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新闻稿件

  • 浙江余姚市政府强拆民房 法院判决其行政违法


    2007年01月29日10:04 
      [提要] 政府组织强拆,几乎不会遇到难以克服的麻烦。余姚市农民朱利峰因自建房被政府强拆,将政府告上法庭并最终赢得官司:法院认定政府无权组织强拆,终审判决余姚市政府败诉,此案被国内法学界称为“里程碑式”的判决。


      浙江省余姚市政府大规模的常规拆迁中,像国内大多地方政府组织强拆一样,几乎没有遇到什么难以克服的麻烦。但这次他们遇到了一个给他们制造麻烦的人,而且,政府及有关部门最终在他面前败下阵来——宁波市中级法院认定政府组织强制性拆房违法。此案也开创了全国先河。


      这个给当地政府制造麻烦的人叫朱利峰,是余姚市兰江街道西郊村农民,今年40岁。1月18日,在此案已被炒得沸沸扬扬时,朱利峰告诉《媒体》:“我虽然是个农民,但我是守法的,这近一年半里,我和母亲一直在依法维权。
     
     
     


      政府组织几百人强行拆除


      朱利峰家位于余姚市西石山南路,他家两侧如今还残留着被政府强拆后留下的废墟。家里的正堂墙上贴着许多剪裁报,都是有关他打赢官司的报道及国家相关政策文件等。


      朱利峰家是1995年建的二层楼,约376平方米。朱利峰一家三口和母亲陈雅仙一起居住。


      在这些年城市的迅速扩张中,建房时他家只剩下一点口粮田维持生存。


      1997年夏,母亲陈雅仙患了直肠癌,住院花了10多万元,手术后定期化疗,巨大的医疗费用一下掏空了朱家家底。


      “为了给母亲治病,我们就利用自己家房屋前后的一点口粮田建了200平方米的平房,用来出租挣些钱补贴家用。”朱利峰这样解释自己的行为,“当初建房是没有经过审批,但我们这里农村都这样建房。”


      朱利峰所建的房子6间共200平方米平房,他除将这6间房出租开店外,还将自家一楼3间房作为门店经营,并取得了房管局颁发的房屋租赁登记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依法纳税。


      1999年11月,余姚市城建委认定朱利峰自建的房屋是违法建筑,做出了罚款1800元的行政处罚。


      “我们以为政府已经处罚过了,房子也就合法了。”朱利峰说。他继续将这6间自认为已经合法了的房屋出租营业。


      2005年夏事情发生了变化。这一年,余姚市政府规划建设兰墅大桥和兰墅公园,决定大范围征用土地,朱利峰家被列入拆迁范围,并答应给予补偿。


      朱利峰难以接受政府的补偿条件:“我们是商住用房,政府却按农村住房的标准来补偿。我们家这个地段商业用房已卖到每平方米1.6万元,政府补偿每平方米却是2110元,其中300元还是提前搬迁的奖金,我们当然不能接受。”


      2005年8月2日,余姚市规划局对朱利峰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朱利峰自建的200平方米房子是违法建筑,责令在8月5前拆除。


      朱利峰没有理睬,他认为自家搭建的房子在1999年就已经处罚过了,如果还要处罚,岂不是重复处罚?


      一周后,余姚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街道工作人员等数百人来到朱利峰家门前,用铲车将朱利峰家搭建的6间房推平。


      这天的强拆不仅是朱利峰一家,据当地媒体报道,这一天,强拆战绩显著,共强拆近千平方米。


      望着自家被强拆后的一片狼藉,本来病已有所好转的陈雅仙再次病倒。朱利峰气得发抖:“我是被处罚过的,一事不能两罚,我还是懂点法的,他们这样做是违法的。”


      朱利峰决定打官司讨公道,他委托宁波市的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专打行政官司的律师袁裕来代理他的案子


    2005年8月10日,朱利峰首先起诉余姚市规划局,要求撤销8月2日该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朱利峰认为,该被处罚的房屋已经在1999年由余姚市城建委处罚过,因而是合法建筑,只是应补办手续,没有责令其补办手续是余姚市城建委的过错。


      由于余姚市规划局不让朱利峰和律师去查,陈雅仙和袁裕来起诉余姚市规划局和建设局,要求两局履行查阅、复制档案行政义务。


      案件审理过程中,余姚市建设局称该档案材料在余姚市城管办。陈雅仙发现,余姚市城管办拿出档案材料是20多个案件订在一起的,且内容已有变动,又没有现场勘察照片。


      余姚市法院认为,档案已经拿到了,诉讼目的也达到了,至于档案材料不足则是另一法律关系,判决驳回陈雅仙和袁裕来的起诉。陈、袁上诉后败诉。


      于是陈雅仙又起诉余姚市规划局,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档案,但被法院驳回。


      让陈雅仙母子更困惑的是,在这期间,起诉余姚市规划局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官司,一审和二审均败诉。法院的理由是,1999年余姚市城建委的处罚决定没有载明具体的房屋位置及面积,朱利峰没有证据证明1999年的处罚包括了2005年8月2日余姚市规划局处罚所涉的200平方米的房屋。


      “我们1999年被处罚时就是因为违章搭建房屋,2005年的处罚还是同一件事,难道我们还有其他建筑?”朱利峰哭笑不得。


      房屋被强拆时,朱利峰只知道政府要建兰墅公园,打官司过程中,看到行政机关提供的一系列证据,朱利峰越发吃惊了。


      朱利峰家房屋被拆是在2005年7月,拆迁许可证有效期是2004年1月20日至6月30日。拆迁人是余姚市水利局。


      “余姚市政府是先拆迁后批地,前后竟相差两年。这个拆迁许可证是不合法的。”陈雅仙又把余姚市国土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拆迁许可证。余姚市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起诉。之后,宁波市中级法院也维持了一审裁定。


      按照浙江省政府的审批,批准征用(征收)土地约36亩,而兰墅园建设用地达70多亩,其中30多亩显然是没有经过审批的。


      2005年12月15日,陈雅仙向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举报这些情况,但没有结果。陈雅仙又向浙江省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在浙江省政府的督促下,浙江省国土厅决定立案调查。陈雅仙遂撤回了行政复议。


      然而过了3个月,浙江省国土厅仍未做出处理决定,陈雅仙再次申请行政复议。2006年12月11日,浙江省国土厅做出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余姚市水利局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地。责令退还非法占地,由余姚市政府对退还的土地做出处理;罚款3.4641万元。



    2006年4月,朱利峰将余姚市政府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2005年8月9日余姚市政府对他家的平房强拆行为违法。
     
     
     


      “根据法律规定,对违法建筑的拆除,应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在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的情况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政府组织强拆是违法的。”朱利峰说,“即使我家房屋是违法建筑,但这也不意味着政府就可以强拆。”


      余姚市政府称,《宁波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处理办法》规定:“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建设工程进行查证和认定,并依法做出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的决定。对不按期拆除的,市及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组织强制拆除。”因此该具体行政为合法。


      宁波市的那个规定,是宁波市政府2001年通过的一项地方行政规章。


      同年7月4日,余姚市法院一审判决朱利峰败诉。朱利峰不服,上诉到宁波市中级法院。


      宁波市中级法院认为,《宁波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处理办法》不能作为余姚市政府证明实施强制执行行为合法性的依据。


      2006年12月26日,宁波市中级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定余姚市政府强拆违法。


      朱利峰拿到终审判决书很兴奋:“一家人都不敢相信这是真的。”


      “在此之前,我代理的余姚市民告官案件从来没有赢过,这个结果很意外。”袁裕来律师抑制不住内心的喜悦。


      “法院压力很大”


      此案引起法学界的高度关注,称这是一“里程碑式”的判决。法律界人士认为,在本案中,政府的两点行为颇引人关注:第一,政府无权组织强拆违章建筑,政府不具备执行主体资格却强拆,这种做法在实践中十分普遍;第二,依法行政,必须注意上级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有效。目前,由强拆而引起的纠纷较为普遍,其中职能部门不依法行政是引起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宁波中院的判决可谓是敲了警钟,对于促进政府机关依法行政具有警示意义。同时它还显示:法院如何坚持独立审判、依法审判,是一个值得重视的大问题。


      有专家认为,法院的判决也彰显了程序正义的价值。程序正义的价值就在于它能够保证实体法的正确实施。我们强调依法行政、依法办事,首要的就是要尊重程序。


      朱利峰似乎感受不到国内法学界对此案关注的热情,1月18日,朱利峰家与往常一样没有发生多大变化,在今年1月1日投入使用的穿过姚江的兰墅公园边,朱利峰家唯一的二层楼房十分显眼。据介绍,兰墅公园是余姚市目前最大的市民公园。


      “名义上赢了官司,告倒了政府,但实际上没有得到一分钱的赔偿。接下来,我们自己住的房子也会保不住,早晚会被拆除。”朱利峰担忧着。


      1月19日,宁波市中级法院有关负责人对《媒体》表示:“法院压力很大,不便发表意见。”


      法院的判决也令余姚市政府十分尴尬。余姚市政府法制科负责人对《媒体》说:“法院的判决我们无话可说,但如何执行?房子已拆了,恢复原状不可能,执行什么?我们也没有头绪。”这位负责人接着说:“具体的问题可能是赔偿问题,可是判决书上没有明确如何操作,比如法院可以责令政府限期做出什么行为?否则我们不可能主动去做出什么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3年公布《关于审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行政机关或拆迁人违反法定程序拆除被拆迁人房屋的,除应当赔偿被拆迁人实际损失外,还应当支付被拆迁人实际损失1%以上3%以下的赔偿金”。


      在几经征求意见之后,这一规定草案的第15次修改稿曾在2004年被送交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建设部三部门征求意见,但之后一直没有进展。


      到目前为止,《宁波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处理办法》还在发挥着效力。但2006年3月29日宁波市人大通过的《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中规定,除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


      1月18日,朱利峰告诉记者,他正向浙江省高院提起申诉,要求浙江省高院撤销余姚市规划局在2005年8月2日对其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撤销一审和二审判决。□孔令泉 发自浙江宁波


     


     

  • 土地征占引发农民上访 官员称要多措并举来解决



    2007年01月30日11:05
    [提要] 1月30日,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表示引起农民上访的主要问题有三个,一个是土地征占,第二个是村里的财物,第三个是有些地方出现环境污染。其中土地问题所占的比重确实比较高,但是不到80%。目前已采取多种措施,这个问题最终能够得到较好解决。[点击进入:新农村建设发布会]
     


      1月30日,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介绍有关积极发展现代农业与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情况。 



      新闻回顾:中央一号文件连续第4年锁定“三农问题”


      中新网1月30日电 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表示,总体看农村引起农民上访的主要问题有三个,一个是土地征占,第二个是村里的财物,第三个是有些地方出现了环境污染。在这中间,土地问题所占的比重确实是比较高的。


      1月30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陈锡文在会上介绍了中国积极发展现代农业与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关情况。 


      陈锡文在会上称,在农民上访中,土地征占问题所引发的问题所占比重比较高,但是不到80%。陈锡文同时表示,采取的措施主要是几个方面:


      第一,从2004年底国务院制定的28号文件中就已经明确,在征用农民土地的过程中,政府要提高补偿标准。第二,要对失地农民给予就业的培训和服务。第三,要把失地农民纳入当地的社会保障体系。这三项工作正在逐步落实。今年8月,国务院发了31号文件,也是关于土地问题的,其中有两条对于解决农民失地和补偿问题是非常有实际意义的。一是这个文件明确:所有土地出让金的收入都必须立即入库,纳入当地的财政预算。同时,在这些费用的支出中,首先必须保障的是刚才我讲到的三条,对农民的补偿、对农民的培训和就业服务,以及把农民纳入当地的社保体系,这从资金上就规范了地方政府对土地出让金的收支,保障了农民的权益。


      第二,过去由于很多土地是为了招商引资而征用的,特别是为了让工业企业投资,很多地方压低地价,甚至零地价,这个文件明确提出工业用地必须实行招牌挂制度,不允许低地价。我想这两条对保障农民权益是很有作用的。


      再一个,强调各级政府和各级政府的官员要转变发展观念,树立科学发展观,不是简单地以GDP的增长作为标志。比如说现在特别强调各地在经济增长中对于节能、减排指标的考核。


      陈锡文表示,我想,通过这些办法综合治理,这个问题会逐步得到缓解,最终能够得到比较好的解决。

  • 湖南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决议未获通过

    2007年01月26日12:32


     


    [提要] 1月26日,湖南衡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衡阳市政府工作报告、衡阳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衡阳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等5个决议。《关于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因赞成票未达到应到代表人数一半而未获通过。
     


      衡阳新闻网讯(记者 何青青)今天上午,衡阳市政府会议中心彩旗飘扬。衡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在这里召开第四次全体会议,举行大会闭幕式。会议由大会执行主席、主席团常务主席林同军主持。


      大会执行主席、主席团常务主席单保重、林同军、夏德志、李远福、廖解生、彭仁昌、王芳富、石正宏、刘琦玉、龙胜祥在主席台前排就座。
     
     
     


      市党政军领导徐明华、彭崇谷、张自银、刘增科、胡国初、谢青生、王雄飞、阳新丽、杨邦伟、谢恒斌、廖炎秋、杜兆清、段志刚、袁延文、曾仁忠在主席台就座。在主席台就座的市领导还有:张志初、雷良玉、谢宏治、蒋勋功、廖本翔、刘日煊、苏营、李鹏飞、彭双全;市委副巡视员华杰锋、胡琛明,市人大常委会副巡视员杨双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罗安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平;老干部代表彭仁阶、陈伯槐、钟名智、朱菊香、宿隆昌、陈顺成、刘之悦、唐际湘、旷瑜炎、龚德元、王同庆。大会主席团其他成员也在主席台就座。市直机关各单位负责人列席大会。


      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衡阳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衡阳市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7年计划的决议》、《关于衡阳市2006年预算执行情况与2007年预算的决议》、《关于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衡阳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5个决议。《关于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因赞成票未达到应到代表人数一半(草案)而未获通过。


      会议号召,全市人民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坚持以人为本,求真务实,锐意进取,扎实工作,努力实现又好又快发展,为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而奋斗!


      在雄壮的国际歌声中,大会执行主席、主席团常务主席林同军宣布:衡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胜利闭幕!

  • 审计署发现鄂渝三峡移民资金违规金额2.72亿元

     


    2007-01-26 00:55:00 

      核心提示:审计署25日发布三峡库区移民资金审计结果,发现各类违规问题金额2.89亿。其中违规使用移民资金2.72亿,主要用于超规模移民项目或非移民项目建设、行政开支、办企业、平衡预算、购房、付息等;虚报多得移民补偿和政策性补助资金1694.32万元。


      中新网1月26日电 中国国家审计署于2006年对湖北省、重庆市本级和两省(市)所属10个移民区县2004、2005两年度的三峡库区移民资金进行了审计。近日公布的审计结果显示,虽然移民资金管理较为规范,使用情况总体较好,但由于三峡移民搬迁任务重,情况复杂,时间要求紧,以及个别地方和单位工作要求放松,管理监督弱化等原因,在移民资金的管理使用中还存在一些违规违纪问题。


      审计发现,一些部门、单位违规使用移民资金。此次审计共发现各类违规问题金额2.89亿元。


      一是违规使用移民资金2.72亿元。主要用于超规模移民项目或非移民项目建设、行政开支、办企业、平衡预算、购房、付息等。


      如云阳县交通局出借1440万元移民资金用于非移民项目;万州区关破企业托管中心出借1507.97万元职工安置补助资金给区五桥统一征地办公室等单位用于征地等支出;重庆市移民局超计划和重复安排计划使用移民资金542.24万元购建办公用房、培训中心和职工住宅。


      此外,审计还发现5起涉嫌侵占移民资金的案件,已移交公安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二是虚报多得移民补偿和政策性补助资金1694.32万元。


      如2004至2006年,秭归县三峡库区搬迁企业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虚报关破企业职工安置资金缺口和将非搬迁企业纳入搬迁范围申报的方式,多得职工安置补助资金1030万元,其中160万元用于未纳入移民搬迁范围企业的职工安置和生产经营,其余款项结存未用。2001至2005年,交通部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江北分院万州项目部利用受托对万州红溪沟码头项目进行建设管理之机,串通施工单位采用虚假设计变更、高套定额和提高材料价格等手段虚增工程造价,套取移民资金476.32万元。


      同时,审计发现,移民培训费支出结构不合理,用于移民培训中心基建和设备购置的比例过高。


      两省(市)自三峡移民工程实施以来至2005年底累计支出三峡移民培训费2.84亿元,其中移民技能培训支出为5952万元,占21%,低于国家规定的60%的比例,而用于培训中心基建和设备购置的支出却高达1.39亿元,占49%。重庆市个别区县建购的培训中心规格过高、培训利用率低。


      此外,此次审计还发现部分移民后期扶持和产业发展项目实施较慢;部分移民安置质量不高,就业生活较为困难。


      针对审计发现问题,审计署已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并下达了审计决定书。审计署并建议湖北、重庆两省(市)政府,应继续认真整改审计查出的违规使用移民资金等问题,并针对移民搬迁后期资金管理使用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强化对移民管理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的监督,特别是加强对关破企业职工安置资金和移民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


      审计结果说,对审计发现的违规使用移民资金等问题,国务院三峡办高度重视,专门下发通知要求两省(市)认真整改。两省(市)政府多次召集有关区县专门研究部署整改工作。国务院三峡办和重庆市还分别成立了整改工作检查指导组,逐个区县检查督促整改工作。


      至2006年12月底,两省(市)通过收回、归垫被挤占挪用的资金和补办相应手续等方式,已整改违规问题金额2.42亿元,整改率达83.7%。

  • 30名农民工寄贺卡讨薪 写上别忘还我血汗钱

     

     

    昨日,西安阎良区邮政局门前,30多农民工无奈地向欠薪公司寄贺卡讨要工钱,贺卡上除了讨薪内容,还写着祝福语。本报记者 李杰 摄


      讨薪新招 令人心酸

      以情动人

      祝你快乐 但别忘还我血汗钱

      30余农民工发出“讨薪贺卡”,收卡人为陕西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

      本报讯(记者 ) 昨日上午,30余名农民工来到西安市阎良区邮政局门前,将一张张贺卡投进了邮筒。这些贺卡并不是寄给他们的亲人,而是寄给拖欠他们30余万元工资的陕西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

      在年末的“农民工讨薪高峰期”,他们这种“首先表示出自己的礼节”的方式格外引人注目。

      现场 贺卡写上讨薪语

      昨日上午10时许,30多农民工每人手里拿着一张贺卡,陆续来到他们事先约定的邮政局门前。他们有人手上的贺卡已经写上讨薪的话,贺卡仍空白的人把贺卡放在邮政局门前的台阶上蹲着开始书写。

      “老母亲又病了,老婆在邻居家又借了1000元,让我早点回去还上。可是我身上连路费都不够,又不能给老婆说,希望领导收到这张贺卡后还钱吧。我祝你猪年发大财。”富平县的农民工唐宏耀这样在贺卡上写着。这张贺卡是他花了6角钱买来的。和他一样,所有人的贺卡上的邮编都是“710054”,这是他们从邮政局询问得知的,收卡人均为陕西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内容都首先写上了“讨薪”的话,然后,他们没忘了写上“祝你快乐”等祝福语。11时许,这一张张满载着期待的贺卡被慎重地投入邮筒。

      缘由 儿寄贺卡给灵感

      除了唐宏耀等少数人外,这30余人绝大部分是四川人,均是木工。2006年春节后,他们来到西安阎良区一处工地开始工作,直到两个月前完工。“工作期间,每个月都是只发约200元的生活费,没发工资,但是大家都想着等工作完成就会给。”来自四川南江的符仕波说,两个月以来,他们几次找工程的项目经理要钱无果。这些人被拖欠的工资由几千元到一万多元不等,加起来有30多万。

      在大家都不知道如何要回工资的时候,符仕波5岁的儿子给他寄来了一张贺卡,要爸爸回家的时候给他买个玩具。符仕波当过3年兵,以前在广州一家汽车公司做过4年的车间主管,儿子的贺卡给了他灵感:“去年在银川打工没要到工资,我们就把路堵了,结果被民警教育,知道违法了。我就想给八建的人发一张贺卡,估计会有一些效果。”符仕波把这个想法跟工友们一说,大家都同意了。

      昨日下午,在这家工地,省八建公司聘用的项目负责人黄志远承认拖欠工资。他说,拖欠的原因是公司没有拿到工程款。

      背后 讨薪新招频出应警惕

      “虽然这种讨薪方式效果尚难预计,但不失为一种富有人情味的方式,挺有创意。”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宣传中心主任赵润录说,农民工讨要拖欠工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应得到社会各界支持。讨薪首先应该选择通过劳动行政部门和法院,这是解决拖欠工资比较有效的途径。

      对于这种新颖“讨薪”方式,因这种方式没盲目采用威胁等手段,许多市民表示赞同。但也有人认为,农民工用各种自己“创造”的方式来吸引社会关注,却绕开合法合理的渠道,这种越来越多的现象本身就说明,正常讨薪要么成本太高,要么渠道不畅,从而失去部分农民工的信任,这一现象值得警惕。

      以理服人

      带工头老爸 找民警调解

      他们为西安“城市之星酒店”搞装修,经调解,工头虽支付部分欠薪但仍强扣近900元

      本报讯(记者 陈春平 宁峰) 忙碌了一年,春节临近,四名湖北农民工却因工钱被欠,有家迟迟不能回。屡次讨薪未果,农民工一怒之下,将工头的父亲送到了派出所,找民警评理。昨日上午,在媒体监督和警方协调下,工头支付了部分欠薪。但出人意料的是,工头仍强扣工钱近900元,并以此要挟农民工保证媒体不曝光,否则“余钱有权不给”。

      屡次讨薪讨来欠条

      2006年12月初,在西安打工多年的湖北农民工李保静四人经人介绍,接到给小北门附近的“城市之星酒店”搞装修的木工活,领工的江苏人姓许。中途,许某离开工地回家,并说钱由江苏的另一个工头张先国支付。

      李保静说,他们找张先国,张让他们留下并说钱由他付。干到今年1月10日,李要回老家,张称干到1月14日晚再说,后来干脆说没钱。好说歹说之后,张给他们四人各打一张欠条,写明1月15日先付每人一千元,余额17日付清。1月15日,李保静四人接到张电话,于下午2时到工地领钱。随之未果,双方发生激烈争执,险些动手。李保静说,后来,张先国答应先给一些钱,李保静四人每人领到700元后,离开了工地。

      1月17日上午,李保静等人按约定再次到工地拿钱,但被另一名工地负责人王某阻拦,王某说“不干活的人不许进工地”。李保静四人气愤至极,却没有办法。这时,他们看到张先国的父亲买菜回来。

      李保静说:“张先国父亲有60多岁,我们就让他一起到派出所给评个理。我们到派出所一说情况,派出所让找市劳动局,打电话到劳动局,工作人员解释说‘是个人经济纠纷,只能找法院’。”

      扣下近900元要挟农民工

      父亲被带到青年路派出所不久,工头张先国和负责人陈某等人先后赶来。工地负责人陈某称:“他们是绑架。就算不是绑架,也是非法拘禁,工地上有好多人看到了。”负责调解的民警称:“不存在‘绑架’一说,也没多大纠纷,让双方协商解决”。

      经过反复协商,昨日下午李保静四人拿到了2000元工钱,但仍有近900元未拿到。李保静说,在拿钱之前,工头等人让他们写了一个保证书,被要求保证不让媒体曝光。如媒体曝光,余款工头有权不给。

     


    农民工向欠薪公司寄贺卡讨要自己的工钱

  • 内蒙古包头市壕赖沟超越铁矿发生透水事故35人被


      
        2007年1月17日零时,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壕赖沟超越铁矿1、2、3号150米竖井分别发生透水事故,据初步了解,水深初步估计为3-4米,有35名矿工被困井下。


        接到事故报告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孙华山率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抢险救援。


        事故发生后,包头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已赶赴现场。目前,营救工作正在有序进行中。


     
     

  • 山西采煤引发2940平方公里地陷


     


    山西采煤引发2940平方公里地陷(组图)


      2007年1月1日,山西省灵石县桃钮村,一村民家的窑洞已经坍塌。桃钮村位于1000多米高的山上,山下自1937年开始就有煤矿采煤,地质灾害严重。


    山西采煤引发2940平方公里地陷(组图)

    灵石县椒仲村,一名老人在打扫庭院。他居住的窑洞墙壁已经开裂。


    山西采煤引发2940平方公里地陷(组图)

    灵石县坛镇乡,一户人家新房内2米多长的裂缝上贴着胶布。


    山西采煤引发2940平方公里地陷(组图)

    因采煤,椒仲村的水源枯竭,果树缺水枯死。原有近千亩的果树,现只能砍伐做柴烧。


      产煤大省山西,因采煤造成的地质灾害日益严重———地面沉陷,房屋开裂,污染严重,水资源缺乏。


      很多地方,暴富的煤老板大多举家外迁,只有少数的村民留守沉陷的土地。


      对此,国家投巨资对国有重点煤矿采煤区进行治理,住房问题在2008年可获解决,但采煤造成的水资源破坏、生态恶化还未列入治理范围。


      专家认为,不能企业赚钱、而由政府和居民埋单采煤后的危害,应建立合理的补偿机制。山西省将开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以此解决采煤带来的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


      杨金辉目前借住在别人房子里。他自己的窑洞在2005年冬天的一场雪中塌了。但他仍住得不安心,“村里100多户几乎每家墙上都有裂缝。”


      杨金辉住在灵石县桃钮村,属于国有重点煤矿采煤沉陷区。村里原有530人,已搬走了300人。杨金辉留在村里,等待着国家的解决方案。


      “解决方案正在实施。”山西省灵石县发改局副局长、治理沉陷区办公室主任景山说,国家发改委在2005年,就批准了山西省9个国有重点煤矿采煤沉陷区的治理方案,总投资69亿元。


      “但是这些资金只能解决沉陷区居民的住房问题。”景山说,水资源破坏、生态恶化等都没有列入治理计划。 在他看来,解决采煤区的环境治理问题,更重要的是要建立煤炭补偿机制。只有这样煤炭工业才能进行可持续发展。


      每年沉陷94平方公里


      截至2004年,山西因采煤引起严重地质灾害的区域达2940平方公里以上,目前沉陷区面积正以每年94平方公里的速度增长。


      桃钮村里有一根水管,村里所有人饮水都依靠着这根管子。杨金辉说,7年前,村里已打不出水了。水要从富家滩矿区生活区,经两级提水才能到达桃钮村,途经5公里。


      提上去的水勉强只够生活用,是舍不得用去浇地的,“现在种地只能是望天收了。”杨金辉说,他家有5亩地,小麦的亩产量过去有500斤,现在200斤都不到。


      由于缺水,山上的果树都干死了,杨金辉说他们在村里只能混个温饱。能出去的都出去了,还有很多人到镇上租了房子,不想回村。


      在开采过程中,地下水以渗、滴、淋、溃多种方式涌入矿坑。为便于生产,煤矿工人将矿坑水排出。这又造成了地表水加速向地下水转化,最后导致河流及泉水干涸,地下水资源枯竭。


      开采桃钮村周围矿山的是国有重点煤矿汾西矿业集团的富家滩矿区。“大型煤矿企业曾给灵石县带来巨大的财政收入。”灵石县发改局副局长、治沉办主任景山说。2005年该县财政收入达到10亿元,在山西全省85个县中名列第七,“在这10亿中,煤炭的贡献有七八个亿。”


      就在灵石县财政收入大幅增长的同时,“黑金”带来的巨大破坏也在日益扩大。杨金辉记得,远在上世纪60年代的时候,村里人家的房子就出现裂缝。90年代中,有的窑洞就开始坍塌。“通常是在冬天,一有雨雪天,就会有窑洞倒塌。”


      王宏英是山西省社科院

    能源经济研究所所长。他很早就开始关注采煤所引发的问题。他说,山西省煤矿的高强度开采持续二十五六年了,开采了近80亿吨原煤。


      “采煤造成的损失也不可小看。”王宏英说,截至2004年,山西因采煤引起严重地质灾害的区域达2940平方公里以上,“目前沉陷区面积正以每年94平方公里的速度增长。”


      山西灵石县安置沉陷区灾民的3个小区正在兴建,其中一个小区已经封顶。


      2007年1月2日,山西省介休市,用来安置沉陷区居民的小区已经封顶。


      “之前,山西并没有治理采煤沉陷区的政策,”景山说,省里在2003年开始调查,并积极向国家争取。


      景山记得,当时的调查结果是,山西全省9大国有重点煤矿形成的采煤沉陷区面积1000多平方公里,受损居民17余万户,受损医院71所,受损学校312所,涉及近60万人。“2005年,治理方案被批准了。”


      国家发改委批准山西省9大国有重点采煤沉陷区治理资金是68,66亿元。其中国家负责40%,省级财政负担15%,市级财政5%,县级财政5%,企业负担26%,个人住房出资9%.计划2006年到2008年三年时间完成。


      沉陷区住宅按受损情况分A、B、C、D四等。 前两等,按每平方米67.5元和135元给予加固维修费。


      后两等的城镇居民将可迁入新区,农村居民给予每平方米450元的重建费,并提供宅基地。


      景山说,灵石县正在兴建3个小区,由于采煤造成采空区太多,只能将一个小区安置在介休市———灵石的隔壁县市。


      目前,介休市绵山路上福馨园小区已经封顶,这是为解决在灵石县境内的汾西矿区受灾户而建的安置小区。这个小区可以安置灾民959户,并配套建有托儿所和小学。


      景山觉得给农民的补偿太少了,农民房屋需要异地重建给予每平方米450元补偿,是远远达不到建筑成本的,补偿标准本来就低,而且补偿面积只按每户50平米。


      “北方的住房习惯都是大屋,一般都是在一两百平方米,这点补偿确实不多。”景山说,对于住房需要加固维修的补偿也是按照每户50平米的标准。


    农民种地如何解决


      灵石县需要异地重建的农户有2275户,今后灵石没有那么多土地满足其种地需求。


      因采煤,椒仲村的水源枯竭,果树缺水枯死。原有近千亩的果树,现只能砍伐做柴烧。


      王兆生操心的是,搬迁之后,他怎么种自己的田地。


      他住在灵石县静升乡椒仲村里。房子因为开了裂缝无法居住,而且孩子又要到镇上上学,他就索性带着一家三口,在镇上租了一间窑洞,每月租金50元。


      王兆生现在就得两头跑,他在距镇4公里之外的村里还有15亩地,干农活时就要跑回家,“农忙季节每天都要来回跑。”


      他已经感觉到今后可能出现的麻烦:“即使能让我们搬出去要是没有地给我们种,我们还要来回跑断腿。”


      这一点也正是景山所担忧的:灵石境内多山区,采煤沉陷区的村庄大多都在山上,搬到山下以后,群众的生产生活将会非常不便。


      而灵石县采煤沉陷区受灾村共有32个,其中需要异地重建的受灾农民2275户,10000多人,但境内沟壑纵横,山地丘陵面积占90%以上的灵石是难以找出这么多的土地满足他们的种地需求的。


      “就业是个难题。”景山说,这次治理沉陷区还有很多问题没有解决。


      2006年12月30日,灵石县椒仲村,村民武改红站在自家窑洞门口。她家的窑洞已经出现了3道裂痕,但是因为家庭经济不宽裕,无法搬迁。


      无法获补偿的受损者


      目前地方国有煤矿和私人煤窑造成的塌陷问题,仍无解决的具体方案。


      白燕春桌上放着一个通知。通知是坛镇乡政府在去年10月23日发的,要求他们在3日内搬离住房。


      “我们能往哪里搬呢?”白燕春也知道自己住的是危房,一个裂缝连拳头都能塞得进去。但白燕春所住的灵石县坛镇乡前坛村,并不在这次整治的沉陷区之列,白燕春也就不能获得补偿。


      在前坛村周围不到一公里处都是煤窑。附近采煤的一般都是地方煤矿企业,有些甚至是小煤窑。它们同样也造成了地面沉陷。


      “这次解决的是国有、重点煤矿造成的沉陷区。”景山说,由于坛镇那一带并不属于国有煤矿开采区,所以很难顾及。


      据他介绍,改革开放以后,灵石境内涌现了一大批地方的、集体的以及私人小煤窑,具体数目不详,但大概的面积可以估计,灵石1206平方公里范围内,80%的地区都是煤炭开采区,其中小煤窑占据了半壁江山。


      “但不管是谁的煤窑,造成的损失都是一样的。”景山说,这个矛盾在这次沉陷区治理过程中表现得非常突出,找不到国家,村民就找煤矿,有的能私下解决,但有的就达不成一致意见,有的老板都已经走了,根本没法解决,最后还是要找到政府。“如今还没有具体方案。”


      去年4月,白燕春家才修建好了8间房屋,但8月份的时候发现墙上开始有裂缝,而且一天比一天多,与左邻右舍一交流,才发现街道两侧的所有住户的室内都出现了裂缝。


      现在白燕春用白纸糊在墙上,“遮一遮,露在外面不好看。”


      由于村里的学校停办,蔡晓霞和同学们都在村外上学,元旦放假才回家住。


      亟待健全补偿机制


      专家建议,采煤造成的生态环境治理成本应由企业负担,完善补偿机制。


      在多年后王宏英发现,采煤还引发了一系列生态问题,比如水资源破坏、土地被毁等。山西采煤对水资源的破坏面积已超过2万多平方公里,占全省总面积的13%.采空漏水造成矿区水位下降,已导致近600万人严重饮水困难。


      “所以,要解决问题就不仅仅是一个补偿政策的问题了。”王宏英说,国家对采煤沉陷后受影响的地区如何补偿,并没有比较好的标准,而且也没有明确有这么一部分钱来解决这些社会问题。


      企业也只是一事一议,发生什么事情村民找上门之后才去协商,这种一对一的解决方式没有形成一个固定的机制,会加大处理问题的随意性,容易激化矛盾。


      “而且现实中一个地区的沉陷往往会有责任不清的问题。”王宏英说,可能是同一时期,同时开采的企业分不清谁造成了沉陷,就是不同时期,不同企业在同一区域开采,也分不清究竟是哪个时期造成了沉陷。


      但采矿过程中出现沉陷又是必然的,这个前提下就需要有一个制度设计和政策安排来解决问题,需要一个好的生态补偿机制。


      王宏英认为,补偿制度不健全的根源在于煤炭管理体制。


      过去山西煤炭资源税只有每吨0.8元,从2004年7月起调整为每吨3.2元,而煤炭的最终用户价是每吨300至700元,煤炭资源税收仅占煤炭销售价格的0.5%至1%左右。煤炭资源几乎被无偿使用,煤矿开采过程中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也没有被纳入企业的治理成本。这样就无法约束企业对资源、环境的滥用和破坏,煤矿对损害的补偿也十分随意。


      2004年起,山西省开始争取进行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的试点工作,2006年6月15日,国务院正式批复了在山西进行试点。


      试点政策中明确提出,山西要建立煤炭开采综合补偿和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王宏英作为专家组的成员,参加了这项工作。


      这项工作的核心之一就是改革煤炭成本的核算办法,要在煤炭成本核算中增加环境治理的科目,再加上一些政府性的基金,国务院已经同意山西开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详细操作方案还没有出台。


      这个基金的主要任务就是要解决一些企业解决不了的生态环境问题,企业解决不了的社会问题和企业无法承担的一些转产发展问题。


     

  • 2006年民工十大悲剧讨薪事件

     

    年年岁岁花相似,岁岁年年人不同。如今已届年末,我们又会看到各种各样的民工讨薪新闻。关于民工讨薪的新闻太多,而且大多都属于让人悲哀甚至怒火中烧的新闻,以至于在盘点2006年农民工十大悲哀讨薪事件时我们不得不错过一些“悲剧”的讨薪事件。
      其实,“讨薪”这个名词的出现本身就是一种悲剧:薪者,酬也,付出了劳动就应该得到相应的报酬,大家都知道这个理儿,但是总有一些人会作出伤天害理的事情让我们的民工兄弟白干活,所以我们的民工兄弟不得不为天经地义应该得来的报酬而奔走呼号,那情状和乞丐的乞讨基本没什么区别,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悲剧!


      一、民工王斌余讨薪事件
      【事件回顾】2006年4月,甘肃民工王斌余因父亲腿被砸断急需用钱,便找老板多次讨要工钱,未果。此后他找劳动部门,找法院,都无济于事。最终,走投无路的王斌余又折回包工头家讨薪,被骂成“像条狗”,遭到拳打脚踢。极度绝望和愤怒之下,他连杀4人,重伤1人,后到公安局投案自首。王斌余一审被判死刑。
      【点评】4月本是所谓的阳春三月,但是对于王斌余以及被他伤害的人来说看到的不是春暖花开,也不是莺歌燕舞。但是,关于王斌余事件有很多人都持以同情态度,也在司法界引起了争论。我想人们同情王斌余的理由很简单:如果不是讨薪,怎么会有这种祸端?毫无疑问,这是一起极端的悲剧,但是又是谁导演了这场悲剧呢?我想我们不会不负责任地说是王斌余。

      二、北京百余民工讨薪事件
      【事件回顾】2006年5月31日,北京朝阳区望京国际商业中心售楼处,100多名农民工向该处租户韩/国JD公司讨薪时遭不明身份者殴打,十余人受伤被送往医院。当事民工称,“我们当时手无寸铁,刚走进大厅,两拨人就冲出来狠狠地打我们。”现场工人回忆,昨天中午,100多名工人走进望京国际中心售楼处后,20多名身穿白衬衫、黑长裤的男子,及五六十名身穿蓝色保安制服的男子开始殴打工人们。朱龙俊称,两拨人手中均拿着铁棍、灭火器、链条锁等器械。
      【点评】京城可谓天子脚下,能在天子脚下落脚当然不易,能在天子脚下置大业并发大财更是不易!这个所谓的JD公司应该是置了大业并发了大财的,否则怎么能养那么多的打手和保安?欠薪者处心积虑,讨薪者恐怕也要配备“武/器”才敢讨薪吧?法律何在?天理何在?良心何在?


      三、女民工裸体讨薪事件
      【事件回顾】2006年6月,沈阳市于洪区一名穿着一条红色内裤、脚穿一双拖鞋、身边放着一个红色旅行袋青年女子站在“沈阳荣顺达家具有限公司工厂大门前,目的是为了讨回8000多元工钱。
      【点评】无论男人女人,只要有点羞耻之心,都不会不穿衣服在公众场合露面,可是这个26岁的农民工张小姐却什么都不顾了,虽然我们不知道她的工钱最后能否到手,但是出现这样的讨薪事件,狠狠地扇了我们这个社会一记耳光。同时也在拷问着人们的道德,拷问着公仆的官德,拷问着人们的法制意识,拷问着人们的灵魂。


      四、辽宁民工杀人讨薪事件
      【事件回顾】2006年8月23日,辽宁葫芦岛的一个民工打进媒体的热线电话说,他只是个普通的农民工,要了一个月的工钱却一分都要不到,媳妇儿怀孕检查要钱,女儿上学要钱,所以见了(欠薪)老板一定要把他杀了。据报道,该民工当时“杀人”决心很大,遗书已经准备好了。经过媒体的周旋,民工最终放弃了这个念头。
      【点评】正如该民工遗书上写的:“我只想为所有农民工出口气,这样的老板太可恨……我没有什么错……可他逼我走急(极)端。我只有把他杀了以后,在(再)自杀……经历这么多回欠薪,每次讨钱,我都和人家老板说“小话儿”,我甚至跟老板说“用不用给你磕几个(头)?”我是个男人,更是家里的顶梁柱,但是我却要低三下四讨回我应得的血汗钱,我活得没尊严!”当一个人被逼得尊严无存的时候,我们不能在凭空来衡量他行为的对与错。如果说要衡量对与错,我想更多的是应该考虑欠薪方,因为一切事情的起因都缘于没有任何理由的欠薪!


      五、广州60余民工集体讨薪事件
      【事件回顾】2006年8月27日,广州滨江东路一在建楼盘60余名工人讨要欠薪时,一包工头突然拿出催泪剂向工人狂喷,两名工人眼睛被轻度灼伤,导致场面一度失控,数名工人甚至持煤气罐堵住公路。警方与消防部门迅速赶到现场,平息了事态。
      【点评】包工头能够配备催泪剂,真的是“装备齐全”,但也说明了包工头恶意欠薪的处心积虑。这个包工头摆明了是让民工白干活,也摆明了是要发昧心财,所以用一句“良心被狗吃了”来形容这个包工头可以说是一点都不过分。对于这样的人,民工将其乱棒打死也不足惜,有道是“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


      六、拍卖妻子乳房讨薪事件
      【事件回顾】《沈阳晚报》报道,2006年9月11日下午,沈河区中山路上两名中年男子的行为,吸引了路人的眼球,一名矮个儿男子手举一张“广告”,上面赫然写着“出卖妻子乳房”几个大字!经了解,男子“并不是真想卖老婆的乳房,而是想吸引别人的注意,帮我们讨回打工钱!”
    两名男子以及40名同乡20多万工薪被欠了很久,但是工地没有给钱的意思,还要清除施工现场。他们找了很多部门,但是没能解决问题,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他们才采取了“特殊手段”。
      【点评】乳房是惹人眼的一个词,为了讨回打工钱,男子不惜牺牲“妻子的乳房”,实在是大悲之事!农民的思想是比较“保守”的,但是这么保守的群体能想到这么“前卫”的特殊手段,足见他们被逼到了什么份儿上!但是,更多的人没有指责欠薪方,而是指责这些人不知道羞耻,不知道维护妻子的尊严。这种观点真是让人心酸不已!

      七、辽宁民工自焚讨薪事件
      【事件回顾】2006年9月24日,在长春打工的19岁辽宁铁岭青年李宁来到工地,向老板索要欠款被再次拒绝,他把事先准备好的汽油倒在身上点燃来表达自己心中的愤怒。经鉴定,李宁的四肢及躯干20%烧伤,烧伤程度为深二度。此后,警方介入调查。当然,有此种遭遇的不只李宁一个人,还有湖北农民胡兴英、沈阳民工曹庆等。胡兴英向工头任某讨要4000元工钱未果,愤而将油漆泼向自己与工头后点燃。胡兴英经抢救无效于12日死亡,工头任某被严重烧伤,创伤面积35%。就在胡兴英不幸死亡的第三天,从沈阳来哈尔滨市打工的曹庆也是因为自己与工友的十几万元工钱要不回来,一气之下把一瓶汽油倒在自己身上点燃自焚,虽经抢救保住了性命,但是全身面积近40%被烧伤,落下终身重度残疾。
      【点评】铁岭的“二人转”在全国都很有名,二人转表现的是百姓生活中的酸甜苦辣。如果李宁的遭遇用二人转来表现的话,毋庸置疑是一段辛酸悲哀的二人转。湖北人被人称为“九头鸟”,而湖北农民胡兴英却被逼得走投无路自焚。这些悲剧怎一个“悲”字了得?而那些工头又岂是一个“伤天害理”所能形容?把人逼到自焚这个份儿上,真是应该千刀万剐!


      八、河北男子自杀讨薪事件
      【事件回顾】2006年10月8日,在河北省沙河市汇通花园二期建筑工地打工的小包工头李某(河北省临城县人)爬到一台大型塔式吊车的长臂最外端,以跳塔轻生相威胁,讨要发包方拖欠自己的8000元施工款。沙河市公安局110巡警接到群众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展开劝导营救工作。公安局长邢群英及三名副局长也闻讯赶赴现场,当即责令工程发包方支付拖欠的施工款,并耐心劝导这名小包工头走下吊车。3时51分,李某安全回到地面。警方在经过调查询问后,以李某的行为扰乱公共秩序对其处以治安拘留的处罚。
      【点评】有句话说,“男儿有泪不轻弹”,说的是男人的坚强,但是后面还有半句话就是“只是未到伤心时”。男人再坚强,伤心之时也会以泪洗面,而当一个男人在国庆佳节之后的第一天被逼到跳塔自杀的时候,我想也实在是万般无奈了。虽然有人责令工程发包方支付拖欠的施工款,但是李某最后也被治安拘留。我想这对于民工来说实在是残酷的嘲笑,如果说李某的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被治安拘留,那么工程发包方怎么就能没有任何责任呢?实在是可笑至极的处罚!


      九、妇女抱子自杀讨薪事件
      【事件回顾】《燕赵都市报》报道,2006年10月17日,一名妇女为了帮丈夫追讨被拖欠的薪水,竟抱着年仅2岁的儿子爬上了一幢3层楼楼顶,扬言跳下。经消防特勤大队官兵紧急营救,这对母子被安全救下。对于这种以跳楼相要挟的讨薪者,营救人员规劝其采用正当渠道。
      【点评】这个事件本身并不具有极端“悲剧”的色彩,但是新闻中有一种观点却极具“悲剧”色彩。新闻中说,“营救人员规劝其采用正当渠道,因为讨薪者完全可以寻求法律途径或到劳动执法部门寻求帮助,而这样采取极端方式的讨薪者不仅无益于讨回薪水,而且还会触犯法律,讨薪不成还要承担法律责任,这对他们来说得不偿失。”这明显经不起推敲,如果说通过正常的渠道可以“讨”回自己的薪水,有谁愿意通过这种非正常的方式来讨薪呢?真是站着说话不腰疼。


      十、出卖器官讨薪事件
      【事件回顾】2006年11月22日,两名男子顶着凛冽的寒风,在浑南地区某大街上四处散发传单,传单上醒目地标出心、肝、肺等器官的“转让”价格。原来他们因讨不到工钱,只好采取卖器官这种“特殊手段”讨薪。一名男子说,“工程完工后的4个月里,工程方负责人只支付了2万元工钱就不再露面了。“还剩下8.1万元,这可都是兄弟们的血汗钱哪!我找了无数次,却连面也见不着人家。最后,人家的手机都停了。眼见天气越来越冷,工地那边也没有给钱的意思。我们找了很多部门,但都没能解决问题,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我们才采取了‘特殊手段’。”
      【点评】这是2006年极端讨薪方式的另外一种。讨薪者也说这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就是为了吸引别人注意,以便能抓住找到工头的线索。这里面有同样的问题,他们找了很多部门但都没能解决问题才迫不得已采取了这样的极端手段。所以,我们怎能还是简单地说一句“讨薪要采取正当渠道,否则采取极端方式的讨薪者不仅无益于讨回薪水,而且还会触犯法律,讨薪不成还要承担法律责任,这对他们来说得不偿失”?

      类似的“悲剧”还有很多,诸如民工讨薪遭遇保安追打等等,我想哪怕民工讨新的方式再出格,我们都不应该过多地指责他们,因为我们应该指责的、应该抨击的是那些导致这些出格行为的恶意欠薪者!他们才是一切悲剧的制造者!当然,我们政府部门更应该积极摸索出台相关政策,从源头上杜绝此类问题。

  • 农民工维权手册(2006)

     


    目录


     



    一、了解您的基本权利



    1.农民进城务工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2.国家在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方面有哪些政策?



    3.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哪些行为是国家明令禁止的?



    4.国家对工资支付有什么主要规定?



    5.国家对最低工资有什么主要规定?



    6.国家对工作时间有什么主要规定?



    7.用人单位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如何支付加班工资?



    8.国家对建筑业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有什么规定?



    9.国家对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有什么主要规定?



    10.国家对试用期有什么规定?



    11.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2.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3.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14.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15.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如何确认?



    16.企业违法分包工程的,由谁承担用人主体责任?



    17.国家对休息休假有什么主要规定?



    18.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有什么主要规定?



    19.国家对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是怎样规定的?



    20.哪些情况属于工伤?



    21.怎样申请工伤认定?



    22.怎样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23.工伤职工可以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24.国家对非法用工单位的职工工伤待遇是怎样规定的?



    25.国家对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是怎样规定的?



    26.国家对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是怎样规定的?



    27. 国家对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是怎样规定的?



    28.国家对农民工参加生育保险是怎样规定的?


     



    二、如何维护您的权利



    1.农民工维权主要有哪些途径?



    2.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怎么办?



    3.遇到工伤怎么办?



    4.哪些情况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5.哪些情况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履行您的义务



    1.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就业



    2.劳动者从事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3.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完成劳动任务



    4.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不能不辞而别


     



    四、给您提个醒



    1.外出打工前要做好相关准备



    2.怎样防止在职介所求职时受骗?



    3.怎样才能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4.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要注意哪些问题?



    5.工作过程中要注意劳动安全



    6.在平时的工作中应注意保留有关证据



    7.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一定要注意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限



    8.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依法享有劳动保障权利



    9.非法用工主体招用的劳动者也依法享有劳动保障权利


     



    五、如何尽快适应城市生活



    1.遵纪守法很重要



    2.良好习惯靠养成



    3.租赁房屋有讲究



    4.看病就医讲科学



    5.存款取款有方法



    6.紧急求救用电话



    7.防止火灾不麻痹



    8.安全用电勿大意



    9.煤气中毒须预防



    10.交通安全要切记



    11.优生优育不放松



    12.艾滋等病要远离


     



     


     



    一、了解您的基本权利


     



    1.农民进城务工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根据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民工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


     



    (1)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不得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


     



    (2)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用人单位应依法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安排农民工加班加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4)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5)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中;


     



    (6)用人单位不得向农民工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扣留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7)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并依法向农民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8)农民工依法享有休息休假权利;


     



    (9)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


     



    (10)农民工有权参加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2.国家在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方面有哪些政策?


     



    (1)在就业管理方面,取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职业工种限制和不合理收费,取消专为农民工设置的登记项目,实行暂住证一证管理;农村劳动者外出务工,不再需要办理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和外来人员就业证;各行业和工种尤其是特殊行业和工种要求的技术资格、健康等条件,对进城就业农民和城镇居民要一视同仁;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对进城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在入学条件等方面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乱收费。


     



    (2)在职业介绍服务方面,城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向农民工开放,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


     



    (3)在就业培训方面,进城务工的农民参加职业培训,可享受政府提供的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和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3.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哪些行为是国家明令禁止的?


     



    根据《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的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有下列行为:


     



    (1)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2)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



    (3)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



    (4)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



    (5)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



    (6)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4.国家对工资支付有什么主要规定?


     



    (1)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即人民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2)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3)用人单位可直接支付工资,也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4)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5)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6)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5.国家对最低工资有什么主要规定?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的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在非全日制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6.国家对工作时间有什么主要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等规定,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此外,由于工作性质及生产经营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时间的,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7.用人单位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如何支付加班工资?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班加点工资的支付标准是: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即正常工作日加点),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即星期六、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即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其他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的300%的工资报酬。


     



    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


     



    8.国家对建筑业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有什么规定?


     



    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等规定,建筑业企业必须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日期按月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9.国家对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有什么主要规定?


     



    通过劳动合同确立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是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根据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9号)的规定,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用工备案。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不得采取欺骗、威胁等手段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得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抵押金、风险金或扣留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劳动合同必须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本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建筑领域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根据不同岗位的特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协商一致,还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其他条款。


     



    10、国家对试用期有什么规定?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半年以内的,一般不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半年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1至2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2年以上的,试用期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中。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11.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包括:


     



    (1)《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劳动者这样做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但是,如果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①在试用期内的;



    ②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③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12.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包括:


     



    (1)《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并且规定,用人单位自裁减人员之日起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此外,为保护处于特定情况下的劳动者的特定权益,《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①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②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③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3.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非依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14.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但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使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1)《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2)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7号)规定,参与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职工协商代表在任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企业原则上应当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至任期届满。职工代表的任期与当期集体合同的期限相同。


     



    (3)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4)《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规定,用人单位不得终止伤残程度为1-6级的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不过,伤残程度为5级或6级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5)《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15.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如何确认?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16.企业违法分包工程的,由谁承担用人主体责任?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17.国家对休息休假有什么主要规定?


     



    休息与休假主要包括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劳动法》第三十八条对休息日作了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休假。《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除规定了上述节日放假天数外,还规定了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妇女节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以及少数民族放假的节日。


     



    此外,职工还依法享有病假、女职工产假、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请假等。


     



    18.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有什么主要规定?


     



    根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等规定,对女职工进行特殊保护的内容是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规定一定的禁忌劳动范围,即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二是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生育期、哺乳期提供特殊保护,如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19.国家对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及时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农民工本人和城镇企业职工一样,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法进行认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农民工发生工伤的,企业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工伤费用。


     



    对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的,各地经办机构应予办理;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可在生产经营地为农民工参保;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对跨地区流动就业的农民工,工伤后的长期待遇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工伤农民工选择,进一步方便农民工领取和享受工伤待遇。


     



    20.哪些情况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下列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21.怎样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没有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所在单位。


     



    22.怎样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通过劳动能力鉴定,能够准确评定职工伤残、病残程度,既有利于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也为正确处理与此有关的争议提供了客观依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其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残情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23.工伤职工可以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般需要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评残、工伤保险金发放等几个程序。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括: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3)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5)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6)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7)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4.国家对非法用工单位的职工工伤待遇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的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25.国家对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有权参加医疗保险。各地在具体实施中,要根据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特点和医疗需求,合理确定缴费率和保障方式,解决他们在务工期间的大病医疗保障问题,用人单位要按规定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对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等灵活就业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有关规定参加医疗保险。据此,在已经将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险范围的地区,农民工应当参加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本人应依法缴纳医疗保险费,农民工患病时,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有关医疗保险待遇。


     



    26.国家对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是怎样规定的?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等有关规定,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包括农民工,都应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各地在具体操作中,对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帐户并计息,凡重新就业的,应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也可按照省级政府的规定,根据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申请,将其个人帐户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凡重新就业的,应重新参加养老保险。农民合同制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27. 国家对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应该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8.国家对农民工参加生育保险是怎样规定的?


     



    目前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还没有普遍建立,各地工作进展不平衡。从各地制定的规定看,有的地区没有将农民工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有的地区则将农民工纳入了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如果农民工所在地区将农民工纳入了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农民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为农民工参加生育保险并缴纳生育保险费,符合规定条件的生育农民工依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如何维护您的权利


     



    1.农民工维权主要有哪些途径?


     



    (1)在职业中介机构被骗或者被用人单位侵权的,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2)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到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或申请工伤认定、要求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等,如果劳动保障部门有关机构拖着不办,或者对其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如果遇到一些复杂的官司,对法律问题搞不懂的时候,可以到当地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当地新闻媒体、法律援助中心等部门寻求帮助;


     



    (5)如果想了解劳动保障政策,或者遇到具体问题需要咨询的时候,可以拨打”12333″免费劳动保障政策咨询热线电话,工作人员会给您详细的解答。


     



    2.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怎么办?


     



    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农民工要先和用人单位协商,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则可以通过以下法律途径来解决:


     



    (1)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


     



    (2)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3)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这又分三种情况:一是针对劳动纠纷案件,经劳动仲裁后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经仲裁后都服从,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执行的,农民工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是属于劳务欠款类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碰到拖欠工资等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时,千万不能采取爬楼、堵路等过激行为和暴力等手段,一定要依靠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否则,一时冲动不但于事无补,还有可能因触犯刑律被追究责任。


     



    3.遇到工伤怎么办?


     



    如果在工作过程中遇到事故伤害,应当马上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同时,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果自己长期在煤矿、采石场或有毒有害等场所工作,发现自己身体不适,一定要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职业病防治所进行诊断,确认为职业病后,再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职工如果对劳动保障部门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如不认定为工伤),还可以在收到工伤认定书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在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认定为工伤后,应拿着工伤认定书到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等级鉴定。拿到工伤认定书和伤残等级鉴定书之后,就可以到用人单位或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如果所在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就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4.哪些情况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可以投诉的事项包括:


     



    (1)用人单位违反录用和招聘职工规定的。如招用童工、收取风险抵押金、扣押身份证件等;


     



    (2)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如拒不签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按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国有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后不按规定支付生活补助费等;


     



    (3)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如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劳动、未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等;


     



    (4)用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如超时加班加点、强迫加班加点、不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等;


     



    (5)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如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拒不遵守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规定等;


     



    (6)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如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农民工不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责任由农民工自负等;


     



    (7)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规定的。如不依法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


     



    (8)未经工商部门登记的非法用工主体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


     



    (9)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职业中介有关规定的。如提供虚假信息、违法乱收费等;


     



    (10)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违反劳动能力鉴定规定的。如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


     



    (11)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等侵犯其其他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


     



    5.哪些情况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下列劳动争议,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5)因职工流动发生的争议;



    (6)因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发生的争议;



    (7)因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



    (8)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9)因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发生的争议;



    (10)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三、履行您的义务


     



    1.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就业


     



    根据《劳动法》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的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违反以上规定的,都要依法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劳动者从事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对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


     



    3.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完成劳动任务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4.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不能不辞而别


     



    劳动合同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因此,劳动者自行离职不辞而别,显然违反《劳动法》的规定,是一种违约行为。劳动者违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给您提个醒


     



    1.外出打工前要做好相关准备


     



    (1)要带齐相关证件,包括本人身份证件、在户籍地所办理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及学历证明、技术等级证明(资格证书、特殊工种操作证)等能证明本人技能和上岗资格的相关材料。


     



    (2)要出去打工,最好现在家乡或在打工城市参加一些正规的专业技能培训,学到一定技术,这样才有打工资本,好找工作,多挣钱。


     



    (3)要准备一定的资金、简单的生活用品、必要的衣物和常用的生产工具。


     



    (4)要有吃苦拼搏、战胜各种困难的思想准备。


     



    2.怎样防止在职介所求职时受骗?


     



    (1)尽量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求职。按照国家规定,城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农民工免费提供就业信息、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


     



    (2)如果是到民办职业介绍所求职,要注意”三证”是否齐全,即职业介绍许可证、营业执照、收费许可证,而且这些证件须上墙公示,并注有举报电话。


     



    (3)不要轻易交纳费用。在一些非正规职介所里,收费项目繁多,如报名费、健康费、抵押金等,大多在100-200元不等,农民工求职时要弄清相关的缴费标准和规定,不能随便交费,并且有权拒绝各种不合理收费。


     



    (4)要尽可能与用人单位面谈。接到录用通知后,要对用人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要留意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周围的环境以及工作现场是否安全卫生、企业是否有营业执照、是否能够自由出入等基本情况。


     



    (5)拒绝高薪诱惑。非正规职介得以生存的主要手段是利用高薪诱惑农民工,比如普通的押运员工作,有的职介所承诺月收入在1500-2000元,这显然严重脱离实际,然而不少非法职介利用此法行骗仍然屡屡成功。此外,求职者在求职前最好对本职业的行情作一些简单的了解,避免上当受骗。


     



    3.怎样才能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首先,要有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手段来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农民工尤其应该了解一些跟务工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了解自己应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后应承担的责任等内容。


     



    其次,要与用人签订劳动合同,当权益受到侵犯时,千万不能意气用事,也不要忍气吞声,要积极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问题,协商不成再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等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要注意哪些问题?


     



    对进城就业的农民工而言,签订劳动合同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一定要主动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执意不肯签,农民工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映情况,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督促其签订。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农民工要注意以下问题:


     



    (1)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农民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对以上各条要做到尽可能详细、具体,比如劳动报酬,一定要写明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等内容,以便将来发生劳动争议时能够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签订劳动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关于相关岗位的工作说明书、劳动纪律、工资支付规定、劳动合同管理细则等规章制度,因为这些文件涉及到农民工多方面的权益,当这些文件作为劳动合同附件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约束力。


     



    (3)劳动合同至少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农民工应妥善保管。如果用人单位事先起草了劳动合同文本,农民工在签字时一定要慎重,对文本仔细推敲,发现条款表述不清、概念模糊的,及时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说明修订。为稳妥起见,农民工在签订劳动合同前,也可以向有关部门或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进行咨询,确认合同相关内容的合法性、公平性。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当劳动合同涉及数字时,应当使用大写汉字。


     



    (4)农民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不要签订下面几种合同:


     



    ①口头合同。有的企业不以书面形式与劳动者订立合同,只是口头约定工资、工时等,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各执一词,由于缺乏书面文字证据,农民工往往有口难辨;


     



    ②生死合同。一些危险性行业企业不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安全卫生义务,在签订合同时要求与劳动者约定“工伤概不负责”等条款来逃避责任。对这种情况,农民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取消这些条款;如果协商不成,一旦发生事故,农民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这些条款无效。


     



    ③“两张皮”合同。有的用人单位害怕劳动保障主管部门监督,往往与应聘方签订两份合同,一份用来应付检查,另一份合同才是真正履行的合同,而这份合同往往是只利于用人单位的不平等合同。


     



    ④押金合同。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农民工求职心切的心理,在签订合同时收取押金、保证金等名目众多的费用,农民工稍有违反管理的行为,用人单位即”合法”扣留这部分押金。这类合同是法律明文禁止的,农民工可以拒绝;实在无法拒绝,也一定要保留好收据,以备将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时作为证据。


     



    ⑤卖身合同。一些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在合同中约定“一切行动听从用人单位安排”,一旦签订,就如同卖身一样完全失去行动自由。在工作中加班加点、强迫劳动,甚至任意侮辱、体罚和拘禁农民工。遇到这种情况时,不能忍气吞声,要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公安机关投诉举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工作过程中要注意劳动安全


     



    在生产劳动中,尤其是在建筑、煤矿等高危行业,许多农民工整天接触的是钢筋、水泥、石块,或高空作业,或机器相伴,稍有不慎身体就会受到伤害。因此,在工作过程中劳动安全是第一位的,千万不能抱有侥幸心理。一定要了解所在的作业场所或工作岗位存在哪些危险,可能发生哪些伤害,以及如何防范和施救。要自觉接受企业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努力学习劳动安全卫生知识;遵守各种安全制度和操作规范,不违章作业,不冒险蛮干;正确使用生产设备、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对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农民工有权拒绝;发现危急征兆要主动采取措施,特别像火灾、触电、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等事故发生时,要在第一时间撤离现场并立即向领导报告。


     



    6.在平时的工作中应注意保留有关证据


     



    劳动者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申请工伤认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都需要提供证明自己主张或案件事实的证据。如果劳动者不能提供有关证据,可能会影响自身权益的维护。因此,劳动者在平时的工作中,应该注意保留有关证据。主要包括:


     



    (1)来源于用人单位的证据,如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工资单、收取押金等的收条、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出勤记录等;


     



    (2)来源于其他主体的证据,如职业中介机构的收费单据;


     



    (3)来源于有关社会机构的证据,如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后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寄出举报材料等的邮局回执;


     



    (4)来源于劳动保障部门的证据,如劳动保障部门告知投诉受理结果或查处结果的通知书等。


     



    另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7.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一定要注意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限


     



    劳动者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申请工伤认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一定要注意在法定的时限内提出申请。如果超过了法定时限,有关申请可能不会被受理,致使自身权益难以得到保护。主要的时限包括:


     



    (1)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即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4)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6)申请工伤认定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8.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依法享有劳动保障权利


     



    事实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均享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一切权利,并应履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一切义务。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权益受到用人单位侵害时,可以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等途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9.非法用工主体招用的劳动者也依法享有劳动保障权利


     



    即使劳动者是在非法用工主体工作,也仍然享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利,非法用工主体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追究该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对用人单位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劳动者应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如何尽快适应城市生活


     



    1.遵纪守法很重要


     



    遵守法律法规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是维护良好社会秩序的基本前提。



    (1)注意学习法律法规知识。只有知道了按照法律规定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才能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2)树立牢固的守法意识。法律无情,要自觉地约束自己的行为,不能做违法的事情,否则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3)注意养成遵守法律法规的良好习惯。要严格要求自己,从小事做起,从身边的事做起,使遵守法律法规成为自己自觉的行为。


     



    2.良好习惯靠养成


     



    遵守日常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对树立进城务工人员的良好形象非常重要。这些行为规范和生活习惯主要有:



    (1)买东西或买票都要排队,不要拥挤和插队;



    (2)要有时间观念,干什么都要严格遵守时间;



    (3)不要随地吐痰、乱扔垃圾,要保持环境清洁;



    (4)自觉爱护公共财物,爱护树木、花草、电话亭、地下管道、垃圾箱等一切公共设施;



    (5)注意文明礼貌,穿戴得体,举止得当,不要有不雅的行为;



    (6)注意讲究卫生,饭前便后要洗手,饭后不要马上干重活;



    (7)合理安排饮食,不要暴饮暴食,不要酗酒;



    (8)注意使用文明用语,如”你好”、”谢谢”、”对不起”等等。


     



    3.租赁房屋有讲究


     



    农民进城务工,很多情况下都需要租房居住。在租赁房屋时要注意:



    (1)所要租住的房屋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租赁许可证”。千万不要租住产权不确定或者存在产权纠纷的房屋,也不要租住危房和违章搭建的房屋;



    (2)同业主协商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以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3)租赁房屋时,除了考虑其价格因素外,还要考虑交通、安全、邻里关系等因素。


     



    4.看病就医讲科学


     



    在求医治病的过程中要注意:



    (1)不要忽视小病。小毛病不治可能引起大病。自己购药应到正规的药店。



    (2)不要病急乱投医。有病应该及时到正规医院或有营业执照的诊所治疗,以免耽误病情。



    (3)听从医嘱。在就医过程中不要急躁,要配合医生治疗,按时按量吃药。


     



    5.存款取款有方法


     



    可以到各银行储蓄所存款,也可以到邮政局办理储蓄业务。第一次办理存款时需开立个人存款账户,要带上自己的身份证,在存款单上填写真实姓名。存折最好留有密码,存折的账号和密码不要随便告诉别人。


     



    取款时,根据银行或邮局的有关规定,填写取款单或直接排队办理。活期储蓄可以随时支取;定期储蓄到期支取,若要提前支取,必须持身份证办理。另外,还可以在银行申请办理一张储蓄卡,这样就可以在自动取款机取款或在大商店的收银台刷卡消费,非常方便。为了避免忘记,可以将存折密码单独记存,但不要与存折放在一起,以防止存折丢失后被别人利用密码冒领。如果存折丢失,要持本人身份证及时到开户行挂失。


     



    到邮局寄钱时,首先到服务窗口领取一张汇款单,根据要求填写汇款单上的各项内容,然后把汇款单和钱一起交给营业员,营业员核对无误后,就给予办理。办理完毕,会交给您一张汇款收据,这张收据要妥善保存。如果两个月后收款人还没收到汇款,您可以凭这张收据到邮局查询。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收款人和寄款人的姓名一定要和身份证上的一模一样,否则不能取款。


     



    6.紧急求救用电话


     



    遇到紧急情况时,请及时拨打以下救助电话:



    110–报警电话。发生被盗、被抢,各种灾害事故或危及本人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拨打“110”报警。



    119–火灾报警电话。



    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



    120或999–医疗急救电话。发生意外伤害或有危重病人需要急救时,拨打“120”或“999”。


     



    另外,还应注意记好你的用工单位的电话号码和地址以及居住地派出所的电话号码和地址,以备紧急情况下联系使用。


     



    7.防止火灾不麻痹


     



    每到一个陌生的地方,要及时了解、熟悉当地的工作、生活环境,提高防火意识,了解防火自救的办法。


     



    不要躺在床上吸烟,不要乱扔烟蒂。要防止易燃品与高温设备表面接触。搬运盛有可燃气体或液体的铁桶、气瓶时要轻搬轻放。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生活电器设备,使用后应及时切断电源。如果发生了火灾,不要惊慌失措,要马上拨打”119″火警电话,并及时进行自救和灭火。


     



    8.安全用电勿大意


     



    在使用电器时,应先插电源插头,后开电器开关。用完电器后,应先关掉电器开关,后拔电源插头。在插、拔插头时,手要握住插头绝缘体,不要拉着导线使劲拔。


     



    不要用湿手接触带电设备,不要用湿布擦拭带电设备,不要将湿手巾搭挂在电风扇或电热取暖器上。不要在电线上悬挂各种铁器、家具以及干菜等物品,特别是晾衣铁丝要与电线保持安全距离。


     



    遇到电器设备冒火但无法判明原因时,千万不要用手去拔插头或拉闸刀,应用绝缘物(橡胶、塑料等)垫着拔掉插头或断开闸刀,先切断电源再灭火。发现电线断落,无论带电与否,都应与电线断落点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9.煤气中毒须预防


     



    使用管道煤气或用煤炉做饭、取暖要注意预防煤气中毒。使用煤炉需要安装合格的烟具。要经常检查煤气管道、炉灶是否漏气,发现问题要请专业人员及时处理。平时要经常打开门窗通风换气。


     



    如果发生煤气中毒,救护者进入现场后,首先要打开门窗,再关掉煤气开关。注意千万不要开电灯,使用打火机、火柴等,以防发生爆炸。救护者应将病人迅速移至通风良好的地方并注意保暖,要立即拨打“120”或“999”急救电话,将病人及时送往医院救治。


     



    10.交通安全要切记


     



    城市中人多车多,农民工应了解并遵守城市道路交通法规,自觉维护交通安全。


     



    (1)熟悉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要掌握的最基本常识是:交通信号灯为绿灯时,表示可以通行;黄灯时,表示警示;红灯时,表示禁止通行。


     



    (2)遵守徒步出行的规定。行人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边行走。过马路时,须走人行横道,千万不要跨越护栏。


     



    (3)遵守骑车、乘车的规定。骑自行车时,不要双手离把;不要在人行横道上骑车;不要骑车互相追逐。乘车时,要在站台或指定的地点依次候车,先下后上。乘坐货运机动车时,不准站立,不准坐在车厢拦板上。


     



    11.优生优育不放松


     



    农民进城就业后,一定要重视计划生育和子女教育问题。农民工在务工地也要严格执行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已婚育龄农民工可以在务工地接受计划生育服务,可以按规定在务工地生育子女。农民工的子女无论是留在家乡还是来到城里,一定要接受义务教育。


     



    12.艾滋等病要远离


     



    农民工在城里生活,面对较为复杂的环境,要重视预防传染病,尤其是要重视艾滋病的传播。


     



    艾滋病是由艾滋病病毒引起的疾病,医学上称为免疫缺陷综合症,主要通过性接触传播、血液传播和母婴垂直传播,对个人、家庭、社会的危害都十分严重。


     



    预防艾滋病的主要途径是:洁身自爱,遵守性道德,这是预防艾滋病的根本方法;避免不必要的输血和注射;远离毒品,吸毒者应坚决戒断;及时、规范地治疗性病;女性艾滋病患者避免妊娠。


     



     

  • 职业病调查 “致富路”缘何通向鬼门关


     


    几年来,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水田村40多岁的陈武常都受着Ⅱ期矽肺的折磨,不仅家务事干不了,就是自己一个人走路都没有力气。


     



    近年来,当外出务工成为拉动农村经济发展的有效手段时,职业病却在侵袭挣钱不多的民工。记者日前在江西、贵州、河南等地采访时,亲眼目睹了民工生命遭职业病吞噬的情景。是谁把民工们的”致富路”变成了”丧命路”?


     



    矽肺、有机溶剂中毒等职业病让民工”命丧打工路”


     


     



    染上职业病的农民工辛辛苦苦换来的是层层叠叠的病例、诊断书。


     



    近日,在贵州省罗甸县栗木乡摆贡村采访时,记者正碰上农民廖仕德的葬礼,他是罗甸县前往广西金矿打工农民中第12个死亡者。廖仕德的大儿子廖忠明向记者哭诉,为了生活更好点,1997年,廖仕德到广西打工,金矿生产条件简陋,开工时打砂场里粉尘弥漫,两三米之外看不清东西。这样干了5年,回乡后什么活也做不成,连走路的力气都没有,经检查确诊为Ⅲ期矽肺病。”本想赚几个钱,没想到把命搭上了”!村里与廖仕德同去的打工者中出现咳嗽、胸闷、乏力,甚至咯血等症状的人还有很多,越来越多的家庭因医疗费或失去壮劳力陷入困境。


     



    据了解,罗甸县栗木、边阳、罗沙等乡镇,先后有400多人到广西横县泰富金矿打过工,曾到省级以上职业病防治研究机构进行过检查的15位农民中被确诊的矽肺病患者就有13人。


     



    记者日前在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云山镇水田镇水田村采访时,年仅43岁的陈武常在带领记者去他家不足20米的路途中停了几次,每次都严重气喘得能听见喉咙发出的”嘶嘶”声响。医生说,他的病情还会加重进而加速死亡。


     


    早在2002年,河南省商城县朱裴店村农民在江苏宜兴做轧砂工,恶劣的条件和简单的加工设备让至少80个农民工患上矽肺。职业病专家指出,10年内,他们中的很多人将不在人世。60多岁的刘心祥老人已在几年时间里失去了3个儿子,他们去世时没有一个超过40岁。



    2003年,贵州省遵义市湄潭、风冈、务川等县赴福建省仙游县东湖村石英厂打工的上百位农民感染矽肺病,19人相继死亡;2004年,紫云县百名到广西打工回乡的农民中,40多人染上矽肺病,数人死亡。


     


     


    与此同时,传统职业病危害开始出现新动向,一些新的有机溶剂导致的职业病危害在外出务工群体中呈现加重趋势,不少民工因此中毒身亡,死状非常凄惨。


     



    江西省职业病医院一名年近60岁的医学专学在向记者介绍时眼里含着泪花。据他介绍,2002年6月,该省高安市田南镇一名16岁的少女付会梅在广东东莞一电子厂打工,10多天就出现三氯乙烯中毒症状,当她从高安市某医院转到江西省职业病医院时,已出现严重的肝肿大、腹水,全身皮肤出现相当明显的剥脱性皮炎,并很快在痛苦中死去。她的父母在她死后也没能为她从厂里获取任何补偿。这名医学专家说:”一个年轻的生命从外出打工到惨死只有半个多月,现在有些企业老板为了追求利润真是丧失了良心!”此后,江西省职业病医院陆续诊治过多名三氯乙烯职业中毒患者。


     



    据了解,如三氯乙烯在工业上主要用作清洗剂、溶剂和萃取剂,其中毒表现以损害中枢神经系统为主,可累及心、肝、肾等脏器及周围神经系统,而引起全身皮肤严重损害。


     


    工作环境恶劣 农民工人财两空


     



    外出农民患病事件接连发生,农民工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令人忧虑。据职业病专家介绍,我国每年新增尘肺病例1万人,死亡约5000人,另外还有疑似尘肺病人60多万,其中矽肺病例占尘肺总人数的85%。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所主任医师黄志军介绍说,河南省职业中毒导致的中毒人数和死亡人数在急剧上升,2003年中毒事故中涉及人数41人,死亡数人,比2002年分别增加173%和167%。


     



    据调查,这些罹患职业病的民工打工场所主要集中在三资企业和民营企业、乡镇企业、个体矿山等,工作环境恶劣、自身防护意识薄弱是致病的主要原因。



    贫穷,往往是农民外出务工的直接原因,而因此染上的职业病却往往让他们在”致富路”上”丧命”。


     



    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的吴小华、厥红莲、吴小富、吴光泉等4人,2003年8月曾结伴去浙江温岭市横峰镇上洋林村顺风特鞋厂从事制鞋刷胶和扎帮工作,1个多月后,4人均出现不同程度的中毒症状,半年之后病情加重,丧失劳动能力的他们只能带着病魔回家。2004年1月,吴小富、吴光泉因深度中毒抢救无效相继身亡。专家在他们的打工地点调查发现,他们均是在室内空间小、通风条件差的作业环境下使用高度挥发性混合有机溶剂天那水、苯水、PU50胶而引起急性中毒。


     



    职业病防治专家指出,目前,民工的职业病高发,既有自我保护意识淡薄的原因,更有一些见利忘义的企业主漠视工人权益的原因。广东惠州一合资企业一年之内接连3人猝死,工人们每天都要接触二氧化硅、重金属、三氯乙烯等可能导致职业病的有害物质。可工人们对此不仅全然不知,而且连最基本的防护口罩都没有。为了节电,企业经营者将工厂8个排气槽功率改小,6个排气扇只开4个。


     



    更令人忧虑的是,这些身患重病的农民工,却得不到合理的补偿和及时治疗,甚至被老板以各种理由驱走。针对贵州省罗甸县栗木乡摆贡村农民工集体患矽肺病事件,副县长陈明莉说,由于绝大多数农民打工时未与业主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保留相关劳动凭证,目前职业病工伤索赔存在相当难度。


     


    建立民工生命健康防护体系


     



    尽管如此,仍旧有很多的民工走进恶劣的工作环境。我国是世界上职业病危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据了解,目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超过2亿人,而在这2亿人群中,民工就占了九成之多。



    人们似乎感觉不到,这美丽城市的背后,饱蘸着多少农民工的血汗,有的甚至是生命的代价。


     



    江西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副所长李智民认为,当前我国职业病发病情况整体趋重,作为高发人群的民工职业病绝大多数尚无根治手段,我国每年为此失去大量劳动力,同时也导致许多家庭因此陷入贫困。


     



    面对当前职业病的严峻形势,有关防治专家建议从多方面着手,加强农民工职业病的防护工作。


     



    一方面,在现有法律允许范围内,建立以农民工为主体的权益保障组织,用于对农民工指导、培训和援助农民工维护自身权益,使之成为维护农民工自身利益的最有效途径,同时,编写常见职业病预防常识的宣传手册,提高民工自我防护意识。


     



    另一方面,卫生监督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加大监督力度,对产生严重危害的企业进行专项整改,降低直至消除危害因素,最大限度的减少农民工职业病的发病几率,加大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针对目前劳动者上岗、离岗过程中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专家还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实行用人单位责任人持证(即职业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培训证)上岗制度,解决他们的卫生法制观念淡漠的问题。


     



    与此同时,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建设,加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投入,特别是基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建设,合理调配资源,建立健全适合于农民工主要就业场所--乡镇企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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