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pwfec

  • 维权网谴责武汉当局利用“精神病鉴定”诬陷汪

    维权网获悉,武汉著名维权人士汪国强先生因积极参与维护民众权益,屡遭迫害诬陷,最近,地方当局竟然以“寻衅滋事”为由,唆使毫无医德的医生判定汪国强为精神病患者,以此拒绝汪国强向武汉市政府就其代理的郭新果维权案件提出的行政复议。这种前苏联、东欧共产极权统治时代惯用的迫害异议人士的恶劣手段,竟然在标榜“依法治国”、签署了《国际公民政治人权公约》和《反酷刑公约》的中国重演,我们对此表示强烈抗议。


    据“民生观察”网站刘飞跃报道,汪国强先生原为武汉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的二级警督,研究生学历,现退休。多年来他以“我用生命兑现法律”为座右铭,积极参与维权事业,主办中国监督网。个人和同伴一起代理多起公益维权诉讼,创造了全国首告工商收取年费、告农行异地存款收取手续费、告列车晚点、电信虚假宣传等一些有重大影响的案例。每年他们都承办代理几十起民告官的官司,先后控告过公安局、物价局、武汉市江岸区园林局、武汉市江汉区法院和邮政局,还告过联通公司以及多次将银行和交通管理机构等权势集团部门送上被告席。因此,汪国强先生的维权行动,在社会上产生了强烈的反响。国内外的媒体如新华社、《法制日报》、《南方周末》、《中国消费报》、《湖北日报》和美国《基督教科学箴言报》、日本《读卖新闻》、自由亚洲电台等多次采访报道过他。为社会大众尤其是湖北公众所熟悉,被某些媒体誉为“告官专业户”、“专啃硬骨头”。在汪国强先生的努力下,一些政府部门被迫承认错误并改正其不合理的政策措施,汪国强先生代理的一些官司还促进了整个行业的变化,如武汉交通管理部门正是因汪国强的诉讼,取消了强迫违章司机进学习班、交通管理部门借机罚款收费的作法。



    这些广受民众欢迎的维权行动因此触及一些官方的既得利益者,汪国强也因此受到官方的憎恨。去年3月,他在代理一起案件时,被法庭拘留10天;9月,以独立候选人的身份参选人大代表时,在投票的当天遭当地派出所人员毒打,身负重伤,被迫入院治疗。而且,在汪国强被打后,当局为防止他继续参加选举,还派六人日夜看守监视他,非法剥夺他的人身自由和选举权。此次官方组织进行所谓的医疗鉴定的理由“寻衅滋事”所用的具体论据竟然是汪国强曾数度进京上访,以及去年9月16日在汉阳嘉年华活动现场散发传单,要求参选人大代表和9月22日反映“选举黑箱”等事由。鉴定所依据的材料为旁人提供的对汪国强的“一些印象”,毫无科学意义。鉴定书称,“汪国强在单位和社会上做一些与身份不符之事,举止反常”;“数次打官司失利,仍以为自己推动了司法公正”!由此得出结论汪国强“偏执、自恋”具有精神病状,武汉市司法办公室借此称汪国强不再具有民事能力,不能再代理他人申请行政诉讼等维权行动!如此荒诞无稽的理由和结论竟然能在中国出现,实在反映出中国的法制现状令人堪忧!武汉地方当局操控司法的做法迹近无赖,充分显现缺乏法治与宪政制度下的地方政府是如何违法行政、恣意妄为的。



    在我们看来,武汉地方当局出示的所谓汪国强先生“精神不正常”的鉴定书显示了行政干涉、捏造精神病学鉴定的粗暴做法,武汉市精神病医院有关人员的做法也有背该行业的职业道德准则。同时,这件事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汪国强先生捍卫法律和宪法尊严和公益的执着。普通公民的这种执着是中国实现法治和社会公正的希望所在。与此相反,指鹿为马、诬陷忠良、践踏法律正是武汉地方当局和中国现行体制的种种病态的表现。在奥运即将在中国举行之际,发生这种拙劣的践踏人权、迫害维权人士、不惜将其诬为精神病患者的事件,实在有损中国的国际形象,也不利于中国的文明进步。我们要求武汉地方当局立刻纠正其诬陷、迫害汪国强先生的违法行为,还汪国强先生以清白,追究有关公务人员的诬陷行径的刑事责任,杜绝类似的政治迫害行为,朝向依法治国、尊重人权、符合文明准则的方向努力。


    维权网    2007年4月3日

  • 非暴力的胜利—“最牛钉子户”与维权模式


       4月2日,重庆最牛钉子户与开发商达成协议,房屋和平拆迁,事件以喜剧收场。相对于此前社会各方的广泛关注以及媒体的热烈报道,这个结局似乎过于寻常,未能引起围观者的足够兴趣,甚至还让媒体多少有些失望吧。就好像一出大戏,在人们的胃口被吊起来后,却平淡收场,不免虎头蛇尾。我看到网上还有人大骂吴苹是骗子,说她把公众欺骗了、愚弄了、利用了云云。
       我不知道这些自感被吴苹出卖、满腹牢骚的人们,当初对事件的结局又是如何预期的?难道他们希望那座房子真的像钉子一样始终保留下去,稳如泰山?还是希望房子被开发商强行推倒、引发冲突、酿成流血惨案?如果是前者,那果真像我在前一篇文章所写的,房子成了超现实主义的作品,可以供人们来欣赏、参观、拍照——请问谁来承担这件艺术品的成本,是你们还是吴苹夫妇?如果是后者,从新闻的角度看,也许会形成爆炸性热点,满足全社会的围观欲望,这样以来吴苹夫妇的利益又在那里?难道反过来让他们担当被公众出卖的角色?成为众人娱乐的牺牲品?
       在最牛钉子户事件中,我认为吴苹夫妇与开发商互相妥协,达成协议,房屋和平拆除,是当事人双方和政府三方的共赢,是一次非暴力的胜利,是最好的局面,是近年来公民维权运动取得的一项重要成果,也为中国公民维权模式提供了值得借鉴的路径。
       首先从吴苹夫妇的角度,他们如愿以偿,利用舆论压力迫使开发商在异地补偿协议上盖下公章,避免了悲剧结局,取得了维权胜利。值得称道的是,吴苹夫妇不因为自己成为全国甚至世界媒体关注的焦点,得到公众舆论的强大支持,就自我膨胀,把自己当作英雄而忘记具体的公民权利,或者趁机漫天要价,向开发商狮子大开口,满足贪欲。在舆论一边倒的情况下,很少有人不头脑发热忘乎所以,从这里可以看出,吴苹夫妇有良好的公民素质和理性精神,精确把握权利,能够区分利益与政治的边界。
       其次从开发商的角度看,以异地补偿的方式,成功拔除最牛钉子户,使开发项目得以顺利进行,也是最佳选择。在协议未达成前,开发商未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选择强行拆迁甚至暴力拆迁,说明开发商有一定的法律意识,和很多有来头有背景的黑心开发商有所区别。也许这家开发商本来谈不上什么良心或黑心,仅仅是在舆论压力下不得不屈服,被迫选择了和平、理性、协商的途径解决问题。如果事实果真如此,那正是一次民间力量的胜利,是媒体舆论和民间关注正确发挥作用的体现。
       最后从政府的角度看,如何解决城市建设中的拆迁、平衡各方利益,一直是十分头疼的事情。因为官商勾结,拆迁户作为弱势的一方,利益始终得不到保证,已经成为全国性的冲突热点,引发无数群体上访告状和人命惨案,或用推土机一次撞死多名政府工作人员,或群体斗殴死伤众多,或泼汽油自焚,或争吵告官讼争不休,或者因为告状上访而锒铛入狱……我们已经知道太多太多的拆迁惨案了!摆在重庆市政府面前的,一边是开发商的利益,一边是吴苹夫妇的利益,虽然作为权利主体二者是平等的,但从政府的角度看,土地交给开发商来建设,明显更符合土地利用价值,可以增加更多就业、更多税收、更多经济增长,甚至官员个人也不乏从中捞取好处的机会,但吴苹夫妇的利益也是利益,再小的权利也是权利!重庆市政府在多元利益关系面前,没有以维护大利益的名义侵害小利益,没有选择强行拆除,客观、理性对待拆迁争议,没有压制媒体报道,利用公众舆论向追逐暴利的开发商成功施压,迫使此前拒绝盖章的开发商选择了妥协。这种解决模式,看似政府软弱,甚至使政府的问题暴露在公众面前,遭受广泛批评,但实质上最终维护了重庆市政府威信和公正地位,避免个案上升为公共危机。
       甘地认为,非暴力运动没有敌人,参与各方从中得到只有成功的喜悦、体验到精神的美好和力量的更加强大。在最牛钉子户问题的解决模式中,看不到失败者,这是中国公民维权运动兴起以来难得的一次各方权利的共赢,是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与开发商和民间利益多方博弈的结果,吴苹夫妇的利益得到了维护,体会到了维权的喜悦,感受了到自己作为普通公民的力量;开发商的利益也得到了维护,知道如何合法取得利益;更重要的是,政府也学会了如何利用公共媒体,知道公众不是自己的敌人,也知道如何尊重普通公民的利益,避免了一次暴力强制拆迁引发的危机,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执政的自信。
       但愿从此之后中国再也没有暴力拆迁!但愿每个体的权利都能得到应有尊重!
      
        2007-04-09
     

  • 维权运动也是民主运动

     


    李智英先生近年来一直站在维权的第一线,承担了河北民营企业孙大午案与陕北油田案的总协调工作,成功动员组织了多方维权力量,通过法律的途径,取得了在当今中国社会环境下让当事人认为较理想的结果。


    访谈人:本刊记者(以下简称记)
    被访谈人:李智英(以下简称李)


     


    记:李先生,根据您近年来的维权经历,您认为中国近年的维权应该是怎样定位?
    李:我们近几年进行的维权,一方面是在尊重和依据现存的明确保护民众各项权利的法律和宪法条款的基础上开展的,另一方面在失权民众、学术界、舆论界、国际社会的支持下,律师通过其法律行动承担了维权战场上的主要角色。因此近几年的维权基本上可以界定为法律维权。
    记:维权中应该如何对待现行法律?
    李:我们应当尊重现有法律中那些明确保护民众权利和利益的条款。不管在形式上这些法律是在谁的主持下制定的,只要其明确保护民众权利和利益,就是我们应当尊重的上帝的美意。
    如果因为反对专制而完全拒绝现有法律,我们将何以自处?由近几年已经取得成果的一些维权个案来看,在实际的官民博弈中法律不仅不是完全无用的,而且是取得胜利的基本的支持力量。另一方面专制者一再拖延和拒绝某些法律的制订,也证明对法律的操纵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可以随心所欲的。在中国正在逐步地开始进入博弈的时代,毫无疑义法律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这种作用也越来越凸显在法律本身的制订过程中。
    记:在法律维权中如何对待民众、政府及其官员个人?
    李:法律维权的过程,就是公民启蒙、公民运动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我们不仅要迫使政府在法律的范围内解决问题,而且要用更大的气力使民众在权利意识、现代国家意识和公共秩序意识方面成长,维权者本身的现代政治观念和领导能力也要在实际的维权行动中成长。基于这种认识,在现在和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在维权时把违法侵权的政府及其官员当作法律的对手而不是政治上的敌人可能更妥当。
    记:法律维权与社会变革运动的关系怎样界定?
    李:我们理解的维权,就是法律落实运动。一方面遵守现有法律,充分挖掘现有法律资源。
    中国现在面临的问题是比修改不合理的法律 更严重的对现有法律的不尊重、不遵守,这种不尊重主要存在于政府的同时也普遍存在于民众中。维权过程中的一些政治行动应该转化为法律行动,就像在民主国家政党的政策最后都以法案的形式付诸实施一样。另一方面,维权必须依赖其他社会运动的支持。中国还远不是一个好的法治国家,仅仅依靠律师是不够的,特别是当维权涉及到一些政府因素、对推动改革具有重大意义的案子。因此应当由被侵权民众、律师、舆论界、学术界、国际社会以及政府内的支持性力量共同推动。
    维权运动也是民主运动。民主运动有许多形式,需要所有有志于推动国家进步的各界人士在各个领域以各种方式各显神通。作为民主运动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突出形式,维权侧重于个案、侧重于具体的利益诉求。在一个极权无所不在的国家,以政府侵权为主要博弈对象的维权无不包涵着制度性的、政治性的意义。就像我们无法把树枝和树干分开一样,我们也无法把权利和民主分开。
    通过对民众每天面对的具体权利的支持,民众才能理解和相信支撑我们行动的背后的信仰。在各个领域对民众权利的支持,将使我们和民众共同成长。这种成长也将构成民主人士和政府对话,提出和平主张、影响和参与国家实际政治进程的资格。
    每一次有力、有效和创造性的维权,都会开创出一条道路来。在全国范围内,民众被侵权时面对的维权困境基本都是一样的,迫切需要前驱开辟路径。每次维权取得的一部分成果,对由于无法成功维护自己利益而陷入绝望的民众都是巨大的示范和鼓舞效应。所以维权者在维权过程中应尽可能取得实际成果,哪怕只是十分之一的成果。成功比一般意义上的道义和政治正确更能动员民众。
    记:面对今天中国社会现实法律维权的切入点在哪里?
    李:中国现在处于一个明显的后极权时代。这个时代的一个突出特征是在基本的自由秩序和法律秩序没有建立起来的情况下,中央的放权改革导致了各级地方的政治割据、经济割据和法律割据。这为维权在争取中央政府支持性表态增加了困难的同时,也为地方在某些时候的实质性突破增加了机会。近年来日益明显地出现了各级政府为平衡力量保持稳定,不断地通过政治的、经济利益的、荣誉等手段收买民间崛起的精英的现象,哪怕这些人是政府法律明确界定的黑恶势力。这种完全背弃政治信仰的利益组合标志着政府政治能力的下降,也预伏着因实际的利益发生分歧时引发政治突变的极大可能性。在这种局势下,要推动民主和形势变化就是不断寻求重大议题,在各个领域、各个层面以各种方式展开维权。不要浪费精力去试图猜测和论证当权者是改革的还是保守的,是开明的还是昏庸的。民间力量不崛起,改革者也难以有所作为;民间力量成长起来,最保守的力量也将不得不面对选择。每一次维权都是一次争取权利的战役,一次次的战役将促成民主力量的成长和形势的成熟,真正引起根本性变革的偶然事件就会发生。
    记:律师及维权者应该如何在法律的平台上开展维权?
    李:律师和职业维权者应尽可能在法律的轨道上展开行动。这样包括民众在内的各种社会力量形成的维权阵线才能不断扩大和深入。当法律界、舆论界、学术界等通过不断参与维权逐步形成法律势力、舆论势力和学术势力的时候,中国政治和社会的多元化就成长起来了。”让一部分有条件的人先参与到民主过程中来”的呼声就会变成现实。
    根据现实的情况,参与维权的律师职能不能局限在调查、取证、开庭上,而应主要体现在对整个案件进程的策划上。现在要取得成果的维权案件可能多数将最后通过和政府的谈判而不是法庭辩论解决。和被侵权民众及各界共同努力并从对手那里赢得谈判的有利机会和形势,是维权律师面临的重要任务。
    记:从维权的角度对中国社会的前景展望是怎样?
    李:维权是中国民主运动的新战场。它以捍卫权利为旗帜,以法律运动为主要特点。我们在看到特权者日益赤裸裸地追求个人特权利益的同时,也感受到专制者政治上的步步退却。维权在某一时期遭遇重创,并不标志维权走到尽头,但挫折提醒我们对维权在政治上应有一个更基本的认识。这种基本认识将使我们在今后的维权工作中继续勇敢作为和建功立业。一个伟大文明的新中国的建立有赖于民众和前驱者在信念上和政治上的成长,有赖于民众和前驱者在伟大信念的指引下在政治领域上的大作为。
     

  • 我是公民,不是人民


     在某“人民政府”机关,墙上高挂着 “为人民服务”五个鲜红大字,在一位办事心切者与一位很不耐烦的、脸色难看的政府工作人员与之间发生了以下一段对话:
      ★:你们不是‘为人民服务’吗,怎么是这个态度?
      ☆:是啊,我是为‘人民’服务。请问你是人民吗?
      ★:我不是人民,但我是人民中的一员。
      ☆:你是人民中的一员?你怎么证明你是人民中的一员?
      ★:……(语塞)
      ☆:如果你无法证明你是人民中的一员,那你能代表人民也行?你能代表中国人民吗?
      ★:……(语塞)
      ☆:你既不能代表人民,也不能证明你是人民中的一员,我能接待你就不错了。我可是只为“人民”服务的啊。
      ★:…… (彻底语塞) 
        这段对话充分体现了“人民”在当今的尴尬。在中国,“人民”是一个泛滥而混沌的现象。从机构的名称上,到朝野的口头上,“人民”的字样、抬头、牌匾、题词、说辞无所不在:人民政府、人民政协、人民代表大会、人民公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解放军、人民医院、人民邮电、人民电力、人民警察、人民公务员、人民领袖、人民出版、人民日报、人民大学、人民文学、人民美术、人民体育、人民警察、人民公仆、人民政协、人民中国,真是举不胜举。另一方面,人民究竟是谁?谁也说不清楚。似乎没有人敢说,我就是人民,更没有人敢说,我不是人民。人民既到处充斥,却又无处寻觅。
    西方国家,也有人民的说法,但不是建立在阶级斗争学说上,政治意涵也完全不同。在中国,“人民”的长期泛滥有其深层的意识形态背景。这个意识形态就是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学说和相关的共产主义意识形态。“人民”自身则是暴力革命的政治产物,是阶级斗争的时代体现。人民还如此流行,就足以表明,这个时代还没有画上句号。
    按照毛泽东的分类,中国只有两种人,人民及其敌人。人民的使命就是消灭敌人。毛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对“人民”与“敌人”有明确界定:“在建设社会主义的时期,一切赞成、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一切反抗社会主义革命和敌视、破坏、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社会势力和社会集团,都是人民的敌人。”这里,人民还是判断敌我的准绳。结果是只有找不到的人民,没有找不到的敌人。“人民”堂而皇之地成了制造恐怖进行迫害的概念工具。人民的资格往往是由党国根据其政治需要来界定,于是,凡是敢于坚持异议的人,必然被赶出人民之列,甚至成为被消灭对象。“人民”还隐含着有罪推定:社会中有一部分敌人,他们总是处于人民对立面。“不是人民”就是这些人的不赦之罪。因此,必须对这些(敌)人实行专政。不仅如此,人民还在名义上成为至高无上的主权者。可是,当没有人知道人民是谁的时候,主权自然落到号称是人民的代表者手里。可见,当公民缺位的时候,人民其实就是臣民的美妙说法。
    与人民相比,公民就大不相同了。在我看来,公民意味着平等,人民意味着歧视;公民意味着和平,人民意味着斗争;公民意味着法治,人民意味着人治;公民意味着共和,人民意味着专政;公民意味着包容,人民意味着仇恨;公民意味着团结,人民意味着分裂;公民意味着个人至上,人民意味着集体至上。
    人民是以没有边界或者说可以任意划定边界的集体为单位的,不可识别。即使你是最高统治者,你也难以厚颜说,“我就是人民,人民的一切权力就属于我。”公民生来就是以个体为单位的,极其容易识别。即使被划入敌人的范畴,你也可以理直气壮地说,“我是公民,我要伸张我的公民权。”公民的权利自由是生来就有的。公民的门槛是最低的。有国籍的人就是公民。没有国籍的人就是世界公民。
    人民概念的背后是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人民内部是分成级别的、干部群众的、党内党外的、城乡的。人民对非人民则是压迫和专政,这是所谓的“人民民主专政”。公民概念的背后是人与人之间在法律面前的一律平等。没有人有权压迫另一个人,更无权对公民同胞实行专政。
    不仅如此,凡是公民可以自由选择的政体,就不会是人民(民主)共和国。人民的国家与共和国家是自相矛盾的。虚幻的人民(民主共和)国家,既不民主,也不共和。看看历史上和当今如此命名的国家,就一目了然了。朝鲜、古巴、越南,以前的东国、匈牙利、波兰、罗马里亚,哪个人民共和国不是以阶级斗争为立国之本的?那些东欧国家的人们一旦成为真正的公民,所做的第一件事就从国号中逐出“人民(民主)”保留共和。
    真正的共和国必须是为所有公民服务,而不应只为公民中的人民那一部分服务。立法机关不应该成为仅仅代表“人民”而不代表公民的人民代表大会,司法机关不应该成为仅为“人民”落实正义的人民法院。政府机关是由纳税人的公民来养活,于情于理都不能只为虚幻的“人民”服务,而不为养活他们的公民服务。如果党和政府只为“人民”服务,不为公民服务,那么,谁来为公民服务?当没人知道“人民”是谁的时候,党和政府是在为谁服务?政府的官员不应是人民公务员,而应是公民的公务员。“人民公仆”,与“人民共和国”一样,是自相矛盾的。人民的仆人是私仆,公民的仆人才是公仆。人民的仆人更不能让公民来养活。
    在中国,草民是君主专制的牺牲品,人民是新式专政的伪主体,只有公民才是共和国的自由、独立、有尊严的主体。因此,必须把国家与政府还给公民,把人民的国家、人民的政府还给公民。以前的中国只要人民,没有公民,未来的中国应该只有公民,没有人民。所以,从今之后,
    不要说我是人民,要说我是公民。
    不要人民解放军,要说国民军。
    不要说人民民主,要说宪政民主。
    不要说人民代表,要说公民代表。
    不要说为人民服务,要说为公民服务。
    不要说对人民负责,要说对公民负责。
    不要说受人民监督,要说受公民监督。
    不要说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要说一切权利属于公民。


  • [组图]湖北随州华润公司职工今日集体上访请愿

     
        
        今天上午,湖北省随州市华润经济贸易公司一百多名职工集体到随州市曾都区政府上访请愿。
        
        
        随州市华润公司是随州市大型国有商业企业,现有职工262人,与全国许多国有商业企业一样,随州华润公司的职工早在数年前就下岗了,公司的各商场则对外出租。刚下岗的那几年,华润公司没给职工们任何补助,最近两年,职工们才从华润公司那里每个月领取一百多元的下岗费,但交纳养老保险等费用后,每位职工每个月大约只能领取80元左右的生活费。
        2006年12月28日,随州市华润公司出台改制方案,原华润公司注销,组建新企业,隶属于随州市商业集团总公司。原随州市华润公司职工实行买断工龄的方式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买断工龄的补偿标准,按每年一千一百多元计算,职工们工龄长的有二、三十年,按这个标准计算,每个人也只能领取二、三万元的买断工龄安置费。
        湖北随州华润公司职工今日集体上访请愿/刘飞跃


        
        随州市华润公司的职工对这个安置方案非常不满,他们说,随州市华润公司是老牌商业企业,下属的各商场大多位于随州城区的黄金地段,现在光每年的租金就有一、两百万元。2006年3月,华润公司的净资产评估为一千四百多万元。职工们还认为,这次企业改制是一个巨大的阴谋,随州市华润公司目前向承租人收取了五年的租金,公司管理层计划用这笔钱把职工们打发走人,然后自己再低价购买公司。
        
        在今天的上访请愿中,随州市华润公司的职工们提出了以下几条要求:
        1、 要求随州市华润公司按照股份合作制的办法实行全体职工平均持股,集体买断的方式进行改制。
        2、 公司净资产由公司内部职工购买,要求国有资产从华润公司退出,职工们自己持股自主经营。
        3、 目前召开的职工代表大会不是由全体职工选举产生的,要求召开全体职工及股东大会,讨论公司改制事宜,并选举公司管理层。
        
        截止到上午11点左右,我们离开现场时,随州市华润公司的职工们的上访请愿活动还在继续,职工代表正在与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交涉。
        
         《民生观察》工作室
         2007-4-9

  • [组图]4月8日凌晨4点武汉花楼街发生血案(图)

    4月8日凌晨4点武汉花楼街发生血案(图)
    请看博讯热点:强行拆迁
    (博讯2007年4月09日 首发 – 支持此文作者/记者)
        4月8日凌晨4点武汉花楼街发生血案
        
        4月8日凌晨4点左右。武汉市花楼街被拆迁户的维权群众大约700多人自发从7日下午围困着拆迁办请来的黑社会分子。他们有60人左右。把他们死死的围在红胜幼儿园,要他们交出凶器就放他们走。可是他们在警察的保护下就是不肯交出凶器。大约凌晨4点左右。在大批警察的保护下黑社会分子开始撤离红胜幼儿园。群众要他们交出凶器他们就是不交,这就发生了冲突。在冲突中一周姓60多岁的爹爹被刺伤。缝合8针,伤及眼神经有可能造成失明。现在正在武汉市地二医院救治。还有几个人也有不同程度的受了伤现正在医院治疗中……截至现在花楼街的群众正在街上挂标语:要强烈严惩杀人凶手……
        
        4月8日
        
        花楼人
        
        病床上的伤者是居住在花楼街的一位退休处级老干部
        4月8日凌晨4点武汉花楼街发生血案


        4月8日凌晨4点武汉花楼街发生血案

    [博讯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 支持此文作者/记者(博讯 boxun.com)

  • [组图]山东青岛近日发生暴力拆迁 夫妻自焚遭


     
        山东青岛近日发生暴力拆迁  夫妻自焚遭刑拘/刘飞跃
        
        近日,民生观察得到消息,山东省青岛市发生大规模暴力野蛮拆迁事件。我们立即对该事件多个村民及青岛市四方区政府新闻中心进行了电话采访,证实了上述消息,村民们随后也给我们传真来了多份相关材料。
        山东青岛近日发生暴力拆迁  夫妻自焚遭刑拘/刘飞跃


        
        据了解,山东省青岛市近年来加强了对旧城、旧村的改造与开发。青岛市四方区河西村是一个城中村,也被列入了拆迁改造的范围。河西村是一个大村,原有九百多户,从2005年3月12日以来,河西村就进行了旧村改造。从开始改造到现在已有二年多时间了,青岛市四方区政府、四方区拆迁办及青岛河西实业总公司在拆迁的过程中,尽管对村民软硬兼施,威逼利诱,但到现在,河西村仍有八十多户村民拒绝搬迁。
        
        
        在这八十多户中,大部分农户的房子有房产证等合法证件,少数约三十户无房产证。这批坚持到最后的村民,他们拒绝与拆迁方青岛市河西实业总公司(村办企业)签订拆迁协议。村民们认为,现在的拆迁补偿方案不合理,房子补偿价格过低,大家的合法权益严重受到了损害。如村民于佩竹认为,她家现在三间平房,市值六十多万,可政府只给她算了二十多万的补偿金。同时,许多村民对政府及拆迁方在评估他们旧房的面积等问题上,也认为不公平、不合理。最后,村民们都不愿与青岛市河西实业总公司签订拆迁协议,大家都要求直接与开发商签协议。村民们认为,与前者签订的协议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对于那些无房产证的村民,政府及开发商认为这些房子是违章建筑,一分钱都不肯给予补偿。政府的这个决定,让这部分村民无法接受。他们说,他们的这些所谓无证房,大家居住已有十多年了。房子没有房产证是有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当初这部分村民由崂山区搬到四方区,村民们建房后由村集体统一办证,为此,大家还交了土地管理费等费用,像村民袁薪玉家就交了1200元的土地管理费,可房产证就是一直没办下来。
        山东青岛近日发生暴力拆迁  夫妻自焚遭刑拘/刘飞跃


        
        2007年初,青岛市四方区政府加大了对河西村的拆迁力度,为了抢时间,完成工程进度,政府不再与村民进行协商、对话。3月30日,青岛市四方区政府组织公安、武警、城管、司法、政府干部等五、六百人浩浩荡荡开进河西村,对村民袁薪玉等十户所谓无证房强行进行拆迁。在拆到袁薪玉家时,袁薪玉及丈夫郑方武据理力争,力争无效后,惊恐无奈之下的夫妻二人丧失生趣,在自家的院内烧油欲自焚,结果被抓捕。抓捕袁、郑二人时,现场千人落泪,但大家都无可奈何。3月31日,袁薪玉及丈夫郑方武双双被四方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理由是涉嫌放火罪。现在,夫妇二人同时进了班房,一个羁押于青岛市第三看守所,一个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袁薪玉一家上有八十多岁的老人,下有上小学的女儿,是生活困难的低保户(双双下岗),袁薪玉本人还有心脏病。现在,袁薪玉夫妇二人自杀不成却面临牢狱之灾,家庭陷入绝境。
        山东青岛近日发生暴力拆迁  夫妻自焚遭刑拘/刘飞跃


        
        2007年4月2日,四方区政府继续对有房产证的于佩竹等三户人家进行强拆,当时政府又调动各方面的人员一千多人进村拆迁,他们封锁道路,包围村庄,对这三户人家断水、断电,并最终破门而入,对居住在屋内的老人和妇女不由分说,打骂推拉,强行抱出门,导致多名老人受伤住院。
        山东青岛近日发生暴力拆迁  夫妻自焚遭刑拘/刘飞跃


        
        现在,又有新的村民接到拆迁裁定书,新的矛盾和冲突有可能再次出现,我们将密切关注事态的发展。
        
         《民生观察》工作室
         2007-4-9

  • 林牧先生骨灰安葬

              中国著名的民主运动人士林牧先生的骨灰,3月18日中午安葬于西安三兆骨灰公墓。林牧先生的夫人宋湘林女士和子女、孙子女、至亲好友及西安的几位民运人士,参加了骨灰安葬的全过程。在往返三兆骨灰公墓的途中和墓地现场,始终有警方人员和车辆如影相随。

          林牧先生2006年10月15日逝世,遗体19日火化,骨灰暂时存放于西安市殡仪馆骨灰存放厅内。这次安葬的骨灰公墓,紧靠骨灰存放厅,便于祭扫凭吊。






  • 朱玉玲上诉案4月9日开庭

    朱玉玲上诉案4月9日开庭


    朱玉玲女士自1995年3月起在西安市林业局担任打字员,后兼任通信员。2003年7月与邓永亮结婚,2005年3月怀孕,从5月开始被林业局非法剥夺工作权利和生存权,直到2006年9月,西安市林业局未给朱玉玲报销生育费用,也未给朱玉玲发放工资和生活费,在反复向社会有关部门申诉、甚至申请示威游行、经过劳动仲裁得不到公正处理的情况下,朱玉玲女士不得不向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莲湖区人民法院竟然判决朱玉玲与西安市林业局解除劳动关系,并驳回了朱玉玲提出的要求林业局为朱玉玲补办社会保险的诉讼请求。朱玉玲女士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于2007年2月26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纠正西安市莲湖区法院的违法判决。日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传唤上诉人朱玉玲,此案将2007年4月9日上午开庭。


    附件1: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莲民初字第68号


        原告朱玉玲,女,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林业局聘用人员,住西安市西后地南21好楼1单元6层3号。


        委托代理人高涛,陕西大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林业局,住所地西安市北院门159号。


        法定代表人王百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小名,该局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白卫华,该局办公室秘书。


        原告朱玉玲与被告西安市林业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锐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玉玲诉称,原告于1995年经人介绍到被告单位上班,从事打字员兼通讯员工作,2005年4月原告因怀孕请求被告调整工作被决绝,被告从此让原告回家休息并停发原告工资,2006年2月原告会单位要求上班又被被告以岗位已满无法安排为由予以拒绝。原告在被告单位已工作多年,被告一直未给原告办理养老保险等,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曾申请劳动仲裁,其合法权益未能得到完全保护。故起诉要求被告按每月630元给其补发2005年5月至2006年12月供计20个月的工资12600元,按每年2000元向社保部门给其补交1995年至2006年共计11年的养老保险金2200元,支付其生育医疗费4583.32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西安市林业局辩称,原告系被告单位聘用的临时工,而非局理正式编制人员,根据局历实际需要及临时工岗位设置,打字员和通信员工作只能由一人担任。2004年初,被告与局机关所有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原告以工资待遇较低为由拒绝签订。2005年4月26日,原告以身体原因要求给其调整工作,只愿担任两项工作中的一项,由于一个临时工岗位不能安排两个人,其申请未得到批准,原告从此不再来单位上班,随后办理了相关工作交接手续。被告因工作需要与2005年5月另聘用一名链临时工担任了打字员和通信员工作。原告离岗一年多已单方与被告解除了劳动关系,被告不应再给原告安排工作其支付工资。被告参加的是西安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原告不属于被告单位在编人员,不享受该项社会保险待遇。现被告只同意按法律规定支付原告生育医疗费和2005年5月离岗至2006年12月哺乳期满的生活费,而不同意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在劳动争议期间,原告与其夫在网上公开发布信息诋毁被告法定代表人的人格,对被告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现要求原告立即停止一切侵权行为。另外,原告长期占驻 住被告单位已分配给转业军人的主宅用房,现要求原告立即腾房。


        经审理查明、原告朱玉玲于1995年11月经人介绍聘用到被告单位从事打字员简通讯员工作,双方未签定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每月工资630元。2005年4月26日,原告以身怀有孕不适应两项工作为由,向被告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调整工作减少工作量,被告以其单位打字员与通讯员未同一岗位,无法对原告工作进行调整为由,未同意原告的请求。原告于2005年5月1日离开被告单位,与2005年12月10日在西安市第一人民医院生产一子,花去生育医疗费4583.32元,2006年2月8日,原告找被告要求安排工作,被告以工作岗位已满无法安排为由,拒绝了原告的要求,被告给原告支付工资至2005年4月30日,2006年8月被告又给原告支付了800元生活费,原告的生育医疗费未给报销。被告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因原告系被告聘用的临时工,不属于该单位在编人员,被告未给原告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原告对被告的做法不满,曾向西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仲裁委员会于2006年11月13日以市劳仲案字(2006)第360号裁决书作出裁决:一、被诉人西安市林业局于本裁决生效后3日内,为申诉人朱玉玲安排工作至申诉人哺乳期满(申诉人的哺乳期从2005年12月10日至2006年12月10日)。被诉人西安市林业局若不能给申诉人朱玉玲安排工作,则以西安市最低工资每月540元的75%为标准支付申诉人朱玉玲2006年12月的生活费。二、被诉人西安市林业局与本裁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支申诉人朱玉玲2005年5月1日至2005年11月25日期间的生活费2317.15元(其中:2005年5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每月320×75%,2005年7月1日至同年11月25日每月490元×75%);支付2005年11月26日至2006年2月24日产假期间工资1890元(每月630元×3个月);支付2006年2月25日至2006年11月30日期间的生活费3495元(其中:2006年2月25日至6月30日每月490元×75%,2006年7月1日至11月30日每月540元×75%);报销申诉人朱玉玲所化费的生育医疗费4585.32元。上述费用共计12285.82元。三、驳回申诉人朱玉玲的其余申诉请求。原告不服该裁决,于2006年11月24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依法维护其合法的劳动权益。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协议。


        上诉事实,有原告要求调整工作减少工作量的申请,西安市妇幼保健院门诊病历、西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出生医学证明及医疗费票据,市劳仲案字(2006)第360号裁决书,原告的起诉书、被告的答辩状,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村存卷为据。


        本院认为,原告朱玉玲自1995年11月起在被告单位工作,至2006年12月哺乳期满与被告的事实劳动关系共存续11年零1个月,原告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被告应给予适当照顾,不得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2005年4月26日,原告以其身怀有孕为由向被告申请调整工作未得到被告同意,此后自动离岗虽有不妥,但被告不能以此视为原告已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由于被告单位情况发生变化,在原告哺乳期满无法给原告安排工作,可以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但应当依法给予原告经济补偿,补发原告3个月产假期间的工资,并应按不低于西安市最低工资每月540元的75%的标准,支付原告自2005年5月至2006年12月孕期和哺乳期内除产假以外17个月的生活费,被告已支付的800元生活费应从中扣除,原告的生育医疗费应由被告全额支付。由于国家队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正式编制的聘用人员如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尚无明确规定,被告未给原告办理养老保险并无不妥,原告要求被告补交养老保险费并支付精神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被告要求原告停止侵害名誉权并要求原告腾房,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本案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地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地(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并参照《劳动部关于印发<违法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地八条、《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片判决如下:


        一、解除朱玉玲与西安市林业局之间的劳动关系。


        二、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西安市林业局一次性支付朱玉玲3个月的产假工资1890元(每月630元×3个月),17个月的生活费6885元(每月540元的75%×17个月),11年的经济补助金6930元(每满1年630元×11年),生育医疗费4583.32元。扣除已支付的生活费800元,剩余该项应支付费用共计20288.32元。


        三、驳回朱玉玲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25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朱玉玲负担50元,被告西安市林业局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马 锐 均


                              二00七年二月十五日(盖章)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郑 庆 君


    附件2:民 事 上 诉 状


        上诉人:朱玉玲,女,1972年1月28日出生,西安市蓝田县蓝关镇人,西安市林业局聘用人员。 住址:西安市西后地南21号楼1单元6层3号。电话:88429416。


        诉讼代理人:邓永亮 ,男,四川遂宁人,自由职业者。住址:西安市西后地南21号楼1单元6层3号。电话:13379019237。


        诉讼代理人:马晓明,男,陕西西安人。住址:西安市长胜街36号1号楼3单元4层8号。电话:82166939。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林业局,法定代表人:王百旺


    地址:西安市北院门159号。电话:87295221。


        上诉人因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07年2月15日作出的(2007)莲民初字第68号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1.恢复上诉人的工作。依法追究被上诉人的违法责任。


        2.依照现行法规补发工资和报销生育费。


        3.补办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4.由被诉人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做出的解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的判决违法。


       (一)上诉人没有自动离岗。上诉人在怀孕初期妊娠反应严重、坚持工作的同时,依法向西安市林业局提交调整工作的书面申请,没有任何缺勤的情况。2005年5月8日按时到单位上班,在没有合理合法的理由、未签定任何解聘合同的情况下,被剥夺了工作的权利。上诉人在2005年8月10日、2006年的2月8日、23日等数次到单位反复要求上班,均被无理拒绝。


        (二)一审法院判决:“一、解除朱玉玲和西安市林业局之间的劳动关系。”西安市林业局违法剥夺上诉人的工作权利,全部是在上诉人怀孕、分娩、哺乳期间。西安市林业局的做法明显违犯了《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莲湖区法院判决的第一条也是明显违法的。


        (三)一审法院判决解除朱玉玲与西安市林业局之间的劳动关系,不仅没有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而且没有来源,也不符合劳动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一审法院参照《劳动部关于印发<违法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第八条的前提条件不存在,被上诉人情况没有发生变化,以前的工作可以继续履行,并且,本条例所说的工资计算标准在第十一条有明确的解释,如果,被诉人要解除劳动关系,也应该按照2005年企业的平均工资1222.5元计算,而不应该按照630元为基数,并且还要提前一个月通知。


        二、工资补偿判决不符合事实和规定。


       (一)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朱玉玲到西安市林业局工作是1995年11月,事实上是1995年3月。至2006年12月哺乳期满与被告的事实劳动关系共存续不是11年零1个月,而是11年10个月。


        (二)一审法院裁定,按照2005年西安市最低工资540元的75%支付原告在哺乳期的工资,其法规依据是《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五条。这个法规的适用范围是停工停产的企业,不适合本案的情况。本案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98年7月21日国务院第9号令发布)》的第四条执行,非法剥夺工作的17个月的工资应该按照每月原告的月工资630元计算。


       (三)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已支付的800元生活费。事实上不是发的生活费,是上诉人向被诉单位的借款。


        三、驳回原告补交社会保险的诉求判决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国家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依照执行<劳动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一九九五年四月五日人办法函[1995]8号)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勤人员,其养老、医疗、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按现行管理办法执行。”


        一审认为:“由于国家对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正式编制的聘用人员如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尚无明确规定,被告未给原告办理养老保险并无不妥,原告要求被告补交养老保险费并支付精神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我与西安市林业局的劳动关系已经有近12年了,一审法官曾反复强调这一点,而法院的判决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综上所述,原告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此致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2份


                                          上诉人:朱玉玲


                                  二00七年二月二十五


    附件3:马晓明:拒受违法判决 朱玉玲提起上诉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15日对朱玉玲状告西安市林业局违法解除朱玉玲工作案作出判决。判决第一条竟然是”解除朱玉玲与西安市林业局之间的劳动关系”,第三条是驳回朱玉玲要西安市林业局为其补办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的诉讼请求。朱玉玲女士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于2007年2月26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要求恢复上诉人的工作;追究西安市林业局违法解除上诉人工作的法律责任;为上诉人补办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依照现行适用的法规给上诉人补发工资和报销生育费等。


        朱玉玲女士1995年3月到西安市林业局任打字员,后又兼通信员,2003年7月与邓永亮结婚,2005年3月怀孕,4月下旬,因妊娠反应严重,依法向林业局办公室主任提交要求调整工作的书面申请,并继续坚持工作。西安市林业局不但没有根据法律规定对朱玉玲的合理要求做出适当的安排,反而于2005年4月30日违法解除了朱玉玲的工作,并且没有正式告知解除劳动关系,也没有履行任何书面手续。朱玉玲在2005年5月8日、8月10日、2006年2月8日、23日等数次到单位反复要求上班,均被无理拒绝。


        2005年7月中旬的一天,重庆国安部门的警察在西安市林业局办公室副主任的带领下,到朱玉玲家找邓永亮讯问重庆民运人士许万平的事。此后没有几天,西安市林业局办公室主任刘小明带着一个不知身份好像是黑社会的人,到朱玉玲家让朱腾出住林业局的房子。当时邓永亮表示要控告刘小明等人,刘小明说:”你要告谁?告林业局吗?我还没让人把你抓起来呢!”朱玉玲说起码也得生了小孩再腾房,刘小明说不行,局务会已经研究过了,等不到那个时候。那个像是黑社会的人指着邓永亮恶狠狠地说:”你如果不腾房子,看我怎么收拾你。对你我已经忍了好久了,林业局对你已经够好的了。”


        朱玉玲女士于2005年12月10日分娩,哺乳期到2006年12月10为止。从2005年的5月到2007年的2月,朱玉玲女士的工资奖金、一切福利待遇和生育费分文未得,邓永亮先生的工作也因有关方面的恐吓、骚扰得而复失,无所着落。全家包括朱玉玲的母亲共四口人,生活困窘不堪。


        朱玉玲女士在长达一年半的时间里,与西安市林业局多次当面交涉,通过电话、信件、走访等形式反复向政府、妇联、工会、劳动仲裁调解等机构反映、上访,得不到公正处理,才不得不提起法律诉讼。


        在莲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庭开庭审理此案时,代表被告到庭的西安市林业局办公室主任刘小明在答辩时竟不顾事实地说:”是原告自行解除劳动关系。”并且说:”朱玉玲和其爱人在非法网站上发表文章,进行煽动和人身攻击,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其实早在2000年,朱玉玲就受到市公安局和四川警方的调查,她那时候就与邓永亮有恋爱关系,邓永亮是国家安全部门监控的对象。此后公安和国安多次到林业局来了解朱玉玲的情况。邓永亮是什么人?要是放在文革期间,早就给他扣上大帽子了。希望你们以后不要这样搞了。……”刘小明当庭向法官出具了国家安全部门搜集的所谓证据,其中有《民运分子邓永亮要赴京上访》、《民运分子邓永亮同妻子朱玉玲要上街示威游行》等。从刘小明的这些话和出具的所谓证据中,我们可以知道非法剥夺朱玉玲工作权利的真正原因。早在2001年,西安市林业局分管人事的副局长就多次找朱玉玲谈话,说邓永亮是练法轮功的、是骗子,要求朱玉玲不要和邓永亮来往了。2002年2月,这位副局长又找朱玉玲谈话,明确要求朱玉玲断绝与邓永亮的恋爱关系,否则,将要考虑朱玉玲的工作问题。西安市国保支队一位警官2005年对邓永亮恶狠狠地说:”放老实点,对你们不是没有办法!……”按通行的说法,邓永亮是民运人士,长期常年受到中共政权的非法监控。然而无论是西安市林业局的官员还是西安市警方,都不能找出朱玉玲参与民运活动的证据,为什么要搞这样的株连呢?为什么要断人生计,扫地出门呢?读者看到这里自会明白。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解除朱玉玲与西安市林业局之间的劳动关 系”的判决,理由是”由于被告单位情况发生变化,在原告哺乳期满无法给原告安排工作,可以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但应当依法给予原告经济补偿”。朱玉玲认为:中国政府签署的世界《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中国的《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规都明确禁止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或以婚姻状况为由解雇女职工。西安市林业局解除她的工作,全部是在她怀孕、分娩、哺乳期间。西安市林业局的做法明显违犯了这些妇孺皆知的法规,莲湖区法院的这项判决是明显执法违法的。


        莲湖区人民法院驳回朱玉玲要西安市林业局为她补办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国家对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正式编制的聘用人员如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尚无明确规定,被告未给原告办理养老保险并无不妥,原告要求被告补交养老保险费并支付精神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朱玉玲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她与西安市林业局连续存在的劳动关系已近12年,她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此项诉讼请求。莲湖区人民法院驳回她的这项合法的诉讼请求才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已接收了朱玉玲的上诉状。朱玉玲表示要为维护自己的基本权利抗争到底。


     


                                                                            马晓明


                                                                      2007年2月27日


     


     

  • (汉源事件第一被告蔡昭的)刑事申诉书



        
         申诉人:蔡昭,男,1987年1月6日生,汉族,出生于四川省汉源县,初中文化,农民,住汉源县大树镇中坝村四组。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4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2005年6月22日,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雅刑初字第23号以故意杀人罪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6月5日,四川省高院(2005)川刑终字第875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服刑于四川雅安监狱。 (博讯 box

     委托代理人:邓永亮,男,1976年出生于四川省遂宁,汉族,专科文化,自由职业者。电话:(0)13378101372、(0)13379019237
         案由:申诉人蔡昭对四川省高院2006年6月5日作出的(2005)川刑终字第875号裁定和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雅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不服,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请求依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撤销(2005)川刑终字第875号裁定,依法改判。
         事实与理由:(2005)雅刑初字第23号判决书和(2005)川刑终字第875号裁定在认定许多非常核心、非常关键事实上,不仅事实不清,而且故意歪曲颠倒、隐瞒和捏造事实;一审法院程序违法,对申诉人的有利证据不采用,并阻止律师对申诉人的有利辩护;裁定没有开庭,完全维持了一审法院的程序错误;判决和裁定判刑过重。所以申诉人对此不服,特提出申诉,请求予以再审,纠正错判。
         一、判决和裁定都认定蔡昭住”汉源县大树镇摆鱼村七组”,这认定是错误的,不严肃的。蔡昭捕前就有身份证,身份证上写的清清楚楚,居住中坝村四组;在摆鱼村七组没有蔡昭户口,而中坝四组则有蔡昭户口。蔡昭的身份证和户口都是原始证据。
         二、判决和裁定都认定”位于四川省雅安市汉源县与凉山州甘洛县交界处的大渡河畔的瀑布沟水电站工区,系国家重点建设工程。2004年11月3日,汉源县水电站库区的部分移民认为补偿标准不合理,到工区聚集静坐欲阻止截流施工,次日中午12时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昭、陈滔、刘勇、王修蛟等手持螺纹钢棒、菜刀,迫撵值勤武警和公安人员。”这是本案件发生的原因和背景,是非常重要的事实。然而判决和裁定的这种认定完全与事实颠倒并且隐瞒了最核心的事实。
         (一)、不是部分移民认为补偿标准不合理,而是整个库区十万人民全部都是这样认为的。法庭出示的文件都证明,整个库区的移民人数也就十万多一点,而到现在与警察对持的移民就有十万。就是说,全部的移民都参加了这次事件。他们就是因为认为补偿不合理才采取维权行动的。
         (二)、不是移民群众认为补偿不合理,事实上,补偿就不合理。汉源县当时以中共县委领导白然高、汤福锦为首的腐败分子,在瀑布沟建设受托实物补偿移民搬迁等所有问题上,都严重地违反了四川省人民政府(2003)249号文件,违反了中共中央(2004)1号文件,违反了我国《民法》第四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等的有关规定,严重地剥夺和侵犯了国家法律及中央的政策赋予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致库区人民不能享受四川省人民政府的(2003)249号和中央(2004)1号文件赋予的合法权益,而且连自身的生命和生活都难保。此外,在核实房屋土地上,严重地存在违反国家财政管理法规的现象。白然高等人的这些渎职犯罪行为,已经被国务院以汪洋为首的第一届中央工作组调查核实后,司法机关按照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逮捕了白然高、汤福锦等十几名官倒腐败的违法犯罪分子,最后全部判刑,这就是在瀑布沟水电站建设当中官倒腐败的官员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暨补偿不合理的最重要的证据之一。此次事件发生后,新的补偿标准比以前高得多,也客观,移民所得补偿比以前差不多高一倍,足以证实原来的补偿不合理,以及侵权行为确实发生过。
         (三)、阻止截流的背景和发生冲突的原因。1、库区人民就补偿不合理的问题推选代表向地方或中央有关机关先后反映几十次,国家有关机关也曾多次批转意见,但是原中共汉源县委书记汤福锦、白然高等腐败官员不但不采纳和纠正他们违反政策的错误做法,天天在广播电视里说大话,威胁、辱骂、欺骗和侮辱库区人民,严重侵犯和剥夺库区人民的合法权利。2、汉源县郑县长亲自当着十万人民的讲:没有把移民合理合法要求解决好之前不复工。3、在县长下了停工令的情况下,移民的合理要求没有得到解决的情况下,施工方却在官员和警察的支持下,不顾老百姓的生死,强行复工截流,库区人民为了自己的生存和合法权益,对这种言而无信的的行为非常愤怒和气愤,迫不得已,对违法违约的强行截流行为采取阻止措施,这就是阻止截流真相的直接背景。而在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中,如此重要的事实则完全没有。4、蔡昭、陈滔、刘勇、王修蛟等库区人民为什么追打警察,真正的原因和事实法院都没有提到。蔡昭、陈滔、刘勇、王修蛟等库区人民追赶警察的直接原因是:凉山州公安局的民警、武警先动手用石头、警棍,毒打移民群众,造成轻重伤移民多人,库区移民王月成(75岁),赵老三(36岁),黄明文(74岁)等多名群众被打成轻重不同程度的伤残(汉源县医院有他们被伤害的证据,王成手里还有武警打人后被群众拼缴下来保存着的警棍,这就是证据);移民群众多次向他们解释劝说,但他们根本不理,还继续毒打移民,这种情况下,移民群众愤怒了,不得不对这些警察采取还击。既然是县长代表政府下了停工令,为什么不遵守,为什么还要不解决问题就施工?武警是人民的子弟兵,是保护人民的队伍,为什么不去制止那些违法、违约、违令的施工单位,而偏偏又去残酷的破坏无辜的老百姓,判决和裁定为什么要隐瞒这样重要的事实情节,特别是他们所提取的录像,为啥不把这些真正客观上发生的摄影部分保留下来?这种做法本身就不符合我国《刑法》关于要收集和提取对被告不利的证据,也要收集和提取对被告有利的证据的规定。如果,没有上面的事情发生的话,根本就不会发生警察张志敏死亡的事件。如果死者及其武警都遵守县长的停工令,对那些强行违令施工的人加以说服制止,不先殴打老百姓,双方的人又怎么会发生冲突,而流血牺牲呢?特别是被判刑的汤福锦、白燃高等人,如果当初能够按照省政府和中央的政策法规给人民解决合理要求,绝对不会引起十万人民的不满,乃至十万人民为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合法权益,才发生了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遭到重大的损失的事件。所以,可以看出,冲突双方都有一定的责任。法院却只认定申诉人的错误。
         三、造成警察张志敏流血死亡事件的直接原因:
         (一)、死者张志敏用石头多次掷打移民,挑衅老百姓,有多人证明(有书证),存在明显过错,法院却视若无睹,根本就不许出示这些人的证言,却认定死者没有错误。
         (二)死者张志敏在70度坡度山上滚下路边,正是本案现场勘察笔录;死者从70度坡度的山上滚下来,坡上又是石头,可想而知头部和全身要撞多少次才能落地,所以这是致死的主要原因之一,当然申诉人和成千上万的移民在张志敏身上所实施的打击也是致死被害人的主要原因之一。申诉人承认有一定的责任。
         四、一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造成申诉人的事实不真实,与申诉人被重判有一定的关系,高院没有开庭,而且完全维持了一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造成的事实。一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的地方有:
         (一)、申诉人自己请有律师,却被法院强行指定律师,被迫申诉人与自己请的律师剪除合同。
        (二)、在庭审中,只许律师说对申诉人有害的话,一说对申诉人有利的话,就被法庭阻止,让律师根本就没有起到辩护的作用。
         (三)、关于申诉人的证据有四十几份,其中出事法庭有二十多(份)人的,还有好多人的证书未出示。具体的说,只出示了对蔡昭等人不利的证据,而对蔡昭有利的证据一份都没有出示,特别是当时直接写上现场对案情最了解真相的受害人—汉源县大树镇中坝五组王日成的证言,就表达了案件发生的结果,法庭却拒绝让人出示。当申诉人和律师提出,有几个人能够证明不是一个申诉人用钢棒击第一个打死者头部的,法院却也不许出示。
         (四)、申诉人有重大的立功表现,法庭却不许指控方和律师出示证据。申诉人在此次事件中,曾经用自己的身体保护了一位年老的警察,使其安然无恙。这警察由于身体的原因,跑不动,孤独一人被其他警察摔在移民当中,要不是申诉人保护,肯定有生命危险。这警察出于感谢和良知,为申诉人出了证言。
         五、在二审中,申诉人的辩护人依据证人的证言,提交了辩护书。辩护书提出了许多一审的证据有矛盾和错误的地方,说明了申诉人与死者的死亡没有直接关系,二审法庭则没有理会,在裁定中也没有事实和理由说明辩护书中提出的事实和观点是错误的。
         总之,中院、高院隐瞒最重要的事实,且有许多事实认定不清,程序违法,没有考虑到申诉人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以及认罪态度好的情况,并且量刑过重。
        特向:
        最高院申诉,请求对此案进行再审,秉公改判。
        最高检申诉,请求对此案依法提起抗诉。
        全国人大申诉,请求依法监督判令此案进行再审,秉公改判。
        致送
        全国人大内司委
        最高检察院
        最高法院
        附件:证据和材料目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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