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pwfec

  • 中国上访维权的困境及出路

    任华先生出身于湖南贫苦农民家庭,从湖南师范大学毕业后,曾在中学作过老师,后调到怀化市委作秘书。在一次下乡收缴农业税时,亲眼看到干部抢夺农民粮食、生猪,活 活将一个七十多岁老人逼得喝药自杀身亡,对心灵触动很大,回到市委拒绝了去县里担任副县长的委任,坚决要求离开党政部门,于是转入司法局,后于1997年取得律师资格,参与地方诉讼事宜。2005年因帮助家乡失地农民上访来到北京,在国务院信访接待办上访时,眼见来自全国各地的一些信访人员连基本的材料都不会写,于是就在信访处免费为那些上访者写材料,后来因引起接待站工作人员对不收钱目的的质疑,只好跟其他一些律师一样收取一定的费用。如此在信访口一呆就是半年多,在此期间,他见证了自 己在文字中从未读到过的截访的残酷与上访的悲惨,曾经前后二十多次亲眼看到截访人员、接访人员与公安、保安在信访大厅活活将人打死,灵魂受到极大震撼,决志为弱势上访群体申冤昭雪付诸努力。于是在2006年3月8日,与胡星斗教授联合向全国人大与国务院发出《废除信访制度建议书》,今年3月两会前夕与刘杰等人发起1010名上访者联名要求废除信访制度。目前他根据自己几年来的了解,正着手整理反映中国上访群体状况的报告。本刊记者特请他谈谈中国上访群体的维权状况。



      本刊记者(以下简称记):任律师,您好!请您谈谈自己与上访群体接触的经历?
    任华律师(以下简称任):本人1997年开始律师执业,2005年2月帮助家乡失地农民维权进京上访,住北京南区东庄”上访村”。开始接触全国各地进京上访公民,出于良心和职业敏感,开始关注进京上访公民的维权状况和生存状况,在北京”上访村”住居两年时间,在那里我看到了想象不到的苦难、贫穷、罪恶和悲壮。这超越了目前我所读到的任何书写人类和平年代(当然那种战争时期的非常状况除外)苦难的文字,其血腥与惨烈若非亲见,断难相 信!这期间我接触了数千来自全国不同地区带着各种不同问题的访民,他们几乎每个人都是一部饱含血泪的书。有人称这些访民为中国第五十七个民族,这从访民的生活习惯、语言文化、历史源流、甚至穿着打扮上来说,的确有其道理。这一族集中地反映着中国社会近半个多世纪来的苦难,是中华民族历史上不能抹去的痛,也应该是人类的痛!
    记:您在国务院信访办呆的时间中印象最深的是哪些事?
      任:2005年5月至12月,我在国务院信访局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信访局接待处一边帮助信 访民众写材料,一边进行一些调研,了解了国家信访部门的违法渎职和腐败黑幕,给我印象最深的是警察、保安暴力殴打访民,情况非常严重,地方政府截访人员暴力打死、打伤、绑架访民事件天天发生,走投无路的访民在信访口割腕、喝毒药、撞墙自杀事件日有所见。如2005年:6月16日,辽宁访民刘和平在最高法院信访口补截访人员杀死;7月12日,在公安部信访口,湖南访民白少波就被活活打死;10月11日在最高人民法院传达室(东交民巷27号)40岁重庆访民邓小雨被活活打死;11月13日,在最高法院门口又活活打死山东访民毛敏;11月2日上午,府右街公安迫使一妇女访民自焚身亡;12月20日,山东86岁访民高学军在最高法院信访口被打死,后移尸北京南站花园铁道口。这些活生生的惨案,让我整个灵魂被日日震撼,深感在光天化日之下,在国家最高执法部门,人的生命都可以如此公然被剥夺,人的一切名利实在太虚幻、太没有意义了。我觉得为这些深陷苦难中的民众,做点力所能及的事,是生命的意义所在。
      记:您认为中国上访群体大际可分为哪些类型?
      任:进京上访的群体大致分为:失地农民、下岗失业工人、城市拆迁户、退伍军人、涉法涉诉公民,当然还有历史冤案,如1957年”反右”及”文革”受害者等,其特点是:妇女多、老人多、残疾人多、没有文化的人多。
      记:上访群体最集中反映的是哪些问题?
      任:进京上访群体集中反映的问题是:农村是当地政府以建设需要(如修路、建厂、修水库等)为名,或因房地产开发需要,圈占农民土地,没有给农民合理的补偿与安置, 甚至有的根本没有补偿,使农民失去了赖以为生的土地,形成农民无地种的局面;城市是以开发、改造为名,强拆民房,使大批居民无房可住;企业是转制、改制,使大量国有资产流失,大批官僚腐化,工人下岗失业,基本生活保障丧失;以及普遍存在的司法腐败,官僚勾结,以权代法,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所形成的错案、假案与冤案。
      记:中国上访群体的发展历程怎样?
      任:中国公民进京上访起源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即五七年”反右”时期后,期间出现过 1978年至1986年”拨乱反正”时期和2003年国务院废除收容遣送条例至今两大”高峰”。2004年9月份北京”上访村”及东庄附近周边地区住居上访人达十万之多。有的人一生之中大半时间就在上访的路上,甚至还有在上访中出生,在懂事后又接着父辈上访的终生上访人。这半个多世纪来,中国政府只有”文革”之后,也就是1978年后到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有保留地集中解决过一批上访的问题,但这也主要以中共建政后的历次运动中被迫害的干部为主,普通百姓的问题还是没有得到解决。1989年屠杀之后,以改革、发展为名而制造的大量侵害、剥夺公民权利的问题,至今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解决措施。
      记:中国上访近年来有哪些趋势?
      任:中国上访群体近年来进京反映的问题基本上没有得到解决,人数不断增加,当局为了保持病态的”稳定”对进京上访公民进行强劲打压,许多人被判刑,劳教和关进精神病院。上访在目前事实上不能解决任何实质性问题,而中国信访制度的设计不过是极权 统治的一块遮丑布,对社会被侵害民众起着愚弄、欺骗的作用,是一种真正的画饼充饥。近年随着民众文化素质、权利、法律意识的提高,上访者互相联系更紧密,协调性也更强,常常能在某些事上动员起横跨全国多省市的人员参与,如今年3月两会前的上书,就在短短几天,动员起1010上访者签名。
      记:中国截访的残暴情况?
      任:中央为了保持”稳定”,对地方政府施加压力,实行信访问责制,地方政府为了”政绩”和在中央留下好印象,派出大量人员进京截访,对进京上访公民进行围追堵截 ,实行暴力殴打、绑架、关押、判刑、劳教,送精神病院等手段。据我们对今年三月参加签名的1010名上访者调查统计显示:上访期最长51年,最短1年;被毒打关押人数467人,占45%;被拘留劳教人数428人,占42%;被送往精神病院关押人数31人,占3%。
      记:《信访条例》对中国上访有什么作用?
      任:中国的《信访条例》对数以百万、千万计的上访公民起着欺骗作用,对社会起着安全阀,对老百姓起着宽慰剂作用,傀儡而乏力的中国信访制度,已成为祸国殃民的遮羞 布,已演变成政权对上访公民的政治迫害工具,成千上万的冤民成为它的牺牲品。正如我在《对中国信访制度的批判》一文中所列举的信访制度的问题,其一是与中国《宪法》相悖;其二是信访功能错位,”双向规范”形同虚设,导致产生问题的地方又成为处理问题的地方,出现陈香莲告陈四美,又由陈四美审判处理的情况;其三信访接待与截访勾结,为集中打压提供了方便;其四针对信访,各级权力机构已经形成了一个非法产业,成为地方官员游山玩水,贪污、挥霍纳税人钱财的途径。因此废止现行《信访条例 》可说是当务之急。
      记:目前中国民间社会在哪些方面能给上访群体支持?
      任:目前中国进京上访公民已成为社会边缘以外的人,他们不仅要面对政权打压,声音封锁,生存艰辛,而且还要面对社会的歧视,他们真是社会苦难的集中代表。一切社会有良知,有正义感的人士都可以从人情上关心理解他们;从舆论上支持他们,为他们的冤屈呼吁;从物资上支持他们,哪怕为他们捐件衣服,送个面包,这不仅给他们以感情上的温暖,而且也是实实在在解决他们面临的生活困难,有时甚至这点关心就是挽救他们的生命;当然更进一步为他们的冤屈得伸提供一些可资利用的途径,那就更是他们的期待。总之,面对上访群体如此苦难的状况,任何一点帮助、关注,对他们都是雪中送炭。
      记:根据您对中国上访情况的了解,您认为解决中国上访问题的路径在哪里?
    任:解决中国的信访问题的根本出路就是中国结束极权专制,实行宪政民主。也就是说建立民主法制国家,法治政府;实行以宪治国,依法治国,将信访纳入法治轨道,才能 从产生冤屈的源头上扼制冤案,才能从伸张冤屈的路径上结束告御状,寻找包青天的封建人治历史,才能使访民的冤屈不再是躺在”信访破床”上的社会遗弃体,而是成为法庭公正的掂量器。唯其如此,中国的上访问题才能最终解决!
    2007年4月

  • 公共利益之矛与个人权利之盾

    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通常构成了政府征收、征用个人与集体财产的唯一合法理由。比如,《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刚刚通过的《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这说明,在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中国法律采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因此,公共利益在法律上处于一种攻击性、主动性的地位,宪法和法律授权各级政府,允许他们以公共利益之矛,去攻个人权利之盾;反过来,个人权利在法律上则处于一种防守性、被动性的地位,除非来自政府的权利侵害与任何公共利益均毫无关系,否则,个人就不能循法律途径去阻止和排除这种侵害,法律绝不支持他与任何形式的或大或小的公共利益相对抗。
    公共利益的法律地位是如此之高,然而,“公共利益”一词却不是一个恰当的法律用语。在所有使用了这一用语的中国法律中,也并未对其含义加以准确清晰的界定,其内涵与外延始终是模糊不清的,也是变幻无常的。比如,在1986版的《土地管理法》中,将“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益事业”作为具体化了的“公共利益”,这显然过于宽泛,为滥用土地征收征用权大开了方便之门。遗憾的是,立法机关虽然已经意识到了这种对抗农民土地权益的所谓“公共利益”的法律界限非常重要,在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中却干脆将其悬置起来,不再将涉及土地的“公共利益”具体化和明确化,转而采取一种刻意模糊化的表述。这未必是一种负责任的态度。
    “公共利益”至今仍然还是一个在政治上、法律上有待明确的概念。世界上并没有何先验的、天然的公共利益,这也就是说,任何以“公共利益”命名的利益,都不可以自我正名,都必须得到公众的(或司法的)具体确认。宪法和法律没有对“公共利益”作出明确的法律界定,需要有一种民主化、规范化的程序(如公民听证或独立的司法裁判)以确认某种利益是否确为公共利益。如果没有这一程序,任何自封的“公共利益”就都难以成立,都难以令人信服。
    我们尤其应该警惕的是,中国的法律确定了只有政府及其授权的政府部门、政府机构、政府官员才有资格充当公共利益的代言人和捍卫者,其他一切非官方的组织与个人均无权代理公共利益,在此专断排他的情形下,“公共利益”难免会与权力利益或局部利益相混同,也难免会与强势团体的特殊利益相混同,这也就使“公共利益”变得更加可疑了。我们在实际生活中经常碰到某些“公共利益”的实际受害者甚至大大多于实际得益者、某些“公共利益”的总量甚至远远小于其所支付的综合社会成本,这样的“公共利益”越多、越大,这个社会岂不是越麻烦、越不和谐?
      当然,立法的目的和政府的行为应该以追求公共利益为己任,而不应该以任何党派、团体和特殊个人的利益为依归。但是,这是否意味着:公民的个人权利必须无条件、无限度地服从公共利益呢?
      军国主义、纳粹主义、国家主义、民族主义乃至任何极端意义上的集体主义确实都曾奉行这样一种逻辑,他们认为存在着某种具有神圣意义的崇高集体形式——如国家、民族或阶级,这样的集体形式必须得到全体个人成员忠诚无私的维护,因为它在实体上先于个体、在价值上高于个体、在利益上大于个体,所以,个人向这种神圣的集体做出人身依附、无私奉献、甚至流血牺牲都是应该在所不惜的。然而,这样一种逻辑在人类历史的实践中所导致的往往是灾难性的后果:既导致了个人权利的灾难,也导致了公共利益的灾难。中国人民对这种“大公无私”、“狠斗私字一闪念”的蛮横逻辑也还并不陌生。
      笼统地说个人权利必须服从于公共利益,这一说法是不能成立的。
      首先,即使是真正的公共利益,当它与个人权利相冲突时,也不宜赋予前者以压倒后者的法律特权,而应率先适用协商一致、自由交换的市场原则。只有在市场原则失效的前提下,政府的依法干预才具备起码的合理性。质而言之,对于一个国家、社会而言,最大的公共利益,就是对每一个人的个人权利的平等保护,就是一种有利于这种平等保护的制度设置、法治秩序和社会环境。如果在某个社会中,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之间已经无法通过契约自由、主张自由、有序竞争的途径去逐步调整,而不得不频繁地动用法律所支持的行政暴力去强行调整,那我们就有必要首先对这个社会的整体建构和运行机制表达质疑了。
    其次,个人权利对公共利益的让步也应该符合“比例原则”,双方的得失在总体上也应该有帐可算、符合经济理性。公共利益绝不是一律至高无上的,它也有轻有重、有大有小,与此相应,对于轻重缓急不同的各种公共利益,它们对个人权利所能允许的最大干预也就应该有轻有重、有大有小。那种认为公共利益无小事、个人权利无大事的观点是极其荒谬的。公共利益也有可能只是芝麻,个人权利也有可能大过西瓜。比如,为了领土完整这样巨大的公共利益,战士战死疆场是光荣的、有价值的,但是,为了兴建一座严重污染的化工厂(哪怕它可创利税若干万)这样一件渺小的“公共利益”,却要让数百村民流离失所、让大片农田颗粒无收,这就已经不太经济、不成比例了。
    西方自文艺复兴、启蒙运动以来,思想家们为保障个人权利免遭专制政治的侵犯,提出了“自然法”、“天赋权利”、“契约论”等思想和理论,意在赋予基本的个人权利以某种优先性、根本性和普遍性,以排除政府或其他权威对个人的粗暴干预和妨害。思想家们显然注意到了,任何专制威权在每一次侵犯人权的时候,几乎无不是以某种现世的或彼岸的公共利益为幌子,所以,从洛克到诺齐克,自由主义思想家们坚持国家只是个人权利的捍卫者,政府只是社会的守夜人。也就是说,他们并不要求国家和政府以一种积极进取的姿态,去无中生有地创造公共利益和由小及大地扩充公共利益,尤其是当这种公共利益是以个人权利的绝对损失为代价的时候。即:“不能为了普遍利益去牺牲个人权利”。而上世纪八十年代兴起的社群主义与此相反,他们主张公共利益优先,在他们看来,社群的价值和目的要高于个人的权利与利益,因此,与个人权利相比,公共利益才是“普遍的善”的真实基础。
      长久以来,中国一直是一个忽视、漠视乃至蔑视个人权利的国家。以家法族规的名义,以纲常礼教的名义,以江山社稷的名义,都可以名正言顺地减少、限制和剥夺个人的财产、自由以至生命。可以说,无需泊来的社群主义,中国本土的社群主义传统就已经足够悠久、足够强大了。在这一点上,中国与西方有着极大的差别:在西方,至少已经有五百年以上“权利至上”的个人主义与自由主义传统,他们的权利之盾是足够坚固耐用的;而在中国,个人权利在传统上、文化上、思想上、道德上、法律上、政治上都还立足未稳,我们的权利之盾还无比薄弱。因此,如果说社群主义的公益观在西方社会有着纠偏调和的实际意义,而在当今中国,甚至虚假的公共利益也往往都能畅通无阻,一味地、过度地强调公益似乎并不适当。我们当然也需要努力增进惠及广大社会成员的真正的公共利益,但是很显然,我们的当务之急,我们更需要小心保守、全力护卫的,还是我们仍然极不完整、极不充分的个人权利

  • 浙江洞头海岛上的维权故事

    林炳长给儿子起名”为民”和”真争”,坚持”为真理而斗争”
      我们故事的主角林炳长,浙江温州惟一的海岛县——洞头岛渔民的后代,今年已有67岁了,是洞头县小三盘村291户失海渔民的代言人,由于他懂法律政策,又上过大学,就理所当然成为了斗志昂扬的老维权人。面对地方政府某些腐败分子的刁难和打压,他是凭着什么才这样执着呢?原来他还有更硬的”资本”:当过有四十二年党龄作资本,又有年轻时被”文革造反派”批斗而幸存的资历。虽然他现在年老退休,成为一名布衣草民,但人老志不衰,他对拿法律当武器有信心,带领一帮渔民兄弟实践公民维权运动,坚持理性维权到底。
      不幸的是,这名替民维权的老汉,却因为”一心为公,公而忘私”惹上是非,自己被当地腐败分子”盯牢”,最后不明不白地被关进看守所100来天,后又指控一个”莫须有”的偷税罪名被正式逮捕,
      就连一年一度的春节也只能在看守所里过了。
      2007年4月25日,林炳长急急忙忙地打来电话说,最近他收到法院的裁定,指洞头县检察院撤回对他的起诉,但检察院此前对他人身自由作出的”取保候审”一年期限却没有撤消。人虽然有一定的自由,从看守所里放了出来,但”取保候审”却不能立即”摘帽”,林炳长说”不言后悔”,因为他是”过来人”,他给自己的两个儿子起名叫”为民”和”真争”,即他内心世界是希望自己一家人为人一生要坚持为民为公,为真理而斗争。
    林炳长是2006年12月被洞头县公安局秘密拘捕的,理由是他涉嫌偷税。由于林炳长认为这是当地腐败分子的打击,是”欲加之罪”。林炳长失去自由后,当地渔民中的很多支持者前往杭州的浙江省高级法院要求法院给予当地施压,释放林炳长。随后,温州、杭州等地的民间人士将揭露洞头地方恶势力打击维权老干部的声援信公开上网,引起了海内外的关注和声援。杭州思源律师事务所的吕思源、应建文律师立即动身为老林提供法律援助。就在老林被拘禁了三个月后,2007年3月16日得以取保候审,而他被告涉嫌偷税一案则于3月19日开庭,后来又是”撤消起诉”不了不之,可见当地某些势力到底心虚,不敢明目张胆地打击失海渔民的理性维权行动。
      ”无论如何,我都不怕”,4月25日一早,林炳长在电话中说,”我也先后接到很多关注我的电话采访,只要有法律当武器,就没有畏惧。”现在家享受”取保候审”的老林,显得很坦然:”法院对我审判,却又提前释放我出来,我一开始是不愿意出来的,我没有罪。他们三次动员我出来,我都不出。”面对维权人士,一些地方政府里的”反动派”,”随随便便抓人,又随随便便放人,法律成了泥巴,成了摆设,这是国家的悲哀啊,我为老百姓打官司有什么罪呢?”所谓林炳长涉嫌偷税,是因为他花了四年时间帮助渔民打官司,惹怒政府,公安先,然后再转”双规”(指纪委强制有问题的党员干部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交代问题),他被关到洞头县纪律委员会关了二十天;到公安局以后拘留,再延长拘留,再转逮捕。林炳长说,他们的目的就是要把小三盘失海群众的维权势头打压下去,但他们没想到的是,渔民看到老林被抓起来了,更多的年轻渔民站出来了,他要坚持”为公义而献身”,因为生命的意义就再于此,”人都有一死,早死晚死都是死,我要为真理而活,绝不贪生怕死。”


      渔民赖以生存的”口粮涂”成了政府强吃的”肥肉”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县北岙镇一带的岙口浅海滩涂,是当地养殖渔民(当地称”养民”)世代赖以生存的”口粮涂”,其中林炳长出生的双扑乡就有面积达4260亩(合284公顷)的浅海滩涂,自2001年底以来就被政府”盯上”,先是规划”政府收回”归国有土地,再是政府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准许搞商业开发,然后法律过场走完后,政府就大规模地实施围填海工程,大肆吞噬适合水产品生息的天然良涂。而那些仅获得一次性给予每亩350元补偿的失海渔民,一夜之间,随之遭遇失地农民一样陷于贫困的命运。
      洞头县是全国13个海岛县之一,浙江省6个海岛县之一,海洋捕捞、海水养殖、滩涂水产采集是该县的主要支柱产业。俗话说:”在山靠山,在水靠水”,祖祖辈辈生活在海涂边的洞头县北岙镇小三盘村291户渔民,就靠这海边浅水滩涂养家糊口,生存繁衍。早在1984年,当时中央倡导发家致富,鼓励农渔民承包海涂。于是,洞头县政府根据中央文件精神,给沿海村发了受法律保护、”长期不变”的海域滩涂”使用权证”,渔民集体吃了”定心丸”,村里又将这些海域滩涂承包给渔民(养民和采民)们。渔民们在这里养殖、捕捞,过着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安详生活。
      可是,好景不长,自2001年以来,由于浙江沿海的缺地严重,当地政府和开发商就把眼睛盯在了海涂上,三小盘村渔民最不愿意发生的事情终于发生了:从2002年开始,洞头县政府连发了几个文件,要将这些前县政府发证给予”长期使用”的海面,填海造地进行商品房开发。本来,地方政府要财政增收,出”政绩”,这无可厚非,有钱人要住水边、海边,享受海边风光,亦无可厚非,但这是人民政府发证给予使用的海面啊,这是渔民们赖以生存的海面啊,渔民们心急如焚。这些海涂到底价值多少,原县委书记林东勇在调离县委书记职务后才承认,当初给渔民的每图滩涂补偿350元确实太少了,因为当时政府财经吃紧,一部分本来给渔民的补偿款被政府挪用了。正是这位书记所言,政府把4260亩海涂中的1000亩卖给开发商发展房地产,每亩9万元,1000亩正好是9000万。虽然当初的县委领导口口声声强调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提高干部群众法律素质为手段,实现社会法治化为目标,为加快建设”海上花园”宏伟目标提供坚强保证,但在”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方面”却已经惟利是图,该领导的言论前后对照发现具有讽刺意义。现在,随着温州到海岛洞头的大陆联岛工程已经开通,洞头的土地已经是黄金价了,已升任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的林东勇证实,这块滩涂的价格已经超过100万元每亩了。
      
      ”老将”林炳长出马拿法律作武器,将政府告上法庭
      政府部门、各乡镇可以这样主张,要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作为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树立”法治化”和”社会化”观念,努力建立法治型政府,但总不能口里有法治,实行的却是人治。于是,原担任洞头县农林水利局干部的65岁退休老共产党员林炳长站了出来,他要为他所出生的村子使用法律理性维权。在林炳长的带领下,渔民们自发边学法,边调查,意外发现当地政府动用的284公顷海面滩涂居然是”非法项目”。按照2002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50公顷以上的填海项目是必须要经国务院批准的,但是事实上却未经国务院批准。他们又发现了该项目所谓被浙江省有关部门批准,也只是”准予水产养殖”而非”填海造地”搞商品房开发。既然县政府原定权给渔民村发证所依据的中央承包政策并未改变,那么,渔民们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了侵犯,他们奋起维权,先向现地方政府复议未果,于是就向法院起诉,将温州市人民政府和洞头县人民政府推上了被告席。
      人们口里经常传来传去这样一句老话:”气死不告官”,因为告官难。小三盘村291户约有上千位渔民开始备尝了这个”艰辛”:
      光要求立案就花去了几个月,直到2004年3月总算立了案。按照《行诉法》规定立案后三个月内一审必须审结,可是拖到第十五个月才开庭,第20个月才判决。渔民们分8个案子告的,一审判决渔民胜诉了3个,被告胜诉5个,但渔民的权益还没有得到最终维护。于是,渔民们对败诉不服,在林炳长的支持下,杭州思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吕思源和应建文顶住压力承担这个案子,果断向浙江省高院上诉,因为他们坚信:法律是公正的!自己是有理的!有理,自然理直气壮,不能把国家法律当作一张废纸……


      艰难的结果,但还不是最后的胜利
      小三盘村村民们经过学习有关法律,于2003年12月23日向温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消”洞政发[2002]46号文件《关于在全县范围内废止浅海滩涂使用权证的通知》”。但是,温州市人民政府以”申请人主体不合格”为由驳回了村民们的申请。2004年3月9日,村民们聘请了杭州思源律师事务所的吕思源、应建文律师,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状告洞头县人民政府、温州市人民政府,要求撤消”洞政发[2002]46号文件《关于在全县范围内废止浅海滩涂使用权证的通知》”等违法行政行为以及依法解决小三盘村海域使用权和村民农业承包权及赔偿问题等。温州市中级法院对此予以了立案,但是,却一而再,再而三地无故延期开庭审理。
      随后在律师们的坚持下,向中央上书很快有了结果,温州中院终于开庭了,却没能当场判决,同时洞头有关方面对维权渔民的打击报复一直没有停止,那位帮助渔民学习法律和理性维权的退休干部林炳长,多次受到打击,被迫东躲西藏,不能到庭旁听,有家不能回,2006年12月还被当地有关部门以涉嫌偷漏税的名义被关押进洞头县看守所,律师提出会见也未能获得批准。很明显,这是洞头地方政府打击报复,该县某些官员不但不能从执政和法律的角度上与北京保持一致,还非法指控莫须有的罪名关押维权人。幸好还有媒体站出来说话,传递洞头渔民的维权消息,《中国律师观察网》、《中国海洋报》、《联谊报》、《浙江市场导报》和《浙江工人日报》等媒体先后对当地政府搞所谓”房屋开发”,夺了百姓”口粮涂”,面积达4260亩浅海滩被围填,卖给房地产开发商建设商品房或搞旅游休闲基地进行报道,提出国家法律不能当儿戏。
      洞头渔民们坚持理性维权,坚信法律公正的信念和敢于维权的勇气,坚持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坚持文明讲理,终于坚持到终审判决。2007年2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于下达了上诉裁定,给予当地渔民倪团等最后只剩下158名上诉人一个”确认洞头县政府发文废除渔民的滩涂使用权证违法、渔民221万经济损失赔偿被发回一审法院重审”的结论,这就是说渔民终审获得省高院的支持,终于告赢县政府。
      这块滩涂,本是渔民世代使用的,却被洞头县政府以强调”人多地少”、”缓解用地矛盾”等理由在未全面征求民意的情况下围涂造地,于是在高级法院的坚持下,最终判决洞头县政府作出的被诉洞政发[2002]46号《关于在全县范围内废止浅海滩涂使用权证的通知》违法。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的需要,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渔民的律师应建文认为,在这起民告官案件中,洞头县政府却未能就”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的需要”而废止原有的浅海滩涂使用权证、收回海域使用权进行合理说明并充分举证,其在庭审中所称:”涉及公共利益”的辩解显然不能成立。既然渔民使用滩涂在先,与中央[1983]1号文件和省政府浙政[1983]34号通知关于”浅海、滩涂使用权长期不变,受法律保护”的精神相符合,又符合《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浙江高院的最终判决,是艰难的,但也可以说是符合公义的,虽说最终的补偿还没有到位,但通过法律维权走到这个地步,可以说是正义力量取得了初步胜利,司法的支持,从根本制度上维护了渔民的法律权益。
    面对这样的结果,林炳长说:”我们这样做,有价值了,我对这一判决感到高兴”,但是,他还提到要继续努力,在判决书这份纸上的公义变成具体的赔偿之前,村民不会放弃维权,“我们现在要争取我们的权利,现在《物权法》都出来了,我们不只是使用权的问题,还有所有权,老百姓要生存,靠海吃海,天赋人权。”

  • 商贩的生存权利


    什么把李志强与崔英杰同时推向毁灭深渊?


          涉嫌杀害北京市海淀区城管分队副队长李志强的街头小贩崔英杰一审被判处死刑缓刑两年。无疑,崔英杰犯下一项极严重罪行,但这一事件深层次意义还在于:其起因为城市管理权力与公民谋生权利之冲突,因此折射出深刻社会变革中公权力与私权利之紧张关系,引起公众普遍关注与激烈争论。
          据我国加入之《联合国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公约》第六条之规定,所有人均有机会凭其自由选择和接受工作谋生之权利,进而在“在保障个人基本政治和经济自由的条件下达到稳定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
          工作与经济自由权不仅是社会经济权利之核心,更是基本人权之核心,国家应尊重、保障并尽力实现之。在经济、社会转型过程中,日益灵活就业实践与多样化就业状况造就了千千万万城市小摊贩,作为工作谋生之劳动者,他们与政府官员和企业家同样高尚而光荣。在工作中,择业与经济活动自由应得到保护,人格尊严应获尊重,人身与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有权免于匮乏和任何歧视。
          同时,我国现行压制型的城市管理模式却因依据之不足,过程之冷酷,执法者之良莠不齐,对财产与人权之剥夺,而表现出浓厚的权力滥用和社会排斥色彩,几乎成为凌驾于国民和法律之上的强横无理、盛气凌人之公权力的一个缩影。
         这使小摊贩的经济自由权与城市管理权之共处愈加困难起来。自然,任何权利(及权力)必然有与他者分离独立之前提,相争相索之利害关系,彼此对抗之紧张对立。但权利之间绝非只能是
    激烈冲突,只要通过符合“正义”和“民主”之公共政策在所有主体之间划定一道相对公正的界限,众多权利便能相安无事,和谐共处,形成一种适当平衡和相互依赖的建设性关系。因此,若继续以“市容市貌”之名行排斥歧视之实,则类似悲剧势难避免,正如假“公共利益”之名的巧取豪夺必然导致 “最牛钉子户”一样,最终两败俱伤,谁也休想安生。唯有相互尊重和容忍,方能带来真正和谐。
          在故意杀人之刑事司法实践中,受害人存有过错的情况下,可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本案中,现行的城市管理模式和公共政策却存有过错,因此将李志强与崔英杰同时推向毁灭深渊。北京市一中院判决虽对此语焉不详,但既判处崔英杰死缓刑,则可见司法机关确实忠实于慎用死刑之司法政策,亦对本案中的深层社会矛盾进行了某种程度的检讨,我甚至更愿意视之为对无数受侮辱和受损害者的迟来道歉。而在深刻社会变革中,作为正义最后堡垒的司法权如何率先垂范,通过个案判决中对法律的不断诠释,引导整个国家加深对民权的尊重与对现行制度的反思,则将更是一门“使我们自己和世界变得更美好的艺术”

  • 自由、民主制度的特征、专制制度的特征

    亚里士多德对自由四个特征的概括:
      1、独立的身份;
      2、个人的不可侵犯;
      3、经济活动的自由;
    4、不受限制的行动权利;


      达尔对民主制度六个特征的概括:
      第一、选举产生的官员;
      第二、自由、公正和定期的选举;
      第三、表达意见的自由;
      第四、多种信息来源;
      第五、独立的社团;
    第六、包容广泛的公民身份。


      Max.Eastman对专制极权主义二十个特征的概括:
      一、狭义的国家主义情绪,提高到宗教狂的程度;
      二、由一个军队般严格约束的政党执掌国家政权;
      三、严厉取缔一切反对政府的意见;
      四、把超然的宗教信仰,降低到国家主义宗教之下;
      五、领袖是一般信仰的中心,等于是一个神;
      六、提倡反理智反知识,谄媚无知民众,严惩诚实思想;
      七、毁灭书籍,曲解历史和科学的真理;
      八、废除纯粹寻求真理的科学与学问;
      九、以专断代替辩论,由政党控制新闻;
      十、封锁消息,使人民陷于文化孤立,对外界真实情况无从知晓;
      十一、党控制一切文学艺术;
    十二、使用虚妄伪善手段,破坏政治信义;
    十三、政府有计划地实施罪恶;
    十四、鼓励人民陷害及虐待公众敌人;
    十五、讲成分出身,恢复野蛮的连坐法;
      
      十六、实行人民军事化,时刻准备战争;
      十七、不择手段鼓励人口增加;
      十八、到处滥用“劳工对资产阶级专政”的口号;
      十九、禁止工人罢工及抗 议,摧毁一切劳工运动;
    二十、农工商各业受到政府及领 袖全面统制。


      54条有关自由的议论:
      世上最美好的事物是言論自由(第歐根尼)
      自由是進步的象徵(英格索爾)
      自由是上帝賜給人類的最大的幸福之一(塞萬提斯)
      一切最文明的東西所具有的價值,自由都具備(賈爾斯)
      自由之於人類,就像亮光之於眼睛、空氣之於肺腑、愛情之於心靈(英格索爾)
      只有自由才能給易逝的生命這朵鮮花賦上光艷和芳菲(威﹒柯珀)
      只有自由的靈魂才能永葆青春(讓﹒保﹒裡克特)
      由別人決定命運的人,心情永不不會歡暢(維吾爾族)
      金絲鳥籠裝飾得雖好,但夜鶯愛的還是荊棘丛林(維吾爾族)
      自由向來是一切財富中最昂貴的財富(羅曼﹒羅蘭)
      自由是人類得以自豪的唯一珍貴物品(杜伽爾)
      自由一旦扎根,就會像植物一樣迅速生長(喬﹒華盛頓)
      如果自由是名副其實的,那麼一切都將服從於它(埃﹒伯克)
      追求自由是人至高無尚的心向(塔西佗)
      法律永遠不會產生偉大人物,只有自由才能造就巨大的人物和英雄(席勒)
      我認為,與制度相結合的自由才是唯一的自由。自由不僅要同制度和道德並存,而且還須臾缺不了它們(伯克)
      要自由,就必須生活在一個法制的土地上(威﹒默裡)
      自由意味著責任,這就是為什麼大多數人都畏懼它的緣故(肖伯納)
      在正義占統治地位的地方,自由就是服從(詹﹒蒙哥馬利)
      自由只存在於束縛之中,沒有堤岸,哪來江河?(金斯伯格)
      使意志獲得自由的唯一途徑,就是讓意志擺脫束缚(黑爾)
      海如果沒有堤岸會氾濫成災(拉丁美洲)
      自由過了頭,一切亂了套(英國)
      任其自由必自取滅亡(美國)
      弓在箭要射出之前,低聲對箭說道,「你的自由是我的」(泰戈爾)
      自由不在於幻想中擺脫自然規律而獨立,而在於認識這些規律,從而能夠有計劃地使自然規律為一定的目的服務(恩格斯)
      只有人人都有自由,個人才能真正獲得自由(赫﹒斯賓塞)
      個人的自由必須有所限度,不得因為自己的自由而妨礙他人的自由(穆勒)
      只有對一部分人的行動加以限制,才能使大家生活得自由自在(穆勒)
      一個公民的自由是以一個公民的自由為界限的(法國國公會宣言)
      自由和必要的限制是相輔相成的;別人的限制多了,我們受的就少了,因此也就更自由了(丹﹒韋伯斯特)
      自由之樹必須時時用暴君的血作養料(傑弗遜)
      自由只會倒在她自己的劍下(羅﹒安﹒約翰遜)
      自由從來未被武力征服過(詹﹒湯姆遜)
      一個人為自由和真理出征時,決不應穿上自己最好的衣褲(亨﹒易卜生)
      不自由,勿寧死!(喬﹒亨﹒博克)
      自由的土地必須一寸寸奪取(杰克遜)
      上帝只將自由賜給熱愛自由的、並隨時準備保衛它的人(丹﹒韋伯斯特)
      給別人自由和維護自己的自由,兩者同樣是崇高的事業。(林肯)
      “剥夺别人自由的人,不配得到自由。在公义的上帝的裁决下,他的自由不会持久。”(伯拉罕.林肯)
      自由固不是錢所能買到的,但能夠為錢而賣掉(魯迅)
      誰將自由賣掉以換取黃金和榮耀,誰就等於出賣了自己生來就有的權利(惠普爾)
      誰因為害怕貧窮而放棄比財富更加宝貴的自由,誰就只好永遠做奴隸(西塞羅)
      那些為了得到一時的安全的而放棄永久自由的人,既不能得到自由也不配得到安全(富蘭克林)
      如果一个人能对着天上的事物沉思,那么在他面对人间的事物时,他的所说所想就会更加高尚。(西塞罗)
      “一个民族需要一群仰望星空的人”。(黑格尔)
      “奥斯维辛之后,写诗是野蛮的。” (德国美学家阿多诺)
      让苦难有出声的机会,是一切真理的条件。(阿多尔诺)
      ”没有什么道德的储蓄银行,让人们可以在那里积存好事,以便在适当的时候提取相当数目去抵消他所做的
      不公道的事情。”(英国保守党政论家塞西尔(Hugh Cecil))
      “麻木冷漠的民众是专制政体最稳固的群众基础”。(黑格尔)
      中国没有历史,因为中国的历史一直在重复,在原地踏步。(黑格尔)
      ”没有自由和民主,吃得再好,穿得再好,无异于一群饲养得精美的牲口。”(俄国思想家普列汉诺夫)
      “如果不关怀人类的痛苦,无论哪位哲学家都毫无价值!”(伊壁鸠鲁)
      “自由意指这样一种自信:每个人在做他自己份内事时都将受到保护,而不受权力、多数派、习惯和舆论的影响。我们判断一个国家是否真正自由,最可靠的检验,是看少数人享有多少安全。”(阿克顿)

  • [组图]访民救命钱遭法警抢劫 控告反遭劳教


      
         访民杜明荣
        
        近日,民生观察接到吉林白山市访民杜明荣的投诉,她向我们反映了最近政府对她的非法迫害的情况。我们在昨天下午,对杜明荣进行了采访。
        
        据了解,杜明荣是一位老访民,也是一位硬骨头访民,此前因为上访曾遭到公安人员的酷刑。2007年3月两会前夕,杜明荣又到北京上访。3月3日中午,当杜明荣正行进在北京幸福路(最高法院信访接待室前那条小巷)时,突然冲出大批保安,见到访民就抓。杜明荣躲闪不及,和其它许多访民一起被押到了马家楼。3日下午,杜明荣被押回白山市后,交给了她多年来一直控告的白山市中级法院的法警。这些法警给杜明荣戴上手铐和脚镣,脚镣与手铐之间又加之一副脚镣。很快,杜明荣以妨碍公务被拘留15天,送进了白山市拘留所。在拘留所的值班室里,押她的那些法警抢走了她的两部手机(其中一部是她人的)、人民币1100余元、电话卡等。
        
        3月15日,白山市中级法院的孙继茂和新建公安分局的宋国安在拘留所提审杜明荣。杜明荣就向这二人提出要求追查现金及手机被抢一事,结果孙、宋二人不仅不追查,反而要求杜明荣讲清现金及手机的来源。杜明荣这次不仅没有讨回本属于自己的合法财产,3月17日新建分局又以“扰乱社会治安”为由再次拘留杜明荣10天。两次拘留都不给杜明荣拘留决定书,杜明荣要过多次,却被告知:上访人被拘留不给拘留决定书。
        
        据杜明荣讲,被抢走的1100元现金,是她几年来在“天子脚下”,白天上访,晚上捡矿泉水瓶、废报纸(到子夜)等卖积攒的。杜明荣现在查出患有盆腔肿物病,到医院检查说正在癌变。杜明荣准备积攒一些钱做手术的,现在钱被抢走了,无异于等于抢走了她的命。
        
        2007年3月20日,杜明荣在拘留所内向白山市公安局、检察院、纪委、政法委提起控告,控告白山中院法警公开抢劫。控告的结果是,3月23日下午,新建公安分局向杜明荣告知劳动教养决定,罪名是:2003年7月25日杜明荣在监察部往旗杆上贴诉状(此事2003年8月4日白山中院在监察部把我押回已拘留15天)。杜明荣当时向告知人讲此案2003年8月4日已处理过了,一事不二罚是法律,但却无济于事。3月28日,杜明荣带着背铐,被捆在警车后背靠椅上,押进吉林省女劳教所。被劳教后,杜明荣多次向公安局索要劳动教养书未果。为此,她还在劳教所里绝食抗议,但直到今天,杜明荣也没收到劳教书。
        
        2007年4月20日,杜明荣的病情越来越严重,吉林省女劳动教养管理所给了杜明荣一纸“劳教人员所外就医证明”,被迫将杜明荣所外就医,但杜明荣明确被告之,四个月手术做后,必须回到劳教所继续服刑。现在,刚刚走出劳教所里的杜明荣向我们表示,她根本无钱治病,只能在北京继续上访。
            访民杜明荣


        劳教就医证明书
        
        就杜明荣这个案子,民生观察采访了一直帮助杜明荣的北京维权人士刘安军,刘先生表示,“对这件事我首先感到气愤”;“在中国,法律成了打压、制约百姓的工具”;“不遵守法律的国家太悲哀 了”。
        
        民生观察对吉林省白山市当局对杜明荣一再进行的迫害表示强烈不满,我们对这种肆意践踏法律、侵犯人权的行为表示谴责。
        
         民生观察工作室
         2007-5-11

  • 土地补偿款成空头支票 农民无水插秧 今

    民生观察2007年2月曾披露了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北郊办事处太山庙村一组百亩良田被占用,政府近期欲将土地拍卖的情况。据村民们了解到的情况是,这批土地的拍卖款有三百多万元之巨,可北郊办事处及华康公司破产清算组只承诺补偿一组村民二十万元。


     


    对此,一组村民本已非常不满,认为补偿费用过低,因此他们于去年集体上访围堵过曾都区北郊办事处。今年,村民代表们商量还是要依法维权,没再组织集体上访,而是代表们一次又一次跑曾都区及北郊办事处各个部门,试图与政府协商,要求解决问题。然而,现在的结果是,不仅土地补偿款没有增加,连原先承诺的二十万元补偿款也难觅踪影,村民们认为,原先那个承诺成了一纸空头支票。


     


    太山庙村一组和原华康公司是“以工带农”的关系,此前,政府曾答应拿出四万三千元给太山庙村一组修一个水泵,供一组村民抽水种田。现在,随州农村已到了割麦插秧的季节,然而,村民们望眼欲穿的水泵仍没有建起来,大家面临无水插秧的困境。


     


    鉴于上述种种情况,今天上午,一忍再忍的太山庙村一组村民被迫集体到随州市曾都区政府上访,当时到现场的有数十位村民,然而,警察也随即而至,至发稿时为止,村民们已被带到北郊办事处,正和北郊办事处相关官员谈判。


     


                                                                民生观察工作室


                                                                2007-5-10


     


    附民生观察2007年2月新闻稿:


    (/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294)


     


    百亩良田欲拍卖 随州农民积极抗争


    近日,《民生观察》收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北郊办事处太山庙村一组村民的投诉,他们主要反映了一下事实。


        1988年11月,北郊办事处所属企业第一砖瓦厂在太山庙村一组征地约一百亩,土地补偿费十八万元。由于太山庙村一组过半的土地被砖瓦厂征用,1996年8月1日,第一砖瓦厂又与太山庙村签订“以工带农”的补充协议,太山庙村一组与第一砖瓦厂合并,名称改为华康公司(指砖瓦厂)农业队。该协议规定,从1996年开始,第一砖瓦厂每年给太山庙村一组3万元的综合补贴,并优惠向农业队供应水电。该协议还规定,若砖瓦厂欲将所征百亩土地转让出售,应按出售利润的50%给予农业队。2002年,第一砖瓦厂名义上破产后,每年给农业队的综合补贴降为八千元。


        2006年9月,太山庙村一组村民突然得到消息,北郊办事处和砖瓦厂清算组正和开发商谈判,欲将原砖瓦厂征用一组的百亩土地拍卖,双方商定的最终价格是319万元。村民们得到这个消息后,立即找到北郊办事处,得到的答复是,土地拍卖后,给一组补偿二十万元,原来每年的综合补贴和水电优惠不复存在。村民们听到这个消息后,强烈不满,他们坚决要求收回农田,大家提出的理由如下:


        1、 原先所征用的土地的用途违法。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禁止战用耕地建窑取土,而第一砖瓦厂在一组征的百亩土地正是建窑取土。


        2、 征地的程序违法。按照有关精神,征用农村土地,必须经过农村集体和大多数村民同意,征地过程要公开透明,而当年征地时,只有村主任一人签字,连村民代表们都一无所知。


        3、 审批权限违法。原随州市是县级政府,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原随州市政府根本无权一次性审批近百亩农民的基本口粮田。


        4、 弄虚作假,欺上瞒下。2006年农民多次上访后,相关部门虽然最终出具了征地相关手续和土地使用证。但村民们发现,砖瓦厂是1988年征的地,可征地手续却是1995年2月24日补办的。一百亩地,明明是小麦、水稻一年两季熟的良田,土地使用证却载明是55亩旱地、其它36.02亩(后来又征了几亩)。


        5、 浪费征地。砖瓦厂征用百亩土地后,有近二十亩土地,十八年来一直抛荒,未作利用。


        6、 当年一百亩土地被征用后,十八万元的补偿费和青苗费一组村民分文未得,都被村委会及上级部门占用、截留了。


        太山庙一组现有居民64户,总人口235人。由于第一砖瓦厂占用大量土地,现剩余不到一百亩,人多地少,老百姓生活非常困难。鉴于上述种种情况,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一组村民从2006下半年就开始了多次的上访请愿行动,他们写标语、堵政府大门。2007年初,在一组组长和该组党员干部的带领下,村民们又反复找到各个政府部门,但始终得不到政府的正面回应。村民们表示,他们还会采取新的行动,继续抗争下去。


     


                                                             《民生观察》工作室


                                                                       2007-2-2

  • 河北保定公民黄彦福27年的冤情

      最近,民生观察接到河北保定公民黄彦福的投拆,反映他二十七年来的不幸遭遇,其案件历时长,案情较复杂,来信全文照登如下,敬请社会各界关注。


                                                                                                            《民生观察》工作室


                                                                                                              2007、5、9


    刘站长:       


         保定百姓冤案网知我冤情很同情我的遭遇,于去年底在其网上以”现代奇冤”发布于互联网,该网站知我冤情复杂,难以解救我家脱离危难。该网站出于职业道德帮我求助于您站,请贵站予以帮助。今把我家冤案简单情况如实反映,请贵站关注发布。谢谢!       


         我叫黄彦福,男,1942年9月15日出生,1958年参加工作,乐凯胶片公司职工(原化工部第一胶片厂)


        现住:保定市向阳北大街22号院12号楼2单元2层3号。


        我的冤案惊动了中央到地方各界,真的作了很多工作。


        乐凯胶片公司无视正义道德与法律,官警中的败类和黑、恶、渣、痞串通一起02年开始了对我家进行灭绝人性的侵犯,祸害,扫荡致使我家断水,断电,断炊烟,并劫扣了我家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构建和谐的保定市与发生的案件实在不协调,我家东邻是保定市委,西邻是保定市新市区委(两委相距300米)。保定市手握重权的决策领导讲政策,树形象时像卖盆的一样,但对眼皮下发生的这些事却装聋作哑。


    一,鸣不平遭冤案


        1979年6月20日乐凯胶片公司(原胶片厂)把工人鲁建祥家中的三个旧木箱劫入胶片厂,我认为其行为侵犯了鲁建祥的人身、财产、住宅,我当场予以揭露斥责。公司便对我进行打击报复。79年10月28日的”一胶(79)办字第131号”污我偷盗强加给我行政记大过处分,扣发三天工资免奖三个月。


    二,弯弯曲曲的上访路。


        我的上访引起了中央到地方各界的重视,认真负责的督促胶片公司纠正错案。为此工人日报1986年9月18日发内参;河北日报1987年4月27日登报;化工部1988年12月28日以”化办(88)信字第197号”发文件明确指出乐凯胶片公司”定黄彦福偷盗不妥,根据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建议对原定性予以纠正。”化工部查觉乐凯胶片公司盗用化工部、河北日报社、保定市委名义反复造谣,因此于1988年十月发函新华社、河北日报社、保定市委同赴保查处。中共保定市委市政府”市信组(1991)第1号”文件明确指出:黄彦福的信访问题由公司妥善处理,直到黄息诉罢访。否则市委将配合化工部查处公司的问题。河北电台1997年7月21日发第21期内参;保定晚报1999年8月26日登报”五个废木箱与20年的冤案。”等等。


       以上这些利剑直逼乐凯胶片公司恶势力巢穴,足可结束其作恶生涯。


        由于乐凯胶片公司歪门邪道得逞,1992年抢劫了我住房内财产(价值一万多元)。由保卫处齐永奇侵占了我家的住房(12号楼2单元2层3号,1993年齐被驱出)乐凯胶片公司于1993年8月2日以”一胶人字[1993]第16号”诬我”干扰了正常工作秩序”又强加给我行政记大过一次;1994年11月1日将我劫持出厂,乐凯胶片公司于11月17日开会才补了以我”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将我除名的决定,即”一胶人字(1994)第39号”。并劫扣了我1994年8月至10月三个月的工资与加班费。化工部及保定市委获知我被劫出厂极为震惊,化工部专来保处理时说”乐凯胶片公司太缺德了。”保定市委信访局梁东合奋笔疾书(写小说,稿件仍存)声讨乐凯胶片公司恶势力的罪恶。


       保定市委信访局长孙金博(当时保定市是全国信访工作的典型)知我冤情后说:”什么事都有,这样的冤案还解决不了,我找中央帮你申冤。找中央企业工委协调。”2001年中央企业工委主管谢俊处长说:”对你的上访问题,中央有措辞严厉的批示,交中央企业工委办理,我们正在抓紧办,要成立个国家专家组包括化工部和保定市委。”过几天谢俊处长说:”领导不让我管了,交给刘宏飞副处长了。”2001年11月9日刘宏飞来乐凯胶片公司查处并看望了我们全家。谢刘二位处长说:”解决问题还得依靠公司,我们崔办,你个人也去找共同促使公司解决。”我持中央企业工委的函到公司接洽,却被杜昌焘(乐凯胶片公司法人代表,当时为行政厅局级)逼他人对我进行诽谤,把我推出厂外。


       杜昌焘1994年趁当时的法人代表陈兆初出差之机违背公司意愿劫了我的饭碗。并于1994年12月30日以”一胶人字(1994)第40号”所谓的”关于黄彦福处理情况和上访问题的报告”发至化工部办公厅、抄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局等单位;全文九页,从头至尾都是造谣,欺骗性极大,影响极为恶劣,干扰破坏了化工部对我冤案的查处。通过以上几件事新仇旧恨我用大字报等揭露了杜昌焘祸国殃民的罪恶。并把大标语写到杜昌焘的住房门上。杜昌焘逼公安追究我对其”侮辱”的刑事责任,遭到派出所长戴宏伟的严厉拒绝。杜昌焘又自诉到法院,法院立案分到刑事庭后流产。同时杜昌焘到中央企业工委也碰了壁。最后把假记者谭天章等三人请到乐凯胶片公司吃住在乐凯宾馆。由二把手徐京燕及人劳处长唐书铸分别为谭天章等碰杯把盏。谭天章(持中国信息报过时的临时工作证,内蒙古人在保定市做假证谋生)答应不暴光,把我摆平。杜昌焘一伙受益不少。


    三,找不见共产党的日子。


        02年开始牵制杜昌焘一伙作恶的市委信访局长孙金博,新市区公安局长焦志刚、先锋街派出所长戴宏伟等都调走了,连都市报记者张笑辉(人物周刊总编)正在写我冤案的稿子中也被迫下海了。新上任的信访局长槐建国一推625,我再找市委信访局诬我偷盗并拳脚相加。新到任的公安分局长孙书勤(原为乐凯胶片公司工人,住乐凯胶片公司生活区,其夫人在乐凯工作),先锋所长多年缺席由指导员段洪斌代理,通过此调整为杜昌焘伙同官警中的败类祸害我家做好了准备。杜昌焘甩开乐凯胶片公司雇佣陈俊义找到我家对我说:”上头说,你欠厂水电费一万多元,让我把你家砸了,东西扔出去,有人为我撑腰,你告到哪也白告。”陈俊义又说:”其实我很同情你,杜昌焘这个人不怎么样,过去我跟他住邻居,他看不起我,我不给它卖命。”接着杜昌焘操纵着打手郑彦平等五人”集资”60万元,成立了所谓的保定市佳和物业管理公司。该公司繁殖出后的第14天起诉我,称我欠其10年的水电费、房费、服务费等一万四千多元,并劫扣了我93年住房集资款2870元。新市区法院叛其胜诉,派出所混水摸鱼,02年6月派出所的一个商亭建在我家卖货摊20米处(至今空放着)


       2003年5月27日杜昌焘(当时抗非典一号头目)派陈俊义一伙踹了我家摊上的二百多瓶啤酒,踹坏啤酒箱四个,我打了同伙梁亚奎(保安)一个耳光。7月10日派出所捏造我打了梁亚奎一拳,当场晕倒在地经清规法医鉴定为轻微伤,给我警告处分。


       次日陈俊义带着三十来名不明身份的人。陈俊义从我脑后打了我一拳,指挥着劫了我家的生活用电,砸了我家摆了十年的摊,围观者上千人次。我一家到派出所求救(距派出所不足200米)派出所拒绝出警。派出所让砸摊头陈俊义到派出所汇报,陈俊义说:”接到佳和物业周建立经理的电话,叫我配合电工断黄彦福家的电,和拆除违章建筑,是根据领导批示办事。”派出所答复陈俊义:”先回单位等候解决。”。陈俊义推车往外走时,我大儿子黄斌以为陈外逃对其阻拦,派出所让陈躺在地上,捏造为我儿子打坏陈,立刑事案谄害,后查我儿子有病,不具备打陈的条件,派出所又来了个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对黄斌行政拘留15天(免执行)。


       5月29日下午, 30来个不明身份的人要劫我家摊被砸的现场,我妻子拼命阻拦,后躺在路上,不让劫匪车辆逃走。劫匪却报警称我妻子干扰公务,派出所多名警察指挥着劫匪三次把我妻子从路上拽到路边,大车小辆的把我家10年的血汗和借用的物品都抢走了,被抢走的财产价值二万五千多元,包括冰箱、冰柜、三轮车、烟酒、粮油等货物和生活用品等。库房货物腐烂、变质、过期物品损失八万多元(现场保存)。


       2003年6月23日杜昌焘以诽谤罪自诉我(上次曾以侮辱罪起诉我),法院定于9月10日开庭,我反诉。杜昌焘拒不出庭,至今还没审理我的反诉。


       2003年8月17日派出所劫扣了我的照相机一台,疑我要给别人家的狗照相。同日,杜昌焘一伙在我住房窗户上打了68个枪眼,抢了房内财产(37号楼127号)霸占了我的住房。


       新市区委副书记王文志为派出所伙同杜昌焘一伙为非作歹,撑腰打气,在杜昌焘一伙捏造大肆诬陷我的材料上批字”先锋所办案公平。”我找王文志,王文志张口骂我”死猪不怕开水烫。”保定市纪委却说:”领导骂人算不了什么,反映也没用。”


       2004年6月14日杜昌焘一伙,把我家住房门堵死,在我家放恐吓信。说再上访就炸死我全家。


       2004年8月7日杜昌焘一伙劫了我家的生活用水。派出所拒绝出警,却说:”断水是应该的,不能用厕所,大小便去二医院,来不急就用塑料兜到马路上去。”


       2004年8月18日段宏斌把我绑架到行政拘留所,拘留所长陈建充当杀手,对我施以酷刑,让我在裤内拉尿,报材料劳教我等等。


       2006年2月4日我家阳台着了火,报火警扑灭了火了之(把阳台烧黑,烧些财物)。


       2003年派出所伙同杜昌焘一伙砸抢我家摊,劫断我家的用生活水电后。我及时向保定市纪委反映了派出所胡作非为的问题。纪委要求把抢的东西全部送回,砸抢者及派出所也多次表示送回,就是说了不算。纪委主管李长江副主任4月1日说:”他们说了不算,找新闻单位暴他们的光,让新闻单位采访我。”(此后李长江也调出了该岗位)保定市电视台采访纪委时,纪委信访逢主任说:”我们处理此问题到位,不接受采访。”


    四,保定市纪委得了脏,践踏了党章。


       2005年6月14日保定市纪委把派出所和劫匪2003年5月29日抢我家摊上的冰箱、冰柜、三轮车等部分财产拉到纪委,并说此事处理完了,再找就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是我27年冤案的简单经过,请评论指教。通过互联网向正义的人民呼救,我们一家挣扎着活着,盼望苍天有眼!


                                              黄彦福


                                  联系电话:  0312-6200931


                    或登陆xiaopei788.go.51.net互xing1946.net

  • 湖北随州强行征地,出现大量不明身份人员(图)




    随窗网友”yanyuan080″前段时间发了一个帖子,反映曾都区东城办事处八一六队在征地过程中,出现大量不明身份人员.民生观察志愿者多次前往调查,证实了现场确实有大量不明身份人员,并拍下了相关照片.
    今天上午十点左右,八一六队又来了一台推土机,开始拱地毁田.有村民制止,随即有大量不明身份人员围上,并骂制止施工的一个老年妇女:“你个老东西!”
    民生观察对这种野蛮行径表示强烈遣责。

    (网友”yanyuan080″关于该次征地的帖子请见http://bbs.suizhou.org/viewthrea … page%3D1&page=1)

                                                                                                                                                200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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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5-9 15:51
    DSC01842.JPG (26.49 KB)
      施工现场上的不明身份人员


    2007-5-9 15:51
    DSC01859.JPG (47.3 KB)
      5月9日征地施工纠纷现场

  • [组图]杀人犯法外逍遥28年,我该怎么办?


     
         民生观察志愿者邓永亮报道
         杀人犯法外逍遥28年,我该怎么办?/民生观察
        
        我叫谭德全,家住四川南充市嘉陵区白家乡老笋沟村17组,邻居为浦科才是地方有名的一霸。 1979年8月26日,浦科才因为一点琐碎的小事与我家发生口角,浦愤怒之下用锄头将我的母亲文家珍头部打伤致死。随即我报案,当地公安第二天赶到现场,调查之后将浦予以逮捕,但是由于浦家在当地相当有实力和势力,经浦家上下活动公安局竟然以”要过年了,没有房间关押”为借口将浦科才释放,我们非常不服而且还担惊受怕,开始上访。从1980年开始一年之内分别上告了县公安局、地区公安局以及省公安厅,但是只得到让当地解决的介绍信。最后,区派出所面对我的上访和一些压力,仅仅于1980年9月,召开一场群众大会对浦科才进行了一场批斗就了事。 对此我们全家依然不满,不断上访、上告,而浦家为了阻止我告状,不断对我家的人进行人身毒打、财产抢夺,更于1998年9月3日,带领6、7个人拿了火药枪、警棍、扁担等器皿闯入我家,将我妻子全身打了6处重伤(有验伤报告)。为躲避迫害我们全家不得己搬出嘉陵区继续上访,但是由于经济有限还不懂法律,现在只好上街乞讨。
         杀人犯法外逍遥28年,我该怎么办?/民生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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