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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治发控告信

    前言:本控告信在2021年9月18日第一次、在2021年11月8日第二次邮寄给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控申处,在2021年12月22日向北京市检察院检察长朱雅频寄了催办信,但控告人张治发至今没有收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回复和告知书,控告人不得已,只有再次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递交本控告信。

    控告人:张治发,男,户籍地重庆市奉节县康乐镇横路社区1组89号,身份证号码512226196911160990。

    联系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礼嘉白马花园1号地三栋四单元3-4张林转张治发收,(因为张治发现在倾家荡产,无家可归,没有固定住处,信件需要朋友收转),电话:15523095108(张治发)。

    被控告人:
    1、蔡铓,男,系重庆市奉节县康乐镇政府工作人员。
    2、梁翠平,男,系重庆市奉节县康乐镇政府工作人员。
    3、李选钦,男,系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康乐派出所民警。
    4、周厚彬,男,系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康乐派出所民警。
    5、黄世发,男,系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康乐派出所民警。
    6、马授坤,男,系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民警。
    7、吴建清,男,系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特警大队辅警。
    8、绍祺,男,系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特警大队辅警。
    9、向龙,男,系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特警大队辅警。
    10、游柱,男,系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特警大队辅警。
    11、李建国,系重庆市奉节县夔勤租车公司驾驶员。
    12、蔡仁波,系重庆市奉节县夔勤租车公司驾驶员。

    控告请求:
    12名被控告人于2018年3月5日至7日在北京市丰台区实施了对控告人的绑架和非法拘禁的犯罪行为,控告人张治发现请求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此案立案侦查,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控告事实依据:

    控告人于2018年3月5日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办理诉国土资源部一案的立案手续,控告人刚到北京不久,就于3月5日下午14时左右在丰台区“银地家园”居民小区内拜望朋友的路上,被马授坤、李选钦、梁翠平、吴建清、游柱等人(还有一些人控告人不了解其姓名、单位等信息),这些人突然扭住控告人的双臂,以诬陷控告人偷了东西为幌子,强行将控告人塞进他们的车内,随即拉到丰台区高家场46-3号院内,强行搜走了控告人的手机、现金、背包等全部随身物品,还强行对控告人的身体进行了搜查,后把控告人关入一间窗子被铁条焊死,门锁的把手被锯掉,门只能用他们手里的钥匙才能打开的房间,通到外面需要通过四道上了锁的门,房间内派有专人24小时对控告人进行看押,房间内外和院内安装有多个监控摄像头,对控告人进行24小时不间断监视,院内喂有狼狗,送一点别人吃剩下的剩饭和剩菜给控告人吃,不允许控告人与外界联系,外界人员从外面也看不见控告人在房间里的情况。2018年3月7日11时左右,蔡铓、李选钦、马授坤、梁翠平、周厚彬、黄世发、吴建清、绍祺、向龙、游柱等人反扭住控告人双臂押上他们租来的渝F19336车上进行转移,控告人被非法拘禁限制人身自由长达45个小时。在转移车辆形式至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境内时,被控告人再次诬陷坐在车辆第4排的张治发抢夺了车辆方向盘,但报警警方的现场勘验笔录记载是:经勘验,驾驶室未见异常,驾驶室后三排座椅未见异常。痕迹提取清单显示在驾驶室、方向盘、三排座椅上均没有收集到张治发的指纹、毛发等任何生物检材,北京市大兴区公安局当日立案后将案件移交给没有管辖权的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办理,奉节县公安局违反管辖和回避规定,违法办案,违规搞与事发现场和人员没有可比性的“侦查实验”,收集与案件无关的材料,而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银地家园”居民小区内和非法拘禁我的地方的监控视频不予调取。最终我被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2刑终60号刑事裁定书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判刑三年六个月,2021年9月6日刑满释放。

    控告人在被非法拘禁期间于2018年3月6日委托一同被非法拘禁在高家场46-3号院内的重庆籍人员陈明玉,请她获得自由后帮忙把控告人被绑架遭非法拘禁的案情拨打110报警求救,后来得知陈明玉在2018年3月6日16时4分用手机号13883169969拨打了010110报警,请求北京警方对控告人进行解救,而事实上北京警方接到陈明玉的报警后并没有对控告人进行解救。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区公安分局玉泉营派出所民警在3月6日晚上电话回复陈明玉时说:张治发(控告人)晚上7点就从北京由驻京办给他送回去了,而在奉节县人民法院(2018)渝0236刑初266号判决书中查明,控告人是在3月7日11时左右才被押上渝F19336车上离开高家场46-3号院,押解控告人的渝F19336车上也并没有驻京办的工作人员,只有除马授坤以外其余11名被控告人。丰台区公安分局在京公丰(2018)第21号、22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以“报警系张治发原籍政府部门对其开展的接访工作,此情况不归公安机关管辖,故未受理为刑事案件或治安案件”。

    控告人是到西城区人民法院办理立案手续,此次在北京无任何上访行为,马授坤、李选钦等人在对控告人进行绑架和非法拘禁时,并没有表明身份,也没有出示证件,而是诬陷控告人偷了东西。显然,丰台区公安分局认为是“张治发原籍政府部门对其开展的接访工作”与事实不符,接访的借口根本不成立。何况难道只要打着接访的旗号,冒充接访人员就成为了“铁帽子王”,就可以践踏《宪法》和法律,就可以采用犯罪的手段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而不受《宪法》和法律的制约吗?那《宪法》规定的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条文是不是应该废止了呢?渝公开办函(2018)132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证实12名被控告人关押控告人的丰台区高家场46-3号院内并无重庆市人民政府住北京信访工作组,其私设黑监狱限制控告人的人身自由一目了然。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从重处罚。可见,蔡铓等被控告人对控告人实施绑架和非法拘禁是以控告人原籍地方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的,其工作人员的身份不仅不是其犯罪行为的护身符、保护伞和免死金牌,而依据《刑法》更应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法释字【2006】12号)的第二部分第(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1目规定: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应予立案。

    综上,控告人依据《宪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立案标准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再次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本控告,请求贵单位依法及时对被控告人的犯罪行为立案查处,将其绳之以法,请贵单位将立案侦查的情况按规定及时书面告知控告人张治发。

    此致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张治发
    2022年4月15日

    附件:
    1、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告知书一份;
    2、陈明玉2018年3月6日16时04分帮张治发报警的录音记录一份;
    3、2018年3月6日陈明玉报警后,玉泉营派出所民警给陈明玉的电话回复录音记录一份;
    4、京公丰(2018)第21号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一份;
    5、京公丰(2018)第22号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一份;
    6、渝公开办函(2018)132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一份;

  • 污名构陷人权捍卫者陈云飞不得人心

    2021年12月3日,中国著名人权捍卫者、八九民主运动参与学生、基督徒陈云飞先生被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法院以“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举世讶然!

    中共当局以种种污名化手段来陷害人权捍卫者、异议人士、独立学者、上访民众等等一切不顺服于极权统治的人士,早已屡见不鲜,但如今日这般构陷陈云飞,却也大出世人预料。大家不会忘记,中共曾经以贩毒陷害民主维权人士许万平先生,以流氓罪陷害八九学生李海先生,前年以嫖娼罪陷害许章润教授,而现在又以强制猥亵罪陷害陈云飞先生。正如陈云飞先生在会见律师时表示:他们(四川当局)在出“老千”。即用早已臭名昭著的污名化手段来构陷自己。

    稍了解案情人士都能看出,本次重判陈云飞直接而主要的原因就是他积极参与了艺术家艾未未先生举办的汶川地震13周年纪念活动,即“《尊重生命拒绝遗忘》——纪念汶川地震十三周年”活动,名为:“念念”。纪念在汶川地震中死去的学生,参与以接力方式,在Clubhouse上念出汶川地震中死亡学生的名字。活动周期:4月4日清明节至5月12日汶川地震祭日。39天不间断。北京时间4月4日00:00始,至5月13日00:00截止。因此陈云飞招致当局的忌恨,结果于2021年3月25日失联,4月30日被以寻衅滋事罪名逮捕。到最后审判居然被变更罪名为“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

    四川成都执法当局之所以以这种严重污名化手段来构陷陈云飞,根本原因是陈云飞怀抱八九民主运动信念,长期坚持致力推进中国民主、自由、人权、法治的改善。虽历尽迫害而初心不改。在因纪念八九死难学生被判刑四年刚刚出来不久,又投身于当地各种维权活动,并于去年底今年初展开对中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负担情况的调查,经常访谈一些学生。这次四川执法当局正是利用陈云飞调查教育问题中接触学生,而蓄意构陷他猥亵罪。明眼人一看便知,这显然是欲加之罪,因为调查了解情况,当然会跟学生交流提问,而这种交流提问是在公共场所,并非私密环境,学生完全可以拒绝回答,也可以坦承交流,不存在任何干扰,更不可能有什么猥亵。这从四川当局诡异变更罪名,并拒绝律师要求播放所谓猥亵证据录像,且拒绝律师依法要求延期开庭审理,而快速开庭及当庭判决,也显明了深文周纳,栽赃陷害的嘴脸。

    陈云飞,1967年8月13日出生于四川省达州市达县,中国农业大学毕业,个体农场主和农艺师,自称民主“业余驯兽师”,是当代最著名的“民主行为艺术家”,人权捍卫者。

    陈云飞于1989年就读于北京农业大学三年级时,积极投身“89反腐爱国民主运动”,是第一批绝食请愿者,六四镇压中受伤,后毕业返乡谋生。先在体制内呆了段时间,但感到体制官僚的腐化堕落,在奋起与官僚斗争后,转而离开体制从事农场养殖。但89当年致力推进中国民主人权法治之初心始终不改。

    2005年赵紫阳逝世。1月20号陈云飞便赶到天安门广场举牌,写着“苍天你怎记不得紫阳的好”。结果被国保带走软禁。当年清明,陈云飞到赵紫阳家了解到“天安门母亲”,感动于她们的坚强与坚持。2007年在成都晚报刊登了“向坚强的64遇难者母亲致敬”广告。因此被判监视居住半年。

    2008年成都市民抗议中石化污染事件,陈云飞因积极参与而被拘留。后对成都国保长期骚扰控制进行维权,并公开发出《周永康,我这陪聊费该不该收?》,要求国保约“喝茶”付费。从此当局对陈云飞打压进一步升级,包括“六四”、各种“敏感”日子,对其实行关黑监狱、各种恐吓、殴打等等。

    陈云飞多年来不断冲破当局的控制,前往全国各地声援、围观各种人权事件与民主维权人士遭拘押开庭的案件,因此曾被全国数十个派出所与拘留所关押过,多次被殴打、遣送、拘留。2013年当局还指使陈云飞租住的郫县维稳成员将其殴打重伤住院数月,报警后当局也不予缉拿凶手。

    2015年3月25日,陈云飞与维权公民20余人到成都市新津县为当年的六四死难学生肖杰、吴国峰扫墓,在返程途中遭到上百名持枪特警的围追堵截,3月26日即被四川省新津县警方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4月30日,被以同罪名正式批捕。后检察院取消“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只以寻衅滋事罪起诉。2017年3月31日陈云飞被成都武侯区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刑4年。直至2019年3月25日刑满释放。在监狱中,陈云飞遭受了种种令人发指的酷刑,身心倍受摧残。

    出狱后,陈云飞一再被当地警方监控、骚扰、传唤、殴打、软禁、拘押,同时警方还胁迫陈云飞租住的房东毁约退租,使陈云飞屡屡被逼带着年事已高的母亲流落街头。尽管如此,陈云飞从未懈怠关注参与各种维权与推进中国民主法治的活动。因此招致中共当局忌恨,竟然以调查九年义务教育活动来罗织罪名,将其苛以重判、

    四川当局这种公然罔顾事实,蓄意构陷,以污名化“老千”来重判打击迫害陈云飞的行径,违背法律正义原则,违反国际人权公约与中国宪法,与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社会背道而驰,定不得人心,必遭世人唾弃。

    民生观察 2021年12月4日

  • 律师为啥要“炒作”

    2021年10月15日,中共第十届伪全国律师协会发布《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挥舞“诚信公平”、“行业形象”、“司法公正”等冠冕堂皇的空洞道德大棒,继续对律师特别是人权律师、维权律师念起紧箍咒。

    之所以称中共的律协是伪律协,是因为中共的律协根本不同于世界各国由律师自愿设立、自愿参加、自我管理的律协,世界各国的律师不参加律协并不妨碍执业,而中共的律协是官办的(中共书记处发起设立)和强制加入的,不是按国际惯例由律师自发组建的,律师没有不加入律协、不缴纳高额律协会费的选择和自由,不被迫加入伪律协就不能执业,并且律协的实权还掌握在由各级中共司法行政机构官员担任的律协秘书长手中,律协根本不是律师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并能维护律师权利的行业组织,而是非法把律师缴纳的巨额会费向各级司法行政机构输送,以及严密防范、打压、迫害律师的特务机构。

    试引述《规则》的核心条文并分别驳斥: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建设,防止律师通过违规炒作等方式影响案件依法办理,维护诚信公平的良好执业环境,维护行业形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等,制定本规则。

    开篇就是看似高大上且不容置疑的中共特色空话、套话。何为“炒作”、何为“违规炒作”,伪律协从未界定,这种不予事前清晰界定、却在事后对具体问题随心所欲、漫天撒网式地擅断定性,正是中共一直奉为法宝的专制、流氓手法,就像中共从不界定什么是合法组织,却总是随心所欲地把任何它看不顺眼的群体都强定为非法组织一样。

    “炒作”一词是互联网普及的二十年来中共为丑化公民舆论监督而生造的词语,暗中借用了食不果腹的毛泽东时代底层贫民炒剩饭的那种贬义。中共不敢公开丑化和敌视公民对其制度性腐败的监督,只得鬼鬼祟祟地把正当的舆论监督偷换为贬义的炒作,借以愚弄缺乏独立思考能力的底层民众,以达到对合法的舆论监督以及行使监督权利的公民(包括律师)加以丑化的卑劣目的。

    律师通过互联网曝光中共政法的体制性腐败和个案腐败,是私权对公权的监督,完全不涉及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也不涉及律师同行之间的竞争、诋毁,何谈什么“诚信”、“公平”与否?何谈什么“维护诚信公平的良好执业环境,维护行业形象”?律师对司法腐败的揭露、对中共公检法刑讯逼供、葫芦僧乱判葫芦案等恶意制造冤假错案行径的曝光,正是维护律师仗义执言、只服从法律等核心的行业形象。相反,像伪律协那样为虎作伥、甘为中共公检法舐痔,压制律师对司法腐败的揭露、掩盖中共公检法的腐败行径,才是明目张胆的败坏律师行业的形象。

    确有一些律师败坏了律师行业的形象,但这些律师不是勇于揭露司法腐败的律师,特别是一直与司法腐败决绝抗争的人权律师、维权律师,而恰恰是卖身于中共各级司法局并把持各级伪律协会长、副会长职位的律师贵族,如向海南高院前副院长张家慧行贿的海南律协会长们、向青岛中院法官行贿的山东律协会长们。各级伪律协会长、副会长们长期对各级公检法大肆行贿,伪全国律协作为最高级的伪律协还有何资格和颜面假借“诚信公平”、“行业形象”之名出台这种非驴非马的非法《规则》?

    律师是自谋生路的市场主体,凭借法律专业能力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丝毫不掌握能够决定司法公正与否的公权力,律师的法律意见是否被中共公检法接受,完全由不了律师自己;司法公正,公检法就会接受律师的正确意见,司法腐败,公检法就会接受无良律师和当事人的贿买,就会拒绝律师的正确意见。只有中共及其公检法才负有“维护司法公正”的责任,才拥有决定司法公正或腐败的强权。以“维护司法公正”为名钳制律师特别是法治信仰最坚定的人权律师、维权律师,实属恶意而卑鄙的混淆视听、偷梁换柱!世人尽知,中共的司法腐败是中共自己一手造成的,是中共极权、独裁、死守法律刀把子意识形态的必然结果,与律师的舆论监督毫无关系。

    试问,如果中共的司法廉洁、公正,如果中共公检法公正、公开办案,何惧律师的“炒作”和舆论监督?

    第二条案件承办律师在诉讼过程中发表代理、辩护等意见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但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诉讼及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这一条纯属无病呻吟、装腔作势,虚伪而无耻。律师发表代理、辩护等意见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是国际通例,中共的宪法、律师法、诉讼法当然也不得不予以确认,何须一个自称律师行业组织的伪律协鹦鹉学舌、罗嗦重复?当然,中共虽然在法律上罗列多个条款并总是高喊保护律师的执业权利,却从未打算实打实地履行对律师权利的保护,或者说总是要对律师的执业行为和权利画地为牢、非法设限,如在很多个案中非法强求律师这个问题不能辩护、那个问题也不许涉及。至于“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诉讼及法庭秩序”等等说辞,要么是极其笼统、空洞,飘忽不定,要么就是只揪住律师的言论、却只字不提法官的违法行径,如拒不接受律师要求排除非法证据、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等正当、合法要求,非法阻止律师发表辩护意见等等。

    所谓危害国家安全是这些年来中共频频舞动的大棒。世人尽知,中国大陆是中共一党专制的国家,是中共的私家天下,是中共国,而非人民的国家,绝非它的国名所标榜的那样是人民共和国。因此,在中国大陆,事实上根本不存在什么危害国家安全或者颠覆国家政权的问题,至多只存在中共对国家权力的垄断即一党专制是否安全、能否像中共自己臆想的那样长期一党执政即永久独裁的问题。把一党独裁和专制的安全偷换为国家安全正是中共及其公检法的一贯伎俩。

    所谓恶意诽谤他人更纯属子虚乌有。这些年来,几乎从未有过律师公开在法庭上诽谤他人尤其是诽谤法官、当事人的案例。抽象地虚设靶标,不由分说对律师强加一个律师从未实施过的恶意诽谤他人的罪状,再设置一个条款对律师设限,强把律师束缚在伪律协所效忠的中共及其公检法的意志范围内,这也是中共及其伪律协之类鹰犬这些年的惯用手法。

    其实,伪律协所称“他人”是指在法庭上公然践踏中共自己的法律、蛮横剥夺律师辩护权利的无良法官,所称“恶意诽谤”是指律师特别是人权律师、维权律师对违法法官的揭露。在中共公检法及其走狗伪律协眼里,公检法的违法根本就不是违法,根本就是合法,因为法官的违法裁判正合中共不能、不便明言的法律是用来整治人民、不能束缚中共自己的内心本意,律师绝不能揭露、曝光公检法的违法,否则律师就违法、违规、颠覆了。强权可以违法,律师不得说话,这就是中共的周厉王、商纣王式道路以目、全民噤声逻辑!

    第三条律师发表代理、辩护等意见的权利受到不当阻碍或不法侵害的,有权要求办案机关予以纠正。办案机关不予纠正的,律师可以向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也可以向办案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投诉。律师协会应当在调查核实基础上,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并将结果及时告知律师。针对妨碍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的情况,律师也可根据相关规定,向负有法律监督职责的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

    这一条纯属自欺欺人、自我标榜的婊子条款。

    “有权要求办案机关予以纠正”?律师个个精通法律,精通中共权力的运作和兜圈子体系,何需你伪律协啰嗦?中共的办案机关就是公(国安)检法,家家都是中共的刀把子,都是暴力手中握,而律师则只会讲理,讲法律之理、道义之理、人情之理,除此之外律师别无所有,中共公检法尤其是公安的蛮横无人不知,律师拿什么“要求办案机关予以纠正?拿权利吗?律师的权利能反制公检法特别是公安的蛮横权力吗?权利要生效,必须先有一个讲理的环境,必须先有宪政、法治前提,权利只可能得到讲理者的尊重,绝不会得到中共公检法尤其是公安这样蛮横成性者的尊重。哪个律师不曾被中共公检法阻碍或侵害过执业权利?哪个律师不曾要求过中共公检法等办案机关纠正其违法行径?“709”案的代理律师和家人无数次要求伪全国律协维权,无数次向中共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投诉、控告,有什么用处吗?没用!尔等伪律协维护过律师的权利吗?几乎没有!中共公检法纠正过其违法行径吗?没有!相反,中共基层公检法人员却屡屡肆无忌惮地公开放话“领导安排的,违法就违法了,你爱到哪告就只管告去!”

    向你伪律协申请维护执业权利?向办案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投诉,向负有法律监督职责的人民检察院申诉、申诉、控告?耍律师玩吗?伪律协,借用你们秦刚大使的那句粗鄙话,Shut up!

    第四条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不得以下列方式违规炒作案件:

    (一)通过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影响案件依法办理;

    (二)通过媒体、自媒体等平台就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评论,以转发、评论等方式炒作误导性、虚假性、推测性的信息;

    (三)侮辱、诽谤办案人员、对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或者通过披露有损办案人员、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隐私等不正当方式,歪曲、丑化办案人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形象;

    ……

    (五)煽动、教唆当事人或其他人员通过网络等传播媒介对案件发表不当评论,制造影响,向办案机关施压;

    (六)其他以不正当方式违规炒作案件的情形。

    与第一条一样,劈头盖脸来一个“违规炒作”,不由分说把正当、合法的舆论监督强定为“炒作”,不区分律师是对中共公检法恶意炮制的冤假错案或政治迫害案件进行监督,还是对的确构成违法或犯罪的案件无理炒作。此等不加区分、泼皮耍赖、乱舞政治大棒的招数亦是中共最擅长的“文革”惯伎。

    第(一)项恶意把舆论监督抹黑为“制造舆论压力”,把通过舆论监督揭露中共公检法恶意制造冤假错案的正当、合法行为抹黑为“影响案件依法办理”。律师“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或“个案研讨”是鉴于中共公检法屡屡制造冤假错案的邪恶历史,以及律师的正确代理或辩护意见总是被公检法蛮横拒绝的无奈之举,聂树斌、佘祥林、赵作海、乎格吉勒图、张高平和张辉叔侄、陈满、念斌案等等大量低级冤假错案无不是因中共公检法的强横、蛮霸、非法办案所致。正如杨金柱律师的那个著名视频所控诉的“公安局可以违法,检察院可以违法,法院可以违法,司法局可以违法,就是律师不可以揭露司法腐败”。对合谋非法办案、制造冤假错案的公检法,中共不落实虚情假意的错案追究制,却反污师“制造舆论压力,影响案件依法办理”,实乃十足的强盗逻辑和娼妇逻辑!

    第(二)项的所谓“歪曲、有误导性”、“虚假性、推测性”该如何评判?由谁评判?伪律协显然自我授权应由它来评判,评判的标准无疑就是中共的立场和独裁需要。世人尽知,掩盖事实特别是中共视为敏感案件的真相、通过央视等党媒发布虚假新闻(如关于“709”大抓捕和武汉疫情的八位散布谣言者等假新闻)、严防人民获得真相才是包括律师在内的民间各界不得不自主传播、评论、转发的根源所在。先有官方掩盖真相及官媒、党媒发布误导性、虚假性新闻,才有民间各界的自主传播、评论、转发。官方、党媒可以掩盖、撒谎,人民却不得评论、传播;公检法可以非法抓人、捕人、判刑,律师却不得揭露、评论。这是什么逻辑?强盗逻辑和娼妇逻辑是也!

    第(三)项更是以偷梁换柱的手法夹带私货,把办案人员、对方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三类身份完全不同的人混为一谈。迄今为止,从未见到或至少极少公开见到有律师侮辱、诽谤对方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或者披露其隐私或丑化其形象,更未见到有律师侮辱、诽谤办案人员或者披露办案人员隐私或歪曲、丑化办案人员。的确,曾有律师披露了一些颟顸违法办案、叫嚣“我就违法了,你随便告去”的法官的个人信息,但这种披露完全谈不上什么侮辱、诽谤,更谈不上歪曲、丑化,实在是由于明面上的法律及司法程序被中共公检法司玩得彻底残废、完全失效,律师被逼得走投无路,不得不在程序之外另行开辟自然法意义上的正当程序,即披露、揭露、曝光。依基本的公平、正义原则,对恶意炮制冤假错案的公检法人员,不仅律师,而且任何个体公民,都有天然的以及宪法确认的权利揭露其身份等个人信息,使其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阻止其继续作恶、为害。面对法官明目张胆的并且显然是受到各级中共政法委默许、纵容的违法办案,由中共公检法和政法委操控的体制内的上诉、申诉、控告机制早就完全失灵,根本就是欺世盗名,而中共公检法和政法委以及伪律协强求于律师的正是在这种体制内无效的上诉、申诉、控告机制中徒自劳心费力,以便把中共公检法的违法办案、制造冤假错案的黑幕屏蔽、掩盖在中共体制之内,不被世人得知,这才是《规则》以及中共政法委、公检法司、伪律协多年来接连出笼一个又一个束缚律师手脚的规则、意见、解释的深层卑鄙目的。

    第(五)项进一步把禁锢、束缚的毒手伸向个案的当事人,准确而言就是中共公检法所制造的冤案的苦主及其家人,旨在编织一个滴水不漏、可以根据中共的独裁专制需要而随心所欲制造冤假错案且毫无被曝光和揭露之忧的司法之网。伪律协的用心何其歹毒也!

    第(六)项所谓“其他以不正当方式违规炒作案件的情形”是中共各种立法的惯用兜底条款,目的在于打造一个商鞅、韩非式的“总有一条能套住你的”铁幕,以便中共及其公检法能够恣意构陷冤假错案却免受律师的揭露、曝光,并随心所欲对律师罗致罪状,彻底禁锢律师的嘴巴。

    第五条公开审理的案件,承办律师不得披露、散布通过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执业活动获取的可能影响案件依法办理的重要信息、证据材料。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承办律师不得披露、散布案件信息、材料,但法律准许公开的除外。

    案件承办律师不得通过当事人、他人变相披露上述信息、材料。

    把“可能影响案件依法办理”与律师通过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执业活动获取的信息强行关联,不知是何方逻辑?无论是公开审理还是中共公检法假借所谓国家安全之名不公开办理、审理,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合法获取的信息只会有助于案件依法办理,如何能够影响即妨碍案件依法办理?

    在中共那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包括真正的不公开审理以及虚假的不公开审理,前者如的确涉及个人隐私和果真涉及国家机密(而非中共自己的党的机密,如李锐先生日记中披露的周恩来批示处死刘少奇之类的政治倾轧隐秘),后者如“709”、正在非法审理的厦门案等等中共公检法捏造的政治迫害案件。对中共出于政治迫害的需要而捏造的虚假不公开审理案件,由于案件本质上是政治问题而非法律问题,案件结果自始就已被中共在政治上未审先定,中共的司法程序根本就是自欺欺人的自嗨式表演,中共的法庭根本就不会采纳律师正确的辩护意见,法庭自始就不是律师施展辩才的舞台,律师当然有权另辟蹊径、突破中共法庭的外壳,在庭审程序之外披露、曝光对案情,以程序外行为回击中共法庭和法官的非法程序行为,而中共及其公检法司最恐惧的也正是这种足以导致其政治迫害败露、流产的披露、曝光,因而必然以种种阴暗手段禁锢律师、困死律师,使律师既不能在法庭上发挥作用,也不能在法庭外狙击其政治迫害等非法行径,伪律协的这个《规则》就是最新一例。

    第六条未经法庭许可,案件承办律师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对外传(直)播庭审情况;不得通过接受采访、撰写文章、发表评论或者其他方式,对外披露未经公开的庭审细节和情况。

    中共及其公检法对其正在恶意捏造的冤假错案和政治迫害案件一定要严防死守,一定要秘密审判,这样的案件是不能见光的,连公开审理都不敢,当然更是不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披露案情。

    公开审理的案件为何也要限制录音、录像、摄影、采访、撰写文章、发表评论、披露庭审细节呢?秘密、神秘运作是中共司法权、审判权以及整个权力体系的历史本性,中共只会、只偏好秘密、神秘、非程序化地行使权力,不会、更敌视公开和程序化地行使权力。中共法律规定,公开审理的案件允许所有公民自由旁听,可现实是公开、自由的旁听已被中共玩残,玩成了中共自己人的占坑旁听和虚假公开审理。既然公开审理,理应允许旁听者以安静的、不影响庭审的方式自由录音、录像、摄影、撰写文章、发表评论、披露庭审细节,何须法庭许可?如果考虑到当事人的肖像权等私人信息保密问题,至少也应允许旁听者无须法庭许可而对公诉人和法官的法庭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既然连中共的最高法院都明文规定可以对案件进行庭审直播,还有什么理由限制律师、旁听者对庭审活动特别是公诉人、法官的职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呢?

    公开、阳光是防止司法腐败的良药,不愿公开、不敢公开表明中共及其公检法既毫无自信更企图继续在黑箱操作、神秘审判、政治操纵中炮制冤假错案。

    第七条案件审理终结后,律师、律师事务所如认为生效判决确有错误,应当引导当事人依法通过法定程序解决。不得通过违规炒作案件,为后续可能产生的再审、抗诉、申诉等法律程序制造舆论压力。

    像中共的整体权力体系一样,中共的政法体系、中共的公检法司是从不认错、绝不认错的,中共的错误判决即使不是绝对的不会纠正,也无疑是近似于绝对不纠正。类似聂树斌、乎格吉勒图等案那样白痴级的冤假错案,中共及其公检法都死扛到底,死不认错,直到中共自己都挂不住脸面了才不得不纠正,却又严禁聂树斌、乎格吉勒图的家人接受“敌对”媒体的采访。通过法定程序解决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做梦去吧!如果中共的法定程序真起作用,聂树斌、乎格吉勒图的冤案何至于发生?别冠冕堂皇了!伪律协的所谓“通过法定程序解决”不过是掩盖中共及其公检法捏造冤假错案的黑幕和丑恶而已,绝不是当真重视什么法定程序,更不是真心想通过法定程序纠正冤假错案。

    第八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对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公共事件和涉法问题等发表评论,应当依法、客观、公正、审慎,不得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违规炒作:

    (一)散布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言论,攻击、诋毁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

    (二)制造舆论,煽动对党和政府的不满情绪,激化社会矛盾;

    ……

    (四)发表与律师职业身份不符,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评论。

    第(一)、(二)项显属政治语言和对律师强加的空泛政治要求,而非法律语言和律师应承担的职业上的法律义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等等说辞都极其空洞、笼统,可大可小、可宽可窄、漫无标准,中共公检法司及其伪律协完全可以随心所欲地对律师妄加“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言论,攻击、诋毁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等等罪状,更况连中共事实上的党魁邓小平和形式上的党魁赵紫阳都公开承认“什么是社会主义,这个问题我们一直没搞清楚”。“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仅同样空洞、笼统、漫无标准,而且即使律师的言论被伪律协认定为否定了中共的领导,也仅属言论和言论自由问题,无涉暴力,伪律协根本无权干涉;至于“对党和政府的不满情绪”和“社会矛盾”,中共及其公检法司等整个权力系统早已因其积重难返、根深蒂固的腐败,早已因其反右、“大跃进”、“文革”、“六四”屠杀、对数千万访民的迫害以及对知识界、独立异见人士、律师等民间各界的打压等等倒行逆施行径,而自我煽动了人民对它的不满,而自我激化了它与人民的矛盾,正如作家韩寒所言“中国现阶段的主要矛盾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智商和官员们不断下降的道德之间的矛盾”,也即人民与中共及其官员的矛盾,中共及其公检法司等整个权力体系是中共现阶段一切矛盾的总根源。这种已经由中共自我挑起、自我煽动、自我激化的不满情绪和矛盾,还需要律师另行“煽动”、“激化”吗?

    第(四)项的“与律师职业身份不符,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更属空洞、笼统、漫无标准,根本缺乏规范性、规则性和可操作性,是伪律协为自己打压律师、对中共公检法司效忠留下方便之门。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履行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禁止本所律师违规炒作案件,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律师协会应当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培训,教育引导律师明晰执业底线和红线,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自觉抵制违规炒作案件行为。

    律师、律师事务所违反本规则的,由其所属的地方律师协会通过主动调查或根据投诉进行调查处理等方式进行监督管理。

    律师协会收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办案机关告知律师存在违规炒作行为的,应当开展调查,并及时反馈结果。

    第二款的规定实属无耻之尤。中共各级伪律协的会长、副会长大多是律师中的蝇营狗苟、投机钻营之辈,秘书长大多由同级司法局、厅、部的官员以特务身份充任,有太多的律协会长、副会长向公检法行贿,有太多的会长、副会长与公检法勾兑而践踏法律、侵害律师执业权利、损害委托人利益,有太多的律协会长、副会长与律协秘书长串通一气、贪污广大律师被迫缴纳的巨额律协会费。这样的律协及其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一贯违法、违规、犯罪,道德沦丧、毫无底线和红线,岂配对律师进行什么道德和纪律培训?伪全国律协不对地方各级伪律协会长、副会长的行贿等违规、违法、犯罪行径严加管束,却把律师披露、曝光司法腐败的正当、合法行为污蔑为“违规炒作”,横加指责和干预。伪全国律协项上安装的莫非是司马南、胡锡进、金灿荣、张维文、孔庆东一样的非人类脑袋?

    第四款叫喊律协收到中共公检法等办案机关告知律师存在违规炒作行为的,应当开展调查,并及时反馈结果,堪称为中共公检法破痈溃痤、舐痔舔臀。律师被中共公检法凌辱、律师执业权利被公检法司侵害而向伪律协求助时,伪律协可曾如此卖力地为律师发声、撑腰?从来没有!

    《规则》强词夺理、颠倒是非,一派无赖、流氓、自贱嘴脸,满篇二狗子式的强权逻辑,再次暴露了伪律协为虎作伥、指鹿为马的无耻嘴脸。伪律协从来不是律师的协会,而是打压、迫害律师的急先锋,是第二司法局,这就是它的本来面目。

  • 律师为啥要“炒作”


    2021年10月15日,中共第十届伪全国律会发布《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挥舞 “诚信公平”、“行业形象”、“司法公正”等冠冕堂皇的空洞道德大棒,继续对律师特别是人权律师、维权律师起紧箍咒。

    之所以称中共的律协是伪律协,是因为中共的律协根本不同于世界各国由律师自愿设立、自愿参加、自我管理的律协,世界各国的律师不参加律协并不妨碍执业,中共的律协是官办的(中共书记处发起设立)和强制加入的,不是按国际惯例由律师自发组建的,律师没有不加入律协、不缴纳额律协会费的选择和自由,不被迫加入伪律协就不能执业,并且律协的实权掌握在由各级中共司法行政机构官员担任的律协秘书长手中,律协根本不是律师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并能维护律师权利的行业组织,而是非法把律师缴纳的巨额会费向各级司法行政机构输送,以及密防范、打压、迫害律师的特务机构。

    试引述《规则》的核心条文并分别驳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建设,防止律师通过违规炒作等方式影响案件依法办理,维护诚信公平的良好执业环境,维护行业形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等,制定本规则。

    开篇就是看似高大上且不容置疑的中共特色空话、套话。何为“炒作”、何为“违规炒作”,伪律协从未界定,这种不予事前清晰界定、却在事后对具体问题随心所欲、漫天撒网式地擅断性,正是中共一直奉为法宝专制、流氓手法,就像中共从不界定什么是合法组织却总是随心所欲地把任何它看不顺眼的群体都强定为非法组织一样。

    “炒作”一词是互联网普及的二十年来中共为丑化公民舆论监督而生造的词语,暗中借用了食不果腹的毛泽东时代底层贫民炒剩饭的那种贬义。中共不敢公开丑化和敌视公民对其制度性腐败的监督,只得鬼鬼祟祟地把正当的舆论监督偷换为贬义的炒作,借以愚弄缺乏独立思考能力的底层民众以达到对合法的舆论监督以及行使监督权利的公民(包括律师)加以丑化的卑劣目的。

    律师通过互联网曝光中共政法的体制性腐败和个案腐败,是私权对公权的监督,完全不涉及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也不涉及律师同行之间的竞争、诋毁,何谈什么“诚信”、“公平”与否?何谈什么“维护诚信公平的良好执业环境,维护行业形象”律师对司法腐败的揭露、对中共公检法刑讯逼供葫芦僧乱判葫芦案等恶意制造冤假错案行径的曝光,正是维护律师仗义执言、只服从法律等核心的行业形象。相反,像伪律协为虎作伥、甘为中共公检法舐痔,压制律师司法腐败的揭露、掩盖中共公检法的腐败行径,才是明目张胆的败坏律师行业的形象。

    确有一些律师败坏了律师行业的形象,但这些律师不是勇于揭露司法腐败的律师,特别是一直与司法腐败决绝抗争的人权律师、维权律师,而恰恰是卖身于中共各级司法局并把持各级伪律协会长、副会长职位的律师贵族,如向海南高院前副院长张家慧行贿的海南律协会长向青岛中院法官行贿的山东律协会长们。各级伪律协会长、副会长们长期对各级公检法大肆行贿,伪全国律协作为最高级的伪律协有何资格和颜面假借“诚信公平、“行业形象”之名出台这种非驴非马的非法《规则》?

    律师是自谋生路的市场主体,凭借法律专业能力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丝毫不掌握能够决定司法公正与否的公权力,律师的法律意见是否被中共公检法接受完全由不了律师自己;司法公正,公检法就会接受律师的正确意见,司法腐败,公检法就会接受无良律师和当事人的贿买就会拒绝律师的正确意见。只有中共及其公检法才负有维护司法公正的责任,才拥有决定司法公正或腐败的强权。以“维护司法公正”为名钳制律师特别是法治信仰最坚定的人权律师、维权律师,实属恶意卑鄙的混淆视听、偷梁换柱!世人尽知,中共的司法腐败是中共自己一手造成的,是中共极权、独裁、死守法律刀把子意识形态的必然结果,与律师的舆论监督毫无关系。

    试问,如果中共的司法廉洁、公正,如果中共公检法公正、公开办案,何惧律师的“炒作”和舆论监督?

     

    第二条 案件承办律师在诉讼过程中发表代理、辩护等意见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但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诉讼及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这一条纯属无病呻吟、装腔作势,虚伪而无耻律师发表代理、辩护等意见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是国际通例,中共的宪法、律师法诉讼法当然也不得不予以确认,何须一个自称律师行业组织的伪律协鹦鹉学舌、罗嗦重复?当然,中共虽然在法律上罗列多个条款并总是高喊保护律师的业权利,却从未打算实打实地履行对律师权利的保护,或者说总是要对律师的执业行为和权利画地为牢、非法设限,如在多个案中非法强求律师这个问题不能辩护、那个问题也不许涉及。至于“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诉讼及法庭秩序”等等说辞,要么是极其笼统、空洞,飘忽不定,要么就是只揪住律师的言论、却只字不提法官的违法行径,如拒不接受律师要求排除非法证据、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等正当、合法要求,非法阻止律师发表辩护意见等等

    所谓危害国家安全是这些年来中共频频舞动的大棒。世人尽知,中国大陆是中共一党专制的国家,是中共的私家天下,是中共国,而非人民的国家,绝非它的国名所标榜的那样是人民共和国。因此,在中国大陆,事实上根本不存在什么危害国家安全或者颠覆国家政权的问题,至多只存在中共对国家权力的垄断即一党专制是否安全、能否像中共自己臆想的那样长期一党执政即永久独裁的问题。把一党独裁和专制的安全偷换为国家安全正是中共及其公检法的一贯伎俩。

    所谓恶意诽谤他人更纯属子虚乌有。这些年来,几乎从未有律师公开在法庭上诽谤他人尤其是诽谤法官、当事人的案例。抽象地虚设靶标,不由分说对律师强加一个律师从未实施过的恶意诽谤他人的罪状,再设置一个条款对律师设限,强把律师束缚在伪律协所效忠的中共及其公检法的意志范围内,这也是中共及其伪律协之类鹰犬这些年的惯用手法。

    其实,伪律协所称“他人”是指在法庭上公然践踏中共自己的法律、蛮横剥夺律师辩护权利的无良法官,所称“恶意诽谤”是指律师特别是人权律师、维权律师对违法法官的揭露。在中共公检法及其走狗伪律协眼里,公检法法根本不是根本就是合法,因为法官的违法裁判正合中共不能、不便明言的法律是用来整治人民、不能束缚中共自己的内心本意,律师绝不能揭露、曝光公检法的违法,否则律师就违法、颠覆了强权可以违法,律师不得说话,这就是中共的周厉王、商纣王道路以目、全民噤声逻辑!

     

    第三条 律师发表代理、辩护等意见的权利受到不当阻碍或不法侵害的,权要求办案机关予以纠正。办案机关不予纠正的,律师可以向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也可以向办案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投诉。律师协会应当在调查核实基础上,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并将结果及时告知律师。针对妨碍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的情况,律师也可根据相关规定,向负有法律监督职责的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

    这一条纯属自欺欺人、自我标榜的婊子条款。

    “有权要求办案机关予以纠正”?律师个个精通法律,精通中共权力的运作和兜圈子体系,何需你伪律协啰嗦?中共的办案机关就是公(国安)检法,家家都是中共的刀把子,都是暴力手中握,律师只会讲理,讲法律之理、道义之理、人情之理,除此之外律师无所有,中共公检法尤其是公安的蛮横无人不知,律师拿什么“要求办案机关予以纠正?拿权利吗?律师的权利能反制公检法特别是公安的蛮横权力吗?权利要生效,必须有一个讲理的环境,必须有宪政、法治前提,权利只可能得到讲理者的尊重,绝不会得到中共公检法尤其是公安这样蛮横成性者的尊重。哪个律师不曾被中共公检法阻碍或侵害过执业权利?哪个律师不曾要求过中共公检法等办案机关纠正其违法行径?“709”案的代理律师和家人无数次要求伪全国律协维权,无数次向中共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投诉、控告,有什么用处吗?没用!尔等伪律协维护过律师的权利吗?几乎没有!中共公检法纠正过其违法行径吗?没有!相反,中共基层公检法人员却屡屡肆无忌惮地公开放话“领导安排的,违法就违法了,你爱到哪告就只管告去!”

    向你伪律协申请维护执业权利?向办案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投诉向负有法律监督职责的人民检察院申诉、申诉、控告?耍律师玩吗?伪律协,借用你们秦刚大使的那句粗鄙话,Shut up

     

    第四条 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不得以下列方式违规炒作案件:

    (一)通过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影响案件依法办理;

    (二)通过媒体、自媒体等平台就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评论,以转发、评论等方式炒作误导性、虚假性、推测性的信息;

    (三)侮辱、诽谤办案人员、对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或者通过披露有损办案人员、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隐私等不正当方式,歪曲、丑化办案人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形象;

    ……

    (五)煽动、教唆当事人或其他人员通过网络等传播媒介对案件发表不当评论,制造影响,向办案机关施压;

    (六)其他以不正当方式违规炒作案件的情形。

     

    与第一条一样,劈头盖脸来一个“违规炒作”,不由分说把正当、合法的舆论监督强定为“炒作”,不区分律师中共公检法恶意炮制的冤假错案或政治迫害案件进行监督,还是的确构成违法或犯罪的案件无理炒作。此等不加区分、泼皮耍赖、乱舞政治大棒的招数亦是中共最擅长的“文革”惯伎

    第(一)项恶意把舆论监督抹黑为“制造舆论压力”,把通过舆论监督揭露中共公检法恶意制造冤假错案的正当、合法行为抹黑为“影响案件依法办理”。律师“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或“个案研讨”是鉴于中共公检法屡屡制造冤假错案的邪恶历史,以及律师的正确代理或辩护意见总是被公检法蛮横拒绝的无奈之举,聂树斌、佘祥林、赵作海、乎格吉勒图、张高平和张辉叔侄、陈满、念斌等等大量低级冤假错案无不是因中共公检法、蛮霸、非法办案所致。正如杨金柱律师那个著名视频控诉的“公安局可以违法,检察院可以违法,法院可以违法,司法局可以违法,就是律师不可以揭露司法腐败”。合谋非法办案、制造冤假错案的公检法中共落实虚情假意的错案追究制,却污师“制造舆论压力,影响案件依法办理”,实乃十足的强盗逻辑和娼妇逻辑!

    第(二)项的所谓“歪曲、有误导性”、“虚假性、推测性”如何评判?由谁评判?伪律协显然自我授权应由它来评判,评判的标准无疑就是中共的立场和独裁需要世人尽知,掩盖事实特别是中共视为敏感案件的真相、通过央视等党媒发布虚假新闻(如关于“709”大抓捕和武汉疫情的八位散布谣言者假新闻)、严防人民获得真相才是包括律师在内的民间各界不得不自主传播、评论、转发的根源所在先有官方掩盖真相及官媒、党媒发布误导性、虚假性新闻,才有民间各界的自主传播、评论、转发。官方、党媒可以掩盖、撒谎,人民却不得评论、传播;公检法可以非法抓人、捕人、判刑,律师却不得揭露、评论。这是什么逻辑?强盗逻辑和娼妇逻辑是也

    第(三)项更是以偷梁换柱的手法夹带私货,把办案人员、对方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三类身份完全不同的人混为一谈。迄今为止,从未见到或至少极少公开见到有律师侮辱、诽谤对方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或者披露其隐私或丑化其形象,更未见到有律师侮辱、诽谤办案人员或者披露办案人员隐私或歪曲、丑化办案人员。的确,曾有律师披露了一些颟顸违法办案、叫嚣我就违法了,你随便告去”的法官的个人信息,但这种披露完全谈不上什么侮辱、诽谤,更谈不上歪曲、丑化,实在是由于明面上的法律及司法程序被中共公检法司玩得彻底残废、完全失效,律师被逼得走投无路不得不在程序之外另行开辟自然法意义上的正当程序,即披露、揭露、曝光。依基本的公平、正义原则,对恶意炮制冤假错案的公检法人员,不仅律师,而且任何个体公民,都有天然的以及宪法确认的权利揭露其身份等个人信息,使其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阻止其继续作恶、为害。面对法官明目张胆的并且显然是受到各级中共政法委默许、纵容的违法办案,由中共公检法和政法委操控的体制内的上诉、申诉、控告机制早就完全失灵,根本就是欺世盗名而中共公检法和政法委以及伪律协强求律师的正是在这种体制内无效的上诉、申诉、控告机制中徒自劳心费力,以便把中共公检法的违法办案、制造冤假错案的黑幕屏蔽、掩盖中共体制之内,不被世人得知,这才是《规则》以及中共政法委、公检法司、伪律协多年来接连出笼一个又一个束缚律师手脚的规则、意见、解释的深层卑鄙目的。

    第(五)项进一步把禁锢、束缚的毒手伸向个案的当事人,准确而言就是中共公检法所制造的冤案的苦主及其家人,旨在编织一个滴水不漏、可以根据中共的独裁专制需要随心所欲制造冤假错案毫无被曝光揭露之忧的司法之网。伪律协的用心何其歹毒也!

    第(六)项所谓“其他以不正当方式违规炒作案件的情形”是中共各种立法的惯用兜底条款,目的在于打造一个商鞅、韩非式的“总有一条能套住你的”铁幕,以便中共及其公检能够恣意构陷冤假错案却免受律师的揭露、曝光,并随心所欲对律师罗致罪状,彻底禁锢律师的嘴巴

     

    第五条 公开审理的案件,承办律师不得披露、散布通过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执业活动获取的可能影响案件依法办理的重要信息、证据材料。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承办律师不得披露、散布案件信息、材料,但法律准许公开的除外。

    案件承办律师不得通过当事人、他人变相披露上述信息、材料。

    把“可能影响案件依法办理”与律师通过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执业活动获取的信息强行关联,不知是何方逻辑?无论是公开审理还是中共公检法假借所谓国家安全之名不公开办理、审理,律师在执业活动合法获取的信息只有助于案件依法办理,如何能够影响即妨碍案件依法办理

       在中共那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包括真正的不公开审理以及虚假的不公开审理,前者如的确涉及个人隐私和果真涉及国家机密(而非中共自己的党的机密,如李锐先生日记中披露周恩来批示处死刘少奇之类的政治倾轧隐秘,后者如“709”、正在非法审理的厦门案等等中共公检法捏造的政治迫害案件。对中共政治迫害的需要而捏造的虚假不公开审理案件,由于案件本质上是政治问题而非法律问题,案件结果自始就已被中共在政治上未审先定,中共的司法程序根本就是自欺欺人的自嗨式表演,中共的法庭根本就不会采纳律师正确的辩护意见,法庭自始就不是律师施展辩才的舞台,律师当然有权另辟蹊径、突破中共法庭的外壳在庭审程序之外披露、曝光对案情以程序外行为回击中共法庭和法官的非法程序行为,而中共及其公检法司最恐惧的也正是这种足以导致政治迫害败露、流产的披露、曝光因而必然以种种阴暗手段禁锢律师、困死律师使律师既不能在法庭上发挥作用,也不能在法庭外狙击政治迫害等非法行径,伪律协的这个《规则》就是最新一例。

     

    第六条 未经法庭许可,案件承办律师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对外传(直)播庭审情况;不得通过接受采访、撰写文章、发表评论或者其他方式,对外披露未经公开的庭审细节和情况。

      中共及其公检法对其正在恶意捏造的冤假错案和政治迫害案件一定要严防死守,一定要秘密审判,这样的案件是不能见光的,连公开审理都不敢,当然更是不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披露案情。 

    公开审理的案件为何也要限制录音、录像、摄影、采访、撰写文章、发表评论、披露庭审细节呢?秘密、神秘运作是中共司法权、审判权以及整个权力体系的历史本性,中共只会、只偏好秘密、神秘、非程序化地行使权力,不会、更敌视公开和程序化地行使权力。中共法律规定,公开审理的案件允许所有公民自由旁听,可现实是公开、自由旁听被中共玩残,成了中共自己人的占坑旁听虚假公开审理。既然公开审理,理应允许旁听者以安静、不影响庭审的方式自由录音、录像、摄影、撰写文章、发表评论披露庭审细节,何须法庭许可?如果考虑到当事人的肖像权等私人信息保密问题,至少也应允许旁听者无须法庭许可而对公诉人和法官的法庭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既然连中共的最高法院都明文规定可以对案件进行庭审直播,还有什么理由限制律师、旁听者对庭审活动特别是公诉人、法官的职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呢?

    公开、阳光是防止司法腐败的良药,不愿公开、不敢公开表明中共及其公检法既毫无自信更企图继续黑箱操作、神秘审判、政治操纵中炮制冤假错案。 

     

    第七条 案件审理终结后,律师、律师事务所如认为生效判决确有错误,应当引导当事人依法通过法定程序解决。不得通过违规炒作案件,为后续可能产生的再审、抗诉、申诉等法律程序制造舆论压力。

      像中共的整体权力体系一样,中共的政法体系、中共的公检法司是从不认错、绝不认错的,中共的错误判决即使不是绝对的不会纠正无疑是近似绝对不纠正。类似聂树斌、乎格吉勒图等案那样白痴级的冤假错案中共及其公检法都死扛到底,死不认错,直到中共自己都挂不住脸面了才不得不纠正,却又聂树斌、乎格吉勒图的家人接受“敌对”媒体的采访。通过法定程序解决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做梦去吧!如果中共的法定程序真起作用,聂树斌、乎格吉勒图的冤案何至于发生?别冠冕堂皇了!伪律协的所谓“通过法定程序解决”不过是掩盖中共及其公检法捏造冤假错案的黑幕和丑而已,绝不是当真重视什么法定程序,更不是真心想通过法定程序纠正冤假错案。  

     

    第八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对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公共事件和涉法问题等发表评论,应当依法、客观、公正、审慎,不得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违规炒作:

    (一)散布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言论,攻击、诋毁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

    (二)制造舆论,煽动对党和政府的不满情绪,激化社会矛盾

    ……

    (四)发表与律师职业身份不符,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评论。

     

    第(一)、(二)项显属政治语言和对律师强加的空泛政治要求,而非法律语言和律师应承担的职业上的法律义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等等说辞都极其空洞、笼统,可大可小、可宽可窄、漫无标准,中共公检法司及其伪律协完全可以随心所欲地对律师妄加“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言论,攻击、诋毁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等等罪状,更况连中共事实上的党魁邓小平和形式上的党魁赵紫阳都公开承认“什么是社会主义,这个问题我们一直没搞清楚”。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仅同样空洞、笼统、漫无标准,而且即使律师的言论被伪律协认定为否定了中共的领导,也仅属言论和言论自由问题,无涉暴力,伪律协根本无权干涉;至于“对党和政府的不满情绪”和“社会矛盾”,中共及其公检法司等整个权力系统早已因其积重难返、根深蒂固的腐败,早已因其反右、“大跃进”、“文革”、“六四”屠杀、对数千万访民的迫害以及对知识界、独立异见人士、律师等民间各界的打压等等倒行逆施行径而自我煽动了人民对它的不满,而自我激化了它与人民的矛盾,正如作家韩寒所言“中国主要矛盾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智商和官员们不断下降的道德之间的矛盾”,也即人民与中共及其官员的矛盾,中共及其公检法司等整个权力体系是中共现阶段一切矛盾的总根源。这种已经由中共自我挑起、自我煽动、自我激化的不满情绪和矛盾,还需要律师另“煽动、“激化”

    第(四)的“与律师职业身份不符,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属空洞、笼统、漫无标准,根本缺乏规范性、规则性和可操作性,律协为自己打压律师、对中共公检法司效忠留下方便之门。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履行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禁止本所律师违规炒作案件,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律师协会应当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培训,教育引导律师明晰执业底线和红线,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自觉抵制违规炒作案件行为。

    律师、律师事务所违反本规则的,由其所属的地方律师协会通过主动调查或根据投诉进行调查处理等方式进行监督管理。

    律师协会收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办案机关告知律师存在违规炒作行为的,应当开展调查,并及时反馈结果

     

    第二款的规定实无耻之尤。中共各级伪律协的会长、副会长大多是律师中的蝇营狗苟、投机钻营之辈,秘书长大多同级司法局、厅、部的官员以特务身份充任,有太多的律协会长、副会长向公检法行贿,有多的会长、副会长与公检法勾兑而践踏法律、侵害律师执业权利、损害委托人利益,有太多的律协会长、副会长与律协秘书长串通一气、贪污广大律师被缴纳的巨额律协会费。这样的律协及其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一贯违法、违规、犯罪,道德沦丧、毫无底线和红线,岂配对律师进行什么道德和纪律培训?全国律协不对地方各级律协会长、副会长的行贿等违规、违法、犯罪行径严加管束,却把律师披露、曝光司法腐败的正当、合法行为污蔑为“违规炒作”横加指责和干预。伪全国律协项上安装的莫非司马南、胡锡进、金灿荣、张维文、孔庆东一样的非人类脑袋

    第四款叫喊律协收到中共公检法等办案机关告知律师存在违规炒作行为的,应当开展调查,并及时反馈结果,堪称为中共公检法破痈溃痤、舐痔舔臀。律师被中共公检法凌辱、律师执业权利被公检法司侵害而向伪律协求助时,伪律协如此卖力地为律师发声、撑腰?从来没有!

    《规则》强词夺理、颠倒是非,一派无赖、流氓、自贱嘴脸,满篇二狗子式的强权逻辑再次暴露了伪律协为虎作伥、指鹿为马的无耻嘴脸。伪律协从来不是律师的协会,而是打压、迫害律师的急先锋,是第二司法局,这是它的本来面目。

  • 联署名单 给张展全面身体检查和紧急救治的呼吁书

    (2021年11月18日更新,共405人)

    上海市司法局局长、上海市女子监狱监狱长:

    我们作为公民,作为张展的朋友,作为钦佩张展良知的人,一直在关注张展的身体状况,最近从网上看到张展的哥哥所写的保外就医申请书,得知张展身体已经命悬一线,我们非常忧虑。为防止悲剧的发生,我们认为有必要写一封信给您,表达我们共同的诉求:那就是对张展进行全面的身体检查,同时对其进行紧急救治。

    张展一直绝食,这不是我们这些关心张展的人愿意看到的局面,我们也曾通过不同渠道劝说张展停止绝食保重自己来日方长,但张展有自己的信仰和坚持,从辩护律师和家人会见后透露的信息,结合张展的性格看,在判决前张展绝食并非为了获得轻判的结果,判决后张展也不是为了获得保外就医或监外执行的结果。张展更为纯粹,她就是通过绝食单纯地表达对迫害的不服。

    假如张展真的有罪,哪怕她自己认为无罪而绝食,形销骨立生命垂危,从安定法秩序的角度,我们也不会附议对她保外就医或监外执行,也不会呼吁您给她全面身体检查和紧急救助。

    但是,张展是无罪的。

    张展是一个逆行者,在很多人惶恐的逃离武汉时,她却只身去了武汉,这种勇气殊为难得,如果是在民族危亡时,像张展这样的人才能毁家纾难取义成仁,可以说张展这种人是一个民族最可宝贵的精神财富。张展在武汉时,大多数时间她只是静静地记录,记录武汉市民疫情下的生活,偶尔会帮助发一点求救信息,丝毫没有干扰政府的防疫救灾工作。她在疫情期间扮演的角色本质上就是一个公民记者,这样的行为怎么就寻衅滋事了?

    在大灾大难面前,哪怕政府的力量再强大,也需要公民做一些辅助性的工作,公民逆行去灾难现场,是一个现代政府应当鼓励的行为,不仅客观上有助于救灾,而且也在塑造一种互助友爱的社会氛围,后者可能更为宝贵。对张展这种完全无害只有助益的行为动用刑事手段进行惩罚,是不义的。

    我们说张展的无罪,不仅是自然法意义上的无罪,也是实在法意义上的无罪。张展无害的行为根本没有社会危害性,也完全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张展对迫害的不服从在法理情三方面都能站得住脚。

    张展作为一个虔诚的基督徒,她很谦卑的看待自己,在武汉期间的行为低调谦和不事张扬,将自己隐身于其中,没有什么世俗功利的想法。如果不是上海这样一个国际大都市的公检法对她抓捕、迫害,没有多少人知道她。这是个事实,说出这点无损于张展的形象,张展就像一颗埋在海沙里的珍珠,别人是否发现她识得她,她都仍然是一颗珍珠,她自己也毫不在意。

    张展现在获得的国际国内的广泛关注都是拜上海有司滥权枉法所赐,今天张展身体命悬一线,如果真的发生了死亡的悲剧,这必将会有一场国际国内谴责控诉的狂飙,那时没有谁是赢家。张展的父母失去女儿,我们失去朋友,中国失去一个优秀的公民,而你们上海公检法司将会背负永恒的历史罪责。

    张展是一位你们从未见过的硬骨头,在她的字典里没有苟且这两个字,为了抗议对自己的迫害甚至不惜决志殉道,这是一个你们需要直面的现实,不要再拖延试图令她屈服,那只会进一步摧垮她的身体。我们迫切请求你们尽速给张展做全面的身体检查并给予紧急的救治,以免贻误救治的时机。

    我们之所以要求在保外就医或者监外执行之前,给张展做一个全面的身体检查并给予紧急救治,是因为我们不仅认为她应当被释放,更应当健康的活下来,而不是像一些良心犯那样在弥留之际才获准保外就医,几天后死亡而让迫害者逃脱历史的罪责。

    我们的要求并不过分,因为张展本来就是无罪的,因为张展被抓捕前是健康的,而贵局负有保障被羁押者身体不至于垮掉的职责。

    公元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署名征集信箱:shifangzhangzhan@gmail.com

    1.唐吉田,人权律师
    2.谢阳,人权律师
    3.王宇,人权律师
    4.王全璋,人权律师
    5.李大伟,不能执业律师
    6.马连顺,律师
    7.刘书庆,律师
    8.钟锦华,律师
    9.王清鹏,基督徒
    10.张建中,天津公民
    11.王素娥,辽宁营口公民
    12.林斌(望云和尚),佛教僧人
    13.罗胜春,纽约
    14.刘珏帆,纽约
    15.吴绍平,律师
    16.陆辉煌,广西公民
    17.林生亮,深圳公民
    18.陆祚钰,福建屏南公民
    19.王木木,武汉公民
    20.任全牛,人权律师
    21.唐荆陵,人权律师
    22.高健,公民记者
    23.王剑虹,人权义工
    24.姜建军,公民
    25.龙克海,甘肃公民
    26.刘飞龙,公民
    27.张毅,武汉公民
    28.薛仁义,重庆公民
    29.李燕军,公民
    30.张慧青(左手墨迹),时评人
    31.刘永平,江西公民
    32.DanXu,加拿大公民
    33.林应强,福州冤民
    34.李青,公民
    35.李晓玲,公民
    36.林大刚,浙江台州公民
    37.庄磊,福州公民
    38.蔺其磊,人权律师
    39.张华,福州公民
    40.曹雅学,人权倡导者
    41.傅希秋,牧师
    42.陈泰和,律师
    43.王瑞琴,前政协委员
    44.夏业良,学者
    45.陈思明,湖南公民
    46.文东海,人权律师
    47.王龙得,中国最年轻律师后
    48.刘星,河北邢台公民
    49.韩良,重庆公民,独立人大代表参选人
    50.王金龙,公民
    51.张敬同,北京公民
    52.孟元新,公民
    53.袁哲,天津籍现居美国
    54.刘士辉,律师后
    55.黄子茵,美国
    56.豆吉福,甘肃嘉峪关公民
    57.邹容,前媒体人
    58.胡平,纽约
    59.茉莉,瑞典
    60.张海峰,被失业记者
    61.何艳,广西公民
    62.项文寅,上海公民
    63.王扣玛,上海公民
    64.段春芳,上海公民
    65.汪国保,南京公民
    66.王蓉文,成都公民
    67.袁奉初,湖北公民
    68.肖书君,黑龙江公民
    69.尹登珍,湖北公民
    70.郭荫起,吉林公民
    71.肖蕴苓,吉林公民
    72.杜红,内蒙古公民
    73.潘彤,内蒙古公民
    74.宋玉杰,辽宁公民
    75.谢惠好,上海公民
    76.陆立明,上海公民
    77.陈燕燕,上海公民
    78.聂书伟,山东公民
    79.刁继军,河南安阳公民
    80.余凤莲,四川公民
    81.余仿堂,四川公民
    82.虞春香,上海公民在美国
    83.张全胜,天津公民在美国
    84.刘巍,人权工作者
    85.牛领钗,河北公民
    86.裴国动,河北公民
    87.张关库,沈阳冤民
    88.张德娟,沈阳冤民
    89.黄光玉,湖南冤民
    90.于红,湖南冤民
    91.王力国,黑龙江公民
    92.杨兰芝,辽宁冤民
    93.周业明,湖北公民
    94.彭锋,湖北公民
    95.吴继新,江苏冤民
    96.于艳华,江苏公民在泰国
    97.赵国莉,广东冤民
    98.袁佩维,广东冤民
    99.黎容好,广东冤民
    100.王文卿,宁夏冤民
    101.汤权秀,江苏冤民
    102.武中华,江苏冤民
    103.李龙,江苏公民
    104.孙延松,江苏冤民
    105.袁爱香,江苏冤民
    106.周福芳,上海冤民
    107.王蓉华,上海冤民
    108.刘淑珍,上海冤民
    109.陈伟华,上海冤民在日本
    110.张振敏,辽宁寃民在美国
    111.颜兰英,上海冤民
    112.郑立逵,上海冤民
    113.王作香,辽宁冤民
    114.吕龙珍,上海公民
    115.赵建,山东公民
    116.张小玉,河南公民
    117.刘先枝,河南公民
    118.景山,山西公民
    119.刘京新,山西公民
    120.程淑敏,山东公民
    121.何针尖,江苏公民
    122.邢鉴,河南公民在新西兰
    123.孟宪奎,辽宁公民
    124.陈海,四川公民
    125.李玉,山东公民
    126.魏允华,江苏冤民
    127.竺海江,浙江公民
    128.罗玉瑛,南部县公民
    129.谢燕益,律师
    130.戚惠民,杭州公民
    131.刘建军,北京律师
    132.姜家文,辽宁公民
    133.田小冬,吉林公民
    134.王燕,四川公民
    135.杨兴才,新疆公民
    136.郭春平,河南公民
    137.蒋日生,福建公民
    138.覃迈财,公民
    139.江天勇,人权律师
    140.刘少明,公民
    141.郭武胜,武汉公民
    142.黎学文,作家
    143.郑天瑛(浮萍),四川公民
    144.陈金奎,迪拜
    145.黄于阗,基督徒
    146.魏水平,广东公民
    147.申有连,人权捍卫者
    148.麦苇,广东公民
    149.孙小琴,上海公民
    150.查建国,北京公民
    151.李英之,北京公民
    152.哎乌,人权支持者
    153.丁凝(无花果),伊斯兰学者
    154.戴保焱,山东公民
    155.王志勇,牧师
    156.吴丽岚,公民记者
    157.李保军,山东公民
    158.周作升,大连公民
    159.赵长福,江苏公民在泰国
    160.界立建,山东冤民在美国
    161.王靖渝,重庆公民在荷兰
    162.刘贻,牧师
    163.伍立娟,湖北公民
    164.李学惠,北京公民
    165.殷玉慧,黑龙江公民
    166.张继新,吉林公民
    167.王林青,天津公民
    168.闫春凤,吉林公民
    169.隽洪宝,山东冤民
    170.吴铁震,山东冤民
    171.赵书丹,大连公民
    172.翟凯,南京基督徒
    173.郑建慧,天津公民
    174.邱蓓,上海公民
    175.陈贤孝,温州公民
    176.熊海旭,上海公民
    177.马剑,山西公民
    178.宋雨桐,基督徒
    179.郭勤,山东潍坊公民
    180.章海颜,成都基督徒
    181.陆显云,湖南怀化公民
    182.孙亮,江苏公民
    183.梁荫权,广州公民
    184.祝忠孝,辽宁朝阳公民
    185.林远芳,福建晋江公民
    186.陈强,上海公民
    187.侯建军,大连公民
    188.唐爱民,湖南娄底公民
    189.田发全,陕西汉中公民
    190.吳雄,武汉公民
    191.孙伟,济南公民
    192.张红旗,上海公民
    193.秦勇,青岛公民
    194.袁英,重庆公民
    195.朱永华,上海公民
    196.李维舟,广东公民
    197.钟汉能,武汉新冠罹难者家属
    198.冯士彦,江苏学者
    199.朱汐,山东公民
    200.艾晓明,武汉学者
    201.徐游,江苏学者
    202.ProfessorStuartRussell,国际人民律师协会(IAPL)
    203.阿古智子,日本学者
    204.李彼得,基督徒
    205.李海霞,重庆公民
    206.陈立群,美国
    207.张超,道果法师
    208.林潭,公民
    209.晏奇恩,美国加州基督徒
    210.申凌,基督徒
    211.童朝平,律师
    212.马新立,北京公民
    213.那德朋,黑龙江公民
    214.李小玲,广东公民
    215.徐佩玲,上海公民
    216.杨洋,辽宁公民
    217.赵春红,河北公民
    218.欧阳经华,湖南公民
    219.赵昕,公民
    220.鲜于桂娥,美国
    221.DianaZhang,新西兰公民
    222.李晓萍,基督徒
    223.王大卫,公民
    224.罗峙,公民
    225.陈勇芳,深圳公民
    226.赵卿,公民
    227.袁宇峰,公民
    228.李蔼菲,香港
    229.张子云,美国
    230.王泽国,公民
    231.易刘飞,基督徒
    232.查一亮,上海基督徒
    233.胡海波,衡阳公民
    234.刘因全,美国洛杉矶
    235.刘因明,加拿大温哥华
    236.刘海伦,美国洛杉矶
    237.武朝红,美国洛杉矶
    238.刘应春,重庆公民
    239.RaymonTam,广东公民
    240.王家伟,东莞公民
    241.帅仁兵,湖北潜江公民
    242.曾昭平,广东公民
    243.倪金方,江苏公民
    244.郑志鹏,广东惠州公民
    245.赵兰,山东日照基督徒
    246.许春伦,重庆公民
    247.刘芬萍,大连公民
    248.吉春喜,陕西公民
    249.覃秀红,基督徒
    250.LauraMinniti,意大利
    251.宣斌,昆明基督徒
    252.马波,北京公民
    253.舒扬,广州公民
    254.汪连兴,温哥华基督徒
    255.李白凤,河南公民
    256.崔广武,重庆公民
    257.薛明凯,人权观察
    258.孙君毫,天津公民
    259.戈觉平,江苏公民
    260.李晓明,澳洲
    261.戴金庆,上海公民
    262.周红宝,上海公民
    263.宫敏庚,上海公民
    264.周国淮,上海公民
    265.周国华,上海公民
    266.陈杏娟,上海公民
    267.丁德元,上海公民
    268.谈兰英,上海公民
    269.吴玉芬,上海公民
    270.陈元康,上海公民
    271.徐双泉,上海公民
    272.傅财发,上海公民
    273.梁斌,上海公民
    274.陈解明,上海公民
    275.耿心光,云南公民
    276.石云生,云南公民
    277.聂科尔,上海公民
    278.李治平,上海公民
    279.汪建华,上海公民
    280.章华麟,上海公民
    281.沈兆华,上海公民
    282.沈麒豪,上海公民
    283.岳剑,上海公民
    284.林淞滨,广东汕头公民
    285.张皖荷,杭州公民
    286.冰风谷,杭州公民
    287.杜全才,河北冤民
    288.黄美娟,深圳维权公民
    289.卢云飞,江苏泰州公民
    290.段宇泽,长沙公民
    291.蒲建辉,江苏无锡公民
    292.姬原,湖南公民
    293.刘勉湘,江西公民
    294.陈国辉,广东公民
    295.刘军,四川公民
    296.王孔,常德公民
    297.石磊,山西公民
    298.李新华,新疆公民
    299.巴艺华,基督徒
    300.张欣,浙江公民
    301.张道达,福州公民
    302.张勇,福州教师
    303.朱亚球,设计师
    304.孟卫东,陕西宝鸡基督徒
    305.刘阳,四川遂宁基督徒
    306.范事顺,河南濮阳公民
    307.王忠厚,泉州公民
    308.许嗣新,山东公民
    309.潘传贤,湖北公民
    310.宋晓兰,山西太原公民
    311.吴奇锋,云南居民
    312.王定邦,上海公民
    313.李辉,陕西公民
    314.肖玉辉,惠州公民
    315.钟文俊,湖南新化公民
    316.冯冬莉,杭州公民
    317.朱涛,河南焦作公民
    318.杨林,公民
    319.吴如明,上海公民
    320.廖世尧,福建三明公民
    321.冯文威,惠州公民
    322.殷云,湖南涟源公民
    323.谢志明,济南公民
    324.张翼翔,河北保定公民
    325.王智勇,北京公民
    326.黄苹,昆明公民
    327.赵一湘,湖南公民
    328.赵奎平,北大无线电系78级
    329.孙宁,北大87级
    330.张海水,南昌公民
    331.MichaelXu,加拿大基督徒
    332.袁朝晖,北京公民
    333.金晓梅,基督徒
    334.谭兵林,湖南公民
    335.布布衣,河北公民
    336.项锦锋,广东公民
    337.郝胜前,河北唐山
    338.盘友胜,四川公民
    339.姚会壮,河北唐山公民
    340.范冰,基督徒
    341.李北省,公民
    342.吕睿超,澳洲珀斯
    343.沈爱斌,江苏无锡
    344.苏莉,南京公民
    345.张谦,公民
    346.朱起煌,北京公民
    347.马秀英,北京公民
    348.刘春,中国公民
    349.石玉林,湖北公民
    350.张向忠,大陆公民
    351.于燕莎,学者
    352.孙月进,河北公民
    353.宋永毅,洛杉矶
    354.王丽红,公民
    355.杨涛,甘肃公民
    356.张成,江苏公民
    357.陈燕丽,甘肃公民
    358.蔡庆,上海公民
    359.顾永洪,上海公民
    360.孙福明,上海公民
    361.王法展,上海公民
    362.李兰珍,昆明公民
    363.徐昆,昆明公民
    364.李泽东,公民
    365.孙英杰,江苏基督徒
    366.岑國樑,上海公民
    367.吴晓林,安徽农民
    368.孙后胜,潍坊公民
    369.王直桂,湖北公民
    370.李敏,湖北公民
    371.田齐华,湖北公民
    372.赵振斌,黑龙江公民
    373.张学志,基督徒
    374.李思华,江西新余基督徒
    375.魏忠平,江西新余基督徒
    376.刘萍,江西新余基督徒
    377.李峰,安徽公民
    378.丁灵杰,河北访民
    379.陈荣高,广州公民
    380.辛重阳,河北衡水农民工
    381.杨建英,天津公民
    382.戴学武,上海公民
    383.任庆友,江苏公民
    384.蒋富全,广西桂林公民
    385.王文琴,江西公民
    386.郑梓佑,湖北公民
    387.曹彦文,陕西公民
    388.尚虎,安徽阜阳公民
    389.张建仁,湖南湘乡公民
    390.周育华,黑龙江公民
    391.杨桂芹,黑龙江公民
    392.尚玉明,安徽阜阳公民
    393.温文,广东公民
    394.张世举,青海公民
    395.潘兆勇,山东公民
    396.蒋华刚,四川公民
    397.杨惠琴,天津公民
    398.马利,吉林公民
    399.魏凯军,河北公民
    400.余峰,重庆公民
    401.巴连元,河北公民
    402.刘礼腾,福建公民
    403.区斯腾,广东公民
    404.马健,湖北公民
    405.张可欣,北京公民

  • 安徽沈良庆案将宣判

    【民生观察2021年11月16日消息】安徽异议人士沈良庆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将于2021年11月17日在合肥市包河区法院宣判。2021年11月11日,其辩护律师已接到电话通知。

    2019年5月16日,沈良庆遭合肥公安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2019年6月22日被当局以同样罪名逮捕。沈良庆这次遭抓捕中被戴黑头套、24小时禁止吃喝、禁止去厕所以及被疲劳审讯等酷刑,而审讯内容主要涉及六四以及接受外媒的采访。

    2021年1月13日,沈良庆涉嫌寻衅滋事案在合肥市包河区法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法院以疫情为由安排远程视频开庭模式,律师到法院参加庭审,沈良庆先生在看守所通过视频参加庭审。

    2021年5月23日,沈良庆一案仍然没有宣判,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了沈良庆,得知两年多的羁押,对他的身体造成了损害,尤其他的手掌以前做过手术,如今复发炎症肿大,需要靠吃消炎药解除病痛。律师再次申请取保候审,但法院没有正面回复。对沈良庆的指控内容涉及推特和脸书言论。沈良庆坚称自己无罪,法官最后量刑2到3年。

    维权网报道称,沈良庆出生于1962年10月6日,安徽省合肥市人,前安徽省检察院公职人员,著名政治异见人士,中国在押政治犯。

    自上世纪80年代起便投身于民主运动,自创民间刊物《大学生与社会》,弘扬自由人权与普世价值;八九学运期间,沈良庆在合肥参与民主运动,1992年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刑1年半。

    因其个性刚直不阿,常在Twitter上针砭时弊,而遭当局长期监控、打压与逼迫,多次被地方警方传唤、拘押或软禁等;

    2013年4月22日,曾因声援“张安妮失学事件”(安妮系前政治犯张林之女),而被合肥市蜀山区警方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传唤和审讯;

    2015年5月和8月,曾因网络言论和转帖而被警方分别行政拘留13天和9天;

    2016年2月3日,曾因向合肥市包河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被法院裁决驳回,随遭中共当局仇视、忌恨;

    2016年4月28日,曾因欲往苏州参加4.29林昭殉难日祭奠活动而遭警方绑架,且被长时失踪;

    2018年3月6日,曾因在推特上发表自由言论而遭一大群警察到家传唤,并搜走手机、计算机及复制其中数据等;

    2019年5月16日,因接受日本媒体采访谈论对六四事件的看法等,遂被赶来的合肥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传唤、刑拘;同年6月22日,被合肥市包河区警方以同罪由转正式逮捕。目前被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长丰县双凤开发区梅冲湖路与颍州路交口东北角)。

  • 玫瑰团队徐秦被批捕

    【民生观察2021年11月8日消息】本网获悉,人权活动家人权捍卫者徐秦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逮捕,被带走现关押在江苏杨洲看守所。

    徐秦,女,1962年1月14出生,江苏省高邮市高邮县人,早先做过供销社工人,社区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中共曾经党员,基督徒。徐秦早先因医疗事故维权,因脊柱侧弯,在北京朝阳医院做矫正手术后,手术部位严重疼痛,做X光发现手术用的钢钉移位,后了解到手术所用材料为国外淘汰产品。几经维权,无人受理,在维权过程更遭受人身禁锢、暴力抢夺证据等恶劣对待。

    徐秦介入人权领域后以“中国人权独立观察员”身份写了大量人权报导。2015年在两会期间遭受严重维稳后,于2015年3月8日毅然发出声明退出中共党员身份。因秦永敏2015年1月被关押后一直没有消息,与其几乎同时被失踪的新婚妻子赵素利更是去向不明,徐秦虽然进入玫瑰团队时间不长,此前也并不了解认识秦永敏,但出于对秦永敏的敬佩及自己的道义责任,在秦永敏被抓捕后,前秘书长刘兴联相继被抓捕关押的情况下,玫瑰团队成员在全国各地遭到当局“询问、喝茶”逼迫成员退出玫瑰团队等一些列恐吓的情况。

    在这样严峻的情况下团队一片散沙,群龙无首的情况下,徐秦自发推存自己承担责任,在大家投票同意的情况下徐秦担任团队秘书长的责任,徐秦数次自费去武汉寻找秦永敏夫妻下落,在此期间遭受武汉警方恐吓、殴打、拘禁、遣返等对待,但依然不改初心坚持和家属及一些志同道合的朋友为秦永敏夫妻奔走呼吁。在徐秦等人长期地、不间断地呼吁下,秦永敏先生终于在被关押长达两年半之久后,于2017年6月12日得以会见律师,赵素利也于2018年2月5日得以与家人见面。

    在2017年3月9号湖北潜江前员工伍立娟与同事到工商银行找行长谈解决问题一事,随后伍立娟看到前公安局局长刘斌进了工商银行办公室大楼,随后公安局局长刘斌走后,伍立娟遭到银行工作人员及保安的绑架随后失联,在同事发现伍立娟失联后向社会发出伍立娟失联的信息后,徐秦看到信息立即拨打潜江公安局前局长刘斌电话,刘斌接电话一再否认没有绑架伍立娟,就立即挂断电话,随后徐秦发信息告诉前公安局局长刘斌,对伍立娟的绑架失联您应该附有完全的责任,请立即释放伍立娟回家。《事实证明刘斌当初与工商银行行长勾结对伍立娟进行非法绑架失联软禁是属于滥用职权渎职行为严重错误的》。

    刘斌简历:2016年04月至2019年05月,任潜江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督察长。
    2019年05月,任湖北省公安厅内保总队副总队长(主持工作)人物事件涉嫌违纪被查;
    2020年7月6日,湖北省纪委监委网站消息,湖北省公安厅内保总队副总队长刘斌涉嫌严重违纪和职务违法,接受湖北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并被采取留置措施。

    徐秦长期以来她一直关注中国人权状况,并与著名人权活动家、民主异议人士秦永敏一道筹建中国人权观察;自秦永敏被捕、秦之妻子赵素利“被失踪”后,她曾多次上街举牌声援,跟进案件,在徐秦不懈努力的情况下,在各社会关注的情况下,秦永敏得到律师的会见,妻子赵素利得以回家,得到信息前秘书长刘兴联关押在武汉第一监狱,这一些列都是徐秦努力的结果。

    2018年1月31日,当其准备申请旁听隋牧青律师被吊照听证会时,被警方突然限制自由,之后一直遭跟踪与监控;

    徐秦在2018年2月9日在从扬州高邮到昆山的途中被警方带走,家人多方打听才得知被扬州市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拘。

    2018年3月15日,其家属委托的代理律师要求会见,遭到警方拒绝,但被告知其已于3月11日由刑拘转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2018年3月21日,又被追加罪名,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继续扣留,且不准律师会见;再次被捕,皆与其近年来坚持关注人权问题,后又积极组织联署声援维权律师余文生,以及为维权公民徐琳筹款等活动有关。

    从2018年8月31日,江苏扬州当局做出取保释放回家,以监视居住一年,从2018年取保释放后徐秦回到家里没有得到自由,反而公、检、法乱用职权,都用了监视居住一年的”条款”对徐秦进行了长达三年的管控,所有的”延期”用完之后,又回到辖区派出所监视居住半年,期限是2021年11月7号到期,在监视居住还有两天到期的情况下徐秦再次被批准逮捕,现关押在江苏扬州看守所。

    本网将继续关注徐秦关押的后续情况,徐秦无罪,请江苏扬州公开开庭,伍立娟愿意出庭作证。

  • 王一寻衅滋事案通报

    【民生观察2021年11月5日消息】2021年11月1日,刘建军律师在北京阜外大街派出所视频会见了王一。王一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4月2日被刑拘,5月8日被逮捕。法院原本计划11月9日开庭,后通知律师推迟。西城区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是两年。

    2021年11月5日刘建军律师发布案情通报如下:

    11月1日,我在阜外大街派出所视频会见了王一。

    王一,64岁,北京西城区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4月2日被刑拘,5月8日被逮捕。

    案件缘起于王一在微信群里与几个群友互骂,先是有位微信名“九大拜”的挑事辱骂,随后一位叫“王伟”的帮九大拜骂,王一说他俩不光辱骂他本人还辱骂他的女儿。再后来就是有人把几十年前撞飞机的军人王伟扯进来,说王一辱骂英雄王伟,然后就是有人报案警察介入,继而刑拘、逮捕羁押至今。法院原本计划本月9日开庭,后通知我推迟。西城区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是两年,起诉书指控他“多次在微信群中辱骂他人,寻衅滋事,情节恶劣”。

    我与王一的一位司法系统退休的朋友谈论此案,他说王一案可能是被人蓄意设局而成,我认为可能与王一的政治立场有关。王一微信名叫“民国范儿”,在微信群里常发拥护国民党的言论,且不时冒出“反共”、“中华民国台湾省”等字眼,应该是太扎某些人眼球了吧。

    据王一爱人朱珠介绍,王一早些年也曾开公司做生意,这些年有些无所事事,天天沉溺于酒,喝多了就在微信群里满嘴跑火车,这次终于栽在嘴上了。

    据朱珠介绍,王一人品好且乐善好施,在街坊四邻中还是很有口碑的。王一曾于2006年主动退掉了低保,他说:“中国困难人口很多,需要自觉为国家减轻负担……”。每缝“十一”大庆等重大节日,王一都要将国旗插到院门口。疫情发生后王一经常给值夜班的人送开水。

    王一是文学爱好者,经常参加西城区委宣传部等单位主办的读书活动。他的散文《逝去的老北京》、诗歌《我愿变成一只天空中的小麻雀》等曾获奖。

    天性乐观的王一对即将面临的刑罚好像不太在意,会见时他还慷慨激昂地朗诵苏东坡的“老夫聊发少年狂”,我和他沟通后,决定将来还是在法庭上作无罪辩护。

    王一托我向他的朋友前律师李和平、张敬同女士、李学惠、刘跃、济南陆总(陆岩)、董强、王善文、潘振刚等问好。见文如拜,我就不一一给诸位打电话了。

  • 律师会见许志永

    【民生观察2021年10月23日消息】2021年10月21日下午,辩护律师会见了许志永。临沭县看守所仍继续在对他们进行挨饿虐待,放风时间依旧不按看守所条例执行!即使如此,志永乐观不减,信念依旧!以下是志永的原话,感谢朋友们的关注和支持!

    许志永给朋友们的话

    之前我给临沭县看守所写了一个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看守所的收支,递给管教,却没人收。我们在这里继续遭受饥饿的虐待,除了翘楚和朋友们争取后在今年1月份伙食改善了一段时间之外,现在基本恢复了原状,每顿一个馒头,白菜除了汤之外剩下的菜连碗底都盖不住,每人每天伙食费应该不到3元,这里可能是世界上最贫穷的地方。

    一天加起来只有二十分钟不到的放风时间。

    我感谢朋友们的关心,我仍然对这个时代持乐观的态度。希望朋友们“传播我们的声音、我们的理想、传播美好中国”!

  • 广东张强遭秘密审判

    【民生观察2021年10月9日消息】一句质疑的话让广州公民张强面临两年的牢狱之灾。张强涉嫌寻衅滋事公诉案于2021年9月9日开庭审理,不许任何人旁听,也没有网络直播,秘密审判,就转发了官网的链接。广州海珠区检察院建议两年刑期。

    据悉,张强因在朋友圈和微信群里质疑了当地警局某领导死因,于2020年11月30日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2021年1月6日被检察院批准逮捕,2021年2月9日该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1年9月9日,张强涉嫌寻衅滋事一案在海珠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检方建议量刑两年。张强现羁押于广州海珠区看守所。

    起诉书显示,张强,男,196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无,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南理工大学(均为自报)。

    2020年10月24日晚,广州市公安局政治部主任李世全在广州市白云山检查指导重阳节登高安保工作、看望慰问一线民警时突发心脏病,经抢救无效牺牲。李世全牺牲后,被追授“广州市优秀共产党员”等多个称号,广州日报等多家媒体对李世全的先进事迹进行了宣传报道。

    2020年10月31日起,被告人张强使用微信帐号wxid.r6dq72j6ke7i22(昵称为“道路真理生命”,好友数量为414人),在微信群“隐私保护的挑战”(群成员数量为44人)、“读书讨论群(保守主义读书会)”(群成员数量为459人)和“公义之家(备用)”(群成员数量为268人)转发李世全的先进事迹报道,散布编造李世全不是因公牺牲、广州市公安局故意弄虚作假等虚假信息,并多次通过微信朋友圈散布上述虚假信息,在“央视新闻”、“澎湃新闻”、“中央政法委长安剑”、“最高人民法院”等多个微信公众号留言散布上述虚假信息,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2020年11月29日,被告人张强被抓获。

    据一位律师介绍:张强是华南理工化学系的学生,因为当年学生运动,要出门上街而被院领导拦下,被学校开除,院里联合派出所注销其户籍,是一个彻彻底底的被黑户者。之后张强将广州市公安局告上法庭,该案曾两次开庭审理,但法院均以张强没有身份证而拒绝其进入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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