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pwfec

  • 公安干警毁证渎职  信访法院违规操作

     


    (要求有关部门及时答复的申请书)


                        :


    我是浙江省临海市人,名叫吴立华,我向你们反映临海市公安局干警渎职行为一事。


    一、本案的起因


    2002年9月9日我被一伙麻醉抢劫犯罪分子抢去人民币11.6万多元,第二天即(9月10日)在我稍有清醒后即到临海市公安局市区刑侦中队报案,并说在临海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取过款。第三天(9月11日)我估计犯罪分子有可能被两家银行的监控录像,于是我向办案干警及叶本会反映上述情况。经办民警在12号和13号分别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提取了监控带,并立了案。9月14日我又回忆起在中国银行也取过款,我马上向刑侦中队叶本会中队长提出要求提取中国银行的录像。(过二天民警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提取的监控带经工商银行内部播放机播放,在看清了犯罪分子后领导马上撤销了该案,这事直到2002年9月30日经办民警告诉本人才知道)。当时我数10次到市区中队要求调取录像可他们都无动于衷。9月30日我分别向公安局副局长江颂堆、刑侦大队长林光满及干警叶本会等人提出了书面报告,但他们还是不提取。2002年10月份又数10次去找叶本会、林光满和江颂堆,他们坚决不调取。2002年10月18日省公安处图文处理科马科长得临海有这份监控带后在同月21日打电话给林光满要求上送,通过处理图像进行全省禁黄毒反盗抢大排查。本人随即找到林光满、叶本会、江颂堆等人说明情况,并说明中国银行还有一盘带未取,上述等人嘴上答应而事实拒送和不提取,故意造成有力证据被毁。以后多次去公安局刑侦大队、中队均无效。2002年11月份我书面报告给江颂堆副局长要求及时立案侦查,并从5个方面说明了这时一起抢劫案。2002年12月又书面报告给江连青反映这起案件根本未立案,要求及时立案侦查。2002年12月台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派人到临海公安局。临海公安局刑侦大队推给市区中队,市区中队又推给刑侦大队,结果仍未立案。


    2003年10月我向临海市公安局反映要求查处毁灭证据等责任者的渎职责任。2003年11月又向在临海接访的省公安厅吴鹏飞厅长(当时江连青也在场)提出要求查处临海市公安局责任者的渎职责任,厅长签了督办后,2003年12月江连青凭借自己手中的权力,一是本案未告破,二是渎职未处理的情况下,以欺下瞒上的行政不作为向上假报结。


    综上所述:临海市公安局故意压案、毁证、拒送,充分说明这伙犯罪分子与个别干警有勾结行为。


    二、无奈之下走上访路


    2004年4月6日我口述将情况向临海市检察院举报临海市公安局干警有玩勿职守和故意毁证、拒送等渎职行为。临海市检察院经初步调查后口头回复我说;临海市公安局有关责任人已构成渎职。2004年2月12日台州市信访局在临海华侨宾馆向我了解举报情况后,结果串通了临海市公安局。2004年2月16日我书面要求临海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后据说是台州市公安局和江连青的干扰而无法立案侦查,并制造了许多伪证。2004年6月和9月我又分别向台州市检察院和省检察院举报。据说省公安厅两次下台州后又无法立案侦查,2005年全国公安大接访中我逐级上访到省公安厅。2005年10月31日和11月2日我根据公安厅的信访结论分别送交和邮寄给省公安厅要求按照省人民政府颁发的《信访听证办法》和《信访终结办法》的规定举行信访听证,而省公安厅不顾“两办法”的规定不予回复。2005年12月15日省公安厅领导接访日,我想与公安厅领导面谈而遭到接访人拒绝,到省信访局申请督办又推我到省高院起诉公安厅侵权和行政不作为。无奈之下我于2005年12月15日向法院公安厅,2005年12月26日省信访局又给公安厅出具一份与《信访听证办法》和《信访终结办法》规定相反的书面《函复》。公安厅将该函复送到法院,法院审理后又去掉公安厅提供的对公安厅不利的两份书面依据。由于省信访局出具违法的《函复》,导致我败诉后果。本人两次申诉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其作出受理申诉或者驳回申诉的处理结果,时至今日未收到任何处理意见。我向省信访局要求督办,而省信访局却要我向法院起诉,我起诉法院后信访局又向法院出具与信访规定相反的书面《函复》,这明显是行政推给司法后又反过来干扰司法公证。


    这说明由于台州市公安局的个别干警串供,造成渎职查处复杂,由于江连青及省公安厅的干扰,造成临海市公安局个别干警的渎职行为无人查处,由于省信访局的欺诈和越权,造成法院无法公证判决,由于法院擅自去掉公安厅提供的两份渎职证据,造成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至今无法出具给我。


    三、本人要求


    1.省信访局出具的《函复》属越权行为,侵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干涉了正常的司法判决。我于2007年6月12日送交上访书和7月15日寄出的访申请书书,反映信访局作出的《函复》是违法的,要求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至今未给我回复,因此我要求及时答复。


    2.本人已分别在2006年6月11日和2007年7月14日两次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要求贵院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程序立即作出重新审理或驳回申诉通知书。


    3.要求临海市委、市政府、市人大督促临海市公安局及时侦査破案。同时落实对临海市公安局个别干警的渎职行为给予严肃查处。


    以上三条请给予书面回复


    上访人:吴立华


    年  月  日


     


    联系人:电话:0576-85237200,手机:13186590269住临海市白云小区2-2幢3单元402室,


    1.本件已分别寄送到国家信访局和最高人民法院和省高院各同时申请督办备查一份,免得本人直接上京上访:


    2.本件已分别寄送到省信访局、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临海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各一份。

  • 浙江异议人士魏桢凌被警方带走

     


     


    民生观察获悉,前不久刚参加旁听吕耿松案并撰写吕耿松案侧记的浙江异议人士魏桢凌,于今天上午九点左右,被人带走。当时带走魏桢凌的共有四个人,其中两名穿制服,另两名穿便装。据了解,魏桢凌被带到了浙江紫阳派出所,到中午时,魏桢凌还未被释放。


     


    魏桢凌夫人陈小芳电话13905818361,魏桢凌先生电话13958105835。魏桢凌68生,办文化广告公司的.以前当过浙江青年报记者,是浙江泛蓝的召集人。


       


         民生观察工作室


         2008-1-28

  • 湖北王集农场“养小不养老” 千名老职工无

     


    民生观察获悉,在湖北省宜城市的王集农场是一个有职工近四万人的国营农场, 2003年,该农场给职工办理养老保险时,自行出台文件规定,工龄不满十年,男的年龄在75岁以上的、女的在65岁以上的不能参保。这就造成了当时一千多名老职工无法参保,到现在一分钱养老金都没有。


     


    据职工委托的代表杨茂当先生告诉我们,该农场以前就存在,1979年正式建成国营农场时,许多人年龄已较大了,他们在1989年以前就正式退休了,2003年他们的工龄被认定不足十年,因此,王集农场给这批老职工办理保险时就拒绝这一千多职工参保。相反,一些年轻的职工还参加了保险,现在退休后有养老金。此举被老职工们称“养小不养老”。


     


    杨茂当先生说,王集农场出台的上述关于职工参保的文件是农场自行制定的,是违反国家政策的“伪文件”。职工们因此进行了不断上访,他们去过北京,武汉,找过湖北省农垦局等多个部门,直到现在,问题都没解决。2007年5月16日,杨茂当等人刚从北京国家信访局上访回来后,他本人就被关到宜城市南营财政所所谓的“法教班”里,总共被关了八天才被释放。杨茂当先生还说,现在老职工们还在上访,这几天要不是下大雪,老职工们还会去找政府。


     


    2008年1月,王集农场的这批老职工联名向湖北省政府举报王集农场的上述违法行为。


     


    湖北当地的维权人士王金祥评论王集农场的上述“养小不养老”的政策时,认为此举极不合理。


     


                                                                   民生观察工作室


                                                                   2008-1-28

  • 湖北访民戴幼萍两会上访被打伤住院

     


    今天下午,我们接到湖北武汉访民戴幼萍的投诉,2008-1-25日,湖北省人大、政协两会开幕,当天上午十点钟左右,她和另外一位村民朱帮英来到湖北省信访局上访,刚到信访局,还没有进去,就被她所在村委会干部和身份不明人员截住。


     


    这些人拦住戴幼萍二人后,强行把她们拉上车,到中午十二点左右,戴幼萍二人被带至汉阳尝一口洒楼,和截访人员一起吃饭时,戴幼萍听到截访人员不断用手机和外面联系。吃完饭后,到了下午2点钟左右,这时戴幼萍被告之两会的大会已结束,她就要求出去给小孩买衣服。戴幼萍刚走出洒楼,突然冲过来一群人,上来对她就进行暴打,期间,她听到一名打手说:“叫你还给老子上访?!”。戴幼萍当时被打倒在地,地上流了一大滩血,衣服上到现在还血迹斑斑,现场的朱帮英被打成轻伤。戴幼萍被打倒在地躺了两个小时后,才被人送到汉阳铁路医院。期间,虽然110警察来了,但他们未做处理就走了。直到今天,戴幼萍还躺在汉阳铁路医院里,村委会干部没人来看望她。


     


    戴幼萍是武汉市汉阳区江堤街红卫村流芳咀的农民,她因家中承包的十亩池塘被征用未获赔偿而上访。


     


                                                                     民生观察工作室


                                                                     2008-1-27

  • 黑龙江佳木斯杨春林案推迟开庭

    2008-1-26下午,杨春林的妹妹杨春平给我们打来电话说,杨春林案开庭的时间推迟了。杨春平说,杨春林的代理律师张建国1月25日到了佳木斯法院,了解了案件相关情况,因案件复杂,杨春林的另一位代理律师李方平又有事出差在国外。法院最后决定原计划下周二开庭的杨杨春林案推迟,开庭具体时间待定,很有可能推迟到春节过后,现在张建国律师已离开了佳木斯。


     


                                                               民生观察工作室


                                                               2008-1-27


     

  • 北京李金平家遭暴力强拆 赵紫阳先生灵堂被毁

    民生观察新闻稿


    Citizen’s Rights and Livelihood Watch,CRLW


     


    北京李金平家遭暴力强拆 赵紫阳先生灵堂被毁


     


    民生观察刚刚获悉,一直在家中设灵堂纪念赵紫阳先生的北京李金平的家昨天上午被暴力拆除,他本人和家人都遭到殴打。今天下午,无家可归的李金平先生在北京一维权人士家中告诉我们,1月24日上午九点多,北京市朝阳区公安、保安、巡逻支队、信访、朝阳区常营乡政府等部门共一百多人突然来到他所在的朝阳区常营乡十里铺村家门前,这些强拆人员来后,砸锁撬门,三十多人翻墙进入他家中。


     


    强拆人员进入李金平家后,不由分说,将李金平摁倒在地,李金平试图反抗时,穿制服的数名保安用脚猛踹他,在反抗的过程中,李金平大腿、膝关节、脚被打伤。随后,李金平被人强行抬到十里铺村村委会办公室被控制起来。与此同时,李金平的姐姐、弟弟也遭到强拆人员的野蛮对待,李金平的弟弟在试图反抗时,被人用撬门的钢筋袭击,李金平的母亲则被现场的消防车强行拉走。


     


    李金平先生今天告诉我们说,昨天强拆时,他身上五百块钱被人搜走,抽屉和柜子里的一万多块钱现在也找不着了。他本人的小灵通电话、照相机等都被抢走。现在他和家人还联系不上,只能流落到朋友处居住。


     


    据了解,李金平先生家的房子共有八百多平方米,当局起先说赔给他六套房,后来又改变说只给他两套房和四十万块钱。同时,李金平提出的对他母亲进行安置和一万多株苗莆的赔偿问题,政府始终未给予正面回应。


     


    李金平先生今天说,拆迁补偿只是一个方面,更让他心疼的是家中的赵紫阳先生的灵堂被那些人毁了。李金平表示,他至所以不同意搬迁,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因为他向当局提出解决赵紫阳先生灵堂安置问题没得到满足。


     


    据悉,从2005年1月赵紫阳先生去世时开始,李金平在家中设置了灵堂,摆放赵紫阳先生的画像,还有黑纱、条幅、贡桌等,每年进行祭拜,在前不久赵紫阳先生去世三周年的时候,李金平还被警方监视骚扰。


     


    民生观察对北京朝阳区当局的上述暴力执法行为表示谴责,对赵紫阳先生的灵堂被毁表示遗憾。


     


                                                              民生观察工作室


                                                              2008-1-25


     


    民生观察维权工作室联系电话:13308663980;传真:0722—3588161;网站:http://www.msguancha.com;电子邮箱:liufeiyue1970@hotmail.com。


    欲退出此新闻发布名单,请来信告之。

  • [组图]河北保定热电厂农民工继续讨要工资


     
        昨天,我们报道了河北保定一百多名热电厂农民工讨要被拖欠工资的消息。今天,这批农民工继续讨薪,他们一部分人前往河北省会石家庄,到在河北省电力招待中心办公的大唐河北分公司要求解决问题;另一部分人则用大卡车堵住了保定热电厂的大门。
        
        到晚上,农民工代表杨先生告诉我们,他们的工钱还没要到,我们将继续关注这批农民工的讨薪行动。
        
         民生观察工作室
         2008-1-25
    相关背景情况请见:
    一百多农民工封堵保定热电厂大门讨薪过年
    /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1002
        
        河北保定热电厂农民工继续讨要工资
        
        河北保定热电厂农民工继续讨要工资
        
        河北保定热电厂农民工继续讨要工资

  • [图文]山东赤脚律师李向阳被打近况

     


    2008年1月18日,我们披露了山东省沂水县赤脚律师李向阳在替民众代理案件时,遭到当地法官李京富等人的残暴殴打四个多小时,这一消息发出后,受到美国之音、台湾中央社、自由亚洲电台等众多国际媒体的关注,近日,李向阳先生又向我们反映了他的近况,其中我们了解到,打人凶手法官李京富仍然非常猖狂,他说:“没把李向阳打死,算李向阳命大,有机会一定为法院立一大功把李向阳消灭”。就是在这样一种情况下,李向阳先生继续在为老百姓代理案件。我们呼吁国际社会继续关注这一严重践踏人权的案件,下面是李向阳先生的近况详情。


    1月23日,李向阳柱着拐在家人的陪同下来到沂水县公安局。他要搞明白两个问题,一是,他被法管殴打四个小时里,他代理案子的当事人两次报警,为什么警察不予理睬。二是,法官殴打诉讼代理人,警察应不应出面制止违法行为保护一个公民的人身权利。李向阳等人在公安局大办公室里被告诉到公安局信访室谈。他们到信访室,这里一位姓蒋的警员说,公安局不官法院这种事,法院内部有纪检部门管。李向阳问,法院的法官殴打关押一个代理人,公安不管,那么,诉讼代理人打法官,公安是否也不管。这姓蒋的说,这另当别论,公安是要管的。后来,李向阳他们被推给了一位姓胡警官谈,该胡姓警官说法与姓蒋的如出一辙。


    当天下午,李向阳在家人的陪同下来到沂水县检察院,有关部门作了接待并作了笔录。


    此前,李向阳的家人找到沂水县人大及县法院。人大方面说,他们管不了,只有去找法院。法院方面说,正调查中,从事发的当天到现在,都是在“调查中”。


    在这“调查中”,李向阳一直承受着身体与精神伤痛的折磨。同时,殴伤李向阳的法官李京富猖狂地说:“没把李向阳打死,算李向阳命大,有机会一定为法院立一大功把李向阳消灭”。


    李向阳当前身体情况尚好,可望几天内不用拐就能走路。当前身上青紫正消退,胸腔内有少量积液。


    日前,被殴打正在医院治疗的李向阳接到沂水县法院的电话通知,他代理的小区维权诉讼案被审查通过,让到法院签“受理案件通知书”。李向阳不顾伤痛与家人的劝阻,柱着双拐来到法院。他说:“我不会因为被法官殴打而停止帮弱势群体讨公道的诉讼工作。”


    有好心的朋友问他还有钱治病否,他说,自己这伤痛经住院一周已危及不了生命,近日内就拿点药出院外治疗。他还说,最需要钱的人,是那些没费用维权的人。


     


                                民生观察工作室


                                2008-1-25


    相关背景情况请见:


    山东“赤脚律师”李向阳遭法官殴打四个多小时


    /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981


    被打后,李向阳继续为民众代理案件


    被打后,李向阳继续为民众代理案件

  • 关于吕耿松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一案一 审

    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


    BEIJING   MO   SHAOPING   LAW   FIRM


    中国北京中山公园西南院    电话/传真:86-10-6605-8311 邮编:100031


    The Southwest Yard Zhongshan Park Beijing 100031 P.R.China



    Tel/Fax:86-10-6605-8311  Zipcode:100031  e-mail:shaoping@public.bta.net.cn


     


    关于吕耿松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一案一 审 辩 护 词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受本案被告人吕耿松的委托和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被告人 吕耿松 的辩护人。我们将忠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35条规定的辩护人的职责,依法维护 吕耿松 的合法权益。接受委托后,我们多次会见吕耿松,详细查阅了检察院移送法院的证据材料,刚刚又参与了法庭调查和庭审质证活动,使我们进一步了解了本案的事实情况。在尊重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现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评议时参考:


        辩护人认为: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公诉机关”)杭检刑诉[2007]486号《起诉书》(以下简称:《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耿松犯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不能成立。


        辩护人认为,对本案的基本事实(即《起诉书》所列举的发表在《多维博客》、《博讯新闻网》、《未来中国论坛》的四篇文章及证据目录所列其它十五篇文章是吕耿松所写)控辩双方没有异议。本案控辩双方的主要分歧是法律适用问题,即吕耿松所发表的文章是属于公民言论自由、表达自由的范畴,还是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另外,辩护人认为本案在侦察过程中程序上存在严重瑕疵。具体阐述如下:


        一、《起诉书》对吕耿松的指控完全是“以偏概全”、“断章取义”。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耿松“在境外网站发表《民主西进——有感于陈水扁总统唱国歌》、《独裁白皮书》、《是公安部、还是私安部——论警察国家化》、《论当代中国黑社会的社会基础》等多篇以造谣、诽谤等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署名文章”,并引用这四篇文章及证据目录所列其它十五篇文章中的一些词句据以认定吕耿松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辩护人认为,对任何人所写的文章,应当从其文章背景、语境、针对的问题以及作者个人一贯的立场、观点、习惯用语等诸方面作全面综合分析,才能把握作者的本意,简言之,公诉机关从吕耿松写的文章226篇文章100多万字中挑出19篇文章,并在《起诉书》中列举其中7篇文章里的470余字,并认定吕耿松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显然有以偏概全、断章取义之嫌。


        (二)如果按照《起诉书》这种断章取义的方式指控犯罪,那么下列观点:“中国各省应当脱离中央政府,最好分成27个国,成立‘安徽共和国’、‘广东共和国’、‘台湾共和国’”(见毛泽东1920年10月10日写的《反对统一》,及1920年9月3日发表在《大公报》上的《湖南建设问题的根本问题——湖南共和国》等文章),“总之,要钱的是共产党,要粮的是共产党,政府一切法令都是共产党的法令,政府一切错误都是共产党的错误,政府没有威信,党也脱离了群众”(邓小平1941年4月15日写的《党与抗日民主政权》,见《邓小平文选》第一卷),是不是也应当得出其发表者犯有“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或者“诋毁、攻击共产党的领导”这种结论呢?显然不能。同理是不是可以将邓小平的名言:“不管黑猫白猫抓住老鼠就是好猫”理解成不管猫是不是患上传染病,也不管猫是不是抓咬主人、毁坏家具,只要能抓老鼠都是好猫,以及黄猫、花猫即便能抓老鼠也不是好猫呢?显然不能。


        (三)历史已经证明,1957年“反右”是错误的,而且也已经为绝大部分右派彻底平反了,但如果我们今天翻看许多“大右派”(现在均已经获平反)在1957年的言论,其言论之尖刻,或者叫“反动”决不在吕耿松之下:比如说“马克思主义不符合中国国情,应取消用马列主义作为我们的指导思想”(清华大学教授徐璋本语),说“共产党搞的不好群众可以打倒共产党、杀共产党人、推翻共产党”(人民大学讲师葛佩琦语,葛佩琦是毛泽东亲自点名的大右派);“今天的问题是(一党专治)制度问题,我声明绝不参加共产党”(费孝通语)等等,我们难道还不应吸取历史教训,还要重蹈“因言治罪”及“文字狱”的历史覆辙吗?


        (四)类似吕耿松观点的文章现在在互联网上并不罕见,在互联网上有很多比吕耿松的观点更偏激,用语更激烈的文章,难道能把写这些文章的人(据说约有上百万人)都抓起来定罪吗?


        二、应正确区分言论自由与犯罪的界限


    (一)吕耿松撰写的文章,应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


    辩护人认为:吕耿松撰写文章表达的只是一种比较尖刻、激烈的批评而已,应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是公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及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享有的民主权利(今年是《世界人权宣言》发表60周年)。


    《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和思想的自由”。


    辩护人认为:吕耿松作为一个中国公民,对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和有关制度持有个人的观点和看法是无可厚非的,即便吕耿松所发表的针对中国共产党及国家机关的批评性言论被证明是错误的,也仍然属于公民的言论自由范畴,是在行使《宪法》所赋予的言论自由权,而不应认定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二)吕耿松撰写的文章并没有对国家安全构成“现实而紧迫的威胁”,不应认定为犯罪。


    如前所述,撰写文章属言论自由的范畴。虽然言论自由在一般情况下不容侵犯和剥夺,然而如果言论直接危害了国家安全,则可以受到禁止,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规定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法理基础。但是认定某种言论是否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则应受到严格的限制,否则就可能侵犯人权。目前在国际上得到公认的《有关国家安全、表达及获取信息的自由的约翰内斯堡原则》第六条规定:“只有当一个政府可以证明以下事实存在,言论才可能以危害国家安全受到惩罚:1、该言论是有意煽动即刻的暴力行动;2、该言论有可能会引起这样的暴力行为;3、在该言论与暴力的可能性或出现之间有着直接而且即刻的联系。”这一原则概括为“现实而紧迫的威胁”原则,即只有当言论对国家安全构成“现实而紧迫”的威胁时,才能构成犯罪。本案,吕耿松撰写的文章并没有任何煽动即刻的暴力行为的言词,客观上也不可能引起这样的暴力行为(吕耿松撰写的文章都是在国外网站上发表的,国内不通过特殊手段根本看不到),对于国家安全显然不构成现实而紧迫的威胁,故不应被认定为犯罪。


    (三)吕耿松撰写的文章没有“造谣、诽谤”的内容


    1、“造谣”的词典释义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捏造消息,迷惑群众” ,“诽谤”的词典释义是:“无中生有,说人坏话,毁人名誉;诬蔑”(分别见《现代汉语词典》1983年1月第2版第1443页,第315页);简言之,“无中生有、虚构事实”是“造谣”、“诽谤”二词共同要义;换句话说,“造谣”、“诽谤”涉及的是事实判断、事实真伪的问题,但公诉方并没有证据证明,吕耿松文章阐述的事实是虚构的;《起诉书》所指控的,吕耿松文章中的“不要多党合作制”、“合法政府是中华民国政府”、“政法委、纪委、安全机关是三个庞大的特务系统”、“充分说明了中共政权的反动性,是一个不折不扣的‘反动派’”、“更多的人认为,把中国武警与法西斯德国的党卫军相比,那倒恰如其份”等等,仅仅是他个人的观点,这是一个“价值判断”问题,而不是“事实判断”问题。故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混淆了“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


    2、退一步讲,即使吕耿松发表的文章中有对某些国家领导人不敬的言论或者说诽谤性的言论,也不必然构成犯罪,现行刑法并没有规定“诽谤国家政权罪”;当造谣、诽谤作为一种手段被用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时,方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但公诉机关并没有证据证明,吕耿松是在用造谣、诽谤手段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故,吕耿松的行为不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同时需要指出的是,《起诉书》用“侮辱、攻击”来指控被告人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侮辱”、“攻击”与“造谣”和“诽谤”并非同一概念,它们之间具有完全不同的内涵和外延;而且法律也没有规定“侮辱、攻击国家政权罪”;


    (四)吕耿松撰写文章的目的是为了推进中国的民主和法治,而不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1、根据公认的刑法理论,本罪所谓“造谣”和“诽谤”,都是有为了达到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但公诉方并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以证明吕耿松撰写文章为了达到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目的。相反,正如吕耿松在法庭所说,其撰写文章的目的是为了“推进中国民主法治的进程,是让别人了解其观点,支持其观点”;


    2、吕耿松的文章都发表在国外的“博讯”“多维博客”“未来中国论坛”网站上,而“博讯”等网站须使用解密工具才能进入,所以国内的一般网民根本看不到“博讯”等网站上的文章。如果吕耿松写文章的目的是为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那么他应该把文章在国内发表(因为只有国内的网民看到其写的文章,才能被其文章所煽动,才可能达到他的目的),而不应该在国内网民看不到的国外网站上发表(因为国外的网民不能直接实施颠覆中国政权的行为,且国外网站上比吕耿松的文章激烈、尖锐许多倍的文章数不胜数,国外网民根本不可能受其文章的煽动而颠覆中国政权)。


    三、根据“法无明文不为罪不得处罚原则,也不应认定吕耿松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至今为止,我国的立法机关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两高),都没有对“造谣诽谤或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做出明确的界定,即有权解释;故此罪与公民的言论自由如何作出严谨的、科学的区分,至今没有令人信服的标准,比如说,在何种情况下,发表何种言论就构成犯罪;因此导致在司法界对此罪的认定,带有很强的主观性、随意性和模糊性,导致公民在发表言论时,无法对自己的言论是否构成犯罪有一个“合理预期”,这实质上是违反法治精神的;


    因此,辩护人认为,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两高”作出立法或司法解释之前,根据“法无明文不为罪不得处罚”原则,也不应认定吕耿松有罪并处以刑罚。


    四、本案侦查过程中存在重大瑕疵


    我们于2007年9月11日通过特快专递向西湖分局递送了有关律师聘请及会见手续。西湖分局于同年9月14日向吕飘旗出具了西公刑密聘字[2007]1号《涉密案件聘请律师决定书》,决定不准予聘请律师。我们认为,本案不应当被认定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理由是: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关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而造谣、诽谤等都是一种公开实施的行为,既是“公开实施”的行为,就无“秘密”可言。


    2、《现代汉语词典》关于“煽动”的词义解释为:鼓动(用语言、文字等激发人们的情绪,使他们行动起来)别人去做坏事。故所谓“煽动”,必须公开来进行,必须有诸多不特定的受众,秘密的行为不可能构成煽动。


    3、公诉人当庭称,侦查机关做过密级鉴定,认定吕耿松的一篇文章涉及国家秘密;需要指出的是,吕耿松在2007年9月29日被逮捕时,侦查机关及检察机关只认定吕耿松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而没有认定吕耿松先前被拘留时涉嫌的“非法持有国家秘密罪”;从2007年9月29日开始,本案就不再涉及国家秘密;否则,今天的公开开庭审理就是违反《刑诉法》152条的。


    综上,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性质来讲,该罪不可能成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西湖分局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吕耿松的亲属聘请律师,从法理上讲,是不可能成立的;同时,这也无形中剥夺了吕耿松在侦查阶段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检察机关应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权。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国正处于一个法治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在此过程中对于一些问题的看法有分歧是非常正常的,特别是在对待某些罪与非罪的问题上更是如此,但辩护人始终坚信,有利于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权的判决(言论自由是最基本的人权)是公正的判决,是经得起历史考验的判决!


    恳请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充分考虑辩护人的意见,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判决吕耿松无罪。


                                                                                                                                                                                                                                                                                                                                                                                                                                                                                                                                                                                                                                     


                            吕耿松辩护人: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


                                                    莫少平律 师


                                                   丁锡奎 律 师


                                            2008年1月22日


                                   

  • 山东荷泽天香村宾馆职工持续上访请愿

     


    此前,我们曾披露了山东省荷泽市天香村宾馆在改制、承包、拍卖的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职工养老金受损、生活困难的事实。


     


    近日,天香村宾馆职工又向我们反映,近期他们多次到荷泽市牡丹区政府上访讨说法,都未果。其中在前天,有二、三十人到牡丹区政府上访时,政府派官员与职工代表进行了对话,但会后,天香村宾馆仍拒绝给职工增加养老金。今天上午,天香村宾馆数十位职工冒着零下八度的低温,再次来到牡丹区政府上访请愿,据在现场的职工赵传云上午九点多告诉我们,还有宾馆职工正在向政府这边赶,已有宾馆职工代表到政府六楼和一位副区长对话。


     


    我们将继续关注天香村宾馆职工的维权活动。


     


                                                                   民生观察工作室


                                                                   2008-1-24


    相关背景情况请见:山东荷泽原天香村宾馆职工反对权钱交易上访维权


    /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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