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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艳丽狱中被虐待 申诉听证会不能参加

    【民生观察2021年4月8日消息】湖北荆门民主人士、独立中文笔会会员刘艳丽因在网上发表批评中共及中共领袖的言论,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20年10月15日,刘艳丽被送到湖北省武汉市汉口监狱服刑。服刑期间,监狱不让刘艳丽的家属探视,也不让刘艳丽给家属打电话。

    2021年3月10日,汉口监狱的狱警进行家访,带来了刘艳丽的信。她说第一个月隔离,第二个月培训,站得时候站死,坐得时候坐死,腿和脚都肿了。一个月后下了监区,做了一名车间女工,兼做搬运工,一周中一个下午在监舍学习和洗刷。体力受不了只好硬抗。说是本来批准她打电话,因为家属的投诉(几个月没有她的信息,申请视频会见却被告知把家属拉黑,家属就投诉了)就取消了。刘艳丽还说现在白发添了一层又一层。看完信后,刘艳丽的父母,老泪纵横,担心刘艳丽的身体会被整垮。

    2021年4月7日上午,家属委托律师到汉口监狱终于见到了刘艳丽。会见时,两名狱警在旁边盯着,规定只许谈案情,不许谈狱中事情,否则随时终止会见。

    2021年4月7日下午三点,荆门市中院针对刘艳丽案件的刑事申诉,举行了听证会,刘艳丽的姐姐、哥哥和律师出席,但不许其他人旁听。听证时,法院未让刘艳丽本人出席。至下午四点半左右,听证结束,法院未当庭宣判结果。

  • 重庆胡贵琴申诉被羁押、监视居住

    【民生观察2021年2月6日消息】2021年2月5日,重庆市渝北区访民胡贵琴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要求依法撤销重庆市公安局对胡贵琴的“拘留决定书”及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

    胡贵琴介绍,在2020年5月27日,申诉人胡贵琴到北京信访被重庆维稳警察追至北京施暴截访,后胡贵琴又被非法遣返重庆市。到达重庆市后,警方又持传唤证(未告知申诉人因违反何事)将胡贵琴带到重庆康美派出所关押37小时。之后重庆两江新区公安分局在没有告知胡贵琴涉嫌违法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申诉人以及家属至今连拘留证都没有见到过)的情况下,又将胡贵琴强行押送到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拘留、羁押,直到2020年6月4日才将她释放。胡贵琴获释后,重庆大竹林派出所民警告知胡贵琴称“你已经被监视居住,不得随意出行”。

    胡贵琴反映,在2016年9月28日,胡贵琴居住和经营的门市以及家中一切生产资料和生活设施,突遭非法组织强行摧毁,造成了她和家人的巨大财产损失。胡贵琴的居住权和生存权遭剥夺至今已有5年,期间胡贵琴穷尽司法途径维权,但至今犯罪分子依然逍遥法外,胡贵琴的合法诉求无人理会。2019年11月23日,胡贵琴被迫进京上访,但却在北京丰台区高家场46-3地区遭重庆维稳警方截访,截访期间重庆警察孙宇(警号:113735)还暴力殴打胡贵琴,导致其身体受伤。

    据悉,重庆访民胡贵琴家住重庆市渝北区,因其住房及商铺在三年前被强拆而上访,当时胡贵琴家里的空调、冰箱、衣物、被盖等一切财产都被非法摧毁(非司法强拆),房屋被摧毁后胡贵琴无家可归,遂开始进京上访。

    胡贵琴上访后多次被非法截访、殴打、拘禁,其中最严重的一次是在2019年11月23日被暴打,当天胡贵琴在北京办事,在她路过北京西城区中纪委办公楼旁时,警察要求检查身份证时,配合警察检查身份证后被扣下,被同时拦下的还有她的同行访友重庆赵亮、周良珍。下午4时许,重庆市驻北京信访工作组将胡贵琴、赵亮、周良珍带到了北京市丰台区高家场46-3重庆市驻北京信访办工作组。随后,胡贵琴被一身穿警服(警号是113735)的壮男以问话为由,将她关在办公室,让其坐下后,一句话不说就凶残地拳打脚踢控告人头部、胸部等部位,事后该警察强行将胡贵琴手机内存里的证据材料、以及与家人朋友外出旅游近一千张照片从相册中全部删除,该施暴警员声称,胡贵琴不该将自己被抓的消息发到网上去。

    2020年5月27日晚10时30分,胡贵琴又被重庆市两江新区康美派出所以涉嫌“寻衅滋事”传唤,随后胡贵琴失联数日。5月30日,胡贵琴的家人通过110报警及公安督察寻找胡贵琴的下落,5月31日当地派出所答复说胡贵琴已被刑拘。

    附:胡贵琴资料

    申诉人:胡贵琴,女,汉族,身份证号码:510224197301231368,联系电话:13668050510。通讯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大竹林街道慈竹路34-4-2-1。

    申诉人不服渝公两江(治)行传字[2020]2号传唤证将申请人传唤到重庆市两江新区康美派出所后送沙坪坝区看守所羁押至2020年6月4日,释放后采取对申诉人监视居住至2020年11月28日,该行为涉嫌对申请人实施打击报复且该行为违法,依据《宪法》第四十一条等法律法规,特此申诉。

    请求依法撤销:
    1、渝公两江(治)行传字[2020]2号传唤证;
    2、沙坪看释放字[2020]150号释放证对应的拘留决定书;
    3、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渝公两江(治)解监视字[2020]2号对应的监视居住决定书。

  • 郭宏伟申诉材料历经五年送达家人手里⁩

    【民生观察2020年11有21日消息】2020年10月20号郭宏伟的申诉材料终于在他服刑五年后,在监狱纪检委的介入下终于艰难的送达到了郭宏伟父亲的手里。

    郭宏伟在监狱服刑已达五年多了,郭宏伟在监狱遭到各种虐待,郭宏伟被构陷入狱后一直在写申诉材料,但是他写了很多材料都被监狱扣押,法院判决书、驳回裁定书等等系列法律文书,郭宏伟都没有得到。郭宏伟多次索要法律文书,郭宏伟却被限制在监狱医院并遭到迫害虐待,在10月20号在吉林监狱纪检委监督的介入下,才将郭宏伟的诉求材料经过纪检委通知郭宏伟父亲去监狱的狱政科拿到。一份诉求材料经过了几年的时间才被送达到郭宏伟家人的手上,想想那些在监狱申诉的服刑人员是多么的艰难啊!一个冤家错案要申诉是多么的艰难曲折啊!没有坚强的意志力是无法走下申诉之路的。

    以下是郭宏伟索要法律文书过程中的迫害过程与经历,还有自己冤假错案的案件细节。

    全国特别重大绑架案紧急报案

    讨要再审判决书遭绑架,被灭族(非法囚禁于监狱)之系列报案:

    报案人:郭洪伟,曾担任吉林省抚松县松江河发电厂驻吉林市退休管理办事组负责人。2003年因保护国家财产,拒绝帮退休职工陈国贵报销贰万叁千多元的虚假住院票据被吉林市两级检察院、两级法院以法定:“不得再行提起公诉件【见吉林市龙潭区法院非法作出的(2006)龙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第1页倒数第11行至倒数第3行之表述】的挪用公款的假案冤狱五年。

    申诉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讨要(2011)吉刑监字第72号再审判决书(刑事诉讼法对再审期限明文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重新审判的,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需要延期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不仅不依法作出该案号的再审判决书,还歪曲事实,非法构陷郭洪伟家族无理访、缠访、闹访。郭洪伟及母亲肖蕴苓妹妹郭宏英被迫到北京向中纪委提出控告。

    郭宏伟先后在北京遭绑架。要为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策划制造的吉林省公检法没有管辖权限的也没有办理指定管辖的。敲诈勒索吉林市公安局、敲诈勒索四平铁东区政府,在北京同仁医院寻衅滋事,在北京回民医院寻衅滋事的赤裸裸系列假案灭门族(非法囚禁于监狱)……

    四平铁东区法院在2015年东刑公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第11页中表述:吉林省公安厅于2015年3月18日向四平铁东公安分局下达了指定管辖决定书,但四平铁东公安分局在2015年4月7日作出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及2015年5月19日作出的起诉意见书中,皆无吉林省公安厅曾下达过指定管辖决定书的痕迹,铁东区检察院在2015年5月20日作出的起诉书中都没有曾经下达过指定管辖决定书的痕迹。

    实际上,即使公安机关下达了指定管辖,也并不等于检察院,法院就拥有了管辖权;2013年1月1日起实行的《人民检察院的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62条规定:需要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审判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前协商同级人民法院办理指定管辖有关事宜。”也就是说:检察院、法院也必须办理指定管辖才可以。本案根本就没有办理!

    郭宏伟申诉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其竞丧心病狂地作出(2017)吉刑申247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其中标书:“四平铁东公安分局根据上级指定管辖,其他地区公安机关移送等方式,对你上述犯罪事实行使侦查权,符合法律规定的三审变一审的非法文件文书,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9条规定,对管辖明确或有争议的刑事案件,由有关的公安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故意混淆上述法律规定,偷换了上级公安机关和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的概念,就是想把吉林省公安厅和国家公安部混为一谈,掩盖吉林省公安机关没有该系列案件管辖权限的事实,而且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7)吉刑申247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中对四平铁东区检察院没有在四平铁东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前协商四平铁东法院办理指定管辖事宜,四平铁东区检察院,法院还没有依法获得该系列案件的指定管辖,没有获得该系列案件的管辖权就非法的做出了“起诉书”、“刑事判决书”……更是彰显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为彻底阻止报案人家族向其讨要(2011)吉刑监字第72号再审判决书,竟对报案人家族进行绑架,灭族……

    请向吉林省松原市宁江监狱医院院长钱丰(其也是宁江监狱11监区监区长)讨要我于2020年8月23日委托其向驻检递交的请求驻检向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移送的出具日期标注为2020年8月20号的“特别重大灭族惨案申诉状!”我曾请求监狱复印留底备查。

    本网站信息员了解到,郭宏伟在9月20在监狱的同意下与父亲会见了,这也是今年元月会见过后时隔9个月第二次会见、郭宏伟父亲告诉本网站公民记者说,9月份会见后监狱又不让会见了,郭宏伟父亲说:非常担心郭宏伟在监狱里面的情况是不是有改善?他担心儿子郭宏伟吃不吃的饱,穿上棉衣了没有,更担心儿子受酷刑了没有,郭宏伟父亲说:郭宏英前几天打电话回家了,郭宏英说她在监狱很好不要让两位老人操心她的情况,让老人保重身体等他出狱,要老人保重身体的同时、也要为她申诉,要为郭宏伟申诉等等。

    一个完整的一家四口人,三个人入狱坐牢!现在儿子,女儿还在监狱里,两位都是86岁的老人,想想都让心酸。郭宏伟何时才能得到会见?拭目以待。

  • 秦永敏先生要申诉

    【民生观察2020年11月7日消息】2020年11月4日下午三点,蔺其磊律师到湖北潜江广华监狱要求会见在此服刑的秦永敏先生,交流有关申诉事宜。因为疫情只能在大门外联系狱政科,材料放到门岗处。他们称会将委托书让当事人签名后寄给律师,然后决定视频会见。荒唐的是该门岗竟然将几页纸张喷消毒液后才收了,律师表现很震惊。

    北京人权律师蔺其磊受秦永敏哥哥的委托会见秦永敏先生,帮助其代理申诉法律程序。蔺律师在2020年11月5号下午14点到达潜江,到达监狱已经是下午15点半了,监狱门口很多人在办理会见手续,也有往里送生活用品的。所有人都在门卫处通过电话与狱政科联系。依照狱政科的要求,蔺其磊律师向门卫说明情况,将申请书,委托书,介绍信等手续递交给门卫由其转交给狱政科。门卫工作人员拿着消毒液大喷壶消毒书面文件,律师和陪同人员担心材料上的文字被破坏而阻止其粗鲁的行为,但门卫以这是内部规定不听劝阴。蔺律师再次与狱政科联系确认他们会将材料取走后才离开监狱的门卫处。

    秦永敏先生是人权观察玫瑰团队创始人,他已经由湖北当局给予了坐牢时间最长的政治犯,他在监狱坐牢时间长达26年。秦永敏作为民主墙时代走过来的民主人权活动家,深刻认识到没有人权保障绝无民主可信,故于1993年发起《和平宪章》运动开始把活动重心从民主转向人权事业这是他一生追求的目标。

    2015年3月20号被湖北武汉当局刑事拘留后,在关押两年多后被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宣判13年,从这次入狱后他已经有五年没有与家人一起过年了,从他的人生经历算他已经有20多年没有在家里过了,正是这种大爱让所有的人格外对他佩服,他不愧是一个中国民间人权活动家。

    2020年1月17-日小年日秦永敏夫人与秦永敏哥哥会见后,直至今日湖北潜江广华监狱一直以疫情为借口被拒绝会见,赵素丽在10月份收到秦永敏先生寄给他的家信,秦永敏在信中告诉赵素丽说监狱还没有开始安排会见。在11月5号蔺律师和陪同人员目睹监狱有众多人来办理探监,因此确认湖北潜江广华监狱已经开始安排探监等活动。

  • 上海王扣玛的无罪申诉

    【民生观察2020年10月13日消息】2007年10月11日下午,王扣玛陪同母亲腾金娣去上海市政府信访办上访,在信访接待时,腾金娣与王扣玛被信访接待人员隔离,而王扣玛在接待室外面的马路边等侯。其间,王扣玛暂时离开去买香烟,上厕所方便一下,15分钟后回来就找不到母亲了。当时,王扣玛误以为母亲腾金娣信访接待完自己去王扣玛之弟王扣鸿家了。

    母亲腾金娣生前身体健康,生活能独力自理。直到腾金娣在友放浴室被非法拘禁“猝死”后,王扣玛才知道当时母亲腾金娣离开上海市信访办的真实情况:腾金娣在市政府信访办接待完毕后临近下班,她去上厕所被东门保安巡视发现,发生了一些不愉快事情互相争论起来,东门保安就以”闹访”为由将其押送到附近的人民广场治安派出所。经了解腾金娣上访涉及动迁事宜,广场派出所通知市政府信访办,再由市政府信访办通知闸北区政府北站街道信访办带回。

    当晚黄浦区人民广场治安派出所经办人王丽君、闸北区政府北站街道综治办陶逸初带走腾金娣,但没有将其送回家,而是将其非法关押在潮湿阴暗、通风不良、不具备生活条件的友放浴室。

    友放浴室是经常关押访民的“黑监狱”。

    直至2008年1月5日腾金娣猝死。其间八十余日内,闸北区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没有任何信函、电话或上门告知王扣玛。

    闸北区政府北站街道相关责任人为了逃避腾金娣被关押在"黑监狱"(友放浴室)猝死的罪责,对被害人家属进行威胁与利诱,先是签约同意支付16万元人民币来换取家属同意火化腾金娣遗体,但等遗体火化后就抵赖支付,索性抓捕王扣玛。

    闸北区政府北站街道综治办陶逸初制造伪证,将腾金娣死亡的罪责嫁祸于其子王扣玛,并依靠没有管辖权,便于制假的闸北区法院(现已合并为静安区法院)的审理,制造了一起"遗弃罪"冤案。

    而且,在王扣玛被拘留期间,闸北区北站派出所公安承办王黎勇、陈伯民硬逼王扣玛写投降书,威胁王扣玛说:“不写,弄死你”。所以。王扣玛人未出狱,就被迫害致残。

    如果是"遗弃罪"应当由管辖人民广场地区的黄浦区法院,而不是利益相关的闸北区法院受理审判。

    法院的判决显然与事实和法律相悖。本案裁决在程序上违法,认定事实不成立,适用法律错误。

    1、无证据表明王扣玛有遗弃行为,公诉人、判决书无例举王扣玛拒绝抚养母亲腾金娣的事实。

    2、母亲腾金娣死亡与王扣玛无直接因果关系,是非法拘禁者将腾金娣非法拘禁在阴暗、潮湿、通风不良、不具备生活设施的“黑监狱”(友放浴室),而使其受到故意伤害所致。

    3、无一个亲属指控王扣玛有遗弃行为。

    4、母亲腾金娣死亡对王扣玛来说是最大受害者。

    5、致使腾金娣死亡的罪犯至今逍遥法外。

    6、闸北区北站街道在腾金娣被非法拘禁期间,补办了临时身份证,盗窃了腾金娣老年银行卡全部资金。

    王扣玛不服原闸北区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的枉法裁判,向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上海市高级法院申诉,但是上海司法不公、官官相护,申诉无门。因此,王扣玛于2011年8月首次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至今没有回复,却遭受报复打击。

    上海法院不仅有错不纠,还要剥夺王扣玛的诉权,并威胁王扣玛。2012年1月10日上海市高级法院作出《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决定书》:希望你能自愿息讼息访,若违反法律法规非正常信访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2年9月25日王扣玛再一次遭受冤狱,被诬告触犯“寻衅滋事罪”判处2年6个月。在第二次的冤狱中,长宁区公安的承办警察林波华伙同闸北区公安警察三人,手拿着第一次遗弃罪的判决书,大声吼叫、拍台子,逼迫王扣玛必须承认遗弃罪,必须息讼息访。王扣玛受尽折磨,多次被开出病危通知书,致使脑中风、半身不遂,不能自理,终身致残。

    但是,王扣玛不屈服,于2015年5月出狱后继续依法申诉,不断呼冤叫屈,追求司法公正。

    从2008年至2019年的十二年来,申诉人王扣玛一直在想方设法查明真相。

    2019年5月,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向王扣玛公开了其母亲腾金娣死亡的信息材料。根据母亲迫害致死时的照片,母亲全身是伤痕累累,惨不忍睹,颈部有瘀青,而且还有两个很明显用硬器被刺过的两个孔,肋骨部位有很大的瘀青,背部有一条很长的伤口(像刀口),整个手背及五个手指都是伤痕。

    而且,现在公开出示原上海访民詹荣妹关于上海“友放浴室”是原闸北区北站街道常设黑监狱的证词及她等人的亲身经历。

    事实上,本案是一起原闸北区政府北站街道截访人员非法拘禁上访人员腾金娣伤害致死的故意伤害案,当年的闸北区公检法应当追究真正的罪犯,而不是直接打压受害者家人王扣玛。

    兹公开本案,请党政法领导机关及公众评审,督促司法公正,平反王扣玛的冤案。

    本申诉状由法律顾问冯正虎代写。

    注:由于上海市闸北区合并于静安区,本案的原闸北区政府北站街道现已改为静安区政府北站街道,原闸北区法院现已合并为静安区法院。

    附:刑事申诉状

    申诉人:王扣玛,男,195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
    身份证:310101195407******
    住所地:上海市江苏路480弄76号
    邮编:200050
    联系电话:13601772756

    申诉人王扣玛不服(2008)闸刑初字第710号《刑事判决书》、(2009)沪二中刑终字第90号《刑事裁定书》、(2010)沪中刑监字第23号《驳回通知书》、(2010)沪高刑监字第26号《驳回通知书》,根据相关法律与事实及出狱后获得的新证据,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要求依法.撤销(2008)闸刑初字第710号《刑事判决书》、(2009)沪二中刑终字第90号《刑事裁定书》,宣判申诉人王扣玛无罪,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之母腾金娣生前因静安区七浦路427弄17号住房,2007年5月27日被强行拆除而没有得到合理安置(原动迁公司承诺给腾金娣房屋安置,却给了货币安置,而安置协议上腾是42万元,却又只给了27万元,侵吞了15万元),对此不满,就不断上访。2007年5月29日下午腾金娣曾去过上海信访办,并平安回家。

    2007年10月11日下午申诉人陪同母亲腾金娣去上海市政府信访办上访,在信访接待时,腾金娣与王扣玛被信访接待人员隔离,而申诉人在接待室外面的马路边等侯。其间,申诉人暂时离开去买香烟,上厕所方便一下,15分钟后回来就找不到母亲了。当时,申诉人误以为母亲腾金娣信访接待完自己去申诉人之弟王扣鸿家了。申诉人有兄弟姐妹7人,都有扶养老人的义务。而且,由于动迁安置不合理,也造成了申诉人及其兄弟姐妹之间的严重矛盾与不和,母亲腾金娣过去也有去弟弟王扣鸿家的情况。

    母亲腾金娣生前身体健康,生活能独立自理。

    据调查所知,腾金娣在市政府信访办接待完毕后临近下班,她去上厕所被东门保安巡视发现,发生了一些不愉快事情互相争论起来,东门保安就以”闹访”为由将其押送到咐近的人民广场治安派出所。经了解腾金娣上访涉及动迁事宜,广场派出所通知市政府信访办,再由市政府信访办通知闸北区政府北站街道信访办带回。

    当晚黄浦区人民广场治安派出所经办人王丽君、闸北区政府北站街道综治办陶逸初带走腾金娣,但没有将其送回家,而是将其非法关押在潮湿阴暗、通风不良、不具备生活条件的友放浴室。

    友放浴室是经常关押访民的“黑监狱”。

    直至2008年1月5日腾金娣猝死。其间八十余日内,闸北区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没有任何信函、电话或上门告知告知申诉人。

    闸北区政府北站街道相关责任人为了逃避腾金娣被关押在"黑监狱"(友放浴室)猝死的罪责,对被害人家属进行威胁与利诱,先是签约同意支付16万元人民币来换取家属同意火化腾金娣遗体,但等遗体火化后就抵赖支付,索性抓捕王扣玛。

    闸北区政府北站街道综治办陶逸初制造伪证(附件3),将腾金娣死亡的罪责嫁祸于其子王扣玛,并依靠没有管辖权、便于制假的闸北区法院(现已合并为静安区法院)的审理,制造了一起"遗弃罪"冤案。

    而且,在王扣玛被拘留期间,闸北区北站派出所公安承办王黎勇、陈伯民硬逼王扣玛写投降书,威胁王扣玛说:“不写,弄死你”。所以。王扣玛人未出狱,就被迫害致残。

    如果是"遗弃罪"应当由管辖人民广场地区的黄浦区法院,而不是利益相关的闸北区法院受理审判。

    申诉人不服原闸北区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的枉法裁判,向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上海市高级法院申诉,但是上海司法不公、官官相护、申诉无门。因此,申诉人于2011年8月首次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至今没有回复,却遭受报复打击。

    上海法院不仅有错不纠,还要剥夺申诉人的诉权,并威胁申诉人。2012年1月10日上海市高级法院作出《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决定书》:希望你能自愿息讼息访,若违反法律法规非正常信访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2年9月25日王扣玛再一次遭受冤狱,被诬告触犯“寻衅滋事罪”判处2年6个月。在第二次的冤狱中,长宁区公安的承办警察林波华伙同闸北区公安警察三人,手拿着第一次遗弃罪的判决书,大声吼叫、拍台子,逼迫王扣玛必须承认遗弃罪,必须息讼息访。王扣玛受尽折磨,多次被开出病危通知书,致使脑中风、半身不遂,不能自理,终身致残。

    但是,申诉人不屈服,于2015年5月出狱后继续依法申诉,不断呼冤叫屈,追求司法公正。

    从2008年至2019年的十二年来,申诉人王扣玛一直在想方设法查明真相。

    2019年4月23日,申诉人向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获取并公开2008年1月5日原闸北分局刑侦支队对腾金娣死亡尸检的法医签署腾金娣死亡尸检认定及照片、录像等死亡依据信息,并向公安部申请行政复议。

    2019年5月,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向申诉人公开了其母亲腾金娣死亡的信息材料。根据母亲迫害致死时的照片,母亲全身是伤痕累累,惨不忍睹,颈部有瘀青,而且还有两个很明显用硬器被刺过的两个孔,肋骨部位有很大的瘀青,背部有一条很长的伤口(像刀口),整个手背及五个手指都是伤痕。

    看到这些照片后,申诉人全明白了,母亲腾金娣的死亡不是黑恶势力所说的什么“心情郁闷因病猝死”,而是被黑恶势力残忍的活活打死或用更不可告人的手段致死。

    当时的黑恶势力为什么急于要申诉人的兄弟姐妹把母亲遗体火化呢?是因为黑恶势力怕通过尸体解剖查出真正的死因。而且,当时的公检法为什么沆瀣一气、嫁祸于申诉人呢?为什么他们急于先抓捕申诉人后定罪为“遗弃罪”呢?是因为他们要申诉人替这些黑恶势力所犯下的罪行垫背、背黑锅。

    原上海访民詹荣妹关于上海“友放浴室”是原闸北区北站街道常设黑监狱的证词及她的亲身经历现在可以公开出示了,足以证明“友放浴室”是闸北区北站街道截访人员非法关押访民的“黑监狱”。

    随着时间的流逝、证据的出现,截访人员迫害腾金娣致死反诬其子遗弃罪的冤案已愈来愈清晰。最近,申诉人已根据新的证据材料向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控告原闸北区北站街道(现静安区北站街道)工作人员迫害腾金娣致死的犯罪行为,追究上海市静安区北站街道综治办公职人员陶逸初、社工陈俊蔚、高育文、贾萍的刑事责任。(另案处理)

    因此,申诉人根据新的证据,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本案的原审裁决违背事实与法律,应当依法纠错。

    一、程序违法

    1.一审管辖地有误或者案由有误

    如案由为“遗弃案”,则犯罪地在上海市黄浦区市政府信访办;犯罪嫌疑人居住地为上海市长宁区。所以,一审的闸北法院对该遗弃案没有管辖权。

    现一审由上海市闸北区法院管辖,且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海市静安区友放“澡堂“亦属犯罪地则为“致死案”。

    如果管辖地无误,那么案由有误,不该是王扣玛的“遗弃案”,而应该是原闸北区政府北站街道工作人员的“故意伤害案”,即“截访人员非法拘禁腾金娣于友放澡堂八十余天而折磨其导致猝死的故意伤害案。

    现在,真正的犯罪嫌疑人至今仍逍遥法外。

    2.先定罪后编证据

    王扣玛犯遗弃罪是由北站街道派出所领导一手策划的工作安排,本案是先定罪后编证据的典型案例。

    2008年7月7日,即申诉人被刑事拘留17天后,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区分局北站街道派出所王黎勇向上级出具《工作情况》。

    《工作情况》称:“2008年6月19日下午,根据所领导的工作安排,由我及山西警务站民警对不稳定的上京人员王扣玛遗弃罪进行侦查。王扣玛于2008年6月20日经分局批准决定刑事拘留,6月23日延长拘留至七天,6月27日再延长拘留至30天。

    下一步工作计划:(1)继续和王扣玛家庭人员谈话,了解和取证。(2)寻找相关人员:如当时动迁组工作人员,当时在友放旅馆照顾腾金娣的工作人员。(3)去市政府信访办了解王扣玛当时将(母亲)腾金娣送到市政府的情况。”

    而且,闸北法院片面采纳闸北区政府相关的公诉人、证人指控申诉人犯遗弃罪的虚假证据,不采纳申诉人方的辩护人辩护意见和家人的事实证据,为了达到载赃陷害的目的。

    由此说明原一审闸北法院和闸北区政府有直接的利益关系。

    二、适用法律错误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何谓“扶养”?扶养指一些人因血缘或亲属关系或法律的规定,有义务彼此间提供生活保障的义务,包括经济上的供养和生活上的照料等。腾金娣生前身体健康有独立生活能力,有退休工资收入稳定,不需要他人扶养,何来遗弃?

    而且,申诉人是陪同母亲上访过程中被接待人员与母亲隔离后,四处寻找未果,在80余天过程中是全不知情况下,没有接到闸北区政府相关部门的任何电话、发函、邮寄通知书,何来遗弃?

    各级法院均不认为:腾金娣是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人。而且,证据证明申诉人母腾金娣是身体健康思维正常的人。在被非法拘禁期间“猝死”的责任不是申诉人的,而应该是实施非法拘禁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腾金娣被上海市闸北区北站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关押在潮湿阴暗、通风不良、不具备生活设施的友放澡堂,受到故意伤害,是导致腾金娣死亡的诱因,而不是所谓“心情郁闷因病猝死”之说。

    申诉人的母亲在非法拘禁80余天过程中猝死,与闸北区政府北站街道办事处的看守人员有直接关系,而不是申诉人的责任。

    根据2019年5月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公开的政府信息(腾金娣死亡尸检的材料),腾金娣在关押期间受到故意伤害。

    三、裁决认定的事实错误,证据证词相互矛盾

    1.腾金娣因动迁未获安置而上访

    申诉人之母腾金娣生前去上海市政府上访非第一次。2007年5月29日15:45:18.腾金娣因静安区七浦路427弄17号住房2007年5月27日被强行拆除,没有安置,对此不满,求决。

    2.滞留在上海市政府系因动迁未获安置非王扣玛遗弃

    2007年10月11日,腾金娣滞留在市政府,(东门)保安请过路人将其送至本派出所,经了解,是为动迁事宜。由市信访办通知当地政府带回。派出所经办人王丽君,当地政府经办人陶逸初。(见附件5上海市黄浦区人民广场治安派出所2007年8月1日至10月28日治安案件登记簿)上海市黄浦区人民广场治安派出所也未出示我母:“遭申诉人遗弃和拒不抚养”的笔录。

    3.友放澡堂被编造成友放旅馆

    公诉方指鹿为马将上海友放沐浴休闲有限公司即澡堂说成“友放旅馆”。

    4.腾金娣被街道安置在友放澡堂

    静安区北站街道称:在接到腾金娣后将其暂时安置于辖区内的友放旅社(海宁路1022号内)(见附件30(2008)闸刑初字第710号《刑事判决书》)。事实是:友放为澡堂而非旅馆,歪曲安置地点的目的是掩盖街道将腾金娣安置在不具备生活设施的场所之事实。

    5.腾金娣死因不明,无抢救病历

    腾金娣突发疾病抢救无效,不幸过世,但未明确腾金娣突发何种疾病?送哪家医院抢救?也未出示抢救腾金娣的病历。

    腾金娣“猝死”未明确腾金娣突发何种疾病,是否送医院抢救?

    6.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认定腾金娣生前有高血压史曾发生心肌梗死

    死者生前患有高血压史26年,原闸北区中心医院诊断,无糖尿病史,1998年发生心肌梗死,闸北区中心医院诊断,2008年1月5日邻居发现死亡。(见附件5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出具的《居民死亡确认书》反面《尸表(尸解)检验记录》)

    7.原闸北区中心医院证明:查无此人入院病史记录

    经我院急诊科查阅相关病史,证实查无此人入院病史记录。(见附件8上海市闸北区中心医院医教科医疗纠纷办证明)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的“1998年发生心肌梗死”源自何处?

    8.腾金娣医保卡上无付费纪录

    腾金娣生前身体健康,无动用医疗保险记录。(见附件9上海医疗保险事物管理中心个人医疗账户查询表)无持卡人动用医疗保险记录,患有高血压史26年之说从何而来?

    9.是否通知过申诉人?询问笔录与法院的认定的事实相悖

    2007年8月16日,2007年10月11日领回两次,接到市里通知到广场派出所接。广场派出所问陶:是否通知腾的家人。陶答:情况特殊,时间短,未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北站派出所王黎勇询问北站街道北塘居委会党支部书记杨美丽:当时腾金娣在友放“旅馆”(实为澡堂)时,你们里弄通知过王扣玛吗?。

    北塘居委会党支部书记杨美丽回答:“我们因为没有王扣玛的电话,而且我们通知腾金娣子女时,他们都说没有王扣玛的电话,所以我们无法通知,此2份证据证明当时并未通知申诉人。

    2011年8月18日,杨美丽再次证实当时并未通知申诉人。(附件12见证杨美丽2011年8月18日作证词的见证人证词)我居住在上海市长宁区江苏路480弄76号,除了电话外,难道没有其他通知申诉人的方法了吗?为何不到申诉人家中通知呢?申诉人没有接到静安区政府相关部门的任何电话、信函、通知。

    如果闸北区政府相关部门诚心要送腾金娣回家,只要根据腾金娣意愿,也可以直接派人将腾金娣送回她的儿女家,毕竟她的儿女家都在同一个上海市,并非遥远的外地。

    10.王扣玛是否孝顺母亲?

    申诉人所在的居住地是长宁区江苏路街道西浜居委会、及其邻居们、申诉人的大哥王扣成、申诉人前女友周艳萍,都可以证明申诉人是孝顺母亲的,根本没有拒不扶养或遗弃母亲的行为。唯一闸北区检察院公诉人控告王扣玛犯遗弃罪,这是为了栽赃陷害的需要。

    11.判决书中未解答检察院补充侦查决定书所提问题

    2008年8月26日,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作出补充侦查决定书,要求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犯罪嫌疑人王扣玛案需补充以下证据材料

    (1)是谁把腾金娣送到市府信访办的?后来如何离开的?

    (2)腾金娣是如何到广场派出所的?

    (3)北站街道将腾金娣安置在友放旅社后,由谁通知王扣玛领回其母亲?通知过几次?怎样通知?王扣玛如何表态?

    本案裁判文书并未回答或者查明上述疑问,连友放是旅馆还是澡堂都未弄清楚,这样的裁判文书能令人信服吗?

    四、北站街道的相关人员蓄意陷害、制造伪证

    1.蓄意陷害,嫁祸于王扣玛

    2008年1月5日申诉人母亲被迫害致死。三天后北站街道召集一次由死亡者家属出席的协调会,在协调会上北站街道政法委书记陈平、北站街道综治科科长金家龙多次重申在我母亲被关押期间没有通知过申诉人王扣玛。(有录音证词)

    协调会后北站街道综治科科长金家龙、陶逸初对我们兄妹七人威胁。当时他们拿出一张江显明的名片,名片上显示江显明是上海市大宁法律服务所北站街道接待室法律工作者。(见附件20,江显明的名片一张)金家龙称江显明是江泽民的侄子,并威胁我们说:“你们胡闹下去没有好结果,还是大家坐下来协商了结的好。”嗣后,江显明也出面来解决问题。当时参加协商的还有北站街道综治办科长金家龙、陶逸初、上海银邦置业房屋有限公司陈经理都在场,江显明提出私了。通过多次协调,最后以16万元了结。

    在2008年2月1日上午江显明、金家龙约见了我们,并与我们签署了补偿16万的谈话笔录,叫我们下午去殡仪馆办理我母亲火化的后事手续。下午我们办完母亲火化手续回来,问江、金拿钱,不料江显明提出:“要过年了(2008年2月5日春节),会计都回家了,是否和你们商量一下,我们再签个协议书,2008年2月底保证钱给你们。”于是,下午又签了一份《人民调解协议书》。

    2008年2月2日母亲遗体火化,在殡仪馆大理后金家龙亲手将母亲的工资卡(银行卡)、医保卡及补办的临时身份证交给了申诉人。这是在母亲被关押期间,北站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在没有我们子女授权下,利用职权擅自补办的。但是,2008年2月1日上午、下午二次协调所承诺补偿16万元的事,过了5个多月也毫无音讯。

    2008年3月至2008年6月申诉人多次走访上海各政府信访部门反映情况,还信访中央、上海的领导人及相关检察机关,控告、检举静安区北站街道的不作为。

    由于上海市静安区北站街道没有兑现支付16万元的承诺,申诉人又分别2008年6月1日、6月19日进京上访,为母亲伸冤,揭露、控告当地地方政府的行政不作为。当时国务院信访办接待员(女)听了申诉人的陈述,当场在笔记本电脑上记录了申诉人的情况,并回答了申诉人三个问题:“1、对你母亲的死我们表示同情;2、他们现在关押你母亲致死他们是不会承认的;3、你回去后想方设法把关押你母亲致死的有关人员名单搞出来给我们,我们再作处理。”

    2008年6月19日申诉人进京被截访回沪后,就被原闸北区北站派出所以莫须有的罪名“遗弃”罪刑事拘留。

    北站派出所承办警察王黎勇、陈伯民说,申诉人进京上访控告的是政府,硬逼申诉人写投降书,不投降就弄死申诉人。最后申诉人在闸北区拘留所的拘留期间遭到迫害,监狱医院发出二次病危通知单,申诉人当时的律师金宏林要求保外求医,取保候审,他们不予采纳。由于延误了抢救数小时(当时把我扔在水泥地上数小时),造成申诉人脑梗、二级肢体伤残。

    2.裁判书中所依据的重要证据是伪证

    北站街道综治办陶逸初2008年9月19日出具的《情况说明》,是一份伪证:

    (1)瞎编事实。陶的证词称:“因为王扣玛按月到闸北区北站街道居委会领取低保生活费能找到王扣玛”。事实上,王扣玛户口所在地在长宁区,不可能到闸北区去领低保,所以不存在上述说法。

    (2)张冠李戴。陶的证词称“与王扣玛当面谈话时王扣玛说:老滕我可以领走,住到我那里去。有个前提。你们政府想法把老滕的退休金、医保卡给我。我就负责老娘的生活了”。事实上,没有任何人与我当面谈过话。而且,母亲在被关押前三证已在我处保管,我怎么还会提出要政府去拿三证的要求呢?。事实上,这段话是申诉人之弟王扣鸿所说。申诉人的辩护律师金宏林已查过本案卷宗,2008年1月16日民警询问笔录中均有王扣鸿所说的这个事实。

    伪造证据的目的就是为了陷害申诉人,企图将腾金娣被非法关押致死的罪责嫁祸于申诉人。

    综上所述,本案的裁决在程序上违法,认定事实不成立,适用法律错误:

    1、无证据表明申诉人有遗弃行为、公诉人、判决书也无列举申诉人拒绝抚养腾金娣的事实。

    2、腾金娣死亡与申诉人无直接因果关系,是非法拘禁者将腾金娣非法拘禁在阴暗潮湿,通风不良,不具备生活设施的友放澡堂,并故意伤害所致。

    3、无一个亲属指控申诉人有遗弃行为。

    4、母亲腾金娣死亡对申诉人来说是最大受害者。

    5、导致腾金娣死亡的罪犯至今逍遥法外。

    6、一审判决中提到动迁费27万人民币和42万人民币差价15万人民币到哪里去了?实际上是被闸北区贪官及开发商剥夺了,真正得利是谁?他们为什么要侵吞王扣玛母亲分额?

    7、按照上海市高级法院驳回通知书的认定:“友放旅店属该案的犯罪地,故原一审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申诉人母亲腾金娣的死亡之地(友放旅店)位于闸北区,若腾金娣被故意伤害的案发地,是属闸北区法院管辖。

    那么,一、二审法院应当判决王扣玛是“谋杀罪”的极刑,而不是“遗弃罪”,“遗弃罪”应当由管辖人民广场地区的黄浦法院判决。

    事实上,这是一起闸北区政府北站街道截访人员非法拘禁上访人员腾金娣伤害致死的故意伤害案,当年的闸北区公检法应当追究真正的罪犯,而不是直接受害家人王扣玛。

    因此,申诉人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依法秉公判决,以示司法公正,保障公民权利。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申诉人:王扣玛
    2020年6月13日

  • 胡双连因示威游行被判而提出申诉

    【民生观察2020年8月18日消息】2020年8月7日,湖北孝感公民胡双连来到湖北省高法住北京高法接待处登记维权,湖北公民胡双连因房子被武汉市武昌区东沙湖联通工程非法暴力强拆至今12年零安置零补偿,维权12年无果。

    多次到北京维权遭到武汉与孝感两地来回推诿,两地联合对胡双连进行打击报复迫害,至今问题没有得到解决。胡双连房屋在2008年遭到强坼,强拆后胡双连多次向当地有关部门反映问题都没有解决,随后就走上了维权上访的道路,这一走就是12年,12年间走访了省市各个信访窗口与相关部在门都没有解决问题的情况下,随后来到北京继续维权上访,走部门,走信访窗口,各个部门该去的都去了。

    胡双连在2017年6月20日下午16时,与在京维权访民一起啦条幅在北京西单游行抗议,在西单游行的维权访民都没有相互联系,全部是临时相遇而起的,当时有:许某,侯某、郭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东侧沿途进行游行活动,北京当局以扰乱国家公共秩序罪判刑一年六个月,北京当局以游行情况发布到境外非法网站,造成严重影响,以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胡双连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申诉人符合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的犯罪构成,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胡双连继续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请求改判无罪。胡双连刑事申诉书如下:

    刑事申诉书

    申诉人:胡双莲,女,197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孝感市孝南区,身份证号42220119781014XXXX

    申诉请求:撤销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9刑终77号刑事裁定书及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7)鄂0902刑初383号刑事判决书,以及不服孝感市中院(2019)鄂09刑申24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依法启动,再审并改判申诉人无罪。

    简要案情:申诉人胡双莲被认定于2017年6月20日16时许伙同侯某、郭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东侧沿途,进行游行活动,并将游行情况发布到境外非法网站,造成严重影响,以申诉人犯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申诉人符合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的犯罪构成,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实与理由:申诉人认为上访期间的行为既不符合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也不存在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主观故意,且一审及二审中认定的诸多证据材料存在客观性、关联性与合法性问题,原审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再审改判申诉人无罪。

    一、申诉人的行为不符合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款对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之规定,“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申诉人没有做出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危害行为。原审认定的共计行政处罚决定书11份、训诫书55份系对申诉人的非访上访行为的行政性质处理,能够证明的是申诉人在一段时间内存在前往不属于上访接待区进行上访的行为,但是不宜将此处的行政法意义上的上访行为直接评价为刑法意义上的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行为。尽管申诉人存在被行政机关处以行政处罚的事实,但并非每一次行政处罚的行为对象都是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行为,因而更不能证明存在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情况。就申诉人最后一次2017年6月20日16时的行为而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大街东侧也属于商业区域,更不可能存在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的情况出现。综上,申诉人最后一次行为并非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的行为,行政处罚、训诫书中所载行为也不能全部评价为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的行为,也更不存在“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情况,申诉人的行为也自然不能评价为法条所规定的危害行为。

    2、申诉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是以造成严重后果为构成要件的结果犯,纵观全案,申诉人仅实施了能够被行政法评价的非访上访行为,对于是否造成后果、对谁造成了后果、造成了何种后果、造成的后果是否严重,在原审所认定的检方证据材料中均没有体现,原审法院也未就此危害结果作出说明。

    本案中的“严重后果”应作两方面理解,一是申诉人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二是申诉人因其行为造成了实质的物质侵害后果。对于第一点工作秩序的侵害,指使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受到外界干扰而无法正常进行工作甚至停止工作,自然不应当包括增加了职权内处理上访人员事件工作人员的工作量的行为。对其他国家机关如前文所述,申诉人的行为都不能够被评价为刑法中的危害行为,也就不可能造成对工作秩序的侵害,而且公诉方也未提出任何能够证明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受到影响的证据,作为结果犯,其危害结果应当能够得到证据证明而不是根据行为加以推定。对于第二点的实质侵害后果,唯一能够说明造成了一定结果的材料也仅为政府部门的办公室费用证明,而对于原审将驻北京群众工作办公室、维稳办等机关的工作费用开销评价为刑法意义上的“严重后果”也过于牵强。

    二、申诉人没有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主观故意。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为故意犯罪,行为人需要有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主观心态,即要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在对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故意扰乱,并且刻意追求工作秩序被扰乱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本案中,申诉人只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上访行为,且其主观目的在于通过上访行为达到自己的合法诉求,最后一次2017年6月20日16时的行为也是发生在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大街,更不可能有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主观心态。

    三、一审及二审中认定的证据材料存在客观性、关联性与合法性问题。如前文所述,公诉方提交原审法院的证据材料存在多处漏洞,对申诉人存在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故意的主观心态等方面均无法加以证明。本案不仅存在严重证据疏漏,无法构建完整证据链条,原审法院已经认定的证据也存在多处疏漏。

    1、原审认定的行政处罚与训诫次数存在疑问。原审判决中将11次行政处罚、55次训诫书视为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并以此为依据进行定罪量刑。在11次行政处罚中有2次地点为联合国开发署,有1次没有载明地点,以及多次在非国家机关附近上访,因此将11次行政处罚全部累计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甚至影响量刑的情节显然不妥。2、原审认定的中国禁闻网、维权网、自由亚洲电台、希望之声网页截图不应作为证据。原审认定的几家网站均为境外网站,且其网站性质均为抹黑社会主义、反对祖国统一的非法反动网站,公诉方将此类网站的截图与报道作为证据提交法庭,作为刑事案件中的证据严重缺乏客观性与合法性,原审法院将其作为证据采纳也实属错误。

    四、关于2017年6月20日16时许申诉人的事件情况说明。申诉人在2017年6月20日16时许,经过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大街东侧时,遇见侯某、郭某等人正在进行游行活动,两方事前并无通谋,活动目的也不尽相同,申诉人仅因临时加入队伍便被公安机关拘留。

    综上所述,申诉人的行为不符合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也没有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主观故意,且一审及二审中认定的证据材料存在客观性、关联性与合法性问题。申诉人自2013年至2017年间的行政处罚与训诫尚且不能证明为刑法条文中所载的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行为,2017年6月20日的行为也没有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因此认定申诉人犯有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司法原则。诚请贵院依法启动再审支持申诉人的请求,依法改判申诉人无罪。

    此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胡双莲
    2020年8月16日

    本网将继续关注胡双连申诉的后续情况。

  • 何朝正 刘高胜 肖成林刑事案件申诉书

    申诉人(一审被告人,二审上诉人):何朝正,男,汉族,1969年4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15196904095018,住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欣和家苑13栋1单元1楼1号,电话:17843531938

    申诉人(一审被告人,二审上诉人):刘高胜,男,汉族,1983年2月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15198302195010,住重庆市北碚区双元大道505号17栋1单元4-4,电话:18696600896

    申诉人(一审被告人,二审上诉人):肖成林,男,汉族,1964年8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15196408095713,住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三溪村光明组6号,电话:19112843776

    被申诉人(公诉机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薛飞案

    案由:犯寻衅滋事罪申诉人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刑申25号《驳回申诉通知书》、(2018)渝01刑终508号刑事裁定,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9刑初83号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二)、(三)项之规定,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申诉。

    申诉请求:请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刑申25号《驳回申诉通知书》、(2018)渝01刑终508号刑事裁定,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9刑初83号刑事判决,采信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其新证据,依法重新审判本案。

    事实根据和理由:2018年7月13日,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渝0109刑初83号刑事判决,认定何朝正,刘高胜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判决被告人何朝正,刘高胜,肖成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何朝正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判处刘高胜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判处肖成林有期徒刑三年,现已执行完毕。

    申诉人何朝正,刘高胜,肖成林认为:

    一、申诉人何朝正,刘高胜,肖成林确无犯寻衅滋事罪的罪证,何朝正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确无供述的事实依据,其罪名不能依法成立。

    二、本案一审判决生效后,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于2018年12月21日作出西公(2018)第189号不存《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2018年12月26日作出西公(2018)第200号不存《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2020年2月28日作出西城公安分局(2020)第18号不存《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认定“经查,你于2016年9月22日走访,未与当地公安局进行移交。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执行后,公安机关作出的新证据,足以证实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9刑初8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朝正,刘高胜,肖成林犯寻衅滋事罪的行为”的事实,缺乏证据、依据证实,人民法院采信的《非法证据》,与公安机关提供的新证据,相互矛盾,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认定的事实不确实、不充分,认定被告人何朝正,刘高胜,肖成林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不能依法成立,判处被告人何朝正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判处刘高胜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判处肖成林有期徒刑三年的审判职权行为,显失公正。人民法院应当纠正冤假错案。

    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01刑终5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院作出(2019)渝01刑申25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申诉人何朝正的申诉。证实了本案一审、二审人民法院坚持有错不纠的事实,确实存在。

    四、本案一审、二审审判人员为非法征地,强拆私房祸国殃民的犯罪嫌疑人充当保护伞,未认定非法征地强拆房屋的事实,捏造了何朝正,刘高胜,肖成林上述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凭空伪造了三人犯寻衅滋事罪的罪证,其罪证与非法征地强拆房屋祸国殃民的事实相互矛盾。

    五、本案一审、二审、再审审判人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为非法征地强拆房屋的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凭空枉法判决申诉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何朝正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判处刘高胜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判处肖成林有期徒刑三年,故意制造冤假错案,与中国人民为敌。其审判职权行为涉嫌犯枉法裁判罪,应当由重庆市监察委员会依法进行调查。

    为了促进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查清本案基本事实,依法纠正冤假错案。特此刑事案件申诉书。请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刑申25号《驳回申诉通知书》、(2018)渝01刑终508号刑事裁定、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9刑初83号刑事判决,采信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的新证据,依法重新审判本案。

    此致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何朝正 刘高胜 肖成林
    二0二0年七月二十四日

  • 蒋子春强拆申诉书

    革命后代强拆之痛。本人蒋子春,位于无锡市南长区(现梁溪区)虞湾里86号的房屋被违法强拆,虞湾里90号后的房屋被非法偷拆,两套房屋共400平方米,另有滨湖区胡埭镇岸前头的祖宅也被偷拆,房屋30平方米,土地200平方。现3套房屋没有任何赔偿。

    我原家庭富裕,外公曾是无锡著名资本家陈汉文,有家族企业,办过孤儿院,养140多人的孤儿,为无锡做过慈善。父亲蒋南松也是共产党党员、解放前是太湖游击队通讯员,为新中国成立立下汗马功劳。蒋南松1920年出生,高中文化,江苏无锡人,1941年在胡埭归山小学任教师,经叶如彬、周宝瑞介绍,加入了共产党。1943年在太湖渔业大队任教,党内是太湖游击队队长薛永辉的通讯员,曾两次被日本人抓捕,被日本人折磨,但是没有屈服,死里逃生。1949年6月任陆区乡长,52年任里下河专区党校校长,54年任省工业厅秘书。已故父亲不会想到为党和国家作出过重大贡献,女儿会因土地被商业开发而流离失所,留在滨湖区岸前头的祖宅也未保住,被偷拆,子孙后代流浪在外10年。

    下面是事情经过:无锡恒威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看中了我家的土地,勾结地方政府,不经江苏省政府批准,不做任何手续,擅自将该地块从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进行商业开发。而且恒威公司没有《拆迁许可证》就进行拆迁。没有任何人和本人进行补偿谈判,南长区政府就勾结恒威公司对我家进行了暴力违法强拆。

    2010年4月1日凌晨2点左右,三百名黑社会人员为了毁灭证据不留痕迹,冒着暴雨包围我家实施打砸抢,这群人分别用砸门,砸墙,砸玻璃的方式强行入室抢劫,黑社会份子甚至不顾我一家三口的安危,在楼顶敲开一个大洞。黑社会人员不顾我们的强烈反抗,把我一家三口强行绑架,期间我丈夫倪雄福被黑社会打伤,右眼被打凹陷残疾,缝了三针,鼻梁被打偏,流了一星期血,肋骨被打断,耳朵打聋,暴力殴打后丧失性功能。在我们被绑架时,86号的房屋被非法暴力强拆。强拆过程中我家部分贵重财产遭哄抢,其中我家祖上遗留下来的古书29本、古扇3把、我外公资本家陈汉文开办的无锡市孤儿院绝版照片和1公斤黄金、玉器等贵重物品全部灭失。围观群众被黑社会打成重伤。之后,我们一家三口被绑架到无锡东绛的黑监狱,黑社会同样用威逼、恐吓、体罚、断水断食等暴力手段逼迫我签不平等补偿协议,但是我没有屈服签字。

    在关押期间,我儿子要报考大学生村官,但是看管人员剥夺了我们的政治权利,坚决不让我儿子报考,致使我儿子错过了考试机会。在被整整关押了29天后,我们一家三口才被释放。释放后,我丈夫瘦了15斤肉,我家90号后的房屋不翼而飞,被非法分子偷拆,没有任何手续,财产全部蒸发,现一无所有,无家可归。

    《宪法》、《物权法》出台多年,地方政府为了经济暴利勾结开发商抢劫我房屋,限制人生自由,请上级领导还我一个公道。此次强拆和偷拆不但手段暴力,而且程序也违法。我户持有的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本人位于虞湾里86号的房屋的裁决工作本该是无锡市建设局进行的,但是现在却由一个事业单位——无锡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简称拆管中心)进行裁决,而事业单位是根本没有资质去行政裁决的。拆管中心的裁决不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条款执行,而是依据无锡市地方性文件——锡政发[2004]363号文件(已违反上位法被废除),按照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裁决,裁决所依据的评估报告只是一张评估表,只评估了房屋建造成本,不评估区位价值。如果作为国有土地房屋进行评估,我的房屋应该考虑区位价值,如果作为集体土地房屋进行评估,我的房屋应该考虑土地补偿,况且需要公共利益才能对集体土地房屋进行征收和拆迁,而本人地块完全是商业开发。我的国有土地上的200平方米房屋的评估价值竟然只有三万五千元,其他装饰、附属物一个都没有补偿。如此荒唐的评估表竟然可以被一个事业单位作为裁决的依据,那裁决我的法律程序怎么可能合法。

    本人在非法拘禁释放后向无锡市公安局报案,要求抓捕非法拘禁我一家人的犯罪嫌疑人,同时抓捕非法偷拆我90号后房屋的人员,但是无锡市公安局既不立案也没有任何答复,我请求上级领导督促无锡市公安局尽快立案,抓捕犯罪嫌疑人。本人同时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但是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既不驳回我的诉讼请求也不立案,在本人多次催促下,仍无任何回复,在这10年之间,共有23个行政诉讼法院不受理。

    本人请求上级领导督促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我的行政诉讼,履行法院的基本职责。本人请求领导解决问题,逐级上访10年,在去北京上访的路上,地方政府9次将我绑架押回无锡关黑监狱,关押总计170天,还做假材料瞒报上级,欺骗中央,违法终结我的信访权利,但事实根本没有帮我解决问题,房屋没有得到任何赔偿。本人请求上级领导依法查处参与暴力涉黑强拆和偷拆的犯罪嫌疑人,还我尊严、还我公道!

    申诉日期:2020年5月

    电话:15861430993

  • 卢昱宇申诉被告知“不予立案复查”

    【民生观察2020年4月9日消息】本网获悉,被云南大理当局以“寻衅滋事罪”判刑四年的公民记者、民间维权抗争记录网站“非新闻”创办人卢昱宇,因不服大理市、州两级法院终审判决提出申诉。近期其律师收到大理检察院《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被告知“不予立案复查”。卢昱宇两个月后出狱希望律师来接,遭狱方拒绝。

    据公开信息显示,卢昱宇去年(2019年)因患严重抑郁症要求律师会见,希望在大理监狱服刑期间能够得到有效治疗的同时,并对大理市、州两级法院刑事裁定书,以该判决和裁定其构成“寻衅滋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等,再次委托其诉讼代理人王宗跃律师向云南大理州检察院提起申诉。

    记者了解到,王宗跃律师受卢昱宇及亲属及本人委托,于2019年12月23日上午10点便到达了云南省大理监狱要求会见其当事人。

    大理监狱狱政科工作人员,开始以为不是卢昱宇本人委托,便对律师声称不能会见,当王律师拿出卢昱宇本人的委托书后,对方又称“是2019年4月份就委托的,委托的时间太早了也不能会见”。

    王律师称,这种情况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不能会见。于是狱政科工作人员便拿着会见手续去了其他办公室(估计是向领导汇报去了)。工作人员回来后说“可以会见了”。但因当时正处于“扫黑除恶”如火如荼阶段,监狱会见工作繁忙,于是工作人员又说,凡是要会见的都要预约,这两天的会见工作已经预约满了,你要会见现在就预约,但最早只能预约到25号上午。

    王律师不知道工作人员是不是故意刁难,便耐心对工作人员说,自己也工作繁忙,且路途遥远,希望与离监狱近一点的其他预约人员作一下调整或提前天,但对方始终不肯答应。无奈之下,王律师只好按监狱科预约安排的“两天后再会见”了。

    在监狱会见是对已决服刑人员的会见,按说即使处于扫黑除恶阶段,想必也不会繁忙达如此程度,到底监狱会见是真忙,还是故意刁难?此事让律师感慨不已。

    2019年12月25日上8点半,律师如约在狱政科办了会见手续,但被要求在会见时只能涉及委托申诉的事项,不然有狱警在场随时终止会见。王律师说“可以尊重你们的安排,但在会见时卢昱宇还要委托我反映、申诉、控告其它事项的话也是他的合法权利。”

    到了会见室,狱警将卢昱宇带进会见室后并没有离开,而是站在现场监督。律师称,相比上一次见到的卢昱宇,略显消瘦疲惫。问他是否需要继续向检察院申诉,还有无其他委托事项,卢昱宇表示要继续申诉,其他方面,近一年多的这段时间里,经常睡不着,情绪不稳定,爱东想西想,感觉有抑郁症症状,己给监狱讲过,希望律师再给监狱方反映一下,以便及时检查治疗。

    临别,卢昱宇特别嘱托律师说,其父亲年龄大了,刑满时可能无法前来接他,需要人接的话能否由律师代替。

    会见结束后,律师在去检察院申诉的路上,便电话代卢昱宇向狱政作了反映,狱政科一女姓工作人员接的电话,表示有病需要检查治疗本人申请就行,刑满接人需亲属自己来。

    随后,律师到大理白族自治州检察院交完申诉材料,要求写了个收条便踏上了归程。律师希望相关单位对卢昱宇的身体健康状况和申诉进一步高度重视和认真审查。

    一场空前的瘟疫肆虐全球,王律本打算再去会见卢昱宇的希望也因此次疫情而落空。从上次会见卢昱宇迄今,艰难的三个多月已过,近日,律师终于收到大理州检察院的《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

    《通知书》中称:2014年2月至2016年6月,申诉人卢昱宇在大理市使用“抗议”、“罢工”、“堵路”等关键词在网络上搜索国内涉及工人讨薪、业主维权、城管打人、土地强征等信息的图文并保存,由李婷玉(另案处理)分类,整理后粘贴至汤博乐或谷歌博客内,卢昱宇将李婷玉整理好的相关事件编辑成八条虚假信息发布到汤博乐、谷歌等多个网站,并在推特、新浪微博的信息后附加汤博乐、谷歌博客链接,该八条信息在新浪网共计被转发7139次、评论1693次。申诉人卢昱宇八次伙同他人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的信息在网上散布、起哄,导致相关信息被大量转发、评论,混淆视听、蛊惑群众,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大理州检察院《通知书》中称,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与本案确认的事实不符,申诉理由不符合立案复查的条件,故此决定不立案复查。

    卢昱宇简介:

    卢昱宇,男,汉族,1977年6月14日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枫香镇枫元村水溪组;被捕时居住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下关镇。

    教育程度:大学肄业;职业:农民工、公民记者。

    2011年10月,因转发盲人维权律师陈光诚的消息,被上海警方找到、约谈。从此,卢昱宇便致力于公民维权。

    2012年4月,卢昱宇在上海南京路举牌要求官员公开财产还民选票,被上海警方拘留10日;2012年6月,在广州因“非法集会”被关押1日。

    2012年10月卢昱宇便开始有意识地收集、统计各地的维权事件,然后整理、发布,并在2013年6月创办「非新闻」的推特帐号(@wickedonnaa),和女友李婷玉一起管理谷歌博客(http://wickedonna.blogspot.com/),微博等社交网络。

    他们凭藉个人的努力,整理发布中国各地发生的群体事件信息,其中包括农民抗议征地、工人罢工、业主维权等。仅2015年所记录到的群体游行、示威、集会等案例高达28,950起,由于「非新闻」的信息能让外界及时了解到中国正在发生的群体事件以及中国社会存在的问题,因而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力,备受各界关注。

    因搜集整理网上有关各类群体事件讯息的工作量极大,卢昱宇最后只能辞去工作,并且在女友李婷玉的全力支持下,专注于“非新闻”的工作。

    据网上公开称,中国当局从2007年以后就停止发布每年的“群体性事件”统计,其原因我们不得而知,而这一抗争趋势从最早公布的1994年的10,000起10人以上规模的抗争,此后逐年递增,2003年58,000起、2004年74,000起,2007年估计超过10万,其中的千人规模以上抗争,只留内部掌握,并不公布。因此,“非新闻”在几年来所默默从事这项记录当下中国的无偿劳动,不仅是以保存资料的作为对抗当局的网络审查手段,用社会记忆抵抗集体遗忘,更为中国民间抗争史留下了珍贵的记录。

    在遭到抓捕之前,卢昱宇和李婷玉已经多次遭受国保的恐吓,接连被迫搬家,一路辗转上海、福州、广州,最后落脚云南大理。两位逐渐成长的公民记者以坚韧的辛劳和惊人的毅力,持续记录着中国当代悲壮的抗争史。然而这一了不起的工作在2016年6月15日嘎然而止,紧接着便是卢昱宇和李婷玉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双双被抓捕、拘留、获刑。至此,民间抗暴记录工作机构“非新闻”已成为绝唱。

    2016年11月,记者无国界组织将2016年度“新闻自由奖”的公民记者奖颁给“非新闻”的卢昱宇和李婷玉,以表彰他们为新闻自由甘冒生命危险的专业精神和勇气。

    卢昱宇格言:我做“非新闻”三、四年,愿意以三、四年的时间坚持我的信念,承担后果。

    卢昱宇出狱时间:2016年6月16日——2020年6月15日。

  • 余文生案再维权再申诉

    【民生观察2019年12月25日消息】北京知名人权律师余文生被捕(2018年1月19日)快将满两年,而当局却一直不准律师会见以及家属探视,期间曾传出案件已经开庭审理的消息,但当局一直未予理会律师及家属的查询,家属仅仅知道余文生律师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和“妨碍公务罪”以及被羁押在江苏徐州市看守所。

    家属与律师一直以来努力接触徐州公检法等部门,尝试了解余案详情,但均无所获。家属亦多次要求对余案进行信息公开以及控告办案单位不通知、不回应以及不予安排会见等违规行为,但几乎从无反应。

    据了解,本周余文生妻子许艳女士在王宇律师及蔺其磊律师等人的陪同下,自驾车一千多公里再往徐州,走访多个公检法部门进行交涉,籍案件快将两周年之际再作最后的努力。

    周一(12月23日),许艳女士及众人到徐州市看守所,要求所方为余文生作身体检查以及公开体检报告。许女士称,余文生被捕近两年来一直未获律师会见及家属探视,因此外界对余文生的健康状况一无所知。家属担心余文生在羁押期间因居住、饮食以及其他不可描述的原因导致身体出现问题,再加上家属曾在较早前申请公开余文生的身体健康情况,但徐州当局却无回应,因此令家属有合理的理由提出此项要求。

    同日,家属与律师还去到徐州市中级法院,查问余案有关详情,但无所获。期间,王宇律师在法院大堂拍摄时遇到阻扰,手机被两名女警推搡之下跌落,许艳女士上前劝说同样被推搡,当时现场有多名男警增援,气氛一度紧张。其后,王宇律师在被要求当面删除所拍照片后才获准离开。

    周二(12月24日平安夜),家属与律师又去到江苏省高级法院,就徐州中院对余案秘密开庭以及久拖不判等问题进行控告,要求江苏高院监督纠正,立即无罪释放余文生。江苏高院并未出面回应,而是转介由高院的信访部门进行接待。同时众人又去到江苏省检察院,向检察院服务中心反映问题。

    余文生律师于2018年1月19日清晨在自家楼下送小孩读书时被捕,当时罪名是“妨碍公务”,羁押北京石景山看守所,一周后案件异地管辖指定江苏徐州警方接管办案,随即被“指定住所监视居住”,三个月后被批准逮捕,羁押徐州市看守所,至2019年5月被秘密开庭审理,至今未判。余文生羁押近两年来一直未被获准会见律师,期间家属曾聘请多位律师进行跟进,但始终无法突破当局的权力封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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