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公安局

  • 南京公民王健已被公安局移交检察院提请逮捕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3/12日消息:昨日,人权律师施正刚第三次前往看守所会见被羁押的南京公民王健,得知,南京江宁区公安分局已向区检察院提请逮捕王健,恳求社会关注。
     
    2月5日9时45分,王健前往苏州中院声援老兵范木根暴力血拆案庭审,在中院外围地铁站被南京国保带走,直接带回老家,6日下午被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拘,截止3月15日王健将被羁押期满37天。

  • 河北高碑店市公安局刘晓明局长:“别拿谁都当王八蛋”

    2015年2月5日上午,河北访民李凤华夫妻向保定市两会反映冤情,被高碑店市公安局接回当地维稳至2月11日。
     
    被维稳期间,李凤华多次提出要求面见高碑店市公安局长刘晓明,询问2014年北京全国两会期间,高碑店市公安局首次对本案给出壹佰万元人民币赔偿等解决冤案的方案,如今,那赔偿信访人的一百万块钱现在何处?刘晓明局长在电话里让宋海所长转告李凤华夫妻,他(刘晓明局长)见李凤华没法回答那一百万元钱如今的下落。所以他坚决拒绝不见李凤华。刘晓明在电话里让方官派出所所长宋海转告李凤华夫妻“别拿谁都当王八蛋”。
     
    2月11日下午,李凤华夫妻再次被河北省高碑店市公安局派车送进北京继续流浪上访。身为高碑店市公安局一局之长的中共党员、刘晓明却没有告诉信访人李凤——他刘晓明局长到任高碑店市公安局一年多却连信访人的面都不敢见,如何让信访人不拿他当王八蛋?
     
    十年来,李凤华夫妻控告的冤案经历三任公安局长“解决”。而三个局长都曾在“维稳期间”分别以解决李凤华的冤案为名,用白色恐怖手段将流离失所的受害人“非法通报、抓捕、关黑监狱”来换取他们那灭绝人性的“维稳政绩”。用我李凤华自己的话说:你们三任局长李振平、田国江、刘晓明,加上河北省公安厅的“张承聘副厅长”的确不是王八蛋,你们是共产党病入膏肓的坏——“腐败癌症”官员。
     
    李凤华
    2015年2月12日晚
     

  • 安徽潜山公民杨五四被公安局刑拘后死亡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1/30日消息: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槎水镇中畈村青年组农民杨五四,于2014年11月27日,突然被安庆潜山县公安局抓走,罪名是涉嫌强奸,关押在潜山县看守所。2015年1月3日晚上,潜山县公安局通知家属杨五四病危,正在安庆医院抢救,第二天上午十点,杨五四意外死亡,失去了年仅44岁的生命。介于一个无任何疾病被无证据抓捕后的意外死亡,家属提出了一系列要求调查真相的请求,均遭地方当局推诿敷衍。
     
    家属提出的8条怀疑问题——
     
    1、杨五四正值壮年,前不久还在建筑工地干活,家属从来没听说他有什么严重疾病,好好的人只在看守所关押了39天怎么就会突然死亡?
      
    2、尸检时我们在旁边观察到,杨五四胃里面没有一点食物,而且身上瘦骨嶙峋并有淤青,头部有1-2cm伤口(附下图片),衣物和被褥含有血迹,家属怀疑杨五四是在看守所被殴打和活活饿死。
      
    3、家属聘请律师向潜山县公安局申请调取监控资料,潜山县公安局无理拒绝,他们要是心里没有鬼为什么不给我们监控资料?是不是等到他们对监控资料做好手脚以后再让家属看到?
      
    4、杨五四前后共关押了39天,超过法律规定期限,家属到潜山县检察院查询,公安局根本就没有报批捕,公安局为什么在没有批捕的情况下要严重超期羁押?
      
    5、潜山县公安局给家属邮寄的撤销案件决定书没有任何盖章,不知道是什么原因。
      
    6、家属委托律师到潜山县公安局调取杨五四卷宗,公安局依然无理拒绝,家属想知道杨五四是否构成犯罪,公安局抓人有什么依据?
      
    7、家属多次前往市、县两级政府,公安检察部门寻求说法。所有相关领导都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见,不闻不问,没有任何领导站出来给我们一个说法。好不容易看见县委书记并招呼他,但他看见后却不予理睬,匆匆离去,家属感到很无助,不知向谁诉说,讨回公道。
      
    综上,家属相信杨五四是被刑讯逼供折磨致死,潜山县公安局和杨五四的死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要求潜山县公安局作为事件当事人不可能公正公平调查处理,并委托律师向潜山公安局发函要求回避,但却遭拒绝。

  • 袁裕来律师代表当事人向晋江公安局寄国家赔偿材料遭拒收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1/25日消息:福建泉州市晋江市公民陈进宾、陈进昌等9人被当地警方以“买卖承兑汇票涉嫌非法经营罪”刑事拘留,并且冻结9人共计4844.58万财产,在被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的情况下,变相不退还冻结款项,中国著名行政诉讼律师袁裕来,代理当事人陈进昌等9人向泉州市公安局提出复议申请。同时,并通过邮政特快寄去9起国家赔偿申请书。然而,申请书在转了一个礼拜后后被晋江市公安局原封退回。
     
    据悉,此案两次移交检察院,被退回补充侦查,第三次移交后,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可是,晋江市公安局2014年12月25日对解冻上述存款的同时,又以陈进昌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重新冻结。
     
    袁裕来表示“2015年1月12日,我代理当事人向泉州市公安局提出复议申请。同时,通过邮政特快寄去9起国家赔偿申请书,2015年1月20日,申请材料居然被原封不动地退回,晋江市公安局拒收。国家机关拒收信件,真是闻所未闻。因为我寄去的快件明确是国家赔偿申请材料。显然,这已经不是刑事侦查行为,而是滥用职权行为。”

  • 河南息县公民邢望力不服公安局处罚提出行政复议遭刁难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1/24日消息:河南省信阳市息县公民邢望力(又名—吴全力)于2015年1月15日在北京期间被警方抓住,送回老家后遭行政拘留十天。邢望力委托儿子邢鉴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1月23日上午11点左右,邢鉴前往信阳市委政府3号楼308房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议,结果招来对方刁难,一个行政复议办公室的中年男子表示,出示授权委托书,还要出示父子关系证明,并告知行政起诉法院不会受理。
     
    据了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只要有授权委托书,公民代理人就可以向相关单位递交出复议书,根本不需要所谓的关系证明,而关于行政起诉法院不会受理的问题,法律这么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附件:邢望力行政复议书

  • 伍立娟:第三次状告公安局局长肖天树庭审的违法行为

    我状告湖北省潜江市公安局局长肖天树一案,今天2015年元月7号在湖北仙桃汉江中级法院开庭,工行同事黄行芝参加了旁听,潜江周矶访民彭峰参加一般辩护。
     
    今天我们提前到了汉江中级法院,到后联系了立案庭张伟他说先等一会,还是在原来的第七审判庭,还是上两次状告案开庭的原班人马,首先办理了彭峰作为一般代理的手续,做了简单的开庭仪式宣读开庭纪律要求关闭所有手机,就正式开始了。
     
    我首先提出了案件异议,第一是:民告官却不见官,新的民事诉讼法告官员的必须官员本人到庭,如被告官员不到庭如同放弃,放弃就是等于案子是输的。
     
    第二,审判长没有在开庭前把对方的证据与答辩送给我,这一做法就很明显的在为肖天树做事,我提出来这对我很不公平。
     
    第三,审判员张伟不让我宣读我的答辩状,我强行宣读了一页然后他强行打断了我的宣读,这种野蛮法官如同流氓。
     
    第四:正式开始到结束不到一个小时,这样简单的形式开庭根本不给我答辩反驳的机会,完全是无视法律,玩弄法律,这就是周永康的法制毒瘤,习主席多次在中央会议上说,“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说要让老百姓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法律的公平是老百姓应该享有的权利怎么可能只是“感受”,习主席我今天的开庭没有“感受”到法律的公平。
     

  • 山西汾西访民曹永亮被扣公安局近二十四小时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4年12月5日消息:今天下午,山西汾西访民田晋文给本工作室发来消息,同为汾西县访民的曹永亮昨天宪法日从北京押回到了汾西,当晚直接被送到汾西县公安局,到下午曹永亮还被扣在公安局内。
     
    田晋文说他今天和曹永亮通了电话,公安一直逼着他签息访罢诉的协议,曹永亮未接受,双方还处在僵持状态中。

  • 被精神病者钟亚芳状告杭州市公安局的行政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 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钟亚芳,女,196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桐庐镇惠民小区7幢510室,电话;
     15306516215 。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市公安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华光路35号。法定代表人柯良栋,局长。
      申请人钟亚芳与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申请人钟亚芳不服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2)杭上行初字第31号行政裁定书、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杭行终字第196号行政裁定书、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杭行申字第55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2条、6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2条、73条之规定,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2)杭上行初字第31号行政裁定书、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杭行终字第196号行政裁定书、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杭行申字第55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2依法受理发回原审法院实体审理本案。
                      事实与理由: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2)杭上行初字第31号行政裁定书、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杭行终字第196号行政裁定书、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杭行申字第55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钟亚芳于2011年8月3日提起诉讼并没有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理由如下 :
         一、 钟亚芳于2011年8月3日距离其2011年7月22日解除非法收容治疗仅11天提起诉讼没有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钟亚芳被解除杭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非法收容治疗的时间是2011年7月22日,起诉时间是2011年8月3日,从解除非法收容治疗到起诉中间相隔仅11天,这样的时间间隔,没有超过任何的法定起诉期限。
        钟亚芳没有经过法院判决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存在法定代理人之说,钟亚芳的父亲钟宜根不具备钟亚芳法定代理人资格,属无权代理,杭州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3月26日以不具备钟亚芳法定代理人资格的父亲钟宜根为钟亚芳的法定代理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显然违法无效,不具法律效力,不具备钟亚芳法定代理人资格的父亲钟宜根收到该《行政复议决定书》为无效送达,不能作为本案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三、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杭行申字第55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第2页认为,根据钟亚芳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交的《行政起诉状》第5页第四点《需要说明的问题》内容显示:“由于被羁押,进行复议时,由原告父亲(钟宜根,71岁)代为进行”,据此本院二审对案涉相关行政复议的效力予以认可,符合钟亚芳的上述自认,也符合本案实际。以上论断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
    1、起诉状第5页第四点《需要说明的问题》中钟亚芳述明由于被羁押,进行复议时,由原告父亲(钟宜根,71岁)代为进行,复议决定作出后,他病恨交加,再也无力支撑,今年7月底,原告终于离开了精神病院、得以提起本次诉讼”这段话只是描述提起诉讼的背景情况,并不能改变钟亚芳的父亲钟宜根不具备钟亚芳法定代理人资格无权代理的事实,原先钟亚芳因上访而被非法羁押在杭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精神病院)内对父亲申请行政复议以及杭州市人民政府以不具备其法定代理人资格的父亲钟宜根为其法定代理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之事毫不知情钟亚芳于2011年7月22日从精神病院出来后,也从没有自认其父亲钟宜根为其法定代理人代其进行行政复议程序也从没有认可这份以不具备其法定代理人资格的父亲钟宜根为其法定代理人作出的杭政复决(2010)2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效力,否则钟亚芳就无需提起诉讼了。
    2、该《行政复议决定书》白纸黑字载明是以钟亚芳的父亲钟宜根为钟亚芳的法定代理人作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四条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可见定代理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法定代理人所代理的被代理人必须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不存在所谓的被代理人钟亚芳自认其父亲钟宜根为其法定代理人代其进行行政复议程序之说。 以钟亚芳的父亲钟宜根为钟亚芳的法定代理人代其进行行政复议程序是否合法有效以钟亚芳的父亲钟宜根为钟亚芳的法定代理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否合法有效,则取决于钟亚芳的父亲钟宜根是否具备钟亚芳法定代理人资格。 而钟亚芳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存在法定代理人之说,所以钟亚芳的父亲钟宜根不具备钟亚芳法定代理人资格,而以不具备钟亚芳法定代理人资格的父亲钟宜根为钟亚芳的法定代理人代其进行行政复议程序显然违法无效不具备钟亚芳法定代理人资格的父亲钟宜根为钟亚芳的法定代理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显然违法无效。
         四、杭州市中级法院早已于2011年12月14日再审纠错依法确认了钟亚芳的“民事行为能力”,恢复审理了钟亚芳诉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杭民再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此证明钟亚芳从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存在杭州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3月26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中所称的“法定代理人”之说; 且在本案中,钟亚芳的诉讼主体资格已得到上城区法院与杭州市中级法院以及杭州市公安局的认可
     综上所述,钟亚芳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存在法定代理人之说,钟亚芳的父亲钟宜根不具备钟亚芳法定代理人资格,属无权代理,杭州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3月26日以不具备钟亚芳法定代理人资格的父亲钟宜根为钟亚芳的法定代理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显然违法无效,不具法律效力, 不具备钟亚芳法定代理人资格的父亲钟宜根收到该《行政复议决定书》为无效送达,不能作为本案诉讼时效的起算点,钟亚芳从没有自认且依法不存在所谓的被代理人钟亚芳自认其父亲钟宜根为其法定代理人代其进行行政复议程序之说,钟亚芳于2011年8月3日距离其2011年7月22日解除非法收容治疗仅11天提起诉讼并没有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2)杭上行初字第31号行政裁定书、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杭行终字第196号行政裁定书、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杭行申字第55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认定钟亚芳于2011年8月3日提起诉讼已经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系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故钟亚芳依法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1、依法撤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2)杭上行初字第31号行政裁定书、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 )浙杭行终字第196号行政裁定书、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杭行申字第55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2、依法受理发回原审法院实体审理本案。
    此致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钟亚芳   
                                   2014年11月18日
      :证据清单以及相关证据。          
                 证 据 清 单   
    证据1、2009年12月8日杭州市公安局第 139号《肇事精神病患者收容治疗通知书》(1页)。
    证据2、2011年7月22日《杭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肇事肇                                 祸精神病人解除监护治疗通知书》(1页)
    证据3、钟亚芳于2011年8月3日依法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EMS邮件凭证(1页)。
    证据4、2011年12月14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纠错作出的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1)浙杭民再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2页)。
    证据52010年3月26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以钟亚芳的父亲钟宜根为钟亚芳的法定代理人作出的杭政复决(2010)2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共5页)。
    证据6、2010年3月29日杭州市法制办将杭政复决(2010)2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用挂号信邮寄地址是“桐庐县桐君街道惠民小区7幢501室”的交寄整付零寄给据邮件清单(1页)。
    证据7桐庐县公安局委托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于2008年10月13日做出的钟亚芳女儿钟知含核污染被害的华夏物鉴中心【2008】医鉴字第175号《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书》(11页)。
    证据8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于2008年5月30日做出的钟亚芳核污染受害的华夏物鉴中心【2008】医鉴字第84号《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书》( 10页)。                           
                                   提交人:钟亚芳
                               2014年11月18 日

  • 河北唐县访民朱建红被公安局带回地方拘留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4-11-8消息:河北唐县访民朱建红今天被从北京强制带回地方拘留。

     一不愿透露姓名的访民说,今天上午10点朱建红在北京市房山区的一个市场买东西,被唐县公安局刘姓队长等人强行带回地方,下午就把她行政拘留,拘留期限是15天。

     朱建红是因为2008年1月6日晚19时,五六个蒙面歹徒闯进朱建红自家办的加油站值班屋,四个人把他的丈夫制服后杀死。朱建红嘴被歹徒用胶带封住,还把她捆住,随后把五万七千多元现金抢走。朱建红挣脱捆绑后,发现丈夫已经死亡,急忙报警,唐县公安局在接到报警后12小时才出警。出警后却又迟迟不肯立案。

     朱建红多次上访后,唐县公安局才以“抢劫”立案,但对抢劫者谋财害命的重罪却不予追究,对于朱建红提供的重要线索一概不予收集。不仅如此,公安局立案后以办案为由经常不断的到朱建红的加油站加油,累计价值2万元,索取活动经费15000元,后又以办案为由索要20000元,朱建红拒绝支付,凶犯始终未捉拿归案。

       朱建红对此不服,一直上访,希望能依法公正解决,然唐县公安局为了隐瞒自己的罪责,多次对朱建红非法拘留、拘禁试图以打压、迫害的手段迫使朱建红放弃上访。

    朱建红认为这是公安机关以权谋私,包庇凶犯,不择手段敛财,视平常百姓生命如草芥的深刻体现,为了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决心上访到底。

  • 河北唐县访民朱建红被公安局带回地方拘留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4-11-8消息:河北唐县访民朱建红今天被从北京强制带回地方拘留。

     一不愿透露姓名的访民说,今天上午10点朱建红在北京市房山区的一个市场买东西,被唐县公安局刘姓队长等人强行带回地方,下午就把她行政拘留,拘留期限是15天。

     朱建红是因为2008年1月6日晚19时,五六个蒙面歹徒闯进朱建红自家办的加油站值班屋,四个人把他的丈夫制服后杀死。朱建红嘴被歹徒用胶带封住,还把她捆住,随后把五万七千多元现金抢走。朱建红挣脱捆绑后,发现丈夫已经死亡,急忙报警,唐县公安局在接到报警后12小时才出警。出警后却又迟迟不肯立案。

     朱建红多次上访后,唐县公安局才以“抢劫”立案,但对抢劫者谋财害命的重罪却不予追究,对于朱建红提供的重要线索一概不予收集。不仅如此,公安局立案后以办案为由经常不断的到朱建红的加油站加油,累计价值2万元,索取活动经费15000元,后又以办案为由索要20000元,朱建红拒绝支付,凶犯始终未捉拿归案。

       朱建红对此不服,一直上访,希望能依法公正解决,然唐县公安局为了隐瞒自己的罪责,多次对朱建红非法拘留、拘禁试图以打压、迫害的手段迫使朱建红放弃上访。

    朱建红认为这是公安机关以权谋私,包庇凶犯,不择手段敛财,视平常百姓生命如草芥的深刻体现,为了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决心上访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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