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新闻稿件

  • 湖南省邵阳市三百名教师上访请愿

     


    今天上午,湖南省邵阳市教师代表给我们打来电话说,上午九点半左右,邵阳市八县市一区近三百名教师齐聚邵阳市委大院上访请愿。


     


    邵阳市这批教师都是从教一、二十年的教师,因计划生育问题被开除回家,他们中既有民办教师,又有公办教师,总人数有八百多人。其中,公办教师有一百多人,民办教师有七百多人。老师们反映,邵阳市各县市在处理计划生育问题上不公平,许多干部生育多胎末受处理,老师们从教几十年却被一脚踢开,现在是老无所养、病无所医。


     


    今年八月,邵阳市这批教师在北京上访时,曾在北京天安门广场下跪喊冤,教师代表周光红   因此被劳教一年半。


     


    至上午十点半我们发稿时,邵阳市委尚无人接待老师们,老师们还坚持在邵阳市委大院内。


     


    邵阳市教师的相关情况请见:www.msguancha.com/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797


     


                                                                    民生观察工作室


                                                                    2007-12-3

  • 湖南民师天安门下跪组织者被判劳教一年半

     


    民生观察在2007年11月12日曾披露了湖南省邵阳市民办教师到北京天安门广场上访下跪喊冤,代表周光红被拘捕的情况(详情请见:/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797)。


     


    近日,经过努力,邵阳民师终于联系上了周光红的家人,并打听到了周光红的下落。随后,我们电话联系上了周光红的妻子,据周光红的妻子告诉我们,周光红是8月31日被押回湖南邵阳武冈市后即被刑事拘留,关押于武冈市公安局看守所,9月30日,周光红被武冈市检察院逮捕,10月9日最终被邵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宣布劳教一年半,罪名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现被关押于邵阳市劳教所。


     


    8月18日,邵阳市八县(市)一区五十多位民办教师代表在天安门广场下跪喊冤,湖南当局认为周光红是邵阳市民办教师的“总头头”,是天安门广场下跪事件的组织者和策划者,周光红因此而被拘押。


     


    民生观察严厉谴责湖南邵阳当局对周光红老师的枉法裁判和迫害,我们将继续关注湖南民师的维权活动。


     


                                                                  民生观察工作室


                                                                  2007-11-21


     










  • “六.四”十八周年前夕一次”拒绝遗忘”行动 !

     


     


    “六.四”十八周年又到了,中共当局一方面粉饰太平,掩盖屠杀罪行,刻意不让民众谈论、祭祀死难烈士,更不肯赔偿、道歉、认罪;另一方继续打压”六.四”难属和伤残者,镇压异议份子,以达到他们掩饰真相,让人们遗忘的目的。在隐藏罪恶的过程中,不断地制造新的罪恶。


     


    统治者它千方百计想让人民忘却,忘却什么?忘却文化大革命,忘却六四大屠杀,忘却对法轮功的镇压等等。而我们一切有正义感的,有良心的中国人,我们的任务就是唤醒民众,叫人们永远不要忘记这一出出的悲剧,专制政权让人们遗忘他们的罪恶,我们应该拒绝遗忘!


     


    欧阳懿先生说:权的背后是极端的利益,极端利益需要极端的暴力和极端的愚昧来维持,对于极权者而言,恐惧和遗忘是他们最后的工具。


     


    天安门三君子之一的余志坚先生, 在关押他的牢房墙上,留下这首诗:


     


        仍然要砸!──砸不破的铁屋


      仍然要倒!──倒不烂的酱缸


      仍然要流!──流不出的眼泪


      仍然要干!──干不下的杜康


      仍然要战!──战不胜的死神


      仍然要登!──登不上的山峰


      仍然要画!──画不圆的圆圈


      仍然要拂!──拂不去的忧思


     


     


    为了拒绝遗忘!在”六.四”十八周年前两个多月,余志坚先生、欧阳小戎等几位年轻朋友,为了实行他(余志坚)当年写下“仍然要…”的豪言壮语,便分头行动串联各地更多仁人志士,将重聚天安门,凭吊死难烈士,向全世界庄严宣告,我们并没有遗忘!…


     


    4月26日,欧阳小戎这位未到而立之年的年轻人,北京航空学院毕业的优秀青年,身背登山包风尘仆仆地来到我家,在这之前他已会见了重庆的焕武兄,帮他设置了skype网络电话;紧接着来到湖南长沙看望师涛母亲,这位”可怜天下父母心”的伟大母亲,为了”陪伴”儿子,千里迢迢从山西来到湖南,住在一位企业主临时腾出的车库里,望眼欲穿般地盼望儿子早日脱离苦海…。


     


    下一站到了浏阳,与余志坚先生策划了,令今天的年轻人瞠目结舌的壮举,他们俩分东西两路出发了。小戎在看望福州林先生后直接来我处的,为了缓解他旅途劳累,我要他住下来,虽说没有好吃,总比他旅途中没餐没顿要强些,可是他重任在身,还要跑许多地方,他说时间来不及了,相约:如能胜利完成此举,共产党不将他投入监狱,一定再来看我,这种誓死如归精神,多么悲壮!使我眼眶都湿润,老泪快要流出来了。


     


    我为他联系好下一站,在我这儿只呆了三个小时,他就匆匆踏上新的征途,为避免西北朋友在杭州的教训,(旅店将旅客的资料上网,全在国保掌控之中),我提醒他住旅店要当心。后来从朋友吕先生处得知,那一夜他竟在网吧里熬过,这种吃苦耐劳精神,令我等老年人既钦佩又疼爱。


     


    关于他的去向,我只知道下三站,最近这半个月,完全失去了联系,杳无音讯,但我知道他和余志坚先生等一批仁人志士,今天晚上八点正,将出现在北京天安门纪念碑前,点燃了早已准备的白蜡烛,将每人带着的无数小花,迅速聚集起来扎一个花圈,当然也配上挽联,对十八年前被共军的坦克、机枪惨遭杀害的英灵,举行庄重的祭拜,并向全世界庄严宣告:今天的行动是对屠夫们妄图遗忘的有力回答!


     


    我还联系到另外两位青年朋友参与这次活动,为了他们的安全,等事成之后再作详细介绍,一切顺利的话,我相信明天各大网站,将会出现今天这庄严场面的珍贵照片、国际各大媒体的头条新闻!


     


    今天这批壮士的高尚行动,令我感慨万千,新一代年轻人已接过了民主大旗,前不久与孙文广教授谈起欧阳小戎时,他也赞不绝口:有理想、有抱负、能吃苦耐劳,精通计算机,是新一代好青年,是我们中华民族的希望!


     


     


                范子 良  2007年 6月 2日 20时正

  • 北京万人诉讼新闻通报

    民生观察曾多次报道目前席卷中国的万人诉各大通讯营运商的活动,今天,我们又接到活动发起人李恩泽先生寄来的新闻通报,特此公开发布。


                                              民生观察工作室


                                              2007530


     


     


     


    北京团诉新闻通报


     


    一.北京67个起诉移动和联通的案件及2个起诉信息产业部的案件全部被非法裁定驳回.


       5月底,广东下了大暴雨.25日,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通知李恩泽去拿裁定书,由此获知,北京团诉中移动58个案件和中联通9个案件,全部被裁定驳回起诉.(见附件一),加之前一日,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也终审裁定驳回王清对信息产业部行政不作为的上诉和陈书伟对信息产业部乱作为的上诉,至此,法院对北京团诉案件一审全部不予支持.


       5月29日,陈书伟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上诉.上诉状见(附件二).


       二.北京团诉的回顾.


       1.2006年9月初,李恩泽首倡进行万人北京团诉移动,并积极说服他人.


       2.2006年10月10日,北京团诉倡议书的首稿公布,随后,陈书伟,夏楚辉,吴泽西等十多个有意团诉移动的人聚会福州.对团诉的合法性和战术进行讨论.


       3.2006年11月1日,北京团诉倡议书<致全国电信用户的公开信>在通信维权网(www.txwqw.com/www.txwq.net)和公益维权网(www.gywqw.com)公开发布.大河报记者孙赋对此以标题<公益维权人士呼吁全民反垄断 昨发出公开信>发布新闻


       4. 11月7日至10日,王清,陈书伟,吴泽西等在北京由李恩泽代理起诉移动和联通,获得北京西城法院成功立案. 大河报记者孙赋对此以标题<公益维权人士呼吁全民反垄断》后续 消费维权行动拉开序幕>进行报导,并准备连载一星期,后该报被责令报止报导.


        5.11月14日,陈书伟,夏楚辉到达北京,全同李恩泽,带着全国的三十四个案件,到西城法院进行立案, 11月17日,北京西城法院对此进行全部立案.11月21日,中央电视台《朝闻天下》对该事件予以了报道。 11月22日, 海峡导报<“万人公益诉讼”擂响战鼓>进行报导.11月25日海峡消费报<“万人诉讼”席卷中国 剑指移动联通两大运营商>进行报导.


    6.11月中旬,新华社向国务院写内参,温家宝总理在有关北京团诉的内参上批示”严肃整顿通信市场”


    7.12月1日中移动发文<应对反黑联盟工作部署>.公开提出并做具体安排要公关法院,取得政府支持并从政府角度施加影响,要求媒体封杀,同时对陈书伟等人进行抹黑和诋毁.


       8.2007年1月,孙安民,吴泽西,王清,陈书伟等人到北京全同李恩泽,信访西城法院不予收取有关起诉移动和联通的材料,也不予给予下裁定.没有具体的效果.


    9.2007年1月9日<个人的努力 公众的权益>报导,北京万人团诉移动被评这2006年影响中国十大法制进展事件之一.


    10. 2007年2月6日中国商报的<民间维权“万人诉讼”剑指移动通讯>.2007年1月21日民营经济报“陈书伟并不孤独”,< 碰上较真的消费者 “理直气壮”的移动公司照样要低头>等媒体进行报导.


    11.2007年2月初,自称是深圳公安局的工作人员贾姓和石姓找上陈书伟,并盯上了陈书伟


    12.北京西城法院定于3月12日开庭,深圳公安局先是阻止陈书伟9日上北京开庭,随后是跟随陈书伟到北京和西安直到3月16日


    13.3月12日,西城法院以移动提出管辖异议为由,不予开庭.中国青年报报导<万人诉讼移动联通拉开序幕 被告移动联通没到庭>和<谁惹来的万人诉讼?>


    14. 2007年3月15日,做为北京万人团诉的第二段阶段启动,随后百城团诉的倡议书<勿以 善 小 而 不 为>发布在通信维权网上.各地在该城市团诉移动和联通电信很多.至2007年4月30日,广东省就有8个城市团诉共117个案件团诉了移动联通电信.


    15.5月24日,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不予受理王清诉信息产业部的裁定书,5月25日,北京西城法院对团诉移动联通的案件裁定不予受理.5月29日,陈书伟首先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北京团诉的下一步计划.


       在浩浩荡荡的历史长河中,我们坚信正义必胜.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通信行业的健康发展是我们的共同目标,因此,我们坚信胜利最终会属于我们的.当前,上诉的人请参照陈书伟的上诉状把材料寄到李恩泽处( 北京市海淀区香山向阳新村328号  李恩泽收  邮编100093  电话010-89830767),同时,各地积极做好百城团诉,并积极积取更多的人消费者的支持.


     


    弥撒《The Mass


     


    怒气,由心底迸发,


    饱含热情和斗志,充满朝气,


    带给我无穷的力量和希望,


    激励我勇敢,奋进,全力拼搏,


    而挫折和苦难,不过是起伏的音符,


    令我更加激昂有力。


    来吧!魔鬼!


    你的存在将为我的生命乐章增添更多的伏笔和惊奇!


    没有你奇迹如何发生!


    来吧!挫败!


    没有你的磨练,我如何成为耀眼夺目的钻石!


    来吧!我的软弱!


    如果我不能看见你,我如何变的刚强!


    来吧!对手!


    没有你的参与,我与谁竞争,


    没有你的参与,


    我的潜力如何能被激发出来!


    这乐章,才刚开始……


     


    空气布满紧张的气氛,大战即将来临,


    泪水划过母亲的脸庞,祖国就在身后,


    远方传来敌军的脚步声,大地在颤抖,


    是捍卫正义的时候了,热血早已澎湃,


    干枯树枝上最后一片树叶被寒风打落,


    闪电撕破了远处沉重的黑幕,看,是我们在前进


     


    附件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西民初字第720号
      原告陈书伟,男,1972年10月l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欧景城N8一B404。
      委托代理人李思泽,男,住河北省怀来县小南辛堡乡水头村。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9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巍,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建辉,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南路208号全球通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徐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巍,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建辉,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陈书伟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电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书伟诉称,原告使用号码为13903022959的手
    机,第二被告于2006年9月收取了该号码的话费355元。第一被告在其网站上、中央电视台上发布广告.承诺全集团对消费者实行“话费误差、双倍返还”。第二被告是第一被告的子公司。第二被告收取了诉争号码的话费没有合法的依据,依法应当返还,第一被告应当依照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再次返还原告有关第二被告多收取的等额话费。要求第一被告返还原告355元,要求第二被告返还原告355
    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未签订电信合同,故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越秀南路208号全球通大厦19楼。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
    (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书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陈书伟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周涛
                                代理审判员 林涛
                                代理审判员 谕爽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娜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西民初字第1844号
        原告陈书伟,男,1972年lO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南山区南头龙屋邮政所。
        委托代理人李恩泽,男、住河北省怀来县小南辛堡乡水
    头村.
        被告中国联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1 2层。
    法定代表人常小兵.董事长.
        原告陈书伟与被告中国联通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书伟诉称.号码l3077889998为原告所有,该号为被告的深圳分公司号码。原、被告之间的约定是打电话为0.28元/分钟.接听免费:发短信为0.1元/条。接收免费2006车lO月.被告收取了原告l52.21元的费用·其中包括接收信息每条l元和发送信息每条1元。另,被告承诺“话羹误差,双倍返还”。被告收取的152.21元并没有合法的依据.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九条、《合同
    法》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请求判令被告退回原告152.21元,并赔偿原告152.21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未电信合同,故原告与被告中国联通有限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中国联通有限公司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书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陈书伟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蕾
                     审判员姜涛
                     代理审判员赵长新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杨丽萍


     


    附件二:


     


    上诉状


    上诉人: 陈书伟,男,1972年10月l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欧景城N8一B404。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红花园55栋403,电话:13903022959,13077889998


    委托代理人李思泽,男,住河北省怀来县小南辛堡乡水头村。电话:010-89830767,13641088404


    被上诉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9号。法人代表:王建宙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南路208号全球通大厦19楼。法人代表:徐龙


    上诉请求:


    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7)西民初字第720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改裁.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7)西民初字第720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原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


    一.原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


    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原审法院并没有告知合议庭成员,剥夺上诉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原审并没有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二审可以适用书面审理,但是一审没有规定可以书面审理,而这种没有开庭审理即驳回上诉人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属于没有查清事实而乱裁.


    本案中原审法院原定于2007年3月12日开庭,但是上诉人依照传票上的时间到达指定法庭时,被上诉人并没有到庭,原审法院又以被上诉人提出管辖异议为由,不予开庭.依《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原审应当对被上诉人提出的管辖异议的申请进行审核并依法下裁定,但是原审并没有依法对管辖异议进行裁定.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1条,上诉人起诉的不单是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上诉人还起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假如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原审法院也应当依法裁定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所在地的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二.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合同关系.


    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显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承诺全集团多收用户话费,即双倍返还用户.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属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下属集团子公司,依据《合同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上诉人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合同关系成立.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在原审法院的管辖范围,依法属于原审法院管辖. 《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订立合同的形式可以是口头,电子数据等形式,原审法院没有开庭查明事实,又如何能断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没有合同关系?


    故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依法改裁.


    原审法院的裁定本质就是用枪抵住人民,而随意强奸民意和法律.滔滔荡荡的历史长河中,我们坚信正义必胜.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陈书伟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上诉状


    上诉人: 陈书伟,男,1972年10月l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欧景城N8一B404。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红花园55栋403,电话:13903022959,13077889998


    委托代理人李思泽,男,住河北省怀来县小南辛堡乡水头村。电话:010-89830767,13641088404


    被上诉人: 被告中国联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1 2层。法定代表人:常小兵
    上诉请求:


    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7)西民初字第1844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改裁.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7)西民初字第1844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原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


    一.原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


    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原审法院并没有告知合议庭成员,剥夺上诉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原审并没有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二审可以适用书面审理,但是一审没有规定可以书面审理,而这种没有开庭审理即驳回上诉人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属于没有查清事实而乱裁.


    本案中原审法院原定于2007年3月12日开庭,但是上诉人依照传票上的时间到达指定法庭时,被上诉人并没有到庭,原审法院又以被上诉人提出管辖异议为由,不予开庭.依《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原审应当对被上诉人提出的管辖异议的申请进行审核并依法下裁定,但是原审并没有依法对管辖异议进行裁定.


    二.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合同关系.


    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属于被上诉人的分支机构,没有法人资格,依据《公司法》第十四条, 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法律责任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故此,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提起的诉讼并没有不妥.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显示, 被上诉人承诺全公司多收用户话费,即双倍返还用户.依据《合同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合同关系成立. 被上诉人在原审法院的管辖范围,依法属于原审法院管辖. 《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订立合同的形式可以是口头,电子数据等形式,原审法院没有开庭查明事实,又如何能断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没有合同关系?


    故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依法改裁.


    原审法院的裁定本质就是用枪抵住人民,而随意强奸民意和法律.滔滔荡荡的历史长河中,我们坚信正义必胜.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陈书伟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 万人诉讼活动遭遇重挫 案件纷纷被驳回


     
        万人诉讼活动遭遇重挫 案件纷纷被驳回
        北京居民李恩泽诉中国移动公司被驳回
        万人诉讼活动遭遇重挫 案件纷纷被驳回


        北京居民李恩泽诉中国移动公司被驳回
        
        民生观察在2007-4-14曾以《万人诉讼活动蓬勃发展 公民维权意识高涨》为题报道了中国民众纷纷拿起法律武器,针对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等运营商的种种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了诉讼,并在4月份得到法院的立案受理。来北京起诉的有来自于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的众多民众,其中,起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的有55人 ,起诉中国联通有限公司的12人,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的3人。
        
        昨天,万人诉讼活动的发起人之一李恩泽给我们发来消息,2007年5月25日,北京各城区法院纷纷对起诉各电信运营商的案件作出裁定,结果是法院认为原告与各大通信集团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北京法院对各地法院无管辖区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其中,败诉的案件包括陈伟诉中国联通公司案、李恩泽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案、陈书伟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案、王清诉信息产业部上诉案等等。
        万人诉讼活动遭遇重挫 案件纷纷被驳回


        河南公民王清诉信息产业部
        万人诉讼活动遭遇重挫 案件纷纷被驳回


        河南公民王清诉信息产业部
        
        对于法院的判决,万人团体诉讼的成员们提出了诸多异议,他们认为:管辖异议应该在答辩期内提出 但答辩期被告并未提出管辖异议;裁定驳回应该开庭审理后 当庭裁定驳回 但法院并未开庭审理;如果信息产业部、中国移动集团公司、中国联通公司等不能被起诉,那谁为13亿人民的通信权利承担责任呢? 
        万人诉讼活动遭遇重挫 案件纷纷被驳回


        广东公民陈书伟诉联通公司
        万人诉讼活动遭遇重挫 案件纷纷被驳回


        广东公民陈书伟诉联通公司
        
         民生观察工作室
         2007、5、27

  • 快讯:赎回选票发起人雷跃辉遭当局骚扰

    赎回选票发起人兼义工,江西省鹰潭市雷跃辉先生.于4月19日遭到当局骚扰,罪名为破坏选举程序.因其家中电话受到干扰,信号极差,而且我刚和他通了一会话,电话即被中断.故详细情况还不清楚,只知道雷先生的电脑被当局扣押.


                                                                                                                 2007、4、21

  • 林牧先生骨灰安葬

              中国著名的民主运动人士林牧先生的骨灰,3月18日中午安葬于西安三兆骨灰公墓。林牧先生的夫人宋湘林女士和子女、孙子女、至亲好友及西安的几位民运人士,参加了骨灰安葬的全过程。在往返三兆骨灰公墓的途中和墓地现场,始终有警方人员和车辆如影相随。

          林牧先生2006年10月15日逝世,遗体19日火化,骨灰暂时存放于西安市殡仪馆骨灰存放厅内。这次安葬的骨灰公墓,紧靠骨灰存放厅,便于祭扫凭吊。






  • 朱玉玲上诉案4月9日开庭

    朱玉玲上诉案4月9日开庭


    朱玉玲女士自1995年3月起在西安市林业局担任打字员,后兼任通信员。2003年7月与邓永亮结婚,2005年3月怀孕,从5月开始被林业局非法剥夺工作权利和生存权,直到2006年9月,西安市林业局未给朱玉玲报销生育费用,也未给朱玉玲发放工资和生活费,在反复向社会有关部门申诉、甚至申请示威游行、经过劳动仲裁得不到公正处理的情况下,朱玉玲女士不得不向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莲湖区人民法院竟然判决朱玉玲与西安市林业局解除劳动关系,并驳回了朱玉玲提出的要求林业局为朱玉玲补办社会保险的诉讼请求。朱玉玲女士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于2007年2月26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纠正西安市莲湖区法院的违法判决。日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传唤上诉人朱玉玲,此案将2007年4月9日上午开庭。


    附件1: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莲民初字第68号


        原告朱玉玲,女,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林业局聘用人员,住西安市西后地南21好楼1单元6层3号。


        委托代理人高涛,陕西大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林业局,住所地西安市北院门159号。


        法定代表人王百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小名,该局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白卫华,该局办公室秘书。


        原告朱玉玲与被告西安市林业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锐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玉玲诉称,原告于1995年经人介绍到被告单位上班,从事打字员兼通讯员工作,2005年4月原告因怀孕请求被告调整工作被决绝,被告从此让原告回家休息并停发原告工资,2006年2月原告会单位要求上班又被被告以岗位已满无法安排为由予以拒绝。原告在被告单位已工作多年,被告一直未给原告办理养老保险等,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曾申请劳动仲裁,其合法权益未能得到完全保护。故起诉要求被告按每月630元给其补发2005年5月至2006年12月供计20个月的工资12600元,按每年2000元向社保部门给其补交1995年至2006年共计11年的养老保险金2200元,支付其生育医疗费4583.32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西安市林业局辩称,原告系被告单位聘用的临时工,而非局理正式编制人员,根据局历实际需要及临时工岗位设置,打字员和通信员工作只能由一人担任。2004年初,被告与局机关所有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原告以工资待遇较低为由拒绝签订。2005年4月26日,原告以身体原因要求给其调整工作,只愿担任两项工作中的一项,由于一个临时工岗位不能安排两个人,其申请未得到批准,原告从此不再来单位上班,随后办理了相关工作交接手续。被告因工作需要与2005年5月另聘用一名链临时工担任了打字员和通信员工作。原告离岗一年多已单方与被告解除了劳动关系,被告不应再给原告安排工作其支付工资。被告参加的是西安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原告不属于被告单位在编人员,不享受该项社会保险待遇。现被告只同意按法律规定支付原告生育医疗费和2005年5月离岗至2006年12月哺乳期满的生活费,而不同意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在劳动争议期间,原告与其夫在网上公开发布信息诋毁被告法定代表人的人格,对被告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现要求原告立即停止一切侵权行为。另外,原告长期占驻 住被告单位已分配给转业军人的主宅用房,现要求原告立即腾房。


        经审理查明、原告朱玉玲于1995年11月经人介绍聘用到被告单位从事打字员简通讯员工作,双方未签定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每月工资630元。2005年4月26日,原告以身怀有孕不适应两项工作为由,向被告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调整工作减少工作量,被告以其单位打字员与通讯员未同一岗位,无法对原告工作进行调整为由,未同意原告的请求。原告于2005年5月1日离开被告单位,与2005年12月10日在西安市第一人民医院生产一子,花去生育医疗费4583.32元,2006年2月8日,原告找被告要求安排工作,被告以工作岗位已满无法安排为由,拒绝了原告的要求,被告给原告支付工资至2005年4月30日,2006年8月被告又给原告支付了800元生活费,原告的生育医疗费未给报销。被告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因原告系被告聘用的临时工,不属于该单位在编人员,被告未给原告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原告对被告的做法不满,曾向西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仲裁委员会于2006年11月13日以市劳仲案字(2006)第360号裁决书作出裁决:一、被诉人西安市林业局于本裁决生效后3日内,为申诉人朱玉玲安排工作至申诉人哺乳期满(申诉人的哺乳期从2005年12月10日至2006年12月10日)。被诉人西安市林业局若不能给申诉人朱玉玲安排工作,则以西安市最低工资每月540元的75%为标准支付申诉人朱玉玲2006年12月的生活费。二、被诉人西安市林业局与本裁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支申诉人朱玉玲2005年5月1日至2005年11月25日期间的生活费2317.15元(其中:2005年5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每月320×75%,2005年7月1日至同年11月25日每月490元×75%);支付2005年11月26日至2006年2月24日产假期间工资1890元(每月630元×3个月);支付2006年2月25日至2006年11月30日期间的生活费3495元(其中:2006年2月25日至6月30日每月490元×75%,2006年7月1日至11月30日每月540元×75%);报销申诉人朱玉玲所化费的生育医疗费4585.32元。上述费用共计12285.82元。三、驳回申诉人朱玉玲的其余申诉请求。原告不服该裁决,于2006年11月24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依法维护其合法的劳动权益。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协议。


        上诉事实,有原告要求调整工作减少工作量的申请,西安市妇幼保健院门诊病历、西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出生医学证明及医疗费票据,市劳仲案字(2006)第360号裁决书,原告的起诉书、被告的答辩状,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村存卷为据。


        本院认为,原告朱玉玲自1995年11月起在被告单位工作,至2006年12月哺乳期满与被告的事实劳动关系共存续11年零1个月,原告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被告应给予适当照顾,不得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2005年4月26日,原告以其身怀有孕为由向被告申请调整工作未得到被告同意,此后自动离岗虽有不妥,但被告不能以此视为原告已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由于被告单位情况发生变化,在原告哺乳期满无法给原告安排工作,可以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但应当依法给予原告经济补偿,补发原告3个月产假期间的工资,并应按不低于西安市最低工资每月540元的75%的标准,支付原告自2005年5月至2006年12月孕期和哺乳期内除产假以外17个月的生活费,被告已支付的800元生活费应从中扣除,原告的生育医疗费应由被告全额支付。由于国家队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正式编制的聘用人员如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尚无明确规定,被告未给原告办理养老保险并无不妥,原告要求被告补交养老保险费并支付精神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被告要求原告停止侵害名誉权并要求原告腾房,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本案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地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地(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并参照《劳动部关于印发<违法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地八条、《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片判决如下:


        一、解除朱玉玲与西安市林业局之间的劳动关系。


        二、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西安市林业局一次性支付朱玉玲3个月的产假工资1890元(每月630元×3个月),17个月的生活费6885元(每月540元的75%×17个月),11年的经济补助金6930元(每满1年630元×11年),生育医疗费4583.32元。扣除已支付的生活费800元,剩余该项应支付费用共计20288.32元。


        三、驳回朱玉玲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25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朱玉玲负担50元,被告西安市林业局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马 锐 均


                              二00七年二月十五日(盖章)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郑 庆 君


    附件2:民 事 上 诉 状


        上诉人:朱玉玲,女,1972年1月28日出生,西安市蓝田县蓝关镇人,西安市林业局聘用人员。 住址:西安市西后地南21号楼1单元6层3号。电话:88429416。


        诉讼代理人:邓永亮 ,男,四川遂宁人,自由职业者。住址:西安市西后地南21号楼1单元6层3号。电话:13379019237。


        诉讼代理人:马晓明,男,陕西西安人。住址:西安市长胜街36号1号楼3单元4层8号。电话:82166939。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林业局,法定代表人:王百旺


    地址:西安市北院门159号。电话:87295221。


        上诉人因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07年2月15日作出的(2007)莲民初字第68号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1.恢复上诉人的工作。依法追究被上诉人的违法责任。


        2.依照现行法规补发工资和报销生育费。


        3.补办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4.由被诉人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做出的解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的判决违法。


       (一)上诉人没有自动离岗。上诉人在怀孕初期妊娠反应严重、坚持工作的同时,依法向西安市林业局提交调整工作的书面申请,没有任何缺勤的情况。2005年5月8日按时到单位上班,在没有合理合法的理由、未签定任何解聘合同的情况下,被剥夺了工作的权利。上诉人在2005年8月10日、2006年的2月8日、23日等数次到单位反复要求上班,均被无理拒绝。


        (二)一审法院判决:“一、解除朱玉玲和西安市林业局之间的劳动关系。”西安市林业局违法剥夺上诉人的工作权利,全部是在上诉人怀孕、分娩、哺乳期间。西安市林业局的做法明显违犯了《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莲湖区法院判决的第一条也是明显违法的。


        (三)一审法院判决解除朱玉玲与西安市林业局之间的劳动关系,不仅没有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而且没有来源,也不符合劳动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一审法院参照《劳动部关于印发<违法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第八条的前提条件不存在,被上诉人情况没有发生变化,以前的工作可以继续履行,并且,本条例所说的工资计算标准在第十一条有明确的解释,如果,被诉人要解除劳动关系,也应该按照2005年企业的平均工资1222.5元计算,而不应该按照630元为基数,并且还要提前一个月通知。


        二、工资补偿判决不符合事实和规定。


       (一)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朱玉玲到西安市林业局工作是1995年11月,事实上是1995年3月。至2006年12月哺乳期满与被告的事实劳动关系共存续不是11年零1个月,而是11年10个月。


        (二)一审法院裁定,按照2005年西安市最低工资540元的75%支付原告在哺乳期的工资,其法规依据是《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五条。这个法规的适用范围是停工停产的企业,不适合本案的情况。本案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98年7月21日国务院第9号令发布)》的第四条执行,非法剥夺工作的17个月的工资应该按照每月原告的月工资630元计算。


       (三)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已支付的800元生活费。事实上不是发的生活费,是上诉人向被诉单位的借款。


        三、驳回原告补交社会保险的诉求判决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国家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依照执行<劳动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一九九五年四月五日人办法函[1995]8号)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勤人员,其养老、医疗、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按现行管理办法执行。”


        一审认为:“由于国家对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正式编制的聘用人员如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尚无明确规定,被告未给原告办理养老保险并无不妥,原告要求被告补交养老保险费并支付精神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我与西安市林业局的劳动关系已经有近12年了,一审法官曾反复强调这一点,而法院的判决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综上所述,原告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此致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2份


                                          上诉人:朱玉玲


                                  二00七年二月二十五


    附件3:马晓明:拒受违法判决 朱玉玲提起上诉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15日对朱玉玲状告西安市林业局违法解除朱玉玲工作案作出判决。判决第一条竟然是”解除朱玉玲与西安市林业局之间的劳动关系”,第三条是驳回朱玉玲要西安市林业局为其补办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的诉讼请求。朱玉玲女士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于2007年2月26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要求恢复上诉人的工作;追究西安市林业局违法解除上诉人工作的法律责任;为上诉人补办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依照现行适用的法规给上诉人补发工资和报销生育费等。


        朱玉玲女士1995年3月到西安市林业局任打字员,后又兼通信员,2003年7月与邓永亮结婚,2005年3月怀孕,4月下旬,因妊娠反应严重,依法向林业局办公室主任提交要求调整工作的书面申请,并继续坚持工作。西安市林业局不但没有根据法律规定对朱玉玲的合理要求做出适当的安排,反而于2005年4月30日违法解除了朱玉玲的工作,并且没有正式告知解除劳动关系,也没有履行任何书面手续。朱玉玲在2005年5月8日、8月10日、2006年2月8日、23日等数次到单位反复要求上班,均被无理拒绝。


        2005年7月中旬的一天,重庆国安部门的警察在西安市林业局办公室副主任的带领下,到朱玉玲家找邓永亮讯问重庆民运人士许万平的事。此后没有几天,西安市林业局办公室主任刘小明带着一个不知身份好像是黑社会的人,到朱玉玲家让朱腾出住林业局的房子。当时邓永亮表示要控告刘小明等人,刘小明说:”你要告谁?告林业局吗?我还没让人把你抓起来呢!”朱玉玲说起码也得生了小孩再腾房,刘小明说不行,局务会已经研究过了,等不到那个时候。那个像是黑社会的人指着邓永亮恶狠狠地说:”你如果不腾房子,看我怎么收拾你。对你我已经忍了好久了,林业局对你已经够好的了。”


        朱玉玲女士于2005年12月10日分娩,哺乳期到2006年12月10为止。从2005年的5月到2007年的2月,朱玉玲女士的工资奖金、一切福利待遇和生育费分文未得,邓永亮先生的工作也因有关方面的恐吓、骚扰得而复失,无所着落。全家包括朱玉玲的母亲共四口人,生活困窘不堪。


        朱玉玲女士在长达一年半的时间里,与西安市林业局多次当面交涉,通过电话、信件、走访等形式反复向政府、妇联、工会、劳动仲裁调解等机构反映、上访,得不到公正处理,才不得不提起法律诉讼。


        在莲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庭开庭审理此案时,代表被告到庭的西安市林业局办公室主任刘小明在答辩时竟不顾事实地说:”是原告自行解除劳动关系。”并且说:”朱玉玲和其爱人在非法网站上发表文章,进行煽动和人身攻击,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其实早在2000年,朱玉玲就受到市公安局和四川警方的调查,她那时候就与邓永亮有恋爱关系,邓永亮是国家安全部门监控的对象。此后公安和国安多次到林业局来了解朱玉玲的情况。邓永亮是什么人?要是放在文革期间,早就给他扣上大帽子了。希望你们以后不要这样搞了。……”刘小明当庭向法官出具了国家安全部门搜集的所谓证据,其中有《民运分子邓永亮要赴京上访》、《民运分子邓永亮同妻子朱玉玲要上街示威游行》等。从刘小明的这些话和出具的所谓证据中,我们可以知道非法剥夺朱玉玲工作权利的真正原因。早在2001年,西安市林业局分管人事的副局长就多次找朱玉玲谈话,说邓永亮是练法轮功的、是骗子,要求朱玉玲不要和邓永亮来往了。2002年2月,这位副局长又找朱玉玲谈话,明确要求朱玉玲断绝与邓永亮的恋爱关系,否则,将要考虑朱玉玲的工作问题。西安市国保支队一位警官2005年对邓永亮恶狠狠地说:”放老实点,对你们不是没有办法!……”按通行的说法,邓永亮是民运人士,长期常年受到中共政权的非法监控。然而无论是西安市林业局的官员还是西安市警方,都不能找出朱玉玲参与民运活动的证据,为什么要搞这样的株连呢?为什么要断人生计,扫地出门呢?读者看到这里自会明白。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解除朱玉玲与西安市林业局之间的劳动关 系”的判决,理由是”由于被告单位情况发生变化,在原告哺乳期满无法给原告安排工作,可以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但应当依法给予原告经济补偿”。朱玉玲认为:中国政府签署的世界《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中国的《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规都明确禁止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或以婚姻状况为由解雇女职工。西安市林业局解除她的工作,全部是在她怀孕、分娩、哺乳期间。西安市林业局的做法明显违犯了这些妇孺皆知的法规,莲湖区法院的这项判决是明显执法违法的。


        莲湖区人民法院驳回朱玉玲要西安市林业局为她补办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国家对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正式编制的聘用人员如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尚无明确规定,被告未给原告办理养老保险并无不妥,原告要求被告补交养老保险费并支付精神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朱玉玲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她与西安市林业局连续存在的劳动关系已近12年,她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此项诉讼请求。莲湖区人民法院驳回她的这项合法的诉讼请求才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已接收了朱玉玲的上诉状。朱玉玲表示要为维护自己的基本权利抗争到底。


     


                                                                            马晓明


                                                                      2007年2月27日


     


     

  • 广水、随州两市民师联合上访最新消息

    今天上午,湖北省广水市、随州市三、四百名民办教师联合在随州市信访局上访,民师代表与信访局及政府谈判后,未取得实质性的进展。


     


    下午,民师们由信访局冲进到隔壁的老随州市委内,并与政府继续谈判。下午四、五点钟,政府与广水市民师达成协议,依据该协议,广水市成立以管教育的黄姓副市长领头的专班,专门解决民师问题,并在一个月内答复老师们。至此,广水民师就停止了上访。


     


    随州民师在与政府谈判时,则要求见市委马书记,并最终解决老有所养问题,政府始终末给正面回应。因此,晚上,仍有二、三十名民师没走,他们也拒绝吃晚饭。截止到晚上十点多,老师们仍在三楼会议室与政府相关人员谈判。而在楼下,有各乡镇来的人员,还有一些公安人员,老随州市委内的值勤武警也曾一度集合在楼下。各种迹象表明,这些坚持在最后的老师们极有可能被截访而走。


                                                  《民生观察》工作室


                                                   2007、3、

  • 恶霸的政治惧怕良知――致刘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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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雄立于乱世
       注定迈步艰难
       
       胡景涛执政为民
       温家宝关注民生
       他们一声声的宣誓响彻天地
       他们却不容你沉痛的手指
       键出的民心、民情
       骗子的口吻比歌曲还动听
       
       面对他们软禁、胁迫
       欲将你摧毁
       一个如你同样被隔绝在外的诗人
       该怎样怒吼自己的悲愤
       该怎样痛斥恶人的愚笨
       才足以让愚笨改过自新
       才足以使冷酷恻隐动情
       
       恶霸的政治惧怕良知
       常年的哀号已让我失去哀号的气力
       而恶霸的政治总有恶霸到底的优势
       面对你又遭挟持再被控制
       我一个诗情泉涌的诗人
       几乎已找不出再怒吼的新词
       
       当所有的良知都无声时
       我想看看这个罪恶的国度
       会变成什么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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