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17日上午9点,吉林省德惠市访民刘凤琴所谓“寻衅滋事罪”案在德惠市法院开庭审理。
2006年8月5日,刘凤琴家的老牛吃了同村韩士先家地里的玉米苗,韩士先暴打老牛后双将刘凤琴儿子右臂暴打致粉碎性骨折。报打110后德惠公安局没有出警。
同年8月7日,刘凤琴的丈夫韩胜林被韩士先杀害,两个女儿和一岁的小外孙被韩士先砍成重伤。当时多人拨打110报警,而德惠警方又没有及时出警,造成罪犯韩士先畏罪潜逃长达6年之久。德惠市公安局两次迟迟不出警致刘凤琴家一死三重伤一轻伤的惨案!刘凤琴孤儿寡母艰难度日!2012年,长春市中级法院判处罪犯韩士先死刑。
德惠市公安局对其延迟警给刘凤琴家庭带来的损失仅给予120万元的经济补偿。而三个重伤的孩子都需要二次手术……
刘凤琴本想划个不圆满的句号,但她与德惠公安局签了四份协议,可至今德惠公安局一份也没有给刘凤琴。原因是这四份协议都没有填写所给刘凤琴120万元,金额处是空白的。
今年两会刘凤琴进京上访的诉求就是要这份协议。
刘凤琴于2015年3月7日被德惠市公安局从北京押回后行政拘留10天,于3月17日转为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德惠市检察院批准逮捕。9月5日起诉于德惠市法院。李威达律师应刘凤琴及家属的委托代理此案。
16日上午9点,德惠市法院准时开庭审理。检方指控刘凤琴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主要事实为:2012年6月11日和8月13日在德惠市公安局门口打横幅,摆遗像致交通堵塞……
辩护律师李威达首先提出要求德惠市公安局整体回避。因德惠市公安局即是受害单位,又是办案单位;即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违背刑诉法回避制度和原则精神,程序违法,所有证据都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关于指控刘凤琴打条幅,摆遗像,致使上百人围观,交通受阻,严重扰乱了公安机关正常的办公秩序和公共场所秩序。辩护律师李威达反驳,从公安局,检察院提供的视频,根本没有这一情节。而公诉人不能自圆其说,证据严重不足。从庭审看检方的指控,公安局的证据,刘凤琴都不构成犯罪。而是德惠公安局对刘凤琴的打击报复。
现在庭审已结束,刘凤琴及家属和众人等待法院公正的判决。
维权志愿者
2015/11/18
标签: 公安局
吉林刘凤琴公安局门口讨说法被诉“寻衅滋事”案开庭
湖北潜江二访民诉公安局案开庭 局长肖天树拒绝出庭
10月22号两个原告是董家培与宴翠云,两人都是访民不是同一案件,董家培先开庭开庭有十几分钟后宴翠云才到庭,这是审判长对宴翠云说你们一样的案件可以同时开庭,两个当事人不同意一起开庭,最后还是各自分开开庭. 潜江市公安局长肖天树再次拒绝出庭。
今天开庭审判长是沈作东,另外还有两个人大代表作陪审员,在开庭几分钟后一个女人民陪审员才到庭,她坐了有十分钟后离开了,我以为她去厕所了,半小时后还不见她回来,我好奇的出来看看,不看不知道一看才好笑,女人大代表培审员在董家培开庭的同时,又参加隔壁一个开庭的陪审,只知道有跑龙套的演员,不知道人民的陪审员还跑龙套。
今天开庭与昨天一样有利于公安局局长肖天树的就支持,利于访民的就不予支持,当事人要诉说表达自己没有违法,但是法官就是不要当事人说话,整个开庭对当事人都是不合法。
今天参与旁听的访民有深河村的访民,还有其他访民;张端友、严金清、李家朋、郑康元、丁四倩、徐仁淼、刘应安、董家培、黄行芝,潘向荣、伍立娟等。
伍立娟
2015年10月22号
快讯:湖北安陆民师包大志公安局上访后突然身亡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10/20消息:今天中午,湖北省安陆市原民办教师蒋老师紧急致电本工作室说,上午安陆包大志等几名民师来到安陆市公安局,就前不久安陆周成华、夏庭国、杨远安三位民师被拘留一事上访讨说法(湖北数十民师集体进京 安陆三民师被拘留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11/2015/1015/13312.html),要求说明拘留三位老师的事实和理由。结果就在此过程中,包大志老师高血压突然发作身亡。
蒋老师中午还说当局正要把尸体抢走,说完便匆匆挂断了电话。又有消息指,包大志老师是在安陆市公安局请吃饭时发病身亡的。
去世后的包大志老师
江苏徐州访民吴继新刑拘期满公安局申请逮捕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10/12消息:江苏徐州访民吴继新今天已被刑拘37天,他的儿子告诉本网志愿者,今天上午公安局已经到检察院办理批捕手续,检方人员说上午批捕手续没办好,下午公安局还会去办。
吴继新是在大阅兵前的8月24日中午12时许,在北京市的西红门鸿福路站牌处等车时被地方联合北京警方强制带走,9月5日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关押在徐州市看守所。今天是他被刑拘的第37天,他的儿子从检察院了解到徐州市公安局今天向检察院报捕了,到晚上不出来就是批捕了,但直至现在吴继新也没有出来。
辽宁访民姜家文担心,这次吴继新凶多吉少。情况堪忧。他呼吁希望各界正义人士关注声援,阻止法西斯随意违法抓捕维权人士!!!吴继新儿子电话:13092329282
吴继新
山东日照访民郑全玉诉五莲县公安局法院不予立案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9/20消息:今晚,山东日照市五莲县访民郑全玉来电称,我起诉五莲县公安局把我关黑监狱和把我儿子关精神病院的事,五莲县法院不给立案。
郑全玉是因为阅兵前被五莲县公安局强制从北京带回关黑监狱24天,他儿子被公安局关进精神病院强制10多天,造成他的儿子精神错乱生活不能自理而起诉。这个月的15号他去找五莲县法院,法院认为他没有证据证明他所起诉事项属公安局违法,不予立案。之后他找到日照市法院,结果也不立案。就在今天公安局还威胁他,你长本事了,还上网,你要再敢有这些行为公安局会对你进行严厉打击。
相关报道:山东日照市访民郑培升阅兵期间被关精神病院致残
http://msguancha.com/a/lanmu12/2015/0911/13115.html对湖南临湘法院枉法判决及公安局非法拘留的控告状
我叫汪金莲,女,1954年1月16日,身份证:430682195401160065,住址:湖南省临湘市廉租房,联系电话:15873053626。
今天我主要是向各位社会同胞揭露临湘法院枉法判决及临湘公安局非法拘留的违法行为。
1972年我与郑世辉结婚,婚后四年间生育了三个女孩。1974年,我卖掉嫁妆建新房,还从娘家借来钱和粮食,娘家出钱又出力。1978年,我怀第四胎,是一男孩,因生育计划的原因,被迫做了引产。郑世辉一家重男轻女观念极重,因男孩被引产,生下三个女孩而不高兴,从此虐待我母女四人。随后,郑世辉与王、李、徐等人非法同居,为达到离婚目的,还捏造事实诬告我与刘某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临湘法院多方调查,于1980.5.26临湘法院(1980)法民字第09号判决不许离婚。郑世辉仍不罢休,上诉至岳阳中级法院,中院刘冬凡、廖小华不调查事情的真相,仅凭郑世辉的一面之词,在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下发一张判决书,即岳中院民字(1981)第01号到村部。4月5日,村部宣布汪金莲与郑世辉离婚,不再是同和村的人。面对如此枉法判决,我不服,为维护自身权益,随即不断上访却均对我的诉讼请求置之不理。同年12月9日,村组根据岳阳中级法院的离婚判决,请示大队党支部同意:不分责任田地给我,逼我母女四人于绝路。
刘冬凡、廖小华泯灭良知,枉法判决,因我不断上访讨公道,还将我无故关进收留所5天。
1982年3月19日郑昌汉(县收容所所长,郑世辉父亲)回老家,逼我离开家里,我不肯,便开始对我实施暴力。郑昌汉联合他二儿子郑世雄将我达成骨折。我的头颅。胸背软组织均有损伤。我住院近五个多月,住院期间,我多次要求到上级医院检查,却被县法院刘辉以“若我去上级医院检查,他便不再管理此事”这种无理的理由拒绝。住院过程中,郑家不仅不出医药费,还强行要我出院。
随后,有了1982年临刑字89号判决、临湘法院刑事裁定(1995)临刑再初字第5号、岳中院刑事裁定书(1996)岳中刑再终字第05号。这些裁判中均对我骨折的伤情只字未提。迫于无奈,我向各级政府求助,后来县纪委带我去湖北检查。不久,开除了郑世辉的党籍。 1983年1月3日,岳中院裁定:岳中法民申字(1981)第1号终止执行。然而郑世辉与余兰香与1983年1月3日晚上7点半打了结婚证。1984年8月15日,我受到岳中院(1984)民申字第1号再审判决书,对此我判决书我不服,不断进行上访。
临湘县人民法院公正处理,然而中级人民法院枉法判决,对郑一家违法包庇,为维护自身权益,我上访到各处。于2012年5月2日,我在上访过程中,无故被临湘市公安局违法拘留,对我做出了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以往还无故拘留我三日。我依法律的规定,以合法的途径去维护我的权益,却被无故拘留,此等滥用权力,欺压百姓之举实属有违天理。
三十四年来,我逐级正当的文明的上访,希望可以维护自身权益,却被一次次拒之门外。现在特向各位社会同胞揭露这一黑暗的事实。
控告人:汪金莲
2015年9月1日
对广东省阳春市公安局看守所枉法滥设私刑致人死亡的控告信
控告人:张国新、男、57岁、广东省阳春市春湾镇人(死者张军帅的父亲13078397671);
梁春梅,女53岁,汉族,广东省
阳春市人,住阳春市春湾镇旧工商所宿舍,(是死者张军帅的母亲13824957895)
黄玉霞,女、30岁、广东省阳春市春湾镇人(死者张军帅的配偶15113531391)被控告人:阳春市公安局看守所
控告事项:枉法滥设私刑致人死亡。一、 事实经过:
2014年5月4日下午,阳春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在张军帅(今年30岁,阳春市春湾镇人,与母亲住址同)住家对其进行拘留,原因是有人举报其在2013年7至8月份间搭赌客营运,2014年5月29日转逮捕,一直在阳春市看守所羁押。阳春市法院分别于2014年12月28日上午和2015年5月18日上午开庭审理,检控方两次都是指控张军帅搭赌客营运1400多元,涉嫌开设赌场罪。但两次审理都无结果,不知为什么搭客赢利1400多元,都无法判决?要关押到死?2015年6月22日上午约9时多,看守所称是值班人员电话通知亲属说:“张军帅在阳春市人民医院抢救”。上午10时05分家属赶到医院,经询问医生,医生说:“看守所上午9时03分将病人送到医院,病人已经无呼吸,无心跳,已证实死亡”。听到这些话,我们父母、妻儿、亲属非常伤心,万万想不到看守所这样草菅人命,比猪狗不如,人死了还带着脚镣,几乎丧尽天良,良心何在,公理在那里?亲属们非常悲愤,医院看病群众议论纷纷,我们向看守所、公安局人员讨说法,极力要求到看守所看监控录像,当日下午五时多经公安局杨副局长向领导们反映,同意亲属6人分两批到看守所监控室看录像。从监控录像回放我们看到这样的情况:2015年6月21日晚上10时多,由别仓犯人把张军帅双脚锁在床上固定脚夹,脚夹约40多公分高,双脚不能摆动,大腿及以下部位不能与床接触,被固定在一个位置整整10多小时,天气这么闷热,人体根本上无法承受,2015年6月22日上午8时26多分钟,由两个犯人打开张军帅脚夹,见他下地走动,满身大汗,不停地摆动双脚,走到窗边,双手不停擦汗,但在8时38多分钟,出现病态,(从打开脚夹到出现病态只有12分钟),他手扶窗柱,头倒在窗边,有同仓犯人见状,走到他身边扶着,也按了报警器,把他扶到床上躺着,到8时40多分钟,由几个犯人用担架把张军帅抬着到医务室,从录像看此时张军帅已无任何反应,8时46分钟多,医生就拿着听筒听心跳,量血压,重复了两次,最后拿手电筒照眼部,医生就脱开身上白掛不理,再次由几个犯人锁上脚镣,搬上警车,8时56分钟多送医院。
我们在看录像时向监控室工作人员问,为什么仓内十多个犯人穿黄色衫,只有张军帅和另外一个犯人身上穿着青色的衣服?该名工作人员说:“这是病号的衣服,他有病,有高血压和心律不齐”。我们接着问:“有病还对他用这样的重刑?”他说张军帅违反了监规。2015年6月24日下午,阳春市政法委、公安局、信访局在信访局二楼召开该件事通报会,公安局纪委书记通报情况:“张军帅入仓前有严重高血压、心律不齐;6月12日与同仓犯人争吵,对其进行禁闭处理,禁闭7天,但到了6月16日晚上9时多停止禁闭,把原来决定7天改为4天,并从原来2号仓调到3号仓。”
二、 理由:
1、从监控录像得知:阳春市看守所枉法滥设私刑是导致张军帅死亡的直接原因。看守所以“犯人管犯人”的方式指使关押犯人对张军帅从2015年6月16日晚上9时多开始至其死亡时止连续5天晚上实施血液冲击心脏、头部而下身失血的酷刑(40公分高固定脚夹,腿以下部位不能与床接触),正常人都受不了这样折磨和摧残,何况明知是一个高血压、心率不齐的病人?我国刑法及监规里有这样的酷刑吗?又是谁赋予关押人对另一关押人实施的权力?不难看出看守所与实施者“听话”关押人之间存在权钱交易。2. 阳春公安局通报情况称:“张军帅因2015年6月12日与同仓犯人争吵而对其进行禁闭7天,6月16日晚上9时提前3天解除禁闭”。这一事实表明:一是看守所发现张军帅病情严重不适宜禁闭提前解除,二是张军帅服从监规管理提前解除。但按常理这两种情形都不能对张军帅使用比禁闭更重的体刑,令人愤慨的是看守所本未倒置地实施了,那只有一个目的:往死里整。
3. 阳春市公安部门赎职、失职:
一是从2014年5月4日对张军帅进行拘留到现在都没有给家属寄送拘留证。
二是在张军帅被关押长达13个月直到死亡公安部门都没有告知家属其有“高血压三级、窦性心率不齐。”在其死后的通报会公安部门才告知张军帅关押仓前体检有这一病情。
三是非法超期关押。其一,根据阳春市公安局2015年6月24日通报会的情况通报:对张军帅的延长羁押从2014年7月29日经阳江市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至8月28日止),2014年8月29日经广东省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两个月(至10月28日止)。那么2014年10月28日应为广东省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的结束之日,从结束日起至2014年12月24日阳春市人民法院第一次审理日止共57天时间是没有经任何部门批准的,显然这57天是非法关押。其二,根据两次开庭检控方的指控,同案有十多人,为什么有的同案犯人会提前释放?而对一个只靠搭客营运1400多元的“搭客仔”进行遥遥无期的关押呢?只能讲明“搭客仔”做了替罪羊,原因是没有利益输送。四是看守所医生没有采取适当、及时的救治也是张军帅死亡的原因。从监控录像看到:医生在那里悠哉由哉地瞎转了长达15分钟。连正常人都明白对一个毫无反应的病人应采取按人中、按胸扩张、人工呼吸、输氧等措施,但当值医生没有。这是职业医生吗?看守所为什么有这样的医生存在? 综上所述,对张军帅非法超期关押、突然有病、突然死亡都是公安看守所草管人命、枉法用刑造成的。本案涉及到阳春整个司法系统太多的问题。黑暗啊,那还有公理?唯一的儿子张军帅的死亡给我和亲人造成致命的打击,家庭支离破碎,人财两空,精神崩溃。我一个弱质女流在本地有冤无处申,相信党、相信国家能给予我申冤的机会,唯有求助于社会、求助于国家上级机关,尽快查明真相,严惩凶手,赔偿我一切经济损失,还我一个说法,还社会一个公理,让死者得予安息。
控告人:张国新、梁春梅、黄玉霞
朱金娣向检察院控告公安局反被检察院把材料寄给被告
2015年6月5日,上海访民朱金娣分别给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寄《刑事控告状》,控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局长李贯荣(此人现有另一职务:上海市浦东新区副区长)和浦东公安分局警察项天阳。之前朱金娣已向市和区两级检察院寄材料举报李贯荣和项天阳涉嫌滥用职权罪、非法拘禁罪,被市检察院把材料转给上海市公安局处理,而区检察院不作任何答复。
朱金娣因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浦东大道651弄3号102室面积46.53平方米的商铺在2008年被上海市浦东新区自称“人民政府”没有任何手续强拆。朱金娣在诉讼过程中得到一份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强制执行通知书》的复印件(没有原件)。朱金娣和沈金宝在上访过程中屡遭迫害,对他们的儿子沈佳君更进一步打压,造成沈佳君患了精神分裂症。
2015年4月17日沈佳君被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判决强制治疗(其实沈佳君在2015年2月27日已经被关押在上海市强制治疗所)。
朱金娣已于2015年4月22日把复议申请书寄到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要求依法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对被申请人沈佳君的强制治疗决定。
本月4日星期四下午,朱金娣和沈金宝第7次探望被非法关押在上海市强制治疗所(地址:上海市殷高路2号)限制人身自由已98天的儿子沈佳君。朱金娣和沈金宝在强制治疗所门前举牌抗议对沈佳君进行迫害和限制人身自由。
朱金娣电话:13042111402
附:《刑事控告状》
控告人:沈佳君,男,出生于1982年10月28日,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波路585弄11号101室。系精神病人。现被非法强制医疗于上海市强制医疗所。
法定代理人:朱金娣,女,出生于1956年7月27日,系控告人母亲,现已退休。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波路585弄11号101室。电话:13042111402
被控告人:李贵荣,男,1960年10月生,职务为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局长。
项天阳:男,出生于19 年 月 日,系浦东公安分局经办控告人沈佳君刑案的主办警察。
控告请求
请求依法追究两名被控告人滥用职权罪、非法拘禁罪的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2015年1月8日,作为患有严重精神病的控告人沈佳君因发病伤害了他人,被浦东公安分局以“寻衅滋事”的罪名刑事拘留,关押于浦东看守所。控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早在事发后当天就向警方说明了控告人患有精神病的事实(笔录里有相应体现),并向公安出具了有关病历资料,提供了既往相关的医疗线索。控告人法定代理人并及时向受到伤害的受害人进行了赔偿和心理抚慰。警方早就知道控告人患有严重精神病这一事实,但是一直拖延对控告人作出精神病的鉴定结论。直到控告人已被刑拘达51天之久后,才出具法医鉴定结论:控告人患有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和受审能力。控告人法定代理人本以为可以将已被刑拘51天的控告人接回家去好好治疗,但是控告人没有得到释放,却被浦东分局未经法定程序直接送入强制医疗所,进行非法强制医疗。两控告人已涉嫌滥用职权罪和非法拘禁罪。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刑拘51天已经严重超期羁押,属非法拘禁。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理论上刑拘的最长时间长度充其量是37天,超过这个时间如果检察院仍旧没有批捕,如果还有必要继续侦办的,应该即刻变更拘留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控告人被非法超期羁押(本质上就是非法拘禁)至少达14天之久。两被控告人的行为涉嫌滥用职权罪和非法拘禁罪。
第二,办案警方明知道控告人患有精神病,但是一直拖延精神病鉴定结论的作出,目的无非是尽可能长时间地羁押控告人,以达到报复控告人法定代理人的目的。因为多年前控告人父母位于陆家嘴价值巨大的商铺和房子被政府非法抢掠,控告人父母多年来一直在上访和维权,但是控告人母亲曾多次遭到包括浦东公安在内的公权力机关的抓捕,公安极尽所能地进行打压和迫害。其实,说来话长,控告人得这个精神分裂症,恰恰就是因为政府部门对控告人母亲变本加厉无所不用其极的迫害造成的,如果没有官方的迫害,控告人根本不可能得精神分裂症。控告人这次发病出事,成了公权力机关报复控告人母亲的绝好机会,他们明知控告人是精神病,除了超期羁押,还有意拉长鉴定结论出来的期限,用51天才作出平时半个月左右就可以做出的精神病鉴定,这样无限期拉长对控告人的羁押期限,无非是想以此达到报复上访人的目的。这也是被控告人滥用职权的表现形式。
第三,抛开控告人患有精神分裂症的精神因素不说,假设控告人精神正常,也不可能构成所谓的“寻衅滋事罪”,充其量是伤害的范畴。因为,随意殴打型的寻衅滋事犯罪,应是出于耍威风、逞能、逞强、耍横或者取乐等不健康的心理动机,无故、无理地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而本案中,控告人并没有这种逞能、逞强的心理动机。控告人认为被害人是要“谋害我们太阳系的人”(当然这是一种精神分裂的心理状态),所以才出手用工具伤人的。刑法学理论上与司法实践中,常常用是否“事出有因”来判断嫌疑人行为是否随意,亦即,如果事出有因,就不是随意;如果事出无因,就是随意。所谓事出有因,是指一般人可以按照犯罪人的理性“理解”、“接受”的原因;而事出无因,则是基于犯罪人的理性也难以“理解”、“接受”的原因。在本案中,按照嫌疑人的理性理解,行为人作出涉案行为显然是“事出有因”的,即行为人幻听幻视,认为受害人要谋害太阳系的人,有严重的迫害妄想。尽管这种“因”在常人看来非常荒诞,非常不可思议,但是在刑法理论上,显然是一种可以区分涉案行为是否“事出有因”的标尺。既然控告人的行为根本不涉及寻衅滋事罪,充其量是一种伤害行为。而浦东公安早在1月22日,也就是控告人被抓14天后,就已经拿到了鉴定机构的受害人伤情鉴定书,结论是“轻微伤”。如此看来,到1月22日,因受害人的伤情鉴定为轻微伤,控告人的涉案行为因不可能涉及伤害犯罪,所以应当在1月22日就将控告人予以释放。从法律上来讲,已经排除了涉嫌寻衅滋事的可能性,既然如此,行为人充其量是伤害问题,而伤害确定不构成犯罪的时间是1月22日,所以控告人至少被非法拘禁了37天。
第四,浦东公安2月27日精神病鉴定出来后,不得已决定释放控告人(有释放证),实际上压根就没有释放,而是违法将控告人直接关入强制医疗所进行所谓“强制医疗”,这也是被控告人滥用职权犯罪的表现行为之一。
综上,两被控告人一个作为单位负责人,一个作为主办警察,对控告人实施了滥用职权和非法拘禁的犯罪行为,构成了滥用职权罪和非法拘禁罪。为维护控告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特向贵院进行刑事控告,希望依法立案侦查。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证据1:浦建委房裁[2008]301号
证据2:浦府强通字[2008]第123号
证据3:浦东新区精神卫生诊疗意见书
证据4:拘留通知书
证据5:释放证明
证据6: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利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证据7:司鉴中心[2015]精鉴字第35号
证据8:被沪东街道跟踪的照片一张
控告人:沈佳君
法定代理人(签字):朱金娣
2015年5月14日

举报四川省江油市公安局检察院违法办案
举报人:江油市民陈超杰(住诗仙路中段318号)
被举报单位:江油市公安局、江油市人民检察院A、在张涛诉陈天韵故意伤害案中公安局办案为何不遵守程序规则
一、案发当时原被告双方均已报案,警方为何不出警?
二、既然原告当晚即已受伤入院,其后半年间警方为何未询问原、被告并对撞人现场进行勘察测量取证并作出汽车撞人的痕迹鉴定?
三、案发现场街对面就是银行的监控视频,警方为何对此等直接的重要的关键物证弃之不取或取之不用?视频显示原告是跑出现场的或是被人扶出现场的?是汽车撞伤的或是自己摔伤或被另外的物体所伤不就真相大白了吗?警方这样做真实意图何在呢?
四、公安机关对原告所作的首次伤情鉴定只是轻伤二级,这意味着既使原告确系被告所伤,被告所应承担的罪责和经济赔偿也就相对较轻,奇怪的是原告在住院15天出院半年以后由公安机关作出的补充伤情鉴定中伤情经医治疗养,不但未见减轻,反而加重了不少,陡然由轻伤二级猛增至重伤二级,这意味着如果这个补充鉴定的客观真实性都具足,那么只能由医疗部门承担医疗事故责任,要么由原告自伤所加重,此外无合理解释。换言之,被告只应承担对原告造成轻伤的罪责。当然,前提是被告的确故意撞伤了原告。
五、公安机关认定被告故意伤害原告,假设是真实的,那么公安机关是否承认,被告所撞的不止原告1人,而是公安机关认定的4人,如果被告把油门误当刹车踩了这件事属实,那么本案就有合理的解释。被告所犯的仅仅是过失伤人罪,而不是故意伤害罪,因为他伤害的不是原告这个特定对象。
六、公安机关接警后在半年以后突然刑拘并迅速逮捕了被告,但在其向公诉机关提供的全部证据中,除了证人证言外,与本案真相生死攸关的监控视频和现场勘验记录,车辆撞人痕迹比对鉴定的关键证据全部为零。
七、在公安机关和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中,原告的三次伤情鉴定材料中均无关于原告所受之伤为何物所伤,即致伤原因的证据。因此司法机关未能排除张涛原告的伤并非为被告撞伤的可能性,认定被告撞伤原告的证据不具有唯一性,排它性。
八、综上所述,公安机关侦办此案的过程中,程序不合法、不合情、不合理,不符合国家法定办案程序,涉嫌故意不取证,隐匿关键物证或故意灭失关键物证而可能导致被告人被冤判。对此,公安机关必须给出合法合理的解释并依法承担责任。
B、二、公诉机关的不作为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不承认开车撞伤原告的行为是拒不认罪,应当加重处罚,但是,公诉人的这一指控是错误的,因为公诉人在举证时证明被告为其它受伤人主动送了钱并全部负责治疗和安慰,证明被告人是主动积极认罪并承担了经济赔偿责任的。被告不认罪的只是公诉机关加罪于他的驾车撞伤张涛致重伤的罪,因为被告并未撞伤张涛,并且公诉机关拿不出直接客观全面的证据来证明张涛的伤就是被告撞伤,且日益加重的原因不明,被告不认罪是合法的。公诉机关有义务搜集可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公诉机关指控有人证明听到汽车开车人轰了两次油门,这正好印证了被告关于踩刹车误踩油门的辩解是有理有据。可惜公诉机关没有这样做。
公诉机关有责任和义务权利要求公安机关对不及时出警,不及时询问双方当事人,不及时勘察现场,不及时比对车辆撞人痕迹物证,不及时提取移送监控视频的行为作出解释并限期改正;有责任义务和权利要求公安机关对改轻伤鉴定为重伤鉴定的病理性医学证明拿出证据加以科学说明;有责任义务和权利要求公安机关对原告人的致伤原因作出科学鉴定并拿出原告伤为被告所伤的具有唯一性排他性的物证。
C、法院可能采信的证据是什么样的证据?
本案的证据几乎全部是口头描述的,前后矛盾或拼凑痕迹突出的书证,还有奇奇怪怪的伤情鉴定书,这些对被告人极为不利的证言,百分之九十以上均出自原告的亲人,亲人的恋人,异性朋友或股东或原告有关企业的员工之口,若仅凭这样的证据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恐怕十年后,这个案子还得重审方得结案。但若果真如此,本案的现有结果可能伤害到的就绝对不仅仅是公安局办案人员,伤情鉴定人员,公诉机关和法院的司法资格,职业道德良心及办案质量,更加可怕的是,他让广大群众这个具体案件中看到的不是法制精神和公平正义,而是关系、人脉、金钱和权力的交换。结论不妨稍等,时间将证明太阳的光辉是永恒的。
举报人:四川省江油市诗仙路中段318号
公民:陈超杰
联系电话:15280965973
2015年5月27日河南访民李晓贞被抓到公安局地下室关押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3-23消息:今晚,河南平顶山郏县堂街镇访民李晓贞的儿子来电称,李晓贞在家中被4名警察带走关押在郏县公安局地下室,警方正在给她办拘留手续。
据悉,李晓贞是今天上午9时许在家中被堂街镇派出所4名民警以解决问题为由带走的,将近中午时李晓贞电话告诉她的儿子,她被关在地下室,今晚7时许,李晓贞再次告诉她的儿子,警方正在给她办拘留手续,要拘留她。
李晓贞的儿子无奈的说,他父亲袁军斗两会期间被从国家信访局带回来拘留了10天,16日才期满释放,现在他妈又要拘留。
据了解,袁军斗、李晓贞夫妻是因无法忍受村支书杨清怀利用职权的多次调戏、侮辱而将村支书举报至镇政府。随后杨清怀不但不收敛还勾结镇政府干部于1995年7月12号晚上将他71岁的母亲李花玲、6岁的女儿与4岁的儿子绑架到镇政府限制人身自由。
1998年村支书杨清怀再次利用职权不给他家分责任田。至2005年终于分到田,又被阻止耕种,而上访,因为上访李晓贞被非法拘留6次、劳教一年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