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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牛腾宇母亲前往北京申诉受阻

    【民生观察2024年7月28日消息】广东当局炮制震惊国际的“恶俗维基冤案”后,频频出手对牛腾宇母亲可可施加迫害,其维权期间两度被强制遣返回家。日前又施计阻拦牛腾宇母亲进京进行申诉!

    自牛腾宇被关进冤狱后,其母亲可可不断地向广东当局申诉,先后14位律师被广东冤案炮制者威胁退出代理,牛母多次前往广东向当局提交申诉。而广东当局不仅非法驳回其提交的申诉,还下达命令强制将其遣返回家,禁止她维权。

    在向广东当局维权无望后,牛母只能前往北京有关部门提交申诉。然广东冤案炮制者欺上瞒下,千方百计找后台,阻止她去北京。

    2019年,中共广东当局,为了讨好上级领导,通过各种非法手段炮制了一个冤案,抓捕了包括牛腾宇在内的近30多名无辜青少年(含数名未成年),对他们施以了惨绝人寰的刑讯逼供。

    牛腾宇受到了最为恐怖的酷刑,被没日没夜的吊打,两根手指被打废,两次被折磨的濒临死亡,甚至还遭到了广东当局派出的变态警察对许多未成年人施加性侮辱!

    在一轮接着一轮的折磨后,广东当局授意给茂名检察院、法院,让他们以胡编乱造、威逼认罪等方式,冤判了其中24名青少年(含数名未成年)有期徒刑。

    牛腾宇被受广东当局指使的茂名检察院、法院移花接木成了“主犯”,被重判了14年。

    牛母为儿维权,却遭广东当局长期迫害,他们对其进行投毒、绑架、抓捕、恐吓、噪音骚扰。还勾结部分公职人员对其进行“断粮行动”,威胁所有跟其有商业往来和施出援手的人,试图让其丧失所有的收入来源,让牛母病死饿死。

    广东当局甚至还对牛母搞“株连九族”,其所有的亲戚朋友皆遭到了不同程度的迫害,就连其年仅13岁的小儿子(牛腾宇弟弟),也不能幸免,被七八个公职人员在光天化日下跟踪威胁。

    日前,牛母欲前往北京治疗肾病,并依法向上级机关申诉受阻。

    原来是广东当局得知牛母要去北京,便通过他们的关系网,施奸计阻拦。广东当局此前的种种表现,已证明他们从未真心考虑过释放牛腾宇和为25名孩子翻案,以平息冤案造成的舆论影响,如今又用奸计使牛母无法去北京依法申诉,使其维权之路再遭堵塞,就连进京治病救命也不被允许。

    7月27日牛腾宇母亲发文表示,“纵观中国历史上那些出名的冤案,如著名的《杨乃武案》,其亲属在杨乃武坐冤狱期间,仍可以前往北京申诉,一路没遭到伤害。

    而21世纪高度文明的今天,在广东当局的运作下,进京依法申诉竟然成了一种奢望?可见广东当局对中国法制的极力破坏,使中国法制的公平性连其宣传的“万恶的旧社会”都不如了!?

    广东当局既不肯放人,又不让我申诉,其邪恶霸道程度可见一斑。但无论他们的山头搞得有多大,手里权力握得有多重,其行为再无法无天,他们依然无法阻止我维权,直到我儿重获自由为止!”

  • 牛腾宇案被驳回申诉请求维持原判

    【民生观察2024年1月2日消息】2024年新年第一天,牛腾宇母亲可可收到了广东茂名中级人民法院寄来的,关于牛腾宇案被驳回申诉维持原判决的通知书。

    2024年1月1日中午,牛腾宇母亲可可收到一个快件,打开是广东茂名中院发来的《维持原判通知书》。

    牛腾宇母亲说:“广东政法匪帮每次搞鬼都会选择在节假日,这次也不例外,他们在通知书中写道:牛腾宇等人是黑恶势力,牛腾宇仍然被认定为黑社会老大。这些孩子互不相识,且恶俗维基不追求经济利益,怎么就成了黑社会?广东政法匪帮还在通知书里表示,他们没有使用刑讯逼供,判决十分公正。简直荒唐至极!

    认定网站实际掌控人的标准是看域名,恶俗维基网站域名是顾杨阳,购买域名付款是顾德康(顾杨阳的爸爸),因广东高层部分领导收受顾杨阳家族的大额贿赂,所以在通知书里绝口不提顾杨阳。”

    牛腾宇母亲称:“回想最近发生的一切,我儿子上个月疑似被投毒致精神失常、对我的死亡威胁、广州市公安局局长张锐公开拉扯我于大街上,大声威胁我,以及昨天给我快件撒尿与广东政法匪帮黑箱操作密不可分。

    政府需要民众的信任,而取得民众信任的唯一方法,就是通过‘透明’和‘公正’的法律服务民众,来增强民众对政府的信心!如果法律要沦落为广东政法匪帮的玩具,被其大力亵渎,政府的公信力也便荡然无存!

    然广东政法匪帮一审不准我到场、开庭前一天对几十名律师进行威胁不准无罪辩护。二审不准律师及当事人到场,茂名中院外边布置大量警力,炮制该冤案的法官直接对着墙宣判,整个过程都是偷偷摸摸、鬼鬼祟祟的。”

    牛腾宇母亲表示,“我早已将生死置之度外,我完全不怕广东政法匪帮对我施加的任何形式的迫害,我会继续维权,直到救出我儿子牛腾宇为止。同时也感谢国内外社会各界人士对我的关注与援助,没有诸位的援助我撑不到现在,谢谢!”

    网友“suyutong”表示,“中共又玩假日审判!牛腾宇案驳回申诉请求维持原判!

    理由是:牛腾宇等人是黑恶势力且是黑社会老大;还有说牛腾宇导致许多人抑郁。

    广东当局全员无耻,牛腾宇仅仅是一个网站运维,如何是黑社会?抑郁者的医学鉴定?是习明泽、邓家贵抑郁了吗?

    别以为趁着假日就没人管。先公布一下广东公安局局长张锐的信息:民族,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10105196711095338,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19671109,男,户籍详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黄华路95号大院137号1001房,身高(cm):175”

    据悉,2019年5月至6月,“恶俗维基网站”用户在该网站上曝光了包括习近平女儿习明泽、姐夫邓家贵在内的习近平亲属的个人信息,其中包括化名及身份证号等信息。之后在中共高层的直接授权下,由中共国安部、公安部和广东省公安厅联合办理,“恶俗维基网站”管理人员24人被捕。

    其中“恶俗维基网站”网络维护员牛腾宇被中共广东当局构陷判刑14年。

    在被羁押期间,年仅19岁的牛腾宇受到惨无人道的酷刑。牛腾宇曾经被非法关进黑监狱,经历的酷刑包括:长时间吊打、无端地大剂量注射生理盐水、坐老虎凳、抽鞭子、火烧下体,其多次因酷刑折磨至生命垂危送医院抢救。

    牛母因坚持为儿子申诉,持续被中共当局骚扰、迫害——住房之前被破坏,在住处附近不间断播放噪音,剥夺聘请律师辩护权,剥夺会见及通讯权等等。

    2023年11月底,牛母在与牛腾宇视频会见时发现其精神异常,后得知牛腾宇在广东四会监狱疑似被国安工作人员下毒造成,随后前往四会监狱欲进行探访。

    然而广东当局不仅阻止牛腾宇母亲会见,还派遣持枪特警恐吓她,最后以暴力手段强行将其遣返回居住地河南省焦作市,造成其手指受伤。

    2023年12月20日,关押牛腾宇的广东四会监狱回复牛母说:暂停家属与牛腾宇的远程视频会见!理由是:牛腾宇依然胡言乱语,属于违反了会见管理规定,不能会见!

    牛母之前前往广东四会维权,被强制遣返前,四会监狱狱政管理人员承诺:12月26号一定让牛母会见!(但牛母不认为他们会遵守承诺)

    但截止目前,牛母依然无法会见儿子牛腾宇。

    2024年1月1日新年第一天,牛母收到了茂名法院邮寄的关于牛腾宇案维持原判决的通知书。


  • 牛腾宇母亲因为儿子申诉被骚扰

    【民生观察2023年7月31日消息】计算机天才牛腾宇因泄露习近平女儿习明泽个资而被中共当局判刑14年,其母亲一直在为儿子的案件申诉。自今年5月底探监回家后,被威胁停气、断网,并持续遭到一款新型震楼器的骚扰。她提醒国内朋友,如您遭遇噪音请检查是否此物所致。

    今年5月底,牛腾宇的母亲去了一趟广东四会监狱探望被冤判14年的儿子——牛腾宇,6月初回到家,从此不再安宁,先是燃气公司威胁停气、联通威胁断网,接下来发生的事情更是令人惊悚。

    据牛腾宇母亲说:“6月23日,当万家灯火熄灭,我也如所有人一样进入梦乡的时候,几声尖叫把我惊醒了,本能的坐起来,接着又传来几声小孩子的尖叫夹杂狞笑,就像电视剧里面魔鬼的那种狞笑,我一下子就像“bloodcurdling”(curd是一个名词,它形容牛奶变酸后形成的凝冻。有种血液都被吓得凝固的感觉!表示恐怖的,令人毛骨悚然的。)一直到凌晨五点再也没有合眼……

    7月3日凌晨零点,我又被敲击声惊醒了,心跳加快,致心脏病复发,照顾生活的姐姐赶紧喂了我硝酸甘油、丹参滴丸。

    7月24日凌晨零点声音较杂,有拖椅子声、小孩子哭声、跑步声、敲打声……

    7月3日以后午休时间也有各种声音骚扰。我肉体终于承受不住了,肾病综合征加重,脸、手、腿部浮肿,全身颤抖、冷汗直冒、心在瘦骨嶙峋的胸腔里面快速跳动,一股怒气直冲大脑,于是我报警了。”

    7月27日,市刑警队长查看了屋顶说监控无死角,会待查小区监控是否半夜有人上楼。

    牛腾宇母亲把部分噪音给了一位计算机工程师,他说这是震楼器之升级版,体积小不易发现可安装在风道、烟道、置入墙体内,还可手机遥控操作,还能定时、调节音量变换各种声音,此器可根据需要定制。

    牛腾宇母亲表示:“我一下子想起来2021年物业经理王冰给我楼顶安装过震楼器(当时震动声居多与现在的声音不同),骚扰我长达半年之久,经过国内外朋友不断打电话报警,王冰被调离,我屋顶安装了摄像头后安静到现在。

    本次疑似物业与冤案炮制者勾结作案。疑点:1、当声音响起,我去查看时发现物业又锁了通道,而其他楼却不锁;

    2、7月27日之前我的手机号码打不通物业电话,而其他人的可打通。警察介入可以打通了。”

    牛腾宇母亲介绍说,谷歌或YouTube搜索“震楼器”有详细介绍;打开手机“某东”和“某宝”APP,输入震楼器,结果显示没有相关商品。但如果颠倒排列一下顺序,或者加入“对付楼上邻居”等的关键词,大量“震楼神器”就出现在了屏幕上。

    目前市面上主流的震楼器,价格从20多元到500多元不等,大致分为震动型、敲打型、混合型和音箱型四种。还有街头广告可以定制震楼器。

    需要说明的是本人是受害者,绝不添枝加叶,写此文本旨是揭露阴暗,并提醒国内朋友:如您遭遇噪音请检查是否此物所致。

    据悉,出生于1999年3月12日的牛腾宇,是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人,有“计算器天才”之称,恶俗维基服务器运维技术人员,“恶俗维基”站长,“恶俗维基网站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主要受害人,在押中国政治犯。

    2019年8月22日上午,牛腾宇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网警大队跨省抓捕,后与同案其他24人一起被关押在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其中一人一年后因证据不足被无罪释放。

    据称,在看守所羁押期间,24人被剥夺了一切人身权力,包括不让律师家属在内的任何人知道他们的具体情况。

    2019年9月30日,牛腾宇被茂名市检察院以同罪名予以批捕,指控其曾在恶俗维基网上“共发表评论8条,上传图片20张,共有748条的用户贡献,其本人有285条贡献值”等讯息,散布虚假信息,恶毒攻击、诋毁政府和国家领导人及其家属形象等,是“恶俗维基网站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主犯,故而应予逮捕和判刑;

    2019年11月21日,经茂名市检察院批准被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12月10日,又被广东省佛山市警方以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被指定监视居住。

    2020年1月22日,其被解除被指定监视居住,同日又被茂名市警方再次逮捕;同年11月2日,其一行24人“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在广东省茂名市法院开庭受审,至2021年2月6日,其案24人均被宣判,其中牛腾宇被以“寻衅滋事罪”(判8年)、“侵犯个人信息罪”(判5年)、“非法经营罪”(判2年),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其等均表不服,立刻上诉。

    2021年4月23日,牛腾宇二审在本人、律师以及家人都不在现场的情况下,被法庭秘密宣判维持一审14年的判决。

    据悉,其被重判与曾发布中共高层个人信息、镇压香港及新疆等内容有关,二审法院对其速审速决,维持原判;另据悉,2019年12月10日到2020年1月20日期间,为令牛腾宇屈打成招,曾对其长期刑讯逼供,牛腾宇被吊打致残。

    此后,牛腾宇被羁押于广东茂名市第一看守所。2021年5月3日,牛腾宇母亲罕见地获准到看守所探视儿子,这是牛腾宇自2019年8月被捕20个月以来,母子首次相见。

    因其母认为儿子牛腾宇被冤判了,不断为儿子四处申诉鸣冤,其母亲先后聘请十几位律师均遭司法局施压强制退出该案,并遭到冤案制造者的各种威胁和恐吓。

    2021年5月27日,牛腾宇被送往广东省肇庆市四会监狱服刑。刑期至2033年9月10日。

    2023年7月初,家属从一位出狱人士处获悉,牛腾宇被移至新监区,监室无空调(原来的有),恶劣的环境导致他以前遭酷刑的后遗症全部复发,包括被打残的右手情况恶化,中耳炎复发,他本人也难以进食,所以牛腾宇仅在一个多月的时间就瘦了10多斤。

  • 青海藏民阿亚桑扎案件申诉情况

    【民生观察2023年7月15日消息】青海藏民阿亚桑扎被中共当局以寻衅滋事罪判刑7年,其不服判决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后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近日,其代理人蔺其磊律师前往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询问了案件申诉情况。

    因代理青海藏民阿亚桑扎的申诉案件,蔺其磊律师于2023年7月10日9:00许,来到位于西安的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在一间平房作为安检室也是接待室处递交委托书后,询问案件的进展情况。

    接待的女工作人员在查询后告知没有这个案件,在律师进一步要求后,她让一法警的人查询,律师向该法警出示了“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驳回申诉通知书”。该法警查询后告知,2023年6月6日收到该案申诉材料,按规定三个月的审查材料时间,需要到9月6日以后过来询问。律师再三要求法警告知办公电话,该法警说“没有电话,就是有电话也不能告知”。

    蔺其磊律师表示,藏民阿亚桑扎因为带领牧民多次向国家省市部门,控告乡村干部违法贪污事情,在果洛州检察院的书面情况回复中显示其所反映控告事项为真实的情况下,却没有对这些人进行责任追究。

    阿亚桑扎继续带领牧民向相关部门反映控告,就被当地政府以恶势力案件抓捕入狱,虽然恶势力没有得到认定,但其作为所谓的首犯被判处重刑七年关入监狱服刑。

    其坚决不服判决,在向果洛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都被驳回后,毅然向最高人民法院继续提出申诉。伸冤结果未知,但抗争决心不停。

    据悉,阿亚桑扎,Aya Sengdra,1971年1月5日出生,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甘德县江千乡人,藏族牧民,曾任牧委会主任,维权牧民代表,藏族反贪活动家和社会活动家。

    自2014年开始,阿亚桑扎在社会上举办反腐活动,并同当地的几名牧民成立“芒珠林”民事自愿组织,多年来阿亚桑扎一直关注当地官员贪污挪用公共资金、非法采矿、狩猎和偷猎等行为,备受当地藏人尊重。2014年12月,地方当局重提2008年已结案件,将他抓捕并判刑1年10个月,2016年10月从西宁市东川监狱刑满获释。

    2018年9月4日,又因代表当地藏族牧民上访维权,要求当局合理支付给当地牧民住房经费等款项,而被甘德县警方刑拘,罪由是涉嫌“寻衅滋事”;至9月17日,知其被果洛州甘德县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予以正式批捕;同年12月11日,甘德县警方对其发出《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称因其涉寻衅滋事案“另有重要罪行”,故需继续在押于海东市乐都区看守所。2019年12月6日,阿亚桑扎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7年,关押地点不详,刑期至:2025年9月3日。

    2020年1月,阿亚桑扎与律师蔺其磊提出二审上诉。其他8名分别是,来自青海的藏人索多(Sothor)、阿秀(Asho)、多桑(Dosang)、旺杰(Wanggyal)、坚参(Gyaltsen)、阿毕(Abhi)、吾金次仁(Ugen Tsering)、旺青(Wanchen)以及降成(Jimtri)。

    2020年5月20日,9名联合国人权专员联署声明指出,阿亚桑扎因长期从事反对当地官员腐败、非法采矿、非法狩猎以及偷猎濒危动物等行动,与其在青海省的其他多名西藏少数民族代表遭当局起诉、判刑。中国政府应遵守国际法义务,撤销针对阿亚桑扎的有罪起诉,并且切实保障西藏少数民族的基本人权。

    据西藏之声2020年6月18日引述藏族维权人士阿亚桑扎的律师蔺其磊表示,“藏民阿亚桑扎等人涉嫌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二审案件,在(青海)果洛藏族自治州中级法院历经两天审理,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20年6月17日18日结束。目前疑在青海省西宁市东川监狱服刑。


  • 黄根宝申诉

    申诉人:黄根宝,男,身份证号321028197505250819,汉族,大专文化(自考),原中铁十局徐州桥梁厂副总工程师,国家一级铁路建造师。
    被告人黄根宝,对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0)苏0302刑初39号刑事判决书不服,对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2)苏0302刑审4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不服,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1、撤销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0)苏0302刑初39号刑事判决书。
    2、判决被告人黄根宝无罪。

    事实和理由:

    一、证据存在重大瑕疵:派出所将本人推特内容全部打出来,并让我签字,只能证明这些内容是本人所发,并不能证明这些内容均违法,因此还不是证据。对于本人所发内容,有转发的、有自发的,那么无论是转发的和自发的,他都有观点和信息两种。属于观点的部分显然不属于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捏造事实,而信息这部分呢,有真实的,也有虚假的,那么哪些是真实的,哪些是虚假的,这个是需要分开的。而对于虚假信息呢,如果是转发的,那么转发人是没有义务去审查其真实性的,如果是自己编造的,那得有证据来证明。在一个被原审法院主观认定申诉人散布的信息,这个所谓散布的信息,申诉人刚才说了申诉人是没有核实其真伪的这个义务的,并且对于这种散布的信息,法院还要证明“明知虚假而散布”。就申诉人散布的信息,即使能证明是假的,法院也要再证明申诉人明知道这些信息是假的,这样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作为依据。有效的证据,需要经过鉴别和法庭质证。开庭前、开庭中,均未对证据进行鉴别和法庭质证梳理。很显然,徐州鼓楼区法院这些工作均未做,这样的判决是极为荒唐的。驳回通知书中说进行了当庭质证,请求公开庭审录像,以证清白。

    二、取证非法:徐州公检法在本案中认定信息网络为公共场所,那么我是在玫瑰中国网、推特、脸书等海外媒体发的信息。这个所谓的“公共场所”也应该是美国主权范围内的,而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国警方的取证采用的远程勘验,并没有得到美国警方同意,系非法取证,属于无效证据。习近平在世界互联网大会上,是多次重申互联网主权的,也请尊重他国主权。指控我造成“网络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也是美国的“网络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与中国有什么关系呢?再者,中国有伟大的网络防火墙,中国人是看不到我的信息的,也就是说对中国没有什么影响;我用的是中文,而绝大多数外国人是看不懂中文的,也就是说对外也没什么影响。且我所发内容,阅读量很小,怎么能说严重影响国家形象呢?

    三、公共场所认定存在重大错误:关于什么是“公共场所”问题?本人认为信息网络不是公共场所,其具体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第五条:关于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认定标准,对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认定标准作了规定,明确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刑法修正案(九)》在现行刑法第291条之一中增加了一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不管是《刑法》还是最高法、最高检的司法解释均对公共场所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公共场所为实体的、有形的场所;另外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291条之一,我国刑法更是明确规定信息网络属于媒体,而非公共场所。而起诉书、判决书均认定我造成“网络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并没有指控我对实体、有形的公共场所造成秩序混乱。徐州公检法的指控是错误的,信息网络是媒体,不是公共场所,又何来“网络公共秩序”?另外,我翻遍了《刑法》和最高检、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没有看到所谓“网络公共秩序”一词出自何处?因此罪名不能成立。

    我国刑法第三条【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不管是《刑法》,还是最高法、最高检的司法解释均未明文规定信息网络为公共场所,却有明文规定为媒体,因此本人寻衅滋事罪名不能成立。

    四、辱骂对象不明:在派出所的讯问笔录、起诉书、庭审过程、判决书中,均未能指出本人哪些推特内容是辱骂国家领导人的?辱骂的哪位国家领导人?怎么骂的?哪些内容是虚假信息?是什么性质的虚假信息?使用“大量”一词,极不严谨,究竟是多少条?这不应该是法律用语,这些最基本的都没有搞清楚,所谓证据确凿何在?

    中共各级官员,请弄清楚自己的身份!明白谁是主人,谁是仆人?包括国家主席在内的所有行政官员,他们都不是我的领导,而是包括我在内的所有人民的仆人。公仆嘛,不是仆人吗?你们是要为人民服务的,而且是要全心全意的,这是你们自己都承认和标榜了的。每个人都要清楚自己的身份,主人教训仆人是正常的,仆人反犟才是不正常的。别说你们没有证据证明我骂了谁,就是骂了,难道不是应该的、非常正常的事情吗?主人无权教训仆人,那还叫主人吗?不愿意,你可以不当仆人啊!谁也没强迫你当仆人,不高兴可以走人。我还不需要你为我服务呢!

    罗翔律师在其公开视频中也坦诚:寻衅滋事罪是中国刑法的耻辱,考试都不会考它。你们却使用这样一条臭名昭著的罪名,打压正直之士,堵天下悠悠之口,公然开历史的倒车。在这里我要澄清一个常识:中国,就是一个特大号的小区;人大,就相当于一个特大号的业主委员会;共产党及其他八个民主党派,就是九家物业公司;总书记,就是物业公司经理;国家主席,就是小区物业经理,物业公司经理亲自兼任小区物业经理,说明对本小区的重视。业主难道就没有权力对物业公司的服务说三道四?对不称职的物业公司人员就不能表达不满,甚至骂两句?就不能嫌你们收费太高,服务太差?小区保安是保卫小区的,还是抓对物业不满的业主的?因此,不管于法于理,该判决都是错误的。

    五、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发研字[2006]4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第三条:司法解释应当以法律为依据,不得违背和超越法律规定。本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第五条”违反了此规定,本人即使利用信息网络发布了虚假的信息,也不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而是在信息网络这一媒体上起哄闹事。因此,并没有违反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第一款第四条的规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因此,该司法解释违背和超越了《刑法》,应认定为无效。另外,从该司法解释出台的初衷来看,我也在网络搜索到了不少法律界的专家的意见和评论,普遍认为该司法解释的惩罚对象应该是造成实体、有形的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人,而不是造成网络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人。因此,徐州公检法对我的指控存在严重错误。

    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第五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六、司法解释无效:《刑法修正案(九)》在现行刑法第291条之一中增加了一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补充条款对虚假信息的类型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即我国《刑法》仅对291之一款规定的5类虚假信息进行处罚,而这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第五条,构成冲突。若这两个规定同时存在的话,一条虚假的恐怖信息或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信息,同时适用291条之一和293条第一款第四项,这是非常荒唐的。该司法解释将虚假信息内容扩大化,将所有虚假信息都囊括进去,显然违背和超越了《刑法》,不符合罪行法定原则,因此本人认为该司法解释无效。

    不公开审理于法无据:寻衅滋事罪属于普通刑事案件,再说我的所有证据资料都可以在网上找到,不公开审理的法律依据何在?在庭审前及庭审中均未作出说明,请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或贵院予以澄清,并对不公开审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综上所述,本人无罪。

    此致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黄根宝
    2023.1.28

  • 玫瑰团队江苏公民黄根宝到法院申诉

    【民生观察2022年6月15日消息】2022年6月13日上午江苏徐州公民黄根宝去了是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受理,让黄根宝去鼓楼区法院。向对黄根宝进行一审的刘法官交申诉,有意思。有谁自己打自己的脸呢?这是什么逻辑。还有,网上和原审法院的“档案查询中心”,竟然都查不到黄根宝的判决书,还是刘法官把判决书给了黄根宝邪门吧?

    中国人权观察玫瑰观察团队创始人秦永敏发起人权观察。中国人权观察玫瑰团队成员江苏徐州黄根宝,原是央企中铁十局江苏徐州桥梁厂副总工程师,因加入玫瑰团队,在玫瑰团队,中国玫瑰网站任编辑信息员义工,在玫瑰中国网站发文《和平转型一一中国最大之公约数》、《写给腐败的先富们一一腐败是个好东西》、回光返照论等,并发推、发脸书等,遭到江苏徐州秘密抓捕,以构陷判寻衅滋事罪入狱。

    黄根宝江苏徐州人,高级工程师,参加中国玫瑰团队后多次受到当局的威胁并要求退出玫瑰团队,要求黄根宝退出玫瑰团队网站编辑工作,但是黄根宝顶住各种压力一直坚持自己的理念没有退出玫瑰团队网站编辑义工。

    黄根宝在2019年5月31日被徐州当局秘密抓捕,入狱原因是因为在推特发帖,因言获罪以寻衅滋事判刑一年四个月,于2020年9月30号刑满释放回家。

    黄根宝回家后找了一家私企打工,忙于工作生活中,前几个月家里遭强拆,黄根宝奔波各部门提出强拆违法要求合理依法补偿等问题,并给住建部部长写公开信要求依法合理解决问题,

    黄根宝被江苏当局构陷寻衅滋事罪入狱,入狱后在失去自由公平公正的情况下,认罪认罚被判刑一年四个月,出入后忙于生计养家糊口,一时没有提出申诉,当局构陷入狱完全是莫须有的罪名,属于冤假错案,黄根宝在2022年6月13号到法院提出了申诉,并递交了申诉材料等相关手续,到江苏徐州中级人民法院不受理,要求黄根宝去鼓楼一审法院申诉,相关法院法官接待了黄根宝并办理了相关手续。一下是黄根宝的申诉书。

    黄根宝联系电话:1381328228

  • 娄凯丽:我为父亲提交的申诉书

    【前言】家父娄新,蒙冤入狱已经23年了。我当时才几个月大,至今不知父爱为何物;我母亲面临生活压力,被迫改嫁;我爷爷一直为儿子上访喊冤,直至离世;我奶奶终究也没有等到儿子走出大牢,也已在悲伤中死去。可怜我原本幸福的亲人们,因为一场冤案,落得个家破人亡。以下是我去年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提交的申诉书,目前已经进入到立案复查程序。

    申诉人因不服河南省新乡市中级法院作出的(2003)新刑一初字第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河南省高级法院作出的(2004)豫刑一终字第0036号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请抗诉。申诉请求:依法提起抗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宣告娄新无罪。

    事实和理由

    原审判决认定娄新入室杀害魏某莲等三人的事实是错误的,娄新没有实施杀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河南省两级法院认定了一起不可思议的事实:娄新只因听到邻居在背后骂了他母亲一句话,便心生歹意,在数日后的一个深夜持刀窜入邻居家砍杀邻居家三口人。然后,他又回到自己家中一觉睡至天亮,若无其事地继续生活。世间哪有如此这般冷血的动物?而且,哪怕是警察已经对他进行过两次调查后,他依然不逃跑,世间哪有如此这般愚蠢之人?

    原审判决认定娄新实施故意杀人理由主要有两个:1.娄新在侦查阶段作出的有罪供述与现场勘查笔录、尸检报告等证据中的内容相吻合;2.侦查人员在现场勘查过程中提取的短剑,被认定是娄新的。这两个理由中,最主要的是第2个。因为娄新在公安机关作出的有罪供述已经被其当庭推翻,并且所谓的供述情节均是“先证后供”,是侦查人员根据现场勘查笔录、尸检报告中的实际情况,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逼迫娄新承认,遂即形成了讯问笔录、自书材料,其内容不真实、不客观、不具有证据效力,不应采信。下面重点分析第2个理由。

    申诉人认为,侦查人员现场提取的短剑不是娄新的,原审判决认定侦查人员在案发现场提取的短剑是娄新的,其认定理由不能成立,具体从以下几个角度分析:

    一、侦查机关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存在重大违法之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其重大违法之处表现在:

    1.勘查现场应当有见证人,但实际上却没有见证人。本案中侦查机关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中虽然都有“见证人”的栏目,但却都没有进行填写,是空白状态。也就是说,本次现场勘查直接没有见证人。本案事发地点在农村,勘查现场时间是上午,侦查人员完全可以请村书记、村主任、村民甚至被害人家属当见证人。在完全可以找到见证人、不存在找不到见证人的情况下,没有见证人的勘查程序,是违法的。

    2.勘查现场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但实际上却没有。本案的案发现场,有物品、有人身、有尸体,“应当利用各种技术手段,及时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具备“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前提,但实际上却没有指派或者聘请。

    3.勘查现场收集短剑的程序和方式不合法。本案的勘查现场,对于发现、提取的“小宝剑”,应当查看其特征,除了长度、是否有鞘之外,还应查看短剑上是否有指纹、是否有血迹、是单刃还是双刃、是否已经开刃……除此之外,还应注明是何人、采用何种方式收集相关物证。侦查人员的姓名、是否佩戴手套、将短剑放置于何处、封存的方式、是否采取了被污染的必要措施……这是最基本的全面收集证据原则,也是对现场物证进行准确记录的基本要求。

    但是,该勘查笔录中,对于提取痕迹物证的记录只有区区9个字,“提取无鞘小宝剑一把”,并未记录该剑上是否有指纹,是否有血迹等最基本的物证特征。这些基本的内容,是非侦查专业的普通人都能意识到的问题,侦查机关负责刑事侦查的专业人员不可能没有意识到,那么本案就存在一个非常现实的可能,即现场提取的短剑上根本就没有指纹。

    4.勘查现场应当提取指纹,但实际上却没有提取。侦查人员在本案案发现场应当进行详细勘查、研究每一痕迹;如果已经发现了短剑,就应当现场确认短剑上是否有与案件有关的痕迹;如果在现场便确认短剑上有指纹,那么就应当现场“及时提取”,这才是法定的及时提取原则。现场有拍照设备,侦查人员完全可以调整相机的焦距,对短剑上的指纹进行近距离的多次拍摄,完成及时提取的工作。
    《公安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1979》八·2,“现场照相必须反映现场的原始状态和勘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种痕迹、物证。要拍摄方位、概览、中心、细目照片。照片必须影象清晰真实,主题突出。”但实际上,现场勘查时,没有人发现短剑上有指纹,更无人现场提取指纹、未及时提取指纹。至于短剑上是否有指纹,何人、何时最先发现短剑上有指纹,目前来看是一个谜团。这就给侦查机关制造假指纹、捏造假指纹提供了可能性。

    5.勘查过程应当进行录像,但实际上却没有。本案属于特别重大案件,应当对勘查现场进行录像,侦查机关也完全具备录像的条件,执法记录仪或者专业的摄录机,这在1999年对侦查机关来讲是必须具有的硬件设备。但本案实际上却没有录像,这是勘查现场的指挥人员的重大失职;如果是拍摄了录像,那么就应该对短剑的特征进行拍摄,短剑上是否有指纹,一目了然。

    如果是侦查人员实际上拍摄了现场勘查的录像,并且拍摄到了短剑上是没有指纹的,所以才没有向公诉人、辩方和法庭提供现场勘查的录像,那侦查人员就是在掩盖事实、隐匿证据、徇私枉法。

    6.勘查笔录应当由参加勘查的全体人员签字,但实际上却仅由一人签字。本案中的勘查笔录上,没有现场指挥人员、勘查人员、见证人的签名。从头到尾只有一人的签字,此人应当就是制作笔录人一栏中的侦查人员薛某官。那么,严格意义上讲,卷宗中的这份勘查笔录,是没有经过现场指挥人员、现场侦查人员的核对、确认的,全部的笔录内容都是无效的,法院不应采信该证据。

    二、侦查机关制作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存在重大违法之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1.作出鉴定书的鉴定机构违法。鉴定机构应该是唯一的,不能由两个以上的鉴定机构联合鉴定,共同作出一份鉴定结论。但是本案中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虽然所盖公章是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专用章,但落款处却有新乡市公安局刘某、李某宾等人的姓名,这表明该鉴定书的作出机构存在混同,系联合鉴定。

    2.鉴定人员没有鉴定资质。本案中的鉴定书,没有附带鉴定人员的技术职称信息,无法确定其专业技术人员身份。

    3.鉴定人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本案中的鉴定人员王某疆、薛某官,是本案的侦查人员,参与了现场勘查,其中薛某官还是现场勘查笔录的制作者,此二人均不得“充当鉴定人”。

    4.鉴定程序违法,名为“复核”,实际上却是上、下两级鉴定机构联合鉴定、共同完成的鉴定书。本案中,侦查机关是否存在“由于技术水平的限制,做不出结论”,是否存在“由于设备条件的限制,做不出结论”,是否存在“由于技术水平和设备条件的限制,做不出结论”,我们均不得而知。

    即便是原阳县公安局要求新乡市公安局的刑事技术部门进行复核,也要办理正式的委托手续,也应当提供侦查机关刑事技术部门作出的鉴定书,还应当说明要求复核的原因和要求;而新乡市公安局的刑事技术部门应当作出是否接受复核的决定,如果接受了,应当作出正式的复核意见书或鉴定书。而本案中,没有复核要求书、没有复核鉴定书,也就没有复核程序、鉴定程序。

    5.鉴定程序违法,检材来源不明。本案指纹鉴定书的绪论部分,对“检材名称、种类、提取方法、载体及包装、运输情况”的记载或者与现场勘查笔录有出入,或者没有进行任何记载,比如:

    ·检材的载体名称,鉴定书中称短剑,现场勘查笔录中称小宝剑;
    ·检材的载体种类,鉴定书中备注为工艺剑,现场勘查笔录中没有备注;
    ·检材的提取方法,是拍照,还是复制,还是其他,没有介绍,鉴定书只是在检验部分写道“提取短剑系金属制品(工艺品)……宝剑刃部上指纹系汗液指纹,遗留时间较长产生锈斑”,如何提取的汗液锈斑指纹,鉴定书没有介绍;
    ·检材载体的包装、运输情况,鉴定书没有进行任何提及,这是明显违法的,也是不可恢复、不可原谅的。现场勘查笔录中没有对短剑的特征、短剑上是否有指纹进行进行记载,该短剑在勘查现场被提取的方法、方式没有进行任何记载。无论是现场勘查笔录,还是鉴定书的绪论中,都无法确定该短剑是否被恰当的提取、保存和运输,都无法确定该短剑是否被污染过。申诉人有理由相信现场的短剑上根本就没有什么指纹,是侦查人员制作了假的指纹进而伪造了鉴定结论,是侦查人员对娄新进行了栽赃陷害。

    6.鉴定结论应当告知嫌疑人,但实际上却没有告知。侦查机关有将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的义务,犯罪嫌疑人有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的权利。但本案中,侦查机关没有将鉴定结论告知娄新,侵害了娄新的知情权和提出异议权。

    三、证人陈某新的辨认笔录严重违法,不应采信

    1.不能只让陈某新一个人辨认。如果要辨认案发现场的短剑是否为娄新家的剑,应当让娄新、杨某云、娄某林等人都进行辨认,这样才能最大程度的保证辨认的客观性、真实性。侦查人员有选择的只让陈某新一个人辨认,完全存在暗示、诱导陈某新的可能,担心陈某新的辨认经不起其他证人证言的考证,甚至存在捏造事实、徇私枉法的可能。

    2.让陈某新进行辨认的时间违法。陈某新的辨认时间是2001年7月16日,而本案的侦查终结时间为1999年5月13日。即在整个侦查阶段,侦查机关都没有让陈某新对案发现场的剑进行辨认。2001年7月16日该案正处于被河南省高级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发回新乡市中级法院重审阶段。

    在法院重新审理阶段,侦查人员不得再实施侦查权,无权再对证人进行询问或者辨认。如果此时,公诉机关认为证人陈某新的证言对案件事实有重大意义,直接影响本案的定罪量刑,应当通知陈某新出席法庭庭审,让其当庭作证,而不应当采用侦查人员私自询问的方式,刻意地将陈某新阻挡在法庭之外,防止法庭查清事实。

    3.辨认笔录以及辨认之前的询问笔录,均未让陈某新核对。陈某新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既具有阅读能力,也有书写能力。但是,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陈某新阅读、核对过全部的辨认笔录内容。而辨认之前的询问笔录,最后两句对话是“问:以上给你念过,记得对吗?答:对。”这表明,该询问笔录没有让他亲自阅读、核对、修改,而是侦查人员读给他听的,至于读的内容与笔录的内容是否相符,不得而知。

    4.辨认笔录中的两位见证人的身份不明。两位见证人吴某某、王某娜是否为侦查人员,是否为公诉机关或审判机关的人员,是否与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均不得而知。甚至,这两位见证人是否在辨认现场,都存在重大疑问,有可能现场根本就没有见证人,而是侦查人员在制作辨认笔录后随便填写了两个人名。

    5.侦查人员没有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中。在见证人不明的情况下,被辨认的物和混杂的物是否被侦查人员放在一起,这是无法通过辨认笔录来呈现的。侦查人员完全可以将1-6号被辨认物逐一拍照,将整个辨认过程录音录像,以确保辩护过程的客观性、合法性。无论是1999年,还是2001年,我国的数码相机已经比较普遍了,但本案中,侦查人员既不对辨认过程进行录像,也不对见证人、辨认物进行拍照,这是令人无法理解的。申诉人有理由怀疑侦查人员在辨认过程中涉嫌捏造事实、徇私枉法。

    实际上,陈某新在接受新乡市中级法院法官的询问笔录中,已经完全推翻了2001年7月16日的辨认笔录,他非常明确地讲道:“公安人员来找我,先在纸上画了几种剑,有五六种,让我辨认。”“在我辨认过纸上画的剑以后,他们给我出示一把剑……”可见,公安人员在所谓的辨认现场根本就没有出示过1-6号剑,而只是出示了一把剑,其他5把剑只是侦查人员在纸上画的画。

    6.侦查人员早已给陈某新足够的提示和暗示。侦查人员已经给陈某新出示了案发现场的剑,并且早已将现场遗留的剑上有陈某新的指纹告知了陈某新。此时,如果他否认现场遗留的剑是娄新的,他本人可能会遭到来自公安人员的报复或者迫害,所以,他只能承认现场遗留的剑是娄新的。

    7.陈某新早已推翻了其辨认笔录,案发现场遗留之剑不能确定就是娄新家的。不管是现场遗留的剑,还是娄新家的剑,都是种类物,而非特定物,陈某新根本无法确认二者是同一物。陈某新只是确认这把剑是他在娄新家玩过的、用手摸过的“那种剑”,而不是“那把剑”。“那种”是泛泛的,“那把”才是确定的。他的笔录中还说,他之所以进行确认,是因为公安人员说剑上有他的指纹,否则他是不会确认的。实际上,短剑上的指纹从何而来,确实是鬼使神差。

    四、娄新的有罪供述是因为遭到刑讯逼供,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1999年的第一次审判,庭审中娄新便翻供,称“我没有杀人”,称讯问笔录中的签字情况是“他们(侦查人员)打我才签字的”,在法庭调查中不断强调现场遗留宝剑不是自己的。

    2001年的再审,娄新也在法庭强调自己没有杀人的目的和意图,他与被害人两家是亲戚,有罪供述是刑讯逼供所得,被刑讯逼供的时间是1999年3月27日,地点是刑警队的屋。

    娄新在两次的上诉中都控诉了侦查机关对其刑讯逼供。第一次他在上诉状中写道:“公安卷所述口供是公安上对我刑讯逼供所制,1999年4月26日我被抓进县刑警队,公安人员先对我进行威胁、引诱、骗供,我根本不知道怎么回事,后来就二话不说就是一段毒打,我脚上的伤印为证,公安人员说你小子不说实话就打死你,又把我吊起来用皮带抽打我,对我进行体罚辱骂,连续进行车轮战。后来我实在受不了,就昏了过去,醒过来后,他们还不罢休,我怕他们把我打死后再说我是畏罪自杀,那样的话我有苦向谁诉,反正此案是要公审的,再者案发现场我也去看过,三个死者哪个部位有伤,死者都躺在什么位置,在公安人员胁迫、引诱下,于是就有了公安卷上句句口供,我相信法律是以事实为根据,我并不是疯子或有精神病,无冤无仇,怎么会有杀人动机和恶念。”

    第二次他在上诉状中写道:“公安案卷所述供词是刑警队对我刑讯逼供所制,1999年4月26日我被抓进县刑警队,先是诱供、骗供,后来就二话不说对我就一阵毒打,还说你小子不说实话就打死你,后又把我用手扣吊起来拿皮带抽打我,后来被他们打得昏了过去。醒后继续毒打我,口口声声说打死你也是你畏罪自杀,没有什么大不了的,就这样我被迫按他们的交代好的供词说了。”

    我国《刑事诉讼法·1996》第四十三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五、娄新被刑讯逼供之后的有罪供述存在诸多矛盾,不得作为定罪依据

    1.关于作案前的细节描述不一。娄新在第一、二次讯问笔录中说自己十一点到家后,在东屋待了一小会儿就去堂屋喝水、吃馍,然后拿刀出门作案;在自述中却说自己回家后直接到堂屋喝水、吃馍,然后拿了刀和短剑就出门;而在第三次讯问笔录中又说自己是在回到家后先去堂屋喝水、吃馍,然后回到自己的东屋睡觉,因为睡不着又去堂屋拿刀出门。

    2.关于用短剑开门的方式。娄新在第二次讯问笔录中描述“我用短剑插到门缝里从下到上一划找到门叉了,朝东拨”;在第三次讯问笔录中却说“印象记得开始是从东向西拨,是用剑尖倒着门栓的中间拨,拨几下拨不动,又由西向东拨,拨一会儿把门拨开了”;在第四次讯问笔录中对先往哪边拨门栓的事实没有详细描述。

    3.关于作案后擦上衣的细节。娄新在第一、三次讯问笔录中说在压水井旁擦的上衣,第四次讯问笔录中说在堂屋门口擦的上衣,在自述中却说是在自己睡觉的东屋里擦的上衣。

    4.关于作案后扔裤子的细节。娄新在第一次讯问笔录和自述中说回到家把裤子脱下来之后扔到了床下,第四次讯问笔录中又说将裤子扔到了床上。

    ……

    六、被害人家属孙某萍的证言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认定的杀人动机

    原审判决书认定娄新的杀人动机是他听到了孙某萍对着陈某枝辱骂娄新的母亲,从而产生了杀害孙某萍或者其家人的作案动机。但是现有证据所能证明的情况恰好相反:证人孙某萍的没有说自己辱骂过娄新的母亲;证人陈某枝也称孙某萍没有辱骂过娄新的母亲。

    综上,原审判决所依据的证据存在严重违法情形,原审诉讼程序存在严重违法之处,这也直接导致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娄新既没有杀人动机,也没有杀人行为。

    本案中,即便是现场的短剑是娄新家的,也不能直接得出娄新是杀人凶手的结论,完全存在他人携带此剑作案的可能。况且,短剑只是一把短剑,而不是杀人凶器。实际上,本案中的杀人凶器是无从考证的,可谓“杀人不见刀”。杀人凶器是刀、是斧还是其他凶器?目前是无法确定的。

    所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依据,除了娄新被刑讯逼供后的口供,再无其他直接证据。所谓陈某新的辨认、现场勘查、尸检报告、指纹鉴定等等,都是间接证据,本案显然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申诉人作为娄新的女儿,在爷爷至死都在为娄新申冤之后

    继续为娄新申冤,特提起本次申诉。

    此致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娄凯丽

  • 李啸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申诉

    犯罪嫌疑人李啸基本资料:身份证号340321195806100051,现已67岁,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谢家巷一里二号,大专学历,1978年入伍,1981年退役与西安第二炮兵技术学院。家族三代从军,父亲李延柱是新四军抗战英雄,老党员;叔叔牺牲在抗日前线;李啸本人在军事院校服役期间也受过四次嘉奖;儿子曾服役于中央警卫局,为保护国家重要领导人受过二次嘉奖。李啸自幼接受爱国主义教育,格言是:精忠报国无怨无悔!

    案情介绍: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检查机关公诉李啸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2020)Z632号。此案于2020年12月被检查机关提起公诉,2020年7月25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2年1月12日签发了监视居住通知书,期限六个月,到2022年7月12日到期。期间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22年3月25日在李啸生病住院期间,并且是我们当地疫情最严重、全县完全封闭的特殊情况下,突然通知30日早上9点开庭,(当地法院全部停止办其他案件)。闭庭之后直接逮捕,事后才补的逮捕通知书,目前在等待判决。

    我是退役老兵李啸的妻子,因为我调查了案情也参加了旁听,我要对此案提出几点申诉!我要为我爱人李啸鸣冤!并恳请各级领导依法查明真相,把带有办案人感情色彩,强加的冤假错案扼杀在摇篮里,决不能给国家和政府造成恶劣影响,还李啸以清白!不能让几代革命军人的家庭,退役军人蒙羞,影响国家形象,造成怀远县的不良记录!(就庭审中存在的问题向各位领导汇报)

    1、参与代理山东枣庄刘春光案件《刘春光因三等功未安置到北京上访,被当地公安行政处罚,刘对处罚决定及峄城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向峄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8年8月23日开庭,有法院传票。

    1.公诉人指控李啸在没有律师资格证的情况下为刘春光代理案件属不合法。

    在此说明一下,李啸属于公民代理,只参与了刘的民事案件《政府未对刘三等功合理安置去北京上访,被属地公安行政处分》代理,而后期刘的刑事案代理有其他律师,李啸根本没有参加。李啸是受刘的委托,依法办理了相关的合法委托手续之后才参与民事案调查开庭的,李虽然没有律师证,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每一位懂得法律知识的公民都可以在办理了相关合法手续后为委托人代理民事案件。李啸做法律援助都已经二、三十年了,全国也代理了很多案件,尤其在怀远当地,代理的民事案件更是不计其数,(本已收集全国各省的代理案件作为证据,但由于篇幅不再赘述)各地法院都对他的代理资格审查合法,如今检查机关却说他的代理资格不合法,难道说全国各地的法官都玩忽值守?

    以此做为寻衅滋事罪的定罪证据太过牵强!

    2.公诉机关控诉李啸为达个人目的策划组织老兵聚集,利用开庭,煽动教唆老兵闹事。

    首先,李啸是受刘春光个人委托代理案件,刘也是有法院传票通知才去的,他们并不是无事生非到法院门口闹事的,主观上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定义。那些老兵到法院也只是为了旁听学习法律知识,维护法律尊严,为了以后的知法守法。况且提前一周刘已经向法院提交了旁听申请,直到开庭当日,刘春光没有收到法院以任何方式通知的拒绝旁听申请。如果法院提前通知旁听申请驳回,这些老兵也不会再去法院。

    其次,公诉机关当庭播放的视频中,并未显示李啸有任何煽动教唆的语言和肢体动作,反而能为李啸证明,他当日的发言是为了国家稳定,大致的意思就是让大家(不完全一致)“进法院安检注意事项,开庭纪律,若未经法院认可只能选代表参加,有冤屈不要蛮干,要用国家赋予每位公民的权利、用法律武器来合理合法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公诉人并无直接证据证明前往参加的老兵是受李啸的邀约策划鼓动而来,全凭主观臆想猜测推定,属不合法证据!

    3.公诉人宣读的证人证言中:

    a.法官证言:老兵在法院门口聚集扰乱了正常的法院开庭。

    这与开庭当日的情况不符,当时法院通知刘春光不能正常开庭的原因是因为法官提前一天晚上生病现正在救治,开庭延期。公诉人后面也说:李啸在得知法官生病不能开庭以后,李啸向法院提出询问“是否能探视生病法官,我们并不介意临时更换法官开庭”视为对法庭的挑衅。在说这两句做为代理人的职责应该说的话以后,并没有纠缠不休,当即就被属地三名公安悄悄带走了。公诉人所诉两证据互相矛盾,故不能成为对李啸的不利证据。

    b.法警证言:因为老兵地聚集造成严重的交通堵塞。

    所有的老兵从未站在交通要道,是在法院小门旁边的空旷处,是在完全不会影响正常交通的地方有秩序的列队,法院车辆可以正常通行,更没有在公路上。得知不能开庭,要选代表到法院六楼商议下次开庭时间后(10点左右),除去参加会议的代表外,其他战友均到法院对面的小公园,大概有四、五十平米的绿化带原地休息等待结果,并未有任何过激行为造成交通堵塞。(是执法者自己的车和人,因为身份特殊,才肆无忌惮的站队、停放,造成不良影响),公诉人当庭也未出示非常有利的证据作为支持。

    c.商铺证明:老兵的聚集造成商铺无法正常营业。

    公诉人口述的商铺老板自诉证明中,并未出具其为商铺老板的身份认定及其他任何相关证明,也没有国家认可的任何评估机构出具的损失评估报告,故属伪证!证据的三性均不予认可!

    4.公诉机关指控李啸在开庭当日11点多才被赶到的属地公安带走,在此时间之前所有的犯罪事实均已形成。

    这简直就是黑白颠倒,扭曲事实!李啸身份属地公安三名干警早在前日傍晚就已到达,并与李啸联系上。开庭当日也是在与三名干警协商之后,三名干警答应其参与庭审,并全程陪同与监视下7点30分左右到达法院门口,到门口以后他才发现有很多老兵要求参加旁听(开庭前日傍晚他到当地以后一直在封闭的屋子里审阅大量材料,根本就没时间如公诉人所说的组织策划,他也根本无需知道,他的责任就是做好应诉准备),刘春光已提前一周提交了旁听申请,直到开庭前日均未收到法院以任何方式拒绝这些人参加旁听的通知,如果收到拒绝通知,也就不会产生后面的事情。当日出现的状况,也是战友之间口口相传,始料未及的场面。到法院门口就讲了一些开庭纪律,在得知不能开庭后,为履行代理人职责问了两句:法官为了这个案子辛苦了,我们能不能探视生病法官?我们这年龄来一次也不容易,我们不介意换法官审理。均未果之后就悄悄被属地公安带离现场(离开半小时后在10点左右,法院领导让选代表上六楼协商下次开庭时间时,(本打算选李啸作为代表)当地战友才发现其已不在现场,有截屏为证),再说,难道属地三名公安会任由李在这种场合停留10个小时?是对他们的工作能力质疑吗?他离开现场的正确时间是9:30分左右,随后一直在公安陪同下,在中午12点半左右开车到达符离集服务区吃午饭,山东枣庄距离符离集服务区有260多公里需要三小时左右。这与公诉人所说时间点完全不符,公诉人所说聚集长达“10小时”之久根本不存在,更与李啸无关。(档案里有三名公安的述职报告)。

    虽然刘春光现已被判缓刑,但不是因为此次开庭未果而获罪,而是由于其他四宗案件叠加而定,当地公安也没因为李啸参与此案涉嫌违法对他进行任何处理,刘春光的判决内容里根本没有关于李啸的片言只语。怀远县公安机关和检查机关的异地管辖权有待各级领导审查。

    故,枣庄刘春光开庭事宜不能关联成李啸涉嫌寻衅滋事罪的定罪依据。

    二、参与四川宜宾李旭案件:《李旭因组织2018年八一聚会(未成)与当地公安发生矛盾后被行政处罚,李旭对处罚和复议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1.公诉人指控:李啸在微信群散发对李旭的调查报告是煽动。

    首先这份报告是在特定条件下产生的,在民事案快开庭之前忽然将李旭转为刑事案,(李啸只代理她的民事案),当地战友因为不明真相很激动(以为就搞了一个八一聚会被转为刑事),李啸为了避免老兵与政府之间的矛盾升级,才从法院调取的公安卷宗和涉案多个当事人的走访调查后(公诉人也确认是经过调查走访、实地拍照)的真实报告,并非公诉机关之后又改说的捏造。

    其本意也不是公诉机关所诉为了伙同杨敦志意图使李旭逃避打击,以此调查报告煽动战友对其声援,公诉机关曲解了李啸的良苦用心,更不能与寻衅滋事罪相关联。

    当庭也没有出示是李啸亲自转发,也无其在群里发消息的完整录屏、截屏以及相关证据,所有证据(只有录像在李啸强烈要求下才放给大家看的),只是简单宣读完之后让被告质证,并未把证据一一让被告过目后质证(有开庭录像为证),有失公平,不能作为合理证据。李啸当庭两次举手申请把被扣押在法庭之外的公文包和电脑(进法院大门时已过安检)拿过来,里面有完整的证据,均未被采纳,甚至根本没人搭理。在没有被定罪之前就剥夺了嫌疑人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鉴于八一聚会未办成,未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李旭被判缓刑与此聚会和调查报告没有分毫关联,故此调查报告不能作为对李啸涉嫌寻衅滋事罪的证据!

    2.公诉人出示的怀远本地战友的证词(看见微信群里有发的调查报告)

    完全属于断章取意的强加,事后问过两位证人,均不予承认,并愤怒的要求出庭作证其为伪证!当庭也未让李啸过目辨认真伪!(当庭也未让当地任何证人出庭作证)。证据的三性均不与认可!

    3.公诉人指控李啸在微信群为李旭捐款属非法集资

    无相关证据证明捐款是李啸发起,更不能证明国家法令法规明令禁止,不能在别人遇到苦难时捐款,有悖常理,故不能成为对李啸的不利证据,不能采纳。

    三、万民伞《全国退役战友,两参老兵坚决声援李旭战友,依法维护一名参战老兵的合法权益》

    李啸不是万民伞的发起者,公诉机关也查实了李啸也只是第1702名的跟帖者,前、后的跟贴者均未受到相关处分定罪,为什么唯独只有李啸成为被打击者?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政府部门对此万民伞做非法定罪,故此罪状不能成为定涉嫌寻衅滋事罪的关联证据。

    李旭虽被判缓刑,但她是因为参加了其他几件事情才获罪,根本与八一聚会之事和调查报告没有一丁点关系。当事者都没有因此定罪的所谓“罪状痕迹”,反倒成了怀远县公诉机关的强加之罪?

    综上所述,公诉人所诉的证据没有一条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定义,恳请上级领导认真审查,绝不能任由当地公诉机关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给党和国家抹黑,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李啸是一位爱党、爱国,爱人民的正义退役军人。之所以给两位外地战友代理民事案件,是因为不想让退役老兵与政府之间产生矛盾,初衷是想利用自己所学的法律知识尽可能的化解两者之间的误会,维护国家的尊严。完全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更不会煽动教唆老兵做违法乱纪的事情!恳请各级领导认真、公正的勘察监督此案,绝不能制造冤假错案,给国家和政府制造与老兵之间的矛盾!因为此案的审理不公让怀远县在全国造成负面影响。坚信在习主席倡导的依法治国,“不能让军人流血流汗再流泪”的新形势下,千万不要发生“莫须有”的故意强加、制造出来的错案、冤案!坚信共产党的法律对每一个公民都是公平公正的!

    家属叩拜!!

    闫梅:34040419710215042x
    2022年 月 日

  • 天津毋秀玲因上访判刑申诉最高检不予支持

    【民生观察2022年3月1日消息】天津维权访民毋秀玲在2022年12月31日收到刑事申诉一案由最高检察院做出案件结果通知书,案件结果通知书结果全文如下: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高检十厅刑中通【2021]Z2091号】

    申诉人(原审被告人)毋秀玲,女,1953年4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5304033342,汉族,初中文化,住天津市静海区唐官屯镇只官屯村松林道北1排9号。

    申诉人毋秀玲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津02刑终92号刑事裁定维持静海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8刑初289号刑事判决,先后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经审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分别作出津检二分院九部刑申通(2020)6号、津检九部刑申通(2021)Z29号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认为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成立。申诉人毋秀玲仍不服,以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二审法院未开庭审理违法,申诉人在北京违法,天津市没有管辖权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审查查明,2005年5月26日,原审被告人毋秀玲的女儿只升丹在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县因交通事故死亡,毋秀玲以其女儿死于谋杀为由多次到天安门、中南海周边等地区非正常上访并因此于:

    2008年3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行政拘留九日,
    2008年4月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行政警告,
    2008年4月1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2008年11月27日,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与天津市静海区唐官屯镇政府为解决毋秀玲的上访问题,同意支付毋秀玲家只升丹交通事故赔偿款及困难救助款共计15万元,毋秀玲的丈夫只茂卫、儿子只升泽在征得毋秀玲同意后出具保证书,保证息诉罢访。

    毋秀玲在信访事项解决后又多次到天安门、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因此先后于2010年7月5日、2013年5月24日、2013年6月5日、2013年6月6日、2013年7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城训。2010年7月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0年11月1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0年11月24日被天津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8年11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训诫,2018年11月28日,毋秀玲被民警抓获。

    关于申诉人称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申诉理由。经审查,原审被告人毋秀玲在信访过程中不按照正常途径、程序到设立或者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反映诉求,多次进京到非信访场所非正常上访,并在其诉求已得到解决的情况下,仍多次进京到非信访场所非正常上访,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依法构成寻衅滋事罪。

    关于申诉人称二审法院未开庭审理违法的申诉理由。经审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即“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关于申诉人称其在北京违法,天津市没有管辖权的申诉理由。经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天津市作为原审被告人毋秀玲的居住地,管辖本案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原审被告人毋秀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申诉人毋秀玲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现予审查结案。

    毋秀玲是1978年进京上访,在2008年3月7号被天安门分局拘留,3月17号释放回家后非法拘禁3天,2008年3月7日到3月17日,被北京天安门分居非法拘留10天。
    2008年4月15号被天津静海分局唐官屯派出所从北京接回拘留25号释放,被非法拘留10天。
    同年2008年7月21唐官屯政府和派出所到北京毋秀玲租住地强行押回在京派出所长用摧泪弹,险些将命丧黄泉,关押体育学校62天。
    2010年7月5号静海唐官屯派出所到北京接回拘留7月15号释放,被行政拘留10天。

    2010年11月17号静海分局唐官屯派出所到北京抓毋秀玲遣返回静海后直接送往劳教所,2012年5月16号释放,被非法劳教一年半。
    在2015年5月5号被北京厂桥派出所刑拘6月5号释放,被非法刑事拘留一个月30天。

    在2018年11月28号静海分局唐官屯派出所,到北京非法绑架遣返回直接送往看守所,判刑一年六个月,2020年5月27号刑满释放回家。
    毋秀玲出狱后一直为非法判刑在申诉,从2020年申诉到现在历经一年半左右的奔波与等待得出的结果仍然是蒙冤,得不到公平公正的结果。

    毋秀玲在2018年11月5号在北京路过天安门,没有认何行为,被天安门巡逻警察拦截查身份证为访民后送天安门派出所,然后把天津当局接回,接回后直接把毋秀玲送天津市静海看守所,给弄个莫须有的罪名寻衅滋事,经法院审理判刑一年半,毋秀玲不服因此上诉,驳回维持原判,申诉还是驳回维持原判,在2020年9月22号毋秀玲向天津捡察院申请抗诉,又被驳回维持原判,随后毋秀玲再次向北京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在2021年12月31日年底最后一天给出结果是:本院认为,原审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原审被告人毋秀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申诉人毋秀玲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现予审查结案。

    中国不是依治治国,是以权治国。

    毋秀玲,家住天津市静海区唐官屯镇只官屯村,父母在文革时期被打成现形反革命!判了五年六个月,毋秀玲是1978年进京上访,为父母鸣冤,1979毋秀玲父母平反回到天津,毋秀玲因已经结婚按当时的政策结婚后下乡的不能回(城)京,从此毋秀玲就走上漫长的信访之路。

    在2005年毋秀玲女儿,只升丹,死在山东菏泽定陶县死因不明无人调查此案至今无果,天津西青区大寺日新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一案至今无果,只官屯村放宅基地给别人16米,给毋秀玲13米,比别人少48平方!也至今无果。

    本网将继续关注一个维权四十多年得不到结果的维权勇士毋秀玲,她的维权上访经历谱写了中国法律的苍白无力,毋秀玲从一个25岁弱女子维权直到现在已经是一位69岁老人的苦酸经历,法律给予不了公平正义,一个维权四十多年法律不支持公平公正与正义,得不到公平正义的法律,这样的法律何以谈论”依法治国”?毋秀玲2018年被当局构陷判刑一年半出狱后毋秀玲经过申诉,抗诉,最终检察院驳回,再次申诉到北京到最高人民检察院还是维持原判。

    因为构陷入狱就是检察院公诉到法院判决一年半的,现在又到检察院抗诉,这样怪圈的法律怎么可能给予公平公正与正义呢?

    在所有维权访民的案件中几乎都是统一,一样的结果,维持原判驳回诉求,无论申诉,再申诉,直到抗诉,再到最高申诉都千变一律”驳回”,让维权访民永远都在法律的路上奔波,所有在访民维权被关押诉讼的案件中法官与参入的公检法都心知肚明知道访民是无辜的,这就是”依法治国”迫害访民的证据。中国的法律何时走上正轨,以目前的状态没有时间表。维权访民的环境依然严峻。

    毋秀玲手机:18622061109

  • 陆辉煌蒙冤狱两年半 申诉无门

    【民生观察2021年7月20日消息】广西公民陆辉煌,从2013年10月至2018年7月,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QQ群、境外《北京之春》网站,发表传播《致中共中央公开信——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思考与建议》、《致习近平总书记的公开信》、《“妄议”国事》、《对当前政局的分析与呼吁》、《“艰时克共”的建议》、《致中国劳工观察组织的信》。呼吁中共当局实行宪政改革,加强反腐、清除周永康等腐败集团,反对习近平大搞个人崇拜、修宪,并呼吁关注劳工的悲催境遇等。

    2018年8月1日,陆辉煌被深圳市龙华公安分局福民派出所传唤到派出所。在派出所里,警察利用威胁的手段(不说就打人)获取陆辉煌的手机开机密码、微信、QQ、邮箱等密码,然后利用这些密码非法打开陆辉煌的微信、QQ、邮箱,搜集到陆辉煌所谓的罪证——陆辉煌所写的前文所列的六篇文章。为什么说警察打开陆辉煌的微信、QQ、邮箱搜集证据是非法的呢?因为8月1日警方传唤陆辉煌到派出所时,公安机关对陆辉煌所谓的寻衅滋事案还没有立案(起诉书和判决书上面都写着8月2日立案),也就是说还没进入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是根据文章的作者(陆辉煌),对深圳市叫“陆辉煌”的人进行传唤,强迫他们交出手机开机密码、微信、QQ、邮箱等密码。如果文章的作者用“赵钱孙李”或者“习李栗汪”,公安机关是否也要把名字中含有“赵钱孙李”、“习李栗汪”的人传唤过来,并强迫他们交出手机开机密码、微信、QQ、邮箱等密码呢?根据《宪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公安机关在还没进入刑事案件阶段就非法打开陆辉煌的手机、微信、QQ、邮箱搜集陆辉煌所谓的犯罪证据,这明显的是违反《宪法》第四十条的行为。违宪采集来的证据当然就是非法证据。深圳龙华公安机关依据这些违法违宪采集的非法证据立案,深圳龙华检察院依据这些违法违宪采集的非法证据起诉陆辉煌造谣污蔑国家领导人、造谣污蔑国家的政治体制、法律制度、反腐斗争、战略布局、劳工制度与现状以及民族复兴目标等。最后深圳市龙华法院依据不实的事实和这些违法违宪采集的非法证据判决陆辉煌犯寻衅滋事罪有期徒刑2年半。

    陆辉煌自始至终拒绝认罪。由于在深圳宝安看守所羁押期间,坚持信仰,拒绝认罪,加上不服牢头的不合理管理,陆辉煌遭遇看守所恶警杨伟东电击、禁食、带手铐脚链等酷刑。加上长期营养不良、睡地板,陆辉煌患上严重的风湿,看守所的日子日渐摧残他的身体。在判决书下来后,陆辉煌选择不上诉,离开魔窟般的看守所去监狱服刑,等到刑满出狱后再申诉。

    陆辉煌好不容易熬到2021年1月31日刑满释放的日子。出狱后,陆辉煌开始了艰难的申诉维权工作。4月16日,陆辉煌按法定程序通过邮政EMS递交申诉材料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陆辉煌寻衅滋事案。至今超过三个月,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没有给予陆辉煌任何回复。6月15日,陆辉煌通过国务院信访网站投诉深圳市龙华法院,要求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陆辉煌寻衅滋事案。上级信访部门兜兜转转,把信访事项又发回原审龙华法院,龙华法院回复陆辉煌:请你按照法定程序提起再审。我去,我真想骂人了,陆辉煌按法定程序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三个多月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连个回复都没有。陆辉煌向上级部门反映又叫他按法定程序提起再审。这球踢来踢去的,陆辉煌要申诉,无门。

    深圳作为所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先试综合示范区,它的今天就是中国的明天。今天,深圳法院不顾事实、以违法违宪的非法证据判决陆辉煌有罪,明天所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将会出现无数不顾事实、已违法违宪的非法证据判决的陈辉煌、李辉煌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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