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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条例为构建北韩化局域网再添新砖

    2021年11月14日,中共国家网信办发布了关于《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其中第四十一条、第七十三条对“数据跨境安全网关”(即俗称的“墙”)作出了具体的定义,并明确禁止“翻墙”。而第六十六、六十七、六十八等等多条对“违法翻墙”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从这些条规看到,中共正加大严酷打压通过互联网冲破防火墙即“翻墙”来获取信息,着力借鉴北韩金氏王朝严控信息的统治宝典,努力促成去互联网化,加速打造中国局域网的图谋。

    《条例》开宗明义“第一条为了规范网络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保护个人、组织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利益”。

    众所周知,此中所谓“维护国家安全”其实是维护政权安全,也就是维护中共极权统治的安全。至于其中提到的所谓“保护个人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那纯粹是欺世盗名,因为通篇只有对个人获取信息的限制,没有对公民权利的保护。而出台这种条例本身就是对公民权益的侵犯,还竟言保护。

    《条例》中对个人及组织获取与传输网络数据列出了种种明细禁制,严控个人及组织与境外网络交流,并将这种互联网交流纳入了官方审批范围,也就是说公民上网获取信息与交流信息将被设置准入程序,需要得到备案审批。如此公民信息获取、知情权、交流权、参与权、言论自由权、新闻自由权等等基本人权,事实上已经被剥夺殆尽。

    《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建立数据跨境安全网关,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予以阻断传播。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提供用于穿透、绕过数据跨境安全网关的程序、工具、线路等,不得为穿透、绕过数据跨境安全网关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技术支持、传播推广、支付结算、应用下载等服务。

    本条规定将多年来中共一直面对世界质问信息封锁而遮遮掩掩的防火墙,通过“数据跨境安全网关”表述出来,承认网络管控的存在与严密。条规明确禁止个人与组织提供穿透网关,即“翻墙”的软件工具与服务,为长期来不断强化打压全国各地上网翻墙人士提供起明确的法规,给各地执法封锁与镇压获取外网信息人员递刀发枪,为进一步掀起全国严打网络“翻墙”运动而提供法条支持。

    《条例》中第六十六条个人和组织违反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其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互联网平台运营者违反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八条互联网平台运营者违反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其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九条互联网平台运营者违反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条数据处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上一些条规明确列出了对个人与组织提供翻墙穿透相关服务及获取与传输交流数据的处罚,其中从罚款,到停业吊证,到定罪,显示着中共打击获取外网信息及与境外交流信息的严酷手段。暴露着中共恐惧、防范公民了解获取更多真实信息的阴暗心态。

    《条例》中第七十二条(十一)数据跨境安全网关是指阻断访问境外反动网站和有害信息、防止来自境外的网络攻击、管控跨境网络数据传输、防范侦查打击跨境网络犯罪的重要安全基础设施。(十二)公共信息是指数据处理者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具有公共传播特性的信息。包括公开发布信息、可转发信息、无明确接收人信息等。

    本条规将网关与数据信息作了解释说明,让人看到《条例》禁止的广泛性与日常性,即公民今后上网任何信息交流都随时可能面临被处罚,而意欲了解更多真相的网络搜集材料也随时面临以“翻墙罪”入刑。

    从本次《条例》有关条规可以看到,中共当局苦心孤诣要封锁互联网,要将中国出离于世界互联网之外,要严控公民与世界其他国家交流联系。中共当局这种行径是不仅公然违反国际公约,也违反中国宪法,是与人类文明发展潮流相背,必将为历史前进所淘汰。

    民生观察 2021年11月20日

  • 联署名单 给张展全面身体检查和紧急救治的呼吁书

    (2021年11月18日更新,共405人)

    上海市司法局局长、上海市女子监狱监狱长:

    我们作为公民,作为张展的朋友,作为钦佩张展良知的人,一直在关注张展的身体状况,最近从网上看到张展的哥哥所写的保外就医申请书,得知张展身体已经命悬一线,我们非常忧虑。为防止悲剧的发生,我们认为有必要写一封信给您,表达我们共同的诉求:那就是对张展进行全面的身体检查,同时对其进行紧急救治。

    张展一直绝食,这不是我们这些关心张展的人愿意看到的局面,我们也曾通过不同渠道劝说张展停止绝食保重自己来日方长,但张展有自己的信仰和坚持,从辩护律师和家人会见后透露的信息,结合张展的性格看,在判决前张展绝食并非为了获得轻判的结果,判决后张展也不是为了获得保外就医或监外执行的结果。张展更为纯粹,她就是通过绝食单纯地表达对迫害的不服。

    假如张展真的有罪,哪怕她自己认为无罪而绝食,形销骨立生命垂危,从安定法秩序的角度,我们也不会附议对她保外就医或监外执行,也不会呼吁您给她全面身体检查和紧急救助。

    但是,张展是无罪的。

    张展是一个逆行者,在很多人惶恐的逃离武汉时,她却只身去了武汉,这种勇气殊为难得,如果是在民族危亡时,像张展这样的人才能毁家纾难取义成仁,可以说张展这种人是一个民族最可宝贵的精神财富。张展在武汉时,大多数时间她只是静静地记录,记录武汉市民疫情下的生活,偶尔会帮助发一点求救信息,丝毫没有干扰政府的防疫救灾工作。她在疫情期间扮演的角色本质上就是一个公民记者,这样的行为怎么就寻衅滋事了?

    在大灾大难面前,哪怕政府的力量再强大,也需要公民做一些辅助性的工作,公民逆行去灾难现场,是一个现代政府应当鼓励的行为,不仅客观上有助于救灾,而且也在塑造一种互助友爱的社会氛围,后者可能更为宝贵。对张展这种完全无害只有助益的行为动用刑事手段进行惩罚,是不义的。

    我们说张展的无罪,不仅是自然法意义上的无罪,也是实在法意义上的无罪。张展无害的行为根本没有社会危害性,也完全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张展对迫害的不服从在法理情三方面都能站得住脚。

    张展作为一个虔诚的基督徒,她很谦卑的看待自己,在武汉期间的行为低调谦和不事张扬,将自己隐身于其中,没有什么世俗功利的想法。如果不是上海这样一个国际大都市的公检法对她抓捕、迫害,没有多少人知道她。这是个事实,说出这点无损于张展的形象,张展就像一颗埋在海沙里的珍珠,别人是否发现她识得她,她都仍然是一颗珍珠,她自己也毫不在意。

    张展现在获得的国际国内的广泛关注都是拜上海有司滥权枉法所赐,今天张展身体命悬一线,如果真的发生了死亡的悲剧,这必将会有一场国际国内谴责控诉的狂飙,那时没有谁是赢家。张展的父母失去女儿,我们失去朋友,中国失去一个优秀的公民,而你们上海公检法司将会背负永恒的历史罪责。

    张展是一位你们从未见过的硬骨头,在她的字典里没有苟且这两个字,为了抗议对自己的迫害甚至不惜决志殉道,这是一个你们需要直面的现实,不要再拖延试图令她屈服,那只会进一步摧垮她的身体。我们迫切请求你们尽速给张展做全面的身体检查并给予紧急的救治,以免贻误救治的时机。

    我们之所以要求在保外就医或者监外执行之前,给张展做一个全面的身体检查并给予紧急救治,是因为我们不仅认为她应当被释放,更应当健康的活下来,而不是像一些良心犯那样在弥留之际才获准保外就医,几天后死亡而让迫害者逃脱历史的罪责。

    我们的要求并不过分,因为张展本来就是无罪的,因为张展被抓捕前是健康的,而贵局负有保障被羁押者身体不至于垮掉的职责。

    公元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署名征集信箱:shifangzhangzhan@gmail.com

    1.唐吉田,人权律师
    2.谢阳,人权律师
    3.王宇,人权律师
    4.王全璋,人权律师
    5.李大伟,不能执业律师
    6.马连顺,律师
    7.刘书庆,律师
    8.钟锦华,律师
    9.王清鹏,基督徒
    10.张建中,天津公民
    11.王素娥,辽宁营口公民
    12.林斌(望云和尚),佛教僧人
    13.罗胜春,纽约
    14.刘珏帆,纽约
    15.吴绍平,律师
    16.陆辉煌,广西公民
    17.林生亮,深圳公民
    18.陆祚钰,福建屏南公民
    19.王木木,武汉公民
    20.任全牛,人权律师
    21.唐荆陵,人权律师
    22.高健,公民记者
    23.王剑虹,人权义工
    24.姜建军,公民
    25.龙克海,甘肃公民
    26.刘飞龙,公民
    27.张毅,武汉公民
    28.薛仁义,重庆公民
    29.李燕军,公民
    30.张慧青(左手墨迹),时评人
    31.刘永平,江西公民
    32.DanXu,加拿大公民
    33.林应强,福州冤民
    34.李青,公民
    35.李晓玲,公民
    36.林大刚,浙江台州公民
    37.庄磊,福州公民
    38.蔺其磊,人权律师
    39.张华,福州公民
    40.曹雅学,人权倡导者
    41.傅希秋,牧师
    42.陈泰和,律师
    43.王瑞琴,前政协委员
    44.夏业良,学者
    45.陈思明,湖南公民
    46.文东海,人权律师
    47.王龙得,中国最年轻律师后
    48.刘星,河北邢台公民
    49.韩良,重庆公民,独立人大代表参选人
    50.王金龙,公民
    51.张敬同,北京公民
    52.孟元新,公民
    53.袁哲,天津籍现居美国
    54.刘士辉,律师后
    55.黄子茵,美国
    56.豆吉福,甘肃嘉峪关公民
    57.邹容,前媒体人
    58.胡平,纽约
    59.茉莉,瑞典
    60.张海峰,被失业记者
    61.何艳,广西公民
    62.项文寅,上海公民
    63.王扣玛,上海公民
    64.段春芳,上海公民
    65.汪国保,南京公民
    66.王蓉文,成都公民
    67.袁奉初,湖北公民
    68.肖书君,黑龙江公民
    69.尹登珍,湖北公民
    70.郭荫起,吉林公民
    71.肖蕴苓,吉林公民
    72.杜红,内蒙古公民
    73.潘彤,内蒙古公民
    74.宋玉杰,辽宁公民
    75.谢惠好,上海公民
    76.陆立明,上海公民
    77.陈燕燕,上海公民
    78.聂书伟,山东公民
    79.刁继军,河南安阳公民
    80.余凤莲,四川公民
    81.余仿堂,四川公民
    82.虞春香,上海公民在美国
    83.张全胜,天津公民在美国
    84.刘巍,人权工作者
    85.牛领钗,河北公民
    86.裴国动,河北公民
    87.张关库,沈阳冤民
    88.张德娟,沈阳冤民
    89.黄光玉,湖南冤民
    90.于红,湖南冤民
    91.王力国,黑龙江公民
    92.杨兰芝,辽宁冤民
    93.周业明,湖北公民
    94.彭锋,湖北公民
    95.吴继新,江苏冤民
    96.于艳华,江苏公民在泰国
    97.赵国莉,广东冤民
    98.袁佩维,广东冤民
    99.黎容好,广东冤民
    100.王文卿,宁夏冤民
    101.汤权秀,江苏冤民
    102.武中华,江苏冤民
    103.李龙,江苏公民
    104.孙延松,江苏冤民
    105.袁爱香,江苏冤民
    106.周福芳,上海冤民
    107.王蓉华,上海冤民
    108.刘淑珍,上海冤民
    109.陈伟华,上海冤民在日本
    110.张振敏,辽宁寃民在美国
    111.颜兰英,上海冤民
    112.郑立逵,上海冤民
    113.王作香,辽宁冤民
    114.吕龙珍,上海公民
    115.赵建,山东公民
    116.张小玉,河南公民
    117.刘先枝,河南公民
    118.景山,山西公民
    119.刘京新,山西公民
    120.程淑敏,山东公民
    121.何针尖,江苏公民
    122.邢鉴,河南公民在新西兰
    123.孟宪奎,辽宁公民
    124.陈海,四川公民
    125.李玉,山东公民
    126.魏允华,江苏冤民
    127.竺海江,浙江公民
    128.罗玉瑛,南部县公民
    129.谢燕益,律师
    130.戚惠民,杭州公民
    131.刘建军,北京律师
    132.姜家文,辽宁公民
    133.田小冬,吉林公民
    134.王燕,四川公民
    135.杨兴才,新疆公民
    136.郭春平,河南公民
    137.蒋日生,福建公民
    138.覃迈财,公民
    139.江天勇,人权律师
    140.刘少明,公民
    141.郭武胜,武汉公民
    142.黎学文,作家
    143.郑天瑛(浮萍),四川公民
    144.陈金奎,迪拜
    145.黄于阗,基督徒
    146.魏水平,广东公民
    147.申有连,人权捍卫者
    148.麦苇,广东公民
    149.孙小琴,上海公民
    150.查建国,北京公民
    151.李英之,北京公民
    152.哎乌,人权支持者
    153.丁凝(无花果),伊斯兰学者
    154.戴保焱,山东公民
    155.王志勇,牧师
    156.吴丽岚,公民记者
    157.李保军,山东公民
    158.周作升,大连公民
    159.赵长福,江苏公民在泰国
    160.界立建,山东冤民在美国
    161.王靖渝,重庆公民在荷兰
    162.刘贻,牧师
    163.伍立娟,湖北公民
    164.李学惠,北京公民
    165.殷玉慧,黑龙江公民
    166.张继新,吉林公民
    167.王林青,天津公民
    168.闫春凤,吉林公民
    169.隽洪宝,山东冤民
    170.吴铁震,山东冤民
    171.赵书丹,大连公民
    172.翟凯,南京基督徒
    173.郑建慧,天津公民
    174.邱蓓,上海公民
    175.陈贤孝,温州公民
    176.熊海旭,上海公民
    177.马剑,山西公民
    178.宋雨桐,基督徒
    179.郭勤,山东潍坊公民
    180.章海颜,成都基督徒
    181.陆显云,湖南怀化公民
    182.孙亮,江苏公民
    183.梁荫权,广州公民
    184.祝忠孝,辽宁朝阳公民
    185.林远芳,福建晋江公民
    186.陈强,上海公民
    187.侯建军,大连公民
    188.唐爱民,湖南娄底公民
    189.田发全,陕西汉中公民
    190.吳雄,武汉公民
    191.孙伟,济南公民
    192.张红旗,上海公民
    193.秦勇,青岛公民
    194.袁英,重庆公民
    195.朱永华,上海公民
    196.李维舟,广东公民
    197.钟汉能,武汉新冠罹难者家属
    198.冯士彦,江苏学者
    199.朱汐,山东公民
    200.艾晓明,武汉学者
    201.徐游,江苏学者
    202.ProfessorStuartRussell,国际人民律师协会(IAPL)
    203.阿古智子,日本学者
    204.李彼得,基督徒
    205.李海霞,重庆公民
    206.陈立群,美国
    207.张超,道果法师
    208.林潭,公民
    209.晏奇恩,美国加州基督徒
    210.申凌,基督徒
    211.童朝平,律师
    212.马新立,北京公民
    213.那德朋,黑龙江公民
    214.李小玲,广东公民
    215.徐佩玲,上海公民
    216.杨洋,辽宁公民
    217.赵春红,河北公民
    218.欧阳经华,湖南公民
    219.赵昕,公民
    220.鲜于桂娥,美国
    221.DianaZhang,新西兰公民
    222.李晓萍,基督徒
    223.王大卫,公民
    224.罗峙,公民
    225.陈勇芳,深圳公民
    226.赵卿,公民
    227.袁宇峰,公民
    228.李蔼菲,香港
    229.张子云,美国
    230.王泽国,公民
    231.易刘飞,基督徒
    232.查一亮,上海基督徒
    233.胡海波,衡阳公民
    234.刘因全,美国洛杉矶
    235.刘因明,加拿大温哥华
    236.刘海伦,美国洛杉矶
    237.武朝红,美国洛杉矶
    238.刘应春,重庆公民
    239.RaymonTam,广东公民
    240.王家伟,东莞公民
    241.帅仁兵,湖北潜江公民
    242.曾昭平,广东公民
    243.倪金方,江苏公民
    244.郑志鹏,广东惠州公民
    245.赵兰,山东日照基督徒
    246.许春伦,重庆公民
    247.刘芬萍,大连公民
    248.吉春喜,陕西公民
    249.覃秀红,基督徒
    250.LauraMinniti,意大利
    251.宣斌,昆明基督徒
    252.马波,北京公民
    253.舒扬,广州公民
    254.汪连兴,温哥华基督徒
    255.李白凤,河南公民
    256.崔广武,重庆公民
    257.薛明凯,人权观察
    258.孙君毫,天津公民
    259.戈觉平,江苏公民
    260.李晓明,澳洲
    261.戴金庆,上海公民
    262.周红宝,上海公民
    263.宫敏庚,上海公民
    264.周国淮,上海公民
    265.周国华,上海公民
    266.陈杏娟,上海公民
    267.丁德元,上海公民
    268.谈兰英,上海公民
    269.吴玉芬,上海公民
    270.陈元康,上海公民
    271.徐双泉,上海公民
    272.傅财发,上海公民
    273.梁斌,上海公民
    274.陈解明,上海公民
    275.耿心光,云南公民
    276.石云生,云南公民
    277.聂科尔,上海公民
    278.李治平,上海公民
    279.汪建华,上海公民
    280.章华麟,上海公民
    281.沈兆华,上海公民
    282.沈麒豪,上海公民
    283.岳剑,上海公民
    284.林淞滨,广东汕头公民
    285.张皖荷,杭州公民
    286.冰风谷,杭州公民
    287.杜全才,河北冤民
    288.黄美娟,深圳维权公民
    289.卢云飞,江苏泰州公民
    290.段宇泽,长沙公民
    291.蒲建辉,江苏无锡公民
    292.姬原,湖南公民
    293.刘勉湘,江西公民
    294.陈国辉,广东公民
    295.刘军,四川公民
    296.王孔,常德公民
    297.石磊,山西公民
    298.李新华,新疆公民
    299.巴艺华,基督徒
    300.张欣,浙江公民
    301.张道达,福州公民
    302.张勇,福州教师
    303.朱亚球,设计师
    304.孟卫东,陕西宝鸡基督徒
    305.刘阳,四川遂宁基督徒
    306.范事顺,河南濮阳公民
    307.王忠厚,泉州公民
    308.许嗣新,山东公民
    309.潘传贤,湖北公民
    310.宋晓兰,山西太原公民
    311.吴奇锋,云南居民
    312.王定邦,上海公民
    313.李辉,陕西公民
    314.肖玉辉,惠州公民
    315.钟文俊,湖南新化公民
    316.冯冬莉,杭州公民
    317.朱涛,河南焦作公民
    318.杨林,公民
    319.吴如明,上海公民
    320.廖世尧,福建三明公民
    321.冯文威,惠州公民
    322.殷云,湖南涟源公民
    323.谢志明,济南公民
    324.张翼翔,河北保定公民
    325.王智勇,北京公民
    326.黄苹,昆明公民
    327.赵一湘,湖南公民
    328.赵奎平,北大无线电系78级
    329.孙宁,北大87级
    330.张海水,南昌公民
    331.MichaelXu,加拿大基督徒
    332.袁朝晖,北京公民
    333.金晓梅,基督徒
    334.谭兵林,湖南公民
    335.布布衣,河北公民
    336.项锦锋,广东公民
    337.郝胜前,河北唐山
    338.盘友胜,四川公民
    339.姚会壮,河北唐山公民
    340.范冰,基督徒
    341.李北省,公民
    342.吕睿超,澳洲珀斯
    343.沈爱斌,江苏无锡
    344.苏莉,南京公民
    345.张谦,公民
    346.朱起煌,北京公民
    347.马秀英,北京公民
    348.刘春,中国公民
    349.石玉林,湖北公民
    350.张向忠,大陆公民
    351.于燕莎,学者
    352.孙月进,河北公民
    353.宋永毅,洛杉矶
    354.王丽红,公民
    355.杨涛,甘肃公民
    356.张成,江苏公民
    357.陈燕丽,甘肃公民
    358.蔡庆,上海公民
    359.顾永洪,上海公民
    360.孙福明,上海公民
    361.王法展,上海公民
    362.李兰珍,昆明公民
    363.徐昆,昆明公民
    364.李泽东,公民
    365.孙英杰,江苏基督徒
    366.岑國樑,上海公民
    367.吴晓林,安徽农民
    368.孙后胜,潍坊公民
    369.王直桂,湖北公民
    370.李敏,湖北公民
    371.田齐华,湖北公民
    372.赵振斌,黑龙江公民
    373.张学志,基督徒
    374.李思华,江西新余基督徒
    375.魏忠平,江西新余基督徒
    376.刘萍,江西新余基督徒
    377.李峰,安徽公民
    378.丁灵杰,河北访民
    379.陈荣高,广州公民
    380.辛重阳,河北衡水农民工
    381.杨建英,天津公民
    382.戴学武,上海公民
    383.任庆友,江苏公民
    384.蒋富全,广西桂林公民
    385.王文琴,江西公民
    386.郑梓佑,湖北公民
    387.曹彦文,陕西公民
    388.尚虎,安徽阜阳公民
    389.张建仁,湖南湘乡公民
    390.周育华,黑龙江公民
    391.杨桂芹,黑龙江公民
    392.尚玉明,安徽阜阳公民
    393.温文,广东公民
    394.张世举,青海公民
    395.潘兆勇,山东公民
    396.蒋华刚,四川公民
    397.杨惠琴,天津公民
    398.马利,吉林公民
    399.魏凯军,河北公民
    400.余峰,重庆公民
    401.巴连元,河北公民
    402.刘礼腾,福建公民
    403.区斯腾,广东公民
    404.马健,湖北公民
    405.张可欣,北京公民

  • 第一批联署 给予张展全面身体检查和紧急救治呼吁书

    上海市司法局局长、上海市女子监狱监狱长:

    我们作为公民,作为张展的朋友,作为钦佩张展良知的人,一直在关注张展的身体状况,最近从网上看到张展的哥哥所写的保外就医申请书,得知张展身体已经命悬一线,我们非常忧虑。为防止悲剧的发生,我们认为有必要写一封信给您,表达我们共同的诉求:那就是对张展进行全面的身体检查,同时对其进行紧急救治。

    张展一直绝食,这不是我们这些关心张展的人愿意看到的局面,我们也曾通过不同渠道劝说张展停止绝食保重自己来日方长,但张展有自己的信仰和坚持,从辩护律师和家人会见后透露的信息,结合张展的性格看,在判决前张展绝食并非为了获得轻判的结果,判决后张展也不是为了获得保外就医或监外执行的结果。张展更为纯粹,她就是通过绝食单纯地表达对迫害的不服。

    假如张展真的有罪,哪怕她自己认为无罪而绝食,形销骨立生命垂危,从安定法秩序的角度,我们也不会附议对她保外就医或监外执行,也不会呼吁您给她全面身体检查和紧急救助。

    但是,张展是无罪的。

    张展是一个逆行者,在很多人惶恐的逃离武汉时,她却只身去了武汉,这种勇气殊为难得,如果是在民族危亡时,像张展这样的人才能毁家纾难取义成仁,可以说张展这种人是一个民族最可宝贵的精神财富。张展在武汉时,大多数时间她只是静静地记录,记录武汉市民疫情下的生活,偶尔会帮助发一点求救信息,丝毫没有干扰政府的防疫救灾工作。她在疫情期间扮演的角色本质上就是一个公民记者,这样的行为怎么就寻衅滋事了?

    在大灾大难面前,哪怕政府的力量再强大,也需要公民做一些辅助性的工作,公民逆行去灾难现场,是一个现代政府应当鼓励的行为,不仅客观上有助于救灾,而且也在塑造一种互助友爱的社会氛围,后者可能更为宝贵。对张展这种完全无害只有助益的行为动用刑事手段进行惩罚,是不义的。

    我们说张展的无罪,不仅是自然法意义上的无罪,也是实在法意义上的无罪。张展无害的行为根本没有社会危害性,也完全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张展对迫害的不服从在法理情三方面都能站得住脚。

    张展作为一个虔诚的基督徒,她很谦卑的看待自己,在武汉期间的行为低调谦和不事张扬,将自己隐身于其中,没有什么世俗功利的想法。如果不是上海这样一个国际大都市的公检法对她抓捕、迫害,没有多少人知道她。这是个事实,说出这点无损于张展的形象,张展就像一颗埋在海沙里的珍珠,别人是否发现她识得她,她都仍然是一颗珍珠,她自己也毫不在意。

    张展现在获得的国际国内的广泛关注都是拜上海有司滥权枉法所赐,今天张展身体命悬一线,如果真的发生了死亡的悲剧,这必将会有一场国际国内谴责控诉的狂飙,那时没有谁是赢家。张展的父母失去女儿,我们失去朋友,中国失去一个优秀的公民,而你们上海公检法司将会背负永恒的历史罪责。

    张展是一位你们从未见过的硬骨头,在她的字典里没有苟且这两个字,为了抗议对自己的迫害甚至不惜决志殉道,这是一个你们需要直面的现实,不要再拖延试图令她屈服,那只会进一步摧垮她的身体。我们迫切请求你们尽速给张展做全面的身体检查并给予紧急的救治,以免贻误救治的时机。

    我们之所以要求在保外就医或者监外执行之前,给张展做一个全面的身体检查并给予紧急救治,是因为我们不仅认为她应当被释放,更应当健康的活下来,而不是像一些良心犯那样在弥留之际才获准保外就医,几天后死亡而让迫害者逃脱历史的罪责。

    我们的要求并不过分,因为张展本来就是无罪的,因为张展被抓捕前是健康的,而贵局负有保障被羁押者身体不至于垮掉的职责。

    公元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署名征集信箱:shifangzhangzhan@gmail.com

    第一批联署人(共163人)

    唐吉田,人权律师;
    谢阳,人权律师;
    王宇,人权律师;
    王全璋,人权律师;
    李大伟,不能执业律师;
    马连顺,律师
    刘书庆,律师
    钟锦华,律师
    王清鹏,基督徒
    张建中,天津公民
    王淑娥,辽宁营口公民
    望云和尚,佛教僧人
    罗胜春,纽约
    刘珏帆,纽约
    吴绍平,律师
    陆辉煌,广西公民
    林生亮,深圳公民
    陆祚钰,福建屏南公民
    王木木,武汉公民
    任全牛,人权律师
    唐荆陵,人权律师
    高健,公民记者
    王剑虹,人权义工
    姜建军,公民
    龙克海,甘肃公民
    刘飞龙,公民
    张毅,武汉公民
    薛仁义,重庆公民
    李燕军,公民
    张慧青(左手墨迹),时评人
    刘永平,江西公民
    DanXu,加拿大公民
    林应强,福州冤民
    李青,公民
    李晓玲,公民
    林大刚,浙江台州公民
    庄磊,福州公民
    蔺其磊,人权律师
    张华,福州公民
    曹雅学,人权倡导者
    傅希秋,牧师
    陈泰和,律师
    王瑞琴,前政协委员
    夏业良,学者
    陈思明,湖南公民
    文东海,人权律师
    王龙得,中国最年轻律师后
    刘星,河北邢台公民
    韩良,重庆公民,独立人大代表参选人
    王金龙,公民
    张敬同,北京公民
    孟元新,公民
    袁哲,天津籍现居美国
    刘士辉,律师后
    黄子茵,美国
    豆吉福,甘肃嘉峪关公民
    邹容,前媒体人
    胡平,纽约
    茉莉,瑞典
    张海峰,被失业记者
    何艳,广西公民
    项文寅,上海公民
    王扣玛,上海公民
    段春芳,上海公民
    汪国保,南京公民
    王蓉文,成都公民
    袁奉初,湖北公民
    肖书君,黑龙江公民
    尹登珍,湖北公民
    郭荫起,吉林公民
    肖蕴苓,吉林公民
    杜红,内蒙古公民
    潘彤,内蒙古公民
    宋玉杰,辽宁公民
    谢惠好,上海公民
    陆立明,上海公民
    陈燕燕,上海公民
    聂书伟,山东公民
    刁继军,河南安阳公民
    余凤莲,四川公民
    余仿堂,四川公民
    虞春香,上海公民在美国
    张全胜,天津公民在美国
    刘巍,人权工作者
    牛领钗,河北公民
    裴国动,河北公民
    张关库,沈阳冤民
    张德娟,沈阳冤民
    黄光玉,湖南冤民
    于红,湖南冤民
    王力国,黑龙江公民
    杨兰芝,辽宁冤民
    周业明,湖北公民
    彭锋,湖北公民
    吴继新,江苏冤民
    于艳华,江苏公民
    赵国莉,广东冤民
    袁佩维,广东冤民
    黎容好,广东冤民
    王文卿,宁夏冤民
    汤权秀,江苏冤民
    武中华,江苏冤民
    李龙,江苏公民
    孙延松,江苏冤民
    袁爱香,江苏冤民
    周福芳,上海冤民
    王蓉华,上海冤民
    刘淑珍,上海冤民
    陈伟华,上海冤民在日本
    张振敏,辽宁寃民在美国
    颜兰英,上海冤民
    郑立逵,上海冤民
    王作香,辽宁冤民
    吕龙珍,上海公民
    赵建,山东公民
    张小玉,河南公民
    刘先枝,河南公民
    景山,山西公民
    刘京新,山西公民
    程淑敏,山东公民
    何针尖,江苏公民
    邢鉴,河南公民在马来西亚
    于艳华,江苏公民在泰国
    孟宪奎,辽宁公民
    陈海,四川公民
    李玉,山东公民
    魏允华,江苏冤民
    竺海江,浙江公民
    罗玉瑛,南部县公民
    谢燕益,律师
    戚惠民,杭州公民
    刘建军,北京律师
    姜家文,辽宁公民
    田小冬,吉林公民
    王燕,四川公民
    杨兴才,新疆公民
    郭春平,河南公民
    蒋日生,福建公民
    覃迈财,公民
    江天勇,人权律师
    刘少明,公民
    郭武胜,武汉公民
    黎学文,作家
    郑天瑛(浮萍),公民
    陈金奎,迪拜
    黄于阗,基督徒
    魏水平,广东公民
    申有连,人权捍卫者
    李玉,公民
    麦苇,广东公民
    孙小琴,上海公民
    查建国,北京公民
    哎乌,人权支持者
    丁凝(无花果),伊斯兰学者
    戴保焱,日本
    王志勇,牧师
    吴丽岚,公民记者
    李保军,山东公民
    周作升,大连公民
    赵长福,江苏公民在泰国
    界立建,山东冤民在美国
    王靖渝,重庆公民在荷兰
    刘贻,牧师

  • 致重庆当局:我妈妈唐云淑何罪之有

    重庆市有关当局:

    目前,全国正在贯彻落实习近平先生提出的法治理论,公安部门也在喊实现公安警察依法执政。可是,9月15日早上,正当我妈妈从她的男朋友肖叔叔居住的家里出来,准备去重庆市公安局信访办,反应我祖外婆、外公、外婆,以及我爸爸被含冤致死,我家房屋被强拆,至今得不到合理合法的赔偿等一系列问题之时,被早已经守候在小区门口,自称是丰都县公安局的数人,在没有出示任何证件的情况下,强行把我妈妈带走!更为不解的是肖叔叔还告诉我,他们居然还私自撬开房门收查了他的家,并把家里的电脑、手机等等抄走……。

    从我记事起,经常都有穿制服的人来找妈妈、骂妈妈。长大后才知道:外婆含冤自尽,妈妈的前夫、公爹含冤而亡,三处房屋被损毁、强折。为了伸这些冤妈妈走上了上访维权之路。在这条路上,妈妈被多次殴打、关押。用妈妈的话说:访民的路真的血泪斑斑!

    法律规定信访上访是公民的合法权利,然而,现实是:地方、特别是基层部门,为了隐瞒其贪赃枉法、欺压百姓的罪行,假维稳之名,残酷打压迫害维权上访的百姓。

    妈妈没作过什么触犯刑法的事,她只是尽一个女儿、妻子、儿媳的本份,为冤死母、丈夫、公爹讨个公道,为她和我这个儿子争取被不法损毁、强折的房屋。

    我想问丰都公安当局,我妈妈何罪之有?我妈妈这些年不明不白的所有冤情,你们谁给我们解决了?你们给我们一个公正、合理的解释了吗?我妈妈就是一个喊冤叫屈者,她的冤情难道不可以向有关部门反应吗?难道她就不可以去为她自己的冤情呼喊吗?

    你们知道吗?我妈妈这些年,为了这个怨气,吃了多少苦,受了多少罪,我这个当儿子的,我是看在眼里。我现在已经长大成人,我很明白的,我很明白的;并且,这些年来,由于我妈妈的喊冤,你们知道吗?我是多么的痛苦,对你们是多么的陈见。我们家的问题也有这么长时间了!难道你们就没有一些怜悯之心吗?难道你们这一辈子就不会有冤情?你们把我妈妈动不动就抓起来、关起来,并以所谓的寻衅滋事罪名判刑,投入监狱。这难道就是你们的正义性吗?我妈妈就是因为喊冤就犯法了吗?那你们设置这个信访办,中央巡视督察组,又是何意?又有何用?

    目前,我妈妈还被关押在丰都县看守所,我作为他的儿子,我要告诉你们,你们应该立即释放我妈妈。我妈妈没有罪!我妈妈喊冤,何罪之有?!如果你们要对我妈妈治罪,,我这个做儿子的决不会坐视不管。我只希望丰都县公安当局,不要把国家信访办,把中央巡视组,把我妈妈,以及把每一个公民的合法上访,特别是习近平先生提出的法治理论,公安队伍身体力行习近平的法治理论,视为耳旁风。

    中国正努力建设法治社会,保障公民合法的信访、上访权利,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为此,我呼吁重庆市党政、公安部门,请尊重、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还我妈妈唐云淑的自由,解决我妈妈提出的、合理合法的上访诉求。 上访无罪,法治治国。

    秦坚凯 2021年10月16日笔

  • 孙林:情不由衷的回忆

    昨天写了一段《不可抹去的记忆》今天回眸激发了我又一次回顾……

    回快2011年出狱时带出一张纸条的经历。

    2011年5月29日出狱前除了平常在书上用牛奶记载外,偷偷记下的事情太多。怎样带出监狱曝光是个很大的问题。于是我就不得不想到学毒贩把记下的文字吞食在肚子里使牠们无法找到。四处寻找后发现了“犯医”那里有塑胶小瓶子,而且封闭性很好。于是我就开始讨好“犯医”。犯医名叫董元景,是因为接生孩子失误而被判刑的犯人。而他的案子也非常令外人琢磨不透:他是在2007年11月17日入狱,而判决书和逮捕证又是同一天(注:会在《永久记忆》里写楚)。在监狱不要说“犯医”,就是“小岗”也吃香喝辣的。更何况在严管队做“犯医”!我有用意,自然平常把“董医生”挂在嘴边,并向他云若“出狱后帮他曝光地方政府的黑暗(注:我出狱第三天就打他家人的电话。之后他家人在南京车站“被维稳了”),所以相处也不错。当年我和郭泉(图)在南京浦口监狱属于“政治犯”,因此在看病上就比一般犯人要宽松的多,加上我和“犯医”的关系相对来说比较近。问他要个小塑胶瓶根本没问题,再加上他也不知道我用在什么地方。
    ……
    当出狱前一天我向“大组长”朱吉良要来一块大大的肥肉(注:还差点出了问题)。于是我就在厕所背着监督我的朱明亮和蒋正会偷偷地把肥肉涂抹在小瓶子上吞了下去(图)。
    ……
    注:由于纸张卷起来占地方只能撕成条状开放入瓶中。高女士还为此写了一篇《孑木命根下的“漂流瓶”》文章。

    2021年8月19日星期四 求佛(孑木)

  • “九不准”的禁歌为文革招魂

    ——评《歌舞娱乐场所卡拉OK音乐内容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日前,中共文化管理部门出台《歌舞娱乐场所卡拉OK音乐内容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对文娱场所列出了九大禁唱歌曲类,宣示着对全体国民唱歌的管控进一步强化,让人闻到文革样板戏时代只唱红歌的气息,使人深感中国文革阴魂复归的恐惧,代表着中共极权统治集团将中国引向复辟文革老路的意图。

    7月8日,中共文旅部对外发布了《歌舞娱乐场所卡拉OK音乐内容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官方陈述出台规定的理由是,歌舞娱乐场所歌曲点播系统含有违禁歌曲的现象屡禁不止,2020年通过行业自审发现的违禁曲目就达100多首。其分析的原因有二,一是歌舞娱乐场所歌曲点播系统基础曲库达10万首以上,歌舞娱乐场所经营者难以识别违规曲目;二是全国近5万家歌舞娱乐场所监管难度较大。所以,中共当局为加强歌舞娱乐场所内容管理,弘扬所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文化和旅游部起草了《歌舞娱乐场所卡拉OK音乐内容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到2021年7月13日。

    从过往中共出台政策法规的所谓征求意见稿来看,无一例外都是走过场地征求民间意见,最终无一例外征得的都是官方权贵的意见,而民间社会的意见不会得到任何尊重与采纳。

    本次文旅部针对文娱场所唱歌出台的规定中特别引人注目的是公开列出了禁止歌唱的九类歌曲:《规定》“第六条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卡拉OK音乐不得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六)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从中共文旅部规定列禁的九条来看,范围广泛且空洞,简直无所不包却又无一明确。如第一禁制的“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那就是包罗万象。在中共治下,根本不把宪法当作回事,既没有违宪审查,更没有宪法法院情况下,所谓的违宪事实就是违反中共极权的意志,就是中共当局根据自己维护特权统治的需要的肆意圈定,就是挥舞在中共当局手上可任意给人扣戴的帽子与打人的棒子。所以,这种违宪歌曲的划定没有什么准确的标准,是文娱管理机构随意的定性,只要这些文娱管理人员不高兴,就可以任意将任何一首歌曲定性成违宪。再如所谓“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那就意味一切倾诉人生社会悲苦艰辛及离情别恨歌曲,都是与时代不合拍,都是对伟大光荣正确极权党的控诉,因此也都是“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还有所谓“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传邪教、迷信的”,也就意味着所有非歌颂共产党的宗教歌曲都将被列入违禁之中,因为在中共治下的大陆,宗教已经被明确要求要中国化,而中国化就是中共化,就是以是否拥护与歌颂中共领导为标准,歌颂、拥护中共领导,将中共党魁的像悬挂于宗教场所膜拜,这才不是邪教,否则都将被划成邪教而予以取缔,如此一来,那些真正信仰的宗教,唱本教歌曲的,就自然成为了邪教与迷信,被列入禁制成为必然,也就是说所有真正宗教信仰的歌曲,事实都是被划入违禁之列。如此种种的规定,让人看到只有讴歌中共的歌曲,才是被允许的,才能避免被列入违禁而遭到处罚。

    中共当局如此列禁文娱场所歌曲,事实上就是向全社会宣示,必须歌颂共产党的歌曲,才能避免被禁制与处罚。

    中共统治大陆以来,言禁一直是统治的重要手段,而禁止歌曲,最为明显的是文革时期的样板戏。中共在将一切别的戏剧列为禁制后,全国风行样板戏,而与样板戏对应的全国歌曲也就是一遍红歌。中共今天在全国所有娱乐场所列禁歌曲,事实就是一种变相推广普及红歌,要求全民唱红歌。

    中共从禁言,到禁歌,当然是逻辑必然,那就是阻绝一切非维护统治的文化元素,将一切文化生活变成讴歌极权的工具。中共当局如此公然干预民众生活,管控民众歌曲,是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文化娱乐生活自由,阉割民众生活情趣,剥夺公民情感抒发与精神创造,是赤裸裸的违法侵权。

    当然,中共当局干预民众生活,剥夺公民基本选择生活自由的权利由来已久,今天禁歌曲不过是过往文革的翻板,不仅如此,中共当局还禁止公民聚餐。中共由禁言、禁歌、到禁餐,本质上就是要将公民变成政治的奴仆,成为政治驯化的工具,唯政治权力自从。

    今天中共文旅部出台禁歌规定,一则反映中共极权统治危机加深,一则也反映中共对社会控制进一步强化。它说明随着中共统治危机的加深,中共当局无视法制与人权,广泛深入干预民众生活将成为常态。对此国民应有充分思想准备与防范意识。

    民生观察 2021年7月11日

  • 禁停《苹果日报》向世界宣示对文明的蔑视

    历时26年,在中文世界广受好评及影响深远的香港《苹果日报》于2021年6月24日被中共禁停发行,宣示着中共对新闻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等等人类普世文明准则与权利的蔑视与践踏,让世界更进一步看清中共极权统治当局违法侵权与人类文明为敌的本性。

    6月24日凌晨近1点,香港几百名市民在旺角亚皆老街一档报摊排队,把握机会购买最后一份刊登的《苹果日报》。有市民形容,《苹果日报》是香港人的回忆,陪伴港人成长,担心日后社会只剩下一种声音。由此可见《苹果日报》在香港民众中的地位及香港民众对《苹果日报》的依恋。

    《苹果日报》(英语:Apple Daily)为香港上市公司壹传媒旗下繁体中文报纸,由大股东黎智英所创立,曾是香港畅销中文报章之一。自2021年6月24日起,因保安局局长李家超以《苹果日报》涉嫌违反港区国安法为由发出资产冻结令而停刊。《苹果日报》和副刊《果籽》YouTube频道已于2021年6月23日23时59分停止服务。

    就政治立场而言,自1997年香港主权移交后,部分香港传媒基于自身商业利益而自我审查,深化涉及中国共产党的负面消息“来源请求”,而《苹果日报》是少数仍然持续批评和评论中国政府、香港政府及建制派的报章,被民主派支持者普遍认为是香港目前唯一未被“染红”的媒体,并因为其立场一直被中国大陆封禁。

    香港保安局本月17日引用《香港国安法》,以涉嫌违反国安法拘捕壹传媒及《苹果日报》5名高层,包括壹传媒首席执行官张剑虹、壹传媒集团营运总裁周达权、《苹果日报》副社长陈沛敏、总编辑罗伟光和苹果动新闻平台总监张志伟。当天有逾500名警员持手令搜查将军澳壹传媒大楼,搜查令容许警方搜查新闻材料,并带走电脑器材。警方国安处以涉嫌违反国安法冻结3间公司合共1800万元资产,包括苹果日报有限公司、苹果日报印刷有限公司、苹果互联网有限公司,并要求7间银行不可处理上述3间公司的银行账户内财产。18日,苹果日报及苹果动新闻如常出版,苹果日报并加印至50万。6月20日,黎智英的美籍助手Mark Simon向《路透社》承认,报社资金陷入干涸,现有资金不足以员工支薪或负担印刷成本,最快在最近数天内《苹果日报》要被迫停刊。6月21日,壹传媒召开董事会商讨应对方法,并发信要求保安局解冻资金以作员工支薪,但遭致拒绝。新闻节目《9点半苹果新闻报道》因大部分动新闻剪接离职而播出最后一集。22日,苹果财经组因全体员工离职而停止运作。6月23日,壹周刊宣布结束营运,同日警方国安处以涉嫌违反串谋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拘捕苹果日报社论撰写员“李平(笔名)”。同日壹传媒有限公司董事会宣布,基于香港当前情况,《苹果日报》印刷版不迟于6月26日最后一期结束,电子版亦不迟于6月26日晚上11时59分停用。最后《苹果日报》被逼于24日停止运营。

    诚如《苹果日报》主笔李平所言“当局借打压《苹果》划出重重新闻红线、国安红线,香港新闻自由岌岌可危。”中国共产党及其在香港的盟友“决定扼杀《苹果日报》,扼杀香港的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即使民主世界加大了对他们(中共当局)的制裁,他们也只会加大对《苹果日报》的压制和起诉,希望《苹果》屈服于压力,投降或停止出版,”

    《苹果日报》投资创办人,现正陷身牢狱的黎智英先生,在去年5月29日为《纽约时报》观点版面撰写的文章中,也已预见到自己会由于国安法被捕。他写道,自香港1997年回归中国后,他担忧共产党“不仅会日益厌倦香港的新闻自由,也会厌倦它自由的人民”。国安法将“标志着香港的言论自由和许多备受珍视的个人自由走向终结”,“香港正在从法治走向以法而治,所有新的游戏规则都由中国共产党决定。”

    毋庸置疑,李平与黎智英对新闻自由及港民命运的预见是准确的,今日《苹果日报》被禁停是中共统治香港后的宿命的必然。其实中共接管香港以来,就一直着手香港的大陆化,只是以前采用柔性手段,意图无声中蚕食掉香港一切自由,而中共党魁习近平登台后,抛弃过往韬光养晦策略,赤裸裸地宣示中共敌视普世文明价值,拒绝人民享有自由,从而在香港重演一遍中共夺取大陆政权后的土改、镇反、合作化直至文革。今天中共禁停《苹果日报》正是这运动中的一个环节,香港从媒体到企业,从普通民众到各业成功人士,都将面临一波波政治大清洗,香港民众百年积淀下来的一切自由、民主、法治、人权等等现代文明元素,必将在中共重复大陆几十年政治运动的清洗中涤荡殆尽。

    今天中共当局如此公然以所谓国安为名,将影响巨大的《苹果日报》禁停,其实就是在向世界宣示自己根本不在乎他国看法,自己对文明世界信奉的价值准则完全漠视,自己将香港彻底变成大陆的脚步无人可挡。中共当局这种公然禁停新闻媒体,拘押新闻从业人士,封禁新闻资产,挑衅人类文明,践踏国际人权准则,肆意剥夺公民权利的行径,理当引起世界高度警惕与防范!

    民生观察 2021年6月24日

  • 奴化教育全面推展

    中共教育部日前推出了《中小学生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一切不符合中共极权统治所编造谎言,虚构历史,掩盖罪恶,拒斥普世文明价值理念的目的的图书皆列入了禁止进入校园图书名录,为中共系统性全方位从幼儿园孩子开始以至大学的奴化国民教育作出政策性规定。

    据中共教育部3月31日发出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规范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防止问题读物进入中小学校园(含幼儿园),充分发挥课外读物育人功能,我部制定了《中小学生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办法中第四条说“中小学校课外读物推荐工作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坚持以下原则:方向性。坚持育人为本,严把政治关,严格审视课外读物价值取向,助力学生成为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的时代新人。”其中明确提出要“严把政治关,严格审视课外读物价值取向”就说明中共将教育当作极权统治的工具,让学生的读物以服务于极权统治需要为政治任务与价值取向。

    而办法中第五条“进校园课外读物要符合以下基本标准:主题鲜明。体现主旋律,引领新风尚,重点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传承红色基因,弘扬民族精神、时代精神、科学精神,彰显家国情怀、社会关爱、人格修养,开拓国际视野,涵养法治意识。”其中的所谓“主题鲜明。体现主旋律,引领新风尚,重点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传承红色基因”进一步将进入校园图书限定到服务中共极权统治上,并具体到对极权统治党首习近平以所谓新时代思想进行个人神化崇拜宣传上。

    办法还进一步列出了一系列被禁止进入校园的图书目录,即第六条“违反《出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或选用为中小学生课外读物:(一)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污蔑、丑化党和国家领导人、英模人物,戏说党史、国史、军史的;(二)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有反华、辱华、丑华内容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的;(四)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五)存在违反宗教政策的内容,宣扬宗教教理、教义和教规的;(七)宣扬个人主义、新自由主义、历史虚无主义等错误观点,存在崇洋媚外思想倾向的;”等等。这事实将一切不符合中共极权统治的历史、文化、民族、国家、宗教、普世价值类图书都列入了禁制。

    从中共教育部出台的办法可见,中共要进一步加强对学生阅读的控制,要从学生获取知识的源头上禁止学生了解历史真相,了解文化多元,了解有关普世文明的价值理念等等,严控学生获取知识了解世界,要将学生完全制造成符合极权统治需要的奴化工具。

    教育的本质是传承人类文明,而不是充当权力统治的工具。然而,中共集团在夺取大陆政权后,就将教育完全变成服务于政治,服务极权统治需要的工具,而阉割教育传承文明的本质,使中国教育完全丧失独立性、思想性、知识性、文明性,只充当着极权压制个性,扭曲思想,毁灭文明的帮凶。

    尤其近年来,随着中共极权集团新党魁登台,本着复辟文革,重掀神化极权统治,以延续中共极权特权千秋万代的目标,公然发起了对人类普世文明的挑战,将普世价值列入批判禁制行列,大力整肃高校宣讲普世文明的教师,将有关普世文明的图书清理出图书馆销毁。从文化、思想、教育领域全方位清除普世文明元素。而去年以来,中共再度掀起所谓学习党史,并借今年中共建党百年大庆之际,来大肆杜撰编造中共所谓辉煌历史,以掩盖粉饰中共血腥屠杀国民的罄竹难书的罪恶。

    当然,中共不仅在中小学图书上严加管控,同时对大学生图书也在所谓建议指导的名义下进行严密监管。如近日网络流传出一份“汕头大学的假期读书班书单”,其中《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基本问题》《习近平7年知青岁月》《习近平在正定》《习近平在厦门》《习近平在宁德》《习近平在福州》《习近平与大学生朋友们》等等,清一色的都是宣讲个人崇拜,神化极权统治党首的书籍,显示着整个教育系统从幼儿园小学中学到大学,学生图书都是在中共极权管控下,都是为极权统治需要而对学生进行着奴化。

    中共极权当局如此公然出台办法来为极权统治需要管控学生图书,进一步奴化学生人格、思想与价值,是严重违背人类教育精神,违背人类文明传承原则,也公然违反着中国宪法有关宗教信仰自由权利、言论思想自由权利、文化出版自由权利、教育权等等基本人权,严重残害人的人格健全、独立与尊严。因此,理应受到抵制,并必将为历史发展所淘汰。

    民生观察 2021年4月16日

  • 为政治审判鸣锣开道

    ——《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

    2021年3月1日,是中共最高法院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施行日。从《意见》特别强调的“国家利益”、“疫情防控、抢险救灾、英烈保护”等等事项,结合时下中共掀起的一股拘押所谓诽谤英烈罪案潮,让人有理由相信中共最高法的《意见》正在为维护极权统治的肆意政治审判以超越司法审判而鸣锣开道。

    今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2021〕21号】,敦促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贯彻执行《意见》,联系2018年来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若干意见》《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等文件,以及先后发布三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公正审理“英烈保护公益诉讼”“私自上树摘杨梅坠亡案”“冰面遛狗溺亡索赔案”等系列案件,可以看到中共最高法在推进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判案释法上的努力。

    外界对中共提出所谓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很难理解,因为依照世界文明法治准则,判案理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力求精确明细,以防任意判案,而现在怎么会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对此,只有细观《意见》及结合这两年来中国大陆出现的种种诡异判案,才会理解中共最高法《意见》的真实图谋。

    《意见》分为十九条。其中第一句开宗明义是“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工作要求”,就说明《意见》是应中共中央要求,而非遵循法治本身要求。所以,这是中共当局政治任务,政治安排,而非法治发展的自然规律。而其中“四、下列案件的裁判文书,应当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一)涉及国家利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二)涉及疫情防控、抢险救灾、英烈保护、见义勇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助人为乐等,可能引发社会道德评价的案件;”这就以强调的案例说明,所谓以核心价值入裁判,其宗旨就在维护权力集团认定的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应对疫情防控、抢险救灾、英烈保护等等重大事件的民情民声。

    应该承认,古往今来,任何法律都不可能包罗万象,不可能将民众一切言行规定明细,也就是说总有些民众的言行是无法全部纳入法律明细条规中的,而尤其现代文明法治人权理念流布世界之际,许多过往历史上出现过的专制人治法条,已经日益被认定是侵害人权,违反法治原则的,所以纷纷被抛弃,或为统治者不便摆上台面。那些只要遵循司法旨在保护公民权利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精神的现代文明法治国家,信奉“法无禁止即可行”,自然在法外留有公民广阔的自由空间。然而,对于一些顽固坚持专制极权人治的国家,它们信奉的是“法无授权不可行”,即将明细法规之外的广大空间尽数纳入禁制范围,使国民只能在法条准许下言行。极权主义者在将法律授权之外空间全部列入禁地后,要想将犯禁公民入罪,而法律又无法一一明细规定,于是引进广泛、模糊而能随统治集团需要肆意解释的所谓核心价值,以满足极权统治者看谁不顺眼就将谁投入监狱之愿。中共今天祭出所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入裁判,正是迎合统治集团任意将人入罪的需求。这打破了成文法条对统治集团的一些限制,使统治者极大扩展了随意构民以罪的条件。

    当然,中共极权统治集团由来秉持阶级斗争,以政治运动代替法制,将政治准确视同最高准则,由此在夺取大陆政权后持续掀起镇反、土改、反右、四清、文革、清污、反自由化、“六四屠杀”、反宗教,反维权等等,每次政治运动,都是超越法律,以中共极权统治集团最高掌权者的意志来作为裁判。今天中共再次举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入裁判,本质上是过往政治运动超越法律审判的变身及延续。

    应该说,中共以自身统治需要或政治权力斗争需要而不断掀起的各式以价值准则来裁判的政治运动,给国民带来罄竹难书的灾难,文革后中共极权集团中一批曾经政治斗争的受害者一度认识到法治建设对保护自身及国家建设的重要,从而提出要走依法治国之路,并在形式上作出了一些努力,然而,中共十八大红二代习近平掌权后,为了维持极权统治特权千秋永固,公然叫嚣政法姓党,党管一切,一切服从党,于是执法部门为了政治需要而超越法条,以政治价值事实是统治者意志来随意将民入罪,就成为一种政治风尚。中共十八大以来全国不断出现的清剿网络大V、“709大抓捕”、教会大清洗,以及镇压报道疫情等等,这些众多被中共极权投入监狱的异议人士、人权捍卫者、信仰群体、公民记者等等,严格按照法律来说,不存在任何违法情况,而且是践行宪法权利的模范公民,然而他们却被极权统治者视为威胁统治的敌人,是必欲除之而后安的对象。对他们的抓捕与判决就是极权统治者以自身的价值判断来代替法律条文与事实。而最近接连在全国拘押“蜡笔小球”等六名所谓诋毁英烈人士,也无不显示着中共这种以所谓核心价值来裁判的实质。

    中共当局公然推动以所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融入裁判的行径,本质上就是以极权统治意识形态来裁决社会,肆意超越法律之上将一切不遂统治者意志的人士入罪,为复辟无法无天的文革鸣锣开道。可以想见,随着中共力推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入裁判,中国超越法条定罪的政治审判将再掀狂潮,中国近年来司法倒退将更大步流星。

    民生观察 2021年3月7日

  • 最后的陈述·追魂遗言

    尊敬的法官!公诉人/检察官!
    尊敬的律师/辩护人!
    尊敬的先生们!女士们!
    您们好!

    我作为一个艺术家,因为艺术创作,因为多年前在国际互联网推特网站自己个人网络空间发布自己艺术作品日记行为,因为权大于法对作品解读,今天被送到审判席接受审判!这是在人类历史上是从来没有的案例,我感到羞愧!在有宪法保护言论自由的现代社会,在地球上所有人都知道言论自由,艺术创作自由的今天,所有人都知道艺术创作,艺术品的内容观念和任何对艺术品的印象解读都和犯罪无关。

    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四>项,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起诉我触犯寻衅滋事罪与事实完全不合,在这里构成寻衅滋事罪,必须要有两个前提条件:一、主观动机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二、在事实情节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后果。本案起诉我寻衅滋事罪的证据,我的艺术作品都是在我自己家里用手机自拍完成,根本没有介入繁华的公共场所,更不可能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2016年8月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刘进兴在其住处,制作“呐喊”系列视频,编造严重损害国家形象的虚假信息言论,在境外网络平台大量散布。

    2018年期间被告人刘进兴策划“慰问良心家属活动”将自己或者他人画作等作品所卖的部分款项对违法犯罪人员或其亲属进行“捐款”并将拍摄的“慰问”视频在境外网络平台上发布。

    2019年5月5日,被告人刘进兴组织策划“良心运动在中国”巡展活动,刘进兴等人携带含有隐射内容的画作驾车途经河北省石家庄市、邯郸市,江苏省张家港市,浙江省杭州市等地,沿途进行画作展出。

    2019年5月28日,被告人刘进兴在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292号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纵观整个事件,无非就是一拨艺术家一次人文艺术活动的旅游,一不小心在敏感的时间(5月28日六四前期)敏感的地点(南京总统府)误闯入公安布置的口袋被抓捕,以携带含有隐射内容画作寻衅滋事罪收监,经几个月的调查释放了贾穹、原国镭、赵金鹤、庞勇、程延安五个艺术家,留下我继续关押,因为我们无辜被抓捕因言入罪收监的同时,我们被网友关注,我们的艺术创作被网友关注,其中我的《呐喊》作品可能被网友新一轮转发“大量散布”,可能有办案公安非常高兴“联想解读”,这个被“大量散布”和被“联想解读”是我们被抓捕,因言入罪收监后所带来强大的“超自然”现象,非一般人力所为。我全部作品被网友关注的同时,公安同步紧急突审,逼供诱供和本次寻衅滋事罪无关的我所有的创作,包括公安认为重要的《呐喊》、《存在主义——温暖良心家属》作品,甚至被他们淘出来我和德国总理默克尔女士在德国驻中国大使馆会面的合影,也翻来覆去审讯。案件入检后,玄武区检察院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侦。迫于无奈,公安想这个艺术家有精神病,强制戴着脚镣手铐送到南京市脑科医院做精神鉴定!可是这艺术家不上路不明白居然“不知趣”真的确实没有精神病。公安很上火,一定得落实了强加的罪名,这个艺术家几十年的生活只与艺术有关,这个罪也只能从艺术家的作品里找,可是艺术创作是思想领域,依据法律不存在犯罪,还是要生硬起诉,甚至于检察官都不好意思和被起诉人见面、沟通、签定了解公安新提供的素材是否真实有效,就匆忙起诉把材料直接转交给了法院。

    《呐喊》是一个抽象的反观念影像作品,任何文字无法阐述清楚,系列作品每期两分钟左右短片只设定半句台词,有些作品根本没有台词,直接用一个形体动作表达,这半句声音、形体动作是强化作品的非定向表达从而表现作品语境宽阔。例如:第一期“不要这样对待人民……”第二期“不要和老百姓为敌”第三期“自由万岁”和N期“世界人权日不在中国”等系列作品都是散点式独立的抽象概念。《呐喊》是艺术作品不具有具象内容,预留的空间是观众的解读或者说观众的无限性解读才是《呐喊》作品的风格、灵魂核心特点,这也是现当代艺术的风貌。把创作《呐喊》作品解读成“编造严重损害国家形象的虚假信息言论”和一些小朋友认为《呐喊》是搞笑娱乐超级开心的节目一样,都是一种另类立场的印象解读。历史上伟大艺术作品解读都是具有无限性的,名作《蒙娜丽莎》神秘的微笑就有无限解读善、恶、美、丑、男女同体都有。

    《存在主义——温暖良心家属》作品被解读成“慰问良心家属”把赠送良心家属礼物的“礼金”解读成“捐款”,把受赠对象中上访的访民、为民众维权的律师相关人士的家属解读成“违法犯罪人员或“其亲属”,这样的解读只是每个人每个团体、机构按自己知识结构、学识涵养、立场观点对作品的印象分析,也仅是一家之言。其实艺术家创作出艺术作品,作品的思想观念就介入文化认知领域,每个人每个团体、每个机构都有解读的权利。作品解读在认知领域的互动属文化交流范畴,依据法律,作品认知解读已经和作者本人无关。知识产权归解读者所有。

    作品《良心运动在中国》巡展活动,解读我们携带含有影射内容的画作,“影射”只是一种不确定的艺术解读。例如:作品画面中我张着“嘴”,你认为我在骂你,其实是我在“隐喻”我想吃饭!创作这些作品的艺术家不可能有罪,早就应释放回家。

    作品中赠送他人礼物“礼金”,在国际互联网推特网站个人空间发布自己艺术日记,是落实个人情感自由和工作习惯!法律并不禁止。法律常识中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人们自由之地可以介入!

    这无法起诉的起诉,谁都看得出这是无罪起诉!在检察官(公诉人)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有罪,甚至认为原告作品只是一种言论的情况下还是要起诉,只能证明是受到权大于法的胁迫无奈的应付。起诉的内容只是强调对原告作品的解读,实际和刑法犯罪无关。

    今天!我们面对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审判!

    因为权大于法的任性,我现在被关押一年多还在狱中挣扎,因为艺术因为自由精神,这次同样以莫须有罪名第五次对我迫害,前几次在狱中止于行政处罚、取保候审、不予起诉,这次把无罪起诉到法院,把文明逼到绝境!我不能让无罪的起诉审判出权大于法满意成功的案例,接受不了人们同我一样任意被抓捕,在人均不到两平米的拥挤空间炼狱挣扎!在法院2020年8月13日星期四下午开庭审判我高贵灵魂之时,执行我人生最后艺术方案“不食牢粮”又名人民自由传(卷)!现在我弥留之际有遗言相托,作品“不食牢粮”人民自由传(卷)我的遗体出狱,我妻子收到我遗体,她会和我的亲友为我主持仪式洗礼,洗净我身体疲惫和污辱。我的亲友、伙伴、同事会在北京宋庄艺术区举行我的追思会方便人们悼念!我每月的忌日可作为“不食牢粮日!”确切的说,人们要获得自由应该从不食牢粮的意识开始,要有一张自由的入场券!才能进入现代的世界文明体系!成为真正有良心的英雄人民!把我的骨灰撒到潮白河,在河岸立碑!照顾我年迈父母!寡妻、幼子,让我安然离去!

    XXX先生!因为我即将离世,这些事必须告诉您,您的家人也是艺术家,您懂艺术,我真诚邀请您参加我的葬礼,在我的墓碑上刻“因为权大于法的迫害,逝者选择’不食牢粮’成就《人民自由传(卷)》而献身!在悲惨世界完成悲壮人生!一个知行合一,灵魂干净的人!”

    我孩子妈!不要为我过度惋惜,一个职业艺术家自由工作者,死在自己的作品里,死在自由的路上,死在维护公众的道德良知里,死得其所!不颓废!希望能见到您最后一面,只要女人您能安好,您能活着!就是希望!永别了!这个国家容不下一个艺术家的灵魂守望!

    谢谢大家!

    追魂(刘进兴)绝笔于中国南京市玄武区法院视频法庭(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2020.8.13

    追魂妻子刘立姣:131616245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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