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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晓磊代母诉讼公安局信息公开代理词⁩

    【民生观察2020年12月25日消息】冯改娣诉内黄县公安局政府,有关拒绝依法回复三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案件,在2020年12月23日上午8点30分,9点30分,10点30分在在河南省内黄法院开庭,20多位公民参加了旁听。

    冯改娣诉内黄县公安局,有关三个政府信息公开案,今日开庭,内黄县法院安排了小法庭,只有五个旁听位。代理人冯磊、当事人冯改娣以及参加旁听的公民们争取到大法庭,以方便20多人参与旁听。

    冯改娣3个政府信息申请内容为:
    1,信息公开义务机关,河南内黄县公安局。申请公开:内公(巡)决字【2011】第120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2011年10月19日9时许冯改娣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总局门口穿有”冤”字的白色上衣的照片。
    2,信息公开机关,河南内黄县公安局,申请公开,内公(巡)字【2012】第0555号公安行政处罚书中,有关2012年6月1日10时许冯改娣在内黄县县委门口将三轮车放在县委正门口一个多小时的监控录像。
    3,信息公开机关,河南内黄县公安局,申请公开:内公(长)行罚决字(2014)第0464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有关2014年7月6日冯改娣在北京三里屯扰乱单位秩序被北京市朝阳分局三里屯派出所依法行政拘留5日《移交通知书》或《移交函》。

    三个信息公开要求声明:请书面方式邮寄到当事人,本人拒绝你单位向申请本人提供网址链接等互联网方式查询,请一事一表一答复,勿一纸多答复,如需费用,请来函告知缴费方式,缴费金额,缴费依据,同时提供发票,此申请内容申请人作为书证使用,若回复大于一张时请加盖骑缝章。

    申请人所需信息用途:申请人行驶法律赐予的公民的知情权,参入权,监督权。

    该案的代理人发表了如下法律意见:

    原告冯改娣因2011年12月28日被内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内黄县公安局出具的内公(巡)决字[2011]第120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有2011年10月19日9时许原告在北京市国家税务总局门口穿有“冤”字的白色上衣的照片等证据作为指控原告的违法行为,原告称当时并没有在北京市国家税务总局门口穿有“冤”字的白色上衣的行为,所以北京市国家税务总局门口照片是还原事实真相的唯一证据,被告内黄县公安局却不肯将照片拿出,导致原告蒙冤受屈。原告于2020年4月17日向被告内黄县公安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为:2011年10月19日9时许原告在北京市国家税务总局门口穿有“冤”字的白色上衣的照片。

    被告内黄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11日回复原告《内黄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内容为:经调查查明,原告申请的信息属于行政执法的卷宗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不予公开。因此原告不服,才提起的行政诉讼。

    代理人认为被告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前半部分是错误的,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这里的可以不予公开并不是绝对的,因为后半部分规定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这里的应当公开的(应理解为必须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国务院出台的,是对全国所有的政府行政机关工作透明度的一个《条例》,而被告内黄县公安局的身份不仅仅是政府行政机关的一个职能部门,它还是拥有刑事侦查权的司法部门的双重身份,所以《条例》和《法律》有衔接不足的,应当以法律为准,就像《法律》和《宪法》衔接不足的,以宪法为准是一个道理,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等相关规定,都明确了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原则。原告所申请的信息公开内容是完全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而被告的答复告知书确是曲解了法律、违背了法律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被告千方百计不愿公开原告在北京市国家税务总局门口穿有“冤”字的白色上衣的照片,原因就是当时对原告实施的行政处罚是打击报复的,真相就是原告北京市国家税务总局门口穿有“冤”字的白色上衣的照片根本就不存在,因为原告从未有过这样的行为,所以被告根本拿不出来原告这张所谓的“违法”照片,被告还在百般抵赖的说是行政执法卷宗,不予公开。

    代理人是原告“寻衅滋事罪”的辩护人,曾向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一份《调取证据申请书》申请调取该证据时,刑庭张智忠庭长亲自来内黄县公安局调取,被告就已经承认了除了一张《行政处罚决定书》外,在没有任何证据了,甚至连行政处罚的卷宗都没有,张庭长要求被告派办案民警出庭说明情况,被告摇摇头说,没脸去。

    代理人提交的《冯改娣案件情况说明》证据中,内黄县公安局长庆路派出所指导员李彦峰、民警孙正峰说2017年3月3日上午9时,两位来到北京市公安局羊坊店派出所调查原告冯改娣2011年10月19日9时许冯改娣在北京市国家税务总局门口穿有“冤”字的白色上衣一事。羊坊店派出所接待民警查阅北京市公安系统未发现此次事件的记录,而且在本辖区没有其他记录。被告民警的证明都已经证明了原告在北京没有“违法行为”而被告还在万般抵赖推脱和狡辩,这种行为完全丧失一个人民警察应有的诚信和担当。

    根据原、被告的证据证明,被告对原告实施行政处罚根本就不具有管辖权,《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关于治安管理管辖权的规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都明确规定了行政(治安)处罚管辖权。因此,查明并确认违法行为发生地,对确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治安管理行政管辖权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并对最终确认行政机关是否行政违法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事实证明,被告对原告实施行政处罚第一没有违法事实、第二没有证据、第三没有管辖权,以上三点程序严重违法,导致实体不公,让原告蒙冤受屈。

    根据被告答辩及双方证据的认证、指证与辩解、被告所指出和提出的无非是被告履行了职责,应尽了义务,多么的敬业,由此来掩盖被告所违法的事实,不管被告怎样的狡辩于推脱,被告所违法的事实将在法庭的平台上展现。代理人认为被告是答非所问,混搅是非,严重的存在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首先是,被告存在着严重违背党的路线、方针及国家的法律、法规行为,同时存在着严重的渎职及违法行为,由此而造成及剥夺原告应当享有的利益及权利。而被告总是相互的推诿,不敢面对不敢担当,至此被告还在找各种理由来掩盖所犯的过错及不足,原告作为一个普通的公民,一个弱势群体的一员、一个被管理者,已经穷尽了自己的举证的能力,来证明自己的渴望得到法律的公正、享公民应享有的权利。反而是作为保护人民的公安机关,却在做着敢做而不敢当的行为,严重丧失党的原则,完全违背中央人民政府提出“依法制国、依法行政”的原则及法律精神,做着严重损坏人民警察的公信力的行为。人民警察应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原则。公安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据以上事实及法律、法规及证据,由此可见,被告的违法过程并非是一日形成的,原因是被告既不懂法,又不学法而造成的。被告应知行政作为具有公共安全管理职能的,作为执法者,必需懂法,守法、用法才能依法行政。

    本网将继续关注冯改娣”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罪案,3个信息公开案件等所有案件的开庭报道,后续法院作出什么结果判决都将继续关注,以及冯改娣维权的后续情况。

    河南内黄冯磊电话:15083011735

  • 江苏南通信访局局长与公安局构陷孟海霞

    【民生观察2020年10月22日消息】江苏南通维权访民孟海霞在信访局被构陷扰乱单位秩序被带走。据悉,2020年10月21日,孟海霞应南通市信访局长吕敬荣相约到南通市信访局谈事情,不想走到了信访局106房间时,如皋市九华派出所薛松祥所长早就准备好了传唤证等着如约而来的孟海霞,传唤理由是扰乱单位秩序,现手机关机状态被带去了南通市新城桥派出所。

    孟海霞,女,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九华镇九华居34组22号。2014年1月8号,孟海霞家合法私有财产被曹阳、许金华、郝昌军等涉黑集体故意毁坏。父亲孟高生,弟弟孟宪瑞被不法分子打伤后扔进鱼塘,母亲张慧芹被打伤。在随后的一年多时间里,孟海霞因维权多次被当地警方非法传唤,被跟踪,被非法拘禁,被限制人身自由,被关押,被抢四部三星手机,被绑架,被逼跳楼自杀,被坐老虎凳,被传唤期间非法剥夺吃饭、休息、看病的权利,夫妻二人分别被构陷枉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4年元月份孟海霞私人财产被掠夺后维权上访,经过属地各信访渠道都没有得到任何解决,后逐级上访到北京,在维权过程中遭到酷刑虐待,在昨天2020年10月21日维权中,明明是被政府部门的信访局局长,提前约好后却遭到构陷被带到管辖区派出所,到派出所后手机无法接通处于关机状态,后续情况令人担忧,朋友发出信息在朋友圈呼吁,请大家紧急关注访民孟海霞。

    本网继续关注孟海霞的同时也强烈谴责江苏南通当局怎么能这样违法构陷访民?明明就是局长提前约好的到信访局请谈如何解决问题,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却把孟海霞给解决了?孟海霞是要求解决问题,怎么可能扰乱办公秩序?

    江苏南通当局如此手段迫害访民,简直就是秃头打伞无法无天。请江苏南通当局立即释放孟海霞自由。

    孟海霞电话:17849893706
    孟海霞老公电话:19825286246

  • 重庆晏祥菊诉公安局案件开庭审理

    【民生观察2020年7月7日消息】晏祥菊的"搞事情"一案由女儿何艳代理诉讼,诉重庆江新区公安分局未依法受理报案和滥用职权限制人身自由两案,于2020年7月6日在渝北区法院两江审判区开庭合并审理,近40名重庆维权公民参加旁听。

    审判长为赵磊,何艳以有损公正审判结果为由,依法申请本案的审判长其回避。法庭决定休庭,等院长作出决定后再通知开庭审理时间。

    何艳代理母亲晏祥菊诉两江新区公安分局滥用职权限制人身自由,抢走三部手机的行为违法一案,事发于2019年4月17日。当天中午12点多钟,母亲晏祥菊途经两江新区鸳鸯轻轨站,在站内被一群不明身份人员(十多人)拖拽,围住限制人身自由数小时,抢走三部手机。次日,晏祥菊拨打重庆市110报案,重庆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出警。调查后告知晏祥菊,不明身份人员系翠云派出所民警。

    晏祥菊将两江新区分局诉至法院,该分局向法院提交了证据受案登记表、检查证、检查笔录。其提交的所谓的证据中显示,两江分局翠云派出所接到匿名群众举报,称晏祥菊要在国家领导人来渝期间搞事情,该局以晏祥菊“搞事情”一案立治安案件进行调查。

    该局称3月16日在鸳鸯轻轨站内见到晏祥菊,出示检查证后对其进行人身和随身财物进行检查,并带走晏三部手机到所检查。未承认限制人身自由及抢夺手机。实则,事发时,对方未向晏祥菊表明身份,晏祥菊不清楚对方身份。不知道对方要干什么,也从来没有看到过出示检查证、检查笔录。那么,这些东西怎么来的呢?所谓的匿名群众举报晏祥菊“搞事情”的故事无任何证据,晏祥菊并没有任何违法行为,两江公安局翠云派出所胡作为,乱作为,乱用职权,随便限制公民出行自由严重知法犯法。

    本网对此案何时再开庭将继续关注后续情况的跟踪报道。

  • 程海律师控告武汉公安处理8名造谣者

    控告人(被害人)程海,男,中国公民,前北京律师,电话18910535236。

    被害人李文亮等八人,武汉市中心医院和其他医院医生。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胡桂芳、徐金杭,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中南路街中南路派出所(下简称中南路派出所)警察。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决定对被害人李文亮等八名医生进行传唤、训诫的责任人10人以上:包括中南路等派出所所长陈刚以及其他训诫人、武昌区等公安分局局长付志平以及分管副局长和其他责任人、武汉市公安局局长李义龙和其他责任人员。

    以上人员姓名如有误,以实际为准。

    控告等请求事项:

    1、确认或监督武汉市公安机关立即撤销给予被害人陈文亮等八名医生的违法传唤和训诫,或确认违法并宣布训诫无效。

    2、监督武汉市公安机关立即向被害人陈文亮等八名被违法传唤和训诫的医生赔礼道道歉、恢复名誉,并给予其他国家赔偿。

    3、立即撤销被控告人的武汉市公安局局长、武昌等区公安分局局长、中南路等派出所所长、责任警察等行政职务,追究其滥用职权的违法犯罪责任。

    事实与理由:

    仅通过短短的40多天,武汉出现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已经爆发传遍全球。截至2020年2月1日17:24时,全国确诊人数11889人、疑似病例17988人,治愈出院275人、死亡259人;全球其他24个国家127人被确诊,疑似11人,治愈7人,无死亡病例。1月31日凌晨,世界卫生组织正式宣布武汉中国肺炎疫情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因为疫情严重,美国和日本等国家已经派专机接走了在武汉工作的本国侨民。

    据报道12月8日武汉市就发现了第一例不明原因肺炎,后人数逐步增加。2019年12月30日武汉卫健委(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紧急通知,要求各医疗机构追踪统计救治情况并及时上报。12月31日该委发布武汉市疫情通报,称发现病例27人、其中重症7人,临床主要表现为发热、胸片为双肺浸润性病灶;经组织武汉市多家医院和单位的专家会诊,认为是病毒性肺炎(包括冠状病毒)但未确诊,确诊有赖于病原学检查等的结果;未发现人传人现象,乐观地认为该病可防可控。12月31日,国家卫健委委派的专家组抵达武汉指导疫情处理。2020年1月7日,该肺炎病原体初步判断为新型冠状病毒。1月11日,武汉病毒性肺炎出现1例死亡。1月12日,世界卫生组织将造成武汉肺炎的病毒命名为“2019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1月13、14日泰国和日本相继发现从武汉的输入性病例。1月21日,《中国科学.生命科学》英文版发表论文,揭示2019-nCoV基因与SARS冠状病毒基因有70%的序列相似性。

    2020年1月1日,武汉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武汉)报道,我市部分医疗机构接诊多例肺炎病例,市卫健委就此发布了情况通报,但一些网民在不经核实的情况下,在网络发布不实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公安机关已经传唤8名违法人员,并依法进行了处理。1月3日,中南路派出所对被害人李文亮人等出具训诫书,违法行为是“2019年12月30日在微信群‘武汉大学临床04级’发表有关华南水果海鲜市场确诊了7例SARS的不属实的言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给予训诫,训诫人胡桂芳、徐金杭。并把处理信息提供给中央电视台等做了报道,社会影响极大。

    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对李文亮等人的传唤训诫书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是滥用职权的涉嫌犯罪行为。

    该训诫书未提供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经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本案处罚的是“扰乱公共秩序……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外国人可以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2005年之前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九条,曾规定对违法但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免于处罚,可以给予训诫。2006年3月1日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经同时废止了该条例也删除了该条款,也就是说训诫书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训诫规定并不存在。

    和该训诫事项相近的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如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何为谣言,网查含义为:“1、捏造的没有事实存在的话;2、没有公认的传说;3、民间流传的评议时政的歌谣、谚语”。本案显然是指第1种含义。本案所指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应该是适用“散布谣言”和谎报疫情。

    结合训诫书和被害人李文亮披露的案情,他在同学微信群发的信息:2019年1月30日5时43分发的内容为“华南水果海鲜市场确诊了7例SARS”,“在我们医院后湖院区急诊科隔离”;当日6时42分又更新为“最新消息,冠状病毒感染确定了,正在进行病毒分型”,“大家不要外传,让家人亲人注意防范”,并转发了冠状病毒的来源和命名介绍。

    根据上述事实,被害人李文亮并无捏造事实,他只是向同学们如实告知了他所在的医院已经确诊7例SARS,因为当时并没有确诊为何种病毒,只是近似描述,之后他很快补充说明为冠状病毒感染(SARS同为冠状病毒)。该肺炎病毒直到1月7日才被公布为新型冠状病毒。从他发布信息的目的和后果看,目的是告诉同学认识正在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将可能造成的现实危险性,提醒同学们积极防范,他提醒的后果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反而具有应当鼓励的社会有益性。如果全社会都知晓该信息,提前防范,病毒就不可能像今天这样肆虐,损失不可能这么巨大。

    武汉公安的被控告人认定他发表的是谣言的依据,是武汉市卫健委2019年12月31日的公布的疫情通报。但通过对比,李文亮的言论和武汉卫健委的疫情通报并不矛盾,疫情通报称是病毒性肺炎(并未排除是SARS)但尚未确诊,确诊得依据对病原检查的结果确定,和李文亮披露的差不多。李文亮在微信群发布的疫情很专业,公安机关不是医疗机构,并没有判断其言论的医学司法鉴定能力,怎么就得出是不属实言论,并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结论?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定应当处罚的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谣言和谎报疫情,本案的不属实言论明显不属于法定的处罚范围。

    前车之鉴,2003年SARS开始时,时任卫生部长张文康也在电视上大言不惭地胡吹,可控可防,不会流行,欢迎外国人来华,保证安全,不用戴口罩。结果不久后SARS在全国大爆发,贻误了最佳的疫情防治期间,他本人也因此被问责撤职。当年的情况和这次何其形似,当时也是有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的301医院医生蒋彦永冒着被关被撤职的风险把疫情透露给外媒,然后才引起全社会高度重视。

    被控告人的传唤、训诫行为,明显是为了打击和扼杀疫情的民间信息传播,配合省、市政府的每年一度的人大会议的维稳,以及1月18日在武汉半步亭社区举行的万人家宴(现在看来,是一种为冠状病毒大规模传播制造条件不可理喻的集体自杀行为!),造成一种社会安全、稳定、祥和的假象。但病毒并不买帐,在这期间大爆发,大传播,在人们毫无防范和可防可控的盲目乐观情绪影响下,武汉疫区的500万人完成了向全国和全球的流动,把病毒迅速传遍全国和全球。当然还是湖北和武汉的疫情最重,约74%和96%的死亡人数在武汉和湖北省。

    武汉公安打压民间发布疫情信息的行为,主观上没有可饶恕性,因为有SARS爆发流行的前车之鉴,应当可以预见打压民间真实疫情信息传播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客观上麻痹、延误了公众和社会预防、遏制病毒传播的最佳时间(如从2019年12月31日至2020年1月20日的三周内),导致上万人被感染上病毒、二百多条鲜活的生命逝去,而其中的多数应当是可以避免或减少的。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央监察委员会规定本罪的立案标准为: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
    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也规定: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确定的立案标准和中央监察委的大致相同。

    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在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被控告人对没有社会危害性而具有社会有益性的八名医生的疫情提醒行为,胡乱给予行政处理并到处宣扬,打击和遏制公民对突发疫情的正当传播行为,使公共财物、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滥用职权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犯罪的人员包括:训诫书上面署名的训诫人,决定给予八人训诫和其他处罚的中南路等派出所所长、武昌区等公安分局局长和其他责任人员、武汉市公安局局长和其他责任人员。如果有湖北省和武汉市党政机关的负责人指令武汉市公安局这样做,也当同罪。

    被控告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使全国人民和世界人民都成为其被害人,大大增加了国民每个人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危险。

    警察法等规定,公安警察的主要任务是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在本案中被控告人变成了公民人身安全的破坏者,必须将他们绳之以法,否则我们将毫无公共安全感。请求有权机关维护全国和全球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防止此类违法犯罪事件在武汉和全国重演,立即撤销他们的局长、所长等职务,不能让他们再祸害国民下去!并立即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

    此致(本控告书以公开信的方式送达)
    中央和湖北省纪检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国务院、
    中央和湖北省政法委、公安部

    控告人:程海
    2020年2月1日

    全国国民都是被害人。每个人均可以复制本控告书,把自己的姓名变更成控告人或加在本控告人后面,EMS邮寄或网上控告(字数要压缩到规定字数以下)即可。

  • 村民起诉公安局开庭前被刑拘

    【民生观察2019年9月6日消息】2019年8月22日上午,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柳林村村民成永等5名维权人士,诉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在管城区法院开庭审理。然而在开庭前后,其中有原告4人却被警方抓走拘留,原因竟是在被封门堵路时拨打了110电话报警。

    据悉,2019年8月22日上午8点30分,郑州市金水区柳林村村民成永、周淑红、汤建勋、黄俊杰等5名维权人士,以原告身份赴管城区法院南曹法庭参加开庭审理,5人分别起诉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行政不作为等六个案件。

    当天上午,原告成永和黄俊杰二人在南曹法庭对面文兴路边刚下车,即被早已埋伏在此的一辆警车、两辆民用车上的七八个人一拥而上强行塞上车带走。8月23日晚20点40分,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派人到家送《被拘留人家属通知书》,说二人因涉嫌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郑州市第三看守所。后来得知二人是因为在柳林村6月12日至今的堵门堵路期间,从6月份到7月16日的一个多月里多次用手机拨打110报警(据柳林分局7月16日统计:成拨打110报警127次、黄拨打110报警121次)。

    8月27日晚21点,参与22日开庭的另一原告周淑红在家中被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22日开庭被告)带走,24小时之后,被以“扰乱秩序”为由行政拘留10天。目前羁押在金水区第一拘留所。家属探视后,回复说也是因为在柳林村堵门堵路期间多次拨打110报警(据柳林分局7月16日统计:周拨打110报警137次)。

    9月2日19时28分,柳林村另一维权户汤建勋又在柳林村内被警察强行带走,不久东风路分局打来电话说人在他们那。人被带走24小时后的9月3日20时许,家属去东风路分局刑警队询问,答复说人不在他们那,也没有人向家属出具手续。直到9月4日19时许,人被带走后的近48个小时,家属才被通知到东风路分局领拘留通知书。通知书上载明汤建勋也是因“涉嫌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被刑事拘留(据柳林分局7月16日统计:汤从6月至7月16日共拨打110报警50次)。

    至此,因为郑州市金水区柳林村2019年6月份以来的堵门堵路阻断交通事件,柳林村9名维权户拨打110报警求助不但没有解决堵路问题,反而被警察带走4人,三人被刑事拘留,一人被行政拘留。现在警察还经常开着民用车在村内蹲守寻找其他人。而拨打110报警的起因是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柳林村,自6月12日至今的堵门堵路阻断交通事件。

    据了解,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街道办事处柳林村的七十多名村民,自2016年柳林村动迁以来,就多次遭遇拆迁方以各种形式对村内正常通行的道路进行封堵,停水停电,从而达到逼迫村民签字搬迁的目的。

    村民反映,2018年1月9日,有大批涉黑人员用渣土车堵门堵路十余天。自此之后,包括南门在内的这四个门一直能正常通行。

    2018年10月5日,拆迁方组织200多名涉嫌黑社会性质人员,先破坏通往黄波、冯建科和杨露鹏家的电力设施造成断电,包围黄波和冯建科家,非法侵入黄波家。又聚众对杨露鹏家进行打砸抢,致使杨露鹏家39个门被砸毁、一辆宝马轿车受损,硬盘录相机等财物被抢,损失数万元。这些涉黑人员同时对路过杨露鹏家、目击他们打砸行为的黄百林进行绑架、殴打、抢劫随身财物,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当事人报案后,公安机关称正在调查中。

    2019年6月,拆迁方再次以各种手段封门堵路、制造事端,村民多次报警,民警不处理。

    2019年6月14日,搬迁指挥部指挥长、村主任汤建新煽动群众堵路。

    2019年6月19日,拆迁方又以“柳林村搬迁指挥部”、“柳林村党支部”、“柳林村村民委员会”的名义张贴公告,限制柳林村住户及亲友正常出入。

    2019年6月21日凌晨,不明身份人员又在西门用吊车吊来一个活动板房,放在西门外、柳西路上,封死西门出行道路。

    2019年7月4日、7月8日至12日,拆迁方由金水区、国基路办事处操纵柳林村民在南门堵门堵路。堵路期间因为村内村民亲友和住户通行被阻还造成多次冲突事件、造成四人受伤住院。

    2019年7月12日中午12时,柳林村东门附近村民发现,原来能让附近村民勉强通行的门被非法加锁并加上一根14#的螺纹钢封死。村民黄俊杰的母亲就用工具将这些障碍清除,此举被看门的人看到并录像报警,柳林分局民警出警将黄俊杰和其母亲带到柳林分局,威胁要按寻衅滋事办理,最后被留置11个小时后才释放回来。

    村民汤长松家紧邻柳林村西环村路,出家门就上大路如此便捷,汤长松因为一个多月前交通事故导致腿骨折在家养伤。2019年7月13日上午9点,拆迁方汤建新为了驱赶住户、逼迫搬迁,带人非要把汤长松临大路的家房子围上围挡,让汤长松从拆迁院里走,房主断腿不能走路,拆迁方趁此时机派人来封门堵路,真是泯灭人性。

    截止目前,柳林村内未搬迁几户原就近正常通行的道路东、西、北三个出口自6月12日、14日被拆迁方非法封堵未遂,6月20日凌晨又被拆迁方用活动板房封死并派人驻守,只留南出村口并派人把守,并且不许住户进出,威胁逼迫住户搬走。

    7月4日至8月26日每天参与堵路的有数百人,这些人排班按点堵门堵路,直言就是以驱赶住户、切断未搬迁维权户收入来源的手段来逼迫搬迁。期间因堵路不让正常通行发生多次撕拉拽扯纠纷。未搬迁几户因正常出行受阻,在6月12日至7月16日的一个多月中多次拨打110报警求助,柳林分局民警出警后多以“不归公安管”、“人多管不住”、“管不了”为由放任不管。

    无奈之下,柳林村村民成永等五名维权人士一纸诉状将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告上法庭,起诉其行政不作为。

  • 谴责对卢庭阁律师的强迫失踪

    从数个消息来源获知,自2019年3月2日卢廷阁律师被石家庄市司法局和辖区派出所警察联合带走后,就与外界失联。至今已经是第6天了。

    虽然3月2日晚卢律师给妻子打过一次电话,但用的却是司法局邢强处长的电话。此后其家人再无法再联系上他。

    作为法律人,我们一致认为这是对公民人身自由,通讯自由这些基本人权的严重侵害,是一种典型的强迫失踪行为,相关涉案人员已经构成《刑法》第238条的非法拘禁罪。

    我们有理由相信,对卢律师的强迫失踪可能与他提议修改宪法的联署文本有关,因为多个联署律师均已被所在地的司法局约谈。

    由卢律师个案联想到以前多位人权捍卫者因言论表达而被区别对待甚至被限制部分自由的情形,我们一致认为:

    第一,基于人的言论和政治倾向而对公民进行秘密分类和甄别是不道德的,对践行宪法权利的合法公民进行长期的秘密侦查是不道德的。

    第二,在全国人大、政协或者中国共产党的全国会议召开及某些特定日子,基于对公民的秘密分类和甄别,对特定公民进行强制驱逐和限制自由迁移是违法的,是对《宪法》权利的践踏,与政府主张的依法治国精神相违背。

    第三,依法治国的核心要求是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权,让国民有免于恐惧的自由。而公权力的强迫失踪会塑造弥漫性的恐惧氛围,因为权力的行使具有强烈的示范作用,一旦权力边界被突破,极易被复制,对所有国民都是一种威胁。卢廷阁作为一名律师,他的被强迫失踪不可避免的会带给普通人更大的心理冲击。

    第四,依据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16条和23条之规定,各国政府应该保证律师能履行其所有职责而不受恫吓和威胁,律师作为公民也享有言论、信仰、结社和集会的自由,他们应有权参加针对法律、司法以及促进和保障人权方面的公开讨论。

    我们呼吁石家庄市司法局和辖区派出所人员即刻还卢律师人身自由和通讯自由。

    我们呼吁河北省纪检监察部门立即对涉案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拘禁的犯罪行为展开调查,以消除事件带来的恶劣影响。

    中国人权律师团
    2019年3月7日



  • 哈尔滨访民赵桂荣诉公安违法拘留

    【民生观察2018年9月19日消息】本网获悉,2018年9月18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访民赵桂荣起诉哈尔滨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案,在哈尔滨市道外区法院开庭。在此之前,道外区法院以传票的方式,通知了原告赵桂荣及被告道外分局,该案于2018年9月18日上午9点10分在哈尔滨市道外区法院开庭。9月18日上午8点,赵桂荣与数十名旁听维权人士就来到了法院,但是直到上午10点,被告方道外公安分局应诉局长竟无视法庭规定,不按规定出庭,从开庭至庭审结束被告席都空无一人。

    赵桂荣告诉本网,她的丈夫邢世库,原本是国营单位哈尔滨印刷二厂的职工,1993年因工厂改制而下岗,2004年企业跟职工解除了劳资关系,但他没有得到应得的赔偿。邢世库就从2006年3月开始和妻子赵桂荣进京上访。

    2007年2月15日,她的丈夫邢世库被哈尔滨市信访办官员冒充监护人的身份强行送往精神病院关押“治疗”,虽然她多次报警,但警察出了一次警之后再也不予理会。赵桂荣强调,自己的丈夫没有患有精神疾病,丈夫进精神病院后,还曾经托人传话给她,叮嘱她上访时要小心,千万不要也被关进精神病院。

    在此以后,赵桂荣就继续孤身作战,为丈夫的冤情继续上访。赵桂荣从06年开始上访到现在,被关押过20次左右,最长的有26天,最短的也有两,三天。而且差不多每次都被殴打。

    赵桂荣介绍,上访的过程中她受过很多侮辱性的对待,07年有一次在一所黑监狱里边,被打之后她还被关进了厕所里,保安人员还把她的头强行按在马桶冲水,她的岳母也在08年被气死了。还有,她丈夫被送进精神病院后,她们17岁的女儿也受不住刺激离家出走了,他们每次上访被抓回家乡后,都被人背后议论纷纷,女儿因此经常被人取笑和歧视。赵桂荣认为,她的丈夫是因为争取待遇的问题而被当局针对,以达杀一儆百的效果。她说,事实上,他们知道很多其他上访的人都被送进了精神病院。

    2015年3月10日22:00左右,赵桂荣在北京市丰台区久敬庄接济服务中心道口,被一伙不明身份的社会人员暴力绑架,他们将赵桂荣塞进了一辆大面包车里绑架走,在此过程中她们还抢走了赵桂荣的身份证和手机。之后,绑架人员用透明胶带将赵桂荣的双手和双脚紧紧并拢捆绑,时间长达18个小时之久。绑架期间,这些人还不给赵桂荣吃饭、饮水,也不让她大小便,直到11日下午16时许,赵桂荣被押送遣返回了哈尔滨市道外公安分局火车头派出所。在火车头派出所内,派出所警察审讯赵桂荣后发现其并未违法行为,就说他们无权处罚,把赵桂荣又送到了道外公安分局处理。来到道外公安分局后,该分局局长孙煜就威逼火车头派出所的警察,以哈尔滨市驻京办情况说明,以及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开具的训诫书为由,对赵桂荣作出行政拘留拾日的处罚。

    2015年11月1日,赵桂荣又被相关部门陷害入狱,直至2018年8月17日才刑满出狱。

    出狱后,赵桂荣就开始起诉公安局对她的违法处理事件。2018年9月上旬,赵桂荣收到了哈尔滨市道外区法院的传票,通知她起诉哈尔滨公安局道外公安分局涉嫌违法拘留赵桂荣一案于2018年9月18日上午9点10分在哈尔滨市道外区法院开庭。9月18日上午8点,赵桂荣与数十名旁听维权人士就来到了法院,但是直到上午10点,被告方道外公安分局应诉局长竟无视法庭规定,不按枧定出庭,从开庭至庭审结束被告席都空无一人。

    赵桂荣表示,她不仅要起诉公安局涉嫌违法拘留一事,还要起诉公安局多次派人绑架、殴打、拘禁她,以及捏造罪名将她判刑的事情。

    赵桂荣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南直路宏图小区2号楼234门联系电话:13059016516

  • 彭真爱诉“公安行政不作为”今开庭

    【民生观察2018年7月10日消息】本网获悉,湖南临湘工行维权断友屡遭当局拘留、关黑监狱打压的彭真爱“诉公安局行政不作为案”今天(7月10日)开庭,湖北潜江断友黄行芝前去声援。

    湖北临湘工行断友彭真爱诉临湘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案,今天(7月10日)上午9点在临湘市法院开庭,前去声援彭真爱庭审的湖北潜江断友黄行芝参与了旁听,被告(公安局)也派人到庭。

    据悉,今天的庭审被告一直围绕着彭真爱在北京维权按“扰乱社会治安处罚条款第一款第二条之规定”给予彭真爱行政拘留的处罚是合理的。第二,双方就临湘市公安局的管辖权的问题展开辩论。

    彭真爱认为,既然北京设定了“信访机关”,公民在地方受到不公待遇长期解决不了问题,就有权进京上访。并且自己在北京上访期间没有任何违法行为,并且即使违法也属于北京公安管辖,临湘市公安局没有管辖权。

    庭审进行了大约一个小时,双方就此问题争执不休,法院宣布休庭,择日再判。

    据彭真爱说,法院有意袒护临湘市公安局,开庭前她并没有拿到卷宗,导致自己在法院开庭中的陈述被动,审判长的做法明明是错误的,还辩解说“开庭通知后给你卷宗也可以”。原告要求复印卷宗法院竟然没有得到允许,这完全违背了法律程序,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复印相关卷宗。

    湖北潜江断友黄行芝说,今天的开庭被告方法人代表公安局局长没有到庭,作为公安局局长应当到庭接受公民的诉讼,这是法人代表的义务与责任。在开庭通知发给彭真爱后,法院没有把临湘公安局的所有卷宗的副本交给当事人彭真爱,导致彭真爱在法庭上措手不及。按照惯例法院应该在发送《开庭通知书》的同时就应该把卷宗送给彭真爱。

    知情人士对本网表示,彭真爱是临湘市工行被强迫买断员工,曾经已经是退了休的她又被银行召回再次进行了买断,买断后的一切待遇都相应失去了工行员工的一切福利待遇,工资也相应没有在银行退休工资高,所以造成了彭真爱上访的原因。

    从整个庭审过程看,临湘市法院有意袒护临湘市公安局的违法行为,这就是官官相护胡昨晚乱作为,乱用职权保护违法乱纪的公权力,临湘市公安局与临湘市法院相互知法犯法。

    彭真爱最后对本网表示,我们拭目以待临湘市法院对我的案子是否公正判决,希望社会各界关注我的案情进展,大家共同见证这个时代的法律是否在维护老百姓的权利。我的亲身经历会证明官方经常宣传的“依法治国”是不是愚弄老百姓的。



  • 上海万文英公安局门口喊冤遭暴打

    【民生观察2018年6月30日消息】本网获悉,上海宝山区维权访民万文英因入户问题近日前往上海市公安局门口喊冤,遭警察打断两根肋骨,得知此情况后,昨天上海众多维权人士赶到其家中探望并声援她。

    据上海访民消息,6月27日下午,家住上海宝山区的万文英因入户问题前往上海市公安局投诉和反映,当时她在公安局门口喊了一声“冤枉”,期待能够引起上级领导的注目和重视。不料竟招致警号033702的恶警拳脚并用一顿暴打和凌辱,而万文英被打的地方距离上海市公安局大门外仅仅只有几步远。之后被警察带到曹家渡派出所暂时关押,最后被带往刘行派出所审讯做笔录,期间警察不但对她的伤情不管不顾,还对她进行威胁恐吓,直到当晚10多钟她才被释放回家。第二天,万文英在朋友陪同下前往华山医院检查治疗,只见遍体伤痕,浑身青一块紫一块。医院CT报告显示:左侧第5和第7根肋骨骨折。医生建议她手术治疗,用钢板固定,因骨折部位错位,接合不好,住院费大约要五六万元。

    在得知万文英被打后,昨天上海众多朋友自发前往其家中探望并声援她,大家都非常气愤,强烈谴责打人恶警法西斯行为。

    据了解,今年52岁的万文英于1999年5月从江西嫁到上海与丈夫卢正和(卢家排行第六)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儿子今年18岁,已有上海户籍。而万文英因是江西户籍,一直未在上海落户。一家三口均居住在丈夫户籍所在地,位于上海市虹口区天宝路410弄52号的房屋里。2009年婆婆、公公、丈夫相继去世后。2010年3月19日,万文英母子赖以生存的唯一住所被强行拆掉。

    据万文英透露:当时被强拆房屋的锁被撬掉,里面物品被洗劫一空。是邻居打电话告诉万文英。万文英回来看到这一情况,马上打110报警。110报警台居然拒不出警,甚至后来不再接听万文英的电话。万文英又到辖区派出所报警,要求警察到强拆现场查看。派出所警察说:“有户口户主签了字就行,人没撬死就没问题”。万文英无奈之下走上了维权之路,从上海逐级到北京中央各部门维权,但处处碰壁、求告无门,遭到压制和打击报复。期间多次被抓捕、关黑监狱、拘留。2018年6月27日下午万文英因入户问题一直被地方公安故意拖延不办理,来到上海市公安局投诉和反映,却遭到警察暴力殴打。

    附:万文英血泪控诉

    谁能想到,在号称“国际大都市”的上海,在号称“依法治国”的“和谐盛世”,一个手无缚鸡之力的女维权者,仅仅因为在上海市公安局门外的一声喊冤,就招致毫无人性的豺狼虎豹警察033702的一顿暴打,从地上打到车上,从拳打脚踢到抓住头发地上拖拽,生生将两根肋骨打断!这就是发生在我身上的血淋淋的事实!

    你们不是口口声声说“中国人权比美国好五倍”吗?你们不是自吹自擂“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民主国家”吗?你们这些不要逼脸的谎言家和大骗子,请睁眼看看发生在我身上的这血写的事实!请国人同胞和世界上善良的人们,睁眼看看这些人性全无、畜性十足的维稳打手和刽子手的野蛮暴行,并请记住这是一个什么样的血色时代!

    6月27日下午一点多,我到上海市公安局投诉和反映下级公安部门多年来对我的入户问题一直故意拖延、敷衍塞责不作为的问题。按照上海市政府“沪府(2009)70号”《关于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若干实施意见》第二条以及《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若干规定》(“沪公发[2013]166号)第二条的规定,从2009年起,我就具备了迁入户口的法定条件,很多年前,我就向辖区公安部门提出了迁户的申请,但是辖区公安一直以种种借口拖延,至今拒绝为我办理。无奈之下,我打算到上海市公安局投诉和反映此问题。

    下午1点多,我到了位于武宁路128号的上海市公安局门口。在栅栏外人行道,我喊了一声“冤枉”,期待能够引起上级领导的注目和重视。但是万万想不到的是,就是这一声喊冤,竟引来野兽一般的警察(警号为033702)雨点般的老拳和拳脚并用的一顿暴打和凌辱。我被打的地方就在上海市公安局大门外几步远的地方。

    我喊冤后,旁边的保安叫我离开。我刚走离两步,一个年约30多岁、不胖不瘦强壮结实、身高约一米七几的男警察033702号上来就一只手抓住我头发,另一只手将我的一只手向后猛力一扳卷到背后,我痛得“哎吆”叫了一声,身体动弹不得。这个恶警一把将我摔倒在地,扯住我的头发一提一放,将我的头部连续向滚烫的地上磕碰:“我叫你叫!我叫你叫!你还敢不敢喊冤?”这样抓头磕地有三四次。丝毫动弹不得被压在地下的我喊道:“警察打人了!”这个畜生的拳头像雨点一样砸向我的头部,连续打了有五六下。

    “你还敢叫?你还敢说?我叫你说,我叫你叫!”在过路者的目睹下,这个野兽一般的警察毫无顾忌地在化日光天之下暴打我这个毫无反抗之力而且从始至终无论身体还是言辞都不敢做出丝毫反抗的女人。那阵势,恶狠狠几乎要将我打死,我哪还敢反抗?身体被压在地上,这个畜生警察打了我有两三分钟。从小到大,我没有被父母碰过一指头。平时与人为善的我,也几乎没有被他人殴打的经历。念及此,众目之下被暴打的我放声大哭。

    畜警把我头发用力一扯,我的头被提起来,但我的一只手还被他扳到后面卡住,无法动弹。他正要挥拳打我面部,旁边的保安实在看不下去了,就上来拦了一下。保安问我:你是什么事情?我回答,我是外来媳妇,是为了户口的事情。畜警把我往后拖,边拖边说:“起来!起来!”我根本动不了,这个人渣还让我起来。他一只手扯住我的头发,一只手抓住我的左手,把我拖了一段路,我的一只鞋子已经不知掉到哪里,高度近视的眼镜也被打没了(鞋子上车才给我,在地上和车上眼镜先后被打掉两次)。这个畜警边拖边打,他和另一个负责开车的警察连拖带抬,将我拖抬到面包警车旁,畜警和另一个警察一用力,像扔面袋子一样把我重重地扔到面包车里。我爬起来,抓住座椅勉强坐到座椅上。这个畜警一把将我扯下车座,然后飞起一脚,狠狠地揣在我的左侧胸部。用力很重,凶相毕露,像一个十足的黑社会流氓和恶棍。一阵剧痛袭来,几乎让我昏死过去。

    过了一会,我哭着质问这个畜生:“我跟你有冤有仇吗?你为什么这样打我一个女人?你没有爹没有妈吗?”我的意思是,我的年龄和你爹妈差不多,你这样打一个年龄大你20岁的女人,你下得去手吗?人心都是肉长的,你难道没有良心吗?
    “操你娘的逼,打的就是你这个畜生!”这个披着警皮的人渣,做着丧尽天良、天打雷劈的恶事,他却咒骂我这个从小到大从没有说过一句脏话、已经信靠上帝多年的虔诚基督徒是畜生!

    我质问他凭什么脏口骂人?这个畜生更进一步骂道:“我骂的就是你!你给我滚出上海!”那口气,好像上海就是他们家的私产、我是他们家的奴隶一样。前面开车的警察这时也跟着帮腔骂骂道:“你就是该打!”然后,这个畜生竟然又恶狠狠地打了我一耳光,我的眼镜再次被打落。

    警车开到曹家渡派出所。曹家渡派出所是短时关押上海访民的拘禁和中转场所。曹家渡派出所位于上海市公安局附近,承担上海市公安局附近的“维稳”任务。从常理推断,畜警033702应该就是静安区公安分局曹家渡派出所的警察。到了曹家渡派出所,畜警抓着我的头发,把我拉下车,并再次打我头部三四下,边打边将我往前推搡,推到关押访民的地方。

    其他访民看到我哭得很伤心,就问我是怎么回事。我就告诉他们我被打的情况。他们说,看得出来,你被打得很厉害。这时,有同情心的陌生访民帮我拍了照片。我边哭边诉说我的遭遇,一阵难以遏制的手脚抽搐袭来,让我痛不欲生,同时感觉头昏脑胀,周身剧痛。一个好心访民一个指头一个指头地帮我撸手指,然后让我斜躺在靠背椅上,并给我倒水喝,安慰我休息。

    昏睡四五个小时后,我的头脑略微清醒一点。傍晚18时21分和19时01分,在曹家渡派出所关押处,我忍着剧痛,先后两次拨打了110,向警方报警。第一次的接警员是男性,第二次是女性。他们推来阻去,一直拒绝为我出警。男接线警说,打你的是警察,不是普通人,我们不能出警,我们只针对其他人之间的警情出警。接线女警说,你已经在派出所了,我们怎么出警?无奈之下,我又先后三次拨打12345市民热线,也是推三阻四,无用功。

    晚上八点,我被辖区宝山区刘行派出所接走。到了刘行派出所,警察置我的伤情、病情、冤情于不顾,居然要给我这个被警察暴力犯罪伤害的受害者做笔录,他把我当成违法犯罪分子对待。而且恶言恶语,外加恐吓威胁。这是怎样冷血残酷的、黑白颠倒的、良知泯灭的世道!

    晚上十点多,我才被从刘行派出所放出。我想去医院,但是医院早已下班,且距离遥远,地铁也已收车。无奈之下,我只得拖着剧痛的身体,慢慢地一步三摇地挪步回家……

    夜里,周身疼痛,左胸部更是剧痛难忍,连喘气都痛,不敢咳嗽,打个喷嚏,像针刺一样痛,胸部痛得连翻身都难以完成,更不敢让被打那一侧胸部朝下。

    6月28日,行走艰难的我在朋友的陪同下,到华山医院检查。遍体伤痕,浑身青一块紫一块。医院CT报告显示:左侧第5和7肋骨骨折。医生说,骨折部位错位,接合不好,建议手术治疗,用钢板固定。住院费大约五六万。

    纵观殴打我的恶警的凶残和冷血,我坚信我绝不是第一个受害者,也可能不是最后一个受害者。请被静安区033702号恶警无辜殴打过的访民朋友勇敢地站出来揭露他的犯罪暴行。血不能白流,赤裸裸的犯罪不能一次次被勾销,我希望我是最后一位受害者,我不希望033702号继续无限逞凶下去。

    经询问律师得知,两根肋骨骨折属于刑法上的轻伤。故意伤害犯罪分子033702号警察你听着:你无视人伦、丧尽天良的犯罪暴行将永远被时代铭记!我,我的儿孙,以及全世界有良知的人们,决不放弃对你故意伤害犯罪的追诉!终有一天,你将被绳之以法!

    万文英电话:13816370905。愿接受任何媒体采访。



  • 彭峰诉潜江公安局长不作为今开庭

    【民生观察2018年6月7日消息】本网获悉,湖北维权人士彭峰因参加选举而被当局行政拘留,其获释后诉“潜江市公安局局长行政不作为”案今日(6月7日)在湖北潜江法院三楼开庭。

    据知情人士透露,今天能够被法庭允许到庭参与旁听的民众人数不多,但被告方到庭的人数要比原告方多了一倍人,占领了除原告方亲朋外整个旁听席。

    今天开庭是围绕彭峰在2016年12月份因参加选举而被潜江市公安局违法行政拘留10天。然而,彭峰在被羁押期满释放回家后,大约10天左右其再次被潜江当局以“敲诈勒索罪”构陷刑事拘留。

    据悉,彭峰在10天行政拘留期满释放回家后,便几次到法院要求立案。当时接待大厅的工作人员受理了彭峰的材料,但并未按司法程序给予彭峰任何书面性立案回执。彭峰几次三番到立案大厅要求给予立案手续均遭到拒绝。

    立案庭工作人员回复彭峰说“我们都是这样办理案件的,不是你一个人这样,回家等电话通知,到时你直接交钱立案就是了”。不料,10天后等待彭峰的却是潜江当局再次以“敲诈勒索罪”将其刑拘。后彭峰又被更换罪名,最终被潜江当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逮捕,获刑一年四个月。

    2018年4月15日彭峰被刑满释放。

    刑满释放后,彭峰再次来到法院,要求立案诉湖北潜江公安局局长行政不作为。

    知情人士称,今天开庭整个过程简单明了,围绕彭峰到市政府找人大选举办公室领导解答相关选举事项,当天大约有十人左右参加选举,但他们却未得到“人大选举相关人员”的接待,于是他们便坐在楼梯口一边等待,直到下午四点多钟,突然来了大批警察要求他们到信访局去,并说有人接待。当时没未发生任何肢体冲突,也没有发生口头冲突,参加选举的人便听从警察的指令去了信访局接访大厅。然后他们看到各相关部门及所在居住区的官员们早已等候于此,随后将参加选举的民众分别带走。

    据一位参与旁听的知情者叙述“本来已经快要忘记的选举,却在彭峰这次开庭中再次掀起潜江选举事件中的违法操作的话题。此前,参加选举的公民在选举中遭到打压中被迫夭折了,彭峰被抓捕,其他参与者被迫放弃了选举。这次潜江人大选举中受迫害最严重的是彭峰”。

    今天,在被告方出具的相关证据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彭峰有“扰乱办公秩序”的行为,光盘录像证明了参加选举的人一直在楼道口的一边,没有唱歌,没有看到有彭峰敲打办公室的门之行为。在举证时,被告方出示了一份2014年至2016年在选举中彭峰等人多次到市政府选举办公室的事实,但其多次去办公室就是没有得到选举相关问题的答复,参加选举的公民要求公开“选举账目明细”等相关信息,但直到现在大家什么都没有看到。

    从被告提供的这份证据可以了解到,潜江这场选举竟然从2014年一直持续到2016年,经历时间长达两年。

    据悉,彭峰诉“潜江市公安局局长行政不作为案”持续一个小时左右,因为事实清楚,被告方拿不出“彭峰“扰乱办公室秩序的行为”证据,而是一直辩解彭峰诉讼时间过期。

    知情者表示:“因为是法院立案厅拖延时间,导致立案时间过期的行为,并不是当事人彭峰造成的,所以不存在过期与否。其实,通过这场开庭恰恰还原了真相,证明了彭峰是无罪的,希望湖北潜江市法院依法公正公平的判决,撤销潜江公安局对彭峰的行政处罚还彭峰公道”。

    彭峰电话:1776300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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