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非暴力维权

  • 请吴邦国委员长审查: 上海的人大代表,为百姓

     


                                                华神清


       年复一年的全国人大又召开了!上海百姓受共产党和毛主席的教育,仍然天天看新闻,日日关心国事。为何不见上海的代表向大会反映上海百姓的生存大计!


    无家可归之家庭有增无减,居无定所之冤民反被关押,看管。陈良宇及一部分腐败贪官及不法奸商虽然已被绳之以法,但是百姓的生计,冤民的现状未见改观。冤案不改,强拆强迁,扒房子抢土地,行凶打人,变本加厉。


     


    一、腐败官员伙同开发奸商狼狈为奸,已经勾成利益集团,对上欺骗以胡锦涛为首的党中央,对下鱼肉百姓。没有腐败官员,开发奸商无法形成。赴京上访告状,越来越多。如果没有确实有力及有效的处施,社会必定大乱!


    二、在社会处于最底层的弱势群体投诉无门,告状无效。相反却遭被看管,被关押,被殴打,被判下狱,甚至被丢性命。一旦中央召开什么会议,几乎所有的访民被限制行动自由,全国人民代表大全首先关注的难道不是人民的生存大计?在京访民抓回上海,都被看管起来。—–访民冤民不是人民?


    胡锦涛,党中央一贯强调:以人为本,关注民生。上海的代表为何不向大会反映现状?


    三、在腐败官员和开发奸商的联合压榨下,仅存为民伸张的律师郑恩宠先生却枉受三年牢狱之灾如今仍限制公民行动自由,甚至遭受皮肉之苦,威胁安全。冤民百姓心痛,不法奸商叫快!何等时局?上海的代表难道全不知?


    在上海如此庞大的弱势群体的民生大计,上海的代表为何带到大会上?这能算是人民代表?今年元旦前后


    我曾又给出30位上海人大代表去信,告知:无家可归十七年!未见一个回复,左盼又等只见到一个“查无此人”的退件。


       上海人大代表背负着上海人民的期望,切勿再勿做空戴着“人民代表“的帽子,举举手,过过场,不做实事。


       繁华都市大上海,无家可归十七年.虹口法院夺住房,和谐社会成空话!


         于:上海市虹口区天宝路15弄门卫室


           021–65036270


                                                           2008.3.10.

  • 奥运主场馆拆迁户两会遭监视 上访被警方专车“

     


    民生观察获悉,2008年北京奥运会主场馆所在地区——奥运村办事处(原北京市朝阳区洼里乡)羊坊村的拆迁户及上访代表,近期因两会遭到警方严密监控。我们曾发布的《2008北京奥运会主场馆地区失地农民调查报告》中提到的原洼里乡马景雪、李玉奎夫妇,从2008年3月1日起,奥运村派出所就派出两名保安二十四小时守在人他(她)们家附近,对他(她)们进行监视跟踪。这段时间,马景雪、李玉奎夫妇先后去公安部、政法委、全国人大进行上访,多次被人跟踪。


     


    同为羊坊村的拆迁上访户的马德云,从3月5日开始,就被他现在居住地的北京市昌平北柒家派出所的人监视。马德云每次外出上访,必须告诉北柒家派出所,并由派出所派警车专车“护送”。


     


    今天上午,李玉奎、马景雪和马德云联合到北京市政府上访,中午他们到达北京市政府信访接待处后,马德云告诉我们,他是刚坐警察的“专车”过来的,上访结束后还要坐警车回去。


     


    马景雪、李玉奎和马德云家的房子都是2003年9月24日被拆的。房子被强拆时,马景雪、李玉奎家宅基地面积应为320平方米,但政府只按169平方米给其算了60余万元赔偿,家中两处正在经营的门面房也被一分钱不予赔偿,马景雪因此开始了上访。2006年,马景雪因上访被劳教一年;2007年,马景雪再次因上访被劳教二年,所外执行。两次劳教,北京市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给出劳动教养决定书中,都写道马景雪被劳教是依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10条第3项等作出的,而《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10条第3项是这样规定的:“第十条 对下列几种人收容劳动教养:”(三)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


     


    马德云家被强拆时,家中98平方米的面积未被纳入拆迁补偿,同时,也未对其进行回迁安置,马德云因此开始了上访。


     


                                                                    民生观察工作室


                                                                    2008-3-10

  • 安徽绩溪下岗女工苏文菊创业遭毁企业霸财产

        一、安徽绩溪发生官商勾结 狂毁民营企业 霸占财产重大恶性事件


        安徽省绩溪县委书记和政府实权官员与开发商勾结,为实现房地产开发暴利,不履行任何程序、不支付一分钱安置补偿费,于2005年2月1日,将一下岗女工创办的药包材企业(具有三项国家药监局核发的I类药包材生产注册证的生产厂)强行摧毁。公安干警在现场亲眼目睹厂房及设施被毁、全部财物盗抢一空不予制止。一个国家级高资质民营企业在光天化日之下被摧毁灭失。


        本案涉及官员自卖自买国有资产、倒卖项目和土地等腐败问题,使得被害人的维权异常艰难。


        二、县政府向省政府汇报假情况欺上瞒下,被害人公道难求


        案发第二天,受害人报告了县人大、县委政府、城建、公检法等部门;


        2005年2月5日受害人在“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大会”前将吁求书直接跪交县长(现任县委书记)


        2005年2月7日向检察院递交了《控告书》。2005年3月信访省市有关部门;


        2005年5月30日省委书记郭金龙在绩溪县视察时当面接收了被害人的投诉材料;


        2005年7月 1 日,县政府隐瞒事件真相、颠倒是非暗中向省政府汇报假情况;


        2005年7月12日,省工人日报采访,7月23日工人日报记者被政府官员堵截,阻止报道。


        2005年8-11月,毁厂霸财行政案,法院终审判决:开发商违法、县建委违法;


        媒体曝光:2005年《半月谈》18期54页、8月31日《安徽日报》C2版、8月26日《新安晚报》


        8月27日《人民法院报》《新京报》及多家网站对政府违法拆迁毁厂事件作了报道和评论。


        三、以“政府行为”为由庇护违法官员和违法开发商,打击受害人


        在受害人的不断请求下,政府官员以召集被害人、建委、开发商、厂房出租人等进行协调的名义,强权以拆迁是政府行为为由训斥受害人,极力袒护违法的建委和开发商,建委说“判我违法无所谓!打官司你们花的是自己口袋里的钱,我花得再多是共产党的钱,上面是不会来人管的。”开发商说“为了赚钱,只要实现利润与违法成本形成正比例,采取违法过激手段是非常必要的,你不服又怎样!”协调会成了实质性的打击会。


        四、县委书记下令关人,公安局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拘留受害人


        县委书记威胁受害人说“我执政为民不是为你这种民,再来找我就叫派出所把你关起来!”


        2006年4月,县政府再次颠倒是向省市汇报假情况, 包庇构成违法犯罪的相关官员及奸商。


        2006年6月受害人逐级上访,得到全国人大及相关部委接待和批件。绩溪腐败官员恼羞成怒,用囚车将受害人从北京押解到绩溪进行严刑审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予以拘留,在拘留期间又反复对被害人进行提审精神折磨。腐败官员不让维权、不让申诉、剥夺人权,实施恐怖行政。


        2006年7月受害人出狱后,县政府以为被害人选厂址为借口要求被害人予以配合,将受害人予以稳控。并且派人监视被害人的行踪。


        县委书记对受害人训示说“政府拆迁一直都是这么拆的,要讲法你到法院去讲,不用找我!”


        五、县委书记包庇违法犯罪 公检法无人敢管 受害人申冤无望


        毁厂霸财案发三年来,被害人对高资质企业被灭失、全部财产不知去向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严重违法犯罪事件提交了几十次控告书,请求纪检公安检察机关依法将政府拆迁办、建委、开发商等构成滥用职权罪、渎职侵权罪、破坏企业生产罪、侵犯财产罪的责任人予以立案查处,均遭拒绝。


        纪检委说:“此事归检察机关管。”


        检察院说:“我们是在县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你的控告我们不能立案。”


        公安局长说:“没有上面(县委书记)的指示,我们就不能立案、不答复,你不服可以去告我!”


        面对执政害民无人管,受害人只得再次边上访边打工谋生,然而绩溪的官爷不仅不解决违法毁厂行政害民问题,而且还派出干警在北京布控搜捕,并于2007年3月7日到受害人女儿在北京就读的学校进行骚扰和威胁,对学子造成身心伤害和学业的冲击。2007年全国人大、政协两会后,省领导作出了督办批示。而县委书记赵敏生依仗自己是国家主席家乡安徽省绩溪县的县委书记大似天,无人能管束,授意属下继续向上汇报假情况,还是不愿解决违法毁厂行政害民问题,公检法等国家机器成了其庇护腐败、庇护违法犯罪的私有工具。


        求求青天领导惩治腐败还我公道,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害。


          控诉人:安徽省绩溪县黄山塑胶制瓶厂厂长 苏文菊 电话13905636444

  • 李苏滨:历时8年的律师注册费案进入最后攻坚阶

     


    核心提示:2000年至2005年五年中,北京市司法局未收取所辖市、县、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一分钱的律师注册费、年检费,而河南省司法厅对全省律师敲骨吸髓收费近一个亿。申请人认为,这两家司法行政机关,必有一家属于遵纪守法者,而另一家则属于严重违法之徒。


    再 审 申 请 书


     


    申请人(原审原告) 李苏滨  男 52岁 汉族 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本人律师执业证在法定发还程序中) 中共党员  住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1号A512 邮编 100038 电话 13366121891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行初字第982号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高行终字第47号行政裁定,申请再审。


    请求依法撤销以上裁定,指定一审法院受理本案。


     


    事实与理由:1997年5月至1999年底,党中央、国务院等部门联合发文,明确指出全国各地司法厅局收取律师管理费、注册费等行为违法,必须立即停止、取消。但河南省司法厅在禁令发布后,其不仅不停止、取消乱收费,反而勾结有关部门个别违法者,逆流而上顶风作案,更疯狂更变本加厉地对全省律师盘剥与敲诈,把原来每人每年1700元的收费猛增至3000元,遭到全省律师的强烈谴责。


     


    为维护本人及全体律师的合法权益及国家法律尊严,自2001年起,申请人和李午汜律师千百次的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起诉河南省司法厅及同伙的违法犯罪行为(详见中央电视台2003年10月28至30日社会记录及郑州日报、晚报2003年11月2日等报道)。在多方的压力下,2005年3月1日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终于作出决定,从2005年5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彻底取消律师管理费、注册费。但对于近亿元的退费问题,河南省司法厅及河南省发改委始终没给全省律师一个满意的答复。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国家财政部作出的,对于河南省司法厅2000年至2005年期间非法收取律师的近亿元人民币,“一经查出,应将其非法所得清退给原交费的单位(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个人”的规定,2005年5月申请人向河南省发改委举报河南省司法厅的违法收费行为,河南省发改委在法定时限内给申请人一书面答复,申请人不服该答复,随后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复查,但在法定时限内国家发改委没有作答。对于被申请人的行政不作为行为,申请人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北京市一中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驳。


     


    2000年至2005年五年中,北京市司法局未收取所辖市、县、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一分钱的律师注册费,而河南省司法厅对全省律师敲骨吸髓收费近一个亿。申请人认为,这两家司法行政机关,必有一家属于遵纪守法者,而另一家则属于严重违法之徒。如果国家发改委放弃职责,不愿意或不敢追究河南省司法厅的退费责任,那么就应当追究北京市司法局的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责任,两者必具其一。因为我国是一个法制统一的国家,党和政府决不允许地方官吏各行其是,各唱各的调,各吹各的号,国家机关不能想收费就收费,不想收费就不收费。


     


    2005年6月9日,申请人曾向北京市昌平区发改委举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的违法收费问题,昌平区发改委接到举报后迅速立案受理并及时责成昌平区法院立即退还违法收费(见《京华时报》2005年8月19日和《南方周末》2008年3月6日报道)。申请人认为,昌平区发改委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的工作作风,值得国家发改委、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真学习。


     


    2007年11月27日,胡锦涛在17届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会上指出:党员、干部要带头加强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确保法律正确实施。申请人希望并相信最高人民法院的官员定能不负重望,带头加强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确保法律正确实施。


     


    申请人郑重声明,如果最高人民法院仍不能公正裁决,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确保法律正确实施,申请人将依照中国宪法第71条的规定,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递交申请,要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调查河南省司法厅和北京市司法局在5年时间里的违法收费或玩忽职守的罪行,查明究竟是哪家行政机关在长达5年的时间里,违规操作,贪污腐败,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期待最高人民法院早日作出公正的裁定,欢迎海内外媒体继续关注此案的进展。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李苏滨


    2008年3月8日


    附件 7  份


    证据目录:


    1、河南省发改委处理司法厅乱收费意见书;


    2、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行初字第982号行政裁定书;


    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高行终字第47号行政裁定书;


    4、北京市昌平区发改委(2005)昌发改检字第1号价格举报受理告知书;


    5、北京《京华时报》2005年8月19日报道《律师举报法院收费过高》;


    6、财政部《关于取消第3批行政事业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9]195号);


    7、《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乱收费等决定》(中发[1997]14号)。

  • 河北省遵化市六百户居民反对“株连”拆迁

     


    近日,我们收到河北省遵化市多位居民的投诉,反映遵化市借河道改造强拆民房的情况。据了解,遵化市有一条名为沙河的河流,该河贯穿于遵化市,市区内全长6.46公里。2007年初,遵化市政府做出了治理沙河的决定,该市的治理方案是:通过在市区内原河口45米基础上,再往河两岸各扩展30米。这样一下子沙河两岸五百八十户居民被纳入了拆迁范围,房屋土地面积达一千多亩。2007年6月,遵化市政府向居民们下达了拆迁通知书。


     


    沙河的拆迁工作,引起了沙河两岸居民的强烈不满和反对。居民们对下面几点提出了强烈的质疑:


    一、借沙河改造之机扩大拆迁范围牟利 


    沙河两岸的居民曾要求遵化市政府出示公示河北省政府或省级相关部门批准的关于遵化市沙河治理占地范围的原批文,而遵化市政府沙河治理拆迁办的工作人员,不但不予公示,还以他们也不清楚,只是执行市政府的决定,等种种理由给予搪塞。现在,有许多距河堤达60米的居民的房子也被纳入了拆迁范围。沙河居民认为,政府扩大扩迁范围,是为了借机进行商业开发牟利。


     


    二、评估单位受政府控制,根本不是市场价。


     


    以遵化平安城小区为例:该小区居民代表李太平等人告诉我们,他们的住房结构是独门、独院。二层别墅楼,像这样的住房在遵化市,市场价为80万元左右一套。而遵化市政府给的评估报告上每平米拆迁补偿费为1900元左右。包括土地补偿款在内,每套住房应该领到的拆迁补偿费在38万元左右。距该小区200米,新开盘单元楼价格为3700元/平米左右。所以居民们认为遵化市政府出的价格太不合理、太不公正。


     


    三、对被拆迁居民安置不负责任


    遵化市政府在市区的东北角,为被拆迁户统一规划了一个小区。那个地方居民们不敢去,因为遵化市地下铁矿开采成灾。06年—07年两年里,市区东北处就有过多次塌陷。


     


    四、搞“株连”拆迁 逼迫居民签协议


    为了达到让居民们签署拆迁协议的目的,遵化市政府组织各单位召开会议,让单位对在职的被拆迁人施加压力,如果不签字就停薪、停职。遵化市不仅这样说了,还这样做了,有在上班的拆迁户今天告诉我们,去年在政府部门工作的三名干部因未及时签拆迁协议,一度被停职。由于采取了上述种种措施,现在许多有单位的人已被迫签了字,但还有一部分居民拒绝签字,平安城小区的李太平就是其中的一个。


     


    五、暴力强拆 电视台爆光


    2007年底,正是冻天冻地的隆冬季节,有的小区已被停暖、停电、停水。政府还利用的公安、城管、不明身份人员等破坏被拆迁人的门窗,使其无法居住,被迫搬走。在没有安置房的情况下,一些居民的房子被强制拆除。对强拆的画面,当地电视台还进行“爆光”。


     


    现在,沙河两岸的拆迁工作仍在进行,居民们先后上访到河北省、北京都没有解决问题,我们将继续关注这一事件。


                                                     民生观察工作室


                                                      2008-3-5


     


    遵化平安城小区待拆房


     


    遵化平安城小区别墅式民房

  • 中国公民捍卫出版自由的宣言

    —-状告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冯正虎


     


    中国公民冯正虎收到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新出法规[2008]19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分别用邮政特快专递分别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寄送行政起诉状,状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与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一场争取与捍卫中国公民的自由出版权利与著作权人权益的行政诉讼,在中国拉开序幕。


    我们提出三项诉求:1. 依法撤销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对冯正虎、上海天伦有限公司〈关于〈日本企业〉中文简体版电子出版物的出版许可及备案的申请〉的答复》、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新出法规[2008]19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2. 纠正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及其下属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判令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行政、违宪违法的规章应当及时废除;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判令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归还作者的自由出版权利与著作权,准许作者自行发行出版自己的作品。


     


    一、出版自由案例的诞生


     


    冯正虎与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共同创作的新作《日本企业(2007-2008年版)》中文简体版(上海版权局作品登记号:09-2007-A-248),是国际上第一本全面介绍日本企业的中文版日本企业信息大全。本书介绍3万余家日本企事业单位以及日本47个省级地方的最新概况,还编著了对日经济合作与竞争的必备知识,完整地反映了日本企业的现状以及日本对华投资贸易的现状。本书利用国际上最新的电子书制作技术,把A4版面近6千余页的浩瀚信息汇于一张光盘CD,数据最新、资料翔买、检索迅速、携带方便。                                                  


    这样一本有益于中国经济发展的创新之作于2007年9月制作成品,但是现在还不能让国内的中国公民分享我们的成果,经历近五个月的行政审批及复议,现在还要进入司法诉讼程序,或许等到出版之时已是一本没有阅读价值的旧作。作者享有中国宪法法律规定的出版自由权利及著作权是多么艰难,这是中国的特色,或许世界上中国不是唯一的,大概其他没有法治的国家也是这样吧。


    我们作为《日本企业(2007-2008年版)》中文简体版电子出版物的著作权人,根据中国特色的办事方式,这部作品制作完工后,自愿支付100元人民币向中国官方的版权局进行作品登记,获得上海版权局的作品登记证书,作品登记号:09-2007-A-248,以此证明我们是本书的著作权人,可以享受中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权益,受中国政府保护。


    据官方介绍,这张政府部门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打官司时派用处,中国的法院认可官方的证明。然后,我们又根据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八条、《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重大选题备案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款,向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提出《日本企业(2007-2008年版)》中文简体版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发行许可及备案的申请。


    但是,作为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地方行政机关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没有履行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自己制定的规章及受理备案的义务。而且,没有法律依据擅自规定,出版物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这一规定实际上剥夺了中国公民的出版自由权利与著作权,侵犯了中国公民的合法权益。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对冯正虎、上海天伦有限公司〈关于〈日本企业〉中文简体版电子出版物的出版许可及备案的申请〉的答复》仅是歪曲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新出法规[2008]19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错误更严重,连与新闻出版相关的唯一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条款也写错,而且歪曲法律关于发行的明确定义。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及侵权规定,致使中国公民的作品无法在中国出版发行,侵犯了中国公民的自由出版权利与著作权人的权益。


     


    二、官方批准的出版单位独占中国公民的出版自由权利,这是违宪违法的部门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是以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长期以来对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的误读为依据,他们认为,“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设立出版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许可手续,即《日本企业》应当由依法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换言之,除了官方批准的出版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出版发行自己的作品,这就表明中国公民没有出版自由权利,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人的权益也不受中国政府保护。这是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为了垄断出版的利益,长期以来通过文件颁布与非法行政强化了这个认识。事实上,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也不敢公然剥夺中国公民的出版自由权利,根本也没有为出版单位这个商业机构谋取垄断权力的条款。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第九条(“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仅处于本条例的《第二章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之中,是针对出版单位而言。这一规定是明确了出版单位的法定经营范围,授予出版单位可以经营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权利,但不是授予出版单位可以垄断经营出版物的权力,更不应该把这一条款曲解为禁止著作权人自行出版的条款。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第九条没有列在本条列的《总则》中,不是对全体中国公民的要求,而且没有类似《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八条的禁令性法律用词。但是。在本条例《总则》中我们可以看到,中国政府力求保护中国公民出版自由权利的条款,即“第五条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


    出版单位是什么性质的单位?是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商业单位,唯利是图是它们的本质,自主经营是它们的权利。它们可以不出版发行没有盈利或不感兴趣的任何出版物,还可以奉命禁止发行已经出版的出版物,根本不顾作者的意愿,任何公民也没有权利要求它们履行出版的义务,因为它不是行政机关,它没有行政许可权。靠出版单位承担起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的出版管理职责,不仅使中国出版单位的创新能力萎缩,还会产生中国特色的出版腐败—-出卖书刊号。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中,作品的创作人(公民或单位)是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人的权利,而出版单位仅是邻接权人,也就是出版单位在取得专有出版权后,在传播作品中产生了自己的权利,即对出版物享有邻接权。没有作者的出版权利,也就没有出版单位的出版权利,出版单位的出版权利仅是作者出版权利的派生。出版单位本身没有著作权人的权利,所以需要新闻出版部门根据法规许可它能经营这种具有著作权的文化产品。但是,中国公民的出版权利已有宪法及相关法律予以保障,也就根本不需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多此一举做出许可的规定,而且法律也没有授权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拥有限制公民出版自由权利的权力。


    中国现行的出版管理体制就像烟草专卖经营体制一样,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就像烟草专卖局,大大小小的出版单位都是有专卖许可证的烟草商店,其他个人或单位一律不许自行出版,包括著作权人。而且,大大小小的出版单位都必须听命于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它们的生存权(经营许可证与书刊号)掌握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手中,决定作者是否可以出版的最终决定权还是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当它随意禁止一本书的出版时,出版单位必须服从,谁也不敢依法抗争。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一方面把中国公民依法行使出版权利的行为认定为“非法”,另一方面允许这些靠它施舍生存权的出版单位独占著作权人的出版权,其目的就是使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压力下,继续维持行政部门的利益,独占中国公民的出版权益。按道理说,在出版领域里,真正的主人是作者,新闻出版部门的官员是靠纳税人养活的、是应当为人民服务的仆人,具有邻接权的出版单位是作者的邻居,也是受主人邀请进来帮忙的客人,但是这个正常、和谐的关系却在中国的出版领域里被颠倒了,仆人赶走主人,霸占主人的家产,客人也乘机反客为主,主人使用自己的财产时还要得到奴仆与客人准许,甚至还要支付费用(书号管理费等)。从中国的宪法法律来判定,中国长期实施的新闻出版专卖管理体制是违宪违法的,这种管理体制及其形成的潜规则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完全依靠行政强权支撑着,它与中国法治化进程是背道而驰的。


    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与我们根据《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向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提出《日本(2007-2008年版)》中文简体版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发行许可申请的事项没有关系。如果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总则中有这样的条款:国家实行出版物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发行的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著作权人)未经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许可,不得出版发行任何形式的出版物(包括自己的作品)。相应地,《出版管理条例》还要增加出版单位必须出版公民作品的义务。中国公民就不麻烦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会依法向某个出版单位提出出版发行请求。但是,现有的《出版管理条例》没有这些条款,新闻出版行政机关不能越权授予出版单位垄断权,允许出版单位可以独占中国公民的出版权利。当然,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可以提议国务院修改《出版管理条例》,进一步满足自己部门的利益,但《出版管理条例》未修改之前,新闻出版行政机关也不能擅自主张,必须格守尽责、依法行事。如果国务院满足了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权欲,修改出来的《出版管理条例》会在全国人大代表大会上通不过,即使通过了也要遭到违宪违法审查。


     


    三、决不容许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有法不依、违宪违法的规章又不废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出台后,《出版管理条例》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规章文件涉及到违宪违法的部分应当修改或废止,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应当更充分地保障公民的法定权利。但是,如果行政部门为了维持自己的部门权力不愿废止,一般公民也只好遵守,因为一般公民没有废除规章的权力,只有法院才有终止违法的规章文件停止执行的司法审判权。面对行政部门的恶规陋章,颁发者没有收回,法院还没有裁定废除之前,行政官员也应当执行,不能擅自不作为。


    原告是《日本企业(2007-2008年版)》中文简体版电子出版物的著作权人,不是出版单位;我们申请许可及备案的项目是很具体的一本书,根本没有提出设立出版单位及发行单位的许可申请。但是,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的答复、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行政复议决定书都是答非所问,没有履行它的审批职责,没有直接批复申请人关于《日本企业(2007-2008年版)》中文简体版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发行许可申请是否批准或不同意。


    根据《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国家对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进口、发行实行许可证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从事前款规定的电子出版物经营活动。……。”这条规定是放在本规章的总则中,而且是指向所有中国公民。“任何单位和个人”也就不仅仅指出版单位,是包括所有的人及单位;“……未经许可,不得从事……,就是禁令式的条款。所以,我们向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提出许可申请,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审批许可,都是这部规章的要求。我们不敢违抗恶规陋章,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也必须履行审批职责,否则就是行政不作为。尽管这部规章已违宪违法、破绽百出但没有废止之前,我们与上海新闻出版局也只能处于如此尴尬的境地。新闻出版部门的行政不作为或不许可,都是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未经新闻出版部门的许可,我们当然不敢出版,只好让有益于社会的好作品被摧毁,目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遭受侮辱,谁愿意为出版一本书再去坐牢?


    在本诉讼中我们不用很大篇幅提出对《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的批评,其实这个部门规章不仅违法,而且脱离现实社会,很多规定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己都无法认真执行。例如,本条例第二章已成为可笑多余的规定,电子技术的普及化使每个法人单位或个人都有能力把信息作品制作电子出版物向客户销售或赠送,这种技术上简便快速使99%的单位根本没有想到备案,倒不是故意要冒犯行政部门的规章。而我们这些为数极少的备案者就显得迂腐,当我们去备案时,连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也觉得奇怪,还要请示上级领导,因为即使备案也是没有下文的,他们已经没有备案回复的配套措施。但是,这份过时的规章既然没有废除,也没有修正,还是有效力的。我们小小老百姓是不敢冒犯的,还是恭恭敬敬地当一回事为好,免得受到行政部门的“选择性惩罚”。


    根据《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本规定称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图文声像等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磁、光、电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并可复制发行的大众传播媒体。媒体形态包括软磁盘(FD)、只读光盘(CD-ROM ),交互式光盘(CD-1 ),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集成电路卡(IC Card )和新闻出版署认定的其他媒体形态。电子出版物的制作、出版、复制、进口、发行适用本规定。销售计算机设备或者其他商品附赠电子出版物的,适用本规定。举办电子出版物展览、展销、订货会的,适用本规定。”因此,我们制作的《日本企业(2007-2008年)》中文简体版肯定可以称电子出版物,也应当适用本规定。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国家对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进口、发行实行许可证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从事前款规定的电子出版物经营活动。电子出版物经营单位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张挂许可证,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电子出版物经营单位不得超越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电子出版物经营活动。”本规定没有明确指明不包括作者自己出版发行自己拥有著作权的电子出版物,还是仅指以电子出版物为商品经营的电子出版物经营单位。如果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是包含作者自己出版发行自己拥有著作权的电子出版物也需要行政许可这个含义,那么这个条款就会违背上位法。宪法、著作权法、行政许可法及国务院的出版管理条例都没有授权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制定这项权力,这是越权,是侵犯公民的著作权。如果新闻行政部门作出解释,认为我们这些作者可以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权利,即销售或赠送自己的作品是不需要行政许可的,我们当时也就会撤回行政许可申请。


    但是在《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还没有废止之前,我们还是愿意先按许可的办法办理一下。根据本规定第二条的含义,如果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许可、就可以“从事前款规定的电子出版物经营活动”。其实,我们只需要很小很小的电子出版物经营活动范围,只要让作者享有著作权法规定的权益,能发行自己创作的作品就可以了。所以,我们向上海市新闻出版管理局提出《日本企业(2007-2008年)》中文简体版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发行许可。同时,根据《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二条及其他相关条款的规定,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是受理并审批这项行政许可的具体行政部门。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应当履行职责受理许可申请,及时审核并报请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


    我们知道,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很清楚它执行规章的后果,将会有成千上万的公民都会将自己的作品直接寄送它审批,而且它还必须批准出版发行,如果无法律依据不批准,就会遭受成千上万件行政诉讼官司,这个部门将会被这项审批及诉讼的工作压垮。但是,它们现在以这种答非所问、蒙混过关的方式也是无法抵挡中国公民要求享有出版自由权利与著作人权益的浩浩荡荡的潮流,我们仅是一个开头而已。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尽快主动废除所有违宪违法的、不合时宜的规章文件,才可以摆脱自己处于“不执行规章文件是行政不作为,执行规章文件又是导致违宪违法的行政后果”的尴尬境地。


     


    四、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必须遵守中国宪法法律,归还中国公民的出版自由权利。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应当认真学习一下中国的宪法法律,法律条款都是有严格表述的界定,不可以仗势随心所欲,任凭公权侵犯公民的合法私权。起草行政复议决定书也要认真,不应该出现法律条款写错的严重错误。我们在向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提出的行政复议书中明确写道: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致使申请人无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六项规定的权利(“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使一本已在上海市版权局登记备案的好作品无法面世,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行政复议决定书却错误认为原告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它由此又对发行权作了含糊不清的解释。事实上,原告根本没有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也没有这一款这一项,第六条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没有后续什么款项。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应当重新发文更正它们的错误,法院仅凭适用法律错误这一点就可以判决撤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新出法规[2008]19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国家文书是不可以马虎的,盖上中华人民共和国部门大章就应当负责任。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是真糊涂,还是假糊涂?让大家找不到发行的法律定义,他们就可以自由解释,把发行的概念搞得玄乎,把公民依法自行出版发行自己的作品与出版单位以他人出版物作为商品经营的出版发行行为混为一谈,让中国民众糊里糊涂地被剥夺了出版自由权利与著作权。其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发行权的解释是明确的,而且就是在本法律第十条第六项中明文指出,“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而且在本法律第十条中还明文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自己的权益,但不可以自己行使自己的权益,这是什么强盗逻辑?或许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及各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信奉,但中国民众已不接受这个强盗逻辑。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认为,《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效力高于规章。这表明它还懂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那么它也应该知道,宪法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与出版物相关的宪法法律是什么?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规章《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都不可以违反宪法法律的规定。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都是有严格区分的,不可以混淆。《出版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公民在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而不是指法规、规章或者文件,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换言之”就是擅自越权。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申请人在行使出版自由时,还应遵守《出版管理条例》、《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申请人作为《日本企业》的著作权人,应通过依法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该作品。”这个认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甚至违反《出版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该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应当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它条件。”比宪法、法律低一层次的下位法规《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3号令)第五条规定:“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该条例第二十四条还明确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出版物上自由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意愿,自由发表自己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它文化活动的成果。合法出版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阻止、破坏出版物的出版。”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规章文件都不可以超越上述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


    国务院颁布的《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明确的处罚条款。这个条款仅适用于以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为经营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与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具体权利是无关的。这些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个人对出版物没有著作权,不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权利,出版单位得到作者授权后才有邻接权,因此这些出版、印刷、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个人经营出版物当然要得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还要得到作者的授权,未经准许擅自经营作者的出版物,就是侵权行为,理应受到处罚。作者自行出版、印刷、复制、销售自己的作品是合法的,是依法行使著作权人的权利。中国的现行法律是保障中国公民的出版自由权利,法无明令限制或禁止中国公民行使著作权人的权利。在当今的现代中国,一个作者(个人或单位)拥有一台电脑、一台激光打印机、一台DVD刻录机、甚至一台小型的复印机都不是难事,把自己的作品印制成册或做成电子出版物都是轻而易举的,作品可以赠送或出售给自己的亲朋好友或感兴趣的其他人,自己认为好的作品随时可以放在网上公开发表,这些都是出版发行的行为。中国公民行使著作权要经过谁的批准?如果用《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来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那么新闻行政部门就大错特错。其结果,有知识的中国公民(包括这些官员自己)都有可能在违法犯罪,或许中国有上亿个违法犯罪嫌疑人。因为从一般识字的工人、农民到大学生、科学家、作家都会创作一些文字性的东西,有的只是一张纸,有的是厚厚一本,赠送自己的朋友或者销售给需要这些知识的人。在当今的互联网时代,在网上写几句见解或发表一篇文章都是很自由的。这些作品印刷、复制、出版或发行都没有得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


    中国现行的新闻出版专卖管理体制对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是没有益处的,反而危害中国的健康发展,扼杀中国的创新能力,还是中国出版领域腐败的根源。作品的创造是最有创新力的活动,无论是文化艺术,还是科学技术的创造都依赖于自由出版的环境,作品能否出版应当由作者自己决定。没有出版单位出版,他可以自己印制出版。作品对社会公开,对社会有益,就会激发作者的创造力,不断创新。每个人的创新就形成了国家的创新能力。没有自由出版的环境,就会萎缩个人的想象力与创造力,最终还会导致整个民族、国家没有想象力与创新能力。垄断就没有竞争,出版单位可以不求上进,靠出卖书刊号也能获取利益。出卖书刊号是中国特色的腐败,或许世界上是唯一的,这是新闻出版专卖管理体制的必然结果。国际统一标准书刊号是便于图书报刊管理登记的编号,各国都鼓励公民出版图书报刊时使用,免费发放的。中国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许也是免费发放给出版单位的,但为什么出版单位会出卖,而且屡禁不止。如果每个公民都可以依法行使自由出版权利,出版单位的书号还可以卖给谁?中国特色的腐败也就彻底消灭了。


    在胡锦涛主席大力推行依宪治国、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治国方针下,中国公民的法治意识已经日益普遍提高,树立了“法无明令禁止即自由”的法治意识。因此,行政部门也应当与时俱进,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树立法治观念,不能仍局限于“法没明令规定即禁止”的人治观念,应当改革新闻出版专卖管理体制,建立符合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社会和谐、依法行政的新闻出版管理体制。现在,应当正本清源,划清行政部门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界定。中国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令禁止:作者(个人或单位)不得编辑、印刷、复制、出版、发行自己的作品。作者编辑、印刷、复制、出版、发行哪一类的作品内容是由作者自己决定的,这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出版自由的权利,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著作权人的基本权利。现阶段,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只要不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禁止条款,作者应当可以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每部出版物都是合法的。无论著作权人自己印制的作品,还是没有书刊号的作品,都可以公开发行,并且依照《著作权法》第十条享有著作的收益权。


    因此,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必须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与法律的制约,应当归还原本就属于中国公民的出版自由权利。


                                                                        


     2008年3月1日上海仁和苑


     


     


    附录:


    1.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新出法规[2008]19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 上海市版权局作品登记证书(09-2007-A-248)


                        


     


    冯正虎的联系方式


    地址:上海市政通路240弄3号302室


    邮编:200433


    电话:021-55225958


    E-mail:fengzhenghu@hotmail.com


    http://fzh999.com


     


    捍卫中国公民出版自由权利的诉讼案


     


    冯正虎


     


    2007年9月15日  作者经历了一年的辛劳、花费钱财终于制作完成国内第一本《日本企业(2007-2008年版)》中文简体版电子出版物。作者不愿向出版单位购买书号或支付变相的出版管理费,决定自行出版发行,依法行使中国公民的出版自由权利与著作权人的法定权益。


    2007年9月21日  作者根据国家版权局制定的《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向上海市版权局登记《日本企业(2007-2008年版)》中文简体版电子出版物


    2007年10月25日  收到上海市版权局经审查后于10月19日颁发《日本企业(2007-2008年版)》中文简体版电子出版物的作品登记证书,其登记号:09-2007-A-248。由此凭证,本书的著作权是经中国政府认可的,并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2007年11月1日  作者向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寄送《关于〈日本企业〉中文简体版电子出版物的出版许可及备案的申请》,要求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根据《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许可规定准许作者自行出版自己的作品,即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


    2007年11月7日  作者收到上海市新闻出版局11月6日签发的公函:关于对冯正虎、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日本企业〉中文简体版电子出版物的出版许可及备案的申请》的答复。该答复是答非所问,对申请人提出要求自己出版发行自己的上述作品的具体请求没有直接回复是否可以,这是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的行政不作为。


    2007年12月3日  作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2007年12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签发了《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新出法函[2007]008号)。


    2008年2月8日、2月16日  作者分别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2月1日签发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新出法规[2008]195号)。该决定也是类似于上海新闻出版局的答非所问。而且,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没有法律依据擅自规定,出版物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这一规定实际上剥夺了中国公民的出版自由权利与著作权,侵犯了中国公民的合法权益。


    2008年2月15日、3月1日  作者用邮政特快专递分别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寄送行政起诉状,状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与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一场争取与捍卫中国公民的自由出版权利与著作权人权益的行政诉讼,在中国拉开序幕。


    我们准备将这场公益官司从基层法院打到最高人民法院,或许还要进入联合国的国际法庭。最后,我们一定会胜诉。虽然我们遭到最强大的行政权力的抵抗,但我们有国际人权宪章与中国宪法法律的支持,有所有具备写作能力的亿万中国公民(包括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官员)的支持,还有国际社会的支持。这场诉讼的过程比诉讼的结果更有意义,是唤醒中国民众争取与捍卫出版自由权利的过程。


    如果我们胜诉,我们就可以自由地出版发行自己的作品,这就意味99.999%的中国公民与我们一样,马上可以真正享有出版自由权利与著作权人的权益,自由地创造自己的作品、发行自己的作品,不再恐惧因行使自己的权利而遭受惩罚。从此,中国公民就进入真正享有出版自由权利的时代。


     


     


    于2008年3月1日上海仁和苑


    捍卫中国公民出版自由权利的相关参考资料


     


    1. 冯正虎:中国公民捍卫出版自由权利的宣言—-状告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起诉状(2008年2月15日)


    2. 郭国汀:论出版自由——声援支持《民间》及主编翟明磊(2007年12月2日)


    3. 冯正虎:冯正虎案撼动宪法权利(2007年11月25日)


    4. 翟明磊:《民间》停刊告读者书(2007年11月)


    5. 冯正虎:中国公民行使出版自由权利的惩罚(2007年9月5日)


    6. 莫少平、胡啸律师:为捍卫中国公民出版自由权利的辩护—郭飞雄无罪(2007年7月9日)


    7. 冯正虎:中国公民可以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关于国家新闻出版总署2006年5月29日复信的答复(2006年9月27日)


    8. 苏灵:斥“阅评组” (2007年8月)


    9. 冯正虎:国家新闻出版署应当归还公民的出版自由权利—–关于撤销《关于进一步加强“名录类”出版物出版管理的通知》建议书(2006年4月9日)


    10. 张其鸾:《出版管理条例》评析(2006年4月) 


    11. 章诒和:章诒和状告国家新闻出版总署(2007年4月26日)


    12. 袁鹰:邬书林先生来访谈话纪要 (2007年1月29日)


    13. 戴煌 浦志强:原新华社记者戴煌状告国家新闻出版总署(2007年2月28日)


    14. 章诒和:事态的变化和我不变的立场—兼告邬书林先生(2007年1月28日)


    15. 贾西津:我的”公民表达” (2007年1月24日)


    16. 孔庆东:坚决支持章诒和的出版自由(2007年1月)


    17. 沙叶新:支持章诒和 正告邬书林们!(2007年1月20日)


    18. 陈小雅:用生命维护说话的权利——支持章怡和(2007年1月20日


    19. 刘晓波:出版自由之敌的龙新民和邬书林(2007年1月20日)


    20. 章诒和:我的声明和态度(2007年1月19日)


    21. 冯正虎:关于审查《关于出版“名录”类图书的管理规定》的建议书(2004年12月15日) 


    22. 冯正虎:关于《新闻出版署新出图(1995)1060号文件》的评判(2004年11月28日) 


    23. 冯正虎:状告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的上诉状(2004年12月10日)


    24. 杨绍刚: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侵犯原告的出版权利(2004年11月19日)


    25. 冯正虎:状告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的起诉状(2004年10月20日) 


    26. 冯正虎:谁之罪—留日学者冯正虎的狱中自白(2000年12月31日)   


    27. James C. Goodale: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与新闻出版自由


     


    上述资料在《护宪维权网》(http://fzh999.com  http://hxwq.org.cn )上可以查阅。


     


    《日本企业(2007-2008年版)》中文简体版电子出版物是国际上第一本全面介绍日本企业的中文版日本企业信息大全。数据最新、资料翔实、检索迅速、携带方便。本书收录了3万余家日本企事业单位,其中包括近1万5千个日本企业网址及部分E-mail地址,读者一点就可以上网浏览与联系,详细地及时地了解这些企业的现况。本书介绍的26,458家日本公司(包括6,582家对中国投资贸易的日本公司)、2,792家日本企业驻中国代表处、1,422家日中关系的机构・团体、日本47个省级地方概况以及对日经济往来的必备知识等最新资料,完整地反映了日本企业的现状以及日本对华投资贸易的现状。本电子出版物是寻找中日两国贸易、投资及技术合作机会、获取日本企业信息、了解日本国情与经济现状、从事中日交流与合作、试图在日本企事业单位就职的必读工具书。


    本电子出版物的信息内容编排、电子书软件的制作均由冯正虎与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独创。冯正虎与上海天伦咨询公司是本电子出版物的著作权人。


     

  • 冯正虎就人大代表个人信息公开化致函胡锦涛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先生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先生:


    您们好。


    首先祝贺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顺利召开。


    3月5日将有2987名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聚集于人民大会堂。全国人民终于能在电视屏幕上看到那么多人大代表的人头或背影,相信全国人大代表的人数是真实的;中外媒体记者3000多人争先恐后地涌入北京,就是为了亲眼目睹一下中国的人大代表,听听他们的看法;各地访民不顾坐牢打压、前仆后继冲入北京,也是为了见见他们的人民代表,向人大代表诉诉苦楚,提交一封情愿书。大家都知道会议一结束,2987名全国人大代表就像人间蒸发一样,谁也不知道他们具体在哪里,只有人大代表的妻儿亲友、领导部下等极少数人知道他们在哪里。这些与人民群众脱离的人大代表怎么能代表人民呢?


    全国人大代表有2千多人、省及直辖市级人大代有2万几千人、县乡两级人大代表也有200多万人,这些人大代表都是有姓有名的,在每年一次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上、饭桌上都能见到他们的人影,因为法律规定,他们两次无故缺席要被除名的。但是闭会期间,这些人大代表都无影无踪,只有做大官的人大代表还能在当地的电视里露几回脸。上至全国人大代表下至区县级人大代表,百分之九十九的人大代表均未公开他们的联系方式(包括联系地址、邮编、电话号码或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等),甚至大部分人大代表的简历也未公开,只有一个姓名而已,中国人口众多,姓名重复很多,没有人能知道他是谁?百分之九十九的中国选民不知道自己选出的人大代表在哪里。


    例如,在全国人大的官方网站上,全国人大代表的介绍仅是姓名、所属代表团、性别、民族、籍贯、出生年月、党派、毕业院校、学历、所学专业、他们现在是什么单位、从事什么职业、他们的联系地址都无可奉告。要了解北京市人大代表就更难,他们只有一个姓名而已,绝大多数北京市民根本就不可能与这些人大代表直接联系。我对全国省市级人大的人大代表个人信息公开化问题做过调查,只有上海人大的官方网站公开了每个人大代表的联系地址,虽然上海市人大代表个人信息公开化的程度还不够,但已在中国大陆独树一帜,成为全国(除香港、澳门、台湾之外)的榜样,这应当归根于龚学平先生任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时期立下的功绩,为上海市民直接联系人大代表开通了联系渠道,一旦上海市民的观念转变后,就会直接监督与要求人大代表为人民服务。


    立法、监督一府二院、为民请愿就是人大代表的本职工作,而且接待人民群众的来访就是人大代表的日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四条的规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而且,中共十七大报告也提出了 “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的联系”的要求。但是,人大代表的联系地址、电话等个人信息都不公开,人民群众怎么与他们保持密切联系呢?长期脱离人民群众、听不到人民群众的直接呼声的人大代表已经不是人民代表,根本无法履行人大代表的职责,也无法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他们只是自己亲属、领导部下的代表。


    人大代表是公选人物,他们比著名歌星演员、高位官员更是公众人物,而且是法定的公众人物,是人民群众选出来的政治代理人。他们比一般政府官员拥有更大的特权,例如有立法权、官员任免权、监督权、言论免责权、未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拘捕或者刑事审判的豁免权等等。因此,人大代表的个人信息已不属于个人隐私,如同政府信息,是必须向民众公开的,保证他们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让人大代表的权力也在阳光下运行,接受选民的上访与监督。人大代表的个人简历与联系方式是最基本的个人信息,首先应当向中国民众公开,要使虚拟的人大代表成为真实的人大代表,否则我们的人大代表、人民代表大会都是虚拟的,不真实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人大代表”就是人民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理应是人民授权治理国家的中国政治家,法律授予人民代表的职权与地位大于国家行政机关的官僚、审判机关的法官及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官。国家的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制定通过的,地方法规是省直辖市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制定通过的,而且人民代表有权监督法律实施、有权任免行政高官、法官及检察官。问题是我们的人民代表是否尊重自己,是否有能力行使自己的手中权力、是否明白自己就是负有治理中国责任的政治家呢?目前,绝大多数在其位谋其政的中国政治家都是业余兼职的,怎么有时间与精力去顾及国事,极大多数选民不知道人民代表在哪里专心致意地从事治理国家事务的本职工作。其结果使官僚独断专行、法官随意立法,受到冤屈的公民直接上访中央、地方的党政机关,而不是去找自己选区的人民代表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谁也不怕谁,社会处于一种极度不稳定的局面。


    中共十七大后,中国共产党也希望走宪政民主之路,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力图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保障公民合法权益,避免日益尖锐的社会矛盾而引发的社会动乱。中国共产党是否还愿意让这些人大代表继续养尊处优、清闲偷乐、坐山观虎斗,还是要求人大代表同甘共苦、为国事操劳,联系人民群众,参与社会和解的协调呢?现在,中国的各级人大会议秩序井然、一派和气、吃吃喝喝、你吹我捧,但是会议外的现实社会乱象丛生、冲突迭起、你夺我抢、维权坐牢前赴后继、民众抗议示威的规模次数有增无减。一个13亿人口的大国没有一大批精于立法、严于监管执法者、司法者的政治家守护着,就会出现贪官污吏横行霸道、徇私枉法我行我素、公民上访怨声载道、欺下瞒上尔虞我诈、莺歌燕舞惟缺信念的乱世现象。如果哪一天人大代表真正代表民众的利益,对国事负起责任了,在会议上他们就会争吵不休,甚至还要打架,那么社会上肯定就开始安宁和谐了。


    而且,在中国的实际政治生活中,宪法法律上赋予最大权力、最大责任的人大代表却是一个最清闲的隐蔽的公众人物,只是在每五年一次的选举时、每年一次人大会议举行时露过背影,仅有身兼高位的极少数人大代表才有露脸的机会,平时都消失在公众的视线里,既不知道他们何时当选,也不知道他们何时离任,更不知道这些政治人物的政策主张是什么,一般民众全然不知道他们是谁、住在何处,只有他们的亲属、单位同事知道他们是谁,人民群众与这些无影人联系比上天还难。久而久之,中国民众忘记了这些人大代表,也极度轻视这些人大代表。例如,所有的官方民间媒体及公众讨论中,论及化解社会矛盾与冲突、建立合理有序的信访机制时,设想请律师、法律援助组织、维权志愿者等等各方人士来参与调解或充当信访的代理人,唯独没有想到人大代表,把这些上通下达、为民请愿为本职的人大代表忘记了,因为在人们的思维定向中人大代表已归属于官僚。在电视广播报刊上,经常邀请一些学者教授、商界大亨议论纵横、清谈国事,但很少邀请以参政议政为本职的人大代表来议政,使人大代表失去了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最好方式,没有机会树立起作为中国最高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中国政治家的崇高声誉与威望。


    因此,中国人大代表个人信息公开化的问题已是一个您们必须关注的大问题,是中国走向宪政民主、有效制止官员腐败、建立和谐社会的关键一步。人民群众监督人大代表、人大代表监督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监督“一府二院”,这是一个良性的监督程序,来自于权力的监督才是有效的监督。所谓中央的政令不出中南海,但是只要人民群众与人大代表的联系渠道通畅,中央的政令就会出中南海,在地方上得以贯彻执行,人民群众有力量督促人大代表压制地方权贵的非法行政、清除腐败官员。而且,人大代表信息公开化既不是一个理论问题,也不是一个立法问题,是一个马上可以操作的实际问题,只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全国人大网站上公布全国人大代表的简历与联系方式或公开出版人大代表的名录,各地人大都会依照执行。


    一年前我已在护宪维权网(http://fzh999.com)上试行了一个全国各省市人大代表数据库。人大代表个人基本信息的主要项目内容:1. 人大代表姓名;2. 出生年月;3. 性别;4. 民族;5. 党派;6. 所属代表团;7. 联系单位;8. 联系地址;9. 邮编;10. 电话号码或手机号码;11.传真;12. 电子邮箱;13. 秘书或助理姓名;14. 人大代表的简要经历;15. 参政主张。我仅做了一个尝试,只有上海市人大代表的部分信息,现在可以供全国人大常委会参考。


    中共十七大提出的以人为本的政治路线是否能在中国的各级人大里得以贯彻呢?如果您们是真心实意地希望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保持紧密联系,请您们指令各级人大主动公开人大代表的个人基本信息,畅通人民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渠道。如果各级人大常委会不履行保证人民代表与人民群众紧密联系的法定职责,人民代表就必须自己向社会公布自己的基本信息,或者人民群众发布寻找人大代表的启事。总之,长期以来人民代表与人民群众相脱离的局面已经到了必须更改的地步,这是有利于中国的稳定与发展。


    最后附上我主编的第8期《督察简报》,其中《改革中国人大体制从上海做起》一文,是我对中国人大体制改革的建议,值得您们向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推荐


     


    此致


    敬意


     


     


    中国公民:冯正虎


     


    2008年3月3日上海仁和苑

  • 福建东山岛居民万人抗议厦门PX项目迁址漳州

       


    PX项目被赶出厦门后,拟定移建在距离东山岛风动石景区仅12公里之遥的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古雷半岛。这将对风景秀丽、古风遗存完整的东山岛旅游和渔业经济造成致命打击。岛内人民人心惶惶,为健康、后代担心。


     


    2008年2月29日下午,东山县宣传部出来做电视讲话,告诉人们PX项目对身体无害,而且有利于经济的发展。


     


    东山人民不满政府的这番讲话,29日晚陆陆续续自发赶到西铜公路铜砵路口请愿,其中,有不少上年纪的老阿婆。当晚,副县长到游行现场指着自己的衬衣说衬衣就是PX造的,根本无毒,遭到感到受到欺骗的妇女围攻。一时场面难以控制,到现场维持秩序的警车被砸翻了3、4辆,幸无造成人员伤亡。


     


    3月1日,少部分东山人民赶到东山县高速公路进口处的诏安县林头高速公路收费站拦车不让通行,与当地武警发生冲突,其中一名群众在冲突中身受重伤。


     


    该名群众被误传为已被打死,群众纷纷自发赶到东山县政府要求讨个说法。据估计,3月1日晚仅有22万人口的东山县有上万人到县政府请愿。可惜的是没有政府官员出来安抚百姓。老百姓被激怒了,砸坏县政府的大门和窗户。


     


    3月2日白天,有数百名学生不顾学校要求周末到学校上课的规定,到县政府上诉。


     


    3与2日下午,县委书记王毅群出来做电视讲话。


     


    东山人民的疑问:


    厦门人民是人,为什么东山人民就不是人?


    人民的生命健康重要,还是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重要?


    发展经济重要,还是人们的生存权利重要?


     


                                                       2008-3-2


     


     



     


     


     



     


     


     

  • 武汉汉阳区人民法院法官法警群殴当事人至左手

     


    1995年,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违法办理了一起假离婚案件,法官私自涂改送达回执上的时间;审判员一人独审独记并冒名顶替书记员签名;法官伪造离婚调解 书,整个程序严重违法。受害当事人蒋金翠直到2004年9月份查阅案卷卷宗时才知道这些情况,并开始不断找法院讨说法,奔波4年无果。2008年2月25号,蒋金 翠再次来到武汉汉阳区人民法院讨说法,结果遭到了法官法警10多人的围殴,致使左手骨折及左臂大片青紫。直至今日法院都无人过问。


    2008年2月25号,蒋金翠接到法院吴法官通知,叫她到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调查处理这件事。蒋金翠到法院后找吴法官,吴法官打电话叫负责此事的刘副院长下 来处理,刘副院长不肯管此事,不肯下楼,于是蒋金翠想上楼找院长,法警拦住她,不让她去找,由于情绪激动,她推门并把门踢了两脚,结果从里面出来10多 个法官法警,一掌将当事人打到在地,拳打脚踢,并用力扭她的胳膊,直到当事人疼痛难忍,发出惨叫,法官法警还不停手。有到法院办事的目击者拿出手机准备 拍照时,法官法警强行抢走她的手机,并删除手机里的相片,而且威胁拍照者:“你再拍我就把你的手扭断了”。法官法警把当事人推到一个房间,进行威胁恐吓, 扬言把她关起来。


    蒋金翠被殴打致伤,从法院出来后,在朋友的陪同下去医院检查治疗,左手手臂软组织受伤,大片淤血青紫。另外,左手手腕关节疼痛难忍,医生拍片检查,初步 鉴定为左手桡骨疑是骨折,医生给蒋金翠的左手上了夹板。


    对于自己被法院法官法警殴打致伤一事,蒋金翠找多个部门反映,都无人出来处理干预。蒋金翠表示,她将继续依法维权,不仅要追究1995年武汉市汉阳区人民 法院违法办案的法律责任,还要追究2008年2月25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群殴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武汉汉阳区人民法院   审监庭吴美英法官(在打人现场)电话:027-84586536
    院长办公室主任蔡云(在打人现场)电话:027-84586524
    武汉汉阳区人民法院  吴院长办公室电话号码: 027-84586508


     


    蒋金翠

  • 选举观察(一):广东南海三山村委会前期选举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三山港的失地农民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曾进行了勇敢的维权抗争行动。最近,广东省进入了农村村委会选举的时期,三山港于2008月2月29日开始了村委会换届选举的工作,当天,三山港中区村和东区村进行了“选举委员会”的选举,每个村选举监票人、唱票人等共11名“选举委员会”工作人员。三山港由原南海区三山乡变更而来,下辖中区村和东区村两个村,每个村有四个小队。


     


    29日早上六点半开始,三山港八个小队分别开始了选举工作,每个小队设一个投票点。据这两个村的村民们向我们反映,选举之前,政府没有召开任何形式的村民大会,也没有进行正式的宣传。很多人只到本月26日、27日才知道今天选举,而在中区村新田地等小组,村民们只到28日下午才接到正式的选举通知。


     


    当村民们在接到选举通知后,发现“选举委员会”的选举是一户发一张选票,而不是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一人一票。


     


    这次“选举委员会”的选举,中区村和东区村各选举11名工作人员。在中区村,除了官方推举的11名候选人外,村民们自己也推选了11名候选人。在村民们积极参加选举时,发生了一件事情让大家充满疑惑,曾因土地维权被判刑的村民代表,这次又积极推动村民参选的梁伟棠,其父亲的三头耕牛在29日早晨丢失。


     


    有村民代表说,近几日,不断有村中贫困户对他们表示,有村干部要求贫困户到时投他们的票,村干部说“如果投了,就解决你们的贫困问题,一个月可给三百块钱的生活费”,一些贫困户表示,他们没办法,只得同意了干部们的要求。


     


    由于早上六点多钟就开始了选举工作,到上午十点半左右,投票就结束了,投票时没有发生冲突,有中区村村民说,在官方29日发放的相关选举材料中,只有官方推出的11名候选人介绍,没有村民们自荐的候选人介绍。


     


    虽然上午较早结束了投票,但到下午二点才开票,对其间的时间,尤其是中午吃饭时间,村民们对票箱的安全多有议论。在中区村新田地小组,到下午稍晚时,传来消息说,有村民推出的候选人只得了六票,大家认为有人弄虚作假。新田地村民代表陈丽英说,仅村中一些年纪大的人委托她们代为投票就不止这六票,经过挨家挨户询问,陈丽英认为村民候选人至少得到了一百多张选票。


     


    虽然下午进行了开票,但当天却未宣布选举结果,村民们纷纷说,选举难产了,有村民提出要重新进行选举。


     


    3月1日,三山港东区村宣布了选举结果,在近一千户选票中,官方推选的候选人得票最高者是432票,而在中区村,只到3月1日还未宣布选举结果,村民打听到的消息是,虽然中区最大的小组新田地的票被舞弊,但另外三个队的票汇总过来后,却是村民们推选的候选人当选,所以,直到今天,选举结果还未公布。


     


    对三山港“选举委员会”的选举,实行一户一票的做法,我们咨询了民生观察的法律顾问唐荆陵先生。据唐先生说,这种做法是不对的,虽然这次不是选举村委会成员,但要采取这种投票方式,至少要经过村民大会通过。


     


    我们将继续关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三山港基层选举的情况。


     


                                                             民生观察工作室


                                                             2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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