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一女精神病患者陈静偷偷溜入一饭店老板卧室盗得一个钱包,内有现金6000元。因其作案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近日,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对陈静犯盗窃罪作出判决,判处其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据了解,2013年11月21日上午,陈静在湘潭县某街道,溜门进入某某餐馆四楼餐馆老板冯某某的卧室内,盗得该卧室床铺上女士手提包1个,该手提包中有钱包1个,钱包内有现金6000元、身份证件及银行卡等物品,后陈静在餐馆门口附近被群众当场抓获。
经鉴定,被盗手提包及钱包价值为300元;陈静目前诊断为精神发育迟滞(轻度),作案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罚。因其系盗窃未遂,且系初犯,在庭审过程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时系限制行为能力人,作案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光明网2014-04-25 http://court.gmw.cn/html/article/201404/25/15578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