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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月“被精神病”动态

    上海美女茅玲被关精神病院,家人和维权人士营救 博讯多次报道过的上海美女茅玲因为上访被强制关进了上海市精神病院。2012年10月20日,上海访民孔令珍、石明、李纪明等,清晨就赶往上海精神病医院去找医生理论,质疑为什么要把一个正常的人关到精神病医院灌精神病人的药还要电击脑部6次。院方表示茅玲是小东门街道送来的,茅玲可以出院但是要她家属来签字。在得到院方的明确答复后, 孔令珍拄着拐杖和石明、纪明等坐车到蒲东机场镇,步行了将近一小时找到了茅玲的父亲。在同日上午,孔令珍等和茅玲的父亲和哥哥来到上海精神病医院,先是院方无理刁难和阻拦,又要茅玲生病住院的母亲签字才有效,后答应叫主任来解决问题。但家属焦急等待来的确是警察,在家属表明来意后,警察回答说要小东门街道和她母亲的签字才能放人。最后有院方保安说:拿来她母亲的委托书来,有茅玲的父亲来签字就放人。在这情况下,家属不得已开车来回一个半小时拿来了茅玲母亲在川沙医院病床上的委托书。(来源:博讯http://boxun.com/news/gb/china/2012/10/201210260700.shtml)

    “女版药家鑫”真的是精神病?  11月12日,王艳丽的丈夫王乐起接到了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的鉴定结论通知书,该局聘请有关人员对张彦进行了“案发时的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鉴定,鉴定结论是“1、急性短暂性精神病;2、无刑事责任能力。”(11月21日 新民周刊)很明显,如果法院采取了相关部门出具的精神疾病鉴定结论,那么撞人者张彦将不受法律的制裁。因为我国我国《刑法》第18条第1款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这本来是文明社会对精神病人的一种人文关怀,体现的是人道主义精神,现如今,却成了某些“恶魔”的救命稻草,许多人都以此为借口,期望逃脱法律的制裁。

    死者的亲属认为其中有很多明显疑点得不到合理的解释,无法只凭借一份鉴定书就结案。首先,做为一名高校的且是医学院的讲师,在撞人以前,张彦表现出来的是一个高学历、高素质人才的风度与礼仪,其邻居、同事、学生以前都没有觉得她有精神病的表现。缘何一出事,张彦家属就大倒苦水,说家里有很多不幸的事,造成了她心理压力过大。其次,她做为医学学校的讲师,还有消息说她自己正是精神病学的讲师,她会不会利用自己掌握的医学知识进行伪装。第三,查阅相关资料发现,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因为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主观性过大、标准不一等客观存在的因素,存在重复鉴定、多次鉴定的情况,并且每次鉴定结果不一样的几率也很大。死者家属质疑张彦家属通过不正常手段使得相关部门出具有精神疾病的证明。

    如果她真的获有精神病,她什么时候患病的?患病多久了?家属有没有带她去医院治疗?治疗效果又如何?校方知不知道?如果知道,为何还让她继续上课?不将她调离讲台?既然已经有精神病,为何还敢开车?疑问在没有得到彻底的查明之前,仅靠一纸鉴定是无法让死者家属和公众认可的,更不能让死者瞑目。我们愿意相信司法公正,我们也期待法律最终的公正判决,但在判决之前,我们绝不允许有人用邪门歪道的手段让受害者叫屈,让法律蒙羞!(来源:中国江苏网http://opinion.hexun.com/2012-11-23/148271395.html)

    广州富翁“被精神病”不满轻赔 为名誉继续上诉  11月18日下午,对“被精神病”者何锦荣起诉广州市脑科医院侵犯人格权一案,广州市荔湾区法院表示,脑科医院片面听信何锦荣前妻言论,而不采纳何锦荣母亲、兄弟姐妹反映的何锦荣无病的信息,30天强制治疗过程,存在诊疗失误。法院判处广州脑科医院向何锦荣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在法官宣读完判决后,脑科医院的代理律师笑了笑。而何锦荣和律师则立即提出自己一方的意见:对法院认为的“脑科医院强制收治何锦荣期间,诸多医疗行为并没有危害何锦荣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也没有破坏何锦荣身体组织、器官的完整,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未受到侵害”,何锦荣及其律师表示法院在“歪曲事实”。

    “医院强制让吃各种精神药物,还不算损害我当事人的健康?难道一定要搞残何锦荣、让他伤亡才能算嘛?脑科医院人员当初在何锦荣家中,强制绑走他,鼻子打出血,铁丝绑住手指,牙齿被打松,难道不是身体损害?我们起诉时,要求法院判定脑科医院是否侵权,何锦荣是否有精神病,判决书都不敢提。”何锦荣代理律师、广东天环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建东在法官宣判后说,3万块钱纯粹是法院安抚何锦荣,何锦荣为恢复自己名誉会继续上诉。

    脑科医院没有对判决结果表示不满。(来源:羊城晚报   作者:杨辉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1-11/19/c_122306632.htm)

    浙江钟亚芳被精神病案开庭  警察社会人员一路“陪同”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2-12-5消息: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钟亚芳被精神病案,今天上午在杭州市上城区法院开庭审理。一直受到严密监控的钟亚芳,在四名桐庐公安分局城北派出所民警与当局雇佣的社会人员的押送下到庭参加了审理。钟亚芳的代理律师、来自北京的杨成煜律师参加了庭审。同时,杭州一些维权人士也参加了庭审,法庭将择日宣判。钟亚芳告的是杭州市公安局,该局在2009年12月8日作出了第139号《肇事精神病患者收容治疗通知书》,该通知书告诉钟的家人钟亚芳因“扰乱社会治安秩序行为,经本局批准同意现已送杭州市安康医院收容治疗”。

    (来源:民生观察网  /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16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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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一个“被精神病”事件引发89个判决书的思考

     

    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网友们:
    我是重庆市巴南区普通群众公民周荣焱。我向你们提供一个重要的司法信息。由重庆市巴南区区纪委书记和区法院院长共同制造的16年报复陷害非法拘禁犯罪的一个犯罪行为导致88个判决书和84名共产党员领导干部犯罪,造成了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和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成为6000年文明史上空前的司法奇案。希望引起领导关注和汲取教训!要求人民检察院依法刑事立案侦查追究相关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重庆市巴南区委、巴南区政府、巴南区法院、巴南区农委、巴南区人社局等20多家国家党政机关司法机关的84位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将无辜群众周荣焱秘密暴力非法拘禁在精神病院(未告之亲属)和不断非法捉拿。由于周荣焱长期替农民群众打官司,得罪了巴南区区政府、区法院和区农委的领导邱国琼袁银华等人,于是便对周荣焱实施非法拘禁犯罪和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等报复陷害犯罪长达16年。华西医科大学法医学技术鉴定中心和全国最高精神病学泰斗权威专家刘协和教授等专家鉴定确认周荣焱没有精神病。法院院长邱国琼袁银华等84人的故意非法拘禁行为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且直接触犯了刑法第238条“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及刑法第254条报复陷害犯罪。至今无任何一人受到刑法、党纪、政纪处分。犯罪分子依然逍遥法外。本地党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领导对此恶毒犯罪和严重报复陷害行为置之不理。受害人控告和上访16年无任何机关立案。
    此84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彻底毁灭了周荣焱的整整16年青春和整个一辈子人生!并剥夺了国家政府干部和高级知识分子周荣焱人身自由权、剥夺了结婚权、剥夺了劳动工作权、剥夺了谋生的权利、剥夺了参与社会生活活动的一切权利等等。
    致使周荣焱的身体健康、婚姻健康、前途事业发展健康、孩子培养成才健康全被巴南区纪委、法院和农委等领导彻底摧毁了和毁灭了。
    造成被害人周荣焱直接经济损失财产损失等8987882元。
    根据重庆10家法院已经作出的88个生效判决书正确认定的犯罪事实和已经查明的确实充分的犯罪证据,下列84位共产党员领导干部犯罪嫌疑人明目张胆公然恶劣实施的犯罪应当分别构成下列罪名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及法律依据。84位名单如下:
    一、构成非法拘禁犯罪的共产党员领导干部犯罪嫌疑人名单20人:
    邱国琼院长、袁银华常务副院长、王忠华、刘礼才、杨志录(巴南区法院);刘代伦局长、汤如学、蒋光喜、刘官堂、刘怀全、刘华、毛勇、张超、田忠普(巴南区农委);万光杰(巴南区安监局);于家成主任、徐银生(巴南区精神病院);付经国院长(万州福利院);陈云龙(忠县精神病院);段成美(重庆法医验伤所)。
    法律依据为:《刑法》第238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43条(二)。
    二、构成报复陷害犯罪的共产党员领导干部犯罪嫌疑人名单26人:
    吴莉娜区纪委书记、匡毅区纪委书记(巴南区纪委);甘思常务副部长(巴南区委组织部);刘莉局长、杨勇、童敏惠、罗君(巴南区人社局);攀晓华、张力平、魏平、冉卫东(巴南区法院);王秀华(巴南区卫生局);汪波院长、苏华龙(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张健、伍加勇、苛昌国、席福秀、龙海涛、王合利、谢得志、薛东涛(巴南区农委);姚代云区委书记、李科区委书记、胡能兵区委副书记、梅时雨副区长(巴南区委)。
    法律依据为:《刑法》第254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40条第二款、第128条(三)。
    三、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犯罪的共产党员领导干部犯罪嫌疑人名单34人:
    朱世伟、谢德殊、刘宇、杨竞、吴绍蓉、刘红菊、罗国强、李富铭、王玉叶、蒋平荣(巴南区法院);钟清、古崇明、阳长源、李明(忠县法院);杨超、张文勇(市二中级法院);任萍、谢明光(渝中区法院);余江、廖丁(江北区法院);樊仕琼、曾平、娄婷、汪和平(市五中级法院);胡进、顾河、潘小美;陈国全、张小玲、荣昌钰(市一中级法院);王江、敖宇波(高院);陈仁伟、谭兴旺(其他法院)。
    法律依据为:《刑法》第399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4条第二款。
    四、构成枉法仲裁犯罪的共产党员领导干部犯罪嫌疑人名单4人:
    万晓华、陈科、罗军、周晓莉(巴南区人社局)。
    法律依据为:《刑法》第399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4条第二款。
    被害人周荣焱强烈要求十八大中央领导、最高人民检察院曹建明检察长、市委张德江书记高度关注和强力推动督促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对以上犯罪嫌疑人予以刑事立案侦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维护社会正义秩序!保护我国现代法制健康发展!
    谢谢!我周荣焱衷心真诚地谢谢您们了!

    受害群众:周荣焱

    2012年11月8日

    以下89个判决书确认了84个犯罪嫌疑人或违纪人员应当承担非法拘禁犯罪和报复陷害犯罪的事实和证据:
    第一组判决书: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7)渝高法民示字第10号司法指示文件》、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2009)綦法民初字第3650号判决书》、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1)渝五中法民终字第3733号判决书》、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2009)綦法民初字第3652号判决书》、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1)渝五中法民终字第3741号判决书》、梁平县人民法院《(2010)梁法民初字第02168号判决书》、江北区人民法院《(2012)江法民初字第07180号判决书》、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渝二中法民终字第606号判决书》、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渝二中法民再终字第00002号判决书》。
    第二组判决书:《巴南区法院(2000)巴鱼民特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巴南区法院(2004)巴民特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巴南区法院(2006)巴民特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巴南区法院(2006)巴民特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巴南区法院(2000)巴鱼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重庆市渝中区法院(2004)中区告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重庆第一中级法院(2004)渝一中民终字第1319号民事裁定书》、《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2004)渝一中民监字第879号复查通知书》、《重庆市渝中区法院(2008)中区法民初字第02473号民事判决》、《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2008)渝五中民终字第3035号判决书》、《重庆市高级法院(2010)渝高法民申字第53号裁定书》、《重庆市忠县法院(2008)忠法行初字第010号行政裁定书》、《重庆市忠县法院(2008)忠法行赔初字第004号行政赔偿裁定书》、《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2009)渝五中行初字第9号行政裁定书》、《重庆市高级法院(2009)渝高法行终字第104号行政裁定书》、忠县人民法院《(2008)忠法民初字第1355号判决书》、《重庆市第二中级法院(2009)渝二中法民终字第1705号民事判决书》、《重庆市高级法院(2010)渝高法民申字第659号民事裁定书》、《重庆市巴南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巴人仲裁字[2008]1号裁决书》、《重庆市巴南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巴人仲裁字[2007]1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第三组:其他司法和行政法律文书(略)。

    (来源:天涯社区天涯论坛 法律论坛:楼主 周荣焱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law/1/55217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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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外(美国)如何防止正常人“被精神病”

    10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精神卫生法草案。草案规定精神病人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病人是否患有精神障碍、是否需住院治疗,应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严格依条件和程序作出判定,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当开设精神科门诊。草案还新增了精神障碍患者财产安全不受侵犯规定。

    俄国作家契诃夫在其小说《第六病室》中曾塑造过一座阴森恐怖的精神病院。就连小说中的医生,也因为同情病人,和病人交谈,而被上司认定为患上了精神病,最终被强制关入院中,悲惨死去。只不过,契诃夫作品中对精神病院的阴森恐怖,其实并非只是想象中的虚构,也绝不仅存在于小说之中。由于对精神病认知的局限,甚至是精神病之外的因素,最终却导致正常人“被精神病”的悲剧,现实中其实仍在上演。

    近年来,一些正常人仅仅因为上访等原因而被强制收治进精神病院的情形,仍然屡屡发生;甚至仅仅因为家族财产纷争,而被家人送入精神病院的,也并不鲜见。对于精神病院的收治乱象,及其对公民权益所造成的威胁与伤害,当然不应变相纵容,而理应加以治理并使之规范化,至少不能让“被精神病”成为悬于公民自由与财产权之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从这个意义上说,此番精神卫生法草案的出台,明确精神病人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无疑充分体现了对个人权利的尊重,“被精神病”的冤假错案,也该很大程度上得以遏制和规避才是。

    诚然,把正常人也当作精神病人收治的情形,当然需要杜绝。但是,精神病人住院究竟如何实行自愿原则,是否意味着收治精神病人一定要经当事人的同意,恐怕同样值得商榷。有统计显示,精神分裂症患者暴力风险比正常人高4~7倍,那么,要保护公众的安全,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在充分尊重精神病人权益的同时,的确也需要对重症精神病患者进行必要的干预治疗与行为限制。而重症精神病人连自己的情绪和行为都不可控,发生了暴力行为都可以无需担责,是否住院这事儿,全由精神病人的自愿来决定,是否足够理性,又是否能够为可能的风险担责,自然也就需要被打上个问号。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精神病患者的权益就无需获得关注与保障。在这方面,作为世界上精神病学最为发达的美国,尽管100年来有关精神病患者权益的争议也层出不穷。但经历了诸多黑幕与争议之后,对于精神病人入院治疗的规则,也逐渐达成了共识,即只有在精神病人病情极为严重,不进行治疗会危害到自己或者他人的人身安全时,才能对病人采取强制入院治疗。此外,美国对精神病人进行强制性治疗还形成了一套严格的法律法规,并有相应的监管机构。根据精神卫生法规定,必须向审查委员会递交治疗机构资料、诊断证明、病人意见书(无论同意或者拒绝)、监护人、家属意见书,经过审查委员会批准,才能对病人进行强制性治疗。而审查委员会的成员必须包括精神专科医师、心理医师、护理师、社会工作者、病人权益促进团体代表、法律专家等。通过不断立法调整相关政策,不但减少了正常人“被精神病”的可能,还促成了精神病患的权益保障的不断提高。

    (来源:深圳商报  作者: 吴 江http://finance.jrj.com.cn/opinion/2012/10/2510081456865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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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罗洪:“被精神病”造出一场“苦情戏”

    近日有微博爆料称“镇安一农妇上访11次被送精神病院”,网上反映强烈。镇安县委县政府得知情况后,立即责成永乐镇将当事人接回,县委书记、县长当面向当事人道歉,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中国广播网》10月13日)
    幸福和谐、安定有序的中国社会,“上访”一词着实敏感,也着实令执政者头痛,当然如何对待上访户就成为了各级党委、政府的头等大事。这不,镇安县永乐镇党委政府采取的方式就是直接将上访户送往精神病院,不管三七二十一关起来再议,上演一出“被精神病”的“苦情戏”。这不仅对当事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也让我们旁观者看后心寒,着实达到了“见者伤心、闻者流泪”的“效果”。
    笔者以为,这出“苦情戏”的背后折射出的是行政执法的简单粗暴,是不管、不听、罔顾民意的表现。
    群众要上访,自然是情感有诉求、利益有诉求,不管其是否合理,我们的国家工作人员都应认真对待、仔细思考、冷静处理,要研究其上访的深层次原因,耐心细致的为群众答疑问、释疑惑,决不可简单粗暴对待,甚至将其“被精神病”,置其冷暖于不顾。
    让人难以置信的是农妇上访多达11次,问题依然没解决,这不免让我们猜测上演这出“苦情戏”原因所在。笔者斗胆揣测有三种可能:一是农妇要求真不合理,且蛮不讲理,是一老上访户,经多次解释都无动于衷,政府被逼无奈只能将其送入精神病院;二是政府制定政策时存在不公。所谓“公生明,廉生威”,公平公正自然能够使广大群众信服,不能使群众信服自然群众会向其讨要说法;三是镇政府对农户所诉求事情根本未放心上,也未想办法去解决,群众没办法,所以不得不连续上访,希望引起重视,问题得到解决。不管因哪般,“被精神病”的做法都不妥,都只会不断加深和群众间的误会,诱发不和谐。
    “被精神病”已经过去,但其造成的不良影响注定不会如“苦情戏”般哭哭就过了,希望我们的执政者能吸取教训,牢记“群众的事无小事”,倾听群众诉求,把握群众脉搏,开辟多渠道,着实解决百姓民生问题,就一定能实现“政府爱民,民拥政府”的和谐场景!

    (来源:时评界)http://www.shipingjie.net/bjzm/2012/1013/109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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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德清:“被精神病”与“维稳”背道而驰

    近日,微博爆料称该陕西镇安县农妇李立芳被当地镇政府有关干部强行送到精神病区检查,该县县委、县政府得知后高度重视,迅速介入调查并派专人接回李立芳。截至目前,该县永乐镇涉事7名干部被处理,镇政府向县上作出深刻检查。
    此事很快就得到纠正,当地快速处理相关责任人,也向当事人道歉,这都是正确的做法,一场舆论风波就此平息。对于侵犯公民权利的事情,地方政府坚持依法行政,及时与不法行为切割,维护公民权利,才是真正的“维稳”。
    尽管,李立芳“被精神病”事件得到了解决,但是,也应该看到,公民因为上访等原因而“被精神病”的乱象层出不穷,实质在于很多地方政府、官员,在“维稳”的目的和“维稳”的手段之间发生了背离,不顾公民合法权利的“维稳”只能导致事件越闹越大,“越维越不稳”。
    李立芳被精神病案与此前发生的诸多被精神病案,有着太多的相似之处。2008年,《新京报》就报道了,山东新泰将上访者被强送精神病院。此后,2011年4月武钢职工徐武因上访而“被精神病”,湖北省十堰市网友彭宝泉因拍摄了上访照片被当地派出所送进精神病医院,河南漯河市农民徐林东因帮助残疾人状告镇政府而被送进精神病医院。
    李立芳同样是因为上访而“被精神病”,同样因为舆论的关注,李立芳很快就从精神病院出来了。但是,并不是所有被精神病的公民,都会“被解救”。徐武“飞越疯人院”到了广州之后,还是被跨省追回,尽管同样有舆论的强烈关注,可至今徐武案究竟如何,仍然没有下文。可以预料的是,哪一天媒体或网络再次翻出徐武案,武汉当地或许还会面临一场舆论危机。
    在这些“被精神病”事件中,有个共同的特点是,将那些上访者和敢于挑战地方政府的“刁民”送进精神病院,成为一些地方政府的“维稳”利器。一些地方政府因为地方利益,乃至当事官员的私利,而绑架“维稳”,因此,这些个案很难以依靠行政系统内部的力量得以纠正。
    这也令一些事件的处理走入了死胡同。在这类事件当中,政府和公民其实没有赢家。如何走出这种困局,显然需要一些地方官员改变对“维稳”概念的理解,变“权力维稳”为“权利维稳”,变刚性维稳为弹性维稳、动态维稳。
    对此,中央高层也多次有明确表示。就在10月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召开会议研究部署信访工作时强调,要坚持不懈地依法按政策化解信访问题、推进源头治理,更好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7月份《人民日报》也刊发文章,介绍了广州省政法委书记朱明国的一些观点。他就反对权力维稳、静态维稳,而提倡权利维稳、动态维稳,在化解矛盾中不断达成新的稳定状态。
    镇安快速“解救”这位农妇,这种做法类似于与非议及时切割,这比往常的那种知错不改更有助于维护稳定。地方政府知错能改,既尊重了公民权利,也有弹性。如果地方政府都能认识到这一点,对于“被精神病”乱象的解决,应该比较有帮助。
    然而,再高效的纠错,都不如错误没有发生,再诚恳的道歉都不如没有公民“被精神病”。如果,公民有稳定的权利保障,那么,“被精神病”的现象就会大大减少。而李立芳“被精神病”事件虽然得到了解决,当地政府也道歉了,但是,当地更应该反思,在这起事件何以能够发生,今后又能否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而对其他地方来说,也应当有所借鉴,而不应该仅仅是从息事宁人的角度,将这仅仅当成一次舆论风波。(来源:新浪博客)

    http://www.w010w.com.cn/htm/BK/2012/1016/1978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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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帮助访民的“被精神病”—记者正在精神病院中的“接受治疗”

    2012年9月29日上午,湖北省孝感市访民王树英给我打来电话语气急促地说:“你快想法救救匡仲平吧,他在精神病院都被关三个月了”“他文章写得可好了,帮了不少访民”“我的文章就是他写的”。同时,王树英还给我发来了匡仲平的文章及他父亲的电话。

    匡仲平的父亲叫匡吉元,今年83岁了,现住在天津,是一名教育工作者。当天,我打电话采访了匡吉元,老人很健谈。下面是访谈内容:

     

    刘飞跃(以下简称刘):匡老先生,请首先介绍下你家和匡仲平的基本情况。

     

    匡吉元(以下简称匡):我家本在黑龙江鸡西市。匡仲平1963年出生,今年49岁。由于经常进精神病院,匡仲平现在还是一个人。出事前,匡仲平一直是个正常人。当年鸡西机务段招工,采取了考试的办法。匡仲平报了名,结果以名列前茅的成绩被录取。到机务段后,匡仲平工作不错,深得领导信任,他后来还被机务段保送到牡丹江师范学院读书。

     

    刘:就是说匡仲平以前精神状况还可以?

     

    匡:当然,他有精神病的话能去念大学吗?能被机务段录取工作吗?就是后来“病了“,他还能帮人家写文章,生活方面也能自理。

     

    刘:毕业后匡仲平做了什么?

     

    匡:在牡丹江师范学院毕业后,匡仲平不想教书,也不想再回机务段,他就辞职开始做生意。主要是在哈尔滨卖烟及其它生活物品。

     

    刘:他后来怎么成了“精神病”呢?

     

    匡:2002年的一天,匡仲平卖烟时被哈尔滨道里区烟草专卖局给抓了,专卖局指他卖假烟。抓到道里区烟草专卖局后,匡仲平不承认卖假烟,结果在里面打得厉害。当时对匡仲平又冻又饿整了他二天二夜,直到他昏了过去。其实匡仲平卖的中华烟根本不是假烟。当年我女儿出国,有亲戚朋友送了烟过来,匡仲平就拿去卖。

     

    被打的事发生后,匡仲平被送到哈尔滨第一专科医院一检查,医院说匡仲平精神分裂了。好好的人一下子精神失常了,你说我们能接受吗?

     

    刘:于是你们开始了上访?

     

    匡:我的事情多,主要是匡仲平在上访,时间是从2003年开始的。匡仲平经常去北京,每次去都是哈尔滨、鸡西的人去截他,后来哈尔滨方面不管了,全都交给鸡西市了。

     

    由于他总爱往北京跑,每次去了都被信访办的人员给截回来。回到鸡西后就关精神病院,主要关在鸡西市鸡东精神病院。十余年来他被送精神病院的次数很多了,我都记不清了。短则几天,长则几个月。

     

    刘:这次匡仲平是什么时候进精神病院的?是谁把他关进去的?

     

    匡:他这次是今年七·一的前二天被关进去的。当时我们家人并不知道,后来鸡西市鸡冠区信访办的一名人员给我打了电话,说匡仲平送进鸡东精神病院了我们才知道。他这次进去,是因为他又到北京上访,被鸡西市和鸡冠区信访办的人在北京抓住送回来后直接进的精神病院。

     

    刘:匡仲平在医院里的情况怎么样?三个多月了,你们得想法让他出来呀。

     

    匡:他在医院里面都绝食过。我们有什么方法,这么多年了我都没信心了。我83岁了,老伴又瘫焕在床。现在马上要开十八大,是敏感期,我想十八大不结束他是出不来的。

     

    刘:除了上访,你们没想想用其它方法维权吗?

     

    匡:想过,当年我们都起诉到哈尔滨市道里区法院了,结果人家法院说我们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上访这么多年,中间也有点效果,就是2010年12月,鸡西市信访办的人找到我们签了个协议,要求我们保证匡仲平不再上访就给五十万。没办法我就签了。可他们说按年分五次给,又不追究当年打人者的责任,这点钱用完了,我们二位老人又不在了,你说匡仲平怎能么办?只有上访了。

     

    刘:确实是这样,不过现在还是要让匡仲平尽快出来呀。

     

    匡:当然,你说我们当父母的不想呀,但这是我们说了能算数的吗?

     

    刘飞跃

    2012-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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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练洪洋:精神卫生法能否终结“被精神病”

    《精神卫生法(二审稿)》删除司法鉴定,改为医学鉴定,把医学的还给医学,可谓正本清源。

    8月27日,《精神卫生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二次审议。二审稿做出多项修改:明确鉴定的性质为医学鉴定,而非司法鉴定;删除了“不住院不利于其治疗”作为非自愿住院的实体条件条款。

    一部《精神卫生法》,1985年就开始起草,历时27年,十余次修改,即将揭开盖头。2011年草案向社会征集意见,今天再次审议,如不出意外,该法很快将定型。一说精神卫生法草案修改,人们的第一反应就是它的实施能否终结存世已久的“被精神病”现象?

    一部《精神卫生法》,其所涵盖的内容远远不止这些,“被精神病”之所以成为公众关注的第一焦点,皆因近年来,精神病收治上存在着“不该收治的被收治”怪象,一些根本没有精神病或无须强制收治的人,被与之有利益冲突的人强行送往精神病院,被限制人身自由,接受强制治疗,给当事人的自由、健康、精神、权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一些人因为财产纠纷被至亲视为“精神病”而强行送院治疗,剥夺财产权,福建等地都发生过,甚至有的连单位也掺和进来,别有用心地将看不顺眼的职工贴上“精神病”标签,跳过家属直接将“病人”送院“治疗”。

    当“被精神病”的案子多了,人们不得不超越个案,反思整个精神病鉴定、监护、治疗等机制。而现行的精神病鉴定主体——司法鉴定是最致命的缺陷。由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和卫生部门组成的司法鉴定机构,既不科学、不权威,也容易受到人为操纵而出现“冤假错案”。《精神卫生法(二审稿)》删除司法鉴定,改为医学鉴定,把医学的还给医学,可谓正本清源。公众有理由相信,如果医学鉴定不受非医学意见左右的话,精神病的鉴定将会一步步科学、严肃起来,“被精神病”现象也将被扫进历史垃圾堆。

    问题可能就出在预设前提上,此前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也有卫生人员参加,为什么仍旧问题多多?显然,根本原因就在某些人的长官意志盖过医学人士的专业意见,而这种情况,并不会随着《精神卫生法》立法、实施而彻底改观。换言之,在医学机构独立性欠奉的背景下,精神疾病的医学鉴定也不可避免受到外来力量(尤其是公权力)的干扰。因此,精神疾病放手由医学机构鉴定,也未必能够杜绝“被精神病”现象,甚至还会出现因为申诉次数受限而让“病人”陷入更困难的境地。

    许多国家都将精神病人的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法院对精神病人的鉴定、监护、治疗、安置等采取强有力的介入。从选取监护人、精神病鉴定到强制安置,法官会本着“精神病人也是人”的审慎态度,多方听取意见,不仅是监护人、医生,还包括病人本身,再作决定。司法必须退出鉴定领域,避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尴尬,但应当有效介入其他过程,以司法公正保障精神病人的权益,《精神卫生法》有必要考虑这个方向。

    从更宏远的视角审视,终结“被精神病”只是我国精神疾病鉴定、监护、收治乱象中的一端,另一端是“该收治的得不到收治”——许多应当被收治的患者,因其家属无力支付医疗费而得不到基本的治疗,不得不被长期禁锢,或流落街头,惨不忍睹。是故,《精神卫生法》如能就精神病人的监护、收治主体等作出明显的界定,法律将更加周密,保障将更加有效。

    (消息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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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马九器:精神病防治当首防“被精神病”

    昨日东方网报道,在中国首部《精神卫生法》正在酝酿出台的背景下,上海市卫生局新颁布了《精神疾病防治服务规范(2012版)》,重点突出了社区卫生机构对各类精神病人的服务功能。在诸多卫生机构功利化色彩严重、 精神疾病成为社会之痛的当下,赋予基层卫生机构承担更多关注精神疾病患者的服务责任,从宏观角度而言,有助于这一庞大弱势群体的权利呵护和利益保障,也是政府主动承担公共责任的一种体现。

    如果仅仅从笼统的政策层面看待,上海卫生局的这一公共政策,无可厚非。但是,任何公共政策因为往往事关公共利益,与很多人的权利、生活息息相关,所以,好的政策更要经得起逻辑的推敲、经得起实践的检验、经得起法理的考验。从这些微观的角度来看,上海的这部关于精神疾病防治的政策,又不免露出破绽,长期的历史经验反复证明:当一个政策一旦出现漏洞和破绽,很像高空中的飞机裂了一条缝,会有大量的“恶”乘虚而入。

    该政策的一条短板在于“调查问题清单”,相当于一个问卷调查,其间的诸多问题设计,令人惊愕,比如问询身边的人有没有“对人过分冷淡,寡言少语、动作慢、什么事情都不做”,有没有“无故不上学、不上班、不出家门”。如果选择“有”,对不起,这个人很可能就是“疑似精神病人”,将上报上级卫生机构备案入库。普通人看到这些选项往往感到不可思议,其实所谓“过分冷淡、寡言少语、动作慢、无故不上班不上学”的情况,在很多人身上或多或少出现过。尤其伴随着社会多元,人们的生活方式多元,用这种明显的“计划经济”时代的思维来衡量别人的生活,甚至将这些现象和精神病调查联系起来,岂不是“人人自危”?而进一步的疑问就会接踵而来:会不会有人因此“被精神病”?调查会不会过于草率而误伤正常人?会不会基层非专业人士“乱点鸳鸯谱”?这些疑问不只是涉及误判问题,更涉及公民权利能不能得到充分保障和尊重。

    而另外的短板就更令人忧心。规范规定“病情不稳定患者,或精神病症状明显、自制力缺乏、有严重药物不良反应或严重躯体疾病者,必要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协助送院治疗”,这里面明显地暴露出几条程序缺位:一、谁来对病情状况进行认定?谁被赋予决定病人入院治疗的强制权力?显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能认定,公安机关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也无权强制病人入院。模糊的规定恰恰给实践中权力的僭越和失序以空间,因为在过去的现实中,一些地方政府和机构出于种种目的,将一些公民“认定”为“精神病患者”,他们正是利用制度的空白和模糊背离了公共利益、满足着局部利益。

    精神病人也是人,也有正当的公民权利,宪法并未将公民分为三六九等,所以,任何剥夺和限制公民自由的政策、公权行为,都必须于法有据,否则后患无穷。因此,包括上海《精神疾病防治服务规范》在内的任何政策文件,在对公民(包括精神病人)进行某种认定和自由限制的时候,必须明确几个原则:专业的机构进行专业的认定;公共服务必须征求本人和监护人的同意;以服务为名进行的自由限制,必须有完备的权力授权和执行程序;必须设置权利救济制度,以应对可能出现的错误纠错。

    再微不足道的公共政策,仅有宏大叙事方面的正义还远远不够,必须要在微观层面的逻辑、法理、程序方面经得起检验,否则很容易“好心办坏事”。(消息来源:《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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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月“被精神病”动态

    女子做双眼皮被全身埋线 “被精神病”差点自杀  做双眼皮修复美容的31岁的陈女士,手术后竟然全身疼痛,她回忆整个手术过程,怀疑自己被全身埋线,担心成了手术台上的试验品!由于事件太离奇复杂,之前,很多医疗机构都把陈女士当做精神病患者,将其拒之门外。陈女士告诉记者:“我几乎绝望了。每天疼得睡不着,要靠止疼及安眠药物才能勉强休息。在生理、心理的双重压力下,我差点想要自杀,幸好老公和弟弟及时发现。近日,陈女士到广东武警医院整形科研修复中心寻求医疗帮助,目前该医院的专家已在初步手术中从其身上找到部分不明组织。据悉,陈女士通知律师将诉诸法律。(来源:羊城晚报)

    河南上访农妇告赢精神病院 曾被治疗132天

     8月3日,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医务科科长娄涛听到一个坏消息:沈丘县法院执行局的法官,从医院的银行户头上划走了15 .5万元。之前,沈丘县法院一审和周口市中级法院二审,都认定该医院在强行收治一位名叫吴春霞的“病人”时,程序违规,造成了侵权。 这15 .5万元,包括10万元精神抚慰金。吴春霞是周口市川汇区上访农妇,2008年7月16日,她因“非法上访扰乱单位秩序”被拘留10日,紧接着又被处以劳教1年的处罚。不过,拘留期刚满,她被强行送进了300公里外的河南省精神病医院。被“治疗”132天,吴春霞月经紊乱、小便失禁,在出院一年后,她将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和参与送治的小桥办事处告上法庭(详见南都2011年11月2日深度周刊)。历经法院不受理等波折后,去年10月27日,该案在沈丘县法院第一次开庭。当时,吴春霞被劳教和被拘留的两份处罚决定,已被先后撤销。庭审中,法院驳回了河南省精神病院要求追加曾参与送治的周口警方为被告的申请。医院败诉后,医务科科长娄涛说,这让他感到“无能又无力”,精神病院已经由协助维稳“精神病人”,变成了维稳的牺牲品,“那十几万不是赔偿款,是维稳金。”(消息来源:南方都市报)

     “中国许多异见者被关进精神病院”  设在美国华盛顿的中国海外人权组织周三(22日)说,每年大批中国人,包括政治异见者,在违背自己意愿的情况下被送进精神病医院。

    “中国维权”组织说,政府官员经常扣押活动人士、异见人士和上访者。而有权有势的人和富人则能够滥用体制,将反对者扣押起来。

    “中国维权”组织的国际部负责人夏若男在报告中说,那些被关进精神病院的人是中国最没有权利的群体,他们不仅被剥夺了基本自由,而且那些侵犯他们权利的人基本不受法律监督和制裁。

    在精神病院的人被迫接受治疗,还遭受体罚,诸如电击。他们被隔离,家人不许探视他们。这使得他们很难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

    这个报告是为了联合国下月审查中国是否遵守了《残疾人权利公约》。这个公约禁止拘禁残疾人,公约在2008年得到批准。(消息来源:B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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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孙灿金:访民“被精神病”是法治之耻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近日下发的一纸裁定,似乎意味着打工者刘刚和山东省临沂市有关部门长达数年的“恩怨”已经到了“了结”的时候。在刘刚多年和临沂当地政府部门发生纠纷的过程中,争议的焦点就在于,他究竟有没有精神病。(8月10日《法制日报》)

    联合国《保护患精神疾病的人和改善精神卫生保健的原则》规定,“没有精神病人的知情、同意,不得对其进行治疗;一个人只有在因精神病很可能立即和迫近地伤害自己和他人,其精神病是严重的并已损害其判断能力的时候,才可经过法定的程序将他非自愿地收住精神病院。”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但“被精神病”现象却屡有发生。辽宁籍在山东务工人员刘刚两次因仔猪上访两度被当成“精神病”收治。这非常可怕,一个人未经法律程序就被随意贴上“精神病”的标签,并限制了人身自由,谁敢确保这种遭遇不会落在你我的身上?

    “被精神病”已成为笼罩在公民权利上的一道阴影。对于刘刚的问题,临沂市民政局也承认工作中确实存在纰漏。如,荣军医院只能对精神病进行治疗,并没有鉴定资质。但是,这并不影响刘刚被“强制治疗”。纵然其侥幸“摆脱”被精神病,也未必能自证清白。首先,没人会将一个“精神病人”的疯言疯语当真。专家说了,“越不承认有病,越证明有精神病,而治愈的标准就是承认有精神病……不说100%吧,至少99%以上精神有问题——都是偏执型精神障碍”;其次,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有关部门之所以将刘军放了出来,早就做好了应对之策。对于刘刚“被精神病”的过程,答复意见书是这样描述的:“经治疗,刘刚的病情逐渐稳定,在较短的时间内基本康复”。病例上记载,“……患者本人自愿放弃救助,要求自行出院”。刘刚还得亲笔留言对“全体工作人员的精心护理表示感谢”。

    信访,是《宪法》和《信访条例》赋予公民的神圣权利与自由,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能违法干预、阻拦。《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要求坚决纠正限制和干涉群众正常信访活动的错误做法,完善信访诉求表达方式,充分尊重和保护人民群众的信访权利,确保民情、民意、民智顺畅上达”。《精神卫生法(草案)》第六十四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他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体格检查。对于违背他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体格检查的,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的,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离开医疗机构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法律不允许将非精神病人诊断为精神病,更不允许故意以治疗精神病为由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除法律以外,任何人或者组织都无权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

    虽然列宁说过,“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但是,黑格尔说:“公民必须体会到宪法是自己的权利,可以落实到实处。否则,宪法就只是徒有其表,不具有任何意义和价值。”临沂荣军医院依照有关部门的“指示”强制收治访民刘刚,是行政机关以公权力阻却私人合法权利的侵权行为。难道“官权与民权”的博弈就只有这一“血淋淋的现实”吗?难道把“刘刚们”关进精神病院“强制治疗”就能把问题掩盖起来吗?如果真能把问题掩盖起来,是否也太恐怖了。这不但是对宪法的亵渎,更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悲哀。如果不能加以制止或根治,必然会出问题、大问题。

    (消息来源:齐鲁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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