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公民来稿
肖青山:我的家又遭“抢劫”了
我肖青山(肖高升),2009年6月在深圳市宝安区河井镇上南太平路南一巷2号204租了一间一房一厅的房子居住,在居住期间(2009年6月至 2010年3月1日 )深圳市公安局上南派出所多次威胁压迫房东不准租房给我居住,要将我赶出深圳, 2010年3月4日早上7点 ,我离开租房前住广州,当时钱包里有18000元人民币放在床上没有带走,房间内还有电视机、沙发、办公台、登子、风扇、50多民工案件的档案证据材料以及棉被衣服,做饭用品等财物。
2010年3月7日 下午5点多,我和朋友(龙天)回到住房时发生办公台桌面被丢在外面,房门铁锁已经更改了。
这时,我立即报警,报警20多分钟后,警察还没出警,于是我又跑到派出所找民警,当时一位没穿警服的民警态度非常恶劣,大声痛诉我的不是,我朋友龙天看不过去,就前去理论,便衣民警才有所收敛。
来到现场后,房东打开房门,房内我的东西全不见了,房子已经租给他人居住,而且民警不准我进房间,民警在房内拍了几张相片就离开了。
在上南派出所做笔录时,笔录上只记录了18000元人民币和电视机,其他物品都没有记录,我问民警为什么不记录,民警不耐烦地说:“那些不值钱的东西记他干什么”,另外有一位穿便衣的民警还拿一张没写字的空白表格叫我签了名字和日期。
据可靠消息,这件事是派出所指使房东干的。
左晓环乐山师范学院人事争议案答辩词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原告左晓环诉乐山师范学院人事争议一案已于3月10日结束,原告左晓环现提出答辩。
一、 诉讼时效问题
被告提出:“左晓环人事争议案件已经超过诉讼期限,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左晓环的起诉。理由是人事争议的时效为60天,从2006年9月5日起,左晓环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2006年11月4日止,左晓环已经丧失起诉权利。”原告左晓环认为被告混淆了争议仲裁申请时效与民事诉讼时效的区别,左晓环向乐山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人事争议仲裁的时效已经超过,但是左晓环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人事争议起诉的时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两年,期间2006年9月5日至2008年5月29日左晓环被劳教,限制人身自由,属于时效的终止,应予扣除,从2008年5月29日重新计算,时效截止日期为2010年5月28日,所以左晓环向法院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期限,而且左晓环已经依据《人事争议条例》的规定向乐山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事争议仲裁,乐山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时效已过为由”裁定驳回左晓环的申请。
二、乐山师范学院乐师院【2006】106号无效
1、乐师院【2006】106号程序非法
(1)乐师院【2006】106号文件称“经学校研究决定,从2006年9月1日起解除左晓环的聘用合同”,原告左晓环查阅了乐山师范学院提交的证据中并没有乐山师范学院的办公会议纪要,也就是说乐山师范学院并没有开会讨论解除与左晓环的聘用合同问题。
(2)依据四川省人事厅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的规定,乐山师范学院在解除与左晓环签订的聘用合同时,应向左晓环出具《解除聘用合同通知书》和《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并说明解除与左晓环的聘用合同的编号。事实上,2006年9月5日,乐山师范学院仅向左晓环宣读了乐山师范学院文件(乐师院【2006】106号),并未向左晓环出具《解除聘用合同通知书》和《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也未说明解除与左晓环的聘用合同的编号。在乐山师范学院2010年1月14日和1月28日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没有乐山师范学院“向左晓环出具《解除聘用合同通知书》和《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并说明解除与左晓环的聘用合同的编号”的证据。
2、乐师院【2006】106号内容非法
(1)不能胜任工作的指控不成立
乐师院【2006】106号称:左晓环“在图书馆试岗期间,未对自身问题进行认真反思、不履行自己的承诺,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仍不能胜任工作,”
为此原告从被告所提供的证据中(见证据12,第25-27页)发现,乐山师范学院图书馆做出的结论有四点漏洞,一是未提供证人名单和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也就是说,图书馆未提供证人。二是这些在上面签字的人员都是图书馆的官员,与馆长具有上下级关系。三、更重要的是图书馆做出的结论是针对“左小环”,不是本案的原告。四、图书馆并未与左晓环签订聘用合同,所以图书馆不能作出“不与聘用”的决定。以上四点足以说明,图书馆向乐山师范学院提供的能够证明“左晓环不能胜任工作的”的证据是不能成立的。
(2)行政记大过处分是伪造的
乐师院【2006】106号称:“左晓环被学校界定为一级行政事故,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一次。”
一是原告从乐山师范学院提供的证据中(见证据11,第24页)(乐山师范学院【2006】43号文件中发现漏洞:这份文件只能证明乐山师范学院处分的对象是左小环,不是本案的原告左晓环。
二是原告左晓环从乐山师范学院2010年1月28日提供的补充证据(乐师院办公会议纪要)(见补充证据目录第1-8页)中发现漏洞:学院行政官员并未同意对左晓环“一级行政事故处分”,乐山师范学院在2006年3月29日(星期三)召开办公会议时,院长谭辉旭、副院长张元勤等大部分官员都不赞成给予左晓环处分,会议结束时,院长谭辉旭建议“请大家再仔细考虑一两天,星期五(2006年3月31日)再开办公会议作出最后处理决定”。从乐山师范学院提供的证据中并没有学院在星期五召开办公会议的证据。
三是原告左晓环从乐山师范学院2010年1月28日提供的补充证据(乐师院委员会保卫处行政事故处理表)(见补充证据第9页)中发现漏洞:这份名为“行政事故认定处理表”只有“武装保卫处的公章”,署名为“张峰”和“于天乐”。事故责任所在单位图书馆未在上面盖章,而且“张峰”和“于天乐”建议对左小环给予“一级行政事故处分”,这里的左小环不是本案的原告左晓环。在这份名为“行政事故认定处理表”中“【两办】核实意见”、“分管院领导或院长办公室核定意见”、“人事处处理意见”、“事故责任人对处理意见的意见”栏目皆为空白。
四是乐山师范学院未提交“关于已经知晓左晓环一级行政事故处分”的证据,事实上乐山师范学院并未将这份文件(乐山师范学院【2006】43号)给予左晓环。
(3)乐师院【2006】106号文件内容“经学校研究决定,从2006年9月1日起解除与左晓环聘用合同”非法。
一是乐山师范学院并未提交“经学校研究决定”的证据,说明乐山师范学院并未召开办公会议讨论“解除与左晓环聘用合同”。
二是乐师院【2006】106号文件落款日期为2006年9月5日,执行日期为9月1日,从2010年1月14日乐山师范学院提交的证据中(见证据16,第44页)“因9月停发工资”,证明乐山师范学院从2006年9月1日起停发原告左晓环的工资。
三、左晓环与乐山师范学院离校手续不合法
乐山师范学院2010年1月14日提交的证据14-16(乐山师范学院记账凭证和各种单据等财务手续,第38-47)证明“左晓环解聘后与乐山师范学院完善了解聘离校手续,并领取解聘费的客观事实”不合法。左晓环2006年9月5日—2006年10月9日被关押于乐山市看守所,处于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证据14左晓环离校清单的落款日期为2006年9月25日。看守所为羁押场所,凡是与“左晓环刑事案件”无关的人员都不能进入看守所,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即使律师也不能进入看守所与左晓环会面,何况乐山师范学院的工作人员,左晓环在看守所的签字“离校清单”不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这份离校清单不具备法律效力。
四、被告提供的证据不具备真实合法有效性
1、乐山师范学院两次提交的证据中没有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不能认定证人的身份,不能成为证据中的证人,作为证据的重要组成部分证人不具备合法性,证据就没有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2、乐山师范学院提交的证据中,签字的人员是学院的官员,与乐山师范学院具有从属关系,具有利害关系,签字的人员既是证人,又是处理左晓环的裁判,具有双重身份,所以没有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左晓环
2010年3月15日星期一
[组图]借“两会”东风壮胆 实名举报欲吹倒贪
实名举报人:苗军,张村镇居民,联系电话:13792706659 QQ:304601719
被举报人:于盛顺,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土地规划局副局长。
我去过威海市环翠区纪委实名举报于盛顺滥用职权为其子和请托人谋取非法利益。举报内容包括:张村镇很多应该公开招标的市政工程没有进行公开招标;将自己管辖范围内应该公开招标的市政工程直接发包给其子;将应该公开招标的市政工程通过议标的方式并高价承包给请托人,对其子15亩土地的获取存在疑问。
威海市环翠区纪委给我的答复是:张村镇所有的市政工程都进行了公开招标,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督;于局长儿子没有工作,买台挖掘机在张村镇干些市政工程,实属正常;对高价把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承包给请托人这一问题无意中忽略掉,没给答复;对于局长儿子通过顶账的方式获取15亩土地说法是经过镇领导同意的。并且劝说我不要再举报了,我所了解的都是捕风捉影。
我对威海市环翠区纪委的答复很不以为然,通过申请张村镇政府信息公开和威海市建设委员会的信息公开,也证实了环翠区纪委的答复存在弄虚作假欺骗举报人的行为。
对于中纪委的禁令和国家的法律我无需说明,我还是一个失地农民,我也想买台挖掘机在张村镇市政一年干上几百万工程,我想干能干上吗?张村镇政府在我的信息公开申请中答复我,威政发[2009]12号文《威海市环翠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3月16日颁发)之前,张村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采用了议标,难道张村镇在此之前是独立的?国家颁布的法律和主管部门发布的文件在张村镇就是废纸 ?
于局长好算计,利用职权制造一个管理混乱的局面,然后为请托人承揽工程,一个工程下来,政府财政就要格外多支出好几十万给你的请托人;其实这都是策略,都是为了浑水摸鱼。自己部下为自己儿子的土石方工程测量,随便虚点,那就是数十万计,干了这么多年的土石方工程就没离开过张村镇,张村镇哪里的土松就挖哪里,张村镇有哪家的哪台挖掘机一年下来干的工程有于杰多吗?就因为你儿子没有工作,就跑到你管辖内包工程一年挣个几百万?就因为没有工作,就建个占地15亩价值上千万的厂房来出租?
相比之下,纪委的答复更让我不知所措。因为没有工作,几年时间就在张村镇挣个上千万,那全国人民都想没有工作到张村镇来创业了。国家的法律和威海市建设委员会.威海市监察局《关于切实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意见》,于局长可以故作不知,难道纪委监察部门也不知道?还全程参与监督,这样欺骗好不容易鼓起勇气到你们那实名举报的举报人,目的就是为了杜绝今后有人举报吧?这样,你们的工作轻松了,成绩也上去了,同僚之间的关系也和睦了。
供稿:民生观察工作室
图为威海市环翠区纪委所说的经张村镇领导同意,张村镇黄家皂村以抵工程款的方式为张村镇土地规划局副局长于盛顺之子于杰提供的15亩土地,建成厂房后每年出租获利数十万。
苗军的举报材料
别再拿中央无政策说事
我们的是一党执政的大党,我们的政府是一党领导下,有着60年历史的人民政府。但是怪矣!解决民生问题,边疆、农场的下乡回城人员能合理的享受改革开放伟大的成果,而下放到农村务农的支农回城人员却没有资格去享受。按政府主管部门的话说,边疆农场是国有的,由农垦部牵头埋单,支农人员是公社社员,没有部门埋单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回顾历史,“支农、支边、支疆”,到农村去,到边疆去,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是我们执政党提出的,而不是其它无权的民主党派所能决定的。何况下放是在同一个承诺、同一个政策的号招下。当时根本没分什么彼此,区别就是边疆农场是城市的有知青、社会青年所组成单独下去的,农村就不同了,什么样的阶层都有,并且还相当复杂。今天还是一党执政,那行解决养老保险“中央有政策,支农人员没有政策,岂不是在道义上岐视了这个弱势群体,在某种和度上否认了那段历史。造成了历史的悲剧的事实,党和政府是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的。懂历史的人都知道,8年抗战艰难,支农下乡回城人员的合理诉求,简直比抗战还难。从2002年至今我们也经历了8年,也应该有一个转折了吧!我们的政府主管部门,不给一个明确的答复,还在继续他们的荒唐说法。解决养老保险,中央没有政策,我们不能开口子。只有等2020年前全民纳入养老保障,中央来了政策才能解决。以此借口千方百计抵制中央关于解决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的策略。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当作儿戏。因而,产生了支农回城人员与政府之间的不协调,以及社会的不稳定,政府主管部门是有责任的。
对待下乡回人员,解决养老保险的合理、合法的民生权益诉求,真像我们的政府官员所说的中央没政策吗?我们到省厅上访,开始答复中央有政策,可最后由于省市两级主管部门领导一接触,马上就加以否认,连本来接访时,当着广大回城人员说:中央的政策,可打擦边球,把他们带进去的话,也在没有提起。到人力资源保障部反映,工作人员感到惊奇,全国范围内只听说有支青,不没听说有我们这个群体,来反映他们的民生诉求。并在我们寄往部领导的(应从实际出发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封面上批示了“统筹”两字,编码79655,日期2009年11月6日。当我把批示材料及回访告知单,再到省、市两级主管部门,主管领导们还是中央没政策,我们没进乡镇企业。那么,告知单要求我们按属地管理规定找当地政府,及养老主管部门反,岂不是一纸空文了吗?属地管理的概念是中央将权利下放,由地方政府根据中央指示,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座右铭,解决处理好历史遗留民生问题。具体解决方案由地方政府按中央提议,制订一套完善的政策。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方方面面,不可能由中央一个阶层、一个群体的去制订相关政策。中央的政策是笼统的。地方政府能否与中央政策衔接,就看地方着为不着为。是否以科学发展观的观念,来处理解决好历史遗留的合理的民生诉求。
针对下乡回城人员纳入养老保险的民生诉求问题,外省、市如何解决我们不去评论计较,因为外省、市已按中央提出的要求,自行制订了相关政策,来解决了他们的问题。但是,我们只拿本省、市的解决方案说事,武汉市周边郊区,农、林场下放人员,以及边疆下放回城人员,从2002年相继得到了政策性的落实。其中蔡甸区属城市效区,为什么能按中央政策解决养老保险呢?难道他们个个都进入了乡镇企业了吗?网上发表的湖北省人力资源保障厅,结合国务院38号文件,省政府42号文件精神,提出的“对一些历史遗留的应参保而未参保和达到法定年龄,又不符合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研究不同的参保政策,相互衔接的问题。。。。。。”不难看出中央是有政策的。我们在把省内恩施州,解决下乡回城知青,及随父母下乡回城子女纳入养老保险的文件精神来看,作为一个经济不发达的贫困山区的政府能“人性化”的按省府06年42号文件(鄂劳社)07年59号文件,2009年出台了6号文件,来落实他们的养老保险。都不是依据国务院38号文做出的决定吗?而作为GDP年年超标、财政年年递增,从全国第八,一跃升到全国第五的副省级城市大武汉,难道还不如恩施州政府的经济实力吗?我们的政府不觉得无颜面对这些曾经为党和国家做出贡献、牺牲青春的武汉市下乡回城人员吗?总拿你们没参加乡镇企业,中央没政策来说事。是我们政府及主管部门的一种托词,一拖再拖把我们拖死、拖跨,才是最后目的。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和执政理念的集中体现。统筹兼顾是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科学发展观强调坚持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发展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始终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是党和国家的生命线。是实现科学发展观的政治保证。那么从科学发展的理论联系到武汉下乡回城人员,为什么我们的政府
不能以科学发展观的态度,着力解决我们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对于我们合法民生权益诉求,我们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莫再拿中央无政策,不能开口子你们没有进乡镇企业不能办理来说事了。而是我面对现实,参照省内各地解决方案,实事求是的解决处理好历史遗留下来的下乡回城人员的“老有所养、老有所医、居有所居”的养老保险才是硬道理。
武汉市全体支农下乡回城人员 呈
2010年3月
如此能“让老百姓活得更有尊严”吗?
——向两会并致温家宝公开信
我们是浙江温州洞头县北岙镇小三盘维权村民,温总理在2月28日接见网友时讲:“国家要保护每个人的自由和人权。”此话我又喜又悲。喜的是总理讲话符合宪法精神,宪法没有过时,也是符合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所决定的:“实现公平公正是中国共产党的一贯主张”。悲的是我们没有尊严,我们无不忧心忡忡,请看现实:
第一,百姓为了吃饭,八年维权讨不回公道。
解放后,我们是国家主人,我们海岛属农村户口,历史以来,靠岙口海涂为生活主要来源,《宪法》规定的农村和郊区自然资源属集体公有制,我们对自然资源有公平公正公有共享的权利,这是我们的生存的依靠,也是毛主席共产党的一贯主张,是社会主义国家性质所决定的。我们的集体财产(海涂等自然资源)是受国法保护的,生存权是人权的根本。
但是,地方政府官商勾结,强行抢夺百姓的生存基地——海涂。为维护合法权益,我们历经了漫长的八年理性维权艰辛路,被关押40人,被殴打48人,在强权恶势力的天下,我们叫天不应,叫地不灵,向您及中央致了数不尽的信,国务院2004年8月25日国土资源厅也致函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滩涂海涂的归属”问题也已明确指出。中央五部委“关于海域管理违法违纪处理决定”条例已颁发,“海岛保护法”已下达,就是中央政令不畅,有打雷不下雨,法律“高压线”不通电,百姓逃脱不了遭殃命运。因为历代统治阶级惯用的手法就是高压,制造恐怖,使人害怕、失信、不敢举措;另一手法是诱惑,对于群众都按群众的方式行事,谁得势就向谁欢呼,农民的奴性,忍辱待毙是历代统治阶级的统治基础。但是,用毛泽东思想武装起来的小三盘不愿当奴隶的人们,坚信真的共产党为民不变,坚信法律是神圣的,坚信正义必定要战胜邪恶,坚持理性文斗不动摇,但至今仍讨不回公道,这和您所讲的“国家保护每个人的自由和人权”,与现实相差多远?!!我们八年的呼叫,您知道了吗?为什么还讨不回公道?草民们认为:①路线是钢,钢举目张。也就是讲路线错了,为什么人的问题这一立场问题原则问题没有解决是关键;②毛泽东思想回归是根本。毛泽东思想是“为人民服务”和对“反动的东西造反有理”。如今是“为人民服务”只是口号而己,“对反动派造反有理”成为无理;③“四个坚持”不高举,矛盾百出;④中央政令不畅,原因在于汉奸卖国贼不除;⑤公检法腐败是最大腐败。
以上问题不解决,失海涂的农民目前和长远生计已抗争八年还解决不了,老百姓哪能活得更有尊严!??
第二,政府篡改公文无罪。
对洞头县政府篡改围垦许可证284公顷为2.84公顷,这算不算犯法?284公顷不报国务院审批,是不是属违法?若不是犯法和违法,那国法该废除了!你们所制定的法律再多也无非是作秀。地方为什么胆敢无法无天?关键是官场病态,官官相护。现在是只有官权的尊严,没有百姓的尊严,中央有打雷不下雨该怎么办?
第三,政府雇凶打人,公检法歪打百姓。
村民依法理性维权被政府雇请社会打手毒打,这种政权的性质不是变味了吗?公检法可以歪打老百姓,我们多年的呼叫您不知道吗?若不知道,我们再次呐喊:对打人凶手要绳之以法!对杨玉秀阻止正在违法的正义行动被判刑六个月要昭雪!对颜秀娟阻止违法至今还在狱中,要立即释放!对主要官员强行征地,暴力拆迁要问责!因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是宪法的明文规定。中央执法不刚猛,百姓何有尊严?
第四,撕毁毛泽东思想万岁和毁灭红歌无罪。
宪法规定公民有信仰自由,有人可以不信仰毛泽东思想,反对毛泽东思想的自由,难道百姓没有信仰毛泽东思想的自由吗?信仰毛泽东思想这本该是宪法给我们的自由和人权。但是在洞头县却反常,2009年10月1日上午,我们村民在公路上高挂《毛泽东思想万岁》却被当地政府官员(公安在场),雇请社会打手100余人,在光天化日下撕毁,并第二次毁灭写在墙上的红歌《东方红》、《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团结就是力量》、《国歌》,难道只准他们反对毛泽东思想的自由而不准我们拥护的自由吗?毛泽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造者,毛泽东思想是全世界劳苦大众翻身得解放的指路明灯,是国家强大的根本,离开了毛泽东思想中华民族又到了最危险的时候,只有国内外反动派害怕毛泽东思想。在共产党执政的天下,又是共产党的官员带队撕毁毛泽东思想万岁标语和毁灭红歌,官员洪文才又被提干,这是什么天下?执政官权要不要问责?温总理,您对此问题应抱什么态度?宪法给予我们信仰毛主席的自由难道没有吗?这就是官权对百姓信仰自由的侵犯。
第五,为什么在两会期间我外出失去自由。
2008年二会期间,我被拘禁在县双规隔离室10天;2009年二会期间,我外出经霓屿公安检查站被阻止;2010年省二会,我外出又被检查站阻止,中央两会期间,县委通知镇官,不准我外出,镇官劝我配合,为什么不准我外出?无非是我为小三盘百姓维权代言,向中央讲真话,我作为45年龄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当群众的合法权益遭受侵犯,当国法被官权践踏,党的威望遭损失,党群的血肉关系受破坏,我挺身而出为民讲话,为国护法为党长寿不可以吗?我为民代言八年来遭遇的陷害、坐牢、法院开庭审理、撤回起诉、取保侯审、监视居住、监控机对准楼梯,至今外出还不能自由,如此还能让老百姓活得更有尊严吗?草民有冤怎奈何?!!
为了维护公民的尊严和人权,我向中央呼吁:
1、要解决失海涂养民和采民的目前和长远生计,给一只生蛋的鸡,不能让失地农民当奴隶。
2、执法要刚猛,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统一和尊严,对篡改公文,将284篡改为2.84要依法惩办,对违法官员要追究责任,决不能官官相护,官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对杨玉秀同志的正义行为被判刑要昭雪,对颜秀娟坐冤狱要立即释放。
4、对打人凶手和幕后策划者要追究责任,从严治党,恢复党群血肉关系。
5、对于宪法给予公民的人身自由被非法拘禁要问责。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县北岙镇小三盘村原1224人
养民、采民代言人、退休干部林炳长
2010年3月5日
左晓环人事争议案开庭 乐山国保参与旁听
四川省维权人士左晓环人事争议案件今天上午9点30分在乐山市中区人民法院海棠法庭举行,维权人士陈云飞摆脱国保的控制,参与了左晓环的公民代理。
2010年3月9日晚23点过,先期到达乐山、准备参与3月10开庭的左晓环和另一位公民代理人接到陈云飞的短信,称其正在赶往乐山的路途中,3月10日凌晨1点左右,陈云飞赶到乐山,与左晓环和另一位公民代理人会面。
2010年3月10日9点10分,左晓环、陈云飞以及另一位代理人来到海棠法庭,对方出庭的是四川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当我们进入法庭时,乐山国保警察吴畏和另一名唐姓警察已经在旁听席就坐。
9点30分法院准时开庭,对方律师称:案件已经过了追诉期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代理人认为:原告2006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2008年5月29日才出狱,而且原告的乐山师范学院【2006】106号文件(解除与左晓环的聘用合同)已经被乐山警察没收,属于诉讼的有效终止。
对方律师出示了乐山师范学院提交的证据,左晓环的代理人认为:乐山师范学院提交的证据不具备真实性、合法性,理由是:(1)证人属于学院的职工,与学院具有从属关系,(2)证人未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不知道是否是真实的证人,有伪造证人的嫌疑(3)师范学院提供的证据指控的是“左小环”,不是本案的原告“左晓环”,所以乐山师范学院提供的证据不具备法律效力。
对方律师坚持乐山师范学院【2006】106号文件合法有效,左晓环的代理人认为,乐山师范学院【2006】106号文件不具备法律效力,内容不真实,理由是:(1)不能胜任教学工作,严重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没有界定“左晓环严重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的确切标准,仅凭学校的文件来界定,(2)乐山师范学院【2006】106号文件有“左晓环被学校界定为一级行政事故”这么严重的处分决定没有给予左晓环,对方没有出示“已经告知左晓环”的证据,这个处分决定无效。(3)乐山师范学院【2006】106号文件,出具的时间为9月5日,那么这份文件的生效日期应当在9月5日以后,但是文件却“决定从9月1日起,解除与左晓环的聘用合同。”
对方律师拿出左晓环被劳教的证据来证明解除左晓环聘用合同的有效性,左晓环的代理人认为:左晓环9月5日被解除聘用合同,10月3日被劳教,解除聘用合同在先,劳教在后,也就是说,劳教不是解除聘用合同的理由,对方律师辩称:出具劳教决定书只是为了印证左晓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左晓环的代理人当即反驳,这份劳教决定书不具备法律效力,(1)来源不合法,这份劳教决定书应当来自乐山市劳教委员会,而你们从乐山市市中区公安局国保大队取得的,来源非法,(2)左晓环的劳教决定书早已经被乐山警察没收,出狱后左晓环无法提起行政诉讼,这份劳教决定书没有经过法院的裁定不具备法律效力。
案件结束时,法官征询双方是否愿意调解,左晓环表示愿意接受法院的调解,对方律师表示,请示乐山师范学院领导才能作出决定
案件进行了2过多小时,审判长刘慧宣布庭审结束,要求双方在2010年3月17日向提交书面答辩词。
下午左晓环顺利地复印到了乐山师范学院提交的证据,但当左晓环要求复印劳教决定书时,法官刘慧认为劳教决定书是法院去公安局调取的,不属于乐山师范学院提供的证据,所以左晓环不能复印劳教决定书,左晓环认为既然是证据,左晓环就有权复印,由于乐山警察已经将劳教决定书取走,左晓环不能复印这个证据,实在令人遗憾。
法院将在2010年3月17日以后作出判决。
刘慧法官办公室电话0833—2139500
左晓环
2010-3-10
要求农业部公开关于中国转基因粮食的相关政府
申请人:赵枫生
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请求事项
1、请求被申请人公开关于国内的转基因粮食的研究情况(包括研究机构、项目及其进展)的相关政府信息;
2、请求被申请人公开关于中国进口转基因粮食的来源国、种类、数量及其使用情况的相关政府信息;
3、请求被申请人公开关于转基因粮食的安全或者危害评估的相关政府信息;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通过国家农业部网站及其他渠道,了解到农业部在2009年11月已经批准了转基因水稻与玉米的相关研究,为了国家粮食的生物学安全和人民生命的健康安全,申请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权利知道中国转基因粮食研究和进口的详细情况及其安全性评估报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提出申请获取上述问题的相关信息,恳请在法定期限内满足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申请人:赵枫生
日期:2010年3月10日
武汉市晶银投资公司债权人给两会代表的紧急提
我们是武汉市金融诈骗案的晶银投资公司受害群体。在此我们向两会提出紧急提案: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同时,国家还应该警惕内部的金融危害。请求中央重视并投入力量,惩治个别政府官员利用国内金融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空隙,大搞金融欺诈,掠夺百姓养命钱的案件。强烈要求中央迅速完善金融法规,才能从根子上清除这类腐败官员的滋生土壤。因为这类案件对国家的危害性极大。金融诈骗,特别是政府官员参与的案件,正在造成群体百姓的民生危机,破坏政府的公信力,引发大量群体性上访事件,破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稳定局面。
目前,使我们正在蒙受巨大痛苦的金融欺诈案已经造成了近2000户百姓的生存危机,目前已经有5位债权人因退休养老费、拆迁费、抚恤金被困而积郁成疾,贫病交加,无钱医治,先后含恨九泉了。春节前债权人张满枝等二人因为与债权人群体到省政府上访,被几十名警察暴力殴打造成粉碎性骨折,膀胱被踢伤尿血,全身严重挫伤,目前肌肉已经迅速萎缩,体重在不到一个月就减轻了近10斤。张由于无钱治疗而被困家中,以泪洗面。
武汉市晶银投资担保公司合法成立于2006年底。以武汉市青山区公安局纪委书记岳亚武为代表的部分政府官员在晶银投入了大量资金。他们伙同晶银投资担保公司占51%股权的大股东李炼红,于2007年策划了以市政府市长专线、110联动联合监制,光大银行举荐的公益广告宣传晶银投资公司,当时是公安局开着警车将此广告贴遍了武汉三镇。此广告利用政府的公信力吸引了大部分内部员工及其家族亲朋将自己的养命钱借给了公司,并与公司签订了保本付定息的借贷合同。公司用这些资金解决自身实体经营和发展的资金需求,并一直诚守合同,按时支付着本息。
2008年10月,由于法人代表段毅文不同意将晶银大酒店无偿出让,青山区公安局决定立案惩治段。立案前夕11~12月,纪委书记岳亚武通过李炼红将投入晶银的资金500万元连本带利出逃走了(见证人证词材料和照片1,照片2)。后来,据省公安厅经侦副大队长任丹说:“这些特殊群体共出逃了资金1200万元。”
2009年3月10日,区公安局就将晶银投资公司法人代表段毅文以配合调查另一房地产案件为由抓走了,名义上是监视居住,实际上是被关在区公安局,失去了任何自由。
至今段已被关押长达一年,一次也没有开庭审理过。这一年以来,除了政府官员向段索要的晶银大酒店、风暴酒吧以外,区公安局粗暴查封了公司的其他实体,致使资产迅速缩水,公司由资产大于负债逐渐变成了资不抵债,濒临倒闭。近2000户债权人讨债无门,生不如死。群体性上访事件此起彼伏。
2009年4月17日,公司法人代表被关押在公安局,失去了公民的任何自由与权利时,曾经帮助政府官员抽逃资金的李炼红又离奇地将51%的股权在市工商转让给了原仅占45%股权的法人代表段毅文。
2010年2月3日,区政法委书记对债权人所说:“如果我们抓错了人,一大批干部就要下台,政府还要拿钱赔偿你们?”一年以来,由于公安局前期所设定的罪名证据不足,无法开庭定罪,所以转而疯狂将矛头指向晶银投资公司,企图将合法的民间借贷打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了达到这一目标,区公安局用尽了恐吓、威胁、欺骗、造假种种手段逼迫债权人群众报案。使百姓雪上又加霜。
如果公司是非法吸存,那么政府的广告,官员们先期投入的资金是什么呢?自己连本带息抽逃资金后再说:“尽量帮助群众减少损失。”这算不算侵吞百姓血汗钱的金融诈骗圈套呢?
我们呼吁中央彻查此案,按照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合同偿还债权人群众的养命血汗钱!并且制定严密的法规,杜绝此类激起极大民愤的案件。人民政府才能真正获得人民的支持和拥护。
2010年3月8日
债权人联系方式:徐晓薇:15327261949,贾书福:13018013800
张艳霞:13607184497 张满枝:13628655186
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谌洪果辞职公开声明
亲爱的西北政法大学的学生和校友们、尊敬的西北政法大学的领导和同事们:请宽容我公开发表辞职声明。20多天前,我因去香港中文大学开学术会议,去机场路上突遭学校原因不明的劝阻。我坚持前往,出境和会议一切顺利。回来后,我被学校以“找人代课违反教学纪律”为由,予以通报批评处分。对于这一处分,我完全接受。我很感激黄兴超律师为我的学生奉献的精彩课堂,学生大赞受益,令我无比欣慰。以前每学期,我照例总会请几个校外知名学者律师到我课堂上给学生开阔视野。我承认这是违反文本上的教学纪律的,但我只好如此,甘愿受罚。我从来没有借此懈怠正常教学,反倒是除了课堂上尽职尽责,愿意多加课时之外,还常常以读书会、沙龙讲座、参与学生社团活动、书信网络深入交流等方式,和学生在一起。这没什么好炫耀的,不过是我作为教师最大的本分和乐趣而已。我问心无愧。更严重的是,香港开会回来,我却被吊销了港澳通行证,令我错愕不解。我数次去相关部门查询、提供书面说明并申请恢复,皆无果。后得知学校也配合提供了一份材料,说我当时办理通行证的签字手续不全。严格说来,这是事实。8月份办证时恰逢暑假,只口头给一位副院长打了招呼,然后去党政办盖了校领导签章,开学后又因教学事务繁忙而没及时补上表格。但我认为这一点并非注销通行证的理由,因为它只属程序瑕疵,我并没有伪造任何身份证明。在港期间,我也无任何违法犯罪言行。此次内地同去香港开会的有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等数个高校的教授,他们皆没遭遇如此待遇。但我仍然尽量理解这一处理决定。作为妥协,我一方面接受这一后果,另一方面提出:既然上次我手续不全,那么这次我便严格按照程序要求申请补办吧。刚好我也需要办理一个因私护照,于是便提出了正式申请。没想到处处遭遇推脱。连续一周,一天数次,从早到晚,我往返于学院、职能部门、党政办、校长办公室、书记办公室,甚至相关领导家门口,费尽心思口舌,主动沟通交流。每个人都态度很好,没有人拒绝说你不能申请,却也没任何人说你可以办理。我反复申明,假如我因违法犯罪或政治问题而进入禁止出入境名单,或是有上面的禁令,我绝不会为难学校。但既然我是合法公民,既然所有教师都能办理,为什么我就不能?一切按规则办事,谁到底能担多大的责任呢?没有任何实质回应,没有下文,反复告诉我的就是类似的话:洪果,算了吧,听我的,从长计议,别想太多,等等。上周四早晨,我又一次与学院的张书记和王院长交涉。他们是非常关心我的领导,也是非常了解我的师友。一个多小时,我们已没法再重复说过多次的话,三个人坐在那里,无奈地你叹一口气我叹一口气。我知道再无任何结局,流着泪,黯然走在雾霾笼罩的冰冷操场上。就在头一天,我给即将上任的校党委书记发短信说,我愿意配合学校今后一切的和谐稳定工作;在之前的一次诉求时,我甚至有过向领导下跪的冲动。我终于理解了那些访民,他们居无定所,一次一次地,倾尽所有家当,赌上整个人生,只为了徒劳无助地、毫无结果地讨个说法;我还想到了这学期给学生讲的卡夫卡笔下的K,在三十岁生日那天受到莫名其妙的追诉,从此不由自主卷入根本不知何罪的起诉,每个人都很关心他的处境,但总是使他徘徊于法律的门前,他从开初的理直气壮慢慢被消耗得疲软无力,直到31岁生日那天,不明不白地,像狗一样地被处死。在这期间还遇到另外两件事情。12月初,我按之前的安排,应邀去外面一所大学作有关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司法改革问题的讲座,却再次遇到莫名的追问阻挠,但我当时还是坚持去了,无奈地想这次又该剥夺我怎样的出行权。讲座的内容全程有视频可公开,完全属于正常的建设性的学术探讨。而在上一周某个晚上,有学生社团邀请我跟大一学生聊聊如何读书和过好大学生活的问题,学生有前车之鉴,怕申请遇到麻烦,于是提前占上一个空闲教室,然后才通知我前往。我和本校学生进行这种本是光明正大的学习交流,如今都得如此偷偷摸摸进行,甚至还有学生因担忧我政治敏感而不敢前来。作为一介普通教师和文弱书生,我为自己这一被政治化的形象而感到悲凉。这些年,我在大学里做了什么大不了的事情?不过是热衷于教学相长的活动,以各种方式和学生互动交流;不过是坚持请一些学者律师到学校讲座,满足偏居一隅的西北学生的知识渴求;不过是坚持和学生开展读书讨论会,而公开正当坦然地做出过抗争;不过是就学校一些具体的有违大学法治精神的规定和做法,提出过就事论事的建设性批评。我一向坚守理性、善意、坦诚的原则,坚守学术独立、师生平等、价值中立的学者操守。这些年来,我发表过一些公开言说,却都是从学术专业的视角出发;我做出过一些底线抗争,但从没能力并且也本能地拒绝成为一个斗士。我只是一个想保持独立和说说真话的个体,只是一个想好好上上课看看书写写文字的学者。然而,我的路却越走越窄,进行教学探索和学术交流的空间也越来越小。我心目中的并且也身体力行的美好大学,就是学术的自由、开放与包容。我的各种行为选择,包括我两年前宣布拒绝参与评审教授,都是从这一原则出发。我喜欢面对学生各种严肃的批判和质疑,享受与青年学子探讨知识和人生的状态。我尊重他人不同的思想、个性、风格和自我规划,所以也从不认为自己的观点论证是正确的,自己的生活方式是恰当的。但是,多样性无比重要,我为这所大学提供的仅仅是多元存在中的一元。这是自我的独立,不是标新立异,不是自以为是,它仅仅代表着我愿意的生活。我也从来不是反体制的人。在读书会受阻期间,我说过,我热爱这个国家这片土地,也从来不会反党反政府。体制就是你愿意不愿意,它都在那里。体制支配着你的全部生活,却又看不见摸不着,有什么好反抗能反抗的?反对对抗又能有什么意义和结果?到哪不都一样吗?我因此从来不对此抱以期望和行动。然而,我要对自己的生命负责。你能改变的只有你自己。正因为哪里都一样,所以到哪里,我都有权为自己保留一点点独立自由尊严的空间,那是我珍爱的精神家园。所以,与拒绝单一化的大学相对应,我也拒绝被体制化和规训化的生活,我选择不参与一些体制内的游戏,却也愿意在体制下进行一些有益的推动合作。但为了自主自在的人生,我一向自觉与体制保持某种独立和距离,这种姿态,难道能叫反体制,跟体制过不去吗?我不喜欢那种非此即彼的泛政治化思维。是的,我害怕被体制化,为自己在这次争取基本权利的过程中几欲下跪而后怕。这是我想要辞职的原因之一。恰好是通过与各种层次的领导、管理者们一次次深入的交流,一次次感受双方的自说自话及沟通障碍,我才深味体制化力量的强大。那是一种每个人都对你很好、都在尽职尽责、都很无奈无辜的思维惯性。没有作恶者,一个都没有。我一直在困惑在思考:为什么在剥夺一个人的权利时,各个机构部门可以通力合作,非常高效;但为什么当事人想申请恢复或维护自己的权利时,却突然找不到地方和方向,不知道谁是决策者,谁为此负责,所有机构部门都显得如此无奈和忙碌,顾不上孤独的当事者的苦痛艰难?我认为这样不好,这对很多很多底层挣扎的人们太残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