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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孙德胜家兄就“寻弟被拘”提行政复议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7/02/20消息]人权活动人士孙德胜的哥哥孙金喜,今日(2月20日)向湖北蕲春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对其的行政处罚决定,惩处施暴警察,并赔偿经济损失。
     
    据悉,今年1月6日,孙德胜被国保警察从广州带回蕲春,软禁在当地一家宾馆内。得知弟弟已返乡但多日未到家,孙金喜于1月8日上午到漕河派出所询问,但对方拒不说明超期羁押孙德胜的理由。
     
    一时激愤的孙金喜朝派出所大门踢了一脚,立即被三名警察打倒在地。在已经失去反抗能力的情况下,民警李学峰仍然向他的眼部喷射辣椒水,并实施殴打。当天,孙金喜被以“扰乱单位秩序”为由行政拘留十日。
     
    本网1月8日曾以《孙德胜被软禁在宾馆三日、哥哥向警方要人被拘十天》为题,报道孙金喜被行政拘留,详情请见:
    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4/2017/0109/15369.html
     
    以下全文刊出孙金喜《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孙金喜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77年4月
    身份证号码:42116197704205718
    联系电话:17771349804
    住址:蕲春县青石镇公路养护管理站
     
    被申请人:蕲春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不服蕲春县公安局(漕)行决字[2017]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申请复议。
     
    申请事项:撤销被申请人蕲春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蕲公(漕)行决字[2017]20号,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1700元(按照國家赔偿标准计算),并对民警李学峰进行通报批评。
     
    事实理由:申请人于2017年1月8日上午8時半到漕河派出所找弟弟孙德胜,派出所民警拒不接待,不说为什么传唤孙德胜,公安局超期滞留孙德胜两天,我用脚蹭了一下派出所的大铁门,三个民警就上来拉我,并将我按在地上,民警李学峰在我失去反抗后还不断地向本人喷洒辣椒水,涉嫌故意暴力执法,对我进行打击报复。因孙德胜被公安局国保大队非法传唤达两天之久。我得知在漕河派出所,就去问明情况,得知是网上骂了领导人,本人就随口说了几句,国家领导人就不能骂了,还有没有言论自由。这样就够成扰乱公安机关秩序?蕲公[漕]行决字[2017]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不全面,不公正。蕲春县公安局为了维稳,偏袒下属,作出的处罚决定,是违背了法治的精神。
     
    综上所述,首先漕河派出所非法传唤孙徳胜在先,派出所不接待亲属的询问,故意激化矛盾。然后乘机打击报复申请人,故意暴力执法,还歪曲事实,存在严重的偏见,和暴力维稳的思维。请求复议机关查明事实,并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撤销被申请人的此项处罚。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1700元,并对民警李学峰进行内部批评教育。
     
    此致
    蕲春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孙金喜
     
    2017年2月




  • 覃臣寿就“赵素利失踪案”提行政复议获受理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7/02/07消息]覃臣寿律师于今日(2月7日),收到武汉青山政府的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此前,他申请公开“赵素利失踪案”的相关信息,被青山警方以不符合规定为由拒绝。
     
    2015年1月,赵素利和丈夫秦永敏分别被武汉警方带走,之后赵素利就一直处于失踪状态。去年6月,秦永敏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起诉至武汉市中级法院,法院已两次召开庭前会议,至今仍未开庭审理。
     
    赵素利失踪两年来,家属从未收到法律文书。家属和律师曾多次前往当地派出所、公安局报案,或到检察院控告,均无任何结果。数百维权人士参与“追查赵素利生死”的行动,多人遭到武汉警方恐吓、传唤、驱逐,甚至暴力遣返。
     
    去年12月,覃臣寿受赵素利家属委托,向武汉市青山区公安分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包括:赵素利是否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能证明人身安全的录音录像、告知案件主办单位、告知所有换押的程序性法律文书等八项。
     
    今年1月,覃臣寿收到青山区公安分局的答复书,称所要求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范畴,不予公开。随后,覃臣寿对答复不服,向武汉市青山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陈进学就“江天勇案”向警方申请信息公开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7/01/09消息]广东律师陈进学今日(1月9日)向长沙市公安局,申请三项政府信息公开。目的是为了确定江天勇案的办案单位,及江天勇目前的关押地点,以方便律师进一步履行职责。
     
    这三项政府信息公开分别为:一、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的职责;二、长沙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支队的职责;三、长沙市公安局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所使用的数量和地址。
     
    本网此前曾报道,陈进学是江天勇的代理律师,2016年12月27日到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要求会见江天勇遭到拒绝。对方称,江天勇案是由国保支队负责,只是借用直属分局名义办案。后陈进学到国保支队交涉,又被推回直属分局。此外,江天勇因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但警方并没有说明关押地点。
     
    本网曾多次报道江天勇案,详情请见:
     
    《律师会见江天勇被拒 家属起诉官媒受阻》
    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4/2016/1227/15336.html
     
    《律师就江天勇案向警方申请信息公开》
    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4/2016/1219/15281.html
     
    《四国外交官探望江天勇父母后警察二度登门》
    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4/2016/1221/15289.html
     


  • 律师就江天勇案向警方申请信息公开

    民生观察工作室12月19日消息:12月18日,覃臣寿律师分别向公安部、北京公安局、长沙公安局、广州铁路公安局等部门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开江天勇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相关信息。
     
    信息公开基于官媒对江天勇的报道,要求公开的信息包括,能证明江天勇人身安全的视频,案件主办单位、协助单位、参与部门,具体办案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期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等。
     
    江天勇于11月21日失踪,其家属和代理律师覃臣寿不断寻找,皆无任何消息,12月16日官媒突然报道称,因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并涉嫌非法持有国家机密文件、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江天勇已经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对于官媒报道中江天勇涉及的几个罪行,覃臣寿在其网络社区评论道,对国家秘密宽泛认定,动辄上升为所谓国家安全,涉嫌吸引眼球,煽动民粹。将与人权专业组织的专业交流污名化为“勾连”,将可能存在严重侵犯人权、损害公共利益、公众关注度高的案件定性为“敏感”案件,有误导舆论的嫌疑。
     
    另外,对报道中详细列举江天勇随身物品的部分,覃臣寿也表达了看法,“故意突出其随身携带物品件数,令不明真相的民众有天马行空的想象空间”。
     
    以下是覃臣寿律师的信息公开申请书:
     
     
    信息公开申请书
     
    申请人:覃臣寿,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501200810741406。地址:广西南宁市友爱南路42号城市便捷酒店六楼,电话:15289649064。
     
    请求:按《刑事诉讼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书面(或以视频方式)告知:
    1、(一)办案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二)刑事案件立案、破案、移送起诉等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期限;(三)行政案件办理情况和结果。
    2、出示相关能证明江天勇人身安全的视频、告知扣押物品清单、是否返还等。
    3、告知(刑事或行政)案件主办单位、协助单位、参与部门。
    4、告知江天勇所有涉及换押的程序性法律文书。
    5、是否被你处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相关法律文书等。
     
    事实和理由: 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接受江天勇家属江良厚委托,指派覃臣寿律师担任江天勇被失踪案、或被指控行政处罚、相关刑事罪名案的代理人、辩护人。现就江天勇一案,申请人向你处申请信息公开。
     
    公开的新闻稿显示,2016年11月21日,江天勇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12月1日,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基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别是《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向控告人,以及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家属公开下列执法信息:(一)办案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二)刑事案件立案、破案、移送起诉等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期限;(三)行政案件办理情况和结果。公安机关在接受控告人,以及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家属报案或者报警时,应当告知其前款所列执法信息的查询方式。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行政、行政复议、国家赔偿、信访等案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当事人或者其家属、诉讼代理人以及第三人等告知采取强制措施和案件办理进展、结果等信息。第三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未按照本规定履行执法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公安机关提出公开申请;经申请,该公安机关仍拒绝履行执法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举报。收到举报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并自收到举报之日起60日内向举报人告知结果。
     
    同时,根据《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第四条 对于以下现场执法活动,公安机关应当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一)接受群众报警或者110指令后处警;(二)当场盘问、检查;(三)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违法犯罪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等进行现场处置、当场处罚;(四)办理行政、刑事案件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辨认、扣留;(五)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领域的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和强制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等行政强制执行;(六)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地方公安机关和各警种可以根据本地区、本警种实际情况,确定其他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的情形。
     
    现向你处提出如上请求,请在法定时限内提供。
     
    此致  中国公安部(郭声琨)
    北京市公安局(局长)
      长沙市公安局(局长)
      广州铁路公安局(局长)
     
    申请人:覃臣寿
    2016年 12 月 17 日

  • 律师就江天勇案向警方申请信息公开

    民生观察工作室12月19日消息:12月18日,覃臣寿律师分别向公安部、北京公安局、长沙公安局、广州铁路公安局等部门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开江天勇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相关信息。
     
    信息公开基于官媒对江天勇的报道,要求公开的信息包括,能证明江天勇人身安全的视频,案件主办单位、协助单位、参与部门,具体办案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期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等。
     
    江天勇于11月21日失踪,其家属和代理律师覃臣寿不断寻找,皆无任何消息,12月16日官媒突然报道称,因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并涉嫌非法持有国家机密文件、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江天勇已经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对于官媒报道中江天勇涉及的几个罪行,覃臣寿在其网络社区评论道,对国家秘密宽泛认定,动辄上升为所谓国家安全,涉嫌吸引眼球,煽动民粹。将与人权专业组织的专业交流污名化为“勾连”,将可能存在严重侵犯人权、损害公共利益、公众关注度高的案件定性为“敏感”案件,有误导舆论的嫌疑。
     
    另外,对报道中详细列举江天勇随身物品的部分,覃臣寿也表达了看法,“故意突出其随身携带物品件数,令不明真相的民众有天马行空的想象空间”。
     
    以下是覃臣寿律师的信息公开申请书:
     
     
    信息公开申请书
     
    申请人:覃臣寿,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501200810741406。地址:广西南宁市友爱南路42号城市便捷酒店六楼,电话:15289649064。
     
    请求:按《刑事诉讼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书面(或以视频方式)告知:
    1、(一)办案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二)刑事案件立案、破案、移送起诉等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期限;(三)行政案件办理情况和结果。
    2、出示相关能证明江天勇人身安全的视频、告知扣押物品清单、是否返还等。
    3、告知(刑事或行政)案件主办单位、协助单位、参与部门。
    4、告知江天勇所有涉及换押的程序性法律文书。
    5、是否被你处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相关法律文书等。
     
    事实和理由: 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接受江天勇家属江良厚委托,指派覃臣寿律师担任江天勇被失踪案、或被指控行政处罚、相关刑事罪名案的代理人、辩护人。现就江天勇一案,申请人向你处申请信息公开。
     
    公开的新闻稿显示,2016年11月21日,江天勇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12月1日,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基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别是《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向控告人,以及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家属公开下列执法信息:(一)办案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二)刑事案件立案、破案、移送起诉等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期限;(三)行政案件办理情况和结果。公安机关在接受控告人,以及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家属报案或者报警时,应当告知其前款所列执法信息的查询方式。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行政、行政复议、国家赔偿、信访等案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当事人或者其家属、诉讼代理人以及第三人等告知采取强制措施和案件办理进展、结果等信息。第三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未按照本规定履行执法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公安机关提出公开申请;经申请,该公安机关仍拒绝履行执法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举报。收到举报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并自收到举报之日起60日内向举报人告知结果。
     
    同时,根据《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第四条 对于以下现场执法活动,公安机关应当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一)接受群众报警或者110指令后处警;(二)当场盘问、检查;(三)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违法犯罪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等进行现场处置、当场处罚;(四)办理行政、刑事案件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辨认、扣留;(五)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领域的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和强制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等行政强制执行;(六)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地方公安机关和各警种可以根据本地区、本警种实际情况,确定其他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的情形。
     
    现向你处提出如上请求,请在法定时限内提供。
     
    此致  中国公安部(郭声琨)
    北京市公安局(局长)
      长沙市公安局(局长)
      广州铁路公安局(局长)
     
    申请人:覃臣寿
    2016年 12 月 17 日

  • 律师就吴淦被酷刑致函天津检察院

    民生观察工作室12月16日消息:燕薪律师今天致函天津市检察院,要求对吴淦在被羁押期间遭受非法对待进行调查,并对违法单位及人员予以查处。
     
    燕薪律师在《控告函》里称,吴淦先后在闽京津三地关押,整个关押期间共被提审三百余次,曾遭到几天几夜不让睡觉等酷刑对待,以及其他诱导、威胁、恐吓,基本生活权利无法得到保障。
     
    《控告函》里还提到,吴淦获得律师帮助和辩护的权利被不当干预。吴淦在与燕薪律师会见时说,“在天津市第二看守所关押期间,办案人员要求我认罪,接受他们指定的律师”。
     
    吴淦对律师表示,审讯他的北京警察还威胁道,要开警车到他女儿就读的学校进行骚扰,要让他的家人受到连累,并因此而怨恨他。
     
    值得一提的是,去年8月,吴淦还被安排接受中央电视台董倩的采访,但吴淦没有按照警方的要求表述,而是揭露当局的恶行。
     
    吴淦,笔名屠夫,著名维权人士,2015年5月被警方拘捕,目前,他正面临颠覆国家政权和寻衅滋事,两项罪名的指控。被拘捕后,警方一直阻挠律师会见,直到今年12月9日,燕薪和葛永喜两位律师才首次得以见到吴淦。
     
    以下是燕薪律师的《控告函》:
     
    《燕薪律师致天津市检察院的控告函》
     
    控告人:燕薪,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510330274,系涉嫌寻衅滋事、颠覆国家政权罪吴淦的辩护人,联系电话:15110279280 
     
    控告事项: 望贵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吴淦在被羁押期间遭受非法对待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对违法单位和人员予以查处 
     
    事实和理由: 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受吴淦妻子宋锴的委托,指派燕薪律师担任涉嫌寻衅滋事、颠覆国家政权罪犯罪嫌疑人吴淦的辩护人,燕薪律师在会见吴淦时对该委托进行了确认,并由吴淦本人签署了委托。燕薪律师经两次会见了解到吴淦在羁押期间遭受各种非法对待,现依法提出控告:
     
    一、吴淦曾遭遇非法羁押 据吴淦陈述,其“先后在闽京津三地关押,其中被单独秘密关押半年。整个关押期间共被提审三百多次。”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执行逮捕时,必须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捺指印,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 
     
    控告人认为,公民非依法定程序不受任意逮捕或拘禁。因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应当由法定的有权机关在符合法定程序的情形下执行,并关押在法定的羁押场所。而吴淦被逮捕后却有长达半年的时间被单独秘密关押,该羁押处所是否在看守所内,以及单独关押是否办理相关法律手续,是否有在看守所外的场所进行讯问,将对办案程序的合法性和被羁押人的基本权利保障构成严重影响,对此点,检察机关应引起高度重视,查明并落实有关事实。 
     
    二、吴淦获得律师帮助和辩护的权利被不当干预 
     
    据吴淦陈述,“在天津市第二看守所关押期间,办案人员要求我认罪,换他们指定的律师。他们强行安排我会见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主任王雪莉,会见后被我拒绝。”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不准吴淦妻子委托的辩护人会见吴淦,却要求吴淦接受侦查机关安排的律师作为辩护人,如此行事不但与吴淦本人的意愿相违背,更是对其行使委托辩护人权利的不当干预。 
     
    三、吴淦在羁押期间遭遇几天几夜不让睡觉等酷刑虐待及其它诱导、威胁、恐吓,基本生活权利也无法得到保障 
     
    据吴淦陈述,“在关押期间,北京市公安局警察安少东几天几夜不让睡觉。我极其疲倦睁不开眼,安少东让武警强行撑开我眼睛接受审讯。我不堪忍受,以头撞墙。睡觉时还划个线,被子稍微出线,我就被弄醒。在夏天时,安少东将空调调到最冷。”“2015年8月6日,安少东欺骗我说提审要录像,后我被黑头套带到一个地方,要求我接受央视董倩的采访。但我没按照他们要求的说,而是揭露他们的恶行。”“安少东还威胁称要开警车到我女儿学校骚扰,并称要让我家人受连累,使他们因此而恨我。另一个办案人员声称要让我家破人亡。”、“在天津市第二看守所期间曾被安排住院,进行过度的、夸张式的治疗,以制造心理压力。”、“曾让我带上死刑犯的手铐脚镣,并带‘工’字链。”“各种权利被长期剥夺,无法上钱、上物、购物,生活正常保障都没有。最长两百多天没有放过风,没有日晒。在天津市第二看守所期间,经常几个月放一次风。”“同仓人员被要求不能与我交流,跟牢头说我是邪教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据此,吴淦遭遇的前述行为已然属于刑讯逼供的范畴。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传唤、拘传、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记录在案。”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是保障其生命健康权所必需,几天几夜不让睡觉不但剥夺了吴淦正常休息的权利,更是已然达到了酷刑的程度。 
     
    《公安部关于看守所使用戒具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戒具只能用于制止和消除人犯实施暴力、脱逃、自杀和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严禁以戒具作为刑讯和体罚的手段。”并在这之后规定了可以使用戒具的几种情况,但吴淦的情况并不属于其中的任何一种。该《通知》第五条规定:“戴手铐、脚镣的时间不得超过15天。”看守所的行为显然违反了该条的规定。
     
     综上,控告人认为,办案单位、办案人员、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的前述行为不但与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更是对吴淦基本人权的侵犯。 
     
    四、吴淦在羁押期间的控告权被剥夺 
     
    据吴淦陈述,“在天津市第二看守所关押期间,我要求会见驻所检察官,始终没见到。” 
     
    控告人认为,吴淦在羁押期间因遭受非法对待,在无法通过律师代为控告的情况下,其有权向驻所检察官提出控告,看守所应当及时转达其会见要求。然而,吴淦多次表达要求会见驻所检察官的意愿,却始终未能如愿,其控告权被非法剥夺,合法权益更是无从保障。 
     
    《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依据上述规定,控告人现特向贵院提出控告,望贵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吴淦在羁押期间遭受非法对待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对违法单位和人员予以查处,以保障被羁押人的基本权利能够得到充分的尊重和实现。 
     
    此致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燕薪 2016年12月16日 
    抄送: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 律师就吴淦被酷刑致函天津检察院

    民生观察工作室12月16日消息:燕薪律师今天致函天津市检察院,要求对吴淦在被羁押期间遭受非法对待进行调查,并对违法单位及人员予以查处。
     
    燕薪律师在《控告函》里称,吴淦先后在闽京津三地关押,整个关押期间共被提审三百余次,曾遭到几天几夜不让睡觉等酷刑对待,以及其他诱导、威胁、恐吓,基本生活权利无法得到保障。
     
    《控告函》里还提到,吴淦获得律师帮助和辩护的权利被不当干预。吴淦在与燕薪律师会见时说,“在天津市第二看守所关押期间,办案人员要求我认罪,接受他们指定的律师”。
     
    吴淦对律师表示,审讯他的北京警察还威胁道,要开警车到他女儿就读的学校进行骚扰,要让他的家人受到连累,并因此而怨恨他。
     
    值得一提的是,去年8月,吴淦还被安排接受中央电视台董倩的采访,但吴淦没有按照警方的要求表述,而是揭露当局的恶行。
     
    吴淦,笔名屠夫,著名维权人士,2015年5月被警方拘捕,目前,他正面临颠覆国家政权和寻衅滋事,两项罪名的指控。被拘捕后,警方一直阻挠律师会见,直到今年12月9日,燕薪和葛永喜两位律师才首次得以见到吴淦。
     
    以下是燕薪律师的《控告函》:
     
    《燕薪律师致天津市检察院的控告函》
     
    控告人:燕薪,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510330274,系涉嫌寻衅滋事、颠覆国家政权罪吴淦的辩护人,联系电话:15110279280 
     
    控告事项: 望贵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吴淦在被羁押期间遭受非法对待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对违法单位和人员予以查处 
     
    事实和理由: 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受吴淦妻子宋锴的委托,指派燕薪律师担任涉嫌寻衅滋事、颠覆国家政权罪犯罪嫌疑人吴淦的辩护人,燕薪律师在会见吴淦时对该委托进行了确认,并由吴淦本人签署了委托。燕薪律师经两次会见了解到吴淦在羁押期间遭受各种非法对待,现依法提出控告:
     
    一、吴淦曾遭遇非法羁押 据吴淦陈述,其“先后在闽京津三地关押,其中被单独秘密关押半年。整个关押期间共被提审三百多次。”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执行逮捕时,必须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捺指印,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 
     
    控告人认为,公民非依法定程序不受任意逮捕或拘禁。因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应当由法定的有权机关在符合法定程序的情形下执行,并关押在法定的羁押场所。而吴淦被逮捕后却有长达半年的时间被单独秘密关押,该羁押处所是否在看守所内,以及单独关押是否办理相关法律手续,是否有在看守所外的场所进行讯问,将对办案程序的合法性和被羁押人的基本权利保障构成严重影响,对此点,检察机关应引起高度重视,查明并落实有关事实。 
     
    二、吴淦获得律师帮助和辩护的权利被不当干预 
     
    据吴淦陈述,“在天津市第二看守所关押期间,办案人员要求我认罪,换他们指定的律师。他们强行安排我会见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主任王雪莉,会见后被我拒绝。”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不准吴淦妻子委托的辩护人会见吴淦,却要求吴淦接受侦查机关安排的律师作为辩护人,如此行事不但与吴淦本人的意愿相违背,更是对其行使委托辩护人权利的不当干预。 
     
    三、吴淦在羁押期间遭遇几天几夜不让睡觉等酷刑虐待及其它诱导、威胁、恐吓,基本生活权利也无法得到保障 
     
    据吴淦陈述,“在关押期间,北京市公安局警察安少东几天几夜不让睡觉。我极其疲倦睁不开眼,安少东让武警强行撑开我眼睛接受审讯。我不堪忍受,以头撞墙。睡觉时还划个线,被子稍微出线,我就被弄醒。在夏天时,安少东将空调调到最冷。”“2015年8月6日,安少东欺骗我说提审要录像,后我被黑头套带到一个地方,要求我接受央视董倩的采访。但我没按照他们要求的说,而是揭露他们的恶行。”“安少东还威胁称要开警车到我女儿学校骚扰,并称要让我家人受连累,使他们因此而恨我。另一个办案人员声称要让我家破人亡。”、“在天津市第二看守所期间曾被安排住院,进行过度的、夸张式的治疗,以制造心理压力。”、“曾让我带上死刑犯的手铐脚镣,并带‘工’字链。”“各种权利被长期剥夺,无法上钱、上物、购物,生活正常保障都没有。最长两百多天没有放过风,没有日晒。在天津市第二看守所期间,经常几个月放一次风。”“同仓人员被要求不能与我交流,跟牢头说我是邪教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据此,吴淦遭遇的前述行为已然属于刑讯逼供的范畴。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传唤、拘传、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记录在案。”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是保障其生命健康权所必需,几天几夜不让睡觉不但剥夺了吴淦正常休息的权利,更是已然达到了酷刑的程度。 
     
    《公安部关于看守所使用戒具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戒具只能用于制止和消除人犯实施暴力、脱逃、自杀和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严禁以戒具作为刑讯和体罚的手段。”并在这之后规定了可以使用戒具的几种情况,但吴淦的情况并不属于其中的任何一种。该《通知》第五条规定:“戴手铐、脚镣的时间不得超过15天。”看守所的行为显然违反了该条的规定。
     
     综上,控告人认为,办案单位、办案人员、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的前述行为不但与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更是对吴淦基本人权的侵犯。 
     
    四、吴淦在羁押期间的控告权被剥夺 
     
    据吴淦陈述,“在天津市第二看守所关押期间,我要求会见驻所检察官,始终没见到。” 
     
    控告人认为,吴淦在羁押期间因遭受非法对待,在无法通过律师代为控告的情况下,其有权向驻所检察官提出控告,看守所应当及时转达其会见要求。然而,吴淦多次表达要求会见驻所检察官的意愿,却始终未能如愿,其控告权被非法剥夺,合法权益更是无从保障。 
     
    《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依据上述规定,控告人现特向贵院提出控告,望贵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吴淦在羁押期间遭受非法对待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对违法单位和人员予以查处,以保障被羁押人的基本权利能够得到充分的尊重和实现。 
     
    此致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燕薪 2016年12月16日 
    抄送: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 就重庆市驻京信访办私设黑监狱殴打上访人的立案申请书

    尊敬的公安部、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区公安分局玉泉营派出所:
     
    我控告重庆市信访办“私设黑监狱,雇用黑社会人员”对我暴力殴打残害,将我打成重伤。
    我叫曾文、男、中共党员、现年43岁。1973年10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7310163813,重庆市梁平县人,家住重庆市梁平县梁山街道大众路399号名豪商务区16栋7-1。联系电话:15320762463,15320768968。
     
    现向贵所报案:2016年10月25日上午10时许,我独自到北京故宫旅游,在检验身份证时发现我是上访人员,被带至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分局大厅留置,并在我不同意的情况下于12时左右,把我送入久敬庄。下午14时左右,来了一男一女两人,男的自称是重庆市信访办的,(大约50岁左右)女的自称是重庆市公安局的,(大约40岁左右)把我和另外一个名叫汪继华(重庆市梁平县人,女,40多岁,电话:15870593404)上访人员,将我二人从久敬庄接出去,带上一辆“京F0572”白色福特中巴车上,女的开车把我们拉到他们自称是重庆市驻京办事处的一个四合院子地方下车。(后来打听这里是‘丰台区花香镇黄土岗村高家场46-3号’)。被带至这栋三层楼房的一楼大厅,大厅里有几个陌生人和我认识的:重庆市梁平县信访办副主任,女,名叫任翠;重庆市梁平县明达镇的副镇长张奉文;重庆市梁平县明达镇综治主任黄礼伟,他们让我被一个身着警服(胸前有重庆标示,但没有警号,也没有出示证件)的50岁左右的男子叫到一个办公室,大声对我说对我安检,我把钱包,手机主动掏出来,放在桌上,说没有了,这男子突然扇了我一耳光,说我拒绝安检,我问他为什么要打人,这是门边拥进7-8个人突然对我一阵暴打,打我头部,胸部,腰部殴打,并逼我脱下外套、鞋子、袜子。要求我面朝墙靠墙站直,再次开始施暴,他们七八个人用拳头对我乱打,狂击我头部、背部,当即我被打倒在地,他们又围住我用脚在我的头上、身上的前胸、后背狂踢,中间我被打昏死了两次。尿就拉到裤子上了。他们其中一个平头年轻人纸杯装冷水将我浇醒,说你还装又上来踢我,我恳求他们说我肋骨断了,大小便也流在裤子里,他们威胁我说,让你装,今晚再来收拾你,平头男再次扇我一耳光,踢我一脚,就都出去了。张奉文,黄礼伟来进屋看着我,我请求医治被他们拒绝联系外界,并扣留了我的手机。在疼痛又一次昏死醒来,看到一个50岁左右的男子问我那痛,拿来止痛的药来噴。
    期间,他们怕我跑出去报警、有很多人看押、并来威胁我。其中一人我认识是重庆市公安局姓白的警察涪陵人,我想他们不准我在北京医治,就求他们放我回重庆市医治。他们说回去可以,必须写300元借条作路费,不写不准出去。没法我只好写了才作罢,10月26日下午4点多钟,张奉文、黄礼伟、周权等四人把我押到北京西站,坐Z85火车返家,才把身份证和手机给我,我在火车向北京110报警,玉泉营派出所让我自己前往派出所报案,火车行到郑州我病情发作,张奉文、黄礼伟、周权等四人弃我不救。我于深夜12点下车报警求助。郑州车站派出所一个警号为015453的铁路民警帮我联系的120,120车才把我送往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医治,做了病情记录。
    10月27日上午11时,我坐上Z286火车到北京,并于当晚19时赶到玉泉营派出所报案。由于办案民警不在,值班民警告知我29号来找办案民警报案。28日由于病情不断发作,我又到佑安门医院治疗,被建议住院,因没有病床在等待。
    以上是我对重庆市驻京信访办私设黑监狱、指挥黑社会人员在北京中国共产党中央的天子脚下对我一个共产党员施暴伤害、残害的陈述,敬请贵派出所依法立案,维护北京的治安秩序,保护我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申请立案人:曾文
                           2016年10月29日
     

  • 河北省吴桥县代课教师就同工同酬上访县政府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6/9/13消息:今天上午,河北省吴桥县一批代课教师到县政府上访请愿,就同工同酬等问题表达诉求。
     
    据在现场的罗老师等人介绍,上午有近百人到了县政府前,由于不让堵在政府门口,一些老师来到了旁边的法律超市。上午吴桥县管教育的副县长和教育局长对老师代表进行了接谈,但并没什么结果。
     
    据介绍,这批老师2000年前后从当地正规师范院校毕业开始到学校任教的,有人任教近十十年了。但他(她)们是没有正式教师编制的代课教师,月薪只有一千三百元,而同校的公办教师工资是他(她)们的三、四倍,并且不断增长中。
     
    经过上访,这些代课教师虽然有了养老、医疗保险,但没有住房公基金、取暖费等待遇,工资不能联动增长。教师资格不获政府认证及社会承认。同时,这么多年来,老师们一直转正未果,甚至现在连转正考试也不让参加了。
     
     
    以下是这批老师今天在政府现场的图片及诉求书:


     

    各校派来的截访人员
     
    我们是吴桥县的代课教师,代课教师这一称号也是我们县的领导给我们的,我们有教师资格证,我们有派遣证,我们也有干部介绍信,我们同一年上班的,就有转正的,可是没给我们转,也许我们真的没有人,我们是2001年毕业并参加工作,可是2002参加工作的还有转正的,实在感觉不公平。
            我们也通过吴桥县的考试,08年开始分三年三批老师进行了招聘考试,当时县长,教育局长,各校校长,纪检委工作人员武警都到场监督,非常正规,结果是给我们发河北省最低工资,现在可以说吴桥县就是我们这帮人在支撑着吴桥教育,有些老师在三尺讲台上苦干实干,干着跟正式老师一样的工作,甚至干的还要多,嗓子哑了没人心疼,身体垮了常年吃药,拿着一千三百块钱没有绩效,没有奖金,托家带口,过着拘谨的生活,随着物价上涨,正式老师的工资涨了,而我们却囊中羞涩,上级的政策影响着我们这一代人命运,而我们也影响着我们自己的孩子,一道圣旨就裁定了两代人的人生,天理何在。
          在我们没有解决的情况下,接连两年,招了两批毕业生,一上班就是正式的,我们是正规示范院校毕业,可他们都是什么农校毕业等不对口的专业,他们不会教书,更不会育人,更不要谈心理学和教育学,论知识才能我们不比他们差,论经验我们敢肯定说比他们强,因为我们的成绩都是名列前茅,建国基金奖大部分都是我们得,我们付出得比别人多一倍,可是我们的回报和其他老师相比少的可怜。
    现在我们已经为教育付出了了我们的青春,就是均衡发展都不让出现我们的名字,如果没有我们,谈何均衡,谈何发展,我们没有绩效工资,可是我们就没有工作量吗?我们的课时量和工作量都记在了在编教师身上,如果我们没有工作量,那谁支撑着吴桥县学校的课程呢,我校的绩效工资就加上我们的课时量分给了学校的在编教师,我们的工作量哪去了。
    我们代课教师也是人,也有家庭也有父母儿女,看着那些在编教师的清闲和幸福,我们每时都心酸,我们只有最低保障,我们没有住房公基金,连取暖费都没有,难道我们就不住房,不怕冷吗?我们不是唠叨,我们不怕苦,我们不怕累,我们只是想要一个公平对待,同工同酬。
              有时自己心酸的想离开这个职业,课时看到自己所教孩子们那一双双渴望知识的眼神,还是没能下定绝心, 在编老师们的教师资格证都可以去认证,我们不给认证,如果我们辞职,我们连求职的资本都没有,谁要我们?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我们如此绝望,政府如衣食父母难道就不管这些无助的孩子嘛?
            今年我校招收100名特岗教师,看来真的缺少教师了,是编制问题吗?我们为什么不能解决,就是在退一步说,我们为什么不能参加考试,我们的知识和经验比他们这些外行都不差,如果我们的积极性没有了,吴桥教育之日可待,因为是我们在支撑着吴桥教育的发展,长此以往,不敢想象。
             我们请求领导为我们出头,解决我们的问题,我们会把吴桥教育建设的更好。

  • 就林明洁被非法刑拘致辽宁省公安厅厅长王大伟的控告书

      尊敬的王大伟厅长:
    我叫林明华,男,年龄,53岁,身份证号码:210106196311095239:家庭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路48_2,今向您正式控告以下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控告沈阳市公安局驻京办维稳小组组长周银库在京违法截访,以维稳名义打击,报复,陷害访民林明洁。
        2016年6月28日,林明洁在北京国家信访局信访接待司正常上访,反映政府官员违法犯罪的问题时,沈阳市公安局驻京办维稳小组组长周银库,带领多名截访人员对其和其他访民拍照,录像,为了维护中央三令五申,不允许地方截访的文件精神,林明洁也对周银库等人进行了拍照,并发到微信群中提醒访民注意安全。6月29日周银库带领20多截访人员,在国家信访局信访接待司一直跟踪林明洁等人到住建部信访接待室,林明洁等向住建部信访接待室工作人员寻求帮助未果。林明洁等乘坐地铁后还是被截访人员跟随,为摆脱跟踪,林明洁在和平门下车,然而截访人员一直跟随,将林明洁逼到六部口,无奈林明洁即向北京警方寻求帮助,并说明事情原委,北京警方用车将林明洁等人送到久敬庄。6月30日早5点多林明洁被押送回沈阳铁西霁虹派出所,铁西区公安分局与沈阳市驻京工作组暗箱操作,到7月2号10点50分,才电话通知我,林明洁已被刑拘,这种超出法律时效的通知,已严重违反了法律程序,是否打击报复请您明查
       二 ,    控告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霁虹派出所副所长杨军红,多次参与违法抓捕访民林明洁,并充当诬陷林明洁违法的证人。
           2015年9月18日杨军红参与了违法抓捕访民林明洁的行动。
           2015年12月25日杨军红参与了违法抓捕访民林明洁的行动。
           2016年2月16日杨军红参与了绑架访民林明洁,并至今日我们没有拿到任何合法手续。
           2016年7月3日早9点30分,我到霁虹派出所要刑拘林明洁的手续,副所长杨军红(林明洁案的办案警官)对我说:“林明洁等人6月27日在西单走动,6月29日林明洁等到六部口被北京警察送到久敬庄,我去把他接回来的”。我问:你是林明洁的办案警官,林明洁“违法犯罪”时你在不在现场?杨答“有时在有时不在”我问:是否有现场的视频录像?你是否亲眼看到了林明洁“违法犯罪”。杨答“当时北京警察撵我们(滚)”我问:北京警察将林明洁他们送到久敬庄,就证明他违法犯罪吗?北京警方有没有办案移交涵”杨答“我不知道”我问:你是不是对林明洁的“违法犯罪”行为做了伪证,你是警察不能知法犯法。杨答“林明洁犯没犯罪我说了不算”
     
    我问:林明洁他们是怎么去的六部口,是你们的几台警车和截访的警察将他们逼到了六部口,到六部口就违法犯罪吗?杨答“那里离中南海很近”我说:他们到那里是求救的,李克强总理不是说过“有困难到中南海找我,中南海的大门永远向你们敞开”把他们逼到六部口后,你们打电话请北京警方协助,将林明洁等送到久敬庄由你们接回,选择性的进行打击报复。杨答“我不知道,我没打电话报警”我再次问杨你是不是对林明洁所谓的“违法犯罪”做了证?杨答“我做了证也不能证明林明洁违法犯罪,林明洁违法不违法上面说了算”。此话说明一个知法懂法的警察,在权力面前违心对一个守法公民做伪证进行迫害,这样的警察不严惩不足以平民愤。请您明查,尽早还林明洁自由与清白。
    2016年7月12日    
    林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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