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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法反腐,矫枉而不能过正

    ——黄志佳就当前的反腐工作给中共中央的建议

    中共中央:
    值此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大张旗鼓地反腐之际,我对该项工作提出以下建议:

    一、必须依法反腐

    请搜索以下新闻内容:
    山东菏泽市牡丹区纪委30个明察暗访组专盯“慵懒散”;
    为了落实“八项规定”提高执政能力,地方纪委向新闻媒体、刑侦机构等单位学习;
    山东纪委派出大学生暗访曝光庸官现象;
    陕西汉中市从市纪委、监察局和市委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等部门抽调县级干部和后备干部成立3个暗访督查小组;
    江苏赣榆纪委用针孔摄像机偷拍方式监督官员;
    江苏省赣榆县花2万余元购买摄像机和针孔摄像机对赣榆县近百家单位进行暗访;
    地方纪委监督官员特别举措:暗访、北斗卫星定位
    湖北仙桃婚姻登记所所长公车私用被免职;
    ......
    纪委反腐、学生反腐,用摄像机反腐、用北斗卫星反腐,免职、开除…… 反腐反得热火朝天。但不可否定,无孔不入的反腐队伍、无所不用其极的反腐方式也必定会刺探到大量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依规矩,不成方圆。现在是法治社会,为了兼顾反腐与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反腐,也得依法进行。依法反腐包括反腐的主体必须合法,反腐的程序必须合法,对腐败分子的处罚必须合法。
     
    反腐的主体必须合法
     
    鉴于反腐面临的严峻形势,我甚至不反对全民反腐。但按照法学观点,公权力必须要有法律的明文授权,法无授权即禁止。反腐败的公权力亦必须要有法律的明确授权。我国刑事诉讼法只赋予了公安、检察等机关侦察权,有权使用侦察设备、采取侦察措施。
    纪委对于党员干部进行适当的检查本身无可非议。但检查绝不等于侦察。正像政法委不能代替公、检、法办案一样,在需要采取侦察措施反腐的情况下,各级纪委最好领导法定的机关办案,而不是越俎代庖直接办案。纪委本身不是侦查权的主体,无权使用侦查技术,根本用不着花费精力学习刑侦技术。在涉及侦查的情况下,纪委自己都无权办案,更不宜花费纳税人的钱购买侦查设备甚至花钱雇人办案。纪委监督党政干部,民众也应该监督纪委——把纪委的权力关进笼子!
    理应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者的人民法院的法官们,最好等到案件提交到面前后再不偏不倚地依法裁判而不应该在审判前就通过明查暗访搜集对一造不利的证据。
     
    反腐的程序必须合法
     
    腐败不除,祸国殃民。必须毫不动摇地坚决反腐,但不能一反腐就不择手段。在法治社会中的反腐必须遵照法定程序。有法律依据的按法律规定办,没有法律依据的,要尽快制定出法律依据。可以考虑尽快制订一部《反腐特别程序法》。
    至少,北斗卫星定位系统应该不是任凭什么人在任何情况下想用就用的吧。
    法律授权的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应该明查?在什么情况下应该暗访?对哪些人可以摄像?和哪些人谈话可以带摄像机?带什么类型的摄像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党内的文件也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从这点看,无论找出什么借口,作为党内的机构而不是法律授权的机关的各级纪委在反腐过程中经常使用的限制人身自由的 “双规”措施确实没有存在的理由。
    在全民反腐,反腐队伍良莠不齐的形势下,还要对法律授权的机关之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反腐行为依法进行必要的制约。暗探、摄像,是为了使坏人无处藏身。坚决防止哪里都安暗探,哪里都装摄像,让好人也不得安宁的现象发生。吃饭时有人悄悄地从门缝里看,卧室里被人装了摄像机,走路时被人盯梢,哪里还有私人空间?哪里还有人格尊严?随时得提防站在你面前和你讲话的人是不是随身带有针孔摄像机,人与人之间相互猜疑,还谈什么建立诚信社会?
     
    对腐败分子的处理必须合法
     
    当下网民对腐败深恶痛绝,对腐败分子从重处罚无疑能赢得不少鲜花和掌声。但我以为,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当轻则轻,当重则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该用哪一种就用哪一种。中国历史上反腐最力的当属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他采取砍头、腰斩、剥皮等手段震慑贪官,即便如此,中国的腐败现象也没有根除。不分青红皂白,一味严刑峻法,并不是治理腐败的灵丹妙药。别动不动就免职,动不动就开除。
    反腐必须依法。必须警惕某些单位、某些人罔顾法律,无法无天,打着反腐的旗号为所欲为。不合法的反腐,无论出于什么动机,无论以什么面目出现,其本身就是一种地地道道的腐败, 就是应该被反的对象。
     
    二、矫枉而不能过正
     
    “北京怀柔区渤海镇副处级调研员王志学为儿子操办婚事,收取镇机关人员和村干部礼金5800.00元”而被中纪委网站曝光,理由为“大操大办宴席”。
    中国人是非常重视亲情、友情的。婚丧嫁娶,邀几个亲朋好友谈一谈,叙一叙,吃点家常便饭,喝点小酒庆贺一下本身并没有什么值得指责的。礼尚往来,亲朋好友之间,你有事我送百把两百块钱,我有事,你来个百把两百块钱也没有什么大惊小怪的。中纪委没有说清楚,王志学是否仅仅收了5800.00块人情钱就叫 “大操大办宴席”, 也值得在中纪委网站上晒一晒。如果是这样,估计每个党员干部家庭都可以上中纪委的网站了。中纪委可以在全国普查一下,有哪个家庭没有过过事?有几个家庭过事没有收到5800.00块人情钱?
    反腐败的前提是给腐败下个尽可能明白的定义,这定义要符合中国的国情。就说办宴席吧,应该明确,收取多少人情钱叫“大操大办宴席”,什么样子的伙食标准叫“大操大办宴席”。
    把人们之间正常的礼尚往来也作为腐败去反叫矫枉过正,矫枉过正会让人们不敢礼尚往来,甚至老死不相往来,亲情、友情会日渐淡化。亲朋好友之间要有凝聚力,中华民族要有凝聚力!道路以目,这绝不是和谐社会所期待的。
    依法反腐,矫枉而不能过正,这是我就当前的反腐败工作给中共中央的建议。
    我并且认为,“依法反腐,矫枉而不能过正,”应该成为是反腐工作的指导思想。用这种思想作指导来分析一下当前社会叫好的上级往下面派巡视组的问题,我们会发现:必要时下派巡视组无可非议。但下派要掌握频率,下派的巡视组应该摆正和所派出地区相关单位的关系。否则,频繁下派巡视组,下派的巡视组越俎代庖,就可能培养民众的“清天”情节,弱化下级政府的公信力。如果什么事情都指望中央巡视组,那么还要所派出地区的相关单位干什么?干脆,全国都交给中央直管算了。
    重庆轰轰烈烈 “打黑除恶”之时,因为在《特警为民工讨薪侮辱了中国法治》一文中表达的忧虑: “急风骤雨般‘打黑除恶’,交警别具一格穿红衣,要求大众唱红歌, 公安特警撇开法律讨薪金……我们密切关注着,重庆这个共和国最年轻的直辖市将走向何方”,我连续发表了《打黑除恶,当明了主体与客体》、《诺大个中国,就指望一个薄熙来?》、《特警为民工讨薪侮辱了中国法治》等几篇文章,在当时引起了不小波澜,许多人以为我是在给打黑除恶泼冷水。今天的这份建议或许又会招致一些反感。虽然如此,为了反腐不左倾,不至于闹得风声鹤唳,草木皆兵,建议还是要提。心底无私天地宽!并且,我相信,此时绝非彼时。
    邓小平说:中国“主要是反对左”。斯人已去,话犹在耳。
     
    黄志佳
    二0一四年五月四日
     
    (黄志佳,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官店镇官店口社区,邮政编码445311,QQ号745250869)

  • 武汉周秀芝就强拆被脱光衣服诉公安不获受理

    民生观察网2014-4-15消息:今天中午,武汉市新洲区周秀芝、吕桂珍、唐环梅等致电本网说,她们上午再次来到新洲区公安局反映各自的问题,其中周秀芝仍然反映她在2010年1月4日遭强拆时被脱光衣服的情况。
     
    周秀芝说她一直在为此奇耻大辱讨说法,状告当时在场的派出所人员对此不作为。可新洲区公安局不作调查,此前竟答复说当时脱衣是周自己脱的,还说即使有此行为也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今天周秀芝再次在新洲区公安局得到答复,不能受理她的案子。
     
    周秀芝的情况请见:
    武汉新洲高潮村强拆妇女被脱得精光
    http://msguancha.com/a/lanmu49/2014/0114/9133.html


     

  • 北京张德利张淑凤夫妇就上访被连续拘留的控告书

    尊敬的习近平主席:您好!
    我叫张淑凤,我丈夫叫张德利,我们有个女儿,一家三口都是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前进新村人。
    下面我向您控告顺义分局仁和派出所副所长:肖志国不惜一切手段谋害我的一系列事实如下:
     我现在先不提我的冤案,只控告自暴力强拆后仁和派出所副所长肖志国对我夫妻俩多次殴打、非法拘禁、拘留,最后谋害我的事实经过如下:我家于2013年11月25日,被顺义区政府法院、公安暴力强拆,违法将我夫妻俩非法拘留15天。(2013年11月25日——12月9日)2013年12月16日,星期一我夫妻俩无家可归,我们去中南海找习近平主席,被府右街派出所拉去,晚上10点多仁和派出所副所长肖志国把我们拉回,走到半路在石碑车站,肖志国漫骂、侮辱我夫妻俩,让我们滚下车,我们下车,又去中南海新华门门口,坐到夜里4点多。2013年12月18日,星期三,我们无家可归,我们又想去中南海找习主席,走到天安门时被天安门分局拉去,又让仁和派出所肖志国等人拉回,肖志国指使保安殴打我,把我拖到关押犯人的屋子,我打110报警,肖志国抢我手机、背包。我要他们出示传换证,没有传唤证,无权搜我包,抢我手机,折磨我们夫妻俩一夜,也没给传唤证,第二天19日,早上才放我们俩。
      19日,早上8点多,我们去仁和镇政府,找到刘洋镇长,镇长不在,我看到书记在办公室,我刚要进书记办公室,党政办公室和信访办主任韩影娜,八、九个人拦住我,不让进书记办公室,后来仁和派出所肖志国等人把我们拖走到仁和派出所,肖志国说:“镇长书记是你想见就能见的吗?刘洋镇长说了,只要强拆,就不给了,你们在去找刘洋镇长就拘留你们,仁和派出所有权有势,想拘禁就拘禁,想拘留我们就拘留我们。
      20日星期五:我们夫妻俩又去中南海找习近平主席,后又被仁和派出所肖志国抓回来。并说在去中南海就拘留判刑。
     23日:我们夫妻又要去中南海找习主席,当我们俩走到天安门时,被天安门分局警察拉到天安门分局了,后被仁和派出所肖志国等人抓回,在仁和派出所,肖志国恶狠狠漫骂侮辱,并骂到:你丫应的等着瞧。我们从没有给他们做笔录,都是肖志国自编自写的假笔录,并非法拘留10天,拘留票上写的(自2013年12月24日起至2014年1月3日止)到拘留所我们夫妻俩都是免检查身体的,是肖志国托关系走后门收的我们夫妻俩。因我丈夫张德利被人殴打致残,颅脑损伤,按规定拘留所不能收的,所以肖志国拉关系,走后门,想方设法也要把我丈夫张德利送到拘留所里。我丈夫在朝阳拘留所里呆到第三天就开始发烧咳嗽,不吃不喝整三天,第四天也就是30日,朝阳拘留所的警察马上将我丈夫送往民航总医院发热门诊医治。1、有北京民航总医院放射科检查报告单; 2、民航总医院发热门诊病历记录; 3、有民航总医院诊段证明书:证明书:建议输液治疗,疗程7——14天)医生说:很严重,住院治疗。朝阳拘留所警察马上通知顺义仁和派出所,肖志国马上又把我丈夫拉出拘留所送往顺义医院,只给输液2天,第三天也就是2014年1月3日,我10天期满回来了,仁和派出所看我回来了,就不给治了(也就不给输液了),他们不交钱,医院也轰了,我没有钱给我丈夫治病,因为暴力强拆,把我家的39600元现金以及一些贵重物品全部都给抢光了,我们一家三口只靠每月总共827元的低保金来维持生活,根本没钱给我丈夫治病,我找到各个部门反映,根本没人管,我们自己家的宅基地都被政府给抢光了谁还管我们的死活呀!
     2014年1月3日当天我搀着病重的丈夫又来中南海找习主席,夜里10点多,我们刚走到中南海西门,仁和派出所肖志国带着一群人,又把我们抓回去,在车上肖志国恶狠狠的骂道:你路死街头,活该,你不人操的,你来中南海就是找死呢。我打110报警,肖志国抢我手机,当时把我气的都上不来气,我问肖志国你是人吗?一撇一捺你配吗?
     2014年1月4日,我搀着被人打残的丈夫,他拖着病重的身体,没办法还要去中南海找习主席,李总理,我病残的丈夫穿着冤衣,上面写:暴力强拆,无家可归,图财害命,无处讲理。当我夫妻俩路过天安门时,又被天安门警察拉到天安门分局去了,后又被仁和派出所抓回去,肖志国在仁和派出所殴打我,我喊肖志国打人了,当我打110时,肖志国一把抢走我的手机和背包,踢我一跟头,并叫8个人看着我们,后来他把背包给我时,我发现我的钱少了400元,背包拉锁也坏了,因为那钱是我4日上午刚领来的低保家庭独生子女困难补助费,肖志国还有人性吗?连这钱都偷。我们不给他们做笔录,他们就自编自写,折磨我们一夜,并非法拘留我夫妻俩10天,拘留票上写(2014年1月5日起至2014年1月15日止)到朝阳拘留所,因我丈夫上次拘留10天时差点死在拘留所,所以这次朝阳拘留所不收,医生诊断上面写:所外就医。他们又把我丈夫拉回来了,扔在半路上,我丈夫跟着又去中南海,想找习主席,后来又被肖志国、汤迅拉回来,连夜又把我丈夫拉到朝阳拘留所,并说:“我就是托人也要把你送进去”。拘留所最后还是不收。肖志国、汤迅又把我丈夫拉回仁和派出所折磨他,非法拘禁我丈夫,为了阻止我丈夫去中南海找习主席,这是他们用的一惯的卑鄙下流的手段。
     我于2014年1月15日拘留10天期满出来,第二天(也就是16日)我穿着冤衣上写:暴力强拆,图财害命”,我搀着被人打残的丈夫又去中南海找习主席,路过天安门时,我们想到自己悲惨的遭遇,我丈夫被人殴打致残丧失劳动能力,凶手的哥哥是顺义区公安分局副局长闫志刚,官官相护,不惜一切手段迫害我,多次非法拘禁拘留,无理违法劳教两次。我们夫妻俩整整告了13年没人管,现在又多一个违法暴力强拆,2009年5月 1日违法拆迁,我们坚持4年零7个月,十八届三中全会开完后,于2013年11月25日早上,顺义区政府、法院、公安突然在半路上劫持绑架我,用下三烂的手段将我非法拘留15天,又去我家暴力强拆,让我们无家可归,流落街头,生不如死。我们没办法只好去中南海找习主席,李总理。仁和派出所抓回去,又遭到肖志国漫骂、侮辱、殴打,回想到这些,我们没有活的路了,我丈夫把2瓶漆料突然间往身上倒在天安门自焚,让所有人都知道,是顺义政府、法院、公安逼的我们没活路去自焚,我们顺义区也是天子脚下,天子脚下这么黑暗,这哪是人民政府,纯粹就是个流氓的政府,烧、杀、抢老百姓。当我丈夫把漆料往身上倒,刚拿出打火机,这时突然有3个武警把我丈夫按倒在地,抢走了打火机,才免去了一场惨剧,后被天安门分局拉去,晚上又被仁和派出所抓回,肖志国说:你的一举一动,我随时都向刘洋镇长汇报,你他妈的就是找死呢!你丫的等着。”我说:“你肖志国就是个流氓、人渣。”肖志国恶狠狠的对我拳打脚踢,我丈夫喊肖志国打人了,肖志国又过去打我丈夫,当时副所长刘华锋也在场,我马上打110报警,肖志国叫刘华锋抢我手机,这时刘华锋一把抢走了我的手机,我们夫妻俩在仁和派出所受尽了虐待和折磨。夜里分局来一个叫冯魏的他自称是分局治安支队的来做笔录,我说:“肖志国殴打我,抢我背包,偷我400元钱,殴打我,我们俩在仁和派出所受尽了虐待和折磨。”冯魏说:“这些都与本案无关,我没给做笔录。他自己写了好几页,不知道写了些什么?连传唤证也没有,最后告诉我还是拘留10天,我对刘华锋说:”我要求先复议后执行(就是暂缓执行),过了一会,刘华锋告诉我分局不同意。”肖志国说:“别跟她费话,连夜送朝阳拘留所,拘留票上写:执行期限自2014年1月17日至2014年1月27日,我们夫妻俩都拘留10天,到朝阳拘留所还是没收我丈夫,医生说:“还是建议所外就医。”肖志国又把我丈夫拉回去了。
     我于2014年1月27日10天期满出狱,第二天也就是28日,我搀着丈夫又去中南海给习主席、李总理拜年去了,晚上又被仁和派出所拉回,这次肖志国一反常态,反而给我们送来两盆饺子,还说:“你们上了一天的访,也饿了吧!快吃饺子吧。一会儿给你们作完笔录就放你们了。”因为我一天都没吃饭,很饿,所以我吃了一盆饺子,我丈夫没吃,过了一会,我就开始发烧、咳嗽,到夜里特别严重,后来我发现我吃的那盆饺子有问题,因为我丈夫没吃,他就没事,现在仁和派出所副所长肖志国在谋害我,我发烧咳嗽越来越严重,第二天29日上午,我和丈夫相互搀扶着还要去中南海给习主席、李总理拜年,后又被仁和派出所拉回,他们做假笔录,夜里我发烧咳嗽严重,我要去医院,肖志国不让去,我打110肖志国又抢我手机,又抢我包,我把包套在脖子上死死地护住我的背包,因为我包里刚取回827元低保钱,这是我们一个月生活费,我怕肖志国又给我偷走,所以我死命地护住我的包,决不能在让他抢走我的包,偷我那低保钱了,后来在夜里3点多,我上不来气了,胸闷,我多次要求去医院就医,肖志国才带我们去顺义区医院,挂急诊,医生要给我输液,肖志国不让输液,他对医生说:“她没事,给她开点咳嗽药就行,我爱人听到后马上说:”肖志国,你就缺德吧。”肖志国说“我就缺德了,你有什么新鲜的。一会儿都给你们送朝阳拘留所去”从医院回去后,肖志国连夜就把我们俩口子送到朝阳拘留所,拘留10天,拘留票上写:执行期限自2014年1月30日至2014年2月9日止。拘留所还是拒收我丈夫,看我病这么重,也不收,我在外面等了3个多小时,肖志国在拘留所办公室里呆了3个多小时,最后终于把我送进拘留所里了。在拘留所这10天里,我夜夜都睡不着觉,每天夜里都在咳嗽、发烧,他们每天都给我量体温、吃药。因为我老发烧咳嗽,把同寝室的人都传染上了,有4个人特别重,她们抽血化验了,医生告诉她们是细菌传染,我在拘留所里每天都躺着,特别严重。我硬强的撑到第10天,也就是2014年2月9日期满出狱,拘留所里的警察放我时,我听到警察说:“把张淑凤盖的被子辱子都拿出来扔掉。”看来拘留所里的警察都知道我的病情很严重。我出来后先去亲戚、朋友那借了6000元钱,马上去顺义区中医院挂急诊,医生说:“为什么咳嗽十多天了才来医院,这么严重,晚了。先照CT,咳嗽原因查不出来,CT诊断报告单:右肺中叶少许片絮影—感染可能。右侧甲状腺低密度病灶。
    顺义中医院诊断证明书:
    病情与诊断:咳嗽原因待查
                 肺部感染
    医生要求:马上输液,并在病历本上写上病情严重,有痰阻窒息可能,并让我在病历本上签字。我连续输了4天液,也就是2月13日夜里,胸闷上不来气,我女儿马上打的连夜去中日友好医院,急诊,医生让住院观察先交6000元押金,我告诉医生我们是低保家庭,3口人低保每月总共827元,6000元住院我们住不起,医生开了些药,我们又回来了。这时2月15日顺义中医院微生物室检验报告单结果出来了:菌1:假白喉棒杆菌
                     菌落计数:大量
          菌2:奈瑟氏菌属
    2月17日另一张微生物室检验报告单结果也出来了:
    菌1:假白喉棒杆菌
           菌落计数:大量
    菌2:甲类溶血性链球菌
    医生当时看了也很吃惊:怎么会有假白喉棒杆菌,菌落计数:大量。
    医生很负责任又马上给化验室主任打电话,问假白喉棒杆菌是怎么回事?最后他们决定用青霉素大量杀菌,我又马上连续输液总共输了8天的液,从早上一直输到晚上9点,借来的6000元钱花光了,我没钱治了,我没有医保,因我低保家庭买不起工龄,我家看病都是自费,低保家庭镇政府才给报60%,而剩下40%还是我们自己出,所以我自己根本看不起病,没办法,只好出院。
     我现在身体很严重,四肢无力、头晕,胸闷,还是咳嗽,连走路都得拄着木棍。
    尊敬的习主席、李总理:仁和派出所副所长肖志国这样谋害我,他给我吃的那盆饺子到底放了什么?幸亏我丈夫没吃,他就没事,这一段时间我丈夫一个人还每天都去中南海找您习主席、李总理,后被府右街派出所拉去,最后又通知顺义仁和派出所拉回来,在仁和派出所我丈夫不给做笔录,肖志国他们就自编自写,24小时内不放,在仁和派出所我丈夫不吃他们一口饭,不喝他们一口水,渴了饿了就忍着,生怕肖志国在谋害,24小时坐在铁椅子上,我丈夫在仁和派出所受尽了虐待和折磨,我丈夫说了:“只要有一口气,就要去中南海找您习主席、李总理。我们是您的子民,被顺义区这些贪官污吏,暴力强拆,无家可归,图财害命,无处讲理,只有请您习主席、李总理给我们做主,还我们一个公道。
    我们村属于违法拆迁,1、没有北京市发改委批文,2、没有北京市国有土地批准书。应该款项公开,是典型的彻头彻尾的违法拆迁,当我反诉到二中院,开庭时,土地储备派去的律师说:“给我们家2套现房,1套期房,都是80平米往上的,70年产权,书记员马上都记录下来了,法庭有录像,我说:因为镇长陈汉松不让我们去上访,答应把我们告了13年的案子和拆迁揉在一起给我们解决,当时庭审笔录,土地储备的律师也签字了,我也签字了,原来陈汉松镇长是骗我们,想找机会给我家强拆。原任镇长陈汉松现在调到顺义区任信访办主任了,现在给我家强拆的是新上任的刘洋镇长,二中院白纸黑字,书记员有记录,土地储备的律师说:”给我们2套现房,1套期房。刘洋镇长说了,现在强拆了,就都不给了,这还有天理吗?更为气愤的是我们去中南海找习主席、李总理,被仁和派出所拉回,被副所长肖志国漫骂、侮辱、殴打,最后谋害我。
     最后,恳求习主席、李总理救救我,救救我们一家三口,给我们做做主,还我们一个公道吧!
     
    控告人:张淑凤
            张德利
    2014年 2月 26日
     
    联系电话:13718139034

    最新消息:张德利今天再到府右街上访,结果先被抓到顺义仁和派出所,晚上张淑凤说她已接到张德利电话,张德利又被宣布拘留十天。

    张德利

    张淑凤

  • 黑龙江穆棱市徐德山王艳清夫妇就非法挖沙的举报材料

    举   报  人:徐德山(王艳清丈夫),男,农民,住:黑龙江省穆棱市八面通镇四平村玉祥路46号。联系电话:13946319892 身份证号:231023195104270015
    举  报  人:王艳清(徐德山妻子),女,农民,住:同上。联系电话:13946319892。身份证号:231023195304190028
    被举报机关:穆棱市水务局。
    被 举报 人:穆棱市水务局法人代表:付(姓)局长。共产党员。
    被举报机关:穆棱市河道管理站。
    被 举报 人:穆棱市河道管理站法人代表:站长,佟学军。共产党员。
     案      由:被举报机关和被举报人为牟取暴利,单方毁约,侵犯举报人合法权益,非法采沙、毁坏护堤农田、破坏防洪大提。
    举 报 证 据
    1,1997年1月24日,穆棱市河道管理站将河堤外土地承包给徐德山的须知。
    2,1997年12月1日,穆棱市河道管理站给徐德山发出提前缴纳1999年河堤外土地承包费的通知。
    3, 2008年1月8日,穆棱市水务局与徐德山签订了《穆水河字(2008031)号》50亩河堤外土地占用协议。
    4,2009年3月25日,穆棱市水务局与徐德山签订了《穆水河字(040)号》50亩河堤外土地占用协议。
    5, 2010年1月8日,穆棱市水务局与徐德山签订了《穆水河字(017)号》50亩河堤外土地占用协议。
    6,举报人承包的护堤农田被毁约和河堤被挖沙破坏后的照片
    请  求  事  项
    请求实施督办,派专案组亲临核查被举报人上下勾结,毁坏农民承包粮田150多亩,无证非法采沙的不法行为,要求依党纪政纪国法严惩被举报人,要求恢复农田原状,恢复植被,赔偿因毁约给农民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事  实  与  理  由
    在我们穆棱市城区西侧500米处有一条名叫穆棱河的大河。该河即是城区的防洪河,又是向城区供水的水源地。1997年1月份,穆棱市水务局按照国家和市政府保护河道,保护水源地植被的指标精神,决定将穆棱河堤外围无人管理的土地承包给我们农民种植农作物,以防水土流失。为了履行承包协议,我们付出全部精力和投入大量金钱。多年来,我们通过辛勤的劳动,不但防止了水土流失,保护了河道堤坝的安全,还获得了一些经济效益。这本是一件政府、河道管理站、农民几方都得利的大好事。
    被 举 报 人 毁 约 违 纪 行 为
    2011年,自从佟学军当上河道管理站站长以来,他与穆棱市水务局付(姓)局长(一把手)上下勾结,强行毁约,将我们农民承包的农田毁坏,用于非法采沙,牟取不当利益。仅仅两年多时间,将我们投入巨额金钱修复平整的河堤外农田和大堤破坏,累计毁坏农田150多亩。大堤被挖的坑坑洼洼,整个大堤根基损毁严重,严重威胁了防洪大堤的安全,其主要问题如下:
    1、防洪固堤,保护水源地水质清洁是穆棱市委市政府的一项惠民政策,而被举报人擅自毁坏农民承包的土地和青苗,取土挖沙,导致水土流失,显然是倒行逆施,与党的三农政策和市政府的水源地保护政策背道而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9条:国家保护水资源,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止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改善生态环境的规定。
    2、被举报人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未有采砂许可证擅自损毁岸堤采沙,以每年立方米70元的价格卖给建筑工地,牟取巨大利益,而上报给市政府的报告却是河道清淤工程。每年还要让纳税人承担虚报的巨大河道清淤费,这是典型的违法乱纪行为,应该依法没收非法所得,依党纪政纪予以严惩!
    3、目前,贪婪的采沙者将采沙地点、挖到了河岸,坝根的底下,岸堤出现塌方,坝底常年积水,存在严重水灾隐患。国家应高度重视被举报人目无党纪国法毁约毁堤行为。
    上述事实有照片、录像为佐证,被举报人的行为和做法不仅违法违纪侵权,而且违背党中央一贯倡导的“权为民所用,情系人民群众”的执政理念,违背中纪委规定的“坚决打击特权,保护群众利益”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九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由于被举报人在地方有权有势有关系网有保护伞,导致我们举报无门,无奈之举。只好向党中央国务院中纪委等部门检举揭发,请予以立案核查,依党纪国法予以严惩毁约挖沙破坏护堤农田相关人员的责任,支持举报人的请求!
    证据附后
    举报人:徐德山、王艳清
    2013年12月

    徐德山王艳清夫妇

    挖沙后

     


     
  • 浙江被精神病者钟亚芳就告公安案的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钟亚芳,女,196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桐庐镇惠民小区7幢510室,电话15306516215。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柯良栋,局长,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华光路35号。
    申请人钟亚芳因与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2)杭上行初字第31号行政裁定、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杭行终字第196号行政裁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2条、6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2条、73条之规定(具体条文内容见本再审申请书第14页),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依法再审,纠正错案,撤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2)杭上行初字第31号《行政裁定书》、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杭行终字第196号《行政裁定书》;
    2、被申请人承担案件的全部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钟亚芳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应按“从知道之日” 并“自2011年7月22日解除强制收容治疗”起不超过2年计算,钟亚芳于2011年8月3日提起的行政诉讼没有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一、二审裁定认定钟亚芳于2011年8月3日提起的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错误,没有事实根据,违反法律规定
    1、钟亚芳因给单亲核污染被害女儿钟知含讨公道被逼上访而于2009年12月9日至2011年7月22日一直被杭州市公安局以“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精神病人”非法关押在杭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强制收容治疗”见证据1、2、10、17),人身自由被限制,直到2011年7月22日解除“强制收容治疗”
    2钟亚芳没有经过法院判决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009年12月8日,杭州市公安局作出第139号《肇事精神病患者收容治疗通知书》对钟亚芳收容治疗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并未告知钟亚芳,也未向钟亚芳送达第139号《肇事精神病患者收容治疗通知书》此一审、二审裁定书已载明“经审理查明:该通知书于次日留置送达钟亚芳家属<钟亚芳之父钟宜根>”),也未告知诉权与起诉期限(见证据1)。
    因此,结合上述1、2点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之规定钟亚芳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应按“从知道之日”并“自2011年7月22日解除强制收容治疗”起不超过2年计算(至2013年7月21日止钟亚芳于2011年8月3日(即距离解除强制收容治疗仅11天)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见证据3),符合法律规定,没有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一、二审裁定认定钟亚芳于2011年8月3日即距离解除强制收容治疗仅11天)提起的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错误,没有事实根据,违反法律规定。
    另注:一审裁定认定钟亚芳于2012年8月30日提起行政诉讼错误,此二审裁定已纠错,确认钟亚芳于2011年8月3日提起行政诉讼。
    二、钟亚芳依法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存在法定代理人之说,钟亚芳的父亲钟宜根不具备钟亚芳法定代理人资格一、二审裁定以“杭州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3月26日以不具备钟亚芳法定代理人资格的父亲钟宜根为法定代理人作出的违法无效、且未向被非法关押在安康医院内的钟亚芳送达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计算起诉期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以已超过15日的法定起诉期限而驳回钟亚芳于2011年8月3日提起的行政诉讼”,违法、错误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明确“无民事行为能力”与“无受处罚能力”是二个完全不同的司法精神病鉴定概念(见证据9)。非常遗憾地是,杭州市公安局、杭州市人民政府、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二者混为一谈,以为鉴定钟亚芳的所谓“无受处罚能力”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见证据 8),对科学的无知酿成了将被世人耻笑的典型案例。杭州市中级法院于2011年12月14日依法撤销了杭州市中级法院于2010年4月22日违法错误认定钟亚芳“无民事行为能力”的(2010)浙杭民终字第412号民事裁定书(见证据 6),依法确认了钟亚芳的“民事行为能力”,恢复审理了钟亚芳诉浙一医院的医疗损害赔偿案(见证据7——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杭民再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此证明钟亚芳从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之规定认定与宣告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的职权,其他任何机构和组织不具有这一职权(包括杭州市人民政府)钟亚芳没有经过法院判决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存在法定代理人之说,钟亚芳的父亲钟宜根不具备钟亚芳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资格杭州市人民政府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钟亚芳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以钟亚芳的父亲钟宜根为钟亚芳的法定代理人身份受理案件并于2010年3月26日以钟亚芳的父亲钟宜根为法定代理人作出杭政复决【2010】2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违法无效(见证据4)更何况,该《行政复议决定书》并未向被非法关押在杭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内的钟亚芳送达(见证据5)。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不服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申请人的拘束,不适用于钟亚芳。所以,钟亚芳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不适用15日的时效。
    因此,钟亚芳依法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存在法定代理人之说,钟亚芳的父亲钟宜根不具备钟亚芳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资格一、二审裁定以“杭州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3月26日以不具备钟亚芳法定代理人资格的父亲钟宜根为法定代理人作出的违法无效、且未向被非法关押在安康医院内的钟亚芳送达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计算起诉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以已超过15日的法定起诉期限而驳回钟亚芳于2011年8月3日提起的行政诉讼”,违法、错误。
    二审裁定认定“以不具备钟亚芳法定代理人资格的父亲钟宜根为法定代理人作出的杭政复决(2010)2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有效”是错误、背离事实、违反法律,且弄虚作假、断章取义、故意隐瞒有关《行政复议决定书》是以不具备钟亚芳法定代理人资格的父亲钟宜根为法定代理人作出不具法律效力、且未向被非法关押在安康医院内的钟亚芳送达”的上诉内容
    《行政上诉状》2013年6月7日二审当庭书面提供并陈述的《对杭州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3月26日以钟亚芳父亲钟宜根为法定代理人作出的杭政复决(2010)2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不具法律效力以及钟亚芳于2011年8月3日提起的诉讼没有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补充说明》、以及二审庭审笔录中(见证据 11、12、13 ),白纸黑字载明有关“钟亚芳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存在法定代理人之说,其父亲钟宜根不具备钟亚芳法定代理人资格,杭州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3月26日以钟亚芳父亲钟宜根为法定代理人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不具法律效力、且未向被非法关押在安康医院内的钟亚芳送达”的上诉内容但在二审裁定书中却被弄虚作假、断章取义、故意隐瞒而找不到有关这些上诉内容的描述,被荒唐成“钟亚芳不服原审裁定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非经本人授权,任何人无权代为行事,本案所涉及行政复议未经上诉人授权,由上诉人父亲代为提出,其行政复议决定对上诉人不产生任何效力”。甚至在一、二审裁定书中均被弄虚作假而找不到任何有关“《行政复议决定书》是以钟亚芳的父亲钟宜根为法定代理人作出且未向钟亚芳送达”这一客观事实的描述,而在《行政复议决定书》和钟亚芳提供给一审法院的《证据说明》、以及《行政复议决定书》邮寄清单中也都白纸黑字载明着这一客观事实(见证据4、5 、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之规定,“法定代理人”是法律的规定,以“钟亚芳父亲钟宜根为钟亚芳法定代理人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据的效力”并不是钟亚芳认可或者不认可的问题,而是需法院依法审查“钟亚芳究竟是否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亲钟根究竟是否具备钟亚芳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资格?”并予以确认的问题,二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理应知道这一基本常识 !起诉状中(见证据14),钟亚芳述明“由于被羁押,进行复议时,由原告父亲(钟宜根,71岁)代为进行。复议决定作出后,他病恨交加,再也无力支撑,今年7月底,原告终于离开了精神病院,得以提起本次诉讼。”这只是描述了一种事实,用以介绍提起诉讼的背景情况,并不代表钟亚芳认同父亲的行为、认可《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效力,否则钟亚芳就无需提起诉讼了。然而,二审裁定却如获至宝,竟荒唐以此作为认定《行政复议决定书》效力的依据,表述为:“本院认为,关于案涉杭政复决(2010)29号行政复议决定的效力,本院注意到上诉人钟亚芳在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时,曾特别说明:‘由于被羁押,进行复议时,由原告父亲钟宜根代为进行’因此,相关行政复议的效力应予认可”。
    “原告父亲代为进行”与“授权原告父亲进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相互替代;况且《行政复议决定书》白纸黑字载明“是以钟亚芳父亲钟宜根为法定代理人作出、而不是钟亚芳授权其父亲钟宜根作出”;二审裁定挑出的“毛病”,不能改变钟亚芳父亲钟宜根不具备钟亚芳法定代理人资格的事实,不能改变《行政复议决定书》产生于“无权代理”的事实反而暴露出其认定“以不具备钟亚芳法定代理人资格的父亲钟宜根为法定代理人作出的杭政复决(2010)2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有效”是错误、背离事实、违反法律也说明以《行政复议决定书》有效作为维持一审裁定的理由不能成立
    另特别说明:钟亚芳对其父亲钟宜根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之事,毫不知情
    四、  一审裁定认定“杭州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3月29日将《行政复议决定书》邮寄送达钟亚芳”错误,没有任何依据,二审裁定以“杭州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3月29日将《行政复议决定书》邮寄送达行政复议申请人(即法定代理人钟宜根钟亚芳父亲)”而维持一审裁定错误,背离事实,违反法律。
    1、由于钟亚芳依法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009年12月9日至2011年7月22日钟亚芳一直被非法关押在杭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强制收容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之规定,杭州市人民政府2010年3月29日应当将《行政复议决定书》邮寄送达杭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转交并钟亚芳签收,才视为送达钟亚芳。
    杭州市公安局提供给一审法院杭州市人民政府出具的杭政复决(2010)2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邮寄清单白纸黑字载明2010年3月29日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用挂号信邮寄的地址是“桐庐县桐君街道惠民小区7幢501室” (见证据5,注此邮寄地址7幢501室也是错误,正确应是7幢510室), 而此时钟亚芳却被非法关押在杭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内
    一审裁定认定“杭州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3月29日将《行政复议决定书》邮寄送达钟亚芳”错误,没有任何依据。
    2二审裁定认定“杭州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3月29日将《行政复议决定书》邮寄送达行政复议申请人”,而杭政复决(2010)2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白纸黑字载明: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法定代理人钟宜根,系钟亚芳父亲。且钟亚芳没有经过法院判决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存在法定代理人之说,钟亚芳的父亲钟宜根不具备钟亚芳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资格。
    因此,二审裁定以杭州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3月29日将《行政复议决定书》邮寄送达行政复议申请人(即法定代理人钟宜根钟亚芳父亲)”而维持一审裁定“杭州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3月29日将《行政复议决定书》邮寄送达钟亚芳错误,背离事实,违反法律。
    五、一、二审裁定是个自相矛盾的荒唐错误裁定,把钟亚芳的民事行为能力视为儿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杭民再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内容相互矛盾,同时与一、二审法院本案中自身的行为也自相矛盾、荒唐不堪
    同一个钟亚芳,同样的法院,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适用完全不同的法律判断标准,在钟亚芳诉浙一医院医疗损害民事诉讼一案中二审杭州市中级法院认定钟亚芳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从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见证据7 —— <2011>浙杭民再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而在钟亚芳诉本案<杭州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二审杭州市中级法院却又认定钟亚芳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更为荒唐在本案中,一审杭州市上城区法院与二审杭州市中级法院一边认定钟亚芳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采信以其父亲钟宜根为钟亚芳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作出且未向钟亚芳送达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作为本案定案证据计算起诉期限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以已超过‘15日’的法定起诉期限驳回钟亚芳于2011年8月3日提起的诉讼”;一边却又自相矛盾地认定钟亚芳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钟亚芳的诉讼主体资格予以认可、且杭州市公安局也对钟亚芳的诉讼主体资格予以认可,钟亚芳作为本案一审原告与二审上诉人不仅参加了一、二审法院对本案的庭审(注:钟亚芳的委托律师只是一般授权委托<见证据13、16> ),而且一、二审法院都对钟亚芳送达了本案裁定书”以上足以证明一、二审裁定是个自相矛盾的荒唐错误裁定,把钟亚芳的民事行为能力视为儿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杭民再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内容相互矛盾,同时与一、二审法院本案中自身的行为也自相矛盾、荒唐不堪
    另需说明:钟亚芳不仅依法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根本没有精神病。这份由不具主体资格的桐庐县公安局委托并提供虚假鉴定材料于2009年12月2日伪造出的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2009)司鉴字第148号《司法精神疾病鉴定意见书》不仅程序严重违法、且实体内容虚假、鉴定结论错误、甚至内容不齐全连鉴定人员签名都没有,根本不具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定案证据(见证据8)。
    六、在庭审中未出现、更没有经过法庭质证的非法证据入案卷,败露后破坏案卷加以隐藏
    12013年8月14日,钟亚芳去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档案室查阅案卷时,发现在案卷中有“①桐庐县公安局李建华于2013年6月20日出具的关于钟亚芳与其代理律师会见的情况说明1页; ②杭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对钟亚芳的监控记录值班巡视记录摘录7页;③钟宜根的行政复议申请书1页; ④证明钟亚芳系钟宜根女儿的村委证明1页 ;⑤签钟宜根名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页(见证据18 );⑥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2010年2月3日将杭政复受(2010)23号邮寄给桐庐县桐庐街道惠民小区7幢501室钟宜根的邮寄清单1页(见证据 19);⑦2010年2月3日有签钟宜根名的送达回证1页(见证据 20)”,而在2013年6月7日二审庭审中上述“证据材料”均未出现,更没有经过法庭质证,钟亚芳被蒙在鼓里。钟亚芳提出要求复印这些非法证据主审法官李洵却加以反对。两天后,钟亚芳再次去杭州市中级法院档案室要求复印,却被告知这些非法证据中的“李建华情况说明以及安康医院的监控记录等”已经不存在(已被行政庭书记员重新装订到当事人不能查阅复印的副卷中了),封装好的卷宗也被破坏!此由钟亚芳复印的两份“补充说明”编号不同(前后相差10页)而证明(8月14日复印编号为81—86,  8月16日复印编号为71—76,见证据22)。 2、在钟亚芳去一审杭州市上城区法院查阅案卷时发现杭州市公安局提供的证据材料卷宗中同样有在2012年12月5日一审庭审中没有出现、更没有经过法庭质证的非法证据(钟宜根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等)夹在案卷中(见证据21)。
    特别说明一、二审法院案卷中的非法证据——“钟宜根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落款处钟亚芳的签名不是钟亚芳本人所签,钟亚芳对申请书的内容也毫不知情(见证据21)。
    综上所述,这是一起惊天错案!一、二审裁定是个弄虚作假、自相矛盾的荒唐错误裁定。钟亚芳2011年8月3日(即距离解除强制收容治疗仅11天)提起的行政诉讼没有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钟亚芳没有经过法院判决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存在法定代理人之说,钟亚芳的父亲钟宜根不具备钟亚芳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资格,一、二审裁定弄虚作假以“杭州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3月26日以不具备钟亚芳法定代理人资格的父亲钟宜根为法定代理人作出的违法无效、且未向被非法关押在安康医院内的钟亚芳送达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计算起诉期限,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以已超过15日的法定起诉期限而驳回钟亚芳于2011年8月3日(即距离解除强制收容治疗仅11天)提起的行政诉讼”不仅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把钟亚芳的民事行为能力视为儿戏、且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杭民再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内容相互矛盾、同时与本案中一、二审法院自身的行为也自相矛盾、荒唐不堪由于本案据确、事重大又特殊——事关上访“被精神病”受害者钟亚芳的“民事行为能力”!其父亲钟宜根究竟是否具备钟亚芳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资格等问题,依法应当再审,纠正错案,撤销一、二审错误裁定,以维护再审申请人钟亚芳的合法权益、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以维护司法公正!
    此致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钟亚芳           
    2013年 10 月 22日
    附: 1、本申请所涉及相关法条。
    2、 对杭州市公安局第139号《肇事精神病患者收容治疗通知书》与杭州市人民政府杭政复决(2010)29号《行政复议决定》存在严重造假的说明2页。
    3、一、二审裁定书。
    4、证据目录及相关证据。
    本申请所涉及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三)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对杭州市公安局第139号
    《肇事精神病患者收容治疗通知书》
    与杭州市人民政府杭政复决(2010)29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存在严重造假的说明
     
    1钟亚芳不仅依法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根本没有精神病。这份由不具主体资格的桐庐县公安局委托并提供虚假鉴定材料于2009年12月2日伪造出的杭七院司鉴所(2009)司鉴字第148号《司法精神疾病鉴定意见书》不仅程序严重违法、且实体内容虚假、鉴定结论错误、甚至内容不齐全连鉴定人员签名都没有,根本不具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再有,钟亚芳虽被杭州市公安局非法关在杭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精神病强制所)591天,但却因言行、思维正常,而并没有被安康医院使用任何精神病药物进行治疗,说明钟亚芳根本没有精神病
    2、 杭七院司鉴所(2009)司鉴字第148号《司法精神疾病鉴定意见书》第7页白纸黑字载明桐庐县公安局2009年10月25日是以关于对重点信访对象钟亚芳有无精神疾病进行鉴定的报告”而申请鉴定——此证明桐庐县公安局自认钟亚芳是合法公民,没有任何违法行为但杭州市公安局2009年12月8日作出的第139号《肇事精神病患者收容治疗通知书》却载明以“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精神病人对钟亚芳收容治疗”。——而杭州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3月26日以不具备钟亚芳法定代理人资格的父亲钟宜根为法定代理人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却公然造假、荒唐以“杭州市公安局第139号《肇事精神病患者收容治疗通知书》是以存在多次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肇事精神病人对钟亚芳收容治疗”而维持杭州市公安局作出第139号《肇事精神病患者收容治疗通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这前后自相矛盾的虚假罪名,没有任何证据加以证明。
    32010年5月26日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在全国安康医院工作会议明确:强制医疗是一种特殊的行政强制措施,是由我国《刑法》作出规定的《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决定强制医疗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被强制医疗人员已发生了触犯刑法的行为,涉嫌犯罪;第二,被强制医疗人员是经法定鉴定程序,确认无负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安康医院的收治必须符合法定程序,所收治的必须是法定对象,对没有发生触犯刑法行为的普通精神病人,安康医院一律不得接收。本案钟亚芳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强制医疗的条件,杭州市公安局2009年12月8日作出第139号《肇事精神病患者收容治疗通知书》和杭州市人民政府2010年3月26日作出维持的杭政复决(2010)2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是违法无效的
                            
    说明人:钟亚芳
     

  • 陕西吴起县郭正委就上访一再被关押致信习近平

    尊敬的习近平总书记:您好!
    我叫郭正委,陕西省吴起县庙沟乡人。
    2009年7月14日早,我因和朱自宏、朱宏亮、温仲飞言语不和,因我要揭发朱自宏的盗窃行为,在吴起县胜利山隧道内被朱自宏推倒,随后即被突然过来的汽车碾过,导致终身残疾。该隧道尚未竣工投入使用,吴起县交通局疏于管理,就使车辆随意通行。
    温仲飞曾扬言,要他堂哥温仲阳开车来碾死我(当时温仲阳是吴起县县城镇派出所某个警区警长)。在我昏迷中多次出现温仲阳的影子。胜利山隧道两头一路都有监控。我认为这是一次有计划有预谋的故意犯罪,而不是单纯的交通肇事逃逸案。
    所以我就不断地向县、市、省、中央等有关部门反映问题,在反映问题的这几年被吴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次,吴起县法院判监一次。
    朱自宏被吴起县交警队拘留数天后释放,第二次被吴起县公安局拘留45日后以盗窃不够立案释放。
    第一次在2010年8月3日,吴起县公安局以我“扰乱政府办公秩序”为由将我行政拘留十天。吴起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写道:“我在上访期间在吴起县政府综合办公大楼大吵大闹,辱骂撕拉政府综合办公大楼工作人员,严重扰乱了政府综合办公大楼各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致使办公大楼各单位无法正常工作。”当时我在吴起去延安的半路上,准备到延安给我妻子看病,县上误以为我要上访。我怎么可能大吵大闹,辱骂撕拉综合办公大楼的工作人员呢?
    第二次在2010年10月18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吴起县检察院批准,吴起县公安局逮捕关押在吴起县看守所,同年12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事情起因是这样的:
    2010年10月12日我到县委、县政府反映问题,书记冯振东、常务副县长付天平,叫来庙沟乡维稳办主任袁启悦,让我第二天到庙沟乡乡政府领取生活费。10月13日下午3时,我上庙沟乡政府,会计梁征给了我500元,我在院子被乡政府工作人员问东问西。一会儿,党委书记张少斌、党委副书记高学尚和我们姚桥村村支书姚怀斌等喝得醉熏熏回来了。张书记叫我到他二楼办公室,我一进门,他二话没说就一把抓住我的头发将我压倒在地打了几拳,并骂:“你不死把乡政府害死。”我挣脱到乡政府大门口时,张少斌、梁征等四人将我压倒拉磨20多米。我当时对张书记说:“我到县上告你。”张书记说:“我每年给县上领导上贡100万元,你告不下。”我想不通,背着汽油上县委县政府讨个说法,最后被吴起县检察院公诉,县法院判刑六个月,实际在吴起县看守所坐监2个月。
    在被关押后,我妻子又到陕西省省委反映问题。省委下来了督察说:“人放出来坐谈。”但是也没有放人。
    我从看守所被放出来后,找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付天平,当时信访局局长白雪说:“13.8万元给你,你还可以催案,你对一次判刑和一次刑拘不服还可以走法律渠道。”当时我妻子怀有我女儿,吴起县工作人员说:不答应他们,要打掉孩子。因为我已经有一个男孩了。当时常务付县长付天平让白雪给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打电话,说:“是不是和郭正委签个协议或者走个什么手续?”公检法没有理睬。
    2011年6月8日吴起县信访局庙沟乡政府以《息诉罢访协议书》对我救助了13.8万元。协议书上写着“结案处理,今后就同一问题不再到任何部门、单位信访”,但是没有破案怎么能结案处理呢?13.8万元只是救助款,也口头说可以到有关部门催问案情,但换来的是一次又一次的关押。
    2011年10月~11月份,我多次到吴仓堡乡朱寨子村朱自宏家找朱自宏,都是窑门紧锁,却被吴起县吴仓堡派出所指导员李晓峰等人开警车将我带下山扔在半路,让我找公安局领导处理。大约2012年元月,吴起县公安局刘博华新局长上任。我想向新局长刘博华反映我的情况,至今不接见。
    2012年3月6日我到县公安局找刘博华局长,到门口刘局长看见我掉头就走掉。吴起县公安局以“将办公室主任高延伟衣服撕破……,多次到吴起公安局大吵大闹,严重影响了办案秩序。”为由行拘十日。我双手拄着拐杖怎么能撕破他的衣服,而我的衣服又是怎么破的呢?对这次拘留我不服,于是就在同年3月21日写出行政复议。吴起县县委书记刘天才批字让法制办协调处理,吴起县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程序合法”。
    2013年2月20日前我到延安看病,无意中在电视上看到延安市开两会,就在20日这天我妻子去了枣园宾馆看能否见到延安市委书记、市长。却被叫来的吴起县治安大队四位民警将我妻子骗到大门外,吴起县治安大队副大队长闫志林将我妻子打成手指骨折、多处软组织受伤。我一边给妻子看病一边到市上反映情况,延安市公安局局长牟晓良批字“妥善处理”,反而又一次行政拘留。
    2013年3月27日早,我妻子向延安市公安局信访室反映不处理问题,一次又一次拘留,又被打坏手指。当时信访室叫来吴起县治安大队副大队长康晓东。康晓东以处理问题将我从医院骗到延安市公安局大厅,然后说到南市派出所协商怎样处理我的事情为由拉上车,一直拉到延安市宝塔区拘留所拘留。(这一天是2013年3月27日,但后来给的处罚决定书却成了3月26日)
    当时把我拉到宝塔区拘留所外面值班室,听到拘留所米所长问康晓东“咋不到你们吴起县看守所关押?”康晓东说:“关在吴起县看守所名太大,路也远,不方便。”米所长向宝塔区分局李局长打电话请示时说:“吴起博华局长说有个年轻人没体检并且是残疾人,你知道吗?”最后我被送进了拘留所,在拘留所我被拷在死刑床板上一夜。
    关于这件事的来龙去脉我有以下八点疑问:
    第一点:“7·14”故意伤害案中我裤子上轮胎的花纹可以辩认出车型,我的血迹、衣服上的纤维,肇事车上一定留有痕迹,肇事车辆一定有破损。隧道两头一路都有监控,为什么不查看摄像头?
    第二点:根据吴起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书》中称“肇事后,朱自宏用你的手机于当日8时59分给朱宏亮打了电话,要求来到现场,朱宏亮及温仲飞从吴起县榆树坪村赶到现场时,于当日9时15分朱自宏又用你的手机打了110报警电话,同时朱宏亮打了120急救电话。”案发后朱自宏为什么用我手机给朱宏亮及温仲飞打电话到场?而到场后为什么用我的手机报警?当时我处于昏迷状态中,是谁做了手脚又有谁知道?
    第三点:请问吴起县公安局《情况说明书》中称“同时拨打110和120电话。”为什么120赶到110前面?“现场已被破坏”到底是被谁破坏?朱自宏当时指认的到底是不是案发现场?
    第四点:朱自宏称“我手机是他打完电话在医院就给了我大哥”,但实际是我妻子王菊花在医院问朱自宏要来的。当时我的手机和200多元钱在同一口袋装着,为什么我的200多元钱不见了?是谁拿走了?
    第五点:《情况说明书》中称“朱自宏称,到了隧道后,他将摩托车停好,你就抓住他的领口,这时就过来一辆车将你撞倒,并且他也带倒在地,因肇事车辆未查获,肇事时现场只有你与朱自宏,故你反映的肇事时朱自宏将其推了一把导致肇事的发生,无法查实。”
    朱自宏说:“我抓住他的领口他也被带倒在地”。为什么我被辗成终身残疾,朱自宏却毫发无损?
    第六点:案发后一个开皮卡车的人,来医院查探我的病史,我昏迷10天后清醒至出院。2010年初发现这个人,我向刑警队、交警队反映这个人之后,刑警大队副大队长贺占海对我说,这个人叫李听值(音),来医院是朱自宏他大哥叫来了解我病情的。
    我对这个人一直有疑问,这个人到底是干什么的?为什么从案发当天就出现并多次出现?为什么案发当天这个开皮卡车的人和朱自宏一直在一起?
    第七点:每次到省委、省政府、省公安厅、北京反映问题,上面让妥善处理问题,为什么吴起县以解决问题为由带回吴起县后,引诱、设套、找证据然后刑拘?
    第八点:2010年9月1日《吴起县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第八号文件会议要求第二点中说:“定期向郭正委通报案情进展情况”。
    请问吴起县政府你们不定期向我通报案情,而我来询问案情时,反而一次又一次拘留为什么?到底有什么隐情?
    延安市吴起县作为一个革命老区,红色胜地,毛主席当年带领穷苦老百姓打江山的地方,如今变成了贪官横行,官官相护,有冤无处申的地境。我这一家有两个残疾人,无权无职,因我的冤屈无人管,5岁的孩子享受不到正常家庭的快乐也无法入学。一岁的女儿跟着一起被软禁,不给吃喝。希望习近平主席及各界人士对我冤情给予更多关注。
     
    郭正委  致敬
    联系电话:13259116576/15291492609
    2013、10

  • 江苏连云港市成以公三兄弟就祖宅遭强占的公开信

    连云港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市委书记李  强先生:
     
    我们是年在七十岁上下的退休职工、老哥仨,我们家位于民主中路、有近90年历史的祖宅,该房位于连云港市新浦区民主路174、176、178号,系我们先辈于民国十六年所建,连同后院成“前店后坊”格局,是中国传通的小手工业者经营模式。这里是我们“六世同居”(我们是第四代)之处。2010年6月,市政府将民国建筑、门面房174、176、178号,作为第四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之一,予以公布(见连政发〈2010〉76号文)。市房管局1958及1964年档案记载,先父为该处私房房主即产权人,我们是其法定的遗产继承人。
    现在房子被纳入了新浦区旧城改造的房屋征收范围内,因其属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被新浦区当作非定级文物;因我们和官方都未进行产权登记;因不动产的非产权人对该不动产没有处分权,因此产生行政争议。我们诉求化解矛盾无果,反被进一步激化;诉求依法行政、维护政令畅通、维护合法权益,反遭打压。
        2013年8月8日下午三时左右,区政府一边派人将老大以公和老三以廉,骗至区政府8楼“与市住建局领导协商解决问题”,一边又调动特警、公安、城管、便衣近百人拉起警戒线,把我们祖屋包围起来,抢走我们家门口“强烈要求官方出示我们祖宅是‘公房’的产权证明及依据”标语牌和“关于祖宅遭遇旧城改造的声明”宣传板(后从区政府传达室找回)。当时老二以正(69岁)抱住标语板与四五个来争抢的壮汉扭成一团,浦东派出所长王某喝令“把他带走!”。在四五个人对他推拉拖拽中挣扎呼喊“要文明执法”,在光天烈日下中暑倒地,被驮到卫生院救治;外孙女(中学生)见她妈妈被围攻,便上前斥责叫喊,竟被扭送到派出所,警方先以“袭警”后以“骂人”回应群众的责问……这场警民冲突,实为官民冲突,完全由官方策划挑起,真可谓“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冲突持续两个多小时,始终无人阻止施工安装脚手架。
        公权力把依法维权的公民当作假想敌进行打压,害人害己。这里没有恐怖分子;这里没有正在杀人越货、绑架人质的歹徒;这里没有聚众闹事,没有发生影响社会治安的群体事件;这里也不是抢险救灾之处,竟调动三车特警,加上公安城管便衣近百人对付依法按政策维权、守护自己家园的几个老弱病残!是什么人谎报案情,制造事端,滥用警力,将矛盾升级,造成数百人围观,严重败坏地方政府形象,应该认真查处。
        无法无天,导致公权滥用。现场指挥(小头目)、浦东派出所所长王某当天上午11时许曾召我们到区政府8楼“谈话”,将一份越权行政的文件(非原件复印,伪造痕迹明显)当成执法依据(该文由市房管局长期临时工炮制,现年65岁仍在其位。长期以来,该局向有关方面隐瞒抵制国家和省委关于私房改造的禁止性规定,隐瞒抵制建设部现阶段对私改经租房纠错确权的全国统一标准,与民争利,许多欺上压下应付上级督查的回复、汇报多出其手其口),我们当即出示证据指出“你被骗子骗了还帮他数钱",该所长不容我们分说,即向我们“告知”(奉命?)“你们要阻止施工,我们就要采取行动”,随后扬长而去。他不辨真假是非,对施工是否合法有据,全然不顾,我们如何阻止施工及何时何处违法,不置一词。重权轻法,唯命是从,三个多小时后突发奇兵,师出无名也就毫不奇怪了。
        独家上演的荒诞剧“区政府征收国有资产”“区政府征收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该收场了。该闹剧是市住建局将我们部分祖宅当作“公房”与区政府共同编导的,他们称为“公房”,却至今拿不出产权证明及依据,以权代法、以言代政、与民争利,不言自明。为了支持推进旧城改造顺利进行,确保依法征收,我们在4月3日向区政府(抄送市住建局)提出了《意见和建议》,6月3日,我们在《八点声明》中重申了意见,7月9日我们以《住建部和省政府的政令不容践踏》为题,实名举报征收与补偿中渎职腐败问题,至今均无人过问。三份材料核心问题,就是区政府没有遵照执行国务院第590号令和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4号文中的规定,在征收决定之前没有“对未登记建筑先行认定处理”,以至造成违法违规征收与补偿,至今未有纠正,矛盾激化并持续升级。
        为确保令行禁止,政令畅通,依法依规解决问题,恳请李书记关注本案并责成有关部门:
        1、查清谎报案情,捏造事由,导致动用特警的真相,对弄虚作假的责任人进行问责,避免今后类似事件发生;
        2、按照国务院第590号令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对我们和官方均未登记的
    我们祖宅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在认定和处理决定之前,应执行省政府“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的规定(苏政发〔2004105),如向我们告知“该行政决定的理由、依据”等等。
    目前,市委为了搞好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及时部署“三行一改”,我们期盼真抓实干出成果,在反对官僚主义和不做形式主义表面文章的氛围中,早日案结事了。谢谢!
    盼有回声!
     
                            公民:成以公(电话:0518-85456010)
    成以正(电话:15061310791)
    成以廉(电话:13775584433)
     二O一三年八月

    以下是8月8日发生冲突的情况:

  • 美国公民乔丽就丈夫徐崇阳遭酷刑等问题的控诉书

    中国大陆官员控权犯罪,权力大过宪法。中国大陆司法腐败、黑暗。公平正义成为金钱的俘虏。在中国大陆申控是走头无路的!中国共产党、中国政府公信力何在?!
        我是美国公民乔丽。我和中国大陆丈夫徐崇阳共有财产长期、多次被中国官员司法欺诈、司法抢劫、非法占有,我丈夫徐崇阳无罪却被酷刑构陷“诈骗罪”被判刑,身体被北京市公安酷刑致残,找公安、检察院、法院上下级相关部门申诉、控告,不予理睬不予立案。
        我们在中国大陆被政府和官员司法欺诈、司法抢劫、司法酷刑主要有5个案件:
        第一案件: 酷刑无罪 徐崇阳却被判刑
        不允许当事人徐崇阳陈述和申辩,司法欺诈、司法酷刑、暴力取证,司法抢掠,侮辱人格,非法使用刑具,超期拘押,没有违法事实,却被构陷捏造罪名被判刑,不允许质证,先有《起诉书》后批捕,抓捕之后才有了受害人报案。中国北京公、检、法不按法定程序办案、构陷证据、构陷犯罪事实串通制作假案。
        1、中国没有司法程序,全部全程程序违反宪法。此案第一程序是先有中国北京市丰台区检察院于2011年3月15日作出京丰检刑诉【2012】0297号《起诉书》,事后有中国北京市公安局2011年6月6日抓捕徐崇阳,2011年7月14日中国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39天超期违法)。2012年12月27日丰台法院做出的﹙2012﹚丰刑初字第727号刑事判决定书,以诈骗罪判徐崇阳19个月。从起诉到判决共计653天(超期违法)。
        北京市公安局先抓人、酷刑审讯,后金钱雇人制作假证据。北京市公安局局长傅政华批示于2011年4月20日、2011年6月6日抓捕徐崇阳,2011年9月2日北京市公安局朱赤军、张翔等人秘密以金钱雇佣虚假受害人袁爱玲等人报案。
         2、不予许验伤、不允许陈述和申辩,不允许质证。徐崇阳身体被公安酷刑致残,向检察官张平(女)、张主任、赵海峡,向丰台法院法官蔡琳,向北京市公安局焦领导、杨领导、刘领导、霍管教多次口头和书面提出验伤申请,但都未允许。2012年1月18日转至北京市公安局丰台看守所又提出验伤申请,被张利军管教大骂。
        向赵海峡检察官陈述在公安局采取酷刑暴力、欺诈审讯取得所谓“犯罪事实”,不能作为起诉依据,赵海峡不允许徐崇阳陈述和申辩,强按住徐崇阳手指在他法律文书上按手印,难道这是中国司法按照法定程序办案吗?
        在中国北京丰台法院庭审中,《起诉书》和公诉词指控全部所述事实,全部均是伪造的,徐崇阳口头和书面提出严正抗议,要求反控告反调查反举证,出示原始证据,出示全部原始办案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强烈要求证人依法到庭质证。法官蔡琳秘密受贿,不予许证人到庭质证,不理睬反控告反调查反举证,也不出示全部原始办案过程全程录音录像,野蛮地剥夺了徐崇阳的合法权益。违法了法律关于非法证据的规定。但在判决书中,却呈现“经过质证,程序合法”。
        3、北京市公安局公开司法欺诈、司法抢劫。北京市公安局在2011年4月20日、2011年6月6日、2013年3月6日,李南、王欣等多人违法抓捕徐崇阳,没有开具拘传报告书、拘留报告书、逮捕证等任何法律手续。2011年4月20日在徐崇阳住处掠走面值30多万元人民币的非典病毒等品种纪念版邮票;前湖北省佛教协会主席昌明老法师转赠与的王任重、李尔重、赵朴初、邓垦等人的名人字画珍品20余幅;60年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一角人民币数百张;奥运会10元纪念币10多张;收藏的新疆和田玉裸石、田黄裸石10多块。2011年6月6日在汽车押送过程中,便衣将徐崇阳随身携带1万欧元和4700美元掠走侵吞。又于2013年3月6日在徐崇阳住处掠走武汉及北京控告案件多种重要原始实物证据、文字、原始视频关键证据、照片、光盘和一些私人合法物品。综上三次违宪司法欺诈、司法抢劫物品,未开具任何法律手续,至今均未归还。
         4、对徐崇阳实施酷刑暴力、司法欺诈审讯,侮辱人格,非法使用刑具,没有违法事实构陷捏造罪名。北京市公安局警官王欣让徐崇阳坐刑具铁登,把手变着花样反铐,实施各种酷刑,把厕所的粪便弄到徐崇阳嘴中。北京市公安局警官李南用中华牌烟铁盒盒角扎徐崇阳右眼眼球,当时鲜血直流,至今视力模糊。李南用手铐抽打徐崇阳右手,当时鲜血直流,至今留有疤痕。酷刑过程当中,徐崇阳高喊胡锦涛中央万岁!王欣就打徐崇阳全身,边打边恶狠狠地说,打的就是胡锦涛中央的人!你要是再找胡锦涛找中央、再找外交部再打你。李南等人骂徐崇阳是猪狗肏出来的。2011年6月6日晚上,用车送徐崇阳到北京市第一看守所,送至途中,李南、胡XX﹙男性﹚等3人再次对徐崇阳拳脚相加暴打,打掉徐崇阳三颗牙齿,用脚猛踹徐崇阳尾骨,造成尾骨骨裂,至今未愈落残。下车后,这三个人在徐崇阳头上小便。2011年6月7日晚上,朱赤军处长在北京第一看守所过道,用手肘猛击徐崇阳右肋股,造成徐崇阳第七节肋骨骨折,至今未愈。朱赤军、张翔、李喆等十余人24小时轮流提审,并且不给徐崇阳吃喝(国家规定在押人员不少于8小时睡眠)。2011年6月8日北京公安局第一看守所审讯时,朱赤军处长在徐崇阳水杯里吐口水,强迫喝下去。
         2011年4月25日, 徐崇阳被秘密关入黑监狱,强迫灌辣椒水、灌胡椒水,迷魂药、兴奋剂,扒光所有的衣服,双手吊起来打酷刑(谷歌网、博讯网有视频)。强迫趴在地上学狗走路学狗叫,否则不给饭吃不给水喝。
        2011年6月9日徐崇阳被酷刑逼供受伤送到公安医院住院3天,在住院期间除吃饭时外,其他时间一直给戴脚铐。朱处长到公安医院,交给公安医院三楼外科病房马队长1万元人民币,指使马队长销毁徐崇阳医治的真实病例,并伪造一份病例出院。2011年6月9日徐崇阳出院以后,又被送进公安医院4次,戴脚铐时间长达5个月之久。
        酷刑暴力审讯还造成徐崇阳右肺、双侧颅骨、右侧胸膜、腰椎、肱骨头、右侧肩峰、右手,坐骨脊柱、右肩前侧、头部等多处伤残。
        在审讯时,强迫让徐崇阳承认是美国政府特工;强迫承认向中央办公厅主任令计划同志转交美国政府的钱,向其秘密行贿;强迫承认在社会上行骗,自称是原国家领导人李鹏之子李小鹏的铁哥们;强迫承认修练法轮功;强迫承认诬告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强迫承认诬告武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及省、市公、检、法单位、国家工作人员;强迫承认没有天然钻石、猴版邮票、名人字画的、保险清单和保险合同; 强迫承认省、市、区多家法院的判决书是伪造的;强迫承认打官司出示合法证据都是伪造的,法院公章强迫承认是私刻的;诬陷共产党,诬陷政府,诬陷司法机关,诬陷国家公职人员等等。对徐崇阳的酷刑审讯,强迫承认一系列罪名无果之后,最后以诈骗罪判刑19个月。
         2013年3月6日徐崇阳又一次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以诽谤北京市公安局罪抓捕。中国刑法尚无诽谤北京市公安局罪,而后北京市公安局用他们的公权关系在多处制作了徐崇阳重婚虚假信息,并定重婚罪。(由她人代替徐崇阳签名,给徐崇阳吃迷魂药后,用徐崇阳手按手印)
         2012年10月-11月间,法官蔡琳叫徐崇阳大爷,说对不起,给你造成这么大的痛苦,给他帮个忙,给他年轻人改错的机会,欺骗马上给徐崇阳下判决书、释放,前提条件是原谅他工作太忙,在5张不同日期的证据调查资料上签字。徐崇阳为获得自由,被迫违心地为蔡琳签字编写了。
        5、超期批捕、超期拘押。2011年6月6日抓捕徐崇阳,2011年7月14日中国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39天超期批捕。2013年3月6日徐崇阳又一次被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国保局、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北京市国保局丰台分局抓捕,拘押了38天。
        6、不开具任何手续,随意抓捕。2011年4月20日被北京公安抓捕,2011年4月23日放回,2011年4月25日抓捕2011年6月5日放回,均无任何法律手续。
        徐崇阳2013年释放后,分别向北京市公、检、法,及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公安部,纪委申诉、控告,均不予理睬和立案。
        第二案件:手持冲锋枪、手枪集结法院法官、武警部队以司法欺诈侵吞数亿外国公民和侨眷财产案,其中一个股东公司的董事长是现任国家副总理马凯之弟马晓原,案发时是否参与不得而知
    在工商局变更后的武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刚(武汉市计委处长)用已经在工商局变更注销的武汉信发综合商社有限公司虚假法定代表人张可兰(实际法定代表人刘刚)名义,用政府授权的红头文件,用武汉市公安局、消防、城管多次刁难罚款,强迫接受他们的服务,必须分期付款购买他们的指定商品与我们签定了购销合同和我家财产祖传文物级63.1克拉牛角天然钻石一颗、名人字画、213版80年纪念邮票猴票的财产保险合同。2003年1月20日“武汉信发综合商社有限公司”以我们拖欠货款为幌子,经理张磊、吴长子、江岸区法院岸北法庭法官郭巍、公安、武警等20多人,手持冲锋枪、手枪将我家祖传文物级63.1克拉牛角天然钻石一颗、名人字画、213版80年纪念邮票猴票、店内的其他财产,总计数亿财产洗劫一空。事发当时,我们即刻报警,武汉市公安局和武昌区公安分局拒绝出警,我们到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中央高层政府和司法部门长期申诉、控告,但均不予立案,无人理睬。事后得知武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用虚假武汉信发综合商社有限公司虚假法定代表人张可兰签定欺诈合同,公司股东都是有深厚背景的政府官员(注:其中一个股东公司的董事长是现任国家副总理马凯之弟马晓原,案发时是否参与不得而知?),还涉及湖北省和武汉市许多高级官员。此案已10年,至今仍未进入司法程序。
         第三案件:恶意串通以诉讼之名将无辜案外人住房、住房内的财产、中巴车非法侵占,房租、住房内的财产和连带费用拒不补偿案
         徐崇阳2013年6月17日向中国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国家赔偿申请书》的立案申请,要求武汉市硚口区法院何建辉归还错误违法执行走的财产、归还15年的房租、归还中巴客运车、补偿15年维权所造成的损失和发生的费用。可上述二法院互相推诿扯皮,至今超期不予任何答复。徐崇阳向中国湖北省各级机关和北京相关司法监督机关举报此事,均无果。
        第四案件:制作虚假《公证书》,剥夺继承权案   
    徐崇均秘密贿赂武汉市江汉区公证处官员,武汉市江汉区公证处2005年5月24日作出虚假无效的(2005)江民证字第737号《公证书》,在我们毫不知情的情况下,采用伪造虚假徐崇阳手印和签名方式,以我们自愿放弃继承权为由,无辜剥夺了我们的合法继承权。我们得知有此虚假《公证书》后,已申请撤销虚假的《公证书》,至今无结果。
    第五案件:生活住房被法院送给亲戚,被拆迁,拆迁款被亲戚拿走。徐崇阳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要求撤销无效拆迁侵权合同,法院不予立案。
    徐崇阳于2013年1月5日出狱后,得知武汉市唯一生活住房,被法院送给家里亲戚,张冠李戴被拆迁,拆迁款被亲戚拿走。徐崇阳向武汉市硚口区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要求撤销无效拆迁侵权合同,法院口头答复超过时效期,不予立案。(国家法律规定,徐崇阳在坐牢期间,不知道被侵权拆迁,出狱后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不存在超过时效之说)。
    徐崇阳向武汉市政府12345热线求助,政府回答自己去劳动自己去解决,政府不管被法院抢劫财产、被官员打残、吃饭看病这些事务。徐崇阳向法院递交诉状,向各级检察院、各级政府等部门控告、投诉,这些部门不理睬不立案,还被便衣跟踪抢劫财物和打官司的证据。我们在中国大陆长期遇到上下级公、检、法集结,司法欺诈、司法抢劫、办私案、办假案、吃案、串案、灭案,公、检、法自己犯罪,自己立案自己审自己,官员长期利用公权犯罪无人监管,官员司法欺诈、司法抢劫公民合法财产,任意对无罪公民判徒刑、关黑监狱、酷刑等人身伤害合法化。
    现在的徐崇阳最基本生活、基本医疗无如何着落。投诉无门。身体又被北京市公安局打残,又患高血压、冠心病,伤痛疾病无钱治疗。电话被限制被窃听。常年累月被秘密跟踪,长期生活在恐怖之中。身体精神受着双重煎熬!人身生命没有基本保证,也不知道什么时候为徐崇阳再创造什么罪?再被抓捕?灾难何时到尽头?恳请国际社会和一切有识之士帮一帮我们侨民,为我们侨民维权指一条路。过去我和我先生徐崇阳高度相信以胡锦涛先生为首的中央政府被酷刑被打残无辜被判刑,合法财产被政府官员侵吞,我们现在还能相信习近平先生为首的中央政府吗?冤屈到何处申诉?冤屈怎样得以昭雪?中共中央政府敢揭榜管到底吗?
     
                        美国公民乔丽
                        中国联系人: 徐崇阳   电  话:13240146450  
                        2013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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