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公民维权

  • 徐香玉等八名北京市民诉国土局案开庭 百余访民旁听声援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3-9-18消息:昨天东城区法院原定下午2点30分开庭的徐香玉、于琴风、徐庆虎、徐庆国、李宝水、徐建彪、刘志成、许广林等八名北京市民起诉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信息不公开一案开庭,引起众访民关注,从中午1点左右,彭中林、赵广军、王素娥、宁惠荣、郭红、阮积忠等陆续有一百多名访民冒雨到北京东城区法院要求旁听,办领了庭审旁听证。下午1点30分开始,东城区法院进门大厅挤满了前来旁听、声援的访民办领旁听证和过法院安检,八名北京访民起诉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不公开一案到下午3点才开始进入开庭、审理。法庭95个旁听位座无虚席,另加了2旁听座席。
    本案八名访民原告聘请了包龙君、叶红霞、王玉民及徐香玉等作为代理人。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对原告申请的关于对他们土地征用一级开发项目建议书的政府信息公开要求,答复告知:您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为由而不予公开,庭审中原告代理人做了精彩的法庭质辩,几乎一边到压倒被告的诉辩,赢得旁听访民的阵阵鼓掌。庭审到下午5点多结束,访民在法院大门外合影。

    以下是昨天的现场图片:

    徐香玉与前来旁听的访民

     

  • 冀中星案开庭 二、三百访民围观声援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3-9-17消息:今天上午,冀中星爆炸案在北京朝阳区法院第三法庭开庭,此案引起了在北京的访民的高度关注和抗议。
     
    据维权志愿者给本工作室发来的消息和图片显示,今天有二、三百访民至朝阳区法院围观声援,他们还在现场打出了多条抗议标语。由于人员多,朝阳法院外的道路几乎被堵。
     
    以下是今天的图片:
     

    到场的江西访民彭中林

  • 武汉夏幼华关于与运输公司劳动争议的诉求书

    尊敬的领导:
        您好!
    诉求人:夏幼华,女,1960年8月19日生,住址:武汉市硚口区大夹街37号7楼,身份证号:4201102196008193323  联系电话:13006169824
     
    请求如下:
    一、依法撤销(2012)鄂江岸民初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书》之判决。
    二、依法撤销(2012)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0802号《民事判决书》之判决。
    三、请求审查武汉市江岸区运输六公司与夏幼华为缴纳社保医保费发生争议的事实。
    1、事实过程
    夏幼华自1977年随父亲(武汉市江岸区交通局)下放到湖北省随县三里岗公社。                      
    1980年,由武汉市江岸区交通局内招为武汉市江岸区运输一公司职工,从此与武汉市江岸区运输一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
    1980年12月,我父亲因工作过度劳累,逝世在工作岗位上。像这种在工作岗位上死亡的情况,依据国家政策,本应该按照职工因公死亡待遇妥善办理,而我们单位不按国家工伤政策办理。为此,与时任陈书记产生分歧,当时年轻气盛的我在悲恨交加、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出手打了陈书记一记耳光。为此,陈书记一直怀恨在心,经常以各种“理由”不安排我的工作。
    由于父亲去世,母亲又没有工作,为了谋生,只有沿街做些小生意,以此维持家中生活。
    没有想到,1983年10月,武汉市江岸区运输一公司以所谓的“投机倒把”为由,把我送到劳教所劳动教养两年,这完全是陈书记打击报复的因果关系。                              
    1985年,我从劳教所出来后到武汉市江岸区运输一公司上班,公司以没有岗位为由,不予安排工作。尽管无数次到公司要求上班,都没有结果。            
    1990年,武汉市江岸区运输一公司与六公司合并,更名为武汉市江岸区运输六公司。公司合并以后,六公司也没有安排我上岗工作。     
    2001年,六公司开始给职工算断工龄,我去要求按政策算断工龄时,却被管人事杨干部口头告知已被一公司除名。对六公司说的除名一事,感到茫然,什么时候被公司除名,自己全然不知。
    武汉市江岸区运输一公司于1984年1月16日所作出的《关于对夏幼华除名的处理决定》书,一直到2010年6月23日都未送达给夏幼华,还是本人经多年周折才从武汉市公安局档案处查到。事实上,武汉市江岸区运输一公司于1984年1月16日所作出的《关于对夏幼华除名的处理决定》书,至今都没有依法送达。
    而且,武汉市江岸区运输一公司(现六公司),把我的人事档案都丢失,至今无果。于2010年9月补办了个人临时档案,内容是给我的除名决定和劳教通知书。
    2、法律责任
    夏幼华自1977年,就与用人单位武汉市江岸区运输一公司(现六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至今连续工龄长达36年。
    1983年10月,武汉市江岸区运输一公司以所谓的“投机倒把”为由,把夏幼华送劳教所劳动教养两年,这完全是陈书记打击报复的结果。
    1984年1月16日武汉市江岸区运输一公司所作出的《关于对夏幼华除名的处理决定》,至今没有依法送达。国家《劳动法》第26条、第31条分别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都必须提前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武汉市江岸区运输一公司(现六公司)应负完全责任。而且武汉市江岸区运输一公司(现六公司),把我的人事档案都丢失,完全是赶尽杀绝,不留痕迹,这是有意的迫害。
    3、权利与义务
    夏幼华自1977年就与用人单位武汉市江岸区运输一公司(现六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至今连续工龄长达36年(含下放年限),用人单位一直没有依法为夏幼华建立社会养老保险,严重违反了国家劳动政策法规和《劳动法》的规定。
    国家《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国家《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国家《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可以加收滞纳金。依照以上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武汉市江岸区运输一公司(现六公司)36年来一直没有依法给夏幼华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没有履行自己的主要权利与义务,非法解除与夏幼华的劳动关系不能成立。同时,武汉市江岸区运输一公司所作出的《关于对夏幼华除名的处理决定》,至今没有依法送达夏幼华,也是不合法的。
    事实与理由:
    2012年8月原审判决明显与我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相悖。判决写成了推理小说。仅凭想当然去所谓推断,导致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故意有法不依,明显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悖。
    更不可容忍的是院法,在整个二审开庭过程中,全程不足十五分钟,严重违反二审审判的法定程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法》第二百条, 其中第二条,笫六条.第九款,严重违反律规定程序,变相的剥夺了当事人的发言权和辩论权。
            法院审理认为,武汉市江岸区设备安装站已于1984年1月16日所作出的《关于对夏幼华除名的处理决定》,由于夏幼华当时已被收容审查,其案件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分局鄂城墩派出所承办,设备安装站送达了一份除名决定给该所,由该所副所长于某收存。但于所长并未将《关于对夏幼华除名的处理决定》转交给夏幼华,而是在2010年6月23日,于某才将除名决定复印给夏幼华。
    原审判决书中称,本院认为:…..,夏幼华自称除名决定末向其送达,但从1985年7月夏幼华再末回设备安装站上班,设备安装站亦未向其发放任何工资福利待遇。…..。本院认定夏幼华的请求己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及最长20年的诉讼时效。
    夏幼华认为:1、1985年当时的设备安装站己处于半垮台状态,大部份职工都在家待工两不找。与我同一单位的亲弟弟夏克华跟我处境一样。那武汉市江岸区运输六公司有何证明依据说,没有回武汉市江岸区设备安装站,与事实不符。但在2001年夏幼华到运输六公司买断工龄时,确被当时管人事杨干部口头告知己被一公司除名。那运输六公司没有接收人事档案关系怎么知道夏幼华除名.(对此事原审法官即不核实,而还故意回避。)夏幼华从未间断过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因此夏幼华认为法院认定己超过20年最长诉讼时效与事不符。2、关于巳超过了一年的仲裁申请时效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而事实是,时至今日武汉市江岸区运输六公司未以任何形式将此事书面告知过夏幼华。1984年1月16日所作的 《除名决定》,是我在2010年6月23日,通过武汉市公安局档案馆复印而得。因此本案应该是上诉人主张权利之日,才是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因此根本沒有超过法定时效。
    综上所述,充分表明本案判决明显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和故意有法不依,等严重违法现象!请求领导依法査淸事实.  维护我们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
                                               
     
          
                                        夏幼华
                                2013年9日

    夏幼华
     

  • 湖北及全国多个省原工行买断下岗职工分别请愿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3-9-16消息:今天上午,湖北省十多个地区原工行买断下岗职工集体到湖北省工行前请愿抗议。到场的职工来自石首市、公安县、汉川市、天门市、仙桃市、随州市、潜江市等地区,人数达一、二百人。职工们还在湖北省工行前打出了多条标语,并高呼口号,现场警察则进行了强力阻止。
     
    职工们是就他们被“非法买断”、工作及养老保障等问题讨说法,临近中午湖北省工行已派出一名办公室主任和职工代表进行对话。但职工们要求湖北省工行行长出面接谈,在职工们的一再要求下,湖北省工行一位张姓行长终于出面和职工代表进行了会谈,并承诺中午管大家午饭,但到下午近二点职工们说这个承诺尚未兑现,大家还坚守在工行前。

    另外,今天湖南、山东等省也有工行买断职工到各省工行请愿。

    最新消息:下午湖北省工行前出现大批武警和警察,有警察强抢职工们的标语时,一名女职工被推倒在地。

    以下是今天各省的现场图片:

  • 质疑湖北省随州市曾都经济开发区对吕国兵的信访答复

    根据湖北省随州市曾都经济开发区余家老湾村四组残疾村民吕国兵提供的2013年8月19日曾都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吕国兵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曾开发信访复字[2013]2号)内容以及来访带来的资料,我又完整地看了《一个残疾人的血泪控诉》帖文,站在法律的角度对吕国兵的问题在本论坛作一个系统地回复。旨在使大家从中认识吕国兵究竟是正当维权还是一个无理取闹的人、作为政府的派出机构和代表人民政府窗口的曾都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否依照法律和以人民的利益为重的角度来处理和解决问题。
    首先,我想要让大家理解一些基本的法律术语: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形、确认合同无效的主体、撤销权、除斥期间等。
    综观《关于吕国兵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大多照抄2013年6月18日曾都经济开发区太山庙村委会《关于吕国兵上访事项情况说明》,没有任何有说服力的调查证据。针对曾都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答复,阐述如下理由分析该答复是否表明一个负责任政府的态度。
     
    耕地承包合同依法形成的过程
    2003年10月,原太山庙村委会主任吴云虎、组长马宗柱代表该村委会和村民小组与吕国兵签订耕地承包合同。在签订合同之前,村、组召开并通过了多轮村民和村民代表会议以及竞标会议。以“减少耕地抛荒面积、招引外地技术人才”为由,在合同中确定将太山庙村刘湾冲二组、三组高堰以下的35.98亩连片土地承包给吕国兵用于开挖鱼池。合同期限自2003年10月1日至2023年10月1日。合同签订后,吕国兵交纳了5000元风险金。然后又垫付了应由村委会承担的修泵站、焊管子运费、维修电机水轮机、村民抽水等费用1038元。
    耕地承包合同第五条第七项约定:“如国家需要占地时,国家土地赔偿金(政策向农业倾斜时,国家土地补偿费)乙方(吕国兵)按本组农户同等受益,赔偿鱼池的经济损失费由乙方(吕国兵)得利。所有一概与原承包土地农户无关”。
    该条第十项约定:“如合同需要变更时必须经由甲乙双方协商讨论同意才能变更”。该合同就象定心丸,将夫妻俩拴在了这片土地上。
    在长期履行合同期间,吕国兵依约每年向村组交纳承包费(均有收据),亦对承包的鱼池作了大量的投入。工夫终于不负努力创业的人,在后来每年也有了可观的收入。吕国兵夫妻在创业中不但精心地经营着大面积鱼塘、养藕,而且还建起了猪场、养鸡、养鸭场。
    吕国兵夫妻俩艰苦努力,在太山庙的这片土地上苦心经营了近十年。生活脱贫并有所改善。但期间也有不如意的事故发生。2007年的一天,吕国兵冒着暴风雨维修猪场时发生意外导致脑外伤致残,并非所谓的抢建。因为2007年在正常承包期间不存在抢建之说。
    曾都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答复中称:“2003年10月,双方签订位于太山庙村耕地承包合同。随着开发区的发展,玉柴企业的落户、玉柴大道的建设,涉及拆迁该村47户,急需建还建房用于还拆迁户。经多次考察、上报、审批,拟定在原三组小区以东建一还建小区,各种手续已审批到位,农户占地补偿资金于2012年6月5日已发放到户。就在小区开工建设时,吕国兵开着麻木堵着不让小区开工,当时建筑商安排多辆车拉土垫三组已被征收的田块,吕国兵不让垫要价170万。最后拉扯中倒地,装病住院。通过协调、调解后来达成协议补偿10万元。至于吕国兵说是一个25亩地的精养鱼池,也不符合实际。因多年天旱,加之鱼池处于岗地没有水来源,多年没有养鱼,杂草丛生,鱼池实际已是四周杂草只有中间一块的藕地,可现场查证。”
    答复中还说:“2003年10月签订,但吕国兵从来没有兑付农户合同款,没有上交农业税,也没有履行合同义务,违背合同条款,属无效合同。”“2005年5月村土地二轮延包时,农户都收回了承包耕地权,上了农户的经营权证。按照你与村里的耕地承包合同所规定的二十年,可是至今你鱼池的承包费既未上交到村委会,也未补偿到该片鱼池有土地经营权证的农户。”
    答复中不但不承认吕国兵因拆迁被殴打致伤事实,还扣了他很吓人的帽子:“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直接影响政府拆迁工程进展”。
    哇,政府拆迁工程是个什么概念?而且是直接影响工程进展?
     
    双方谁在说谎?
    对曾都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上述说法我想通过证据作如下甄别:
    双方签订为期20年的合同并实际投资履行了十年事实不争。但你开发区既然要发展、企业要落户、大道要建设,那么急需,那你就应该先解决合同和补偿问题后开工呀。“补偿资金于2012年6月5日已发放到户”,土地的直接承包人吕国兵怎么没收到呢?制止施工后的6月12日下午才想到补签“协议”,这是已经发放到户了吗?
    2012年6月9日钩挖、填埋吕国兵的鱼池,2013年8月16日以后还可能“现场查证”?管委会现场查证的证据我没看到,不过从吕国兵提供的当初鱼塘、藕荷郁郁葱葱的景物、水面照片我倒是看到了。并没有发现管委会所说的“没有水源、没有养鱼、杂草丛生”那种情况。如果真如管委会所说那样,那我就怀疑吕国兵夫妻的脑子是不是有点问题:拿着承包的土地、夫妻俩辛苦在此让它长杂草玩?反过来说,莫说是吕国兵夫妻辛勤培育的精养鱼池,即使是如他们所称的那样,这就可以是他们随意侵占吕国兵20年承包35.98亩土地的理由?
    吕国兵说2012年因拆迁被殴打致伤,但并没有说其残疾与拆迁有关。答复中从时间上即说明管委会是在混淆视听,指鹿为马。
    但是,2012年6月9日吕国兵被开发商的人殴打致伤却是有证据支持的事实。当时情况是:2012年6月8日下午,太山庙村支书黎先国在未协商的情况下突然通知吕国兵:“鱼池被征占了,明天早晨开工填土”。据吕国兵陈述,2012年6月9日早晨7时许,开发商动工填鱼池。吕国兵与其理论时,开发商说这是政府搞的还建房建设。发包方也出面劝解:“今天先开工,赔偿问题以后再协商”。正当吕国兵开着自己残疾人代步的三轮车回家的路上,被开发商及其请来的人拦住。开发商先是破口大骂,后又将吕国兵从三轮车上拉下来脚踹裆部,将吕国兵从车头向车尾方向踢出一车之距。致吕国兵头部受到重创。随后被村委会主任陈祥生送到医院住院治疗(有病历)。在吕国兵被打伤的当天,其鱼塘溢洪道等设施被填埋。
    不管吕国兵的上述说法是否属实,但是有一些证据可以证明:
    一、吕国兵受伤后,开发商支付了医疗费。如果不存在因拆迁殴打致伤,其为什么要支付医疗费?如果吕国兵没有被殴打受到重创,那他是因什么原因而住院?而且在住院期间被追到医院病房签订“协议”?明知吕国兵有脑外伤史、肢体偏瘫,对一个无力行走的残疾人为什么要将其“拉扯倒地”?既然吕国兵是“装病”那就大可不必管他,但是又为什么将吕国兵送去住院,而且医院又收治了呢?
    二、从时间段来看,2012年6月9日开发商填埋鱼塘,村委会陈祥生等人却在2012年6月12日下午到医院与吕国兵“签订协议”。无论是否有威逼利诱的成分,但在没有和吕国兵协商并妥善安置时而肆意毁坏财产的“先斩后奏”强行已昭然若揭。按照现行的国家补偿标准,这个补签的所谓协议显然是一个显失公平的协议。24亩鱼池、20年的承包期、已经10年的投入。10万元就这样随意将合同终止了?连当初的投资都不够,显然低于实际损失,更不用提承担违约责任了。如此情况下,即使吕国兵真的“开着麻木堵着不让小区开工”,对未经协商、补偿没有到位的“开工”难道不应该自力救济而制止吗?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就在曾都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作出这个答复之前的2013年8月12日,承建商又将吕国兵24亩以外的鱼池堤坝按同样的方法予以毁坏不能存水(合同承包总面积为35.98亩)。次日早晨又大规模施工引起吕国兵再次上访。但遗憾的是,曾都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不但未对此行为予以处理和解决,且将前次行为混淆视听。
    上述事实,我均对照吕国兵提供的证据逐一进行了核对。以下我将根据双方的证据依照法律规定阐述“答复意见书”违法之处。
     
    关于耕地承包合同的效力问题
    通过耕地承包合同可以看出,首先,发包方为土地所有权人太山庙村委会,承包人为吕国兵。双方符合法律规定的签约主体。其次,由于当时土地抛荒,在双方签订合同之前,发包村、组依法召开并通过了多轮村民和村民代表会议以及竞标会议,签订合同时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再次,从合同内容看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所以,按照“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要件,该承包合同是应该受法律保护的有效合同。且该合同双方已经依法履行了近十年。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从吕国兵手中所持的部分收据便可以看出,吕国兵除交纳5000元风险金和垫付应由村委会承担的1038元费用外,依约每年向发包方交纳了承包费。如,吕国兵信手展示的2004年元月3日向时任组长马宗柱、2008年9月向时任组长刘昌友、2010年10月10日、2011年9月15日向时任组长付成武、2012年1月8日向时任组长谢成昊分别交纳了直至2013年各年度承包费。
    但是,在管委会的答复中不顾事实,称“吕国兵从来没有兑付农户合同款,没有上交农业税,也没有履行合同义务”便认为“属无效合同”。其实,国家为鼓励土地不被抛荒,早已取消了农业税。土地经营者后来不但不交农业税,而且国家反到给予补贴。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什么情况下才属于无效合同呢?只有符合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才属于无效,而且认定无效的机关属于人民法院。合同不是随便说无效就无效。认定合同无效必须有法定的理由。
    合同双方是平等的签约主体。如果村委会有意从合同当事人那里取回用益物权,只能与对方协商解除合同并依法予以适当的赔偿,而不是自行认定合同无效拒绝合理的赔偿。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
    当时由于土地抛荒,村委会便经农户同意后收回以土地所有权主体对外发包。在签订合同之前还召开了多次竞标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所属村民放弃优先承包权,承包形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人属于村委会,作为承包人,吕国兵完全有理由相信村委会的发包权不可置疑。直接签订合同的发包主体是村委会和村民小组,承包人吕国兵而不是从农户流转而来的流转合同。吕国兵和那些农民个体根本毫不搭界,合同中也没有约定将承包费交农户,吕国兵凭什么、以什么依据向现在才列的单个农民交“承包费”?
    自双方订立合同时其实吕国兵就已经依约一直履行将承包费交由村民组长。如前所述,从2004年第一次交承包费给时任组长马宗柱以及后来的数任组长便可以说明。如果吕国兵真的不兑现合同款,对方便不可能在长达近十年间不提出异议而任由吕国兵一直承包经营十年、如果不被征地甚至能一直经营下去。
    既然答复中所称农户是有土地经营权证的土地经营者,那为何这些农户在此十年间未实际掌控、耕种或经营这些土地,而是一直任由吕国兵夫妻按合同二十年经营期限不提出异议?作为土地所有权人的村委会和村民小组什么时候告知了吕国兵在2005年农户“收回了承包耕地权”?如果2005年在与吕国兵正常履行合同期间由村委会为农户上了经营权证,村委会对这种“一女二嫁”明显存在过错。村委会如此行为不但不承担过错责任难道还有理了?
    村委会与吕国兵的土地承包合同签订于2003年。当双方没有依法终止和解除合同的时候,2005年再为农户发放土地经营权证明显错误。所谓的这些农户不是承包合同的签约主体,亦不符合法律规定土地流转合同当事人条件。吕国兵与他们不发生任何关系。答复中所谓的群众联名签字无任何意义。当初,这些农户抛荒土地且在十年期间未实际经营说明其已经放弃承包权利,因此不具备合同主体。具有土地所有权的村委会将抛荒土地收回发包给吕国兵,是行使所有权行为。而实际上吕国兵一直在履行合同经营土地至今,理应得到赔偿。
    如果那些农户认为吕国兵的合同侵害了其权利,或者认为是显失公平的合同而主张收回经营该土地,也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行使撤销权方可收回。否则撤销权消灭。这在法律上称为“除斥期间”。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因此,即使2005年农户行使对2003年合同的撤销权,此权利也因超过一年的时限而消灭。在农户并没有提出该主张时,村委会为农户上哪门子经营权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对此,我建议吕国兵应在2014年8月19日之前(即收到曾开发信访复字[2013]2号答复意见书一年内)以显失公平主张撤销2012年6月10日协议书。并主张太山庙村委会承担违约和过错赔偿责任。
     
    2013、9

     

     
  • 多地工行买断下岗员工总行前抗议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3-9-12消息:据原湖北工行职工伍立娟发来消息,今天来自内蒙古、河北张家口、邯郸等多个地区的数十名,原工商银行买断下岗员工集体到北京工行总行前请愿抗议。这是继7.22后(全国各大银行买断职工今再次进行大规模请愿活动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9/2013/0722/7986.html)工行职工的又一次集体行动。
     
    今天下岗职们们打出了“依法维权”“还我工作”等多条小标语,大家还在工行总行信访办登记,但没有做任何答复,与以往一样退回地方解决。
     
    以下是今天的现场图片:


     

  • 童斌在京上访 遇公交车上冤民抛洒传单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3-9-11消息:昨天上午,湖北省武汉市访民童斌在他入京上访的途中,无意间偶遇了北京市十路公交车上冤民抛洒申诉冤屈传单的奇景。对此,他颇有感慨。他说:“2013 年9月10日早上6点,我在北京市接到了维权朋友的电话,说武汉巿的很多访民到了北京亮马桥附近搞维权活动。于是,我就乘车几个小时赶到了该现场。可是,在现场我却看见了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的维稳人员正在截访,很多上访维权的朋友们都已经被他们驱散了。于是,我和朋友胡家群就只好在天安门附近随意转转。大约到了中午十二点半左右,在我们刚走过新华门不远的地方,我们忽然看见途径此地的北京市10路公交车上在向外大量抛洒纸片,纸片四处飞舞,我们捡到了其中的一张,拿起一看,厡来是郑州冤民刘前防,控告他们郑州巿公安局金水分局局长叶志斌执法犯罪的控告信。我和朋友感慨道,现实有很多的公安部门都有执法犯法的现象,我们冤民们哪儿还有活路啊?那个抛洒传单的人也是被逼无奈才出此下策的,他此次抛洒传单的行为很有可能会被北京市的公安部门严厉惩处。联想到我家的钱财和房屋被抢,以及我这些年在上访维权的过程中屡次遭到维稳部门截访和殴打的经历,我想,在万不得已之时,我也可能会向郑州冤民刘前防那样走上此路,以抗议公安部门包皮罪犯的行为。”
    童斌:13212737761。

  • 郭飞雄代理律师向法院递交起诉看守所的行政诉状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3-9-11消息:今天上午,本工作室获悉,郭飞雄(杨茂东)的委托律师隋牧青和蔺其磊两位律师,于昨日向广州天河法院递交了起诉广州天河公安分局及看守所的行政诉状。隋牧青律师告诉本工作室说,他们先后四次赴天河看守所要求依法会见郭飞雄都遭拒,无奈之下,他们只好向法院起诉关押郭飞雄的看守所及天河公安分局这种没有法律依据的阻扰行为。隋牧青律师说,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很平静的接受了诉讼材料,按照法律规定,法院有最长7天的立案审查期以决定是否同意立案,我们在等待法院的立案答复。隋牧青律师还说,广州维权人士郭飞雄(杨茂东),是在2013年8月8日被以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而刑拘的。依据相关法律,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当事人在刑拘期间是可以会见其委托律师的,看守所先后四次拒绝律师的会见申请,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行为。
     
    附:郭飞雄(原名:杨茂东) 1988年7月毕业于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分配到武汉市职工医学院(该校后来并入江汉大学)工作。
    1991年南下广东,从事多种职业。
    1993年至2001年主营民间出版,后以写作谋生。
    2005年4月底,因为申请反对日本右翼的“五四”抗议游行,被北京市公安局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刑事拘留15天。
    2005年7月,作为北京晟智律师事务所的法律顾问,南下广东参与了南海、佛山、番禺等地的民间维权工作。7月底,参与太石村罢免事件,提供法律咨助,他在第一时间在个人网志上向网络读者们提供太石村事件进展信息。9月13日晚被广州番禺公安局刑事拘留,并进行了绝食抗争。系狱期间,他就囚犯被强制劳改上书广东当局。2005年12月27日被公诉机关决定“不予起诉”而获释。
    2013年8月8日23时被刑拘,罪名是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随牧青律师认为“郭飞雄此次被逮捕的直接原因是他参与了今年(2013年)初《南方周末》的维权活动。”

  • 彭兰岚进行人权调查遭驱赶 程雪举牌抗议非法拘禁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3-9-10消息:湖南访民、被精神病者彭兰岚近期出狱后一直在北京,今天上午九点四十分,彭兰岚到北京南站、老高法院附近,发放填写人权调查表时,佑安门街道办事处的巡罗逻人员发现后,强行赶走了这位人权义工。
     
    另外,武汉访民程雪因为丈夫胡国红被精神病上访,多次遭到非法关押。今天上午,程雪来到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举牌抗议这种非法行为。程雪今天的抗议标语是“维护宪法尊严 反对非法拘禁”。

    程雪

  • 访民曹庆岩再控告:绑架者怎能逍遥法外?

    民生观察2013-9-10消息:山东烟台莱山区访民曹庆岩今天再次向有关部门发出了控告信,质问他们绑架者怎能逍遥法外?他在该控告信中说:“我是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初家办事处的曹庆岩,在2012年7月27日这一天,我被初家办事处的纪委书记王良、基建科干部王茂龙所带领的20多人抢劫、绑架。他们抢走了我的随身物品和包中的6500多元钱,并且把我非法关押在一个山林深处50多天,在那个阴暗潮湿的小黑屋里,我长时间不见天日,由此造成了我身体多器官染病。他们这次绑架我的真正目的就是为了勒索我的108万元拆迁款。他们逼我抄写他们早已拟定好的一份名为《房屋拆迁补偿款一事再不得到北京上访》的一张声明书,以及逼迫我签署他们事先拟定好的各种霸王协议,且逼迫我交出我手上的一张区政府房屋拆迁补偿款108万元的欠条,他们才肯放我离开这个小黑屋。我出来后逐级到各部门投诉但均不受理,各门互相推诿。对此,我有疑问,难道共产党英明领导的人民政府,能让这帮绑架勒索的犯法官员们就这么逍遥法外吗?我有被勒索108万元欠条时给写的收据为证,求上级领导为民做主,还我合法权益。”
    本工作室拨通了曹庆岩先生的电话,他在电话中告诉本工作室,以前他多次向当地警方、检察院等多个部门控告上述问题,但是,这些部门都以“你告政府官员的事,我们管不了。”在当地部门声称管不了的情况下,他就试图去北京上访,结果,在他刚下火车之时就被七八个人强行拦截,押送回了山东原籍。他表示:虽然他的维权控告之路困难重重,但是他还是会不断的控告那些非法侵害他权益的地方官员。
     
     曹庆岩电话:1866001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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