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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局试图威胁牛腾宇案件的代理律师

    【民生观察2025年3月17日消息】计算机天才牛腾宇因“恶俗维基案”被中共当局重判14年,家人一直为其喊冤申诉。近日,牛腾宇案件冤案制造者通过各种渠道,四处打听牛腾宇代理律师的身份,试图提前对律师进行威胁,迫使家属聘请的律师退出代理或无法正常进行申诉和辩护。

    2025年年初,牛腾宇母亲可可前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权,高院方面表示,家属若为牛腾宇伸冤不需要亲自去广州,可以聘请一名专业的律师代替家属申诉。虽然牛腾宇母亲此前请了14位律师,均被广东当局以各种手段阻止,最终未能成功辩护和申诉,但她依旧打算再尝试一下。

    由于中国某高级权贵的仆从——杨晔(上海)以及广东当局派遣了大量具有谍报工作背景的公职人员,对牛腾宇母亲进行24小时线上线下无死角监控,其联系律师的举动自然也难逃他们的魔眼。牛腾宇母亲为了避免他们提前去威胁代理律师,也是小心翼翼,尽量不走漏任何风声。

    他们为了获知牛腾宇母亲到底会聘请哪一位律师或者哪一个律师团,向麾下大量公职人员下令,让其进行打听。

    于是乎,包括广东某单位的领导在内的多地公职人员多次向牛腾宇母亲、牛腾宇的父亲、以及仍在冤狱中的牛腾宇询问代理律师是谁。还有人冒充牛腾宇的朋友来推特私信牛腾宇母亲找了哪位律师。

    以至于让本就因身处冤狱而厌烦的牛腾宇,厌烦情绪加剧。

    他们四处打听律师的目的很简单,就是要提前对牛腾宇母亲聘请的代理律师进行威胁,迫使牛腾宇母亲聘请的律师退出代理或无法正常进行申诉和辩护,将申诉搅黄。

    在此之前,牛腾宇母亲曾先后聘请了14位律师,遭到包括时任茂名市司法局局长朱向贤、佛山市司法局局长赖洪建在内的多个权力机关领导的威胁,均被迫退出代理或无法正常进行正常辩护。

    如果说悄悄地去威胁律师,还只能算是“坏物细无声”,而堂而皇之地强制牛腾宇母亲必须聘请某位指定的律师,则是将他们想要破坏申诉及中国法律的意图,大声吼了出来就显得更加荒唐。

    在晋城,有某负责维稳的某人对牛腾宇的父亲喊,强势要求牛腾宇母亲只能聘请该人所指定的律师,不许聘请除此以外任何其他律师。

    如果牛腾宇母亲屈从于该领导的淫威,聘请了这样一个指定的律师,那这个律师将会非常“听话”,在后续的申诉和辩护过程中消极应对,甚至添乱,从而达到了破坏法律的目的。

    况且,是否聘请律师,究竟聘请哪一位律师是牛腾宇母亲的权力,这位晋城的领导公然藐视法律,试图以指定“听话”律师的方式将申诉搅黄,为其黑后台(例如主管冤案的孙力军、李春生等仍然在位的同伙)把脏事办成,其猖狂程度可见一斑。

    虽然这位维稳领导的许多同伙,未能得到好下场,但他本人显然是在其黑后台的力保之下,他的官场生涯并没有因他的胡作非为而受到任何影响,故而其狂妄自大。

    以广东当局以及中国某高级权贵的仆从——杨晔(上海)为首的冤案炮制者,欲搅黄这次申诉。

    牛腾宇母亲表示,自己不会让他们的阴谋轻易得逞,即便他们凭借侥幸,使邪恶目的达到,致她这一轮的维权行动受阻,届时她将被迫亲自前往广东、北京等地维权!

    他们所制定的这些奸计,终是自欺欺人,不可能得逞,他们的任何恶行都只是举起石头砸了自己的头,就让我们拭目以待,他们的结局吧!

    据悉,2019年8月,牛腾宇被广东茂名警方抓走,牛腾宇被作为主犯并关至双规点酷刑折磨,后牛腾宇被中共冤判14年有期徒刑,关押在广东四会监狱服刑。

    牛腾宇的母亲一直为儿伸冤,遭到日夜迫害,各种骚扰和谋杀持续至今!

    2024年10月上旬,牛腾宇母亲和其亲友均遭到了来自冤案炮制者的骚扰,他们再度派出公职人员,以技术手段操控通信公司对牛母及其亲友实施各种骚扰,甚至连牛腾宇年仅13岁的弟弟也不能幸免。

    牛腾宇的父亲于2024年10月要求会见牛腾宇但再遭四会监狱拒绝。随后,牛父前往广东四会监狱讨要说法,被告知,因资料不齐所以不予会见。

    牛腾宇母亲原本于2024年11月再度外出,一边治疗一边赴京为儿维权,但遭到地方当局阻止其出行。

    2024年12月下旬,牛腾宇母亲在网上曝光了某谍报机关对她做出的种种恶行后,随即遭到了疯狂地报复与反扑。

  • 欲代理新冠疫苗受害者案件的律师被警方传唤

    【民生观察2024年6月11日消息】近日,潘杰律师欲代理新冠疫苗受害群体的诉讼案件,被警方要求到派出所接受询问;与此同时,微信群主、新冠疫苗受害者北京钱大龙也被警方要求前往派出所进行谈话。

    2024年6月10日,新冠疫苗受害者发布消息称:“关注!敢为天下先的良心律师潘杰,因准备代理新冠疫苗受害群体的诉讼案件被警方问话,群主北京新冠疫苗受害者钱大龙也被警方问话。政府的一贯作风就是捂,打了你再把你嘴缝上,新冠疫苗伤害问题曝光对谁影响最大,幕后黑手即将浮出水面!”

    以下内容根据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整理:

    潘杰律师:现在去派出所接受询问,关于本案。

    光明陕西西安格林巴利综合征徐迎侠:受累了,潘律师。

    爱瓜瓜宝宝·泰和乌鸡(蛋):受累了

    北京新冠科兴脑梗钱大龙:我也被问了

    河北省唐山市长春祈新冠白血病王红:被重视都好

    光明陕西西安格林巴利综合征徐迎侠:又想打压我们吗?

    北京新冠科兴脑梗钱大龙:问我我也不知道,不清楚。

    山西祁县科兴急髓赵雅静:潘律师,受累了。

    北京新冠科兴脑梗钱大龙:把你打骨折,再把你嘴缝上,问题就解决了。

    光明陕西西安格林巴利综合征徐迎侠:中国人骨子里的硬气能打残吗?

    云南昆明生物格林巴利刘丽峰:他们就打算那么干的。

    刘国军:疫苗不打强迫我们打,打出小孩一型糖尿病谁问过,我们不打就不准读书。

    云南昆明生物格林巴利刘丽峰:把你打残,你求爷爷告奶奶的扔给你一根拐杖,那是天大的恩赐,你应该感激涕零。

    J:疫苗不变相强制接种,孩子谁去打,打出白血病谁管过我们,隔三差五的住院,这种日子过够了。

    刘国军:我们做家长的过起生不如死的生活。

    江西吉安mds彭燕军:这种日子不是人过的。

    江西吉安mds彭燕军:变成药罐子了。

    四川省建委一针休克钟守方:@潘杰17811915135寻常,受累了。

    刘国军:我是刚进群的请大家多多关照,需要改什么告诉一声。

    浙江慈溪市科兴渐冻患者韩君君:@相遇是缘15574657619改一下。

    浙江慈溪市科兴渐冻患者韩君君:该死的新冠,该死的疫苗

    江西吉安mds彭燕军:大哭(表情)

    江西吉安mds彭燕军:太冤了

    浙江慈溪市科兴渐冻患者韩君君:该死的北京科兴中维

    江西吉安mds彭燕军:不打不让上班

    江西吉安mds彭燕军:打完致残没有人管了

    光明陕西西安格林巴利综合征徐迎侠:该死的专家还我健康

    浙江慈溪市科兴渐冻患者韩君君:我们约好一起去北京天安门

    山东省费县探沂镇,北京生物两针长:@潘杰17811915135寻常,没事吧?他们没怎么着你吧:我们在后方全力支持你。

    车务%齐15822885509:不正常的现象,合法律师,代理一个案件,准备起诉法院,为什么要被询问?

    深圳新冠疫苗至白血病家属伍松:因为有鬼

    马惠平:该死的专家还我健康

    马惠平:打完致残没有人管了

    浙江慈溪市科兴渐冻患者韩君君:不打疫苗,扫码不让我们过,一道道都是难关,不能出村,不能坐车,不能坐飞机

    湖北张高杨苗后1糖:请问有专门的湖北群吗?

    马惠平:@湖北张高杨苗后1糖没有啊,我就是湖北的

    江西吉安mds彭燕军:他们过节我渡劫

    江西吉安mds彭燕军:去***的

    湖北武汉生物孙娜啦系统性红斑狼疮:我也渡劫刚打完

    车务%齐15822885509:把天雷劈到害咱们的专家头上,让他们灰飞烟灭

    刘国军:孩子一天四针控制不好,要补几针给小孩,父母心里在滴血

    车务%齐15822885509:有几个不是需要终身在医院或者在去医院的路上

    北京新冠科兴脑梗钱大龙:安静,去大群聊,等潘律消息

    湖北张高杨苗后1糖:@北京新冠科兴脑梗钱大龙,大群怎么进?

    车务%齐15822885509:加我拉你吧。

    湖北张高杨苗后1糖:好的


  • 吴法强房屋被强拆律师代理提出控告

    【民生观察2023年7月5日消息】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青甸湖村村民吴法强,自己经营的养殖场被多次强拆,为了反抗,他曾自焚抗议,却遭判刑。吴法强的土地、房屋、财产、人权被严重侵犯,问题至今得不到解决。近日,包龙军、卢思位、隋牧青三位人权律师代理吴法强提出控告。

    吴法强先是经营了30多年的养殖场被非法强拆,后合法住宅又被非法强拆。吴法强身体受到伤害、70多岁老娘被吓成神经病、大女儿吓成中度抑郁症,正值壮年的妻子被间接气死,强拆导致家破人亡。为反抗强拆,他曾自焚抗议,却遭判刑,案件至今得不到解决。

    2023年7月2日,包龙军、卢思位、隋牧青三人作为其控告代理人,陪同他走访了市政府、市公安局等机关。

    据吴法强反映,“由于原村党支部书记李海林腐败,导致村集体255间厂房、仓库、营业房和20亩地的营业房收不到租金,只有把我们村民赖以生存的承包地卖掉。我要他们村务公开,他们无法做到,至今村务无法公开,村集体255间营业房和20亩地的营业房拆迁款下落不明,所以我拒绝卖地和拒绝拆迁,使我成为了钉子户。”

    “2014年12月4日,也就是国家宪法纪念日,他们动用绍兴北海派出所警力(几个人)、洪达保安公司(黑社会组织)以及北海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近200人,带着大型机械包围并强拆我的原生态养殖场,财产被抢夺一空。我的原生态养殖场是我们夫妻俩近30年的奋斗、白手起家、没有休息日、不论白天黑夜、不管刮风下雨,在三代人共同努力的情况下建成,却被这些没有人性的地方政府官员以违法违章为由强制拆迁,展现了赤裸裸的公权暴力。”

    而据了解,吴法强的涉案建筑搭建时经过合法审批,不属于违建。吴法强称,“我的原生态养殖场是我初中毕业、自己创业、有合法权证、经过三级政府农业部门批准的合法养殖场。我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非法野蛮剥夺点火自焚,他们反而说我妨碍公务,逼我签订赔偿协议,被我拒绝。”

    “他们就把我关进看守所,由于我伤势未愈出院,我怕伤势发炎死在看守所里,就违心地签了150万元的赔偿协议,之后我就上访了。还在北京聘请了律师帮我维权,由于我依法理性维权,加上杭州召开G20峰会,他们第二次把我关进看守所,还把我有四级政府批文的合法房屋也强拆了。还逼我两个女儿和我80多岁的老父亲都签了字,我拒绝签字继续上访维权。他们第三次把我关进看守所,还判了我2年有期徒刑,我起诉到中级法院和省高院都被驳回。”

    2018年5月10日,吴法强刑满释放出狱,继续上访和聘请律师维权。在律师的帮助下,吴法强向浙江省及绍兴市越城区三级政府申请了近20个信息公开,有关部门也相继给予了答复,但所申请的信息大部分无法查到或根本不存在。

    2019年,吴法强不服浙江省人民政府的浙政复(2018)624号行政复议决定,于2019年3月27日向杭州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予以撤销。2019年7月,杭州中院判决驳回吴法强的诉讼请求。吴法强不服判决向浙江高院上诉,2019年10月30日,浙江高院以(2019)浙行终1477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为终审判决。

    吴法强不服浙江高院(2019)浙行终1477号行政判决,随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行政判决;2020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吴法强的再审申请。至此,吴法强通过法律程序的维权已走到了尽头。

    吴法强认为,绍兴市越城区法院,杭州市中院,浙江高院包括最高法都在作枉法裁判,搞虚假诉讼,这都是国家法律严厉禁止的事情。他相信正义可能会迟到,但正义永远不可能缺席!


  • 王全璋代理宋玉生律师协会处罚听证会代理词

    不论以什么样的方式对律师辩护人
    在法庭上的言论追责都开了极其危险的先例
    ——从宋玉生被投诉案兼论律师法庭言论的豁免与例外

    惩戒委:

    通过听证,我们得知,宋玉生被投诉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发表了如下内容的言论:
    1,庭审中宣扬法轮功教义精神;
    2,否定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法轮功为邪教组织的性质;
    3,没有法定事由情况下,提出合议庭成员全体回避。
    4,没有法定事由情况下,要求合议庭对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
    5,反复提出异议;

    首先我们要确定的一个问题如上的投诉是不是客观事实?如果是事实,是怎样的一个事实?是不是如投诉单位所描述的事实?事实应该如何描述才能更客观?如果不是事实,那么真正的事实是什么,真相又是什么?我认为这是听证会需要解决的一个基础问题。

    其次,我们还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在真正的事实基础上,被投诉人是否有权这样说,这么说是否违规?

    基于以上分析,代理人认为,本次投诉争议有三个焦点:

    1,北京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规则,处分的对象是什么?处分的是行为还是言论?
    2,宋律师被投诉的内容是言论还是行为?
    3,这些言论是否违规?如果违规?又如何违规,具体明确的违反了哪个规定的哪一项内容?

    只有对以上的焦点问题有个严格的确认,本次听证才可以说是具备一个公正评价的基础。

    代理人认为:

    1,投诉人的投诉既然不客观也真实;
    对一种事实的描述,投诉人使用了“公开宣扬”“反复”、“法律明确规定”等政治化、情绪化的术语,对事实进行了有倾向性和有失公正的描述,这样的“事实”既不客观也不真实。
    2,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的是行为;
    《处分规则》第三条明确规定:本规则所称违规行为是指会员在执行律师职务的过程中,或者在处理与执行职务有关的事务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律师协会制定的各项行业规范的下列行为”——很明显,处分规则处分的是行为。
    3,辩护律师在法庭的发言、请求属于言论范畴;
    代理人认为,言论具有独立性和专属性,任何言论的表达都不可避免的需要一些动作来完成,但这仍属于言论的范畴,而不能认为言论的表达有动作,就认为是行为,律师辩护人在法庭的言论很显然属于言论的范畴,而不是行为。如果任意混淆言论和行为属性,就是扩大和滥用行会权力。
    4,律师辩护人法庭言论没有违反《处分规则》中的任何一项规定;

    根据处分规则第三条:
    (一)违反或拒绝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违反或拒绝执行律师协会制定的对会员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业规;
    (三)虽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行业规范的明文规定,但其具体执业行为与律师的专业精神、执业要求或职业道德明显不相称,或者执业行为严重损害了律师行业的根本利益;
    (四)违反或拒绝执行其执业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合理的规章制度以及对其有约束力的合同和协议,并给该律师事务所或者其他会员造成损害后果。

    第四条会员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律师协会管理规范和公序良俗的行为,应予处分的,适用本规则。
    根据以上的规定,要想对宋律师进行纪律惩戒,必须证明宋律师的行为违反如上规则的任何一条,而且这些违反应当是对应的、明确的、显而易见的、无异议的,而不是似是而非的,靠推理、靠扩大解释来生搬硬套的,否则便不应当被追究,从宋律师被投诉的内容上来看,看不出对以上哪一个条款的违反。

    5,对法轮功部分内容的援引不能被认定为宣扬法轮功教义精神;

    我国律师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辩护人为其委托人进行辩护,依据的是事实和法律,法律的部分暂且放置一边,就事实部分,既然律师辩护人的委托人被指控犯罪,既然控方有义务指控被告人行为的违法性、社会危害性,作为辩护方,要想进行无罪辩护,当然也有权论证被告人实施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其传播文件的内容当然是需要辩护方进行援引、分析和论证的事实依据,这是律师法上受托律师辩护的应有之义,这些内容的援引更不能被引申为“宣扬法轮功教义”。否则,CCTV也曾引用过法轮功的内容,又该做如何解释呢?是不是也应当认为是“宣扬法轮功教义“呢?

    6,投诉人认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法轮功为邪教组织是对现行法律缺乏仔细认真的研究,是一种“官云亦云”的以讹传讹;

    近些年,我国出台了专门性的立法有近十部,有些立法速度非常快,如反分裂国家法,反间谍法,反家庭暴力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洗钱法,反外国制裁法,反恐怖主义法,最近又出台了反有组织犯罪法,但就是没有反邪教法,既然国家对打击邪教那么重视,为什么没有一部专门的立法呢?迄今为止我国也没有成立邪教认定机构,也没有邪教鉴定资格考试,也没有邪教鉴定师这个职业,公安部的权力清单中也没有认定邪教组织的权限。我国的立法法更没有明确规定对反邪教部分的立法。

    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我们也看到,中国刑法典根本没有信仰法轮功罪,也没有持有法轮功宣传品罪,更没有制作和传播法轮功宣传品罪,那么投诉人所称的法律明确规定一说从何而来?哪一部法律,又是如何明确规定的呢?

    7,律师有权提出回避,回避的法定事由并不全面。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回避权,是一项程序权,是律师辩护人的法定权能,既然是法定权能,律师辩护人当然有权根据需要行使。我们经常看到排球比赛中,教练运用挑战规则,及时叫停对己方不利的比赛,这都是合理利用规则的情形,这些教练也没有被投诉滥用挑战规则,更没有因此而被惩戒。

    刑事诉讼法关于的回避的规定,总共有四种情形: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其中第四项是兜底条款,法律并没有明确其他关系是什么?并没有概括回避的全部的情形,既然法律没有明确,没有全部概括,代理人当然可以从程序正义的角度,根据实际的情况,去为委托人争取程序利益,只要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辩护人就有权提出回避。

    8,律师辩护人有权提出异议;

    异议就是反对,反对是律师辩护人的基本职业思维和基本职能,一个不会提异议不会反对的律师还是律师吗?如果律师辩护人不能提异议,要律师辩护人干什么?国家设立辩护制度干什么呢?而且刑事诉讼法也没有对辩护人提出异议进行次数限制,为什么辩护人就不能反复提出异议呢?

    9,律师辩护人的法庭发言不属于豁免例外的任何一种;

    虽然,在律师法庭言论豁免部分,律师法规定了一些例外,比较分析这些例外,本案中,辩护人的法庭言论并不违反豁免例外的任何一种,这些例外包括: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 

    对何谓恶意诽谤他人的言论,很容易辨别,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也不难辨别,如果提出回避、提出异议算是扰乱法庭秩序,那么干脆废除辩护人制度算了。

    重点是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这是一顶很大帽子,扣在任何人头上都是一座山,既然是一座山,就不要乱扣,就要搞清楚一些基本的概念,要想搞清楚何谓国家安全,首先需要搞清楚何谓国家?国家的要素是什么?现代文明社会普遍认为,国家的首要和第一层次的两个要素是土地和人民。政党,权力机关,军队,警察和监狱,只不过是人民的不同组织形式,是在人民之下的第二层次的要素。那么危害国家安全也就是危害国土和国民的安全。什么是危害国土和人民安全的言论就一目了然了。关于国土的概念、国民的概念,不需要再解析了。

    反观宋律师在法庭上的言论,有哪一句危害了我们的国土安全呢?又有哪一句危害了国民安全呢?

    因此,对律师辩护人法庭辩护权的投诉和惩戒,是对律师辩护权的严重侵犯,是对辩护人制度的严重破坏,更何况辩护人的法庭言论根本不属于纪律处分规则的调整范畴。

    反过来说,如果惩戒委对辩护律师的法庭言论进行惩戒,不但开了一个极其危险的先例,将行会权力之手伸向言论的领域,如果今天对律师辩护人“提出回避,提出异议”这些程序权能进行惩戒,甚至进一步的处罚,明天就可能对律师辩护人“无罪辩护”进行惩戒甚至处罚,长此以往,律师的辩护空间不再,律师行业岌岌可危。

    基于以上的事实和理由,代理人认为,宋玉生在代理宋丽琴案的过程中,合法合规,敬业尽职,没有任何违反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处分规则的行为,极力发挥作为律师辩护人的作用,让刑事辩护制度不再形同虚设,让程序正义得以呈现,从而在极力维护律师行业的根本利益。不但不应该被投诉惩戒,而是应该被保护和鼓励,建议惩戒委要求投诉人撤回投诉,或者做出不予处分的意见。

    宋玉生代理人:王全璋
    人民共和国公民
    2022年1月11日

  • 福州维权人士林兰英开庭 代理权被法官剥夺

    2021年11月12日上午九时,福州鞭炮案林兰英诉仓山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非法剥夺其城乡居民养老金案,在鼓楼法院开庭。

    福州众维权人士及亲友前往法院旁听。林兰英拿着传票欲进入法院,被保安拦住,要求其与该案书记员联系,需由书记员带领才准进入。书记员到场后,仅以一句“疫情原因,非案件当事人不得进入法院,法院亦不允许旁听”。众人质疑“本案公开开庭审理,我们健康码是绿色,为何不让旁听?”书记员和保安同时说“我们法院现在就是这样。”

    林说:“我是文盲,委托了代理人,我的代理人必须一起进去。”一番交涉,最后只有林兰英和其委托的代理人林祥官、庄磊三人获准。

    进入法院,安检十分严格,按法院指定的二维码各种扫描,口袋、包里所有物品都一一掏出检查,严密程度不低于机场海关。

    进入法院,书记员一路用电话向法官报告林兰英有两位代理人。法官指示仅带林兰英进入法庭。庄磊向书记员指出,你们拒绝代理人入庭是执法犯法,至少法官得当面向我们告知本案不得代理的法律依据。书记员也不知如何应对,只好同意三人进入法庭,但要求两位代理人坐在旁听席,听候法官的进一步指示。

    林兰英向合议庭提交了委托代理手续,约十多分钟后法官入席,随即宣布开庭并开始展开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的程序。坐在旁听席作为代理人之一的庄磊,当即向合议庭提出:“我们是林兰英的委托代理人,我的当事人已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代理手续,你们合议庭把我们代理人安排在旁听席上,就开庭了。你们是否欠我们一个解释”?

    叶姓法官停止了庭审,才开始针对代理推荐函的事项做解释。

    法官:你们的这个代理手续不合规。不仅需要当事人村委的推荐函,还需要代理人社区的推荐函。

    庄磊:《行政诉讼法》中没有此番规定,仅要求当事人社区推荐函即可。你这是限缩解释法律,减损了公民的诉讼权利。

    法官:这个手续就是不行,代理人和当事人不在同一个村,怎么知道你的代理人是不是通缉犯?是不是逃犯呢?

    庄磊:只要我们未被剥夺政治权利,我们就可以担任行政诉讼代理人。

    另外,我们提请法官注意一下残酷的现实,一个文盲的农村老太太,如何孤身对薄公堂?法院又是如何保障当事人的法律权利?
    经过林兰英及两位代理人与法官大约十五分钟的深度对话。双方各执一词,始终未取得共识。

    法官的信念无比坚强。仍然坚持委托书手续不合规。最后法官提出两个方案:1.林兰英独自一人,继续开庭。2.两位当事人到各自所在社区或村委开推荐函。择期开庭。无奈,林兰英只能选择后者。

    今天到现场声援林兰英的有:唐兆星,林祥官、吴霖香、芳姐、谢姐、小张、林兰英亲友、庄磊等。

    敬请大家持续关注,本次开庭通报结束。

    2021.11.13

  • 常玮平代理律师申请会见遭拒

    【民生观察2021年6月19日消息】2021年6月17日,常玮平的第五位代理律师前往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分局,递交会见申请并了解案情遭到拒绝,家属猜测代理律师恐遭封口威胁。

    6月17日常玮平律师妻子陈紫娟发文称:常玮平的第五位辩护律师恐遭宝鸡高新分局副局长向贤宏封口威胁。

    2021年6月17日,常玮平的代理律师前往宝鸡与向局长见面。向局长依然不愿意交流案情,并当场拒绝接收律师提交的会见申请、通信申请、了解案情申请,完全视《刑诉法》第三十八条为废纸。

    更为诡异的是,与向局长见面后,律师竟向我说不方便向我透露见面详情。我推测他必是遭受了向局长的封口禁令。前面四位律师均遭恶意投诉而被迫退出。

    鉴于向局长在常玮平一案办理过程中连续违法的行为,家属对其专业素养甚为质疑。

    我将向宝鸡市公安局申请公开其学历、是否学习法律课程、工作经历、及其是否有被惩处记录,以评判其是否有依法办理常玮平案的能力。

    请大家关注常玮平!

    简历:常玮平,陕西凤翔人,中国维权律师。其介入了很多公益和敏感人权案件,例如:无锡413寻衅滋事案、江苏无锡访民王金娣寻衅滋事案、南京王健寻衅滋事案、焦作李玉凤寻衅滋事案、沈阳林明洁寻衅滋事案、郑州曹春生杀人案、维护江苏昆山访民王和英合法权益等。

    2018年10月14日,常玮平被陕西省宝鸡市司法局停业3个月。2018年11月22日,其所执业的陕西立刚律师事务所被注销。2019年1月14日,其停业三个月期满后,在陕西省内与至少十家律师事务所接洽,但长达6个月的时间,其接洽超过十家律所,不是即将签约时突然变卦不再签约,就是将申请转所手续交到司法厅办事窗口后十几分钟就接到律所解聘的电话。

    2019年12月8日,常玮平参加了厦门会议。

    2020年1月12日晚10时左右,常玮平在西安自己的住处被警察带走。13日,宝鸡市司法局注销常玮平律师证。14日早8点左右,常玮平妻子接到宝鸡高新分局国保大队电话,被告知常玮平因危害国家安全,已经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月21日下午5点左右,常玮平获释回家。

    2020年1月23日,宝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对常玮平取保候审,并以不可离开取保候审地为由,限制常玮平离开宝鸡。

    2020年10月16晚,常玮平在趣宝日志第211期做出声明,披露自己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遭到了酷刑。“我被锁在宝钛宾馆招待所的房间的老虎凳上,每天24小时,10天的时间,这是一种极端的酷刑。对我造成的伤害是,我右手的食指和无名指到现在依然是麻木的、没有知觉或者知觉不正常。”

    2020年10月22日,常玮平失联。2020年10月22日晚,常玮平的妻子接到宝鸡市张姓警察的电话,称“由于常玮平违法犯罪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1月3日,常玮平家属收到宝鸡警方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涉嫌罪名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2021年4月7日,常玮平被宝鸡市检察院批准以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执行逮捕,目前羁押在陕西省宝鸡市凤县看守所。

  • 维权律师谢燕益在吉林代理郭宏伟死亡案失联

    【民生观察2021年6月12日消息】6月12日晚上20点27分接到郭宏伟父亲郭荫起的电话说:谢燕益律师在吉林四平,因为追究郭宏伟死亡真相代理此案,今天谢燕益在郭荫起廉租房的屋子里整理郭宏伟材料在下午三点多钟失联,因为郭荫起在晚上去送饭时发现谢燕益律师不在廉租房里,发现屋子里的材料被翻的乱七八糟,郭荫起立刻打电话联系谢燕益律师,电话无人接听状态。

    郭荫起说发现在下午三点多谢燕益律师在微信上呼过郭荫起,因为老人外出打印材料,老人出门不知道开手机流量,没有接到呼叫,晚上五点多钟老人才发现手机有谢燕益律师的呼叫。

    郭宏伟在2021年4月10日上午10点59分已经无生命迹象在医院去世,郭宏伟出生于1964年5月16日,出生于吉林四平,享年57岁。

    吉林四平人权捍卫者郭宏伟被迫害死在服刑期间,郭宏伟被迫害死后,各社会引起了高度关注与呼吁,受郭宏伟父亲的委托北京维权律师谢燕益与马卫进入追查郭宏伟死亡真相的程序。

    请各社会媒体关注报道谢燕益律师失联,强烈谴责吉林当局非法行为!立即释放谢燕益律师。

  • 黄琦代理律师在成都被莫名“传唤”

    【民生观察2021年3月20日消息】2021年3月19日,蔺其磊律师和宋玉生律师作为黄琦案的申诉代理人,约好与黄琦母亲蒲文清见面,却被警方强行带到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分局涌泉派出所。

    2021年3月19日11:20许,蔺其磊律师和宋玉生律师作为黄琦涉嫌泄露国家秘密、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案件申诉程序的代理人,到成都市温江区仁和春天小区去见该案委托人黄琦的母亲蒲文清女士。

    在小区大门口,保安说需要里面的住户出来接才可以进。两位律师就和黄琦母亲打电话约好在小区大门1门见面,随后两人在小区门口等待蒲阿姨的到来。正在等待的时候,一辆警车突然从天而降下来两个警察,说有人报警要带两人到派出所接受调查。两人急忙拨打蒲阿姨电话告诉她,要被警察带走的消息,然而,蒲阿姨的手机号已经被停机。警察不听两人解释,强行把两人带到了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分局涌泉派出所。

    蔺其磊律师说,“到派出所以后,有一个负责人模样的人态度恶劣吩咐道:不许他们拿手机拍照录音,然后派人轮番看管着我们。我们强烈要求说明为什么把我们带到派出所均没人理睬,从11:30分我们到派出所已经近三个小时,没人询问我们。随后来了一个自称是小区物业负责人的“报案人”讲:我们的言语伤害了他们的保安,造成保安罢工。我们对此莫名奇妙的诬陷之举感到愤怒。在警察要对我们做笔录的时候,我们要求他们出具传唤手续,否则不会回答任何问题。派出所的警察说他们这是接受群众求助,然后把我们双方带到派出所询问,不需要出具什么手续。但随后那个所谓的“报案人”过来表示:他们已经给他们的保安做了工作,保安不罢工了,他们申请撤回报案!警察说:既然你们撤回报案,那就不用做笔录了,这个事情是个误会,你们双方都可以走了。”

    至此,从被强制带上警车到走出派出所大门,两位律师在涌泉派出所被失去自由长达三个半小时!

    蔺其磊律师表示,公权力依法行使是应有之意,稍有瑕疵也尚可理解。然而,涌泉派出所如此肆意违法行使公权力的行为如果蔓延下去,将是整个社会的悲哀。

  • 欧彪峰代理律师被解除

    【民生观察2021年1月14日消息】近日,已被羁押四十日的湖南异议人士、公民记者欧彪峰传出最新消息,妻子突遭工作单位解雇,辩护律师被警方借故解除代理资格,而正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欧彪峰本人所属之社交软件“telegram电报”账户突然登陆在线,此举动令人怀疑欧本人在被施行酷刑之下被迫向警方交出密码。

    周二(12日)傍晚,欧彪峰妻子魏欢欢女士发推表示,自己在临下班时遭到所在工作单位湖南宁乡市某私立幼儿园园长的突然解雇,对方称教育局以防疫控制需要发文件要求各教育单位提前放假,除了毫无先兆,并且全园仅其一人遭此待遇。在欧妻追问之下,园长亦无合理解释,在当场致电咨询相关律师后,欧妻告知园长,此事属非法解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要求雇佣单位依法赔偿,对方听后出言不逊,并暗示自己因受到有关部门压力而作此决定,希望欧妻勿小事化大。目前此事正与律师商议,准备作出相应法律行动。

    据了解,欧彪峰至今已被羁押四十日,但辩护律师多次与株洲警方交涉并要求会见,但均未成功。周一(11日),魏欢欢女士曾陪同欧彪峰好友、长沙陈以轩律师及前律师谢阳前往株洲,向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国保支队)询问欧彪峰案件的相关情况,不过警方以各种理由拒绝透露案情。

    而欧案另一辩护人李贵生律师曾于2020年12月30日在魏欢欢女士陪同下去到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递交辩护律师函及会见申请,遭到警方拒绝,理由是李贵生律师知晓案件相关情况,属于该案证人和利害相关人,不符合担任辩护人的条件,警方并于几日后向李贵生邮寄不予受理其辩护人资格的书面函件。

    根据李贵生律师的解释,株洲国保部门在函件中所说的案件相关情况指的是“欧彪峰唆使董父(泼墨案当事人董瑶琼父亲)进入株洲三医院(精神病院)”一事,而当时的实际情况是李贵生律师与另一名律师一起受董父委托,向院方申请探视(董瑶琼)及了解治疗方案,对警方所指事项根本不知情,更谈不上为该案作证。而家属则怀疑警方故意寻找借口以此将李贵生律师排除在外,变相剥夺欧彪峰的辩护权。

    此外,早前家属及多位欧彪峰的朋友意外发现欧彪峰在“telegram电报”的帐号突然登陆在线,而欧彪峰本人从2020年12月4日已被警方送到株洲市拘留所以“寻衅滋事罪”名义行政拘留十五天以及临届满后随即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实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根本无法使用手机,因此家属怀疑该登陆操作系警方所为,亦就此怀疑警方曾使用特殊或非常手段,其中不限于使用酷刑手段,逼迫欧彪峰交出开锁密码及帐号。

    根据目前案件情况分析,欧彪峰被捕极大可能涉及“泼墨女”董瑶琼求救视频事件,董瑶琼在视频中痛斥中共最高领导人习近平的恶行,而当时欧彪峰及时转发了该视频,不日后便被警方从家中带走,而警方暂时对外公告的事由则宣称欧彪峰推特言论涉嫌“违法”。

    据公开信息显示,“泼墨女”事件发生后,欧彪峰一直积极跟进,将所了解到的案件情况及时向外公布,包括联络家属、发布消息以及帮助协调律师等事务。

  • 冯晓磊代母诉讼公安局信息公开代理词⁩

    【民生观察2020年12月25日消息】冯改娣诉内黄县公安局政府,有关拒绝依法回复三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案件,在2020年12月23日上午8点30分,9点30分,10点30分在在河南省内黄法院开庭,20多位公民参加了旁听。

    冯改娣诉内黄县公安局,有关三个政府信息公开案,今日开庭,内黄县法院安排了小法庭,只有五个旁听位。代理人冯磊、当事人冯改娣以及参加旁听的公民们争取到大法庭,以方便20多人参与旁听。

    冯改娣3个政府信息申请内容为:
    1,信息公开义务机关,河南内黄县公安局。申请公开:内公(巡)决字【2011】第120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2011年10月19日9时许冯改娣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总局门口穿有”冤”字的白色上衣的照片。
    2,信息公开机关,河南内黄县公安局,申请公开,内公(巡)字【2012】第0555号公安行政处罚书中,有关2012年6月1日10时许冯改娣在内黄县县委门口将三轮车放在县委正门口一个多小时的监控录像。
    3,信息公开机关,河南内黄县公安局,申请公开:内公(长)行罚决字(2014)第0464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有关2014年7月6日冯改娣在北京三里屯扰乱单位秩序被北京市朝阳分局三里屯派出所依法行政拘留5日《移交通知书》或《移交函》。

    三个信息公开要求声明:请书面方式邮寄到当事人,本人拒绝你单位向申请本人提供网址链接等互联网方式查询,请一事一表一答复,勿一纸多答复,如需费用,请来函告知缴费方式,缴费金额,缴费依据,同时提供发票,此申请内容申请人作为书证使用,若回复大于一张时请加盖骑缝章。

    申请人所需信息用途:申请人行驶法律赐予的公民的知情权,参入权,监督权。

    该案的代理人发表了如下法律意见:

    原告冯改娣因2011年12月28日被内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内黄县公安局出具的内公(巡)决字[2011]第120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有2011年10月19日9时许原告在北京市国家税务总局门口穿有“冤”字的白色上衣的照片等证据作为指控原告的违法行为,原告称当时并没有在北京市国家税务总局门口穿有“冤”字的白色上衣的行为,所以北京市国家税务总局门口照片是还原事实真相的唯一证据,被告内黄县公安局却不肯将照片拿出,导致原告蒙冤受屈。原告于2020年4月17日向被告内黄县公安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为:2011年10月19日9时许原告在北京市国家税务总局门口穿有“冤”字的白色上衣的照片。

    被告内黄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11日回复原告《内黄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内容为:经调查查明,原告申请的信息属于行政执法的卷宗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不予公开。因此原告不服,才提起的行政诉讼。

    代理人认为被告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前半部分是错误的,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这里的可以不予公开并不是绝对的,因为后半部分规定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这里的应当公开的(应理解为必须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国务院出台的,是对全国所有的政府行政机关工作透明度的一个《条例》,而被告内黄县公安局的身份不仅仅是政府行政机关的一个职能部门,它还是拥有刑事侦查权的司法部门的双重身份,所以《条例》和《法律》有衔接不足的,应当以法律为准,就像《法律》和《宪法》衔接不足的,以宪法为准是一个道理,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等相关规定,都明确了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原则。原告所申请的信息公开内容是完全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而被告的答复告知书确是曲解了法律、违背了法律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被告千方百计不愿公开原告在北京市国家税务总局门口穿有“冤”字的白色上衣的照片,原因就是当时对原告实施的行政处罚是打击报复的,真相就是原告北京市国家税务总局门口穿有“冤”字的白色上衣的照片根本就不存在,因为原告从未有过这样的行为,所以被告根本拿不出来原告这张所谓的“违法”照片,被告还在百般抵赖的说是行政执法卷宗,不予公开。

    代理人是原告“寻衅滋事罪”的辩护人,曾向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一份《调取证据申请书》申请调取该证据时,刑庭张智忠庭长亲自来内黄县公安局调取,被告就已经承认了除了一张《行政处罚决定书》外,在没有任何证据了,甚至连行政处罚的卷宗都没有,张庭长要求被告派办案民警出庭说明情况,被告摇摇头说,没脸去。

    代理人提交的《冯改娣案件情况说明》证据中,内黄县公安局长庆路派出所指导员李彦峰、民警孙正峰说2017年3月3日上午9时,两位来到北京市公安局羊坊店派出所调查原告冯改娣2011年10月19日9时许冯改娣在北京市国家税务总局门口穿有“冤”字的白色上衣一事。羊坊店派出所接待民警查阅北京市公安系统未发现此次事件的记录,而且在本辖区没有其他记录。被告民警的证明都已经证明了原告在北京没有“违法行为”而被告还在万般抵赖推脱和狡辩,这种行为完全丧失一个人民警察应有的诚信和担当。

    根据原、被告的证据证明,被告对原告实施行政处罚根本就不具有管辖权,《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关于治安管理管辖权的规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都明确规定了行政(治安)处罚管辖权。因此,查明并确认违法行为发生地,对确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治安管理行政管辖权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并对最终确认行政机关是否行政违法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事实证明,被告对原告实施行政处罚第一没有违法事实、第二没有证据、第三没有管辖权,以上三点程序严重违法,导致实体不公,让原告蒙冤受屈。

    根据被告答辩及双方证据的认证、指证与辩解、被告所指出和提出的无非是被告履行了职责,应尽了义务,多么的敬业,由此来掩盖被告所违法的事实,不管被告怎样的狡辩于推脱,被告所违法的事实将在法庭的平台上展现。代理人认为被告是答非所问,混搅是非,严重的存在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首先是,被告存在着严重违背党的路线、方针及国家的法律、法规行为,同时存在着严重的渎职及违法行为,由此而造成及剥夺原告应当享有的利益及权利。而被告总是相互的推诿,不敢面对不敢担当,至此被告还在找各种理由来掩盖所犯的过错及不足,原告作为一个普通的公民,一个弱势群体的一员、一个被管理者,已经穷尽了自己的举证的能力,来证明自己的渴望得到法律的公正、享公民应享有的权利。反而是作为保护人民的公安机关,却在做着敢做而不敢当的行为,严重丧失党的原则,完全违背中央人民政府提出“依法制国、依法行政”的原则及法律精神,做着严重损坏人民警察的公信力的行为。人民警察应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原则。公安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据以上事实及法律、法规及证据,由此可见,被告的违法过程并非是一日形成的,原因是被告既不懂法,又不学法而造成的。被告应知行政作为具有公共安全管理职能的,作为执法者,必需懂法,守法、用法才能依法行政。

    本网将继续关注冯改娣”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罪案,3个信息公开案件等所有案件的开庭报道,后续法院作出什么结果判决都将继续关注,以及冯改娣维权的后续情况。

    河南内黄冯磊电话:1508301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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