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公民维权

  • 湖北随州一批高级技师工人指退休金被少计算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3-6-24消息:近日,湖北省随州市一批有高级技师证的退休工人指他们的退休金被社保局少计算了一项,导致退休金被少发。
     
    据介绍,随州市这批有高级技师证的工人有数百人。他们退休前就已下岗,原单位都已破产解散,如随州原百货公司、丝织厂等。近期这批工人发现,和他们一样有高级技师证,工厂还在的退休工人的养老金多发出了一项,每月166元,据称是因有高级技师证而增加的。
     
    为此,没享受到这项待遇的退休工人们于近日到随州市社保局交涉。社保局却要工人们找单位、补交一年参保费,工人们对此不能同意,他们表示正找相关法律、政策。

  • 湖南、湖北等多省工行买断职工上访讨说法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3-6-24消息:今天上午,湖南、湖北、河南多省工商银行买断下岗职工展开行动,纷纷到各省工商银行等处上访讨说法。
     
    湖南湘潭的王女士今天上午告诉本工作室,包括她在内,来自湖南各个地区的工商银行买断下岗职工一百多人上午成功抵达了湖南省工商银行前,大家希望向湖南省工行行长张恪理(手机18873189999)、副行长李世文(13607311241)、郑子术(13707194999)、詹友兴(13786150999)、聂建国(13707310316)、李勤(15907316166)、纪委书记邢敏(18873189988)、办公室主任蒋凤生(13607430597)陈情申冤。结果很快,湖南省工商银行前来了多名警察和便衣人员,监视大家的行动。

    而在湖北省信访局,湖北各地工商银行买断下岗职工今天上午进行了上访。
     
    有消息说,河南省工行买断职工今天也进行了维权活动。

    以下是今天湖南工行职工上访的现场图片:



  • 湖北省监狱局巨额社保基金下落不明! 四千职工老无所养

     我们是湖北省监狱局的职工,2012年三月,我们在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现养老统筹缴纳数额异常,从2004年到2006年,湖北省监狱局没有向社会保障厅缴纳单位和我们个人的养老保险金,涉及人数4032人,金额3400万(湖北省监狱局直属楚垣集团-鄂楚电2004-35号文件记录),导致我们数千
    人退休老无所养。涉及马良监狱、广华监狱、熊望台监狱、苗子湖监狱、襄南监狱、七里湖劳教所、汉津监狱等数千职工,这些退休职工工作年限都超过25年,每月退休金却只有220到495元,连最基本的日常生活都无法保障,我们一直搞不清楚,在我们工作的几十年间,我们一直在准时缴纳养老统筹金,为什么退休后却老无所养?我们缴纳的这笔巨额社保养老金到哪里去了?在此,我们强烈要求,湖北省监狱局给我们一个说法!
           从2012年三月开始,我们一直在向上级各相关部门反映,却一直到不到合理的解释和答复,更为蹊跷的是,我们湖北省社会保障厅的账户上查出,应该单位缴纳的20%的养老统筹金,省监狱局却一分钱都没交,所有的养老统筹金都是我们自己缴纳的。
         在此,我们强烈呼吁有关部门查清这笔巨额资金的下落,让我们数千职工老有所养,能安度晚年!
     
    湖北省监狱局职工代表:
    王新红、刘元秀、王素珍、吴红群、王彩霞、宋炎新、李开荣、邓秀琴、郑传英、张杰斌等200人。
    联系电话:
                 王新红:18671998618。刘元秀:13997966491。
                                                                          2013年6月18日

  • 北京顺义访民张淑凤诉公安一案开庭被延期判决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3年6月19日消息:北京顺义访民张淑凤诉公安一案6月17日在北京顺义法院开庭审理,法院最终以北京市高院有裁定为由延期判决三个月。
     
    2012年6月29日,北京市第十一次党代会在朝阳区北京会议中心举行,6月30日下午约2点,张淑凤去北京会议中心递交材料,结果当天被顺义公安分局以张淑凤去北京会议中心非法上访,并在治安处理点,大声吵闹,拒不配合工作为由,对其做出行政拘留10日。
     
    张淑凤对此不服,因此将顺义公安分局告上法庭,并要求赔偿。
     
    附:起诉书
    原告人:张淑凤  女  48岁
    住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地区前进村新村二街6排4号
    联系电话:13718139034 邮编:101300
    被告人: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
    地址:北京市顺义区顺平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营   职务:局长
    诉讼请求:1.撤销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做出的京顺决字[2012]第10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2年6月29日,北京市第十一次党代会在朝阳区北京会议中心举行,6月30日下午约2点,我去北京会议中心递交材料,我把材料亲自递交给北京市治安总队的杨海波队长,杨队长表示代我向上反映,递交的材料主要反映我丈夫被人殴打致残,因凶手的哥哥是顺义公安分局副局长,闫志刚官官相护,并不惜一切手段迫害我,以及我家托了三年的拆迁问题,和顺义区仁和镇政府给我家停水,停电等违法事实,希望参加党代会干部及代表予以关注、并纠正仁和镇政府的违法行为,保护我家的权益。
    6月30号顺义公安分局以我去北京会议中心非法上访, 并在治安处理点,大声吵闹,拒不配合工作为由,对我做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7月20日,我提出复议申请书,8月31日,北京市公安局作出复议决定,维持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
    我认为我的行为没有违法,下列证据可以证明:
     7月20日,我申请北京市公安局和顺义法院调取的11路车去往北京会议中心立交桥拐弯处,北卫家园值班室外,北京市北苑机动车检测中心入口右侧值班室上边,三处摄像头,在2012年6月30日下午约2点拍摄的录像资料,这三个证据证明:
    1、我去北京会议中心向党代会反映问题,没有受到警察的阻止和调查,相反一位警察和保安陪同我进入北苑机动车检测中心环保手续大厅内。我在环保手续大厅内停了约五分钟,并做了登记,把材料交给了北京治安总队的杨海波。仁和镇和顺义信访部门人员跟随其后,他们当时也没有认为我非法上访,也没有以我吵闹为由当场调查取证和抓捕,而是我离开会议中心500米后,对我进行绑架。
    2、2012年6月30日,北京会议中心治安处理点环保手续大厅内登记人员做的记录。证明我去登记是合法的,不是非法上访,政府安排有专门的机构,专门的人员进行接待,很多人在召开十一次党代会期间都去登记过,都没有被阻拦,很多人也没有受到处罚,我是在离开会议中心500米,准备乘11路车回家时,被仁和镇派出所副所长肖志国绑架的。
    证明被告人处罚程序违法的证据包括:
    1、7月20日 我申请北京市公安局和顺义法院调取的2012年6月30日下午3点半至7月1日3点仁和派出所审问室的资料,证明派出所晚上8点才给我开传唤证,传唤证没有依法填写传唤时间及民警姓名等内容,我身上被打伤,两个警察和保安带我去医院治疗。直到我被带往怀柔拘留所,被告也没有告知我受到的处罚,没有告知我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2、7月3日在怀柔拘留所的录像资料,证明询问我的笔录是王禹,徐光达等人编造的,和我说的不一样。
    上述证据一是可以证明2012年6月30日,我去北京会议中心递交资料,是合法的行为,政府安排专门地点,专门的机构和人员予以接待和登记,我进去登记时,警察保安没有阻拦,杨海波也接收了材料,我没有在治安处理点大喊大叫,拒不配合工作。出来后也没有警察追究,抓捕,我是在乘11路回家时,被肖志国突然绑架的,并有当时的报案记录。
    二是处罚程序违法,对我的处罚违背了《行政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暂行规定》的相关条款,应予以撤销。
    具状人: 张淑凤
    2012年  9 月  18  日
    后附:1、起诉书复印件一份;
          2、京顺[2012年]第1067号行政处罚决定复印件一份;
          3、北京市公安局京公取决字[2012第130号复议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4、7月1日 顺义医院急症给我开的药品名单,包括伤科灵喷雾剂,可普芬洛芬待因片,虎力散胶囊。
          5、7月13日顺义医院做的检查,诊断的复印件一份。
     

  • 湖北数千监狱退休职工(国民党后裔)维权 职工要去省委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3-6-19消息:今天,本工作室接到湖北省监狱退休职工的投诉,反映她们几千监狱退休职工没有被交纳养老保险,导致她们养老金最低每月只有二百多元,而今天有职工到法院要求立案遭拒后下午准备去省委讨说法。
     
    据了解,这批退休职工涉及湖北省内马良监狱、广华监狱、熊望台监狱、苗子湖监狱、襄南监狱、七里湖劳教所、汉津监狱等数千职工,这些退休职工工作年限都超过25年,可现在每月退休金却只有220到495元,连最基本的日常生活都无法保障。职工们说,在她们工作的几十年间,她们一直在缴纳养老统筹金,可为什么退休后退休金如此低,可以说老无所养。2003年开始,职工们就向上级各相关部门反映,她们到湖北省社会保障厅的账户一查,竟查出问题,应该单位缴纳的20%的养老统筹金,湖省监狱当局却一分钱都没交,所有的养老统筹金都是她们自己缴纳的,职工们说她们被当临时工对待了。
     
    据介绍,这批退休职工中大多数是原国民党战败人员后裔,她们的父辈当年被投入监狱,刑满后许多人就在监狱里(当时叫劳改农场,里面有学校、商店等许多部门)工作。 这些人员的子女后也在监狱落户、就业。像来自马良监狱的维权代表王新红的父亲就曾是名国民党军统人员,王新红后在马良监狱商店工作了二十七年到退休,工作期间是全员制职工。
     
    职工们查出上述问题后就不断进行信访、诉讼等方式的维权活动,官司是一场一场接着进行,像沙洋监狱管理局133名职工2007年就联名起诉湖北省司法厅、2011年广华监狱刘元秀等59人也起诉控告湖北省监狱管理局、湖北省社保局。
     
    今天上午,刘元秀这一批诉讼人员共34人来到武汉中院要求立案,可武汉市中院居然通知她们的代理律师魏平说,司法厅不允许魏律师代理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退休职工状告省社保局!称如果代理此案出现问题由魏平全部承担后果!
     
    现场职工们表示,既然官司不让打,下午她们准备到省委去上访讨说法。
     
    附:湖北省沙洋监狱管理局企业职工133人的起诉信
     
    原告:湖北省沙洋监狱管理局企业职工133人  
      
      被告:湖北省司法厅、厅长张坚
        
      诉讼请求
      
      一、 要求被告立即撤销湖北省沙洋监狱管理局的内部法院——沙洋人民法院,还万余名职工及家属的公平诉权!
      
      二、 要求被告立即遵从宪法和国家法律,撤销自己制定和发布的一系列与宪法和国家法律相抵触的滋生腐败激起民怨的“红头文件”——实是黑心文件!
      
      三、 要求被告尊重事实,不要再玩文字游戏。明确承认本案所有原告的连续工龄都已达到二、三十年的事实,明确承认这些事实均已符合国家法定的退休标准,并立即为这些所有应该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及社保医保等相关手续。
      
      四、 要求被告为本案的原告及全省监狱系统中所有应当依法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但至今未能享受这一待遇的人员落实国家计生政策——发放法定的奖励金,并补发此前的亏欠!
      
      五、 要求被告立即纠正2003年在湖北省监狱系统内刮起的一股买卖“商品户口”的歪风,并立即退还当年购买了此户口的人所交的“户口钱”!
      
      六、 要求被告立即纠正在为职工办理”社保统筹”时的违法收费行为:即将国家法定的由单位缴费的部分也向个人收取。并立即向原交款人退回此款!
      
      七、 要求被告立即停止暗箱操作,还职工群众的知情权,本案原告现明确要求了解被告在为全省监狱单位职工制定的社保统筹工作方面的实施办法及进展情况,并接受群众的监督!!
      
      八、 要求被告对1983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曾经全部上报转为正式工人的,但后来发放的工资却只有正常工人工资的五分之一的这一怪事作出解释。
      
      九、 要求被告对原定的“最早补交年限为1990年”改为“1996年”作出合理的解释,因为这一改动违背了国家的法律,实际上是更改了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同时也加重了职工个人负担。
      
      十、 要求被告对湖北省监狱系统内已经完成交费金额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迟迟不能进入社保统筹作出解释,本案原告有理由怀疑是由于被告违纪违规的操控才导致这些人员至今迟迟进不了社保统筹。
      
      十一、要求被告主动上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请求上级多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彻底查清2004年刘家巷监狱干警的涉毒案,尤其是关于对被押解嫌犯回鄂途中离奇死亡及传言三十万购买云南警方的刑侦录像带一事的真相的调查。
      
      十二、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对上访人员、本案原告及家属的打击报复,停止对基层单位负责人的施压,收回:“凡有三人以上上访人员的单位,一把手必须下课”的成命。还职工群众上访申诉的权利。
      
      十三、要求被告主动向上级报告多年来隐瞒未报的层出不穷的恶性案件,及不该破产的企业违纪违规人为制造“破产”的黑幕。
      
      事实与理由
      
      1、在湖北省沙洋监狱管理局有一个“内部法院”——沙洋人民法院,这个法院无论是人事安排还是工资发放都属于沙洋监狱管理局的管辖,而且工作范围仅限于单位内部,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单位内部的私立法院。如果解决一下内部职工之间的纠纷尚且勉强,但如果解决职工告单位的“民告官”的官司这就成了演滑稽剧,成了在儿子面前告老子,从根本上就不符合法院的设立原则以及审判公平原则。
      
       我们认为“沙洋人民法院”实际上只是本单位的一个“保卫科”,根本不够资格审理本单位职工告本单位的案件,然而就是这样一个私立法院竟然掌管着万余名职工及家属的诉权。这是对这万余职工诉权的野蛮剥夺。
      
       因此我们这次为了维护自己合法的退休权利,诉至该法院。该法院竟然以“单位体制特殊”而判我们败诉,显然该法院的判决等于是宣告本单位可以不受国家法律的约束,这是对中国法律的公然背叛,是该法院自绝于国家法律体系的宣言。
      
      2、被告作为省级司法部门,在处理自己的行政工作时,毫无效忠于国家宪法,忠实地执行国家法律的职业忠诚,而是借国家的“改制”之机,擅自“立法”,其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文件多与国家的法律原则背道而驰。
      
       例如,本次国家改制是将原来按单位实行退休的制度,改变为由国家建立的社保统筹退休体制之中。其目的是为了加强社会保障机制,提高退休人员的待遇,安定社会,然而经本省司法厅的“策划和运作”,我们大量的职工反而失去了原有的保障,反而堕入了饥寒交迫的万丈深渊。
      
      湖北省司法厅在此次国家的“改制”中,除了托名之外,完全没有依照国家的政策办事,其所自立的法规也没有与国家政策法规接轨,更没有为群众的生计和国家的安定着想。无论其动机如何,其行政行为的实质都是在祸国殃民,是在滋生腐败和激起民怨。
      
      3、被告在此执政多年,其一贯的做法是喜欢玩弄文字游戏,它能将原本清清楚楚、简简单单的事情弄得非常复杂。他这次自己制定的社保统筹工作文件就比天书还难懂,他制造了许多,诸如“结劳人员”、“计划内和计划外临时工”等许多在国家法律中根本不存在的概念和名词。其目的就是将水搅浑,让人们难以识破这其中的黑名堂。然后省厅的一切决定就都“合理合法”了。我们认为,无论他怎么制造五花八门的概念和名词,都改变不了我们在本单位工作了二、三十年连续工龄铁的事实。
      
      4、国家法律明文规定:“凡独生子女父母,在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都享有‘独生子女奖励金’”,但是在湖北省监狱系统却是有人有、有人无,成为权力者手中受贿的“交换商品”。
      
      5、2003年在湖北省沙洋监狱系统内刮起一股购买“商品户口”的歪风。当时的价格标准为女的50岁以上和男的60岁以上为500元。而女的50岁以下和男的60岁以下的是1000元。一时间购买的人争先恐后,交款时只记账不开票。
      
      6、国家有政策规定社保交费分“个人交费”和“单位交费”两部分。但在湖北省监狱系统内明目张胆的将“单位的交费”也全部向个人收取!!
      
      7、暗箱操作是湖北省司法厅的一贯作风,无论是接到国家的法律文件还是他们自己制定的法规文件都从不与公众见面,也从不张榜公布。只靠一级一级往下传,文件在抽屉中旅行,生怕见光。接访时也只让人瞟一眼,绝不允许细看或拿出去复印。
      
      8、我们有人亲眼看到对1983年参加工作的职工全部上报转为正式工人的文件表格,但后来这些工人的工资只有正式工人工资的五分之一,联想到以前曾有过职工死了八、九年单位却仍然向上级申领工资的事件,再联想到暗箱操作的功用,显然此中极易滋生和窝藏贪污。
      
      9、原来省厅“将最早补交年限定为1990年”。近来却改为“1996年”,并向许多职工退回了这几年的交费,这是为何呢?
      
      这又是一项算计职工的阴谋诡计,因为这一小小的改动使许许多多交费已满且又到了法定退休年龄的人,突然之间就像时间倒流一样变得不能退休,还需再等六年,再交六年的费才能退休,而且向他们退费是按过去的低标准,今后这些人再补交却是按新的高标准,这低退高收,前后相抵每个人又要多交万余元,而且无形之中每个职工又有六年的工龄作废了,这真是机关算尽,省司法厅的这个官真比奸商还奸诈,如此算计贫民百姓难道是为公吗?我们认为绝不可能!只有贪官才如此盘剥和算计百姓,这是个普通的定律!
      
      10、湖北省监狱系统至今进不了省社保统筹,但是由单位向个人收取的资金已超过千万元之巨,是什么原因卡了壳?统筹的资金又流向何处?至今是个谜.
      
      11、在湖北省监狱系统有一涉毒案件事已是闹得沸沸扬扬两年多了,案情扑塑迷离,即在2004年刘家巷监狱干警王志刚、董家全等三人牵涉到一桩毒品案,据说其中一人被云南警方当场击毙。另有一人在押解回湖北途中离奇死亡,群众疑为有人杀人灭口。据说云南警方手中有一盘此案的录像带。本单位去人以6万元购买遭到拒绝后,竟又以30万元的天价将此录像带购回。此录像带为何如此重要?为何花如此大的代价购回?此带现又在何处?整个案件的真相如何?竟然没有下文,是谁的一只大手压下了此事?
      
      12、我们打官司时,省厅是逐级逐个法院施压:“一定要顶住,要打回去。”我们自然只有败给了这位“铁腕”。我们为了生存,不会就此罢休,我们上访,他又发狠话:“哪个单位有三人以上上访,一把手就下课。”造成基层头头不择手段地威胁上访人员。省厅的这些做法只能激化矛盾,甚至会酿成恶性事件。在沙洋就曾经发生过一起上访人员遭不明身份人群殴,并被抢去上访资料。群众心里十分清楚,这是官黑勾结所致。
      
      13、湖北省监狱系统一直以来事故不断,监内常发命案,犯人自杀、被杀及意外死亡层出不穷,犯人脱逃后再酿命案,犯人与周边村民流血冲突不断。但很少有人因此受到处分。还有更令人痛心和气愤的是,很多企业原本效益良好,完全不够破产的条件,但为了搞国家的钱,免还银行贷款,于是制造假象搞破产。群众痛心,职工伤心,当官的开心。
      
      综上所述,这都是众所周知的公开事实。如果中央派调查组下来,打消群众顾虑,将会有更多的犯罪事实浮出水面。腐败联盟一旦瓦解,将会有更多的震惊全国的案情。
      
      我们强烈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我们的起诉。
      
      此呈
      
      
      
      最高人民法院
        
       湖北省沙洋监狱管理局133名职工联名起诉
     
     
     

  • 河南被精神病者江帆开封府喊冤难觅“包公”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3-6-17消息:今天下午,河南开封被精神病者江帆向本工作室介绍了6月12日端午节在开封府喊冤的情况,并发来相关图片。
     
    据介绍,6月12日上午九点多,江帆来到开封府(包公原断案的地方),这里正进行“包公”审陈世美案活动,当时聚集了大批的游客。当“秦香莲”喊冤完毕,江帆就从人群中冲出高声喊冤,并展出申冤标语。“开封府”工作人员迅速将江帆控制并报警,警察来后对江帆进行了劝戒。
     
    最终,“包公”断案完毕离去,江帆仍未讨得一个说法。
    以下是江帆在现场的图片:


  • 父亲“睡死”看守所 公安局即将进行“强制尸检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3-6-16消息:家住辽宁省东港市龙王庙镇沙坨子村西组村民杨春权(男,1966年9月14日生),在2012年7月16日晚因家庭琐事与其妻子汪昌丽发生口角,失手将妻子伤害致死。2013年2月7日被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杨春权入监后疑遭到殴打死亡,2013年2月21日凤城看守所下发《告知书》,认定杨春权系突发“心脏骤停”死亡,属正常死亡。同日,家属在凤城殡仪馆见到经美容化妆后的杨春权遗体。家属对杨春权正常死亡认定不服,多次与公安局交涉无任何结果。2013年5月16日根据一院二部《关于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家属向凤城市检察院提出调查申请书,同时,国家信访局也接受了家属的情况反映,承诺在二个月内给予调查结果。在家属等待有关部门调查结果的时候,2013年6月6日接到凤城公安局通知,要求家属在一张《强制尸检通知书》上签字,并告知无论家属同意或不同意,凤城公安局将于2013年6月18日组织对在押死亡人员杨春权进行强制尸检。杨春权的家属对于即将在6月18日的强制尸检深感质疑,他们质疑凤城公安局强制尸检行为违反《关于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等处理程序,其背后必定隐藏“不可告人”的非法目的;他们发出“十万火急”的求救信,恳请各位领导制止凤城公安局2013年6月16日对在押非正常死亡人员杨春权进行非法“强制尸检”。以下是死者儿子讲述的事件经过:

    讲述者:杨蔚屏(死者儿子)
    一、事件经过
      杨春权(男,1966年9月14日生),家住辽宁省东港市龙王庙镇沙坨子村西组)2012年7月16日晚因家庭琐事与其妻子汪昌丽发生口角,失手将妻子伤害致死。7月17日被凤城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关押于凤城市看守所第七号监室,同年7月30日被依法逮捕。2013年2月7日被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杨春权入监后,表现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服从管教,团结同监室人员,从未与他人发生争执,也未发现有任何疾病。2013年2月15日下午凤城看守所第七监室发生群殴事件,15:17分钟放风时,“狱霸”郑兴强行将杨春权从床上拖至放风场(放风场视频监控“恰巧”没有开机或未保存视听资料),放风结束后,杨春权明显出现神情恍惚迹象、动作迟缓,疑似遭遇暴力攻击,随后“狱霸”郑兴在卫生间望风,其他人将756号犯人按倒在监室角落实施抱压、殴打等暴力行为长达半小时之久。2月16日23:30值班犯人两次用手势向“狱霸”郑兴比划睡觉中杨春权左后脑部位出现4-6厘米血(水)肿。2月17日杨春权全天处于精神萎靡状态,反复揉搓左后脑部位;17:58分钟值班医生冯殿斌未经诊断即开出的扑热息痛(乙酰氨基酚)让杨春权服用;18:05分钟杨春权与同室犯人交流,同室犯人用手指压杨春权左后脑受伤部位;2月18日3:18分钟,值班犯人发现杨春权脸色苍白、呼吸急促,遂过去叫杨春权,发现无任何反应后,即按呼叫器报告总监控室民警;3:20分钟,值班所长王长春及值班医生冯殿斌进入监室实施先期抢救;3:42分钟,120医护人员赶到,进行检查、抢救;4:30分钟,凤城市中心医院初步诊断,杨春权心脏骤停死亡。
      2013年2月21日凤城看守所下发《告知书》,认定杨春权系突发“心脏骤停”死亡,属正常死亡。同日,家属在凤城殡仪馆见到经美容化妆后的杨春权遗体。家属对杨春权正常死亡认定不服,多次与公安局交涉无任何结果。2013年5月7日在家属多次强烈要求及凤城市检察院督促下,凤城市公安局在事发近三个月后签发了《凤城市公安局关于在押人员杨春权死亡调查结论的通知》,再次认定杨春权系正常死亡,凤城看守所无工作过错。
      二、我们的质疑
      凤城公安局在《凤城市公安局关于在押人员杨春权死亡调查结论的通知》中强调杨春权在押期间“三不存在”(不存在被他人殴打、不存在生病得不到及时治疗、不存在生活受虐待),属于正常死亡,凤城看守所无工作过错,于事实不相符。通过看守所现场勘察及视频监控等相关资料显示、凤城市看守所不仅存在“狱霸”殴打、虐待同监室人犯现象,看守所在监管过程中存在重大的工作失误,相关人员涉嫌构成玩忽职守、帮助毁灭证据、非法行医、医疗事故等刑事犯罪,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1、凤城看守所第七监室存在以郑兴等为首“狱霸”经常殴打、虐待同监室人犯现象,杨春权生前疑似遭遇郑兴等人殴打,致左后脑部位受伤。
      凤城看守所第七监室(内)视频监控显示,2013年2月15日15:17分钟放风时间,595号“狱霸”郑兴强行将杨春权从床上拖至放风场(放风场视频监控“恰巧”在此刻没有开机或未保存视听资料),放风结束后,杨春权明显出现神情恍惚迹象、动作迟缓,疑似遭遇暴力攻击。随后“狱霸”郑兴在卫生间望风,其他人将756号犯人按倒在监室角落实施抱压、殴打等暴力行为长达半小时之久,号称对监室进行二十四小时人、机全方位监控的凤城看守所却始终未采取任何制止措施。2月16日23:30值班犯人两次用手势向“狱霸”郑兴比划睡觉中杨春权左后脑部位出现4-6厘米血(水)肿。2月17日杨春权全天处于精神萎靡状态,反复揉搓左后脑部位;17:58分钟值班医生冯殿斌未经诊断即开出的扑热息痛(乙酰氨基酚)让杨春权服用;18:05分钟杨春权与同室犯人交流,同室犯人用手指压杨春权左后脑受伤部位;2月18日3:06分钟,杨春权出现心脏骤停,不治身亡。据死者亲属观察,在殡仪馆见到杨春权尸体时,其左后脑部位发软,呈现血(水)肿现象。
    除2013年2月15日杨春权被“狱霸”郑兴强行拖至放风场外,第七监室(内)视频监控显示,自2013年2月15日起至2月18日凌晨杨春权死亡止,不存在自伤、他伤、意外跌倒或撞击等导致杨春权左后脑受伤血(水)肿的可能性,因此,放风场是导致杨春权头部受伤唯一场所,“狱霸”郑兴具有故意伤害杨春权的重大犯罪嫌疑。
      2、“失而复得”的第七监室(外)放风场监控摄像头
      第七监室2013年2月15日下午(外)放风场视频监控资料是追究“狱霸”郑兴故意伤害罪重要的证据线索,但(外)放风场视频监控成为深不可测的迷团,凤城公安局至今没有给予明确的说法。
      2013年4月18日上午凤城看守所指导员蔡克军,在风城公安局信访办公室声称,第七监室放风场视频监控非看守所监控系统的组成部分,只是看守所内部管理辅助不具备储存功能,不属于公安部《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应当保存的监控录像资料。同日下午,在监所现场蔡克军又称放风场只有远处全景摄像头,第七监室放风场没有监控系统。当家属指出其他监室均有摄像头时,佟明德局长带领家属到第七监室进行实地考查,发现第七监室放风场顶棚的摄像头刚刚被拆掉,但第七监室(外)放风场其他监控摄像头始终运转正常。
    根据公安部《看守所监控系统建设规范》摄像机、拾音器及其布局3.3规定,在监室、禁闭室、监室放风场等部位应设置摄像机。凤城看地所第七监室(外)放风场监控系统是看守所监控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关监控录像资料应当至少保存15天。显然,凤城看守所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为逃避其管理责任,故意隐藏或销毁2013年2月15日15:17分第七监室(外)放风场杨春权被暴力袭击的监控录象资料,客观上帮助犯罪嫌疑人逃脱罪责,情节特别恶劣,涉嫌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第七监室音频监控系统“选择性失聪”
      凤城看守所称,监室音频监控系统正常,“恰巧”第七监室音频监控系统,事发前十五日出现故障,事发后修复,在此期间未能保留事发前后的音频监控资料。
      根据《看守所技术建设规范》第十六条规定,监控系统:用于对在押人员行为实施视、听监控。为保障监所安全,掌握在押人员动态、开展狱内侦查、深挖犯罪和配合办案提供技术支持,其中监室及会见室前端必须隐蔽安装。《看守所监控系统建设规范》3.2、3.3规定,必须安装高灵敏度拾音器,其中监室、禁闭室、讯问室、会见室(律师会见室除外)应隐蔽安装拾音器,其安装高度应在人体高度的水平声波范围之内。凤城看守所明知第七监室设备出现故障,却长达半个月时间内未予以修复,不履行职守的行为已造成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等严重后果,凤城看守所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涉嫌构成玩忽职守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消失多年的“赤脚医生”惊现凤城市看守所
      凤城看守所称,为弥补看守所医务力量的不足,与凤城市第三人民医院建立协作关系,由凤城市第三人民医院每日派出两名医生负责看守所日常卫生医疗工作。经辽宁省卫生厅查询,值班医生冯殿斌无执业医师资格,截至2013年4月17日零时,其未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进行医师执业注册登记。所谓凤城第三人民医院医生冯殿斌无行医资格,属于民间郎中或消失多年半农半医的赤脚医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若冯殿斌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医师注册证明或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异地执业的证明,其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且造成就诊在押人员死亡,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冯式一分钟诊断法”是华佗转世,还是扁鹊重生?
      第七监室视频监控系统显示,2013年2月17日17:57分钟杨春权在监室窗口就医,巡诊到此的值班医生冯殿斌对杨春权诊断、开药全过程不超过一分钟,对其头部明显的外伤症状未及时予以处置,严重违反医疗技术操作规范,从而使病人失去治疗的时间、机会,最终导致就诊在押人员杨春权不治身亡。
      “冯式一分钟诊断法”如此灵验,是华佗转世,还是扁鹊重生?凤城看守所的扑热息痛(乙酰氨基酚)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吗?难道监所医生对在押人员生命权、健康权的冷漠和忽视不是另一种变相的虐待行为吗?对一个丧失人身自由的在押人员来说,在特定的条件下生病或受伤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医疗,就意味坐以待毙。值班医生冯殿斌严重违反操作规范,对杨春权不治身亡负为不可推卸的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医疗事故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给杨春权美容化妆真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吗?
      凤城看守所在杨春权死亡后,未按照《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在第一时间通知家属、保护现场、封存杨春权遗物及其服用的同批次药品,却以“人道主义”为幌子擅自对杨春权遗体进行美容并穿寿衣入棺。所长赵文科在与家属及律师见面时,在无任何依据的情况下,声称杨春权死于心原性心脏病,试图掩盖杨春权非正常死亡的真相。
      凤城市中心医院120急诊病历现病史记载,杨春权死亡时没有出现正常应有的二便失的现象,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尸表勘验照片中,躯干部分照片尸斑已经非常明显,显然杨春权在送往医院前尸体已经处理过,尸表勘验照片亦非现场拍摄的。结合凤城看守所至今拒不提供(外)放风视频监控及音频等材料,可以充分认定凤城看守所给杨春权美容化妆,绝非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其实质掩盖杨春权非正常死亡真相,逃避其工作重大事故和部分人员的刑事犯罪行为。
      因我以上所续述的内容在我还没得到凤城市公安局及相关部门的答复之机,2013年6月6号却又被凤城市公安局纪委副书记康秀云电话找去,通知我们6月16日要强制对我父亲做尸体解刨。我更加迷茫不知所措,我是在得到国家信访局承诺对我父亲的死亡原因两个月内给答复。丹东市政府信访局领导承诺此事已交凤城市检察院调查处理,让我们直接去找凤城市检察院的时候,却又得到凤城市公安局这一违背常理继续隐瞒,渎职、包庇犯罪、推卸责任。以丧失作为执法机关应有的职能,致此我呼吁所有看过此帖子的有良知的好心人帮我主持公道,继续讨个说法!为了还原事实真相,我和弟弟两个失去妈妈又失去爸爸的孤儿,希望依靠社会好心人及舆论的支持生活下去!!!为我死去的母亲更为我不明不白死去的父亲而活下去,我渴望能看到驱散乌云!匡扶正义!世上无冤!无冤的那一天!
    名字杨蔚屏
    电话号码:15041578164
    qq: 1010802161
     
     
    附死者家属的求救信:
    各位领导:

      我们是辽宁省凤城市看守所非正常死亡在押人员杨春权的家属,杨春权因家庭琐事将妻子伤害致死,被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12年有期徒刑,羁押在辽宁省凤城市公安局看守所。2013年2月18日晨3点20分杨春权突然死亡,凤城市看守所所长赵文科称杨春权死于心原性心脏病,但家属在检查尸表时发现杨春权左后脑部位发软,呈现血(水)肿现象,随即要求查看事发当时监控录相,通过监控录相发现凤城看守所第七监室存在以郑兴等为首“狱霸”经常殴打、虐待同监室人犯现象,杨春权在2013年2月16日下午疑似遭遇郑兴等人殴打,致左后脑部位受伤,但凤城看守所以各种理由拒不提供事发时(外)放风场视频资料及监室录音,并拆除(外)放风场摄像头,试图掩盖杨春权受伤的真相。另外,经查当日值班医生冯殿斌(看守所称凤城第三人民医院医生)涉嫌非法行医,其玩忽职守未及时诊治杨春权病情,错失抢救时机,最终导致杨春权不治身亡。

      事发后,凤城市看守所及公安局未按照《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客观、全面履行调查义务并作出调查结论。相关人员对待死者家属态度蛮横粗暴、隐瞒事实真相、伪造事发现场,以凤城看守所2013年2月21日出具的所谓《告知书》作为调查报告愚弄死者家属。凤城公安局纪委副书记康秀云声称,文件没有要求由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调查结论,凤城看守所是凤城公安局下属职能部门,凤城看守所的《告知书》等同于凤城公安局的调查结论,要求死者家属按《告知书》规定立即火化。
      
        家属对此不服,要求公安局对杨春权死亡原因作出书面调查报告,凤城市人民检察院在凤检(2013)1号《凤城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市看守所在押人员杨春权死亡事件处理的函》中,督促凤城公安局尽快依法查明在押人员杨春权死亡原因,并作出调查报告。2013年5月7日在事发近三月后,凤城公安局才作出凤公(2013)41号《凤城市公安局关于在押人员杨春权死亡调查结论的通知》,认定“三不存在”(不存在被他人殴打、不存在生病得不到及时治疗、不存在生活受虐待),属于正常死亡,凤城看守所无工作过错”。2013年5月16日根据一院二部《关于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家属向凤城市检察院提出调查申请书,同时,国家信访局也接受了家属的情况反映,承诺在二个月内给予调查结果。在家属等待有关部门调查结果的时候,2013年6月6日接到凤城公安局通知,要求家属在一张《强制尸检通知书》上签字,并告知无论家属同意或不同意,凤城公安局将于2013年6月18日组织对在押死亡人员杨春权进行强制尸检。

      凤城公安局强制尸检行为违反《关于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等处理程序,其背后必定隐藏“不可告人”的非法目的。十万火急!!!恳请各位领导制止凤城公安局2013年6月16日对在押非正常死亡人员杨春权进行非法“强制尸检”。

      一、凤城公安局组织“强制尸检”目的何在?

      从凤城市看守所所长赵文科声称杨春权死于“心原性心脏病”到(外)放风场摄像头“失而复得”、监室录音设备“选择性失聪” 对尸体进行人道主义“美容化妆”,再到至今也未公开狱医冯殿斌的真实身份等行为表明,凤城公安局自始自终掩盖杨春权曾遭遇同室狱霸殴打及未得到值班医生及时救治,最终不治身亡的真相,企图逃避其监管工作的重大过错,部分工作人员甚至采取私自拆除(外)放风场摄像头、隐藏或销毁相关录音录相资料等手段破坏案发现场,客观上帮助犯罪嫌疑人逃脱罪责,已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玩忽职守罪、非法行医罪、医疗事故罪等刑事犯罪,此番凤城公安局在其调查工作已经结束,又违反规定、越权进行所谓“强制尸检”,则充分暴露其企图逃避监管的重大过错责任,帮助部分工作人员逃脱刑事追究的不法目的。

      杨春权遭遇暴力攻击后,左后脑部位出现6-7公分的血肿或水肿,值班医生玩忽职守,未给予及时的诊治,错失抢救时机和时间,最终导致杨春权不治身亡。
     
     二、“老子给儿子做鉴定”能得到公正的鉴定结论吗?

      2013年6月6日家属接到凤城公安局纪委副书记康秀云通知,要求家属在一张《强制尸检通知书》上签字,并告知家属无论同意或不同意,凤城公安局将在 2013年6月16日组织对在押非正常死亡人员杨春权进行“强制尸检”。凤城市公安局在杨春权非正常死亡事件处理过程中,逃避责任、隐瞒销毁证据或伪造现场、徇私舞弊包庇相关责任人员,早已失去国家政府机关应有的公正廉明的基本要求。由存在千丝万缕明显利害关系甚至本身就是徇私舞弊者同盟者的上级机关对下级单位进行进“强制尸检”,岂不是让老子给儿子做责任认定,能得到公平公正的鉴定结论吗?

      三、凤城公安局“吃了吐”的强制尸检合法吗?

      自2013年2月18日杨春权非正常死亡,凤城公安局针对家属的质疑迟迟未出具正式的调查结论,在检察院及上级各级部门督促下才于2013年5月7日即事发近三月后,才作出凤公(2013)41号《凤城市公安局关于在押人员杨春权死亡调查结论的通知》,认定“三不存在”(不存在被他人殴打、不存在生病得不到及时治疗、不存在生活受虐待),属于正常死亡,凤城看守所无工作过错”。

      根据《关于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2013年5月16日家属向凤城市检察院提出调查申请书,同时,国家信访局也接受了家属的情况反映,承诺在二个月内给予调查结果。在本案中凤城公安局调查工作已经结束,现已进入检察院调查阶段, 凤城公安局作出《强制尸检》的决定无任何法律依据,凤城公安局出尔反尔(吃了吐)的行为明显超越其职权,严重违反《关于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相关单位应当依法予以制止。

      四、凤城公安局仅凭一纸强制尸检通知就能“开膛破肚”吗?
      根据公安部令第86号《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委托鉴定必须提供持有效委托申请书,由具备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鉴定活动,有利害关系的鉴定人必须回避,超出本级公安机关鉴定机构鉴定项目或者鉴定能力范围的,向本级公安机关的上级公安机关逐级委托等,有着严格手续和操作流程。但凤城公安局2013年6月6日仅要求家属在《强制尸检通知书》上签字,但未提供鉴定机构、鉴定人、鉴定事项等任何信息,告知家属无论同意或不同意均要强制尸检,完全是强盗的逻辑和口吻,充分反映了凤城公安局强制尸检的非法性和其“不可告人”的不法目的。
        综上所述,凤城公安局已完成了《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的调查义务,家属对公安机关调查结论有异议并向检察院申请调查,目前该案已进入检察院调查、审查阶段,凤城公安局于2013年6月16日对在押非正常死亡人员杨春权进行“强制尸检”的决定,缺乏基本的法律依据,也不能排除凤城公安局所谓“强制尸检”其他目的。鉴于情况十分紧急,恳请各位领导充分体谅两个失去双亲的孤儿的艰难处境和无助,依法制止凤城公安局对在押非正常死亡人员杨春权进行非法“强制尸检”。

      死者儿子:杨蔚屏
      电话号码:15041578164
      qq: 1010802161



  • 闻听中央巡视组“微服私访” 武汉大批访民云集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3-6-15消息:自中央第二巡视组来到湖北的消息6月3号官媒报道后,武汉市很多市民称打通了电话反映情况,巡视组要求寄材料去。更有武汉市硚口区太平洋小区居民说今天6月15日下午会有巡视组来人,到太平洋拆迁维权交流中心来“微服私访”,消息传了好多天,很多市民很兴奋很期待。于是今天下午来自武汉三镇的市民们聚集在太平洋公交车站人行道上,一时间人声鼎沸,墙上的红色横幅“欢迎中央巡视组”特别耀眼。不少人用喇叭控诉演讲,更多被侵权有诉求的访民在此用横幅布标图片表达他们的诉求,维权活动约14点开始一直持续到16点多。

    与往日不同的是,今天除了武汉市遭受暴力强拆的市民们外,还有诉求合法军转待遇的抗美援朝老兵人十来个老者格外引人注目。志愿者在现场注意到还有少量来自湖北省其他县城的维权者。志愿者观察,今天下午到硚口太平洋车站参加“欢迎中央巡视组莅临太平洋维权交流中心”活动有上千人次。

    今天到场的部分访民有:武汉市汉阳区李玉琴、马秀云、刘宏勇、李铭、张腊英、吴桂娥、陈先国、李有珍、沈祥春、吴爱荣、沈进、朱自发、杜超美等,青山区朱广英、应凤娥、黄桂枝、熊凤香、魏有珍等,武昌区万少华、周新宝、吴艳丽、肖林芳、陈文英、陶锡根、记昭君、乐丽敏等,洪山区彭秀、童斌、彭松涛等,江岸区陈小群、汪裕平、蔡会琴、聂玉华、黄小丽、袁武、郭凤梅、姜艳春、张人强、程雪、胡国红等,硚口区杜厚才、汤素芳、陈建忠、韩青兰、杨永利、李丹英等。

    下面是现场部分照片:

  • 武汉何贵仙社保问题久拖未决被迫赴京上访

     

    武汉访民何贵仙,因不服原工作单位,江汉区旅行服务社的非法除名决定,从2009年开始向江汉区商务局、江汉区信访局、武汉市信访局、湖北省信访局、北京等单位投诉。直到2012年11月在武汉市急处办组织下听证、协调,最终决定由原单位江汉区旅行服务社按申报五七工社保及其缴满后四年的费用。由硚口区协同江汉区旅行服务社,为我申报大令漏报办理社保,差额部份由硚口区协助解决。
    这一决定至今己有半年之久,但总只听到楼板响,确见不到人下楼,日复一日的无休止拖延下去。严重的违反了习主席老有所养老有所医的爱民政策。明显的违反了湖北省五部委,鄂纪发(2013)4号文件精。在实在无法维持生计的情况下前往北京救谋条生路!希望能得到领导重视!!!
    跪求人:何贵仙
    2013年6月13日

  • 河北邢台肆意剥夺职工生存权利长期得不到处理

    ——河北省邢台市政府针对市金属材料实业总公司问题(以下简称总公司),自2005年至今组织了三次市级调查,至今没有提出解决问题的可行意见和具体方案
    尊敬的李克强总理:您好!
    我们是总公司全体实名信访举报职工。
        一、反映的问题
    2005年9月,我们发现总公司于1998年5月,申请改制成立的“邢台恒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股东226人,注册资本337.25万元)根本没有注册登记。其原因是该公司名称被总公司原总经理刘兆久(停薪留职)等三人为股东,注册资本金50万元的私人公司于同年3月预名核准并抢注(简称三人公司)。其仅凭改制批文和三人公司公司的印章,冒充改制公司套取6000万元改制资产,直至3.6亿元国有资产流失;而总公司职工工作、社会和社会保障的合法权益被其剥夺。尤其是职工养老保险至今人均缴付只有27个月,且无法接续。医疗保险缺失。最终导致总公司改制彻底流产。由此引发的问题是:三人公司冒充改制公司是否合法有效?其以不存在的改制公司名义与我们签订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否合法有效?其冒充改制公司套取并私下交易国有资产是否合法有效?
        为此,我们在2005年12月8日信访河北省委省政府,即第343号集体访案。省信访局边局长接访并指示:“调查其合法性……,如果是无效的,物产集团可提出终止。时间3个月……如不合法,推倒重来,15日内签双向责任书”。2006年年5月11日,市委市政府宣布:“市金属公司的改制公司在工商登记档案中没有体现,现在依旧是国有公司。三人公司系三个人筹建后扩至三十三人,系有限公司,与市金属公司,与改制公司无关联”。同时承认“《第一财经日报》的新闻调查报道:“狸猫换太子邢台金属公司伪改制”以及金属公司职工反映改制、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情况属实。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由十个部门组成,主管市长张砚平为组长的工作组负责调查此事。
        省委省政府信访局于2006年7月13日再次批示:“经审,此信访事项是到我局集体访。从报来的报告看,我局发函交办的内容没有明确的查处情况及具体的解决意见,也没有回访上访代表的签字。告邢台市信访局督促有关部门补报,并回访签字后再审……。”
    二、邢台市政府第三任工作组隐瞒、否定合法认定
    2012年6月28日,邢台市委市政府信访局按照邢信调字(2012)21号《关于转发国家信访局交办函的通知》及信访张庆伟省长的冀信信(2012)558号批示。邢台市政府于2012年8月10日成立了“邢台市金属公司改制及职工安置上访案件工作组”(以下简称市工作组)。同年10月19日,其与我们签订“信访双向责任书”。其成员单位(部分)于2012年12月25日代为出具答复意见。其于2013年5月16日,出具复查意见。虽然这是自2005年第343号省信以来,我们第一次获准签订“信访双向责任书”;第一次收到书面答复意见书。但市工作组同时负责答复和复查两级审查程序的组织工作,自己复查自己。违反相关规定。两者针对改制公司被冒名顶替的事实和后果一致认定:
        改制审批程序合法有效且已履行完毕”;“改制实施阶段,开始时存在问题和不足,至2001年3月28日恒丰公司(备注:三人公司)申请注册资本、股东变更后,实现了改制目的”;“恒丰公司职工安置符合政策规定,没有违反法律,未落实事项应尽快落实。
       (一)答复意见的调查程序存在的问题

    1. 该结论意见在调查之前已拟定:工作组成立第二天,我们在市国资委意外发现认定结论。
    2. 市工作组没有针对我们举报材料展开调查,并且与我们举报人就举报证据展开核查核对:在调查过程中,既没有与市金属公司原领导班子成员;也没有与未注册的改制公司监事会、持股会相关人员了解情况和调查取证调查。

       (二)梳理汇总此前职能部门的调查结论与事实不符
    1、行政、纪检、司法出具的报告与事实不符
       (1)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金融贸易科于2012年8月10日,出具报告:“经查阅有关资料并询问有关当事人,张砚平,李博两位市领导主持贸易工作期间,均未以文字形式成立专门的市政府调查组,有关资料可由市纪委、市中级检察院等有关部门提供。
       (2)邢台市纪检委于2012年8月13日,出具报告:“经了解,当时市检察院对此问题已经立案调查。因此,市纪委并未对该问题进行查处。”
       (3)邢台市检察院于2012年8月13日,出具报告:“从以上情况分析,土地补偿款3002.9万元虽然属于国有资产,但处置国有资产是经法定部门主持,通过法定程序办理,所以这种行为不构成犯罪。而3002.9万元的资金流向属于企业经营行为,是民法调整的范畴,因此对以上款项的追缴检察机关没有法律依据,应依照民事诉讼程序来解决。或由其上级主管部门—-邢台市物资集团总公司协调处理”。
    2、此前合法有效的认定报告被隐瞒(构成证据链)  
       (1)邢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6年9月,关于邢台恒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改制有关问题的汇报中载明:“把国有资产划拨到一个三人注册的邢台恒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违背了市体改委批复成立邢台恒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意愿,应予纠正,收回划拨的国有资产”。
       (2)邢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8年8月7日,证明,“经邢台市股份制领导小组办公室邢市股字(1998)17号文件《关于同意邢台市金属材料实业总公司部分改制为“邢台恒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批复》的由职工持股会和职工个人认购的股本金的总额为337.25万元的‘邢台恒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未在我局登记注册”。
       (3)邢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9年4月27日,“关于邢台恒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登记情况的说明”中载明邢台恒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是以刘兆久、宋计波、张双平三个自然人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4)市国土资源局于2009年6月。“邢国土资【2009】105号文,邢台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刘兆久一案涉及土地使用权有关问题意见”中载明:“该宗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行为应视为无效,该宗土地使用权收购时支付给邢台恒丰置业有限公司的土地补偿款3052.9万元(含处理纠纷的50万元)为国有资产,应全额追缴”。
       (5)市检察院反贪局:2009年7月1日,“以上有关部门的证据材料足以说明,邢台市金属材料总公司没有按照市政府批复内容进行改制,而是由刘兆久等三人提前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套取了国有资产60310432.38元,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是违反法律、政策的,所有划拨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全额收归国有,其中包括新华南路221号土地”。
       (三)认定程序被操控认定内容被隐瞒和否定
        1、工作组审议答复意见的程序被操控
    2012年12月24日,工作组讨论通过工作组结论报告的会议中,针对市工商局纪委书记刘跃明强调的:“改制公司没有注册”的事实,工作组某负责人,断然反驳说:“强调的是审批程序,没有专门说具体实施”。市工商局刘跃明书记最终仍然坚持强调: “注册的邢台恒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自始至终是自然人的公司。毕竟改制企业没有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在此情形下,该工作组强行通过了结论意见。市工商局迫于压力不得已默认,但是坚持要求该报告一定要添加“但《批复》的邢台恒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没有在市工商局登记”这一条勉强获得通过。

    1. 部分答复意见被隐瞒和否定

        在此次十三个工作组成员单位,分别向工作组提交的调查认定报告中。凡涉嫌违法的关键证据及认定报告,均被隐瞒、歪曲、篡改。特别是以下认定结论意见:
        市审计局:“改制时资产负债权益未全面评估;负债权益与部分资产划转时未经评估;财产移交显失公平”的调查报告。
        市财政局:“对该国有资产划拨没有批复,没有签署意见。”
        市工商局:“注册的邢台恒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自始至终是自然人的公司。毕竟改制企业没有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三、答复复查意见是对市委书记指示批示的否定
        针对金属公司职工联名反映的问题,原市委书记姜德果于2009年6月,会同市行政、司法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接访金属公司集体信访代表时明确表示:“经与市有关职能部门以及检察院沟通和情况了解,对市金属总公司假改制的认定是没有问题的。资产被转移是盗取、是侵吞……许多国家工作人员是积极配合的,否则,他一个人是无法完成的……其还在境外向检察院办案人员发出威胁,性质非常恶劣”。并亲自向举报人索取举报材料,当场交付政法委负责人并明确指示:“要结合金属总公司职工举报材料和证据,展开调查取证”。随后,做出具体批示:“尽快结案,代表提出的有关待遇等问题,待案件审结后统筹考虑。”相关指示和批示至今没有落实。
        我们总公司全体实名举报职工的要求
        召开听证会,成立专案组,以期彻底解决该问题。依法查处并追回被三人公司套取的改制资产;依法对总公司进行改制;特别是总公司职工的养老保险补缴办法,经总公司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为准。以期维护总公司职工工作、生活和社会保障的合法权益。
     
    联系人:苏渠成等,电话: 15833488166
    全体实名举报职工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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