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公民来稿

  • 警惕《警察法》修订侵犯公民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下简称《警察法》)即将再次修订。警察在实务中侵犯公民权利的现象不少,鲜见公民维权成功。《警察法》(修订草案)如若通过,势必更加增加公民无端被骚扰,公民生物信息被采集,手机数据被提取以致隐私被泄露的情况。

    笔者仅就《警察法》修订草案中部分可能涉及侵害公民权利的条款进行研究。

    敏感案件代理律师被警方以查身份证为名骚扰事件:
    2018年9月4日晚,山东李宁母亲被公权力拘禁致死案在李宁抗争下即将开庭。李宁聘请的律师被警方以查身份证为名骚扰。
    李宁推特:张燕生律师:李淑莲被非法拘禁致死一案,法院6号开庭,我和助理刚刚住下,正在拼命看卷准备庭审,突然警察来敲门,说要来查人,态度蛮横,我们要求他说出查谁,他们说不出来,我们不开门,他们就在门外砸门,还说再不开就撞门了!

    警察以查身份证为名骚扰代理敏感案件的律师的情况不少。

    广州派出所任意设点检查路人身份证,何光伟被查身份证事件:
    2018年8月17日下午3:35左右,广州一名叫何光伟的前记者路过广州市冼村派出所门口附近时,被辅警查身份证。何光伟因质疑其法律依据后,被强行扭进了冼村派出所的审讯室,搜身,检查随身物品,包括包里的本子,又要对何光伟采集个人信息(照片、指纹等等),被何光伟拒绝。随后,警方又对何光伟做了审讯笔录,称传唤理由是“妨害公务”。最后逼着何光伟写了检查才放人。走出派出所时,刚好晚上7:00。何光伟被限制人身自由3个半小时。

    公民旅行无违法嫌疑遭警方查身份证并要求到派出所采集生物信息和手机数据并被殴打致伤事件:
    2018年3月3日,李蔚到达杭州旅游。当晚,李蔚在酒店遭遇警方查身份证,出示身份证后。警方人员要求其到派出所采集指纹、DNA和手机数据,并且明确告知其没有违法嫌疑,仅仅是因为有前科(因政治原因被判刑后成为公安国内政治保卫部门认定的重点人)。在李蔚索要传唤证过程中,警方5、6名人员破门而入,将李蔚殴打致伤,背铐带到派出所。事后,警方内部督查袒护涉事警察不处理。

    2018年1月24日,公安部长赵克志在全国公安厅局长会议上表示,要推动加快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制定,并根据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推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意见,为基层一线民警依法履职提供有力支撑。

    早在2016年12月1日,公安部发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时间为一个月。不过,此后公安部再也没有公开过《警察法》(修订草案稿)后续版本。

    对于《警察法》的这次修改,社会上对此关注度并不是很高,只有少数法律人和公民对其中的部分条款公开表示关注。对多数普通公民而言,很多人并没有意识到《警察法》修订对他们的权益可能带来何种影响。

    新浪微博网民:
    @雪啊以片片看了新警察法,我变得胆小了,毕竟连质疑真假警察的权力(利)都没有了,挺可怕的感觉
    @蓝老六《人民警察法》修订应注重保护公民权利。且看是进步还是倒退,公民权利的保护是利进一步加强还是更易侵犯?

    由于《警察法》(修订草案)中有关于一线或者特殊岗位、艰苦边远地区警察可以申请提前退休的条款,相对而言,基层警察们更期待《警察法》的修订。

    2006年曾有报道说,中国一线公安警察平均寿命48岁。据说,2017年,中国一线公安警察平均寿命51岁,公安平均寿命58岁。

    天涯网民@ty_天心783认为,提前退休作为警察的一项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强制性保护,一旦本人提出,任免机关就应当立即批准,有利于防止制定法律的本意得不到落实。

    一些学者、法律工作者和公民也对《警察法》(修订草案)中一些条款对于公民权利遭受警察侵害的可能提出了一些担忧:

    授权警察随意查身份证侵害公民权益
    前记者,现为法律人的施平(网名:石玉)撰文《何光伟的事儿还没完》,指出:
    关于人民警察法的修订草案稿自2016年就已经向社会公布,其中十六条规定:(身份证件查验)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依法查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证件。
    虽然上述两起事件民意汹涌,但这部草案无疑将警察查验身份证的限定条件扩大化了。警察的重要性毋庸赘言,警察权必须是有力的、强大的,但如何权衡其与公民权利和自由之间的冲突,立法者面对这部草案时,不得不重新思考。
    而我想说的是,如果草案通过,可以设想一下未来的情节:凡是公民能够在公共场所见到的警察,绝少不是“履行职责”的——至少有履行预防违法犯罪的职责,而这名警察在不需要其他任何限定条件的情况下,就可以查验任何一位公民的身份证。
    这与《德克萨斯州刑法典》警察可以“合法拦截和要求回答问题”极其相似。遗憾的是,已被撤销39年的条款,有可能会复活……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1979年作出的布朗案判例至今有效(BrownVS.Texas,https://www.oyez.org/cases/1978/77-6673)。39年过去了,美国人经历了多少劫难?美国甚至美国人,是多少人类眼中的头号公敌?911之后,美国国内仍出现了各种爆炸,连绵不断,但是,美国人珍视经布朗案所确立的那部分原则和自由。

    修订草案:第十六条(身份证件查验)
    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依法查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证件。

    此项内容在现行《警察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规定:

    第十五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四)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五)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修订草案扩大和模糊了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证件的权限范围。这实际上是将实务上警察任意查验公民身份证的做法合法化。

    对于“何光伟被查身份证事件”的部分评论:

    公安部以及一些代表官方声音的学者认为:警察查身份证,公民就有义务配合。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刑法学周铭川副教授在澎湃新闻发表题为《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法律依据》,谈到警察查身份证的法律依据有《警察法》、《居民身份证法》,甚至还牵强附会提到查身份证的依据还有《反恐怖主义法》。周副教授提到:

    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遭受恐怖袭击的可能性较大以及遭受恐怖袭击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的单位、场所、活动、设施等确定为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报本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备案。”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掌握重点目标的基础信息和重要动态,指导、监督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履行防范恐怖袭击的各项职责。公安机关、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重点目标进行警戒、巡逻、检查。”

    该法第四十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恐怖活动嫌疑的报告或者发现恐怖活动嫌疑,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迅速进行调查。”第五十条规定:“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嫌疑人员进行盘问、检查、传唤,可以提取或者采集肖像、指纹、虹膜图像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和血液、尿液、脱落细胞等生物样本,并留存其签名。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可以通知了解有关情况的人员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地点接受询问。”
    “而所谓检查,当然得从对公民自由干涉最小的查验居民身份证开始。”周铭川副教授说。

    王才亮律师认为,“这件事有商榷正常。还是要回到事情的本身来分析,何光伟是在派出所门口遭遇警察带着辅警对路过行人逐一查验身份证,这就不是什么对有犯罪嫌疑的人进行查验,而是扰民。”“公民有配合警察依法查阅公民身份证的义务。这个义务的前提是警察要依法,就是我说的警察有权依法查看公民的身份证,但不是有权随意查。”

    王亚中律师在文章《警察查身份证引争议:究竟谁应该被关进笼子里?》中说:程序正义,是把权力装进了笼子里,公权力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办事才会被认可。而实体正义,是把民众装进了笼子里,公权力可以以正义为名侵占民众的私权空间。

    对于警察是否有权随意查身份证,金宏伟律师说了一句非常拧巴的话:“关于警察是否有权查身份证,这几年多次被讨论,我也写过一篇小文。在我看来,认为警察无权查身份证的人,可能不太懂警察内部实务。而认为警察有权查身份证的,则是不太懂法。”

    金宏伟律师说,在实务上,公安部在《警察法》规定的“违法犯罪嫌疑”之外,自我赋权了“形迹可疑”就有权检查。这种赋权是通过1995年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进行的。

    专栏作家@C计划发文说:
    而“行迹可疑”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其判断的主观性非常强,警察根据个人的经验和直觉如果怀疑你有问题,就可以对你进行盘查。
    在裁判文书网上检索与身份证盘查有关的行政诉讼,法院一般都支持了警察根据“行迹可疑”来盘查路人,也就是肯定了公安部门的这套实践规则。(更多案例和法律分析,可参见公众号“金宏伟念兹集”《警察真的想查“身份”就可以查》一文)
    比如,在陆某诉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行政检查案中,陆某起诉称,他于2017年11月1日坐大巴去北京,第二天凌晨,当车行至106国道榆垡公安检查站时,全体旅客被要求提交身份证接受检查。后来其他乘客的身份证全部归还,唯独他的身份证没有立即归还,还被警察要求下车并被单独带至检查站内重新重点核查。他认为自己被与其他旅客区别对待,人格尊严受到了侵犯,自己及其他旅客的时间也被浪费,要求法院判定公安机关检查其身份证的行为违法。
    而法院认为,大兴公安局民警在执行巡逻盘查任务时发现陆某形迹可疑,遂查验其身份证件,并对其随身物品进行检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程序合法。(案号:(2018)京02行终1120号)

    金宏伟律师曾经撰文指出:《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始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在长达二十年的时间内,在《行政诉讼法》修订之前,如果你对此规范性文件持有异议,你会发现自己毫无解决的办法。虽然新《行政诉讼法》增加了“规范性文件审查”条款(第53条),提供了通过司法途径对此类规范性文件予以检视的可能性,但“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前提是必须有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才能附带审查。那么,实践中有人敢向这份规范性文件提出挑战吗?

    事实上,即使有人敢于对公安部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挑战,法院也几乎不会依法受理,甚至不会依法给书面答复。上级法院及监察机构极少会纠正和处理相关违法法官。

    2018年,北京公民李蔚就遭遇到这种情况。2018年3月3日,李蔚到达杭州旅游。当晚,李蔚在酒店遭遇警方查身份证,出示身份证后。警方人员要求其到派出所采集指纹、DNA和手机数据,并且明确告知其没有违法嫌疑,仅仅是因为有前科。在李蔚索要传唤证过程中,警方5、6名人员破门而入,将李蔚殴打致伤,背铐带到派出所。事后,警方内部督查袒护涉事警察不处理。

    2018年4月8日,李蔚依法到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海淀区法院超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7天给书面答复的规定,至今不给是否立案或不予立案的书面答复。李蔚到海淀区法院的上级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该法院工作人员拒收材料。2018年5月27日,李蔚通过邮寄方式向北京市一中院起诉,至今也不给任何书面答复。

    2018年7月2日,李蔚向杭州铁路运输法院邮寄行政起诉书,诉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九堡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出具受案回执单及不服被告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依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对《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的复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之解释,支持九堡派出所不给受案回执。李蔚认为,国务院法制办的该解释仅适用于过去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无解释权。《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生效后已经作废。李蔚同时请求法院确认国务院法制办的该解释失效。起诉1个月后,李蔚电话询问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该法院工作人员答复不予立案,不给书面回复。2018年8月9日,李蔚根据法律向杭州市中级法院提交起诉书。至今,杭州中院违法超期也没有任何答复。

    《警察法》(修订草案)授权扩大了警察个人对公民的检查和搜查的权限
    扩大了警察个人当场盘问和当场搜查的权限
    《警察法》(修订草案)将警察盘问公民的权限扩大到警察主观“认为有违法犯罪嫌疑”即可,而不需要有明确的证据线索。公民,特别是一些特殊人士,必然会遭到警察的无端侵扰,他们的随身物品,包括手机都可能会遭到搜查,公民个人隐私和数据、财产安全难以得到真正保护。
    检查范围很可能包括公民的手机数据。目前,很多省市公安部门都购买了手机数据提取设备,很多派出所都有配备,不仅限于所谓情况特殊的边疆地区。

    修订草案:第二十条(盘问检查)人民警察对认为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盘问,当场检查其人身、携带的物品和使用的交通工具;对拒不配合检查的,可以强制检查。

    现行: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扩大了警察个人决定搜查的权限
    《警察法》(修订草案)将警察检查、搜查的权限扩大到模糊不清的“确有必要立即进行”的范围,即:任何一个警察个人认为有必要,就可以对一个公民进行当场检查、搜查,这与现行《警察法》第十二条“为侦查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可以依法执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规定范围大不一样。

    修订草案:第二十二条(检查搜查)
    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需要,经出示工作证件和检查、搜查证明文件,可以对与涉嫌违法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或者搜查;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搜查的,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搜查;被检查、搜查人拒不配合的,可以强制检查或者搜查。
    检查或者搜查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确有必要立即进行的除外。
    遇有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抓捕违法犯罪嫌疑人,或者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紧急情形,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进入公民住所检查、搜查或者实施救助,但事后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

    现行:第十二条 为侦查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可以依法执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强制措施。

    《宪法》:
    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然而,拟修订的《警察法》的上述两条将授权任何一个警察个人均有权对公民人身自由和住宅进行侵犯,而不一定要有证据或经过一定的批准程序。

    授权警察对公民进行身体检查与生物信息采集
    修订草案:第二十四条(人身检查与生物信息采集)
    人民警察可以检查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身体,采集其面部肖像、指纹、声纹、虹膜图像等个体识别信息和血液、唾液、尿液、毛发等生物样本。违法犯罪嫌疑人拒绝检查、采集的,可以强制检查、采集。

    本条在现行《警察法》中没有规定,为新增内容。事实上,不仅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对非犯罪嫌疑人,如活动人士、维权人士、异议人士,各地警方都已经开始采集他们的面部肖像、指纹、DNA等信息,并且对这些人而言,还会遭到不同地方的公安部门重复采集。

    对于公安部门采集公民的血液、唾液、尿液、毛发等生物样本,有人担心被栽赃,还有人担心有其它目的。

    《宪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对降低判断标准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和对无违法犯罪行为的公民“采集其面部肖像、指纹、声纹、虹膜图像等个体识别信息和血液、唾液、尿液、毛发等生物样本”,采集过程不仅是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还是对公民人格尊严的侵犯。

    《警察法》(修订草案)将于何时通过审议?
    虽然早在2016年12月,公安部就已经对《警察法》(修订草案稿)公开征求意见,但直到2017年11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才表决建议将修改人民警察法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目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否将《警察法》修订列入立法规划未见报道。

    2018年1月24日,公安部部长赵克志在全国公安厅局长会议上表示,要推动加快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制定。

    对于中共体系来说,推动《警察法》修订有时并不是非常困难的事情。全国人大常委会迟迟未表示将其纳入立法规划,恐怕与公安/警察体系的改革密切关联。

    2018年4月1日,与中共关系密切的多维新闻网曾报道,以习近平任主任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通过两个关乎公安警察职务序列改革的两个试点方案,这让外界再次看到中国未来可能设立独立与公安行政部门之外的警察总署的可能,即公安与警察角色分开,公安的职责侧重于户籍、出入境等领域的行政管理,而新成立的国家警察总队,则行使国家暴力的职权。

    自由亚洲电台报道,改革公安机构的几大措施;其中将警察现有的公务员管理模式,改为军队化的管理模式,并从公安体系脱离,整合公检法及司法等机构的警察,成立具有军事化性质的国家警察总队或者总署。

    从2016年公开的《警察法》(修订草案)第三十八条来看,又分中央、地方及共同公安事权:“公安机关国家安全保卫、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反恐怖主义、边防管理、出境入境管理、跨国境、跨省重大刑事案件办理、刑罚执行、国际执法合作,以及国家特定人员、目标、活动警卫等警务为中央公安事权。地方公安事权、中央和地方共同公安事权的划分,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不过,显然上述改革还没有认为成熟的方案。

    笔者估计,将于2019年3月两会期间通过公安/警察体系改革方案,几个月后,待公安/警察体系改革落实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会很快审议通过《警察法》修订案。根据中国《立法法》,非基本法律的立法权限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而不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但是,《立法法》仍然沿用宪法的有关规定,对“基本法律”的事项没有做一一列举。

    笔者认为,1995年通过的《警察法》(2012年修订)一些条款对公民权益的保护还是适当的,《警察法》(修订草案)在一些条款上突破并企图授权警察随时侵犯公民权利,应予以警惕!另外,《警察法》对公民权的尊重也是客观上可以减少警察工作量,减轻警察负荷的法律保障。

    参考资料(部分引用资料需要翻墙查看):
    1.新《警察法》即将来袭,普通群众要注意!别稀里糊涂摊上大事!,2018年8月,https://mp.weixin.qq.com/s/LWqIo_xiFKPfLSpH54mQSw
    2.李宁推特,2018年9月4日,https://twitter.com/ningli21/status/1036970713574342656
    3.《过冼村派出所》后续:警察上门,2018年8月21日,https://chinadigitaltimes.net/chinese/2018/08/%E5%AA%92%E5%BE%8B%E5%9C%88-%E8%BF%87%E5%86%BC%E6%9D%91%E6%B4%BE%E5%87%BA%E6%89%80/
    4.李蔚:我在杭州被警察非法打伤维权通报(2018年3月24日)——杭州方面想要不了了之?,2018年3月24日,https://wqw2010.blogspot.com/2018/03/2018324.html
    5.公安部:推动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修订制定,2018年1月25日,https://news.sina.com.cn/c/2018-01-25/doc-ifyqyesy1745645.shtml
    6.公安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2016年12月1日,http://www.mps.gov.cn/n2254536/n4904355/c5561673/content.html
    7.中国警察健康状况:一线警察平均寿命仅48岁,2006年6月11日,http://news.sina.com.cn/c/2006-06-11/120810125676.shtml
    8.何光伟的事儿还没完,2018年8月,https://mp.weixin.qq.com/s/RTBijFlg00GEYeUXnI7Cug
    9.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法律依据,2018年8月22日,https://mp.weixin.qq.com/s/RTBijFlg00GEYeUXnI7Cug
    10.金仲兵:警察查身份证,引发讨论是好事,2018年8月27日,https://zhuanlan.zhihu.com/p/43048979
    11.闲聊警察查身份证,2018年8月22日,https://www.sohu.com/a/249396632_100189069
    12.警察查身份证引争议:究竟谁应该被关进笼子里?,2018年8月21日,https://mp.weixin.qq.com/s/EiTy4TnfhWcgrhzj0-0jOQ
    13.警察真的想查“身份”就可以查,2018年8月21日,https://mp.weixin.qq.com/s/Y67VJag67ZT8lzERTX-hLg
    14.警察检查身份证,配合还是不配合?,2018年8月28日,http://www.ngocn.net/column/2018-08-28-96b7c8d9c5ce38e6.html
    15.制定看守所法、修改警察法被建议列入下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17年11月5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850782
    16.脱离公务员编制中国成立警署呼声再起,2018年4月1日,http://news.dwnews.com/china/news/2018-04-01/60049279.html
    17.警察队伍将脱离公安体系 改军事化管理模式,2018年3月31日,https://www.rfa.org/cantonese/news/police-03312018095613.html
    18.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http://www.npc.gov.cn/npc/flsyywd/xianfa/node_2163.htm
    19.专家:现行人民警察法实施近20年一些规定明显滞后,2016年12月6日,http://www.chinanews.com/gn/2016/12-06/8084548.shtml
    20.全国人大内司委建议看守所法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17年11月5日,http://www.gov.cn/xinwen/2017-11/05/content_5237306.htm
    21.说法-第2期:警察查身份证之执法权与公民权争议:究竟谁应被关进笼子里?一上,2018年8月25日,http://m.zm518.cn/zhangmen/livenumber/share/entry/?sharerId=2d631e15210832a66-41d0&circleId=660219150cd031c98-7fbe&liveId=1889413&timestamp=1535341932349&from=timeline&isappinstalled=0#/
    22.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1995年7月15日,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1.asp?id=60669

  • 警惕《警察法》修订侵犯公民权利

    李蔚 编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下简称《警察法》)即将再次修订。警察在实务中侵犯公民权利的现象不少,鲜见公民维权成功。《警察法》(修订草案)如若通过,势必更加增加公民无端被骚扰,公民生物信息被采集,手机数据被提取以致隐私被泄露的情况。
     
    笔者仅就《警察法》修订草案中部分可能涉及侵害公民权利的条款进行研究。
     
     
    敏感案件代理律师被警方以查身份证为名骚扰事件:
    2018年9月4日晚,山东李宁母亲被公权力拘禁致死案在李宁抗争下即将开庭。李宁聘请的律师被警方以查身份证为名骚扰。
    李宁推特:张燕生律师:李淑莲被非法拘禁致死一案,法院6号开庭,我和助理刚刚住下,正在拼命看卷准备庭审,突然警察来敲门,说要来查人,态度蛮横,我们要求他说出查谁,他们说不出来,我们不开门,他们就在门外砸门,还说再不开就撞门了!
     
    警察以查身份证为名骚扰代理敏感案件的律师的情况不少。
     
    广州派出所任意设点检查路人身份证,何光伟被查身份证事件:
    2018年8月17日下午3:35左右,广州一名叫何光伟的前记者路过广州市冼村派出所门口附近时,被辅警查身份证。何光伟因质疑其法律依据后,被强行扭进了冼村派出所的审讯室,搜身,检查随身物品,包括包里的本子,又要对何光伟采集个人信息(照片、指纹等等),被何光伟拒绝。随后,警方又对何光伟做了审讯笔录,称传唤理由是“妨害公务”。最后逼着何光伟写了检查才放人。走出派出所时,刚好晚上7:00。何光伟被限制人身自由3个半小时。
     
    公民旅行无违法嫌疑遭警方查身份证并要求到派出所采集生物信息和手机数据并被殴打致伤事件:
    2018年3月3日,李蔚到达杭州旅游。当晚,李蔚在酒店遭遇警方查身份证,出示身份证后。警方人员要求其到派出所采集指纹、DNA和手机数据,并且明确告知其没有违法嫌疑,仅仅是因为有前科(因政治原因被判刑后成为公安国内政治保卫部门认定的重点人)。在李蔚索要传唤证过程中,警方5、6名人员破门而入,将李蔚殴打致伤,背铐带到派出所。事后,警方内部督查袒护涉事警察不处理。
     
     
    2018年1月24日,公安部长赵克志在全国公安厅局长会议上表示,要推动加快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制定,并根据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推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意见,为基层一线民警依法履职提供有力支撑。
     
    早在2016年12月1日,公安部发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时间为一个月。不过,此后公安部再也没有公开过《警察法》(修订草案稿)后续版本。
     
    对于《警察法》的这次修改,社会上对此关注度并不是很高,只有少数法律人和公民对其中的部分条款公开表示关注。对多数普通公民而言,很多人并没有意识到《警察法》修订对他们的权益可能带来何种影响。
     
    新浪微博网民:
    @雪啊以片片 看了新警察法,我变得胆小了,毕竟连质疑真假警察的权力(利)都没有了,挺可怕的感觉
    @蓝老六 《人民警察法》修订应注重保护公民权利。且看是进步还是倒退,公民权利的保护是利进一步加强还是更易侵犯?
     
    由于《警察法》(修订草案)中有关于一线或者特殊岗位、艰苦边远地区警察可以申请提前退休的条款,相对而言,基层警察们更期待《警察法》的修订。
     
    2006年曾有报道说,中国一线公安警察平均寿命48岁。据说,2017年,中国一线公安警察平均寿命51岁,公安平均寿命58岁。
     
    天涯网民@ty_天心783 认为,提前退休作为警察的一项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强制性保护,一旦本人提出,任免机关就应当立即批准,有利于防止制定法律的本意得不到落实。
     
    一些学者、法律工作者和公民也对《警察法》(修订草案)中一些条款对于公民权利遭受警察侵害的可能提出了一些担忧:
     

    1. 授权警察随意查身份证侵害公民权益

    前记者,现为法律人的施平(网名:石玉)撰文《何光伟的事儿还没完》,指出:
    关于人民警察法的修订草案稿自2016年就已经向社会公布,其中十六条规定:(身份证件查验)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依法查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证件。
    虽然上述两起事件民意汹涌,但这部草案无疑将警察查验身份证的限定条件扩大化了。警察的重要性毋庸赘言,警察权必须是有力的、强大的,但如何权衡其与公民权利和自由之间的冲突,立法者面对这部草案时,不得不重新思考。
    而我想说的是,如果草案通过,可以设想一下未来的情节:凡是公民能够在公共场所见到的警察,绝少不是“履行职责”的——至少有履行预防违法犯罪的职责,而这名警察在不需要其他任何限定条件的情况下,就可以查验任何一位公民的身份证。
    这与《德克萨斯州刑法典》警察可以“合法拦截和要求回答问题”极其相似。遗憾的是,已被撤销39年的条款,有可能会复活……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1979年作出的布朗案判例至今有效(Brown VS. Texas, https://www.oyez.org/cases/1978/77-6673)。39年过去了,美国人经历了多少劫难?美国甚至美国人,是多少人类眼中的头号公敌?911之后,美国国内仍出现了各种爆炸,连绵不断,但是,美国人珍视经布朗案所确立的那部分原则和自由。
     
    修订草案:第十六条  (身份证件查验)
    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依法查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证件。
     
    此项内容在现行《警察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规定: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四)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五)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修订草案扩大和模糊了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证件的权限范围。这实际上是将实务上警察任意查验公民身份证的做法合法化。
     
    对于“何光伟被查身份证事件”的部分评论:
     
    公安部以及一些代表官方声音的学者认为:警察查身份证,公民就有义务配合。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刑法学周铭川副教授在澎湃新闻发表题为《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法律依据》,谈到警察查身份证的法律依据有《警察法》、《居民身份证法》,甚至还牵强附会提到查身份证的依据还有《反恐怖主义法》。周副教授提到:
     
    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遭受恐怖袭击的可能性较大以及遭受恐怖袭击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的单位、场所、活动、设施等确定为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报本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备案。”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掌握重点目标的基础信息和重要动态,指导、监督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履行防范恐怖袭击的各项职责。公安机关、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重点目标进行警戒、巡逻、检查。”
     
    该法第四十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恐怖活动嫌疑的报告或者发现恐怖活动嫌疑,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迅速进行调查。”第五十条规定:“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嫌疑人员进行盘问、检查、传唤,可以提取或者采集肖像、指纹、虹膜图像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和血液、尿液、脱落细胞等生物样本,并留存其签名。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可以通知了解有关情况的人员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地点接受询问。”
    “而所谓检查,当然得从对公民自由干涉最小的查验居民身份证开始。” 周铭川副教授说。
     
    王才亮律师认为,“这件事有商榷正常。还是要回到事情的本身来分析,何光伟是在派出所门口遭遇警察带着辅警对路过行人逐一查验身份证,这就不是什么对有犯罪嫌疑的人进行查验,而是扰民。”“公民有配合警察依法查阅公民身份证的义务。这个义务的前提是警察要依法,就是我说的警察有权依法查看公民的身份证,但不是有权随意查。”
     
    王亚中律师在文章《警察查身份证引争议:究竟谁应该被关进笼子里?》中说:程序正义,是把权力装进了笼子里,公权力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办事才会被认可。而实体正义,是把民众装进了笼子里,公权力可以以正义为名侵占民众的私权空间。
     
    对于警察是否有权随意查身份证,金宏伟律师说了一句非常拧巴的话:“关于警察是否有权查身份证,这几年多次被讨论,我也写过一篇小文。在我看来,认为警察无权查身份证的人,可能不太懂警察内部实务。而认为警察有权查身份证的,则是不太懂法。”
     
    金宏伟律师说,在实务上,公安部在《警察法》规定的“违法犯罪嫌疑”之外,自我赋权了“形迹可疑”就有权检查。这种赋权是通过1995年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进行的。
     
    专栏作家@C计划 发文说:
    而“行迹可疑”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其判断的主观性非常强,警察根据个人的经验和直觉如果怀疑你有问题,就可以对你进行盘查。
    在裁判文书网上检索与身份证盘查有关的行政诉讼,法院一般都支持了警察根据“行迹可疑”来盘查路人,也就是肯定了公安部门的这套实践规则。(更多案例和法律分析,可参见公众号“金宏伟念兹集”《警察真的想查“身份”就可以查》一文)
    比如,在陆某诉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行政检查案中,陆某起诉称,他于2017年11月1日坐大巴去北京,第二天凌晨,当车行至106国道榆垡公安检查站时,全体旅客被要求提交身份证接受检查。后来其他乘客的身份证全部归还,唯独他的身份证没有立即归还,还被警察要求下车并被单独带至检查站内重新重点核查。他认为自己被与其他旅客区别对待,人格尊严受到了侵犯,自己及其他旅客的时间也被浪费,要求法院判定公安机关检查其身份证的行为违法。
    而法院认为,大兴公安局民警在执行巡逻盘查任务时发现陆某形迹可疑,遂查验其身份证件,并对其随身物品进行检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程序合法。(案号:(2018)京02行终1120号)
     
    金宏伟律师曾经撰文指出:《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始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在长达二十年的时间内,在《行政诉讼法》修订之前,如果你对此规范性文件持有异议,你会发现自己毫无解决的办法。虽然新《行政诉讼法》增加了“规范性文件审查”条款(第53条),提供了通过司法途径对此类规范性文件予以检视的可能性,但“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前提是必须有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才能附带审查。那么,实践中有人敢向这份规范性文件提出挑战吗?
     
    事实上,即使有人敢于对公安部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挑战,法院也几乎不会依法受理,甚至不会依法给书面答复。上级法院及监察机构极少会纠正和处理相关违法法官。
     
    2018年,北京公民李蔚就遭遇到这种情况。2018年3月3日,李蔚到达杭州旅游。当晚,李蔚在酒店遭遇警方查身份证,出示身份证后。警方人员要求其到派出所采集指纹、DNA和手机数据,并且明确告知其没有违法嫌疑,仅仅是因为有前科。在李蔚索要传唤证过程中,警方5、6名人员破门而入,将李蔚殴打致伤,背铐带到派出所。事后,警方内部督查袒护涉事警察不处理。
     
    2018年4月8日,李蔚依法到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海淀区法院超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7天给书面答复的规定,至今不给是否立案或不予立案的书面答复。李蔚到海淀区法院的上级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该法院工作人员拒收材料。2018年5月27日,李蔚通过邮寄方式向北京市一中院起诉,至今也不给任何书面答复。
     
    2018年7月2日,李蔚向杭州铁路运输法院邮寄行政起诉书,诉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九堡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出具受案回执单及不服被告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依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对《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的复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之解释,支持九堡派出所不给受案回执。李蔚认为,国务院法制办的该解释仅适用于过去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无解释权。《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生效后已经作废。李蔚同时请求法院确认国务院法制办的该解释失效。起诉1个月后,李蔚电话询问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该法院工作人员答复不予立案,不给书面回复。2018年8月9日,李蔚根据法律向杭州市中级法院提交起诉书。至今,杭州中院违法超期也没有任何答复。
     
     

    1. 《警察法》(修订草案)授权扩大了警察个人对公民的检查和搜查的权限
    1. 扩大了警察个人当场盘问和当场搜查的权限

    《警察法》(修订草案)将警察盘问公民的权限扩大到警察主观“认为有违法犯罪嫌疑”即可,而不需要有明确的证据线索。公民,特别是一些特殊人士,必然会遭到警察的无端侵扰,他们的随身物品,包括手机都可能会遭到搜查,公民个人隐私和数据、财产安全难以得到真正保护。
    检查范围很可能包括公民的手机数据。目前,很多省市公安部门都购买了手机数据提取设备,很多派出所都有配备,不仅限于所谓情况特殊的边疆地区。
     
    修订草案:第二十条  (盘问检查)人民警察对认为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盘问,当场检查其人身、携带的物品和使用的交通工具;对拒不配合检查的,可以强制检查。
     
    现行: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1. 扩大了警察个人决定搜查的权限

    《警察法》(修订草案)将警察检查、搜查的权限扩大到模糊不清的“确有必要立即进行”的范围,即:任何一个警察个人认为有必要,就可以对一个公民进行当场检查、搜查,这与现行《警察法》第十二条“为侦查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可以依法执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规定范围大不一样。
     
    修订草案:第二十二条  (检查搜查)
    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需要,经出示工作证件和检查、搜查证明文件,可以对与涉嫌违法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或者搜查;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搜查的,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搜查;被检查、搜查人拒不配合的,可以强制检查或者搜查。
    检查或者搜查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确有必要立即进行的除外。
    遇有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抓捕违法犯罪嫌疑人,或者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紧急情形,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进入公民住所检查、搜查或者实施救助,但事后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
     
    现行:第十二条 为侦查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可以依法执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强制措施。
     
    《宪法》: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然而,拟修订的《警察法》的上述两条将授权任何一个警察个人均有权对公民人身自由和住宅进行侵犯,而不一定要有证据或经过一定的批准程序。
     

    1. 授权警察对公民进行身体检查与生物信息采集

    修订草案:第二十四条  (人身检查与生物信息采集)
    人民警察可以检查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身体,采集其面部肖像、指纹、声纹、虹膜图像等个体识别信息和血液、唾液、尿液、毛发等生物样本。违法犯罪嫌疑人拒绝检查、采集的,可以强制检查、采集。
     
    本条在现行《警察法》中没有规定,为新增内容。事实上,不仅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对非犯罪嫌疑人,如活动人士、维权人士、异议人士,各地警方都已经开始采集他们的面部肖像、指纹、DNA等信息,并且对这些人而言,还会遭到不同地方的公安部门重复采集。
     
    对于公安部门采集公民的血液、唾液、尿液、毛发等生物样本,有人担心被栽赃,还有人担心有其它目的。
     
    《宪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对降低判断标准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和对无违法犯罪行为的公民“采集其面部肖像、指纹、声纹、虹膜图像等个体识别信息和血液、唾液、尿液、毛发等生物样本”,采集过程不仅是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还是对公民人格尊严的侵犯。
     

    1. 《警察法》(修订草案)将于何时通过审议?

    虽然早在2016年12月,公安部就已经对《警察法》(修订草案稿)公开征求意见,但直到2017年11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才表决建议将修改人民警察法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目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否将《警察法》修订列入立法规划未见报道。
     
    2018年1月24日,公安部部长赵克志在全国公安厅局长会议上表示,要推动加快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制定。
     
    对于中共体系来说,推动《警察法》修订有时并不是非常困难的事情。全国人大常委会迟迟未表示将其纳入立法规划,恐怕与公安/警察体系的改革密切关联。
     
    2018年4月1日,与中共关系密切的多维新闻网曾报道,以习近平任主任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通过两个关乎公安警察职务序列改革的两个试点方案,这让外界再次看到中国未来可能设立独立与公安行政部门之外的警察总署的可能,即公安与警察角色分开,公安的职责侧重于户籍、出入境等领域的行政管理,而新成立的国家警察总队,则行使国家暴力的职权。
     
    自由亚洲电台报道,改革公安机构的几大措施;其中将警察现有的公务员管理模式,改为军队化的管理模式,并从公安体系脱离,整合公检法及司法等机构的警察,成立具有军事化性质的国家警察总队或者总署。
     
    从2016年公开的《警察法》(修订草案)第三十八条来看,又分中央、地方及共同公安事权:“公安机关国家安全保卫、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反恐怖主义、边防管理、出境入境管理、跨国境、跨省重大刑事案件办理、刑罚执行、国际执法合作,以及国家特定人员、目标、活动警卫等警务为中央公安事权。地方公安事权、中央和地方共同公安事权的划分,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不过,显然上述改革还没有认为成熟的方案。
     
    笔者估计,将于2019年3月两会期间通过公安/警察体系改革方案,几个月后,待公安/警察体系改革落实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会很快审议通过《警察法》修订案。根据中国《立法法》, 非基本法律的立法权限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而不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但是,《立法法》仍然沿用宪法的有关规定,对“基本法律”的事项没有做一一列举。
     
    笔者认为,1995年通过的《警察法》(2012年修订)一些条款对公民权益的保护还是适当的,《警察法》(修订草案)在一些条款上突破并企图授权警察随时侵犯公民权利,应予以警惕!另外,《警察法》对公民权的尊重也是客观上可以减少警察工作量,减轻警察负荷的法律保障。
     
     
    参考资料(部分引用资料需要翻墙查看):

    1. 新《警察法》即将来袭,普通群众要注意!别稀里糊涂摊上大事!,2018年8月,https://mp.weixin.qq.com/s/LWqIo_xiFKPfLSpH54mQSw
    2. 李宁推特,2018年9月4日,https://twitter.com/ningli21/status/1036970713574342656
    3. 《过冼村派出所》后续:警察上门,2018年8月21日,https://chinadigitaltimes.net/chinese/2018/08/%E5%AA%92%E5%BE%8B%E5%9C%88-%E8%BF%87%E5%86%BC%E6%9D%91%E6%B4%BE%E5%87%BA%E6%89%80/
    4. 李蔚:我在杭州被警察非法打伤维权通报(2018年3月24日)——杭州方面想要不了了之?,2018年3月24日,https://wqw2010.blogspot.com/2018/03/2018324.html
    5. 公安部:推动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修订制定,2018年1月25日,https://news.sina.com.cn/c/2018-01-25/doc-ifyqyesy1745645.shtml
    6. 公安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2016年12月1日,http://www.mps.gov.cn/n2254536/n4904355/c5561673/content.html
    7. 中国警察健康状况:一线警察平均寿命仅48岁,2006年6月11日,http://news.sina.com.cn/c/2006-06-11/120810125676.shtml
    8. 何光伟的事儿还没完,2018年8月,https://mp.weixin.qq.com/s/RTBijFlg00GEYeUXnI7Cug
    9. 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法律依据,2018年8月22日, https://mp.weixin.qq.com/s/RTBijFlg00GEYeUXnI7Cug
    10. 金仲兵:警察查身份证,引发讨论是好事,2018年8月27日,https://zhuanlan.zhihu.com/p/43048979
    11. 闲聊警察查身份证,2018年8月22日,https://www.sohu.com/a/249396632_100189069
    12. 警察查身份证引争议:究竟谁应该被关进笼子里?,2018年8月21日,https://mp.weixin.qq.com/s/EiTy4TnfhWcgrhzj0-0jOQ
    13. 警察真的想查“身份”就可以查,2018年8月21日,https://mp.weixin.qq.com/s/Y67VJag67ZT8lzERTX-hLg
    14. 警察检查身份证,配合还是不配合?,2018年8月28日,http://www.ngocn.net/column/2018-08-28-96b7c8d9c5ce38e6.html
    15. 制定看守所法、修改警察法被建议列入下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17年11月5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850782
    16. 脱离公务员编制 中国成立警署呼声再起,2018年4月1日,http://news.dwnews.com/china/news/2018-04-01/60049279.html
    17. 警察队伍将脱离公安体系 改军事化管理模式,2018年3月31日,https://www.rfa.org/cantonese/news/police-03312018095613.html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http://www.npc.gov.cn/npc/flsyywd/xianfa/node_2163.htm
    19. 专家:现行人民警察法实施近20年 一些规定明显滞后,2016年12月6日,http://www.chinanews.com/gn/2016/12-06/8084548.shtml
    20. 全国人大内司委建议看守所法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17年11月5日,http://www.gov.cn/xinwen/2017-11/05/content_5237306.htm
    21. 说法-第2期:警察查身份证之执法权与公民权争议:究竟谁应被关进笼子里?一上,2018年8月25日,http://m.zm518.cn/zhangmen/livenumber/share/entry/?sharerId=2d631e15210832a66-41d0&circleId=660219150cd031c98-7fbe&liveId=1889413&timestamp=1535341932349&from=timeline&isappinstalled=0#/
    22.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1995年7月15日,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1.asp?id=60669
  • 致公安大学专修班同学们的一封信

    亲爱的公安大学专修班的同学们:

    在我前半生的人生旅程中,有一段极其特殊的经历,那就是为期两年的与大家朝夕相处的岁月,那段经历之所以特殊,就是因为我曾经作为体制内人,那是我唯一觉得曾经享用体制好处的两年,以我清贫的家庭背景、最基层的工作岗位和耿直的个性,能够在上班后还被单位推荐到北京进修脱产学习,不能不说是一个奇迹,我一边领着单位发的工资,一边在大学如饥似渴的学习,那两年以及之后的三年研究生学习,也是我最勤奋最刻苦博览群书的几年,那时打下的基础至今仍令我受益,或许我不是最勤奋的,但在我的求学生涯中,我仍然认为那几年的学习对我非常重要。我也在那两年中交了一些朋友,虽然离开公安大学后很少联系,可我有时候也会怀念起那时候的时光,那时候的友谊,或许是曾经有过工作经历,曾经的友谊反而更加平实而深远。

    两年后,大多数人离开了学校,而我毅然选择继续在公安大学自费读研究生,此后我回了湖南,却没有再当警察,而是抱着一颗不安分的心继续寻找自己喜欢的工作,直到考上律师证,我才觉得律师工作也许就是我终生的职业,我觉得当警察太过于枯燥乏味,我也不善于处理人际关系,后来到了一个学校,起初他们安排我当保卫科长,而我则一直要求上讲台教学,可迟迟不能如愿,更何况学校的人际关系比当警察更复杂,工资也非常低,我干了一年多后,毅然辞去学校的工作考律师证,好在我经历几个月后的努力后,以高分通过了司法资格考试,并于2009年正式开始律师执业。

    是的,我从2005年研究生毕业后离开公安大学,我一直在为了一个好的工作而努力,根本没有心情和时间去眷恋曾经的友谊,有时候也会因为囊中羞涩而拒绝参加一些同学们的聚会,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我当律师后的前几年,后来收入有了改善,也有了自己的家庭,我却突然发现我和同学们疏远的互相不太了解了,甚至有时候到了一起,都不知道该如何开口说话。

    后来一个偶然的机会,我开始关注起中国的人权状况,并身体力行办理了很多人权案件,我的名字开始出现公众面前,并被作为现行体制的反叛者引人注目,直到有一天我被吊销律师执照而被彻底打上反派的标签。

    当我作为办理人权案件的律师开始崭露头角的时候,我发现我和同学们的关系也开始发生微妙的变化,首先是一些同学们在刻意疏远我,和我保持距离,甚至有同学也“苦口婆心”劝导我要以家庭为重,也有一些同学认为我变得完全不是原来的我了,但还是有很多同学抱着善意希望和我接触,因此,当专修班的同学们开始学会使用微信聊天工具,把散落在全国各地的同学聚集到一起的时候,我也成了同学微信群中的一员,我们的关系直接恶化始于2015年8月13日发生的震惊中外的天津大爆炸案,有天津的一位同学在爆炸案发生后在微信群中发了一张宣传消防战士救火的图片,并冠名为“最美的逆行”,我当即表达了这样的宣传违背最基本的人性,也无法安慰那些在大爆炸案中牺牲的消防战士,更加是继承了党国一贯的丧事当喜事办的宣传套路。很快有人跳出来指责我,在一阵言辞混战之后,我发现我已经不是该群的群员了,虽然有好几个同学事后私信我,希望我不要太在意,可我从那时候开始就知道,有些事情是很难再回到从前了。

    中国一直在苦难中前行,但消费苦难的人却并不这么认为,而我之所以能够声名鹄起,并不是因为我有多正义,我同样有我自己的私心,我最初的初衷也许仅仅只是为了寻求一种更安全的生活方式,不光是对我,也是对我的家人甚至是朋友,虽然在我出名后,有很多底层的苦难人群把我想象成正义的化身,可我知道我如果还有值得大家效仿的地方,那就是我还算诚实,我诚实地面对自己,所以总能够发现自己的不足;我诚实地面对客户,即便有些事情我无能为力,可我的诚实总能够获得他们的谅解;我诚实地面对这个国家,所以我对这个国家存在的问题能够直言不讳地批评,我之所以如此直言不讳,是因为我也许比你们更爱这个国家;我诚实地面对社会,毫不掩饰我对这个社会中弱势人群所遭受的不公正待遇的同情,因为从他们身上,我看到了同为人类的另一面;我诚实地面对……;今天,我同样想诚实地面对我的同学们,虽然我们的价值观也许有了较大的变化,但认识你们是我人生中不可缺少的经历,你们可以把我从那个聚会的通讯录名单上抹掉我的名字,可却抹不掉那些和我有着同样经历的同学们的记忆。

    虽然你们大多数人都是警察,警察代表的往往是权力,而律师重视的则是规则,近几年来,警察权力的扩张已经足以让法律人恐慌,作为律师更是首当其冲,即便是一些擅长勾兑的律师,随着公权的扩张,勾兑的成本铁定会上涨,更何况权力的高度政治化运作,很多案件也没有了勾兑的空间,他们虽然不敢公开言说,可心中同样会有怨怼。这种政治氛围加剧了警察和律师基于身份的对立,体现在具体案件中还会出现更多的直接冲突,这或许是一些同学排斥我的根源,但我们之所以是同学,完全是基于同窗之谊的记忆,如果参杂太多的功利因素,这种同学情谊也会成为过夜的茶垢,或许等我们都老了,从各种社会身份中解脱出来之后,我们就会发现我们这时候的行为是多么的可笑。

    今天我被吊销了律师执业证书,可我并不打算从法律这个行业中彻底消失,我又重新创办了属于我自己的法律服务公司,我也没有过逃离这个国家的想法,虽然我如果努力兴许也不是一件难事。

    我不强求你们接受我,但是我希望你们都能够思考一个问题,如果这个社会注定要分敌我,你们真的心安理得地站在任何泾渭分明的另一边而不后悔,如果这个社会继续按照泾渭分明的方向演化,或许有一天会令父母反目,儿女成仇。人类的文明发展到今天,各个不同群体之间难道不应该是基于底线规则文明的求同存异、和平共处?

    我曾经加入过一个公安大学律师群,可是在我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之后,我很快就被他们踢出了,或许在他们看来,我已经不是律师,虽然我是公安大学毕业的,可两个条件中有一个已经不符合了,所以我理所应当应该离开那个群,可是同学群呢,我不是律师,但还是同学啊!

    祝同学们聚会愉快,如果看了弊文,心中不爽,尽可揭批!

    文东海
    2018年8月23日

  • 桃江肺结核事件家长上街维权了

    2016年7月,湖南桃江四中发现肺结核传染病疫情,在该校文科精英班364班中,至少二名高一学生被确诊为传染性肺结核。

    其后,从2016年8月开始,几乎每一个月都有确诊病例。但负有传染病防控职责的当地卫生行政部们、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机关不仅没有依法采取相应防控措施,反而故意瞒报疫情,导致疫情在校内外、县内外慢慢地扩散与流行。2017年8月,桃江四中终于迎来了肺结核疫情的大暴发!

    据不完全统计,至桃江四中传染病大暴发的2017年8月止,该校发现确诊和疑似肺结核的病例至少有203人!疫情除已扩散到桃江职中、桃江一中、桃江玉潭中学外,桃江县外的其他五个县级区域的多所学校均被波及。

    2017年暴发的桃江四中传染病疫情中,该校文科精英班是重灾区,100余名高三学生几乎无一幸免!

    疫情大暴发后,负责传染病防控的湖南省地方三级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仍然采取瞒、哄、骗等老一套手法隐瞒疫情。他們不仅对疫情受害者们的投诉、举报与控告置之不理,而且出动武、特警并勾结地痞、流氓、无赖等黑恶势力进行暴力维稳。

    2017年11月15日,一名受害学生家长被桃江县公安局以所谓“涉嫌扰乱社会秩序”为由进行刑事传唤后,受害者们终于忍无可忍,愤而投书媒体。一时與情汹湧,才使得这个被瞒报了长达一年多时间的盛世丑闻与特色人祸被公开披露和引起国内外广泛关注。

    然而,在五千余年的僵化与野蛮体制下,一切官方的失职、渎职和不作为几乎都不会被问责与追究;受害者们的不幸与苦难,除了获得那些良知未灭者们的些许同情与廉价眼泪外,几乎无法得到任何有效的救助与补偿。

    桃江四中肺结核事件中的受害者们,自然也无法不例外。他們要求追责、保送和人道救助的合理诉求,几乎99%的没有得到满足。

    2018年8月16日,那名曾在去年遭受非法刑事传唤的家长闯进当地公安派出所报案,要求调查肺結核疫情緣由的学生家长,不仅没被礼貌和依法接待,反而被背铐双手,暴力抓捕,再一次遭受了公权的凌辱!所不同的只是,这一次抓捕他的罪名被变更成了党国打压“黑五类”的惯常罪名:寻衅滋事!

    所幸的是,这位因传染病疫情受害而维权的家长,又一次在汹湧的與论监督下逃脱的牢狱之灾,在失去人身自由24小时后获释!

    2018年8月20日,坐在长沙市芙蓉区法院被告席上的湖南省教育厅出庭人员“坦陈”:桃江肺结核事件发生后,省教育厅不仅“没有成立调查组对事件进行调查处理”,而且对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此次疫情的汇报情况没有进行“核实”。末了,他們却不忘自我表扬一下:“厅长带队去疫情现场督促处理了整整一天,回来还向省长进行了专题汇报!”

    尽管教育行政主管机关对发生在学校的传染病疫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尽管作为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如此重大的传染病疫情发生后只“现场督促了整整一天”,尽管代理受害学生家长出庭的律师们口若悬河、词陈慷慨,但这个诉请被告湖南省教育厅公开他们对事件处置的政府信息一案,法庭还是当庭宣判受害者们输了!

    出乎意料的是,宣判后,以当事人名义出庭和参加旁听的五十余名家长,除了默默地、长时间地流泪外,竟然不再有愤怒!在转身离开法院之际,他们除了与代理律师和参加围观的公民进行合影留念外,全都无语离去!

    今天,他們中的一部分人却上街了!他們在湖南省教育厅大门静坐、请愿和演讲!

    他们的诉求会得到解决吗?他们会因此受到暴力维稳吗?他们会因此而受到黑恶势力打击吗?

    敬请国内外同仁们围观、关注与声援!



  • 黄琦八旬老母发公开信为儿鸣冤

    2016年11月28日,我儿黄琦在四川省成都市武候区居住地遭秘密抓捕,羁押在绵阳市看守所一年零9个月,绵阳市检察院已于2018年1月15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至今已7个月多,不审不判,实属超期羁押。

    黄琦逮捕是因泄露国家“绝密”文件《中共绵阳市游仙区委政法委员会关于陳天茂信访诉求办理情况及相关问题的报告》,该《报告》是绵阳市游仙区街道办事处主任黄兵拿给陳天茂看并要求访民陳天茂拍照的。现在黄兵主任仍在原单位上班做官,黄兵主任“泄露”出该《报告》,黄兵都无罪,黄琦应该也无罪。

    访民信访诉求能算得上是国家绝密级的“绝密”文件吗?这显然是故意设陷阱陷害黄琦的一场阴谋。

    黄琦目前在狱中病情加重,不审不判,超期羁押,我儿会含冤病死狱中。我强烈要求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平、公正、公开审理黄琦一案,从人道出发、早日释放无罪患绝症的黄琦出来治病。

    黄琦八旬老母蒲文清
    2018年8月22日



  • 关于余文生被徐州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声明

    2018年8月1日,余文生律师的辩护律师常伯阳律师和谢阳律师,到达徐州市检察院,查询到余文生在7月19日被徐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二位辩护律师已向徐州市检察院交了辩护律师手续。

    我作为余文生律师的妻子,虽然之前作好最坏的心理准备。但得知这个消息,仍然无比的无助、感叹与悲伤。我为了丈夫余文生律师遭到的不公而悲伤,更为了看不到法治而悲伤。

    自从1月19日,余文生律师失去自由以后,我和律师书面或现场,给徐州市的检察院、监察委、人大;江苏省的检察院、监察委、人大;最高检察院、监察委、人大;包括北京市石景山区的检察院、监察委、北京市石景山公安分局、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徐州市公安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等部门申请对余文生律师案件进行监督、审查、申请信息公开、起诉澎湃新闻报道不实、行政起诉北京市司法局注销余文生律师证与不予成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等事情。

    几乎都没有回复。维权的道路真是太艰难与无助了。对于依法的程序应该做的,有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当时接材料时态度正常,可是,到里面问一声后,态度就发生180度大转弯,会非常不在乎违反法律规定、没有任何担心害怕、甚至不屑的说,不接材料,你去投诉控告。对于一个公职工作人员,为什么无所谓投诉控告?主动让我们去投诉控告?他们这种嚣张的态度为什么是在回里面请示后出现?

    这样,问题就来了,对于当事人来说,依法的法律救济途径,没法得到救济。依法应该给予监督的部门不去监督。这样,如何做得到公平正义?

    一个老百姓,真的是太渺小了。生死可能都在别人的一念之间。

    虽然我的家庭受到了严重的伤害与体会到不公平正义,但是,毕竟都21世纪了,我相信法治,我祈祷人为的不公平与悲剧不要继续发生在余文生律师和我的家庭身上。我希望余文生律师,这么好的律师,可以受到善侍,可以早日回家。

    声明事项:
    1、请徐州市公安局、江苏省公安厅、中国公安部审查余文生律师的案件,避免制造冤假错案。

    2、我希望徐州市检察院坚持法律信仰对余文生案作不起诉处理。我对徐州市检察院没有给家属通知书和至今未让我请的辩护律师会见余文生核实表达谴责。并保留追究失职人员的法律责任的权利。

    3、请江苏省徐州市检察院及余文生案件办案检察官,本着案件终身负责制、本着依法办案、本着良心办案、本着人道主义原则办案、本着让每个人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原则。不审查起诉余文生、释放余文生律师回家。

    709家属许艳
    2018.8.15.

  • 吴莉律师:会见李昱函律师

    今天会见李律师,她是拄着一个短拐出来的,九天前她取厕凳时不慎摔跤,现左胸仍有大片瘀血,且从昨晚开始两边腰都疼。看守所本来要送她去检查,但当地连续高温,看守所每天给监室送冰块,室内温度依然36.5℃,因体弱李律有三次中暑,她考虑天热、自己行动不便,没有人搀扶上下车都困难,所以她就没去,好在这两天温度已降下来,她会去检查。

    李律胃炎、食管炎都有好转,胃壁、食管壁的白斑已消失,胃胀气也更加缓和,她还在继续吃药治疗。但心脏毛病依然不乐观,一着急上火就心绞痛,每次做心电图都显示T波异常、心肌缺血、供血不足,心率在50多,最好也就60多点,最低则不到50次,一发病就上不来气。

    看守所政委对李律师比较关照,每周都给她加一次热水,加一次管教才能吃的菜。李律师说,现在的饭食都是温热的,不像天冷时候送来都凉了,李律师吃不得凉食。

    我把家人、朋友、同行的关心告知了李律,她感动的哭了,说非常感谢大家对她的关注和关心,她再次提到上个月文足、峭岭、寇鑫鹏存的钱物都已收到,她说现在啥也不缺,她不大花钱,账上不缺钱,所以让大家别再大老远跑去给她存钱。她希望我转达她的衷心感谢,你们的关心给她羁押的日子带来了光明和力量,非常感谢你们每一个人带给了她温暖。

    我们还就案件做了进一步的交流。就本案法院至今没有任何消息,对律师再次申请取保也未做答复,打去电话也无人接听。

    吴莉律师
    2018.8.7



  • 杭州法院口头答复不立案拒书面答复

    李蔚在杭州被警察非法打伤维权通报(2018年8月6日)

    2018年7月31日,我打电话到杭州铁路运输法院(0571-85000600)询问本人于7月2日向该院邮寄的行政诉讼立案材料(诉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九堡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出具受案回执单及不服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驳回李蔚行政复议请求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江政复[2018]11号)处理情况。8月1日,一名工号008的女士回电,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不予登记立案。她说,不给书面回复。此后,我多次电话沟通索要书面,008号均拒绝接听电话,对方说不给书面答复。其间,他们表示要给我退回诉讼材料,被我拒绝。

    根据《行政诉讼法》,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不予立案、不给书面回复的行为是违法的。

    2018年7月2日,我向杭州铁路运输法院邮寄的行政诉讼材料的诉讼请求是:

    1.请求依法撤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江政复[2018]11号);
    2.请求责令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九堡派出所向原告出具受案回执单;
    3.请求判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对《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的复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之解释失效。

    李蔚
    2018年8月6日

    附:
    1.杭州铁路运输法院签收记录

    2.向杭州铁路运输法院邮寄行政诉讼材料

    3.与杭州铁路运输法院部分通话记录截图

    4.行政起诉书文本

    行政起诉书

    原告:李蔚,男,汉族,身份证号:110XXXXXXXXXXXXXXX,地址:北京市海淀区XXXXXXXXXXXXXXX,邮编:100082,电话:13269350956
    被告: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九堡派出所,法定代表人章群所长,地址:杭州市江干区杭海路1237号,邮政编码:310000,电话:0571-56923618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楼建忠区长,地址:杭州市庆春东路1号,邮编:310002,电话:0571-86974701

    案由
    原告诉被告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九堡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出具受案回执单及不服被告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江政复[2018]11号),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五条和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特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江政复[2018]11号);
    2.请求责令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九堡派出所向原告出具受案回执单;
    3.请求判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对《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的复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之解释失效。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18年3月3日到杭州旅游,并于当晚20时许入住杭州市江干区九堡家苑二区三排的括苍精品酒店二楼8202房。当晚23时许,九堡派出所来人敲门。原告出示身份证后,辅警明确告知原告其不涉嫌违法犯罪,但要求其到派出所采集指纹和做笔录。原告依法要求其出示传唤证,沟通过程中,警察朱云峰为首多人踹开房门将原告打伤并背铐带到派出所。
    由于朱云峰等人的殴打,造成原告头部、面部、肩部、后背、四肢、腰部、左脚无名趾等多处受伤。

    2018年3月4日凌晨2:22分,原告拨打110,就被打伤事件报警。2018年3月4日9:07分,原告接九堡派出所张(音)警察电话(0571-56923618)通知,要原告就报警遭警方人员殴打一事到九堡派出所接受询问。上午10时许,原告和代理律师纪中久到派出所,索要受案回执单,未果。接着,九堡派出所警察李刚和另一名警察(警号33116058和33115383)称接到上级指令,就原告向110报警称遭警察殴打一事进行询问,并对原告做了询问笔录。原告再次索要受案回执单,被拒绝。

    2018年3月7日,原告向被告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责令被告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九堡派出所向原告出具受案回执单。2018年6月20日,被告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向原告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原告于2018年6月26日收到该《行政复议决定书》。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不适用治安管理处罚的解释失效,被告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江政复[2018]11号)的依据错误

    被告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称:‘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对《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的复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本案中,被申请人民警带领辅警执行检查酒店入住人员身份登记情况的职务行为引发申请人后续的报案行为,故申请人该报案事项不属于治安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的职责范围。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出具受案回执单的复议请求于法无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国务院法制办对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确有解释权,然而,自200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失效。根据《立法法》第四十五条“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即: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没有不适用治安管理处罚的特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经实施后,国务院无权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是否适用治安管理处罚作出解释,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不适用治安管理处罚的解释失效。

    故此,被告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江政复[2018]11号)的依据错误。

    •被告认为向原告出具受案回执单于法无据的依据和理由不成立

    2018年3月4日凌晨2:22分,原告就警察及辅警打伤事件拨打110报警。2018年3月4日9:07分,原告接被告九堡派出所张(音)警员电话(0571-56923618)通知,要原告就报警遭警方人员殴打一事到九堡派出所接受询问,当天上午原告在九堡派出所接受询问并做笔录。

    做笔录前后,原告分别两次向被告九堡派出所索要受案回执单均被拒绝。

    被告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认为:“根据申请人拨打110报警通话内容及后续笔录反映内容,申请人报警行为兼具投诉与报案双重属性”,“对申请人的投诉,由被申请人上级公安机关按照内部督查方式进行处理,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无出具受案回执单的法定要求。”

    被告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还认为,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的复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被告九堡派出所“民警带领辅警执行检查酒店入住人员身份登记情况的职务行为引发申请人后续的报案行为,故申请人报案事项不属于治安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的职责范围。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出具受案回执单的复议请求于法无据”。

    原告向被告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九堡派出所索要受案回执,并非索要立案回执单。既然被告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认为原告的报警具有报案属性,那么只有受案调查之后,才可能确认案件属于何种性质,是否属于公安机关管辖,是否立案。
    原告索要受案回执单只是说明原告曾报警,并不是要立案回执。被告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和被告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九堡派出所认为向原告出具受案回执单于法无据的依据和理由不成立。

    •被告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九堡派出所警察朱云峰和辅警殴打原告的行为非职务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被告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九堡派出所警察和辅警在原告经过酒店前台登记身份信息并经摄像头识别验证(据说准确率接近100%),且辅警敲门检查时,原告立即出示身份证,辅警明确告知原告其无违法嫌疑,仅因有前科,按照浙江省公安厅的内部规定,需要将原告带到派出所采集指纹、做笔录和提取手机数据。原告依法要求警方人员出示传唤证后,警察朱云峰等破门进入房间将原告打伤并背铐带到派出所限制原告人身自由。

    警察朱云峰作为一名正式警察,有多年工作经验,明知没有法律授权,不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仍将原告打伤并带到派出所限制其人身自由。事后,原告曾分别向浙江省公安厅、杭州市公安局和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这三个公安部门均否认对有前科人员到杭州,需要带到派出所采集指纹、提取手机数据和做笔录的规定。因此,被告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九堡派出所警察朱云峰等人在查验完原告身份证后,即已经完成职务行为,其后续行为非其职务行为。

    综上所述,被告杭州市人民政府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九堡派出所出具受案回执单的行政复议请求适用依据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五条和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请求:撤销被告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江政复[2018]11号);责令被告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九堡派出所向原告出具受案回执单;判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对《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的复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之解释失效。

    此致
    浙江省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附:证据清单1份及证据7份

    具状人:李蔚
    2018年7月2日

    证据清单
    1.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江政复[2018]11号)复印件1份
    2.《浙江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浙公信告字(2018)24号)复印件1张
    3.《杭州市公安局信息告知书》((2018)第187号告知)复印件1张
    4.李蔚于2018年3月31日向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副本1张
    5.《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江公公开(2018)第7号告知)复印件1张
    6.李蔚于2018年3月31日向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分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副本1张
    证据2至6项证明目的:九堡派出所警察和辅警超越职权作为
    7.李蔚身份证复印件1张

  • 申请公开外国留学生财政补贴的信息

    关于给予外国留学生“普惠式”财政补贴的信息公开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留学中国计划》、《关于做好新时期教育对外开放工作的若干意见》,内中有设立“丝绸之路”中国政府奖学金的政策,每年资助1万名沿线国家新生来华学习或研修,同时鼓励地方政府设立“国际学生奖学金”。

    请公开:
    1.2015-2017这三年每年实际给予多少名外国留学生中国政府奖学金。
    2.2015—2017这三年每年中国政府奖学金的财政支出总额。
    3.2018年纳入“丝绸之路”奖学金预算。
    4.“丝绸之路”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留学中国计划》、《关于做好新时期教育对外开放工作的若干意见》,内中有设立“丝绸之路”中国政府奖学金的政策,每年资助1万名沿线国家新生来华学习或研修,同时鼓励地方政府设立“国际学生奖学金”。
    请公开:
    1.2015年-2017这三年每年实际给予外国留学生中国政府奖学金的财政支出。
    2.2018年纳入“丝绸之路”奖学金预算。

    山东省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留学中国计划》、《关于做好新时期教育对外开放工作的若干意见》,内中有设立“丝绸之路”中国政府奖学金的政策,每年资助1万名沿线国家新生来华学习或研修,同时鼓励地方政府设立“国际学生奖学金”。

    请公开:
    1.2015-2017这三年每年实际给予多少名留学生地方政府设立的奖学金。
    2.2015—2017这三年每年地方政府奖学金的财政支出总额。
    3.2018年纳入“国际学生奖学金”的预算。
    4.“国际学生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 要求停止补贴外国留学生的公民意见书

    《要求停止对外国留学生“普惠式”财政补贴政策的公民意见书》(以下简称《公民意见书》)联署及邮寄情况说明

    1.截止2018年7月31日24时,该《公民意见书》共有295名公民联署。其中有50名律师报名,中间一位律师因受到压力退出,最终49名律师;媒体人有6名;其他社会各界人士共有240名,其中不乏知名的活跃公民、高校教师、作家、高校学生,职业身份涵盖范围很广,具备较强的代表性。

    2.执笔人刘书庆已经将该《公民意见书》邮寄给如下几位国家及部委领导人,习近平主席、李克强总理、栗战书委员长、教育部长陈宝生、财政部长刘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

    附:1.特快专递照片

    2.联署文本终稿:

    首先我们声明:

    我们不是一群排外者。
    我们不是一群种族歧视者。
    我们乐见不同族群和种族有更多联系和交往,增进理解和友谊,消除误解和隔阂。
    我们理解政府对更贫穷国家的适度援助。
    我们理解对少数优秀外籍留学生给予奖学金资助的做法,但应当以学校为资助主体。
    我们反对的是给予外籍留学生脱离国情的“普惠式”的高额财政补贴。
    我们反对的是政策的非理性和政策制定过程中程序正义的缺失。
    我们看重的是国民平等受教育权和作为纳税人对财政支出的话语权被侵害。

    要求停止对外国留学生“普惠式”财政补贴政策的公民意见书——未经纳税人同意对外籍学生巨额补贴是违法和不道德的

    无论一个人持有什么样的观点,有个现实必须承认:国家在可预见的将来不会消亡。这就决定应当内外有别,一个政府首要的职责在于先解决本国国民的衣食住行、教育医疗等基本民生,所谓“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2017年中国的人均收入居世界第69位,仍处很低水平,且收入分配差距很大,即便按中国自己规定的年均2300元这一极低的贫困标准,我们尚且有4000万贫困人口,如按联合国标准则数字更高。国民的教育、医疗等基本保障仍未完全建立,因贫辍学因病返贫等不幸事件时有发生,本国大学生还需要缴纳较高的学费,虽有奖学金、助学金及勤工俭学等但仍不能对冲学费,生活费更需自理。对普通家庭而言,读大学仍然是很重的负担,更不用说贫困家庭。

    在这样的背景下,却几乎普惠式的给予外国留学生年均6-10万不止的奖学金,而且留学生的数量急剧膨胀。我们认为这种政策体现了某种非理性,是很不道德的。从契约意义上,也构成对自己国民应承担义务的违反。众所周知,政府自己不生产财富,其支配的财富或者作为财富一般等价物的金钱都来自于纳税人,应当主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应当征得纳税人的同意,向本国国民以外的人捐助,自然更应当取得同意,当然这种同意一般是代议制下的同意,其同意也可能是对政府各项预算的概括同意,而并不一定需要逐一对政府在分项预算总额之下每次捐助支出进行审议。

    但无论如何对外援助需经纳税人同意,这是一个政府起码的德行,也是其对国民履行契约义务的正常状态。

    在发达国家,针对自己的国民,教育从来不会成为一项产业,因为这是强国之本,因为这是联合国经社权利所赋予政府的义务,但吸引留学生却在显著产业化,发达国家每年通过吸引留学生赚取的是巨额的真金白银。

    以美国为例,本科留学美国四年学费、食宿费等加起来大约需要20-30万美金,且仍然一直在上涨。美国高校分私立和公立学校,公立学校本州学生的学费明显低于留学生,如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本州学生的学费一般为留学生学费的38%左右。这是因为公立学校部分经费来自于本州的税收,私立学校学费一视同仁但价格显著高于公立学校。

    美国大学对学生的补贴方式包括奖学金、助学金和贷款、勤工俭学四种方式。其中奖学金全称为“基于成就的奖学金”(meritBasedeScholarship),只有部分大学提供此类奖学金,学生需要额外单独申请(写申请书、提供推荐信等),审核严格,留学生可以申请,但竞争惨烈,入校四年要想保住这类奖学金的话,成绩非常优秀才行。助学金全称为“基于需求的奖学金”(NeedBasedScholarship),美国多数高校都提供这类奖学金,该奖学金只取决于学生的家庭条件,美国的常春藤盟校如斯坦福、MIT、加州理工等只设立此种奖学金,这类奖学金在缩水不说,外国留学生获得比例很低,而且已经遭到美国学生的抗议,因为纳税人的权利不容侵犯。至于贷款,留学生基本上不可能。勤工俭学虽然不分内外一体平等,但学生签证是不准校外打工的,一旦违反被发现会被吊销学生签证,因为这触犯了移民法,构成对所在国国民就业权的侵犯,学生只可以在校园里打工,且全时学生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20小时,此类工作一般只支付联邦最低工资。全年算下来,相对于每年留学费用不过是杯水车薪。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大学实行“宽进严出”的政策,几乎每所大学都有一定淘汰率,有些著名高校淘汰率甚至超过50%。

    美国高校的留学生比例普遍比较高,但这种高比例很大程度是基于产业化考量,以致有留学生是学校的“摇钱树”之说。其比较高的留学生比例不是其高等教育水平高的原因而是其结果,正是因为美国的高校教育水平高,才吸引全世界各地的优秀学子,当然汇天下之英才而教育之,反过来也会提高美国高校的活力和水平,但这不是行政命令的结果。更不是靠牺牲本国学生的利益,靠侵犯纳税人的权利,靠向外国留学生利益输送换来。

    所以我们认为这种“大跃进式”的、依靠巨额财政补贴方式吸引留学生的政策是错误的,是畸形的。它更多是一项面子工程,是好大喜功驱使下的非理性行为,高昂代价换来的不过是刹那繁华。当然我们理解这背后或许有“一带一路”战略考量,通过提高所在国的留学生比例,希望他们学成归国成为各行各业中坚,进而有助于推进战略施行。

    但鉴往知今,这种只算“政治账”、侵害纳税人权利、无关程序正义的行为效果存疑,而且注定难以为继且尾大不掉。

    中国的留学生政策,不仅体现在这种数量上的大跃进,导致巨额财政负担,侵害纳税人的权利,而且其准入门槛之低非常罕见,甚至包括北大清华这类985名校,其生源质量都堪忧,仅仅因为有一个外籍身份,低质量的生源就能占据着国家优质的教育资源,同样是非理性的。这种做法既会挫伤国民的感情,也是对其平等受教育权的侵害。本来教育行业并不适用国民待遇原则,教育是政府对自己的国民而不是他国国民承担的义务,而我们当下这种做法甚至让这些留学生享受了超国民待遇。如果再考虑到政府发文鼓励留学生毕业后留在中国甚至获得永久居留权,那么这对国民将更加不公平,他们以很低的水准占据了优质的教育资源,又从而以名校毕业生的身份留在中国与国人竞争工作岗位,侵害国人的平等就业权,这导致双重的不公。

    我们理解中国高校的成长焦虑,每个“985”都雄心勃勃要做世界名校,每个“211”也都豪言要做建世界一流学科。雄心壮志固然好,但应该把精力放在提高教学水平和科研水平上来,而不是通过拔苗助长的提高留学生比例来做表面功夫,何况你们是以给留学生高额补贴的方式来达成,而这补贴浸透着纳税人的血汗。

    而且令人感到诧异的是,这种“刮风式”的“留学生迷恋症”已经蔓延到一般高校,甚至出现了诸多令人啼笑皆非的癫狂举动。比如济南大学的辅导员强令女生和留学生结对子,至于为留学生腾宿舍的更是比比皆是,条件好的宿舍给留学生且一般2人一间,国内学生住老旧宿舍且6人一间,还有高校特地为外国留学生设置阅览室、充电桩,大陆学生不得入内。总之出现了诸多荒诞的剧目。这种种“媚外”的做法会让中国籍的学生感到屈辱和怨恨,无助于培养学生作为世界公民应当具备的平等意识,也会助长留学生的特权意识,无助于双方友谊的培养,流毒甚深。

    像这类一般高校以高额补贴方式吸引水平很差的留学生,有且只有一种可能,就是利益驱动。可以合理猜测高校每引入一个留学生会获得不菲的财政补贴,远高于给予留学生的6-10万,后续我们会申请信息公开。

    我们认真研读了《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留学中国计划》、《关于做好新时期教育对外开放工作的若干意见》,内中有设立“丝绸之路”中国政府奖学金的政策,每年资助1万名沿线国家新生来华学习或研修,同时鼓励地方政府设立“国际学生奖学金”。而根据教育部官方公众号“微言教育”发布2017最新出国留学及来华留学大数据,2017年共有48.92万名外国留学生在我国高等院校学习,已成亚洲最大留学目的国。

    我们认为,1万名“丝绸之路”政府奖学金其预算总额应当充分听取国民意见,举行听证程序,应当经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际学生奖学金”预算总额及覆盖留学生人数也应当充分听取所辖区域内的国民意见,举行听证程序,应当经过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

    虽然“政府奖学金”和“国际学生奖学金”预算和实际支出总额及覆盖的人数,目前我们不得而知。但基于经验,基于公众反馈的信息,我们有理由相信奖学金对留学生几乎是“普惠”的。

    综上,我们认为这种对留学生“普惠式”的高额财政补贴做法,没有经过正当程序,是违法的,是对纳税人知情权和决定权的侵犯,是对国民基于宪法的平等受教育权的侵犯。考虑到我们还有4000万赤贫人口的情况下,它也是很不道德的。我们呼吁立即终止。

    此致
    习近平主席
    李克强总理
    栗战书委员长
    教育部部长陈宝生
    财政部部长刘昆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

    2018年8月1日

    联署人:

    联署律师:
    1.刘书庆山东律师
    2.任全牛河南律师
    3.李如玉法学博士
    4.葛文秀广东律师
    5.庄道鹤浙江律师
    6.张重实湖南律师
    7.文东海湖南律师
    8.王秋实黑龙江律师
    9.包龙军北京法律人
    10.施平广东法律人
    11.兰志学北京律师
    12.王宗跃贵州律师
    13.吴莉山东律师
    14.马云上海律师
    15.姬来松河南律师
    16.刘士辉广东律师
    17.祝圣武山东律师
    18.马连顺河南律师
    19.马卫天津律师
    20.刘伊戈天津律师
    21.孙跃礼安徽律师
    22.张科科湖北律师
    23.吴魁明广东律师
    24.程海北京律师
    25.王磊河南律师
    26.王龙得云南律师
    27.陈金华湖南律师
    28.王清鹏河北律师
    29.彭鹏河南律师
    30.黄志强浙江律师
    31.蒋永继甘肃律师
    32.吴良述广西律师
    33.史金宝河南律师
    34.何伟重庆律师
    35.孙强湖南律师
    36.范标文广东律师
    37.蔺其磊北京律师
    38.丁家喜北京律师
    39.桂立奎河南律师
    40.郑湘山东律师
    41.朱代恒北京律师
    42.刘建军北京律师
    43.于全四川律师
    44.薛荣民上海律师
    45.李静林北京律师
    46.文伟陕西律师
    47.舒向新山东律师
    48.刘金湘山东律师
    49.蒋援民深圳律师

    联署媒体人:
    1.陈汉778****1393媒体人
    2.刘虎185****1357媒体人
    3.王智华138****2106媒体人
    4.戴斌189****1236媒体人
    5.朱廷忠186****9002媒体人
    6.王卫星185****3999媒体人

    联署公民:
    1.孟晓东153****6678
    2.李蔚132****0956
    3.姚立法189****8964
    4.庄磊131****6333
    5.王永红136****7108
    6.赵常青158****1288
    7.侯帅156****3690
    8.孙万宝186****6352
    9.顾义民177****8964
    10.韩莉134****4658
    11.方言150****0079
    12.翟岩民134****1150
    13.张七毛131****8046
    14.郭春平186****6299
    15.孙东生137****9531
    16.董文杰186****1699
    17.姜建军137****9064
    18.刘星151****8964
    19.师涛189****6868作家
    20.彭佩玉187****9409作家
    21.马红宾151****9321高校教师
    22.陈庆芳176****0369画家
    23.于文涛135****0154在校大学生
    24.王霄183****0716高校教授
    25.强卫国139****1964WHO奖学金获得者
    26.王先胜133****4546高校研究院
    27.张皖荷151****8964
    28.成怀山139****7390
    29.柴金元138****8770
    30.龚福桥131****1455
    31.王芳159****8770
    32.胡海波131****8964
    33.王喜春186****0991
    34.龚勤138****4762
    35.泉健虎135****0289
    36.王素娥156****7817
    37.杨金芬176****8676
    38.王金兰155****1309
    39.王连庆138****0392
    40.孙浩天778***2356台湾
    41.林雲武0085****2920香港
    42.袁立前080****8668日本
    43.王建伟080****6689日本
    44.刘晓光187****6389
    45.邵泽海156****7009
    46.雷和红139****2205
    47.李赟138****4921
    48.刘雪红134****3808
    49.李维国133****8964
    50.王裕辉135****8955
    51.张义133****6011
    52.周而侃177****7672
    53.马元旭177****6272
    54.姜苏181****2897
    55.张云忠159****2818
    56.陈征军139****3061
    57.王斌164****8063
    58.控维超187****4050
    59.刘新民181****7479
    60.荆钟178****3492
    61.赵永超137****4110
    62.李红军156****3397
    63.顾荣139****0926
    64.赵晓玲133****4929
    65.唐人得158****3221
    66.田振和135****4498
    67.徐佩玲181****9381
    68.左世凯186****3296
    69.曾建德185****2118
    70.李宝德170****4436
    71.王明133****6183
    72.俞忠欢182****2679
    73.石萍182****2679
    74.罗琴美158****1168
    75.叶洪波139****0887
    76.谢笑峰177****3763
    77.李拥军189****8048
    78.丁福厚139****5889
    79.唐敖180****9581
    80.张国芳132****6782
    81.徐文友130****7031
    82.易玉禾150****8469
    83.谢长祯139****5658
    84.郭尚丹189****0017
    85.时俊海133****3996
    86.陈菊红130****1646
    87.徐翔宇133****2018
    88.周银涛189****4644
    89.张延涛185****1024
    90.丁菊英178****4229
    91.谈兰英189****3123
    92.吴敏航135****5278
    93.周军136****8371
    94.马宝成137****7294
    95.王金兰155****1309
    96.张振军153****6091
    97.黎凯177****6865
    98.陈善光135****0832
    99.张旭141****1890
    100.余江帆180****6330
    101.杨宝君158****6387
    102.张玉祥139****0285
    103.何艾岑178****7425
    104.朱金安138****5430
    105.赵修亮189****9387
    106.陈凯189****5838
    107.王秀英133****1597
    108.肖国军135****0698
    109.申贵军151****0633
    110.孙雷170****8447
    111.应平186****8706
    112.王玲玲136****0176
    113.田江鹏139****5753
    114.王巧地155****6718
    115.赵键137****3473
    116.张宝珠183****0945
    117.朱秋蕊152****2994
    118.杨晓明181****7639
    119.冯敏达177****4371
    120.李青170****0647
    121.石磊130****6179
    122.王家伟131****1458
    123.王志强159****8912
    124.房爱民180****5590
    125.关淡淡138****0777
    126.苏冀158****5116
    127.贾刚137****0190
    128.赵东亮136****5077
    129.姚建清173****5455
    130.林松滨131****8964
    131.武志刚139****8964
    132.姚洪福159****9965
    133.孙丰举182****8970
    134.孙志刚136****4725
    135.孙长武134****7779
    136.顾荣139****0926
    137.李冰139****1266
    138.李方方158****2256
    139.丁玉娥135****7248
    140.田发全187****0448
    141.陈东138****8164
    142.初文科135****0439
    143.殷会龙157****6635
    144.费虹斌189****7869
    145.王斌164****8063
    146.李金坡135****5835
    147.王承刚136****3280
    148.肖世哲130****7162
    149.彭培颖135****2867
    150.程陟禺139****5963
    151.宋宏伟138****2550
    152.蔡耿德132****6560
    153.徐德中135****7651
    154.姜苏181****2897
    155.张天鹏133****9360
    156.胡青春150****3009
    157.和来兵139****8105
    158.杨建平134****9655
    159.张华鹏156****8029
    160.于光辉173****2907
    161.眭建平158****4809
    162.张防震132****6183
    163.周庆光134****9822
    164.李丽芳132****7890
    165.李武斌134****9188
    166.王主尔152****8902
    167.邵凤平152****5078
    168.甘华军139****9649
    169.熊贵生199****7924
    170.赵东138****4298
    171.孙长武134****7779
    172.程爱国133****8964
    173.谭亚军183****2252
    174.阚喜波186****9244
    175.董文杰135****4952
    176.高峰151****7112
    177.孙慧153****8209
    178.李秋义152****7257
    179.钱伟188****0336
    180.唐兆星183****6892
    181.谭兵林130****8233
    182.张丽芳188****2636
    183.褚庆界137****1808
    184.李桦181****0493
    185.吴敏航135****5278
    186.周军136****8371
    187.马宝成137****7294
    188.陈春光137****5239
    189.黄承彬153****9179
    190.何军130****7776
    191.王勇139****0885
    192.刘万成155****0302
    193.张培红177****0889
    194.杨建国136****3327
    195.于桂兰187****3593
    196.曾红利136****3197
    197.刘卫国189****0469
    198.李梅英187****6331
    199.马骥131****3306
    200.江宁137****0006
    201.申有连130****7453
    202.肖文君138****1200
    203.谢兴强138****4952
    204.樊宏博132****0997
    205.樊秋玲183****0314
    206.魏冰心131****0553
    207.高树梅156****1489
    208.王小林139****7317
    209.乌孔大133****8964
    210.季松明135****3786
    211.邓秀筠130****6784
    212.马贵全137****5632
    213.雷凤云138****2558
    214.闫云龙133****2222
    215.杨明书155****1999
    216.刘章信135****0547
    217.罗俊刚132****4135
    218.彭启光133****0045
    219.张建中135****1336
    220.陈新宽188****1351
    221.李俊伟131****3111
    222.罗培深130****7834
    223.王尧强187****2395
    224.陈大鼎180****9576
    225.刘斌150****3316
    226.赵福民159****5168
    227.晁克海138****1503
    228.夏冬138****9032
    229.王志刚130****1772
    230.谢称荣150****0147
    231.王春138****6912
    232.俞善林159****5030
    233.彭振河130****7103
    234.蒋晟137****6701
    235.黄加明137****4183
    236.卢书高136****5818
    237.田焱林139****4525
    238.靳国忠185****8918
    239.谌杰150****7045
    240.柯压沙139****9503

    截止2018年7月31日24时,有49名律师、6名媒体人、240名公民总共有295人联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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