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公民来稿

  • [组图]烟台市企业退役军人维权通报

    烟台市企业退役军人维权通报
    昨天上午,烟台市企业军队转业志愿兵.维权积极分子曲善波.周荣.陈红宾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突然被街道办事处.街道派出所强行带到宾馆办班,限制人身自由.至今仍没有结束的迹象。
    现在,曲善波被关在烟台市文化局招待所.由向阳办事处两人.兴隆街派出所一名警察.向阳派出所一名警察负责看管。周荣.陈红宾两人被关在崆峒岛办班,由于今天两人电话停机无法接通,情况不明。
    希望全国战友关注.声援。希望各媒体发挥媒体网络的监督作用,为遭受不公待遇的退役军人主持公道。他们欢迎各媒体采访报道。(此信息根据曲善波电话整理)
    曲善波的电话号码:13854535217
     
     
    2010年4月25日

  • 公民维权说明书——如何投诉黑监狱侵犯公民人

    监狱是国家办的,黑监狱不是国家办的。监狱是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地方,黑监狱是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地方。看到不少公民关于黑监狱的控诉,但是很少看到公民成功投诉黑监狱的案例。我想可能是大家还熟悉应该如何投诉黑监狱的方法,现在介绍如下,希望遭遇黑监狱侵犯人身权利的公民,能依葫芦画瓢式的打击黑监狱。


    1、当公民遭遇黑监狱,本人或者其他公民一定要向110报警。


    报警应当注意以下问题:警察出警后,一定要记住出警警员的警号(最好用笔记录下来)。明确提出要求在警方的保护下,离开黑监狱,同时控告黑监狱的管理人员涉嫌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请求警察将黑监狱的管理人员带回警局调查处理。


    2、对于出警结果一定要追问。


    如果受害公民因为报警而暂时获得了自由,但是,这种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危险仍然没有彻底消除,那么,就必须追究具体管理人员的刑事责任,让这些黑监狱的具体管理人员受到刑事追究,这样才没有人愿意做犯罪的事情,而彻底失去黑监狱的执行者。


    3、对于警察坚持不提供出警结果,受害公民应当坚持不懈的对警察局提出行政诉讼,追究其渎职责任。


    如果你不追究警察怠于履行保障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的义务的法律责任,将没有谁会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黑监狱将为所欲为,并不受到法律追究。只有让警察履行了保障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的职责,黑监狱的具体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制裁,黑监狱才会彻底的消失。


    4、要通过法律的方式,确认黑监狱的主办方,并通过法律追究主办方的法律责任,并将追究的结果通过网络给予公布。


    黑监狱不是谁想办就办的。黑监狱背后常常有不法权力的参与或支持。因此,公民有必要通过法律的方式,坚持不懈的确认黑监狱的主办方,并通过法律的追究主办方的法律责任,并将追究的结果通过网络给予公布。只有从根源上铲除黑监狱,才能消除公民对黑监狱的恐惧,才能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才能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


     


    郑建伟律师 


    2010-4-25 


    联系电话:13101351043

  • 烟台宫照义:我的下岗失业之路

    我叫宫照义,1976年就业到烟台市收音机总厂第二分厂,1982年我被任命为二分厂生产调度。


     


    1984年,当时正在改革开放时期,领导让我承包了二分厂生产收音机壳及喇叭窗的车间,为了调动职工的工作热情,在一次生产任务完成后,经分厂领导同意,我给职工发放了奖金。当时的二分厂是独立核算的,这本来是合法的行为,但被当时的总厂的领导知道后,便找到我及二分厂的领导,认定这一行为是错误的(投机倒把),让我停职接受公安调查达半年之久,后经公安机关审查判定我的行为没有触犯法律,让我回单位解决。


       


    回单位后,领导告诉我,让我停职检查,回避调查,听后处理。就是这一听候处理,让我一直等候了20多年,没有发给我一分钱的生活费。这期间,我多次到总厂找领导讨要说法(找过五届领导),其中有:吴树山书记.纪永进厂长.黄学梦书记.李时林劳资科长.孙红卫厂长等,给我的答复都是等领导协调好后再给解决。


       


    1997年–1998年间,我再次到单位找领导讨要说法被告知单位破产,让我到接收单位(哈德曼.布朗仪表测器有限公司)去找。当我找到哈德曼.布朗仪表测器有限公司时,其工作人员告诉我,你的档案确实是在哈公司,但在交接时,没有你的名单,因此不承认我是哈公司的职工。带着这个问题,我多次到省.市.区有关部门上访,至今没有得到解决。


       


    我认为,职工和单位的劳动关系,应当以档案在不在为标准,即使现在实行劳动合同制,也应建立个人档案,哈德曼公司,如果没有接收我为其公司职工,就应把我的档案退回给原单位,或转交劳动就业服务公司,可哈公司没有这么做,应当视为公司默认我为其公司职工。二十多年来,公司扣着我的个人档案,既不支付生活费,又不承认其职工身份,对我来说,是有失公平公正的。


       


    现在,党中央一再强调公平.正义,共建和谐社会,大力的为贫困弱势公民创造生存条件,而我毕竟为二分厂付出了近十年的贡献又是组织安排.让我无辜焦心等待了二十余年,总不能让我一个望六十上数的老人,老无所养.病无所医吧?这难道就是我们党倡导的和谐社会吗?我强烈要求领导们给我们一个生存的权利吧!!!


     


    信访人:宫照义


    联系电话:05356066756.


    家庭地址:烟台市芝罘区建昌一巷25号.


    2010年4月

  • [图文]武汉市民晏由美等继续反映公安局长李国汉

     2010年4月23日 早上8点半,武汉市汉阳区被拆迁人晏由美、周家东、刘佳三人来到市公安局,告汉阳区公安局局长李国汉,以权力阻止法院开庭。开庭时先把三十个位置坐满警察,让原告旁听的一百多人不能进去,李国汉即是公安局长又是政法委书记处,政法委又管着法院,法院在群众一再要求下,还是不肯开有一百多个座位的大庭 。


       


    因为,此次被告李国汉是顶头上司,所以,法院现在把此案强行当成自动撤诉处理,民告官,立案难,官司还没有打群众就撤诉,法院真能胡编乱造,晏由美当庭要求换厅,法院怎么就不考虑,晏由美要求汉阳区法院开庭审汉阳区公安局的案应该回避怎么就不考虑,三十个位置,起码要公平,一边一半,被告是公安局长李国汉,警察坐十五个位置,给原告留十五个位置也还说得过去,强行不让原告的旁听进来,只让晏由美、周家东、刘佳三个以外代理人都不让进,这不是霸道是什么?


       


     今天晏由美等三个人要找局纪委,纪委说找局信访办,这是 4月15日 局长接待日没有见到局长,今天晏由美、周家东、刘佳再次来到武汉公安局找局纪委反映,一位姓夏的女同志接待。她听了晏等三个人的叙述后,说向上级汇报再给予答复。


     


     

  • 叶国强:政府淫威胜非典 戕害我家破人亡


    ——驳诽谤斥违法 邀党政持公道


    ——公民亟待党和政府明断是非请求信


    1):伴随党的改革开放政策蓬勃发展,祖国繁荣昌盛,人们精神物质生活水平不断的提高,然而兄弟阋墙的党内也同时循序渐进不惜百姓合法切身利益,甚至生命朋比为奸的画皮。附带唯利是图明哲保身一族,不转呈拒上报党中央,污吏给人民造成痛心疾首厄运境况真情,导致与党中央、关怀人民的胡总书记治国理政意斥音同的:“晦民、苛政发展观”茁壮蔓延,弱势黎民悲辛无助沦肌浃髓。即便如我叶氏系列奇冤,已震惊世界,并遭到国际社会严正斥责的罪恶昭彰,引起了党和政府过问,都被结党营私污吏与网罗各国家机关的亲信诽谤诬良为盗,真凶罪犯变功臣,罪孽冤魂错案普及全国,可谓罄竹难书!!!


     


    2):我已持续七年艰险依法遵规身家性命如风中之烛的维权,将我叶氏三家遭遇原地方党政内贪官勾结奸商与黑社会依权仗势,凶暴掠劫公民私有财产,依据国家宪法赋予公民合法权益及保障,尽责任和义务逐级告发,万余封信访诉求邮寄给党和政府司法部门。尽管亲身经历政府公然以身作则诬栽(罪证见宣武区政府04年平类A3599号)并授意司法部门亵渎国法逮捕坐牢,狱警酷虐摧残本就视力残疾人的身体,又通过国际社会多方帮救下,终于得到了最基本的生存保障,但是与法规条例保障相距甚远!故此:“解铃还须系铃人”我斗胆冒昧向党和政府诉说两个强烈宿愿,首先党和政府诸位领导能否反躬自问,倘若叶氏三家的无妄之灾换位到您们自身或眷属亲友,还会因敬党依法争取时局对人民梦幻的人权保障定为:“无理蛮缠的寻衅滋事,因政权机关无作为,依据国家宪法赋予允许公民批评监督政府权利,通过上网向党和政府倾诉冤屈,又是颠覆国家政权”屡屡被囚的罪犯吗?又还延续惯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监视居住阻禁维权吗?假设党和政府领导审慎起见,即可召开一次民众与党政部门人数相等,双方互有答辩,能够确保公民权的听证会,公判公断、我们恭顺裁定绝不食言。祈求中共领导还人民一个公道与清白,给人民创造控诉声讨污吏戕害百姓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的尊严吧!!!


     


    3):我一家三口原居住在本市宣武区天桥街道,于70年代自筹自建自住的三处私有房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刑终字第685号刑事裁定书予以确认事实为证,还可走访当年管片民警和邻居证明)出于照顾我眼疾和我妻重度智障,属持核发证件的双残家庭,又带一个在校读书孩儿的生活,早年经政府多家部门批准,我们盖建了两处商业用房,做为我三人赖以生活唯一收入,证照手续齐全合法经营餐饮业20年。(有占地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且曾蝉联数年先进个体,纳税扶贫标兵)料想不到20035月间,党领导下的地方政府竟然在国内非典肆虐,严重失控危及人民生命之时,打着为国家举办奥运会的幌子,组织采取:“先拆迁后安置”的危改工程。我只仅领到委托兄长与政府签订协议的一间房屋加困难补偿款,共计115千余元。(编号3-7-083的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注册也是一间房屋)随后我名下的另外两间自住私房和我夫妇各自经营两处临街商业用房,连同我父母承租的一套三居室,我兄购买的三间平房,被政府一并在未经协商更没有任何安置或相应的拆迁经济补偿情况下,行政强拆。可怜我为祖国建设劳苦功高的老父母,没有享受过原单位分配的一砖片瓦。尤其是我从法规到情理都应离休的父亲,解放前就职国民政府工作,起义后继续被现政府委任国家干部,因原系国民党派受排挤歧虐,以“革命干部退休”打发回家。我高堂二老被政府派人粗野挟持,随同装上若干车的叶氏三家财物,押到农村荒地临建排子房,编号678三间屋中存放,政府派出的屌人致伤我老父亲头破血流后扬长而去。我一家三口与同样被急功近利的政府官吏逼迫下,都只穿一身夏装的我兄叶国柱一家瞬由殷实小康变赤贫,毫无疑问我们万般无奈露宿乞讨沦落街头是政府淫威邪恶造成的。令我无比痛心的还有我当时在校生的孩儿,在无家可归又无钱继续缴费悲惨的实际情况下辍学了。


     


    4):积极响应改革开放的急先锋,凭大清满族正红旗祖传家珍,借年富力强日夜辛勤劳作,很快成了发家致富令人羡慕显荣丰裕的叶氏家族,用实际行动热情竭诚回报党国和人民,慷慨援助公益事业。但在政府指挥上演当年打土豪,分田地与文化大革命抄家“打砸抢”的风范,再现本色率先将我所有家人胁持出家门警戒线外,叶氏三家全部细软家当只得任由既而蜂拥水泄不通的党羽狂徒随心所欲。除路人皆知被遗弃,掩埋废墟中,让拾荒者喜获车拉肩扛财物外,我朋友与家人在事发第二天找到已一天水米未进、头部伤口化脓的老父母,仓促拿上洗漱用具和几床被褥,带老人一同向党和政府讨公道。存放在三间房子若干车的财物即刻由政府委派上锁封存看管。时至去年已剩下堆放在一间房屋角落,包括一把暖瓶一个盗空的皮箱在内区区十三物件。一个标榜改革开放丰硕成果的叶氏家族,就这样被党政败类强奸毁灭了。


     


    5):国家机关法度失准,藏污纳垢反人类文明进步,猖獗的殉情枉法私刑等多方面赤条条的为裙带朋党集团利益,触犯国法侵害人民或无作为的举措,已经给热心国计民生的中共胡总书记为首的党中央带来无可估量违背诺言,不讲诚信极坏影响。原本确信党的群众,特别是受到党政内污吏伤害,数年维权不释,更甚者被投监坐牢的冤民产生质疑:“共产党还能否胜任驾驭领导中国人民共享人权保障奔小康的核心吗?广大人民何时才能感受正气浩然的天日”因迫于政府中污吏暴政所逼露宿乞讨,在寻党似登天、行政无作为悲情厄运下,欲以死抗争人权未遂,被判寻衅滋事罪,万余封向党政诉求信件如泥牛入海,只好通过上网向党和政府伸冤反腐,再次身负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我,因向公安局申请游行,抗议污吏虐政屠民,被欲盖弥彰栽赃陷害枉法坐牢四年,为奥运安保,刑满未出监狱大门又被以当年申请游行涉嫌聚众滋事拘捕数月,取保候审的我兄叶国柱,请求党和政府为民做主,树党的仁慈力持正义功德,责令趋炎附势采信不能自圆其说的诽谤,天平倾邪的法院依法重新复核裁定。对于地方政府推诿七年之久,负有不可推卸直接造成弱势民众家破人亡,政治和经济巨大损失,早日遵循法规妥善终结。若是党和政府难执牛耳,我可否因受政权机关加害,申请政治避难或依据国际法则由其他国审理判决,望复明示!!!


     


     


     


     


    北京宣武区维权人:叶国强


    联系地址:宣武区百顺胡同39


    联系电话:6301 1998


     

     

  • 山东烟台军转干部民告官案4月28日开庭

       


    山东省烟台市企业军转干部曲世涛状告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烟台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不作为的行政诉讼已到关键阶段,(定于 4月28日上午 8.30分在烟台市中级法院第19法庭开庭)敬请关注,现将诉讼状公布日如下,接受舆论监督,以求审判公正公平。


    行政诉讼状


       


    原告:曲世涛,男, 1950年6月16日 生,.家住烟台市芝罘区桃花街29-8号,退休军转干部,联系电话:13184011976。


    被告:烟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芝罘区毓西路4号.联系电话:6262749.


    法定代表人:高崎。


    被告:烟台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地址:芝罘区环山路35号,联系电话:0535-6228936              0535-6228936     


    法定代表人:王兆麟。


    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没有及时发放企业下岗失业退休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的不作为行为违法。


    2:判令两被告根据烟台市烟发【2003】23号文规定,补发一次性养老补助之差额,即再按2008年烟台社平工资的30%与2002烟台社评工资30%之差额补发5126.92元。


    3: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精神赔偿金10000元。


    4: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根据烟发【2003】23号规定“……坚持费随税走的原则,落实好特困企业.下岗失业职工.无业和自谋职业人员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落实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有关奖励的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由人事局在办理退休手续时,负责督促落实加发5%工资的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全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由劳动保障部门在核发养老金时,负责督促落实,并将不能发放的企业和人员名单送同级计生部门,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


    原告2002年8月下岗失业,档案一直挂存在烟台市劳动服务中心(烟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直属单位),2003年6月因享受国家有关企业军转干部可提前办理病退手续的优惠政策,办理了退休手续。根据烟发【2003】23号文规定,两被告理应在原告办理退休手续时,按2002年度社评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3269元),如第一被告发放确有困难,应将原告的名单上报第二被告,由烟台市政府负责解决。


    原告因下岗失业,没有经济收入,生活十分困难,根据烟发【2003】23号文规定,发放一次性养老补助为2002年社评工资的30%,应为3269元,这3269元是原告赖以生存的救命钱呀,但由于两被告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实行歧视性政策,拒不支付原告的一次性养老补助,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生活负担和精神压力。迫使原告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走上了漫漫的上访路。直到 2009年10月14日 两被告才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偷偷的按烟台市2002年社评工资的30%即3269元打入原告的养老金账户,按烟发【2003】23号文规定,发放一次性养老补助是动态的,它体现了胡锦涛主席“发展成果共享”的原则。2003年的3269元绝不等于2008年的烟台市社评工资30%(2008烟台市社平工资30%为:2332.2元x12x30%=8395.92元)。被告在事隔六七年后,仍按2002年烟台市社平工资30%的标准发放,对原告是极不公平的。在这漫漫的六七年里,原告为了讨回公正公平,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断到市.上省.进京上访,不断给省委书记.省长.及国家各有关部委.胡锦涛主席.吴邦国委员长.温家宝总理写信反映,耗费了原告极大的精力,造成了原告极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的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


    综上所述,两被告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8条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望贵院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合理判决,还原告公正公平,还烟台和谐稳定。


     此致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曲世涛


     2010年2月2日 

  • 军转泪(三)和谐烟台不和谐

    郇新金被迫下岗.失业,商场股权被非法剥夺,家庭生活由略高于社会普通水平一下坠落于毫无经济来源的特困阶层(妻子已下岗.女儿上大学),变成弱势群体。  


       


    为了生计,郇新金多方求助,借遍了所有的亲朋好友,筹措几十万资金,与 2004年4月7日 在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中路租赁了四十余间厂房,创建了【烟台金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并顺利开工投产,由于公司坚持依法办厂,诚信经营,薄利多销,高效优质,压缩成本,取信客户,企业发展前景广阔,使企业效益稳步提高。  


       


    2006年6月15号,一场突来的灾祸从天而降,厂房被毁坏.设备被破坏.产品被销毁.原材料被毁坏,几百万的财产设备,几分钟之内化为乌有。其损失之严重,其场面之惨不忍睹,简直无法用语言来形容。下边是烟台市【烟台晚报】记者的现场报道:  


       


                                                           


       


    幸福中路一企业遭“灭顶之灾”   


       


    推土机摧毁四十厂房                                                                                


       


    本报讯昨天下午,一辆推土机伴随一伙人,破墙冲进幸福中路256号一生产保健药品企业,将其40多间厂房,连同价值上百万的机器设备一起夷为平地。  


       


    下午5时许,记者现场看到,一个四合院式厂区成排的平瓦房,像是受到强烈地震的摧毁,几乎成了平地。办公室、生产车间等40间厂房里的办公设备和机械设备及成箱产品,被倒塌的厂房掩埋其中。  


       


    正在厂区工作的郇新金经理告诉记者:下午2时50分许,他和10多名工人正在厂区车间里干活。突然听到“轰”的一声,抬头一看,整个厂区被笼罩在一片漂浮的黄土之中,出门才发现,一辆巨大的推土机从厂区南面,将一面厂房推倒后,径直破墙而入。随之约40多名手持铁棍的青年男女,不由分说对厂区所有厂房一顿狂砸后,扬长而去。幸好厂房工人跑得及时,才免遭伤害。  


       


       郇经理气愤地说,他是去年才从房主手中租赁的厂房,和外界没有一点瓜葛。这伙人的作为,肯定不是针对他来的,到场的厂房主人也心有余悸地说,这伙人将他旁边的厂房也给砸了,凶手可能就住在周围附近。目前,警方已经介入调查。(梁宵 诗星)   


       


    这突如其来的灭顶之灾,把烟台市企业军转干部郇新金从满怀希望的美好未来再一次赶回了弱势群体的行列。他的心在痛,他的眼在流泪。他把自己的唯一希望寄托在烟台市公安身上,面对着这惨不忍睹的场面,法人代表郇新金.职工兰振永、孙建民先后拨打110报警(报案时间 2006年6月15日 15.04;15.15;15.31)。平时都说有困难找警察,现在真的有困难了,我们唯一信赖的警察却一直没有出警,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郇新金.黄先翠直接到距离事故现场不到 两公里 的烟台市芝罘区幸福派出所报案,结果被告知明天再来,直到事发第二天才迟迟做了笔录,耽误了最佳破案时间。致使本来可以制止的犯罪行为没有得到有效制止,本来可以减少的财产设备损失完全被破坏殆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647527.48元,当然,损失是犯罪分子所为,但我们信赖的公安警察如果行政作为的话,在不到 两公里 的距离内如及时出警,会造成如此大的损失吗?110报警也可以滞后一天出警吗?滞后出警还有什么意义吗???  


       


    本案从 2006年6月15日 发生,已过了近4年,至今没有一个合理的说法,(事后据说是两大利益集团为占有土地纷争而为)作为受害者郇新金,它本身是无过错的,我们烟台是全国治安先进城市,利益集团之间的纠纷不应损害老百姓的利益,这是最普通的常识。作为烟台市司法机关,首先应该保护人民的利益不受侵害,要执法公正公平。如此简单的案子4年破不了,说明了什么?难道我们国家的治安先进城市的公安机关破案水平就如此之低?相比之下,那些没有被评上先进城市的公安机关破案率也不过如此吧?你们究竟先进在哪里???说白了,问题的根子不是破不了,而是根本就不要破。这其中是否有利益相关?是否有司法腐败???  


       


    胡锦涛主席要求:“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法为民所执。”温家宝总理呼吁:“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比太阳还光辉。”“不把人民的事放在心上,人民就不会让他坐在台上。”  


       


    我们希望国家政府部门.各级领导能有效监管地方权力部门依法办案.依法行政,真正贯彻落实胡锦涛主席的科学发展观,努力建设以人为本.公正.公平.合理和谐的法治社会。  


       


    我们更希望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执法要为民所执。权利要在阳光下运行。先进的招牌要名副其实。切实杜绝司法腐败。不要让烟台人民(企业军转干部)再流泪了。同时我们也希望烟台市公安局,能按毛泽东主席说的:“任何组织任何个人,错误总是难免得,我们要求尽量少犯错误,犯了错误立即改正。”有错就改,改了就好的原则,尽快改正错误,尽快给受害者郇新金一个公正.公平的说法。还烟台市人民一片蓝天,不要再让老百姓流泪了。不要让郇新金所遭遇的不公正.不公平.不合理.不和谐的现象发生了!!!  


       


    烟台市企业军转干部郇新金  


       


    联系电话:13589753777.  


       


    家庭住址:烟台市芝罘区新石路25–3号  


       


    2010年4月18号于烟台  


       


     

  • 利用公权力违法是官员欺压老百姓惯用的手段!

     


       


    尊敬的中共上海市委委员、市长助理、市公安局局长 张学兵 先生阁下:  


    您好!


       


    您是上海公安的最高领导人,我遇上上海公安行政违法,因官官相护在迫于无奈下,我只得行使系统性的终极投诉权,恳请您拔冗关心,让我早日依法享有公平、公正与法定的权利。


       


    我于 2010年2月23日 ,离开本市闸北区中兴路800号302室的租赁房,于次月 3月16日 回家,当开门时发现门锁被换,从窗口向里张望只见灶间环境全非,该房内已经空空如也,我立即向上海110台报案:“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编号:2010316085527355785)”。并向该管辖地公安(闸北区宝山路派出所)提交了财产清单,现我报案已有8天了,该所的所长却告知不予立案,接着我二次向市公安局投诉无效,这显然是有意袒护由公安人员及其家属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为此,我只得提升投诉规格。事实如下:


     2010年3月16日 8:45,第一次的处警员是警号:034105、032061,我在接受案单编号:0325661上依法签名。接下被带到会铁居委会。因10点过后没有审案警察,我只得多次(在10:26、40、46)向110台反映,至10:50,我再次在接受案单(编号:0375156)上依法签名,第二次处警员是警号:032866,并注明:“下午2点半警察到会铁居委会”受案。


    在当天的15:00,由片警潘建军受案,审核双方当事人合法有效证件。被报案方:张小妹及其儿子张杰(公安人员)回答片警潘建军:“是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叫我处理掉詹荣妹的财产……”。事实上此说并无法定证据证明其拥有该处分权,由此证实被报案人:非法侵占他人财产权,实属违法行为!


    遗憾的是:上海公安受案后既然已查明违法人员,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可是上海公安却不依据法定程序和有关法律法规作出相应的处理。


    19日上午,我仍向上海市公安局监督部门反映,由警员警号:032331、034234等共三人,将我从市公安局接到上海市闸北区分局宝山路派出所,警号:032331作了询问笔录,接着告知:“我会通知片警潘建军去了解你财产去向,财产清单要交来……”。


    22日15:00,片警潘建军告诉我:“我已到中兴路800号302室房间里看了,房间里面没有财物”。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我找到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上的接报民警(警号:034088)朱宇翔,他告知:“我不是你案的处警员,我只是帮忙登记而已,所长叫我立案,我就立案……”。当我找到所长,他不调查案情,却问我你是不是北站街道的强迁户,我必须实事求是的告知他:“是的”,该所长立即告知:“我们不立案该案”,因我当时突发肠痉挛病,肚子疼得厉害,头上冒冷汗,他见我脸色立即说:“快去看病”,急忙地离开了,而我的财产清单没有警察敢接收。


    23日上午9:20,我只得再次反映行政违法的行为。10:45,闸北区宝山路派出所来三个警察将我接回该所,询问笔录主要内容:“为什么要去监督部门上访”,我回答:“我是依据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上的说明,去反映行政违法不立案的问题”,在笔录上再次签名后,警员为警号:034105者接收了我的财产清单之一。


       


    现我所有的私产经片警潘建军核实下,初步确认已被在职公安人员张杰及其家属违法侵占了。当我要求公安立案查处归还我合法拥有的私有财产,追究其违法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时,却遇到了异乎寻常的为难,这是真正的法治社会所不允许的。问题是在现实中尽管有许多法令法规的存在,可是正因为“第一时间、第一地点”缺乏法治基本理念,使之相关法、条形同虚设,这是逼得我越级向 您反映:即上海公安普遍存在的行政违法问题。同时需要指出:这就是破坏“和谐社会”的实证和制造社会矛盾的源头所在!


    据共和国刑法原则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此,该民警及其家属无权享有特殊照顾与豁免权。那么,我这个曾是强迁户的民众难道就不能享受法律的有效保障吗?难道上海公安人员及其家属就能仗势欺人、违纪违法、公然非法侵占我的私有财物吗?现不予依法立案查处,那么就是上海的公安在姑息养奸!难道说:上海的公安就像四川重庆公安与黑社会一样墨墨黑?


       


    鉴于,    您是上海市公安系统的最高领导人,您有责任督促与纠正下属行政执法的违法行为,敬请   您能够切实保障上海市民生活得应该“更有尊严”!谢谢。此致


    敬礼!


                                                       投诉人:詹荣妹敬上


                              2010-4-17  


       


       


    附上书证:“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编号:085527355785)”  


    联系电话:13817094728  


       

  • [图文]武汉晏有美告“汉阳区警察局局长”–续

          2010年3月30日 星期二上午9点,原告周家东、晏有美、刘佳在汉阳区人民法院三楼十二庭公开开庭(行政诉讼状告武汉市汉阳区政法委书记“李国汉”)。汉阳区法院滥用执法权力一:要求原告三人分别立案,收取费用50元/人,共收150元。但开庭当天,却通知三人一起开庭。汉阳政法委书记“李国汉”利用职权调动几十名警察把守庭外,阻止旁听公民一百多人,庭内30多座位均被法院安排公、检、法家属坐满。原告周家东、晏有美、刘佳三人愤然离席。


         2010年04月15日 上午,鉴于当天是武汉市公安局长“接待日”,原告三人赶到武汉市公安局,准备找上级机关领导沟通交流。结果发现,“接待日”就是空谈,不要说没有局长接待,连一个相关办事人员都没有。大家白跑一趟。特拍此照片为证。


    志愿者


    2010\4\16


     

  • 袁志英“诈骗”案的辩护词

    审判长,陪审员:


    我接受本案袁志英的委托,担任她的二审辩护人,我查阅了有关材料进行了调查了解,今天,我又参加了庭审,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我认为袁志英诈骗杨绍军夫妇的罪名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本案袁志英的姐姐袁影于 2009年12月25日 收到龙山县人民法院[2009]龙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书,上诉人不服于 2009年12月27日 上诉至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邮局查询,该上诉状已于 2009年12月30日中午 妥投(附证据:特快专递回执),经多次催案,该上诉案件于 2010年3月22日 才分流到刑二庭审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6条的规定,该上诉案件已严重超过法定审理期限,故上诉人以及辩护人请求院领导高度重视本案审理的全过程。要求法院依法及时审理撤销原判,依法宣告袁志英无罪释放。还袁志英以及直接亲属的一个公道。并要求追究龙山县公、检、法三家违法起诉、枉法判决的相关法律责任。


    事实和理由:


    首先从程序上讲:


    1、原审合议庭组成成员不合法,因合议庭三人成员中有二人是原案陈明金一案的主审法官,两位法官应主动回避对本案的审理,并且又没有陪审员参加庭审监督。


    2、辩护人接到开庭传票时就及时向院领导书面申请,要求法院通知安排证人雷莉、张安尧、监外执行人陈明金出庭质证。而原审法官称:应由上诉人通知证人出庭质证。试问高级人民法院领导,证人出庭和监外执行人出庭质证是法院通知还是由上诉方人通知?(附证据:证人出庭申请书及一审开庭传票)


    3、庭审结束时审判长以时间晚了为由,庭审笔录未经上诉人和辩护人校对签字,并且也没有在庭审笔录编页码序号,这样的庭审笔录有效吗?在 2009年12月25日 领取判决书时,辩护人清楚看见笔录倒数第二页袁影签名属伪造。其他笔录袁影一概不知。


    4、 2009年7月5日 龙山县公安局抓捕、羁押袁志英程序不合法,抓捕袁志英时没有出示警官证、执行证、拘留证、逮捕证,收押20余天后才签发逮捕通知给家属,如今却又出现了两份逮捕证(附证据:龙公刑字第[2008]47号逮捕证,龙公刑字第[2009]171号捕逮证),请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权威人士作出解释。


    5、龙山县人民检察院没有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违法行为不予监督不予纠正。在 2009年10月15日 ,龙检刑起重告[2009]36号告知书中又错误将袁志英写成袁志影,袁志英和袁志影不是同一人。并且延期审查起诉又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24条、126条、128条的有关规定,检察院退查后,龙山公安局并非有新的证据证明袁志英构成犯罪,然而检察院仍然采信原公安侦查卷155页、156页中的证言证词,因此,龙山县检察院继续对袁志英进行起诉属于故意违法。


    再从实体部分讲: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6条的规定“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诈骗罪的本质特征:“是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以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中袁志英并非认识杨绍军夫妇,也从未与杨绍军夫妇有直接的价款和物质上的非法占有行为。


    袁志英受陈明金雇用到龙山县帮助推销兴泰饲料厂“肥宝宝”产品是事实,她与兴泰饲料厂的销售员陈明金是属于临时雇用关系,对于泰兴饲料厂的内部工作流程袁志英一概不知,如今杨绍军夫妇认为受到利益损失的侵害应向兴泰饲料厂提出,若有涉及经济损失的情形,应由兴泰饲料厂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检察院公诉机关指控袁志英诈骗罪名不能成立,故湘龙检刑诉[2008]156号及[2009] 124号起诉书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


    2、湘龙检刑诉[2009]124号起诉书指控 2007年8月6日 袁志英、陈明金、李平三人来龙山县实施诈骗。认定陈明金、李平冒充重庆市兴泰饲料厂销售员的说法依法无据,原湘龙检刑诉[2008]156号起诉书指控陈明金犯诈骗罪没有事实根据,对于 2008年8月9日 的购货协议是杨绍军夫妇直接与厂家达成的购货协议。同时还自愿写下了申请经营权的书面申请,还有购买5吨赠送2吨的52000元开拓费收条,(证据来源于法院卷宗)由此看出,杨绍军夫妇对市场销售作了一定的估计,是否估计失调,主要责任在于杨绍军夫妇没有很好把握市场需求量,徐、杨夫妇自身也有贪图暴利的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与袁志英无因果关系。


    3、湘龙检刑诉[2008]156号文书中对证据的认定属于违法,本案中雷莉属荣昌县兴泰饲料厂法人代表,张安尧属厂业务主管,陈明金、李平所销售的饲料来源于荣昌县兴泰饲料厂,由于龙山县公安局对陈明金实行了违法超期羁押。在超期羁押的情形下,公安局、检察院自然形成了诱供、非法收集证据的情节,可不是吗?在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公安局就将雷莉、张安尧列入案件中的证人对待,这实在是令人费解,如果说陈明金、李平、袁志英属于诈骗团伙的话,那么你公安机关承办人就是属于私放在逃人员雷莉,张安尧(附证据龙公刑捕字[2008]49号以及龙检刑不予批捕[2008]12号决定书,其内容并没阐明张安尧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8条不予批准逮捕的规定。


    4、根据《重庆市农业局》渝农发[2005]309号文件批准,该兴泰饲料厂生产的“肥宝宝”是经批准生产的合法产品,在合同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处于平等地位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履行了实际货币交付义务,根据《合同法》第四条、第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杨绍军夫妇与兴泰饲料厂签订的购买合同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合同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根据《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以及《公安部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禁检察机关越权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捕人的通知》的规定,因此,龙山县公安机关和龙山县检察机关滥用职权插手经济合同纠纷是违法的,龙山县公安机关违法乱抓乱捕,龙山县检察院不但不履行监督职责,也不接受上级检察院的指令纠正通知,[附证据2009控申字第77号转办通知,]而是继续违法加重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有事实证明;张安尧是兴泰饲料厂的总经销管理员,雷莉是企业法人代表,是什么原因使公诉机关对张安尧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他们二人才是案件的主要人员,公诉机关居然将主要人物作为本案的证人,将次要人员予以逮捕,并且长时间羁押一个次要的失业妇女,究竟用心何在?


    由于龙山检察公诉机关定性不准,加之有故意放纵本案主要人员不调查的情节,以上事实足以证明,袁志英不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袁志英散发推销广告、找托儿的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


    5、本案 2009年12月9日 开庭前我们以书面的形式依法向法院领导强烈地要求证人出庭质证,法院不采纳我们的正当要求,在庭审过程中对于徐桂翠、杨绍军夫妇汇给兴泰饲料厂的65000元货款,上诉人实际只领得1500元的工资,该判决书却认定“所得赃款被三人挥霍”,这完全是不实之词,有陈明金判决为证,18200元付给了张安尧,在所剩余的46800元中,本案之证据材料中找不出有力的证据能证实袁志英分了该款的证据,(2008)龙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书对本案的主犯陈明金也没供述袁志英有分该款的事实存在。(2008)龙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书对本案的主犯陈明金只判缓刑,为何龙山县人民法院却认定是事实不清,定性不准,本末倒置,而对袁志英却判实刑,法律的公正性何在?在 2009年12月25日 宣判时,袁志英一直哭诉要求法庭,她愿意缴纳罚金5000元,袁志英的姐姐袁影和姐夫梁永也苦苦哀求愿意向法院代缴法院强迫索要之款,但是法官们个个无情,公检法三家串通一气,官官相护,欺压外地人,对一个中年失业妇女痛下杀手,法院人员以时间迟了为借口,不接受缴款走人,官逼民反,民不得不反!


    根据《宪法》第4 1条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办案规则》第262条,第305条以及《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2)(3)项的规定。我们蒙冤人特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上级法院为民作主,对蒙冤人昭雪冤案,要求依法对袁志英作出无罪判决,以体现和谐社会法律的严肃性、公正性。


    此致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袁志英


       


       


    辩护人:袁 影


       


    2010年3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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