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钟亚芳,女,196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桐庐镇惠民小区7幢510室,电话15306516215。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柯良栋,局长,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华光路35号。
申请人钟亚芳因与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2)杭上行初字第31号行政裁定、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杭行终字第196号行政裁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2条、6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2条、73条之规定(具体条文内容见本再审申请书第14页),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依法再审,纠正错案,撤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2)杭上行初字第31号《行政裁定书》、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杭行终字第196号《行政裁定书》;
2、被申请人承担案件的全部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钟亚芳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应按“从知道之日” 并“自2011年7月22日解除强制收容治疗”起不超过2年计算,钟亚芳于2011年8月3日提起的行政诉讼没有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一、二审裁定认定钟亚芳于2011年8月3日提起的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错误,没有事实根据,违反法律规定。
1、钟亚芳因给单亲核污染被害女儿钟知含讨公道被逼上访而于2009年12月9日至2011年7月22日一直被杭州市公安局以“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精神病人”非法关押在杭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强制收容治疗”(见证据1、2、10、17),人身自由被限制,直到2011年7月22日解除“强制收容治疗”。
2、钟亚芳没有经过法院判决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009年12月8日,杭州市公安局作出第139号《肇事精神病患者收容治疗通知书》对钟亚芳收容治疗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并未告知钟亚芳,也未向钟亚芳送达第139号《肇事精神病患者收容治疗通知书》(注:此一审、二审裁定书已载明“经审理查明:该通知书于次日留置送达钟亚芳家属<钟亚芳之父钟宜根>”),也未告知诉权与起诉期限(见证据1)。
因此,结合上述1、2点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之规定,钟亚芳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应按“从知道之日”并“自2011年7月22日解除强制收容治疗”起不超过2年计算(即至2013年7月21日止),钟亚芳于2011年8月3日(即距离解除强制收容治疗仅11天)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见证据3),符合法律规定,没有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一、二审裁定认定钟亚芳于2011年8月3日(即距离解除强制收容治疗仅11天)提起的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错误,没有事实根据,违反法律规定。
另注:一审裁定认定钟亚芳于2012年8月30日提起行政诉讼错误,此二审裁定已纠错,确认钟亚芳于2011年8月3日提起行政诉讼。
二、钟亚芳依法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存在法定代理人之说,钟亚芳的父亲钟宜根不具备钟亚芳法定代理人资格,一、二审裁定以“杭州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3月26日以不具备钟亚芳法定代理人资格的父亲钟宜根为法定代理人作出的违法无效、且未向被非法关押在安康医院内的钟亚芳送达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计算起诉期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以已超过15日的法定起诉期限而驳回钟亚芳于2011年8月3日提起的行政诉讼”,违法、错误。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明确“无民事行为能力”与“无受处罚能力”是二个完全不同的司法精神病鉴定概念(见证据9)。非常遗憾地是,杭州市公安局、杭州市人民政府、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二者混为一谈,以为鉴定钟亚芳的所谓“无受处罚能力”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见证据 8),对科学的无知酿成了将被世人耻笑的典型案例。杭州市中级法院于2011年12月14日依法撤销了杭州市中级法院于2010年4月22日违法错误认定钟亚芳“无民事行为能力”的(2010)浙杭民终字第412号民事裁定书(见证据 6),依法确认了钟亚芳的“民事行为能力”,恢复审理了钟亚芳诉浙一医院的医疗损害赔偿案(见证据7——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杭民再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此证明钟亚芳从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之规定,认定与宣告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的职权,其他任何机构和组织不具有这一职权(包括杭州市人民政府),钟亚芳没有经过法院判决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存在法定代理人之说,钟亚芳的父亲钟宜根不具备钟亚芳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资格,杭州市人民政府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钟亚芳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以钟亚芳的父亲钟宜根为钟亚芳的法定代理人身份受理案件并于2010年3月26日以钟亚芳的父亲钟宜根为法定代理人作出杭政复决【2010】2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违法无效(见证据4)。更何况,该《行政复议决定书》并未向被非法关押在杭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内的钟亚芳送达(见证据5)。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不服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申请人的拘束,不适用于钟亚芳。所以,钟亚芳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不适用15日的时效。
因此,钟亚芳依法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存在法定代理人之说,钟亚芳的父亲钟宜根不具备钟亚芳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资格,一、二审裁定以“杭州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3月26日以不具备钟亚芳法定代理人资格的父亲钟宜根为法定代理人作出的违法无效、且未向被非法关押在安康医院内的钟亚芳送达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计算起诉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以已超过15日的法定起诉期限而驳回钟亚芳于2011年8月3日提起的行政诉讼”,违法、错误。
三、 二审裁定认定“以不具备钟亚芳法定代理人资格的父亲钟宜根为法定代理人作出的杭政复决(2010)2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有效”是错误、背离事实、违反法律,且弄虚作假、断章取义、故意隐瞒有关“《行政复议决定书》是以不具备钟亚芳法定代理人资格的父亲钟宜根为法定代理人作出不具法律效力、且未向被非法关押在安康医院内的钟亚芳送达”的上诉内容。
在《行政上诉状》和2013年6月7日二审当庭书面提供并陈述的《对杭州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3月26日以钟亚芳父亲钟宜根为法定代理人作出的杭政复决(2010)2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不具法律效力以及钟亚芳于2011年8月3日提起的诉讼没有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补充说明》、以及二审庭审笔录中(见证据 11、12、13 ),白纸黑字载明:有关“钟亚芳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存在法定代理人之说,其父亲钟宜根不具备钟亚芳法定代理人资格,杭州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3月26日以钟亚芳父亲钟宜根为法定代理人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不具法律效力、且未向被非法关押在安康医院内的钟亚芳送达”的上诉内容,但在二审裁定书中却被弄虚作假、断章取义、故意隐瞒而找不到有关这些上诉内容的描述,被荒唐成“钟亚芳不服原审裁定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非经本人授权,任何人无权代为行事,本案所涉及行政复议未经上诉人授权,由上诉人父亲代为提出,其行政复议决定对上诉人不产生任何效力”。甚至在一、二审裁定书中均被弄虚作假而找不到任何有关“《行政复议决定书》是以钟亚芳的父亲钟宜根为法定代理人作出且未向钟亚芳送达”这一客观事实的描述,而在《行政复议决定书》和钟亚芳提供给一审法院的《证据说明》、以及《行政复议决定书》邮寄清单中也都白纸黑字载明着这一客观事实(见证据4、5 、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之规定,“法定代理人”是法律的规定,以“钟亚芳父亲钟宜根为钟亚芳法定代理人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据的效力”并不是钟亚芳认可或者不认可的问题,而是需法院依法审查“钟亚芳究竟是否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亲钟宜根究竟是否具备钟亚芳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资格?”并予以确认的问题,二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理应知道这一基本常识 !起诉状中(见证据14),钟亚芳述明“由于被羁押,进行复议时,由原告父亲(钟宜根,71岁)代为进行。复议决定作出后,他病恨交加,再也无力支撑,今年7月底,原告终于离开了精神病院,得以提起本次诉讼。”这只是描述了一种事实,用以介绍提起诉讼的背景情况,并不代表钟亚芳认同父亲的行为、认可《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效力,否则钟亚芳就无需提起诉讼了。然而,二审裁定却如获至宝,竟荒唐以此作为认定《行政复议决定书》效力的依据,表述为:“本院认为,关于案涉杭政复决(2010)29号行政复议决定的效力,本院注意到上诉人钟亚芳在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时,曾特别说明:‘由于被羁押,进行复议时,由原告父亲钟宜根代为进行’,因此,相关行政复议的效力应予认可”。
“原告父亲代为进行”与“授权原告父亲进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相互替代;况且《行政复议决定书》白纸黑字载明“是以钟亚芳父亲钟宜根为法定代理人作出、而不是钟亚芳授权其父亲钟宜根作出”;二审裁定挑出的“毛病”,不能改变钟亚芳父亲钟宜根不具备钟亚芳法定代理人资格的事实,不能改变《行政复议决定书》产生于“无权代理”的事实,反而暴露出其认定“以不具备钟亚芳法定代理人资格的父亲钟宜根为法定代理人作出的杭政复决(2010)2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有效”是错误、背离事实、违反法律,也说明以《行政复议决定书》有效作为维持一审裁定的理由不能成立。
另特别说明:钟亚芳对其父亲钟宜根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之事,毫不知情。
四、 一审裁定认定“杭州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3月29日将《行政复议决定书》邮寄送达钟亚芳”错误,没有任何依据,二审裁定以“杭州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3月29日将《行政复议决定书》邮寄送达行政复议申请人(即法定代理人钟宜根,系钟亚芳父亲)”而维持一审裁定错误,背离事实,违反法律。
1、由于钟亚芳依法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009年12月9日至2011年7月22日钟亚芳一直被非法关押在杭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强制收容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之规定,杭州市人民政府2010年3月29日应当将《行政复议决定书》邮寄送达杭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转交并钟亚芳签收,才视为送达钟亚芳。
但杭州市公安局提供给一审法院杭州市人民政府出具的杭政复决(2010)2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邮寄清单白纸黑字载明:2010年3月29日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用挂号信邮寄的地址是“桐庐县桐君街道惠民小区7幢501室” (见证据5,注此邮寄地址7幢501室也是错误,正确应是7幢510室), 而此时钟亚芳却被非法关押在杭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内。
因此,一审裁定认定“杭州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3月29日将《行政复议决定书》邮寄送达钟亚芳”错误,没有任何依据。
2、二审裁定认定“杭州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3月29日将《行政复议决定书》邮寄送达行政复议申请人”,而杭政复决(2010)2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白纸黑字载明: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法定代理人钟宜根,系钟亚芳父亲。且钟亚芳没有经过法院判决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存在法定代理人之说,钟亚芳的父亲钟宜根不具备钟亚芳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资格。
因此,二审裁定以“杭州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3月29日将《行政复议决定书》邮寄送达行政复议申请人(即法定代理人钟宜根,系钟亚芳父亲)”而维持一审裁定“杭州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3月29日将《行政复议决定书》邮寄送达钟亚芳”错误,背离事实,违反法律。
五、一、二审裁定是个自相矛盾的荒唐错误裁定,把钟亚芳的民事行为能力视为儿戏,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杭民再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内容相互矛盾,同时与一、二审法院在本案中自身的行为也自相矛盾、荒唐不堪。
同一个钟亚芳,同样的法院,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适用完全不同的法律判断标准,在钟亚芳诉浙一医院医疗损害民事诉讼一案中,二审杭州市中级法院认定钟亚芳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从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见证据7 —— <2011>浙杭民再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而在钟亚芳诉本案<杭州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中,二审杭州市中级法院却又认定钟亚芳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更为荒唐在本案中,一审杭州市上城区法院与二审杭州市中级法院一边认定钟亚芳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采信以其父亲钟宜根为钟亚芳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作出且未向钟亚芳送达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作为本案定案证据计算起诉期限,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以已超过‘15日’的法定起诉期限驳回钟亚芳于2011年8月3日提起的诉讼”;一边却又自相矛盾地认定钟亚芳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钟亚芳的诉讼主体资格予以认可、且杭州市公安局也对钟亚芳的诉讼主体资格予以认可,钟亚芳作为本案一审原告与二审上诉人不仅参加了一、二审法院对本案的庭审(注:钟亚芳的委托律师只是一般授权委托<见证据13、16> ),而且一、二审法院都对钟亚芳送达了本案裁定书”。以上足以证明一、二审裁定是个自相矛盾的荒唐错误裁定,把钟亚芳的民事行为能力视为儿戏,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杭民再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内容相互矛盾,同时与一、二审法院在本案中自身的行为也自相矛盾、荒唐不堪。
另需说明:钟亚芳不仅依法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根本没有精神病。这份由不具主体资格的桐庐县公安局委托并提供虚假鉴定材料于2009年12月2日伪造出的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2009)司鉴字第148号《司法精神疾病鉴定意见书》不仅程序严重违法、且实体内容虚假、鉴定结论错误、甚至内容不齐全连鉴定人员签名都没有,根本不具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定案证据(见证据8)。
六、在庭审中未出现、更没有经过法庭质证的非法证据入案卷,败露后破坏案卷加以隐藏 。
1、2013年8月14日,钟亚芳去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档案室查阅案卷时,发现在案卷中有“①桐庐县公安局李建华于2013年6月20日出具的关于钟亚芳与其代理律师会见的情况说明1页; ②杭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对钟亚芳的监控记录值班巡视记录摘录7页;③钟宜根的行政复议申请书1页; ④证明钟亚芳系钟宜根女儿的村委证明1页 ;⑤签钟宜根名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页(见证据18 );⑥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2010年2月3日将杭政复受(2010)23号邮寄给桐庐县桐庐街道惠民小区7幢501室钟宜根的邮寄清单1页(见证据 19);⑦2010年2月3日有签钟宜根名的送达回证1页(见证据 20)”,而在2013年6月7日二审庭审中上述“证据材料”均未出现,更没有经过法庭质证,钟亚芳被蒙在鼓里。钟亚芳提出要求复印这些非法证据,主审法官李洵却加以反对。两天后,钟亚芳再次去杭州市中级法院档案室要求复印,却被告知这些非法证据中的“李建华情况说明以及安康医院的监控记录等”已经不存在(已被行政庭书记员重新装订到当事人不能查阅复印的副卷中了),封装好的卷宗也被破坏!此由钟亚芳复印的两份“补充说明”编号不同(前后相差10页)而证明(8月14日复印编号为81—86, 8月16日复印编号为71—76,见证据22)。 2、在钟亚芳去一审杭州市上城区法院查阅案卷时发现,在杭州市公安局提供的证据材料卷宗中同样有在2012年12月5日一审庭审中没有出现、更没有经过法庭质证的非法证据(钟宜根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等)夹在案卷中(见证据21)。
另特别说明:一、二审法院案卷中的非法证据——“钟宜根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落款处钟亚芳的签名不是钟亚芳本人所签,钟亚芳对申请书的内容也毫不知情(见证据21)。
综上所述,这是一起惊天错案!一、二审裁定是个弄虚作假、自相矛盾的荒唐错误裁定。钟亚芳于2011年8月3日(即距离解除强制收容治疗仅11天)提起的行政诉讼没有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钟亚芳没有经过法院判决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存在法定代理人之说,钟亚芳的父亲钟宜根不具备钟亚芳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资格,一、二审裁定弄虚作假以“杭州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3月26日以不具备钟亚芳法定代理人资格的父亲钟宜根为法定代理人作出的违法无效、且未向被非法关押在安康医院内的钟亚芳送达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计算起诉期限,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以已超过15日的法定起诉期限而驳回钟亚芳于2011年8月3日(即距离解除强制收容治疗仅11天)提起的行政诉讼”,不仅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把钟亚芳的民事行为能力视为儿戏、且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杭民再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内容相互矛盾、同时与本案中一、二审法院自身的行为也自相矛盾、荒唐不堪!由于本案证据确凿、事关重大又特殊——事关上访“被精神病”受害者钟亚芳的“民事行为能力”!其父亲钟宜根究竟是否具备钟亚芳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资格等问题,依法应当再审,纠正错案,撤销一、二审错误裁定,以维护再审申请人钟亚芳的合法权益、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以维护司法公正!
此致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钟亚芳
2013年 10 月 22日
附: 1、本申请所涉及相关法条。
2、 对杭州市公安局第139号《肇事精神病患者收容治疗通知书》与杭州市人民政府杭政复决(2010)29号《行政复议决定》存在严重造假的说明2页。
3、一、二审裁定书。
4、证据目录及相关证据。
本申请所涉及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三)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对杭州市公安局第139号
《肇事精神病患者收容治疗通知书》
与杭州市人民政府杭政复决(2010)29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存在严重造假的说明
1、钟亚芳不仅依法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根本没有精神病。这份由不具主体资格的桐庐县公安局委托并提供虚假鉴定材料于2009年12月2日伪造出的杭七院司鉴所(2009)司鉴字第148号《司法精神疾病鉴定意见书》不仅程序严重违法、且实体内容虚假、鉴定结论错误、甚至内容不齐全连鉴定人员签名都没有,根本不具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再有,钟亚芳虽被杭州市公安局非法关在杭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精神病强制所)591天,但却因言行、思维正常,而并没有被安康医院使用任何精神病药物进行治疗,说明钟亚芳根本没有精神病。
2、 杭七院司鉴所(2009)司鉴字第148号《司法精神疾病鉴定意见书》第7页白纸黑字载明:桐庐县公安局2009年10月25日是以“关于对重点信访对象钟亚芳有无精神疾病进行鉴定的报告”而申请鉴定——此证明桐庐县公安局自认钟亚芳是合法公民,没有任何违法行为。但杭州市公安局2009年12月8日作出的第139号《肇事精神病患者收容治疗通知书》却载明以“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精神病人对钟亚芳收容治疗”。——而杭州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3月26日以不具备钟亚芳法定代理人资格的父亲钟宜根为法定代理人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却公然造假、荒唐以“杭州市公安局第139号《肇事精神病患者收容治疗通知书》是以存在多次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肇事精神病人对钟亚芳收容治疗”而维持杭州市公安局作出第139号《肇事精神病患者收容治疗通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这前后自相矛盾的虚假罪名,没有任何证据加以证明。
3、2010年5月26日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在全国安康医院工作会议明确:强制医疗是一种特殊的行政强制措施,是由我国《刑法》作出规定的。《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决定强制医疗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被强制医疗人员已发生了触犯刑法的行为,涉嫌犯罪;第二,被强制医疗人员是经法定鉴定程序,确认无负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安康医院的收治必须符合法定程序,所收治的必须是法定对象,对没有发生触犯刑法行为的普通精神病人,安康医院一律不得接收。本案钟亚芳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强制医疗的条件,杭州市公安局2009年12月8日作出第139号《肇事精神病患者收容治疗通知书》和杭州市人民政府2010年3月26日作出维持的杭政复决(2010)2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是违法无效的。
说明人:钟亚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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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被精神病者钟亚芳就告公安案的再审申请书
浙江被精神病者钟亚芳欲参加庭审 监控承包人称要打死她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3-12-5消息:今天晚上,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被精神病者钟亚芳致电本工作室说,明天上午她告杭州公安案将开庭,她今天必须得提前到达杭州。可当她今天欲外出时,已对她监控二年多的监控承包人俞一丕却在车站强阻她上车。
俞一丕当时还威胁道:“钟亚芳今天我跟你说清楚,我打死你是白打,打断你腿是白打”。此话当时即引起了路人的强烈不满。
浙江医用核污染受害者钟亚芳被看守暴力阻止买药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3-11-21消息:据浙江杭州桐庐县核污染受害者、医用核污染受害者钟亚芳(钟亚芳核污染案与被精神病的主要经历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68/201210/2013/0615/7691.html )给本工作室消息,因核污染导致她身体长出几十个肿块、肝脏占位、甲状腺占位、高血压病等多种疾病,身体越来越差。
但二年多来,当局一直花重金请人对钟亚芳严密监守,11月18日钟亚芳欲外出买药,却被监控她二年多的社会人员俞一丕、陈刚、程晓蔚与桐庐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一王姓警察暴力阻止。快讯:浙江被精神病者钟亚芳被堵不让出门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3-10-8消息: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访民、被精神病者钟亚芳今天上午紧急致电本工作室说,听说今天有中央大领导到访桐庐县,她下午刚下楼准备去见见这位大领导,谁知一下楼就遇见城北派出所及其它人员近十个人守在楼下。
这些人见着钟亚芳后坚决不让她出门,无奈之下钟亚芳只得返回了家中。一家三口被精神病——专访哈尔滨受害人郭敬哲
《中国精神健康与人权》月刊 佐真
郭敬哲给笔者的印像是一个性格比较柔弱的人,说话斯斯文文,条理清晰。2013年8月底至9月初,郭敬哲带着他年幼的儿子正在北京上访,笔者对他进行了面对面的采访。当了解了他的生活之后才知道,这个柔弱的肩膀承载的苦难,岂止是用惨无人道所能形容的!由于父母文革受冤得不到处理,再到弟弟被害冤死,双亲为弟弟讨说法的时候,被说成诬告!并且于1997年1月28日,郭敬哲及其父母三人同时送进精神病院,郭敬哲被关押7个月之久! 看着他手里拿着发黄的上访材料,才知道有的材料快赶上他的年龄长了。在这个小雨蒙蒙的天气,笔者采访他的时候才知道,他这辈子最大的理想是摘掉儿子“小精神病”的帽子,以下是采访全文。
佐真:你好,请介绍下你被关精神病院的情况
郭敬哲:我是一个正常人,由于我爸和我妈文革的冤屈,省市成立五个单位联合调查组,经过6个月的调查,把事情进行了查处。我爸是哈尔滨东安发动机制造厂的职工,后来又因为我爸被与工厂头头的老婆工作对调的事,我爸不乐意,1972年我爸被工厂除名了。我爸妈四处反映,结果把我爸腿给打断,把我妈劳动教养3次共9年,当初我弟弟妹妹还只有5、6岁的时候就跟着母亲被教养。我弟弟在94年6月18号死了,他们把我们家两案并一案处理,然后把我们一家三口同一天送进精神病院。
佐真:一家三口指的是谁?
郭敬哲:我爸爸叫郭万锌、我妈妈叫胡秀坤、还有我郭敬哲,精神病院把我妈打得昏倒在地有半个多小时,我也是这样的。他们还打毒针,之后逼着我临产的妹妹做担保,强逼着我妹妹在公证处公证,像杨白劳一样签字做监护人,不签字不放人。他们有多大胆,把我妈也摧残死了,他们信访办的王主任,把我妈推倒在外面,在东北的三九天冻了一晚上,三个月之后我妈去世了。
佐真:你们被关精神病院是什么时候?
郭敬哲:97年1月28日。那天上午11点左右,我爸、我妈和我又到哈尔滨信访局上访,结果突然一伙人冲过来将我们全家绑上车,送到了哈尔滨市道外精神病专科医院。
佐真:你们什么时候出来的?
郭敬哲:出来的时候不是同一时间,我妈先出来的,因为我妹妹生孩子了,我父亲第二个出来,我最后出来,我被关了7个月多一点。
佐真:关你们是那个机构的行为?
郭敬哲:哈尔滨市信访办公室,还有一个是东安厂党委。
佐真:被关精神病院的结论是什么?
郭敬哲:结论是我爸去年11月1日死后,我妹妹、妹夫跟东安厂要出来的,写的是精神偏执、没有行为能力。
佐真:关你们的医院叫什么?
郭敬哲:哈尔滨第一专科医院(哈尔滨道外区神经专科医院)。
佐真:这七个月怎么过的?
郭敬哲:也就是吃药打点滴,也不知道他们打些什么,吃些什么药,但是我出精神病院之后,朋友给我介绍的工作,去做肝功能五项血肠化验,肝不正常。
佐真:现在精神病院出来是不是有什么后遗症?
郭敬哲:现在我是肝硬化中晚期!
佐真:那对您儿子有什么影响吗?
郭敬哲:我儿子现在很健康,现在孩子压力挺大,左右邻居、同学都叫他“小精神病”,上小学一年就把他的班长给撤了,这孩子以后还有五、六十年,甚至更长的路要走,我就是想把这个“小精神病的帽子”给他摘掉,这就是我的目的。
佐真:您被放出来之后有没有采取司法途径?
郭敬哲:我就是到法院申请,我妹夫跟我妹妹打官司申请,但是法院刘副院长知法犯法,他不给我们恢复名誉。我这次到中央来,一是要求中央派最高的精神病司法鉴定机构的专家给我鉴定,要是给我和我儿子、我爸妈的检查出来说我们不是精神病,那我们就是全国最大的惨案!
佐真:他们有出具精神病鉴定书或者之类的法律文件吧?
郭敬哲:我爸妈活着的时候就要这个证据,虽然我母亲不认识字,但是每次都坚持要相关证据,直到父母去世。就这样要下来,一直到去年才说我爸是精神偏执。
《中国精神健康与人权》月刊
2013、9
正在北京的郭敬哲和他的儿子
郭敬哲妹妹的保证书
郭敬哲的材料
以下是对郭敬哲的采访视频:
我们努力了儿女少受迫害—对话钟亚芳、李世杰
《中国精神健康与人权》月刊记者 佐真
中国对普通公民的“被精神病”越来越普及,从刚开始的上级命令,到今天普通民警、社区干部、村里的村官都有资格送人进入精神病院的情况,可以看出这些年问题没有解决,而且越来越严重,在正常国家,法律是保证公民受到伤害时最后的底线和保障,那么在中国呢?法律在普通公民“被精神病”的时候,扮演了什么角色,我们对照两个案例了解下中国法律对公民的保护—–
被精神病公民在放出来后,大部分人选择了沉默,小部分人选择了上访,只有极少部分人选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公民权利。在极少部分中能坚持下来的更是少之又少,他们要面对法律的不作为甚至乱作为,要面对从起诉受理案件的艰难,要面对在审判中颠倒黑白、推卸责任、没有公正可言,要面对审判结束后不宣判、乱判。
2013年9月初本刊记者佐真访谈的两位选择司法维权的精神病院受难者是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的钟亚芳和广东省韶关市的李世杰。因上访,钟亚芳2009年12月9日至2011年7月22日被关杭州市公安局安康精神病医院近六百天,作出这个决定的是杭州市公安局。
记者:你好,钟亚芳女士,请谈一下您放出来之后,提起诉讼的过程
钟亚芳:从被关精神病院放出来后,我起诉了杭州市公安局和关我的医院等共8个诉讼,经过13个月艰难的争取,才只有诉杭州市公安局一个案子立案,其余几个案件,法院要么不给立案,也不给立案裁定书,也不给不立案的裁定书,有的不立案起诉书都不退回,唯独立了这一个,法院还胡乱裁定,给了一个裁定书,但是裁定书理由根本不成立,从医院被放出了第十一天就起诉,结果裁定书说超过时效,但是这个事情时效应该有两年!
记者:司法本来是保护公民最后的一道防线,在您被精神病出来之后,在您的心中,您觉得在以法律维护自己权利的时候,法律在您心中意味着什么?
钟亚芳:本来我也以为,如你所说司法是维护权利的最后一道途径,结果发觉这条路根本就走不通,政府黑,公安黑,来到法院后才知道法院更黑。他们都是互相勾结,应该怎么说呢,就是说他们都是在制造冤案,而不是处理事情,要就是不给你立案,要就是立案了不给你处理,就像我这个案件,法院实体审理了之后,它就没法出判决书,它就胡乱编造了一个超出诉讼时效的理由出来,驳回我的诉讼,法院根本不跟你讲法,根本就见不到司法公正四个字,
记者:有很多人在被精神病之后,他们就放弃了,他们没有在去追求司法解决,维护自己的权利,哪怕法院不守法,但是大家应该来坚持法制的这种精神,让更多的人看到法律虚伪的一面。
钟亚芳:我这次被精神病了以后,所以权利都给剥夺了,信访权没有了,你去信访,他说你是精神病,没有行为能力,不受理。你去走司法途径,根本没法走,经过13个月我才立了一个案,开庭以后,法院审理完没办法下判。因为我一没精神病(是公安联合医院伪造的),那么到了法院它就是无效的,二没有任何违法行为,那么他们就没理由关我到医院(杭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2013年6月7日告杭州市公安局这个案子都实体审理了,现在又说超出诉讼时效,这不是扯蛋吗?法院本来是讲法的地方,结果法官丧失了他们应该有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
记者:开完庭,谈一下这个感受吧。
李世杰:现在中国正在进入一个法制完善的状态,所以他在法制完善的过程中,可能需要我这样的案子或者是这样的案例来推进法律程序的完整,其实中国也有很多程序法律,由于过去有很多人为的因素,或者行政不作为的因素,发挥不了多大作用,但是我相信通过像我这样的例子的话,不断的来完善,从而让中国人的人权受到好的保护。
下面是对广东省韶关市的李世杰的采访经过,2011年9月3日,广东韶关的李世杰在乐昌市迎宾酒店吃晚饭时,因为酒店不开空调,与酒店相关人员发生争执,并当场报警,随后被民警带至乐昌城北派出所。在交涉期间,派出所认为李世杰有精神病,便将其强制送往韶关复退军人医院(精神病医院),直到93天后李世杰才出院。2013年3月13日,李世杰起诉韶关复退军人医院侵犯人身自由权,2013年3月25日乐昌市法院受理此案并分别于5月14日、6月6日两次开庭审理,但未作宣判。2013年8月,李世杰在乐昌市法院又提起针对乐昌市公安局的行政诉讼,9月3号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了此案。
记者:我们先谈谈这次告公安案。这次开庭满意吗?
李世杰:在我们这个城市来说,相对还是比较满意,因为起诉公安局过去是没有的,对法院的公平性来看,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律师至少可以在法庭上发挥辩护意见,这可能就是法律程序的进展吧,所以对公平性长期来说,还是乐观的,短期的话需要努力。如果判决出来有违法的话,我还是会走检察院这个程序,我还是会以法律的程序继续维权,我还是希望以个体的力量,去推动法律的进步,我的案子能成功的话,我希望能成为一个典型案例,能成为被精神病人群体一个希望。我也希望用司法行动来对自我权利的保护,我比较乐观的是,看到现在的中国更多的人意识到司法的重要性,不管是监督贪污,还是个人权利的保护,都有一个很好的体现,在这次庭审中,公安机关否定了送我去精神病院是他们行政机关的行为,可以看出他们的确感觉到很多压力,所以希望更多人走司法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采访完二个受难者后,我首先感到一丝悲壮。像钟亚芳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起诉八个案件,只有一个立案,还百般刁难,都实体开庭审判了,法院又说已过时效,这种视法律如儿戏的做法,其实也真实的体现了现在中国有法律而无法制的悲惨局面。
同时我又感受到相对于体制与司法的无情与残酷,中国公民的忍耐与宽容。钟亚芳说,我们一定要经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一定要经过自己的努力来改变现状,现在努力了,我们的儿女就会少受到这样的迫害。李世杰更是坦诚的说,法律的进步就是一点一滴的做起,作为个人,我就从我的案子开始,来关注社会的进步。
2013、9浙江钟亚芳欲外出治病遭监控承包人员致死威胁
今天上午,已被浙江桐庐县当局的枉法官员滥用公权力残忍迫害致多种疾病危及生命(核污染病体长出几十个肿块、肝脏占位、甲状腺结节增大1倍、高血压等)的访民钟亚芳我,因疾病急需离开桐庐去上海治病,却在车站被桐庐县当局非法花钱雇请限制我人身自由,跟随我左右已2年多的监控人员俞一丕、陈晓雄、陈刚不准我上车去上海治病,监控人员俞一丕(系承包人、桐庐县当局把非法限制病重访民钟亚芳人身自由的任务落实到桐庐县中医院<钟亚芳的原工作单位>与桐庐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而中医院又把这监控任务承包给了中医院保卫科科长张守云的朋友俞一丕,俞一丕就叫来了亲戚陈晓雄、陈刚以及朋友程晓蔚等6—10名无业人员)不准钟亚芳去上海治病,理由是:“没有中医院与派出所领导的同意,我绝不可能让你离开桐庐镇!”.
无奈,钟亚芳打电话向桐庐县县长热线64212345求救,结果可想而知是不予理睬!打电话向110报警,近一个小时警察也不来!期间,忍无可忍的我质问俞一丕:“你凭什么非法限制我人身自由不准离开桐庐?凭什么不准我去看病救治生命?你有执法凭证与执法资格吗?你为什么要赚这种被别人骂断子绝孙的黑心钱!”。此时,桐庐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的两个警察来了,告知我“已跟中医院张守云联系,看病要明天去”。而这时,监控人员俞一丕却当着二警察的面恐吓威胁我钟亚芳“今天跟你说说清楚,只要我管在这里,你敢在我的视线里消失、敢再骂我与其他管你的人一句,我就好好治你,先打断你一条腿,再去找你的家人!”——也即是说只要我钟亚芳单独离开桐庐镇(不在监控人员及派出所警察的非法押送下),我就会被打断一条腿、同时我的父母与孩子也将被打断腿等;只要我对非法限制我人身自由的监控人员反驳一句、我就要被打断一条腿、我的父母与孩子也将被打断腿等;当局非法雇请的监控人员不仅当着警察扬言要公然打断我钟亚芳的一条腿致我于死地,且还要对我的无辜父母与孩子赶尽杀绝!在这桐庐县还有天理?!还有王法吗?!你们还是人吗?!
在今年8月我把当局非法雇请的监控人员俞一丕、陈晓雄、陈刚、程晓蔚以及到车站强制不准我离开桐庐镇的桐庐县中医院保卫科张守云、派出所警察等的照片发在网上后,我就遭到了威胁“要求删掉发在网上的照片”。
我只是一名每天需靠饮食调护与服用西药、中药延续生命的核污染上访“被精神病”者,我年迈73岁的父亲早因承受不了此残忍的打击而一病不起,我才14岁的单亲核污染被害孩子钟知含需靠加强营养等延续生命,我老弱病残的一家人加起来也打不过一个身强力壮的监控人员,更不要说有6—10名有政府及枉法官员撑腰的监控人员,我与我的父母、孩子将随时被死亡!
今天2013年9月9日上午,我已遭到了桐庐县当局非法花钱雇请限制我人身自由已2年多的监控人员俞一丕当着警察“先打断你一条腿、再去找你家人”的致死威胁,我知道我与父母、孩子活下来的可能性已很渺茫,但我与父母、孩子都是无辜的,我们都是受害者、都是合法公民没有做任何违法行为,我钟亚芳只因给证据确凿的核污染被害女儿钟知含讨公道,而被逼进京上访控告包庇凶手李林法等的桐庐县公安局局长周建杭(原)、桐庐县政法委副书记赵华丰等枉法赃官,罪不至死!更“罪不至满门抄斩”!我们有活在这世上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权非法剥夺我的人身自由与生命、以及非法剥夺我父母与孩子的生命!
所以,人命关天!在已被桐庐县当局滥用公权力迫害致病重的访民钟亚芳我与父母、孩子被死的惨案没有发生之前,紧急向浙江省、中共中央的领导,以及全国的正义人士求救,肯请您们救我们、阻止惨案发生!敬请您们关注钟亚芳与家人的安危!如钟亚芳及家人发生任何“意外”、定是故意谋杀,呼请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同时,也希望当局非法雇请的监控人员俞一丕以及当局的枉法官员不要做“傻事”,虽然在桐庐县法律早已成空文,但“人在做、天在看!好有好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而是时间未到!”。
求救人:钟亚芳
电话:15306516215
2013年9月9日

钟亚芳七场官司的基本情况与结果
因为核污染案和被精神病,钟亚芳受到了巨大的伤害和摧残,但她并没有放弃对法律的信心,她坚定的走在司法维权的路上。近年来,钟亚芳连续提出起了七场诉讼,分别起诉了浙江省第一医院、杭州市公安局、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桐庐县公安局。七场官司目前的结果是:一场官司获立案并审理,钟亚芳败诉;一场官司获立案还未审理;另五场官司法院均既不依法立案,又不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以下是七场官司的基本情况。
官司一:就核污染状告浙江大学附属医学院第一医院(简称浙一医院)
2007年12月20日,对浙一医院核素误注一案,钟亚芳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法院受理了该案,并于2008年3月27日、2008年5月15日、2008年8月15日、2009年6月8日四次开庭进行了审理。其中2008年8月15日这次开庭,被告浙一医院未到庭参加。
案子在拖了近二年后,2009年10月30日,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决钟亚芳败诉,而此时钟亚芳正在桐庐县上海快乐度假村“学习班”内“学习”。11月11日,桐庐县公安人员陪同杭州市上城区法院朱旭东法官到桐庐上海快乐度假村7102室向钟亚芳送达了判决书,并告知钟亚芳只有15天的上诉期。对于这场判决,钟亚芳认为存在主审法官朱旭东伪造8份询问笔录等问题。钟亚芳当时不能同外界联系,她就写下了长达27页的上诉状,请求看押人员于11月26日寄给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子到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钟亚芳在精神病院内经过几个月的等待后,突然获得一个惊人消息,她成了一个“废人”了。2010年4月22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了(2010)浙杭民终字第412号民事裁定书,“认定钟亚芳无民事行为能力”。 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后,钟亚芳就不能再打官司了。
钟亚芳对此不服,她向各有关部门邮寄材料进行申诉、控告。2011年12月14日,该事件发生戏剧性改变。这一天,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经本院再审认为,本院二审裁定认定事实和处理有误”“ 一、撤销本院(2010)浙杭民终字第412号民事裁定;二、恢复第二审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钟亚芳由此就又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了。
2012年6月4日与7月16日,钟亚芳诉浙一医院案二审开庭。开庭时钟亚芳都是在桐庐县公安与其雇佣的社会人员非法押送下前去法院开庭的。依法二审宣判期限应是3个月,但时至今日已有4、5个月的时间了,杭州市中级法院仍未作出判决,钟亚芳打电话问主审法官“判决书什么时候可以出来”,法官说“现判决书还没有写好”。 钟亚芳推测可能要到十八大后。
官司二:控告杭州市公安局以精神病院关押上访人
钟亚芳2009年12月9日至2011年7月22日被关杭州市公安局安康精神病医院近六百天,作出这个决定的正是杭州市公安局。该局2009年12月8日作出了第139号《肇事精神病患者收容治疗通知书》,该通知书告诉钟的家人钟亚芳因“扰乱社会治安秩序行为,经本局批准同意现已送杭州市安康医院收容治疗”。
钟亚芳查阅了大量法律法规,她认为穷尽所有法规均不见有将“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精神病人”关进安康医院“强制收容治疗”的规定!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11年8月1日,钟亚芳依法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邮寄诉请“依法确认被告(杭州市公安局)作出第139号《肇事精神病患者收容治疗通知书》,对原告(钟亚芳)收容治疗的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起诉状及相关证据。但历经长达13个月,杭州市上城区法院才于2012年9月11日对此案予以了立案。到发稿时案件还未开庭。
官司三:状告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非法“鉴定”其为“偏执性精神障碍”
2009年11月17日,钟亚芳被桐庐县公安局与桐庐县卫生局15人强制押送到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在恐吓威胁下由该院司法鉴定所进行了所谓的“精神病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钟亚芳是“偏执性精神障碍”。
钟亚芳及其家人认为她没精神病,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迫于强权,不顾职业道德和事实,践踏法律将她“鉴定”为精神病人是非法、无效的。2011年11月3日,钟亚芳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邮寄诉请“依法判令被告(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立即停止侵权,为原告(钟亚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公开赔礼道歉”的民事起诉状及相关证据。
2011年11月21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以“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钟亚芳不服,于2011年11月29日上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12月14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以“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立案受理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为由,枉法裁定“维持原裁定”。
官司四:一诉桐庐县公安局
2009年10月至12月初,钟亚芳被羁押于桐庐县上海快乐度假村是桐庐县公安局所为;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 “鉴定”其为“偏执性精神障碍”是桐庐县公安局委托的;2009年12月7日将钟亚芳送进桐庐县第三人民医院也是桐庐县公安局所为。针对这三项事件,2012年1月6日,钟亚芳法向桐庐县人民法院邮寄了起诉状和相关证据。
递交起诉状九个多月后,桐庐县法院既不依法立案,又不出具不予受理的裁定。2012年9月4日,钟亚芳就该案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立案,但杭州市中级法院同样至今既不依法立案又不出具不予受理裁定。钟亚芳打电话给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李晓丽,她称“此案不属法院立案范围”。
官司五:二诉桐庐县公安局
就桐庐县公安局委托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将其鉴定为“偏执性精神障碍”一案,2012年6月15日钟亚芳变更诉讼请求,向桐庐县人民法院邮寄了要求维护“人格尊严权” “名誉权”的起诉书,桐庐县人民法院同样既不依法立案又不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
官司六:三诉桐庐县公安局
2012年4月16日与5月14日,钟亚芳在桐庐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1名民警与桐庐县中医院1名保安及2名社会雇佣人员的非法看押下,去上海看病。2次到达上海,均用钟亚芳本人身份证登记入住在汉庭酒店,浦东分局周浦派出所2次均出警到钟亚芳入住的汉庭酒店,2次均有非法看押人员谎称“是钟亚芳的家属,陪同来上海看病”后,出警警察才离去。
为查明2次出警的原因,钟亚芳于5月18日上午打电话到周浦派出所,经民警告知才惊知 “用钟亚芳身份证登记住宿,全国公安网上就会显示钟亚芳为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公开信息,而旅店管辖的派出所民警就会出警盘查有无监护人陪同在场”。经查明,将钟亚芳上网列为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正是桐庐县公安局。
2012年8月3日,钟亚芳向桐庐县人民法院邮寄诉请法院“依法确认被告(桐庐县公安局)在全国公安网上发布“钟亚芳为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公开信息的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起诉状及相关证据。但桐庐县法院至今长达2个多月既不依法立案,又不出具不予受理裁定。
无奈之下,2012年9月24日,钟亚芳就此案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但杭州市中级法院同样既不依法立案又不出具不予受理裁定。钟亚芳打电话给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李晓丽,她又称“此案不属法院立案范围”。
官司七:四诉桐庐县公安局
2012年8月12日,钟亚芳在网上看到一篇来源于桐庐县作风办,名为“桐庐县有序推进两排查两促进活动”的文章(发布时间为2012-6-5),文章中载明:“把重点人员的稳控化解工作作为维稳工作的重中之重,重点时期做到一人一事一策,逐人逐项采取针对性的化解稳控措施;盯死看牢。对钟亚芳、徐云姣、毛卓海、曹关木、濮连珍、濮莲娣等缠访户落实二十四小时盯死看牢措施。”
钟亚芳认为被列为“缠访户”并公开上网也是桐庐县公安局干的,此举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2012年9月11日,钟亚芳就此向桐庐县人民法院邮寄状告桐庐县公安局的起诉状。至今长达1个多月桐庐县人民法院既不依法立案,又不出具不予受理裁定。2012年 10月11日,钟亚芳就此案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至今未有结果。
高峡
2012-10
钟亚芳核污染案与被精神病的主要经历
钟亚芳,1967年3月5日生,淅江省杭州市桐庐县人。她是浙江省桐庐县中医院的一名主管护师,住桐庐县桐庐镇惠民小区。2006年12月21日,钟亚芳到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核医学科(简称“浙医一院”)做甲状腺ECT同位素扫描检查。这个检查做过的第二天,钟亚芳即开始出现脱发、肌肉萎缩、双下肢肌肉僵硬、满口腔溃疡、白血球减低等症状。不幸的是,在钟亚芳患病十个月后,她年仅8岁的女儿钟知含身体也出现状况和不适。
上述情况出现后,钟亚芳即怀疑是浙医一院出了问题,但浙医一院却拒不认为他们有过错。2008年5月,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对钟亚芳作出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书认为:“浙江省某医院核医学科没有分别设立‘功能测定室’和‘核治疗室’,且注射扫描检查的锝和治疗骨肿瘤的锶均在同一个地点,不符合医疗规范,存在误注条件。钟亚芳在注射放射性药物的第2天,即出现四肢骨痛症状;5个多月后检查,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异常,尿中去钾总β放射性浓度异常增高,与使用锶后的体内代谢变化相吻合。因此,浙江省某医院在对钟亚芳做同位素扫描检查用药过程中,误注了锶的可能性不能排除;如排除了通过其他途径接触到锶,则医院的医疗行为与钟亚芳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同年10月,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对钟知含的鉴定结论为“体内出现了确定性的辐射生物效应;在出现症状的时间前后,受到过放射性核素污染”。
2008年12月29日,国内媒体《民主与法制时报》以《母女遭受核污染谁之责》为题对钟亚芳母女的案件进行了报道。面对这些证据,浙医一院仍然拒不认为他们有过错。为此,钟亚芳走上了上访的不归路,也走进了维稳的天罗地网。
2009年10月1日上午,正在北京上访的钟亚芳在公话亭打电话时被桐庐县公安局局长周建杭等人抓住。10月2日押回桐庐后,钟亚芳即被关进桐庐县上海快乐度假村67天(桐庐县公安局称之为“学习班”),每天由桐庐县公安局与桐庐县卫生局8—10人24小时看押,时间长达两个多月。期间的11月17日,钟亚芳被桐庐县公安局与桐庐县卫生局15人强制押送到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在恐吓威胁下由该院进行了所谓的“精神病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偏执性精神障碍”。
12月7日下午,桐庐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李指导员来到非法关押钟亚芳的桐庐上海快乐度假村7102室,要求钟亚芳去医院“看妇科病”。钟亚芳当即被强制押上车,送到了桐庐县第三人民医院,经妇科检查诊断为盆腔炎后,又被城北派出所李指导员及二名民警强行拖进该医院精神病病房。仍由桐庐公安局民警与卫生局人员看守,并加大了警力看守,而该院精神病医生并没有跨进关押“精神病人”钟亚芳的“病房”一步,钟亚芳也没有被服用过一颗精神病药物。
12月9日,杭州市公安局作出《肇事精神病患者收容治疗通知书》,指“钟亚芳因扰乱社会治安秩序行为,经本局批准同意现已送杭州市安康医院收容治疗”。 钟亚芳当天便被送到了杭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精神病院》,开始了她的精神病院生活。
被关进杭州公安局安康医院之后,钟亚芳连续一个多月都没有睡上一个好觉。每天都是对女儿的思念和老父母的担忧,终日以泪洗面。关押期间,桐庐县公安局不惜花重金雇佣了当地的6名妇女 “照看” 钟亚芳,每人一月工资1800元,6人共计10800元一个月。
2011年7月22日,在杭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度过了591天后,钟亚芳终于获释回了家,但她发现回家后并不自由,她二十四小时被人跟踪监控。
来源:民生观察工作室
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钟亚芳
姓名:钟亚芳
性别: 女
年龄:
籍贯: 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
受难者单位、职业
护士
案件发生地
杭州市
实施迫害的机构、人员
杭州市公安局
被关精神病院的开始时间
2009年12月8日
离开精神病院的时间
不详
被关精神病院的名称
杭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
精神病鉴定的情况
不详
医院内有否遭受虐待
不详
有否联络方式
有
遭受精神迫害的基本情况:
二00九年十月正在北京上访的钟亚芳被截访人员截回桐庐县后,先是关在桐庐县上海休闲娱乐城。在此关了几个月后,12月8日,杭州市公安局批复指钟亚芳扰乱社会秩序,精神有问题,将其送进了杭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精神病院)关押。
案件来源: 民生观察工作室http://msguancha.com/a/lanmu47/2014/0610/10137.html
收集时间:2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