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公民来稿

  • [图文]关于武汉市建桥街综合办人员‘段三元’下

    反映人: 武汉易 女士  


    反映请求:1、要求段三元公开赔礼、道歉;  


    2、要求依法赔偿名誉损失及身体损害。  


    事实与理由:  


    2010322月上午我与马秀云丈夫殷庆润到建桥街综合办反映马秀云情况,段三元说:“不关你的事你不管,不许你讲话“。我说:“我是马秀云行政诉讼的‘代理人’,对她的事实我有知情权、发言权”。段说:“你能全权代理马秀云照顾她老公吗?”段三元下三流、恶毒的语言严重侵害了我的名誉权。  


    之后段三元咆哮如雷地说:“今天我不坐这个位子,跟你拼了,你给我滚出去”。说着使劲抓住我的手腕往外拖,并称我打了他,他打110报警解围;  


    段三元为男性、身高 1.74M 以上、重量150斤左右、年龄50岁左右,对于我一个弱小女子能打到他吗?真是 “贼喊捉贼”,对我的诬告;  


    结果、我的手被段三元使劲拉.打伤了,  


    鉴于国家工作人员、段三元工作作风恶劣,下三流语言出口成章,行凶制造事端、侵害她人名誉权、生命权的客观事实,请上级领导严肃处理、解决。不胜感谢!  


    反映人: 易 女士呈上


                                         2010年3 月25   日 


     


    被打伤的易女士


     

  •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再次受到税务稽查

    受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所长万延海委托,现发布关于税务稽查的信息公开事项。


     2010年3月25日 上午10点左右, 北京市地税局有关人员来到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中心”、“北京爱知行健康教育研究所”,常用名“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进行税务稽查,要求检查08-09年相关账目,税务人员并称,如出现相关问题,并不受此时间限制;税务人员同时出示一份传条,要求爱知行机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或财务人员签收。


    令人费解的是,北京市地税局相关人员阻止爱知行研究所员工将传条具体内容报予相关负责人知晓,并且现已针对爱知行研究所出纳单独做笔录。


    据爱知行以往公开的信息,2008年9月,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曾对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进行了税务稽查,稽查之后,爱知行研究所获得了一份未发现问题的正式纪录。


    上述事宜,特此予以信息公开。鉴于爱知行研究所负责人万延海正在国外参加艾滋病会议,更详细信息将于晚些时候公布。


    爱知行研究所联系电话:010-88142132


       


    爱知行简介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主要在社会边缘弱势群体中开展艾滋病防治和人权工作,包括在男女同性恋者/跨性别人士、性工作者、毒品成瘾人群、流动人口、少数民族、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爱知行研究所也关注广泛的公共卫生和人权问题,比如精神卫生和滥用精神病学的问题。


    1994年3月,北京爱知行动项目成立。2002年9月,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在北京工商部门注册。研究所注册以来,爱知行研究所通过其在各地的合作组织和社会网络,活跃于全国各地。北京爱知行研究所为国内外知名民间艾滋病防治团体。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在社会边缘弱势群体中提供艾滋病预防教育和对病患者提供关怀,开展艾滋病和公共卫生相关法律人权工作,推动政策改革,监督政府,并基于弱势社群的经验,开展学术研究。详见爱知行动网站:www.aizhi.net 和 www.aizhi.org。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目前在北京和昆明建立办公室,并有针对下列群体的专项活动中心:长途卡车司机、男女同性恋者、女性性工作者、维吾尔外出务工和生活人士。爱知行研究所吸纳大量弱势群体成员加入员工和志愿者队伍。爱知行研究所扶持大量民间组织和项目活动。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遵循独立发展、对政府持批判立场、公开透明原则开展工作。爱知行研究所2008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说明参见:


    http://www.aizhi.net/UploadSoft/20095221461218.doc。


    爱知行研究所每年年度工作总结和财务报告、财务和税务审计报告均已进行了信息公开,详见爱知行动网站:www.aizhi.net 和 www.aizhi.org


    爱知行研究所联系电话:010-88142132

  • 法官,岂能背叛一个至高无上的严肃上司?

       


    王秀英 文   


    政府:所谓的人民政府,他是人民的,政府的领导也自称自己是公仆。政府的执政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法官:忘了以前福建哪个报的一个记者在一篇文章中写道:“公、检、法不是立法机关,也不是决议机构,而是不折不扣的执行法律机关,只能使法律在执行过程中不变形、不打折扣。”  


    因此,本人认为,在职的司法人员(法官、警官和检察官),他们只有一个上司,那就是法律。这些司法人员在这个上司面前也只有服从。  


    以上我说的政府和法官,他们的工作范围都围绕着一个“法”字进行。  


    大家都知道一句耳熟能详的话“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如果一个国家没有法律的约束,那么这也不是一个完整的国家。  


       


    荒唐的行政行为  


    我村农民赖以生存的、也是仅有的土地(其中包括护岸林与农田),在2000年开始被“闽东丛贸船舶实业有限公司”侵占,农民多年来找政府处理,政府却都敷衍了事、不了而了。直到2005年,侵占单位大面积侵占我村土地,这时,福安市人民政府才向我村出示一份证据,证据证明里凡村民所有的那块土地已经于2000年为闽东丛贸船舶实业有限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这颁证的实际面积240多亩,而实际却是将近400亩左右都被划入240亩以内,这就是福安政府的高明之处。村民无奈,只好提起行政诉讼。  


    在开庭过程中,因为是官商勾结,非法审批,福安政府提供不出任何征地的手续,也无法提供我村有收到过征地的款项,审批表涂涂改改,土地来源栏里是国有,批准期限、文号、日期什么都没有,土地调查表空着,审查机关栏意见与盖章也没有,而申请书在后,审批日期在前,土地红线图没有,土地权属的来源根本没有外山村委或里凡自然村的盖章。颁证的土地亩数没有得到任何有效的批准文件。
    就这种情况下,福安政府竟然可以为侵占土地单位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唯一可以成为他们颁证理由的是一份1977年的一份“契约”  


       


    “伟大”的契约  


    1977年,福安市水产局看上里凡村这块目前被侵占的土地,并想在这块土地上成立一个渔港指挥部,当时和村民约定要40亩的土地支持成立渔港指挥部,并给农民承诺:以后渔港指挥部需要用人就用里凡村的农民。于是,渔港指挥部就拟订了一份契约给当时的三个大队长和小队长签字,而三个队长全是文盲,不知契约里写的是什么内容,于是都签了字(我手上有三个队长的陈述笔录)。一年之后,渔港指挥部倒闭了,因为一开始农民并没有收到渔港指挥部任何土地补偿费,倒闭后,农民只能重新耕作起这块土地。这份契约没有买方签字、没有通过政府的确认,协议订立中的地名从77年到被侵占时止都是我村村民在使用,被占用的地名协议中并没有提及,而且这份协议里面订立的山地从始至终没有被用过,也没有履行过、没有支付给土地所有者任何费用,就这样的一份大家都弃而不顾“契约”,竟然成为整个福建的政府与这家企业勾结侵害农民的依据。  


       


    荒谬的判决书  


    在中国的古话里都说告官难如打虎。这期间的艰辛在此姑且不谈,在此就谈笨案件诉诸法律后的判决。  


    本案起诉到法院18个月后,一审法院作出判决。  


    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中,对于认定颁发的240多亩土地的证据不足,但又极其牵强附会的认定167亩农民集体的土地属于国有。结果撤销了福安政府的土地使用证。我村认为判决结果是正确的,对于认定的自身存在自相矛盾。遂向福建省高级人们法院上诉。福建省高级人们法院的判决维持原判,但认定更是让人啼笑皆非。高级法院称:虽然颁证审批面积缺失,但是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目的规定,争议的土地属于国有。另外,把我村的土地多认定一个仓库的面积给下岐村委,并称下岐村委的土地也是属于国家所有。  


       


    法官手中的法律只是助纣违法的工具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目的规定。该第二款规定是:《六十条》公布时起至一九八二年五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所有:  


    第1目、签订过土地转移等有关协议的;  


    ……………………  


    关于款与目的关系:款是目的前提条件。“签订过土地转移等有关协议的;”必须符合款的规定,而时间必须在“《六十条》公布时起至一九八二年五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止”对接。且必须是已经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方才属于国家所有.否则就不属于国家所有.  


    本案77年“征用”我村的土地,但是,立“契约”之后,水产局并没有支付征地补偿款,渔港指挥部只是临时机构,不到两年就消失了,也没有占用、使用过本村的土地,亦不存在该款所规定的“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情形。该条款是第一目的前提,但被一、二审忽略、疏漏,只抓第一目与那两份无效的契约来认定167.58亩土地为“国家所有”,明显错误。  


    另外,《土地登记规则》第二十五条就明确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他项权利及土地的主要用途发生变更的,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及他项权利拥有者,必须及时申请变更登记。不经变更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及他项权利的转移,属于非法转让,不具有法律效力。”  


    类似法规很多,在此我就不一一列出了。  


    我认为,作为法官,代表的是法律的尊严,岂能用自己的权力来亵渎法律的威严?  


    不要说这是不合法的协议,就算是一份双方出于真实意愿签订的协议,也未必都是有效的。比如,某市民和警察订一份协议,内容是这个市民很担心自己的人身安全受到侵害,于是和警察约定:“如果我遇上危险时,你立刻出现在我身边保护我,我一年给你30万。”这时双方都出于真实意愿签字了。那么这份协议就有效吗?显然无效。保护市民是警察的责任,任何协议的约定都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证据的表面固然重要,但证据背后所反映的客观事实更为重要。  


       


    重新申请福安政府确认土地权属  


    《宪法》、《土地法》明确规定,农村的土地除了法律规定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福安政府为为丛贸公司颁证的土地权属是来自于我村77年的契约。既然土地使用证被撤销,那么这块土地依法归还我村农民集体所有。2009年10月,我曾到国土资源部反映案件情况,接访人员看了资料后告诉我,证件已经撤销了,你认为面积不清,政府又没有重新确认土地权属,那么你就向政府申请丈量、登记,政府会依法作出确认、登记。我从北京回福安后,就写了一份申请书,要求丈量,并依据判决结果,请求重新确认土地权属。之后,福安国土局作出批复是要我村自己去请有资质的单位测量。对于违法部分,国土局认为应该由法院受理,因为农村的土地本来就是农民所有,法院的判决书也已经确认了77年协议的真实性。这是属于侵权之诉。并告诉我,证件撤销后,福安政府在2008年又再次为丛贸公司颁发了该宗土地使用证,(但面积是191亩)。在福安国土局批复之前,我已向福安法院提起侵权之诉两次,宁德中院上诉两次,都被驳回,称要政府重新颁证。那么,这是法院的权力大,还是福安政府的水平问题?或者是法院与政府联合起来吃定农民呢?  


       


    无休止的起诉  


    对于福安国土局的意见书,我村认为违背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目前正向上级部门提出复议。  


    福安政府重新颁证部分,本村已于 2010年1月5日 向福安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是否受理,现在还不得而知,因为,玩弄弱者是一些执法机关某些小职权人物的惯性。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要以方便群众为目的。而几年的诉讼过程,我发觉那些手上有一官半职的个别人员总喜欢与弱势的群众捉迷藏为目的,马拉松长跑为手段,以此达到某些私欲的目的。  


    农民是弱势,竟然弱到连法律都保护不了的地步。悲哀!  


       


    判决结果与认定产生矛盾所造成的后果  


    一份完整的判决书应该根据整个案件的审查后所认定的事实才做出判决结果。  


    而本案的判决结果撤销了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认定中又认定167亩土地属于国有。就因为这个自相矛盾的判决给原被告双方带来无休止的诉争。如果法院认为240多亩中,167亩土地手续合法,证据充足,权属清楚,那么就直接判决撤销,并判决被告对167亩土地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这也是一种解决争议的判决结果。但,这167亩土地明显没有任何合法手续,在认定中,法院也明确认定证据不足,事实不清,那么就不存在属于国有的认定。另外,我村的起诉请求是撤销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本人认为法院应该审查颁证行为是否合法?如果合法就驳回原告的起诉,如果违法就撤销被告的行为。就因为法院的模棱两可判决导致被告依据法院认定国有的部分,于2008年8月,又再次为丛贸公司颁发167亩的土地使用证的行为。
    而我村对这个判决的认定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及有关部门申诉、反映情况,得到的回复是:结果已经撤销了,说明政府的行为是违法的,我们也胜诉了,应该另行确认土地权属,而不存在判决错误。因此不立案再审。  


    我咨询了许多资深的法律界人士,他们也认为,一份判决书执行的是结果,不是过程,但,对于已生效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在后案中可以直接予以认定。  


    本人认为法院是给人们依据事实与法律说理的地方,当事人的矛盾与争议诉诸法律,就是为了让法院来解决问题。而本案就因为法院偏袒企业与政府,作出了互相矛盾的判决,导致我村经过几年的依法维权得到的判决书竟然是一张废纸的结果。问题不但没有得到解决,既浪费国家的诉讼成本,更使原被告双方的诉争在法律上无休止的循环,法律也由此在人们心中失去严肃性,法院也在人们的心中失去威严。  


       


    皮去毛安附?  


    皮之不存,毛将安附?皮没有了,毛长在哪里?  


    福安政府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能将农民集体的土地说成国有,并给违法者以合法的保护伞。而作为中级法院,乃至福建省高级法院的法官,可以抛开一切适用本案的法律视而不见,挑拣一条看似是而非的法律来曲解它的本意,以此达到助纣为虐的目的,这说明了什么呢?政府和法院无非在塑造一个鲜血淋漓的执法形象,让人看了望而生畏,让人对我们国家的制度感到寒心,让法律的尊严一败涂地。这个没皮没毛、鲜血淋漓的形象到底有多长的生命力呢?这种满身血迹的执政产物还能继续繁衍下去吗?多么残忍的一幕啊。本人不希望类似的悲剧再次重演!本案还在处理过程中…………  


       

  • 两律师向山西省政府及人大常委出具法律意见书

      


    要求保障受害人诉权、启动人大质询程序  


       


     2010年3月24日   


       


    山西省新闻办就“疫苗事件”召开十分钟的新闻发布会后,北京律师李方平及杨学林为山西省政府及人大常委会出具了一份“法律意见书”。两位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两机关在处理“山西疫苗事件”中应保障受害人诉权、立即刑事立案侦查、限制相关责任人出境、启动人大质询程序。24日下午,法律意见书已通过特快专递寄往山西省人民政府及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李方平律师表示,“山西疫苗事件”暴露出来的问题很多,但最严重的是法律规则缺失。在事件初露端倪时,如果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要求立案,如果公安机关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要求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就不会引起这么严重的后果。亡羊补牢,时犹未晚。当前,除了要做好保障诉权和刑事立案侦查工作外,及时限制相关责任人出境和启动人大质询程序是非常必要和紧迫的,这样才利于避免事态扩大,利于公众了解真相。  


       


    对于这份“公民法律意见书”的起草过程,两位律师表示难度并不大,他们只是运用了自己的专业能力去做一个公民的应尽责任。   


       


    新闻联络人联系方式:  


       


    李方平 北京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13901360413  


       


    杨学林 北京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13901241513

  • 湖南退伍军人腾兴球被判刑三年半 家人向外

    湖南省益阳市战友,因多次带领大量战友到北京及省市维权,要求享受同等转业待遇,在政府的多次威逼利诱的情况下,毫不计较个人利益,与相关政府部门据理务争,一力维护志愿兵群众的总体利益,为此惹怒了个别政府要员及维稳领导,于 2008年2月22日 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2008年3月14日 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腾兴球战友仍然带领战友维权,致使个别领导恼羞成怒,于 2009年4月23日 ,因涉嫌组织多个省的战友准备在 4月27日 进京上访时,再次被刑事拘留,并于 5月13日 被逮捕。 2009年12月16日 一审判处3年6个月有期徒刑。


       


    由于长期关押,现腾兴球战友的身体健康和精神状态都很差,家庭经济状况更糟,为了请律师和找关系,家庭已欠下了很多债务。现在二审开审在即,湖南各地州市战友和部分省的战友已在为他的家庭捐款,并准备在适当的时候一起到北京进行声援,要求无罪释放腾兴球战友。


       


    湖南省军转失业志愿兵代表


       


    2009年3月


       


    附滕兴球的申诉书:


       


    尊敬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我叫滕兴球,男, 1958年8月15日 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高中文化,中共党员,1987年转业到益阳市供销社工作,现住益阳赫山区大桃路文化巷10号。 2009年4月23日 ,赫山区公安局冠以冲击国家机关罪被刑事拘留。 5月15日 被逮捕。 12月16日 赫山区人民法院下达了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书),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为由,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现羁押于益阳市第一看守所。


       


    申诉请求:


       


    在澄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依法依规,除去人为的和行政的干扰,依法撤销(2009)赫刑初字第509号的错误刑事判决,给予无罪释放,还我人身自由。


       


    本人的基本情况及家庭现状:


       


    我于1976年入伍,1979年参加对越自卫还击战补训团。1987年转业到益阳市供销社工作。1989年被调离供销社机关,调到供销社经济开发公司工作,于1992年下岗失业至现在。


       


    在部队,我把人生最宝贵的青春年华无怨无悔的献给祖国的国防建设,在枪林弹雨中身先士卒,出生入死,从未考虑个人的得失。因此,每年都被评为优秀党员(荣誉证书至今仍保存完好)。先后出席过益阳军分区和湖南省军区党代会,被广州军区评为先进工作者,出席过广州军区先进工作者讲用团,荣立三等功两次。


       


    转业后,我仍然保持着高昂的工作热情,1987年被全国总工会评为守法的优秀会员(证书至今还保存在家里)。1987年、1988年连续两年被益阳市供销社评为优秀共产党员和先进工作者。


       


    以上事实完全可以证明:我对祖国的热爱、对党的热爱是一贯的,是无比执着的。


       


    在改革的浪潮中,我因为不会趋炎附势、阿谀奉承,成为了牺牲品。1992年下了岗,转业成为了失业。从此没有了固定的经济收入,生存无保障,一时间家庭生活跌入到了极度贫困之中,也正是在这种困境中,前妻执意与我离了婚,让我饱尝了妻离子散的痛楚。这种痛苦和沉重的精神压力是常人难以承受的。为了生存,我只好外出打工。但由于年岁偏大,无法找到工作,曾一度留落街头,风餐露宿,靠捡破烂过日子。在万般无奈之下,我找到同部队同生共死的老战友东借西讨,好不容易才凑到一点钱勉强做点小本生意,但要维持一家人的生活谈何容易,不仅要供养80多岁的瘫痪母亲,还要供养女儿和儿子读书。母亲患有多种疾病,常年吃药。妻子王丽患有肾结石、心脏病,也需常年吃药。我本人身体更差,患有椎间盘突出、脑血栓、类风湿关节炎、鼻癌,肺结核等病,在被关押的这10个多月时间里,时常鼻子流血。肚子拉血、吐血等。为了维持一家人的基本生活和儿女们的学费,到目前,我已欠下了高达10多万元的债务。这个数目对我来说简直就是个天文数字。我现在身体一天比一天差,但却没有钱治疗,只能是硬扛着,因为首先考虑的是家人吃饭的问题,但不管如何节俭,还是经常吃了上顿没下顿,谁能想像得到这就是曾经最可爱的军人、30多年的老党员、转业军人的家庭呢?


       


    像我这样为党的事业,为国防建设打拼了大半辈子、为国家作出过卓越贡献的转业军人,就不应该受到国家政策的呵护吗?在受到不公正待遇的情况下就不能逐级向有关部门反映吗?


       


    事实和理由:


       


    1992年下岗后,由于政策落实不到位,以致社保、医保、失业保险等一些基本待遇无法得到保障,造成申诉人无力养家糊口。为此,在单位领导的许可下,我曾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但始终是石沉大海,问题没有得到任何解决。


       


    2008年10月至12月期间,益阳退役志愿兵在自发的情况下,于 2008年10月8日 前往益阳市劳动局进行上访,于 2008年12月10日 与其他地区的退役志愿兵前往湖南省委上访,申诉人仅作为推荐的志愿兵代表参与了接访,问题不仅未得到解决,相反被冠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名予以打击。由于申诉人向公安的个别办案人员发泄了自己的怨气、牢骚和不满,殊不知遭到牢狱之灾,被当作首要分子处以羁押和处罚。一审判决无视客观事实和申诉人的辩解,认定申诉人为首要分子,判处申诉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对此,申诉人表示不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予以无罪释放。主要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书里面漏洞百出,难以自圆其说。


       


    在判决书中这样一段话:“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 2008年2月22日 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这说明定罪性质应在 2008年2月22日前 就已基本确定,这里就出现了两个发人深省的问题:第一、判决书中在后面所罗列的定罪事实的时间都在初次定罪定时间之后,难道公安部门有未卜先知的功能吗?第二、在 2009年8月13日 ,赫山区人民检察院第一份起诉书指控本人的定罪性质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这说明在 2009年5月13日 人民法院开具的逮捕证的定罪性质应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而并非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后因证据不足而致使第一份起诉撤回。按理说这时侯就应该无罪释放本人,也就是说 2009年5月13日 的逮捕是一种错误,游戏本应到此结束,然而有个别人并不甘心,于是便另定一条罪名,这里面很明显的存在个人或是行政干予的痕迹,因为法律应该是神圣而严肃的,罪名怎么可以换来换去呢?


       


    二、一审判决证据不足,有强加罪名的地方。


       


    一审判决认为:“集访志愿兵进入益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楼办公大厅是该局安排的属实,但在接受该局领导接访后,继续占据该大厅10多小时,是一种强行占据行为。”本人认为:既属安排,就并非占据。该局之所以安排进入办公大厅,是因为该局觉得我们的诉求有充分的理由,愿意协商解决问题。但在接访过程中,由于该局个别领导考虑到解决问题的所需资金等问题,最终对于志愿兵所提合理诉求只是一味的推委,没有解决任何问题。因此,接访只是变成了一种形式而己,本来按政策完全可以得到解决的问题却未能解决,在此情况下,志愿兵的失望是很自然的。因此,继续“占据”也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志愿兵期望能在等待的过程中得到一个满意的回复。要说追究继续“占据”的责任,应该由接访领导负全部责任。如果在接该过程中,接访领导能够严格依据政策给志愿兵予以合情合理的答复,那么集访志愿兵绝不会继续“占据”。因此,应该追究个别接访领导的不作为的责任,如果法律是公正的,就应该维护弱者(志愿兵)的合法权益,就不应该追究志愿兵的任何责任,更不应该追究本人的责任。


       


    在一审判决书中有这样一句话:“被告人滕兴球以转业志愿兵应享受军转干部的身份和待遇为由……”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 2008年12月10日 到省委上访所递的报告中,并没有要求享受军转干部的身份,只是要求参照军转干部的解困标准给予生活解困,我们的这一要求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提出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六十一条中规定:“接收转业军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活福利待遇、教育、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待。”。在这一条文中,并没有把军转志愿兵与军转干部分开,而是统称为转业军人,既然是这样,我们转业志愿兵为什么不能享受转业军人的同等生活待遇?本来我们并不需要到省里上访就可解决问题,因为地方政府应该严格按国家相关法律及政策,妥善解决好我们的生活困难问题。因此,我们到省委上访是被逼的。如果要追究责任,就应该追究地方政府领导失职的责任,不应该追究我们的责任。如果法院认为失业志愿兵属于弱势群体,属于弱者,非得要追究志愿兵的责任的话,那么,不管如何追究,怎么也够不上负刑事责任。因为在判决书中也多次提到,在全省各地州市200名军转志愿兵集访省委大门外是由一名常德志愿兵整队,而且还宣布过纪律:不准喧闹、不准起哄、不准到处乱跑而影响到交通,必须依法依规且保持清洁卫生。由此可见当时集访志愿兵是秋毫无犯,秩序井然。要说堵塞通道和致使省委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纯属无稽之谈,因为志愿兵集合地点距省委大院的大门还有一定的距离,且紧靠在人行道玉兰树下面,怎么会影响到大院内省委的正常工作和通道呢?倒是接访人员太多,不注意影响,到处乱窜,再就是长沙市出动警察过多(近600名),这样一来,交通或多或少也受到了一定的影响,但并不至于堵塞。而且在此次上访过程中,省委省政府也应该有一定的责任,他们平时口口声声喊着“执政为民,为民办实事”,但当我们老百姓有需要解决的问题找到省委省政府,他们却是不理不睬,这也叫“勤政爱民”吗?法律为什么在权力面前会受到扭曲?为什么政府的过错、接访人员的过错、警察的过错一股脑都要由志愿兵来承担呢?这公平吗?


       


    根据以上证明,判决书中所列的两次事件,均不应由志愿兵负责,因此,更不应该由本人对两次事件负任何刑事责任。


       


    三、一审判决的量刑没有按照法律条文办事。


       


    在一审判决中,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第六条证明:“湖南省司法厅保卫科的情况说明,证明 2008年12月10日上午 ,200名上访人员聚集在湖南省委大门右侧,对湖南省司法厅北门进出交通造成影响,直到10点多钟,上访人员被长沙市公安局特警支队强行带离现场,对省委和省司法厅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了不好影响。”很显然,这段语言是通过特别加工和加重过,但我们姑且相信它的真实性,但在这一证明材料中所说的,也仅仅是对交通造成“影响”和对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了“不好影响”而己,事实上我们志愿兵集访的地点是在进省委大门的右侧接待室门口的人行道玉兰树下面,省司法厅是在进省委的左侧,我们志愿兵没有一个人到省司法厅门口去。而距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定罪标准“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损失”还相差甚远,因此,本人认为一审判决并没有按照事实求是的原则,给我的罪名是人为强加的。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摆实事、讲道理是法律的基本要素,有理可以走遍天下,我相信总有一天,法律一定能够站在公正的立场上,还我清白,还我一颗爱党爱国的赤子之心。因此,敬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能够维护法律尊严、为本人主持公道,不胜感谢!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滕兴球


       


                          2010年3月

  • [图文]肖青山在东莞第二法院抗议

    2009年1月9日,东莞厦边村委会抢动我办公室一案,东莞第二法院拖案不办,上访无果,我今天在第二法院进行抗议。


    肖青山


    2010、3、22


     

  • 浙江失地农民上访遭审判

    2010年3月19日上午8时30分,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公开审判太平街道山下金村失地农民周更明,男,62岁、林贤青,男,55岁、金正明,男40岁,法庭上检察官指控他们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1、周更明以土地审批不合格为由,纠结4、50十名老年人,以挂横幅(坚决拥护十七届三中全会),泥土、砂石堵路口,墙外倒粪便,烧千张(迷信品)等方式阻挠温岭市城建指挥部的房屋销售。2、由周更明起意多次组织4、5十名老年人到本市人民政府门口以静坐方式,影响市政府大门人员进出,对进出人员进行漫骂。


    3、4月20日一次上访,上访老年人坐在市政府餐厅里唱歌起哄,导致市政府机关餐厅当日中午无法正常营业,就餐人员大减,造成饭菜损失3千余元。  


    法庭上,以上罪行,审判长问周更明认不认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周更明说“不认”。这样法庭上就开始辩论。  


    1、周更明承认:管住违法违规用地所建的房产等候违法违规问题解决后再销售,是他起意。因为该用地(33.5亩)是温岭城市规划局把该村耕地作非耕地报批。报批时以道路拓宽为名,批下后搞房地产开发,是严重的违法违规用地。村民认为,违法违规用地不可按征地价每亩4.5万元人民币给付,理应按温岭当时的市场价,每亩500-600万元人民币结付。按征地价结付,已经给山下金村2800多失地农民集体造成1亿6千多万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  


    2、关于管屋的问题,周更明说村民是白天在管屋,夜里是没有村民管屋,烧千张(迷信用的纸钱)的事,我是信基督教30多年的老信徒,根本不会主张和参与这些烧千张的封建迷信活动。  


    3、关于墙外倒粪便的事,周更明说村民天天坐在那里管屋,不可能管屋村民自己把粪便倒在这地方,让自己难受。相反,是管屋村民自己动手冲刷粪便打扫干净。所以,倒粪便在墙外这件事,不是管房的村民所为。  


    4、关于挂横幅的事,周更明说横幅内容是“坚决拥护十七届三中全会”、“坚决反对违法违规用地”、“坚决维护失地农民合法权益”,是宣传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不能说成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  


    5、关于泥土沙石堵路口事,周更明认为这是村民为了阻止违法违规所建房产等问题解决后再销售所采取的正当行为,是在维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是属于征用土地纠纷问题,不应该错误的定性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6、2008年12月开始,关于4、5十名上访村民多次去温岭市政府上访的问题,周更明承认是他起意,并指出上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关键是上访村民所反映的民生问题是不是实际存在,上访村民多次去市政府上访,保安都拉了禁界线不让村民上楼,市政府领导又不下来听听上访村民的呼声,村民只好站在坐在门口,难免有人会说骂人的话。有一次,村民是进到市政府餐厅坐在里面影响了就餐,但责任不在上访村民,是市政府领导不下楼接访而导致。  


    辩论结束后,法庭上审判长再次问周更明认不认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因为事情是你起意的。周更明坚决不认罪。周更明说,1、我起意管住违法违规用地所建的房产,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2条之规定,是在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是明显的征地纠纷问题,不能错误的定性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2、我起意村民去市政府上访,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村民有正常的民生问题要反映(因市信访局不解决),只好向市政府领导反映。上访村民进到餐厅、坐在市政府大楼门口,或骂人,是政府领导不接访导致的,责任不在上访村民。  


    时间僵持在半小时之久,法庭宣布退庭,择日再判。目前,还未宣判之前,周更明希望全国广大公民及法律专业人士给予大力的支持!  

  • 北京张振新:也谈上访

        弱者受伤害不去法院,不通过法律讨公道,到信访接待处登记,中国特色。国法执行机构法院,检察院,公安局也有信访处,各上访处人之多,场面之壮观不到现场难以想象。  


        上访是什么?是弱者受伤的哭诉,是孩子痛苦在长辈面前的哭声,是没办法的哭啼,是求救的信号,是  


    十年多上访我接触了几万上访人,有许多怪现象与大家讨论,有理讨不到公道是普遍现象,上访被拘留,劳教,判刑,打伤是上访人的家常便饭。上访有什麽用?答;精神安慰。有病到医院,看好看不好无怨无悔。不到医院良心不安,明知不到医院是死,到医院也活不了,还送医院的人占人口百分之九十以上。只要上访一个月就知上访处是什么机构,什么结局,尽管如此上访一年,两年,十年,二十年还上访。有许多人问我为甚麽,上了几十年访不知为甚麽没解决,所以一天不落的上访。象吸毒一样只要沾上戒掉太难了。上几年几十年访不知为甚麽没解决,不知为甚麽解决,是普遍存在的问题。上访人一天跑四五个上访处不新鲜,跑七八个上访处的也有,跑了十多年问题还没解决,还继续跑,日复一日,月复一月,年复一年,跑上访处跑,跑,跑。  


    上访人有理讨不到公道是个别现象还是普遍现象?是有理说不清吗?是没理吗?是找不到说理的地方吗?一天跑七八个上访处,跑了几年,十几年,几十年没找到地方,有信的吗?几十年没说明一件事,可信吗?没理,无理取闹了几十年,诬陷他人了几十年,现在还继续,谁信?世界上有谁能容忍诬陷几十年?  


    其实解释上访现象很简单,它象窗纸一样,但谁也不愿将它戳穿,在这个问题上用难得糊涂我认为很合适。一个哑巴被打伤,指指伤口,再指指打他的人,我想谁也知道怎么回事。那麽多上访人表达能力不会不如哑巴吧?业余的能听懂难道专业的不如业余的?在这个问题上有几种解答想与大家分享。一权力,二权利,三全力,四劝离,五权理—–  


    上访处有没有解决问题的权力,受害人有没有享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怎样享受有没有渠道,是口头空许如同水中捞月,画饼充饥,还是受害人不利用法律保护自己?  


    人世间自古就有一条真理;人不为己天诛地灭。帮有权有势的还是帮没权受迫害的,凡是受迫害的都是弱者,帮谁对我有好处帮谁对我有害处,是摆在每个人面前最现实的事,为帮他人讨公道丢官的,倒霉的也有,前车之‘涧’不得不考虑,怎样保护上访处工作人员应有相应的法律措施。要有具体的解决方案,巧媳妇没米也做不出可口饭来。  


    利用手中权力全力帮助弱者摆脱痛苦,还是利用手中权力借机捞取好处既是良心账又是经济账。  


    对上访人的哭诉是同情,是救助,是劝其离开还是劝欺压人的人远离犯罪,是人品,是正义与邪恶的标准。  


    理是公正的还是随权摇摆是人类存在最现实的问题,理是王说的,几千年来有权就有理,有权就有利,权与理利有剪不断关系。理只要是公正的,法只要是公平的,执法只要不偏离,社会只要正义,我认为解决上访不是件难事,通过上访讨公道也不是难事。  


    人都有私心,但要有度,不能没休止。公事公办还是公事私办,依法办事还是以私代法是核心。偏离正义早晚会报应的。  


    还说哑巴被打的事,指指自己伤口,再指指打他的人,如果他的亲人能不管吗?如果他的仇人看到他还会告状不打断她的胳膊吗?其实什么事也与亲人仇人有关,亲人可以互捐器官,没听过给仇人捐器官的。亲人听说你被打或有人欺负你一定为你报仇出气。仇人听说你被打或受气一定高兴,你到亲人哪里求援一定帮你,到仇人那里不打你算便宜你准不帮你。谁也看过战争题材的电影电视,解放一座城市先到监狱去将亲人救出,把仇人关进去。  


    我不想多说了正义与邪恶是立场与角度的关系,立场与角度不同正义与邪恶相反,利益与亲情也会使人观点改变。  


    阳光普照大地它将温暖无私的送给人间中国与美国不可能同时享受———-  


    张振新                    电话86964359            2010-3   






       

  • 胡锦涛题词下的诈骗——揭开山东龙鼎公司的面

    2001年3月19日,受龙鼎公司诈骗的交易商盼来开庭。据龙鼎的宣传材料所写地址,应属日照市东港区法院管辖的本案,龙鼎方面却提出了“管辖异议”,法庭宣布“不能开庭”。


    “不能开庭”的此时,胡锦涛为龙鼎题词、省长助龙瞩鼎炒作、财政部与高官儿子参股龙鼎的阴风,让前来开庭的交易商不寒而栗。


    此时,200余亩工业用地、农发行2亿元巨额贷款,不是支持生产经营粮食、不是搞工业,是让龙鼎公司搞房地产的事实,更令前来的开发商感受着寒气逼人的气息!


    龙鼎公司宣册扉页胡锦涛题辞“高瞻远瞩”四字,在前来的交易商看来,是“杀人越货”,字字浸透了血腥!


     


    龙鼎公司的诈骗事实


    一、违反电子交易原则,把“现货交易”变成赌局


    从《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的规定可见,电子交易是“现货领域的大宗商品”交易,以货物交收为目的。这一商业活动中,对电子交易公司的职责有明确界定:管理、监督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结算和交货过程;具有风险防范的措施,并确保措施的实现;监督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合同的履行,并有措施保证履约。


    龙鼎公司的这个电子交易盘,并不是给远期现货交易服务,而是买空卖空,电子交易完全变成期货炒作。我们从ZJS0911不能交收的公告作分析来说明。


    公告称:经公司确认,持有合约ZJS0911的卖方已无履约能力……由卖方向买方支付20%的违约金。当然,合约随之作废。


    电子交易必须保证有货可卖才能进入市场,没有履约能力的卖货方只能是来赌博套利而不是卖货的。若部分交易商这样,不能说明龙鼎这个电子交易平台只搞虚拟炒作,可是该公司宣布的是全部这个合约的交易商都没履约能力,这就足以说明该公司是借电子交易平台的名义搞“赌博平台”、“非法集资平台”了。


    二,既做交易盘又当庄家,单方面撕毁合同,骗取交易商数亿资金


    龙鼎公司以一句“卖方无履约能力”,就把所有交易合约否定,他说如何就如何了。


    龙鼎公司把ZJS0911价格恶意打压到仅是市场价格一半的情况下,只让“违约方赔偿20%违约金”的做法,从该公司的交易规则还是相关法规看,都是没有根据的强权行为,买方交易商的几亿元资金就这样被掠夺去。ZJ1003到交收时也基本如此,几亿资金又被掠夺。


    交易商违约的情况下,龙鼎的交易规则明确说明了由“保证金”来付。这保证金应说就在该公司掌控中。在保证金早就达到70%的情况下,只赔付守约方20%,另外的50%哪里去了?显然,这所谓的卖方交易商没有,龙鼎这个交易平台用虚拟资金下单,以此达到欺骗交易商的目的。其做法,达到了非法融资的目的,套取了交易商亿万资金。


    三,为实施诈骗设下陷阱


    该公司为了实施诈骗,早就处心积虑地设下重重陷阱。其宣传材料上注明的公司地址在“东港区”,而不让交易商见到的营业执照上的地址是“开发区”。交易商向东港区属地法院提起的诉讼,直到起诉人走进庭审的法庭,龙鼎公司才提起属地异议,致使案子进入不了实体审理。


    我们再细读其有关文件,交易商的资格界定与该公司实际吸收的交易商也是相去甚远,这个陷阱的恶毒也是显而易见的。


    四,让人触目惊心的更大诈骗


    龙鼎公司一个注册资本仅0.1亿元的电子交易公司,投资3.6亿的二期工程正在建设中。注册资本金仅一千万元的该公司,属于金融系列高风险行业,其基础建设投资最多不能超过资本金,为何搞这么大的建设?其二期工程占200余亩、占地为工业用地,在农发行货款2亿元之巨。以国家政策,农发行的钱必须用来搞粮食项目;以用地政策,便宜的工业用地用来搞工业生产建设。可是,该公司拿粮食项目的钱与工业用地搞的是房地产开发!


    成功实施诈骗的幕后


    这样明目张胆的诈骗,不是没引起各方面的注意。受骗最重的大蒜之乡金乡县,县公安局很早就发现了这一诈骗行为,组织警力展开了调查。金乡公安局在当地调查清楚后,到龙鼎公司总部所在地日照市调查时,阻力重重,致使这个案子搁置。


    早在2009年8月31日,《山东省经济导报》就以《疯狂的大蒜 数亿资金对决电子交易盘》对龙鼎盘的违法行为作了报道。报道称,在2009年大蒜出现特大牛市的背景下,大蒜电子盘对峙大半年之后 “持有合约ZJS0911订货的卖方交易商已无履约能力”。很多网站发了题为《梦断大蒜赌局龙鼎电子商务是“馅饼”还是“陷阱”?》的报道。有关龙鼎公司设骗局的信息在网上边篇累牍。但是,在舆论面前,龙鼎骗局继续,致使2010年3月份的大蒜合约再度上演911。


    在龙鼎的骗局被广大交易商认识到,其“庞氏骗局”式的资金链就要断时,农发行的资金注入到非粮食行业的这个公司中,政府的廉价土地也流进这公司中。


    龙鼎公司在四处喊打中威风不减,一直对外宣传筹划“创业版”股票上市的计划。这不知道是争取海外发股,还是国内发股。


    日照龙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山东一品”更是神秘。其企业网站显示,“山东一品农产集团”作为一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参股的大型民营股份制企业集团。


    社会上疯传——


    这是因为一个李副省长是龙鼎老总的同学所然;


    这是因为前政协主席李瑞环之子李振智是龙鼎的股东;


    这是因为伟大的胡锦涛能给这骗子公司题词就能为其摆平事非。


    无论如何,日照市政权百般呵护龙鼎公司这个骗子公司是非常明确的。当前,在市政府的努力下,日照的几大公司参股龙鼎公司,对该公司进行重组。这为骗子解脱、为骗子洗白的做法让人不解。


     


    结束语


    国家元首助骗子炒大蒜?省长助骗子炒大蒜?财政部参股?高官儿子参股?这些传得沸沸扬扬的传言难辨真伪。但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是,骗子继续辉煌,受害的蒜农交易商有理难讨公道!


    这样的事实,在大中国,在大喊依法治国的中国,在大叫和谐的中国,在让人夷非所思的中国!


    违法之举如此猖行,这是中国人的悲哀,是世界文明的悲哀!


    何仁(李向阳)


    2010-3-19

  • 要求狠煞“夺地毁田”——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

    中共中央国务院各部委领导、各新闻媒体:


     


    您好!


     


    为了我们的民族千秋万代良好的生存!


     


    现把黄岩“经济开发区”主任蔡礼明、“国土局”局长钟滨等,以搞开发为名,借政府之力,由澄江街道书记池建平、主任季兆国挂帅,澄江土管所徐春国直接操作制造被征地村要求开发的假证,利用村书记、村委会主任,到村民代表家中讲:讨回村留地为借口,用空白纸签字,造假用地报批手续不可缺少的要件(黄岩各被征地村都如此)。他们便能顺理成章,轻而易举得到批文。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土字B[2009]—0047号和浙土字A[2009]—0298号。但呈报材料砍掉《基本农田》,涉地面积86.5076公顷,澄江四个村最多总共是53.4617公顷,全是《基本农田》和桔园地,桔园是老祖宗留下的“闻名中外”的《黄岩蜜桔》主产园区,是不可多得的自然形成,PH值恰当好处的微碱性淀积土壤,能产出风味独特的优质蜜桔,而且历史悠久,是区域性名果木种植园区应列入重点保护,它的性质程度超越《基本农田》!蔡礼明、钟滨为何要借开发把它毁掉,良心何在!其它是否属《基本农田》,《土地法》34条和《土地承包法》9、10条都明确规定,无可争议,难道他们却要否认。


     


    用造假骗取批文后,去年11月黄岩相继贴出3、4两号公告,为此,被征地农民当即找蔡礼明、钟滨、徐春国等质询,他们众口一词,农村的土地是集体所有,只要村“两委”同意、村民代表签字认可就没有违法征地了,把唆使徐春国造假变成依法,以此逃脱罪责,歪曲集体所有含义,顾名思义,集体是多个个体的汇聚,依据《土地法》第10条认定的集体经济组织(在黄岩基本差不多)是村管理下的生产小队,现在的组,村“两委”和村民代表那有权力处理广大土地承包者的承包权。我们也不会相信在我们这个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国家制定的法律怎能损害广大人民的权益!土地承包权益受《土地法》13、14条和《土地承包法》9、53、57条的保护,未经承包权人同意任何组织不得改变土地权属。可是蔡礼明的开发区、钟滨掌管的“国土局”,不顾国家、民族的前途和生存大计,反其道而行之。声称:即使告到北京,同样回到我们处理(黄岩国土局)的确如此。属地管理,只能使掌握权力者无作非为,胆大包大,伤害了丧失土地权益农民的心。这样腐败毁田更加肆无忌惮。真是受屈者告也白告,如飞蛾扑火自取灭亡。


     


    在钟滨的把持下,法律对被征地农民苍白无力(他就是县级政府所属掌管土地大员)他们一手遮天,夺地运动越演越烈,百姓愤恨难平,有人当着他们的面公开讲:如果你们定要夺地毁田,就拿锄头、钉耙到田头抗争到底,这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要是权益被侵,状告无门,只有舍身取义,以谢子孙。当时双方的敌对场面真是剑拔驽张,扫兴而终。话说澄江东江河、仙浦喻、江田、星江四个村现在要征收的田地,是罪犯蒋万民(原区长)、罪犯倪卫东(开发区)和利益团伙原澄江街道书记牟文林等在2002至2003年强征的近二千亩《基本农田》,当时被征地农民极力阻止非法动用《基本农田》,2004年6月牟文林组织黑恶人员2百多人,暴力对付被征地农民,强行毁掉《基本农田》500多亩,后蒋万民、倪卫东相继伏法,田地幸免劫难。那时的企业用地,纯粹是买地发财、腐败当权者从中取益,半数买田造房租赁,也有将厂、地获利出卖的,却害苦了世代种田为生的农民。现在蔡礼明的利益团伙,又要沿袭罪犯蒋万民、倪卫东的后尘,重新夺地以地生财。土地承包权人却毫不知情,也根本不能和他们面对面商讨的机会,这和旧社会的恶霸相差有几?为了自己的权益不被侵害,将依法据理力争,下面是关注、质询的要点:


     


    1、温家宝总理的国家18亿亩耕地保护红线,可能不包括台州及黄岩的耕地,所以蔡礼明的“开发区”在黄岩各地大面积建设用地勿须顾忌法律,无所谓《基本农田》,他会以“第二政府”的权力,指挥“国土局”钟滨局长唆使乡、镇及“街道”“国土所”造好用地数据,为开发区违法用地架桥铺路,拥有土地的承包权人奈何得了什么?


     


    2、《土地法》13、14条和《土地承包法》9、53、57条赋于土地承包权人维护自己的利益,现在的土地是征收,一旦成功、意味着权属的消失,土地承包者应不失自己合法的利益。村干部不是傻瓜,甘愿断送土地所有权,做千古罪人,属有悖常理。肯定是巨大利益和丧失权属捆绑在一起,无法抗拒。不管怎么样只要被征地农民拿起法律这个盾牌,无所畏惧!


     


    3、现在黄岩要征收的是否《基本农田》,《土地法》34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9、10条规定,不可置疑。不是由蔡礼明、钟滨他们来决定,早已登记入册,有据可查。他们要否定,得出示法律文件。


     




    4、去年黄岩的二个用地呈报材料:把《基本农田》虚报为耕地,还有比《基本农田》等级程度更高的桔园地,他们好像一概不知,为了夺地生财,只有违心去做,违不违法心知肚明,虚假足可乱真。“国土厅”也有人背着省府把耕地当作非耕地审批。中央有关文件规定一年内不能拆分用地报批手续,也超越《土地法》45条界定的审批权限,是腐败分子上下串通有意而为之。他们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日后追查寻找后路,把《基本农田》变为耕地又变为非耕地再除以2(分二次报批),就有了合法的文件来欺骗被征地农民,即使追查,各级共同分担罪责。


     


    5、黄岩2009年有四次征收土地公告,其中3、4二号就要征收农田86.5公顷,全年究竟要耗地多少,早在2002年间搞“工业园区”用掉田地几万亩,近几年用地面积同样惊人,难道黄岩没有超指标用地吗?


     


    为了切实保护耕地,以上提到的是当然存在着的尖锐问题:每一个基层地方政府,为了经济的发展,最好是把自己地方的土地统统变为金钱,食物从别县和别省运,如果别省也没有了,还有别国。地方官做着异想天开的梦,梦何时能醒,只有靠中央了。我们认为应当依据《土地法》78条用《刑法》342条和410条来对待,才能保护好耕地,否则就是一句空话。


     


                                台州市黄岩区被征地农民


     


                                         201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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