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公民来稿

  • 武汉市拆迁户晏由美的异议书

    一直在向更上一级公安主管部门反映区公安局长李国汉问题的汉阳居民晏由美,今天接到汉阳区法院电话,讲异议书的事情.


     


    晏表示在开庭时,区法院旁听的位置有意先让公安局警察坐满,只因为被告是区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局长,而她提出来换空着的大庭.因为,作为原告的晏由美还有一百多个旁听者在外面却不让进来,区法院拒绝了她的要求,事后给她一个裁定说她是自动撤诉.


     


    今天又来电话,区法院的法官举动是不是太不可理喻了?当庭嚣张的很,说今天就是审原告的,作为原告的晏由美对这样的法官还能有什么指望,晏由美等原告坚持要各向更上一级主管部门反映区政法委系统这样不正常的现象.


     


    2010\5\7


     


    附:异议书


     异议人:(原告)晏有美 女 1961年6月10日出生 汉族  住 汉阳区平山三巷17#(84岁老母被暴力打伤)


     异议事项:撤销汉阳区法院(2010)阳行初字第12号行政裁定书,并将该案移送审理。


        事实和理由:


        汉阳区法院于2010年4月21日,以“原告晏有美不服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分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汉阳区法院已依法受理。汉阳法院已于2010年3月30日上午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晏有美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为由,认为“其行为应视为放弃了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益的请求。因此,汉阳区法院依据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作出(2010)阳行初字第12号行政裁定:“按原告晏有美撤诉处理”。


        汉阳区法院上述认定、认为、裁定,违背事实,没有法律依据,是枉法裁定。


        事实是,异议人早在去年就向汉阳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初可能因汉阳区法院受被告的遏制(被告负责人李国汉系汉阳区政法委书记,管着汉阳区法院),只得恃权凌弱,迟迟不予立案,在异议人被迫依法到处投诉的情况下,汉阳区法院在异议人起诉后长达三个多月才“迫不得已”予以立案。立案后,汉阳区法院有关人员和被告仍目无王法,在立案后长达两个多月不许异议人查阅被告应向汉阳区法院提交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恃权不屑于提交材料)。


        忽然,汉阳区法院有关人员似乎“正义”发现,突然要异议人在2010年3月30日上午去汉阳区法院开庭,且似乎将异议人的起诉,另案原告周家东的起诉,另案原告刘佳的起诉,三案合并审理。异议人对汉阳区法院刻意袒护被告(下级哪敢不袒护直接的上级)的做法提出质疑,并依法反对将“三案”合并审理,且要求汉阳法院将该案移送审理。


        正是基于对法律的敬畏,对法庭的尊重,在汉阳区法院对异议人合法、合理的要求置之不理的情况下,异议人仍在2010年3月30日上午去了汉阳区法院。但汉阳区法院布满明岗暗哨,杀气腾腾,刻意安排自己的人占据准备用于开庭的一个小小的法庭(房间),只能认为汉阳区法院恐惧公开、公平、公正,恐惧敬畏法律、不相信正义的公民旁听,而故意不用稍大一点的法庭(房间),已将依法前来旁听的公民挡在法庭外的十几米,不许公民旁听,秘密审理该案。,以便黑着操作。非法“按”“撤诉处理”,就是最好的例证。


        异议人进入法庭(房间),在法庭核实异议人和另案原告周家东、另案原告刘佳的身份前(没有核实被告的身份)(法庭未宣布开庭),三个案子的原告皆对法庭的不公正行为早已提出质疑,并联名向法庭递交了书面的《关于要求“三案”分开审理、异地审理的请求》(见附件)。但法庭不仅不改正错误,还威胁三个案子的原告,且直言不讳地说,开庭就是“审判”原告的。


        汉阳区法院审理该案,丧失了公正性、公信力,异议人只能暂时离开,但没有撤诉,也永远不会撤诉。汉阳区法院(2010)阳行初字第12号行政裁定书,欲加其罪,何患无辞。


        其一,原告周家东不服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分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汉阳区法院虽已“受理”不假,,但原告起诉后“汉阳区法院”两个多月后才受理立案,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之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的规定。


        其二,“本院于2010年3月30日上午”“开庭审理此案”不假,但不是公开开庭。是假公开之名,行不公开之实,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其三,“原告晏有美未经法庭许可”,“退出法庭”不假,但不是“审理过程中”,不是“中途”,且退出有理由。汉阳区法院行三案合并审理之实,但未向异议人送达汉阳区法院合并审理的决定。结合异议人所能感觉到的信息,异议人在法庭未宣布开庭,仅核对原告当事人身份前,就和另案原告周家东、另案原告刘佳联名向法庭递交了书面的《关于要求“三案”分开审理、异地审理的请求》,实为要求汉阳区法院中止该案审理,,改正错误后,异议人再来汉阳区法院,以求该案得到公开、公平、公正审理。合议庭明知异议人的意思表示,歪曲异议人“擅自”退庭,臆断“其行为应视为放弃了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益的请求”,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再次以滥用审判权力实现庇护被告滥用行政权力之目的,剥夺异议人的诉权。


        其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刻意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法律渊源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就算按汉阳区法院认为的“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依法也应是两次,才能按撤诉处理。汉阳区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故此,要求汉阳区法院依法改正错误,撤销汉阳区法院(2010)阳行初字第12号行政裁定书,并将该案移送审理,还异议人公道。


     此致


                                            


     


                                              2010年4月

  • [组图]上海葛蓉:还我家园

        


    控诉人葛蓉,女,今年50岁,原居住地,上海市虹口区马厂路99号,不料2003年遭遇动迁,原来全家平和安详的生活被人无情剥夺,接踵而来的是无尽的灾难,动迁彻底以改变了我们全家的命运,使我坠入深渊,至今为此,我不仅病魔缠身还饱受各种打压的折磨和煎熬。


         彻底改变本人命运是拆迁开发商,是代表政府阳光动迁依法动迁官商勾结者,我们一家用为官商勾结的开发商的“革命”掠夺对象。2003年7月1日,上海市虹口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滥用行政权力,给开发商上海申江北外滩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商住房建筑项目,核发虹拆许字(2003)第20号房屋拆迁许或证,未经依法公告,补偿等合法程序,对商业开发项目非法划拨土地,违发土地管理法等国法,肥与官商勾结的利益集团。


    动迁时,本户口被剥夺了依法应享有的虹口区人民政府文件虹府(2001)59号,和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印发《关于鼓励动迁居民回搬推进新一轮旧区改造的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建城(2001)第68号,回搬权利和平等权利,协议不成,拆迁实施单位采用黑社会流氓手段,上门与我在交涉过程中发生肢体冲突,三个人打我,把我打成肾脏,三个“+”,我自幼受到正规的阳光教育,明辨善恶是非,深信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我对拆迁单位的违法行为毫无畏惧,决心用自己的微薄来捍卫宪法赋予公民的合法权益,捍卫我们百姓的民生权利。


    2005年1月4日,强制执行通知书塞入我家门缝里[虹府强执(2005)2号]。2005年3月4日,我的房屋被强制拆除,我家人都不在房内,下班回家房子没有了。至今一家三口人无家可归,不知何时有个家?


     


    控诉人:葛蓉


    2010年 5 月 6 日


    于世博召开期间


    联系地址:石门2路316弄8号转


    手机:13816672833


    附件:


    证据1:2003年7月1日,虹口区房地局核发拆迁许可证20号


    证据2:虹口区人民政府文件(虹府2001)59号


    证据3: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印发《关于鼓励动迁居民回搬推进新一轮旧区改造的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建城(2001)第28号。


    证据4:上海市虹口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屋拆迁裁决书(2004年虹房地拆裁字第228号)


    证据5: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强制执行通知书[虹府强执(2005)2号)]


    证据6:上海市公安局传唤证


    证据7:上海市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


     


     


     


    葛蓉


     


     

  • [组图]陈万凤:栖身之地被强迁七年 噩梦持续

    我陈万凤,原居住在上海市静安区武定路255号,其原房屋租赁人是我已故的父亲陈湘成。 虽说房屋简陋,但也有一小块安身立命之地。然而到了2002年,随着动迁的进行,平静温馨的生活竟成了奢望。


    我家时属静安63号地块,2002年1月成立的上海中豪置业有限公司,依据上海市颁发的《鼓励居民回搬,加快新一轮旧区改造》即沪建城(2001)68号文件,申请开发本地块。政府为鼓励居民回搬,加快旧区改造,划拨了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可是,中豪公司的实际目的并不是旧区改造,造福于民。在动迁中,中豪公司对政府的利民政策只字不提,只是要求居民尽快搬离,对于要求适当补偿的居民,若没有被哄走骗走的,就采用打、砸、抢的手段,而其最卑劣的手段就是批报政府实施强迁。从政府手中骗得土地使用权到将当地的居民赶尽,他们实施这一系列行为的真正目在于炒买地皮,从中牟利。2003年,中豪公司将63号地块一期用地买给远中公司,净赚1.5亿人民币。随后于2004年整个地块动迁完成后宣布解体。


    2003年2月24日,政府对我家实施强制拆迁,这个噩梦就一直持续至今时今日。当天来了大批的警察,撬开我家大门,在光天化日众目睽睽之下,搬走了我家里的一家一当,至今没有归还。我家里有耄耋之年的老人,也有嗷嗷待哺的幼儿,看到这一幕,怎不叫人心碎。我母亲当时已83高龄,原本身体十分硬朗,经过了这一劫情况急转直下。可怜她80高龄不得不辗转栖身于教友之间,恍惚间竟被车撞倒,股骨骨折。老母亲要求我带她去伸冤,于是我推着轮椅带她去上访,去北京,一年又一年。


    对于被行政强制执行,我很无奈,也很愤怒。政府只听从于中豪公司的片面之言就做出裁决是否有失偏颇,就算是面临审判,我也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啊!当初中豪公司对政府的片面之言我是不得而知,但2005年中豪公司(其已于2004年解体)信访答复:“杭金娣(我母亲)九五年已分房。”对此,我只能说,政府听到看到的不仅是片面之辞,更是断章取义的直接误导。


    自被强迁以来,我一直向政府反映事实,申请公开信息,事实的真相渐渐浮出水面,却使人愤怒!新成立的注册资金只有一千万的上海中豪置业公司,是如何获得63号地块的改造权的?而在没有可行性报告的前提下,又是如何获得审批的?中豪公司借由旧区改造实施拆迁行为,却对政府鼓励回搬的政策只字不提甚至一口否定。根据宪法,国土属于国家公有。2002年中豪公司取得地块,实施拆迁,炒卖地皮,至2003年不到一年的时间之内远中公司取得该地块的建设审批,这连串的动作一气呵成,连贯得如同有事先计划,为什么没有机构出面制止?


    事实的真相不言而喻,令人发指。而承担恶果的却又是谁?老百姓看到的表面现象是总有大批的人不停地上访,打着维权的口号,却似是要破坏这个社会的和谐,可是,试想,如果他们意识到了自己所经历的不公,他们会是何等的愤怒,还是继续麻木!


     


                                      2010年5月6日星期四


                                      写于世博期间


     


    陈万凤


     

  • 千人声援的烟台“民告官”案产生的历史性突破

    由三名退休职工提起诉讼,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的行政诉讼案,用老百姓的话说是“民告官的官司”,立案三个月终于在2010年4月29日开庭了。这是自建国以来烟台市第一例民告官的行政官司,第一具有“突破”的意义,我们认为以下各方面都是突破:民告官是突破;政府依法成为被告,是政府执政理念转变的突破;关注案件到场的近两千人表现的关心个人权益、尊严的行动是突破;开放了几个礼堂供到场群众休息是突破;芝罘分局公安干警对群众的关爱与和谐的警民关系是突破(据了解礼堂是警方出面联系的);法院推迟了开庭时间,尽最大努力安排了十四名群众到庭旁听是突破。总之,在各个方面出现了前所未有的进步,衷心希望能发扬下去。


    下面把法庭上的突出问题汇报如下:


       一、开庭先由原告宣读了诉讼状(法庭程序略),然后被告宣读答辩状,由人事局(被告)委托代理人刘立志宣读,他是烟台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复议科科长。宣读完答辩状后,法官让我们发言,我们对法官讲:“被告读了那么多内容,我们是记不住的。让我们说什么,我们真的没话可说。被告不履行相关法律规定向我们提供相关材料、答辩状,是对法律的藐视,也是对我们的藐视,侵犯了我们获取信息的权力,是违法的,法院是否应追究其法律责任?”这里说明一点,依照法律规定被告不向原告提供答辩状与法院无关。期间法官宣布休庭十分钟。


        二、被告在答辩中强调,原告申请获取的烟台市2001【29】号文,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不予提供。并宣读了烟台市人民政府依法以《烟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烟政行复决【2009】30号)做出了维持的决定(指人事局的决定),向我们施加压力。我们的答辩是:“烟台市政府的《决定书》,虽然盖有烟台市人民政府的大红印章,但不是法律文件,不能做为法律条文来用。”被告强调【29】号文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管理的人事、财务相关信息,不属于《条例》规定公开的政府信息。我们的答辩是:“根据《条例》第九条(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烟台市人事局是行使职责的部门,【29】号文是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制定的,包括各县市区参照执行,不是只对人事局内部人事、财务的管理文件,是社会群体的事情,而且影响到整个社会的问题,属于【条例】规定的公开范畴,应当向社会公开。”


    三、被告强调与退休职工自身生产、生活、——-无关,故原告申请公开并无法律依据,不能向原告公开。我们的答辩是:“单就〝生活〞来讲,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拿的是纳税人缴税的钱,纳税人对上缴政府的钱,与纳税人有直接关系。政府制定的各项福利费发放文件,纳税人是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的,有权知道政府收缴税金的使用情况,凭什么说与企业退休职工无关?这是公民、法人都有权知道的事情。”


    财政局一案的答辩与以上基本相同。


        综上所述基本两个问题。一个是把文件说成内部行政行为的文件,不在《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内。二是文件与企业退休职工无关。


        30日下午,我们接到了法院的“行政裁定书”,现将原文抄报给大家。原文是:“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正连、田淑渡、张殿英诉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注:原人事局),因本案属于新类型案件,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1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两案“裁定书”的内容完全相同。


    第51条第一款最后单列一句是“中止诉讼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请大家不要对“中止诉讼”产生误解。


       案件进行到这一步,特别是对“中止诉讼”的问题,大家有什么意见、建议请及时提供给我们。谢谢。


    烟台企业退休职工十人代表小组


    2010年5月3日


     


     

  • 关于我家祖屋被政府占用几十年拒不归还的说明

     


        我家房子是1951年政 府鼓励贫民在城市购置房屋时我爷爷到处借钱购买的,位于三台县学街,房契上的地址是三台学街谭家祠门牌号五十九号后房正祠靠西一间,四至界限明确,房契税契原件俱在。


        1956年居委会动员城市无业人员下乡支援农业建设,奶奶带着年幼的孩子无奈的去到了乡下,房子锁住请人代看(其时爷爷已经被动员去修建宝成铁路了)。后来教育局要办幼儿园,强行撬开了我家私房办成了幼儿园———即现在的学街三幼。我家多次找幼儿园理论,他们总以支持教育事业为由将我们推搪,奶奶带着孩子本就艰辛,乡下到城市之间来回奔波让她不堪其苦,不久积劳成疾,后来爸爸长大了接着为讨要自己的房子奔波,再加上爸爸也是拖娃带崽,要养家糊口,只能在有空的时候去催问一下,政府部门就开始将他往其他各个部门如城建局、规划局、国土局等部门推,可各部门相互推诿,我们讨要无望。  


    再后来,我们长大了,除了为生活奔波,心中依旧放不下被政府霸占的祖屋。2008年512地震后,我们想去看看房子情况,却发现原来的土木结构已经被改建成了两层楼房的砖房,而对于房屋的改建,我们毫不知情。我们找到教育局,他们把我们推向房管局,我们找房管局他们推我们向教育局,我们象无头苍蝇不知道该找谁。


    后来,我向三台信访办递交了申诉材料反映情况,信访办责成城建局、教育局协调解决此事。城建局经调查核实后很快给了我们电话答复:你们这是私房,应该本着谁占用谁退还的原则让我们找教育局,说此事与他们无关。我们再次奔向教育局,起初接访人员依旧想将我们推向其他部门,被我们拒绝。最后,教育局拿出了产权证复印件给我们看,说他们具有合法产权,让我们找给他们办产权的房管局,甚至教育局的领导挑衅似的说:“你们2004年不是找过媒体爆料吗,结果还不是这样,现在又去呀?”(2004年,我弟弟向绵阳晚报反映过我们的房子情况,晚报记者来到三台经过调查后在晚报上报道过这事,但没引起反响)。那一刻,看着政府工作者得意的摸样,我们真的感觉到了痛心和绝望。我们真搞不懂了,我家房子房契税契均是共产党领导的县政府颁发的,具有合法性的,谁给了政府一房办两个产权证的权利呢?我在心里喊:谁能帮帮我们弱势群体?


        无奈之下,我们只好又去找房管局反映情况。这次房管局不再是说私有房产税占用谁退还了,而是让我们等几天,他们要去调查取证。几天后房管局致电说我家房屋是经租房,他们有权处理。我们很气愤,不只是因为我家的房子别人居然也拥有了产权,而且过去从未听说我家房屋是经租房,而且多年来也从没任何人或者任何单位给过我们任何租金。我们和房管局理论,让他们提供经租房证据。不久,房管局提供了在房管交易所复印到的几个表格给我们看,说那是经租证据。经核实,所有表格内容均与我家所拥有产权的房子无关,有的表格甚至连章印都没有一个(随后附上房管局提供的几分表格请您过目)。后来我在网上搜查过经租房相关内容,得知经租房的产权也应该是属于私人所有的。


        对于房管局提出的我家房子属于经租房的说法,我有以下法律证据可以证明它的不属实、不合法:


         1、 1964年3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今后改造起点大体以出租房屋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为宜,同时,应当给房主留够自住房”、“房主的自住房已经实行国家经租的,一般应当退还”、“对于改造起点以下的小量私有出租房屋,可以宣布属于个人所有,允许出租或买卖”。对于经租房,国家明确规定是指当时的大富豪、大资本家、大地主等的多余闲散房屋,而我家属于贫农,仅仅购买了一间房屋,根本不够自住,又怎么可能属于经租范围呢?就算要经租,也该给我们留够自住房而不应该霸占。


        2、1985年2月16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85)城住字87号中明确规定:“凡是不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而错改了房屋(包括自住房和不够改造起点的出租房被改造的)应按政策实事求是地给予纠正”。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可以明确肯定我家房子并不属于经租房,而是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合法私产。《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但即便这样证据确凿,政府部门依旧是以种种理由推搪、相互推诿。我们不满房管局的解释,于2009年8月向信访办复核股递交了复核材料,但至今没有答复;我给县长、房管局长、教育局长、信访局长都采用过书面信访的方式但依旧如石沉大海;我们又在2010年1月份县长魏福祥的接待日反映过情况,但县长依旧只是督促有关部门解决可至今无一个答复。


    现在,我们因为要在城里工作,只好租住房子。我希望政府部门能够归还我家祖屋,一是了我祖辈心愿,二是解决我们的居住问题。


     


    四川省三台县谭家修之女


    2010-4


     


     

  • 武汉拆迁户刘佳的异议书

     异议人:(原告)刘佳 男  1979年3月25日 出生 汉族 住 汉阳区平山正街50#(已被非法暴力强拆)


     异议事项:撤销汉阳区法院(2010)阳行初字第13号行政裁定书,并将该案移送审理。


        事实和理由:


        汉阳区法院于 2010年4月21日 ,以“原告刘佳不服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分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已 2010年3月30日 上午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佳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为由,认为“其行为应视为放弃了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益的请求。因此,本院依据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作出(2010)阳行初字第13号行政裁定:“按原告刘佳撤诉处理”。


        汉阳区法院上述认定、认为、裁定,违背事实,没有法律依据,是枉法裁定。


        事实是,异议人早在去年就向汉阳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初可能因汉阳区法院受被告的遏制(被告负责人李国汉系汉阳区政法委书记,管着汉阳区法院),只得恃权凌弱,迟迟不予立案,在异议人被迫依法到处投诉的情况下,汉阳区法院在异议人起诉后长达三个多月才“迫不得已”予以立案。立案后,汉阳区法院有关人员和被告仍目无王法,在立案后长达两个多月不许异议人查阅被告应向汉阳区法院提交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恃权不屑于提交材料)。


        忽然,汉阳区法院有关人员似乎“正义”发现,突然要异议人在 2010年3月30日 上午去汉阳区法院开庭,且似乎将异议人的起诉,另案原告晏有美的起诉,另案原告周家东的起诉,三案合并审理。异议人对汉阳区法院刻意袒护被告(下级哪敢不袒护直接的上级)的做法提出质疑,并依法反对将“三案”合并审理,且要求汉阳法院将该案移送审理。


        正是基于对法律的敬畏,对法庭的尊重,在汉阳区法院对异议人合法、合理的要求置之不理的情况下,异议人仍在 2010年3月30日 上午去了汉阳区法院。但汉阳区法院布满明岗暗哨,杀气腾腾,刻意安排自己的人占据准备用于开庭的一个小小的法庭(房间),只能认为汉阳区法院恐惧公开、公平、公正,恐惧敬畏法律、不相信正义的公民旁听,而故意不用稍大一点的法庭(房间),已将依法前来旁听的公民挡在法庭外的十几米,不许公民旁听,秘密审理该案。,以便黑着操作。非法“按”“撤诉处理”,就是最好的例证。


        异议人进入法庭(房间),在法庭核实异议人和另案原告晏有美、另案原告周家东的身份(没有核实被告的身份)(法庭未宣布开庭),三个案子的原告皆对法庭的不公正行为早已提出质疑,并联名向法庭递交了书面的《关于要求“三案”分开审理、异地审理的请求》(见附件)。但法庭不仅不改正错误,还威胁三个案子的原告,且直言不讳地说,开庭就是“审判”原告的。


        汉阳区法院审理该案,丧失了公正性、公信力,异议人只能暂时离开,但没有撤诉,也永远不会撤诉。“汉阳区法院”(2010)阳行初字第13号行政裁定书,欲加其罪,何患无辞。


        其一,原告刘佳不服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分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汉阳区法院虽已“受理”不假,,但原告起诉后汉阳区法院两个多月后才受理立案,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之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的规定。


        其二,“汉阳区法院于 2010年3月30日 上午”“开庭审理此案”不假,但不是公开开庭。是假公开之名,行不公开之实,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其三,“原告刘佳未经法庭许可”,“退出法庭”不假,但不是“审理过程中”,不是“中途”,且退出有理由。汉阳区法院行三案合并审理之实,但未向异议人送达汉阳区法院合并审理的决定。结合异议人所能感觉到的信息,异议人在法庭未宣布开庭,仅核对原告当事人身份前,就和另案原告晏有美、另案原告周家东联名向法庭递交了书面的《关于要求“三案”分开审理、异地审理的请求》,实为要求汉阳区法院中止该案审理,,改正错误后,异议人再来汉阳区法院,以求该案得到公开、公平、公正审理。合议庭明知异议人的意思表示,歪曲异议人“擅自”退庭,臆断“其行为应视为放弃了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益的请求”,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再次以滥用审判权力实现庇护被告滥用行政权力之目的,剥夺异议人的诉权。


        其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刻意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法律渊源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就算按汉阳区法院认为的“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依法也应是两次,才能按撤诉处理。汉阳区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故此,要求汉阳区法院依法改正错误,撤销汉阳区法院(2010)阳行初字第13号行政裁定书,并将该案移送审理,还异议人公道。


     此致


       


                                              异议人刘佳


                                              2010年4月

  • [推荐]共贪派 湖南耒阳磨形乡镇府庇护农科村

    湖南耒阳磨形乡镇府庇护农科村支书事件越演越烈,从磨形乡镇府在论坛回复来看,漏洞百出,很明显有庇护村支书,你说这样的乡镇府我们还能相信吗??从耒阳市计生委了解道,村支书媳妇的确未结扎躲藏超生的事件,乡镇府开为其说没有这事,村官可以超生,我们百姓却被政府死死相扣,村支书向百姓索要好处费,这事数不胜数,再者,村支书利用98年冰灾倒塌房屋事件骗取国家救灾款的事项,你说没有这事,你摸摸你的良心吧,你为村里倒塌房屋的户主向国家申请救灾款项本来是件好事,可是你为什么还从户主那索要好处费5000元了,你如果敢说没有,你可以当天发誓吗,我相信 纸是包不住火的。


     


    案例举不胜举,贪官一日不倒,此贴一日不沉,磨形乡镇府相关负责人,你们难道不为你为村支书的庇护行为感到内咎吗?


     


     


    河北企业新闻网:湖南耒阳磨形乡农科村支书称做官即为钱
      http://www.hbcenn.com/xinwen/shownews.asp?newsid=63760
    新湘报:湖南耒阳磨形乡农科村支书称做官即为钱,磨形镇政府疑为其庇护
    http://www.hnweekly.com/houtai/html/2010/4/7899.htm
    湖南耒阳人民检察院网疑被黑,疑黑客不满耒阳磨形村干部贪污受贿所为,黑客称
    贪官不处理一定要上湖南省人民政府网站首页头条
    http://bbs.news.163.com/bbs/photo/170596957.html
    焦点中国网 湖南耒阳磨形乡农科村支书称做官即为钱
    http://www.1news1.cn/news/wangmintuijian/2010/3/10319160148297.html
    凤凰网 湖南耒阳磨形乡农科村支书称做官即为钱
    http://bbs.ifeng.com/viewthread.php?tid=4408464
    人民内参网 湖南耒阳磨形乡农科村支书称做官即为钱
    http://www.rmnchn.com/showinfo.asp?id=546
    中国乡村网 湖南耒阳磨形乡农科村支书称做官即为钱
    http://www.848e.com/content/detail__id–97419.xhtml
    第一线索网 湖南耒阳磨形乡农科村支书称做官即为钱,磨形镇政府疑为其庇护
    http://www.news178.com/html/bl/huanan/hunan/2010/0324/11466.html
    湖南经视主办环球阳光网 湖南耒阳磨形乡农科村支书称做官即为钱,磨形镇政府疑为其庇护
    http://www.hqsun.com/news/ZXBL/2010319/D47AFJ30GAFDHE83K7.htm


    民声观察网 湖南耒阳磨形乡农科村支书称做官即为钱,磨形镇政府疑为其庇护
    /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3482
    世界中文网 湖南耒阳磨形乡农科村支书称做官即为钱,磨形镇政府疑为其庇护
    http://forum.edoors.com/showthread.php?t=672531



     


     

  • [推荐]信访制度名存实亡 底层民众求诉无门

       


    随着人口结构的变化,学龄儿童的减少,农村大量出现撤并中小学的现象。为妥善解决撤并后闲置的民办公助校舍产权问题吉林省出台了《关于撤并农村小学校后有关资产处理的意见》。  


    这个《意见》对于确定产权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可是在实际工作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2009年9月吉林省舒兰市政府就委托白旗镇政府以明显低于实际价值的价格变卖了已弃用的由白旗村出资、出劳建设的白旗镇中心小学。这种处分资产的行为明显违背了上述《意见》。  


    作为村民委员会应该维护村集体的资产,以政府为被告要求法院确认政府变卖集体资产的行为无效,确认集体的所有权。可是村委会并没有代表村集体的利益,明显的不作为放弃了村集体的利益、违背了村民意愿,给维护村集体的利益设置了障碍。  


    村民维护集体利益的唯一途径就剩下了依法信访。可是,信访制度能够真正的得到实施吗?村民的信访维权行为证明了村民维权的艰辛。  


    2009年9月22日白旗村村民徐翊民代表参与联名的230多名村民依法到吉林省信访局上访首先遭遇到的就是拦访。上访村民带着信访转办单刚走出信访接待室就看到后脚撵来的村委会主任和村党支部副书记。他们作为村集体的法人有义务维护集体的利益,不但自己不作为而且阻止村民的维权行为。村委会不再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群众性自治组织,而是基层政府的代言人。  


    吉林省信访局把上访件转到了舒兰市信访局已经接近7个月案件办理结果如何?信访真的起到维护村民利益的作用了吗?  


    处理资产的行为是由舒兰市政府作出,而信访件被转到舒兰市信访局后得到的答复完全违背《信访条例》的规定。  


    一:依据《信访条例》第21条的规定公民提出信访诉求都应该受理,并区别四种情况作出处理。  


    可是按照舒兰市信访局王(王立国)局长的说法此案在舒兰市信访局还没立案,立不立案由信访局说了算。  


    此案吉林省信访局已经立案,并按照《信访条例》第21条(三)之规定转到舒兰市信访局。上级信访机关已经立案并且转办的案件下级机关可以不予立案,已经完全失去监督。  


    二:农民的权利被代表。舒兰市信访局不受理村民的联名信访,理由是村委会组织了维权小组。  


    村委会本身就具有法人资格,他应该代表村集体的利益。可是他自己不维护集体的利益又成立个维权小组的目的何在?先看看维权小组的成员就能看出他们的目的。维权小组由六人组成现任村委会主任和副书记就是截访的人员,现任党支部书记和已卸任的党支部书记不是白旗村村民,他们代表村民维权合理吗?还有两人只是陪同,维权不积极。这样由内定产生的维权小组的作用就是挡住村民的维权。  


    王局长说不是村民也可以参与村民的维权。  


    王局长还说受理维权小组的维权就不受理村民的维权,“一事不重复受理”。我问他“一事不重复受理”的依据是什么?没有得到答复。  


    三:分级负责原则被属地管理原则代替。拍卖校舍是由市政府作出的决定,舒兰市信访局要求上访人找乡镇解决,乡镇有能力解决吗?乡镇根本无权纠正市政府作出的决定。上级政府错误决定引发的信访案件要求到下级政府去解决。信访机关曲解信访原则造成信访案件互相推诿,久拖不决。  


    四:依据《信访条例》21条(三)款之规定吉林省信访局应该将此案转送给吉林市,而他把此案转给了作出具体侵权行为的舒兰市是产生上述乱象的根源。依据《信访条例》36条(一)之规定吉林省信访局已经应该督办此案件。信访人将于近期再次到省政府上访,此案虽然受到农民的广泛关注,但鉴于现在的法治环境省政府能够依据《信访条例》督办的可能性依然不大。  


    信访人徐翊民认为:信访案件久拖不决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在中国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范围相对狭窄,很多纠纷需要通过信访途径解决。信访途径并没有起到监督作用造成底层民众求诉无门。信访部门不作为已经成为中国司法腐败的重要组成部分,底层民众求诉无门已经导致社会严重失去公平正义。  


    徐翊民认为:政治体制改革的呼声已经喊了二十多年。可是现在对比二十年前更迫切解决的已经是广泛爆发的各种社会矛盾如何平息,给政治体制改革营造稳定的环境已经迫在眉睫。  


    对维权的打击、压制已经成为“维稳”的主要手段,这种认识误区才是影响稳定的元凶。只有认识到“维权就是维稳,维权才能维稳”中国的稳定才会有希望,才会给政治改革赢得时间。  


    徐翊民联系方式:Skype:w055152  

  • 信访制度名存实亡 底层民众求诉无门

       


    随着人口结构的变化,学龄儿童的减少,农村大量出现撤并中小学的现象。为妥善解决撤并后闲置的民办公助校舍产权问题吉林省出台了《关于撤并农村小学校后有关资产处理的意见》。  


    这个《意见》对于确定产权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可是在实际工作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2009年9月吉林省舒兰市政府就委托白旗镇政府以明显低于实际价值的价格变卖了已弃用的由白旗村出资、出劳建设的白旗镇中心小学。这种处分资产的行为明显违背了上述《意见》。  


    作为村民委员会应该维护村集体的资产,以政府为被告要求法院确认政府变卖集体资产的行为无效,确认集体的所有权。可是村委会并没有代表村集体的利益,明显的不作为放弃了村集体的利益、违背了村民意愿,给维护村集体的利益设置了障碍。  


    村民维护集体利益的唯一途径就剩下了依法信访。可是,信访制度能够真正的得到实施吗?村民的信访维权行为证明了村民维权的艰辛。  


     2009年9月22日 白旗村村民徐翊民代表参与联名的230多名村民依法到吉林省信访局上访首先遭遇到的就是拦访。上访村民带着信访转办单刚走出信访接待室就看到后脚撵来的村委会主任和村党支部副书记。他们作为村集体的法人有义务维护集体的利益,不但自己不作为而且阻止村民的维权行为。村委会不再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群众性自治组织,而是基层政府的代言人。  


    吉林省信访局把上访件转到了舒兰市信访局已经接近7个月案件办理结果如何?信访真的起到维护村民利益的作用了吗?  


    处理资产的行为是由舒兰市政府作出,而信访件被转到舒兰市信访局后得到的答复完全违背《信访条例》的规定。  


    一:依据《信访条例》第21条的规定公民提出信访诉求都应该受理,并区别四种情况作出处理。  


    可是按照舒兰市信访局王(王立国)局长的说法此案在舒兰市信访局还没立案,立不立案由信访局说了算。  


    此案吉林省信访局已经立案,并按照《信访条例》第21条(三)之规定转到舒兰市信访局。上级信访机关已经立案并且转办的案件下级机关可以不予立案,已经完全失去监督。  


    二:农民的权利被代表。舒兰市信访局不受理村民的联名信访,理由是村委会组织了维权小组。  


    村委会本身就具有法人资格,他应该代表村集体的利益。可是他自己不维护集体的利益又成立个维权小组的目的何在?先看看维权小组的成员就能看出他们的目的。维权小组由六人组成现任村委会主任和副书记就是截访的人员,现任党支部书记和已卸任的党支部书记不是白旗村村民,他们代表村民维权合理吗?还有两人只是陪同,维权不积极。这样由内定产生的维权小组的作用就是挡住村民的维权。  


    王局长说不是村民也可以参与村民的维权。  


    王局长还说受理维权小组的维权就不受理村民的维权,“一事不重复受理”。我问他“一事不重复受理”的依据是什么?没有得到答复。  


    三:分级负责原则被属地管理原则代替。拍卖校舍是由市政府作出的决定,舒兰市信访局要求上访人找乡镇解决,乡镇有能力解决吗?乡镇根本无权纠正市政府作出的决定。上级政府错误决定引发的信访案件要求到下级政府去解决。信访机关曲解信访原则造成信访案件互相推诿,久拖不决。  


    四:依据《信访条例》21条(三)款之规定吉林省信访局应该将此案转送给吉林市,而他把此案转给了作出具体侵权行为的舒兰市是产生上述乱象的根源。依据《信访条例》36条(一)之规定吉林省信访局已经应该督办此案件。信访人将于近期再次到省政府上访,此案虽然受到农民的广泛关注,但鉴于现在的法治环境省政府能够依据《信访条例》督办的可能性依然不大。  


    信访人徐翊民认为:信访案件久拖不决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在中国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范围相对狭窄,很多纠纷需要通过信访途径解决。信访途径并没有起到监督作用造成底层民众求诉无门。信访部门不作为已经成为中国司法腐败的重要组成部分,底层民众求诉无门已经导致社会严重失去公平正义。  


    徐翊民认为:政治体制改革的呼声已经喊了二十多年。可是现在对比二十年前更迫切解决的已经是广泛爆发的各种社会矛盾如何平息,给政治体制改革营造稳定的环境已经迫在眉睫。  


    对维权的打击、压制已经成为“维稳”的主要手段,这种认识误区才是影响稳定的元凶。只有认识到“维权就是维稳,维权才能维稳”中国的稳定才会有希望,才会给政治改革赢得时间。  


    徐翊民联系方式:Skype:w055152  


                  手机:13331727273


     

  • 山东烟台退伍军人看望被关"法教班"的战

     


    今天(2010年4月26日)上午,曲世涛.郇新金.王秋兰.于海军等四位战友到烟台市文化局招待所看望了曲善波战友。对曲善波的不公遭遇表示慰问和声援,对现场的看守人员进行了法制宣传,对他们的不法行为进行了有理有据地批判驳斥。强烈抗议他们对企业退役军人的迫害打压。强烈要求他们立即停止其非法的侵权活动。要求他们立即放人。



    但现场看守人员全是没有决定权的执行者,他们对我们提出的正当要求,表示理解,但也身不由己,无法答复,因为他们不是决策人。


    烟台退伍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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