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非暴力维权

  • 日本、德国记者采访奥运主场馆地区拆迁户

     


    2008年3月31日上午,日本共同社记者芹田先生和民生观察在北京的志愿者一起前往了奥运主场馆地区,北京奥运村地区办事处(原北京市朝阳区洼里乡)仰山村。


     


    芹田先生的采访从上午九点多一直持续到上午11点多,他主要向仰山北队仰山村163号曾桂芳的女婿孙永梁了解了情况。


     


    据悉,孙永梁先生向记者详细介绍了他岳母家面临强拆的情况,出示了3月26日他家接到的朝阳区政府的强拆令,并介绍了拆迁补偿、房价、安置等相关情况。上午的采访活动未受到任何干扰。


     


    2008年4月1日上午,德国电视二台驻北京的记者在民生观察志愿者的带领下,到达仰山村,对孙永梁等奥运拆迁户的情况进行了了解,并索取了相关材料。


     


     德国记者采访孙永梁家


                                                         



    日本记者采访



    日本记者采访


    孙永梁家接到的强拆令

  • 奥运拆迁“钉子户”孙永梁家明日起面临强拆 国


    民生观察近期曾披露了奥运主场馆地区——北京奥运村地区办事处仰山村孙永梁、王连民及一苏姓住户拒绝拆迁的情况。

    近日,孙永梁又向我们发来消息说,前天,他家又收到一张强制拆迁通知书,该通知书限孙家(房子属孙永梁岳母曾桂芳所有)三日内必须搬迁,而在此前,孙永梁已接到北京市朝阳区政府的多次拆迁、腾房通知。

    到明天,孙家三天的搬迁期限就到了,加上拆迁方此前所宣布的三月底、四月初的拆迁期限,孙永梁家自明日起随时面临强拆。另外,仰山村这最后拒绝拆迁的三”钉子户”的消息被外界知道后,日本共同社、美联社、法国一家电视台等国际媒体已对此事表达了关注,法国这家电视台的记者今天下午已到了仰山村,正对孙永梁等进行采访。

    我们将继续关注该地区的拆迁情况。

                                                                 民生观察工作室
                                                                 2008-3-28


     


     孙永梁岳母家拆迁决定书1


     


     孙永梁岳母家拆迁决定书2


     


    王连民家腾房通知


     




     

  • 民间维权网站《中国百姓之声网》遭关闭

     


    民生观察获悉,近日,民间维权网站《中国百姓之声网》(www daixn com)遭关闭。据《中国百姓之声网》的站长、民生观察志愿者戴华明向我们介绍,此前他并没有接到任何人和任何机构通知他关网站的消息。


     


    昨天,戴华明发现网站打不开后,与在天津的服务器供应商快网公司的相关人员进行了交涉,该公司人员表示,《中国百姓之声网》是因为网站有“恶意攻击”而被封的,该人员又表示因为联系不上戴华明而没通知他,戴华明则表示,他手机一直是开着的。快网工作人员还表示,“可以根据空间使用期限的长短退款,空间资料也可以下载走”。


     


    据悉,前不久的2008年3月13日,天津市公安局网监处接到公安部的通知,要求删除《中国百姓之声网》上的《湖南邵阳教师冤案纪实:揭露新宁县政府机关行政乱作为,新宁县政府官员失职渎职真相》一文,戴华明是因为他作民办教师的父亲被辞退而开办这个网站的,被要求删除的这篇文章主要反映的就是他父亲的冤情。尽管是这样,戴华明当天还是将这篇文章进行了删除。


     


    这次整个网站被封,戴华明分析说与他的网站上刊发的维权文章,尤其是揭露他老家湖南省新宁县政府腐败的情况有关系,因为近期新宁县传出了网络整顿的消息。


     


                                                                  民生观察工作室


                                                                  2008-3-27


     

  • 湖北省随州市清退学生书费 免费教育渐趋落实

     


    民生观察获悉,近一个多星期来,湖北省随州市多个中小学校,开始向学生清退2007年秋季收取的书费。在随州市曾都区文峰中学、曾都区岁丰学校,学生们已收到了学校退还的上学期的书费,如在岁丰学校,六年级、七年级、八年级、九年级,每个学生收到退书款分别为43元、56元、55元、55元。


     


    据了解,这次退书款,是执行湖北省的地方要求。


     


    同时,我们还欣喜地注意到,2008年春季开学后,随州市包括城区中小学在内的义务阶段的学生,免除了书杂费等所有费用,直到今天,学生们未被要求交钱。


     


    对上述义务阶段学生的收费变化,我们表示赞赏,这标志着免费教育正在逐渐落实,儿童的基本教育权正越来越受到尊重。


     


                                                                    民生观察工作室


                                                                    2008-3-27

  • 广东农村选举观察(三):南海三山村委会成员

    今天上午,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三山中区村和东区村两个村同时进行村委会成员提名选举。在每个村所属的小队都设了一个投票点,选举于今天早上六点半开始,下午四点唱票结束。


     


    中区村村委会按计划选举一名村主任、一名副主任和三名村委会委员共五个人。今天官方和村民各提名了五名候选人。


     


    中区村的投票于上午11点结束。中午12点进行了唱票。投票结束后,村民们对票箱进行了严格的监督,寸步不离地守着票箱。下午四点宣布投票结果时,村民们自主推荐的候选人有四位顺利入围。


     


    今天的选举,官方派出了大量的保安队员,每个村约有一、二十名保安和少量警察。三山村村民总代表陈惠英由于受到严密监视,未去投票现场。近期陈惠英的家门口除了有当地派出所外管人员二十四小时监控外,门口还有一个监视器。


     


    在东区村,村民邵燕由于为村民自主推荐候选人四处奔走,今天被官方到处找,邵燕不得不躲起来。


     


                                                                     民生观察工作室


                                                                     2008-3-26

  • 湖北随州“万人签名”拒“禁摩”活动代表被各

    近期,湖北省随州市《随州日报》以《随州城区拓展“禁摩”范围》为题刊出消息,“为了整治城区交通秩序,提升随州对外开放形象,实现‘三级联创’目标,市政府14日发出通告决定,自4月10日起,在对城区烈山大道、解放路继续实行严管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城区‘禁摩’范围”;“ 市政府决定,自2008年4月10日起,沿河大道汉东路口至青年路口路段、青年路盖帝大厦至沿河大道路口路段禁止各类摩托车、助力车通行,禁行时段为每日7时30分至18时”。


     


    此消息一出,立即引起随州市民的广泛议论。实际上在此前,许多随州市民尤其是摩托车经销商已获知了此消息,大家认为上述禁摩令实施后,意味着随州城区的几条主要街道都被禁了。为此,市民代表冷先生等人找到我们民生观察工作室,虽然我们无法介入市民的活动,但我们建议他们依法维权。


     


    前几日,冷先生告诉我们,他们计划今天(3月26日)开展“万人签名”拒“禁摩”活动,为此他们筹集了一些款项,准备印制十五万张传单,于今天分八个组到随州大街小巷征集市民签名,


     


    然而,昨天晚上,冷先生给我们打来电话说,昨天一天,随州市东城派出所、他本人所在工作单位随州市曾都区二职中(冷先生同时与别人合伙经销摩托车)、随州市曾都区教育局,多名人员找到他,要求其停止组织“万人签名”活动。同时,随州市国税局、随州市地税局、随州市工商局也于昨天都找上冷先生的门,要求对其进行查税。


     


    冷先生昨天表示,这一切都是冲着“万人签名”活动来的。我们认为,提升城市形象是非常有意义的事情,但做这项工作,要充分考虑老百姓的基本权益,包括他们的出行方便。


     


                                                              民生观察工作室


                                                              2008-3-26

  • 奥运主场馆地区“钉子户”(北京仰山村)抵抗

    民生观察近期获悉,在北京市奥运村地区办事处仰山村(原北京市朝阳区洼里乡仰山村)有村民拒绝拆迁,一直坚守家园,成为所谓拆迁“钉子户”。 奥运村地区办事处是2008年北京奥运会主场馆所在地区,包括国家体育场(俗称“鸟巢”)、 国家游泳馆(俗称“水立方”)等许多场馆都在该区域内。获知上述消息后,民生观察在北京的志愿者昨天专程前往仰山村进行了实地调查。


     


    据悉,2005年4月开始,仰山村村民被以建奥林匹克森林公园和奥运绿化的名义要求搬迁,几年下来,近五百户村民绝大部分被迫搬走了,房子也拆了,但直到今天,仰山村还有三户村民拒绝签署拆迁协议,拒绝搬迁,三户村民现都住在自家房子里,随时准备抵御到来的强拆行动。这三户居民分别是孙永梁家(产权人为其岳父岳母)、王连民家和苏先生家。


     


    据孙永梁先生等人向我们介绍,当局要求他们签署拆迁协议,采用的仍是2001年北京市87号拆迁令,每平方米给出的土地补偿价是2500元,房子补偿价为每平方米800元,再加上屋内装修、不可移动财物等共计每平方米补偿价约为4000多元。除了货币补偿外,没有安置房。仰山村及邻近羊坊村村民调查证实,他们房子被拆前,开发商北辰房地产公司与当地政府达成了给拆迁户建十九万平方米的安置房的协议,但事后,安置房全部按市场价对外高价销售了。


     


    三户居民说,他们现在周边的房价已达到一万五千元每平方米左右,现在他们拆迁户得到的房子补偿不到市场房价的三分之一,北京市的经济适用房的价格都达到了每平方米4550元。大家都要求在原址周边购房,但用拆迁补偿款根本不足以在周边地段买到房子。


     


    除了房价外,三拆迁户还认为拆迁方有许多违背拆迁法律规定和拆迁程序的地方。如超越权限征用土地,仰山二期工程占地都达到了一百多公顷,应由国务院审批;不能向拆迁户提供有效的规划方案;选择拆迁公司时,招投标违法,有的拆迁公司没参加招投标,却获得了拆迁资格,有的中标公司进行了转标;评估公司不具备评估资质等。


     


    由于以上原因,三户居民都采取了法律诉讼的维权手段,他们将北京市朝阳区房管局推上了法庭,控告其违法下达拆迁许可证。诉讼的结果是他们不仅未从法院那儿得到有效的救济,其中的苏先生还遭到拘留。苏先生对我们说,他从2006年开始,就多次到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起诉朝阳区房管局,都被以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不予立案。2007年12月,他和妻子再到朝阳区法院立案庭起诉,法院这次不仅不予立案,连不立案的理由也不给了。在这种情况下,苏先生对与法官的谈话进行了录音,立即招致了法院人员的殴打和非法拘禁,他和妻子于当晚被以“以暴力方法威胁法院工作人员”为由各拘留十五天。


     


    现在,这三户“钉子户”都随时面临被强拆,但他们都拒绝签署拆迁协议,都拒绝搬迁。苏先生说他要让更多拆迁户认识到强拆背后的东西;王连民参加过解放战争,出身于重机枪手,被人称为“老八路”的老父亲则表示他家房子若被强行拆了,他立即到国务院去;孙永梁则表示他要“以死抗争”。


     


    我们呼吁北京市朝阳区各方,采取措施,依法拆迁,文明执法,与拆迁户多沟通多协商,充分尊重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和利益,这样才符合奥运的精神和原则。我们将继续关注这一地区拆迁活动的进展。


     


                                               民生观察工作室


                                               2008-3-25



    “老八路”和他家的房子


    面临强拆的房子

  • 杨春林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辩护词

     


     


    合议庭各位法官:


         作为杨春林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的辩护律师,我们将针对本案程序问题及争议焦点发表辩护意见。首先我们向法庭简明扼要的阐述我们的辩护观点和立场,辩护意见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针对本案侦查阶段存在的种种程序违法问题,我们辩护律师将做一个概述回顾并表达立场。第二、公诉机关指控杨春林搜集富锦失地农民签名并以“不要奥运要人权”发至海外的行为完全不符合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构成。第三、公诉机关指控杨春林以“魏厚仁”的笔名发表数十篇以宣传攻击社会主义制度、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及国家领导人等为内容的文章,这些文章总体上属于和平理性的表达,以言治罪显然损害了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


        第一、本案侦查阶段存在诸多程序违法问题,甚至变相剥夺了杨春林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这些违法行为事实上损害了国家法律的尊严。


    1、依据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拘留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送达被拘留人家属或者单位。对没有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而侦查机关却迟至今天都没有向杨春林家属送达《拘留通知书》,以致其家属无法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2、依据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逮捕通知书》,送达被逮捕人家属或者单位”。侦查机关本于2007年8月13日对杨春林执行逮捕,可是直到其家属8月22日到侦查机关询问时才告知已经批捕,8月23日才在家属要求下送达《逮捕通知书》,而且未在逮捕通知书中注明为何延迟送达的原因或理由。


    3、当家属委托我们两位律师为杨春林提供法律帮助时,杨春林案专案组有关侦查人员却进行误导或变相给家属施加压力,称“请什么样的律师你们掂量着”、“请北京律师只会判得更重”云云。此类的话语严重背离公安警察应该具备的职业道德要求。


    4、我们两位律师在侦查阶段要求会见杨春林时,专案组有关侦查人员告知本案涉密,以致律师无法为杨春林提供法律帮助。而侦查机关2007年7月5日向佳木斯市国家保密局提请进行密级鉴定的《富锦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其内容与杨春林案没有任何关联性,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须经公安机关批准。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能因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要保守秘密而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可见,侦查机关以本案涉密,拒绝律师会见也是违反程序的。


        辩护人认为:律师执业权利是公民权利的延伸。限制和阻挠律师依法执业活动不仅仅损害个案当事人的权利,更长远、更宏观而言,将损害普遍意义上的公民权利。我们始终尊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并乐意和期待共同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


        第二、杨春林与富锦失地农民代表王桂林、于长武等组织失地农民签名并提出“不要奥运要人权”的主张,无论从哪个法律角度分析都不构成犯罪。


        1、杨春林在整个签名行动中没有任何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言论,更不能把“不要奥运要人权”的言论无限拔高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高度治罪惩处。


        辩护人也注意到我国外交部发言人一直强调,奥运会只是一个体育盛会,不能将其政治化。当然政府非常希望北京奥运是全民的奥运,但是在一个转型期的社会里,需要包容更多不同的声音。就像杨春林、王桂林、于长武他们在讯问笔录里谈的那样,“办奥运会需要大量的资金,而我们主要是依靠财政,而老百姓有的还念不起书、看不起病”、“我们没地种了还看奥运有什么用啊”。在一个发展并不平衡的国度,类似他们这样的想法和认识,还是有一定社会基础的。辩护人认为:要不要奥运,完全是公民的个人的喜好和自由表达。奥运会本身不涉政治,更不涉及“国家政权”,尤其不会导致国家政权遭颠覆之虞,上纲上线的对“不要奥运要人权”的言论进行刑事追究,显然违背依法治国的宪法原则。


        2、四万富锦失地农民被非法强征土地,又没建立任何社会保障,农民代表十几年层层信访而问题依旧,这是不可否认的客观事实,也是杨春林等人提出要人权的社会原因。


       早在1995年,富锦失地农民代表戴珊、王桂林等人就向佳木斯中级法院起诉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政府的土地违法行政问题。我们在富锦市政府于1995年7月3日的行政答辩状及17份证据附件中可以看到所谓的“头兴农业开发项目”是如何违法操作的,直到现在14年过去了,该项目仍然处于违法状态中。


        其一、证据附件(十二)显示:富锦市人民政府于1991年5月20日向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呈送《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三江平原头兴地区农业开发项目用地的请示》,称:同意省农业开发建设总公司征用国有土地面积五十七万亩,其中宜农荒原四十五万五千亩。


        其二、证据附件(十四)显示:1994年7月8日,省土地局赵福臣局长向田凤山省长呈递《关于中韩合资头兴农场开工后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中谈到:1、急需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按头兴农场实际用地面积,应报请国务院批准。不办用地手续就开工,将会带来诸多问题。从现在情况看,办理用地手续条件尚不具备。2、急需鉴订用地合同。否则合同一旦发生矛盾,无所遵循,还可能带来严重后果不好处理,将遗祸子孙。但是,赵福臣局长的建议完全被忽视,以至于造成富锦失地农民一系列的签名、上访活动。


        其三、证据附件(十一)显示:富锦市委常委于1995年3月22日向省委岳书记、田省长书面汇报工作中直陈:“区域内的村屯和承包田与原协议相差很大;经三江平原开发和农民及年开发后,界定内土地大部分已不是荒原”。


        其四、富锦市人民政府在行政答辩状也提到“该项目所占土地涉及到9个乡(镇)63个村屯和单位,牵扯到40500多人的切身利益”。虽然涉及到数万村民,富锦市人民政府却不计后果,置国家法律于不顾,进行强行征用,还毫无遮掩的宣称:“1994年5月20日落界工作顺利完成,农户的动迁工作尽管受到一些干扰但也已接近尾声。”


        综上,鉴于“头兴农业开发项目”拟征土地高达57万亩,地方政府在报批项目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至今没有得到国务院的审批,甚至不惜动用黑社会非法强征,造成数以万计的农民失去土地,此举严重侵害了农民的生存权利。一些农民代表在信访过程中也遭到极其不公正的对待,例如殴打、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等。农民没有了土地、又缺乏基本的社会保障,显然他们的基本人权很难得到有效的保障。在“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业已入宪的今天,每一个公民、尤其是权益受损者提出“要人权”的主张,本身谈不上违法,更构不成犯罪。


        第三、杨春林依据国际法、我国宪法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尽管其持有不同的政治观点并进行和平理性的表达,均不构成刑法规定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而刑法105条2款规定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却是对公民的言论自由的限制。鉴于危害国家安全与言论自由存在下位法与上位法之间的冲突,辩护人期待法庭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抛弃政治立场、意识形态的束缚,完全从法治精髓、学理层面判定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构成。


        我们注意到我国刑法对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规定的极其模糊和笼统,该条款是这样规定的:“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全文仅仅30个字的刑法条款,怎么可能界定言论自由与危害国家安全的界限呢?在我国人大常委会、最高法院未对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进行相应的立法、司法解释前,该罪如何适用始终是一个充满巨大争议的问题。根据我国《立法法》基本原则,既然刑法105条2款与宪法第35条存在冲突,又没有任何有权机关进行相关解释和界定,那么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只能做限制性理解和法律适用,否则任何扩大化、任意性的解释只会侵害公民应有的言论自由权利。


    我国司法界、法学界对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学术讨论、实务探讨至今处于内部闭门状态。那么“危害国家”的界限在哪里呢?我们在国内判例、学理解释中找不到任何可以参考的法律原则。鉴于此,我们只能引用联合国、非政府组织以及法治先行国家有关言论自由与危害国家安全相互关系的法律观点。


    1)1997年,联合国“任意拘留工作组”考察中国结束后,在给联合国报告中表达了对我国“国家安全”罪可能侵犯人权和自由的担忧和关切。联合国报告指出:“根据第105条,仅仅交流思想和观点,即并未有意图去进行暴力或刑事行为,也有可能被认为是颠覆。通常,颠覆需要比交流思想和观点更多的行为”。


       2)我们再看国际社会广泛认可的《约翰内斯堡关于国家安全、言论自由和获取信息自由原则》。其原则6、7分别规定如下:原则6:可能威胁国家安全的表达在遵循原则15和原则16的前提下,威胁国家安全的表达可受到制裁,只要政府能证明:


    (1) 该表达意图激起即将发生的暴力;


    (2) 该表达有可能会引起这样的暴力;并且


    (3) 在该表达与该暴力的发生或与该暴力发生的可能性之间存在着某种直接且紧迫的联系。


    原则7: 受保障的表达


    (1) 依循原则15和原则16,和平地行使表达自由权不得被视为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或者遭到任何限制或惩罚。对国家安全不应当构成威胁的表达包括但不限于:


    ⅰ 宣扬用非暴力的方式改变政府政策或政府本身;


    ⅱ 对本国民族、国家或国家的象征性标志、本国政府及其机构、本国公职人员、 或外国的民族、国家或其象征性标志、外国政府、外国机构或外国公职人员构成批评或侮辱。


    3)美国关于言论自由与危害国家安全的宪法性案例。美国最高法院于1972年在美国国防部告《纽约时报》一案中,确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界限的三个基本原则:即对国家安全形成l,立即的;2,明显的;3,不可挽回的危险。


        辩护人认为:个体公民在掌握国家机器的政府面前,永远都是不堪一击的弱者。在两个不同当量级的行为主体之间,唯有公平、正义的法律才能维持二者脆弱的平衡。只有当公民的言论自由对国家安全造成了直接、真实而非“莫须有”的损害,并无法通过民事、行政的方式停止侵害时,才可以对言论自由进行刑事追究。


         当然杨春林在法庭上一再提到自由、民主、法治、人权,这些都是普世的价值,与社会制度、某个政党执政没有关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先生于2006年3月16日答两会记者问时也强调:“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不是悖离的。民主、法制、自由、人权、平等、博爱,这不是资本主义所特有的,这是整个世界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共同形成的文明成果,也是人类共同追求的价值观”。 杨春林分别在境外网站发表了120多篇文章,其中公诉机关附卷移送法院的文章却只有5篇,而且还选择性节选某些内容作为指控。尽管如此,这些节选内容也仅限于对社会主义制度、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不同观点的探讨和争鸣。我国于1998年就已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一款也规定:“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杨春林持不同观点并进行和平理性的表达就因言定罪,显然与现代政治文明和建设和谐社会背道而驰。


        在结束我们的辩护词之前,我们想引述一下共产党鼻祖马克思的两段著名言论:“没有言论(出版)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是泡影。”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卷94页)


        1848年,马克思还在《共产党宣言》中向世人告白:“共产党人不屑于隐瞒自己的观点和意图。他们公开宣布:他们的目的只有用暴力推翻全部现存的社会制度才能达到。让统治阶级在共产主义革命面前发抖吧。无产者在这个革命中失去的只是锁链”。


    正是因为当时欧洲资本主义国家保护言论自由,马克思虽然公开宣布要用暴力推翻现行制度,还能平平安安的终老一生并完成资本论的写作,直至1883年在伦敦逝世。可是今天,我们看到杨春林仅仅因为言论和写作却在这里接受审判,难道我们国家21世纪的言论自由程度还不及1848年的欧洲?


                      


     


    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 李方平


    北京市东方恒信律师事务所 张建国


    2008年2月19日


     

  • 奥运主场馆地区—北京大屯乡北顶村村民被强制

    民生观察获悉,近日,2008年北京奥运会主场馆所在地区北京大屯乡下属的北顶村村民被强制要求搬迁。北顶村位于北京奥林匹克公园内,奥林匹克公园是北京举办2008年奥运会的心脏,容纳了44%的奥运会比赛场馆和为奥运会服务的绝大多数设施,奥林匹克公园内有14个比赛场馆,其中包括国家体育场(俗称“鸟巢”)、 国家游泳馆(俗称“水立方”)等场馆。


     


    现在,被强制要求搬迁的是北顶村二队剩余的六、七十户居民,北顶村其它的住户在此前已陆续搬走。据北顶村二队村民王凤英向我们介绍,2007年10月,他(她)们这批居民开始被要求搬迁。2008年3月,居民们接到通知,要求必须在本月内搬出去。王凤英说,村民们搬后,这里将建奥运绿化带。


     


    虽然搬迁的最后期限马上就要到了,但现在仍有四、五十户村民拒绝签署拆迁安置协议,而已签协议的十多户人家主要是贫困户。村民们认为存在以下问题不合理:


    一、拆迁补偿款无法在同等地段购买新房
    以王凤英家为例,她家现在的房屋面积约为七十多平方米,拆迁后,她家房子可得到的拆迁补偿款约为七十多万元,算起来,每平方米的补偿价达到了一万多元,但这里面不仅仅是房屋补偿款,还包括搬家费、每月二千元的租房费、人头补助费等所有的拆迁相关补偿费用。据了解,现在已签了拆迁协议的村民还没拿到补偿款,因为必须要等到签署协议十个工作日后才能拿到补偿款。

    在北顶村附近地段,房价已达到了一万五千元每平方米。因此,拆迁户们现在能拿到的补偿款无法在当地购买新房。


    二、安置无现房 安置房位置偏远
    这次搬迁,政府承诺给村民们安置房,但安置房规划在北京市郊昌平区西三旗小区,村民们说:“昌平区离我们现在住的地方有几十公里,谁愿意搬到那去?”更令村民们不满的是,村民们要等两年后才能住进安置房,因为现在他们的安置房要等两年后才能建成。

    对于安置房的购买价格,拆迁协议规定是6350元每平方米。王凤英说,昌平区西三旗一带的商品房市场价约为七、八千元每平方米,这样,安置房的购买价格比市场价便宜得非常有限。


     


    北京市当局在要求北顶村这批村民搬迁时说:“为了国家开展奥运会,希望大家多为国家作贡献”。奥运会在中国举办,我们认为非常有意义,我们也希望北京奥运会圆满成功,但是,奥运会的举办,不能建立在侵犯广大拆迁户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一届成功的奥运会应是尊重人权的奥运会。我们呼吁北京市当局在法律的基础上充分维护拆迁户的各项利益。我们将继续关注该地区的拆迁情况,尤其是未签协议村民的情况,我们希望接下来的拆迁不要出现暴力强拆行为,民生观察在北京的志愿者将继续赴现场实地调查。


     


                                                                   民生观察工作室


                                                                   2008-3-21

  • 湖北教师夫妻因“超生”双双被开除 上访维权无

    近日,民生观察接到湖北省通山县公办教师程国英的投诉,讲述了他和同样为公办教师的妻子因所谓“超生”, 被重复处理,二次处理的时间相隔四、五年,最终夫妻双双被开除公职。程国英说,他们被指控“超生”,实际上他妻子因偶孕已作了引产,只是引下来的小孩还活着,但小孩立即被路边司机捡走,这么多年来,他们也根本未见此小孩。


     


    多年来,程国英夫妇不断上访,虽然有包括咸宁地委书记在内的各级官员要求为他们复职,但通山县当局却要求夫妇二人掏钱招工再上岗,造成程国英夫妇二人直到现在仍上访不断,生活困难。


     


                                                                    民生观察工作室


                                                                    2008-3-19


     


    附程国英的投诉书:


    神州和谐   通山沉冤


                 因绝育后我妻又孕,85年引产未育再次受处分的申诉


     


        我叫程国英,男59岁,67年7月分配教育工作,爱人徐春景58岁,69年3月参加教育工作,我们均是中学教师。从教30余年却不料在89年9月通山监察局乱法乱政错误地将我们夫妇俩开除工作籍。逼得我们双双致残,负债累累,寅食卯粮,陷入无法生存的绝境,竟然在共产党领导下的公民被剥夺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毫无人权,严重地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受无辜的迫害整整23年。


        我们夫妇都年满25周岁74年才结婚,75年生大女儿,80年生二女儿,83年10月主动做了绝育手术(有节育证为证)<材料8>,85年偶孕纯系手术失误,又引产未育.同年镇政府视为“超生"已作处理(有政府报告为证)<材料6>,这次处理虽有失公正,但我们还是接受了,因为从省、市、县所有计生文件中,没有一个文件规定节育失败而要受处罚的.事隔四年之后,又未再犯计生错误,县监察局以“通政发[1988]63号文件"处理85年发生的案件<材料1>,明显违背法律法规的时效.当处分文件一发,我们就向县政府、监察局提供申诉,同时学校、教育组、教育工会、镇政府均有向县政府具“关于撤销处分的决定,恢复二人工作籍的报告"(有各级报告为证),当时的县委副书记(分管计生工作)叶振华同志在镇政府的报告中批示“同一个案件,重报重处,建议改正."(有批文为证)<材料6>当时的县长龚安邦为了维护自己的“威信"和我无钱送礼,未纠正。 91年我们申诉到咸宁地区,地委书记徐晓春同志、监察局长余道元同志、计生委主任付淮玉同志对此案都极为重视,徐书记亲自组织了由地委、监察局、计生委组成联合调查组深入调查、核实、审理此案,并在92年5月对此案作了更改的裁定:“把`双开'改过来,恢复其二人的工作籍。"(有地委<<督办件>>为证)<材料7>;徐书记在<<督办件>>中的批文是:“同意此案处理意见,请迅速予以落实。"(有批文为证)<材料7>; <<督办件>>发到通山一直压着不落实,并且不承认有地委<<督办件>>。经过无数的上访,直到93年4月县监察局才向县政府写报告。然而竟敢把地委“恢复二人的工作籍"却篡改成“二人重新招工"。(有报告和审批表为证)  <材料3 & 4>;在办理招工手续时硬要我们每人交1.5万元合计3.6万元的招工费,并要一次性付清。当时罚款,留职停薪,生活都难以为持交不出钱,一个月后又不给我们办理。92年我们也将原委用书信向国家计生委申诉,彭佩云主任也作了明确的批示(此批示在市计生委存档),地委领导曾多次到通山落实批示,通山均不予以理睬,致使此案至今申诉不止。


        我们认为通山在计划生育的行政执法中是有法不依,有令不行,以权代法,以言代法,乱党乱政,制造混乱,迫害群众;其理由如下:


        一、通山监察局的“通监处[1989]第16号文件"适用法规有错。


           “通监处[1989]第16号文件"是以“通政发[1988] 63号"文件为依据的。 63号文件是88年出台的,而我们的生育行为是85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一般原理,即新颁布之法只能对其颁布之日起往后的行为才产生约束力,而无法约束其颁布之日以前的行为。因此63号文件只能对88年以后的行为产生约束力,而无法适用于88年以前的行为。我们的生育行为只能依照85年以前的规定处理,即只能按湖北省“鄂政发[1981]82号"文件为依据,而82号文件明文规定:“第九条 自鄂革[1979]140号文件执行之日起对生育三个以上子女的(包括已给人拖养的),从怀孕之月起征收多子女费十四年,职工分别征收夫妇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十;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扣除。第十三条……对据不执行计划生育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和<<行政复议法>>第42条的规定“通监处[1989]第16号"文件应予以撤销。


     


        二、“通政发[1988]63号文件"与“鄂政发[1981]82号文件"相抵触。


             63号文件规定了开除工作籍之处分,而82号文件未规定开除工作籍之处分,也就是说63号文件超越了82号文件的范围。63号文件为县级政府规定,82号文件是省级政府规定,当下级政府规定与上级政府规定相抵触时应采用上级政府的规定(有中国政法大学信件为证)<材料5>,所以“通监处[1989]第16号文件"应予以撤销。


     


        三、“通监处[1989]第16号文件"违反了<<劳动法>>。


             16号文件违反了<<劳动法>>的第25条,第26条,第29条之规定:


                其一.在<<劳动法>>中根本没有“开除"这一个概念;


                其二.在<<劳动法>>的规定中,我们与用人单位根本不存在解除劳动合同的那几种情形;


                其三.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与我们的工作是没有法律上的联系的。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通山县政府、监察局在行政执法中处罚不平衡:一是同类不同罚;二是不同责同罚。


        例如:南林镇教师徐欲明未采取任何节育措施超生第四胎,在86年8月开除工作籍,又在同年11月恢复其工作籍(有“通政[1986]28号文件"为证)<材料10>;又如,通山邮电局职工王有生超生第四胎被开除工作籍在97年11月县监察局恢复其工作籍(有“通监处[1997] 130号文件"为证)<材料10>;在通山已恢复工作籍的还有一批人员(有附表为证) <材料11>;另外有一大批超生人员既胎多次又情节严重,不但未受处罚而且还能晋级升官。


     


        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1] 9号文件>>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有关计划生育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是本行政区域计划生育部门行使管理职能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法律依据。"湖北省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共有三个:第一个是:“1779年9月20日 鄂革[1979] 140号"; 第二个是:“1981年6月13日 鄂政发[1981] 82号";第三个是:“1988年3月1日<<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这三个法规都未规定开除工作籍,并在<<条例>>的解释中规定:“(9).……据不落实节育措施而造成超生的,所罚款项概不退回,并按<<条例>>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处理,给予行政处分,限于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处分。"(见文件).


     


    我83年做节育手术造成恶性发炎,治疗几年之久,花去几仟元,无人承担药费,自己报销。85年罚款1600元(有原始发票为证),85、86年留职停薪每人每月25元生活费;89年至93年留教代课每人每月60元;94年至97年每人每月70元;98年至2002年每人每月95元。二十多年来这种同工不同酬的待遇是多么的不公平?使我们欠下外债几万元。由于节育手术失误致使我患上了严重的并发症(有诊断书为证)<材料9>不给治疗,完全丧失了体力劳动能力。爱人在教育长期劳累和计划生育处罚精神打击太大,也患上了心脏病、高血压、高血脂、肝炎、肾炎、胃炎等病(有诊断书为证)<材料13>,也不能从事体力劳动,两个女儿已出嫁,两人成了空巣老人。目前我们是:种田无土地,经商无资本,居住无房屋,打工没人要。我们为党的教育事业奋斗了大半生,如今被政府无辜地一脚踢开,两手空空,贫穷如洗,这都是当地政府的白条和冷酷行为造成的。党的十七大胡总书记明确提出: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以法治国,执政为民,民有所居,老有所养,病有所治。然而,党的这些好政策对我们一家没有丝毫的温暖,我们感到非常的遗憾!但是我们无论是第一、第二次处理,尽管报酬极其微薄,能忍受肉体上的疼痛,精神上的打击,经济上的危机一直坚持在校任教,工作一如既往,深受冷领导、学生、家长的好评。因为我们坚信共产党是英明的;坚信法律的尊严。在封建专制时代有包青天、海青天为民请命,更相信在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法制的国家里一定有更多的包青天!


     最后,请求讨个公道 ! 还我人权 ! !


             还我工作 ! 我们要吃饭 ! ! 


     


                      此致


    敬礼 !


                                                     维权人: 程国英


                                                             徐春景


     


                                                                   2008.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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