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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维稳第一案最新进展:钟亚芳无法到杭州中院参加庭前调查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7/22消息:杭州市桐庐县访民、被精神病者钟亚芳因上访维权,自2011年7月22日起,在桐庐县人民政府的指使下,被桐庐县卫生局、桐庐县中医院(原告钟亚芳的工作单位)雇请俞一丕、程晓蔚等社会闲杂人员与桐庐县公安局城北、城南派出所警察联合实施24小时轮班“维稳”控制,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平时这些维稳人员专门在钟亚芳对面的楼房内租了一间房长期监控记录钟亚芳的行踪,钟亚芳出门则进行跟踪监视,离开桐庐县时这些人在车站进行阻止。钟亚芳因此很少能离开桐庐县,少数的几次离开也得维稳人员的同意、“陪同”。这一状况,至今天已持续了整整四年。
     
    钟亚芳说,在这长达4年的时间里,在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执法凭证下,原告被雇请的社会闲杂人员(监控人员)与警察强制不准离开桐庐镇,甚至原告(或原告与其母亲等任何人一起)走出居住的小区就被上述社会闲杂人员跟踪监控,被强制不准家人单独陪同原告接受手术,所谓敏感时期原告被强制不准走出小区(如2013年10月汪洋副总理来桐庐县),原告要离开桐庐镇去杭州法院一切都必须经“领导”的批准同意后,再由3至5名{雇请的社会闲杂人员与警察(或协警)或有时桐庐县中医院保卫科人员}一起非法押送跟踪监控前往。否则,只要“领导”不同意,就连非法押送跟踪监控前往也被强制不准。期间因“领导”不同意,在桐庐县长途汽车站等大庭广众之下,原告无数次地被接到社会闲杂人员的电话后赶来的桐庐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副所长黄鹏(原)、副所长陈中华以及桐庐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等警察强制不准买票离开桐庐镇。2012年6月5日,桐庐县作风办把以“缠访户”名义对原告落实二十四小时盯死看牢措施的《桐庐县有序推进“两排查两促进 ”活动》作为公开信息,发布在杭州网上
     
    2015年6月25日,钟亚芳一纸诉状将桐庐县人民政府告到了杭州市中级法院,控告的就是当局的种种“维稳”行径,要求依法确认被告限制原告人身自由的行为违法,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告人身自由等。7月1日,这一案件罕见地获得了杭州市中级法院的立案受理。在我们目前了解到的信息内,针对当局的“维稳”行径进行控告并获得法院立案,在中国尚属首例,因此该案可称为中国维稳第一案。
     
    7月13日,杭州市中级法院给钟亚芳送达传票,要求她于今天到法院参加庭前调查。但是由于上述状况,钟亚芳根本无法前往杭州,她不得不提前向法院邮寄无法到庭的说明。
     
    对于这起控告维稳当局的案件,本工作室将继续关注,我们要看看法院如何判决。
     
    钟亚芳的相关情况请见:
     
    维稳第一案:钟亚芳诉政府非法稳控限制人身自由近4年获立案
    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13/2015/0709/12780.html
     
    钟亚芳核污染案与被精神病的主要经历
    http://msguancha.com/a/lanmu68/201210/2013/0615/7691.html
     
    浙江访民、被精神病者钟亚芳被监控二年多的系列视频(一)
    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47/2014/0606/10115.html

    立案书

    传票
     

  • 维稳第一案:钟亚芳诉政府非法稳控限制人身自由近4年获立案

    行政起诉状    
        原告:钟亚芳,女,汉族,1967年3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桐庐县桐庐镇惠民小区7幢510室,电话15306516215。
        被告:桐庐县人民政府,地址浙江省桐庐县城南街道迎春南路298号,法定代表人:方毅,县长。
    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被告限制原告人身自由的行为违法;
    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告人身自由;
    3、判令被告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公开赔礼道歉; 
    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315298.2元(1435天X 219、72元),精神损害费20万元 ,以及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
         事实与理由:
        原告钟亚芳与其女儿钟知含先后双双惨遭医用核污染被害,失去健康(见证据4、5,原告与原告女儿钟知含的国家级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核污染被害《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本人于2006年12月21日上午被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核医学科误注用于治疗晚期骨转移癌的放射性核素氯化89锶致核污染,失去健康,病假。在投诉交涉过程中遭报复,在原告受到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核医学科主任李林法威胁后不久的2007年10月,原告当时年仅8岁的单亲女儿钟知含就被放射性核素投毒毒害致核污染,失去健康,休学。原告因桐庐县公安局等枉法官员包庇凶手、徇私枉法拒不同意对由桐庐县公安局自己委托国家级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做出司法鉴定结论的女儿钟知含核污染被害刑案依法立案侦查,造成惊天大案成惊天冤案,凶手李林法等逍遥法外,而被逼进京依法上访。结果冤未伸,原告钟亚芳反成被告桐庐县人民政府的打击报复对象与“维稳对象”,惨遭迫害。
    2009年10月1日上午,在北京依法上访的原告在公话亭打电话时,被控告的对象桐庐县公安局的局长周建杭与桐庐县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非法抓回桐庐县。10月2日,被非法抓回桐庐县的原告即被非法关进黑监狱(桐庐—上海快乐度假村,被其美名为“学习班”)67天,非法关进桐庐县第三人民医院精神病病房1天2晚,后原告又被隐瞒家人以伪造的“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精神病人”非法关进杭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精神病强制所)“强制医疗”长达591天,造成多种疾病危及生命(核污染、核污染病体长出几十个肿块、肝脏占位、甲状腺占位、高血压病等,有各家医疗机构诊断证明),而伪造的“偏执性精神障碍”却并没有被桐庐县第三人民医院与杭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使用任何精神病药物进行治疗。
     2011年7月22日,已被迫害致病重每天需靠服用药物与加强营养等维持生命的原告从非法拘禁的杭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释放,由救护车接回家中。但病重的原告回家后并未获得人身自由,随即又被被告公然违法在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执法凭证下以“缠访户”名义对原告落实二十四小时盯死看牢措施非法限制原告人身自由,具体每天由桐庐县卫生局、桐庐县中医院(原告的工作单位)雇请俞一丕、程晓蔚等社会闲杂人员(监控人员)与桐庐县公安局城北、城南派出所警察联合实施以24小时轮班“监视居住”的方法对原告实施跟踪监控、强制不准离开桐庐镇等非法限制原告人身自由,直至今日已长达近4年(1435天),且现仍在肆无忌惮地进行中,原告求生不能! 桐庐县卫生局与桐庐县中医院(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为这一非法“维稳任务”,不惜违法每月花几万元公共财政资金承包给了桐庐县桐庐镇社会闲杂人员俞一丕,俞一丕叫来程晓蔚等社会闲杂人员执行如上决定。
    在这长达近4年(1435天)中,在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执法凭证下,原告被雇请的社会闲杂人员(监控人员)与警察强制不准离开桐庐镇,甚至原告(或原告与其母亲等任何人一起)走出居住的小区就被雇请的社会闲杂人员跟踪监控,被强制不准家人单独陪同原告接受手术等救治生命,敏感时期原告被强制不准走出小区(如2013年10月汪洋副总理来桐庐县),原告要离开桐庐镇去杭州法院开庭或治病等等一切都必须经“领导”的批准同意后,再由3至5名{雇请的社会闲杂人员与警察(或协警)或有时桐庐县中医院保卫科人员}一起非法押送跟踪监控前往。否则,只要“领导”不同意,就连非法押送跟踪监控前往也被强制不准。期间因“领导”不同意,在桐庐县长途汽车站等大庭广众之下,原告无数次地被接到雇请的社会闲杂人员的电话后赶来的桐庐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副所长黄鹏(原)、副所长陈中华以及桐庐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等警察与雇请的俞一丕等社会闲杂人员强制不准买票离开桐庐镇。更有甚者,警察与雇请的社会闲杂人员不准从2014年4月起又被在没有《辞退证明书》下非法停发病假工资断绝生活来源的原告离开桐庐镇外出求救等。(有时被使用暴力,有时被抓进派出所)。——见证据2,U盘中原告拍下的其中22个视频以及视频内容的文字整理。   
        在这长达近4年(1435天)中,这些非法限制原告人身自由的社会闲杂人员与警察均称“钟亚芳没有犯法”。
        2012年6月5日,桐庐县作风办把以“缠访户”名义对原告落实二十四小时盯死看牢措施的《桐庐县有序推进“两排查两促进 ”活动》作为公开信息,发布在杭州网上(见证据1)。
    在这长达近4年(1435天)中,这些非法雇请的俞一丕、程晓蔚等社会闲杂人员在2013年10月8日之前的长达2年多中,一直被违法安排在政府保障性住房廉租房(桐庐县桐庐镇惠民小区2幢2单元306室,原告家对面楼);后经原告举报后,这些非法雇请的俞一丕、程晓蔚等社会闲杂人员于2013年10月8日起直至今日的长达一年多中,一直被违法安排在政府保障性住房廉租房的配置用房(桐庐县桐庐镇惠民小区8幢3楼,原告家隔壁楼)(见证据3照片)。  
    被告公然违法在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执法凭证下以“缠访户”名义对原告落实二十四小时盯死看牢措施非法限制原告人身自由的 违法行为(具体每天由桐庐县卫生局、桐庐县中医院<原告的工作单位>每月花几万元公共财政资金雇请俞一丕、程晓蔚等社会闲杂人员与桐庐县公安局城北、城南派出所警察联合实施以24小时轮班“监视居住”的方法对原告实施跟踪监控、强制不准离开桐庐镇等非法限制原告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人身自由权等合法权益,造成身患重病的原告不仅人身自由被非法限制至今长达近4年(1435天),且人格尊严受侮辱,名誉被毁,社会评价降低,疾病被延误治疗,整日在担惊受怕中度过,身心遭受严重摧残,精神严重伤害,求生不能;同时造成原告家人严重的身心伤害,整日在担惊受怕中度过,且造成原告年迈70多岁的母亲为此被逼进京上访,造成原告年迈70多岁的父母被先后双双病倒卧床不起。
        为维护合法权益,今原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恳请法院依法立案并公正判决,以示法律的存在,以维护惨遭迫害求生不能的弱势原告与其家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 : 钟亚芳 
                                  2015年6月25日 
    附证据5份 :
        证据1、桐庐县作风办作为公开信息发布在杭州网上以“缠访户”名义对原告落实二十四小时盯死看牢措施的《桐庐县有序推进“两排查两促进 ”活动(3页);
        证据2、 U盘一个(内有原告拍下的非法限制原告人身自由的22个视频),以及视频内容的文字整理(19页);
        证据3、非法雇请的俞一丕、程晓蔚等社会闲杂人员被违法安排在政府保障性住房桐庐县桐庐镇惠民小区廉租房2幢2单元306室(原告家对面楼)与桐庐县桐庐镇惠民小区廉租房配置房8幢3楼(原告家隔壁楼)的照片(2张);                    
        证据4、桐庐县公安局自己委托国家级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做出的原告女儿钟知含核污染被害的华夏物鉴中心【2008】医鉴字第17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11页);  
        证据5、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做出的原告核污染被害的华夏物鉴中心【2008】医鉴字第8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9页)。 
     

  • 钟亚芳向巡视组告县长 三天后收开枪杀光全家短信

    我是惨遭迫害的浙江桐庐县冤民钟亚芳, 2015年5月27日向浙江省委第六巡视组(桐庐组)以及5月29日网上控告举报桐庐县长方毅、公安局局长王建平等枉法腐败官,于今天(5月30日)下午1:17分收到杭州号码 :13735537341短信死亡威胁!短信内容为:钟知含母女,请你们说话小心点!小心开枪把你们全家都统统的杀光!
    钟亚芳已向桐庐县公安局110报警,但110不出警!
    求生不能的钟亚芳、钟知含母女以及全家紧急向全世界求救!钟亚芳
                           2015年5月30日晚上9点37分
     
     递交给巡视组的控告状与视频等相关证据材料见如下:
                              控 告 状
         控告人:钟亚芳,女,1967年3月5日,家住桐庐县桐庐镇惠民小区7幢510室,电话15306516215。
         被控告人:桐庐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方毅,县长。
         被控告人:桐庐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王建平,局长。
         被控告人:桐庐县中医院,法定代表人:刘柏洪,院长。
          控告事项: 
         1、被控告人目无党纪国法、滥用职权,以言代法,公然违法在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执法凭证下,以伪造的“缠访户”名义每月花几万元公共财政资金雇请社会人员(监控人员)联同警察以“监视居住”的方法对身患重病的信访人(合法公民)钟亚芳实施跟踪监控、强制不准离开桐庐镇等限制人身自由,直至今日已长达近4年,且现仍在肆无忌惮地进行中!
         2、被控告人又滥用职权,公然违法从2014年4月起在没有《辞退证明书》下非法停发已被其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且无劳动能力钟亚芳的病假工资,每天需靠服用药物与加强营养等维持生命的核污染与上访被精神病致病重受害者钟亚芳与其单亲年幼核污染被害女儿钟知含维持生命的生活来源被断绝,直至今日已长达14个月,被控告人要明目张胆地一边每月花几万元公共财政资金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一边又非法停发病假工资断绝生活来源“关起门来”活活饿死、病死、迫害死惊天之冤证据确凿的核污染被害钟亚芳、钟知含母女而变相杀人灭口!
          控告请求:
         1、请求立即撤除非法雇请已近4年的俞一丕、程晓蔚等社会人员(监控人员)以及警察 ,恢复身患重病的信访人(合法公民)钟亚芳人身自由;
         2、请求立即依法把非法停发的病假工资发给钟亚芳,让每天需靠服用药物与加强营养等维持生命的核污染与上访被精神病致病重受害者钟亚芳与其单亲年幼核污染被害女儿钟知含有饭吃;
         3、请求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方毅、王建平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
          事实与理由:
         控告人钟亚芳与女儿钟知含先后双双惨遭核污染被害,失去健康(见附后证据4、5,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钟亚芳本人于2006年12月21日上午被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核医学科误注用于治疗晚期骨转移癌的放射性核素氯化89锶致核污染,失去健康。在投诉交涉过程中遭报复,钟亚芳受到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核医学科主任李林法威胁后不久的2007年10月,钟亚芳当时年仅8岁的单亲女儿钟知含就被放射性核素投毒毒害致核污染,失去健康。2008年12月29日,《民主与法制时报》以《母女遭受核污染谁之责》为题进行报道! 钟亚芳因桐庐县公安局局长周建杭、桐庐县政法委副书记兼县综治办主任赵华丰等枉法官员包庇凶手、徇私枉法,拒不同意对由桐庐县公安局自己委托国家级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做出司法鉴定结论的女儿钟知含核污染被害刑案依法立案侦查,造成惊天大案成惊天冤案凶手李林法等逍遥法外,而被逼进京依法上访。结果冤未伸,钟亚芳反成桐庐县人民政府与桐庐县公安局以及控告官员的“眼中钉、肉中刺”和打击报复以及“稳控”对象。
         2009年10月1日上午,在北京依法上访的钟亚芳在公话亭打电话时,被控告的对象桐庐县公安局的局长周建杭与桐庐县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非法抓回桐庐县。10月2日上午,被非法抓回桐庐县的钟亚芳即被非法关进黑监狱(桐庐—上海快乐度假村)67天,非法关进桐庐县第三人民医院精神病病房1天2晚,后钟亚芳又被隐瞒亲属以伪造的“(无受处罚能力)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精神病人”非法关进杭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精神病强制所)“强制医疗”长达591天,造成多种疾病危及生命(核污染病体长出几十个肿块、肝脏占位、甲状腺占位、高血压病等,有各家医疗机构诊断证明),而伪造的“偏执性精神障碍”却并没有被桐庐县第三人民医院与杭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使用任何精神病药物进行治疗。
         2011年7月22日傍晚,已被迫害致病重的钟亚芳从非法关押的杭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释放,由救护车接回家中。但从病重每天需靠服用药物与加强营养等维持生命的钟亚芳回家之日起,随即又被桐庐县人民政府与桐庐县公安局滥用职权公然违法在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执法凭证下以伪造的“缠访户”名义落实二十四小时盯死看牢措施限制人身自由,具体每天由桐庐县公安局城北、城南派出所警察与桐庐县中医院(钟亚芳的原工作单位)雇请社会闲杂人员(监控人员)联合实施以“监视居住”的方法对钟亚芳实施跟踪监控、强制不准离开桐庐镇等限制人身自由,直至今日已长达近4年,且现仍在肆无忌惮地进行中,钟亚芳求生不能!桐庐县中医院为“长期对钟亚芳二十四小时盯死看牢的这一稳控任务”,不惜非法每月花几万元公共财政资金承包给了桐庐县桐庐镇社会闲杂人员俞一丕,俞一丕叫来程晓蔚等社会闲杂人员执行如上决定。
         在这长达近4年中,在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执法凭证下,钟亚芳被雇请的社会闲杂人员(监控人员)与警察强制不准离开桐庐镇,甚至钟亚芳(或钟亚芳与其母亲等任何人一起)走出居住的小区就被雇请的社会闲杂人员(监控人员)跟踪监控,被强制不准家人单独陪同钟亚芳接受手术等救治生命,敏感时期钟亚芳被强制不准走出小区(如2013年10月汪洋副总理来桐庐县),钟亚芳要离开桐庐镇去杭州法院开庭或治病等等一切都必须经“领导”的批准同意后,再由3至5名{雇请的社会闲杂人员(监控人员)与警察(或协警)或有时钟亚芳的工作单位桐庐县中医院保卫科人员}一起非法押送跟踪监控前往,否则,只要“领导”不同意,就连非法押送跟踪监控前往也被强制不准。期间因“领导”不同意,在桐庐县长途汽车站等大庭广众之下,钟亚芳无数次地被接到雇请的俞一丕等社会闲杂人员(监控人员)的电话后赶来的桐庐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副所长黄鹏(原)、副所长陈中华以及桐庐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等警察与非法雇请的俞一丕等社会闲杂人员(监控人员)强制不准买票离开桐庐镇。更有甚者,警察与非法雇请的社会闲杂人员(监控人员)不准从2014年4月起又被在没有《辞退证明书》下非法停发病假工资断绝生活来源的钟亚芳离开桐庐镇外出求救等。(有时被使用暴力,有时被抓进派出所)。——见附后证据2,光盘中钟亚芳拍下的其中15个视频以及视频中钟亚芳和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警察及雇请的社会闲杂人员(监控人员)的对话内容文字整理。
          在钟亚芳拍下的附后视频中:警察称“(不准钟亚芳买票去杭州)不凭什么”,“你的事情又不是一天两天的事情”,“领导会跟你解释的为什么”,“我们要听局领导”,且警察还称“{雇请的俞一丕、程晓蔚等社会闲杂人员(监控人员)}是钟亚芳的朋友”; 而花钱雇请的社会闲杂人员(监控人员)则称“杭州(钟亚芳)是不好去的”,“(只要钟亚芳活着)都要被监控”,“我们反正是上头怎么讲、我们怎么做,同我们没有关系的”,“(天天24小时来跟踪监控限制钟亚芳人身自由)是混饭吃”。且监控人员与警察均称“(钟亚芳)没有犯法”。
          2012年6月5日,桐庐县作风办把对钟亚芳以“缠访户”名义落实二十四小时盯死看牢措施的《桐庐县有序推进“两排查两促进 ”活动》作为公开信息,发布在杭州网上。(见附后证据1)
          在这长达近4年中,这些非法雇请的俞一丕、程晓蔚等社会闲杂人员(监控人员)在2013年10月8日之前的长达2年多中,一直被违法安排在政府保障性住房廉租房(桐庐县桐庐镇惠民小区2幢2单元306室,钟亚芳家对面楼);后经钟亚芳举报后,这些非法雇请的俞一丕、程晓蔚等社会闲杂人员(监控人员)于2013年10月8日起直至今日的长达一年多中,一直被违法安排在政府保障性住房廉租房的配置用房(桐庐县桐庐镇惠民小区8幢3楼,钟亚芳家隔壁楼)(见附后证据3)。 
         更甚,被控告人为掩盖上述违法犯罪事实变相杀钟亚芳母女灭口,从2014年4月起又滥用职权公然违法在没有《辞退证明书》下非法停发已被其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且无劳动能力钟亚芳的病假工资,每天需靠服用药物与加强营养等维持生命的核污染与上访被精神病致病重受害者钟亚芳与其单亲年幼核污染被害女儿钟知含维持生命的生活来源被断绝,直至今日已长达14个月,同时各部门互相勾结联合封杀信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等救济途径,且不准钟亚芳外出求救等。—-被控告人要明目张胆地一边每月花几万元公共财政资金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一边又非法停发病假工资断绝生活来源“关起门来”活活饿死、病死、迫害死惊天之冤证据确凿的单亲核污染被害钟亚芳、钟知含母女变相杀人灭口!钟亚芳、钟知含母女求生不能却又无处伸冤!
         为维护合法权益,为活命,钟亚芳与钟亚芳年迈70多的父母无数次地向各有关部门及相关领导提出控告与求救,甚至钟亚芳年迈70多的母亲被逼2次进京上访。但无法无天的被控告人却坚持违法,坚持要置钟亚芳、钟知含母女于死地,坚持睁眼造假,坚持欺下瞒上,坚持对钟亚芳与其年迈父母的合理合法诉求拒不理睬(拒不恢复钟亚芳人身自由、拒不发病假工资给钟亚芳)!而面对惨无人道令人发指的残酷迫害,钟亚芳年迈70多的父母已先后双双病倒卧床不起!
        自2015年5月19日起,浙江省委第六巡视组开始巡视桐庐县,为维护合法权益,为活命,今惨遭迫害求生不能的弱女子钟亚芳在非法雇请的社会闲杂人员(监控人员)的跟踪监控下到桐庐县信访局向浙江省委第六巡视组巡视桐庐组提出控告与求救,1、请求立即依法撤除非法雇请已近4年的俞一丕、程晓蔚等社会闲杂人员(监控人员)以及警察 ,恢复身患重病的信访人(合法公民)钟亚芳人身自由; 2、请求立即依法把非法停发的病假工资发给钟亚芳,让每天需靠服用药物与加强营养等维持生命的核污染与上访被精神病致病重受害者钟亚芳与其单亲年幼核污染被害女儿钟知含有饭吃;3、请求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方毅、王建平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以维护钟亚芳母女的合法权益,以示党纪国法的存在! 
                              控告人:钟亚芳
                              2015年5月27日 

       
     
  • 浙江钟亚芳72岁母亲进京上访被截访失去人身自由

    为救将被无法无天丧尽天良的浙江桐庐县政府、桐庐县公安局的枉法官员滥用职权公然违法,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下,一边非法每月花几万元雇请监控人员(社会流氓)联同警察24小时严密监控限制人身自由(至今已长达3年多),一边又非法停发病假工资断绝生活来源(至今已长达10个多月),同时封杀申请仲裁、法院起诉等一切救济渠道,“关起门来”活活饿死、病死、迫害死的病重女儿钟亚芳与其年幼核污染被害外甥女钟知含,钟亚芳年迈72岁的母亲被逼无奈再次进京上访。
    结果今天(2月2日)上午,钟亚芳的母亲到达北京国家信访局时,就遭到不明身份的人跟踪监控,后钟亚芳母亲无奈只能离开国家信访局,不明身份的人就一直跟踪监控她,后已72岁的钟亚芳母亲被3名不明身份的人劫持到车里(其中2名男的,一名女的)失去人身自由,期间老人曾打电话给女儿钟亚芳,钟亚芳叫非法限制其母亲人身自由的人接电话,其中一名不明身份的男的接的电话,钟亚芳质问其“你们是哪里的,我母亲在北京犯法了吗?凭什么把我母亲劫持到车里不准她下车去上访”,而该男的却荒唐称“我们是哪里的不需要告诉你,你母亲在北京没有犯法,我们是在保护她,有你这样不孝敬的女儿吗?叫72岁的母亲来北京上访”——显然这是桐庐县当局的截访人员,也只有桐庐县当局的截访人员才会说出如此卑鄙无耻之话,做出如此卑鄙无耻之事。
    后钟亚芳母亲又被关到了她上次(2014年12月29日)去北京上访时被截访所关的房间,由2名自称是“杭州市驻京办的工作人员”看押,且杭州市驻京办的工作人员说“桐庐县跟他们说事情都已经解决好了,没有人监控,病假工资也发了”。钟亚芳母亲说“如果解决我今天就不来了,女儿还是每天被监控,监控人员就住在隔壁的房子里,10个月的病假工资也没发”,钟亚芳母亲还把身患重病(核污染、核污染病体长出几十个肿块、肝脏占位、甲状腺占位、高血压病等)女儿钟亚芳每天被每月花几万元雇请的俞一丕、程晓蔚等监控人员(社会流氓)联同警察24小时严密监控限制人身自由的视频等证据材料交给了他们。现钟亚芳年迈72岁的母亲仍被控制在那个房间里失去人身自由,而钟亚芳年迈72岁的母亲身患胸主动瘤与高血压等病。
    钟亚芳
    2015-2-2
               
     

  • 浙江钟亚芳状告桐庐县政府“二十四小时盯死看牢”的诉状

    原告:钟亚芳,女,1967年3月5日出生,住浙江桐庐县桐庐镇惠民小区7幢510室,电话:15306516215。
    被告:桐庐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迎春南路298号。
        法定代表人:方毅,县长。 
    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被告作出对原告以“缠访户”落实二十四小时盯死看牢措施的行政行为违法;
    2、判令被告撤销其作出对原告以“缠访户”落实二十四小时盯死看牢措施的违法行政行为,还原告人身自由;
        3、判令被告在杭州网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246648元(1229天),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5判令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一、被告桐庐县人民政府作出对原告钟亚芳以“缠访户”落实二十四小时盯死看牢措施的行政行为违法,没有法律依据。
    2012年6月5日,桐庐县作风办把被告桐庐县人民政府作出对原告钟亚芳以“缠访户”落实二十四小时盯死看牢措施的《桐庐县有序推进“两排查两促进 ”活动》一文发布在杭州网上。   
    原告钟亚芳因维护自己与核污染被害女儿钟知含的合法权益被逼进京依法向中央各有关部门反映冤情而被打击报复非法关进黑监狱和杭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精神病院)近2年致病重,于2011年7月22日释放回家。从病重核污染病体长出几十个肿块、肝脏占位、甲状腺占位、高血压病等)钟亚芳回家之日起,即被被告桐庐县人民政府打着“维稳”的旗号非法作出对钟亚芳以“缠访户”落实二十四小时盯死看牢措施,每天被桐庐县公安局及其城北派出所警察与桐庐县中医院(钟亚芳的原工作单位)雇请的监控人员联合实施以“监视居住”的方法非法24小时严密监控限制其人身自由,直至今日(2014年12月2日)已长达3年多,且被告桐庐县人民政府至今拒不依法撤销,现仍在肆无忌惮地进行中,求生不能! 桐庐县中医院为“长期对钟亚芳二十四小时盯死看牢的这一维稳任务”每月花几万元承包给了桐庐县桐庐镇无业人员俞一丕,俞一丕叫来程晓蔚等社会无业人员执行如上决定。
    在这长达3年多中,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与没有《监视居住决定书》等任何执法凭证下,身患重病的合法公民钟亚芳被警察与违法雇请的监控人员强制不准离开桐庐镇,甚至钟亚芳(或钟亚芳与其母亲等任何人一起)走出居住的惠民小区就被监控人员跟随左右严密监控,被不准家人单独陪同病重的钟亚芳接受手术等救治生命,敏感时期钟亚芳被强制不准走出家门(如2013年10月汪洋副总理等中央领导来桐庐县视察)。要离开桐庐镇去杭州法院开庭或治病等等一切都必须经“领导”的批准同意后,再由3至5名(违法雇请的俞一丕等监控人员或与桐庐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警察或协警及桐庐县中医院保卫科人员)一起非法押送前往,否则,只要“领导”不同意,就连非法押送前往也被强制不准。期间因“领导”不同意,钟亚芳被违法雇请的俞一丕等监控人员与桐庐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原副所长黄鹏、副所长陈中华、民警徐鸣等警察在桐庐县长途汽车站等大庭广众之下,无数次地强制不准买票离开桐庐镇(有时被使用暴力、有时被抓进派出所)。更有甚者,违法雇请的监控人员与警察强制不准从今年4月起又被在没有《辞退证明书》下无故停发病假工资断绝生活来源的病重钟亚芳外出借钱、外出求救。他们一边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一边断绝生活来源,企图“关起门来”活活饿死、病死惊天之冤证据确凿的病重核污染被害钟亚芳、钟知含母女以达变相杀人灭口之目的!
    监控人员称“只要钟亚芳活着都要被监控”,“我们反正是上头怎么讲、我们怎么做,同我们没有关系的”,“我们是混饭吃”。而监控人员与警察却都称“钟亚芳没有犯法”。
    特别说明:20131226日身患重病的合法公民钟亚芳曾历经艰险逃出无法无天非法24小时严密监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桐庐县,逃到北京暂获人身自由, 在钟亚芳依法向中纪委、公安部等举报控告后,于2014130日傍晚(大年三十)自行买票回到家中与父母、孩子团聚,但自钟亚芳回家之日起,即又继续每天被桐庐县公安局及其城北派出所警察与桐庐县中医院雇请的俞一丕、程晓蔚等监控人员联合实施以“监视居住”的方法非法24小时严密监控限制其人身自由,直至今日(2014年12月2日)仍在肆无忌惮地进行中
    俞一丕、程晓蔚等监控人员在2013年10月8日之前的长达2年多中,一直被违法安排在政府保障性住房廉租房(桐庐县桐庐镇惠民小区2幢2单元306室,钟亚芳家的对面);后经钟亚芳举报后,俞一丕、程晓蔚等监控人员于2013年10月8日起直至今日(2014年12月2日)的长达一年多中一直被违法安排在政府保障性住房廉租房的配置用房(桐庐县桐庐镇惠民小区8幢3楼,钟亚芳家的隔壁)。
    以上事实由附后U盘中钟亚芳拍下的其中17个视频和视频中钟亚芳与非法实施24小时严密监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俞一丕等监控人员、以及警察的对话文字整理,以及桐庐县作风办发布在杭州网上白纸黑字载明桐庐县人民政府作出对钟亚芳以“缠访户”落实二十四小时盯死看牢措施的《桐庐县有序推进“两排查两促进 ”活动一文等证据确凿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且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
    而原告钟亚芳只是一名惊天之冤的核污染与上访被精神病致病重受害者,是一名遵纪守法的合法公民,显然不是监视居住的对象,且被告桐庐县人民政府也不是司法机关无权作出对钟亚芳以“缠访户”落实二十四小时盯死看牢措施,但却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下,已被告桐庐县人民政府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打着“维稳”的旗号非法作出对钟亚芳以“缠访户”落实二十四小时盯死看牢措施,每天被桐庐县公安局及其城北派出所警察与桐庐县中医院每月花几万元雇请的俞一丕、程晓蔚等监控人员(社会无业人员)联合实施以“监视居住”的方法非法24小时严密监控限制其人身自由,直至今日(2014年12月2日)已长达3年多,且被告桐庐县人民政府至今拒不依法撤销,现仍在肆无忌惮地进行中,求生不能!
    二、被告桐庐县人民政府依法应当赔偿。
        被告桐庐县人民政府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打着“维稳”的旗号非法作出对钟亚芳以“缠访户”落实二十四小时盯死看牢措施,以“监视居住”的方法非法24小时严密监控限制身患重病的合法公民钟亚芳人身自由至今长达3年多,且至今拒不依法撤销,造成原告钟亚芳巨大的身心伤害、精神摧残,不仅人身自由被长期非法限制,人格尊严被侮辱,名誉被毁,且病重的躯体疾病被延误治疗,疾病被加重恶化求生不能,严重侵犯了钟亚芳的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以及生命健康权同时也造成钟亚芳的父母、孩子严重的身心伤害,整日在担惊受怕中度过;甚至造成每天需靠服用药物与加强营养等维持生命的病重钟亚芳与其年幼的单亲核污染被害女儿钟知含将被一边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一边断绝生活来源关起门来活活饿死、病死!
    现原告钟亚芳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公正司法,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以示法律的存在。
    此致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钟亚芳
                                 2014年12月

  • 被精神病者钟亚芳状告杭州市公安局的行政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 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钟亚芳,女,196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桐庐镇惠民小区7幢510室,电话;
     15306516215 。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市公安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华光路35号。法定代表人柯良栋,局长。
      申请人钟亚芳与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申请人钟亚芳不服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2)杭上行初字第31号行政裁定书、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杭行终字第196号行政裁定书、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杭行申字第55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2条、6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2条、73条之规定,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2)杭上行初字第31号行政裁定书、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杭行终字第196号行政裁定书、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杭行申字第55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2依法受理发回原审法院实体审理本案。
                      事实与理由: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2)杭上行初字第31号行政裁定书、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杭行终字第196号行政裁定书、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杭行申字第55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钟亚芳于2011年8月3日提起诉讼并没有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理由如下 :
         一、 钟亚芳于2011年8月3日距离其2011年7月22日解除非法收容治疗仅11天提起诉讼没有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钟亚芳被解除杭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非法收容治疗的时间是2011年7月22日,起诉时间是2011年8月3日,从解除非法收容治疗到起诉中间相隔仅11天,这样的时间间隔,没有超过任何的法定起诉期限。
        钟亚芳没有经过法院判决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存在法定代理人之说,钟亚芳的父亲钟宜根不具备钟亚芳法定代理人资格,属无权代理,杭州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3月26日以不具备钟亚芳法定代理人资格的父亲钟宜根为钟亚芳的法定代理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显然违法无效,不具法律效力,不具备钟亚芳法定代理人资格的父亲钟宜根收到该《行政复议决定书》为无效送达,不能作为本案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三、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杭行申字第55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第2页认为,根据钟亚芳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交的《行政起诉状》第5页第四点《需要说明的问题》内容显示:“由于被羁押,进行复议时,由原告父亲(钟宜根,71岁)代为进行”,据此本院二审对案涉相关行政复议的效力予以认可,符合钟亚芳的上述自认,也符合本案实际。以上论断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
    1、起诉状第5页第四点《需要说明的问题》中钟亚芳述明由于被羁押,进行复议时,由原告父亲(钟宜根,71岁)代为进行,复议决定作出后,他病恨交加,再也无力支撑,今年7月底,原告终于离开了精神病院、得以提起本次诉讼”这段话只是描述提起诉讼的背景情况,并不能改变钟亚芳的父亲钟宜根不具备钟亚芳法定代理人资格无权代理的事实,原先钟亚芳因上访而被非法羁押在杭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精神病院)内对父亲申请行政复议以及杭州市人民政府以不具备其法定代理人资格的父亲钟宜根为其法定代理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之事毫不知情钟亚芳于2011年7月22日从精神病院出来后,也从没有自认其父亲钟宜根为其法定代理人代其进行行政复议程序也从没有认可这份以不具备其法定代理人资格的父亲钟宜根为其法定代理人作出的杭政复决(2010)2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效力,否则钟亚芳就无需提起诉讼了。
    2、该《行政复议决定书》白纸黑字载明是以钟亚芳的父亲钟宜根为钟亚芳的法定代理人作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四条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可见定代理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法定代理人所代理的被代理人必须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不存在所谓的被代理人钟亚芳自认其父亲钟宜根为其法定代理人代其进行行政复议程序之说。 以钟亚芳的父亲钟宜根为钟亚芳的法定代理人代其进行行政复议程序是否合法有效以钟亚芳的父亲钟宜根为钟亚芳的法定代理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否合法有效,则取决于钟亚芳的父亲钟宜根是否具备钟亚芳法定代理人资格。 而钟亚芳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存在法定代理人之说,所以钟亚芳的父亲钟宜根不具备钟亚芳法定代理人资格,而以不具备钟亚芳法定代理人资格的父亲钟宜根为钟亚芳的法定代理人代其进行行政复议程序显然违法无效不具备钟亚芳法定代理人资格的父亲钟宜根为钟亚芳的法定代理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显然违法无效。
         四、杭州市中级法院早已于2011年12月14日再审纠错依法确认了钟亚芳的“民事行为能力”,恢复审理了钟亚芳诉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杭民再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此证明钟亚芳从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存在杭州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3月26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中所称的“法定代理人”之说; 且在本案中,钟亚芳的诉讼主体资格已得到上城区法院与杭州市中级法院以及杭州市公安局的认可
     综上所述,钟亚芳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存在法定代理人之说,钟亚芳的父亲钟宜根不具备钟亚芳法定代理人资格,属无权代理,杭州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3月26日以不具备钟亚芳法定代理人资格的父亲钟宜根为钟亚芳的法定代理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显然违法无效,不具法律效力, 不具备钟亚芳法定代理人资格的父亲钟宜根收到该《行政复议决定书》为无效送达,不能作为本案诉讼时效的起算点,钟亚芳从没有自认且依法不存在所谓的被代理人钟亚芳自认其父亲钟宜根为其法定代理人代其进行行政复议程序之说,钟亚芳于2011年8月3日距离其2011年7月22日解除非法收容治疗仅11天提起诉讼并没有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2)杭上行初字第31号行政裁定书、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杭行终字第196号行政裁定书、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杭行申字第55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认定钟亚芳于2011年8月3日提起诉讼已经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系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故钟亚芳依法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1、依法撤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2)杭上行初字第31号行政裁定书、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 )浙杭行终字第196号行政裁定书、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杭行申字第55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2、依法受理发回原审法院实体审理本案。
    此致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钟亚芳   
                                   2014年11月18日
      :证据清单以及相关证据。          
                 证 据 清 单   
    证据1、2009年12月8日杭州市公安局第 139号《肇事精神病患者收容治疗通知书》(1页)。
    证据2、2011年7月22日《杭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肇事肇                                 祸精神病人解除监护治疗通知书》(1页)
    证据3、钟亚芳于2011年8月3日依法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EMS邮件凭证(1页)。
    证据4、2011年12月14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纠错作出的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1)浙杭民再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2页)。
    证据52010年3月26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以钟亚芳的父亲钟宜根为钟亚芳的法定代理人作出的杭政复决(2010)2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共5页)。
    证据6、2010年3月29日杭州市法制办将杭政复决(2010)2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用挂号信邮寄地址是“桐庐县桐君街道惠民小区7幢501室”的交寄整付零寄给据邮件清单(1页)。
    证据7桐庐县公安局委托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于2008年10月13日做出的钟亚芳女儿钟知含核污染被害的华夏物鉴中心【2008】医鉴字第175号《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书》(11页)。
    证据8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于2008年5月30日做出的钟亚芳核污染受害的华夏物鉴中心【2008】医鉴字第84号《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书》( 10页)。                           
                                   提交人:钟亚芳
                               2014年11月18 日

  • 浙江钟亚芳就被停发病假工资的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钟亚芳,女,1967年3月5日出生,住桐庐县桐庐镇惠民小区7幢510室,电话15306516215。
    被申请人:桐庐县中医院,地址:桐庐县开元街180号,法定代表人:刘柏洪,职务:院长。
                     仲裁请求
    1、裁定桐庐县中医院向钟亚芳支付自2014年4月起至2014年10月无故停发的病假工资14972元。
    2、裁定桐庐县中医院在被有关部门鉴定钟亚芳患“偏执性精神障碍”的《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书》未被依法撤除前向钟亚芳支付与同单位精神病长病假职工胡某某一样不扣除的20%病假工资,自2014年1月起至2014年10月7081元。
        3、裁定桐庐县中医院向钟亚芳支付处理此事产生的各种费用。
                     事实和理由
    钟亚芳是桐庐县中医院的长病假职工,主管护师,工龄29年,病假8年,是位单亲母亲,其单亲女儿钟知含是个需靠加强营养等维持生命的核污染被害失去健康的孩子,钟亚芳本人是浙一医院核医学科放射性核素氯化89锶误注事故致核污染受害者,因依法进京上访遭打击报复被非法关黑监狱与精神病院近2年致核污染病体长出几十个肿块、肝脏占位、甲状腺占位、高血压病等多种疾病危及生命,被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下以“精神病”每月花几万元雇请俞一丕、程晓蔚等监控人员联同警察以“监视居住”的方法非法24小时严密监控限制人身自由至今已长达3年多,且现仍在肆无忌惮地进行中。现钟亚芳每天需靠服用中西药以及加强营养等维持生命,被上访控告的对象桐庐县公安局委托并提供鉴定材料鉴定成患“偏执性精神障碍、无受处罚能力”的《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书》未被依法撤销,多年来为救治、维持核污染被害母女生命等已致负债累累,而对钟亚芳母女的种种非法侵害至今无人处理、至今未给予任何赔偿。
     但从2014年4月起,桐庐县中医院滥用职权无故停发了钟亚芳本已扣发的病假工资(至今未见《辞退证明书》),断绝了已被其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病重钟亚芳与其单亲核污染被害女儿钟知含维持生命的生活来源,至今7个月,令人发指的残酷迫害已致钟亚芳病情加重,钟亚芳母女将被滥用公权力残忍一边花钱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一边非法停发病假工资断生活来源“关起门来”活活饿死、病死、迫害死!
    现桐庐县中医院院长刘柏洪等嚣张称“没有劳动仲裁的裁定结果,不可能发给你病假工资”。
    桐庐县中医院的违法行为严重侵犯了钟亚芳的合法权益,为维护
    合法权益,求生不能的弱女子钟亚芳依法申请劳动仲裁,请依法受理并公正裁决,支持钟亚芳的仲裁请求,让钟亚芳母女有饭吃。
    此致
    桐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钟亚芳  
                                       2014年10月20日

  • 呼吁关注-声援浙江钟亚芳

    浙江桐庐的钟亚芳母女,在双双受了核污染之后,钟亚芳又被精神病两年,然后就一直被监控-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接着又停发了她的病假工资;长期以来,这病中的母女俩只能靠社会大众的救济生存…… 钟亚芳时常打电话给我,哭诉种种(使心如刀绞)!
    目前,她们母女病情均在不断恶化,无钱医治……
    本人代表良知未泯正义之士,抗议桐庐当局的残暴!强烈要求浙江当局撤去桐庐非法监控钟亚芳雇佣人员,发还其病假工资,依法追究迫害钟亚芳母女的违法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呼吁对钟亚芳实施法律援助!
    官方媒体的良心都随着李翔之死被葬进了坟墓(对钟亚芳的不幸,或闭眼或绕行)!本人心急如焚!故向你们——善良正义朋友发出呼救:请您帮帮钟亚芳母女吧!关注弱者是良知的责任!关于钟亚芳的案情及近况可关注其微博!
     
    您若愿意声援关注钟亚芳就将实名和电话发到zyf20061221@163.com 邮箱或发在网址上!
    签名网址:

    (13)2014年10月12日_陈燃_新浪博客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c71c9af0102v3b8.html
     
     
     
    起草人:陈树花   电话:15100614713   qq:970776018
     
     
                                       
                        2014.10.122216
     
    钟亚芳电话:13175113603     15306516215   qq: 2523704027
     
    钟亚芳住址:浙江省桐庐县桐庐镇惠民小区7510
     
     
     
    支持者实名联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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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被精神病钟亚芳的父母声明女儿无精神病

    ——再次强烈要求依法撤除监控人员还人身自由!还病假工资
     
    桐庐县人民政府并县长方毅:
    桐庐县公安局并局长王建平:
    桐庐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并叶忠华所长:
    桐庐县中医院并院长刘柏洪:
      
        我们是求生不能病重访民钟亚芳的父母,你们一边非法24小时严密监控限制钟亚芳人身自由,一边又停发其病假工资断绝生活来源,她依法上访讨公道又被打击报复非法关黑监狱67天、非法关精神病院592天以及非法“监视居住”3年多致病重(核污染病体长出几十个肿块、肝脏占位、甲状腺占位、高血压病等)。现钟亚芳与其才15岁的单亲核污染被害女儿钟知含病情加重,如果你们再坚持继续这样非法残酷迫害她们,则一定会导致钟亚芳母女被“关起门来”活活饿死、病死的惨案发生!两条无辜生命将被你们非法剥夺! 且鉴于监控人员对钟亚芳称“叫我们来监控的原因是讲钟亚芳有精神病”、“只要钟亚芳活着都要被监控”、“我们反正是上头怎么讲、我们怎么做 、同我们没有关系的 、是混饭吃”,而非法限制钟亚芳人身自由的监控人员与警察都称“钟亚芳没有犯法”。
     
    为此作为钟亚芳的父母我们今不得不再次向你们声明钟亚芳从未患精神病。
    偏执性精神障碍系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与桐庐县公安局、桐庐县卫生局、桐庐县中医院联合伪造
    这份由不具主体资格的桐庐县公安局非法委托并提供虚假鉴定材料于2009年12月2日伪造出荒唐论为“(病程已逾两年)偏执性精神障碍、无受处罚能力、建议给予医疗监护”的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2009)司鉴字第148号《司法精神疾病鉴定意见书》不仅程序严重违法、且实体内容虚假、鉴定结论错误、甚至内容不齐全连鉴定人员签名都没有,根本不具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且我们也从来没有认可过。
       (2)、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早已于2011年12月14日依法确认钟亚芳“从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即确认钟亚芳“从未患伪造的偏执性精神障碍”)。只要思维正常的成年人都知道:一个在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钟亚芳又岂会是“精神病人”?!
       3)、核污染受害的钟亚芳虽因给有桐庐县公安局自己委托做出司法鉴定结论的核污染被害女儿钟知含依法上访控告包庇凶手制造冤案的枉法官员,而被打击报复造假陷害非法关进桐庐县第三人民医院精神病病房1天2晚,以及被非法关进杭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精神病强制所)长达591天,受尽非人折磨致多种疾病危及生命,但伪造的“偏执性精神障碍”却因钟亚芳言行、思维正常而并没有被精神病院使用任何精神病药物进行治疗。
         
        另,退一万步讲,即便你们为欺下瞒上而非要认定钟亚芳是“精神病人”,则你们也无权以言代法、滥用公权力公然违法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下雇请俞一丕、程晓蔚等监控人员(社会无业人员)以“监视居住”的方法非法24小时严密监控限制身患重病的钟亚芳人身自由并由警察联合实施 更无权一边非法24小时严密监控限制人身自由一边又停发病假工资断绝生活来源“关起门来”活活饿死、病死病重的钟亚芳与其单亲年幼的核污染被害女儿变相杀人灭口!
     
    人命关天!两条无辜生命!——已年迈的我们今再次强烈要求你们立即停止以“精神病”名义非法残酷迫害身患重病的核污染被害者钟亚芳母女,立即依法撤除公然违法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下每月花几万元雇请已3年多的俞一丕、程晓蔚等监控人员,还身患重病访民(合法公民)钟亚芳人身自由!立即把维持核污染被害钟亚芳母女生命的病假工资还给钟亚芳,让已被断绝生活来源6个月的核污染与上访被精神病致病重受害者钟亚芳与其年幼单亲核污染被害女儿钟知含有饭吃。
     
     
                     声明人:钟宜根、许柏凤
                             2014-9-25

  • 浙江被精神病者钟亚芳控告桐庐法院剥夺诉讼权利

    控告人:钟亚芳,女,汉族,1967年3月5日,家住浙江省桐庐县桐庐镇惠民小区7幢510室,电话15306516215。
        被控告人: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控告请求:
       1、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对起诉桐庐县第三人民医院一案依法立案或出具不予受理裁定。
        2、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起诉桐庐县人民政府一案依法立案或出具不予受理裁定。
        3、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起诉桐庐县公安局、桐庐县卫生局一案依法立案或出具不予受理裁定。
                             事实与理由:
         一、 本人钟亚芳于2013年7月5日依法向桐庐县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见附后邮政EMS单,查询法院已收到),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桐庐县第三人民医院立即停止侵权,为原告钟亚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公开赔礼道歉;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费50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但时至今日(已超出法定时间长达14个多月),桐庐县人民法院仍坚持继续公然违法,既不依法立案,也不出具不予受理裁定,故意非法剥夺当事人钟亚芳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导致当事人钟亚芳无法通过司法途径维护合法权益,严重侵犯了当事人钟亚芳的合法权益,严重破坏了国家法律的事实,严重败坏了法院的形象。
         二、 本人钟亚芳于2013年7月15日依法向桐庐县人民法院提交了行政起诉状“请求依法确认被告桐庐县人民政府将原告钟亚芳关押在桐庐—上海快乐度假村67天的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见附后EMS邮寄清单,查询法院已收到)。
        但时至今日(已超出法定时间长达13个多月),桐庐县人民法院仍坚持继续公然违法,既不依法立案,也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故意非法剥夺当事人钟亚芳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导致当事人钟亚芳无法通过司法途径维护合法权益,严重侵犯了当事人钟亚芳的合法权益,严重破坏了国家法律的事实,严重败坏了法院的形象。
    三、 本人钟亚芳于2013年7月16日依法向桐庐县人民法院提交了行政起诉状“请求依法确认被告桐庐县公安局、桐庐县卫生局隐瞒原告钟亚芳亲属将一没精神病、二没违法的原告钟亚芳关进桐庐县第三人民医院精神病病房的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见附后EMS邮寄清单,查询法院已收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但时至今日(已超出法定时间长达13个多月),桐庐县人民法院仍坚持继续公然违法,既不依法立案,也不出具不予受理裁定,故意非法剥夺当事人钟亚芳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导致当事人钟亚芳无法通过司法途径维护合法权益,严重侵犯了当事人钟亚芳的合法权益,严重破坏了国家法律的事实,严重败坏了法院的形象。    
        为依法向桐庐县人民法院提起起诉的案件能够依法立案或出具不予受理裁定,期间,仅桐庐县人民法院院长每月15日的接待日、本人钟亚芳忍着全身病痛在桐庐县当局公然违法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下每月花几万元雇请的监控人员(社会无业人员)非法押送下已去向接访的各位院长反映过8次,并找过立案庭庭长5次。
        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法保障当事人钟亚芳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今特再次提出控告:1、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对起诉桐庐县第三人民医院一案依法立案或出具不予受理裁定。 2、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起诉桐庐县人民政府一案依法立案或出具不予受理裁定。3、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起诉桐庐县公安局、桐庐县卫生局一案依法立案或出具不予受理裁定。——还当事人钟亚芳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以示法律的存在!
                          控告人:钟亚芳    
                           2014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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