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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地访民被维稳情况(二)

    【民生观察2021年2月24日消息】2021年2月20日至23日全国各地访民被维稳情况如下:

    1、江苏无锡梁溪区维权公民严雅言和丈夫王伟俊及惠山区冤民王芹香,于2021年2月20日下午5时左右在北京的小胡同里被无锡驻京办和无锡当地政府维稳办人员非法绑架。严雅言和王伟俊被驻京办雇佣的北京牌黑车押回无锡,非法关押(没有合法手续:即传唤证)在迎龙桥派出所达7小时左右,从派出所回暂住屋,被5个不明身份的人24小时不让出门,限制人身自由。

    2、2021年2月21日,农历正月初十,重庆维权公民刘高胜、何朝正、李学志、赵亮、郭兴梅、李群、吴绍平、肖建芳、陈明玉、周永平、张兴芳一行,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街道三溪村红石组给临时租住在这里的重庆维权人士肖成林拜年。 肖成林是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三溪村光明组村民,因不满地方政府把不该自己承担的农业税强加给自己维权26年,长期被政府安排社会闲杂人员(或不明身份人员)看守、监视、跟踪,限制人身自由。
    大家到肖成林租住处时,正碰见两名看守肖成林的人尾随肖成林回到其租住处。肖成林说,看守他的人一天12人两班倒每班6人,另外四人在附近。大家与肖成林交谈并合影留念时,那两人蓄意和维权人士发生肢体冲突,并抢夺手机未果,态度极其凶恶嚣张……肖成林电话:19112843776

    3、我是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尔滨铁路局二建公司职工维权人士任玉华。2021年2月21日,在北京朝阳火车站遭遇黑社会绑架,请大家关注。

    4、2021年2月22日上午十点多,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新闸街道庆丰村委邵家桥的钱惠文在住处,突然有人敲门,钱惠文就隔着门问:谁呀?有一个男同志的声音说:是村委的,来登记个人信息,是刚搬来的吗?钱惠文说:房子是街道租的,去问街道去。钱惠文说,她从去年被违法抓捕回常州,被一伙违反党纪国法的犯罪分子关押在正章宾馆,后来还被违法关押在常州市德安医院三个月之久,如果不是她的儿子钱志松到处依法走访,恐怕这些腐败分子到现在都不想放她出来。这些腐败分子勾结钱惠文的父亲(没有任何经济往来许多年,而且多次收受腐败分子的金钱做违法交易,腐败分子达到迫害钱惠文和钱志松的目的)勾结德安医院没有任何医德与人性的医生做所谓的精神病鉴定,实则就是把正常人做成腐败分子心目中的精神病人,以达到继续腐败的目的。

    5、紧急关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多个上访人员在2021年2月22日早上,于北京信访局和多个地方发出视频。视频显示,顺德大概20个上访人员疑似被截访,下午该批人员已失联一直到现在,希望全国访民关注!网友长江呼吁该批人员家属在与家人失去联系的情况下应立即拨打北京110报案,同时拨打北京12345进行投诉。

    6、2021年2月22号上午,湖南湘潭县访民王瑞林,在北京城乡建设部登记,被湘潭县易俗河镇党委副书记张勇(电话13574087006)带领好几个截访的,把她从甘石桥派出所接回,当天晚上23点失联,23点之前听王瑞林打电话哭诉,说到了什么精神病医院附近,请大家关注。王瑞林电话:18673208926

    7、重庆刘亚旋在杨家坪步行街的遭遇:2021年2月22日晚上七点半左右,我与小汤丑丑在杨家坪步行街好利旁边花台闲聊,这时候突然闯上来一个面目狰狞凶神恶煞的歹徒对我叫嚣;刘亚旋走了!当时完全是吆喝命令式的口气!我气急回道:我走不走关你啥子事?对方马上恼羞成怒道:你个哈儿,不晓得各人是个啥子人哦!双方言语口角中小汤实在听不下去,就怼了对方几句,这下子对方更是污言秽语辱骂小汤,在场成天监督休闲玩耍群众的六七个身着九龙保安服装的人,全都上来帮凶那位无端寻衅滋事犯法的歹徒,后来才知他们是一伙的。
    他们一边向在场群众恶语诋毁诬陷说:我们两人是挂了号的,重点监控镇压的对象!一边对着我照像录像,又打电话扬言:要把我们抓起走。当时尽管是敌众我寡,气愤之极的我与小汤美女因为理直气壮所以也没怯懦!
    突然无端遭遇这次近乎暴力的野蛮违法挑衅,我一晚上辗转反侧难以入眠,至今仍心有余悸且百思不得其解,并有三个疑惑亟待有关方面答疑释惑。
    1、无端野蛮干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是否违法犯法?
    2、刘亚旋、汤竞舟俩人属于你们党和政府哪一级的挂号重点稳控镇压对象?请明示或者界定明确的红线,以便我等有章可遁,才能做到不越雷池半步以便苟活自保。
    3、这帮人是谁给了他们这么肥的狗胆?近四、五年几乎井水不犯河水的他们昨晚上悍然无故侵犯我,据我四五年的经验观察,这些雇佣的保安们还是比较听话遁规蹈矩的,昨晚的反常行为绝非是他们的主观故意!请问其后台老板到底意欲何为?
    以上三点恳请有关方面尽快明确答复,给我及小汤一个说法。
    刘亚旋电话:15825907962

    8、2021年2月23日上午10点24分许,重庆公民肖建芳在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办事处,找领导要求删除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及监视居住的违法人员,一直没有领导只好在这里等,下午1点多被叫来的警察强行带回家了。

    9、2021年2月23日,重庆大渡口区单腿独脚残疾人陈长海被地方政府把他们家的水电气断了,房子被强拆多年,无居住权,今天又被剥夺生存权,致使夫妻二人无法生活,生不如死!请友友们关注!

    10、2021年2月23日接到消息,上海松江访民王兰英,在闵行区一个朋友家玩,被当地警察,强行敲开朋友家的门,门销被敲坏,被两部警车数10名警察带走,不知现在情况怎样?请大家关注王兰英。

  • 各地访民被维稳情况(一)

    【民生观察2021年2月22日消息】2021年2月17日至20日全国各地访民被维稳情况如下:

    1、紧急关注:2月17日晚,上海市浦东新区金妹珍由浦东新区祝桥镇在北京火车站接走后,2月18日早上乘高铁到达上海后由祝桥镇政府雇佣黑保安把金妹珍抢走,现金妹珍失去联系,手机已关机。金妹珍本人身体长年吃药,金妹珍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到地方和中央信访,由于地方政府腐败得不到解决,而且一次又一次刑事拘留,走司法法院官商勾结枉法判决。请各界人土特别关注谢谢!联系电话:02158921796

    2、2月18日上海普陀维权人士周静智,为了母亲沈慧珍18年故意伤害刑事案件进京上访,现被抓到崇明港镇《尚沂民宿》非法关押。

    3、2021年2月19日下午16点45分,一自称是重庆市南岸区公安分局(电话19802765633)的打电话找我李学志,说调查2点多钟在江北接了两个女的往空港方向走,在哪个地方落的脚?我说我接我老婆在两路办事,这个事你管我啥子。对方又说你接了另外一个女的叫王啥子芬的,我说不晓得,是有另外个人拉门上车,但走了几步就下车了,对方又问她走了几步就下了呀?我说我认都认不得,是不能让他坐我的车的,起初我认为是我老婆的熟人拉门上车,我老婆认为是我的熟人拉门上车,结果走了两步感觉不对头,我和我老婆两个都认不得,就将此人赶下车。
    2月20日上午,又一自称是南岸区分局的(女性)(电话02360437407)打电话找我调查,我说认不得,然后把电话挂了。中午12点16分又一自称是南岸分局的(男性)(电话19802796496)又打电话找我,说要找我调查,我问他是南岸分局的哪个?叫什么名字?警号是多少?调查什么?对方不告诉我他叫什么名字,警号是多少,调查什么,然后我就说我没有空,他问我什么时候有空?我说我这俩月都没空,然后他又说随时传唤我。我告诉他随便。
    请朋友们帮忙打电话(19802796496)咨询一下,这个要随时传唤我的警察究竟是谁?这么霸道可随时传唤我。

    4、上海浦东唐镇连秋芳,合法房产被利益集团非法暴力强拆多年未解决造成无家可归到处流浪,至今没拿到一平方一分钱。被利益集团逼上上访之路。2021年2月19日去国家民政局信访提交无家可归诉求,路过王府井时被警察查身份证因是访民被抓,被关在王府井警暑。后交至上海驻京办,关押开阳里速8宾馆,2月20日下午3点又交至浦东新区接访转至西城区黑窑厂12日汉庭酒店,深夜12点交唐镇接访,21日早上7点乘高铁G5回上海,后续怎样不知,请朋友们关注。连秋芳电话:13044177853

    5、上海浦东新区高东镇维权人士韩素芳,合法住房和屋内财产遭到地方政府强拆和抢劫,多年来无补偿,无安置,逐级反映遭到互相推诿不解决问题。2021年2月19日去北京向中央政府反映地方政府不作为,走在街上被警察抓住,现被地方政府派三男一女乘G11次列车押送回沪。21日,韩素芳发出消息称,她已安全到家,但门口有人天天看住,感谢大家对她的关心。谢谢!

    6、2021年2月19日星期五下午3点多,维权勇士为了要回政府强制拆迁私有财产十几年,至今没有归还,当事人唐霞珍、申琴芳,在北京被抓关在王府井派出所,随后被驻京维稳人员带走,她们今天下午去民政部反映,多年在外面借房子租房住,现在申请困难补助。21日,得知申琴芳由京被押送回沪后被刑拘,唐霞珍今天从北京乘G131次列车到上海虹桥火车站后,被警察带走,现在下落不明,请朋友们特别关注她的人身安全。申琴芳电话:18964199037

    7、上海维权人士张翠珠2月20号在北京被抓,21日下午3点与杨浦控江街道人员乘高铁回上海,请朋友们关注她的人身安全!

    8、我是上海市浦东新区访民吴党英,2003年地处陆家嘴私有房子被政府强拆,至今无任何补偿和安置。2月20日晚去京在北京机场被5个号称是上海警察的拦截,我求助机场的武警,来了4个北京机场的警察,检查他们的身份后,我被上海截访的带离北京机场,半夜被关在北京南站的速8宾馆,现被浦东潍坊街道4人押在高铁G3上,晚上6:30分左右到上海,可能被作为新冠隔离14天,我在上海做过核检。联系电话:13524776813

  • 杨斌律师被法院拒绝立案

    【民生观察2021年2月21日消息】前检察官、著名女律师杨斌,因遭广州司法行政机关非法注销律师证,愤而起诉,却遭专司行政诉讼之责的铁路法院非法拒绝立案,赤裸裸地耍流氓。昨天即2月20日,杨斌律师一直坚守在法院大厅里抗争维权,至今天凌晨4点左右方才离开。

    据杨斌律师在朋友圈称,她年前收到司法部的维持复议的决定。杨斌律师几年前是一位检察官,欲转行成为律师遇到阻碍进行维权,轰动全国,成为律师后代理了不少维权案件,是一位慷慨正义的律师。

    2021年2月20日下午3点多,杨斌律师开始到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立案起诉广东省司法厅和司法部,要求撤销广东省司法厅做出的注销其律师执业证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一直不接收杨斌律师的诉讼材料,还踢皮球让杨斌律师到相关部门去解决,但并未告知什么相关部门,杨斌律师一直坚持在法院的大厅等候,至21日凌晨四点,才被其家人接回家。

    虽然行政诉讼法规定凡案必立,但像这样法院找借口故意不立案的情况很多,然而像杨斌律师这样坚持维权的人并不多。在等待期间,法院还通过保安劝说,甚至报警的方式,欲使杨斌律师退却,然而杨斌律师一直据理力争,毫不退让。有网友表示,杨斌律师跟违法行为抗争的勇气令人感动。

    以下为杨斌律师朋友圈记录的维权经过:

    2月20日

    15:17分到广州铁路运输法院递交立案材料,门口的保安扫描我的身份证后,问我是去交材料还是立案,我说立案,她叫来了另一个辅警,直接把我拦截,然后指引我到了门口的一个临时接待处,说是会有人接待我……这是玩的哪一出?

    16:18分刚来了个铁路运输法院的工作人员,看了一下起诉状,说是起诉厅级以上的,一审是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这哥俩在一座大楼里办公,保安让我继续等。

    16:34分带了个小助理,这家伙从去年开始留长发,一点儿也不像学法律的,这是最好的实习,作为中国人,他应该见证这一切。

    17:01分等了差不多一个小时,来了个工作人员,假装翻了翻所有材料,然后告诉我说,你这个事情我们已经讨论过了,请你找相关部门解决。妈的,就想问问广州的法院还要不要脸,一个正常的行政诉讼,连立案都不敢立,关门算逑啊,还开在这儿忽悠老百姓干嘛,今天我把话撂在这儿了,你们不立案,我就以这儿为家了。

    17:10分做好进去的准备了。

    17:23分律师证注销案,年前收到了司法部的复议决定,维持。今天过来广州铁路运输法院递交行政诉讼状,先是把我拦截在大厅,晾了一个小时,来了个工作人员,连材料都不敢收,说找相关部门解决。这是什么狗屁法院?我本来也预着只是走程序,对结果根本不报希望,但没想到,法院有可以无耻坠落到这么没有底线。

    17:34分保安过来说下班了,要立案下周一再过来,我说我今天4点钟就来了,你们不立案,我就不走,想清场?把我送到看守所去呗。

    18:17分【我遇见了,我就不能视而不见】好几位朋友打电话过来劝说,主要理由就是行政案件法院耍流氓不立案太普遍了,都遇到过,不值得没必要也改变不了什么。其实呢,无论是无犯罪记录证明,还是法拍房,还是现在的行政诉讼不立案,确实都是普罗大众的普遍遭遇,我没这个单了勇气为别人站出来,但自己遇上了,那就较一下真吧。

    20:09分互拍

    21:57分来了两个警察,说是辖区冲口派出所的,了解情况。

    警察很年轻,看样子也不是很了解法院的黑操作,问:法院不管受不受理,也要看你的材料,怎么也要给你一个回复吧?

    我说,法院让我找相关部门协调解决。

    那有没有说哪个相关部门?

    没有。

    在天朝,相关部门相关规定相关法律,那都是神仙一样的存在。

    22:48分保安有点牢骚,大过年的得在这陪着我,我说这不能怪我吧,要怪就怪法院自己,没骨头没担当。

    23:38分保安送来了麦当劳,刚吃完,又来了两个冲口派出所的警察,说是接到法院的报警,我说你们可以抓我啊,如果我因此被抓,那是我的荣幸。

    凌晨2:46分在接访室撒了一泡尿,用塑料袋接着,他们趁我倒到门口的花盆里时,关门了,争执中,我被推倒在地,广铁中院,咱们没完,我会继续和你们干下去的!

    凌晨4点,先生接我回家了。明天准备好横幅招牌,调整策略,下周再战。我才不在乎什么结果呢,本来也不可能有什么结果,我要的是把它们的丑行曝光,把它们的罪行记录。

    对此,广州律师后隋牧青表示,杨斌的经历,他也曾经遭遇。

    三年前他被非法吊销执业证,诉至法院,也是遭遇赤裸裸地耍流氓。不仅拒绝立案,还没有任何口头和书面理由。后来再去法院,连法院的门也进不去了,直接被保安非法阻挡于法院门外。

    行政、司法机关公然大耍流氓,却颇具制度性支撑,这可能也是某些流氓国家的常态吧。

    杨斌律师不信邪,留守铁路法院抗争诉权,虽不看好抗争结果,但也高度赞赏、支持其行动,同时恳请各界朋友们高度关注!

  • 孙金秀被联合截访

    【民生观察2021年2月20日消息】2月18日下午甘肃武山县女访民孙金秀因私事到国家信访局来访接待处胡同口的先农坛派出所报警,谁知派出所警察非但不处理其报警事宜,还通知了地方政府来。地方政府派来的四名黑社会成员在派出所将其团团围住,欲带其离开,其坚决不走。结果,警号024901王姓警察强行把其拉到久敬庄,同时用另一警车拉着地方政府四个黑社会的同时到久敬庄。

    傍晚18时许,甘肃省驻京办将其接出久敬庄交给四名黑社会。随后,被带到开阳里7天连锁酒店,等待地方警察来接她。

    孙金兰担心自己这次会被地方刑拘判刑,因为她认为,自己之前的判决书上写明不准其再上访之事,也担心自己不能活着出来了,因其犯有严重心脏病。

    2008年6月孙金秀在京上访期间,被江苏省灌南县信访局副局长高其武在北京冒充“总理府”工作人员,以给其解决问题为由,将其强奸。

    孙金秀找到灌南县政府反映,没人管,又骗其到野外交给高其武,被高的两个儿子殴打后,再次被高强暴。

    孙金秀报案到灌南县公安局桥西派出所,派出所不立案。她又去灌南县信访局,信访局主任王俊才、党委书记韩宝国、公安局长胡政委四人用绳将其捆绑、给其施打毒针。以后又多次指使桥西派出所对其非法拘留,不给拘留证。

    2009年1月23日,她被关进灌南县第二医院精神病区一年多,先后九次被打毒针。

    2013年8月2日,孙金秀在北京上访,遭北京府右街警察(警号028910)用脚重踹头部受伤后,引发严重后遗症,包括头伤、颈椎伤等,经常头晕、呼吸喘息不顺畅。

    为了讨回公道,她一直向有关部门举报该警察,北京市监察委、北京市公安局信访办都推诿说不归他们管。北京市西城区府右街派出所安所长还打电话给她说,该警察没有违规的地方,要她走司法管道诉讼。

    孙金秀表示,“他是明显的徇私枉法,包庇袒护,我受重伤八年,并发症严重,随时有生命危险,何时才能讨回公道?”

  • 沈良庆涉寻衅滋事案开庭

    【民生观察2021年2月3日消息】本网获悉,著名异见人士、人权活动家、前安徽省检察院检察官沈良庆被控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21年2月2日上午在合肥市包河区法院第四法庭不公开开庭审理。家属要求旁听遭拒;公诉方对沈良庆的指控内容涉及推特(twitter)和脸书(facebook)言论;沈良庆坚称自己无罪;法官最后量刑2到3年。

    2021年2月2日早上八点半,沈良庆的家属及两位辩护律师一行来到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门口。

    知情人士透露,今天法院内外的情形明显异于平常:院外大门两侧均设有多名警察,左右更远处及对面人行道上也分点各设立数名警察,另有警车数辆;大院内和大厅中亦各有制服警察多名,大厅另有数名便衣。

    沈良庆的家属在通往第二法庭——沈良庆案审判庭的过道口,很快被两名便衣拦住,被告知不得旁听;家属立即表明其家属身份,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却再次遭到拒绝,理由为“不公开开庭”。

    在此之前,律师及家属并未收到包河区法院针对沈良庆被控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不公开审理”的通知,律师称,开庭后法官才宣布。

    据悉,公诉方指控沈良庆所罗列的证据,主要涉及其在推特(twitter)和脸书(facebook)中的言论,内容包括其在六四前夕接受日本媒体采访和对张扣扣案件的评论等。

    对于公诉方的指控,沈良庆均表示并不记得。

    沈良庆还表示,自己在遭到抓捕时被带黑头套,且工作人员并未出示相关证件;当时警察有执法记录仪,却不在法庭上出示,显然是为了掩盖违法;且对自己的审讯过程存在禁止吃饭、喝水、上厕所,和疲劳审讯的情形;审讯人员在每要求其承认“犯罪事实”遭拒绝后都发火、大叫。对起诉书中所指控的罪行,沈良庆表示内容并不真实;坚持自己的行为属于言论自由范畴;并坚称自己无罪。

    沈良庆的辩护律师指出,本案笔录的真实性存在明显漏洞。姑不论沈良庆受到疲劳审讯时期的笔录时间与真实情况不符,系后期造作;被告陈述的表达方式也有违常理,对沈本人言行的记录中竟夹杂有“沈良庆听了几分钟后说……”这种语句。

    另外,本案于2018年立案,却在2019年抓人,前一年发现的事,不早加控制,属于钓鱼执法。再者,沈良庆是文人,喜欢说话;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的。现在不是文革,是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新时代,这种自由应当得到理解和保护。

    记者了解到,沈良庆在看守所中写了篇长达十几页的自我辩护词,并坚持在最后的被告人自我辩护部分完整读完。

    沈良庆辩护词最后陈述长达三十分钟。他揭露了国保对他的恐吓和变相的酷刑。他当庭承认自己是一个异议人士,厌恶谎言,追求真相,是异议人士中的异议人士。他历数了建国以来谎言横行给中国造成的饥荒、动乱和人权灾难。他引经据典,论述了言论自由的可贵。

    最后,沈良庆被控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法官量刑建议“两到三年”,此案没有当庭宣判,下午一点多,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沈良庆简介】

    沈良庆:男,1962年10月6日生人,现年59岁,汉族,大学文化,安徽省合肥市人,著名异见作家、人权活动家,前安徽合肥检察院检察官。

    1980年7月毕业于安庆市第一中学;1984年7月毕业于安徽大学中文系,获文学士学位;1984年7月至1992年4月在安徽省检察院担任检察官。

    参加工作后,一直与教职工和学生保持密切联系,不仅为学生创办的报刊写稿,甚至还参与编辑活动,用其自己的话来说,是个“带有自由化倾向的潜在煽颠犯”。

    1986年10月,应邀参加《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与上海市联社、《社会报》等六家单位在上海联合主办的“改革中的社会问题研讨会”(该会议不久后被定义为自由化“黑会”)。

    回合肥后,又应安徽大学研究生会邀请,在学校介绍自由化思想。

    12月初(大约12月4日,86学运发生前一日)被单位发现与学生来往,当日被暂时调离至外地。

    1989年“六四”期间,组织地方学生运动。

    64大屠杀后,组织地下抵抗运动,成立民主自治联合会,创办民运刊物《民主论坛》;1992年4月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收容审查;同年6月5日,被当局以涉嫌“反革命宣传煽动罪”批准逮捕;1993年9月8日,因中国政府申办奥运会被取保候审;1996年10月-12月原桉开庭审理后,被合肥市中级法院以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等于原在看守所羁押期);1997年3月20日,因被判有罪,被原工作单位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开除公职。

    1994年4月至1996年10月曆任安徽省苏洋设计装饰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合肥市金乌设计装饰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等职。

    中共十五大召开前夕,因爲从事人权活动,公开要求调查六四真相,并准备前往北京等地串联上书,于1997年9月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以涉嫌“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刑事拘留。

    同年10月26日,在江泽民访美前夕被取保候审;因取保候审期间继续从事人权民主活动,发表各种异见并接受美联社、法新社、美国之音、自由亚洲电台、法国国际广播电台和香港媒体采访,要求竞选人民代表并起诉、控告中共当局非法剥夺参选资格,1998年2月26日再次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无罪名),同年4月被决定劳动教养二年(无罪名)。

    出狱后,由于合肥警方干扰,无法找到工作,便到淮北市打工。

    淮北市警方不仅监控单位和客户电话,还深更半夜以查户口为名上门骚扰,致使不得不辞职回合肥。

    经过长达半年的失业和辗转,2001年1月在山东淄博市雷波德陶瓷花纸有限公司(德资)任总经理助理。由于努力工作,赢得信任,不到一个月就结束了试用期,三个月后主动加薪。

    不料,9月11日晚,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几名便衣闯入寓所,没有任何法律手续,强行带入公安局拘禁15个小时。并到公司找到德籍总经理,直截了当地威胁,要求解雇,否则就找公司麻烦,让公司无法经营,还要求他对此事保密。为避免给公司带来难以应付的麻烦,不得不被迫辞职。

    此后一直处于被迫失业状态,靠撰稿和领取500元救济金维持生存。

    2010年(期间)至2011年12月28日,在维权网资助下完成《“双规”问题民间调研报告》;后被五七学社出版为《双规》一书。在申请立项、搜集材料、调查取证和写作过程中,多次被警方以谈话名义非法传唤,并威逼利诱,试图说服放弃该项目。新书发布前被软禁,禁止赴香港参加新书发布会。

    之后的几年中,被多次拘留、传唤。

    2014年10月5日,因声援香港学生和市民占中行动遭警方打压,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传唤、抄家。传唤结束时,还被告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刑事立案,要求随传随到。

    著作有《双规》,香港“五七学社出版公司”出版。并在海内外报刊和网络媒体发表大量的诗文、评论、学术论文和随笔,涉及人文、社会学科各个领域。《狱中诗抄》、《MBO:最后的晚餐?》、《看不懂的经济学》等;海外发表的主要作品有《开放社会的人》、《以暴抗暴,何罪之有?》、《改良,抑或革命?》、《论零八宪章被阉割的欲望》、《余杰的道德制高点和上帝之城》、《实质性代表与革命》、《权利与责任的冲突和平衡》、《商议民主之类的经验行不通问题》、《评余秋雨的难得煳涂》、《财産权:人权的基本保障》、《选举权:中西人权理念和实践的巨大落差》、《解决西藏问题的若干看法与建议》、《必要的谦卑:回归经验主义》、《素质论和多数的暴政是反民主的僞命题》、《新政幻灭》、《从呼格吉勒图案看专政工具压迫性》、《我的1989:从反自由化到六四大屠杀的地方性记忆》等。

    本网会继续关注异见人士、人权活动家、前安徽省检察官沈良庆被控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的进展情况。

  • 河北赵春红在京遭拦截关押

    【民生观察2021年2月19日消息】河北访民赵春红,今天上午在北京前门地铁口查身份证时被带到前门派出所关押,期间派出所不给水喝不给饭吃,赵春红无奈打督察电话投诉。目前赵春红当地政府人员正在来京的路上,她有可能被强制截回,赵春红在派出所以绝食来抗争。

    黑龙江访民马波发来消息说,2021年1月18日上午10点钟左右,赵春红在北京前门地铁口查身份证时被带到前门派出所,将近三个小时一直由辅警看着,赵春红要求喝水,辅警说他们这没杯子,赵春红原本约好和李丽蓉姐中午一起吃饭,早饭也没吃!现在赵春红很饿,要求见前门派出所领导没人理,到监狱还管饭了,无奈之下拨打110投诉督察,还管点事,刚送来水和饭被同来的一个人吃了。现赵春红当地政府正在来京的路上,赵春红有可能被强制截回,为维护她的合法权益,为她所遇到也是所有访民遇见的不公,从现在开始赵春红将绝食抗争!

    据悉,赵春红是河北省承德市人,24岁时开始经商,经营过服装,开过餐厅,后斥资近百万元在秦皇岛青龙县与当地人田大力合股开发了青龙西沟铜矿,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佟书剑,县长张立群,人大主任陈军,政协主席田学青拥有该铜矿暗股。

    2006年该铜矿取得探矿许可证并投入生产,而作为实际投入资金的股权人,赵春红不仅没有经营权、知情权,甚至得不到股份利益,在多次讨要无果的情况下,赵春红愤而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股权。但是法院判决明显违反了《民事诉讼法》不告不理的原则,在被告没有反诉的情况下,虽然确认了赵春红的股权,但是判定原告追加投资,将简单的确认之诉追加了给付之诉,而赵春红作为股权人在基本权利都没有得到保障的情况下,追加投资显然不公。审判长及铜矿法人田大力也很无奈,均表示没办法,如果没有县领导的“支持”,别说是这样一个大矿,就是小矿也无法经营下去。赵春红不服股权利益就这样被分配多年坚持上访,但遭到地方政府的打压维稳!

    赵春红电话:18731456233

  • 鲍乃刚对四年判决提出上诉

    【民生观察2021年2月17日消息】2021年2月3日,鲍乃刚在京山市看守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鲍乃刚被判刑有期徒刑四年。鲍乃刚表示要上诉。

    湖北京山公民鲍乃刚被京山市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20号被实施逮捕,市人民法院拟定于2019年7月25号对鲍乃刚实施开庭审判,开庭后一直不下判决,久拖不判超期羁押,严重违规行为,侵犯人权,开庭一年半后2021年2月3日才得到判决,鲍乃刚被判刑四年。鲍乃刚当庭表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由于春节临近判决书下达后代理律师卢京美律师在湖南外省、由于疫情出外省要做核酸检测来不及到湖北京山看守所会见飽乃刚,卢京美律师立即与京山法院取得联系,由他代写后转发给飽乃刚的老婆后,由飽乃刚老婆罗汉娥打印出来后带看守所再由飽乃刚签字后,再由罗汉娥邮递到法院提出上诉。

    鲍乃刚上诉状

    上诉人:鲍乃刚,男,1966年6月3日出生,湖北京山人,汉族,住京山市新市镇惠山北路1刚1号。

    上诉请求:
    1、撤销京山市法院(2019)鄂0821刑初146号刑事判决书;
    2、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

    事实与理由:

    一、上诉人在推特、微信发布的信息属于正常公民言论自由范畴,一审法院认定其构成寻衅滋事定性完全错误。

    根据联合国《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公约》(中国政府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了该公约)第十九条:“一、人人有保持意见不受干预之权利。二、人人有发表自由之权利;此种权利包括以语言、文字或出版物、艺术或自己选择之其他方式,不分国界,寻求、接受及传播各种消息及思想之自由。”同时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言论自由已是国际公认基本人权,且中国政府已明确通过宪法进行保护。所谓言论自由即有说党政国家好话的自由,也有批评监督、甚至尖锐批评的自由,即对一切国家事务,社会制度、司法案件等有赞美甚至是过度赞美的自由,也有批评甚至是严厉批评的自由;而选择批评的方式,也是言论自由的一部分,公民既可以以温和委婉的方式进行批评,也可以是以辛辣讽刺的方式进行批评,如果将某些人听了可能不舒服的评论、批评都当成犯罪对待,这就有可能会毁灭言论自由。自由如果需要十分小心翼翼地才能享有,那其实就是没有自由。总之,只要没有实施宪法法律所禁止的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或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应当均认为合法。

    一审法院认定:2015年8月以来,鲍乃刚利用境外网络社交软件,大量编造散布虚假信息恶意抺黑,污蔑中国共产党,中国政府及中国现行的社会制度。但是一审未查明鲍乃刚网上发布的哪一条是虚假信息。所指控的事件都是热点事件,鲍乃刚个人的观点看法,个人感知感悟及鲍乃刚的个人人生经历。对热点事件的点评,这些内容的文字都受宪法言论自由和法律赋予公民批评监督基本政治权利的保护,不存在任何违法犯罪,一审法院在公诉机关不能明确上诉人发布的哪一条是编造的虚假信息情况下认定上诉人发布的虚假信息构成寻衅滋事是完全没有事实依据的。

    二、上诉人参与旁听多起刑事案件系正常行使公民旁听权,系促进中国司法公开公正的完全合法行为,一审法院居然歪曲认定为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十分荒唐。

    宪法第41条规定了批评权、建议权、检举权、控诉权、申诉权和获得国家赔偿权,可以统称为“政治监督权”。法庭的庭审行为是最重要的审判活动,公民进入法庭旁听庭审,是对法院审判工作行使前述五大政治监督权的前提和基础,因此我国的公民旁听权来自于宪法第41条规定的政治监督权。

    2012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二会答中外记者问时说,中国公民旁听案件的旁听权是有保障的,公民旁听不需要理由凭居民身伤证即可旁听任何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组织,机构个人不得剥夺公民的旁听权。人民法院要创造条件方便公民行使旁听权,这是中国共产党向世界的承诺。

    但是一审法院采信公诉机关指控,鲍乃刚对多起案件进行网上炒作,现场围观声援妄图制造影响,给党委,政府及司法机关施压,干扰案件的审理判决。近年来京山政府相关部门多次对鲍乃刚现场声援展开劝返工作,消耗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严重的影响了政府部门的正常工作。

    上诉人参与旁听的唐荆陵,扇动颠覆国家政权案,黄文勋,袁小华赤壁五君子案,秦永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吴淦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王芳寻衅滋事案及李明哲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案件,是宪法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鲍乃刚在此过程中没有任何违法行为,完全合法。地方政府公然阻止公民旁听,公然侵犯了公民基本的权利,严重违反了宪法法律。这种指控其实是打了中共和政府的脸,也是对鲍乃刚的无理公开迫害。上诉人关注社会不公,参与旁听案件,其本质就是在关注自己的生存环境,理论上讲,任何一个人身上发生的不幸,都有可能在他人身上发生。只有社会有了公平正义,每人才可能亨有公平正义的司法蔽护,一切对公义的迫害,都不敢示人,也会遭到历史的唾弃。

    有法谚说:“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民旁听公开审理的案件不但不违法相反有益于促进中国司法公开、实现公平正义,是公民一项最基本政治权利,不容非法剥夺。无论什么刑事案件,政府依法应当最大限度保障公民旁听权,而不是以各种理由劝返,其实质是非法限制阻止公民旁听,无疑违法者是当地政府不是申请旁听者。

    真正的寻衅滋事者是违法阻止上诉人旁听的人员,接受审判的应当是他们而不是我。

    三、一审法院审理严重超期,认定事实错误,裁判逻辑颠倒,歪曲理解和适用法律作出错误判决,依法应当立即纠正并改判上诉人无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法院审判必须保护公民基本人权,作出裁判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本案上诉人一审程序中完全不按正常刑事诉讼法程序进行,显然所有程序均是为了完成某个组织既定的任务而设计,一审审理程序完全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长审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虽然形式上经过法定程序审批延长审理期限,但其明显违背了刑事诉讼法规定,本案不属于可延长达近20个月的情形,客观上造成超期羁押。

    一审法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所有事实全盘照单全收,对一审上诉人和律师程序性和实体性的辩解和辩护意见全部驳回。从一审法院说理部份可知,其裁判根本没有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而是以预设做实犯罪为出发点,以公诉机关罗列堆砌的证据为基础,通过歪曲法律错误理解法律来裁判,最终作出完全错误的判决。

    综上,为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为中国公民能实现基本言论自由、表达自由,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中国真正伟大复兴,特此提出上诉,恳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

    特致
    荆门市中级

    上诉人:鲍乃刚

  • 鲍乃刚上诉状

    【民生观察2021年2月10日消息】2021年2月3日,鲍乃刚在京山市看守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宣判鲍乃刚有期徒刑四年。鲍乃刚表示要上诉。
     
    湖北京山公民鲍乃刚被京山市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20号对被实施逮捕,市人民法院拟定于2019年7月25号对鲍乃刚实施开庭审判,开庭后一直不下判决,久拖不判超期羁押,严重违规行为,侵犯人权,开庭一年半后2021年2月3日才得已判决,鲍乃刚被判刑四年。鲍乃刚当庭表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由于春节临近判决书下达后代理律师卢京美律师在湖南外省、由于疫情出外省要做核酸检测来不及到湖北京山看守所会见飽乃刚,卢京美律师立即与京山法院取得联系,由他代写后转发给飽乃刚的老婆后,由飽乃刚老婆罗汉娥打印出来后带看守所再由飽乃刚签字后,再由罗汉娥邮递到法院提出上诉。
          
                  鲍乃刚上诉状
    上诉人:鲍乃刚,男,1966年6月3日出生,湖北京山人,汉族,住京山市新市镇惠山北路1刚1号。
    上诉请求:
    1、 撤销京山市法院(2019)鄂0821刑初146号刑事判决书;
    2、 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
    事实与理由:
    一、 上诉人在推特、微信发布的信息属于正常公民言论自由范畴,一审法院认定其构成寻衅滋事定性完全错误。
    根据联合国《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公约》(中国政府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了该公约)第十九条:“一、人人有保持意见不受干预之权利。二、人人有发表自由之权利;此种权利包括以语言、文字或出版物、艺术或自己选择之其他方式,不分国界,寻求、接受及传播各种消息及思想之自由。”同时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言论自由已是国际公认基本人权,且中国政府已明确通过宪法进行保护。所谓言论自由即有说党政国家好话的自由,也有批评监督、甚至尖锐批评的自由,即对一切国家事务,社会制度、司法案件等有赞美甚至是过度赞美的自由,也有批评甚至是严厉批评的自由;而选择批评的方式,也是言论自由的一部分,公民既可以以温和委婉的方式进行批评,也可以是以辛辣讽刺的方式进行批评,如果将某些人听了可能不舒服的评论、批评都当成犯罪对待,这就有可能会毁灭言论自由。自由如果需要十分小心翼翼地才能享有,那其实就是没有自由。总之,只要没有实施宪法法律所禁止的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或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应当均认为合法。
        一审法院认定:2015年8月以来,鲍乃刚利用境外网络社交软件,大量编造散布虚假信息恶意抺黑,污蔑中国共产党,中国政府及中国现行的社会制度。但是一审未查明鲍乃刚网上发布的哪一条是虚假信息。所指控的事件都是热点事件,鲍乃刚个人的观点看法,个人感知感悟及鲍乃刚的个人人生经历。对热点事件的点评,这些内容的文字都受宪法言论自由和法律赋予公民批评监督基本政治权利的保护,不存在任何违法犯罪,一审法院在公诉机关不能明确上诉人发布的哪一条是编造的虚假信息情况下认定上诉人发布的虚假信息构成寻衅滋事是完全没有事实依据的。
    二、 上诉人参与旁听多起刑事案件系正常行使公民旁听权,系促进中国司法公开公正的完全合法行为,一审法院居然歪曲认定为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十分荒唐。
    宪法第41条规定了批评权、建议权、检举权、控诉权、申诉权和获得国家赔偿权,可以统称为“政治监督权”。法庭的庭审行为是最重要的审判活动,公民进入法庭旁听庭审,是对法院审判工作行使前述五大政治监督权的前提和基础,因此我国的公民旁听权来自于宪法第41条规定的政治监督权。 
    2012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二会答中外记者问时说,中国公民旁听案件的旁听权是有保障的,公民旁听不需要理由凭居民身伤证即可旁听任何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组织,机构个人不得剥夺公民的旁听权。人民法院要创造条件方便公民行使旁听权,这是中国共产党向世界的承诺。
    但是一审法院采信公诉机关指控,鲍乃刚对多起案件进行网上炒作,现场围观声援妄图制造影响,给党委,政府及司法机关施压,干扰案件的审理判决。近年来京山政府相关部门多次对鲍乃刚现场声援展开劝返工作,消耗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严重的影响了政府部门的正常工作。
    上诉人参与旁听的唐荆陵,扇动颠覆国家政权案,黄文勋,袁小华赤壁五君子案,秦永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吴淦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王芳寻衅滋事案及李明哲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案件,是宪法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鲍乃刚在此过程中没有任何违法行为,完全合法。地方政府公然阻止公民旁听,公然侵犯了公民基本的权利,严重违反了宪法法律。这种指控其实是打了中共和政府的脸,也是对鲍乃刚的无理公开迫害。上诉人关注社会不公,参与旁听案件,其本质就是在关注自己的生存环境,理论上讲,任何一个人身上发生的不幸,都有可能在他人身上发生。只有社会有了公平正义,每人才可能亨有公平正义的司法蔽护,一切对公义的迫害,都不敢示人,也会遭到历史的唾弃。
    有法谚说:“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民旁听公开审理的案件不但不违法相反有益于促进中国司法公开、实现公平正义,是公民一项最基本政治权利,不容非法剥夺。无论什么刑事案件,政府依法应当最大限度保障公民旁听权,而不是以各种理由劝返,其实质是非法限制阻止公民旁听,无疑违法者是当地政府不是申请旁听者。
    真正的寻衅滋事者是违法阻止上诉人旁听的人员,接受审判的应当是他们而不是我。
    三、 一审法院审理严重超期,认定事实错误, 裁判逻辑颠倒,歪曲理解和适用法律作出错误判决,依法应当立即纠正并改判上诉人无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法院审判必须保护公民基本人权,作出裁判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本案上诉人一审程序中完全不按正常刑事诉讼法程序进行,显然所有程序均是为了完成某个组织既定的任务而设计,一审审理程序完全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长审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虽然形式上经过法定程序审批延长审理期限,但其明显违背了刑事诉讼法规定,本案不属于可延长达近20个月的情形,客观上造成超期羁押。
    一审法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所有事实全盘照单全收,对一审上诉人和律师程序性和实体性的辩解和辩护意见全部驳回。从一审法院说理部份可知,其裁判根本没有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而是以预设做实犯罪为出发点,以公诉机关罗列堆砌的证据为基础,通过歪曲法律错误理解法律来裁判,最终作出完全错误的判决。
    综上,为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为中国公民能实现基本言论自由、表达自由,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中国真正伟大复兴,特此提出上诉,恳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
    特致
    荆门市中级
    上诉人:鲍乃刚
     
  • 四川杨景林被精神病10余年

    【民生观察2021年2月7日消息】本网获悉,四川省攀枝花市访民杨景林(男),因反映工资职称及住房问题多次上访,于2009年9月11日被其辖区派出所及维稳人员截访回攀枝花市关押,后又就被强制送进攀枝花市第三医院精神病专科强制关押了10余年,直至2019年12月24日才获得人身自由。期间杨景林共失去人身自由10年3个月月又13天,共计3753天。

    近期,获释后的杨景林及其家人在律师常伯阳的帮助下开始维权。2021年2月5日上午,杨景林“被精神病”案在攀枝花中院开庭审理。

    常伯阳律师介绍,四川省攀枝花市公民杨景林,在不符合法定强制条件下被警方和单位强送精神病院强制治疗10年有余。

    杨景林主要原因是他反映工资职称住房问题不断上访,次要原因是他言语异常多疑敏感疑似有精神障碍。

    杨景林原系四川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的退休教师,因多次上访反映自己工资、职称、住房问题,被单位怀疑有精神病。其在2009年9月2日进京上访期间,被警察盘查时扣留,2009年9月11日他又被辖区派出所及单位的维稳人员带回攀枝花后就被强送进攀枝花市第三人民医院强制治疗,该医院系当地的精神病专科医院。这一进去就是10年,在家人的多方努力下,直至2019年12月24日才获得人身自由。期间共失去人身自由10年3个月月又13天,共计3753天。

    杨景林出生于1938年1月5日,其从精神病院出来时已经是82岁的老人,老人认为其单位四川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和攀枝花市第三人民医院侵害了他的人身自由权,财产权及人格尊严,获得自由后,在子女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而一审法院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其单位四川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和攀枝花市第三人民医院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合法,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他现在已经提起上诉,攀枝花市中级人法院将于2021年2月5日上午在攀枝花中院开庭审理。下面是一审法院攀枝花东区法院及杨景林的上诉状,公众可以通过研究一审判决及杨景林的上诉状做出判断,一审法院的判决到底有公正的判决还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不公正的判决。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20)川0402民初1521号民事判决书:

    经审理查明,杨景林系机电学院退休职工,杨璐佳系杨景林之女杨千系杨景林之子。2008年起,杨景林出现言行异常,敏感多疑,感觉被人伤害等症状,多次因反映其工资、职称、住房等问题上访。2008年11月到2009年6月,杨景林多次在机电学院、市区宾馆、攀枝花市委及闹市区上访,称其是攀枝花市政法委书记,要到市委上班等,致公安机关在此期间六次出警、其间,杨景林之女杨璐嘉还曾经从公安机关将其接回。

    2009年9月2日,杨景林在北京天安门广场被民警盘查时,发现其精神异常。同日,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出具京公汉字()函字【2009】第2149号《建议函》,建议:一是及时送回原籍;二是落实管控措施;三是需要住院治疗的及时收治等。9月4日,杨景林被安定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9月9日,临江路派出所致函机电学院保卫处,提出以下意见:本着关心、关爱职工的目的,由贵单位将杨景林送至专业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医治,以确保杨景林能正常安度晚年。2、因杨景林年事已高,又是一人独居。贵单位要积极配合杨景林的亲属共同做好看护工作,防止杨景林单独外出发生意外。此函,务情落实。9月11日,杨景林由机电学院的工作人员、临江路派出所的工作人员、杨千等从北京接回攀枝花(在接回过程中,杨景林出现过攻击杨千的行为)。同日,机电学院派员将杨景林送到市三医院治疗。因杨千拒绝在杨景林入院的相关手续上签字,由机电学院的工作人员姚力、胡勇签名。11月3日,机电学院委托四川省攀枝花市精神卫生中心、四川省攀枝花市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组对杨景林有无精神病及是否需要监护进行鉴定。11月30日,四川省攀枝花市精神卫生中心,四川省攀枝花市为司法鉴定,医学鉴定组作出攀精司鉴字第752号《精神病医学鉴定书》鉴定结论为:1、被鉴定人杨景林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2、被鉴定人杨景林在患病期间必须要人监护,需人协作照料个人生活;3、杨景林经住院治疗一段时间,病情已有一些缓解,仍需继续住院给予正规系统治疗。

    2012年12月20日,攀枝花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做出了《会议纪要》,主要载明:2012年12月20日,市委群工局召集市卫生局、市人社局、机电学院、邮政储蓄银行攀枝花市分行、市三医院、临江路派出所、民建社区居委会在市群众工作中心专题研究杨景林晚年生活、医疗保障相关问题。会议议定以下事项:一、鉴于杨景林本人身患精神疾病,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会议商定、由机电学院牵头,临江路派出所、民建社区居委会等单位配合,与攀钢集团公司协调沟通,做好杨景林子女的思想工作,劝说其子女履行对杨景林的监护职责,并承担杨景林在市三院就诊期间的生活、医疗等费用。二如今经多方多次对杨景林子女劝说无效,杨景林子女始终不愿履行其监护义务的情况下,考虑到杨景林本人系机电学院退休职工,会议商定,由机电学院代为履行相应的监护职责,负责杨景林晚年的生活、医疗保障工作。三,鉴于杨景林本人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拥有一张尚未激活的社保卡,并长期拖欠其在市三医院就诊期间的生活、医疗等费用,会议商定,在机电学院取得对杨景林的管理职责后,由机电学院牵头,相关单位配合,办理好激活杨景林社保卡的相关事宜,并将相关资金用于支付杨景林的生活,医疗等费用。四、机电学院在取代杨景林社保卡的监管使用权后,要妥善制定好此卡的管理和使用制度,做到专人专管,并确保卡上的资金仅用于杨景林本人开销所需费用,不得挪作他用,坚决杜绝违规使用此卡的情况。五、机电学院对杨景林的监护职责履行到杨景林去世终止,期间,机电学院要妥善监管杨景林社保卡的使用情况,并保存相关的使用票据,待杨景林去世后妥善交给法定的单位或个人。

    2015年1月,机电学院将杨景林的部分医疗证据、现金与杨璐嘉进行了交接。2018年,杨千、杨璐嘉先后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宣告杨景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等,经本院委托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于2019年11月15日做出成联【2019】精鉴字第06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杨景林患偏执型精神分裂症。病情缓解不全,无民事行为能力。2019年12月6日,本院作出(2019)川0402民特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宣告杨景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杨璐嘉为杨景林的监护人。2019年12月24日,在杨璐嘉要求下,杨景林从市三医院出院。2020年1月10日,机电学院与杨璐嘉对杨景林的医保卡、工资卡以及其他财产进行了交接。

    另查明,杨景林的医疗费由其个人承担772958.99元、支出生活费等其他费用共计143947.62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杨景林的亲属知晓其从2008年起出现言行异常、敏感多疑、感觉被人伤害等症状,多次上访,致公安机关数次出警的事实。但其亲属既未将其送医,也未对其加强看护。2009年9月,原告杨景林被安定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原告杨景林还在由被告机电学院工作人员、临江路派出所工作人员、杨千等从北京接回攀枝花过程中出现过攻击其子杨千的行为。因杨千拒绝在原告杨景林入院治疗的相关手续上签字,被告机电学院在持有安定医院的诊断书及公安机关《关于对杨景林稳控工作的意见》的情况下在原告杨景林入院治疗的相关手续上签名。事后申请对原告杨景林进行了精神病学鉴定,其鉴定结论为原告杨景林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被告机电学院的行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关于“公安机关要了解,掌握本地区内可能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的有关情况,督促家属落实日常监管和治疗措施,对严重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实施强制治疗”

    及“要经过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对精神疾病患者责任能力进行评估后,按照法律程序处理需强制住院患者的有关问题或有关案件的问题“的精神,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诊断结论表明需要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本人没有能力办理住院手续的。由其监护人办理住院手续;患者属于查找不到监护人的流浪乞讨人员的,由送诊的有关部门办理住院手续。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其监护人不办理住院手续的,由患者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办理住院手续,并由医疗机构在患者病历中予以记录的规定。被告市三医院对原告收治之前,原告已经经安定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且有公安部门相关文书印证其系符合收治的对象。被告市三医院对原告收治的行为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也符合精神卫生法第条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精神障碍患者在诊断治疗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告知患者或者监护人”的规定,因此被告机电学院及被告市三医院均无过错。再者,从杨景林到工资,医保卡中支付的费用均是用于杨景林的治疗及日常生活的开支,理应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原告杨景林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杨景林的诉讼请求。

    杨景林的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杨景林,男,1938年1月5日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马家田攀钢机电学院家属楼12栋四单元6号,公民身份证号510402193801052213;

    法定代理人:杨璐嘉,女,1965年5月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长寿路8号楼3栋2单元14号,公民身份证号510401196505092222电话:18080781276

    被上诉人:四川省机电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马家田路65号,法定代表人:王光涛院长电话:(0812)6250530

    被上诉人:攀枝花市第三人民医院,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云康路攀枝花市仁和区云康路18号法定代表人周永明,电(0812)2903884

    上诉人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20)川0402民初1521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20)川0402民初1521号民事判决书;

    一.判令二被上诉人赔偿杨景林医疗费72958.99元;

    二.判令二被上诉人赔偿从上诉人社保卡支出的110800元、冒领现金33147.62元;计143947.62元;

    三.判令二被上诉人赔偿因限制上诉人人身自由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失1,301,352.75元。(2009年9月11日至2019年12月24日,1年365天10年3650天,加上3个月又13天103天共计3753天乘以346.75等于1,301,352.75。)

    四.判令二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精神抚慰金50000元;

    五.判令二被上诉人在四川日报公开赔礼道歉;

    六.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二被上诉人限制杨景林人身自由,强制对杨景林实施住院治疗的行为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系违法侵权行为。

    我国现有的《精神卫生法》规定对疑似精神病人的强制治疗措施只适用于“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2009年9月11日,对杨景林强制治疗时我国还没有《精神卫生法》,但是当时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1号)文,该文件规定“公安机关要了解掌握本地区内可能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的有关情况,督促家属落实日常监管和治疗措施,对严重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实施强制治疗”。这里也只是规定“对严重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才可以实施强制治疗。

    从《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来看,都要求对严重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如果监护人不送医治疗的,才可以由所在单位或者村委会,居委会送医实施强制治疗。

    而杨景林不存在“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情形,也不是严重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

    二.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杨景林存在上述应当强制治疗的情形。被上诉人机电学院和攀枝花第三人民医院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杨景林存在应当强制治疗的情形。

    首先,机电学院工作人员姚力、胡明晏、熊小龙、胡勇出具的书面说明《关于从北京接返杨景林及送医治疗等有关情况的说明》没有证据效力,顶多算是案件当事人一方的陈述,不属于证人证言。即便算是证人证言,但由于这些人没有出庭作证,依法也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退一步讲,如果这个书面说明属实,比如,杨景林确实在随身包里装有水果刀,但随身装一把水果刀这样一个事实也不能证明杨景林“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一个人外出包里装把小果刀很正常,况且杨景林有别人要害他的疑心,他带刀防身也在情理之中。但带刀的行为绝对推理不出来“已经拿刀危害了他人的人身安全”的事实,和“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危险”的事实来,试问,这么多年过去了,杨景林不论是在外面还是在医院有无端攻击过他人的行为吗?

    至于殴打儿子杨千,原因很简单,他对他儿子杨千和机电学院等单位的人到北京接他回来,不让他上访感到生气,他又不能打其他的人,他只能打自己的儿子出气,这和无端伤害他人有着本质的区别,这能成为强制治疗的理由吗?

    其次,二被上诉人提供的其他证据比如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京(函字【2009】第(2149)号《建议函》、安定医院的《诊断证明书》、临江路派出所《关于对杨景林稳控工作的意见》以及攀信联办【2012】97号《关于协调处理杨景林生活医疗保障相关问题的会议纪要》)这些证据也不能证明机电学院将杨景林强制送医,第三人民医院强制治疗具有合法法。

    北京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的《建议函》有“落实管控措施以及需要住院治疗的及时治疗”这样的内容,但是是否需要住院治疗由谁安排,也不是天安门地区分局权限内的事情,况且,这个《建议函》根本没有杨景林在天安门地区滋事肇祸的内容。

    临江路派出所《关于对杨景林稳控工作的意见》中有“由贵单位将杨景林送至专业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医治”的内容。但由于杨景林不符合“严重肇事肇祸”的情况,临江路派出所也无权决定将杨景林强制治疗,临江路派出所越权要求机电学院将杨景林强制治疗的行为本身不合法,机电学院执行临江路派出所的违法意见,其结果当然也是不合法的。

    攀枝花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通过攀信联办【2012】97号《关于协调处理杨景林生活医疗保障相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指定机电学院作为杨景林的监护人显然没有法律依据系违法行政行为。机电学院根据违法越权的《会议纪要》代行监护权,限抽杨景林的人身自由,控制支配杨景林的财产显然也是违法的。

    三.没有证据证明杨景林的家人不原意承担监护职责。

    杨千不愿意签字将父亲送至精神病院强制治疗,并不是不愿意履行监护职责,只是认为没有必要强制治疗,在外面一样可以吃药打针进行治疗,况且是否进行强制治疗的权利在杨景林本人,因为杨景林是否有严惩的精神分裂症尚没有经过法定程序确定,退一步讲,如果杨景林缺乏行为能力,不能自主决定住院治疗,是否对杨景林进行住院治疗的决定权在杨景林的家人,而不是机电学院或者公安局、派出所,或者什么联席会议之类的组织。相反杨景林的家人多年来无数次奔走于机电学院和第三人民医院之间,要求行使监护人职责,要求结束强制治疗,但二被上诉人无视法律规定,无视杨景林及其家人感受,为了维稳的需要,一直非法限制杨景林人身自由达10年之久。机电学院和第三人民医院从未主动找杨景林的家人沟通过,二被上诉人关于杨景林家人拒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说法纯属说谎,是一家之言,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实。

    四.如果二被上诉人对杨景林的治疗是出于人道主义,那为什么那么多存在精神障碍没钱医治的人二被上诉人不伸出援手,把他们都弄到精神病院强制治疗呢?

    如果杨景林确实需要住院治疗,那么攀枝花市第三人民医院对杨景林治疗了10年,治疗的结果如何呢?为什么现在杨景林在家没有接受第三人民医院的治疗还能正常的生活,也没有发生自杀,伤人的行为。杨景林有强制治疗的必要吗?恐怕限制杨景林人身自由,不让杨景林上访反映问题才是对杨景林强制治疗的真正原因吧。

    五.在这里需要告别说明的是,2009年9月9日杨景林是否确实患有精神分裂症是存在疑问的。

    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杨景林患有精神分裂症,当时对杨景林做出的鉴定的罗明等人当时并没有精神病司法鉴定人资格。杨璐嘉向四川省司法厅申请的信息公开显示,当年对杨景林做鉴定的人没有精神病鉴定人资格,被上诉人提供的由攀枝花市检察院、法院、公安局、司法局、卫生局1995年联合下发的攀检(政)【1995】17号《关于调整攀枝花市精神疾病司法技术鉴定小组成员的决定》是违法越权的决定,几个地市级的国家机关无权对司法鉴定人资格做出行政许可。根据司法部2005年9月29日颁发的《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只有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才有权决定司法鉴定人的行政许可,因此,罗明等人因没有法定的司法鉴定人资格,他们做出的鉴定是非法的无效的。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完全无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不受侵犯的宪法原则,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地认定二被上诉人对杨景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住院措施合法,系枉法裁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判决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山东于喜上访遭拦截

    【民生观察2021年2月6日消息】2017年7月在没有达成拆除意向的情况下,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姚家街道办事处将于喜实际居住、出租给别人经商的160间,面积2800平米的板房、砖房拆除,给于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2018年12月21日,济南市历下区法院确认,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姚家街道办事处拆除行为违法。如今两年过去了,姚家街道办事处并没有就自己的违法拆除行为给于喜造成的损失给予任何的补偿。

    据了解,2017年7月8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姚家街道办事处拆除了济南市历下区姚家小学北邻大院的板房及砖房。该宗板房及砖房是2009年济南一建集团总公司为建设姚家雁翔苑小区而搭建的施工临时用房,用于施工工人的临时宿舍。2012年雁翔苑小区施工完毕后,因修建道路需要,济南一建集团总公司整体作价给相关施工单位使用,因此并未拆除。涉案板房及砖房被拆除时,原告于喜在此居住。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姚家街道办事处未提交拆除涉案板房及砖房的相关文书。

    于喜称,自己通过房屋买卖分别从李明计、刘根林处购买涉案房屋160间,面积2800平米,从而获得涉案房屋所有权。房屋买卖的相关证据材料,因在拆迁过程中被告未进行公证登记将原告房屋内物品搬出,并将原告进行人身控制,从而导致相关证据灭失,且派出所相关报警记录及历下区公安分局姚家派出所责令改正通知书均能证明原告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

    于喜刚刚将房屋购买到手之后,并没有人觊觎这块地方和房屋。随着济南市城市化建设推进,这块地方居然成了风水宝地,就有人看上了。曾有人联系于喜,商谈房屋转让,于喜认为对方出价太低,没有谈成。

    当地有人也看上了这个地方,于喜夫妇经过商议,准备有偿出让给当地人一半房屋,共同用于租赁经营,但,当地相关势力却不同意,坚称房屋和土地都属于当地村民所有,要求于喜无条件搬出,遭到了于喜夫妇的断然拒绝。之后,大院门锁屡屡遭人破坏、堵塞锁孔。于喜夫妇二人曾数次遭人毒打,导致于喜听力严重下降,于喜妻子被打成脑震荡后遗症,夫妇二人被打后住院治疗。遗憾的是,打人凶手并没有得到惩处,于喜夫妇的医药费也无人承担。

    于喜夫妇称,当年,于喜分别给李明计、刘根林二人打工,二人拖欠了于喜八十余万元报酬,后经商议,李明计、刘根林分别将160间、2800平米板房、砖房转让给了于喜,抵偿于喜的薪酬。后,转让房屋给于喜的二人中,一人故去,一人转往他地经营而失联。

    房屋被强拆以后,于喜夫妇一次又一次找各级党委、政府,要求姚家街道办事处对其进行赔偿却始终无果,无奈之下,夫妇二人只好前往北京上访,遭到拦截劝返。

    2017年11月14日,于喜第四次赴京上访被姚家街道办事处信访办主任李静和派出所杨志伟所长劝返,称办事处主任王荣文愿意跟于喜面谈,协商解决于喜反映的问题。于喜到了街道办事处等了两个多小时后被告知,王荣文主任开会去了,一时半会回不来,让其回去。于喜表示,在等待过程中看到王荣文主任办公室有人进进出出,并没有看到王荣文主人离开,于喜认为地方政府一次又一次失信,一次又一次忽悠、欺骗自己,随即站起想扯开嗓门对负责接待的办公室白主任表示强烈抗议,可是,多次张口,却发不出任何声音了,就此,于喜变成了“哑巴”!

    目前,于喜仍然在接受中医治疗,至于能否恢复语言功能,就连医生也没有很大把握,但,于喜夫妇二人仍然抱着一线希望继续治疗。

    于喜夫妇年近半百,很难找到工作。于喜本人被人殴打后听力下降,加上失去了语言功能,不仅参与正常的社会活动有极大不便,就连找工作都遭人歧视。于喜表示,去工地上干零活常被工地带班负责人驱赶不叫进入工地,就是进入工地大都是被驱赶离开。于喜夫妇上有七十多岁岳母、下有六七岁的儿子需要照顾,夫妇二人租房居住,加上夫妇二人看病、服药,各项开支不菲,让曾经风光过的于喜深感压力山大。

    于喜坚信,地方政府的过错,应该由地方政府给自己赔偿损失。初中文化的他,自认为屡屡被地方政府戏耍、敷衍,地方已经没有了给自己解决问题的诚意,只有进京上访才能触动地方官员的神经,才能有对话协商解决问题的机会,所以,他们夫妇攒够了一定的费用,就一家三口集体进京上访。对于进京上访所遭受的磨难,于喜夫妇表示无以言表。

    于喜自述称,2019年3月11日22时许,他夫妻二人携孩子持当日K46次车票欲乘车去北京,被多人当做访民拦截。在车票被收走、多人挟持之下,自己非常紧张,下楼梯时不慎从七八米高的二楼直接跌落一楼,当即昏迷不醒。病历载明:耳颞部流血,手指划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后脊背L2骨折。为此,于喜在医院观察室观察十多天,瘫痪在床三个月不能直立行走。

    关于地方相关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对于喜一家截访而给于喜造成的伤害赔偿纠纷,目前依然在诉讼之中,法院尚未作出判决。

    关于这场行政诉讼,于喜并没有聘请专业律师代理其诉讼,这主要是因为于喜经济困难,无处筹措资金,确实已经请不起律师了。另外,固执、执拗的于喜有自己的看法和想法,并且坚持根据自己的想法进行诉讼,在他看来,相关机关、单位、部门的截访行为给自己造成了伤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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