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家属

  • 香港居民涉偷越国(边)境案中家属关心的问题

    作为8.23偷越国(边)境案的辩护人之一,笔者曾三次到深圳,两次到盐田看守所要求会见被拒。在与家属的交往过程中,我深深地体会到家属焦急和悲伤的心情,为了让他们了解本案的基本情况,我把他们关心的几个问题写出来,供大家讨论和参考。

    一、关于管辖和移交

    根据中国海警局2020年8月27日微信公众号“中国海警”的通告,广东海警局于8月23日9时许在北纬21°54′0″,东经114°53′00″的海域查获涉嫌非法越境的快艇一艘。9月13日经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公开通报确认,该船上有12名香港居民涉嫌偷越国(边)境罪并被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笔者查看了中国政府1996年在联合国备案的领海基线坐标声明后发现,离海警局公布的坐标点最接近的两个领海基线坐标点分别为第28号坐标点(针头岩北纬22°18′9″,东经115°07′5″)以及第29号坐标点(佳蓬列岛北纬21°48′5″,东经113°58′0″),连接28和29号坐标点的直线后,作为非专业人士,我们无法判断查获地点是在连线以内还是连线以外,如果在连线内,则属于中国领海,如果在连线外,则属于毗连区,但不管是在内还是在外,最起码应该是在毗连区内,因此,根据国际通行的司法主权原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13条的概括性规定,我们认为,中国海警局在该水域可以依法行使相关职权。但是,有一个很重要的事实我们现在并不清楚,那就是该艘快艇在越过香港特别行政区实际管辖水域后,究竟是先进入了内地领海水域再驶出到毗连区水域,还是仅一直在中国毗连区水域内通过而并未进入内地实际控制的领海水域,这个事实认定将会导致案件在法律认定上产生极大的争议,对这个问题,我本人持开放讨论的态度。以目前的航海技术来看,要查清楚这个事实应该不难,因此,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将在充分查阅证据之后再发表意见。

    关于管辖的第二个问题是具体的办案机关,我们发现,最先发布通告的是中国海警局,广东海警局隶属于中国海警局,中国海警局于2013年7月22日正式挂牌,2018年6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海警局行使海上维权执法职权的决定》,该决定按照《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武警部队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海警队伍整体划归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指挥,该决定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具有仅次于全国人大的立法效力,赋予了海警局打击犯罪的职能。此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国海警局于2020年2月20号联合印发了《关于海上刑事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从上述两份文件来看,海警局的职能具有高度概括性,弹性解释空间很大,如前所述,两份文件似乎赋予了海警局有侦查案件的权力(侦查权),如果可以这样理解的话,本案应该由具有管辖权的海警局管辖,但是海警局在2018年转隶属于武警部队后,法理通说认为武装警察是没有侦查权的,否则就与《刑事诉讼法》发生严重冲突。因此,笔者认为2020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国海警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海上刑事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是一个很容易产生管辖混乱的联合通知。按照目前的情况来看,笔者猜测应该是广东海警局在海上执法过程中发现可疑船只后扣押了12位香港居民,然后将涉嫌违法的12名香港居民移交给了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进行侦查,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海警局移交给盐田分局的法律依据又是什么呢?况且,2020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4条第6项明确规定,排除公安机关管辖海警部门管辖的案件,所以,笔者认为,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管辖本案存在法律上的巨大障碍,在没有法律对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前,盐田公安分局保险的做法应该是在查清12名香港居民的身份后将其移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处理为妥。

    关于内地和香港的移交问题,一直没有明确的法律安排,此前都是按照个案处理,既有香港向内地移交的先例,也有内地向香港移交的情况,我相信本着“一国两制”的基本精神,在充分展现内地的胸襟和柔性政策之下,本案移交香港特区处理是完全可行的,也是智慧之举。

    二、关于罪名

    从目前盐田公安机关的通报来看,12名香港人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笔者在与承办警官交流的过程中,承办警官介绍有人可能涉嫌组织偷越国(边)境罪,实际上,在内地刑法中有关此类犯罪的罪名中有三个罪名极易混淆,分别是第318条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321条的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第322条的偷越国(边)境罪,而偷越国(边)境罪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法释(2012)17号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有明确的规定。这几个罪名经常涉及竞合或牵连,在没有看到案卷材料和会见当事人之前,我们不能对此定性,要综合考量时间跨度、是否盈利、目的、方法等多种因素来确定,因此,笔者强烈不建议在没有仔细研究卷宗前预测罪名和刑期,这是不负责任的做法。

    笔者想重点谈的是偷越国(边)境罪的法理,我们知道,不管是79刑法还是97刑法(97刑法于1997年3月14日修订)均规定有偷越国(边)境罪,之所以当时把偷越港、澳的(边)境规定为犯罪,是考虑到港、澳与内地的特殊关系,但是在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之后,从法理上讲,由于香港已回归中国并实行“一国两制”,不宜再将违反通行证制度往来于香港、澳门的行为认定为犯罪,原则上应以行政管理为宜,否则,逻辑上将陷入公民在自己的国土上行走都会涉嫌偷越边境犯罪的怪圈,而且在刑法理论和宪制理论上将无法自恰,因为在“一国”的原则下,这种行为已经没有社会危害性。

    三、关于《港区国安法》

    许多媒体和家属非常关注内地公安机关是否会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下称港区国安法)来侦办12名香港居民在香港涉嫌的犯罪行为,针对这个问题,笔者认为这种可能性几乎为零。

    《港区国安法》于2020年6月30日生效,该法无溯及力,根据该法第55条、第56条的规定,只有在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者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提出,并报中央人民政府批准之后,才由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对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三种情形行使管辖权,而且侦查机关必须是国安公署,因此,不管是程序上还是实体上,本案均没有满足启动《港区国安法》的先决条件,深圳市盐田公安分局无权侦查12名香港居民在香港涉嫌的犯罪行为。笔者认为,《港区国安法》是一部在特定时期、特定情形下通过的一部极为特殊的法律,程序和实体均应当严格解释、限制解释,任何人、任何组织和机关都不可滥用《港区国安法》,否则造成的后果,任何人都无法承担。

    四、关于辩护权和家属的知情权

    多名内地律师持家属委托书、律师证、律师事务所公函前往盐田区看守所要求会见当事人,但看守所均拒绝安排会见。看守所工作人员先是以无法核实委托人与嫌疑人的亲属关系为由不予安排会见,之后待辩护律师提交委托公证书后,又以当事人已经自行委托了其他两名律师为由拒绝安排会见。

    我们认为,看守所的理由无法令人信服,第一、当事人并不认识内地辩护律师,何来自行委托;第二,如果有律师接受了委托,应该向当事人家属通报平安和基本情况,但目前无一家属收到大陆律师的通报;第三,即便当事人愿意自行委托律师,作为家属委托的律师亦有权依法当面核实,以确定当事人是否受到胁迫、引诱和欺骗,在核实完成并告知其诉讼权利后,当事人有权自行决定委托谁作为自己的辩护人。盐田看守所对于一个普普通通的刑事案件,却以各种理由妨害辩护人行使会见权,实在是令人匪夷所思。家属关心的是,自行委托的律师究竟还有无辩护资格,笔者的回答是肯定的,在家属或者当事人明确地、自愿地、真实地表达解除委托合同之前,接受委托的律师应继续履行辩护职责。

    家属有权知道当事人的一切情况,包括基本案情、健康状况、羁押场所等,但是内地《刑事诉讼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通常情况下家属只能委托律师前往探视并了解情况,因家属委托的辩护人目前无法会见当事人,这导致家属的知情权受到实际损害,因此,除了辩护人继续据理力争之外,香港家属可以通过以下多种途径维护权利,第一,香港家属可以直接向当事人写信,信的内容不要谈论案情,邮寄地址为广东省深圳市永安北一街南一号深圳市盐田区看守所,当事人收到信函后,看守所应当保障其回函的权利。第二,可以向香港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寻求各种帮助。第三、可以直接向承办警官电话咨询当事人的情况,也可以向办案机关咨询并提出合理诉求。

    五、关于案件的程序

    内地法律制度与香港法律制度有很大不同,家属非常关心案件的进程,笔者就这个问题做一个简单介绍。根据香港警务处从盐田公安分局接获的《港澳居民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情况通报表》来看,12名香港居民于2020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根据内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嫌疑人在逮捕之前最长可被羁押37天,也就是说如果盐田区检察院不批准逮捕,12名香港居民将在2020年10月1日前会被取保候审或者无罪释放,如果被批准逮捕,那就意味着将会被继续羁押,而且被定罪的可能性会很大。嫌疑人被逮捕之后,公安机关的侦查期限为两个月,之后案件会移送盐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的期限为一个月,可以延长半个月,最后起诉到盐田区法院,法院的一审期限为两个月,最迟不超过三个月。当然,上述期限均不包括公、检、法在各种法定情形下的延长期限和补充侦查期限。因此,2020年10月1日是一个非常关键的时间节点,请大家拭目以待。

    以上问题,并不全面,希望能解答家属的一些疑惑,也给家属一个安慰。同时,对于上面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欢迎大家进行理性讨论。

  • 村支书雇凶杀人 家属要求严惩

    【民生观察2020年9月15日消息】山东聊城一村支书在任期间雇凶撞死举报者,一审获死刑。9月初,此案由山东高院开庭二审,目前尚未宣判。9月14日,被害者许月田的儿子网上发帖表示,家属不接受赔偿,只希望维持原判,令杀人者偿命,告慰死去的父亲。

    遇害者儿子:我是“村支书雇凶开车撞死举报者案件”中遇害者许月田的儿子。目前,我父亲的案件二审已经开庭,我们相信政府,相信法院能公平公正宣判!希望能让我父亲在九泉之下能闭上眼睛,还我们一个公道。

    2016年9月1日,塌天大祸降临在我这个平淡的家庭里,我父亲被村支书刘继法雇凶撞死了。当时我第一时间赶到医院,见到面目全非、满身是血老父亲,这时,我父亲已经死亡,但是那两双眼睛没有闭上,仿佛是在告诉我,他死的冤枉。

    9月1日下午2时30分左右,我父亲许月田在去村委会看分钱榜的路上,在财干东路被一辆无牌照的车辆尾随,被活活撞死在郑坑村支管会门口。

    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侦破这一起重大恶性故意杀人案!于9月28日抓捕了犯罪嫌疑人苏杭,苏杭对杀人事实供认不讳。究其杀人动机:竟是说我父亲在2016年3月阻挡他在郑坑村的拆迁工地上干活打了他两巴掌,因此怀恨在心,伺机报复。我父亲为人老实本分,从来没有跟人发生过争吵。所以我们一直就坚持认为苏杭在撒谎。

    刑警队、检查院也不相信这个杀人动机,于是案子一次一次的发回补充侦查,苏杭就是不交代,而且在原一审开庭时来了20多个黑社会的混混。我们一直都相信幕后是刘继法指使,但在庭上苏杭抬头挺胸的不交代。刘继法在外面就扬言只要苏杭不供出他,他第一个先办我们村村民左某,再办我老母亲初春荣。

    2018年1月原一审聊城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出苏杭死刑,苏杭顶不住压力,于18年2月底交代了我们郑坑村村书记刘继法雇执法局李鹏(公务员)安排苏杭8月中旬开始盯梢我父亲,并且9.1号撞死我父亲的事情!

    2018年7月20号,刘继法、李鹏等12个人被抓。刘继法、李鹏承认了安排苏杭撞死我父亲这件事。此外,刘继法还承认,2014年雇凶在聊城香江童装店里光天化日之下4个人蒙面拿着砍刀、搞把,殴打我父亲,至其轻微伤。直到刘继法被抓,他才承认这件事。

    2019年4月份,刘继法、李鹏、苏杭一审在中级法院开庭审判,刘继法当庭不认罪,而且还一直叫嚣说我父亲污告他,都是我父亲的错。2016年我父亲被杀之后,刘继法一家没有跟我们联系过。最后,法官问他愿意赔偿被害人吗?他都是咬着牙很久才说愿意赔偿。他的律师还说刑警队扣押刘继法的100万元,这些钱足够赔偿我们家了!

    我们家以及我们村村民都要求聊城中级法院判处刘继法死刑,立即执行!2019年10月份聊城中级法院宣判,刘继法死刑!苏杭死刑!李鹏无期徒刑!我感觉李鹏判的罪名比较轻。

    2020年9月3号山东省高院二审开庭,审理了刘继法、苏杭、李鹏上诉一案!刘继法交到法院100万!李鹏50万!说要赔偿我们,刘继法的律师说:我们不管被害人家属接受不接受这个赔偿,我们已经交到法院!

    我父亲被杀害这件事,是一个有预谋目标很明确的雇凶杀人,我们恳请山东省高级法院,判处刘继法死刑,立即执行!所有参与者都应该得到相应的惩罚,我们相信政府,相信法院能公平公正宣判!希望能让我父亲在九泉之下能闭上眼睛,还我们一个公道!

    案情回顾:村支书雇凶撞死举报村民

    2016年9月1日下午14时许,许月田被一辆尾随多时的无牌白色丰田轿车加速撞倒。他所骑的浅绿色电动自行车紧挨着路中间的护栏翻倒在地,肇事车辆逃离现场。54岁的许月田当场死亡。

    家属在事发现场看到翻倒的电动车前留了一摊血迹,车后落下了许月田常穿的一双棕色皮鞋。

    许月田是山东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坑村村民,经营着一家童装店,平时做建筑工。驾车撞人者苏杭在事发27天后在聊城市一家饭店员工宿舍被捕。

    苏杭最初向警方供述的作案动机是,2013年3月他在郑坑村开挖掘机,曾被许月田“从挖掘机上拉下来打了两巴掌”,因此伺机报复。许月田女儿许娜说,父亲从未去过工地,也不可能动手打人。

    2018年1月5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苏杭死刑。苏杭提出上诉,在二审期间供述,开车撞死许月田是受时任郑坑村党支部书记刘继法和聊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职工李鹏指使和安排。2018年7月,刘继法等人被刑拘。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0月18日出具的判决书显示,因许月田持续上访反映刘继法贪污公款、套取国家资金,2016年8月,刘继法指使他人伺机报复,最终导致许月田死亡。刘继法、苏杭一审获死刑,李鹏被判无期徒刑。

    死者家属:希望维持原判

    因家中8亩老宅基地在棚户区改造中被占用而未得到任何补偿,2014年,许月田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依法发放补偿款,并质疑村内拆迁补偿工作不公开、不透明。

    许月田当时便因举报遭到刘继法报复。判决书显示,2014年10月16日,刘继法指使多人前往许月田的童装店。行凶者戴着帽子、口罩,持砍刀、镐等凶器进店殴打,造成许月田轻微伤。此后,刘继法付款10万元给打人者,其中3.5万元用以赔偿许月田。

    许娜说,当时父亲被打后两三个月都不能下地。2013年,许娜还曾听到刘继法给父亲打来恐吓电话,“你如果再老是要你的老宅基地,然后我就60万买你一条命”。

    许月田向有关部门信访多年,直至出事当天上午,还在村内会议上当面向刘继法提出质疑。许娜回忆,“刘继法答不上来,满头大汗,恶狠狠地看着他(许月田)”。

    刘继法一审被判处死刑后,提出上诉。今年9月初,此案由山东高院开庭二审,目前尚未宣判。许娜向新京报记者表示,刘继法及其辩护律师曾在庭审上要求赔偿100万元,希望轻判,许娜称,“除了严惩凶手之外,我们一分钱也不要,就要求维持原判。”

  • 武汉当局疑冒充疫情受害者家属诬蔑公益人士

    【民生观察2020年9月1日消息】在8月30日上午,武汉疫情受害者家属张海手举一份自己撰写的声明拍照后发送到自己所在的各个群里,对近期被冒充的事件表达愤怒和谴责,他希望此公开声明会让冒充行骗之人不再得逞。

    他认为这是武汉地方政府所为,自己的微博账号已被封杀了5个,无法公开发声。“一方面封杀我的一切发声平台,另一方面安排人冒充我,不仅污名化公益人士,也误导其他有意维权的受害者,武汉地方政府的行为实在可恶!”张海说。

    冒充张海污名化公益人士意在避免更多受害者求助公益团队

    参与“新冠肺炎索赔法律顾问团”(以下简称“顾问团”)的公益人士杨占青介绍,自顾问团成立以来,先后有四十多个受害者或受害者家属咨询求助,其中有七个受害者家属决心通过诉讼维权,目前已有四个受害者家属起诉至法院,还有三个受害者在准备起诉阶段。“虽然法院故意不立案,但这样的追责索赔给武汉市政府和湖北省政府两个被告很大压力,这样的压力也使得警方不断骚扰维权的当事人和我,就是希望受害者放弃维权。”杨占青说。

    在8月30日,杨占青被一网友询问是否认识张海,说有个自称张海的人在一个近8000人成员的Telegram群里说被骗了10万元律师费,那个好友感觉不正常。“因为那个网友很早就知道我在为新冠受害者提供免费的服务,所以觉得不可能收费,但那个’张海’说的有板有眼,所以向我了解情况。”杨占青说。

    杨占青说自己从事公益行动有12年多了,自己曾工作过的公益机构还没接过一起被社群投诉的案例,但看到网友发的信息后并未感到吃惊,因为自从协助新冠受害者维权后,网上出现了很多攻击自己的匿名文章,这些文章大同小异,指责说自己在做“维权”生意捞钱、协助受害者追责索赔是反华,甚至被称为“国际搅屎棍”。而在5月份,不少和杨占青联系有意维权的武汉受害者家属被所在社区网格员口头或电话短信警告不要接触联系杨占青,说杨占青是在美敌对分子。“有几个受害者接到这样信息后不敢再和我联系,有几个坚持维权并告诉我要注意保护自己。”杨占青说。

    杨占青认为,湖北和武汉当局不惜自己官方身份,恐吓受害者家属,污名化公益法律援助行为,目的就是阻止受害者家属维权。“但那些方法并没有把所有受害者阻拦,一部分受害者选择了继续维权,当局肯定不甘心,一方面避免法院立案,一方面又想其他办法阻止,所以对出现冒充张海的行为并未太大意外。编造我收取巨额费用和之前网上污名化我的文章差不多,意在指出我不是诚信的人,把其他有意求助我们的受害者家属吓走。”杨占青说。

    张海声明谴责避免类似行骗发生

    杨占青说自己对网上那些污名和指责的文章并不在意,也没打算回应,但这次冒充张海的行为应该有所回应。“这应该是武汉或湖北当局指示的警察冒充的,能混到各种电报群里,那个群里的网友也不安全了,另外也不知道是否还会继续冒充张海做其它更过分的事情,所以我第一时间告诉张海。”杨占青说。

    张海听到此时觉得非常气愤,他介绍说,前一段武汉联合深圳成立工作组,查遍了他的一切个人信息,所以知道他经济紧张。“我的确是为了给父亲维权被骚扰的没法正常工作,所以经济紧张,但并不是那个人所说的是因为借钱付了杨占青10万元律师费。武汉地方政府用心险恶,故意安排人冒充我,以达到让更多家属放弃维权的目的。”张海说。

    张海赶快写了一个《声明》,在《声明》中指出杨占青并未收取任何酬劳,谴责这种冒充身份的污名化行为,并提醒大家注意鉴别,以免上当受骗。在声明中张海强调自己作为武汉新冠受害者家属会坚决起诉武汉地方政府人为造成的这次灾难。张海写道:“不追责,人民不答应。老百姓的命也是命。”

    张海随后手举《声明》拍照,并把照片传到自己所在的微信群里,希望看到的人避免上当。“我没有公开发声的平台,只能在微信群这样相对封闭的空间里广而告之,希望那些躲在背后采用这些下三滥手段的人及时住手。”张海说。

    “张海经常称呼我’杨律师’,我提醒他说’我不是律师,叫我名字就行’,但他仍称我为律师,可能觉得这是一种尊称。”杨占青说。

  • 三名新冠受害家属申请对武汉中院检察监督

    【民生观察2020年8月17日消息】今天(8月17日)上午9点多,中国新冠受害者家属追责索赔第一案的原告张海将一份他和徐敏、赵蕾联名的《对武汉中院不予立案履行法律监督申请书》(以下简称“《监督申请书》”)通过邮政快递邮寄至武汉市检察院专门受理控告和申诉的第九检察部。

    在此之前,张海曾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不按照《行政诉讼法》登记立案,也不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等非法办案行为进行监督申请,但没得到任何实质性回应,无奈下,张海起诉至湖北省高院。

    张海随后得知同样作为追责索赔的新冠受害者家属徐敏、赵蕾也被电话口头通知不予立案。张海介绍说,此前得知原告徐敏的案子被武汉中院口头通知说不立案,法院要把起诉材料退回去,后来又听说另一个原告赵蕾在8月14日也接到武汉中院电话告知不予立案。“武汉中院知法犯法,不想给我们受害者一个说理的地方,我们遭遇类似,干脆一起投诉它,否则法院不就是个摆设吗?”张海说,“我不相信武汉中院的工作人员能一直肆意违法,希望检察院或者上级法院能够有所作为”。

    公益机构长沙富能发起人,“新冠肺炎索赔法律顾问团”的合作方杨占青介绍,除了这三名受害者家属外,还有一位受害者家属也被武汉中院口头告知不立案,法院的做法明显不是个别工作人员非法办案的问题,应该是武汉中院对类似案件的统一处理要求,为原告设置人为障碍,明显侵犯原告起诉权利。“受政府控制的法院不可能偏向原告,法院不立案,实际上就说明法院也承认政府理亏,才不给原告诉求表达机会。作为原告,若不放弃维权,只能顶着压力,通过各种途径表达诉求才有可能实现诉求。”杨占青说。

  • 新冠受害家属索赔第一案立案被拒 起诉讨说法

    【民生观察2020年8月12日消息】今天(8月12日)上午9点多,中国国内第一起新冠病毒受害者家属张海将四份起诉状通过邮政快递寄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北高院”)。“武汉市中院不按法律办事,就电话通知不立案,那我就按照程序起诉至上一级法院,就要看看法院是怎样办案的,能不能保障公民诉权。”张海说。

    张海曾在6月10日作为原告将武汉市人民政府、湖北省人民政府、武汉市中部战区总医院列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要求法院责令武汉市人民政府、湖北省人民政府及其下属职能部门卫健委就其隐瞒疫情信息的行为向原告登报道歉并要求三被告承担近200万元的赔偿。武汉中院收到起诉状后电话告知张海不予立案,在被张海追问不问立案的理由并要求按照法律出局书面裁定后,武汉中院以让张海自己看法律为由拒绝了张海的要求。

    张海在6月24日撰写了《对武汉中院不予立案履行法律监督申请书》至武汉市检察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和湖北高院,要求这三部门对武汉中院违反《行政诉讼法》不予登记立案也不出具书面裁定的违法行为进行法律监督,但期间仅收到湖北省检察院通过手机短信发送的投诉受理通知,除此外没有任何行为反馈。

    张海知道法院不立案的背后是湖北省和武汉市政府的阻挠,但他非常执着,他觉得对逝去的父亲最好抚慰就是替他讨个说法,他说:“我自从起诉后,我和我家人亲戚遭受到莫名的骚扰和调查更多,甚至我刚到武汉就被我武汉居住地的社区主任’好心提醒’,我所住的地方也被警方调查,但我就想讨个说法,不能让我父亲就这样稀里糊涂被感染病逝,没有任何人承担责任,所以要坚决把程序走下去,让全社会也看看各级法院是怎样办案的,能不能给我一个诉讼的机会,我不怕败诉,但对方害怕我起诉”。

    “新冠肺炎索赔法律顾问团”成员陆妙卿律师认为,按照《行政诉讼法》,张海向武汉中院起诉后,武汉中院应当予以立案,不予立案的应当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书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武汉中院既不立案,又不出具裁定书,属于明显违法,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最基本的诉权。如果法院连当事人说理的机会都不保障,当事人到哪里说理去?社会矛盾如果没有宣泄口,而一味靠强压和掩盖矛盾,只会让社会越来越不稳定。我们寄希望于湖北高院比武汉中院更具法治精神,能遵守法律规定,保障张海的诉权。“陆妙卿说。

    “新冠肺炎索赔法律顾问团”合作伙伴,也是主要参与协调律师和受害者咨询的公益机构长沙富能发起人杨占青认为张海是在追责索赔,同时也检验中国司法独立程度,“对于张海来说,只有行动才有希望,否则没有任何机会可以讨个说法。”杨占青说。

    附件:起诉状照片、邮寄起诉状的快递单、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 武汉受害者家属第四起追责索赔起诉状

    【民生观察2020年8月4日消息】今天(8月4日)下午两点多,在武汉疫情中失去父亲的赵蕾将一份起诉武汉市政府和湖北省政府的行政诉状通过邮政快递寄出,这是自张海就政府隐瞒疫情追责索赔行动以来的第四起诉讼。

    自武汉受害者家属开始向“新冠肺炎索赔法律顾问团”求助以来,经常遭到警方和社区的骚扰,有多人被传唤到派出所要求不要网上求助,不要和顾问团联系,逼迫放弃维权。在张海起诉至武汉市中院后,法院不按规定受理,既不立案也不出具书面裁定,张海已经投诉至检察机关和湖北省高院。在张海之后的第二起诉讼原告徐敏收到法院电话告知不立案并且要将其起诉状退回去,仍然未按规定说明法律依据并出具书面裁定,徐敏也因接受起诉和接受媒体采访被社区上门调查。第三起诉讼的原告蔡琴(化名,这位当事人暂不方便接受媒体采访)在疫情中失去了儿子,她的诉状被法院签收后,法院还未反馈,但社区和街道就她起诉一事上门调查并问她具体诉求。

    张海介绍,虽然我的诉讼法院没有立案,但法院和政府不惜违法也阻止我起诉,也说明了对方害怕我去起诉,这也是很多受害者家属本希望有人能解决,看不到希望后逐渐也去诉讼的原因之一。“我们这些受害者无人过问,当我们求助公益律师时却被打招呼不让求助,当我们走投无路去起诉时才被‘关心’,为什么就不能按法律办事,通过庭审来看看我们失去至亲的悲剧到底是天灾还是人祸?”张海愤怒的说。

    一直和受害者家属联系的杨占青认为,诉讼维权是当事人的权利,政府部门应支持这样的理性行动,却遭到各种障碍,现在诉讼已经不是目的,只能成为一种维权过程中和政府实现互动的工具,虽然政府部门会派人威胁、骚扰这些原告,但也给了他们双方沟通机会,若双方能通过沟通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得到适当赔偿,也算抚慰了那些受害者。“这个过程对原告来说是痛苦的,毕竟大部分情况下这样的沟通并不是在友好氛围下,而是威胁恐吓情况下进行,对原告的心理承受力带来很大的挑战,这也是不少人打印好起诉状却迟迟不敢邮寄的原因,他们需要考虑自己能否承受维权带来的压力和伤害。”杨占青说。

    起诉状

    原告:赵蕾,民族:汉;身份证号码:420111*****,住址:*****,电话:186****

    被告一: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周先旺(市长);地址: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188号;电话:027-82826114。
    被告二: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晓东(省长);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7号;电话:027-87235542。
    第三人:武汉市解放社区,电话:027-83621265。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一和被告二及其下属职能部门卫健委向公众隐瞒疫情信息的行为违法;
    (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就原告父亲死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就原告父亲死亡承担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共计1,810,020元;
    (4)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就原告父亲的死亡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
    (5)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一、被告二承担原告及父亲的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3385.38元;
    (6)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一和被告二连带承担;
    (7)请求法院责令被告一和被告二及其下及其下属职能部门卫健委就其隐瞒疫情信息的行为向原告登报道歉;
    (8)请求法院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对隶属于被告一、被告二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和渎职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一)案件事实:

    武汉封城前,原告及家人不知道病毒已经蔓延和感染的严重性照常过年,虽然也听闻新冠病毒,但出现李文亮医生被训诫、官方多次辟谣,原告及家人不知道任何关于感染者的救治信息,所以原告及家人认为仍是安全的,照常采购,还进行了家族年饭聚餐。但非常不幸,原告父亲在1月30日下午发病,体温近38℃,不时流鼻涕,原告父亲及家人都以为是感冒,就没在意,到2月1日还没有退烧。于是1日下午原告就带父亲去了汉水桥街卫生所,当时检查了体温后,卫生所也不提供输液,于是医生开了退烧、止泻和感冒药让回家吃一段先看看情况。

    2月1日回家后原告也觉得全身发冷,量体温发现也发烧了,后来原告也吃退烧药和感冒药,原告怀疑自己和父亲都感染了新冠病毒。2月2日,原告及父亲一直没有退烧,后来开的药也吃完了,原告打电话问卫生所,卫生所称奥司他韦药没有了,要到2月3日才有。原告母亲当时没有发烧和其它症状,原告很担心原告母亲也被传染了,不敢出门,原告还在支付宝的求助通道进行求助,也没有任何回复。

    直到3日,原告父亲已经有点气喘,而且食欲不振,吃了就吐,当天下午原告打120救护车,对方说不知道送哪个医院,而且现在也没有车,要原告跟第三人联系送医院。于是原告打第三人电话,第三人说车辆都已经安排出去没有车了,要原告们自己去医院。当时原告父亲还有意识,且可以走但是状态不好,不能等了,后来原告的母亲冒着被感染的危险,扶着原告的父亲,决定步行去医院。但原告母亲当天扶着原告父亲走了一段路,原告父亲实在走动了,原告母亲又打电话给第三人要车送,第三人说没有车,原告母亲说原告爸爸快不行了,要第三人想办法。大概半个小时后,第三人主任才骑了一辆三轮车过来送原告父亲和母亲一起去中山医院。

    到了中山医院,原告母亲扶着几乎无法走路的原告父亲去了急诊,挂完号后就坐着排队等,原告母亲突然发现原告爸爸已经没有知觉,连忙叫医生过来,医生检查后证实原告父亲已经走了,医生开的死亡证明上写“猝死”。

    原告父亲去世的当天晚上,原告也挂了发热门诊,查了CT和血项,医生看后说原告有可能是轻症新冠病毒肺炎,就是疑似,但是不给原告查核酸,说每日核酸数量不够,开了奥司他韦等药给原告,还开了同等数量的药给原告母亲预防。

    原告父亲离世后九个小时也就是4日凌晨,殡仪馆的车才过来,原告父亲被裹了几层裹尸袋,还被消毒,殡仪馆的人抬原告父亲的时候还把原告父亲摔了下来,当时原告非常愤怒,殡仪馆的人也没有道歉,后来把原告父亲抬上车后,发现里面已经有三具尸体,原告父亲就像被码白菜一样放在车里拉走了。

    原告和原告母亲的药吃完了去中山医院复诊,此时原告一直没有退烧,求医生给原告查核酸被拒,于是原告只有回家继续吃药,自行隔离治疗。原告母亲不停打电话给第三人,要求给原告查核酸,第三人说很多人排队查核酸,要原告继续等。

    随后第三人通知原告去街道卫生所查核酸,查了核酸后,2月7日晚上,原告被第三人告知要去集中隔离点隔离,原告母亲留在家里。隔离点是职校,每个人一间宿舍,里面没有任何医护人员和药品,全部靠自己带的药物。期间原告发烧到快39度,只有靠物理降温。由于没有医护和药物,隔离点的人都很愤怒,打市长热线也没有解决。

    2月9日下午原告被告知核酸阳性,晚上卫健委就通过第三人要原告住进了四医院西院。住院第二天原告查了CT,发现单肺已经呈现一大块磨玻璃,比第一次CT要严重很多,很明显,这是拖延导致病情加重。经过治疗,原告其他症状基本消失,只是胸闷和低烧,由于一直低烧不退导致不能出院,主治医生换了几个,治疗方案仍不给原告更改,在原告再三要求下,医生换个治疗方案后退烧了。住院期间,原告心情依旧很糟,曾向医生求助心理支援,但一直到原告出院了,也没等来心理医生。

    原告出院后进了酒店隔离,十四天过后原告回家了,但心情还是抑郁。原告和父亲症状类似,而父亲去世前都没机会做核酸检测和针对性治疗,导致病情延误、猝然离世,医院、政府还不承认是新冠病人,若原告父亲连疑似新冠病人都不算,为什么离世后还要被消毒?让原告父亲死的不明不白。另外,由于原告也被感染,原告无法尽孝,原告没有守完父亲的七七,原告每日以泪洗面,原告母亲也沉浸在悲痛中。由于原告家庭两人被感染,以前的闺蜜和朋友也渐渐不再联系原告,任何朋友都不敢见原告。一些亲戚们也不再联系原告家。原告父亲离世后一点尊严都没有,没有棺材,也不让随车送葬,等到四月初原告解除隔离,才办了原告父亲的葬礼,由于父亲那边的亲戚只有两个人来,父亲的葬礼也办的不体面。原告也因为被传染,导致留下后遗症,原告去金银潭复查脑认知,被评估不及格,以后得老年痴呆的几率很大。这一系列的打击给原告精神上带来很大创伤。

    (二)起诉理由:

    被告一和被告二及其下属职能部门卫健委故意向公众隐瞒疫情真实讯息,释放假讯息,麻痹公众,致使公众放松警惕,疏于防范,是导致新冠肺炎大范围传播的主要责任人,一方面造成原告父亲感染,另一方面由于前期大面积感染造成后来医院感染病人暴增,造成入院难,住院后也得不到治疗和护理。作为政府权力神经末梢的第三人协助疾控部门调度入院安排并且在封城后应及时提供交通工具,却冷漠渎职,每次需要原告及家人苦苦哀求才有行动,严重延误和加重了病情。

    1.被告一和被告二及其下属的卫健委故意向公众隐瞒疫情讯息:

    综合已有的媒体报道和官方信息,在钟南山院士代表官方发出“人传人”的信息之前,可以确定被告一和被告二及其下属的卫健委故意向公众隐瞒疫情的真实讯息,隐瞒的信息包括病患数目,病毒的传染性,病毒对患者的的严重危害程度,甚至包括医护人员的感染情况。

    为了有效的达成隐瞒疫情的目的,他们多管齐下,采取了如下措施:通过武汉卫健委通报不实讯息;对病例的网络直报非法设置行政审批程序,影响医生基于专业判断的病例直报;撇开国家卫健委制定“苛刻”的诊断标准,排除大多数真实病例;违反规定,没有及时将样本送国家CDC检测;将病例诊断“政治化”,给医疗机构上报病例或疑似病例施加心理压力;打压“吹哨人”和公众言论;借助媒体误导公众,粉饰太平。

    (1)通过武汉卫健委通报不实的讯息:

    以下事实可以证明被告一下属的卫健委通报的事实不属实:

    I:据《中国妇女报》“为什么第一个上报疫情的是她”一文,2019年12月27日一早,湖北省新华医院呼吸与重症医学科主任张继先发现前日收治的3位病患胸部CT,呈现与其他病毒性肺炎完全不同的改变。3位患者中,其中的两位老人是夫妻。得知两位老人的儿子一直照顾他们,张继先让他们的儿子也做了CT检查,结果显示,没有任何症状的儿子肺部和他的父母有同样的表现。

    同一天,4个肺部同样表现的病人,3个是一家人,一个是华南海鲜市场的商户。张继先心中疑团越来越大,“一般来说,一家来看病,只会有一个病人,不会3口同时得一样的病,除非是传染病。”

    张继先于27日把4人的情况向医院领导及相关部门做了汇报,医院立即上报给江汉区CDC。

    28日和29日,门诊又陆续收治了3名来自海鲜市场的病人。他们的症状和肺部表现同前4位病人,只是轻重不同。张继先把他们全部收治入隔离病房。

    29日下午,医院召集了呼吸科、院感办等10名专家,大家对这7个病例进行了逐一讨论,影像学特殊,全身症状明显,实验室检查肌酶、肝酶都有变化。

    专家一致认为,情况确实不正常,要引起高度重视。医院立即决定向省、市卫健委CDC报告。

    2020年元旦期间,呼吸科门诊量激增,由原来的一天100人左右增加到230人左右,与原来那7位病人相同症状和肺部CT表现的也越来越多。

    从媒体的描述中,足以得出如下结论:第一,一家三口全部感染说明“人传人”已经发生;第二,患者并非都来自海鲜市场,提示存在“人传人”可能;第三,该传染病肺部CT表现很典型,有别于其他病毒性肺炎,说明容易诊断;第四,全身症状明显,肌酶、肝酶都有变化,说明病毒对身体危害性很高;第四,人数激增说明传染性强。

    II:据发表在医学期刊《新英格兰杂志》(NEJM)上的题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在中国武汉的初期传播动力学》的文章,在2020年1月1日之前发病的病例中,55%的与华南海鲜批发市场有关,而在1月1日后发病的病例,则只有8.6%与海鲜市场有关。

    从该论文可得到如下结论:1月1日前发病的45人中,55%与华南海鲜市场有关,说明还有45%无关,这45%提示“人传人”的高可能性。

    III:据《第一财经》整理的“武汉疫情核心时间线”,可以获知如下信息:

    2019年12月1日武汉首例新冠病例发病,该病例无海鲜市场接触史。
    12月8日,武汉卫健委通报中首例新冠病例发病。
    12月25日,武汉第五医院吕小红主任听说两家医院有医护感染。
    12月30日张继先所在湖北省新华医院1名护士出现轻微感染。
    12月31日,国家卫健委专家组抵达武汉,武汉卫健委通报27例“病毒性肺炎”,说“未见明显人传人和医护感染”。
    2020年1月2日,香港特区政府开会检视针对武汉疫情的预防措施。
    1月3日,湖北省新华医院出现3例CT异常,武汉卫健卫通报44例病例,结论是“未见明显人传人和医护感染”。
    同日,中国开始向美国、世卫组织和周边国家通报疫情。
    1月4日香港政府启动“严重”级别应变。武汉卫健委无通报。
    1月5日,武汉同济医院急诊医生陆俊肺部CT异常。武汉卫健委当日通报59例病例,“未见明显人传人和医护感染”。
    1月6日,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吕小红门诊接收很多疑似病例。湖北省新华医院1名医生CT异常。武汉市两会召开,卫健委无通报。
    1月7日,同济医院陆俊感染确诊。武汉卫健委无通报。
    1月8日,国家卫健委确认新冠病毒为疫情病原,同日香港将不明原因肺炎纳入法定监管传染病。武汉卫健委无通报。
    1月9日,新冠出现首个死亡病例。武汉卫健委无通报。
    1月10日,湖北省新华医院出现30例CT异常。国家卫健委专家王广发称没有医护感染。武汉市两会闭幕,武汉卫健委无通报。
    武汉大学中南医院ICU16张床位住满,科主任指出诊断标准过严。
    李文亮出现感染症状。
    1月11日,李文亮双肺CT异常病变,国家CDC向武汉提供PCR检测试剂。湖北省两会开幕。武汉市通报41例新冠肺炎确诊,称1月3日后无新感染病人。“未见明显人传人和医护感染”。
    1月12日,李文亮住院。湖北省两会,武汉市卫健委通报无新增确诊。
    1月13日,武汉同济医院、武汉大学各1名护士感染确诊。武汉市卫健委通报无新增确诊。
    14日,武汉卫健委称“尚未发现明确人传人,不排除有限人传人”。
    15日,长江航运总医院1名医生感染确诊。武汉卫健委通报无新增确诊病例。
    16日,武汉亚心总医院1名医生感染确诊。武汉卫健委通报无新增确诊病例。
    17日,黄冈医生听说市中心医院有医护感染。
    国家卫健委高级别专家组成员袁国勇书面报告高福和广东疾控中心,警惕人传人和无症状感染风险。
    美国CDC将对中国游客做入境筛查。武汉卫健委当日通报无新增病例。
    18日,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再次向上反映诊断标准过高。
    武汉3家医院共4名医护人员确诊。湖北省两会闭幕。武汉卫健委当日通报4例新增确诊。
    1月19日,武汉协和医院9名护士确诊。武汉市百步亭社区举办“万家宴”。武汉卫健委当日通报17例新增确诊。
    1月20日,3名医护人员确诊。国务院将新冠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钟南山通过央视确认“人传人”,武汉卫健委通报2日内共计136例确诊。
    1月21日,湖北卫健委通报称武汉、黄冈各有15位及5位医务人员感染。
    1月22日,湖北省启动突发公共事件二级应急响应。
    1月23日,武汉封城。协和江北医院女医生夏思思因新冠殉职。

    从上面的信息,结合《中国妇女报》对张继先采访的报道所提供的信息,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第一,武汉卫健委故意隐瞒多个医护感染的事实,而医护感染是“人传人”的直接证据;第二,在武汉两会和湖北两会期间,武汉市卫健委要么失职不通报,要么撒谎说无新增病例;第三,武汉大学中南医院两次向上级反映诊断标准过高,证明武汉卫健委故意通过提高诊断标准来阻止病例的增加;第四,国家卫健委专家王广发在1月10日还称“没有医护感染”,而此时武汉市至少已经有5名医护被感染,其中陆俊1月7日被确诊。王广发的行为只能有两种解释,要么是武汉卫健委向国家卫健委专家隐瞒了医护感染信息,要么国家卫健委专家和武汉卫健委合伙隐瞒事实,误导公众;第五,在1月2日,香港特区政府开会检视针对武汉疫情的预防措施。1月4日,香港政府启动“严重”级别应变。1月8日,香港将不明原因肺炎纳入法定监管传染病。对照香港政府的作为,作为疫情中心的武汉政府却毫无作为,明明张继先上报的首批4个病例中有一家3口同时感染,且无华南海鲜市场接触史,明明已经有多位医护感染,这都是明显的“人传人”证据,明明该传染病对患者身体会造成严重伤害。武汉卫健委却始终坚持“未见明显人传人和医护感染”。武汉卫健委显然构成严重的渎职,而武汉市政府作为武汉卫健委的直接领导机关,能以被武汉市卫健委蒙骗不知情来逃脱责任?考虑到武汉市卫健委在武汉两会和湖北两会期间,几乎都没有通报病例信息,从自由心证角度,这种严重的渎职,如果没有武汉市政府的授意,无法想象;第六,在武汉两会和湖北两会期间,武汉卫健委不仅停止了病例通报,而且在1月11日竟声称“1月3日后无新感染病人”,而事实上,1月6日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吕小红门诊接收很多疑似病例,从该传染病的传染性特点看,感染人数会指数增长,感染人数的一定比例必然出现症状,武汉卫健委的说法既违反事实,也违反常识;第七,1月19日,武汉市百步亭社区举办“万家宴”。结合武汉市已经出现多位医护感染的事实,结合张继先接受采访时所说在元旦期间病例激增的事实,结合1月6日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吕小红门诊接收很多疑似病例的事实,此时整个疫情早已经进入社区快速传播阶段,武汉市百步亭社区竟然搞了“万家宴”,而且媒体还隆重报道了。如此大型的聚会,如果区政府、市政府没有批准可能吗?武汉市政府这种粉饰太平的操作,客观上麻痹了市民的神经,让市民放松了警惕,不夸张地说这是视市民生命健康为儿戏,是变相的草菅人命。

    IV: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工程大学警通勤务连于2020年1月2日下达了《关于实施防控不明原因肺炎、严控外来人员进校的通知》,海军工程大学是从中部战区总医院求证得到的信息,大学第一时间落实要求,拟制相关防控措施,要求“明确外来人员严控入校,确需进校者,在报请安管处同意后必须接受门岗体温检测,体温超过38度者禁止入校。”

    这份证据可以证明不迟于1月2日,海军工程大学已经得知疫情信息,并且做了“人传人”的防范。

    一所大学仅靠很少的信息能意识到“人传人”的风险,掌握全盘信息的武汉市政府却在刻意粉饰太平,为了保障所谓省市两会顺利召开,一直在对民众散布虚假信息,麻痹他们的神经,降低市民的防范意识。

    V:据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2020年1月5日向国家卫健委发送的《关于湖北省武汉市华南海鲜市场不明原因发热肺炎疫情对病原学调查报告》,该报告说“原告单位(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张永振教授团队与武汉市中心医院、武汉市CDC合作,与2015年1月5日从湖北省武汉市华南海鲜市场一名不明原因发热病人呼吸道灌洗液中检测出类SARS冠状病毒、、、明确经过基因测序,导致肺炎疫情的是类SARS病毒,由于该病毒与造成SARS疫情的冠状病毒同源,应是经呼吸道传播。建议在公共场所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这份证据证明不迟于1月5日,基因测序已经证明是类SARS病毒,还特意指出“应是经呼吸道”传播,并建议在公共场所采取相应防范措施。考虑到该报告是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与武汉市中心医院、武汉CDC合作,武汉市中心医院和武汉市CDC应当同时获得了这份报告。这份调查报告仍然没有让武汉市政府重视起来,向市民提示风险。

    VI:据据《武汉早起疫情上报为何一度中断》一文,国家CDC首席科学家曾光1月9日他在武汉呆了一天,主要听取湖北省和武汉市方面的一些情况介绍。“他们说(患者)病情比较轻,跟季节性肺炎差不多,几百个密切接触者没有一个发病的。说的很轻松。”

    结合该传染病对患者的的实际危害性,包括严重的肺部损伤,全身症状,肌酶、肝酶都升高的事实,可见武汉卫健委和湖北省卫健委故意向国家卫健委专家撒谎,刻意淡化该传染病对人的危害性。

    (2)对病例的网络直报非法设置行政审批程序,影响医生基于专业判断的病例直报:

    据《武汉早起疫情上报为何一度中断》一文,“1月11日,该院专家会诊一位疑似病例后,不能排除其他疾病,将会诊意见报告给区卫健委医政科,医政科要求医院自行联系区疾控中心采样、做流行病学调查。该医院工作人员联系区CDC后,被告知采样、流调,要等区卫健委医政科通知。

    1月12日上午,湖北省卫健委执法监督处处长到该院督导发热门诊相关工作,指示:传染病报告卡报告需要慎重,省市联合确定后报卡。

    1月13日上午,武汉市卫健委疾控处长、区卫健委疾控科工作人员一行到该院,传达最新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上报精神。这位处长指出: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要慎重上报…….经省卫健委同意,才能进行病例信息上报。

    中国CDC副主任冯子健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武汉通过“网络直报”方式上报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始于1月3日,大约在1月上旬后停止了。另一副主任杨功焕也证实了冯子健的说法,她说自己咨询过国家CDC相关人员,得知去年12月没有接到“直报”。“她们说1月3日到1月10日左右,接到过武汉直报过来的信息,但后面就停止了。直到1月24日新冠肺炎加入到网络直报系统后,才恢复上报。”

    而根据原卫生部在2007年印发的“卫应急发(2007)158号”及1月3日国家卫健委专家组和地方专家组共同起草的《不明原因的病毒性肺炎医疗救治工作手册》,在“病例的发现与报告”一项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发现符合疾病定义的病例后,应立即报告医疗机构相关部门,由医疗机构在12小时内组织本单位专家组进行会诊和排查,仍不能明确诊断的,应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注明“不明原因的病毒性肺炎”并进行网络直报,直报病种为“不明原因肺炎”。

    而原国家卫计委2015年制定的《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15年版)》规定:首诊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发现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病原携带者后,应按照要求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或通过电子病历、电子健康档案自动抽取符合交换文档标准的电子传染病报告卡……其他暴发、流行或原因不明的传染病也应填写传染病报告卡信息。

    即使有的医疗结构“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应立即向当地县级CDC报告,县级CDC在接到电话报告后,应“立即进行网络直报”。

    国家CDC副主任杨功焕对记者说:“SARS以前,逐级上报流程很慢,也容易出现地方政府行政干预的情况。建立这个直报系统,就是为了减少中间环节,(病例信息)可以以从基层医院直达国家CDC,让国家用最快的速度获得疫情信息,作出响应。”

    由上述信息可知,原卫生部和卫计委制定的这两个规定都没有要求“该医院工作人员联系区CDC后,被告知采样、流调,要等区卫健委医政科通知”,也没有要求“传染病报告卡报告需要慎重,省市联合确定后报卡”,更没有要求“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要慎重上报……..经省卫健委同意,才能进行病例信息上报”。

    显然武汉市卫健委与省卫健委故意增加网络直报的难度,事实上给网络直报增加了行政审批程序。这是明显的违法行为。这是以行政权力来代替医疗机构的专业判断。其目的就是通过增加行政审批环节在纸面上降低新增病例数目,掩盖疫情的严重性,客观上必然导致市民放松警惕,造成疫情扩大的严重后果。

    (3)撇开国家卫健委制定“苛刻”的诊断标准,排除大多数真实病例;

    据《武汉早起疫情上报为何一度中断》一文所载:武汉多家医院向记者反映另一个不利于新发病例上报的原因:1月3日前后,他们收到了通过口头传达的武汉市卫健委的《不明原因的病毒性肺炎入排标准》,他们认为,这个标准对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排查标准过于“苛刻”,即使临床收治了很多此后经过核酸检测确诊的病人,但当时都不符合标准,一位医生说:“按照这样的标准,原告们一个都报不上去”。

    而这个《入排标准》是武汉后来加进去的,国家卫健委没有参与制定,一开始也不知情。国家卫健委一位专家组成员对记者说。

    另据《第一财经》整理的“武汉疫情核心时间线”,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曾2次向武汉卫健委反映诊断标准过严。

    事实上,原卫生部2007年发布的“卫应急发(2007)158号”文对“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是有具体的诊断标准的。

    从上述信息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第一,武汉市卫健委撇开国家卫健委自己制定了一个“苛刻”的病例上报标准;第二,多家医院都向记者反映武汉卫健委制定的《入排标准》过于“苛刻”,即使核酸检测阳性的都不符合上报标准。第三,武汉卫健委的《入排标准》没有经过正当的制定程序,通过权力来干涉医疗结构的专业判断,通过设置“苛刻”的上报标准,以控制上报病例数目,掩盖疫情的严重性。

    (4)违反规定,没有及时将样本送国家CDC检测:

    根据原卫生部2007年发布的“卫应急发(2007)158号”文,“经省级专家组会诊不能明确诊断的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省级疾控机构要将标本送中国疾控中心进行检测。”

    而据《武汉早起疫情上报为何一度中断》报道,2019年12月,武汉医院里采集的不同病例标本,曾被送往多家民营机构做过检测。2020年1月2日,中国疾控中心才等到了来自武汉的第一份病例。

    (5)将病例诊断“政治化”,给医疗机构上报病例或疑似病例施加心理压力:

    据《财新》记者肖辉手记:封城前,武汉大学中南医院不停向武汉市卫健委上报疑似病例,多次被批“政治觉悟不高”。

    (6)打压“吹哨人”和公众言论:

    李文亮、艾芬等医生被训诫。据《人物》杂志一篇“发哨子的人”的访谈:12月30日,武汉市中心医院的医生艾芬拿到一份不明肺炎病人的病毒检测报告,她用红笔圈出「SARS冠状病毒」字样,并将这份报告给了同是医生的同学,后这份报告传遍武汉医生圈,转发这份报告的人就包括那8位被训诫的医生。

    当日晚上10点20分,医院发来资讯,是转市卫健委的通知,大意就是关于不明原因肺炎,不要随意对外发布,避免引起群众恐慌,如果因为资讯泄露引发恐慌,要追责。

    这给艾芬带来了麻烦,作为传播的源头,她被院监察室约谈,“原告遭受了前所未有的、严厉的斥责”。当时,谈话的领导说,“原告们出去开会都抬不起头,某某某主任批评原告们医院那个艾芬,作为武汉市中心医院的急诊科主任,你是专业人士,怎么能够没有原则没有组织纪律造谣生事?”

    12月30日下午艾芬在科室群发出那份不明肺炎病人的病毒检测报告后,不久消息传到李文亮处,于是下午17时43分他在同学群中发布了一条内容为“华南海鲜是市场确诊了7例SARS”的信息,随后发了一张检测报告,一张患者肺部CT图,18时42分他又补充说:“最新消息是冠状病毒感染确定了,正在进行病毒分型。”他的群内留言被截图传出去了。

    12月31日凌晨1点半,李文亮被医院领导叫到武汉市卫健委询问情况,天亮后又被医院检查科约谈,并在此后应要求写下了一份《不实信息外传的反思与自原告批评》。1月3日,他因“在互联网上发布不实言论”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中南路派出所提出警示和训诫,并签署了训诫书。而据《上游新闻》,1月1日,武汉警方就传唤了8名医生,李文亮可能并不属于央视报道的8名“造谣”者之一。

    以上事实证明:对新冠疫情信息的隐瞒是有组织的,医院、监察、警方都参与了,这显然不是武汉卫健委一家能做到的。以行政力量干涉专业人士小范围讨论病情,监察部门和警方作为非专业部门,对专业医生发布的信息定性为“造谣”,这种权力的恣意滥用不仅侵犯了医生的权利,而且客观上导致噤若寒蝉一片萧杀的状况,真相无法传导至社会。一个涉及社会所有成员切身安危的信息,生生被权力之手掐断了传导链,吹哨人发出的预警信息没有得到有效传播,从而起到应有的警示作用。

    (7)借助媒体误导公众,粉饰太平:

    以下事实足以证明存在故意利用媒体误导公众,粉饰太平。

    I:CCTV《第一时间》于2020年1月2日发布“8名散布谣言者被查处”的报道。

    II:人民日报实名认证微博在2019年12月31日发了一条微博,显示截止12月31日,至少已经发现新冠肺炎27例,微博说大部分为华南海鲜城经营户。

    1月1日,武汉市公安局认证微博“平安武汉”通报:近期,武汉市部分医疗机构发现接诊了多例肺炎病例,市卫健委就此发布了情况通报。但一些网民在不经核实的情况下,在网络上发布、转发不实信息,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公安机关经调查核实,已传唤8名违法人员,并依法进行了处理。

    III:《武汉晚报》以喜庆的版面报道百步亭社区举办“万家宴”。

    从以上信息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第一,从央媒到地方媒体,一直在塑造一种歌舞升平的景象,麻痹公众的警惕性;第二,人民日报实名认证微博发布的消息故意歪曲事实,微博说大部分为华南海鲜城经营户,但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在中国武汉的初期传播动力学》文章,1月1日之前的病例有55%与华南海鲜市场有关。并没有说一定是海鲜城经营户。这显然是故意在向社会传递错误的信息。而这样的信息来源于哪儿呢?第三,这是用央视、人民日报的公信力来打压言论,警示医生和普通公众,传播这些信息会遭受打击;第四,《武汉晚报》的报道则是以“万家宴”这样的形式来宣传歌舞升平,这是对公众警惕心的瓦解,其负面效果无论怎么评价都不过分。

    (三)原告近亲属的死亡属于多因一果的法律关系,上述被告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如本诉状前面所述,武汉市卫健委和湖北省卫健委有故意隐瞒疫情信息,故意释放虚假信息,人为设置“苛刻”的确诊条件,必须核酸检测阳性才能入院,以“政治觉悟不高”来打压病例和疑似病例的上报,以医院“监察科”约谈和严厉批评来对医生施压、打压“吹哨人”和公众言论等种种违法行为。这些行为客观上造成了公众的麻痹大意,放松警惕,没有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导致了疫情的迅速扩大,也导致了原告近亲属的感染和死亡。

    上述行为,如果没有被告一和被告二的授意和幕后操作,几乎没有可能。

    而且武汉市卫健委和湖北省卫健委作为被告一和被告二的职能部门,本身也无能力承担赔偿责任,依法也应当由被告一和被告二为其职能部门的行为负责。

    上述两被告的行为,共同导致了原告父亲的感染和死亡。应当依法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五)项和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

    综上,请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以告慰死者和抚慰死者家属。

    此致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0年7月28日

    (注:据国家统计局消息,2019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90501元,按照《国家赔偿法》第34条之规定,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因此两被告应当连带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总额为20*90501元=1810020元。)

  • 盐城案两套房产被封 家属称活不下去了

    【民生观察2020年7月18日消息】江苏省盐城市董明明因经营民间借贷业务,被盐城警方以涉黑为由抓捕,一审被亭湖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1年,财产全部被没收。2020年6月4日,当地法院在未告知的情况下,将家属正在居住的两套房产予以查封,家属表示已经活不下去了。

    据法律有态度发文称,江苏盐城董金林一家的生存正面临严峻考验。董金林患有阿尔茨海默氏症,慢性脑缺血,高血压三级很高危,多发性腔隙脑梗死等八种疾病,是董明明的父亲,因董明明经营民间借贷,赶上了国家扫黑除恶运动,被拔高凑数成了黑社会,董明明被判处有期徒刑21年、没收全部财产。

    印象中这场扫黑除恶运动,被扫的“黑社会”大多数都与民间借贷有关。这是源于民间借贷的特点导致的,经营民间借贷的都是个人,他们没有银行那样专业的贷款审核能力,也没有银行那样雄厚的资金和抗风险能力,借出去的钱很多都难以收回,往往不得不进行自力讨债,讨债过程中难免发生争执或者跟随要账(但是这种情况的发生都发生于借到钱后就失踪或者到还款期不还钱违约的债务人)于是就容易被扣上黑社会的帽子。

    董明明就是这样成了扫黑除恶运动的牺牲品之一。

    2020年6月4日上午,江苏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在董金林一家送小孩上学和外出买菜不在家时,将分别由董金林与老伴居住的清华学仕园27幢203室和儿媳妇居住的盐城市新都街道办事处凤鸣缇香22幢203室两处住处贴封条并查封。

    董明明本来就是用借的钱从事民间借贷业务,董明明被抓后,欠下一屁股债。董明明与妻子王菲有一个5岁的孩子,王菲名下无财产,更无房产;王菲是独生女,王菲的父母也没有房产,父亲因为女婿董明明的事,懊恨突发疾病过世,母亲体弱多病全靠王菲照顾。王菲文凭低,没有固定收入,又要照顾多病的母亲,还要抚养5岁的女儿。董明明的父母也已年近60,本身也就已经没有了收入来源,董金林还患有多种疾病,需要定期去医院复查治疗。

    董金林一家老小回到家后看到封条一下子就懵掉了,门进不去了,饭也没法做了。这一家老小本就因为董明明的案子支离破碎,生活艰难,现在再没收居住房屋,无疑把他们逼上绝境。董明明的母亲吴妹珍打电话给法官哭诉,“你们一审二审都一直跟我们说房子没有收、现在却突然贴封条没收掉我们的住房,这样做我们真的没勇气活下去了!”

    其实早在董明明案件侦查和审理期间,这两处房屋就被查封过,只是没有贴封条。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董金林一家曾多次与法官沟通,说明房子是董明明父母出资购买、实际所有权为董明明父母的情况,也提交了房产相关资料。盐城市亭湖区法院做出判决,查封的凤鸣缇香22幢203室和清华学仕园27幢203室两处住宅经审查没有被判决没收。

    审判法官方飞权庭长对董金林一家说房子法院没有判没收,就是车辆是作案工具没收上缴国库,法院没有查封执行任何房产,方飞权法官在盐城看守所宣读判决书会见董明明时,也明确告诉董明明房屋没有没收,车辆是作案工具,上缴国库。董金林一家找执行庭法官询问房产情况时,执行庭蔡锦法官也说他没有收到任何文书说要查封没收房子,也没有执行文件,他手里只有要求没收车辆的执行文件。判决生效后,法院对房子进行了解封。

    所以,本以为房子不会被没收的董金林一家,在看到封条的刹那,心情可想而至。

    清华学仕园房屋是董明明2010年劳教时,董金林出全资购买,董明明当时未成年且自2009年开始就在劳教,没有任何购买能力;董明明的劳教信息在盐城市中级法院(2019)苏(09)刑终285号判决书中有明确记载。这套房子实际为董明明父母所有,一直也都是董明明的父母在居住。

    凤鸣缇香房屋也是董金林出资购买,当时是董金林的老伴瞒着董金林把购房款拿给了儿子董明明,由于当时是董明明操办购买,被董明明登记在自己名下,当时董金林还大发雷霆,与妻子打了起来。最终考虑到董明明与王菲的第二段婚姻,且王菲有了小孩,就提供给董明明夫妻和小孩子居住,董明明的母亲带小孩的时候也会去居住。

    这两套房子的实际所有人其实都是董金林老两口,只是用董明明的名字办理的登记,正是因为这个缘故,两套房子才被认定为董明明的个人财产,被没收。

    董金林老两口以及妻子王菲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

    且不去讨论董明明案的冤屈与否,仅就没收财产一事,法院的做法也是严重错误的。涉黑案没收财产的目的是“打财断血”,摧毁犯罪的经济基础。没收居住房屋已经超出了打财断血的目的,特别是房屋实际由董明明父母出资购买,实际所有人为董明明父母,就更不应该简单粗暴的予以没收。

    还应当充分考虑服刑人员服刑期满释放后的生活问题,服刑人员出狱时,没有技术、没有文凭、与社会脱节,如果没收两套房产,会使他们连个生活居住的地方都没有,难以生存,是把人往绝路上逼,往再犯罪上逼。

    杀人不过头点地,“打财断血”不能打到家属活不下去,所有的刑事没收财产的执行都应当将枪口抬高一厘米,给人留一条活路。

  • “长沙富能”案家属控申遇刁难

    【民生观察2020年7月16日消息】上周,“长沙富能”案涉案三人被长沙检方秘密起诉至长沙中院,家属与律师均未收到检方的任何通知,连官方聘请的律师亦未履行职责将案件情况知会家属,最终由家属向长沙检方查询时才得知起诉的消息。

    本周一(7月13日),“长沙公益仨”之一程渊妻子施明磊女士及吴葛健雄父亲吴有水律师向长沙市检察院就较早前控告长沙市国家安全局强迫解除律师辩护权以及违法限制家属人身自由等事未予答复提出交涉,工作人员以早已答复为由推诿,但家属追问之下工作人员却动用法警人员镇压,非法将家属控制,威胁家属不准在法院内走动,并声明自己的工作就是看管家属。

    周二(14日),施明磊女士和吴有水律师去到长沙市中级法院,就程渊等三人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案已被起诉至该法院一事准备与承办法官接触,但赵姓法官始终未出现,家属无数次拨打其办公室电话、工作电话及私人电话,该法官始终不予接听。而后家属致电赵姓法官的直属上司该法院黎姓副院长,根据家属公布的视频显示,对方接听了施明磊女士的电话,但交谈仅十几秒,对方一听到施女士讲到自己系程渊的妻子施明磊时,电话已遭挂断,从此不再接听。

    从本周一至周三,“富能案”家属施明磊女士及吴有水律师在长沙一无所获,各办案部门采用多种手段回避问题,还不时对家属实施威胁恐吓。而承办的检察官喝法官则直接采取避而不见的方式进行逃避,包括主管刑事庭的副院长在内。

    根据程渊的辩护律师张磊(家属合法聘请之代理律师)透露,其较早前去到长沙与办案单位国安局接触时,接待的国安局人员曾直言表示,若果不是施明磊的女儿需要照顾,否则(一早)已在看守所(羁押),并且用“百分之一千”的字眼予以强调。

    除了办案单位多次威胁恐吓家属之外,负责审查起诉的长沙市检察院工作人员在面对家属要求对控申答复时亦利用法警实施威胁。而家属本周一入住长沙中院对面的酒店后,长沙市国家安全局曾派员以检查的名义实施骚扰,众所周知此举的实质就是威胁恐吓。

    “长沙富能”案发生于2019年7月22日,还有一周时间即迎来一周年,但迄今为止家属聘请的律师尚未有会见记录爱你已被当事人“解除委托关系”,当局则以法律援助的方式为三名当事人程渊、刘永泽(刘大志)和吴葛健雄派遣了相应的律师,但家属至今未知官派律师姓甚名谁。

  • 陈裕咸被截访致死家属要求重判

    【民生观察2020年7月1日消息】父亲陈裕咸死后第三年,陈维树等到了那份令他难以接受的判决书。

    2017年6月,江西赣州63岁男子陈裕咸因伪劣种子案进京上访。在北京市丰台区、大兴区,他遭到截访人员拘禁、殴打,送医抢救无效后死亡。

    包括截访公司负责人牛力在内的12名截访人员被抓获后,牵出了赣州上犹县信访局雇佣截访人员遣送访民的事实。

    2020年6月,12名截访人员因故意伤害罪分别获刑4至14年。其中,主犯牛力、苏日力格获刑14年,另两名主犯陈云、郭林鋆获刑11年。

    判决书详细记录了牛力团伙截访、拘禁、故意伤害访民的犯罪事实:

    牛力指使牛铁光等人非法拘禁陈裕咸,欲将其遣送回原籍,在牛铁光汇报陈裕咸有伤、陈家全告知其陈裕咸被殴打时,牛力未予制止,仍指示继续遣送,放任苏日历格等人对陈裕咸实施暴力殴打行为……12名被告人的上述行为,共同导致陈裕咸因遭受钝性外力反复多次作用头颈部、躯干部及限制性体位而死亡。

    2016年7月,牛力成立了北京神州畅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主要业务为遣送上访人员回原籍,牛铁光、张立阳等为公司员工。

    期间,牛力确认上访人员身份后,将相关信息发给牛铁光,指使牛铁光联系苏日力格,并安排公司员工与苏日力格招聘的人员一同去接上访人员,送至丰台区某小区等中转地点,随后,苏日力格按照牛力一方的要求,指派其招聘的人员将上访人员押送回原籍。同时,牛力或牛铁光联系陈家全等人,提供遣送所需的车辆和司机。

    法院称,牛力冒充信访工作人员,纠集苏日力格、牛铁光等人,长期从事寻找外地来京人员截访并遣送回原籍的非法活动。2017年初至2017年6月间,被告人牛力、牛铁光、苏日力格等人非法拘禁、故意伤害他人,为非作恶,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恶势力团伙,牛力、牛铁光、苏日力格均系该恶势力团伙成员。

    获悉判决结果后,陈维树说,牛力的审讯笔录,存在大量与地方政府多年合作的截访的供述,有大量与上犹县信访局长赖学文电话、微信沟通的内容,这些都没有记录在判决书中。

    “这些内容,对公职人员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暂不做评价,但对恢复完整真相、对牛力进行更客观量刑,有极其重要的作用。”陈维树称。

    6月20日,陈裕咸家属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寄送《刑事抗诉申请书》,认为一审判决对截访人员量刑过轻,请求加重处罚。同时还提出,应进一步调查上犹县信访局干部涉嫌严重违法的行为,并追究这些信访干部的刑事责任。

    三天后,检方即作出答复:法院对牛力等12人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的认定准确,量刑适当。

    6月29日,陈裕咸家属再次向检方递交《刑事抗诉再申请书》,再次请求对牛力团伙加重处罚。

    陈裕咸家属再次明确提出:

    地方政府长期组织截访。陈裕咸因非法暴力截访,实施过程逐渐恶化,故意伤害致死。上犹县政府应当为这起非法、恶劣的截访事件负责,信访局局长赖学文应当为此承担刑事责任。

    以下为《刑事抗诉再申请书》全文。

    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一(陈裕咸之妻):张某某,女,62岁。
    申请人二(陈裕咸之长子):陈维树,男,40岁。
    申请人三(陈裕咸之长女):陈某某,女,40岁。
    申请人四(陈裕咸之次女):陈某某,女,38岁。
    申请人五(陈裕咸之次子):陈某某,男,36岁。

    申请人一至申请人五合称为“申请人”。

    以上四位申请人,已经授权陈维树处理陈裕咸案的事务,请执法机关将“答复家属的意见书”和“其它法律文书”,由陈维树统一接收,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XX镇XX大道,陈维树收。陈维树电话:13319475798

    请求事项:申请人提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2刑初19号刑事判决书提出抗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于2020年6月23日作出的《抗诉请求答复书》,决定不予抗诉,附《不抗诉理由说明书》。《不抗诉理由说明书》,仅仅是围绕法官的案件裁量权说明,没有针对申请人提出抗诉的事实和理由回复,申请人不接受。

    申请人再次提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2刑初19号刑事判决书提出抗诉。

    重申事实和理由:

    陈裕咸,男,1955年6月19日出生,殁年61岁,汉族,生前住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XX镇XX大道。申请人均系陈裕咸的近亲属。

    一、牛力一审当庭不认罪、不悔罪,在陈裕咸死亡后,牛力组织案犯销毁证据,组织案犯逃脱罪责,情节非常恶劣。一审法院对恶势力头目牛力、主犯苏日力格及其他涉案人员量刑过轻。对牛力、苏日力格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其他涉案人员也应当加重处罚。具体理由如下:

    根据《刑法》第234条第2款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检索北京地区历年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的判决,可以看出,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的,主要是因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被害人有过错、死亡原因系多因一果,或者被告人系未成年人。但本案当中完全没有这些情节。

    在本案中,陈裕咸的死亡系单一原因,即因钝器外力反复多次作用头颈部、躯干部致机械性窒息等外力伤害引起死亡;苏日力格等人在不同地点多次殴打、捆绑陈裕咸,且持续较长时间;苏日力格等人殴打陈裕咸的手段极其残忍。

    牛力、苏日力格等人系恶势力团伙,长期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应当加重处罚。

    此外,牛力本人在一审开庭时,已经羁押近一年,面对检察官、面对法官、面对申请人,面对前来旁听的父母等亲人,仍然嬉皮笑脸,左顾右盼,吊儿郎当,对于自身的犯罪事实和团伙成员的犯罪行拒不承认,完全没有任何悔罪表现。多方佐证真相面前,牛力拒不认罪,检察官李松义当庭多次严厉训责了牛力。申请人及律师当庭表示依法应当加重对牛力的处罚,请求法庭判罚牛力服刑期间禁止减刑,写进了庭审笔录,不能因为牛力家属进行了些许赔偿就对其从轻处罚。

    申请人对所有案犯的犯罪行为不予原谅,申请人从未向法庭请求对牛力从轻判罚。请法庭纠正《刑事判决书》第12页第2段和第65页第2段的错误认定。

    牛力作为恶势力团伙的组织者、领导者,陈裕咸死亡后,组织案犯销毁证据,组织案犯逃脱罪责,应当该对团伙的犯罪行为负责;苏日力格作为主要实施者,带头反复殴打、折磨陈裕咸。牛力恶势力团伙的犯罪手段残忍,持续时间长,罪大恶极,依法应予惩处。

    二、检察院起诉和法院认定牛力违法犯罪事实,遗漏了已经查明的2起案件。

    本案审理追加起诉2起案件:2017年3月6日牛力、牛铁光、苏日力格、陈家全等人,因为截访、非法拘禁查荷英、俞旺开回原籍地江西省婺源县;2017年4月18日牛力、牛铁光、苏日力格等人,非法拘禁郑桂花、江学申、舒松金、舒前龙、姚小英等人回原籍地江西省上饶市。

    但检察院、法院依然遗漏了另外2起案件,北京市公安局法制总队2017年8月22日牛力询问笔录:牛力2013年6月因为截访被北京西城分局抓获,2014年解除确保候审;牛力、牛铁光、陈家全、2014年11月因为截访江西省萍乡市人回原籍地,被北京丰台分局抓获,2015年解除确保候审。两次解除确保候审期间,再次截访犯案吗?何其严重!

    申请人认为,牛力、牛铁光、陈家全、苏日力格等犯罪团伙的非法截访行为,应当认定从2012年9月开始,该团伙是截访惯犯、累犯,屡教不改,罪大恶极,应当加重处罚。

    请检察院、法院再次追加以上2起截访案给予认定,累案加重处罚。

    三、申请人为牛力辩护。地方政府长期组织截访,陈裕咸是因非法暴力截访,实施过程逐渐恶化,故意伤害致死,上犹县政府应当为这起非法的恶劣的截访事件负责,赖学文局长应当为此承担刑事责任。

    牛力长期为江西省上饶市、赣州市等地截访,陈裕咸因这起委托截访事件遭非法拘禁,直至事件升级恶化遭殴打致死,上犹县政府是这起案件的责任主体。

    本案已经查明,牛力在2012年9月开始是在“肖青林团伙”为江西省各县市截访,2014年开始为头单干截访,2016年注册“北京神州畅行汽车租赁公司”为江西省截访,长达7年之久。北京市公安局法制总队2017年8月22日牛力询问笔录:牛力2013年6月因为截访被北京西城分局抓获,2014年解除确保候审;牛力、牛铁光、陈家全、2014年11月因为截访江西省萍乡市人回原籍地,被北京丰台分局抓获,2015年解除确保候审。本案审理追加起诉:2017年3月6日牛力、牛铁光、苏日力格、陈家全等人,因为截访、非法拘禁查荷英、俞旺开回原籍地江西省婺源县;2017年4月18日牛力、牛铁光、苏日力格等人,非法拘禁郑桂花、江学申、舒松金、舒前龙、姚小英等人回原籍地江西省上饶市。2017年6月4日遣返陈裕咸回原籍地江西省上犹县,陈裕咸被故意伤害致死。以上,已经累计案件5起。

    据案犯苏日力格供述,从2016年11月至案发,他所参与的就遣送访民120多人。所有案犯供述,遣送的访民,都是移交到地方公安局或派出所。江西省上饶市信访局长付荣鹏的2017年9月11日询问笔录,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信访局长周龙源的2017年9月11日询问笔录,江西省赣州市信访局副局长丁建生的2017年9月13日询问笔录,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信访局长赖学文的2017年6月28日、2017年9月12日两次询问笔录,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东山镇政府书记曾凡洧的2017年7月3日、2017年9月12日两次询问笔录,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东山镇政府政法委员骆跃清的2017年7月3日、2017年9月12日两次询问笔录,均能相互佐证证实牛力等案犯供述的是事实。

    判决书在查明事实中,载录付荣鹏、周龙源、丁建生、赖学文、曾凡洧、骆跃清的笔录,均是部分笔录,不是完整笔录。法庭在认定“牛力恶势力团伙”与地方信访局的关系时,即牛力、牛铁光、高珍艳、张立阳的《中共江西省上饶县委员会工作证》的问题,江西省上饶县委办公室出具证明及公安机关出具工作说明来证明:上饶县委办公室核实的相关记录,没有署名“牛力、牛铁光、高珍艳”的制作和发放记录,来认定不是信访局的工作人员。大量的信访干部笔录,案犯笔录,足以证实,牛力与江西省各县市的截访,是长期委托关系。赖学文、曾凡洧、骆跃清询问笔录证实,陈裕咸案发生前,上犹县信访局与牛力已经有多次委托截访,也是长期委托关系。

    牛力的笔录,周龙源的笔录,相互佐证,2017年9月11日周龙源局长的讯问笔录:周龙源拿自己的工作证拍照,微信发给牛力去仿制了工作证。如此清楚的证据,法庭应当载明。上犹县政府在陈裕咸中责任是行政诉讼案审理范畴。本案判决书载明事实,避重就轻的论述,涉嫌规避上犹县政府的责任,是不合理的。将地方政府应当承担的责任,完全施压在牛力身上,更是不合理,不合法。

    四、信访干部赖学文明确参与截访,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从牛力得知陈裕咸欲上访,将其诱骗并控制,赖学文确认陈裕咸身份后,采取强制措施遣返回原籍地,即构成非法拘禁。由于陈裕咸不配合,发生捆绑、殴打,牛力多次电话向赖学文汇报,赖学文没有反对,没有制止,没有报警,执意继续遣送陈裕咸回原籍地,赖学文涉嫌构成非法拘禁罪。

    牛力大量的审讯笔录证实,在陈裕咸遭受捆绑、殴打,胶带缠嘴、鞋子塞嘴,事态持续恶化,直至出现身体不适,休克,不断的向赖学文汇报,赖学文依然没有反对,没有制止,没有报警,执意让陈裕咸吃救心丸继续赶路,遣送陈裕咸回原籍地。陈裕咸是在遭捆绑后,反复殴打、折磨持续近8个小时后,死亡于北京市大兴区郊外的,办案民警也不断询问赖学文,为何不报警。赖学文涉嫌构成非法故意伤害罪。

    法庭已经认定,陈裕咸死亡后,牛力组织案犯销毁证据,组织案犯逃脱罪责,但牛力多次审讯指认赖学文说自己以前是公安民警,指使他做了这些事情。赖学文允诺找关系“保归案的3人”,牛力允诺摆平给予20万元报酬,2017年6月10日去了北京,期间赖学文经费不够,向其借2万元。2017年6月14日牛力在江西省上饶县逮捕后,赖学文删除了所有记录,期间没有报警。这些重要的线索,检察院、法庭应当要求补充侦查。不能因为赖学文是公职人员,就可以网开一面不予追究,就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检察院应当批准对赖学文实行强制措施,立案补充侦查。赖学文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

    江西省赣州市信访局副局长丁建生2017年9月13日询问笔录:2017年6月10日得知赣州的访民出事了,主动给牛力通了电话;2017年6月18日确认这位访民叫陈裕咸,死了,并要求做受害家属来北京的维稳工作。期间,丁建生没有报警。

    陈裕咸死亡后,知道此案的赖学文、曾凡洧、骆跃清、赖爱民、毛爱军、刘晓龙、丁建生、赖伟等等,均没有报警,其中赖学文原是上犹县公安局治安大队长,赖爱民是上犹县公安局局长,都在把破案、抓潜逃案犯的压力给北京警方,是严重的渎职。

    五、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于2019年11月22日变更罪名牛力、牛铁光、苏日力格罪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次开庭审理。申请人认为,二次开庭意义重大,法庭没有通知申请人及代理律师参与开庭,是不合法的。

    请书面回复申请人:法庭没有通知申请人一审二次开庭审理的客观原因。

    申请人抗诉再次开庭审理,或案犯上诉再次开庭审理,请均须通知申请人或代理律师参与庭审。

    申请人希望检察院、法院秉公执法,对于重大案件、典型案件,全面审理,不留遗憾,否则“法锤高高举起,轻轻放下”,无益于推进依法治国之大业。

    申请人现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29条等规定,提请贵院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此致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 幼童被殴致死家属讨说法被拘留

    【民生观察2020年6月24日消息】近期,先是缪可馨、张丹跳楼,恶行令人发指,然而,网络上再次曝光陕西榆林市榆阳区六一第一幼儿园老师康珊珊,两天42次殴打幼童马某轩致死的爆炸性新闻,更有甚者,该幼儿园朱园长称与园方无任何关系;榆阳区教育局局长更是发出了“尺子打不死人”的雷人之语。

    据法治与社会杂志报道,孩子告诉父亲今天老师又打他了。家住陕西榆林市榆阳区的马强,是一个老实巴交的农村汉子,虽然经济条件比较拮据,但一家四口的日子过得也算幸福,而就在2019年12月26日,对于这个小家庭而言,却是一个天昏地暗的日子,他年仅6岁的儿子马某轩,在幼儿园放学回家半个小时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马某轩家长第一时间选择了报案,当地派出所封存了幼儿园视频。在家属的要求下,马某轩家长在当地派出所调看了监控视频。视频总共被封存了9天,马某轩的家属详细记录了2019年12月25、26日的详细内容。

    2019年12月25日视频:
    8:50 康珊珊进入班里,孩子们神情立刻紧张起来
    9:04 在别的孩子头上打了一下,下手很重
    9:07 康珊珊用尺子连续打一个小女孩胸部多次。
    9:14 马某轩同桌打马某轩的背部多次,康珊珊在教室
    9:17 同桌在马某轩肚子上打了十几秒
    9:18 同桌在马某轩头上、背部,多次击打,持续到9:20,康珊珊依然无动于衷
    9:27 康珊珊把马某轩拉到视频盲区
    9:29 把马某轩拉出来坐到最前排,孩子神情很紧张
    9:36 康珊珊用尺子打马某轩
    9:37 康珊珊拽着马某轩耳朵拉起来
    9:39 康珊珊在马某轩头上打了一拳
    9:52 康珊珊让孩子站好排队上洗手间,打了好几个孩子
    9:55 康珊珊把一个小女孩一把拉出教室
    10:07 康珊珊在孩子头上打了好几尺子
    10:00 康珊珊使劲推了一把马某轩,致使马某轩撞到洗手间门上,把门撞开,然后康珊珊把马某轩关到洗手间,马某轩独自在洗手间呆了20分钟有余。
    10:11 园长、副园长、还有其他两位老师进洗手间
    10:16 康珊珊进洗手间
    10:32 康珊珊把最后的女孩拉起来,甩到门里去
    13:48 跟马某轩同桌的小孩打马某轩,马某轩哭着看着康珊珊,康珊珊一直没管
    14:00 看着马某轩身体不适
    14:18到14:20 同桌依然打马某轩
    14:21-14:53 一个小朋友(女),打马某轩肚子康珊珊依然没管
    14:24 一个女孩拉马某轩,碰到腹部,
    14:26 康珊珊打马某轩
    14:40 视频看着马某轩不舒服
    14:43 同桌又打马某轩,康珊珊依然没管
    14:43 康珊珊把马某轩叫到视频盲区
    14:47 左老师也进入视频盲区
    14:49 康珊珊和左老师,有说有笑的从视频盲区走出来,后边并没有马某轩
    14:53 康珊珊又到视频盲区,能看到她推了一把马某轩
    14:55 马某轩从视频盲区出来,回到自己的座位上
    15:20 康珊珊在一个女孩胸前打了几拳,女孩哭了,左老师看到了,在女孩肚子上揉了很多次。

    2019年12月26日视频:
    8:38 马某轩被同桌多次打肚子。
    8:41 康珊珊站在盲区打小朋友,监控上很明显看到用尺子打小朋友,打一下就回座位。
    8:42 马某轩被拉到盲区,过了一会孩子在外力作用下后退出盲区,又被拉进盲区,直到8:43分,又看到马某轩胳膊跟尺子露出来的视频,视频里看上去幅度很大。
    8:43 马某轩走出盲区,视频中明显的看到马某轩背部被尺子怼了一下子。
    9:35 视频里看着马某轩貌似不舒服,用自己的手拍着胸口。
    9:59 马某轩一直用双手捂着肚子。
    10:16 视频中可见,马某轩双手抱头,感觉特别不舒服。
    10:30 马某轩自己抱着肚子。
    10:35 视频中可见,马某轩水壶掉在地上,捡水壶明显吃力,双手交叉扶着课桌,走路明显吃力。

    从监控视频中可以看到,2019年12月25日到26日,康珊珊对马某轩及其他幼童实施殴打42次,在放学之后30分钟离开了人世。

    孩子死后,马某轩家属多次找到六一第一幼儿园园长朱琴,朱琴告诉家属:这事跟幼儿园没关系!

    堂堂的一位园长,孩子的启蒙老师,用这一句话,堵住了一个家庭的嘴,而一个没有资质的保育员,又是如何进入幼儿园工作,作为园方,难道就没有责任吗?

    马某轩家属也多次找到六一第一幼儿园以及其上级主管单位榆阳区教育局。

    在马某轩家长走访幼儿园以及教育局讨说法的时候,两个单位做出的姿态就是我们正在开会研究。

    再去教育局,发生争执,教育局以扰乱办公为由报警,马强、马强姐姐、母亲、叔叔四人被拘留。在马强跟尹增岗局长交流的过程中,尹增岗局长更是语出惊人:“我没看到过视频,打没打我不知道,但我觉得一个小尺子,是打不死人的,我感觉拿尺子打人是正常的!康珊珊没有资格证,她已经辞职了,咱们这里80%的(幼儿园老师)都没有资格证”。

    榆阳区教育局的态度令家属非常失望,作为主管部门就不能正面回复康珊珊涉嫌殴打孩子的问题吗?回应监控视频的内容有那么困难吗?

    受害人家属表示会进一步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此事,要求彻查榆阳区六一第一幼儿园老师康珊珊涉嫌殴打儿童的问题;也会向有关部门反映彻查马某轩的死因是否与康珊珊的行为有关。请求社会各界关注!

Are you sure want to unlock this post?
Unlock left : 0
Are you sure want to cancel subscrip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