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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王某 |
性别:女 |
年龄: |
籍贯:浙江省温州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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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难者单位、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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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发生地 |
家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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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迫害的机构、人员 |
王某的母亲和舅舅、温州市康宁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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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关精神病院的开始时间 |
2010年3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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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开精神病院的时间 |
2010年4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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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关精神病院的名称 |
温州市康宁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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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鉴定的情况 |
患有精神分裂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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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内有否遭受虐待 |
被强迫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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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否联络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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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精神迫害的基本情况: 2010年3月25日,王某因与母亲李某发生争吵,被母亲和舅舅通知温州市康宁医院将其带走治疗,依据其母亲的主述,诊断其患有精神分裂症,接着对其进行捆绑,注射和服食相关精神病药物,导致其产生连续行走、视力模糊、反应迟钝等不良反应,住院21天。 2010年9月,温州市医学会专家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王某属心境障碍(即情感性精神疾病),且轻躁狂已有5年,近两年有加剧,入院时属于躁狂发作,温州市康宁医院作为精神病专科医院,在王某刚入院之时,就诊断为“精神分裂症”,“诊断思路太狭窄,应视为不足”。 温州康宁医院在法院的判决下,赔偿王某精神损失费五千元,以“客观上对原告精神造成一定的损害”为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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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新浪网http://news.sina.com.cn/o/2011-05-26/060622532119.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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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时间:2011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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