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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北伍立娟状告潜江市公安局的法庭辩论意见

                      湖北伍立娟状告潜江市公安局的法庭辩论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及陪审员书记员你们好!
     
      伍立娟根据开庭经过以及被告证据以及答辩状做几点陈述意见:
     
    一、根据被告的答辩状做简单的陈述。
     
    被告湖北省潜江市公安局以北京西城派出所出具的训诫书为由分别给予伍立娟两次行政处罚拘留共计18天的决定,,该处罚决定属于违法行政行为,

    请求法院依法撤销。
     
    训诫书只是一种告知,并没有法律规定训诫书就是违法行为的证据,再就是伍立娟本人也没有在北京做违法的事,上访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任何人不的剥夺,但是被告一再的玩忽职守打击报复受害人伍立娟,一再用人民给予的权利来镇压人民,阻碍伍立娟正常上访,多次非法将伍立娟控制在家中,甚至非法绑架到宾馆式黑监狱。比喻大海可以淹死人,伍立娟不会游泳,也没有自杀的倾向,伍立娟难道就不能去大海边看大海吗?训诫书就是一个告知伍立娟大海是可以淹死人的,是不能下海里去而已,难道伍立娟在大海边看海,这就是要自杀是犯罪吗?
     
    训诫,属于行政处罚行为,这里先不谈北京市西城区公安分局对原告的“训诫”行政处罚是否合法,依照一事不二罚的原则,既然北京市西城区公安分局对原告作出了行政处罚,那么潜江市公安再以“训诫书”作为依据一而再给予行政纪律的处罚的行为就涉嫌滥用职权。
     
    上访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任何组织与个人都不能剥夺,但是被告一而再对原告依法上访反映问题实施打击报复,非法阻截原告的正常上访,将原告限制在家中,甚至非法绑架到宾馆式黑监狱,这样的不法行为等于用人民给予的权力来镇压人民。
     
    潜江市以2013年11月14日,18日,12月3.4.5.6.7日,共计7次,2014年1月1日,7日两次为由向潜江市公安局报案,伍立娟人在北京,潜江市住北京办事处工作办公室为什么不及时向北京公安报案?而要向潜江市公安局报案?为什么要舍近求远?显而易见的是伍立娟在北京是没有任何违法行为,只是潜江市有意加害上访人伍立娟,从操作上就可以看到上下集体作假案,如果伍立娟在北京有违法行为北京是要直接依法处理的,之所以北京没有处理,潜江市就没有权利做行政处罚拘留。所以必须依法撤销两次拘留。
     
    潜江市公安局以训诫书为由“非法拘留”伍立娟是错误的,伍立娟在北京西城公安局调取了自己在北京的一切信息,分别是(2013.12.07),(2014.0101,2014.0107),此信息说明潜江市公安局制作的伍立娟在中南海周边扰乱公共秩序,此信息北京西城公安局没有制作,该信息不存在,所以这一切都足以证明伍立娟在北京的一切行为都是合法的,足以说明潜江市公安局“非法拘留”伍立娟是及其违法错误的,应立即撤销对伍立娟的两次行政处罚,并且追究其办案人员的相关责任。
     
    下面就被告的证据陈述几点意见
     
    证据一,伍立娟其他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结案报告:
     
    广华寺派出所制作的行政处罚是错误的,我不认可,因为我只到中南海周边,还没有到中南海,再说我也没有违法行为,没有携带易燃品,易爆品,没有喊口号,没有打横幅,没有拿上访材料,更没有游行行为,因为我独自一个人去,所以广华寺派出所制作的行政处罚两次2013年12月9号,2014年1月10号两次,伍立娟扰乱公共程序不成立,因为我与黄行芝只到中南海周边,还没有到中南海,再说我与黄行芝一起去的,一起回来的,拘留只有我一个人,在笨的人都可以看出来是在做假,是在有意陷害当事人伍立娟,所以我不认可。
     
    证据二,受案登记表[2013]第3442号,[2014]第68号,两个受案登记表没有报案人,更没有报案人姓名,更没有报案单位,那么请问受理单位负责人汤良荣是怎么接案的呢?在笨的人都可以看出来是在作假,所以不予认可。
     
    证据三,呈请行政处罚报告书,[2013年12月9号],[2014年1月11日]这两个报告书没有公章,事实不是违法,不予认可,一个连公章都没有的行政处罚报告书有法律效意吗?。
     
    证据四,行政处罚决定书潜公(广)行决字[2013]第2620号,行政处罚潜公(广)行决字[2014]第45号不认可,因为伍立娟没有违法行为,此处罚决定书无效,不认可,证据五,陈时清保安询问笔录,对陈时清保安的笔录一部分认可,一部分不认可,他们去马家楼接伍立娟与黄行芝,我们二人没有对他们保安辱骂,完全是捏造事实,加害伍立娟,所以陈时清保安完全是在胡说八道,不予认可陈时清保安证据。张明的笔录伍立娟认可,因为张明说的都是事实,他去北京接过伍立娟几次,每次他去接我们都很融洽,没有发生过任何口角,证据六,刘昌华保安询问笔录事实,伍立娟认可。
     
    证据七,对伍立娟的两次询问笔录,本人认为审讯不合法不认可。
     
    证据券宗一,证据七,卷宗二证据八训诫书共10份认可。
     
    证据卷宗一,证据八,卷宗二证据九,两份潜江市驻京办说明,
    对卷宗一驻京办情况说明完全不认可,从这份证明来看完全是捏造事实,栽赃陷害
    本人从不与其他访民接触,一直是独来独往,也从不做脱裤子的事,他们一群证明人才是赤裸裸的捏造事实加害原告,他们是一群利益集团,我在驻京办看到他们一起打过其他访民,卷宗一证据八,不认可。对卷宗二证据九认可。
     
    证据卷宗一证据九,与卷宗二证据十,常住人口信息认可。
     
    证据卷宗一证据十,与卷宗二证据十一,两份行政处罚告知书
     
    这两份行政处罚告知书没有打印时间没有公章,没有我的签字,不予认可,行政处罚都是要通过审核批准的,没有原告当事人签字,也没有公章怎么可能在法律生效?证据卷宗一证据十,与卷宗二证据十二,两份稳控报告,对卷宗一证据十,从这份稳控报告来看,明确可以证明伍立娟没有签字没有拿到补偿金,通过法律诉讼法院驳回一切,回到原点工商银行,足

    以证明伍立娟还是工商银行的职员。之于被告说伍立娟是进京上访人员中最有鼓动性的人物之一,完全没有事实依据,银行与公安政府都是采取非法的软禁与监控,阻止伍立娟正常去北京维权,并且多次绑架与软禁限制伍立娟的自由,而这一切都是由政府与公安联手违法迫害伍立娟,稳控报告清单证明是七页,但是卷宗一证据十,稳控报告实际只有五页,少了两页那里去了呢,与马航一样失联了无法找到,不予认可。
     
    证据卷宗二证据十二,稳控报告清单清楚是写着七页,而稳控报告实际只有三页,少了四页,从这证据看出他们公安局办案是这样马虎大意而不负责人,一个很重要的证据都不完整,怎么可以做证据?而且两个卷宗两份证据同样,一份少两页,一份少了四页,真是值得可笑的是,公安局办案人员如此的失误,共计少了六页,这六页那里去了,与马航一样失联了无法找到,不予认可。
     
    证据卷宗一,证据十二,与卷宗二证据十三,同样两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及第二项规定,认可,但是不适合对伍立娟的应用。
     
              综上所述总结开庭陈述
     
          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从本案潜江市公安局的一切证据来看,足以证明是及其不真实的,既然不真实就不存在合法性,不合法自然就是违法,关联在一起就是潜江市公安局在践踏法律。
     
    何为“非正常上访活动”?中南海是人民公仆的地方,我作为公民,作为纳税人,找公仆反映问题,解决湖北省潜江市无法解决的问题,这难道是“非正常上访活动吗”?整个过程我没有携带易燃品,易爆品,没有高声呼叫,没有放火,没有抢劫,没有盗窃,更没有游行,再就是总理都说中南海的大门永远向人民敞开,还有中央信访新闻发布会也说了,去中南海是相信党中央才去的,那些不去的人才是不信任我们的党,不信任我们的习主席,我也是积极的响应中央号召才去的。而现在却被潜江市公安局以“非法上访”的理由拘留两次,这显然是对中央的不信任,应该确切的说是对习主席的不信任,是在与习主席走人民群众路线做对,如此大胆敢胡作非为?这必有故事在里面,再就是马家楼,大楼外墙清清楚楚的高架着闪光字,上为中央分担,下为民众解愁,潜江市政府上不为中央分担,下不为民众解愁,我做到了上为习主席分担,下为自己解愁,维权是公民的权利,这在民主国家都是合法正常的行为,都是宪法赐予公民的正常权利,只有潜江市政府想独裁剥夺伍立娟的宪法权利,所以,我在北京中南海没有任何违法行为,潜江市公安局对我非法作出行政处罚是错误的,也是对公民宪法权利的野蛮剥夺,是一种犯罪的行为,这将必须受到人民的惩罚,一个维权弱势群体的弱女子,手无寸铁,一步一步的逐级上访到今天,已经到了有理无处说的地步,看到电视里的“执政为民”,“严肃执法热情服务”,“三个代表”,“构建和谐社会”和“中国梦”等,都是阳光灿烂的喜剧让人民信任政府与司法部门,对政府与司法充满期待与希望,而现实的残酷让我的心拔凉拔凉的,什么是“中国梦”真正的中国梦是要实现中国公民活得要更有尊严,有民主,法律有监督,习主席都说了政府不得干预司法公正,独立执法的公正,不得授予其他因素的干扰是必然趋势,通过开庭审理很明确的证明本人伍立娟没有任何违法行为,并且在开庭前五天,被人送钱要求伍立娟撤诉,伍立娟不接受收买不答应撤诉,就被政府绑架软禁到十五号开庭前20分钟释放,导致伍立娟没有足够的时间准备证据,还有最大的损失就是伍立娟的律师无法与伍立娟联系,没有到庭,导致伍立娟没有得到应有的法律辩护的权利,还有媒体与记者,还有教授与学着都无法联系到,没有参加开庭旁听,没有监督,这完全是一个不合理的开庭,没有公正与公平,在就是法院法官朱显传在给伍立娟通知开庭时,就应该把被告的证据交伍立娟,但是法院法官朱显传法官,并没有把被告的证据给原告,这是非常大的一种错误,很显然是在为公安局长保驾护航,因为我被绑架软禁到开庭前二十分钟释放。
     
    由于心情混乱,没有证据,也没有准备,导致开庭非常匆忙,这一切都不是偶然,而是有意精心策划,这一切证明权力与利益的造作,开庭对伍立娟是不公平的,被告是错误的,原告是被害的,本人宗旨是会维权到底,为自己的公平,为法律的公正,为法律的尊严,本人一定要与玩忽职守违法势力斗争到底,讨回自己的公道,请法院撤销两次拘留处罚,这才是将有社会正义和良知,撤销行政处罚才是法官的正确判决,请你们敢于直面现实和自己的良知,敢于承担起法官终生制历史的责任。
     
                                                   原告:伍立娟                                             
     
                                                  2014年4月15号
     
     

  • 石家庄访民控告公安局非法拘留,法院不收诉状

    2014年4月2日,石家庄市的访民邢勇成张翠磊夫妇和鲍润蒲等三人因不服被长安公安分局非法拘留,来到长安区法院起诉长安分局,遇到令人匪夷所思的一幕。
    一位赵姓法官仔仔细细看了起诉书后,告知稍等片刻,拿着我们三人的起诉书离开了立案大厅。但过了好久,赵姓法官又拿着三份起诉书回来后往接待桌一扔,告知:“这个我们不收,你们先留下联系电话,然后回去等我们领导给你们打电话。”我们问哪个领导,赵法官回答:“不知道。” 我们质问:“为什么不接诉状、要让我们回去等电话?哪条法律法规规定你法院可以不接诉状?”赵法官回答:“让你们回去等,你们就回去等,肯定会有人给你们打电话的。”经过长时间讲法理论,赵法官一言不发,但就是不接诉状。此间,立案大厅里许多人都侧目关注。不知道赵法官奉了哪个昏官命,不接起诉书,不受理访民合法的诉讼。
    最后,邢勇成张翠磊夫妇和鲍润蒲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方式将行政起诉书寄给了长安区法院。根据前面遇到的情况分析,长安区法院即使接到起诉书,也会装聋作哑、置之不理。昨日,通过查询,邮局已收邮件;但今早再次查询,系统显示:暂时没有查询结果。难道邮局也成为石家庄公安、法院的帮凶,加入到阻止合法诉讼当中???
    拒不完全统计,今年两会期间,石家庄有40多位访民被石家庄公安局非法拘留,而且统一的扰乱北京共秩序罪名、统一的十天期限。其中,在拘留所关押仅长安区的就有邢勇成张翠磊夫妇、鲍润蒲、王茂荣、徐凤英、闫淑云和周立强等7位访民。
    长安分局警察不守法,非法拘留访民;长安区法院法官不守法,非法将我们阻挡在法律程序之外。见不得人的上级昏官下一道密令,下级就可以以“上级有令”抗法!访民控告公安局非法拘留,法院不收诉状! 很显然,这是串通好的!执法机关狗腿似的执法,让石家庄永远也无法实现司法公开、公正!
    国法,须听从石家庄哪个昏官摆布???
    2014-4-3

  • 湖北郧西金汉琴上访公安局被局长威胁马上处理关起来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4-2-27消息 :今天,湖北省十堰市郧西访民、被精神病者金汉琴、金汉艳姐妹分别给本工作室发来消息说,上午金汉琴来到郧西县公安局四楼,找到该公安局局长,反映其上访被关、被打、被抢物品及被送精神病院的情况。
     
    结果该局长对此十分脑怒,威胁说“你们敲诈政府二、三十万,马上处理关起来“.

  • 甘肃访民孙金秀公安局讨说法被送收容站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4-1-15消息:甘肃访民孙金秀在北京上访时曾遭府右街派出所警察殴打,前不久又被强作精神病鉴定。为此,孙金秀对府右街派出所进行了投诉。
     
    今天下午,孙金秀来到北京市公安局督察总队要投诉答复,但没要到。于是就来到北京市公安局前,结果府右街派出所民警过来将孙金秀送到了收容站。

  • 武汉中风访民周少荣夜守公安局被抬上了警车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4-1-15消息:今天,武汉访民周少荣来到武汉市公安局讨说法,并要求见公安局长,但等了一天未见到公安局长的影,于是晚上她就守在武汉市公安局门口不肯离开。
     
    晚上,周少荣致电本工作室说,武汉硚口区韩家墩派出所的多名警察已来到了武汉市公安局,强行要求她离开。晚九点半左右,本工作室再次与周少荣通话时,她正在派出所的警车上。周少荣说她是被警察们抬上车的。
     
    周少荣因交通事故而走上上访路,她曾中风瘫痪过,说话到现在还不利索。

  • 徐香玉诉公安局案开庭 近百人申请旁听遭拒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3-12-23消息:今天下午1点,赵广军、徐彩虹、王心铃、沈福田、荆洁生等近百名访民到北京大兴区法院,旁听徐香玉状告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三起行政诉讼案,现场来了几部大兴公安分局警察和几十名警察及保安“维稳”,大兴区法院安检入口几名法警和法官,堵着门,不让访民进入旁听,并对在场要求旁听的访民进行摄像,后经徐香玉交涉,大兴法院限制十名公民进入,其他在场百名左右访民遭到大兴区法院拒绝参加旁听。
        原定今天下午1点30分,在大兴区法院开庭审理徐香玉状告大兴公安分局对其滥用传唤、限制人身自由、超时间关押限制人身自由三起不同时间地点的行政强制措施诉讼案,到下午2点30分,法院第五法庭才开始进行开庭审理,三位代理人分别由包龙军律师、维权人士彭中林、郭建立共同作为代理人出庭诉讼,除庭审开始,原告方要求法官回避被驳回,起他程序进行很顺利,被告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处于被动,其中两案原告认为被告没有提交证据和答辩状,不予质证,其中另一案被告代理人陈述中表露大兴公安分局仅仅因为凭徐香玉参加舒漫迪歌厅的人是“访民”,而怀疑和认为徐香玉参加舒漫迪歌厅的人是在涉嫌聚众扰乱公共秩序,并在没有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对徐香玉及其他众访民使用了传唤、限制人身自由等行政强制措施。原告三位代理人要求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被告对原告使用了传唤、限制人身自由等行政强制措施行为违法。法庭庭审到下午17点50分左右结束,法庭宣布择日宣判。

  • 河北邯郸复兴区公安局、政法委官员马家楼齐抢人失败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3-12-21消息:今天晚上,正在北京马家楼的河北访民丁灵杰致电本工作室说,河北邯郸复兴区访民刘平良现在也被关在马家楼。晚上,赶到马家楼的复兴区公安局副局长、复兴区政法委副书记等一行人强行将刘平良从马家楼抢了出来,马家楼的各地访民见状齐出手,又将刘平良给抢回来了。
     
    副局长、副书记们的截访行动暂告失败。

    河北访民

  • 用法律捍卫尊严:宿宝丽告丰台公安局四起行政不作为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3-12-19消息:今日,辽宁访民宿宝丽向丰台法院起诉,状告丰台区公安分局对其遭到殴打时,不依法对受害人进行伤情鉴定履行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法定职责。
     
    据悉 这已经是因为一元公交钱被打后,宿宝丽状告丰台公安局的第四个行政诉讼,在昨天,北京丰台区法院受理了宿宝丽起诉丰台区公安分局对其行政拘留处罚5日和起诉该局对其当作违法嫌疑人采取的强制传唤措施,即询问、查证和检查随身物品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加上12月5日已经受理的丰台右安门派出所警察非法放走打人者,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四起行政诉讼全部进入法制轨道,这位受害的访民群体提供了典型的维权案例。
     
    本网相关报道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1/2013/1019/8519.html
     

  • 湖北金汉艳上访十堰市公安局遭信访警察殴打在地(最新消息)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3-11-28消息:今天上午,湖北省十堰市访民、被精神病者金汉艳致电本工作室急促地说,她刚刚在十堰市公安局被打了。
     
    金汉艳说上次上访时十堰市公安局称今天该局局长将进行接访,可当金汉艳来到十堰市公安局信访科要见局长时,不仅未见到,还与信访科警察发生争吵冲突,遭到该科三位警察殴打。金汉艳告诉本工作室说,她被打后还被拖到公安局门外躺倒在地。

    最新消息:金汉艳和另一位今天在十堰市公安局被打的访民柯玉才下午被带到附近的朝阳派出所,后当二人返回十堰市公安局时,又遭到十堰市公安局信访人员威胁。
     

  • 刚遭酷刑的尹慧敏给上海市公安局长的公开信

    尊敬的白少康局长:
    您好。
     
    我是上海长宁区尹慧敏。我于2013年11月14日从北京上访遭遣返回沪。当天,长宁公安分局华阳派出所将我送往长宁区拘留所关押,当时血压异常190/110以上;肝功能异常传染期,长宁分局长宁拘留所突破规定强行异地关押我上访人。
     
    在押期间,伙食极差,连续几日伙食与当天公示的菜单不符,菜量极少,故我提出抗议。
     
    2013年11月15日,由于以上原因,我提出抗议吃不饱,要求吃一袋方便面,竟然遭到拘留所民警非法摧残和酷刑。
     
    事实如下:
    1.    上悈具戴手铐;
    2.    戴铁帽;
    3.    束压缩带
    4.    禁止大小便;
    5.    不让吃饭。
     
    两天后(2013年11月17日),警号为024233的拘留所所长逼我写“认识书“,认识不深刻继续上铐,非法摧残折磨我一个身患多种疾病之人。在无奈的情况下,我违心写下一份“认识书”才得以解铐。下铐以后我遍体麟伤,在屁股腐烂浑身是伤的情况下,继续遭受身体折磨每天罚坐十余小时。
     
    我于2013年11月23日上午9时30分,带着遍体麟伤的身体走出拘留所,在拘留所门外我当场多次拨打110,要求警方出具接报回执和验伤单遭到拒绝,长宁区公安分局纪检督察,警号为024048的纪监警察称我遍体麟伤的身体“不符合验伤标准”。(证据:照片复印件共4 张1页,医院诊断证明1张2页)
     
    在押期间,对我实施酷刑的警察有,警号为024347、024233、024363、024147、025077:
     
    另:在102监室(做询问笔录电脑中显示出来的监房数据是501监室)期间,主管管教警号为024228任姓女民警阻止同监室人员救护,指使他们用抹布塞我的嘴不让我呼救并且禁止我大小便。
     
    我因上访被无辜关押遭到酷刑体罚和虐待。对于拘留所的伙食标准,我不明白是按照什么标准实施的,是否允许挂羊头卖狗肉,请求查明事实后作出严肃处理。
     
    致礼
     
    (联系地址:上海长宁区昭化路90号10室,邮编:200050,手机:18202146713)。
     
    控告人:上海长宁区尹慧敏
    2013年11月25日

    刚出拘留 所的尹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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