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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北随州一公民就空调公交车只调价不开空调的呼吁信

    尊敬的各级领导:
        你们好!工作辛苦了!
        随州空调公交车在相关职能部门的联合运作下,已经粉墨登场有一年了,到现在已经进入了第二个隆冬。2014年12月1日,按规定正式运营,当天,相应车辆都开了空调。
    本人也在这天搭了这空调公交车,但第二天,这些空调公交车就有的开空调,而有的却不开空调,本人在第二天又坐了这空调公交车,奇怪的是没有开空调。我投了1元钱,司机大叫,有人少投了1元钱,我也主动承认,但我以车子没有开空调而不投钱,这司机以为我不懂,就说这是公司的规定,让我找公司理论,而我则以你不开空调我就不投钱与之对峙。司机赌气地停车就不开了,我严肃地与之理论。第一,不开空调是不对的,这是最充足的理由。第二,你不开空调却要收费,是不是跑不起这条线路,那你可以不跑,这条线路可以再招投标让别人来跑。第三,你享受的有国家补贴,我要乘车,你不能拒载,你把享受的国家补贴退给我,我再搭别的车。第四,你们是公共服务行业,但又是相对的垄断行业,你们收空调的钱,却不开空调,还这样牛气,不就是挂羊头卖狗肉的欺骗行为吗?劳苦大众不知道维权,不较真,我偏要较真。最后,司机在无奈下,只得开了空调,而我也当然投了另一元钱。
    我在车上观察到客流量锐减,只有平时乘车人数的五分之二。平时车上熙熙攘攘,摩肩接踵,上上下下,营业额应是非常可观的,这一现状他们也预见到,但他们会利用慢刀子杀人的心理,来消磨人们的意志力,毕竟比打的要便宜,可怜了普通民众。公交线路本来是为普通民众提供方便的,到头来却成了某些集团的俭财手段。
    第三天,我又坐了这空调公交车,司机又没有开空调,大批人群都默默地投了2元钱,我因为有昨天的经验,出于对他们欺骗劳苦大众的愤怒,我只投了1元钱,司机没有说什么,而我也没有说什么,但心中愤愤不平,这就是典型的欺骗抢钱行为啊! 欺负弱势群体。本来,坐公交车的都是一般低收入人群,他们再这样欺骗民众,民众可就更惨了。所以,我就向物价监督和客运主管部门投诉了他们,可到现在不知情况怎样,只好求助于网络。
    从情理和实际上来说,如果在夏天,这空调公交车还真是受人民欢迎的。可在大冬天的,这开通的空调公交车,根本就是葫芦里下的烂药,是某些人的俭财手段。冬天,人们都穿得够保暖的,在空调车里一坐,再出来被冷风一吹,迅速感冒,而坐一般的公交车,窗户关得严实,根本就不冷,这开通的空调公交车,说白了就是他们抢钱和发财致富的捷径,哪里是在想着为人民服务?纯粹是为人民币服务。这是普通民众都心知肚明的事,只是维权途径艰难,民众只得无奈地边诅咒边搭车,却不知道没有开空调是掩耳盗铃的抢钱行为。公司难道不知道,开通的空调公交车,营业额急速下降,但他们利用人们的维权途径艰难和意识淡薄来欺骗民众,不开空调却坚持要收空调费。恳请领导从务实和关注民生的角度,迅速取消冬季运营的空调公交车,真正的做到执政为民,给普通民众应有的方便。
    此致!
                      敬礼!
    谢谢
             
    一随州公民
    2014/12/5
     

  • 陕西汉中古成丽就监狱内被打给检察院的申诉书

    申请人:古成丽,女,一九六三年四月生,现住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黄官镇桂花村。身份证号码:   612321196304073649,职业:农民。
    被申请人:黄官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尹亮   职务:镇长
    被申请人:黄官镇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张晓明   职务:所长
    被申请人:汉中市汉台区监狱
    法人代表:“031514”号民警
    申请事项:
    一、依法追究被申请人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刑事责任。
    二、给予我国家赔偿及精神伤害抚慰金的赔偿。
    三、公共赔礼道歉,为我恢复名誉。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
    二、《侵权责任法》第十五、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
    三、《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十二、五十条。
    四、《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四十二、五十六条。
    五、《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六十八条。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七、《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二款。
    八、《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
     
    事实及理由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我在北京上访,莫名其妙地被带到天坛派出所,国家信访局发给我的信访登记表被没收,随后,我被家乡来人强行带回原籍:南郑县黄官镇,随后遭到镇政府和派出所非法拘禁,被申请人派出所所长趁机抢走了我的身份证、户口本、手机和电话本及垮塌房屋的照片,在北京期间的大量财物也不知所踪。
    不久,我被送往南郑县公安局又被转送到汉中市汉台区监狱,我被扒光衣服,遭到五名吸毒人员的殴打。干警视而不见。警号:“031514”的交看守警察指使人打得我死去活来!诬陷我说我花了她160多元钱打伤检查费,强行给我带上手铐,抓着我的手按手印、签字。(我不知道是什么材料)。
    我的问题得不到解决去上访就被打击报复。居然和罪犯关在一起,遭受虐待、体罚,这还是标榜“尊重人权”的法制国家吗?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系列行为不仅背弃人伦道德,令人发指!且蓄意执法犯法藐视人权诱发犯罪,合法权益,丧失贻尽!为了还原事实真相,正本清源,特呈此申请,旨在恳请人民检察院能秉公执法,按律裁处,还我公道!
     
    此致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古成丽
    二〇一四年十月

  • 南通徐丽艳夫妇就连日遭围困的紧急求救信

    江苏南通徐丽艳等4人2014年8月12日去南京约见中央巡视组举报违法贪官,8月15日徐丽艳夫妇刚出南通市港闸区中港城小区南门遭一伙20多名悍匪劫持,在110和朋友及小区业主的帮助下逃回南通市港闸区中港城11-603家中,这伙悍匪追到徐丽艳家门,从此一门之隔对峙【第7天】。
     
    他们几班换岗,50小时没进食物,后来生活用品网友亲属靠6楼窗户撕开被单往上吊,有病无法就医。.悍匪实施举牌、诬陷、诽谤、敲诈、勒索的犯罪证据确凿。向南通市港闸公安分局、南通市110、市警督、江苏省公安厅、公安部、中央江苏巡视组。报案近百次至今没停止犯罪。具公安局反馈是政府行为,徐丽艳先后找了、南通市政府、港闸区党委、政法委、唐闸街道、小区物业都反馈是南通市通州区政府干的。请问南通市通州区陈永红区长你想干什么?你看看你领导官员们干起访民的事,你见过“债权人”举牌把脸放到裤裆下的吗?(是网友从高层才拍到后边的一人没举牌的)。
    另外向和我对峙的20多名违法分子,你们向家人交代好后事,你们如破门、窗而入本人有可能防卫过当伤及性命,请求当事人及家属谅解。
    南通市通州区陈永红区长:什么时间解除对峙、软禁请书面公开通知我。
    向中纪委书记王岐山紧急求救!!!
    向中央巡视组徐光春组长紧急求救!!!
     
    住址:南通市港闸区中港城11-603
    此致
     南通红枫丽莱木业有限公司
     
     负责人:徐丽艳   电话:18051307763:15996695018
    港闸区公安分局:顾峰局长      电话:13306296222
    港闸区委书记:    沈红星      电话:13862958366
    南通市通州区区长:陈永红      电话:13338823399
    张芝山镇党委丁如俊电话:13814669000
    2014年8月21日星期四

  • 浙江桐庐县徐云姣夫妇就女儿不明死亡的控告状

    控告人:毛卓海,男,汉族,1952年1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百江镇联盟村6组,身份证号:330122195201233234。系被害人毛秋琴(女、已死亡)的父亲。    
        控告人:徐云姣,女,汉族,1951年2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330122195102273222。住址同上,系被害人毛秋琴(女、己死亡)的母亲。
       被控告人: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局局长。 
        案由:渎职、包庇杀人犯,与罪犯共同毁灭(未保护)现场证据。
         请求事项: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0条第一款第(五)项:“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规定,把杀人嫌疑犯毛小良(男)抓捕归案,认定杀人第一现场的证据质证,移送司法机关公开与证据辩论处理,依据认罪负刑事责任。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02条规定,追究被控告入久拖不处理本案的法律责任,撤职处理其行政职务。
                         事实经过、证据、理由:
        控告人毛卓海、徐云姣夫妻俩的女儿毛秋琴嫁给本村摇子山(联盟村4组)村民毛小良为妻,于1998年1月24日晚毛小良向徐云姣报丧称家庭织布时,毛秋琴(26岁)头发被绞进织布机中心轴承轧死亡。因毛秋琴死亡的现场证据、毛小良没有与当地公安机关共同保护,至今也没有提供给上级公安机关及徐云姣夫妻俩人,由此认定毛秋琴的死因不是其头发被绞进织布机轧死亡的。毛秋琴死亡的证据有杭州市桐庐县公安局2008年3月26日与控告人徐云姣、毛卓海签订协议书为证明,这份协议书只证明了1998年1月24日晚、毛秋琴在自己家中因意外事故引起非正常死亡,由桐庐县公安局补偿徐云姣夫妻人民币共计12万元(这笔补偿款至今未兑现,该协议书详情附在后面介绍)。  
        现场疑点重重,不符合机械轧死现象,属于他杀疑点多:
        1、根据浙江省精神病鉴定委员会2003年12月13日作出的浙精(专)鉴(2003) 46号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对徐云姣鉴定书中内容:
        一、案情摘要及复鉴原因记录,认定毛秋琴在自家织布时头发被卷进织布机中心轴承后轧死,经市、县两级公安机关联合调查,排除自杀、他杀可能、属意外造成的非正常死亡(这份鉴定书附在后面介绍)。 如果这份证据证明是毛秋琴死亡第一现场的证据话,那么这台织布机轴承处应有死者的血迹、细碎的肌肉、头发缠绕着轴承及机械部位。而且织布机底(地)下必须有死者的血迹、头发、细碎的肌肉,并且死者的头部、身体部位必有被机械、轴承轧伤的痕迹等物质留下受伤之处。这是现场,为何不保留这些证据?
        2、因死者死因不符合第一现场,当晚10时左右在经百江镇人民政府联系辖区公安分水派出所承诺1月26日早上来人验尸,结果到了1月26日早上8点多时间没有来人,长达11个小时许公安不出警。而毛小良及其母亲在未与镇政府、村委、和徐云姣家属取得联系沟通后,为何在1月26日主观武断忙于早上7点多请来县殡仪馆葬车上门接尸体,而不请公安保护好死者的现场、把现场证据留下?
        3、毛秋琴死亡后,毛小良是否向公安机关报案,为何没有留下(保护)死者、及现场证据?根据桐庐县火葬场火葬日期证明是1998年1月26日12时火葬的死者尸体,那么为何不让徐云姣夫妻俩对女儿死亡进行尸体解剖?为何不把死者的尸体受伤处留下证据、用照片保存后才去火葬?为何公安不到案发现场,却偏要到火葬场与毛小良家属强行火葬死者:不通过死者家属对尸体的解剖?
        4、案发当日,该村停电,通电时间:1998年由杭州市公安局会同称医药理论及织布机性能专家在百江镇召开与徐云姣家属代表座谈会,就通电时间于会的辖区公安分水派出所指导员金唤梁说,他调查供电所是毛秋琴死亡的晚上7.20分通电的。村医务室医生周连生出具的证言:送到医院抢救的时间是晚上8.45分,由此证明从通电到送医院的时间仅1小时25分。通过三个程序:一、未出事故的时间。二、发现事故时间。三、抢救抬送医院的时间,在仅1.25分的空间是否完成这些过程,这些证据证明毛秋琴不是在当天晚上死亡的,因停电,织布机无法起动,也不是在织布机上轧死的,涉嫌他杀后,转移尸体的疑点十分清楚,死者第一现场不是在织布机上发生的事故致死亡的。
        5、根据村民抢救人王金莲证言:到达抢救现场是当天晚上8.20分,那么从开始进行抢救工作到送村医疗蜜的内空时间仅0.25分。根据王金莲、周连生的证据证言,分析时间的计算是查明死因的重要线索之一。停电、织布机现场、上述时间证明不是事故致毛秋琴死亡的原因,织布机现场是毛小良转移的作案证据、用来掩盖第一现场或在织布机处(上)将毛秋琴杀死在此处的。然后由当地公安与死者家属签协议书来作终结本案,这是错误的,是违反珐律的一种行政侵权、渎职犯罪。
        上述事实发生后,控告入徐云姣夫妻俩人多次向市、省公安机关要求对现场侦破,由于毁灭了现场证据,至今没有侦破,反而把徐云姣当作精神病对待、非法关押等迫害她……。上述疑点,认定是公安与毛小良共同毁灭现场证据。为此,徐云姣夫妻请求党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中央纪委、中央政法委、公安部、检察院的领导高度重视本案,监督省公安厅的领导立即到当地处理他们的共同犯罪,维护法律尊严和控告人的合法权益,使社会安定,人身安全有保障,国家文明进步!
        此致
    附本案有关证据在后                       
                                     控告人:毛卓海  徐云姣
                                          2014年8月

    徐云姣

     

     
  • 重庆赵群珍就遭公安及截访者殴打的报案信

    再报案人:赵群珍,女,1959年5月30日生,汉族,失地失房无居无业人员。2004年4月23日早上以前,居住在重庆市巴南区花溪镇红光村7号附39号。2006年2月至今居住在北京市上访村。
    犯罪嫌疑人: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公安局副局长张理国、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公安局花溪街道派出所所长廖昌明、重庆市驻京办事处工作人员程字桥、重庆市巴南区花溪街道办事处张波、袁晓露【另外还有一男一女,我不知道他们的名字。不知他俩是街道的还是派出所的】。
         案由:我因“绑架案(非法关押、搜查、殴打、勒索财物)”于2014年3月11日向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报案无果,现向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再报案。
    请求对犯罪嫌疑人张理国、廖昌明、程字桥、张波、袁晓露及其另外两人绑架他人案进行立案查处。
    一、犯罪嫌疑人张理国、廖昌明、程字桥、张波、袁晓露及其另外两人对报案人赵群珍关押(出于“为阻止他人上访的政治目的”)、搜查、毁灭证据(把我的上访材料拿去用粉碎机粉碎)、殴打、勒索财物(以钱赎人)的犯罪事实。
     2014年3月5号9点许,我因“假批文真动迁、谁不服进牢
    监(之五)房被拆、地被占、一家四人进牢监,进京喊冤近八年;派生十案告无门———— 源于重庆市人民政府的一纸征地假批文”到公安部信访办去信访, 10点许,我到全国妇联信访办去信访,11点许到民政部信访办信访。然后回南站。我在南站20路公交车旁边的斑马线对面,看见廖昌明所长站在斑马线路边等。我说:“所长你好。”廖昌明叫我跟他一起到了他住的金泰绿洲大酒店19楼109号房间,然后就有犯罪嫌疑人张理国、廖昌明、张波、袁晓露一起在9楼吃饭。下午3点许,他们和我一起到全国人大信访办信访。4点许回到宾馆,廖所长叫我回家。我说:“我的事情没办完,能不能等一两天。”廖昌明不同意。我要求:“我把信寄出去明天就和你们一起回家”。 廖昌明说:“这个需要向领导汇报。”我就一直等到晚上,他们也没有给我答复。于是我就找上他们说:“我依法上访信都不让我寄,明天我就不和你们回家了”。我就走出了19楼109号房。我刚走到电梯间,他们全部出来了拦住我不让我走。我说:“我依法上访信都不让我寄,你们太过分了”。到了一楼大门口。我说;“不许跟踪我,我去我住处拿材料拿了就回来”。然后我就向外面走。程字桥和一位司机强行把我拖上他们的车,他们把我押送到北京市丰台区高家场46-3号。他们把我带进一个小房间,对我进行搜身,把我所有身份证明和钱、手机收走。一位工作人员叫我出去,我走到门边,程字桥叫我“不走”。然后进来4个男人对我进行殴打,问我钱全部交出没有,我说:“我全部给收去了”。然后他就把我的包包拿去重新检查,把我的上访材料和日记本一起拿去用粉碎机粉碎。我说:“这是我的上访材料不能粉碎”。他们就继续对我进行殴打。一个人边打边说:“你害死我”“我去给你开单忙了一晚上”。我就说:“我是依法上访”。他就继续对我殴打。他说:“我(‘老子’)都是学法的,这个世界不是你们的,你想赢就赢吗?你还来不来?”我说:“法院人大规定3个月登记一次”。他就继续殴打我。我又说:“最高法院有规定,三个月接谈一次,我有最高法的预约单,是5月13日的。” 程字桥叫来的打手对我说:“哪里有这个规定,老子都是学法的。你还来不来?”我被打得不敢正面回答,只好回答说:“不来了。”该打手对我说:“你再上来,我见到你会打死你。”然后他就叫我用重庆市驻京办事处电话(010-51421906)给家里打电话拿钱来买票,家里说等着。
    第二天,我叫他们给我银行卡号我把钱打到他卡上,他们不愿意。然后我就打电话找廖昌明,他说他很忙让我等着。
    第三天早上,3个人来接我,驻京办官员叫我家里打钱来买票,如果不打钱就不放我回家。我没有银行卡打不了钱,就叫廖昌明把卡号给家里人发去,最后家里人把(1800元整)打到了廖昌明卡上,我才得以脱离驻京办的非法关押。下午2点多钟到了飞机场,我就找袁晓露把手机给我,我给家里报个平安。我拿过来就报了警:010-83608825(第一次:2014-3-7下午15点33分;第二次:2014-3-7下午16点14分)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玉泉营派出所接警,我说重庆市驻京办事处工作人员程字桥于3月5号晚上把我带到驻京办进行非法扣押和指挥4个男人对我进行殴打(叫我家里打钱1800元)。警察感到很吃惊,并且说:“等着”。到了4点警察没有来,我就登机回家了。
    二、向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报案符合法律(法规)的“管辖”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如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张理国、廖昌明、程字桥、张波、袁晓露及其另外两人对报案人赵群珍关押(出于“为阻止他人上访的政治目的”)、搜查、毁灭证据(把我的上访材料拿去用粉碎机粉碎)、殴打、勒索财物(以钱赎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犯罪嫌疑人张理国、廖昌明、程字桥、张波、袁晓露及其另外两人对报案人赵群珍关押(出于“为阻止他人上访的政治目的”)、搜查、毁灭证据(把我的上访材料拿去用粉碎机粉碎)、殴打、勒索财物(以钱赎人)的犯罪事实”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为了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向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再报案。

    此致:
    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
    再报案人:赵群珍
    二0一四年六月

  • 野渡关于郭飞雄起诉书的声明

    就广州市天河区检察院对郭飞雄案的起诉书,本人声明如下:
     
    1.起诉书称“2013年1月5日17时许,被告人杨茂东组织同案人袁小华、袁兵(均另案起诉)等人在广州市天河区富华饭店及其附近咖啡馆聚会,商议至越秀区广州大道中289号南方周末报社门口举牌、演讲。”与事实严重不符,为典型的阴谋论手法。1月5日的晚宴目的是为招待从北京来广州的朱导演。后来之所以谈及当时已在网络沸沸扬扬的南周新年献辞事件,是因为我邀请了当天去南周门口举牌的老沈过去吃饭,而不是起诉书所称的郭飞雄组织聚会商议至南方周末报社门口举牌、演讲。
     
    2.起诉书称郭飞雄等人在南方周末报社门口采取举牌、发表演说等方式吸引大批群众围观是典型的指鹿为马。事实上地球人都清楚南方周末新年献辞事件是当时网络的热点,在网络上网民自发呼吁去南方周末报社门口声援南周,表达对宪政和新闻自由的诉求,此乃民心所向,起诉书把此抹黑为是郭飞雄等人行为所致,是在侮辱公民的道德、智慧和判断能力。
     
    3.起诉书称事实的证据其中包括来自本人的证言。本人在南周事件后,确被警方多次传唤,但本人从未做过证人证言,因此本人不认可起诉书任何称为我的“证言”的引用。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五十八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出庭作证的证人,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等双方询问、质证,其证言经过审查确实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出庭证人的证言宣读 后经当庭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鉴于起诉书称我做了证人证言,所以本人就此声明要求法院应传召我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以便做出清晰的完整的意思表达。
     
    5.鉴于一直以来发生的事实,如出现任何以软禁、“被旅游”等非法手段阻止我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本人声明将撰写完整的证人证言交给郭飞雄辩护律师,此乃本人真实完整的证言,除此外不认可任何证言。
     
     
    野渡
     
    2014年7月11日

  • 中国民主党浙江委员会就王荣清先生去世的讣告

     中国民主党浙江委员会沉痛宣布:中国民主运动老战士、中国民主党优秀党员、中国民主党浙江委员会核心成员王荣清先生因病治疗无效,于2014年6月26日下午4点36分在杭州市九堡蓝桥景苑6栋2单元401室家中去世,享年71岁。
        特此讣告
                                                        中国民主党浙江委员会
                                                            2014年6月26日
     
    另据陈树庆先生消息:在浙一医院医生一再表示“就是协和专家或首都医科大学一流教授来了,也无能为力”劝说下,今天上午王荣清先生在女儿王蒙利、弟弟王荣跃护送出院,回到他的廉租房:九堡蓝桥景苑6栋2单元401,坐地铁九堡客运中心站下,E出口。几分钟前,据王荣清先生前妻余大姐(18758068448)来电,老王刚刚去逝了。王荣清女儿王蒙利电话18268199366。
    陈树庆

  • 湖北荆州民师代表杨焕清就维权一再受打压的诉求书

    我叫杨焕清,男,现年五十五岁,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斗湖堤镇孱陵社区五组居民,住公安县斗湖堤镇长江路四十七号。
     
    我一九七九年元月入伍,一九八三年十月加入中共,一九八六年八月参加教育工作,二00三年元月被公安县政府违法强行辞退。因要求公安县人民政府落实国办发[97]32号文件精神依法逐级上访,被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劳教管理委员会两次决定劳教,且两次均已投入湖北省沙洋劳教所执行。第二次送达给我和家属的《劳教决定书》竟未盖公章。
    二0一二年三月九日,我第二次被“解教”。同年五月九日,我不服“劳教”的行政处罚,向公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等待一周后,公安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卜开智同志仅以口头形式通知我,你这个案件社会影响重大,公安县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我向他索要书面的《行政裁定书》,也被他无理拒绝,还遭到法警的拖扯,差点遭到殴打。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我同十多名民师同仁到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行政诉讼。该院立案庭的朱庭长在与相关领导商量后,口头答复我,你的案子不属人民法院管辖,你爱找谁找谁。
    二0一二年七月十日,我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因公安县人民法院和荆州中院未依法作出裁定书,高院无法受理。
    二0一二年九月十日,我与四位民师同仁到北京向全国人大、国家信访局、最高人民法院、中央政法委反映自己的遭遇,四部门工作人员均要我向当地国家权力机关反映,督促公安县人民法院和荆州中院依法立案。后我又向公安县人大、荆州市人大反映情况,均无结果。
    二0一三年五月十日,我与十余名民师在公安县人大常委会门前要求县人大督促法院审理我的案子,遭到公安县公安局民警的野蛮殴打,至使张开云、桑茂明两位同志负伤住院。
    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我们公安县一百余名民办教师陪同我到公安县人民法院,要求法院立案,审理我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遭到该院干警的阻拦。该院法警竟然对我们这些曾被冠以“人类灵魂工程师”的民办教师施放摧泪瓦斯,我气愤地将公安县人民法院的招牌上的人民二字用一个大的“违”字贴上,使之成为“公安县违法院”,我认为恰如其份。
    我认为:某些地方的主要领导,拒不执行中央的政策,大肆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在维护社会稳定的名义下,对依法上访的人民群众,实施电话监控、人员监视、非法拘禁、行政拘留、非法劳教等打击手段。这些就是极其严重的政治腐败——为地方个别主要领导捞取政治资本,扫除其仕途上的障碍。这种腐败带来的直接后果是,人民群众对共产党产生怀疑,间离了共产党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血肉关系,歪曲了共产党的执政理念与宗旨。动摇了共产党的执政基础。这种情况应当引起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
    目前,我是上访无路,诉讼无门。只有将事实真象公布于社会,揭露湖北省荆州市和公安县的严重违法行为,争取广大人民群众和媒体的大力支持,以期引起高层领导的注意,既为自己讨回一个公道,又为国家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社会的建设贡献一点微不足道的力量!
    上述事实均有人证物证,如有不实,我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杨焕清
                                   二0一四年六月

  • 张淑凤张德利夫妇就一再被拘留、遭暴力的控告书

    尊敬的习近平主席、李克强总理您们好:
    我叫张淑凤,我丈夫叫张德利,都是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前进新村村民,向您控告顺义公安分局仁和派出所所长:王宝顺。自我家被暴力强拆至今将近6个月,对我夫妻俩多次非法的拘禁拘留并对我残疾的丈夫虐待、殴打,私自给我丈夫抽一大袋血,谋害我夫妻俩的一系列事实经过如下:
    我家于2013年11月25日,被顺义区政府、法院、公安暴力强拆,他们用下三烂的手段半路上绑架我,对我拳打脚踢,后给我倒背手戴上手铐,非法押往朝阳拘留所拘留15天,后又马上去我家暴力强拆将我残疾的丈夫打昏,也押往朝阳拘留所拘留15天。
    我夫妻俩从拘留所出来(释放后)又多次去中南海找中央首长反映暴力强拆,无家可归,图财害命,无处讲理。
    1、我丈夫张德利被仁和派出所非法拘留12次,下面我就重点说一下第8次和第9次仁和派出所非法拘留对我丈夫张德利虐待折磨迫害而且私自给我丈夫抽一大袋血的重要事实经过。
    第8次非法拘留是2014年3月28日,我丈夫张德利去中南海找中央首长反映暴力强拆,无家可归,图财害命,无处讲理,后被仁和派出所拉回,在派出所折磨一夜,第二天也就是3月29日又被押往朝阳拘留所拘留10天,拘留所所长找我爱人谈话说:“你是身体免检的,以前的病例都给删除了,一切后果与我们拘留所无关,是你们仁和派出所所长王宝顺和你们顺义分局的一个局长出面来找我们,你在拘留所出事他们承担一切责任。而且拘留票的日期都不敢写当时3月29日拘留的日期,反而写2014年2月27日至3月9日的拘留票,因为我丈夫在2月27日已拘留过10天了,所以我们现在有2张2月27日至3月9日的拘留票,仁和派出所一惯弄虚作假、无法无天。
    第9次非法拘留更卑鄙、无耻,是在2014年4月14日,我丈夫又去中南海找首长,后来被仁和派出所拉回所里,第二天也就是15日下午,仁和派出所所长:王宝顺带领6个警察,将我丈夫张德利押往平各庄仁和卫生院私自给他抽一大袋血,我丈夫不让抽,6个警察拳打脚踢,并骂道:“你丫应的找死那,我们弄死你让你不知道自己是怎么死的。”晚上5点左右我去仁和派出所找所长,他不见我,我又给副所长刘华峰打电话,问他,为什么给我丈夫抽血呢?刘华峰副所长说:“我不知道,你再问一问王所长。”王所长不见我,我在派出所四处找我丈夫,后来在关押犯人的屋子看到我丈夫,他脸色苍白,动不了,我问看押他的警察湛金茂,你们有什么权力私自给我丈夫抽一大袋血,湛金茂说:“我也不知道,我们得听领导的,你去问我们领导吧。”我丈夫当时说:“殴打他的6个警察中就有湛金茂,警号:048384。”我当时也打110投诉了,有110记录的。
    晚上6点多仁和派出所就将我丈夫押送朝阳拘留所,非法拘留10天,实质上也是去拘留所养伤去了,仁和派出所打着执法的旗号,干着违法的勾当,狼心狗肺喝人血。
    尊敬的各位领导:我们村属于违法拆迁。1、没有北京市发改委批文。2、没有北京市国有土地批准书,应款项公开,是典型的彻头彻尾的违法拆迁,当我反诉到二中院,开庭时,土地储备派去的律师孟凡利说:“给我们家2套现房、1套期房,都是80平米往上的,70年产权,书记员有记录的,法庭有录像、录音,我说:因为原镇长陈汉松不让我们去上访,答应把我们告了13年的案子和拆迁揉在一起给我们解决。”对方律师说:“不知道有还有个案子,给2套现房,1套期房,只是解决拆迁安置问题,当时有庭审笔录,土地储备的律师也签字了,我也签字了,原来陈汉松镇长是骗我们的,想找机会给我家强拆。原任镇长陈汉松现在调到顺义区信访办任主任了,现在给我家强拆的是新上任刘洋镇长,二中院白纸黑字,书记员有记录的,土地储备的律师说:给我们2套现房,1套期房”现在刘洋镇长说了,强拆了,就都不给了,这还有天理吗?仁和派出所所长王宝顺说:“你们就不能提二中院白纸黑字”,事实上二中院庭审笔录就是这么写的,所长王宝顺为什么就不让我们提二中院白纸黑字呢?王宝顺所长说:“你们在去中南海找中央首长,我就给你判刑,我就不信我治不死你们,你等着!”我丈夫说:“你有权有势,随你便。我的家都被你们抢光了,无家可归。我们去中南海找中央首长,被仁和派出所抓回,所长:王宝顺为什么要镇压我们,并不惜一切手段迫害我们夫妻俩吗?把我夫妻俩迫害死了,我们家那3套房就被这些没有人性的贪官给分了。
    自我家2013年11月25日暴力强拆至今,有6个地痞流氓一直跟踪我,还有一辆黑色的车车号:京PGIC58开车的叫周洋,是村长张忠杰的亲戚,我多次打110报警,仁和派出所不出警,其中有一个跟踪我的人说:“你打110也没用,就是派出所雇我们来的,仁和派出所所长:王宝顺雇佣这些地痞流氓要干什么?我现在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证。
    尊敬的各位领导:有关人员与顺义分局仁和派出所所长王宝顺、副所长肖志国已经把我和全家人逼得走投无路了,我才再次祈请您为我和我们一家人作作主吧!保护保护我们一家人的人身安全吧!救救我们全家吧!
    谢谢
    控告人:张淑凤   张德利
    于2014年5月                   
    电话;13718139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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