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底层民众

  • 控告杭州下城区公安分局的违法犯罪行为

    我叫章群贤,是杭州法轮功修炼者金美华的丈夫。2007 年6 月5 日上午,杭州下城区公安分局对我的妻子以及私人住宅进行一系列的违法犯罪行为,并非法绑架了我的妻子金美华,做为受害人及受害人的丈夫,也做为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公民,现在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向人民法院提出控诉,要求杭州下城区公安分局无罪释放我的妻子,并赔偿对我的家庭所带来的物质、人身以及精神的伤害。具体控诉犯罪行为如下列举:


     


    一、对我女儿进行的人身和精神的伤害


    杭州下城区公安分局在非法绑架金美华之前,对她进行了长达半个多月的非法监视和跟踪,严重防碍了我们的生活,限制了我们本应享有的人身自由,在这其间对我和我女儿造成的精神压力可想而知。07 年6 月5 日上午,由杭州市下城区公安分局,姓林的局长带队,共有10 多个公安在光天化日之下,将我女儿在上班途中强行绑架,并非法搜身、搜包以取得我家的钥匙(当时有很多围观群众目睹)。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而在此过程中,公安人员也没有向我的女儿出示任何合法的搜查证件。后又对其非法扣押超过十三个小时,使单位和家人都因为她无辜失踪而担心。这种恶劣的行为,对一个未满 20 岁的女孩会造成多大的心灵伤害!?何况在此之前,金美华只因为坚持自己的信仰而被判刑4 年,当时我女儿尚在读小学,小小的年纪所承受的巨大压力和失去同龄女还因享受的母爱,是做为父亲的我所不敢想象的。


     


    二、非法抄家所造成的物质损失


    在从我女儿这里取得钥匙后,那个林局长带队闯入我的家中,并由于第二层门无法打开,强行破门而入,将我妻子金美华绑架。其行为之野蛮造成我家大门门销完全破损,并在搜查过程中撬损毁坏家中的门柜。根据《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公安人员进行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而当时金美华已被绑架,我又正在上班,接到消息回来时,看到公安人员正在搬取我家的两台电脑,被我制止,只搬了一台。我不禁要问,公安凭什么证据可以随便搜取我的私人物品?如果是所谓的证据,那又为什么在我的喝令下,无原则的留下一台?这是在法律允许下的行为吗?因此家中被他们拿走多少物品,我一无所知。这完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此过程中,我还要控告林局长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而当我质问林局长其行为完全违法时,他叫嚣着说:他说了算!他来了,就是法来了!


     


    三、金美华是否犯罪


    金美华修炼法轮功后其道德的升华和身体的健康,无论在原单位,还是在小区都是有目共睹的。判刑四年回来后,家中经济非常紧张,街道几次送物送钱,都被她婉言谢绝,宁可自己苦一点也不累及他人。这样的无私善良的行为,能是一个罪犯做的出来的吗?在金美华被绑架后,杭州下城区公安分局开给了我一张拘留通知书,这份通知书我们家属并未签字。在通知书中,对金美华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妨碍害法律实施”的罪名进行的刑事拘留。然而我国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从来没有在法律文件或司法解释中明确将法轮功列为邪教。公安部下达《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这个文件介绍的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明确的邪教组织有 7 种:呼喊派、门徒会、全范围会、灵灵教、新约教会、观音法门、主神教。公安部认定的邪教组织有:被立王、统一教、三班仆人派、灵仙真佛宗、天父的女儿、达米宣教会、世界以利亚福音宣教会。上述14 个邪教组织中,并没有法轮功。而且到今天为止,最高人民检察院没有对法轮功提起公诉;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按照《刑事诉讼法》对法轮功进行审判和判决。那么按照《宪法》法无明文规定不为过,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也就是说法律没有明文限制的行为就是合法的。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我的妻子作为一个法轮功的学员,”其组织利用邪教妨碍法律实施”的罪名也就是不成立的。修炼法轮功根本没有罪,那么与法轮功有关的一切行为也都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的,相反,那些任意歪曲法律的执法机关才是真正有罪的。


     


    法轮功游离于法律之外,这本身就说明中国的法律被某些个人的行为所玷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一个公民,做为受害人的家属,我希望人民法院在收到此份控诉书后,能秉公处理,维护法律的尊严,并强烈要求无罪释放金美华!还我和我的家人一个公道。


     



    礼                                                  


    2007 年6 月10日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查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入侵公民的住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 浙江缙云县公安局的无赖恶警

     


    浙江缙云县大法弟子樊中庄先生,自2005年8月9日至8月27日,被该县原县国保大队长李金亮为首一群恶警连审五天五夜,每日八人轮番审问,多次将他的手、脚带铐,最后被从 3 米高的 ” 楼上 ” 推下致伤残瘫痪的事实,早已在网上公开。并且已请丽水天平律师事务所, 作出详细、客观、公正的鉴定,这已成为铁的事实载入历史,任凭你们这群无赖如何抵赖,都逃脱不了历史的惩罚。


    日前樊中庄先生坐着轮椅,由家人推着去公安局,要求支付赔偿金,公安局长、国保队长、连同不相干的交警队长,一大群该公安局大大小小的头儿们都来了,围着樊中庄先生一定要逼迫他承认是”自残”,才能谈论支付”补助”、”借款”事宜,—明明是他们殴打致残,却要逼迫受害者为他们开脱罪责;明明是法定的赔偿,却要巧立明目说成”补助”、”借款”,这是实实在在的强盗行为。


    据明慧网公布,全国至今已有3050位,有姓名记载的大法弟子被这个恶党、这群恶警迫害致死,这还不包括失踪者和致残者。恶警们:你们想清楚了,这难道也可以用”自杀”、”自刎”(江贼泽民泡制的天安门自刎案录像我们都看了),来假以撇清得了的吗!,这一桩桩一件件血债,迟早会得到清算的。


    更有甚者,2005年8月27日,将樊中庄先生打成残废后,于同年十一月八日,要将樊中庄先生第三次送去劳教,(附劳教决定书),也就是说:这群恶警非要置樊中庄于死地不可。樊中庄先生当即拒绝在这份违法、枉法的”决定书”上签字。这份”劳动教养决定书”,也将成为这群恶警罪恶证据。


    所以,我奉劝你们,趁现在还未载入恶人榜之时,赶紧悬崖勒马,赢得受害者的谅解,赔偿、安置受害人今后的生活,了结这桩血案,从此改邪归正,弃恶从善,回到好人队伍中来。等到今后清算时,受害人也许不会向你们提起公诉,这样才能免得常常做恶梦,寝食不安。据2007年6月13日【人民报消息】《中共大难临头!全国公安六一零头目大批死亡》,这叫恶有恶报,你们如一定往这条死路上走到底,肯定会有同样下场的。


    樊中庄先生已当场向你们表明,要他替你们掩盖罪行,将被殴打致残,说成是”自残”,别说赔偿司法鉴定书上的130多万人民币,那怕再加上10倍20倍,他也决不会答应,况且在其夫人的保姆费上,虽然你们已支付到今年5月份,但比外聘保姆费少30%,不予计较已经给了你们很大面子了,不要不知好歹。


                      范 子 良  2007年6月16日
           
    电话:  樊中庄小灵通:0578-3781203,
                   宅电:0578-3122310,
       缙云公安局局长室:0578-3130666,
    缙云公安局副局长杨长春:13906781301

  • [图文]少年血泪铺就黑工之路 豫晋警方酝酿联

     

    近两个月,关于山西众多黑砖窑扣留大量未成年人充当苦力的消息,在河南省上千个失子家庭中飞快地流传。百位父母自发组队,遍访山西运城、晋城、临汾等地的数百家窑厂,一条血泪铺就的“黑工之路”由此被逐渐揭开。
      6月9日至12日,河南全省公安展开专项行动,共解救被强制劳动的未成年人29名。山西运城等地警方也展开了类似行动。在公安部的协调下,更大规模的跨省解救行动已在酝酿中。
      
      加急求救信直寄总理温家宝,上面是一位46岁母亲的泣血呼喊:“救出我们被魔鬼哄骗、绑架,而生活在地狱中的孩子吧!”
      在这位母亲身后,是近千个丢失爱子的河南家长。
      2007年6月11日,母亲羊爱枝发出了这封信。最近两个月来,关于山西众多黑砖窑扣留了大量未成年人充当苦力的消息,在河南省上千个失子家庭中飞快地流传。包括羊爱枝在内的数百位父母自发组队,遍访山西运城、晋城、临汾等地的数百家窑厂,一条血泪铺就的“黑工之路”被逐渐揭开。
      在最初发起的6位家长中,已有两人幸运地找到了自己的孩子。其中一个竟是被担架抬出来的——这个17岁的少年当时大面积重度烧伤,双脚已变形。
      今年5月,河南电视台都市频道曝光此事后,闻讯前往电视台求救的家长居然超过1000人。
      39岁的电视台记者付振中尽管再三克制,仍在报道中使用了“罄竹难书,惨绝人寰”的标题。“不去现场,你永远无法想象那样的触目惊心。”他说。
      这是一条怎样的“黑工之路”?到底有多少少年深陷黑窑?他们经受的是什么样的折磨?解救之路为何如此艰辛?南方周末记者为此赴河南、山西展开调查。
      
      万里寻子
      2007年3月8日,河南郑州市民羊爱枝未满16岁的孩子王新磊离奇失踪。
      走遍数百个网吧、张贴数千张寻人启事后,羊爱枝几乎绝望了。但3月底,河南孟县一位家长按寻人启事拨通了她的电话,重燃了羊爱枝寻子的希望——那位家长的两个孩子,幸运地从山西一处黑窑厂逃脱。
      4月初,羊爱枝踏上赴山西寻子的征途。在运城、晋城、临汾,可怜的母亲甚至长跪在砖窑厂门前,询问孩子的下落。虽然没人见过儿子王新磊,但她发现:这些几乎与世隔绝的砖窑厂里,埋藏着惊天秘密。
      “我跑了不下100家窑厂,”她说,“几乎每处都有孩子被强迫做苦力。”有些孩子甚至还穿着校服,印有“郑州某某中学”。而亲见的场景令她肝肠寸断,“他们蓬头垢面,赤手光脚,砖车拉不动时,监工就在后面用鞭子抽……”
      有孩子避开监工的视线,跪下恳求羊爱枝把自己带走;或偷偷地塞给她纸条,上面写着家里地址和电话。
      羊爱枝尝试着带走他们,但失败了。有监工对她抡起了大棒。
      回到郑州后,她觉得个人之力难以维系寻子之路。通过《大河报》上的寻人启事,她很快寻找到了同盟者:巩义的张山林、郑州的柴伟等一共6家人。4月20日,家长们再赴山西。在晋城地区高平市、临汾地区洪洞县等地的公安局,羊爱枝蹲在局长办公室门口,声泪俱下,终于拿到了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协查公函。在当地派出所的协助下,他们一举解救了数十位未成年人。
      在郑州火车站工作的母亲小桃,是这些家长中最幸运的一个。3月6日清晨6点多,她15岁的儿子赵海洋在上学路上,被一陌生人以要求帮助搬纸箱为名,强行塞进面包车。赵海洋先是被转卖到河南焦作一处砖窑,呆了一周后,赵海洋逃跑未遂。当夜,被包工头紧急卖到山西。
      5月初,小桃在山西晋城的鲁村砖窑厂,幸运地找到了自己的儿子。当赵海洋被母亲一把拥住时,竟是一脸茫然。
      然而,像小桃这样的幸运家长毕竟太少,黑砖窑实在太多,而他们的寻访又频繁遭遇阻力,家长们被迫转而寻求媒体的帮助。
      
      民间解救
      5月9日,河南都市频道记者付振中与家长们一道赶往山西。经实地探访后,那些被摄像机偷录下的场景,令所有观众怒不可遏———
      在山西万荣县六母村附近的4家窑厂中,每个都有一二十个孩子,其中最小的8岁,在砖机前机械人一般干活。被问及籍贯时,孩子恐惧地看着手拿三角带的监工,木讷地摇头。
      河南家长寻子的消息,已在窑厂主中互相通气。部分窑厂转移了孩子,甚至有窑厂监工看到有人来,就提前用高音喇叭报警。即便这样,仅付振中目睹的孩子便不下200个。
      而自发的解救行动,虽与采访相伴而行,但却困难重重。
      河南省烟草局一位家长在电视上认出了自己的儿子,但等他赶到窑厂时,孩子已经被转移走。窑厂主当着警察的面嚣张地说:“我们这没有啊,你拿出证据来!”
      16岁少年刘乙峰,汝州人,在黑煤窑做工48天后被解救。在当地派出所的要求下,窑厂主才给了700元工资。
      4月27日,16岁的朱广辉被解救出来,窑厂主迫于压力支付了600元工资后,送到山西永济市城北派出所。第二天,朱广辉自己坐中巴车回郑州,结果中途被当地劳动局一监察员拉下车,介绍到了另一个窑厂。这个监察员还收了孩子300元“中介费”。一个月后,面对家长们的质问,这位监察员面红耳赤,都市频道的摄像机记录下他试图把钱还给孩子的尴尬场面。
      朱广辉曾答应家长,一起指证害过他的黑心窑厂主。但当天下午,孩子莫名其妙地失踪了。此时,他的父亲正在赶来接他回家。截至目前,孩子依然去向不明,付振中难掩担忧:“会不会又被掳走了?”
      当解救孩子的画面播出后,意想不到的场面出现了———自5月下旬起,打往电视台的热线电话已累计两千多个,上千名失子家长手拿相片,来到电视台求助。而数百位家长则自发聚集山西运城,追随前方的记者和羊爱枝,奔赴于各地的窑厂之间。
      但由于窑厂主们的提前转移,使得真正获救的孩子只有四十多个。
      
      黑窑内幕
      逃出虎口的孩子,描述了那些黑窑厂的状况———大都依山坡而建,三面为土山,一面是出口,出口处狼狗当道。监工和包工头也住在出口处。平素只要大门一锁,监工居高临下,整个窑厂状况一目了然。
      而砖窑基本处于僻静处,孩子们被运来时多半不熟悉地形路况。即便他们跑出大门,也不知该逃往何处。
      17岁的张文龙6月8日终于回到了河南巩义的家。今年3月初,他在郑州火车站被人贩子以迷药设局,沦为“黑人”。
      随后三个多月时间里,他一直被禁锢在山西洪洞县曹生村三条沟砖厂。4月26日,当他和另外3个黑工被迫去还未冷却的窑口出砖时,被滚烫的红砖严重烫伤。
      但工头没有把他送进医院,甚至买来的烧伤膏都是过期的。他还鼓动孩子用土法治疗———用黄土往伤口上抹。“这样的情形,如果继续感染,完全可以致命。”一位医生说。
      5月底,当地警方前往一窑厂进行外来人口登记工作时,发现了悲惨的场景,张文龙得以逃出魔窟。在山西焦化职工医院进行紧急治疗时,他向医院职工要了手机,给正在永济寻找的父亲打去了电话。
      张文龙的父亲说,孩子目前反应迟钝,常常语无伦次。但被南方周末记者问及砖窑时,孩子咬着的牙蹦出了“监狱”的字眼。
      本报记者从孩子断断续续的回忆中,勾勒出这家窑厂的惊人黑幕———
      苦力们清晨5:00起床,午夜12:00收工。一日三餐均为凉拌包心菜或萝卜,馍是冷的。他们3个月吃不到肉,只能眼看监工们享受狗肉和啤酒。由于缺水,黑工们都是三个多月不洗头、不洗澡,甚至不洗脸,虱子遍身。
      他们睡在工棚里,床就是铺在地上的棉絮。为了防止工人在黑夜逃跑,监工会在夜间锁住工棚大门。整整一夜,吃喝拉撒全在这黑黢黢的工棚里完成,腥臊味曾令许多寻访到此的家长闻之即吐。
      原先允诺的工资是每月800元,但直到他们被解救时,分文没有。
      6条猛犬就终日守在门外,出逃是不可能的。张文龙称,他亲见来自陕西汉中的一个同龄人,逃跑未遂被打成了残废。
      当警方去施救时,又发现了8位行动迟钝的工人,怀疑其为残障。
      2007年春节前后,窑厂两位工人被监工殴打致死。都市频道记者暗访时,甚至从当时埋尸的工人口中听说,在埋掉他们时,两个人似乎还有呼吸。
      当地警方后来只公布了一位甘肃籍青年“刘宝”被监工用铁锹拍死的情节。而最新的消息是,6月6日上午,殴打致人死亡的砖厂打手赵延兵被警方抓获并押回洪洞。
      
      运输线路
      这条充满着暴虐的“黑工之路”,究竟是怎样的链条?
      南方周末记者大量接触了寻子家长以及被解救的孩子,并得到当地警方的配合,一条初步的运输线路得以揭示。
      类似贩卖未成年人往山西从事苦力劳动,十几年前就有发生,但多为个案。巨大的利益驱动了这个地下产业的发展,它的迅速网络化、规模化令人吃惊。那些十六七岁,具备一定劳动能力,但又易于被威吓控制的孩子,越来越多成为猎物。
      起点从人贩子和黑中介开始,他们多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地搜寻目标。遇到合适对象后,往往采取“介绍高薪工作”等方式,将孩子诱骗至临近的出租屋。
      目前,已有人贩子甚至以赤裸裸的绑架方式掳掠孩子。羊爱枝的儿子以及被解救回来的赵海洋,均是在清晨6点多,在大街上被人贩子以帮助搬箱子为名,直接塞进面包车。
      经一获解救的孩子指点,南方周末记者在郑州火车站附近、商代遗址旁观察过这样的一个出租屋———独立的二层小楼,一铁制楼梯通上,四周窗户都被砖封闭。房子位于老城墙内侧外乡人混居处,治安条件差。
      张文龙就在这里被关了24小时。等人数达到一定规模———比如五六个甚至更多,人贩子就会派专人联系面包车,实施运输。可以核实的一条运输路线如下:从郑州先至新乡、焦作———这里仍在河南境内,也有部分黑砖窑;再越河南境抵山西晋城,至运城、临汾地区,以及下属各县。
      为避免后患,同车孩子往往沿途被拆散,尽量避免同乡相认的可能。
      一旦进入窑厂,窑主会扣留孩子的行李、证件,并重新起名,应付人口登记和家长的追寻。
      在人贩子和窑厂主之间,还有着另一重要的角色———包工头。每隔一段时间或适逢有关部门检查,他们将承担孩子的转移任务。多位孩子对记者回忆,包工头一个电话,他们就会被专门押送转运到其他窑厂。
      在临猗县,有窑厂主无意间透露:最近风声紧,黑工已经转移到永济了。赵海洋最先被转卖至河南焦作的王村砖厂,在一次逃跑未遂后,他又被连夜转移到山西晋城的鲁村砖窑厂,显然,一张职业化的运输转移网已经悄然形成。
      
      罪恶之源
      黑工之路背后,是令人心惊的暴利诱惑。
      经记者调查表明,人贩子介绍一个未成年黑工,可得介绍费400-500元。少年刘乙峰回忆,他亲眼看见窑厂主点钞票给来人支付费用。5月,郑州铁路分局曾抓获一名人贩子,在拨通其手机上的电话后,有窑厂主公然在通话中砍价。
      但这只是利益链条中最不起眼的一环,更大的空间存在于窑厂主和包工头之间。
      在山西,粘土资源比比皆是。与煤矿相比,一个砖窑的成本要低得多——只是人力成本、经营手续和税费。大部分黑窑毫无身份可言,窑厂主多为当地人,他们利用本地资源负责应付手续和检查,将窑厂生产承包给外地的包工头,包工头再雇人生产。
      已被查封的山西洪洞县三条沟砖厂情况恰是如此。窑厂主为该村支书之子,因其关系,该窑手续全无,却能照常生产。生产承包给了河南人衡庭汉,每出1万块砖,窑厂主支付其360元。而现在每1万块砖的市场价,为2000-3000元。
      不难看出,窑厂主榨取的利润在十倍上下,留给包工头的只是蝇头小利。
      作为“食物链”的下端,包工头在既有利益有限的情况下,必然要克扣工人工资,或设法寻找更低廉实用的劳力。易于控制的成年残障人及未成年人,自然成为猎取目标。
      失子家长们的寻访经历,还让他们怀疑:“和黑煤窑一样,黑砖窑背后的保护伞,很容易想象到。”一位家长说。
      
      跨省解救
      令人振奋的信息正在传来,就在南方周末记者在郑州采访期间,6月9日至12日,河南全省公安机关已展开“打击拐骗强制他人劳动专项行动”第一次集中统一行动。在此次行动中,共从黑窑厂解救被强制劳动的未成年人29名,智障人员10名。警方还刑事拘留涉嫌强迫他人劳动、非法拘禁等犯罪嫌疑人58名,行政拘留62名。
      更大规模的跨省解救行动已在酝酿之中,并将于近日展开。
      6月13日,南方周末记者在河南省公安厅获悉,河南省高层已专就此事作出批示,有领导将此系列行动,提升到重塑公安机关在人民心目中的公信力的高度,“如果是在座各位的孩子,大家将心比心,我们该怎么办?”
      而此前,关于此案究竟属于刑侦口管,还是治安口管的内部争议,也不再被提及。
      河南省公安厅一位官员对南方周末记者表示,彻底打击黑砖窑的非法用工,以及如何防止今后死灰复燃,还有赖于劳动监察、工商管理等多部门配合。至于跨省解救,则更需两省之间的协调合作。
      山西运城等地警方近期也展开了类似的专项行动,解救了不少黑工。而家长们希望的是,除去他们视野所及的地区,山西其他地区亦有大量黑砖窑存在,彻查范围应该更加广泛。
      据悉,河南省公安厅已经把“山西黑窑厂强迫未成年人做窑工”的犯罪行为,紧急上报公安部,请求公安部督促山西警方清查黑窑厂,解救在山西黑窑厂受奴役的那些河南孩子。
      羊爱枝的孩子还一直没有线索,现在她把所有的希望寄托在两省彻查打击上,她说,“也许有一天孩子就会回来。”
      六位发起家长中,已经有两位得偿所愿。另外几位以及更多的家长们,则依然循着这条罪恶的黑工之路,在山西与河南之间大海捞针。
      (文中被拐卖少年一律为化名)
          


      数百张失踪孩子的照片摆在羊爱枝面前,父母们正在酝酿大规模的寻子行动 本报记者 朱红军/摄



      
      如果不是黑砖窑,照片上的孩子或许已经进入大学 本报记者 朱红军/摄



      
      在黑窑厂做苦力时,17岁少年张文龙被严重烫伤

  • 重大刑事案件,急切寻求包青天


        四川省广元市公安局执法违法、司法严重腐败,对一起重大刑事案件,为包庇犯罪嫌疑人,拒不立案侦查,不择手段重重压制,在受害人亲属不停强烈控告下,广元市公安局又欺上瞒下,以各种掩盖案情湿湿的假“意见”、假“结论”向上回复,导致本案已拖十三年之久,至今丝毫未依法处理!犯罪嫌疑人一直逍遥法外,狂妄自大……!
        本案受害人邓元猛,女,汉族,1968年2月10出生,系四川省广元市棉纺二厂职工,性格忠厚,为人正派,工作踏实,得到单位领导及同志们一致好评!
        1993年9月30日下午,广元市公安局无出办案员韩勇等人以询问为由,将邓元猛强行带走。邓元猛当晚未归,自此,下落不明,死不见尸,活不见人!
        邓元猛是无辜被韩勇等人借询问为由而强行带走的。且带到荒芜人烟的个广元市公安局所养警犬基地,而不是正常的公安机关询问室,造成邓元猛下落不明的一切后果,只有重大犯罪嫌疑人韩勇最为清楚!可是案发后第二天邓元猛的母亲到公安机关追问女儿的下落,公安机关却一推了之。 特别追问韩勇时,韩勇非常害怕,故意躲避……!
       邓元猛失踪第5天,即使1993年10月5日,广元市公安局中区公安分局水上派出所在嘉陵江边发现一举无名年轻女尸,广元市公安局在明知邓元猛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既不通知邓元猛亲属查看该无名年轻女尸,也不公示和不做任何法医鉴定,就对该无名女尸强行以“无名尸”名义急切于当天(10月5日)火化!
        1993年10月15日,既案发后半个月,受害人亲属听群众舆论发现女尸一事,于是受害人邓元猛亲属急切到市中区水上派出所了解情况,但尸体已火化,也未作法医鉴定,只有照片,受害人亲属要会相片,认真一看,该无名年轻女尸就是邓元猛。
        广元市公安局为包庇重大犯罪嫌疑人韩勇,却故意错误认定该无名女尸不是邓元猛,并以此错误认定对本案一推了之。
        本案客观存在以下事实:
        1、在没有任何合法传唤手续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韩勇就将受害人邓元猛强行带走。
        2、不是在正常的办案时间,1993年9月30日下午,邓元猛从厂下班回家,大4点多钟,在自己家里,被韩勇以“询问”为由而强行带走。第二天又是过国庆长假,不知韩勇有何目的?
        3、不是在正常的办案地点,受害人元猛是被韩勇带到荒芜人烟的广元市公安局所养的警犬基地,而不是正常的公安机关询问室。并且全是男公安,无女公安参加,不知韩勇当时有何意图?达到什么目的?
        4、广元市公安局中区公安分局水上派出所发现一具无名女尸后,在明知邓元猛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既不通知邓元猛的亲属查看该无名年轻女尸,也不公公示和不做任何法医鉴定,而是急切送火葬厂强行火化,火化又无任何手续!难道不是焚尸灭迹吗?
        5、受害人邓元猛的亲属到水上派出所了解情况时,无名女尸已火化,在邓元猛的亲属一直追问和再三要求下,水上派出所只拿出拍摄无名女士尸的胶卷,邓元猛的亲属经冲印后清楚认出,该无名年轻女尸就是邓元猛,而且无名女尸穿的上衣,就是邓元猛被罪犯嫌疑人韩勇强行带走时穿的那件衣服(该上衣是人工做的,现在家里仍六有该衣服的布料可以作证,且做衣服的人也是完全可以证实)。
        因此,本案事实非常清楚,受害人亲属在悲痛中强烈依法控告,可是广元市公安局拒不立案侦查,并不择手段重重压制不准上告,而且以各种假“意见”、假“结论”上报回复,欺上瞒下,导致这一重大刑事案件久拖十三年时间,丝毫未依法处理,一直是个重大悬案!
        中共广元市委、市政府信访局极为腐败,为包庇广元市公安局的违法行为,在“广市信(1997)12号”文件上,公开说明处理此案应本着:“宜宽不宜严,宜粗宜细”的原则……!
        无奈之下,特将本案如实上报中央,恳请中央英明领导在百忙中过问此案,给予高度重视,批示下令中央主管部门派员直接前往案发地严肃依法查处!排出广元市腐败势力干扰,倾听知情群众意见,查明案情事实真相,将重大犯罪嫌疑人韩勇尽快逮捕归案,并依法严惩!在此,控告人特向英明领导请求如下:
        1、请求中央主管部门直接派员前往案发地严肃依法查处!倾听群众意见,排除基层腐败势力干扰,彻底查明案情事实真相!尽快将犯罪嫌疑人韩勇等人逮捕归案,绳之以法,并依法严惩!
        2、请求责令广元市公安局必须明确告知邓元猛的真实下落,死要见尸,活要见人!
        3、依法追究广元市公安局执法违法,包庇犯罪的法律责任!
        4、请求依法赔偿因本案发生而给受害人亲属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切盼英明领导予以重视并回音!救救受害人亲属于水深火热之中!万分感谢!
        详情敬请领导细阅材料及有关证据!


    广元市公安局(意见)
    广共信法〔2005〕151号
    广元市公安局
    关于邓光银、杨桂珍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
     邓光银、杨桂珍公民:
        1993年以来,你们长期向中央、省、市有关部门信访反映女儿邓元猛被原广元市公安局五处带走后一直未回家的情况,怀疑邓元猛被韩勇等人刑讯逼供致死后,沉尸嘉陵江,并要求追究韩勇等人的法律责任。我局对此高度重视,由市局纪委、法制出、办公室信访科组成专案组,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再次对你们反映的情况重新进行全面认真的复查,现将复查情况答复如下:
        1993年9月30日,我局原刑侦五处在配合扫“六害”统一行动中,对涉嫌嫖宿的广元市川北建筑公司木材加工厂厂长张树  (男,当年35岁,四川省南部县锦屏村人)进行审查时,他交待了曾与4名女子嫖宿和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其中之一是市纺织二厂女工邓元猛,案件承办民警李富国联系市纺织厂保卫科安排该科工作人员韩勇等文三人通知邓元强(市纺织二厂职工)到邓家中将邓元猛带到市纺织长保卫可。调查询问中,邓不承认与张树  有不正当的违法行为。李富国与保卫科何建忠科长(已经病故)恩商量将邓元猛待会市局五出当时办案询问地之一的警犬基地办公室继续进行调查询问。当晚8时许,五处技术室负责人陈永强和李富国二人主持询问邓元猛。邓元猛陈述了通过姐夫蒲云认识张树  ,并与张树  多次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事实经过。晚10点40分左右调查结束后,因时间已晚,李富国和市纺织长保卫科工作人员马广安、柯军三任便让邓元猛一同乘汽车回家。在此前,韩勇已先行回家。李富国驾车行至纺织厂大门的公路斜对面电业局门口时,邓元猛提出下车,李富国对其说:“把你送回家去”,邓元猛答:“不麻烦了,我自己回家”。邓元猛下车后一人步行离去。事后,邓元猛家中人称邓元猛被韩勇叫走后一直未归,并多方寻找。
        1993年10月4日下午5时左右,市中区公安局水上派出所接报:洞耳寺嘉陵江中发现一具无名女尸。水上派出所与市中区分局刑警队联系后,由该所治安联防队员赵从裕一人到现场查看,由于天已黑,赵从裕未尸体进行处理。次日上午,赵从裕重新到现场对尸体拍照后,通知殡仪馆将该女尸运到殡仪馆。赵从裕同殡葬工一起对尸体进行表面检查后,殡仪馆于当日下午将该无名女尸火化。此后,水上派出所于10月18日补记《现场勘查笔录》,该笔录记载:“无名女士一具,年龄25岁左右,身长1.60米左右,上身穿灰色短腰衫,带红色3颗钮扣,左右两衣兜均无任何物证,内衣情侣衫胸前两侧绣有白色话,颈部高领出有两颗白色钮扣,内穿红色乳罩,下穿藏蓝色夏装,系黄色花纹皮带,前缝带有拉丝,内穿白色带花边内裤,脚穿黑色丝光袜,无鞋,全身衣着完好巫无破烂痕迹,尸体稍胖,短发,眉毛纹过稍宽,口耳鼻五官及头部未发现有伤痕,尸体前后部位及下肢整个尸体均未发现伤痕,然后对尸体进行了拍照”。
        1993年10月15日,邓元猛的父母邓光银、杨桂珍闻讯水上派出所曾火花过一具无名女尸,遂前往查询。水上派出所将拍照后尚未冲印照片的无名女尸的胶卷交与邓光银、杨桂珍自行冲印照片辨认。邓光银、杨桂珍根据照片上尸体的衣着及纹眉等特征,指认死者是邓元猛,于1993年12月1日起,以邓元猛被市纺织厂保卫可韩勇从家中带走后死亡为由,控告韩勇将争元猛刑讯逼供致死沉尸嘉陵江,同时控告水上派出所草菅人命,未对尸体做法医解剖鉴定便将其火花,导致无证可查。
        1993年12月8日,广元市纺织厂在公安机关未对邓元猛一事做出调查结论前,就根据邓光银、杨桂珍的控告,做出《关于邓元猛)同志死亡的处理意见》,拟按当时职工正常死亡的有关规定从优先处理。但邓光银、杨桂珍未接受该处理意见。
        1993年12月2日,我局原五处和市纺织厂二分厂保卫科联合调查组《关于市纺织二长女工邓元猛失踪的情况调查报告》作出三点结论:
        1、嘉陵江洞耳寺河边的无名女尸因在水中飘浮时间较长,面部发生严重浮肿变型,仅凭亲属从照片上的衣着辨认不能断定死者就是邓元猛。
        2、公安机关传讯邓元猛是合法的。在询问邓的过程中,没有刑讯逼供,询问后将其送到棉纺(纺织)厂门口,邓下车时,有目击证人。
        3、棉纺(防治)厂对邓元猛失踪的处理意见是正确的。对于邓元猛的失踪,她的亲属确认为死亡,棉纺(纺织)厂综合各方面的情况,也将其认定为死亡,同时,决定按职工正常死亡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解决,其处理决定是合乎情理的。
        邓光银、杨桂珍不服联合调查组的结论,以“其女邓元猛被广市纺织厂保卫科韩勇、马广安强奸后杀人灭口,广元市公安局领导包庇杀人凶手”为由,先后多次向中央、省、市有关部门信访控告。我局于1994年5月24日,以广公信访发〔1994〕70号文《广元市公安局关于广元市纺织二厂女工邓元猛失踪情况的调查报告》将联合调查组查证的情况和结论,呈报公安部办公厅和省公安并办公室。公安部和省公安厅未对我局的调查报告结论提出异议。
        邓光银、杨桂珍不服,以相同理由向各级有关部门申诉。1995年5月17日,原中共广元市委书记彭渝将该信访申诉批转我局处理;同年6月13日,公安部办公室要求莴我国局按《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暂行规定》第11条的规定受理查处。据此,我局成立了由刑侦、法制、信访部门参加的联合复查组对邓光银、杨桂珍反映的情况进行了全面的复查。通过走访邓元猛亲属和市纺织二分厂干部职工,该实是查当晚调查询问邓元猛时的经过和全部办案人员当晚离开邓元猛后的行踪、请教法医专家和赴 南部、新都等县找知情人调查取证,历时37天,复查情况证实:我局广公信〔1994〕70号《关于广元市纺织二厂女工邓元猛失踪情况的调查报告》所认定的邓元猛失踪的事实清楚;原市局五处干警和市纺织长保卫科工作人员询问邓元猛时,没有刑讯逼供;邓光银、杨桂珍控告韩勇、马广安强奸邓元猛,并杀人灭口的事实不成立;市局领导与韩勇、马广安二人无占亲带故关系,不存在包庇违法犯罪;但市中区分局水上派出所在处理洞耳寺处嘉陵江边水中无名女尸时草率失职,联防队员代替派出所警察出现市和处理尸体,造成未对尸体全面检验解剖,无死者生前有无性行为和生前入水或死后入水的检验记载和鉴定结论。致使无法确认该死尸是否是邓元猛,更无法客观准确地解答邓光银、杨桂珍提出的邓元猛是被刑讯逼供致死后沉尸江中和被强奸后杀人灭口的指控及其它诸多疑问。根据查证情况,我局于1995年11月11日以广安发〔1995〕162号《广元市公安局关于杨桂珍申诉其女邓元猛死亡一案的复查报告》呈报公安部办公厅和省公安厅办公室。公安部、省厅对我局的复查报告结论无异议。但邓光银、杨桂珍仍不服,继续信访。
        鉴于邓光银、杨桂珍新信访不止的情况,1996年3月19日和1997年3月26日,广元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子章、中共广元市委书记吴先林分别主持召开了有市政府、市政法委、市人民检察院、市委公交政治部、市公安局、市信访局等部门负责任参加的研究处理邓光银、杨桂珍申诉事项的联席会议,对市公安局关于邓元猛一事1994年的调查结论和1995年的复查结论进行了认真严谨的审查。会议认为: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对邓光银、杨桂珍上访申诉的问题高度重视;市公安局对邓元猛案件曾两次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复查,依法作出了明确的复查结论,现无直接证据否定市公安局的复查结论,杨桂珍及其亲属应凭其上访申诉的“邓元猛是被韩勇、马广安强奸后杀人灭口”的直接证据依法诉讼。公议形成了广元市信访局《关于研究处理信访老户杨桂珍申诉问题的会议纪要》。
        邓光银、杨桂珍不服市信访局的纪要,继续坚持信访。2000年3月,公安部在全国开展重点信访问题专项治理,省公安厅将邓光银、杨桂珍信访列为重点交我局办理。我局于2000年8月14日,将该信访问题的查办情况,以广公信〔2000〕175号 《广元市公安局关于邓光银对邓元猛死因因结论不服的重点信访查办情况的报告》呈报省厅。省厅未提出异议。
       2005年4月,广元市委、人大、政府、政协换届期间,邓光银、杨桂珍再次重新向市第五届一次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依法追究广元市公安局五处干警韩勇违法逼死人命的刑事责任。同年5月,全国公安机关集中处理群众信访文体活动开展后,邓光银、杨桂珍在向我局提出相同控诉请求的同时以公安机关从家中把邓元猛带走,就要把其送回家中为由,提出公安机关必须还回邓元猛的要求。莴我国局对此高度重视,局党委将其列为党委成员挂牌督办的重点信访件,由市局分管领导张友权副局长具体落实办理,并成立了由市局纪委、法制处、办公室信访科参加的专案复核组。专案组调越了历次查证的卷宗资料,并再次调查询问了原案件承办人,但仍未能收集到确认嘉陵江中发现的无名女尸系邓元猛和支持邓光银、杨桂珍指控的韩勇等人对邓元猛刑讯逼供、杀人灭口一事成立的有关证据。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
        一、1993年9月30日,原市局刑侦五处在配合扫“六害”统一行动中,调查询问邓元猛是审查张树  涉嫌嫖宿案件的需要,属公安机关和单位保卫部门的正常工作。在调查询问中,所有办案民警和协助工作的市纺织厂保卫科韩勇、马广安等人,无刑讯逼供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邓光银、杨桂珍控告原市局五处干警韩勇等人刑讯逼供致死邓元猛沉尸嘉陵江一事,无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二、对嘉陵江洞耳寺岸边水中发现的无名女尸,仅凭邓光银、杨桂珍提供的尸体照片,而无其他证据支持和印证,公安机关不能认定照片上的死者就是邓元猛。
        三、邓元猛当年25岁,属有完全行为责任能力的成年人,不属受家庭或他人监护的对象,公安机关没有在对其调查询问结果后,将其送归加重监护人的法定职责。
        四、市中区公安分局水上派出所在处理嘉陵江洞耳寺岸边水中无名女尸时草率失职,派联防队员代替警察职责,造成工作被动和群众误解。我局将按有关工作纪律规定对当时有关责任人和领导进行处理。
        五、我局历来重视邓光银、杨桂珍所反映的有关邓元猛的问题,先后4次组织调查,作了大量工作,但均未能取得支持邓光银、杨桂珍所反映问题成立的依据。并且市委、市府信访局《关于研究处理信访老户杨桂珍申诉问题的会议纪要》对我局的调查工作和结论进行了审查和认定。因此,请邓光银、杨桂珍要客观正确地对待邓元猛一事,如要继续信访申诉,应凭新的证据和事实理由依法进行。
        六、信访人如不服本答复意见,可于受到之日起30日内向四川省公安厅信访部门申诉复核。



                               二00五年八月四日


     


     


    主题词:公安   信访    复查意见                    
      抄送:广元市委,市府信访办,广元市人大信访办。   
    广元市公安局办公室               2005年8月9日印 
        


     

  • 上海民警张宝亮维权事件调查


    2006年初冬,上海。黄浦江两岸一派繁荣景象。外滩上,仍挤满从各地涌来的游客。出入外滩边上各大银行的人流依然如织。华灯初上时,高档场所的霓虹灯照样闪烁不停。上海的各主要街道,车水马龙,一如既往。
       11月10日9时,上海市民张宝亮从市公安局国保处领取了被扣押的两台电脑,并办理了对自己提前解除取保候审的手续。至此,这起警察因维权被拘留的事件似乎划上了句号。
       回到家里,张宝亮蹲在地上,抱头失声痛哭。4年来,他默默承受了太多的思想压力,太多的委屈,太多的不公平待遇,仿佛都在这一刻,全部用泪水释放出来。
       而这一切,起因仅仅是四年前的一起校园学生纠纷。在上海大学就读的儿子张利晶被冤指打人,作为家长,张宝亮为了给儿子讨个公道,4年间,他四处奔波,曾先后到上级有关部门信访反映,后又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网上求助等,没想到,问题没解决,他自己却因信访被上海警方辞退,并被限制人身自由达一年之久。这起校园学生纠纷,打破了上海市一个普通家庭宁静的生活,也彻底改变了警察张宝亮的命运。
       “真是太可怕了,我们全家人每天都提心吊胆地生活,我妻子晚上都在做恶梦!”9月24日,在接受采访时,张宝亮告诉记者。
       当获悉中央对上海最大的腐败案件之一社保基金案进行查处,上海已有多名党政干部被“双规”,高层人事得到调整。9月26日深夜,张宝亮77岁的老母亲 ——— 一名退休女教师控制不住内心的激动,夜不能寐,她埋头灯下,含泪奋笔疾书,再次向中纪委、公安部领导写信,倾吐心声,反映自己的儿子、一位普通民警被迫害的冤情。
       也许是年迈的老母亲写给中纪委、公安部的信起了作用,上海警方迅速作出反应退还电脑,提前解除对自己的取保候审,让张宝亮看到了一丝希望。“我总算有点盼头了,相信党和政府会重视我这个案件,作为一名有20 多年警龄的上海警察,因为维权而被无故辞退关押,我实在是冤啊!”
    校园纠纷引发行政诉讼

    张宝亮原是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副科级民警,其儿子张利晶是上海大学悉尼工商学院学生会干部,2002年9月30日早上7时45分,张利晶在学校食堂买早饭,因学生宋某某不按序排队,双方发生纠纷,张利晶左眼受伤并向警方提交了验伤单。案件由上海大学派出所和上海市文化保卫分局(以下简称文保分局)受理后,警方初步认定是张利晶动手打人。
       不久,上海市公安局文保分局将本是受害者的张利晶拘留,罪名是殴打他人(宋某某的同伴赵伟),造成轻微伤害(注:没有经过司法鉴定),而在赵伟本人的笔录上却清清楚楚写道:“我不知道是谁打我,我不能瞎说。”
       张宝亮认为,警方之所以如此办案不公,主要是因为对方当事人宋某某和上海大学派出所负责人尤某某有着亲戚关系,而尤某某又与上海市委某主要领导(现已被免职)关系甚为密切。
       “事件发生后的当天下午4点左右,这位市委某主要领导的秘书就赶到了上海大学派出所进行开会‘研究’……”在采访中,张宝亮告诉记者。
        10月15日上午,张利晶在大学上课期间,被上海市公安局文保分局治安科传唤,留置到深夜23点多,在家长的交涉下,才被放回。当晚,张利晶回家后发高烧,凌晨2点左右,被送往上海市长征医院治疗、吸氧,经诊断为急性肺炎,住院治疗两天后回家休息,一周后恢复后才去上学。
       “他们(办案警察)把我关押在一个屋子里,开了冷空调冻我,不给饭吃,不让出去小便,”谈到当时的情形,张利晶心有余悸。“明知道我是回族,还故意说要吃饭就给你吃猪肉。”
        11月19日上午,张利晶正在大学里参加考试,上海市公安局文保分局治安科七、八个警察赶到,再次将张利晶带到文保分局,将他关押到当晚22时40分,才开具了对张利晶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明明是自己的儿子被人打伤,却为什么还要被拘留,这世间还有没有公理?作为民警的家长,张宝亮怎么也不敢相信,更想不明白。他对本案处理结果断然不服,于2002年11月20日,以张利晶名义向上海市公安局法制处提起行政复议。上海市公安局于12月3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了维持文保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2003年1月,张宝亮又以张利晶名义向上海市卢湾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庭上,张利晶委托代理律师指出:本案存在被告“文保分局先开拘留证、缺少司法鉴定、仅凭文保分局的单方认定,同时伪造了张利晶事先告知的笔录签名,后找旁证材料”等系列的违法行为。但是,卢湾区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对上述事实和陈述并未认定和采纳,于2003年6月10日作出维持文保分局行政处罚的判决。
        张宝亮不服一审判决,于2003年6月再次以张利晶名义上诉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时,法院查明文保分局伪造篡改笔录、开具拘留证在前、寻找证人在后的基本事实,但中院却仍将文保分局擅自篡改伪造法律文书仅视为瑕疵,于2003年8月28日作出了判决,维持原判。
        张宝亮查阅了有关法律资料。发现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5条明文规定,公安机关不得伪造证据。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对伪造证据的,可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二款规定,主要证据不足,或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张宝亮质疑:在开庭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卢湾区法院和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都清楚上海文保分局存在伪证作为,为何还一错就错?公正何在?
        张宝亮一边向法院申诉,一边继续向上级有关部门写信反映情况,要求公正处理“张利晶打人”一案。
        2004 年3月1日,张宝亮坐火车到北京,因担心其上访,上海市警方迅速将其接回并采取限制措施。他的年近八十岁的老母亲闻讯后非常气愤,遂放煤气自杀,后被送上海八五医院紧急抢救。为防止出人命,警方第二天晚上将张宝亮放回,并派人实施24小时监视。
        2004 年4月5日,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以沪公闸(2004)75号的一纸内部文件将张宝亮辞退。

    被辞退警察状告公安侵权

       谁也没有想到,半年之内,张宝亮又一次将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推上了被告席。
       原来,在张利晶与文保分局行政诉讼案件法庭公开审理中,公安机关“出示”了张宝亮及3个证人的电话通话记录单,张宝亮认为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局擅自查调其家庭电话,侵犯其隐私权。为此,张宝亮毅然状告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和上海市电信有限公司,要求两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1万元。
       2004年9月10日,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被告法庭辩论的焦点是:原告是否具有起诉主体资格?第一被告有没有调取电话通话记录单?调取电话通话记录单是否侵权?两被告是否侵犯了张宝亮的隐私权?
        开庭后,张宝亮的律师陈述了诉讼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国家安全或者盘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因此,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和上海通信有限公司侵权了张宝亮的个人隐私。被告的代理人说,原告上诉没有法律依据。被告没在公开场合公开原告的通话内容,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隐私权。双方观点相悖,就此在法庭上进行了质证和辩论。
        第二被告上海通信有限公司在法庭上提出,原告主体不对,没有起诉资格。被告在法庭上出示的电话通讯记录单中,没有一个电话是原告张宝亮的,而是原告之子张利晶与3个证人的。原告律师提出,第一被告当庭出示的电话号码是张宝亮的,张宝亮用此电话已达20年。并马上拿出张宝亮一张2004年6月缴纳电话费的收据,收据上载明张宝亮就是该电话号码的主人。第二被告上海通信公司辩称,这只能证明2004年6月的当月用户是张宝亮。6月以前该号码是否为张宝亮还是疑问。
        第二被告上海通信有限公司当庭表示,没向第一被告文化保卫分局提供过张利晶和3个证人的通话记录单。原告张宝亮的代理人当庭出示了审理张利晶行政案时文化保卫分局出示的通话记录单复印件,上有张宝亮的电话与他人通话的记录(原件在案卷内)。文化保卫分局的代理人当庭承认有此事。
        被告文化保卫分局代理人说,张利晶行政案中及到了3个证人,张利晶与他们有过联系。被告(文化保卫分局)可以做补充调查,并经过法院允许,调取张利晶与这3个证人的通话清单。公民通讯的内容是个人秘密,但通讯次数不是秘密。根据电讯条例,追查刑事犯罪可以检查通话内容。
        原告的律师说,被告文化保卫分局是调查侵权。张利晶案是行政诉讼案,不是刑事案。张利晶既没有危害国家安全,也没有刑事犯罪。张利晶的父亲张宝亮与此案无关,电话主人是张宝亮,调取张宝亮电讯记录单并在公开审讯场合展示,是明显的侵权。
        被告文化保卫分局的代理人说,文化保卫分局对电话内容没有实施监听,只是依法行使了公安权力。另一代理人说,在法庭上出示3个证人的电话号码与原告无关系。除法庭外,此电话没有向任何人提供过。据此,请求法庭驳回起诉。
        原告代理律师说,隐私权是具有排他性的,个人的通讯完全是隐私。个人的通话是保密的,是受法律保护的。第二被告上海电信公司擅自将原告电话号码提供给第一被告,第一被告文化保卫分局又在法庭审理中没得到原告的允许,将原告张宝亮通话的电话纪录单,通话对象、通话时间给予公开。原告与谁通话、通话次数、通话时间、通话内容都是个人秘密信息,是不愿公示于人,公示于众的。第一、二被告明显侵犯原告隐私权。故要求法庭裁决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庭审之后,11月25日,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上网投诉求助  遭遇飞来横祸

    为了继续给儿子张利晶讨个公道,张宝亮想到了在网络上寻求帮助。
    2004年9月,中国律师网上刊发了一封张宝亮记述自己及儿子受屈蒙冤遭遇的来信。
        2004年10月,张宝亮网上寻求帮助的想法得到了印证!希望之声国际广播电台的记者打电话询问张利晶案件的相关情况,张宝亮如实告知事实经过。情绪激动的张宝亮无意中透露了该案受到上海市某高层主要领导的干预。
        11月1日,上海市公安局国保处获悉这一消息,立即出动部分干警,四个人一组每天24小时轮流对张宝亮岳母家进行监视。这种局面一直持续长达3个月之久。
        张宝亮对记者介绍说,他岳父是中共党员,革命残疾军人,已经去世,岳母也是中共党员,受监视后,家庭生活受到严重干扰影响。“那段时间,我们根本不敢回去看我岳母,毕竟,有人监视,隔墙有耳。” 张宝亮心有余悸地说道。
        据张宝亮回忆,2005年2月4日下午16时许,上海市公安局国保处的民警将张宝亮带到曹杨派出所,要张宝亮承认曾散布不利于地方领导的错误言论。同时,上海公安局国保处要求张宝亮写下保证书。保证书的内容大体如下:保证以后绝不再申诉,保证以后在任何人面前都不提起张利晶的案件,保证绝不接受任何媒体的采访,保证不向任何领导部门写信,保证配合政府做好肃清“负面影响”的宣传。
        直到次日早上,张宝亮才被获准回家,但其住所已经被全部监控。
        “有关办案警察警告我,如果再写信告状,就把我送去劳动教养,因为劳动教养是公安局自己批的,没有任何部门可以管。”张宝亮看着记者,目光显得有些呆滞。
        张宝亮被放回家后,并没有放弃对儿子张利晶的案件申诉,他学会了利用电脑上网,通过网络向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但这些材料被上级部门转到上海后,如泥牛入海。
        2005年9月28日,上海市公安局国保处出动20多名警察,赶到张宝亮的80多岁的母亲家,传唤张宝亮,并将电脑主机扣押。
        次日,当时在某杂志担任记者的张冬生赶往上海采访,他在火车站接到当事人的电话求助后,便立即和上海警方联系,警方称公安可能是在履行公务,所以不好处理。张冬生曾将情况向上海市委反映,市委工作人员以不明情况为由,要求他发送传真陈述详细的经过。
        据张冬生回忆,当他赶到张宝亮母亲家时,门口楼道的台阶就堆积着墙上掉下的灰屑,门框的墙边已被砸了一个大洞。张母介绍说,这是砸门毁锁后留下的,墙壁和防盗门的表面还保存着大铁锤砸门时敲打的痕迹。张母指着门边的电脑告诉他,上海公安局国保处为了不让张宝亮和外界联系,强行将电脑主机扣押走。    当天,张宝亮同时被带到公安局,审讯一番后才让回来。
        2006年9月24日,面对记者的采访,张宝亮的母亲老泪纵横,这位年近80岁的老人颤巍巍拉着记者的手说;“当时来了一群警察要求传唤张宝亮,当张宝亮提出确认传唤的手续时,这些警察根本不出示,于是张宝亮拒绝开门。最后,这些警察取来了大铁锤等砸墙撬门工具,砸开门后搜查一番才离去。”
        电脑被查扣,张宝亮只好到外面网吧上网举报,继续向中央领导及有关部门反映。 2005年10月17日,张宝亮再次被上海警方带走,以上网“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事拘留一个月。
        “在关押期间,我只吃了一个馒头量的食物,后来昏倒送往蓝桥监狱抢救。”张宝亮回忆当时的情况,告诉记者。“办案警察陆某某在11月回民开斋节那天,拿出猪肉干让我吃,被我拒绝了,我宁肯饿死也不肯受辱啊!”
        2005年11月16日,张宝亮又被上海警方释放。11月17日办理取保候审一年。
    警察维权引发社会热议

    一段时间,张宝亮案件曾在网上传得沸沸扬扬,社会各界对张宝亮这位普通民警的命运纷纷给于同情及热切关注。
       某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一位法官对记者说,一般老百姓一说起民告官,他们往往心理压力较大,宁可有些事情来协商,也不愿意提起诉讼。明知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是担心“官官相护”,不能胜诉。另外如果即使自己真胜诉了,他们又担心行政机关给他们穿小鞋,秋后算账,害怕将来的日子不好过。作为普通民警,张宝亮敢于站出来与公安系统打官司,讨说法,维权精神令人钦佩。
        一位全国人大代表说,平头百姓平常最头痛的恐怕就是跟政府机关打官司。长期以来,一些干部以为官与民的关系,就是官管民,官为民,自己代表人民政府,政府机关不可能做错事,思想上还一时接受不了坐在被告席上与普通百姓平起平坐的现实,老觉得民告官破坏了自己的声誉,降低了行政机关的威信。有些行政部门从小集体利益出发,给法院打招呼、定调子,实施行政干预,这些都可能会影响司法公正。
        法制社会迫切需要法院牢固树立保护弱者观念,做到庭审过程公开,裁判理由公开,提高行政审判的透明度和公信度,树立裁判中立观念,坚守居中裁判,自觉排除来自各个方面的干预和干扰,摒弃各种有损法院中立的错误做法。
         一位网友发帖子评论说,警察权利的维护如同其他许多社会问题一样,依靠高层的觉醒与基层领导素质的提高与自觉。当私念和官僚权力的结合玩弄法制于股掌之上,使社会公平在很多时候成为一句空话。站在维护社会公平第一线的警察队伍身上承载了人民太多的希望!在执法者和被执法者之间,人民是弱势群体;而在执法者和权力阶层之间,警察又成了弱得不能再弱的“弱势群体”。张宝亮作为普通警察这种有强烈自我保护意识,正确行使公民权,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的壮举值得提倡。
        北京圣奇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实施增强了公民的权利意识和民主法制观念。公民与公安机关对簿公堂,平等地与之争辩是非,公安机关的行为如果确实违法,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要向公民赔礼道歉,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这种诉讼过程和诉讼结果无论是对于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还是对于从各种渠道获知此种信息的公民,都是一种潜移默化的民主、法治教育。
        电视台前几年播放了一个电视剧,剧名叫《杨乃武与小白菜》。剧中主人公到刑部告“官”,好不容易争取到刑部升堂,但原告要跪着经过上有铁钉的砧板到堂。过此砧板后,原告之身已鲜血淋漓。如今上海民警张宝亮告状维权,身心同样受到了重创,付出了沉重代价。
        法治是与权力制约与监督联系在一起的。没有制约与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滥用与腐败。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因此。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否则“公民生命、自由必然要成为滥用权力的牺牲品”
        中国政法大学一位法学专家指出:张宝亮维权案件事态的发展和结果,本身已经大大超出了法律诉讼范畴,太多的社会因素和政治因素介入使案件变得扑朔迷离,社会人士不能不引起深思,尤其要正视和理解这起案件带来的深层次社会影响。

  • 湖北各地民办教师调查:天门、京山民师

     


    在湖北省各县市中,天门市民师的情况比较特殊。这个市的民师被辞退后,由于天门又大量缺教师,许多民师又返回学校,成为临时性的代理教师。通过电话,我们采访了天门市的戴老师、程老师及天门市岳口镇的熊老师,从而使我们对天门市的民师情况有了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


     


    1999年,天门市将大批年纪较大的老师全部辞退回家,当时,说为这些老师办理退休。可直到今天为止,没有一个老师拿到退休费,老师们拿到的只是1999年的一笔辞退费。像天门岳口镇的熊教师,1962年高中毕业后开始在农村教书,1999年被辞退时,已从教37年,当时他被算了七千多元的辞退费。2000年-2001年,天门市又用同样的政策辞退了一些民师,加上1999年被辞退的那一批,总人数是143人。这143人被辞退时,当时的天门市政府没有将一个民师转为公办教师,没有将一名民师实行退养。只是在此前的96年转了一批,97-98年也转了一些,但人数非常少。


     


    2002年,天门市政府将剩余的600多名民师全部辞退,同样没有安排民转公指标和退养指标。这一大批老师被辞退回家后,很快就找政府“闹”,并且“闹”得还很凶,多次到政府上访请愿。2005年,万般无奈之下,天门市政府在这批教师中,按教龄20年以上,年龄50岁以上的标准,给了30个民师转公办教师的指标,在这30个名额中,真正的民师只有6个。同时,天门市政府还安排了110个退养指标,享受退养的这批老师每月有二、三百元的生活费。


     


    2005年天门市政府解决的这少部分民师,主要是2002年被辞退下来的那一批,没有一个是1999年-2001年退下来的老师。1999年-2001年这批被辞退下来的老师们认为,他们年纪更大,教龄更长,政府却不予他们任何考虑,为此,老师们也组织起来,开始了上访维权活动,多次上访无效后,老师们于2006年底,向天门市公安局提出了示威游行的申请,可天门市公安局不予批准,他们的理由是:一、担心游行影响交通;二、游行具有煽动性;三、老师们的年纪都大了,游行会出事。由于天门市缺乏老师,现在许多民师又返聘到学校,成为临时性质的代课老师,每个月三百元的工资。虽然许多老师又回到了学校,但老师们表示,他们并未放弃维护自己权利的努力,他们会随时行动起来。


     


    京山市现有被辞退的民师400多人,这批老师是在2000年暑假被“一刀切”全部辞退回家,当时只安排了四、五十人享受退养,每月的退养金只有200多元。这次辞退老师,京山市没安排民转公的指标。


     


    据京山市的张老师、王老师向我们介绍,京山市只在1997年下达了150名指标,1998-2000年三年省里给京山市下达了民转公指标,但京山市根本没执行。而对于1997年转正的一百多个指标,老师们认为这里面有许多属于“私招乱转”。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京山民师多年来不断上访,其中宋河镇的民师曾先后六次去北京上访。现在,京山市的民师代表已成了当地政府的重点监控对象。2007年4月21日,国家普九团要到京山,22日有几名民师代表被带出旅游了一番,只到27日下午,验收团离开后,他们才得以回家。就在同一时期,京山市新市镇的四个民师代表被关在京山市宾馆里,失去了自由。


     


                                                              民生观察工作室


                                                              2007年5月25日

  • 四川省拆迁户告遂宁市中级法院状

     


    民生观察志愿者邓永亮来稿:


     


     


    我方于2006年5月22日在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遂宁中院)起诉射洪县城镇房屋拆迁事务所(以下简称拆迁事务所,属建设局内部单位、自留地)。遂宁中院于当日向我们出具了(2006)遂中民初字第019号受理案件通知书。遂宁中院受理案件后,于2006年7月25日、11月10日、12月6日举行了三次开庭审理,举证、质证、认证、辩论和调解等庭审程序早已结束,早就应该下达判决书了。在庭审过程中,合议庭收了我们的证据原件没有打收条,采纳执行了保全申请,没有向我们出具裁定书。庭审结束后,超过审判期限,也没有向我出具书面通知书。2007年3月17日,本案合议庭审判长肖云燕口头告诉我们遂宁中院已决定将案件移交给射洪法院审理。遂宁中院明知射洪法院应该回避,却偏要将案件移交射洪法院审理,而且将案件移交射洪法院也坚决不肯向我们出具书面通知书。遂宁中院口头告知我们将案件移交射洪法院属于指定管辖,理由是方便当事人诉讼。我们认为遂宁中院的指定管辖严重侵害了我们合法诉讼权利。


     


    1、遂宁中院的指定管辖违反了《民诉法》第37的规定。《民诉法》第37条规定:指定管辖是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发生指定管辖的原因有两种:一是法院的全体法官均应回避;二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发生了严重自然灾害。而本案情况显然与此不符。由于我方诉拆迁事务所一案一审就在遂宁中院立案起诉,甚至已开庭三次,如果遂宁中院能力有限,或迫于政府压力,不能行使管辖权,也应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而不应由遂宁中院自行指定管辖。针对本案,遂宁中院根本没有指定权,只能报请省高院指定管辖。


     


    2、遂宁中院违法提高了自己的管辖级别。如果遂宁中院认为自己对本案有管辖权,只根据《民诉法》第39条的规定,“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实际上搞的就是管辖权转移。由于我国管辖权制度存在严重缺陷,遂宁中院将本案转移给射洪法院审理,首先违反了《民诉法》第37条规定,使得本应是一审法院的遂宁中院变成了终审法院,虽然有《民诉法》第39条作掩护,但仍然是违法提高了自己的管辖级别,其恶果就是将案件的处理局限在较小的行政区域内,为保护拆迁事务所的不法行为,打开了方便之门。


     


    3、遂宁中院剥夺了我方获得公正依法审判的权利。本案在起诉前,我方与拆迁事务所进行了多次交涉,最终协商无果。起诉后,法院多次调解,拆迁事务所也坚决不愿按中、省、市《拆迁条例》、《实施办法》与我方结算各种费用,为什么,正如拆迁事务所陈仲明所长所讲,“你们同我打官司,是不可能胜诉的”,“过渡费等问题从理论上讲,你是要赢的,但实际上你赢不到,因为县政府要歪些,法院不敢不听县委县府的,除非他不想当院长了”就是陈仲明在还房结算协商会上对我们讲的原话。他们的办公室主任管学君在会议记录上签的字,准确证实了陈仲明的猖狂言词属实。陈仲明讲话精神可以解读为他所领导的拆迁事务所是一个官商勾结的公司,是一个可以不依法拆迁还房的公司,是一个可以为所欲为的公司。他们有县委县府内某些敢于违法乱纪的领导在给他们撑腰扎起,他们可以迫使射洪法院作出不公正判决。在这种情形下,遂宁中院将本案管辖权移交给射洪法院,无异于恶意将原告推向虎口。《拆迁还房结算会议记录》(原件已被遂宁中院收去)证明,射洪法院应当回避审理本案。


     


    4、遂宁中院浪费了国家审判资源,加大了我方诉讼成本。如果我方向射洪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之后,再被告知本案是“转移管辖”或“指定管辖”的案件,只能向遂宁中院提出管辖权异议。遂宁中院对我方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后,如果我方不服,能否向省高院提出上诉?如果不可以,显然遂宁中院剥夺了我方的诉讼权利。如果可以,那么本来两审终审的案件又要涉及到三级法院。这样的诉讼不仅过分延长了诉讼期限,也加大了我方诉讼成本,更浪费了国家审判资源。


     


    5、遂宁中院剥夺了我方获得较高水平审判的权利。可以肯定在法院系统内,上级法院的水平普遍高于下级法院,争议标的较大的案件,之所以要由较高级别的法院进行审理,是因为较高级别的法院具有较高的审判水平,更能保障案件的公正裁判。遂宁中院将本案转移到射洪法院审理,实际上是剥夺了我方获得较高水平审判的权利,是对我方诉权的严重侵害。


     


    6、遂宁中院的指定管辖或转移管辖,实质上是和被告联手绞杀原告。法院是由法官组成的,法官是人不是神,不可避免地要受他人各种言行影响。目前,本案被指定转移到射洪法院,是拆迁事务所千方百计、千言万语、千次万次、千辛万苦做遂宁中院领导思想工作的结果,有没有重金收买某些法官领导很难说。在调解过程中,被告一直态度很强硬,关键在于他们很自信本案一旦到了射洪法院,县委县府某些领导一定会做射洪法院领导的思想工作。正如陈仲明所说,“法院不敢不听县委县府的,除非他不想当院长了”,最终会作出对他们有利的判决。判决之后,我方若要上诉,他们又可通过县市党政领导对遂宁中院领导施加影响,作出对他们有利的维持判决或重新判决。两审终审之后,就让我方喊天去吧!申诉之路何其长不堪设想,看你有多强的意志来消磨!


     


    如果遂宁中院继续坚持由射洪法院审理本案,如果射洪法院认为转移管辖或指定管辖的案件原告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那么,我国所有地方法院都可采用这种“合法”的形式帮助地方政府专干那些危害老百姓或弱势群体利益之事,我国《民诉法》中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为管辖问题作出的200余件司法解释也全都可以废止了。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射洪县太和镇拆迁户张华芝


     


    联系电话:0825-6833232  5956728


     


     

  • 湖北各地民师调查:石首民师

    2007年3月18日一大早,我们从公安县赶到湖北省石首市。昨天晚上在和石首市民师代表黄老师联系时,颇费了一番周折。我告诉黄老师,我们大概上午九点钟到石首,他说他8点多正好送小孩上学,送完小孩后直接赶到车站等我们。我说:“你没手机,九点钟左右,你找一个公用电话打给我。”他支持说:“我年纪大了,怎么打电话呢?你这样,到车站后,你把你们的包顶在头上,我就看见你了。”见他坚持,我也只好答应。


     


    上午快九点时,我们到了石首汽车站。下车后,我让随行的一个志愿者把包在头上顶一顶,他死活不肯。我只好把包顶起来,顶了一会却没有看到人过来。向周围一打听,石首市还有一个汽车站,在中心城区。我们急忙赶到中心车站后,见门前正好有两个民师打扮一样的人,上前一打听,正是黄老师他们。


     


    在石首街边的一早餐摊上,我们开始了对黄老师等人的访谈。据黄老师介绍,他们也是在2002年“一刀切”时离开了教师岗位,当局当时没让他们参加“民转公”考试,给他们这批年纪大的人办了退养手续。现在石首有退养民师44个,教龄20年以上的退养金为360元/月,教龄在25年以上的,退养金为405元/年,教龄30年以上的,退养金为450元/年。


     


    我问黄老师:“石首市是否有被辞退没有享受退养金的老师?”


    他说:“有,只是我们平时很少来往,具体人数不清楚。”


     


    黄老师等人退下来后,他们找到了中央和湖北省有关民师的文件,其中湖北省98(20)号文件明确规定,民办教师退休后,条件好的地区应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条件差的,民师的退休金至少不低于公办教师的三分之二,正是为了争取这一合法权益,石首民师们几年前就开始了维权活动,他们很多次到市里、省里上访,然而当地官员总是找各种借口应付他们,如:“上级关于民师没有出台新文件,如果有了这方面的文件,我们一分钱不少你们的”。迫于无奈,2006年12月17日,石首市十位退养民师参加了荆州地区民师联合到北京的上访行动。


     


    到北京上访后,问题不但没解决,回来后,各乡镇对这些民师分别召开了座谈会,表面上话语非常客气,实际上是办老师们的学习班,对大家进行了“法制教育”、“信访制度教育”。


        


    2007年3月16日—3月18日,石首电视台连续曝光了石首市近期的几起“恶性上访事件”,其中黄老师等民师2006年12月17日的北京上访赫然在列。该节目在播出时还点了黄老师的名字——黄材科,并指责民师们上访违背了信访条例第18条、第20条。


        


    了解到这些情况后,我们极为诧异,感叹石首市对付民众维权行动真是做到了“公开”、有自己的“特色”。


    访谈完后,我们想给老师们照张相,不过,他们拒绝了,看来他们还是有所顾虑。在和石首民师代表交谈期间,有一个陌生人始终站在我们身边,我们询问他有什么事,他吞吞吐吐说没什么事,但就是不肯离开。现在想起来,在我们离开石首到沙市后,马上被公安人员在车站截获,不知是否与这个陌生人有关。


     


                                            民生观察工作室


                                            2007-5-23

  • [组图]湖北各地民办教师调查:公安县民师


    2007年5月17日,结束淞滋市的调查之行,我们来到长江之滨的湖北省公安县。下午三点多,在公安县一银行大楼前,我们见到了公安民师代表潘老师等人。


      


     在潘老师的带领下,我们来到了民师蒋桃香家,开始了访谈。当时在场的有五、六位民师代表。据潘老师介绍,他们属于被辞退的民师,像他们这样被辞退的民师在公安县有一千三百多人,都属合格民师,大家都有民师任用证等各种证件。老师们被辞退时间是2003年1月,当时按以前每工作一年四百元,乘以教龄数的计算方法,大家拿了几千、万把块钱后与教育部门没有了联系。


     


    潘老师说,2003年 公安县“一刀切”辞退民师时,全公安县只安排了一百六十个民师转公办教师的指标,民转公的基本条件是教龄必须满30年或年龄男到55岁,女达50岁,在这个基础上再按考试与考核的分数排队转正。公安民师代表说,这一百六十个民转公指标,还不属于国家下达的指标,而属于地方配套的指标,大家不知道当年国家下达的指标哪儿去了。


     


    除了民转公指标少外,2003年安排的退养指标也只有一百七十四个。刚开始这174个退养的老师每月只有一百八十元的生活费,后老师们不断上访,拉横幅打标语,退养费才慢慢地涨至现在最高的每月四百五十元。


     


    2003年这次“一刀切”,潘老师、蒋桃香老师、万圣刚老师等二十多人最冤屈。蒋、万二人被辞退时,都是按三十一点五年的教龄算的辞退金,潘老师是按三十点五年算的辞退金。可民转公时,他们的教龄是算到2001年3月31日。这样就造成了当时他们的教龄离三十年这个红线标准有一步之遥。这种情况的出现,造成这二十多名老师既失去民转公的机会,又失去了退养的机会。对此,这些老师大喊冤枉。他们说,他们实际工作是截止到2003年1 月,在2002年,当局还要求老师每人交500元参加“继续教育”、“电脑培训”等教研活动。埠河镇合意村的一位老师甚至因为参加电脑培训,出车祸身亡。老师们问这工作的一年零八个月为什么不能算教龄,而在给潘老师等人算辞退金时,又为什么将这一年零八个月纳入了计算。


     


    在和老师代表蒋桃香交谈时,我们了解到一件匪夷所思的事件。现在蒋老师已被辞退好几年了,但政府还欠她上班期间的工资六千多元。刚开始,这笔欠款学校给蒋老师打了欠条,后来又将欠条收起来,改成了借款条,即蒋老师自愿将这六千元借给她所在的蔬菜场。像蒋老师这样被辞退多年还欠薪的人在公安县不在少数。由于这笔钱迟迟要不到,又无分文利息,现在蒋老师用这个所谓的“借款条”按一百兑六十五元抵农民的提留,即老师们的一百元只能换农民的六十五元。



    借款条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公安县的民师从2004年就开始了上访维权,其中2005年3月29日、2005年9月28日及2006年年底三次到北京上访。因为2006年底的这次北京上访后,退养民师王成才、张文柏、罗志安分别被拘留10天、5天、5天,至于到省市上访,可以说是发生了无数次。



     


     


                                         民生观察工作室


                                          2007-5-23

  • [组图]湖北省各地民办教师调查:淞滋市民师


     
        
        访谈松滋民师代表团
        
        2007年5月16日下午三点左右,我们结束了在武汉市黄陂区探访民师李双前之行,于下午六点钟左右到达汉口新华路汽车站。由于此前和湖北省淞滋市民师代表韩老师联系时,他表示星期五(5月18日)有事必须外出。所以我们的千里访民师之行的第二站便决定去淞滋。
        
        来到新华路汽车站一问,该站没有直接到淞滋的车,于是我们决定先到沙市,第二天再转车到淞滋。晚上十点左右,在经过三个小时的颠簸之后,我们到达荆州市沙市区江津汽车站,并在该汽车站旁一招待所住下。尽管非常困乏,晚上还是坚持写下了16日一天访民师的经过。
        
        第二天一大早,我们便坐上了去淞滋的客车。沙市离淞滋较近,一个半小时后,我们便到了淞滋。到淞滋后,我们在一宾馆门前见到了韩老师,韩老师看上去精神不错,人很瘦。韩老师家就住在城里,我们随着他很快到了他家后,便聊起了淞滋的民师问题。
        
        据韩老师介绍,淞滋现有退养民师80人,被辞退民师980人。这980名被辞退的民师,是在2002年“一刀切”时被辞退回家,这批老师们在领取了几千、上万元辞退费后便永久地失去了教师身份,也失去了养老和医疗保险,成了地地道道的农民。
        
         韩老师今年66岁,2002年淞滋民师被“一刀切”时,他成了一名退养民师,现在每个月领取350元的生活补助。韩老师是1968年1月1日走上讲台,成为一名民办教师的。按淞滋民转公的“土政策”,民师要想转为公办教师(简称民转公),教龄必须达到三十年以上。1998年淞滋进行第二次民转公时,教龄计算到1997年12月31日,这样,韩老师离三十年的教龄差一天没转成。2002年,淞滋进行第三次民转公时,(83年第一次进行过民转公,指标很少),韩老师教龄已超过三十年,但这次教育局却不让他们这些已过三十年教龄的教师参加民转公考试,私下承诺给他们办理退养,工资按在职时工资的100%(当时韩老师在城区小学任教,工资已达九百多)发放。可等到韩老师2002年退下来后,退养金只有120元/月,他大骂当局是骗子。
        
        韩老师介绍说,2002年是淞滋最后一次进行民转公工作,当时民师还一千多人,但民转公指标只有一百五十名,千军万马过独木桥,造成大批老师无法转为公办教师被辞退和被退养。为什么这次民转公的指标这么少?老师们后来了解的情况是,淞滋当局按1000元/年(购买到退休年龄)卖给了社会上的人员,其中许多指标卖给了干部们的亲属和子女。
        
        韩老师等人后来找到了湖北省107号文,98(20)文,这些文件规定民办教师退休后,退休金最少不得低于公办教师工资的三分之二。现在他们这批退养教师多次上访,退养金虽然涨到三百多元,但离三分之二这个标准相差甚远,因为现在和他同年龄的公办教师的工资有一千好几百元。
        
        在韩老师等人的带领下,淞滋民师进行了许多次的上访。2006年12月17日,他们到北京上访时,前来截访的淞滋教育局的一位副局长为了与韩老师“保持联系”,竟为其交了二百元的电话费。回淞滋后,教育局的人请他到教育局办公室谈谈,却发现在场的是公安人员。公安人员告诉韩老师,“你的电话已被监控”,“我们随时可以抓你”。韩老师听完此话,扬长而去。
        
        在采访韩老师期间,又来了一位张明懿老师。他告诉我们,他因其父亲(公办教师)以前曾公开揭露一学校乱收费的事情,湖北电视台曝光了这件事,因此得罪了淞滋市地方当局。导致民转公时,按政策,他88年受到奖励,应为其民转公加分,但政府却不肯为他加,最终张明懿以“一分”之差饮恨“民转公”。
        
         结合发生在自己身上的遭遇,淞滋民师现在最喜欢引用的一句顺口溜是:“村骗乡,乡骗县,一骗就骗到国务院;国务院就发文件,一级一级往下念,念完文件进饭店,文件根本不兑现”。
        访谈松滋民师代表团


        
        民生观察工作室
         2007-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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