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异议人士、中国民主党主要创党成员之一、中国民间网络团队“玫瑰团队”主要负责人秦永敏先生及其夫人赵素利女士自1月19日起被武汉当局非法拘禁与外界失去联系,迄今已两个月。
民生观察的报道消息指,秦永敏先生自2015年1月9日被武汉市国保及青山区新沟桥派出所带走,随后被处行政拘留10天,罪名是“最近写文章太多,接受外媒采访。”1月19日拘留期满后,秦永敏又被武汉当局非法挟持到武汉郊区的“木兰湖八仙岛”上非法拘押软禁起来,而且此次武汉当局还把秦永敏的夫人赵素利女士也从武汉的家中押往木兰湖八仙岛一起实施了非法软禁。现在,2015年全国两会这一所谓“敏感”时期已结束了,但仍未传来秦永敏夫妇获释的消息。
秦永敏先生被拘留期间,河南省马连顺律师、湖南省蔡瑛律师受家属委托到武汉青山区拘留所要求会见,却被野蛮阻止,查案被斥“查无此案”,探访委托人被威胁“喝茶”。武汉公安局青山分局新沟桥派出所,青山区拘留所,非法侵害律师执业权,剥夺被拘留人秦永敏接受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会见权,非法限制被拘留人秦永敏妻子赵素利的会客权。
秦永敏是70年代末期以来中国大陆“老牌的政治犯”之一。为了坚持自己的理念,为了行使言论、出版、结社、组党等基本人权,始终战斗在中国的人权活动第一线,历经传唤、监视居住、行政拘留、收容审查、劳动教养、刑事拘留、逮捕判刑、坐牢等一切“合法”的和一切非法的抓捕关押。 从1970年到2012年,在43年间被抓捕、拘禁39次 ,蹲监22年,是邓小平时代以来中国坐牢时间最长的政治犯之一。
秦永敏夫妇是次被非法拘禁,是近年以来中国人权状况每况愈下的现实写照。无数人权捍卫者、学者、作家、记者、访民被关押、拘捕、骚扰、噤声、迫害,社会的自由空间迅速缩减,人权环境迅速恶化。
秦永敏先生所言所行,完全是行使公民的正常法律权利,武汉当局对其非法拘禁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秦永敏先生坚持“人权至上、良性互动、全民和解、和平转型”的宗旨,推进中国基本人权的进步,理应受到政府的尊重和保护。
有鉴于此,民生观察强烈要求当局:
1,立即结束非法拘禁,释放秦永敏夫妇,归还他们的公民人身自由。
2,尊重和保护一切公民的合法自由,保障中国公民的基本人权。
2015/3/20
标签: 关于
民生观察关于秦永敏夫妇被长期非法拘禁的声明
湖北随州一中家长关于学生饮水和吃饭问题的信
孩子自从到一中上学后,便每天晚上饿着肚子回来,说是食堂的菜非常难吃,不愿到学校食堂吃饭。我们上班时间紧,每天送饭也不现实。
本以为是我家孩子太娇惯,吃不惯贵校的食堂,便问了问其他学生的家长,反映大多如此。学生形容饭菜是:打的菜看不出到底是什么原料做的,味道不好,除了过节没见过什么肉···
据说食堂是承包给某人经营。食堂承包无可厚非,但饭菜的安全与质量学校是不是一块承包出去了?学校有没有监管?
校领导每天吃饭时间看看门口送饭的家长有多少,又有多少学生回到了租住的房子里吃饭,就应该能想到饭菜的质量了吧?
如果学校的饭好吃些,这些家长还会又花钱又吃力的送饭了?
曾经在某次家长会上,某领导要求不要给孩子送饭,要锻炼孩子的自理能力,说学校的饭菜质量是很好的,自己的女儿在学校上学时就从来没送过饭,乡镇的学生就吃得很好,云云···
对此,我只能表示“呵呵”,也不要拿乡镇的学生说事了,人家是没办法。
对此,恳请校领导拿出切实的措施,改善学生的饭菜质量,例如引入竞争机制,多搞几家烹饪机构提供服务。
第二件事,从去年10月起,孩子就要求自带杯子和饮用水,我就觉得奇怪了,学校不时有刷卡的饮水机吗?(且不说学生在校喝水收费合不合规,教育部2010年早要求学校要提供学生饮用水了)
孩子说:水里边有怪味。过了几天带回一杯水,一开盖浓烈的氯气(我觉得是)味道顿时扑面而来。
我以为是学校修了饮水机,过几天就会好,但是直到现在该现象依然存在。
校长,这些事你知不知道?有没有人管?
随州一中一家长
2015/3/河南省孟州市西虢镇韩庄村民关于村长贿选的呐喊
我们是韩庄村的村民,我们向上级反映韩庄村长乔九贿选的事后,2014年12月18号,在焦作孟州两级政府高度重视下,孟州市纪委安排西虢镇成立了调查组,在我们不停催促的情况下,西虢镇政府在2014年12月24号才开始了调查。在调查期间,西虢镇党委书记卫国宾说送钱人不承认,证据链断裂形不成贿选。直到2015年2月11号在我们不停的催促下给我们的书面答复是据调查掌握的情况,韩庄村民反映贿选的事不成立。
2014年我市在11月至12月村级换届选举期间,孟州市公安局局长的讲话在孟州电视台轮番播放上百次,说今年的选举有严格的高压政策,谁贿选就是触碰高压线,就要严格处理。我们村的贿选有人证、物证、书证、录音证据,铁的证据摆在调查组的面前,但西虢镇的调查组只针对送钱人不承认,就没办法认定是贿选作为最后的处理结果。公安局局长的讲话,贿选就是触碰高压线,但西虢镇的贿选高压线路上就是没有电。照这样下去,西虢镇以后选举时,参选者可以放心安排你们的亲朋好友只管大胆去送钱,只要不承认就不算贿选,公安局局长的讲话在西虢只是一句空话,西虢镇的贿选公告只是一张白纸。
近日孟州市开人代会,我们才知道韩庄村长乔九是孟州市人大代表。我们走访了很多选民都说不知道这事,有几个小队队长会计说是乔九开的队长会计会,叫他们填写了全村选民的选票,填完后在饭店请全部填票队长吃饭喝酒。我们只知道人民代表人民选,韩庄村两千多选民都没填票就产生了人大代表,是谁剥夺了我们广大选民的选举权?
民生观察工作室关于《刑法修正(九)草案》的建议信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4年11月25日按:近期,全国人大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公开征求意见(http://www.npc.gov.cn/COBRS_LFYJNEW/user/UserIndex.jsp?ID=6374365),本工作室研究人员重点从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撰写了相关建议,现建议信已通过网络寄给了全国人大。
附:关于《刑法修正(九)草案》的建议信
众所周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是关于人权的条款,其中包括言论出版结社的自由,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的自由,平等权,选举权,人身权等等,我们可以从中了解到『因言获罪』是违背《宪法》的。虽然《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之中本身存在各种矛盾,但在此之下的各种法律,制定或修正的时候不应违背《宪法》中的相关规定,其中也包括最近出台的《刑法修正(九)草案》。
根据这一原则,民生观察工作室特提出以下几条建议,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参考研究。
第一,修正草案中拟将『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即『造谣』)入罪的规定,存在欠考虑的部分。所谓的『谣言』缺乏第三方机构的认定和审查,在执法过程中容易造成很大的随意性,而且也缺乏相应的纠错机制。同样的情况也适用于草案中对网络信息加强监管的条款,无视网络为信息存储与传播载体之客观事实,将网络等同于物理公共空间,以诽谤、寻衅滋事、非法经营等罪对公民问罪,显然是对『言论自由』的严重侵害。
第二,深化司法改革是好事,但草案中拟将『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委实有待商榷。无论是否公开审理的案件,司法都应该受到相应的监督才能避免不公或误判,『黑箱操作』无益于司法公正。如果发生冤假错案,公民寻求外界帮助进行『申冤』是应当予以保障的正当权利。
第三,草案中拟将『殴打诉讼参与人以及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这种对辩护人或代理辩护人的单方面限制,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随意性。而且对公权力在执法、审理案件过程中的不当行为(诸如殴打、诽谤、侮辱、威胁等),却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值得做出进一步的研究和改进。
第四,我们对草案中逐渐取消死刑的做法表示欢迎。鉴于目前中国的国情,也许『全面废除死刑』时机还不成熟,但希望在取消部分罪名死刑的同时,设立更为完善且严格的死刑核准程序,允许公众舆论和新闻媒体介入监督,尽量避免重大冤假错案的发生。并建立相关的问责与国家赔偿机制,对已经查明的冤假错案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并对受害人亲属作出相应的补偿。
第五,我们注意到草案中关于妇女儿童权益的保障,但没有看到对备受争议的"嫖宿幼女罪"进行修正或废除。该条法律的初衷是阻止男性嫖宿雏妓,却被很多性侵儿童的罪犯钻法律的漏洞,声称受害者是妓女。尤其是对政府官员性侵儿童的时候,往往会出现执法不严、量刑过轻的情况,希望能出台相关的法律规定。
第六,在草案中我们没有看到对『家庭暴力』做出相关的规定,据中华妇女联合会的报告指出,中国近有25%的已婚妇女遭受过家庭暴力,但家暴的实际情况要比数据显示的更为普遍。因为完全无法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一些女子监狱的调查显示,超过60%的女囚是因报复家暴而打伤或打死丈夫而被判刑。这种情况需要有全国性的立法才能得以改善。让人们意识到家庭暴力是一种犯罪,而这,正是有待刑法修正案去解决的问题。
最后,我们真诚地希望参与起草刑法修正案的相关人士能够理解这样一个逻辑:当更多『因言获罪』或捍卫自身正当权利的公民被抓,那么监狱的刑事收容能力便会降低,危险的刑事犯罪者将可能逍遥法外,而后者才是真正妨害社会稳定的罪魁。依法治国的最终目的,无疑是保护人民的权利不受犯罪者的侵害。刑法修正案应体现习近平所说『将权力关进笼子』的法治精神,而不是将原本属于人民的正当权利『关进笼子』。
民生观察工作室
2014/11/25民生观察关于上海七位维权公民受审人权状况恶化的声明
民生观察工作室获悉2014年11月21日下午,
上海亚信峰会期间被抓访民中的郑培培、颜兰英、徐佩玲、石萍、 谢金华、金美珍、虞春香在上海不同的四个法院同时受审(上海郑培培等7位亚信峰会期间被抓访民同日被审判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4/2014/1123/11311.html)。 公诉人指控他们七位在5月12日、13日在西郊宾馆、 中共一大会址等地方拉横幅拍照,通过地铁不买票, 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企图闹事,严重诋毁国家的形象, 严重扰乱公共社会秩序,构成寻衅滋事。在庭审中,每个庭只有4、 5个人能加入旁听,众多声援者被拒之门外。 在21日的庭审过程中,
受审访民石萍和虞春香一路喊冤, 在陈述中她们还表示曾在看守所被刑讯逼供。 颜兰英和徐佩玲在法庭上坚持自己无罪; 而谢金华和金美珍在看守所也受到虐待,不让家属送去冬衣; 郑培培在最后陈述中声泪俱下,她表示为捍卫公民的合法权利, 自己曾数次遭到非法羁押。对于公诉人指控访民所举横幅, 内容诋毁亚峰会,并将照片传上博讯网站, 乘地铁让售票员开门等行为涉嫌犯罪,作为石萍的公民代理辩护人顾 国平表示:一、这些都与本案无关;二、证据来源不合法;三、 与所控罪行认定标准不一致。 这七位被控“寻衅滋事罪”的公民,
他们都是由于政府侵犯公民合法权利,肆意掠夺民众财产, 长年上访却得不到公正对待,才会在亚信峰会期间拉起横幅, 希望以这种方式引起有关方面的注意, 使自己的正当诉求得以声张。很显然,维权上访人利用打横幅等方式表达自己的诉求,是一种和平请愿,是一种公民意识觉醒挺身维权的行为,这种维权行动是合理、合法的。和平、依法维权,何来“寻衅滋事”? 民生观察还注意到,上海亚信峰会期间被抓的访民不止这七位,还有尹慧敏、吴玉芬等人,尹慧敏等现在仍然在押,很可能也面临审判,这样上海亚信峰会期间被抓的访民至少达十人。访民们利用拉横幅等方式进行
和平抗议的行动早已有之,此前虽也有打压,但至多关几天就放了,不像这次一次性抓这么多人,抓了还不放,并像模像样地进行所谓的“审判”,这样行为无非是出于所谓 “维稳”的需要。仅仅因为一次会议就如此大规模地抓人,只能说明上海的“维稳”越来越病态,越来越疯狂,只能说明上海和中国人权状况在恶化。 民生观察认为,
上海警方因这些维权公民的和平抗议行动,对他们刑事拘留并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起诉, 是明显的政治打压,严重违背了中国早已签署的《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1条,侵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35条确保的公民集会和示威的自由等基本人权。 民生观察对此表示强烈抗议,呼吁上海有关方面确保司法公正,并尽快无条件释放上述人士。 民生观察工作室
2014/11/24
国内众维权人关于北京宋再民被关精神病院的紧急呼救信
北京宋再民民主斗士,今被精神病关押在北京某精神病院。
我曾经多次与宋再民电话,网上沟通,有时视频。宋再民精神十分正常。他痛恨独裁专制,同情弱者,是现代公民之楷模。
在此我们郑重声明:与宋再民多次接触后,我们认为他是精神正常人。
呼吁所有的朋友,发出严重抗议:抗议中共北京当局对宋再民的被精神病行为!
同时希望大家联合署名,要求北京当局尽快释放宋再民。
发起人:董狐直笔 于云峰
发起时间:2014.10.12。
签名:
徐彩虹 湖北公民
何斌 湖北公民
应立钢 江西公民
无眠 陕西公民
单亚娟 黑龙江公民
汕头妖姬 缉毒女警赵枫燕
李凤华 河北公民
孙岩峰 黑龙江公民
于新永 济南公民
蚌埠前进 安徽公民
辛颖 辽宁公民
许梅英 辽宁公民
董奎红 吉林公民
王斌 辽宁公民
无界道长 河北游民
翟月香 山西公民
勾荣军 西安公民
张海颜 辽宁公民
曹桂苹 吉林公民
曹庆岩 山东公民
史朝旭 山东公民
陈 梅 辽宁公民
林秀丽 山东公民
王 鹏 北京宋庄艺术家
张宝珠 黑龙江公民
温圣钏 浙江公民
秦 萍 北京公民
毛志培 北京公民
林春玲 北京公民
高长生 北京公民
杨树华 北京公民
王桂花 北京公民
德淑清 北京公民
荆洁生 北京公民
张秀清 北京公民
杨述华 北京公民
黄 杰 北京公民
高会德 北京公民
巩秀菜 北京公民
成丽萍 北京公民
张振宇 北京公民
刘晓芳 北京公民
张洪斌 北京公民
周鸿运 北京公民
周义祥 北京公民
赵胜文 北京公民
徐香玉 北京公民
朱小平 安徽公民
秦枫 深圳公民
陈云飞 成都公民
杨宝君 大连公民
郭全芳 山东公民
林 东 广西公民
张维 广西公民
张远彬 云南公民
张永宁 银川公民
文立新 哈尔滨公民
侯欣 北京公民
王彪 天津公民
张激扬 四川公民
迟进春 黑龙江公民
赵作媛 山东公民
闫春凤吉林延边公民
赵俊卿 美国公民
何宗旺 福建公民
卢诚 河南公民
阮积忠 湖北公民
陈树花 河北公民
康素萍: 西安公民附:探访北京平谷精神病院 宋再民呼“快救我出去!”精神卫生法应盯紧医疗机构
关于精神病的问题,近年来有三个方面比较受关注:一是“被精神病”,一些精神正常的人由于各种原因被强行送到精神病院治疗;二是一些本该被收治的精神病人在社会游荡,发生了伤人、杀人的惨痛事件;三是某些犯罪分子原本没有精神问题,却想办法弄来了精神病证明,借此逃脱严厉的法律制裁。
不论情况有几种,归根结底只有一个关键的问题:谁来判定一个人究竟是不是精神病患者?谁来判定一个精神病患者是不是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
据报道,在草案的审议过程中,有委员建议将精神病人强制住院的决定权交给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掌握最终的决定权,而不再是“乡政府说你有病你就有”,这的确是个不错的选择。但法官终究不是医生,他在做决定的时候肯定还是要参考医疗机构的专业意见。所以,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理应在精神卫生法当中进一步强化。
近年来,我们看到“被精神病”的情况时有发生,可是当真相大白之后,却从没见过故意陷害的精神病医生或者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身陷囹圄。
例如,据《法制日报》报道,前两年厦门一个妇女因为血液病去医院就诊,在和医生、护士发生争执后相关科室的医生联系了精神病医生前来“会诊”,结果这个妇女被转到了精神病院强行治疗。虽然她最终通过法律途径“沉冤得雪”,但法院也只是判决医疗机构赔偿几万元钱了事。
负责精神病诊治的专业医疗机构因为各种原因给没病的人开具精神病诊断书,甚至随意限制正常人的人身自由,却难以受到法律的严惩,这既不公平,也因违法成本太低而助长着“被精神病”和把精神病当“免死金牌”的情况。
渎职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他们还收受了好处,则应和受贿罪并罚。
精神卫生法草案明确“家庭责任”,这可以起到道德倡导的作用,但除非可以通过立法对监护人遗弃精神病患者的行为追究责任,否则作用有限。所以,盯着家庭不如盯紧医疗机构,从资质、运营、责权利等各个方面,约束好他们的行为。
至于有精神病患者的家庭,除了倡导关爱,更重要的是切实帮助他们减轻负担。不过,这恐怕是在精神卫生法之外,和医保制度密切相关的问题了。如果精神病可以和癌症、器官移植一样纳入特殊病范围,大幅提高报销比例;如果强制收治的重度精神病可以全额报销医疗费,那么“武疯子”缺乏治疗和监管、上路伤人的情况就会大大减少。
(来源:观点中国http://opinion.china.com.cn/opinion_69_103469.html2014-07-08)联合国任意羁押工作组关于邢世库被羁押在精神病院的决议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4-7-16消息: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维权上访人邢世库被关精神病院已七年了(邢世库的情况请见: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68/201212/2013/0615/7717.html)。在中国人权捍卫者(CHRD)和民生观察的努力下,邢世库案被提交到了联合国任意羁押工作组,期间中国政府不得不对此进行了答复。近期,中国人权捍卫者收到了联合国任意羁押工作组对此问题的决议,决议认定邢世库被任意羁押,而这一羁押是违反世界人权宣言的。
以下是这份决议的原文和部分中文翻译:
[梗概翻译:关于邢世库被羁押在精神病院的决议]
讨论:
1. 中国政府确认邢世库在到北京上访和在使馆区逗留后被羁押在精神病院内。
2. 中国政府声称剥夺邢世库的自由是因其患有精神分裂症,“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并“可能破坏北京的公共秩序”。对于这一点,工作组注意到在政府的答复中并没有事实表明邢先生对“其他人或他们的财产形成威胁”,而这一点是中国的法律中要求构成对一个人进行精神病收治具有正当性的要求。
3. 工作组认为精神病收治不应用于对言论自由的惩罚。在这一案件中,工作组认为邢先生是因和平表达自己的观点和向政府部门投诉其工作的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腐败和其他相关问题而被剥夺自由长达七年之久。
4. 工作组的结论为邢先生被任意羁押,而这一羁押是违反世界人权宣言第9条的,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对受人权宣言第19条保护的和平行使言论自由权的人的羁押。
5. 因此,对邢先生剥夺自由属于工作组应考虑的案件中的第I和第II类。
处理:
1. 基于上述意见,任意羁押工作组认为:
对邢世库先生剥夺自由是任意的,违反了世界人权宣言第9条和第19条;属于工作组应考虑的案例中的第I和第II类。
2. 工作组要求中国政府采取必要的措施对邢世库先生的处境进行纠正和补偿,使其符合世界人权宣言所设定的标准和原则。
3. 工作组认为,考虑所有相关情况,对此案进行充分的纠正和补偿应为释放邢世库,并对于他在被任意羁押期间受到的伤害给予赔偿。
4. 根据工作组的“工作办法”第33条a款,工作组认为应将邢世库先生和赵桂荣女士对于酷刑的申诉转给联合国酷刑特别程序予以跟进。
[2014年4月23日通过]





野渡关于郭飞雄起诉书的声明
就广州市天河区检察院对郭飞雄案的起诉书,本人声明如下:
1.起诉书称“2013年1月5日17时许,被告人杨茂东组织同案人袁小华、袁兵(均另案起诉)等人在广州市天河区富华饭店及其附近咖啡馆聚会,商议至越秀区广州大道中289号南方周末报社门口举牌、演讲。”与事实严重不符,为典型的阴谋论手法。1月5日的晚宴目的是为招待从北京来广州的朱导演。后来之所以谈及当时已在网络沸沸扬扬的南周新年献辞事件,是因为我邀请了当天去南周门口举牌的老沈过去吃饭,而不是起诉书所称的郭飞雄组织聚会商议至南方周末报社门口举牌、演讲。
2.起诉书称郭飞雄等人在南方周末报社门口采取举牌、发表演说等方式吸引大批群众围观是典型的指鹿为马。事实上地球人都清楚南方周末新年献辞事件是当时网络的热点,在网络上网民自发呼吁去南方周末报社门口声援南周,表达对宪政和新闻自由的诉求,此乃民心所向,起诉书把此抹黑为是郭飞雄等人行为所致,是在侮辱公民的道德、智慧和判断能力。
3.起诉书称事实的证据其中包括来自本人的证言。本人在南周事件后,确被警方多次传唤,但本人从未做过证人证言,因此本人不认可起诉书任何称为我的“证言”的引用。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五十八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出庭作证的证人,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等双方询问、质证,其证言经过审查确实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出庭证人的证言宣读 后经当庭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鉴于起诉书称我做了证人证言,所以本人就此声明要求法院应传召我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以便做出清晰的完整的意思表达。
5.鉴于一直以来发生的事实,如出现任何以软禁、“被旅游”等非法手段阻止我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本人声明将撰写完整的证人证言交给郭飞雄辩护律师,此乃本人真实完整的证言,除此外不认可任何证言。
野渡
2014年7月11日汪龙关于“7.1”前后被抓的情况说明
本人(汪龙)于6月30日上午10时许,前往深圳福田口岸欲出境到香港旅游,并计划参加今年香港的“七一”大游行,但在过境时被中共边检警察非法拦截扣押、非法拘禁一小时余,期间还遭到了警号为044277恶警的暴力恐吓。离开口岸后,本人将上述在口岸的遭遇及所见所闻以文字形式发到互联网上,引起大量关注,并被香港《苹果日报》、《东方日报》旗下的东网以及香港、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地媒体、网站报导或转载(详情请在Google搜索 內地人來港聲援受阻 、 內地青年欲來港遊行 等标题)。本人原计划同日下午继续前往福田口岸,以和平非暴力的方式抗争,让爱与和平占领福田口岸。但获悉边检及当地警察、国保下午将在福田口岸进行大规模布控,加之国保的电话压力以至本人的手机接近停电,为防不测,故本人下午未再前往口岸抗争。回到住所后,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盛平派出所的警察直接上门,将我抓到该派出所关押起来,手机、钱包、证件、钥匙等物品全部被以“保管”的名义强制扣押下来,该过程警察没有出示任何传唤证、拘传证或其它正式法律文书,也没有向本人告知传唤或拘传的任何理由。当晚,本人在被关押的房间内,只能躺在不足一尺宽的钢架椅上睡觉。
7月1日上午,龙岗分局国保大队三名警察及盛平派出所一名警察共四人,在该派出所的审讯室内对本人进行审讯并做笔录,过程中国保对本人呵斥的声音非常大,导致本人产生恐惧情绪。国保反复纠结于本人于6月30日在互联网上所发布内容的个别字眼,认为是“夸大其词、散布虚假信息”,并引用“最高法的解释”声称完全可以以“诽谤罪”来刑拘我。而本人则在此过程中进行了激烈的反驳,本人认为所发布的内容完全是基于事实和客观的感官认知判断,所发布的内容不存在“虚假信息”的问题,本人就当天福田口岸所发生的客观事实,结合法理、正常语言文字的表述进行了详细的解释与辩驳。当被问及“占领福田口岸是什么意思时”,本人明确表示“占领福田口岸的意思就是让爱与和平占领福田口岸,以和平非暴力的方式抗争,抗议中国政府非法拦截公民出境”,并被记入笔录。审讯结束后,本人仍然没有得到释放,也没有给出任何结论,而国保则离开了派出所。直到7月1日夜间,在已经被关押了近24小时、且经过本人多次要求尽快依法释放的情况下,派出所才将本人释放并归还了个人物品。而在此次关押期间,由于派出所给本人提供的食量非常少,导致本人长时间腹痛难忍。这已经是本人第三次被关押在盛平派出所,也是在2014年6月份一个月内第二次被关押在该派出所;第一次是仅仅因为普通的公民聚餐而被抓捕关押,第二次则是今年6月4日当天本人计划前往香港,过境时被边检警察非法拦截后又被关押在该派出所。
7月2日上午,龙岗分局国保大队两名警察再次上门到本人住所,要求本人在笔录上签字按手印,并且被警告“案子还没有了结,随时都可以拘留我,最轻的话都是治安拘留”。
暂时重获自由后,本人得知在被关押并与外界失去联系期间,得到了媒体与网友们的关注与关心,在此表示诚挚感谢。同时,欢迎媒体与网友继续关注中国公民权利遭到侵害的各类案件,本人也愿意与大家更详实地分享相关事实与案例:
媒体采访请联系本人电话:(+86.)15502049998 ,
Twitter:https://twitter.com/cnlong1988 ,
Facebook:https://facebook.com/cnlong1988 ,
Google+:https://google.com/+汪龙 。
另外,若今后本人再次被神秘抓捕或强迫失踪,恳请媒体和网友们直接向深圳盛平派出所查询,并向本人委托律师范标文先生报告。
汪龙
201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