015年2月9日之前递交给“禁止酷刑委员会”。
    3、这段时间也是一个倡导的机会,比如,公民社团可以要求政府答复委员会针对国家报告提出的问题,并就委员会希望政府提交的那些具体材料和数据,申请信息公开;进一步质询政府为何继续对《禁止酷刑公约》第20条和第30条第一款持保留,为何迟迟不签署并批准加入《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
    4、就委员会“问题清单”里面的某一个或几个具体问题,进行独立调查、收集和核实有关信息,然后将调查结果以民间报告的形式在审议两周之前提交委员会。
    第二阶段,审议过程中:
    争取出席审议,观摩、直接向委员会反映情况、回应政府代表团的说法, 或通过现场视频观摩,在网络上点评审议情况, 并鼓励更多的公民通过网络现场视频观看审议,及时评议。
    第三阶段,审议结束后:
    在禁止酷刑委员会审议结束、委员会发布“结论性意见”后,公民团体和维权人士可以开展跟进,广泛传播这个“结论性意见”,推动、跟踪监测政府落实“意见”里的有关建议的情况,并在下一轮审议之前,后向委员会提出评估落实情况的民间报告。
    在审议的整个过程中,公民社团可以开展一些普及公约的活动。比如,利用各种媒体传播信息,组织讲座、研讨或培训,使更多的人了解对《禁止酷刑公约》的内容和缔约国的责任、以及国内法律法规是否与公约接轨,并向有关政府部门提出改进建议、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落实、向司法人员普及公约、推动律师和公民代理在法庭上和辩护词中引用公约条款,等等。
    对于这一轮审议,以下平行行动计划可供公民团体和维权人士参考:
     
    四、如何准备“问题清单”和民间报告
     
    公民团体和维权人士参与审议,向禁止酷刑委员会说明地面实况,可以提交的书面材料主要有两种:民间“问题清单”和民间评估履约情况的报告。
     
    民间“问题清单”
    顾名思义,“问题清单”指的是清理出一些对缔约国履约情况和政府提交的履约报告提出的问题,目的是提请委员会注意,供委员会撰写它的官方“问题清单”时参考 。委员会的“问题清单”会送达缔约国政府,要求它在正式审议之前回答。民间“问题清单”的目的是知会委员会,有助于它了解自从上次(一般至少是五年前)审议以来地面情况的变化。简单说来,民间“问题清单”就是有关过去五年来缔约国是否落实了上次审议后委员会给它的履约建议的信息和评估,也可以提请委员会关注它之前未注意到的、或新出现的情况。
    中国政府是不认可回复“问题清单”这个审议程序的五个缔约国之一(其余的包括俄国)。所以,它很有可能对委员会的“问题清单”置之不理。但是,委员会仍然可以通过收集到的民间“问题清单”了解地面现状,并为11月正式审议会上的提问和对话、为出台“结论性意见”做准备。
    准备民间的问题清单,可以参照《禁止酷刑公约》的条款,尤其是公约第一部分的16条核心条款,对照民间收集到的反映地面实况的信息,同时参看政府报告里面的相应说法,如对政府报告有疑问,可以提出,或以提问方式要求政府对政府报告里的某些说法加以澄清、要求政府进一步提供有关情况或补充数据,等等。也可以直接添加、提及政府报告里遗漏的某些与落实该公约有关的信息或数据。也可以简短回复酷刑委员会给政府的问题清单上的问题,尤其是委员会2011年给政府的问题清单,要求政府在其即将提交的政府报告里回复。这个清单,请见下面 “五、参与履约责任定期审议所需资料“, ”5. 中国在提交第五次定期报告之前收到的来自委员会的问题清单:关于《公约》第1至16条执行情况的具体资料,包括有关委员会以前的建议的资料"。 
    民间“问题清单”的格式和语言可以参考2008年上一轮审议期间委员会给中国政府的官方“问题清单”:
    http://docstore.ohchr.org/SelfServices/FilesHandler.ashx?enc=6QkG1d%2fPPRiCAqhKb7yhslEE2YuVt8GA5WKG3GEX%2bZHAkVHWCaoRCZjQmiwhkVGLCkwFgGLjWubvf%2b97%2bxJIQBVEgcXNRG%2fSMe5Kml%2bIP6H9U9g09%2bUUGwJaNk9KKvXR
    样板可以参照 《“人权捍卫者”及其他公益社团联合向妇女消歧公约委员会提交的问题清单》
    https://sites.google.com/site/hrcivilsociety/project-definition/to-dos/cedaw/cssubmission 
    民间“问题清单”不能是匿名的。需要注意的是,委员会不接收来自个人、只接收来自非政府组织递交的“问题清单”。在委员会收到后,会公开发布,放到它的网页上。请慎重考虑网络安全、和来自官方的报复。
     
    民间报告
    民间报告可以根据反酷刑公约的某一条或几条核心条款,对照现状和实况,比较中国政府提交给委员会的国家报告,审议它对落实这些条款的说明和提交的信息或数据是否真实,有何偏颇或重要遗漏,对地面实况进行深入调查、对有关法律和政策以及制度体系进行分析评估,挖掘现实中存在的酷刑现象的体制根源,提出改进建议。
    比如,民间报告可以指出政府报告对现实中存在的酷刑是否已经坦诚提了出来,报告中提到的政府已经实行的措施是否真正能解决问题,这些措施是否得到落实,如果没有得到落实,分析存在的障碍;可以分析政府报告是否只谈制定了有关法律法规、但未涉及法律法规里的漏洞和具体落实情况,等等。
    民间报告也可以就公约里涉及到的具体方面的问题,尤其是政府报告里漏掉的、或上次审议时委员会没有接触到的问题,提供相关信息、数据、独立调查的结果。也可以分析法律法规的弊病以及立法、执法、司法过程中存在的导致公约得不到落实的问题。
    公民团体和维权人士也可以参考禁止酷刑委员会上次审议的结论和建议,探讨这些建议是否得到落实。也可以对委员会的“问题清单”作出回应,以便协助委员会更准确、细致地追踪落实情况,并在审议中提出到位的建议。
    民间报告应该提出改进现状的具体建议。这些建议要针对报告里反映的具体问题、与公约里某些条款有关的问题的有效解决措施。这些措施可以是立法、执法、司法制度的改进,修订具体法规,或改变其他行政管理条例或办法。
    撰写民间报告须注意以下几点:
    1、不管报告的侧重面是什么,一定要与公约第一部分的具体核心条款相关,要引用公约里的具体条款对此加以说明;
    2、报告的内容和信息要准确、经过独立核实;如果引用媒体或学者研究,注明出处;
    3、报告要陈诉事实、作出分析,避免空洞的指控、渲染性的和辱骂性的言辞,以求客观。
    4、民间报告不必求概全,没必要涉及公约的诸多方面。条约委员会一般希望一份民间报告的篇幅最好限制在15页(英文)内。如果能就某方面的问题,尤其是在已经广为传播的信息基础上深化、或探讨少有人知的或被忽视的新课题方面专门去做,这样的民间报告或许比泛泛的概全的报告更有用。
    5、委员会已经四次审议中国,对许多问题已经比较熟悉、也多次提出过建议,督促政府履行其条约义务,比如,刑讯逼供、拘留所死亡、劳教、死刑、“天安门”追责等。在目前阶段,准备民间报告之前一定要了解熟悉以往审议的情况。
    6、除了民间报告,非政府组织可以提交任何类型的相关信息:媒体剪报,非政府组织通讯,录音录像,学术刊物里的文章,等等。
    7、民间报告不能是匿名的。需要注意的是,委员会不接收个人、只接收来自非政府组织递交的信息。在委员会收到后,会公开发布,放到它的网页上。请慎重考虑网络安全、和来自官方的报复。
     
    “禁止酷刑委员会”通讯地址  民间“问题清单”和民间报告可以发送到:
    Human Rights Treaties Division (HRTD)
    Office of the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OHCHR)
    Palais Wilson – 52, rue des Pâquis
    CH-1201 Geneva (Switzerland)
    Tel.: +41 22 917 97 06
    Fax: +41 22 917 90 08
    E-mail: cat@ohchr.org
     
     
    五、参与履约责任定期审议所需资料
     
    1.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http://www.un.org/chinese/hr/issue/catoc.htm 
     
    2. 中国政府提交的第五轮审议国家报告(2013年) 
    tbinternet.ohchr.org/_layouts/treatybodyexternal/SessionDetails1.aspx?SessionID=961&Lang=en 在那里会看到一个表格。在有“五星红旗”图案那一横栏里将有所有未来审议的文件。这一栏中,“State party’s report and (Common) Core Document ”, 点击 “C”,就可以下载中文版的国家报告。
     
    或直接点击网页(国家报告):
     http://docstore.ohchr.org/SelfServices/FilesHandler.ashx?enc=6QkG1d%2fPPRiCAqhKb7yhslEE2YuVt8GA5WKG3GEX%2bZH%2fgntH6R54gTE05xyU2ofs9H3ybAYyd3gYKfHBevbBMdU1h27w5kgCH2unubouB3qgwXnOrBv50%2bcP4%2bkjbH2S
     
    3. 2008年委员会审议中国的“结论性意见”: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2ZFevsaMPbEZ19kNXJJZlgyX0k/edit 
     
    4. 中国政府关于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2008年审议中国“结论性意见”的评论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2ZFevsaMPbEdzVKN2hIUmRSc28/edit 
     
    5. 中国在提交第五次定期报告之前收到的来自委员会的问题清单:关于《公约》第1至16条执行情况的具体资料,包括有关委员会以前的建议的资料
    https://sites.google.com/site/hrcivilsociety/project-definition/to-dos/can-yu-jin-zhi-ku-xing-he-qi-ta-can-ren-bu-ren-dao-huo-you-ru-ren-ge-de-dai-yu-huo-chu-fa-gong-yue/2015 
     
    6.《反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 
    http://www.ohchr.org/CH/Issues/Documents/core_instruments/OP-CAT.pdf 
     
    7. 禁止酷刑委员会关于缔约国执行公约有关条款的一般性意见
    《一般性意见2号:缔约国对第2条[有关禁止酷刑的绝对性和不可减损性]的执行》 在这里下载:
    http://tbinternet.ohchr.org/_layouts/treatybodyexternal/Download.aspx?symbolno=CAT%2fC%2fGC%2f2&Lang=zh  
    《一般性意见3号:缔约国对第14条 [有关赔偿酷刑受害者] 的执行》 在这里下载:http://tbinternet.ohchr.org/_layouts/treatybodyexternal/Download.aspx?symbolno=CAT%2fC%2fGC%2f3&Lang=zh    
     
    7. 伊斯坦布尔议定书:《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
    http://www.ohchr.org/Documents/Publications/training8Rev1ch.pdf 
     
     
     
    (CHRD)
    ===============================
     
  • 湖北伍立娟拘留期间因起床慢遭酷刑五个小时

    民生观察工作2014-1-19消息:本工作室在1月10日发布了湖北省潜江市工商银行下岗职工维权代表伍立娟被押回拘留八天(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4/2014/0110/9113.html)的消息。
     
    今天晚上,拘留期满获得释放的伍立娟告诉本工作室说,1月16日,因为生病,她早上起床时按玲请假了的,就起床慢了一点,结果拘留所把她关进禁闭室,用绳子把她捆绑在老虎凳子上,还用胶带把她嘴封上几圈,脚手都铐上。伍立娟说:“一个姓徐的女所长安排五个男人对我殴打”,还有一个警察“抓着我头发掐着我的脖子”。 伍立娟说她就这样被酷刑折磨了五个小时。
     

  • 刚遭酷刑的尹慧敏给上海市公安局长的公开信

    尊敬的白少康局长:
    您好。
     
    我是上海长宁区尹慧敏。我于2013年11月14日从北京上访遭遣返回沪。当天,长宁公安分局华阳派出所将我送往长宁区拘留所关押,当时血压异常190/110以上;肝功能异常传染期,长宁分局长宁拘留所突破规定强行异地关押我上访人。
     
    在押期间,伙食极差,连续几日伙食与当天公示的菜单不符,菜量极少,故我提出抗议。
     
    2013年11月15日,由于以上原因,我提出抗议吃不饱,要求吃一袋方便面,竟然遭到拘留所民警非法摧残和酷刑。
     
    事实如下:
    1.    上悈具戴手铐;
    2.    戴铁帽;
    3.    束压缩带
    4.    禁止大小便;
    5.    不让吃饭。
     
    两天后(2013年11月17日),警号为024233的拘留所所长逼我写“认识书“,认识不深刻继续上铐,非法摧残折磨我一个身患多种疾病之人。在无奈的情况下,我违心写下一份“认识书”才得以解铐。下铐以后我遍体麟伤,在屁股腐烂浑身是伤的情况下,继续遭受身体折磨每天罚坐十余小时。
     
    我于2013年11月23日上午9时30分,带着遍体麟伤的身体走出拘留所,在拘留所门外我当场多次拨打110,要求警方出具接报回执和验伤单遭到拒绝,长宁区公安分局纪检督察,警号为024048的纪监警察称我遍体麟伤的身体“不符合验伤标准”。(证据:照片复印件共4 张1页,医院诊断证明1张2页)
     
    在押期间,对我实施酷刑的警察有,警号为024347、024233、024363、024147、025077:
     
    另:在102监室(做询问笔录电脑中显示出来的监房数据是501监室)期间,主管管教警号为024228任姓女民警阻止同监室人员救护,指使他们用抹布塞我的嘴不让我呼救并且禁止我大小便。
     
    我因上访被无辜关押遭到酷刑体罚和虐待。对于拘留所的伙食标准,我不明白是按照什么标准实施的,是否允许挂羊头卖狗肉,请求查明事实后作出严肃处理。
     
    致礼
     
    (联系地址:上海长宁区昭化路90号10室,邮编:200050,手机:18202146713)。
     
    控告人:上海长宁区尹慧敏
    2013年11月25日

    刚出拘留 所的尹慧敏

  • 美国公民乔丽就丈夫徐崇阳遭酷刑等问题的控诉书

    中国大陆官员控权犯罪,权力大过宪法。中国大陆司法腐败、黑暗。公平正义成为金钱的俘虏。在中国大陆申控是走头无路的!中国共产党、中国政府公信力何在?!
        我是美国公民乔丽。我和中国大陆丈夫徐崇阳共有财产长期、多次被中国官员司法欺诈、司法抢劫、非法占有,我丈夫徐崇阳无罪却被酷刑构陷“诈骗罪”被判刑,身体被北京市公安酷刑致残,找公安、检察院、法院上下级相关部门申诉、控告,不予理睬不予立案。
        我们在中国大陆被政府和官员司法欺诈、司法抢劫、司法酷刑主要有5个案件:
        第一案件: 酷刑无罪 徐崇阳却被判刑
        不允许当事人徐崇阳陈述和申辩,司法欺诈、司法酷刑、暴力取证,司法抢掠,侮辱人格,非法使用刑具,超期拘押,没有违法事实,却被构陷捏造罪名被判刑,不允许质证,先有《起诉书》后批捕,抓捕之后才有了受害人报案。中国北京公、检、法不按法定程序办案、构陷证据、构陷犯罪事实串通制作假案。
        1、中国没有司法程序,全部全程程序违反宪法。此案第一程序是先有中国北京市丰台区检察院于2011年3月15日作出京丰检刑诉【2012】0297号《起诉书》,事后有中国北京市公安局2011年6月6日抓捕徐崇阳,2011年7月14日中国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39天超期违法)。2012年12月27日丰台法院做出的﹙2012﹚丰刑初字第727号刑事判决定书,以诈骗罪判徐崇阳19个月。从起诉到判决共计653天(超期违法)。
        北京市公安局先抓人、酷刑审讯,后金钱雇人制作假证据。北京市公安局局长傅政华批示于2011年4月20日、2011年6月6日抓捕徐崇阳,2011年9月2日北京市公安局朱赤军、张翔等人秘密以金钱雇佣虚假受害人袁爱玲等人报案。
         2、不予许验伤、不允许陈述和申辩,不允许质证。徐崇阳身体被公安酷刑致残,向检察官张平(女)、张主任、赵海峡,向丰台法院法官蔡琳,向北京市公安局焦领导、杨领导、刘领导、霍管教多次口头和书面提出验伤申请,但都未允许。2012年1月18日转至北京市公安局丰台看守所又提出验伤申请,被张利军管教大骂。
        向赵海峡检察官陈述在公安局采取酷刑暴力、欺诈审讯取得所谓“犯罪事实”,不能作为起诉依据,赵海峡不允许徐崇阳陈述和申辩,强按住徐崇阳手指在他法律文书上按手印,难道这是中国司法按照法定程序办案吗?
        在中国北京丰台法院庭审中,《起诉书》和公诉词指控全部所述事实,全部均是伪造的,徐崇阳口头和书面提出严正抗议,要求反控告反调查反举证,出示原始证据,出示全部原始办案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强烈要求证人依法到庭质证。法官蔡琳秘密受贿,不予许证人到庭质证,不理睬反控告反调查反举证,也不出示全部原始办案过程全程录音录像,野蛮地剥夺了徐崇阳的合法权益。违法了法律关于非法证据的规定。但在判决书中,却呈现“经过质证,程序合法”。
        3、北京市公安局公开司法欺诈、司法抢劫。北京市公安局在2011年4月20日、2011年6月6日、2013年3月6日,李南、王欣等多人违法抓捕徐崇阳,没有开具拘传报告书、拘留报告书、逮捕证等任何法律手续。2011年4月20日在徐崇阳住处掠走面值30多万元人民币的非典病毒等品种纪念版邮票;前湖北省佛教协会主席昌明老法师转赠与的王任重、李尔重、赵朴初、邓垦等人的名人字画珍品20余幅;60年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一角人民币数百张;奥运会10元纪念币10多张;收藏的新疆和田玉裸石、田黄裸石10多块。2011年6月6日在汽车押送过程中,便衣将徐崇阳随身携带1万欧元和4700美元掠走侵吞。又于2013年3月6日在徐崇阳住处掠走武汉及北京控告案件多种重要原始实物证据、文字、原始视频关键证据、照片、光盘和一些私人合法物品。综上三次违宪司法欺诈、司法抢劫物品,未开具任何法律手续,至今均未归还。
         4、对徐崇阳实施酷刑暴力、司法欺诈审讯,侮辱人格,非法使用刑具,没有违法事实构陷捏造罪名。北京市公安局警官王欣让徐崇阳坐刑具铁登,把手变着花样反铐,实施各种酷刑,把厕所的粪便弄到徐崇阳嘴中。北京市公安局警官李南用中华牌烟铁盒盒角扎徐崇阳右眼眼球,当时鲜血直流,至今视力模糊。李南用手铐抽打徐崇阳右手,当时鲜血直流,至今留有疤痕。酷刑过程当中,徐崇阳高喊胡锦涛中央万岁!王欣就打徐崇阳全身,边打边恶狠狠地说,打的就是胡锦涛中央的人!你要是再找胡锦涛找中央、再找外交部再打你。李南等人骂徐崇阳是猪狗肏出来的。2011年6月6日晚上,用车送徐崇阳到北京市第一看守所,送至途中,李南、胡XX﹙男性﹚等3人再次对徐崇阳拳脚相加暴打,打掉徐崇阳三颗牙齿,用脚猛踹徐崇阳尾骨,造成尾骨骨裂,至今未愈落残。下车后,这三个人在徐崇阳头上小便。2011年6月7日晚上,朱赤军处长在北京第一看守所过道,用手肘猛击徐崇阳右肋股,造成徐崇阳第七节肋骨骨折,至今未愈。朱赤军、张翔、李喆等十余人24小时轮流提审,并且不给徐崇阳吃喝(国家规定在押人员不少于8小时睡眠)。2011年6月8日北京公安局第一看守所审讯时,朱赤军处长在徐崇阳水杯里吐口水,强迫喝下去。
         2011年4月25日, 徐崇阳被秘密关入黑监狱,强迫灌辣椒水、灌胡椒水,迷魂药、兴奋剂,扒光所有的衣服,双手吊起来打酷刑(谷歌网、博讯网有视频)。强迫趴在地上学狗走路学狗叫,否则不给饭吃不给水喝。
        2011年6月9日徐崇阳被酷刑逼供受伤送到公安医院住院3天,在住院期间除吃饭时外,其他时间一直给戴脚铐。朱处长到公安医院,交给公安医院三楼外科病房马队长1万元人民币,指使马队长销毁徐崇阳医治的真实病例,并伪造一份病例出院。2011年6月9日徐崇阳出院以后,又被送进公安医院4次,戴脚铐时间长达5个月之久。
        酷刑暴力审讯还造成徐崇阳右肺、双侧颅骨、右侧胸膜、腰椎、肱骨头、右侧肩峰、右手,坐骨脊柱、右肩前侧、头部等多处伤残。
        在审讯时,强迫让徐崇阳承认是美国政府特工;强迫承认向中央办公厅主任令计划同志转交美国政府的钱,向其秘密行贿;强迫承认在社会上行骗,自称是原国家领导人李鹏之子李小鹏的铁哥们;强迫承认修练法轮功;强迫承认诬告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强迫承认诬告武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及省、市公、检、法单位、国家工作人员;强迫承认没有天然钻石、猴版邮票、名人字画的、保险清单和保险合同; 强迫承认省、市、区多家法院的判决书是伪造的;强迫承认打官司出示合法证据都是伪造的,法院公章强迫承认是私刻的;诬陷共产党,诬陷政府,诬陷司法机关,诬陷国家公职人员等等。对徐崇阳的酷刑审讯,强迫承认一系列罪名无果之后,最后以诈骗罪判刑19个月。
         2013年3月6日徐崇阳又一次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以诽谤北京市公安局罪抓捕。中国刑法尚无诽谤北京市公安局罪,而后北京市公安局用他们的公权关系在多处制作了徐崇阳重婚虚假信息,并定重婚罪。(由她人代替徐崇阳签名,给徐崇阳吃迷魂药后,用徐崇阳手按手印)
         2012年10月-11月间,法官蔡琳叫徐崇阳大爷,说对不起,给你造成这么大的痛苦,给他帮个忙,给他年轻人改错的机会,欺骗马上给徐崇阳下判决书、释放,前提条件是原谅他工作太忙,在5张不同日期的证据调查资料上签字。徐崇阳为获得自由,被迫违心地为蔡琳签字编写了。
        5、超期批捕、超期拘押。2011年6月6日抓捕徐崇阳,2011年7月14日中国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39天超期批捕。2013年3月6日徐崇阳又一次被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国保局、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北京市国保局丰台分局抓捕,拘押了38天。
        6、不开具任何手续,随意抓捕。2011年4月20日被北京公安抓捕,2011年4月23日放回,2011年4月25日抓捕2011年6月5日放回,均无任何法律手续。
        徐崇阳2013年释放后,分别向北京市公、检、法,及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公安部,纪委申诉、控告,均不予理睬和立案。
        第二案件:手持冲锋枪、手枪集结法院法官、武警部队以司法欺诈侵吞数亿外国公民和侨眷财产案,其中一个股东公司的董事长是现任国家副总理马凯之弟马晓原,案发时是否参与不得而知
    在工商局变更后的武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刚(武汉市计委处长)用已经在工商局变更注销的武汉信发综合商社有限公司虚假法定代表人张可兰(实际法定代表人刘刚)名义,用政府授权的红头文件,用武汉市公安局、消防、城管多次刁难罚款,强迫接受他们的服务,必须分期付款购买他们的指定商品与我们签定了购销合同和我家财产祖传文物级63.1克拉牛角天然钻石一颗、名人字画、213版80年纪念邮票猴票的财产保险合同。2003年1月20日“武汉信发综合商社有限公司”以我们拖欠货款为幌子,经理张磊、吴长子、江岸区法院岸北法庭法官郭巍、公安、武警等20多人,手持冲锋枪、手枪将我家祖传文物级63.1克拉牛角天然钻石一颗、名人字画、213版80年纪念邮票猴票、店内的其他财产,总计数亿财产洗劫一空。事发当时,我们即刻报警,武汉市公安局和武昌区公安分局拒绝出警,我们到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中央高层政府和司法部门长期申诉、控告,但均不予立案,无人理睬。事后得知武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用虚假武汉信发综合商社有限公司虚假法定代表人张可兰签定欺诈合同,公司股东都是有深厚背景的政府官员(注:其中一个股东公司的董事长是现任国家副总理马凯之弟马晓原,案发时是否参与不得而知?),还涉及湖北省和武汉市许多高级官员。此案已10年,至今仍未进入司法程序。
         第三案件:恶意串通以诉讼之名将无辜案外人住房、住房内的财产、中巴车非法侵占,房租、住房内的财产和连带费用拒不补偿案
         徐崇阳2013年6月17日向中国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国家赔偿申请书》的立案申请,要求武汉市硚口区法院何建辉归还错误违法执行走的财产、归还15年的房租、归还中巴客运车、补偿15年维权所造成的损失和发生的费用。可上述二法院互相推诿扯皮,至今超期不予任何答复。徐崇阳向中国湖北省各级机关和北京相关司法监督机关举报此事,均无果。
        第四案件:制作虚假《公证书》,剥夺继承权案   
    徐崇均秘密贿赂武汉市江汉区公证处官员,武汉市江汉区公证处2005年5月24日作出虚假无效的(2005)江民证字第737号《公证书》,在我们毫不知情的情况下,采用伪造虚假徐崇阳手印和签名方式,以我们自愿放弃继承权为由,无辜剥夺了我们的合法继承权。我们得知有此虚假《公证书》后,已申请撤销虚假的《公证书》,至今无结果。
    第五案件:生活住房被法院送给亲戚,被拆迁,拆迁款被亲戚拿走。徐崇阳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要求撤销无效拆迁侵权合同,法院不予立案。
    徐崇阳于2013年1月5日出狱后,得知武汉市唯一生活住房,被法院送给家里亲戚,张冠李戴被拆迁,拆迁款被亲戚拿走。徐崇阳向武汉市硚口区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要求撤销无效拆迁侵权合同,法院口头答复超过时效期,不予立案。(国家法律规定,徐崇阳在坐牢期间,不知道被侵权拆迁,出狱后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不存在超过时效之说)。
    徐崇阳向武汉市政府12345热线求助,政府回答自己去劳动自己去解决,政府不管被法院抢劫财产、被官员打残、吃饭看病这些事务。徐崇阳向法院递交诉状,向各级检察院、各级政府等部门控告、投诉,这些部门不理睬不立案,还被便衣跟踪抢劫财物和打官司的证据。我们在中国大陆长期遇到上下级公、检、法集结,司法欺诈、司法抢劫、办私案、办假案、吃案、串案、灭案,公、检、法自己犯罪,自己立案自己审自己,官员长期利用公权犯罪无人监管,官员司法欺诈、司法抢劫公民合法财产,任意对无罪公民判徒刑、关黑监狱、酷刑等人身伤害合法化。
    现在的徐崇阳最基本生活、基本医疗无如何着落。投诉无门。身体又被北京市公安局打残,又患高血压、冠心病,伤痛疾病无钱治疗。电话被限制被窃听。常年累月被秘密跟踪,长期生活在恐怖之中。身体精神受着双重煎熬!人身生命没有基本保证,也不知道什么时候为徐崇阳再创造什么罪?再被抓捕?灾难何时到尽头?恳请国际社会和一切有识之士帮一帮我们侨民,为我们侨民维权指一条路。过去我和我先生徐崇阳高度相信以胡锦涛先生为首的中央政府被酷刑被打残无辜被判刑,合法财产被政府官员侵吞,我们现在还能相信习近平先生为首的中央政府吗?冤屈到何处申诉?冤屈怎样得以昭雪?中共中央政府敢揭榜管到底吗?
     
                        美国公民乔丽
                        中国联系人: 徐崇阳   电  话:13240146450  
                        2013年8月10日

  • 精神病院10大“酷刑”

    《 中国精神健康与人权》月刊按:以下是国内民间人士总结的精神病院10大“酷刑”,应该说作者对精神病院内的情况是很熟悉的、了解的。

     

    鼻饲:精神病院第一酷刑

     

    对于刚进精神病院不吃药、闹绝食的,精神病大夫立刻火冒三丈。他们把受害人手脚都绑在铁床上。用一根1厘米粗的管子,从受害人鼻孔里捅进去,带着鼻涕和鼻血一直到胃里。管子经过喉咙的时候,引发剧烈的恶心和干呕,胃里面猛往上翻,吐又吐不出来,长达十几分钟,这过程是一种特别痛苦的折磨,生不如死。大夫故意把时间拖长,那就更是一种威慑。管子插到胃里之后,往里面灌食物药品。每次到吃饭来一遍,多来上几遍,任谁都要屈服。

     

    电击:精神病院最恐怖酷刑

     

    亦称电休克疗法。把电极接到受害人头部,以一定量高压电流通过患者头部,尤如万把钢针在脑中攒刺,电击导致全身剧烈抽搐。受害人清醒之后,失去全部记忆,连自己姓名与他应该在哪张床上睡觉都不记得了。多来几遍大脑整个都废了。精神病医学书中写到:常见副作用是,短暂的意识混浊和记忆丧失。在治疗的病程中,记忆损害几乎成定论。常有受害人太阳穴被电流烧糊。

     

    捆绑:精神病院最折磨人酷刑

     

    捆绑是长时间的捆绑。把受害人两手两脚都绑到铁床沿上。捆上一个小时还行,二十四小时甚至长达几天的捆绑,一动都不能动,那滋味就象是浑身都有虫子在不停地爬。试想一下,这滋味,谁受的了?无论是谁都会被折磨的死去活来。

     

    注射胰岛素:精神病院最不可思议酷刑

     

    注射胰岛素能治疗精神病?什么逻辑。在被大夫注射胰岛素之后,每天满脑子完全都是极端强烈的饥饿感,什么事情都不想,只想不停的吃东西,胃里满了吃不下去了,还想不停的吃。好人变成了僵尸。精神病没治好,内脏器官胰腺先被治坏了,引发糖尿病,不久就会死在精神病院里。活着是走出不了精神病院了。

     

    吃药:精神病院最害人酷刑

     

    在医院大夫和护士的监督下吃药,绝无逃避可能,明知是那药会吃坏自己的大脑、害死自己、变成白痴的毒药,却要无可奈何的眼睁睁把它们吃下去,心如死灰,心情就象走象刑场一样无奈。电影《追捕》详细拍摄了相关情节,想知道精神病院里面真实情况的就看看吧。以人格保证非常真实。

     

    殴打:精神病院最暴力酷刑

     

     

     

    对于惹怒精神病院大夫和护士的,被他们捆绑之后毫无还手之力,被他们多人疯狂暴力殴打,从打耳光、拳打脚踢,到拖把、电棍,家常便饭。有大量受害人证言为证。我博客中国内有60多岁老人和40多岁妇女被精神病院打死的电视节目视频为证。

     

    长期囚禁:精神病院最让人绝望酷刑

     

    被长期监禁在封闭的楼房中,一关就需要好多年,生活没有希望,整个人都已经陷入绝望,那是一种发自内心最深处、深入骨髓的绝望,哀莫大于心死。多年只能注视着窗外几十平米大小的小院子。长期接触不到外界社会,多年完全的与世隔绝,永远没有希望。

     

    威胁:时时刻刻人身安全威胁

     

    医生和护士要求所有受害人必然对他们绝对顺从,绝对必须毕恭毕敬。他们主宰一切生杀予夺的大权。精神病院医生想方设法逼受害人承认自己有精神病。无论如何,必须承认有病;否则,精神病院医生的加药、捆绑、殴打、电击等报复手段立刻而来。

     

    污辱:让精神病人自己洗厕所,厕所里遍地是屎尿

     

    冬天精神病院让所有女病人脱光衣服洗完澡后,一丝不挂顶着寒风站在院子里等着发衣服。所有的男大夫、护士、男病人都能围观她们粉红色的身体。她们不停的喊着护士的名字,已经不是因为害羞,而是冻得已经无法忍受了。

     

    虐待:吃猪食

     

    精神病院每月收8000住院费,而给病人的伙食是极差的。一个月30天雷打不动,每顿一碗白开水煮圆白菜,只放点盐和酱油,2个粗面馒头。实在和猪食一样难吃。交那么贵的住院费,吃着极差的伙食。伙食加上药品一共不到300块钱,其它的全落入了精神病院的腰包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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