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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都市民向市人大举报法院暴力执法

    【民生观察2021年2月2日消息】2月1日上午,公民何顺良来到成都市人大常委会群众来人来信举报接待处,就武侯法院暴力执法的违法行为向人大递交了材料,要求四川省人大信访处调查核实并给一个公函答复。因为正值四川省人大代表聚集开会期,所以接待的现场来递交材料的群众很多,工作人员不是很认真的一一答复,只做了简单的询问和笔录,算是登记备案以待今后调查核实。

    1954年出生的何顺良是一个国企退休高管,定居在成都武侯区晋阳社区金雁路。是一个喜欢仗义执言,路见不平要发声的那一类有良知和底线的城市居民。

    2020年4月15日,何顺良作为民告官的二审原告,到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参加庭审。进安检通道时被法警拒绝进入。何顺良主动与法警交涉,法警不同意。由于法警态度粗暴,双方发生口角。法警大队刘副队长不问青红皂白一声令下“拖出去收拾!”随继数名法警将何顺良双臂反扭,从安检室拖到大路旁,用手肘和拳头不停地撞击何顺良的头部、胸部、肋腔等部位。因为有群众围观谴责,法警顺势收敛了一点,拖进法院留置室继续暴打。后来送医院检查确诊多处软组织损伤、下门牙松动,及下唇内红肿破裂,造成轻微伤的初步结论。

    4月27日,武侯法院辖区派出所,根据歪曲了的事实,偏听一面之词,以“扰乱法院秩序”为由,对何顺良作出治安警告处罚。何顺良不服,随即向市长热线投诉。5月6日,市长热线回复告知:成都市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责成武侯分局进行调查处理,“经请示分局法制科,分局法制科报请市局法制支队,市局法制支队建议在疫情防控期间,给予何顺良警告的行政处罚。但是对众法警围殴何顺良这种知法犯法、暴力执法,又该如何处罚却一字不提,似乎未曾发生,也没有不良社会后果。

    何顺良绝不接受这个行政决定,认为诉讼当事人连法院门都没有进,就遇到了暴力袭击,明明是受害者,最后怎么变成“扰乱法院秩序”的违法者?办案民警出于同情,私下里给何顺良说“我们也不想这样办案,这是领导的决定。”所以,违法的法警未得到依法处理,而开庭应诉请求法律保护的当事人,不仅被暴力殴打,乃至诊断医疗费都未得到解决。

    被武侯法院法警暴力执法这个事件,从2020年的7月直到现在,何顺良一直没有放弃追诉的权力和机会。过去的几个月里,始终是武侯公安局、武侯法院,以各种各样的理由搪塞依法解决问题的手段和进程,甚至再次受到不明身份人员的恐吓威胁和殴打,但是何顺良凭着自己的脾气和胆识,一直也没有放弃对邪恶行为的声讨。

  • 宁陕一工人主动排险摔成重伤法院判败诉

    【民生观察2020年12月3日消息】步入不惑之年的朱增波曾是一名退伍军人,又是中共党员,在部队表现良好,多次被表彰,现在的他上有老下有小,是家庭的顶梁柱,本该担负起更多的家庭责任。然而,由于在一次施工过程中主动排险导致他险些丧命,虽经全力抢救,捡回了一条命,还是留下了很多后遗症,到目前为止手术还没做完。伤情初愈后朱增波向宁陕县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宁陕县人社局经调查后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朱增波不服该决定,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讼诉,请求撤销宁陕县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重新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从此,朱增波拖着几乎残疾的身躯,艰难的走在司法维权的道路上……

    案情回顾:施工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一死一伤

    朱增波回忆道,2016年6月8日,榆林市秦通建工有限公司(简称秦通公司)从宁陕县交通局承包了宁陕县筒车湾至油坊坪一般县乡公路改建工程。他是2017年农历1月17日开始在秦通公司的该处工地干活,因与施工方负责人系亲戚关系,在工作中除自己干活外,还负责监督和安排工人干活、打考勤、记账、给工人开结账证明、看管油料、施工放警戒线等工作,系工地小带班。

    根据当时的口头约定,整个修路沿线林地(柴山)征用采取由村委会干部、交通局工作人员和被征用土地的村民现场指定,由秦通公司无偿采伐后按照农户的要求裁剪交给农户。

    油坊坪村油坊组村民李朝钧承包的柴山被征用了2.38亩,案发现场在被征用范围内的三棵松木被挖掘机挖后放到公路外面,在此相邻后方,也在征用范围内的一棵松树的根部被挖掘,致树干往里倾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据朱增波说,2017年9月15日上午7时左右,工地带班杨宏海带领他和罗曾涛等人到李朝钧柴山砍伐架杆,10时左右砍完架杆后,杨宏海让装载机司机李春林开装载机将架杆运回工地。10时30分左右,经杨宏海同意,他带着罗曾涛给李朝钧锯树,李朝均赶到现场帮忙。在锯完公路外三棵树后,三人又一起爬上距离公路路面约十余米高的公路护坡,去锯存在倾倒安全隐患的那颗松树。在锯树过程中,树根泥土垮塌,他和罗曾涛二人掉下护坡摔伤,后被送往宁陕县医院抢救,罗曾涛经抢救无效死亡,他因伤势严重当日转至西安红会医院治疗。

    朱增波认为,他自2017年初开始在秦通公司工地干活外,还负责工地相关重要工作。案发当日,在公司安排作业过程中摔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遂于2018年6月22日向宁陕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宁陕县人社局以朱增波超越工作业务范畴为由不予认定工伤

    宁陕县人社局于2018年9月7日作出的宁工认字[2018]18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显示:事发当天该工地管理人员安排杨宏海带工人去指定地点砍伐架杆。朱增波、罗曾涛在杨宏海的安排下到指定地点砍伐架杆属于履职行为,在砍完架杆后朱增波、罗曾涛二人给李朝钧锯路边堆放的松树,虽然不是当天的工作内容,但二人在征得带班人员杨宏海的默许,替李朝均锯路外边堆放的松树,亦可认定与职务有关。但罗曾涛与朱增波在帮李朝均锯完路边松树后,又爬上距公路路面约十余米高的公路护坡上替李朝均锯树,是李朝钧提议,系二人自愿给李朝钧义务帮工行为,该行为并非其职责范围,也超出带班人员默许其给李朝均帮忙锯公路外边堆放的松树这一范围。其到公路护坡上替李朝均锯树一事也未征得工地负责人及带班人员的同意和许可,亦与工作无关,其受伤并非履职和因工作原因而导致。

    最终,宁陕县人社局以朱增波在当日砍完架杆后到护坡上去锯树,已超越工作业务范畴为由,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一波三折的判决 朱增波两审均败诉

    朱增波不服宁陕县人社局作出的上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两级法院四次审理查明,朱增波主要负责看管油料、记账、施工放警戒线和其他临时性工作。2017年9月,秦建公司承包的该项工程进入扫尾阶段,需要修建涵洞。并围绕该案的两个争议焦点展开激烈辩论:一、砍伐涉案树木是否属于秦通公司工作范围和朱增波的职责;二、朱增波到护坡上锯树的行为是否是受秦通公司安排或为了公司的利益。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朱增波帮李朝钧锯树的行为不属于其工作职责,朱增波主动提出为李朝钧锯树,并非受带班人员杨宏海指派,也不是秦建公司的指派。朱增波帮李朝钧锯树,并非秦建公司的正当利益,与工作职责无关。

    宁陕县人社局于2018年6月22日收到朱增波的工伤认定申请,2018年9月7日作出决定并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超过了60日办理期限,属轻微违法。遂作出确认违法但不撤销的判决。

    朱增波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工作原因是否必须限定在受到用人单位指派完成工作任务;没有受到用人单位指派而主动完成工作,只要是为了单位利益或客观上使单位受益,从鼓励劳动者工作积极性以及保护劳动者合注权益的自度考虑,如果发生事故伤害,仍应认为系工作原因,涉事松树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位于秦通公司排险范围,是2017年1月6日排险时遗漏的树木,还是2017年1月6日之后形成的存在安全隐患的树木。原审法院对此认定不清,遂作出撤销原审行政判决,发回重审的裁定。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于2020年3月27日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法院依据秦通公司与宁陕县交通局的施工合同和交工证明认定,秦通公司所承包的路基工程于2017年1月8日交付监理单位签字验收,并于2017年8月经业主宁陕县交通局初验合格,并未发现有需要排险的树木存在,且案发时其他施工单位已经进场对该路段进行路面施工。虽然,根据宁陕县人社局对秦通公司施工负责人袁毅的调查笔录,对施工过程中的护坡排险属于秦通公司的职责范围。法院以项目交工等为由,认定:秦通公司既无对被征土地树木砍伐的约定或法定义务,也无对涉案树木进行排险的需要,故对涉案树木砍伐不属于秦通公司的职责范围。

    又查明,朱增波在2018年7月1日宁陕县人社局对其调查时明确陈述,其是普工,具体在工地上看管油、记账、放警戒线、砌坎子及其他临时性工作,其是受带班马文义、杨宏海等人安排。也就是说,朱增波在工地上并无安排他人具体干活的权限,其和罗曾涛等人自行到护坡上锯树的行为,并非公司安排的职务行为。

    根据朱增波在宁陕县公安局2017年10月22日的询问笔录中陈述,锯树是李朝钧找人给他帮忙,工地负责人杨宏海对锯树的事情是不知情的,结合本案其他证据,朱增波锯树是为了给李朝钧个人帮忙,并不是为了秦通公司利益。因此,朱增波到护坡上锯树的行为既不是受秦通公司安排,也不是为了秦通公司的利益。

    最后,法院确认宁陕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宁工认字[2018]18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违法。但并没有撤销该决定。

    朱增波对此判决不服,又上诉到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朱增波称相信法律同时感慨维权难

    对于朱增波为何在宁陕县人社局和公安机关笔录上作自相矛盾的陈述?他胆怯地说,2017年9月15日事故发生后,造成一死一伤,他是小带班,公安局来调查,当时说的是实情;出院后要申请工伤,因为听有关律师说带班领导是要负责任的,考虑到自己刚出院,背负着巨额医疗费,害怕承担责任,就向宁陕县人社局作了自己是普工的不利陈述。

    朱增波坚定的说,《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了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乡道不少于5米。护坡顶上的松树刚好在秦通公司征地范围内,因修路松树倾斜、根部泥土松动并外露,存在安全隐患,他锯伐松树的目的是为了排除安全隐患,为了公共利益,应当认定为工伤。哪怕项目已交工,安全隐患依然存在,作为任何一个员工,看到这一隐患后,都应该及时想办法消除。

    后来,朱增波不断学习法律知识并多方咨询,认为:宁陕县交通局和筒车湾镇政府在2020年3月18日出具的《宁陕县筒车湾至油坊坪一般县乡级公路改建工程有关情况的说明》与事实不符,也不是真正的验收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

    这份说明称,该项目两个路基标段于2017年8月完工,并通过初验合格,随后路面标段进场施工。后因改线,需要在油坊坪村村委会门口往筒车湾镇政府方向约50米处增加涵洞1处,2017年9月初,原二标段施工企业进场施工。

    随后,朱增波去筒车湾镇政府质询,筒车湾镇政府于2020年4月26日出具了一份《关于简油公路建设的有关情况说明》,称:宁陕县筒车湾镇油坊坪一般县级公路改建工程(简油公路)由县交通局负责承建,筒车湾镇政府负责协助做好土(林)地占用的补偿工作和矛盾调处工作,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以交通局认定时间为准。

    面对筒车湾镇政府出具的两份截然不同的情况说明,朱增波脸上露出了苦涩又无奈的笑容,他不断感叹维权好难!目前,朱增波正在着手准备申请再审程序,他相信法律会给他一个公正的判决。

    法律界人士观点:从鼓励劳动者工作积极性角度考虑,如有事故伤害应认定工伤

    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指出:尊重、关爱退役军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关心、优待退役军人,加强退役军人保障体系建设,保障退役军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

    几位常年代理劳动纠纷案件的律师说,从判决书等材料来看,朱增波向法庭出具了公安机关的取证材料及证人证言,均证实了朱增波是小带班的事实;一审法院也确认了出事的松树是在公路里护坡顶上已经朝山体方向倾斜且部分根部裸露的事实。

    他们认为,该案应从法理和弘扬社会正气的角度出发,朱增波将路边山顶上根部裸露且悬空的树木砍掉,其行为确实是排除了安全隐患,维护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那么,即使朱增波没有受到秦通公司的指派而主动去锯树排险,客观上也使秦通公司受益,从鼓励劳动者工作积极性以及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如果发生事故伤害,仍应认为系工作原因。

  • 成都黄晓敏在法院挑战王燎法官

    今年11月17日,是活跃在成都以及周边城市,为上访喊冤的群众提供志愿服务的黄晓敏维权者,在2017年5月18日,因撰写喊冤文章,被成都金牛法院以"寻衅滋事"判处有期徒刑30个月(912天),回归社会刚好一年的特别日子。

    回归社会的一年里,志愿者黄晓敏除了力所能及的为一些群众提供诉状撰写之外,也为自己的冤情奔走于金牛法院、金牛检察院之间,为自己的冤情和疑问力争获得一个真实客观的法律结果。今年四月,黄晓敏向金牛法院递交了再审申请,也递交新的证据材料,证明在一审中存在伪证的新材料,与此同时也提出阅读一审卷宗,据此希望金牛法院能够高度重视依法办事。

    由于今年的全国疫情突然爆发,加上今年又出台了一些新的关于严格规法执法的内部法规,所以对一些案件的结案期给了一定的弹性,黄晓敏的再审申请也就一直拖到现在,都没有一个正式的法律结论和文字告知。所以,黄晓敏决定为了纪念一周年的特殊日子,决定在这一天来到金牛法院,就再审申请程序和提交的证据,向法院有关人员进行沟通交流,督促结案尽快答复。

    11月17日上午来到金牛法院信访办,才知道由于理解和记忆的错误,今天法院并没有安排院领导的每周固定接待项目,而是只在明天也就是11月18日上午,才有法院执行局局长,例行每周一次的信访接待活动。

    18日上午,志愿者黄晓敏兴致勃勃的来到法院门口,在排队等候、安全检查后,见到了今天值班的法院执行局局长。值班法官听取了黄晓敏的口述介绍和请求内容,马上转告一审合议庭审判长、金牛法院刑事庭厅长王燎法官,迅速前来当面回应答疑黄晓敏所关心的问题,以及提出的诉求应该如何答复的依法回应。

    很不情愿也不高兴的王燎庭长,走下几十个台阶后,一股傲慢的神情与口吻说“谁在找我?谁在找我?”黄晓敏主动及时的回应说“是我,黄晓敏。我给你电话你也不接,要求见你,你也不理。申诉递交这么久了,总该给一个明确的说法和文字公函吧。”王燎紧张和不耐烦的叫陪伴身边的法警说“问问他的手机,叫他拿出来,交由你保管。”黄晓敏真诚和自信的给王燎说“王庭长放心,我不会给你来这个下三滥的小动作。”同时把手机递给站立一边的法警。法官王燎涨圆了脸蛋后气呼呼的说“证据敏感,不准阅读复印。”黄晓敏也不示弱的说“那你也应该给我一个正规的文字公函给我!”王燎打断话题的说“我说不能,就不给!”黄晓敏追问“为什么?为什么?”王燎极不耐烦的说“没有为什么,就是我说的,我定的。”闻讯之后,黄晓敏顿时大声高腔的用手指向王燎的脸说“你说的,好嘛。我现在当你面正式告诉你:我们今后生死相见。信不信,生死相见!”

    站在一边的法警,如梦初醒迅速打开视频记录仪,准备记录这个过程和场面。黄晓敏毫不示弱的用手指着不足一米的王燎,等待王燎的继续回应。持续不到几秒,王燎嘟囔的说了一句“随你。随你。”转身登上台阶返回法院内部。情绪激动还有些发愣的黄晓敏,等到回过神来,周围除了几个等待信访接待的上访群众,那个法警和法院工作人员早都不见了踪影。

  • 郑州黄波案法院违法限制旁听

    【民生观察2020年7月3日消息】2020年7月2日上午9点,郑州市柳林村村民黄波因抗拒违法拆迁,与拆迁人员发生争执,被控破坏生产经营罪,现该案正在郑州市金水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张晓丽律师作为黄波家属聘请的辩护人,却因法院拒不接收她的委托手续而无法参与开庭,至今仍只能在法庭门外等候,现在黄波只有一位辩护人燕文薪律师参与庭审。

    今天金水法院来了50多名群众及方庆、彭鹏、石玉等多名律师、法律人要求旁听本案,但是公开开庭的案件,却仅仅允许四名家属旁听。

    法院的说法是为了防疫,那么,如果真是为了防疫,为什么家属申请的庭审直播不直播?如果真是为了防疫,为什么不开视频旁听室?如果真是为了防疫,为什么来旁听的群众中多名已做了核酸检测,还是不能旁听?如果真是为了防疫,为什么限制旁听人仅能是亲属,难道亲属和非亲属对防疫还有影响吗?

    因金水法院违法限制旁听,激起现场群众们的强烈不满,纷纷要求法院切实做到公开审判,不要搞秘密庭审。法院当然也不甘示弱,在207法庭门口派了4名法警(3名佩戴执法记录仪),4名保安,1名法官,1台专业录像机“维持秩序”。

    首先,值得一讲的是前来维持秩序的一名法警队长张灿华(警号410261)确实非常“厉害”,多次“告知”群众他可以以扰乱办公秩序为名抓人,并且还高声喊道“谁声音大就抓谁”,确实令人害怕。

    其次,前来维持秩序的是刑庭余学峰法官。值得一讲的是,张晓丽律师曾经写过一篇文章表扬她,但没想到那个案件判决结果下来,却让人大跌眼镜:未成年不构成累犯,难道这么基本的法律常识余法官竟都不知道吗?

    最后,再着重说一下,就在大家争取旁听权的过程中,突然响起一阵激烈的掌声,让人以为是法院哪个大领导来解决问题了,于是大家伙儿循声望去,不过原来不是领导,而是郑州贾灵敏老师来了,正在和法警们讲庭审公开、公民旁听权的问题。

    都说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群众也最知道掌声应该献给谁,希望金水法院、法院里的法官们、法院里的工作人员们也能早日赢得群众的掌声!

  • 强烈谴责徐州法院秘密审判余文生律师

    据民生观察报道,余文生的妻子许艳女士披露,江苏省徐州市中级法院日前就余文生被控“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案,作出秘密宣判,判处余文生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据称余文生当庭否认控罪,并坚决表示不服,要求上诉。民生观察对中共徐州执法当局违反宪法,践踏人权,野蛮判决余文生的行径表示强烈抗议与严正谴责!

    许艳女士说,6月17日上午接获来自江苏徐州的电话,对方自称徐州市检察院工作人员,告知有关余文生案的情况,余文生被控“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案已于周三(17日)上午由徐州市中级法院宣判,余文生被判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三年。

    许艳女士向对方问及余文生对此判决的反应,对方答称,余文生当庭否认控罪,坚决表示不服判决,并要求上诉。

    许艳女士在获得丈夫被判四年后悲痛不已,痛斥当局在办理余案时从头至尾都未与家属及律师有过任何沟通、告知,包括2019年5月的秘密审判。许艳女士在语音中泣求国际社会的帮助并呼吁关注余文生案,称必须要制止中共这种任意欺压百姓的行为。

    前几日,许艳女士还就徐州当局在办理余文生案的过程中,一直不予承认家属聘请之律师、律师要求会见遭拒绝、从不向家属透露半点案件情况、超期羁押、审限逾期等违法行为,以邮寄的方式向相关监管部门寄出多个要求监管、监督的申请文书。然而,均如石沉大海,毫无音讯,今天竟然秘密作出宣判。由此可见,中共执法当局视法律为草芥,完全抛开法制程序,疯狂践踏人权,肆意制造冤假错案的行径。

    余文生,1967年出生于北京中共干部家庭,从小成长在北京机关大院,经常见到当局高官。生活条件优越,家庭收入相当于高干子弟家庭。1970年代,外国人游历中国必须由当局接待,余文生的父亲原是空军技术军官,后来在当局的中国旅行社负责接待外宾的“政治任务”,接待过澳门前特首何厚铧的父亲、富商何贤等等,下班不时把大陆境外的报纸带回家。当时读小学的余文生,以手电筒微光阅读一般中国人读不到的香港报章、当局的“内参”资料,看到外面世界,潜移默化。余文生说“所以我和北京很多人的思想很不一样…,我呢早已知道什么叫民主……”小时候就向父亲预测苏共会解体。

    1999年余文生通过律师考试,2002年起执业,一直从事商业诉讼。余说,是被迫走上对抗之路,余自称“不愿意和制度硬碰,不愿意正面冲突”,只有在当局实在违法,他才会对抗。余文生说,“不能说我是一个百分百的改良主义者,但我是改良思想非常严重的一个人,一直希望当局能做些改变,可现在我的改良思想几乎殆尽了,我不相信共产党能改变。”余文生认为,“这个年代能让你做很多事情,能为民主的事业付出……总要有人去牺牲,为后人铺就道路,既然我已走到这一步,也就没什么退路了,我也不愿再退回去,那就一直往前走,直到中国社会实现真正的民主自由……革命军中马前卒,那就革命军中马前卒吧……”

    在被捕之前,余文生大多时间是商业律师,但2014年在当局监狱官员拒绝让他会见一名被控支持香港雨伞运动的当事人后,他大胆进行一次公开抗议活动,2014年10月他被当局抓捕,羁押99天期间,被关进死刑犯监牢61天,被提讯近200次,不能见律师,遭当局谩骂酷刑,承受17小时审讯和身体虐待,导致他小肠疝气。他在过程中,被迫签下“不要律师辩护”等等声明,但拒绝屈服警方强逼“交代(栽赃出卖)别人的事情”。他还见证了死牢重刑犯行贿减刑的事。出狱后,余文生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控告北京大兴公安分局等部门违法。

    余文生延续高智晟“公民化律师”维权,加入“中国人权律师团”,代理了多起法轮功学员无罪辩护案件、王全璋律师等案,他曾表示“法轮功群体遭受到的迫害,是当下中国最需要关注的人权问题。”他表示,当局镇压法轮功,如同十年文革,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说明法轮功违法,但法轮功体现了中国美德,“从未以暴易暴、以怨报怨”。余说,“我们还是沿着高智晟的方法,他走的是公民路线,与草根群众结合在一起……你看这次709打击的,不就是与草根走在一起的律师吗?都是公民化的律师。”

    2014年,余文生代理了河北三河市法轮功辩护案、王成诉全国律师协会和《法制日报》案(律师权)等著名案件,此外诸如:北京通州赵勇案(拆迁)、浙江朱瑛娣案(维权人士)、北京李华民案(维权人士)、吉林辽源市王春梅案(拆迁)、湖北襄阳的何斌、徐彩虹案(访民维权)、北京陈兆志案(知识产权)、江苏启东夏薇案(受害者申诉)等。

    他致力帮助在2015年7月当局打压维权律师的大规模行动中入狱的律师,例如王全璋等人。709后,余有机会离开中国,但余最后选择留下,希望促进中国能走向法治。

    2015年709大抓捕事件后,余文生7月30日控告中共公安部及部长,违法拘捕公民。余说“我应该是就709向当局进行反击的第一个律师,我不能同意这种小文革式的抓捕……所以他们可能随时再次抓捕我,而且没有任何理由。”8月6日晚,公安撬锁破门强入他家,当着他妻儿面前,将他背铐带走24小时,10小时背铐,14小时正铐“变相的酷刑”。

    2018年1月19日,余文生在中共十九大二中全会时发表“修宪公民建议书”,提出删除“宪法序言”等政治改革建议。隔天就被当局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刑事拘留,家属委任律师要会见余,都遭当局拒绝。中国民间、香港团体、台湾团体都发起活动。国际特赦组织也呼吁中共立即放人,称余文生是一个有良知的律师,因行使言论自由权利遭当局拘留。但当局充耳不闻。

    余文生的妻子许艳持续奔走争取会见,获国际关注,包括美、德、荷兰、瑞典等国驻北京使馆均曾派员探视许艳,并呼吁中共执政当局释放余文生。许艳2018年4月1日在家门口被当局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带走,数小时后获释。她透露,警方希望她不要发声。许艳4月14日应约到江苏徐州市公安分局,准备和被羁押的余文生视讯会面,但警方却突然改口拒绝。据悉公安叫来家属许艳的目的之一,是让其劝当事人“认罪”;可是公安评估许艳在外态度行为,认为她不会太配合劝余文生“认罪”,因此就拒绝许艳会见,并且此后就一直不让家属及家属请的律师前往会见。

    余文生被关押3个月后,4月19日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妨害公务罪”批捕。妻子许艳2月带儿子准备前往香港,被当局以“出境可能危害国家安全”为由拒绝通关。后中共当局持续监控骚扰许艳,并对其家属施压。直到2020年6月17日,余文生被徐州法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为由判刑四年,褫夺公权三年。

    纵观余文化生律师多年来所谓,均是秉持法律,坚守良心,维护正义,替弱势群体维权,为受屈民众伸冤,践行宪法权利,力行现代公民范式,是一个时代杰出的人权捍卫人士。其所言所行合乎法理,利于民众,关乎国是,因此于情于理于法皆无违逆,然而却遭到中共当局拘押,被剥夺理应享有的律师会见权、家属会见通讯权、司法救济权等等基本人权,还疲秘密开庭,今天又忽然被秘密宣判。

    中共当局在整个余文生案件中,公然违反法制,践踏人权,挑战文明的行径,再次让世界看清中共所谓宪法本质与依法治国谎言。民生观察严正要求中共当局立刻无条件释放余文生,追究迫害余文生及其家属的一切部门与个人的法律责任。

    民生观察 2020年6月17日

  • 北京葛志慧案已起诉至法院

    【民生观察2020年5月28日消息】被北京丰台警方指控“寻衅滋事罪”的资深维权人士葛志慧于日前传出消息,透过律师会见得知案件已被起诉至北京丰台区法院,不过目前尚未有具体的开庭时间表。葛志慧已被羁押丰台区看守所近十一个月,自称因坚持维权不妥协而被打击报复。

    本周三(27日)上午,北京知名维权律师马纲权成功会见已羁押多时的葛志慧。葛告诉律师,身体基本可以,但羁押环境不妙,被指使行事的牢头狱霸时不时对其无故进行殴打,因自己行动不便故经常受到欺凌。

    葛志慧称,自己去年7月被捕实为当地政府的打压,源于自己多年来一直坚持为房屋强拆以及被打残两个案件维权,又不肯妥协服软,因此招致打击报复。被捕后在多次提审过程中,检察院工作人员劝其认罪,并许以轻判,但遭到其拒绝,之后便在监室不断受到无故的欺凌和殴打,5月1日才被牢头狱霸殴打过一回。

    葛志慧于2019年7月4日在丰台住处被带走,翌日被刑事拘留,罪名为“寻衅滋事罪”,羁押丰台区看守所。

    现年54岁的葛志慧系丰台区郑常庄村民,大概十年前,当时的自家宅基地房屋被丰台区政府划入拆迁红线,但由于赔偿价格过低,因此未同意签字,其后房屋遭到强拆,而葛志慧则被区政府拆迁部门雇请的不明人士暴力殴打,最终导致身体残疾。多年来葛志慧一直坚持维权控告,多次被拘留。

    早在2012年,葛志慧因发表文章,要求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公布财产,并提出借钱要求,当时被警方先拘留后刑拘,合共拘留四十天;2014年,葛志慧曾前往北京999急救中心参加行动,营救当时正被羁押在病房的已故知名人权活动家曹顺利女士,之后被北京警方刑拘两个月;2019年2月,葛志慧以村民小组成员的身份参与郑常庄村村民选举,行使村民选举权,并要求参与唱票工作监督选举,遭到在场村干部及派出所警员的阻止,不准其进入选举现场,后被刑拘一个月;同年6月20日,葛志慧与当地另一维权人士一起前往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反映丰台区政府黑社会化的强拆恶行,在督导组驻地门口被丰台区副区长带队的维稳人员拦截并送回;半个月后的7月4日,葛志慧被捕。

  • 举报区长诈骗法院至今不立案

    【民生观察2020年4月29日消息】江苏省南通市锦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欣酒店)法人张跃,实名举报被逮捕原南通市崇川区副区长陶高兵诈骗罪,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至今不立案不裁定。

    陶高兵,原南通市崇川区副区长,目前是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6刑初2号和南通市检察院(2020)通检三部刑诉1号案的被告人。

    2014年4月19日,任港街道办滨江时尚广场售楼中心开放,国际知名影星钟丽缇小姐现场表演,崇川区副区长陶高兵先生发言致辞为任港街道办出场助力。

    2014年9月19日,陶高兵主持召开城建指挥部134号会议,专题研究任港街道锦江之星实施提前征收搬迁事宜。

    为达到非法获取张跃财产的目的。2014年10月17日,陶高兵利用职务之便,主持召开城建指部140号会议,把拆迁伪装成房屋买卖,借用党和政府的名义,对张跃实施诈骗。

    2015年1月21日,陶高兵欺上瞒下,指挥南通市崇川区财政局通过江苏银行南通汇丰支行汇款至南通市崇川区任港街道财政所(锦江之星拆迁专户)共计3080万元。

    陶高兵指挥任港街办李俊,明知该3080万元属于拆迁专户专款专用,为达到诈骗张跃的目的,巧立名目拆迁款变成借款,制作虚假的《房屋转让合同》。

    陶高兵指挥崇川区住建局和区政府办理违法的国有土地上不可能出现的集体土地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南通市不动产中心证明不存在。

    陶高兵指挥任港街道办设置圈套,逼迫张跃陷入错误的认识,张跃被陷入任港街道虚假诉讼的房屋租赁案件中,其输掉官司花了几百万的律师诉讼费,造成了严重的财产损失。

    2020年3月27日,张跃通过顺丰快递(运单号:SF1008247833203),给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送达举报信,显示2020年3月30日签收,但法院至今不立不裁。

    上述证据收集获取程序合法,特别具有权威,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综上所述,陶高兵滥用职权违反财务制度,虚列支出套取财政专项资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张跃数额巨大的财物,挑战司法权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0年2月,原南通市崇川区区长陶高兵涉嫌受贿、滥用职权一案,由南通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高兵在担任街道办事处副主任、主任、崇川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土地租赁、项目承接、款项审批等方面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帮助他人承接相关工程并违规拨付工程款,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受害人张跃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工作流程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举报投诉,请求依法立案。

    张跃电话:13809081540

  • 辽宁于东旭控告法院枉法裁判

    【民生观察2020年4月3日消息】辽宁省凌源市农民工于东旭,控告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枉法裁判,请求依法撤销两级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判决,要求立案再审,以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占。

    于东旭,男,汉族,身份证号:211382197809256215,住址:辽宁省凌源市沟门子镇白石嘴村,电话:18742146123

    于东旭讲述事情经过:2013年7月28日我在沈阳承包了何和开在沈阳市委党校(大学经典)项目的外墙保温工程,合同约定何和开负责所有的原材料,我只负责施工所需的小型设备,包工不包料。由于现场没有施工所需胶泥无法施工,何和开就将卢国忠的电话给我叫他给送胶泥,卢国忠到达现场后,由于何和开外出办事不能到场,就打电话给我,委托我帮他代签一下,货款全部由他给付,我就这样帮他签订购买胶泥的协议,并且购买的胶泥全部都用在了何和开施工的工程上了。

    施工期间,何和开已经给付了卢国忠两万元的货款,后来因为何和开不再给付卢国忠货款,卢国忠将我还有何和开一起告上法庭,一审沈阳皇姑法院支持了我,判何和开给付所有货款,何和开不服,又上诉到沈阳市中级法院并找了人。再开庭审理前期,担任主审的刘春杰法官就告诉我:这次必须判你输,然后你再以不当得利的形式去告何和开,你一定会赢。就这样将本案发回重审,并附着意见,后来,皇姑法院又将本案改判,判我给付所有货款,我不服,又上诉到沈阳市中法,还是由刘春杰法官担任主审,在庭审结束的时候,刘春杰法官就问我,我不是告诉你不用来了吗?你怎么又来了?我不是让你以不当得利的形式去告何和开吗?接着又对我还有我的代理律师说:这次不说你也能知道结果了。在判决没有出来的时候,刘春杰法官给我打电话叫我撤诉,并让我的代理律师劝我撤诉,我没有答应。期间我给刘春杰法官打电话说我案子的事,我问他为什么一次能判的案子,为什么非要让我打两次官司啊?刘春杰法官却说:我知道你屈,但是没有办法,后来的结果维持了皇姑法院的判决。

    我又开始申诉,可是姚军法官用刘春杰法官之前对我说的话来劝我,并且用欺骗、吓唬、忽悠的办法,让我撤诉,并告诉我,如果我不撤诉,他们也可以让我赢,但是会对我之前的判决不利,让我以用告何和开不当得利的理由去告何和开,比我走申诉还要快,但是他并没有告诉我,我只有一次申诉机会。

    我又到皇姑法院起诉何和开不当得利,临开庭的时候,我才知道,在我没有把全部的货款给付卢国忠的时候,我是告不了何和开不当得利的。我发现上当了,又回到沈阳市中法立案再审的时候,他们不给我立案。并告诉我,我只有一次机会,他们让我去沈阳市检察院抗诉,可是检察院看到我的案子没有最终结论,不能受理,还是让我去找沈阳市中法,就这样两家谁都不管了,然后我就开始上访,找各个部门讨要一个说法。

    在我绝望无助的时候,我就拨打了沈阳市中级法院执行监督平台的电话,跟他们说了我的情况。他们帮我联系到审理我案子的民三庭庭长曹岩法官,曹岩法官向我了解了情况,并认识到案子错了!并跟我约定第二天再沈阳市中级法院的小会议室,再具体的了解一下我案子的情况。然后,她再向院领导汇报。我次日跟她见面,向她讲述了事情的经过,并出示证据跟她做了详细的说明,还向她递交了材料。

    过了一段时间后,我给曹岩法官打电话得知,她已经向院领导做了汇报,院领导已经指令刘春杰法官为我书写《建议复查提起再审》建议书,事后我又根据刘春杰法官的要求,又向他递交了一份《情况说明》。事后,刘春杰法官将写好的《建议复查提起再审》的建议书移交到了立案二庭,期间我给立案二庭庭长王卉打电话,已经证实我的案子已经到了他们那里。

    我等了六个多月,给他们打电话他们却相互推托。直到2018年11月29日,我接到了刘春杰法官的电话通知!说他们给我提的《建议复查提起再审》被立案二庭驳回了。在2019年两会期间我通过上访,向沈阳市皇姑区法院周延庭院长反映了我的问题,于是这才在2019年3月25日立案二庭才正式受理,对我的案子开始审查。

    我又根据王卉庭长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写了民诉法第二百条的:一项、二项、三项、六项、七项、十二项、十三项,再次向沈阳市中级法院要求立案提起再审。可是再开始审理的时候,才知道主审法官朴海花就是审理民三庭为我提起《建议复查提起再审》的主审法官。在2019年6月20日,我收到沈阳市中级法院给我的民事裁定书,朴海花法官却以我以民诉法第二百条的一项给我审理了我的案子,我认为纯属助纣为虐,颠倒黑白。事情写到这里就是我案子发生的整个经过。

    现在本人于东旭对沈阳市中级法院做出的(2017)辽01民终6776号民事判决及(2019)辽01民申232号民事裁定书坚决不服!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凡在一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理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的其他程序的审判”的规定,审判人员应当自行回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审理中有违反本规定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因此,该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严重错误,严重的程序违法,纯属枉法裁判!

    现向相关部门申请立案再审,以维护我们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附证据材料:

    一、庭审笔录(23页)
    证明:原审原告卢国忠早就知道,我是代原审被告何和开签订的胶泥协议,并在(2015)皇民二初字第664号判决,庭审时为原审被告何和开出具了《情况说明》一份,以及我与卢国忠签订的购买胶泥的协议复印件,再庭审时由何和开当庭向法庭提交。证明:协议我是帮何和开代签,货款全部由原审被告何和开给付的。

    二、询问笔录(11)
    证实:证人王阔的真实身份,王阔在(2015)皇民二初字664号判决庭审时,为原审被告何和开出庭作证,身份就是现场的一名力工。而在本案中,不知道怎么了?摇身一变就成了保管员。就连材料的名称都说不好。在同一工程,同一项目,两个不同的身份,那么我们真的不知道,何和开为什么这样做?这也让我们怀疑五红建材厂为什么出具证明说何和开(大学经典)项目工程的胶泥是由它提供的,对这个真实性我有疑问。

    三、沈阳市山峰建筑设备租赁站的租赁合同(2份)以及设备进场清单(4份)及在(2015)皇民二初字664号判决庭审时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
    证明:吊篮的租赁合同是我受原审被告何和开委托帮其代签的,所有的租赁费已经全部由原审被告何和开给付并结清,所有进场单据全部由我及我的父亲帮其签收。

    四,沈阳市美好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送货欠款单(7份)《情况说明》(1份)
    证明:原审被告何和开进到沈阳市党校(大学经典)项目4#楼所有的苯板送货欠款单!是我受原审被告何和开委托,全部都是由我及我的父亲帮其签收的。

    五,沈阳市昱隆达保温材料厂送货单(18份)《情况说明》(1份)
    证明:原审被告何和开进到沈阳市委党校(大学经典)项目5#楼所有的酚醛板,是我受原审被告何和开委托,全部都是由我及我的父亲帮其签收的。

    六、庭审笔录(2页)
    证明:原审被告何和开在庭审时,已经承认《建筑设备租赁合同》是他委托我,帮其代签的,租赁费他已经向出租方付清。七、卢国忠代理律师当庭已经证实货款是由原审被告何和开给付的。

  • 佳木斯两级法院拒不执行判决十八年

    【民生观察2020年4月3日消息】黑龙江省佳木斯市访民谢微,控告佳木斯市两级法院超期羁押,拒不执行终审判决18年,坑农、害农一案,严重充当保护伞,执行案卷号354号。

    谢微父亲谢起春,因与佳木斯市郊区长青乡佳西村村委会土地承包纠纷一案,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6日作出(2004)佳民一终宇第1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谢起春于2004年10月12日向该院申请执行,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标的3.1亩土地已被国家征用,土地补偿安置费80万元已付给被执行人佳木斯市郊区长青乡佳西村民委员会,但佳西村委会至今未将80万元给付谢微父亲谢起春。申请人多次申请法院执行有效判决,但两级法院拒不执行判决长达十八年。

    现任佳市郊区法院院长王滨在佳市中级法院期间,08年担任执行局长时,多次暗示谢微,向其要好处费。王滨在佳市中级法院调任佳市郊区法院时给其打电话不接,门难进,脸难看,王滨多次暗示谢微,要行贿他,要好处费,严重坑农、害农、玩忽职守、徇情枉法、官官相互、渎职行为触犯刑法,而且包庇带有黑社会性质佳西村委会,佳市郊区法院一年劫访费用一千多万元。

    本案所有档案卷宗法院系统均无保留没有存档,执行卷宗系统也没有。

    佳市郊区法院立案庭长仲贵友在2017年10月18日给谢微打电话,让他到郊区法院去一下,10月19日上午星期四去法院时,第邵锋副院接待后,早已布局设计的圈套,提前准备好了拘留票据和拘留事项,有郊区法院法警张宏权、李钢、王志桥、李佳庆等7人强行把谢微按在沙发上,强行戴上手铐,以王滨为首的目无国法是黑社会行为。

    2019年9月3日下午一点半,佳木斯市郊区法院院长王滨再次约谈谢微,说他的案件已经18年了,执行不了,让他重新立案。院长王斌和副院长夏怀忠还说,现在的情况你谢微应该明白,恐吓威胁说现在郊区法院有的判了四年和三年的已经三个人,你谢微应该明白该怎么做,你敢与共产党和政府作对,绝对没有好果子吃没有好下场。王斌院长还说:‘只要我当一天院长你钱绝对拿不回去,你现己经列入了黑名单,你敢进京上访你谢微看着办,可不是吓唬你。’

    受害人谢微现强烈要求上级领导能监督、督办执行,要求执行冻结80万元款项,赔偿18年双倍滞纳金,要求郊区法院和个人承担所有的费用,并赔偿受害人的一切损失。

    谢微电话:13199155271



  • 卢廷阁律师被打案维权第32步

    【民生观察2019年11月29日消息】河北律师卢廷阁2017年在代理一起法轮功学员案件时,被会理法院法警李朋殴打致昏迷,但他维权2年都没有结果。2019年11月27日,卢廷阁提起刑事自诉,以故意杀人未遂罪起诉李朋,要求法院追究打人者刑事责任,并依法向四川省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7年11月17日,卢廷阁律师在四川省会理县法院代理案件时,遭到法警李朋暴力殴打至昏迷,该案发至今,已近2年,殴打律师,涉嫌故意杀人的法警李朋,至今仍然逍遥法外。可见官官相护、地方保护、法治不彰之严重!中共中央提出的“全面依法治国”,在地方真成了口号!

    根据案件性质,应以刑件立案侦查,且不难破案,在场的法警,好多都是亲眼所见,并且参与,甚至李朋自己也会不得不承认殴打的事实。但出警派出所所长胡启平等人利用权力,改变案件性质,以治安行政案件处理,降低了侦查责任,使得“化解凶手责任”成为可能,最终达到保护自己人的目的。反过来,如果是律师打了法警呢?结果,大家懂的!

    2019年10月23日,卢廷阁律师向会理县法院提起刑事自诉,11月25日收到不予受理的裁定。本案明显属于《刑诉法》210条第(三)项规定的自诉案件,会理法院竟然以不属于210条规定的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不知是不懂法还是故意玩乌龙游戏?无奈,卢廷阁只好向四川省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瞧一瞧中院的对策。

    附:《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卢廷阁,男,1970年7月1日生,河北标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石家庄市中华北大街中储广场C-811,电话:13012165113
    被上诉人:李朋,男,四川省会理县法院法警案由:故意杀人(未遂)案
    上诉人不服四川省会理县法院(2019)川3425刑初255号刑事裁定,特提出上诉,要求直接提审本案或指定管辖,依法追究李朋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2017年11月17日上午9时许,上诉人与北京律师黎雄兵、山东律师熊冬梅来到会理县法院二楼的第九审判庭,准备开庭。随后,审判法官邱云走进法庭,看见辩护律师桌上的笔记本电脑、公文包,当即要求三名律师将电脑、公文包交给法警拿走。律师表示异议认为:公文包和电脑是正当工作物品,无任何法律禁止携带入庭。“我说了算!”邱云不容申辩,甩下一句话就走出了法庭,态度极为蛮横和粗暴。

    因争执未果,开庭被取消,上诉人等三名辩护律师只得下楼离开法庭。被上诉人李朋借故律师走得太慢,随即与其他法警推搡黎雄兵律师,意欲将他推入法警室并实施控制。看到情况紧急,为避免法院监控到时可能坏掉,上诉人便拿出手机,录像取证。被上诉人等看到后,立即丢下黎雄兵向上诉人反扑过来,抢夺了手机并将上诉人推进法警队长办公室,几乎是推进的同时,李朋一记重拳打在上诉人右太阳穴上,上诉人没有任何防备,几近倒地,紧接着两三个法警进来还要继续施暴殴打,看到打的非常严重,加之上诉人大声呼救,才没有进一步施暴。

    被打后,上诉人一度处于昏迷状态,黎雄兵律师报了警,等果元派出所所长胡启平来后,却拒不安排去医院救治。一直等着法官邱云、杨继兰指挥书记员及众多法警携带摄像机先后2次到法警办公室,向上诉人强行送达《开庭通知书》,强行架起上诉人进行搜身、搜包。等配合法院办完所有应对事项后,胡才安排将上诉人从办公室用担架抬出来,用法院警车拉到会理县医院重症监护室救治。等候在法院一楼大厅的黎雄兵和熊冬梅律师也被强行带入法警办公室,实施了强行搜査,并阻止他们陪同到医院救治。

    本案中,上诉人作为出庭履行职务的辩护律师,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被上诉人李朋作为一名正式法警,理应知道人的太阳穴是致命部位,会一拳致命,却仍然对上诉人违法施予暴力,重拳击打上诉人右太阳穴,明显具有希望这种致命结果发生的直接故意,或者至少也是放任这种致命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只是由于他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而已。所以,应当以故意杀人(未遂)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案以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并不难破案,在场的法警,好多都是亲眼所见,并且参与,甚至李朋自己也会不得不承认殴打的事实。上诉人在被救治期间作询问笔录时,也已明确要求接案警察胡启平刑事立案,但胡启平却故意以行政案件立案,最后以没有证据证实被打为由结案。上诉人不服,多次督促胡启平刑事立案,并向县政府复议。在会理县公安仍然拒不刑事立案后,又向会理县及上级检察、监察部门控告公安拒不移交刑事案件,循私枉法改变案件性质,包庇被上诉人,使其逍遥法外,但最终各级机关均未予监督立案侦查。

    无奈之下,上诉人只有依据《刑诉法》210条第(三)项提起刑事自诉,要求法院依法追究被上诉人的刑事责任

    以上事实,有案发时的法院楼道监控,案发后公安与法院的全程录音录像,公安对相关人员调査的询问笔录和视频,证人证言,上诉人拍摄的视频,以及2018年11月29日上午上诉人发现被上诉人后报案及出警的录音录像和法院监控(当时的惊人一幕:出警警察李书涵让法院将殴打上诉人的法警找来,警察当时并不知道是谁,一会儿法院便直接将李朋从二楼带到了一楼大厅警察面前。接受上诉人指认时,李朋一言不发,面带惊慌。接受警察询问时,李朋小心谨慎,不敢否认打人事实。)予以证实。为此一并申请:会理法院依法向会理县公安和自家调取。

    鉴于被上诉人李朋至今仍在会理法院担任法警,会理法院与李朋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存在明显的回避事由,本案显然不应由会理县法院管辖审理。为此一并申请:会理法院立案后,直接上报凉山州中级法院指定管辖,或者由中院提审,避免“自己审理自己人”。

    2019年10月23日,上诉人向会理县法院邮寄起诉,11月25日收到不予受理的裁定。本案明显属于《刑诉法》210条第(三)项规定的自诉案件,会理法院竟然以不属于《刑诉法》210条规定的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不知是不懂法还是故意玩乌龙游戏?为此,特向贵院上诉,请依法、严肃对待本案,支持上诉请求。

    此致
    四川省凉山州中级法院

    上诉人:卢廷阁
    201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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