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病人

  • 实拍:精神病人趣味运动会——心灵手巧引赞叹

    随着社会竞争的加剧,轻度的精神疾病如抑郁症、孤独症、焦虑症等心理障碍病人像感冒一样普遍。世界精神卫生联盟提出,每年10月10日是世界精神卫生日。今年世界精神卫生日的主题为发展事业、规范服务、维护权益。根据世界卫生组织《2001年世界卫生报告》,目前全世界共约有4.5亿各类精神和脑部疾病患者,每4个人中就有1人在其一生中的某个时段产生某种精神障碍,精神卫生已经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

    我国精神疾病患者已达1600万人,接受治疗的人数却只占全部病人的20%,八成病人缺乏治疗。记者从市精神卫生中心了解到,根据2006年我市精神疾病流行病学调查,我市精神疾病总的时点患病率为16.33%,终生患病率为17.36%,高于山东省精神疾病发病率的平均水平,并且时点和终生患病率正在逐年增高。

    按照青岛市800万常住人口计算,我市现有各类精神疾病约130万人,其中危害性较大的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8.72万人(1.09%);重症抑郁症22.48万人(2.81%);精神发育迟滞、痴呆6万人(0.75%)。这些病人大多终生患病。此外,精神疾病的发病率趋于年轻化,青少年发病率快速上升已成为不可忽视的问题。

    10月8日下午,康复中心举行了一场别开生面的“病人趣味运动会”。这是集综合文艺和趣味活动为一体的综艺型活动,其中既有歌舞表演,又有平时开展的康复治疗小项目如手工艺品制作、礼仪培训等,还有竞技比赛如扑克、乒乓球、象棋等,来自全院11个科室的200余名康复期病人参加了活动。

    记者了解到,制作串珠等手工艺品,有利于帮助病人培养手、眼、脑动手能力,精美的手工艺品也能够帮助病人增加自信心。据康复中心护士长周雷介绍,参加康复训练的全部为治愈期结束的康复期病人,康复中心帮助他们逐渐强化因病减退的社会功能,使他们能够尽早重返社会。

    虽然精神康复中心里,书画、阅览、音乐治疗、运动休闲及家庭式厨房等模拟环境一应俱全,但是,精神卫生科各项配置严重不足,精神卫生资源严重不足,社会服务能力与人民群众的需求有较大差距。按照常住人口800万计算,人均精神科床位配置为1.81床/万人(按编制床位),精神科医生配置为0.29名/万人,精神科护士配置为0.48名/万人。全市精神科床位编制为1448张,市级开放床位1769张。现有精神科医生235人,护士383人。

    (来源:青岛新闻网http://news.qtv.com.cn/system/2013/10/10/010754514_09.shtml)

  • 风信子协会—精神病人在台湾的劳动权益实路经验

    回顾整个风信子协会的行动有两个主要轴线:一是伙伴位置的挪动;一是我们在这当中不断修正因着跟伙伴一道工作所发展出来的各种劳动模式。在伙伴的位置上,从一开始太过浪漫的期待精神病人是跟我们一起共构梦想的伙伴、也经历过理解伙伴的限制上的失望,处理期待上的落差,到现在重拾一种符合真实他们生精神疾病的生命限制的一种对待方式。在劳动的模式上,经历过一开始抵挡用产能来衡量薪水但却又真实面对伙伴的集体缺少动能的情况,以及慢慢趋向用产量来评价作为薪水的标准,到目前试图发展出其他更多产量之外、质上面的、与个人特殊性更有关联的薪水标准。这些转变,皆是工作人员与伙伴一次次的冲突与对话以及工作人员一次次跟自己跟其他工作人员的挣扎、冲撞与蜕变而共构的。这两个轴线在未来方案实作上都会因为经验的累积、工作人员与伙伴关系上推进变化而一再的被修正。
    缘起
    在大学社工系毕业后进入精神医疗担任社工,两年精神医疗社工的经验,感受到现有体制下精神病人在生存空间的局限,开始想要用自己现有资源开展一个合适于部分精障朋友的劳动与生存空间。由于整个实验行动牵涉的层面非常广,每个层面都可以是好几个小实作方案,以下单就两个层面—伙伴位置的挪动与劳动模式的修正扣回本次研讨会的主轴—社会实践与行动研究~辨认˙实作˙转化作讨论。
    伙伴位置的挪移
    1、权威与病人阶段
    在所有关于「桃源二村」这个梦想的操作与工作中,与伙伴的相处是最重要也是最难的部分。它会花掉你大部分的精力,因为很多时候你得面对自己与自己的挣扎。在农场九十三年六月开始的初期,因为伙伴才刚从医院模式出来,且对于我们要做什么并不是真的那么清楚。甚至有些伙伴是因为医师安排他来所以他就乖乖地每天都来。这时候跟他们相处的挑战在于自己很容易就上了一个类医疗角色的位置。伙伴对你言听计从,那是因为他把你当成医院里的工作人员。很多时候他们到了农场都等着听你发号司令,也相形地是很依赖的。面对这种情况,我们的挑战在于不想坐上那样的位置,想要他们真是像我们对他们的称呼——伙伴一样有一起工作的感觉,想要他们有自己的动力出来。在这个时期,「规定」与「下达命令」总是非常容易就产生,得十分注意自己不要重复了医疗的模式。
    今天是第一天带大家到农场来,每个人都叫我刘小姐、刘小姐的,听了真刺耳,当然,我也知道对伙伴来说我是他们之前在医院认识的社工刘小姐,…….只能慢慢请大家叫我的名字就好。(930621小许田野笔记)
    当我意识到伙伴比较是把农场当成是医院中职能治疗的一部份,而我是医院外的职能治疗师时,便开始设想除了用语言来化解或缩短彼此的距离还能用什么方式?我发现自己现在跟伙伴在一起务农时会故意装傻、装无能、问他们要怎么做,有时候大家工作时吆喝来唱歌或是开玩笑或是聊天等等,下农场后,带他们去吃冰、或是安排出游等。(931017小许田野笔记)
    伙伴不知是在医院待久了还是为什么,也很习惯听工作人员的指示做事。(930908允冈田野笔记)
    2、父母与小孩阶段
    在农场上一起工作几个月后,伙伴开始渐渐习惯称呼我们的名字了,也慢慢知道我们想要做什么以及我们期待伙伴的位置。但是,伙伴的背景是一个在医院当病人多年的身份,病房生活中的大小事务都是要禀报医疗人员的,如何转化刚从医院退掉病人身份进而回到一个人与人之间与劳动有关的工作同事身份,这中间还经历过一个『父母与小孩』的阶段,这个阶段工作人员的位置虽然还是有权威的部分,但比起医疗的权威,父母的权威至少像是家人一般、是带有情感成分的。
    「伙伴关系」说来简单,但在初期执行起来,为了让伙伴适应农场生活,我们还真像是体贴且十项全能的「妈」与「爸」,关注每个伙伴的状态、情绪、工作学习,处理纷争,要能接纳伙伴的各种状态,这样的「爸」与「妈」有一天也终于想要离家出走,想要缷下这个照顾者角色,也发现到我们想要的伙伴关系没有出现,伙伴并没有承担我们的情绪、我们的工作状态,没有去看到其他伙伴的状态,于是我们开始将爸妈的责任放回到各个伙伴身上,特别是工作带领的角色(实施分工及组长制)及冲突解决协调者的角色(透过工作会议、小组会议处理彼此的纷争)。
    也在过程中,渐渐从资源决策权力中发现不平等(工作人员>伙伴),从情绪表达上发现不平等(伙伴>工作人员),渐渐发现双方拥有的权力本来就不平等,也整理出平权是要渐进式的结论,而非一开始就期待伙伴要能上的了伙伴的位置,但我们仍要时时觉察自己有意无意所掌握的权力是否已渐渐释放出去。而伙伴从初期的被照顾者,伙伴依赖工作人员处理所有的事,也在过程中区辨自己与工作人员的位置、区别工作人员与医疗人员的差异,逐渐熟悉团体决策模式、团体相处冲突的解决责任,工作人员与伙伴皆渐渐往协同工作者关系前进,而未来的伙伴关系仍持续前进建立中。(951020市疗演讲资料)
    曾有一位伙伴比喻工作人员为农场大家庭的父母,伙伴为小孩子。但我们不是要那种大家庭和乐融融的气氛,难道做爸妈的要养小孩子一辈子?(940602允冈田野笔记)
    3、雇主与员工阶段
    大伙一起在农场劳动一段时间之后,基于想要精障朋友重拾劳动角色的理想,从一开始我们就非常坚持伙伴的劳动要能有相对的薪资回馈,这样的薪资回馈不是那种政府设计弱势族群在使用政府资源的残补式补助(像是庇护性的薪资一个月几百元),而是大伙一起讨论出来的薪资结构。但也因此使得工作人员有一段时间像是资方,而伙伴是我们所聘请的员工。
    在最近这一两个月我们新的挑战是面对伙伴出现各种欲望的能动性。他们愈来愈有自己的想法,对于要工作或是休息也有自己的节奏,甚至常常表达想要加薪。每一个动能考验着我们对于自身是如何看待他们。是病人还是工人?是偷懒还是身体不舒服?要不要叫他一起工作还是放着让他自己来?是管理者还是一起工作的伙伴?到底有没有平等还是权力的问题无所不在?(940612小许田野笔记)
    今天开农场会议,不知进行到什么,昌哥竟然说我是发钱官!(940807小许田野笔记)
    到前几个礼拜,我对于自己的位置感到很厌烦,要负责叫人上工、问人累不累、要不要休息、要不要帮忙做什么,要跑D区,看在D区的人进度如何,有没有没有注意的疏失,一起做一做,又要跑到E区看在E区的人休息够了没?是否要准备继续翻土了。哦!对了,慧丽在房子里不知道她是不是没事可以做。分析起来有三个原因。一,担心菜会有损失,因不是每人都是我带出来的,只有文禾做最久。二,会有进度,要在时间内完成工作(不然灯昌会一直催)。三,我以我的公平标准来要求他们,当别人在工作而有人在休息、抽烟、聊天,我会担心做事的人会不爽。(941212允冈田野笔记)
    这不是我们要的伙伴关系!尤其在初期没有方案没有募款资源进入时,所有农场开销、伙伴薪水、工作人员薪水都是个人去借来的,我们对于这种老板的位置感到非常沉重,一来是这跟我们当初想要弄一个空间让还有能力而被医疗体制限制住的精障朋友展现他们工作能力的理念会有所抵触,二来工作人员不愿意当时时刻刻得监督伙伴工作的监工,这距离我想要的伙伴关系、大家都是在同一艘船的理想还好远。我们开始理解到所谓的伙伴关系太过浪漫。工作人员开始反思现在与伙伴的关系到底走到哪里?我们还能够怎么设计一些行动继续往前?也因此,工作人员决定将自己真实的情感跟伙伴表达、将协会赤字的财务窘境跟伙伴分享、一起跟伙伴面对所有在农场一起生活一起劳动所要面对的种种细节与情绪跟伙伴分享。
    4、互相体谅的阶段
    在我们更突破与松动自己想要扛起所有农场、协会大大小小的事以及情绪上的承担后,更在去年五月,我们与伙伴一同面对过协会的财务问题,目前,与伙伴的关系更朝向是一起经营协会的生命共同体!伙伴能够体谅工作人员的辛苦,进而在自己能力可及的范围内对自己的工作负责;伙伴也在协会面临财务困难时提供各种意见、甚至突破精神病人被污名化的限制同意媒体拍摄报导协会的现况。
    农场、面包坊的伙伴,谢谢大家的努力,愿意与工作人员共同分担协会的困难、愿意克服对媒体的恐惧、愿意面对因曝光而在小区中被指认出来的压力,虽然,有时我会期待大家可以走的更快,可以一起与我们并肩作战,但你们有你们每个人不同的步伐,当在我看不到我期待的努力时,我会泄气、会无力、会失望、会怀疑,曾经出现过冲突被伙伴质疑时,我躲在农场E区痛哭着想着我到底在干么?不过经过这次大家愿意站出来,一起与我们作战,有你们的努力-我们大家才能大声的告诉社会中的朋友,虽然我们是精障者,但我们和大家一样,有工作的意愿有工作的能力,希望大家能不再只戴有色眼镜看待精障者。你们的站出来,除了告诉大家你们在工作上的表现、对抗疾病污名的努力之外,也可以激励其他的精障朋友。所以,现在我想说,你们真的很棒!!(芯婷异言堂采访播出后的心情与感想950521)
    劳动模式的修正
    期间 劳动模式 薪资结构 伙伴位置 工作人员位置 协会资源
    初期 集体劳动 卖菜的钱 病人 医疗人员、全能父母 工作人员借款
     
    中期 集体劳动 平头式 病人身份开始过度伙伴身份 抵抗权威、工头
     
    多元方案进入
    组长制、认领制 平头加加给 伙伴关系初期 伙伴关系初期、工头
    后期(目前) 分组制 基本薪加卖菜钱 伙伴关系再进展 伙伴关系再进展 募款、多元方案
    一路走来我们脑子里带着几个问题:工作能力为何?是以产能或工作效率来衡量吗?如何看待那些『效率不佳』的伙伴在农场上的意义?
    在一般社会的职场上,要求产能是天经地义的,手脚慢的、效率低的、态度散漫的、不合群的都是难以接受的。而我们在农场上想要创造的就是有空间容纳这些不符合一般职场要求的精障者的一个自主工作空间。注意,是工作空间,而且是自主喔!这对工作人员是一大挑战。在看重工作表现的同时,我们更在乎伙伴在『表现』背后的状态。是身体功能的限制、药物的副作用、本身工作的动机、人际沟通的困难、亦或是情绪的不稳定,使得伙伴的工作『效率不佳』?每一位伙伴都有她的特殊性,而在面对每一位状态不同的伙伴,我们也会发展出不一样的相处模式。
    例如:在面对一位住院将近三十年的老病号,因为他的退化导致他在农场上的工作效率有限,我们曾经考虑是否要将他换成更有机会回到社会生存的伙伴。但我们经过反省之后,认为他跟了农场两年,人生已经有了很大的转变,在我们还有条件的情况下,要继续让他在农场工作。更何况若我们轻易就将一位伙伴因为自身限制而请他离开,那我们农场运作的逻辑不是跟一般的工厂一般吗?
    有另一位伙伴,时常因为睡眠作息不规律,到农场会以撒娇的姿态喊累、不想顶着太阳工作。咋看之下,一般会认为他很会摸鱼;但她为什么会动不动就喊累或者睡眠不规律却是我们更进一步认识她的一个起点。睡眠的不规律的原因可能有很多:因为她会觉得路上的人都在看她,所以她都很早起来买早餐,避免被路上的人看;晚上半夜会爬起来看高中课本,因为她想完成她的梦想—考上大学。我们同时试图贴近她的经验以陪伴她在生命当中继续前进,同时扮演她与现实、工作的桥。
    在农场上,光是工作人员理解还不够,我们甚至希望其他伙伴能理解彼此的差异,并带着差异一起继续前进。
    以下简单介绍农场工作模式的演进:
    相见欢阶段~集体劳动
    起初农场刚成立的时候有五位伙伴。由于大家对农务都一窍不通,也对彼此不了解,都是工作人员带着一起农务,啥事都是身先士卒。野心勃勃想建立一个平等、无上下之分、同甘共苦的工作关系。这个阶段大家在工作人员『带领』及『体贴』下都工作的很累但也愉快。但工作人员开始体认到在与伙伴的工作结构中,没有权力关系是骗自己的,领的钱就不一样,工作也都是工作人员在规划、在带。
    起初工作人员带领伙伴工作,希望种菜产量能够提升来证明精障者是有工作能力的(同时也证明自己是会种菜的)。但慢慢的体认到人的价值不是由是否有工作能力来评断的,且不应是由种菜的产值来证明的。对于产能要求也就慢慢的松绑了。
    设计分工阶段~组长制、认领制
    务农是很累的,特别是夏天。有的伙伴身体不耐热,这使得我们思考发展伙伴工作的多元性。不是所有人都需要务农,农场的运作也有其他面向。在我们休息的房子盖好后,我们开始让伙伴负担计算机文书及煮饭、打扫的工作。
    慢慢的,工作人员本身也快带不动了,心有余力不足了。农场上的事,大到农务的规划,小到垃圾的清洁也要提醒,再加上处理每个伙伴的状态,工作人员不愿再扮演工作上是带领者、生活上是照顾者的角色了。之前都是工作人员面对、处理或容忍因故而没有一起工作的伙伴的状态。有可能是把他拉出来一起工作,或让他休息一下,或着也没有多余的力气处理而放着。也该是让伙伴面对压力的时候了。于是设计让两位伙伴当组长,让他们练习农事的规划与分配、带头工作,以及处理伙伴间的工作状况,并与以加级。这一阵子农场的变动性还蛮大的。开始有人不服其他组长,组长也因个别的差异而有不同的带法,也有声音希望能回到由工作人员带领。
    持续了几个月后,又增加了个人认领的加级。由伙伴在例行会议上提出,经实习后开始。分农务与室内打扫两部份,再由农场上所有人评量。工作时间区分公共与个人时间,公共时间由组长负责,个人时间自行负责。这一来主要是让伙伴个人发展工作节奏与内容的差异性;二来减轻组长的压力,培养伙伴对自己认领的工作负责。
    这一段时间是对伙伴是艰苦的。但对伙伴或工作人员都是必要的。伙伴需要自己长出能力来,而工作人员也需要空间来找寻自身的定位。
    这一直进行了半年左右,又因新伙伴的加入与现实条件的改变而有发展新的制度。
    分组卖菜阶段
    两年下来伙伴已累积了相当经验,也该让他们面对自己种的菜到底能不能卖。让付出的多寡真实的反应在薪资上。经过一个多月的实习后,多了五位新伙伴。我们让伙伴自行分组、排班,以小团体的方式集体务农,同时分担煮饭、记账、打扫工作。在每一组当中持续让伙伴面对彼此的差异、产生的动力与沟通。工作人员在农场上的角色透过在旁协助务农观察小组的动力及协助小组内作沟通。
    分组自评阶段
    这个阶段的分组打破之前所有的伙伴在务农上分成三组,而是重新跟伙伴讨论农场所有工作以及每位伙伴的兴趣之后,不断修正分组的形式、不断讨论与投票后决定将农场所有事务依照个人兴趣做分组与认领,总共分成务农组、煮饭打扫组、网络组、生态组等四组,后期更设计一种伙伴可以更对自己的行为表现扛起责任的评比方式(见附件)。这份评量的所有项目是跟伙伴一起讨论出来的,除了一到四项是跟工作有关(1.努力、2.持续度、3.工作完成度、4.配合度),我们也希望在农场上大家可以像是家人一般的彼此帮忙彼此尊重(5.帮助他人、11.尊重),同时间伙伴也提出除了照顾别人也应该照顾自己(8.情绪管理、9.照顾自己、10.金钱管理),最后,这份评量最特殊的是,在照顾到伙伴工作、个人情绪、金钱管理、群体生活等层面外,我们更希望所谓的薪资除了反应一个劳动者是否有工作能力外还能够照顾他们生病的生命,因此,设计了一个项目是『对抗疾病』,用意是说,如果伙伴这个月不幸地受精神疾病所干扰,影响了工作上的表现,但至少在这个『对抗疾病』的项目上他是可以拿高分的,因为伙伴必须用他身上很多的精力来对抗他的疾病,这样的努力要能被看到与照顾到!!
    结语:
    这样一个行动方案亦是一种集体社会治疗的过程。从一开始我们带着如同一般社会大众对精神病人长久被媒体养成的理解,但也同时对这样特殊生命限制有吸引,开始试图想要开创一个非医疗的空间与不同的对待方式的实验。在过程中,我们发现在工作人员与精神病人或者精神病人本身其实都是有一些共同经验的。这些共同经验很容易被认为是理所当然、没有被觉察到。然而,这些共同经验或是共同经验所被个人理解后所产生的行动会再次无觉察的被集体复制着。也就因此当工作人员与伙伴(在医院时是精神病人)一同共构开创这样一个想要找回伙伴主体性以及强调精神病人劳动权益的桃源二村农场空间时,我们彼此带在身上的经验会被唤起、觉察、反思并形成一个新的行动,原先每个人自己脑袋中被紧紧圈住又十分痛苦的理所当然会被慢慢松动。松动之后,因为彼此关系的层层交错(工作人员、伙伴、家属、医疗人员、社会大众等等)会因这样一个空间的开展而重新去理解精神疾病与精神病人,集体的社会治疗便有可能发生。
    很多人曾问我想象这个梦想未来会是什么样子?或是我想要让这个梦想变成怎样?老实说,我并没有预设这个梦想未来会是什么样子?我期待可以跟这群一起工作的伙伴或是工作人员一同修正并依照每个人的特殊性发展出一个可变动的梦想。也许会因为伙伴来来去去属性的不同、也许因为工作人员个性的差异、也许因为整个台湾环境对于精神疾病的接受程度等等,我们不断地累积经验,透过跟伙伴的对话、工作人员的反思、与外界的沟通以及类似机构(不论是医疗院所或是其他)的参照都是左右这个梦想如何持续往前的质地。我期待,在我年轻生命的这个梦想经由已经有好多人一起的开创后,在未来,能够整理出这几年来工作人员及伙伴的经验,并持续以文字及影像累积纪录这个实作方案的历程,伙伴藉由叙说自己的生命经验、工作人员的反思历程以及两者之间的相互辨正,进一步开创一个真正可以跟伙伴互为主体的有机空间,让有心于相同领域的人可以一同参照,也欢迎大家有机会可以对话,协助彼此前进!
    (来源:行动研究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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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榆林女精神病人遭猥亵"系人为导演

    5月19日中午,榆林市世纪广场一名精神异常女子遭多名男子猥亵侮辱,其过程被拍摄并传上网络。5月29日,榆林警方将犯罪嫌疑人陈亮亮、娄永田抓获。6月5日,警方辗转府谷、西安、延安等地,在清涧县将另一犯罪嫌疑人姜海洋抓获,并予以刑事拘留。现已查明,嫌疑人姜海洋与陈亮亮共同组织、教唆乞讨人侮辱女精神病人,并拍摄视频后上传国内一知名视频网站。
    女精神病人遭猥亵榆林警方刑拘三人
    5月19日中午时分,榆林市世纪广场一名精神异常女子遭多名男子猥亵、侮辱,其过程被拍摄并长达20多分钟的视频里,一位疑似患有精神病的中年女子坐在榆林世纪广场座椅上,遭到一位老年男子纠缠。该男子唱着情歌,多次试图拉手、亲吻未果。当女患者试图摆脱离去,另一名老者竟拉住女子不肯松手。
    整个视频中,摸手、强吻、搂抱多次发生,围观男子多达四五十人,女患者几欲离开又被人强行拉住,哭喊声不止却无人上前相助。视频里一名穿白色T恤的年轻男子显得格外兴奋,不时教唆个别男子上前猥亵,围观者有的人用手机拍照、摄像,有人在其胸部、臀部、腹部乱摸,当女患者想要逃离时,有人顺势将她搂入怀中强行亲吻,顿时起哄声四起。
    这段视频上传后,遭到网友们的厉声斥责。网友们普遍认为这种恶劣做法严重侮辱女性,伤害弱势人员,违背法律和道德伦理。
    事件发生后,榆林市委、市政府领导先后作出批示,要求公安机关严查快处。市区两级公安机关已成立专案组展开调查。5月29日,榆林市公安局将犯罪嫌疑人陈亮亮、娄永田抓获。经查,这是由陈亮亮等人蓄意导演的一场侮辱闹剧。次日,两名犯罪嫌疑人以涉嫌侮辱妇女罪被刑事拘留。
    随后,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加大案件侦办力度,民警辗转安等地,于6月5日在清涧县将正欲再次潜逃的犯罪嫌疑人姜海洋抓获,并予以刑事拘留。现已查明,姜海洋与陈亮亮共同组织、教唆乞讨人侮辱女精神病人,并拍摄视频后上传国内一知名视频网站。
    此前报道:“榆林两老人猥亵女精神病人”系人为蓄意导演
    警方查明:5月19日13时许,陈亮亮(子洲县陈家坪村人,1987年8月9日出生,曾因抢劫罪、非法拘禁罪两次入狱)与姜海洋(现住子洲县马蹄沟镇马蹄沟村612号,1993年7月29日出生,无业)在榆林城区世纪广场走廊闲逛时,看见一个乞讨老汉(身份不详)向女精神病人刘某讨要钱财,另一乞讨人娄永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黄湾镇高圩村人,现住榆阳区南门口附近,1951年5月26日出生)坐在旁边。同时,二人看到走廊里有人用手机拍照,两人商量教唆两个乞讨老汉假扮追求女精神病人,用手机拍摄后上传网上。后由姜海洋负责拍摄,陈亮亮负责教唆、指挥、示范两个乞讨老汉假扮追求女精神病人。
    期间,一个乞讨老汉(身份不详)向女精神病人刘某下跪献花(花为陈亮亮交给乞讨老汉),并摸了刘某的大腿、手和胸部,亲了刘某。刘某几次试图离开,均被娄永田和陈亮亮阻挡,拍摄时,播放了音乐,引逗刘某跳了一会儿舞蹈。整个过程先后持续了20多分钟,周围约有五六十人围观。事后,姜海洋和陈亮亮来到榆阳区二街新建南路西亚大厦博学网吧,由姜海洋将自己录制的视频上传到了国内一知名视频网站。(记者马广浩)(来源:西部网http://news.xinhuanet.com/local/2013-06/08/c_12483252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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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精神病人犯罪怎么办?诸暨市首例强制医疗案审结

    浙江在线06月06日讯以往精神病人犯罪的案件,只需经公安机关启动精神鉴定确认程序,再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字,便可进行强制医疗。而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强制医疗进行了从行政化到司法化的法治化“改造”。
    日前,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强制医疗申请案,对被申请人周某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这是新刑诉法今年1月实施以来,诸暨市首例强制医疗案件。
    今年40岁的周某,家有一老父,两人相依为命。从三、四年前开始,周某精神就有些不太正常,经常一个人自我聊天。有时候还自己打自己并骂人。今年2月6日下午1点左右,周某精神出现妄想症状,认为其母亲是由于屠某已去世的父亲附身而死亡,于是携带火柴、浸湿汽油的布等物品,跑到屠某家中索要赔偿。被拒绝之后,周某用水果刀吓退屠某在家的妻子,后用点燃的布引燃稻草,再丢入厨房,见着火后逃离现场。火很快被赶来的群众扑灭。
    经绍兴市第七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周某患有精神分裂症,而上述行为正是在发病状态下发生的,这表示事发时周某对作案行为无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系无刑事责任能力。
    但检察机关认为,周某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虽然对这起案件不负刑事责任,但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于是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这遭到了周某父亲的反对,他认为儿子精神状态已恢复正常,危害社会的可能性不大,且自身年纪已大,若儿子被强制医疗则自己无人照顾,其诉讼代理人也对周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提出了异议。最后,诸暨市人民法院在通知了鉴定人出庭作证以及综合考量后,对周某作出了上述决定。
    这是该院首例决定强制医疗案件。据该院法官说,根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精神病人首先要由公安机关提交强制医疗书移送检察院,检察院审核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再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人民法院通过开庭查明事实后最后做出是否强制医疗的决定。(来源:绍兴网 http://roll.sohu.com/20130606/n37816541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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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精神病扮精神病都需严防

    精神病人犯罪不负刑责,如何处置精神病人暴力犯罪一直争议不断。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增设了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规定。新法实施近3个月来,全国多个省份均已出现首例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
    “在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免受精神病人侵害的同时,让精神病人也得到妥善处置,是强制医疗的核心价值。”多名司法实务界人士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充分肯定了该程序的重大意义,并表示这一措施涉及对人身自由的剥夺和限制,司法机关将审慎办案,既要防止再度出现“被精神病”事件,也要严防有行为能力人借此逃避刑责。
    减少继续危害社会可能
    今年1月2日凌晨,55岁的贵州籍男子潘某,因幻想其妻与他人有奸情并意图谋害自己,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暂住地,持铁棍、砖块猛砸妻子头部致妻子死亡。经鉴定,潘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最终被强制医疗。这是江苏省首例强制医疗案。
    本案审判长、武进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朱云妹说,新刑诉法实施前,因我国没有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规定,尽管有明显暴力倾向的“武疯子”刘亚林已经连杀3人,但公安机关只能要求其家人严加看管,这对社会无异于一颗“不定时炸弹”。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张仁杰办理了北京市首起强制医疗案件。据他介绍,检察机关审查时,主要对管辖范围、涉案精神病人身份情况及其所实施的暴力行为事实、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精神病司法鉴定程序是否合法等内容进行审查。
    “仔细审查是为了实现立法精神所指向的3个确保,即确保有人身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致再次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确保精神障碍患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确保无须住院治疗的公民不被强制收治。”办理了广东首宗强制医疗案的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籍新生解释说。
    朱云妹告诉记者,法官是否作出强制医疗决定主要考虑是否满足3个条件:被申请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经法定程序鉴定其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
    强化监督避免逃避刑罚
    在刑诉法修改以前,对于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实践中强制医疗措施难以落实,即使能落实也存在不少问题,最典型的莫过于引起社会热议的“被精神病”问题。如江苏朱金红案、广州何锦荣案、深圳邹宜均案,均是为了争夺财产,不惜将精神正常的亲人送到精神病院医治,严重侵犯他人人身自由。
    “新刑诉法把强制医疗纳入与追究刑事犯罪相同的司法诉讼程序中,明确了公、检、法机关的责任,在程序设计上把保障人权落到实处,能够有效防止被精神病再度发生。”朱云妹说。
    籍新生表示,对于还没有进入司法程序的嫌疑人,或者即使已进入司法程序但嫌疑人并未实施暴力行为,以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等为由,随意动用警力抓捕、羁押有关人员,都是违法行为。
    除了防止出现“被精神病”事件,如何防止实施暴力犯罪的有行为能力人伪造精神病史借以逃避刑责,是另一个不得不警惕的问题。
    “新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张仁杰表示,检察机关要强化全程跟踪监督,在强制医疗案中认真审查证据材料,查明被申请人的暴力行为事实有无确实、充分的证据支撑,精神鉴定的相关程序是否合法。相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从根源上杜绝“被精神病”或借精神病逃避刑罚。
    籍新生建议,可参照实施多年的检察机关派驻监狱、看守所检察室监督工作,在有关强制医疗执行机构设置派驻检察官或派驻检察室。如确实发生“被精神病”、有行为能力借精神病逃避刑罚等现象,即使在申请、决定环节有疏漏,但在执行环节也会露出马脚。
    细化操作程序及权责
    去年11月24日,北京大兴区黄村镇一小区内的侯某将自家衣服堆在客厅,浇上酒精后点燃引发火灾,造成侯某家及多家邻居房屋受损,经济损失3000余元。经鉴定,侯某为伴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发作,无刑事责任能力。大兴区检察院认定侯某应当强制医疗,向大兴区人民法院提出检察意见。
    “我们认真听取了侯某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他们认为依据现有家庭状况,足以保证被申请人在家中接受较好的治疗,且可以保证其不再危害社会。在此情况下,如果仅仅考虑被申请人是否具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进而作出是否强制医疗的申请或者决定,是否适当?”张仁杰坦言,办理此案时,深感强制医疗还存在许多有待细化的地方,进一步明晰操作程序和各方权责才是解决难题的关键。
    朱云妹也表示,司法鉴定异议程序、受害人权益保护、强制医疗执行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探究。如受害人在强制医疗程序中是否有权参与强制医疗程序,是否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是否对法院作出的决定有复议权等需要予以明确。
    一直关注“强制医疗执行机构尚无资质要求”问题的籍新生建议,可以由省级公检法机关提出强制医疗执行机构(主要是医院)资质条件,在硬件建设、看护人员配置、安全防范等方面明确规定,然后根据各地情况,在每个市指定若干强制医疗执行机构,进行规范管理和执行,也能有效防止在执行中出现强制医疗人员伤残死以及致他人伤残死等问题。
    (来源:法制日报http://www.cssn.cn/news/70088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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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案件中,如何保护精神病人一方的合法权益

    离婚案件中若涉及到一方当事人为精神病人,如何保护精神病一方的合法权益,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致使我国在精神病人权益保护方面存在很多不足。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许离婚。依照该意见可知,法院可依据夫妻一方患有精神病且久治不愈来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法院可据此判决夫妻双方离婚,可见在我国的法律上,夫妻一方不仅可以与患精神病的配偶离婚,而且对方患精神病且久治不愈还是法院准许离婚的情形之一。
    虽然我国的法律上允许夫妻一方与患精神病的配偶离婚,这样可以更好的维护未患精神病一方的合法权益,使其可以脱离不幸的婚姻,开始自己的新的生活,但是法律上却没有相关的规定来保护患精神病一方的合法权益。从而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对精神病人 合法权益的保护。
    一、确定精神病人的代理人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这属于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离婚是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可见当夫妻一方患有精神病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便无法通过双方自愿来实现离婚,夫妻间只能通过诉讼的程序来离婚,这样可以更好的保护精神病人一方的合法权益。精神病人在离婚案件中必须由监护人代理诉讼,《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配偶为精神病人的第一顺序监护人,按理应该成为精神病人在诉讼中的代理人,但是在离婚案件中配偶因与离婚案件有厉害关系且与精神病人的利益存在直接冲突,若仍然以精神病人的配偶为其诉讼代理人,会影响司法的公平、公正,也有损于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离婚案件中排除精神病人的配偶作为精神病人的代理人,那精神病人的代理人该如何确定。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应予受理。从该司法解释的条款中我们可知,当精神病人的配偶损害精神病人的人身或财产权益时,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按照法律程序来变更监护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可以代理精神病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而且在离婚案件中排除了配偶作为代理人的可能;从而更好的维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
    在现实生活中,更多的情况是精神病人作为离婚案件中的被告参加诉讼,这时精神病人的代理人如何确定。要确定代理人首先应确定监护人,再由该监护人担任精神病人的代理人。首先,若其他监护人自愿担任精神病人的代理人,他们可向法院申请变更监护人,从而取得精神病人的代理权;其次,法院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来确定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代理精神病人进行诉讼。
    二、保护精神病人财产权不受侵害
    由于婚姻期间的财产一般由非精神病人一方保管,造成在离婚时精神病人及其代理人提供不出相关的证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导致精神病人无法得到其应有的财产。所以在审理精神病人离婚案件汇总我们法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七条无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应当到庭;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一方面要求精神病人的代理人一定要到庭,另一方面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的时候,应该更为主动的调查取证,从而更好的查清事实,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好的保护精神病一方的财产权。
    三、使精神病人的生存权得到保障
    当精神病人的代理人(一般为精神病人的父母或兄弟姐妹)确定之后,照顾精神病人及保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便落到了其代理人的身上,当判决离婚后,便由其代理人对精神病人进行抚养。但是离婚后,精神病人的生活费、治疗费等费用该由谁来负担,如何负担,法律上没有相关的规定。致使精神病人在离婚后生活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精神病人的生存权面临挑战。
    由于法律对精神病人权益的保护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致使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只能利用现有的法律规定来保障精神病人的权益。如: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使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之规定。法官可以依据该法条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将精神病人看成是生活困难的群体,从而要求其对精神病人的生活给予一定的帮助。但是该法律规定不够具体,没有规定帮助对象为精神病人的特殊情况,也没有规定具体的帮助方式及帮助到什么程度,致使法官在运用法律裁判过程中难以操作,无法真正的保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抚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需要抚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在精神病人为一方当事人的离婚案件中,若法院判决离婚,法官可以依照夫妻间具有抚养的义务,要求非精神病一方承担精神病一方相应的生活费及治疗费。但是给法律规定同样不够具体,法官在审判中裁量权较大,不利于对精神病人权益的保护。
    笔者认为,既然法律规定夫妻一方患精神病且久治不愈,可认定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这就表明法律是准许与精神病人离婚的。但是离婚之后如何保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上却没有具体的规定,致使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所以笔者认为,应该完善立法工作,使保护精神病人的法律法规更加具体。同时应该明确规定离婚后,非精神病一方应该给予精神病人一方予以生活上的帮助,确保精神病人一方的生活能够达到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准,对于需要治疗的还应给予医疗费,从而保障精神病人的生存权。(作者:奉新县人民法院 
    皮智勇         http://jx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8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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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手记:“无人认领的精神病人”

    南京老人阿卫,60多岁,曾在青龙山精神病院被住院七年,后被同样住院的病人打伤,而因祸得福出院。离开青龙山不久,在家中休养的阿卫被前妻及成年女儿以“精神分裂症”复发为由报警送入南京脑科医院,至今已近三年。

    本人前去探望时候,老人正在主持一个病友歌会。与老人交流的感觉是其思维、逻辑正常。会见拟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时,老人甚至还要求查看律师执业证件,其自我防护能力可见一斑。阿卫的主治医生明确表示其已经康复,但其所谓“监护人”即其唯一的女儿就是不愿意接回去,甚至根本就不接医院的电话。老人说女儿这么做的原因就是为了房子,不想老人回去住。医院称也很同情老人,但无能为力,因为“谁送来,谁才有权接老人回去”。

    律师曾提出其女儿将老人接出院后,老人住养老院。养老院已经落实好,老人也同意,女婿口头答应,但嗣后女儿以端午节过后再说、孩子骨折等理由百般推脱不办出院手续,后来甚至拒绝接听电话。

    我认为,即便本人罹患精神分裂症,但第一被告为了占有原告的房产,第二被告为了些许医药费收入将原告无限期地限制人身自由,严重违法,侵犯了原告的合法人身权利。

    有关本案的疑问与法律漏洞

    一、“谁送来谁接走”的医疗行规没有法律依据,不过是医疗机构利用其优势地位强加于被送医者的“格式性条款”。

    自然人并非家庭拳养的宠物或者一般的财产,岂能如同不动产一样地交付?!这种所谓的医疗行规为一些恶意送医者提供了借口,令其得以借此侵吞被送医者的财产、剥夺其人身自由。

    二、医院说法中的悖论

    本案中,老人自行出院可以吗?此类案件中,医院以“谁送来,谁才有权接老人回去”完全剥夺了老人自行出院的权利。医院一方面承认被送医者已经康复,却又称不方便出具康复的证明或诊断书,说是必须待出院才能出具该文件。但出院的前提之一是有康复的证明或诊断。

    三、精神分裂症是否是法律所称“间歇性精神病人”?

    即便是,理应由司法程序认定一个公民是否为限制行为能力者,不能以医院的简单诊断甚至家人的观察就随意地做出一个关乎公民人身、声誉的认定。否则,很可能会被心怀不轨之人滥用。我国《精神卫生法》至今未出台,精神病收治并非一些医务人员坚称的“是纯粹医疗行为”,精神病收治中的程序规范以及人身自由等基本权益的保护是亟待立法解决的问题。即便有一小部分精神病人在发病时候可能会给社会的财产、人身安全带来安全威胁,问题是,难道精神病人的人权就能够随意漠视?不该得到保护?事实上,立法很多时候无法照顾所有的利益而必须在冲突的利益中做出取舍,《精神卫生法》迟迟不能出台的一个重要原因即在于此。显然,将来的《精神卫生法》将不得不在疑似精神病人的人身权利和其对社会可能的危害之间做出选择。可以确定的是,全球的立法实践已经惊人的一致,前者的利益更应该得以优先保护。

    四、如果一个成年公民没有被司法认定为限制行为能力者,则其当然是一个完全行为能力者。

    而一个完全行为能力者就不需要所谓的监护人,本案中的老先生即是如此。既然无需监护人的监护,则医院所称的需要监护人同意才能出院的理由也是不能成立的。事实上,医生僭越了法官的权利而自行断定被送医者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五、医院和送医者是否涉嫌限制人身自由?

    老人家所在的病区安装有防盗门,24小时有护士、护工把手,与监狱无异。老人在此已近三年,从未走出半步,形同蹲监狱。

    据老人回忆,09年的被住院系派出所协助家属送来。如其所言属实,则警方所为颇多商榷之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14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可见,警方的约束权有一定的限制条件。首先,警方的约束必须是保护性的,不能出于其它目的,至于将疑似精神病人送到特定场所,则有程序性要求。即需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更有目的性的要求即为了“监护”而非“治疗”。

    应该说,老人的女儿、警方、医院都涉嫌限制人身自由,至于该行为构成一般的民事侵权还是行政违法甚至刑事犯罪,则需视具体情节来认定。(来源:精神病人权利网  作者:封顶http://www.mdrights.org/html/4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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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监护人陪乘预防精神病人危害航班安全

    继一名精神病患者打电话威胁国航两架飞机后,近日,深圳航空公司一架由深圳飞往西安的航班在起飞40分钟后,一名后被证实患有精神病的男乘客使用手表拼命砸机舱玻璃窗,并向其他乘客大吐口水、爆粗口。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陈柱钊接受《法制日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精神病尤其是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因发病时间的不可预料性、侵害对象的随意性以及发病时行为的不受控制性,容易酿成恶性事件,如何综合平衡并有效保护精神障碍患者获得救治的权利以及正常人不受精神障碍患者侵犯的权利,已成为刻不容缓的新型社会课题。

    间歇性精神病患涉案四难

    据卫生部调查,我国现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约1600万人。由于综合诊疗体系不完备,对这些精神障碍患者的救助水平偏低,往往导致贻误最佳治疗时机。再加上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不够到位,造成部分有暴力倾向的患者伤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事件时常发生,损害了其他社会成员的人身和财产权益。

    "无行为能力的严重精神病患者,往往事先能够采取措施限定其行为,因此,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一般是由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引发的。"陈柱钊说,办理此类案件存在患者难鉴别、发案难预防、后果难预测、案后难处理“四难”。

    据陈柱钊介绍,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时的思维模式、行为表现等无异于正常人,故无从进行鉴别。此类精神病患者的发病时间、发病地点以及发病的严重程度均无法预料,故无法在事先有效干预,而只能在发案后及时应对。严重的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发病时情感失常、行为失控,侵害目标随意,侵害手段凶残,致使后果难以预测,容易引发群众性恐惧和不安。大多数精神病患者家庭难以逃脱"因病致贫"的命运,这使得一方面,被害人的损失难以得到赔偿,另一方面,因为法律不惩治无认知能力时的行为,故除非被强制医疗,否则患者再次危害社会的现象将难以避免。

    患者未发病时犯罪应负刑责

    精神病患者危害公共安全事件发生时,应该怎样处置?精神病患者应否承担法律责任呢?

    记者了解到,深航航班上发生精神病患者用手表砸机舱玻璃窗事件时,机组人员立即上前制止,并由一名安全员陪同劝导,事发20分钟后平息了该名男乘客的情绪。在抵达目的地后,医生和警方一同将该名男乘客带离了机场。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刘杨田认为,在触犯刑法的情况下,精神障碍患者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其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并给予医疗,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而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警察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由此也引发了另一种担忧:如何保证无需住院治疗的公民不被强制收治呢?

    在刘杨田看来,即将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的精神卫生法,规定了严格的强制住院治疗制度,将确保无需住院治疗的公民不因程序、制度缺失而被强制收治。这些规定综合平衡并有效保护了精神障碍患者获得救治的权利,以及正常人不受精神障碍患者侵犯的权利。

    完善致损后救助帮扶机制

    “应多管齐下预防精神病患者引发的公共安全事件。”陈柱钊建议,建立病情档案机制,进行科学分类管理。相应地,建立对重点对象的监管机制。可将易肇事肇祸或有严重暴力倾向的患者列为重点对象,由辖区民警或社区矫正组织对重点对象的行为进行监控,尽可能地做到"监管在前",防范意外事件的发生。

    与此同时,建立精神病患者进入特殊区域监护人陪同机制。由于患者在发病时的认知能力将大幅降低甚至丧失,因此,可以要求患者在进入特殊领域如乘坐飞机时,应由监护人陪同,以尽可能降低发生意外的可能性。

    "完善致损后的救助帮扶机制十分关键,一方面应强调政府的主导作用,在掌握病情档案的基础上,设立专项资金,重点对易肇事肇祸但家属无力救治的患者,进行强制治疗,同时对患者致损的被害人由政府先行进行赔付、帮扶;另一方面可创新保险机制,增设精神病人危险行为致损险,以尽可能地分散风险。" 陈柱钊说。(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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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学界如何对待精神病人及其权利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精神病人一直处于非人道的待遇之中,人们讥笑、嘲弄、打骂、凌辱病人,根本不把精神病人当人看待,精神病人作为病人无任何权利可言。直到18世纪,法国医生比奈尔(P.Pinel)首先倡导以人道主义对待精神病人,提出:“精神病人绝不是罪人,绝不应惩罚他们,而必须给予人道待遇。”他把长期关押的病人从牢房里放出来,和他们一起生活、游戏,并在巴黎建立了第一个精神病收容所,使精神病人的境况得到了改善。美国精神运动开创人之一彼尔斯因患忧郁症住进美国州立精神病院后,亲身经历和目睹了虐待与摧残精神病人的大量事实,出院后写了一本有名的书《心灵重获》,揭露了该院摧残病人的严酷事实。1977年在夏威夷召开的第6届世界精神病学大会上,一致通过了关于对精神病人人道待遇的伦理原则的《夏威夷宣言》(The  Declaration  of  Hawaii),其宗旨就是尊重精神病人的权益,为医务工作者以及社会成员制定道德行为规范。这一宣言成为了全世界医务界对待精神病人的纲领性医德文献。

    精神病人权利,首先是其尊严和人格被尊重的权利。医务人员把精神病人当人看,尊重他们的人格是最为重要的、放在第一位的道德要求。正如乔那吉医生早在1778年指出的“把精神错乱的人作为一个人来尊重,是我们最高的道德责任和医疗义务”。只有在突出强调尊重和维护病人人格的前提下才能真正保证精神病人的医疗权。尤其是精神病发病诱因大都是精神因素引起,所以更需要精神安慰、精神治疗,更需要把病人当作人加以尊重。

    精神病人享有的医疗权与一般病人是等同的,是无条件的。每个病人理应得到医务人员尽可能好的治疗和更为人道的服务。病人与医生的治疗关系也应建立在彼此同意、相互信任、开诚布公、彼此合作负责的基础上。精神病人有权获知识治疗信息的权利,医生不能因为是精神病人而忽视了病人的这一权利,医生应把病情性质、治疗措施、过程、危险性、可能的变化、不利之处及预后适时告知病人,使病人有机会作出选择。在医疗中,精神病人的自主知情同意权、保密隐私权等都是不容忽视的。

    与精神病人权利相关的一个问题是强迫治疗问题。由于精神病的特点,决定了医生在一些情况下必须采取强制性治疗的方法。这说明了,相比较一般病人,精神病人的权利在某种情况下是被限制的。较严重的精神病人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愿,对自己的言行缺乏自知和自制力,不能判断自己行为所产生的善恶后果。因此,为避免病人自伤或对旁人构成威胁,医务人员可以采取强迫治疗和行为控制措施约束病人。但这仅仅是对病人权利有时间的、阶段性的限制,而不是取消病人自主和知情同意的权利。当然,强迫性治疗措施是被严格限制在病情需要、病情严重、对他人可能造成危害的情况下。《夏威夷宣言》规定了:“不能对病人进行违反其本人意愿的治疗,除非病人因病重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愿,或对旁人构成严重威胁。在此情况下,可以也应该施行强迫治疗,但必须考虑病人的切身利益,且在一段适当的时间后,再取得其同意;只要可能,就应取得病人或家属的同意。”在使用强迫治疗时,医生切忌把其中的治疗方法如电休克等作为恐吓、威胁和惩处病人的手段,保证维护精神病人人格、尊严的权利。

    另外,作为法律上的权利,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不享受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某些权利,是因为患者发生精神障碍,不能对政治、生活的一些问题作出有意识、有目的的判断的特殊情况而作出的规定。这并不影响病人享有的与其他社会成员同等的社会福利和人道保护以及生命和健康的权利。在法律上,精神病人在患病期间如无责任能力而伤害他人,可以免刑事责任。这也是精神病人权利的一个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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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精神病人权利倡导中心批评匈牙利:社会排斥非奥运会比赛

    2012年8月13日,匈牙利布达佩斯。今天,精神病人权利倡导中心(Mental Disability Advocacy Center, MDAC)向欧洲高级社会权利机构(Europe's top social rights body)发送了一份报告,鼓励该机构对匈牙利违反《欧洲社会宪章》(European Social Charter)义务进行调查与认定。

    尽管制定了一份旨在关闭收治机构并推进残疾人社区生活的三十年规划,匈牙利政府仍然准备新建一所拥有五十个床位的收治机构——尽管这所机构被命名为“生活中心”,而不是鼓励人们融入社区并为此提供支持。国际社会应特别关注此事,因为欧洲委员会正在用欧盟的钱来建造这些收治机构。简言之,欧盟正在用欧洲纳税人的钱去资助对人权的侵犯。

    “匈牙利政府在社会排斥奥运会上配得上一枚金牌,”MDAC执行主任Oliver Lewis说,“不过将人们和他们生活的社区隔离开可不是一场比赛。否认人们自主权,限制人们控制自己决定的自由,这些都是对人权的侵犯。匈牙利必须马上停止新建收治机构的计划,并将投资转向基于社区的服务上。”

    MDAC的报告敦促委员会调查并认定匈牙利违反其在《欧洲社会宪章》中关于“促进社会融合与残疾人在社区生活中的参与”的义务(《欧洲社会宪章》第15条)。
    (消息来源:深圳衡平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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