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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长沙富能就刘大志在看守所患病致信省国安厅

    湖南省国家安全厅:

    你们好!

    近日,获悉长沙公益仨之一的刘大志(又名刘永泽)患了胃病,我们对刘大志及一同被羁押在湖南省国家安全厅看守所的程渊、吴葛健雄的健康状况非常担心!据刘大志家人和前同事回忆,之前并没听说刘大志有胃病。所以,我们认为这次生病很可能与羁押环境有关,对他们三人被继续羁押的处境深感忧虑。

    自2019​年7月22日长沙公益仨程渊、吴葛健雄和刘大志被长沙市国家安全局以涉嫌“颠覆国家政权”逮捕以来,长沙公益仨已经被羁押近23个月了,虽然看守所表明早就不再提审这三人了,但三人一直处于被秘密羁押状态,被禁止家属及家属委托的律师会见、法院拒不透露审判情况,家属及亲友无从得知他们三人的身心健康状况,只能从看守所工作人员那里获得片言只语。

    《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看守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医疗器械和常用药品。人犯患病,应当给予及时治疗;需要到医院治疗的,当地医院应当负责治疗;病情严重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但刘大志的亲友却无法得知刘大志的胃病严重程度,对于看守所是否尽职责去及时治疗,是否应当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更无从监督。

    近年来,屡发在押人员死亡事件,特别是异议人士更被恶意拖延治疗,如曹顺利、刘晓波、杨天水等。早在2017年,《人权观察》就指出:“近年来,许多重要异见人士在狱中病情加重,被剥夺适当照护,最终死于狱中或获释不久后过世。”

    所以,我们特别提醒办理长沙公益仨案的公检法人员,即使不释放长沙公益仨,也应尽快为刘大志和他家人或律师提供会见机会,以了解刘大志胃病具体情况,并了解看守所是否保障了刘大志的医疗健康权。

    长沙公益仨案本来就是当地政府对长沙公益仨的政治迫害的结果,已经有非法逮捕、非法羁押、非法审判、非法剥夺律师代理权、非法剥夺通信会见权等行为,若再因此导致他们中任何一个人生命健康危机,不仅违反了《看守所条例》和联合国的《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也是草菅人命的非人道的行为,将会遭到家属的不断追责和国际社会的强烈谴责。

    所以,再次希望办理长沙公益仨案的公检法人员能尽早弥补过错,及时就家属和外界所关切的问题给予回应,并尽快采取措施,释放长沙公益仨!

    抄送
    长沙市国家安全局
    长沙市检察院
    长沙市中级法院

    公益机构长沙富能
    2021年6月16日

    附刘大志简历:

    刘大志(又名刘永泽),2016年开始在长沙富能实习,随后成为全职工作人员,主要通过信息公开申请行动推动政府透明度、督促政府依法行政。他曾创办公益团队长沙春雨公益互助小组,为工人、职业病患者和他们子女以及其他需要法律援助的弱势群体争取权利。

  • 向中共极权要真相就面临被治罪

    极权社会统治的支柱是恐惧与谎言,无所不在的谎言掩盖着社会无所不在的罪恶,也彻底吞噬了公民应有的知情权、言论自由权等等基本人权。当下四川成都当局镇压前往49中要高二学生坠亡真相民众的事件,正鲜活地上演着谎言与恐惧统治的闹剧,让世人再次看清中共极权下没有真相,一切意图追求真相者,都被划入极权的敌人,定成犯罪而遭致镇压命运的中国现实。

    据民生观察报道,成都49中高二学生林唯麒在5月9日母亲节当天离奇坠亡,学校阻挡家长进入学校,并拒绝家长查看监控,学生们被警告不准说出真相。5月11日白天至晚间,大批民众到校门口抗议呼求真相,遭到大批警察暴力对待,多人被带走。

    据悉,2021年5月9日18:40分,成都49中高二学生林唯麒从学校知行楼(教师办公室)坠落身亡。学校并没有第一时间电话通知家长,而是过了2个多小时才通知家长,孩子没了。

    家长在当晚赶到学校后,被拒之门外无可奉告,监控不让看,学校第一时间遣散了班里所有学生并警告不准说出真相,家长在校门口守到深夜,没有得到任何正面的回答。

    5月10日,死者母亲鲁女士在网络上痛斥,学校在当天晚上9点简单通知了她,称她的儿子从楼道坠落死亡,但是其它情况都不再透露,监控也不给她提供,而且更让人匪夷所思的是,学校还将家长全部拒之门外,并警告其他学生对此事三缄其口。

    此后,孩子母亲多次发声,称从警方处得知救护车赶到时儿子已经心跳停止,没去医院却被拉去殡仪馆,查看监控时,唯独事发那一段没有监控。有人质疑,学校附近就有医院,为何120救护车在事发后近2个小时才到达现场。

    据称死者尸体上有烧伤的痕迹。网上疯传林唯麒是因占了该校化学系领导孩子的留学名额,被泼硫酸后推下楼,直指该领导丧心病狂。

    事发后,学校师生都被封口,并遭到威胁,在学生中讨论此事者一律开除学籍。

    有一名学生自称是死者同学,他表示全班都被告诫“谁要说出去就处分谁”,如果被开除没有学校可以接收,不能参加高考,并被威胁如果发到社交媒体都可以查出来。

    有一名自称是在校生的学生表示,事发后,他们不管是上厕所还是接水,都必须报备去多久去哪里。

    5月11日,有网友爆料并上传视频表示,当日一直有很多人聚集在成都49中门口讨说法,当地出动大批警察驱散了民众,死者母亲被警察拖进学校,视频显示多人被拖走。

    尤其到了11日晚上,大批民众手持菊花祭奠逝世学生并高呼“真相!真相!真相!—-。”有学生表示,从早上到晚上,一直都看到门口聚集的家长,当地调集了一辆警用大巴和至少十辆警车,数十名警察到场戒备。

    5月11日凌晨,成华区教育局发通报称,基本认定该生高坠属个人行为,排除刑事案件。

    目前,死者母亲微博据称已经被警方和新浪封锁,死者母亲另外以“四十九中林同学妈妈”注册账户再次发声,其不认同成华区声明,要求看到全部视频,要求找出事实的真相。

    另外,2021年5月11日上午10:30分左右,四川成都双流区维权人士谢俊彪,前往成都49中学校门口围观该事件,被警察强行抬上警车,拉到成华区跳蹬河派出所关押,期间还遭到辱骂和殴打。

    从在现场民众通过各种途径发出的视频可见,大批聚集在校门口要真相的民众,遭到了警方强力冲击,一些民众被强行反背双手架走,一些人被殴打发出痛苦尖叫。中共大陆网络微信、qq群组已封杀有关消息,进一步的从信息封锁到现实中威吓、拘押披露信息人士的行径正在发生。并且,一切官方背景媒体公然将家长自发要求真相扣上受“敌对势力”操控的帽子,为阻止社会关注事件,进一步镇压民众寻找口实。

    从网络及各种自媒体披露49中学生坠亡事件的诸多疑点,引发民众自发关注及要求真相,结果遭致成都当局从学校到警方的封锁围堵与镇压。公民对于事关自身生命安全及孩子教育安全关心,希望了解事件真相,以释疑解惑,有助避免悲剧发生,原本是公民基本知情权、生命安全权、言论自由权的应有体现,然而,结果却遭到警方、教育当局、学校的蛮横剥夺。

    当然,成都当局今天对坠亡事件的态度,只是众多中共当局应对突发事件掩盖真相欺瞒民众的常规方式。大家只要稍作留意,就会发现最近几个月来,中国校园坠楼案件频传,媒体已经披露并引起社会关注的就有四起,分别发生在山东、江西、重庆及成都,而不曾被披露出来的还不知有多少。从披露的四起坠楼事件,发现共通点是家属对于真相的追问都不了了之。意图追讨真相的家属都遭到中共当局施以各种从精神到物资的手段逼迫,最终不仅要不到真相,还遭受更多伤痛。

    一个学生在学校不明不白地离世,居然家长不能最终得到一个真相,这让天下父母情何以堪?然而,这就是中国今天民众面临的现实。因为中共极权统治的宗旨是维护极权千秋万代,而不是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在中共统治者看来,为了维护极权需要,一切公民的生命与财产都是可以肆意被剥夺。这样,一个生命的离去,在极权之下形同草芥枯萎,根本不会进入统治集团的眼睑。而因为一个学生死亡,可能引发民众要求真相,却是极权决不容许的情况。这样,一切突发个体生命的死亡,都会无一例外采取掩盖手段,扣上自杀名头,以阻断任何可能指向制度的苗头。

    中共极权统治集团为了自身极权稳定需要,枉顾公民个体生命安危,肆意掩盖各种事关生命存亡事件真相,扼杀公民情感,践踏公民知情权、言论自由权、获得信息权等等基本人权,将一切意欲追讨事件真相人士定为敌对势力,予以镇压的行径,是公然漠视生命,违反宪法及各种人权公约,公然挑战人道底线,因此,本质上是反人类的行径,理应受到文明世界的谴责与唾弃。民生观察在此强烈要求中共成都当局立刻停止镇压民众追求真相,立刻允许有独立于权力之外的人权捍卫者、律师、独立学者、专业人士等等成立的独立调查团介入事件,展开不受干预的调查,以还社会以真相!

    民生观察 2021年5月13日

  • 北京良心犯徐永海就养老金被剥夺的求助信

    (北京基督教圣爱团契家庭教会)徐永海

    2021年2月17日

    1、过年(春节)前,大家希望在一起聚一聚,聊聊天、叙叙旧。为此,曾计划在2021年2月2日星期二,北京的一些良心释放犯打算在一起吃顿饭。可是被取消了,我不知道是不是因为疫情。其实,北京疫情没有那么严重,还没有听说过不允许在饭馆里吃饭的。

    2020年一年中,因为疫情,朋友之间相聚极少,我很想借此机会与朋友们见见面,来向朋友们述说一下我的“工龄被归零、养老金被剥夺”的事情。来向朋友们讨教、讨教,给我出出主意,来帮助我维维权。

    没有养老金,没有医疗保险,我将面临着在整个老年时期,老无所养、病无所医,这不是小事情。我曾很期盼着在2月2日这一天能来与朋友们相聚。并且这次相聚、吃饭的地方离我家很近,仅仅只有两站地,骑车十分钟。而以前大家在一起吃饭,路程多是一个多小时,北京太大了。

    因不能相聚,为此写此文,来通过文字向大家求助!同时在这春节期间,也给大家拜年,拜个晚年!

    2、我叫徐永海,1984年从北京医学院(现北京大学医学部)毕业后,被分配到北京温泉结核病医院(现为北京老年医院)当医生,1988年调到北京回龙观医院当医生,1990年调北京西城平安医院当医生。

    2000年,辽宁鞍山一家庭教会,因为聚会学习《圣经》,一些主内弟兄姊妹遭到酷刑、被罚款、被劳动教养。他们找到我们,虽然并不相识,但是作为基督徒,出于肢体之痛,必须帮助。我拿出了刚发的工资1千元钱作路费(后来成了我被判刑的“罪证”),刘凤钢弟兄去鞍山参加了李宝芝行政上诉案公开开庭的旁听。

    根据法庭证言证词,我们写了《我所了解的辽宁省鞍山市李宝芝被劳动教养一案的事实和经过》和我还写了《就鞍山市基督徒被警察马毅刑讯逼供一事致全国人大的一封信》致信给我曾经的大学儿科学老师、当时社会职务最高的基督徒、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何鲁丽副委员长,来反映基督徒被酷刑这件事情。

    因为我反映了基督徒被酷刑的事情,2003年我有期徒刑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监视居住2个多月。说我们写文章是向境外提供情报,难道基督徒被酷刑,我们就不能反映吗,就不能写文章放在网上来反映吗。反映了,难道就是罪吗,就是危害国家利益吗;难道警察酷刑基督徒是在维护国家利益吗。

    3、2006年1月30日,我刑满出狱,失去了原来的医生工作。出狱后一直被监视,时常遭软禁,使得我一直无法恢复工作,一直失业在家,没有医保、没有低保,有病也不能及时到医院做手术。因为档案放到“人才中心”需要花钱,而我没有收入,我没有钱;为此我的档案一直留在我原来工作的单位(北京西城平安医院)里。

    2020年5月,我才将档案转到“北京市西城区西城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并补交了从2005年5月到2011年6月(6年多)的三险,共4万多元,并开始交三险,到12月份交了7千多月。

    2020年11月26日,我60岁。

    一个月后,12月29日有关部门电话我说,因为我曾被判刑,我2003年前的工龄(1984年至2003年,近20年的工龄)被归零了,而使得我无法拿到养老金了。

    2021年1月5日我得到告知书,其中写到:“(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文,工作人员受过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740号文,其中的文字有:“但受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他们的工作年限和一般工龄均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

    1976年文革就结束了,没有了“坏分子”这个罪名,1997年刑法修改也取消了反革命罪。如今还用“坏分子、反革命分子”这样的罪名,来使我近20年工龄被归零,来剥夺我养老金,实在是荒唐。

    4、没有了养老金、没有了医疗保险,在我未来的老年时期,我将如何生活、生存下来呢。靠子女,而我没有子女。我结婚很晚,结婚后不久就被判刑坐牢,出狱后我一直不能恢复原来的医生工作,我连养老保险都交不起,更养不起孩子。

    以“反革命分子、坏分子”的名义,我近20年的工龄被归零了,养老金被剥夺了。我一定会坚持维权的,并且一定会坚持到底。但是在当今的中国,上访维权的结果多是,不解决问题,只会解决提出问题的人。在未来,我将会更加老无所养、病无所医,我的生存状况将会进入到更加的艰难中。

    为此,还请大家给予关注、关心、帮助。

    5、1979年我参加高考,考不上大学我就得到农村去插队(后来知道我们是最后一届有插队的),为此我高考时非常紧张,第一天的语文、外语都没有发挥好,但第二天的物理、化学,我就正常发挥了。我的物理分是非常高的,不然我也考不上北医(北京医学院,现北京大学医学部),北医是极难考上的。

    虽然当医生是我的理想,但我依旧喜爱物理学这门自然科学,依旧在不停地学习、探索之中。当今物理学告诉我们,整个宇宙是从一个起始点中诞生的,这个“点”就应当宇宙的终极,从宇宙的这个终极出发,我们可以用一个新的角度去探索宇宙,去认识宇宙。

    经过多年的探索,近来我完成一篇论文《在原子核内部应当有一个由中子质子共同构成的外壳》。其中第一段写到:

    “原子核的内部结构是物理学研究的一个重点,曾提出过液滴模型、壳层模型、综合模型等。在这里本作者徐永海提出了一个新的原子核结构的模型。在原子核内部应当有一个外壳,外壳由一比一的中子质子共同构成。在原子核内部,还应当有一个中心,原子序数是20以上的原子核,中心一定具有中子;并且随着原子序数增加,中心所具有的中子一定是越来越多。这个新的原子核结构模型,可以解释为什么在较大的原子核内中子数一定大于质子数。不论这个新的原子核结构模型是否正确,只要是前人没有提出过的,这个新的原子核结构模型应当都是有意义的。”

    我希望通过我的科研,通过我提出的这个“新的原子核结构的模型”,来使我,在未来的生活中,能够避免老无所养、病无所医,生存状况不会进入到更加艰难之中。也使我能更好地维权。

    为此,我请大家给予帮助。在科学上给予我帮助,大家是可以光明正大的,是可以理直气壮的。

    徐永海,住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新风南里10号楼6门501室,邮政编码:100088,座机电话:86-10-82082198,手机电话:18600229405(不能微信——8月5日微信被封,但可以电话、电报等),电子邮件:xuyonghai@aliyun.com,目前微信号:xuyonghai-1960。

    附:《在原子核内部应当有一个由中子质子共同构成的外壳》
    https://ipkblog.com/?p=725
    https://xuyonghai1960.blogspot.com/2021/01/blog-post_24.html
    http://xuyonghai.blogchina.com/

  • 肖太太要打官司 七

    今天就出门买了菜,门口坐着另一个临时请的?穿黄色外套的固定跟踪者2号。我回来时蓝色凳子上坐着另一个。

    顺便说一句,每天府南派出所的警察不辞劳苦的开着警车,从徐伯伯家,到我们家,再到国庆弟兄家,给这些监视跟踪者送中餐、晚餐,这是什么意思?他们是男的,又不报名字身份,每天跟在我和我小孩后面鬼鬼祟祟,他们正是我报警要打官司的对象!

    由于他们长期占领我们门卫室,给门卫也提供饭食。有几次我强烈怀疑一个门卫老头也充当了特务的角色。有一次,我看到处都没有他们的人,但是走出去没好久,又看见了跟踪者2号。我就气呼呼的跑回门卫室,把门卫大爷臭骂了一顿,他很委屈的说,别人去吃饭了,经常站在大门口对面呢!谁没事打他们电话?!晚上我觉得圣灵有责备,就带着几个橘子去跟门卫大爷道歉:跟他说了下我的情况和他们的知法犯法,如果他没有通风报信那是我错怪他了,如果他做了我也原谅他,上帝会知道一切的。有一个大爷很正直,他每次跟我们说看到这些人就讨厌,12.九大冬天的占领门卫室,烤火,以至于他都没有座位,经常在外面,感冒了几次。

    有一段时间两个社区大妈志愿来守我们,被我拍了视频,弟兄说了一顿之后就跑了。弟兄对警察说你们自己做恶就算了,怎么还要拉上更多的人。是啊,拉着人排队走向地狱。

    瘟疫期间很多人失业了,领导们可以安排一波人跟着另一波人,一天24小时两班倒,就业就完美解决了。

    连着写了一周真的有点累,这种累不仅是体力上,还有心力上。有人问你这么写想好后果了吗?你会失去微博、微信、博客、推特等等一切能发声的工具,你可能会被拘留等等,我说我只有微信这一个透明的工具,也没有啥其他好失去的;我的后果无非就是蒋容师母那样监视居住6个月?然后到现在480多天了还音信全无?我的后果不会大过于王怡牧师九年刑期吧?最不济就当感染瘟疫死了吧。不是我多勇敢,也许临到头我会吓惨了呢!

    其实我真没想很多,我就是想快点找个口子告他们,但是过来人都让我不要着急,这官司需要一两年,我们最不缺就是的时间。在法律上我是完全站得住脚的,就是警察行政不作为,如果有法律的话。我说心力上的累是文字审查,简直是浪费人生,经过这次记录我才知道那些真正的写作者多么不容易。(下面是发不出去的肖太太系列五截图,我改了十多遍,我不知道哪些字有问题,只好放弃)

    想想王怡牧师真是有上帝大大的同在,又是准备证道又是牧函又是写诗写文章,还要读经、看书、各种的牧养、服伺。今天看到他的一段话(截图如下),是的,他用他的生命已经走在各各他的路上了,求主每一天清晨和夜晚都与他同在!求主借着他的仆人们打开那死荫的大门,让牢笼里的人和看守们同得释放!求主借着天使送圣经到他和德富长老手上!奉主耶稣基督的名求,阿们!

    肖太太
    2020年4月14日

  • “长沙富能案”家属就律师被解除作出声明

    【民生观察2020年3月19日消息】三日前,“长沙富能”案六名辩护律师突然收到办案单位通知称已被三名涉案当事人解除委托关系,并据称有仨当事人的书面材料以及视频证据。因事出突然且蹊跷,家属在提出质疑之余,更为担忧当事人在羁押之下的安全,由此发表声明,对解除事件作出表态。

    附家属声明原文:

    关于长沙富能案律师突然被集体解除的家属声明

    湖南长沙从事防艾滋病传染、残障人士权益保护工作的三义士程渊、刘大志、吴葛健雄自2019年7月22日被长沙市国家安全局以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名义刑事羁押,8月26日被长沙市人命检察院刑事逮捕。后经长沙国家安全局数次违法延长侦查期限,至2020年3月25日,为最近一次延长侦查期限即将到期。

    家属得知三义士被长沙市国家安全局刑事拘留的消息后,在第一时间,根据当事人本人的要求,为三人聘请了辩护律师,各辩护律师也在第一时间将办案的委托手续交给办案机关即长沙市国家安全局。

    但是,长沙市国家安全局在长达8个月的时间内,假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律师会见当事人需经办案机关批准的规定,将会见“需要经办案机关批准”变成了“一律不允许会见”,而且非法剥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律师可以和自己当事人通信、电话的权利,致使三当事人的六位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始终不能履行辩护职责。

    2020年3月16日,在长沙的各辩护律师突然接到长沙市司法局的约谈,声称三当事人已经解除与所有家属委托的辩护律师的委托,另行委托律师。对此,我们全体家属深感惊诧!我们一致认为:三当事人所谓的解除家属所委托的律师,并不是三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而是办案机关肆意剥夺三当事人受辩护权的恶行。理由如下:

    1、三当事人的辩护律师,家属都是依据办案人员传达的当事人自己的要求或事前谈话明确的意思表达进行聘请的,在律师一直没有正式能够开展辩护工作之前,三当事人又突然一致解除原家属聘请的辩护律师,如果不是办案单位假传当事人的意思的话,显然是因为他们遭受到了某种巨大的威胁或者逼迫。

    2、所有的辩护律师完全没有机会开展辩护工作,连最基本的会见也从未能完成,三位当事人根本就没有任何的理由,来作出对辩护律师工作能力的判别,从而重新作出委托辩护律师的决定。

    3、纵然当事人认为需要解除原家属委托的辩护律师,也完全可以通过办案人员向当事人的家属传达,或直接向受委托的辩护律师传达,并出具当事人自己签署的解除委托说明,而非通过律师的律政主管部门即长沙市司法局以对辩护律师进行约谈甚至威胁的方式,要求原辩护律师不得再履行其与家属签订的辩护合同中所约定的义务。

    4、三位当事人在湖南省国家安全局看守所,是分别单独羁押的,完全不可能有机会会面,更无可能会一起商谈约定。但是,他们三人却都不约而同地在同一个时间解除自己要求家属所委托的辩护律师,这显然是三人在同一个时间段里都受到了同样的威胁和逼迫。

    鉴于以上理由,我们声明如下:

    1、我们绝不接受任何官方指派的辩护律师,即使当事人自己真的意愿需要变更辩护律师,也必须由我们家属自己来委托,而不需要任何官方的指派。

    2、我们也绝不接受任何所谓的法律援助律师,因为我们认为,我们并非无法支付辩护律师的律师费,根本不需要任何官方的“法律援助”。

    3、任何非经我们家属认可,只是根据官方的指派而参与三人案件辩护的任何律师,即使持有所谓三当事人自己签署的“委托书”,我们也只视为该委托是在被严重威胁和逼迫情形下签署的,而非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

    4、鉴于此,任何未经与家属沟通而秘密参与此案辩护的律师,我们全体家属将不惜以一切手段,暴露他们丑陋的恶行并使他们得到应有的惩处!

    特此声明!

    另外,当事人程渊辩护人之一的北京人权律师张磊律师继续向办案单位长沙市国家安全局发出要求会见函,同时指出,程渊等人多年来一直致力于为乙肝、艾滋病以及残障等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公益服务,以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而一群为弱者争取人权的公益人士怎么会是“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的“国家敌人”,希望可以获准律师会见当事人,将有助于消除一定的误解。

    附张磊律师的申请会见函原文:

    请安排律师会见程渊的函

    湖南省长沙市国家安全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设置的是“会见许可”程序,并非对侦查机关可以“一律不许可会见”的授权。因此,在程渊已经被羁押近六个月的情况下,相关证据应当已经固定,律师会见显然已经不可能影响侦查的进行。

    另据辩护律师了解,程渊多年以来一直在致力于乙肝、艾滋、残障等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等公益工作,其所涉案件也与此相关,其被羁押,亦系其从事前述公益工作所招致。辩护律师认为侦查机关一定是有人搞错了,一个从事保障弱势群体权益、为弱者争取人权的公益人士,怎么可能会是“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的”“国家敌人”呢?许可辩护律师与程渊会见,将有助于消除这一错误或者误解。

    特此函,请依法予以安排。

    程渊的辩护律师:张磊
    二O二O年一月七日

  • 政府应就防疫应急不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中国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现在应对传染病方面作出了许多努力,大批人员辛苦坚守岗位,许多医护、公务员殉职。但是不能“一俊遮百丑”,不能无视应急处置中的错误、问题。国家主席习近平认同依法治国,要求“在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水平”。武汉殉职医生李文亮也说过:“我觉得一个健康的社会不该只有一种声音”。《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规定:“律师应当”“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北京市律师执业规范》规定:“法律赋予律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特殊社会责任”。因此,本律师把不同于歌功颂德的本文发表在网络。

    中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提行政赔偿,似乎在“战”疫期间不合时宜。但是强调行政的法律责任能够提醒各级官员依法行政、尽责行政。赔偿金的提出,定有网民评论道:“防疫让政府财政紧张了,不要雪上加霜”。可是,请不要忘记中国政府历年来的对外无偿援助和贷款减免,不要忘记各级政府的三公开支金额。也许,政府少盖些办公大楼就足以支付行政赔偿金了。

    一.部分地方政府存在如下一项或多项明显的违法行为

    (一)让集中隔离人员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应对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政府可以”“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因为集中隔离是政府行为,所以,上述的“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不仅是政府“可以”做的,而且是必须做的。

    “提供生活保障”意味着由政府负责被隔离人员的“衣食住”,而不是应对法第四十九条所述的“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提供生活保障”显然不是指让被集中隔离人不得不购买政府安排供应的商品和服务。

    当然,居家隔离不同于政府集中隔离,一般居家费用自负。

    (二)违法封锁疫区或封锁大中城市

    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在没有宣布城市为疫区的情况下,就擅自封锁城市,属明显违反法定程序。

    封锁武汉之类的大、中城市,应由国务院决定。大、中城市地方政府擅自自行封锁的,当属违法。

    (三)没有宣布或没有及时宣布哪些区域为疫区

    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现以“宣布疫区”为关键词进行初步网络搜索,没有发现政府正式宣布某某行政区划为疫区的公告。

    也就是说在没有宣布哪些行政区划为疫区的情况下,政府就在行政区划内采取了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

    (四)非法扩大集中隔离人员的范围

    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

    显然,来自传染病高发区或疫区的人员不等于是“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

    因此,地方政府超过法律规定范围、将来自外地或传染病高发区或疫区的人员一律集中隔离、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是违法行为。

    (五)对特定场所隔离、对特定区域人员隔离,没有遵守法定程序。

    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目前新闻报道、网络信息鲜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施隔离措施、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之类的信息,由此可见,相关政府隔离措施违反法定程序。

    (六)非法“劝返”

    “劝返”不是法律术语,不是一个法律概念。

    在道路关卡、机场进行交通卫生检疫时,发现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确应依法收治或隔离;当然应阻止或限制人员进入疫区;也当然应拘留在封锁疫区后擅自逃离疫区的人员。但是,对不属上述情形的,不能侵害公民在祖国大地上的自由通行权,不能“劝返”。

    防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发生甲类传染病时,为了防止该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传播,可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六条规定:“交通卫生检疫措施:……(二)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医学检查及其他应急医学措施”……

    因此,显然不能将“交通卫生检疫”理解为“劝返”。

    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

    “你,来我地盘的人不听我劝返,我就集中隔离你”,这是以防疫为借口的暴力威胁。

    “我不仅要隔离你,我还要你自己承担”隔离费用””,这是以防疫为幌子的敲诈勒索。

    (七)封锁城市或社区后,没有依法“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没有“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致使食品等价格暴涨。

    应对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七)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因为封锁城市或社区是政府行为,所以,上述的“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不仅是政府“可以”做的,而且是必须做的。

    (八)没有依法保护非传染病危重症病患的生命健康

    宪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保护人民健康”。

    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及时生产、供应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必须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传染病诊断标准和治疗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提高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

    应对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但是,没有法律规定对传染病患者的救治优先于通常危重症病患的救治,且应对法第四十九条还规定:“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由此可见,部分地方政府乱作为、不当关闭或减少正常门诊导致非传染病危重症病患就医难,属于政府违法行为。

    (九)对在非人群聚集地、空旷场地、空旷道路未戴口罩公民非法滥施处罚

    首先,没有法律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公民外出必须时刻佩戴口罩,其次,没有政府正式公告称公民外出必须时刻佩戴口罩(如武汉市政府通告仅是市民戴口罩方可进入公共场所),再次,政府没有为公民无偿配发适量的口罩,因此,政府无权对非公共场所未戴口罩的未患病公民施以处罚。非人群聚集地、空旷场地、空旷道路不用戴口罩,符合世界卫生组织指导意见,不应受罚。

    (十)以防疫名义非法侵入公民住宅

    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没有法律规定可以防疫名义进入公民住宅。非法侵入公民住宅后,打砸公民的麻将桌等财物,更是明显违法。

    (十一)以防疫名义拒绝户籍地在传染病高发区或疫区的人员进入自己的住宅、自己居住地小区、村庄

    应对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卫生应急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显然法律条例没有授权村居民委员会在应急时有无限自治、狭隘自保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居委会、村委会应当“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发现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确应依法由政府收治或隔离;也当然应阻止或限制人员进入疫区。但是,对不属上述情形的,不能侵害居民在社区、村居的自由通行。

    综上所述,基层工作人员不得以防疫和居民自治、村民自治为由阻止户籍地在传染病高发区或疫区的人员进入自己居住地社区、村居。

    物业服务公司人员更无权阻止业主自由通行。

    被非法阻止的公民,有权寻求警察保护。警察应保护公民进入自己的合法住所。警察对胆敢继续阻止的,以妨害公务论处。警察不保护、不处罚的,属于公安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十二)应急行政主体不当

    防治法规定防疫应急时的行政主体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应对法规定应急时的行政主体为:“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

    卫生应急条例规定防疫应急时的行政主体为:“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而目前政府的应急机构/平台名称为“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各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等。

    各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常由中共地方党委书记担任“指挥长”。

    那么各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到底是政党的临时机构,还是政府的临时机构?

    政党的地方领导人、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担任地方应急行政机构负责人,合适吗?

    可以无视防治法、应对法、卫生应急条例设立前所未有的“疫情防控指挥部”吗?

    倘若“疫情防控指挥部”仅仅是政党机构,那将不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主体,将不可以被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的被告还得是政府或其部门。

    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没有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属违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建立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因此,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健委”)依法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国际医学期刊《柳叶刀》2020年1月24日在线发表的一项研究显示,首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患者于2019年12月1日发病。

    2020年1月5日《武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不明原因的病毒性肺炎情况通报》称:“在59例患者中,病例最早发病时间为2019年12月12日”。

    2019年12月31日以高福为首的国家卫健委第一批专家组赶赴武汉。

    武汉市卫健委2019年12月31日发布《武汉市卫健委关于当前我市肺炎疫情的情况通报》。

    世界卫生组织于2020年1月5日发布疾病暴发新闻《不明原因肺炎—中国》,称“截至2020年1月3日,中国国家当局总共向世卫组织报告了44例不明原因的肺炎患者”。

    国家卫健委网站于2020年1月11日发布《武汉市卫生健康委关于不明原因的病毒性肺炎情况通报》(系网站“疫情通报”栏目的第一篇文章)。

    国家卫健委2020年1月11日转发武汉市卫健委疫情通报,是在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相关疾病暴发新闻六天之后。

    综上所述,国家卫健委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不仅不及时,且行文形式明显不合法。

    国家卫健委主任应当引咎辞职。

    三.政府赔偿的法律依据

    (一)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条第二款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第三条第二款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世界人权宣言》

    第八条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

    (二)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为:行政侵权主体、行政侵权行为、行政侵权结果、侵权结果和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通常,违反法律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且实际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构成行政侵权行为。

    四.退一步讲,即便政府不承认违法、不承认存在行政侵权行为,那么,政府也应当就防疫应急给当事人造成的实际损害,进行合理补偿。

    (一)行政补偿的法律依据

    应对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二)“行政补偿的理论依据

    (1)公平负担理论。在民主、法治社会里,人人享有平等的法律权利,同时人人亦应平等分担社会负担。如果个别或部分公民为社会承担了特别的义务或受到了特别的损害,国家即应给予他们特别的补偿,以将个别或部分人因公共利益受到的损失转由全体公民分担。因为国家补偿金来源于税收,而税收取之于全体纳税人,从而实现公共负担平等分担。

    (2)结果责任理论。即无过错责任理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要其合法行为给相对人造成了损害,均应对行政相对人的损失予以补偿。

    (3)危险责任理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而使行政相对人权益处于某种危险状态之中,其即应对相对人因此可能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五.政府应对建议

    应急、防疫、抗“疫”等均不是废止现行法律、条例的理由;应急、防疫、抗“疫”等也不是政府违法行为或行政不作为的免责事项。

    政府应正视问题。国家应当依法解决公民的合理诉求。

    笔者是2008年三聚氰胺问题奶粉受害者代理律师,亲历组织共同诉讼、立案、出庭、等待宣判、信访、为维权代表刑事辩护、非诉调解等维权全过程。

    前述维权民事起诉,立案难;立案后开庭更难;开庭后律师未见判决。

    对前述受害群体的维权,法院、政府没有依法处理。受害群体至今没有停止悲鸣。而国产奶粉产业并没有因为国家的强势保护而快速修补信誉。“2008年后国产奶粉市场份额快速下滑,由2008年的70%锐减到2015年的30%,在2015、2016年出现负增长”,近年来国产奶粉才“受多因素利好,强势回暖”。

    总之,若不依法解决受害者的合理诉求,国家将付出更加沉重的代价。

    国家的真正强大、厉害,应以民为本,以法治为本。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就是维护公平正义。

    因此,建议:

    (一)加快行政补偿立法,可先由国务院颁布《行政补偿条例》,使疫情结束后的政府补偿有章可循。

    (二)鼓励受害民众和企业接受政府补偿;但不强迫接受政府补偿。

    (三)创设行政纠纷中立评估机制,化解矛盾。

    (四)许可不接受政府补偿的受害者申请行政赔偿或提起行政诉讼。

    (五)不干预社会律师代理相关索赔案件。

    (六)保证政府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援助中心)的法律援助力量,支持受害者提出合理诉求。

    (七)行政赔偿案件审判全公开,真正接受人民监督。

    最后,向抗“疫”一线医护、向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维持国民经济运行的全体劳动者致敬!

    【本文作者系北京市执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系1997届本科毕业生;并非行政法学者、行政诉讼专业律师,但凭母校教育法学功底仓促撰写本文。文章若有错误,敬请法学专业、政府管理专业、应急管理专业学界、实务界专业人士指正。联络邮箱:13901322991@139.com

    彭剑 北京华欢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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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益机构就李文亮等八位公民被训诫申请信息公开

    武汉市公安局:

    2020年1月1日晚,你局官方微博“平安武汉”声称八名散布(播)武汉肺炎疫情不实信息的违法人员被警方依法查处。1月2日-3日,央视各频道持续滚动播出你局处理八名“散布(播)谣言者”的所谓“新闻”,该“新闻”无疑是你局向央视提供的。1月3日,你局武昌(区)分局(中南路街)中南路派出所非法传唤、训诫、恐吓李文亮医生,在1月29日14:13,你局“平安武汉”微博仍然发布所谓“情况通报”,继续坚称李文亮医生等8人发布不实信息,公安机关对8人进行教育、批评。

    关于你局上述滥用警权,非法传唤、训诫、恐吓李文亮医生等八位疫情预警者之事,已有程海律师申请相关信息公开,但迄今未见到下文,我们也非常关心此案情况,并想了解你们如何联合央视媒体给李文亮等人扣上“散播谣言”的帽子,所以也想通过向你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来了解,但半月前发现你局“平安武汉”官网信息公开申请页面发布的《武汉公安信息公开指南》“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一项宣称“目前数据库正在升级”,在线申请“暂停使用,近期将恢复运行”。中间我们又反复多次登录你局信息公开申请网页,发现仍是“暂停使用,近期将恢复运行”的提示。

    鉴于各级公安在政府所有部门中独特的强势地位,鉴于各级公安比所有其它政府部门对信息公开和公民监督更为抵触和排斥,鉴于数据库升级毋须如此旷日持久,且没有向公众做任何解释,有理由相信你局所谓的“近期将恢复运行”乃忽悠搪塞、拖延欺瞒,信息公开在线申请的“暂停使用”只是为公民便利地申请信息公开设置障碍的理由。

    由于疫情严峻,快递书面信息申请多有不便,只得通过互联网向你局发出公开信,申请你局公开以下信息:

    1.决定把李文亮医生等八位依法行使公民言论自由权、善意对疫情提出预警的公民污蔑、认定为散布(播)谣言者之官员的姓名、职务,决定向央视提供污蔑李文亮等八人为散布(播)谣言者之虚假、错误新闻的官员姓名、职务,向央视提供该虚假、错误新闻的途径、环节、具体人员及其职务。

    2.认定李文亮医生2019年12月30日在微信群“武汉大学临床04级”发表有关华南水果海鲜市场确诊7例SRAS之言论不属实的事实根据、李文亮该言论具体的不属实之处、派出所为认定李文亮言论不属实所进行的具体调查及所取得的证据。

    3.取得李文亮上述微信言论的具体途径和方式。

    4.训诫人即派出所警察胡桂芳、徐金杭的学历和法律专业教育背景。

    5.决定、指派胡桂芳、徐金杭对李文亮进行警示、训诫、恐吓的部门和官员的姓名、职务。

    6.认定李文亮在微信群发表上述言论的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的证据以及李文亮的行为扰乱了何种具体的社会秩序。

    7.认定李文亮的上述言论行为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之法律的具体名称及其具体条文。

    8.认定李文亮的上述言论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该“有关规定”的具体条文和具体规定,李文亮的违法行为在法律上的具体名称。

    9.声称李文亮如果继续进行违法活动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该法律制裁的具体名称。

    请将以上信息公开发布在你们官方微博“平安武汉”,以便社会公众可以监督了解李文亮医生等八位公民行使公民言论自由权之后的诸多信息,谢谢!

    长沙富能
    2020年2月28日



  • 没有民权就不会有民生

    据中共官媒“人民日报”9月15日报道,浙江省开化县马金镇霞山村所辖的樟丰登自然村村民郑守岗家因洪涝灾害致房屋墙体严重倾斜,多处裂缝,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因此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改建房屋,结果两年无果,致使全家无家可归两年。虽然近日中共纪检部门因此追查相关部门责任人,将11人处理,但是由此暴露出来的中国底层民众存在的民生问题却是中国社会普遍存在的现象,大量未受到关注民众依然是民生无着,挣扎于衣食无保居无定所的状态。民生观察对中共当局在极力对外宣称重视民生下,却让大量民众民生无保,基本生存面临严重困境的现实表示严重关注,并严正指出:中国社会若不落实民权,一切的民生都是空谈,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官媒披露:2017年6月,开化县遭遇特大洪水,马金镇霞山村因洪水受灾严重,该村所辖的樟丰登自然村村民郑守岗家的房屋墙体严重倾斜,多处裂缝,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那是上世纪60年代为安置新安江移民建造的低矮泥土房,因灾后无法居住,村委会协调其寄宿邻家。

    洪水退去的两年里,郑守岗一直在跑危旧房建设的审批手续。村委会干部告诉他,县规划局答复说建房手续暂时批不了,理由是樟丰登自然村未纳入霞山村村庄规划范围,让再等等。

    马金镇政府在发现樟丰登自然村被村庄规划遗漏的情况后,即向县规划局提出申请,要求调整规划。县规划局以调整需上报县规划委员会审批为由,暂不予调整。截至2018年底,马金镇政府先后4次以相同事由向县规划局递交申请,郑守岗也向12345市长热线反映情况,但县规划局均未予调整。

    郑守岗感到危旧农房建设审批无望,一家四口又不能长期寄宿,无奈之下着手建房。“对于郑守岗未取得审批就建房的行为,在发现开挖地基时,我们就进行了制止。2018年8月还发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其一家四口受灾后一直无房可住,县规划局的审批又迟迟下不来,拆除不切实际。”马金镇国土所所长表示。

    导致村民危房无法改建的原因,官媒归结为是,基层官员敷衍塞责不愿为民担当。“有的干部一点都不愿意为群众担当,连一片树叶掉下来都怕砸到脑袋。”开化县政协副主席、马金镇党委书记说。

    记者了解到,在村庄规划编制遗漏樟丰登自然村和规划调整的过程中,马金镇镇村两级相关干部只履行签字程序,未调查核实;县规划局个别干部官僚习气严重、敷衍塞责,没有把受灾群众装在心里,在长达两年时间、镇政府多次申请的情况下,仍拒不调整村庄规划。

    这一系列不正确履行职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行为,直接侵害了受灾群众的切身利益,导致问题长时间得不到解决,最终使得受灾群众迟迟不能申请建房,寄宿邻家长达两年多时间。

    从官媒报道受灾村民两年无法获得盖房批准来看,村民民生问题是官僚的不作为造成,而官僚不作为却是权力没有监督所致,是权力的肆意惰政、懒政,而之所以权力敢于惰政、懒政,则是因为权力不是来自民众授予,权力不需对民众负责,权力与民生没有直接关系,权力只对授予它权力方负责,所以可以不顾及民生。导致这种权力无视民生的根本原由却是没有落实人民主权,即民众没有享有自己作主的权利,没有掌握自己命运,没有得到民权,不能约束主导公权力,也就是民众没有对执政者的选举权、监督权与罢免权。

    正是因为民权没有落实,公权才肆意怠政,才使关系民众基本生存权的居住权悬置两年。而这种状况绝不是所谓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空头口号所能归结,更不是宣讲批判这种所谓主义就能化解。

    看看今年夏天,中国南北广大地区遭遇洪涝灾害,中共当局居然没有相应救援措施,一些地方的受灾民众只获得一瓶矿泉水的救助,广大民众陷入水深命危的困局中,民生处于毫无保障状态。

    中共多年来向世界打着改善民生的幌子,到处树立民生招牌,以民生来搪塞任何制度改革的要求,而事实上,中国广大地区民众民生并无切实改善,就是大张旗鼓的扶贫,也未能根本性改变中国民生困局。归结原因就是,民生问题若无民权的保障,必然难以落实改善,更难以持久改善。

    从人类历史来看,民权才是约束公权的利器,一个国家若无民权保障,那么公权是必然肆无忌惮,民众基本生存就没有依托,最终民生就成为空谈。所以,中国当下一切民生问题,都是因为民权没有落实所致,而要根本解决中国的民生问题,就必须首先落实民权。

    民生观察 2019年9月15日

  • 黄志霄起诉看守所未履职并侵犯财产

    【民生观察2019年4月3日消息】本网获悉,浙江省温州市赤脚律师、儒学学者黄志霄就温州市公安局看守所未履行监管职责并侵犯财产权一案,今天(4月3日)上诉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前,黄志霄曾为姻亲陈某代理,一年多时间使永嘉县公安局四次行政败诉。案号为(2015)温永行初字第82号、(2016)浙0324行初21号、(2016)浙03行终254号(此案是以陈某之妻吴某的名义起诉)、(2017)浙03行终10号。

    永嘉县公安局在多次找熟人与黄志霄私下调解无果的一年后,上门以黄志霄涉嫌在温州论坛发布网贴对永嘉县公安局、永嘉县法院寻衅滋事罪对其刑事拘留。永嘉县检察院逮捕,黄志霄自称清白,既不认罪,也不取保。

    永嘉警方既是主要受害人,又充当证人,又是侦查人员,自查自案。按永嘉当局指控,则永嘉县法院及院长胡丕敢是该案其次受害人,因此温州市检察院商请温州市中级法院,指定龙湾区检察院管辖,于2017年11月13日转到温州市看守所。在未开庭审判前,永嘉县政法委多次出面,让黄志霄接受有罪免刑、私下则赔偿黄几十万的调解方案,遭黄志霄断然拒绝,于是被判刑一年。

    黄志霄获释后,在为自己申诉的同时,也在控告温州市看守所涉嫌侵占在押人员日用品费用。
    2017年11月13至2018年7月11日,黄志霄在押期间,温州市看守所规定日用品要在押人员自己开单购买才会发放。黄志霄每个月都要签字购买牙刷、牙膏、手纸、毛巾、肥皂等日用品才发,钱就在其个人账户上被扣除。

    而按《看守所条例》第48条“看守所所需修缮费和人犯给养费应当编报预算,按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专项拨付”、《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25条“人犯给养费主要包括伙食、炊餐具、被服、卫生医疗、日用品、取暖、降温、押解、学习以及其他必需开支的项目的费用”、《看守所经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第5条“看守所经费的开支范围是:人犯给养费、公务费、装备购置费、装备消耗费、修缮费及其他费用”、第6条“人犯给养费(四)公杂费:人犯用手纸、卫生巾、消毒水、理发工具、毛巾、肥皂、牙刷、牙膏、扫帚、拖布等日常生活卫生用品费,人犯食堂煤炭燃料费及炊事员临时工工资”,毛巾、牙膏、牙刷等日用品已由财政部门拨付,属于看守所经费开支范围,应当由看守所主动配置分发,而不应让在押人员自己开单签字购买后在个人账户上扣除金额。按公监管[2010]287号《看守所执法细则》3-14,“(二)代购物品管理1.看守所应当为在押人员配置日常生活用品和识别服,在押人员提出额外购买日常生活用品的,由看守所集中代购”,证明看守所有为在押人员配置日常生活用品的职责义务,而温州市看守所在在押人员账户上扣除日用品费用,就是并未配置日常生活用品,未依法履行行政监管职责。

    2018年12月18日,黄志霄致电温州市看守所办公室电话057785980114询问。一位林姓工作人员接过电话,承认自刚入所分发一次日用品后(黄志霄觉得也已被扣除),日用品支出均在在押人员账户上扣除,并说接下来如果财政有钱,他们会完善。

    2018年12月20日,黄志霄致电温州市财政局行政政法处057788502738询问,一位吴姓工作人员明确告知,温州市看守所在押人员的日用品已由市财政局承担拨付。

    据此,黄志霄在2018年12月20日,向永嘉县法院起诉温州市公安局看守所侵犯财产权(侵占日用品费用),请求确认被告侵犯财产权(即扣除日用品费用)的行政事实行为违法,判令被告象征性退还原告1元人民币(2017年年11月一直持续被侵占到2018年7月,无法准确统计其中日用品具体被侵占了多少钱,故只能请求象征性退还1元人民币)。12月25日受理,案号为(2018)浙0324行初211号,已定于2019年3月1日开庭。
    后永嘉县法院不知因为什么原因向温州市中院申请回避,中院作出(2019)浙03行辖1号函,改由乐清市法院立案。

    2019年3月8日,黄志霄便向乐清市法院邮寄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确认被告未依法履行行政监管职责(即未配置日常生活用品)的行为违法。

    并在3月15日,黄志霄向温州市监察委递交写给监察委主任方某的《对温州市看守所涉嫌侵占在押人员日用品费用的举报》。

    3月20日,黄志霄收到乐清市法院立案通知书,案号(2019)浙0382行初26号。

    3月30日收到该院行政裁定书,竟以“温州市看守所对原告的生活和卫生进行管理、为原告代购生活用品等行为,均系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行为,属司法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为由驳回起诉(见图)。

    对此,黄志霄认为乐清市显然不是依法断案,而是曲解法条维护温州警方。于4月2日写好行政上诉状,邮寄给乐清市法院。

    黄在上诉状中一一驳斥了一审法院的错误认定,其称:

    该裁定引用《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看守所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而武断认定“温州市看守所对原告的生活和卫生进行管理、为原告代购生活用品等行为,均系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行为,属司法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明显均有错误,谨驳斥其所谓“依据”于下:

    一、裁定书引用《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并没有授予羁押监管权,而看守所的羁押监管权来自于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看守所条例》。然而,一审法院却认为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予以羁押监管是执行拘留、逮捕刑事强制措施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实则,“拘留”和“执行逮捕”是强制措施,是刑事程序,而羁押只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状态,看守所只是一个羁押场所,羁押机关。不能因为羁押于看守所,则看守所的羁押监管行为就成了司法行为。《刑诉法》明确授权于公安机关实施的行为具体是在六十六条及第二章,大致计有“立案;拘传;刑拘;讯问刑事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检查、搜查、扣押物品(物证、书证);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鉴定;技术侦查措施;执行逮捕;预审;通缉;取保候审;保外就医;监视居住”这十五种刑事诉讼行为。根本没有对看守所授权的内容,当然也没赋予看守所任何刑事司法职能,更没有将“对生活和卫生进行管理、代购生活用品”视为刑事司法行为。

    二、裁定书引用《看守所条例》第一条“为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据《刑诉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首先,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不等于就是刑事诉讼活动。其次,依据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而不是独独依据刑事诉讼法,一审法院只取其所需,无视“其他有关法律”。再退一步来说,《看守所条例》有依据《刑诉法》的规定制定(<看守所条例>是1990年制定的,其依据的是修订前的<刑诉法>,该法早已不再适用,且也没有明确规定看守所的监管行为是刑事司法行为),也不能由此得出“看守所依据<看守所条例>实施的行为属于刑事诉讼行为”的结论。

    三、裁定书引用《看守所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这条也与看守所“对生活和卫生进行管理、代购生活用品”是否司法行为无关。

    四、裁定书引用《看守所条例》第三条“看守所的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人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对人犯进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此条所涉任务内容均不是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侦查、起诉、审判等刑事司法活动。看守所的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并不等于依据刑事诉讼法(即便是依据刑事诉讼法,也得是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也不等于属于司法行为。

    再则,本案所涉钱款,是亲友为上诉人所存入的,不是涉案财物,与上诉人先前所涉嫌罪名完全没有关联性,却遭到被上诉人非法侵占。被上诉人非法侵占他人合法财物的行为,怎么会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裁定书如此牵强附会,指鹿为马,非要把行政机关看守所依照行政法规《看守所条例》行使行政监管职责的行为认定为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无非是以此作为不予行政受案的借口,以护警方于公署之上、拒原告于法庭之外。不然的话,此案以现有之事实、证据,一旦开庭审理,被上诉人必然败诉。

    而一审法院认定为司法行为,不但法无明文,并且按法研〔2005〕67号《最高法研究室关于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患病未得到及时治疗而死亡所引起的国家赔偿应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根据<看守所条例>的规定,看守所是对被依法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予以羁押的法定场所,并负有保护羁押人在羁押期间人身安全的法定职责和义务。看守所履行上述职责的行为,是行政法规赋予的行政职责行为,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行使国家侦查职权的司法行为”,保护羁押人在羁押期间人身安全是行政职责行为,对生活和卫生进行管理、代购生活用品当然也是行政职责行为,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行使国家侦查职权的司法行为!

    另外,有关起诉看守所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案,全国许多法院均有受理并认定看守所监管行为是行政法规赋予的行政职责行为,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行使国家侦查职权的司法行为。比如(2016)粤17行赔终3号、(2016)京02行赔终11号、(2016)粤1721行赔初2号、(2015)湖德行赔初字第31号、(2017)苏0925行初81号、(2017)粤17行赔终1号。

    民生观察会继续关注黄志霄就温州市公安局看守所未履行监管职责并侵犯财产权一案的相关消息。

  • 抗议当局株连“泼墨事件”相关人员

    本网获悉,湖南籍在上海工作的董瑶琼女士,日前为表达对中共当权者倒行逆施的抗议而向个人崇拜画像泼墨的事件发生后,遭到上海警方拘押,而董瑶琼的父亲董建彪与维权艺术家华涌,在通过网络直播表达对泼墨事件观点时,居然也遭到云南警察破门而入带走,至今没有下文。民生观察对中共当局肆意拘押表达抗议者并株连相关人员的行径表示强烈抗议与严正谴责!

    据民生观察综合报道,7月4日上午八点左右,出生于1989年,曾就职于好租科技上海分公司的湖南省株洲市公民董瑶琼女士,到上海海航大厦门口,向张贴的习近平画像泼墨,并说:“独裁暴政,我对它恨之入骨。”随后将拍摄的视频上传至网络。当天下午3点半左右,董瑶琼在网上发出消息称:“现在我的门外有一群穿制服的人,待会儿我换好衣服就出去。我没有罪,有罪的是伤害我的人和组织”。随后,网上传出董瑶琼被上海警方以涉嫌“攻击国家领导人”抓捕的消息。而远在株洲老家的董瑶琼的父亲董建彪遭到警方调查并被开除工作。

    7月12日下午,远在株洲老家的董瑶琼的父亲董建彪,在遭到警方调查并被开除工作后,受邀前往维权艺术家华涌在云南香格里拉的工作室马孔多酒吧,接受专访。


    董建彪与华涌

    7月13日上午10点36分,华涌先生通过自己的网络直播视频发出了《董瑶琼父亲董建彪对上海警方有话说》,称“我女儿这次可能命都保不住了!习主席把自己当成皇帝了,过去得罪了皇帝是要株连九族的,我们生活在底层的人就像蚂蚁一样任由权贵们宰割。我们湖南攸县一次出事故就死了100多人,这些底层人民冒死1个月才拿3000多元也要干下煤矿呀!因为他们全家要吃,孩子要上学…我自己也是这样。我现在只求大家帮助我,帮助我保住我女儿董瑶琼的小命,其它就一无所求了。她现在得罪的权贵太高了,我愿意用自己的生命去顶替我女儿服刑,我是她爸爸,没有别的办法了”。闻听此言,华涌不禁落泪对董建彪说:“老董啊!我也有女儿,你说这个,我受不了。你很牛,你是汉子。华涌陪到你,陪到底……”,并随后发出董建彪的公开信,直指警方执法犯法,称上海警方、湖南攸县公安,在未出示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就传讯自己,并且还不依法告知其女儿的下落。如果警方不依法出具法律手续就抓走并关押自己的女儿董瑶琼,那么这就是土匪绑架的行为。董建彪还说,在警方做完笔录后,他们还让煤矿开除了自己,并且拖欠了三个月工资拒不支付,这是要把他往绝路上逼,他誓言要为女儿讨说法;同时,华涌也发出自由的公开信称“全世界热爱自由民主的人们,我华涌自愿帮助董瑶琼的父亲董建彪发声,如果我被捕、失踪,华涌希望全世界热爱自由的人们为我和董建彪先生呼吁!言论自由无罪!希望中国政府依法治国,希望警方依法办事……”

    7月13日晚10时许,华涌的房门突然被人急促的敲打,华涌随即询问来者何人?对方报称是云南某国保警察、华涌所在辖区的国保汪(音)大队长。华涌又问来有什么事吗?对方回答说给你送两瓶酒来,找你们聊聊,快开门!对此,华涌说“因为你的警方身份,我不能随便开门,你需要依法出具法律手续,我才能开门,你要是执意送酒,就把酒放在门口的窗台上”。随后,华涌发布微博消息称:“刚刚10点钟的时候,我们住的门口来了三四个香格里拉国保,一个领头的我以前认识,2014年6月期间华涌被以寻衅滋事关在香格里拉看守所一个月,接触过这个头。他说今晚是一个人身份来看看我,请我出去喝喝酒,被我拒绝。”

    不久,国保警察汪(音)大队长又带来了4、5个人,他们再次敲门要求华涌开门出来,而华涌就问“我出来干什么呀?湖南株洲警察是不是来了,他们是不是要抓董建彪先生啊?”国保回答“不便透露”,华涌说“湖南警察是来了,在我这里的董建彪先生已经接到了湖南国保的电话通知”,华涌又问“为什么要抓他呀?”对方回答“要董建彪协助调查”,华涌说“协助调查为什么要抓人呢?”对方又说“你先把你的视频直播关掉再说”,华涌说“我为什么要关掉视频呢?拍摄警方执法是公民的合法权利,何况这是保留证据和保护我们合法权益的一种方式,很多网民都看着呢!还有,你们来抓我们有法律手续传唤证和搜查证吗?”。随后,华涌又发出网络消息称“华涌的怒吼——我希望华涌去年底被关3天的奇迹再次发生。试问上海警方,董瑶琼关在哪里?你们抓人的手续在哪里?用什么罪名抓人?我们不知道,她的父亲不知道。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习近平主席讲话重复最多的,难道你们就视为耳旁风?”

    几分钟后,多名警方人员强行破门而入,华涌的视频直播开始来回晃动。余音显示,警方破门而入后粗暴的抓走了华涌和董建彪先生。

    董瑶琼向中共党魁头像泼墨,所表达的是反对专制暴政及其相关的个人崇拜,是一种公民的抗议性行为。纵观文明世界,公民对国家元首的抗议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是言论自由权与批评权、监督权的范围,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就如美国总统特兰普先生还经常被美国人民恶搞,甚至有将特兰普像制成充气皮偶拖拉于街头任人踢打消气,警察却站在边上看着哈哈大笑。细看现代文明世界的法律,还没有什么元首肖像被泼墨污损获刑的条款。而只有中国文革时期,对毛泽东的像进行特别的保护,随时有人因污损而被以反革命罪论处,然而,文革那种疯狂的个人崇拜毕竟已经过去40余年了,今天再以污损一个头像来拘押刑办公民,显然是历史性倒退。至于董建彪因为女儿泼墨而受到株连,不仅被警方无端审查,还被开除工作,克扣工资。这种中国封建专制下的株连制度,早已成为文明世界唾弃的对象。而华涌先生,本着捍卫人权法制,出于一份正义之心,将董建彪的心声予以公布于天下,这完全是公民言论表达与新闻自由权利的践行,不触犯任何法律。但中共当局却对他们三人进行抓捕控制。

    中共当局株连“泼墨事件”相关人员的行径,严重违反中国《宪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也违反《世界人权宣言》第十八条“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第十九条“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还违反《人权捍卫者宣言》第8条“2.这特别包括有权单独地和与他人一起向政府机构、机关和负责公共事务的组织提出批评和建议,以便改进其运作,提请人们注意其工作中可能阻挠或妨碍促进、保护和实现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任何方面。”第9条“1.在行使人权和基本自由、包括如本宣言所提促进和保护人权时,人人有权单独地和与他人一起援引有效的补救措施,并在这些权利遭到侵犯时得到保护。”第12条“1.人人有权单独地和与他人一起参加反对侵犯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和平活动。2.国家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主管当局保护每一个人,无论单独地或与他人一起,不因其合法行使本宣言中所指权利而遭受任何暴力、威胁、报复、事实上或法律上的恶意歧视、压力或任何其他任意行为的侵犯。”也与中共新当权者一再宣称的“依法治国”相背离。

    因此,民生观察强烈要求:

    一、立刻无条件释放董瑶琼、董建彪、华涌,停止对“泼墨事件”相关人员的打压与株连;

    二、立刻停止倒行逆施的文革式造神运动,认真总结历史教训,警惕带来民族浩劫的文革复辟;

    三、开启旨在保障人权的政治体制改革,使中华民族真正迈入普世文明的康庄大道。

    民生观察 2018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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