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公民来稿

  • 程渊妻子致湖南赤山监狱刘冬伟的公开信

    赤山监狱监狱长刘冬伟,

    你好!我是目前被关在赤山监狱的程渊的妻子施明磊。我的先生程渊是长沙富能NGO机构的创始人,于2019年7月22日被长沙国安以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抓捕,秘密起诉,秘密开庭,秘密审判。于今年1月中下旬从津市监狱被转去赤山监狱,至今赤山监狱既不允许家属探视,也不给他办理亲情电话,连书信也没有寄出来一封。

    近日,台湾李明哲从赤山监狱出狱,在他的记者会上我了解到赤山监狱的强迫劳动的情况十分严重,在押的囚犯每天要劳动11-12个小时,有的监区甚至每天劳动13个小时。一年只有4天休息时间。同时,劳动的车间缺少基本的防护,做鞋底成型的车间和做电子产品的车间有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质,但是却大多没有又罩,有又罩戴的也是普通的又罩,甚至是布料做成的又罩,而不是专业的防护粉尘和有毒气体的又罩。

    听闻以上信息,我十分的震惊和不解。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两项反对强迫劳动的国际公约,分别为1930年通过的《强迫劳动公约》以及1957年通过的《废除强迫劳动公约》。所谓公约,是有法律效力的,那么赤山监狱是依照什么可以违法强迫在囚犯人超长时间免费劳动?是因为你们有创收的压力?还是你们有政治任务?还是因为你们接了太多外贸单做都做不完?是不是所有的囚犯都是你们的奴隶,可以任意压榨迫害?

    程渊在被抓之前,有失眠的问题,他的家族有遗传的心脑血管病和糖尿病病史,我的婆婆有心脏病,高血压,糖尿病,程渊的三个舅舅都因心脑血管病去世。程渊的姐姐也有心脏病。同时他有颈椎病和腰肌劳损。每日11-12个小时的强迫劳动,加上不允许关灯的睡眠虐待,我甚至怀疑我老公是不是要死于你手?

    过去的4个月时间里,程渊的姐姐和家人向赤山监狱多次提出要当面会见或者视频会见程渊的要求。另外程渊姐姐多次给赤山监狱狱政科打电话,要求给程渊办理亲情电话,并要求允许程渊跟我们家属通信。但是至今,赤山监狱一概拒绝。

    程渊已经被任意羁押了1025天了,没有一次律师会见,没有一次家属探视,他的合法权利均被剥夺。

    刘冬伟监狱长,我不能理解以上的种种恶劣的行径。我老公是一名中国本土的公益工作者,不是你们可以随意践踏的奴隶。程渊是长沙富能NGO机构的创始人,于2019年7月22日被长沙国安以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抓捕,作为一名中国的公益工作者,程渊过去十几年都在从事倡导弱势群体的平等权利的工作,他的工作成果有目共睹。他既没有违法,更没有犯罪。他应该立刻被中国政府释放!

    而赤山监狱强迫囚犯超长时间劳动的恶劣行径,应当立刻停止!最后,我们再重申一次我们的诉求:

    1、停止剥夺程渊律师会见权和家属探视权的违法行为,即可安排程渊姐姐、哥哥、父亲的会见要求。

    2、停止强迫程渊劳动,停止酷刑。

    3、为程渊安排体检,保障他的身体健康权。

    4、停止禁止程渊与家人通信,保障他自由通信以及与家人通亲情电话的权利。

    程渊妻子:施明磊
    2022年5月12日

  • 常玮平案最新进展:威胁辩护律师模式

    ——陕西省公安厅、宝鸡市公安局常玮平专案组再次开启威胁辩护律师模式

    5月9日早上我突然接到了凤县看守所的电话,说常玮平写了申请书,要求会见律师。我还有点感动,这个看守所还不错啊,还知道保障在押人员权利,我想常玮平已经快6个月没有见到他的辩护律师了,提这样的要求也正常。我就赶紧给宝鸡市12345打电话,询问最近的防疫政策,被告知低风险区域来宝实行三天两检,终于不是外省来宝一律隔离14天了。我赶紧把这个消息告诉了他的两位辩护律师。

    没想到,5月10号两位辩护律师告诉我,他们昨天也收到宝鸡中院电话了,要求他去阅卷。而且,其中一位律师所属的司法局当天也给他打电话了,要求他不得炒作案件。另外一位的司法局不知道是太忙还是不愿跟着陕西一起不要脸,还没联系他。律师们表示他们压力很大。我就明白了,这次是统一部署、统一行动。

    令人愤怒的是,常玮平专案组威胁律师的恶劣手段又出现了。目前常玮平的两位辩护律师是常玮平的第六、第七位律师。前面几位律师都是因为常玮平专案组给律师所在司法局打电话施压,导致律师无法继续代理该案,每位律师都是刚一递交代理手续,即会在半个小时之内收到当地司法局的电话,要求终止代理,其中一位甚至被当地司法局连夜追到宝鸡,第二天一早堵在酒店门口强行带回,威胁不回去就吊销律师证。

    看来这次又拿出这个不要脸的大杀器了。如果两位律师顶不住压力,要求退出代理。我在哪里去找第八、第九位律师?我想真到了那个时候,只好我去做亲友辩护人了,我没有犯罪记录,我有这个资格。一位妻子连请七位律师后,一一被逼迫退出,只能自己亲自去为丈夫辩护,这是21世纪依法治国的陕西吗?本来该案就全过程不透明、每一步都是秘密,律师被迫签订保密协议,不许复制案卷,只能摘抄。律师在阅卷过程中全程有人坐在后排监视,严重侵害律师执业权。现在又威胁律师,是打算把这最后的遮羞布也扯掉吗?

    今天宝鸡中院又给律师打电话说宝鸡的防疫政策变了,不允许外地人进法院!不知这又演的是哪一出?
    今天是常玮平第二次被抓第598天,失去自由第882天。
    陕西常玮平专案组,你们是人吗?

    陈紫娟
    2022.5.11


  • 艾晓明:文明抗疫还是蛮干——再谈入室消杀

    这几天入室消杀的各种消息令人惊恐,好多人在写文章说家产对主人有多么重要。在我看来,其实丢点东西或者物品被损并没有那么恐怖。

    我记得八十年代一位留美朋友说的话,他后来是一位电脑工程师,家庭美满,事业有成。他说我们当年出国也就是两个肩膀上扛个脑袋,那意思是两手空空,头脑就是自己最重要的资本。

    我还有一位朋友,当年的小女生,进入美国时兜里就两百美金。再往前说,我当知青时第一年分红,一共分了13块钱。我在家信里让父母给我寄各种东西:肥皂、牙膏、火柴、卫生纸……可见当年我们都是一无所有地长出来的。

    我的意思是说,我们这代人,不怕你拿走什么。东西不重要,人的头脑才是重要的。

    你弄走的、损毁的,我们有能力创造也有本事修复。就算你真的毁了张大千,也没有那么了不起。要晓得,搞毛了张大千,主人也会不依不饶的。就算那个下命令的辩说没让你收拾张大千,大白如你未必是跑得掉的。这个道理,我后面再讲。

    所以,我并不要用家里有没有值钱的东西来说你不能入室野蛮消杀;有或者没有,我昨天说了,不是阻止入室的理由。

    难道穷人就可以破门而入吗?要穷到什么程度?工资、社保低于多少的算穷?

    难道一穷二白,就可以开门纳白,而富人就特别该破门?那你是杀毒还是杀富呢?

    穷人就没有二两粮食,活该你翻箱倒柜?穷人就没有家小老弱,听凭随意处置?

    过去三年里,消杀这个词越来越频繁听到。这一个杀字,满带着对病毒的一种无端之恨,又蒙上满腔的正义感,给人带来了释放激情和参与执法的机会。

    于是各地的创意就遍地开花了,一朵比一朵更邪门。恨是一种感情,也是人之常情,是我们对待可恶事物的直觉反应。但是恨本身并不解决任何问题。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粑粑很臭,也很可恨;但对粑粑有不同的解决方法。一种是随地大小便,另一种搞厕所革命。有个印度电影《厕所英雄》讲的就是这样的故事。

    你就是没去过欧美日本的公厕,至少也体会过国内的机场、高铁的厕所,这些地方的如厕体验比在过去的老火车站、绿皮火车的蹲坑厕所要好得多。

    包括擦屁股这种说不出口的事情,过去人们用土坷垃、旧报纸,现在不仅有白色厕纸,还有本色竹浆纸等……这当然不比芯片问题更高端,但是问下肛肠科的医生也会知道,就是跟屎屁尿相关的各种疾病,也要靠仁心仁术来解决问题。

    然而恨字当头,就不是这样了,就不需要文明和道理。一旦将仇恨当做反抗的利器,那目的就是毁灭。

    消杀的那个杀字,隐喻了毁灭的宗旨。

    既然是消杀,自然可以是无远弗届;不仅要消毒,还要推及和毒有关的一切,没有所谓轻重缓急,高低贵贱。所以大白进了屋,还管你啥张大千、个性版时装、原木地板和电脑钢琴?

    我们现在看到的视频,其实还没有毁到古玩字画那个程度;只是一个普通的工薪家庭,冰箱里也没有那实力坑婆版的海鲜礼包,不过是些扔到地上生蛆招苍蝇的冻肉剩菜。就这画风也吓到了所有人,就有人放话要跳楼了。

    因为,工薪者穷家小户可以如此作践,你家里要有啥张大千或者蓬荜生辉的文物精品,那一场消杀来得多么快意恩仇、恰到好处,多么能够显示格杀勿论的威力。

    不要再提文革什么的,文革时人们的心态多么好啊,搞到沈从文大师头上时,抄家的人指着他的图书资料说:帮你消毒,烧掉,你服不服?

    大师答曰:没什么不服,要烧就烧。哪像现在上海小市民,回家还要拍视频,还要哭一场,还让大家看门被撬锁那种撕开面皮的惨状,甚至还发短视频让大家听那个直刺耳膜的电钻声,那电钻响起的同时,一团红光照得锁孔是一览无余,何等的光天化日、威风凛凛。

    你说你的心态,要没有沈从文那份从容,那份不动声色,那份心如古井,又怎么能够在消杀时代幸存下来呢?

    所以说,文明是一件太复杂的事。就说入室消杀,必要的事情我也不反对。

    例如告知,现在的病毒狠到了啥程度,为啥不能将消毒物品发给业主,由人们自行消毒;还有消毒液的品质、效能、国家鉴定标准、消毒程序、副作用以及对策等……要讨论的事情一大堆,再加上大多数人都没有沈从文的修为,当然最简单的就是直接收缴钥匙或者翻墙撬锁。

    杀字当头,看起来简单易行,后果却很严重。

    一旦拿出个抽象的“上面”作为军令,一时间肯定是所向披靡。但如此搞下去,法律也好,科学也好,都被废弃了。

    学好三年,学坏三天,再推而广之,用得上文革时流行的一句话:全国都搞乱了。现在是农民无法春耕,夏粮提前割苗,大白权力无限,只要披上那身衣裳,要你跪下你不能站着。

    如果你要站着还要论理,甚至唱两句国际歌,就要被捉拿归案。我看这个消杀,整个是在调度仇恨,同仇敌忾。所谓敌,就是任一对此想讲个道理说个是非的人。

    看了一系列视频和消息,我算是悟出了这个道理:文明抗疫太艰难了,怎么做得到?

    你看看,又要请出科学家,又要吸取各国成功招数,还特别要研究病毒科学、遗传学、疫苗等各种麻烦事;尤其是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工作权、健康权。

    三年了,普通人也明白自己要什么,也等不及地想回到正常的生活,打工挣钱,养家糊口。

    借着这个愿望,来一番入室消杀,貌似绝不让病毒有无藏身之处;且不说这里有没有任何针对主人的破坏性动机,问题在于:

    这种做法是最简单的,也是最容易做到的。

    发几桶消毒水,穿身大白进屋一通乱搞,它是象征性的抗疫,它象征了绝不通融的领导意志,象征了坚决服从的行动决心,搞出了堪比西游的降妖阵仗,对全体居民起到了不容阻挡的震慑作用。

    这样的象征性行动,难道不是比什么科学更容易普及、更方便动员以及更能显示威权的影响力吗?

    干这个活,发身大白,每天关饷,号称“志愿者”,又不需要多少技术含量,不是正好吸纳嗷嗷待哺的闲散劳动力吗?

    那身大白本身就是个强有力的象征物,今天它象征为所欲为的“抗疫”威权,明天它就是盾牌。大白下的肉体早已神隐地遁。你起诉哪张大白?

    不过,换个角度,这恐怕是大白的侥幸心理。万一疫情过去了,人们又想起法治了,是非曲直会追讨的。

    回到当下,啥办法没有;只是理解了沈从文的态度:没什么不服,要烧就烧。他那个时代的特色是红不是白,在珍品古籍燃起的熊熊烈焰中,他一介文人,除了透心凉,又能怎么着呢?

    要烧就烧,冷冷四个字,划出了野蛮和文明的界限:要烧的是你,又不是我。文明人碰到野兽要吃你,你还有理可讲吗?所以前面他说:没什么不服。

    作为一个读书人,我自然也有一些藏书,但大部分都捐出去了,所以无所谓。我也有自以为是的宝贝,倒也不至于生出为之跳楼的意志。因为我知道,有大量的电子书在流通,还有曲径通幽的网络。

    当然,在大白时代,电子书也好,网络也好,我们终归也掌握不了它们的命运。遇到文革中那位周群老师被推入天坑的绝境,最后还是逃无可逃。作为读书人,唯一的一个好处是,我们还有记忆。

    这也就回到开头的那个话,咱们啥也没有,肩膀上还扛着一个脑袋。所以,对入室消杀这件事,如果它注定要在眼前发生,我也只有冷冷的四个字:要消就消。

    沈从文还等到了出头之日,那我们会比沈从文更惨?不至于吧。

    2022年5月11日

    【作者简介】艾晓明:学者。祖籍河南。曾任中山大学中文系教授,已退休。

  • 李明哲披露赤山监狱恶状 长沙公益仨家属致信省长

    就赤山监狱违法剥夺家属会见权致湖南省省长毛伟明的公开信

    湖南省省长毛伟明先生:

    你好!我是被羁押在湖南赤山监狱的被“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程渊的妻子施明磊。

    程渊和吴葛健雄是长沙富能NGO的公益工作者,于2019年7月被湖南国安抓走,又被长沙中院非法秘密审判,扣上“颠覆国家政权罪”秘密判刑任意羁押以长达1024天。至今他们没有会见到自己的律师,也没有见到家属一次。

    程渊和吴葛健雄自1月中旬,突然被从津市监狱转去湖南赤山监狱,自此,便音讯全无。我们家人多次要求会见,却被赤山监狱通通拒绝,不仅如此,连他们写信和打亲情电话的权利也被剥夺。对于以上赤山监狱的违法行为,我十分不解。

    曾被关押在湖南长达5年之久的台湾人李明哲在今天召开的记者会中提到:

    1、赤山监狱违法强制犯人长时间强制劳动。

    他说:“赤山监狱与其说是监狱,不如说是大型的工厂。”他提到,中国的监狱法71条规定,监狱应比照中国劳动法规劳动8小时,可延长1小时,但他在赤山监狱时,实际工作长达11到12小时,每天早上6点出门,一直工作到晚上6、7点。
    李明哲说他在赤山监狱跟其他狱囚一起做鞋子、手提包和背包,虽然明令每周1天是“教育日”,1天休息日,但赤山监狱“除了过年4天休息,其他都没有休息,是奴隶的血汗工厂”。
    他称赤山监狱为了何符合法规“伪造出勤纪录本”,并强迫所有犯人签字。

    2、李明哲提到赤山监狱用油太差,伙食有馊味。

    3、赤山监狱不允许其他犯人和李明哲说话,违反规定会被关禁闭,只有狱方安排好的人才可以跟他互动,让他饱受精神酷刑。

    4、李明哲做鞋子的过程,因为现场棉絮过多,环境不佳而“罹患职业病”,鼻子出现过敏的状况。

    以上,让我万分担心程渊和吴葛健雄的身体健康状况,特写此信给毛伟明省长,作为家属,我们希望你督促湖南赤山监狱:

    1)依法保障程渊家人的会见要求,赤山监狱以疫情为由拒绝家属会见,但湖南省司法厅斥资几千万(司法厅的财务公开上的数字)建成视频会见系统,原本就是为了应急和便民,那么为何不给程渊使用?
    2)保障程渊通书信和与家人亲情电话的权利。
    3)停止要求程渊和吴葛健雄强制劳动的违法行径。
    4)停止伙食虐待和精神酷刑。

    程渊妻子施明磊
    2022年5月10日

  • 宋玉生律师:会见谢俊彪情况通报

    后天(5月5日)谢俊彪的案子要开庭,今天上午在双流区看守所会见了他,就开庭程序和他享有的权利进行告知。会见从9:30开始到11:30结束持续了两小时。

    我问他是否知道后天开庭的消息,他说知道,五一假期前收到了开庭传票。

    接着我给他介绍了一审开庭程序。我向他特别提示,由于疫情原因法院可能要远程视频在线审理。关于在线诉讼,最高法院2020年2月14日发布并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各级法院推进在线诉讼,要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尊重当事人对案件办理模式的选择权,全面告知在线诉讼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同意在线办理的,应当在信息系统确认、留痕,确保相关诉讼活动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同意案件在线办理,依法申请延期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不得强制适用在线诉讼。案件符合诉讼法律关于中止审理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中止诉讼。”我向他告知在线诉讼可能影响法庭质证效果,并进一步影响法庭辩论;如果不同意在线诉讼,案件继续审理遥遥无期,因为不知道什么时候疫情结束适合线下审理。问他是否同意在线诉讼,他说他不看重案件结果,只看重诉讼过程,他考虑一下。

    之后,我向他转达了他父母和朋友们的关切,他听到后很高兴,委托我转达对他们的感谢,并再次希望将来出狱时朋友们带着鲜花到监狱门口迎接他,拍照留念。他认为他的入狱是件很光荣的事情。他希望他的案子开庭时,法庭能够全程直播,以引起更多媒体关注他的案子。

    问起他在看守所里的生活,他说了三点:

    一、伙食。最近好几次他在馒头里发现有老鼠屎,他把老鼠屎攒起来交给领导,领导不承认是老鼠屎。菜是长年两样菜,他刚进看守所的时候每天中午是冬瓜汤,晚上是土豆汤;现在中午是圆白菜汤,晚上是土豆汤。他曾经多次找过领导反映看守所伙食单调因此被戴戒具。

    二、看守所里有牢头狱霸现象。双流区看守所设值日生,每个监室有三四个值日生。有值日生是花5000元买的名额,他们搞特权,什么活都不干,拉帮结派,多拿多占,他们把菜里的肉挑出来吃掉后把剩下的素菜给其他人吃。他们睡宽铺、睡单铺,不和其他人挤在一起睡,他们的衣服自己不洗让别的被关押人员洗,监室购买东西的时候克扣在押人员的钱,他们不值班(看守所里的值班制度:每天晚上九点到次日七点,每个在押人员轮流值班两个小时,防止监室里发生什么情况),买通看守所警察私带物品。

    三、受到监管人员威胁。他们B11监室看守人员何波曾经向他们在押人员扬言:在他主管的监室里面如果有人惹着他了,他不会让这个人活着出去!谢俊彪声明:我前几天检查身体健康状况良好,如果我出现什么意外,只有两种情况:一是他们监管人员打击迫害,二是绝食抗议看守所里对他的不公。

    宋玉生
    壬寅年立夏日

  • 娄凯丽:我为父亲提交的申诉书

    【前言】家父娄新,蒙冤入狱已经23年了。我当时才几个月大,至今不知父爱为何物;我母亲面临生活压力,被迫改嫁;我爷爷一直为儿子上访喊冤,直至离世;我奶奶终究也没有等到儿子走出大牢,也已在悲伤中死去。可怜我原本幸福的亲人们,因为一场冤案,落得个家破人亡。以下是我去年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提交的申诉书,目前已经进入到立案复查程序。

    申诉人因不服河南省新乡市中级法院作出的(2003)新刑一初字第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河南省高级法院作出的(2004)豫刑一终字第0036号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请抗诉。申诉请求:依法提起抗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宣告娄新无罪。

    事实和理由

    原审判决认定娄新入室杀害魏某莲等三人的事实是错误的,娄新没有实施杀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河南省两级法院认定了一起不可思议的事实:娄新只因听到邻居在背后骂了他母亲一句话,便心生歹意,在数日后的一个深夜持刀窜入邻居家砍杀邻居家三口人。然后,他又回到自己家中一觉睡至天亮,若无其事地继续生活。世间哪有如此这般冷血的动物?而且,哪怕是警察已经对他进行过两次调查后,他依然不逃跑,世间哪有如此这般愚蠢之人?

    原审判决认定娄新实施故意杀人理由主要有两个:1.娄新在侦查阶段作出的有罪供述与现场勘查笔录、尸检报告等证据中的内容相吻合;2.侦查人员在现场勘查过程中提取的短剑,被认定是娄新的。这两个理由中,最主要的是第2个。因为娄新在公安机关作出的有罪供述已经被其当庭推翻,并且所谓的供述情节均是“先证后供”,是侦查人员根据现场勘查笔录、尸检报告中的实际情况,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逼迫娄新承认,遂即形成了讯问笔录、自书材料,其内容不真实、不客观、不具有证据效力,不应采信。下面重点分析第2个理由。

    申诉人认为,侦查人员现场提取的短剑不是娄新的,原审判决认定侦查人员在案发现场提取的短剑是娄新的,其认定理由不能成立,具体从以下几个角度分析:

    一、侦查机关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存在重大违法之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其重大违法之处表现在:

    1.勘查现场应当有见证人,但实际上却没有见证人。本案中侦查机关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中虽然都有“见证人”的栏目,但却都没有进行填写,是空白状态。也就是说,本次现场勘查直接没有见证人。本案事发地点在农村,勘查现场时间是上午,侦查人员完全可以请村书记、村主任、村民甚至被害人家属当见证人。在完全可以找到见证人、不存在找不到见证人的情况下,没有见证人的勘查程序,是违法的。

    2.勘查现场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但实际上却没有。本案的案发现场,有物品、有人身、有尸体,“应当利用各种技术手段,及时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具备“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前提,但实际上却没有指派或者聘请。

    3.勘查现场收集短剑的程序和方式不合法。本案的勘查现场,对于发现、提取的“小宝剑”,应当查看其特征,除了长度、是否有鞘之外,还应查看短剑上是否有指纹、是否有血迹、是单刃还是双刃、是否已经开刃……除此之外,还应注明是何人、采用何种方式收集相关物证。侦查人员的姓名、是否佩戴手套、将短剑放置于何处、封存的方式、是否采取了被污染的必要措施……这是最基本的全面收集证据原则,也是对现场物证进行准确记录的基本要求。

    但是,该勘查笔录中,对于提取痕迹物证的记录只有区区9个字,“提取无鞘小宝剑一把”,并未记录该剑上是否有指纹,是否有血迹等最基本的物证特征。这些基本的内容,是非侦查专业的普通人都能意识到的问题,侦查机关负责刑事侦查的专业人员不可能没有意识到,那么本案就存在一个非常现实的可能,即现场提取的短剑上根本就没有指纹。

    4.勘查现场应当提取指纹,但实际上却没有提取。侦查人员在本案案发现场应当进行详细勘查、研究每一痕迹;如果已经发现了短剑,就应当现场确认短剑上是否有与案件有关的痕迹;如果在现场便确认短剑上有指纹,那么就应当现场“及时提取”,这才是法定的及时提取原则。现场有拍照设备,侦查人员完全可以调整相机的焦距,对短剑上的指纹进行近距离的多次拍摄,完成及时提取的工作。
    《公安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1979》八·2,“现场照相必须反映现场的原始状态和勘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种痕迹、物证。要拍摄方位、概览、中心、细目照片。照片必须影象清晰真实,主题突出。”但实际上,现场勘查时,没有人发现短剑上有指纹,更无人现场提取指纹、未及时提取指纹。至于短剑上是否有指纹,何人、何时最先发现短剑上有指纹,目前来看是一个谜团。这就给侦查机关制造假指纹、捏造假指纹提供了可能性。

    5.勘查过程应当进行录像,但实际上却没有。本案属于特别重大案件,应当对勘查现场进行录像,侦查机关也完全具备录像的条件,执法记录仪或者专业的摄录机,这在1999年对侦查机关来讲是必须具有的硬件设备。但本案实际上却没有录像,这是勘查现场的指挥人员的重大失职;如果是拍摄了录像,那么就应该对短剑的特征进行拍摄,短剑上是否有指纹,一目了然。

    如果是侦查人员实际上拍摄了现场勘查的录像,并且拍摄到了短剑上是没有指纹的,所以才没有向公诉人、辩方和法庭提供现场勘查的录像,那侦查人员就是在掩盖事实、隐匿证据、徇私枉法。

    6.勘查笔录应当由参加勘查的全体人员签字,但实际上却仅由一人签字。本案中的勘查笔录上,没有现场指挥人员、勘查人员、见证人的签名。从头到尾只有一人的签字,此人应当就是制作笔录人一栏中的侦查人员薛某官。那么,严格意义上讲,卷宗中的这份勘查笔录,是没有经过现场指挥人员、现场侦查人员的核对、确认的,全部的笔录内容都是无效的,法院不应采信该证据。

    二、侦查机关制作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存在重大违法之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1.作出鉴定书的鉴定机构违法。鉴定机构应该是唯一的,不能由两个以上的鉴定机构联合鉴定,共同作出一份鉴定结论。但是本案中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虽然所盖公章是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专用章,但落款处却有新乡市公安局刘某、李某宾等人的姓名,这表明该鉴定书的作出机构存在混同,系联合鉴定。

    2.鉴定人员没有鉴定资质。本案中的鉴定书,没有附带鉴定人员的技术职称信息,无法确定其专业技术人员身份。

    3.鉴定人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本案中的鉴定人员王某疆、薛某官,是本案的侦查人员,参与了现场勘查,其中薛某官还是现场勘查笔录的制作者,此二人均不得“充当鉴定人”。

    4.鉴定程序违法,名为“复核”,实际上却是上、下两级鉴定机构联合鉴定、共同完成的鉴定书。本案中,侦查机关是否存在“由于技术水平的限制,做不出结论”,是否存在“由于设备条件的限制,做不出结论”,是否存在“由于技术水平和设备条件的限制,做不出结论”,我们均不得而知。

    即便是原阳县公安局要求新乡市公安局的刑事技术部门进行复核,也要办理正式的委托手续,也应当提供侦查机关刑事技术部门作出的鉴定书,还应当说明要求复核的原因和要求;而新乡市公安局的刑事技术部门应当作出是否接受复核的决定,如果接受了,应当作出正式的复核意见书或鉴定书。而本案中,没有复核要求书、没有复核鉴定书,也就没有复核程序、鉴定程序。

    5.鉴定程序违法,检材来源不明。本案指纹鉴定书的绪论部分,对“检材名称、种类、提取方法、载体及包装、运输情况”的记载或者与现场勘查笔录有出入,或者没有进行任何记载,比如:

    ·检材的载体名称,鉴定书中称短剑,现场勘查笔录中称小宝剑;
    ·检材的载体种类,鉴定书中备注为工艺剑,现场勘查笔录中没有备注;
    ·检材的提取方法,是拍照,还是复制,还是其他,没有介绍,鉴定书只是在检验部分写道“提取短剑系金属制品(工艺品)……宝剑刃部上指纹系汗液指纹,遗留时间较长产生锈斑”,如何提取的汗液锈斑指纹,鉴定书没有介绍;
    ·检材载体的包装、运输情况,鉴定书没有进行任何提及,这是明显违法的,也是不可恢复、不可原谅的。现场勘查笔录中没有对短剑的特征、短剑上是否有指纹进行进行记载,该短剑在勘查现场被提取的方法、方式没有进行任何记载。无论是现场勘查笔录,还是鉴定书的绪论中,都无法确定该短剑是否被恰当的提取、保存和运输,都无法确定该短剑是否被污染过。申诉人有理由相信现场的短剑上根本就没有什么指纹,是侦查人员制作了假的指纹进而伪造了鉴定结论,是侦查人员对娄新进行了栽赃陷害。

    6.鉴定结论应当告知嫌疑人,但实际上却没有告知。侦查机关有将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的义务,犯罪嫌疑人有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的权利。但本案中,侦查机关没有将鉴定结论告知娄新,侵害了娄新的知情权和提出异议权。

    三、证人陈某新的辨认笔录严重违法,不应采信

    1.不能只让陈某新一个人辨认。如果要辨认案发现场的短剑是否为娄新家的剑,应当让娄新、杨某云、娄某林等人都进行辨认,这样才能最大程度的保证辨认的客观性、真实性。侦查人员有选择的只让陈某新一个人辨认,完全存在暗示、诱导陈某新的可能,担心陈某新的辨认经不起其他证人证言的考证,甚至存在捏造事实、徇私枉法的可能。

    2.让陈某新进行辨认的时间违法。陈某新的辨认时间是2001年7月16日,而本案的侦查终结时间为1999年5月13日。即在整个侦查阶段,侦查机关都没有让陈某新对案发现场的剑进行辨认。2001年7月16日该案正处于被河南省高级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发回新乡市中级法院重审阶段。

    在法院重新审理阶段,侦查人员不得再实施侦查权,无权再对证人进行询问或者辨认。如果此时,公诉机关认为证人陈某新的证言对案件事实有重大意义,直接影响本案的定罪量刑,应当通知陈某新出席法庭庭审,让其当庭作证,而不应当采用侦查人员私自询问的方式,刻意地将陈某新阻挡在法庭之外,防止法庭查清事实。

    3.辨认笔录以及辨认之前的询问笔录,均未让陈某新核对。陈某新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既具有阅读能力,也有书写能力。但是,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陈某新阅读、核对过全部的辨认笔录内容。而辨认之前的询问笔录,最后两句对话是“问:以上给你念过,记得对吗?答:对。”这表明,该询问笔录没有让他亲自阅读、核对、修改,而是侦查人员读给他听的,至于读的内容与笔录的内容是否相符,不得而知。

    4.辨认笔录中的两位见证人的身份不明。两位见证人吴某某、王某娜是否为侦查人员,是否为公诉机关或审判机关的人员,是否与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均不得而知。甚至,这两位见证人是否在辨认现场,都存在重大疑问,有可能现场根本就没有见证人,而是侦查人员在制作辨认笔录后随便填写了两个人名。

    5.侦查人员没有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中。在见证人不明的情况下,被辨认的物和混杂的物是否被侦查人员放在一起,这是无法通过辨认笔录来呈现的。侦查人员完全可以将1-6号被辨认物逐一拍照,将整个辨认过程录音录像,以确保辩护过程的客观性、合法性。无论是1999年,还是2001年,我国的数码相机已经比较普遍了,但本案中,侦查人员既不对辨认过程进行录像,也不对见证人、辨认物进行拍照,这是令人无法理解的。申诉人有理由怀疑侦查人员在辨认过程中涉嫌捏造事实、徇私枉法。

    实际上,陈某新在接受新乡市中级法院法官的询问笔录中,已经完全推翻了2001年7月16日的辨认笔录,他非常明确地讲道:“公安人员来找我,先在纸上画了几种剑,有五六种,让我辨认。”“在我辨认过纸上画的剑以后,他们给我出示一把剑……”可见,公安人员在所谓的辨认现场根本就没有出示过1-6号剑,而只是出示了一把剑,其他5把剑只是侦查人员在纸上画的画。

    6.侦查人员早已给陈某新足够的提示和暗示。侦查人员已经给陈某新出示了案发现场的剑,并且早已将现场遗留的剑上有陈某新的指纹告知了陈某新。此时,如果他否认现场遗留的剑是娄新的,他本人可能会遭到来自公安人员的报复或者迫害,所以,他只能承认现场遗留的剑是娄新的。

    7.陈某新早已推翻了其辨认笔录,案发现场遗留之剑不能确定就是娄新家的。不管是现场遗留的剑,还是娄新家的剑,都是种类物,而非特定物,陈某新根本无法确认二者是同一物。陈某新只是确认这把剑是他在娄新家玩过的、用手摸过的“那种剑”,而不是“那把剑”。“那种”是泛泛的,“那把”才是确定的。他的笔录中还说,他之所以进行确认,是因为公安人员说剑上有他的指纹,否则他是不会确认的。实际上,短剑上的指纹从何而来,确实是鬼使神差。

    四、娄新的有罪供述是因为遭到刑讯逼供,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1999年的第一次审判,庭审中娄新便翻供,称“我没有杀人”,称讯问笔录中的签字情况是“他们(侦查人员)打我才签字的”,在法庭调查中不断强调现场遗留宝剑不是自己的。

    2001年的再审,娄新也在法庭强调自己没有杀人的目的和意图,他与被害人两家是亲戚,有罪供述是刑讯逼供所得,被刑讯逼供的时间是1999年3月27日,地点是刑警队的屋。

    娄新在两次的上诉中都控诉了侦查机关对其刑讯逼供。第一次他在上诉状中写道:“公安卷所述口供是公安上对我刑讯逼供所制,1999年4月26日我被抓进县刑警队,公安人员先对我进行威胁、引诱、骗供,我根本不知道怎么回事,后来就二话不说就是一段毒打,我脚上的伤印为证,公安人员说你小子不说实话就打死你,又把我吊起来用皮带抽打我,对我进行体罚辱骂,连续进行车轮战。后来我实在受不了,就昏了过去,醒过来后,他们还不罢休,我怕他们把我打死后再说我是畏罪自杀,那样的话我有苦向谁诉,反正此案是要公审的,再者案发现场我也去看过,三个死者哪个部位有伤,死者都躺在什么位置,在公安人员胁迫、引诱下,于是就有了公安卷上句句口供,我相信法律是以事实为根据,我并不是疯子或有精神病,无冤无仇,怎么会有杀人动机和恶念。”

    第二次他在上诉状中写道:“公安案卷所述供词是刑警队对我刑讯逼供所制,1999年4月26日我被抓进县刑警队,先是诱供、骗供,后来就二话不说对我就一阵毒打,还说你小子不说实话就打死你,后又把我用手扣吊起来拿皮带抽打我,后来被他们打得昏了过去。醒后继续毒打我,口口声声说打死你也是你畏罪自杀,没有什么大不了的,就这样我被迫按他们的交代好的供词说了。”

    我国《刑事诉讼法·1996》第四十三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五、娄新被刑讯逼供之后的有罪供述存在诸多矛盾,不得作为定罪依据

    1.关于作案前的细节描述不一。娄新在第一、二次讯问笔录中说自己十一点到家后,在东屋待了一小会儿就去堂屋喝水、吃馍,然后拿刀出门作案;在自述中却说自己回家后直接到堂屋喝水、吃馍,然后拿了刀和短剑就出门;而在第三次讯问笔录中又说自己是在回到家后先去堂屋喝水、吃馍,然后回到自己的东屋睡觉,因为睡不着又去堂屋拿刀出门。

    2.关于用短剑开门的方式。娄新在第二次讯问笔录中描述“我用短剑插到门缝里从下到上一划找到门叉了,朝东拨”;在第三次讯问笔录中却说“印象记得开始是从东向西拨,是用剑尖倒着门栓的中间拨,拨几下拨不动,又由西向东拨,拨一会儿把门拨开了”;在第四次讯问笔录中对先往哪边拨门栓的事实没有详细描述。

    3.关于作案后擦上衣的细节。娄新在第一、三次讯问笔录中说在压水井旁擦的上衣,第四次讯问笔录中说在堂屋门口擦的上衣,在自述中却说是在自己睡觉的东屋里擦的上衣。

    4.关于作案后扔裤子的细节。娄新在第一次讯问笔录和自述中说回到家把裤子脱下来之后扔到了床下,第四次讯问笔录中又说将裤子扔到了床上。

    ……

    六、被害人家属孙某萍的证言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认定的杀人动机

    原审判决书认定娄新的杀人动机是他听到了孙某萍对着陈某枝辱骂娄新的母亲,从而产生了杀害孙某萍或者其家人的作案动机。但是现有证据所能证明的情况恰好相反:证人孙某萍的没有说自己辱骂过娄新的母亲;证人陈某枝也称孙某萍没有辱骂过娄新的母亲。

    综上,原审判决所依据的证据存在严重违法情形,原审诉讼程序存在严重违法之处,这也直接导致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娄新既没有杀人动机,也没有杀人行为。

    本案中,即便是现场的短剑是娄新家的,也不能直接得出娄新是杀人凶手的结论,完全存在他人携带此剑作案的可能。况且,短剑只是一把短剑,而不是杀人凶器。实际上,本案中的杀人凶器是无从考证的,可谓“杀人不见刀”。杀人凶器是刀、是斧还是其他凶器?目前是无法确定的。

    所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依据,除了娄新被刑讯逼供后的口供,再无其他直接证据。所谓陈某新的辨认、现场勘查、尸检报告、指纹鉴定等等,都是间接证据,本案显然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申诉人作为娄新的女儿,在爷爷至死都在为娄新申冤之后

    继续为娄新申冤,特提起本次申诉。

    此致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娄凯丽

  • 现在的核酸方案,算不算精神分裂?

    我是一个抑郁患者,常年服药。

    我在上海,前段时间药断了,我找了所有能找到的医生,托了所有能托到的私人关系,也没能搞到药。后来我找了一个跑腿小哥,沿着马路一家一家药店帮我去问,最终,居然找到了!!!

    ▼

    因为抑郁这件事情,我一直很自卑,认为自己情绪不稳定,精神状态不好。

    但是经过这一两个月以来的上海奇幻经历,我觉得——

    实际情况根本不是这样啊!我跟周围的人一对比,我觉得自己的情绪非常稳定!精神状态非常好!

    我很乐观,甚至还很积极!

    我只要不是在静默期封闭,就是在抢菜!而且抢得比别人更快!

    我唯一的病症是遇到应激的时候,胳膊和大腿会抬不起来……

    ▼

    我家楼下有几排上海的老弄堂。

    我刚搬来的时候,中介就跟我说,这些房子都有一百多年的历史。这些老房子里面至今还住着很多人,原先的主人早就已经不在了,他们的子孙继续住在这里延续着别样的生活。

    这段时间,每当夜深人静的时候,老房子里总会传出一阵阵尖叫声,而且还是男人的声音。

    咱也不敢问,咱也不敢说……

    我有点担心是不是自己的问题,怕不会是幻听??

    我就悄悄跟自己的好朋友说了这件事——

    朋友说,要是他在上海封闭这么久的话,他也要叫!

    !!!!!

    我患抑郁好多年了,挺自卑的,觉得没法融入正常人的圈子。

    现在好了,周围的正常人,都开始主动融入我的圈子。

    ▼

    我所在的小区有个微信群,群里几乎每天都在吵架。

    本来就是住户和住户之间吵架,物业客服总是会出来说些软话来调停。

    昨天晚上,物业的16个员工因为密接被拉去隔离,物业客服经理因此彻底情绪崩溃了,居然带头出来开骂……

    上一次看到这么激烈的吵架,还是我小时候在电视上观看《国际大专辩论赛》的转播。

    很久以前我也加入了一些其他的群,什么行业交流群,什么妈妈群,什么美容护肤群……

    但是我从来没有遇到过像上海这段时间的“小区群”这样,活跃度如此之高的群!!!

    几乎每天,几乎每时每刻,都有吵架+团购+吵架+团购+吵架!!!

    我的一个好朋友,本职就是做社群运营的。她这段时间隔离在家,于是就放下手头工作,而是活跃在小区的各个团购群里——她现在几乎达到了职业生涯的高光时刻!

    你们知道吗?要让一个几百人的群保持活跃,是需要付出巨大而持续的努力的!

    但是现在,这一切居然自动化地实现了!大家自己活跃了起来!!!

    这盛世,如她所愿!!!

    人的热情总会衰竭,但是小区群就不会!在一天的24个小时内,随时打开,随时都有人在吵架!

    抑郁症中还有一种分支,叫做“躁郁”——就是一会儿暴躁,一会儿抑郁。

    我看大家封闭了这么久,担心他们身体会不舒服,怕不是“躁郁”……但是我也不敢说,因为我怕被打……

    ▼

    除了愤怒,其实我感受到更多的是“恐惧”。

    方舱的视频大家也看到了,并不是每一个方舱都像电视上放的那样整洁明亮、有饭有菜、有卫生间。

    如果说人间有地狱,那某些方舱一定就是地狱的缩影。

    昨天,我家5楼的邻居被查出阳性,已经去了方舱。于是我们这些同楼栋的居民在刚刚被允许下楼几天之后,又开始“静默”了……所谓静默,就是切断与外界一切联系,无论什么情况下都不允许下楼……

    但是呢,我们又收到通知必须下楼做核酸!

    哎???

    ——这逻辑上莫不是有什么冲突之处???

    我今天早上接到电话,通知我下楼去做核酸,我就说:可是我在静默啊,我不能下楼。

    对方说,如果不下楼的话,居委会就会叫警察上门抓我下楼……

    啊???

    我几乎带着哭腔说:“我已经做过抗原了。”

    但是根据规定,今天上午我们楼栋需要先做抗原、再做核酸。

    ——此时我心中有一个巨大的困惑,就是关于“抗原有没有用?”

    如果从逻辑出发,无非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有用,一种是没用。

    如果有用,我为什么已经做了抗原,还要做核酸?

    如果没用,我为什么要做抗原?

    ——然后我心中还有另一个巨大的困惑,就是关于“做核酸会不会传染病毒?”

    如果从逻辑出发,也无非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会传染,一种是不会传染。

    如果会传染,在清零方针下,为什么要我们去做核酸?

    如果不会传染,那足不出户的瘫痪老人做完核酸之后感染阳性了,会是什么其他原因?

    我每天夜里都抱着这两个巨大的困惑去睡觉,第二天早晨都一定会被电话叫醒去做核酸。

    我有一次问我的主治医生,说自己脑海中常常会有一些很矛盾的想法,会不会是精神分裂?

    医生温和地微笑,说精神分裂是有明确症状的,你应该不属于。

    可是我现在,终于亲眼见到明确症状是什么样的了!!!

    如果说现在上海的核酸方案还不算精神分裂——那真的是在医学上都说不过去!

    ▼

    诸葛亮对孟获七擒七纵,这和我们一会儿可以下楼放风、一会儿又被抓回来静默,有异曲同工的作用。

    我现在因为感到恐惧和疲惫,已经不想再下楼去了。

    这种恐惧你能想象???!

    楼下的邻居被拉走了,但是你怎么知道自己不会是下一个呢???!

    我做的梦里,都是我的孩子和我妈妈被抓去方舱。

    当然了,之前被拉去的方舱的邻居,已经有一批释放回来了。

    ——但是,他们走了,他们又回来了,小区依然还是没有解封……

    于是,我有一个大胆的设想:

    如果把我们整个小区统一拉去方舱,然后过一到两个星期之后,再统一拉回来——是不是这样操作一番,早就可以解封了。

    ▼

    今天上午,我的孩子不肯好好写作业,阿姨一怒之下把孩子的作业纸给撕了;孩子也崩溃了,他把阿姨给打了。

    我坐在旁边的小凳上,默默地观看了这一切,并且内心啧啧惊叹:

    他们俩怎么会有这么高的精神追求???

    我自己还在马斯洛需求的最低一层,在抢菜、抢葱姜、抢老母鸡……他们居然还能够把心思放在学习上,居然还能为了写作业的事情打起来!

    真是牛逼!!!

    我之前写了几篇关于上海疫情防控的文章,后台有好几十条留言,都不约而同的说我是“西方棋子”、“境外走狗”……

    我……

    我哪能有这种精力?上升到这么高的层面???

    居然有读者,这么看得起我……恐怕是对我目前的生活状况有什么误解!

    我连孩子都不想打,我还有心思去干那种事???

    众所周知,我们抑郁患者遇到问题时,首先都会先往自己身上找原因。

    但是我深刻反思了,实在觉得自己真的没有做错什么。

    我不聚集,不传播,所有的政策我全都配合。我根据防疫政策把自己封锁在家,但是根据防疫政策警察又有可能要来抓我。

    我也不知道警察可能会由于什么原因来抓我呢——是因为我遵守了防疫政策不下楼所以来抓我;还是因为没有遵守防疫政策不下楼所以来抓我?

    我现在生活在巨大的恐惧之下,隔几天就会收到自己曾经认识的人因为无法被急救而不幸去世的消息……

    然而,我还是坚持好好地生活,对未来充满期待。

    我非但没有趁着月黑风高站在阳台上跟大家一起尖叫,反而还给物业的员工赠送了许多防护物资和许多菜,鼓励身边人“再多坚持一会”!

    ——上海的疫情,快把我的抑郁症治好了都!!!

    面对此情此景,我又能说些什么呢?

    听我说,谢谢你,感谢有你!感谢你们全家!

    ▼

    这段时间,大家都在拿上海的“宛平南路600号”开玩笑——这是上海精神卫生中心的地址。

    我以前定期要去那里挂号看医生,那个地方没什么值得大家去搞笑的,就是一个正常的医院。

    来看医生的患者,有失眠的,有头痛的,也有一些比较特别是来看戒毒门诊的。但是候诊的病人们,他们的行为举止大多都比较正常,等候室里没有人大喊大叫、大哭大闹;也没有人在吵架、互殴;更没有人当众做出一些前后完全矛盾的动作……

    要不是我亲眼见过,我真是没胆量说:

    人家宛平南路600号里面,看上去比外面的世界正常多了!

  • 上海一福利院在转运“尸体”时发现老人没死

    昨天,上海疫情中,最让我愤怒的事情发生了。

    5月1日下午,网传上海一福利院在转运“死亡”老人时,发现老人仍有生命体征。雅亿看了视频,黄色的裹尸袋里是连头都蒙住的,据说是某老人的尸体。

    开车来搬运尸体的两个人,在抬尸的时候,发现,这个老人在动。

    这个黄袋子,目测不怎么透气。

    如果粗心一点,直接拉到火葬场,估计老人在里面也会窒息。可以想象,这个老人在黄袋子里的时候,多么绝望——

    雅亿一直希望有人出来辟谣,说这一切是假的。

    但是,凌晨,东方网·纵相新闻从事发的新长征福利院及普陀区民政局了解到,确有此事。

    老人已转运至医院救治,生命体征趋稳。

    普陀区民政局向记者表示,已会同相关部门迅速成立联合调查组进驻新长征福利院,在查清事实后将对相关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及时公布。

    雅亿注意到新闻通稿里面有一个词:老人现在在医院救治,生命体征平稳!

    既然生命体征平稳,我们就可以看出,老人不是什么大病,这怎么就被当作尸体处理了呢?

    令人愤怒!太荒唐。

    这些天,我们作为上海市民,真是隐忍了又隐忍,顺从了又顺从,为了买菜付出了积蓄,为了抗疫牺牲了工作……收到转基因的油,我们就用来涂身体。收到各种奇葩的物资,不敢吃,就默默放在一边看着。

    我们凡事尽量有大局观,不让团购就不团,没有药就省着吃,不让出门就当自己坐月子。我们用米面做出N多花样,默默祈求老人孩子别生病,同时努力屏蔽负面新闻,让自己的朋友圈展示出岁月静好、共克时艰。

    这次,真是碰触到底线了。

    还能更离谱,更荒唐吗?

    真心希望,有关部门好好对待处在难处的弱势群体,特别是老年人——特别是,为我们祖国奉献了一辈子,如今在福利院里的孤苦无依的老人。

    谁家没父母,谁家没老人,谁不是爹生娘养的,谁希望自家老人在在世界上最繁华的大都市上海,最繁华的闹市区,气派的养老院里……没有经过子女签字,没有经过医疗救治,就这么草草拉去火化?

    这事情出来,多少养老院的老人家要害怕?

    多少为人子女的要恐惧战兢?

    恨不得立刻去把爹妈接出来,但压根进不了养老院的门。多少远在异国他乡的子女要睡不着觉,整天担心?

    在最注重契约精神的上海,最具人文关怀的上海,出现这样的事情,太令人伤心了。这座城市,向来是人性化的,是尊老敬老的。好几代人努力给我们建造起立的安全感,说坍塌,可能一件小事就坍塌了……

    因为信任,我们才选择定居此处。

    因为信任,我们才把老人送入养老院。

    因为信任,我们才囤了4天的菜蔬,老人才囤了半个月的药品,熬了近40天。上海百姓,是特别不愿意麻烦大家的,是可以掏钱包解决的问题绝不用人情的,是最要面子,最护着自己族类脸面不允许塌台的。

    这段时间,有点绷不住了。如怀特,在《这就是纽约》中写到一个城市的耻辱:

    必须拯救它,拯救这一棵树。

    如果它不复存在,一切都将陨灭——这座城市,这个怪异而又神奇的典范,如果抬头望去,消失不见,人将心如死灰。

    近来,目睹上海人的信任在一点点塌台,我们披麻蒙灰,不断认罪与道歉。

    作为上海的一份子,我们愧对裹尸袋里的老人。在老人被装进袋子,叫天天不灵的时刻,我们都是罪人。我们没有给他们安全感,愧对他们大半生兢兢业业的奉献。我们都有罪,有力不能及的亏欠,有深深的懊恼与自责。

    我们犯了罪,得罪了天,得罪了地。

    罪孽深重,裹尸袋就是我们的耻辱。

    唯有自卑,自省,自查,自我批评。

    甚愿意,全国各地的兄弟姐妹来监督我们,帮助我们,纪念我们,祝福我们。

    撕裂再被包裹,打击后再得医治。人心要从死灰中复燃,枯骨才能变成有血有肉的生命啊……上海啊,上海,我为你祝福,愿你重生,愿你平安。

  • 上海封城受害者索赔指引和索赔信息表

    一、索赔基础证据
    1.政府不作为记录(如求助被拒绝、出行就医被拒绝等记录)
    2.伤害后果记录(如死亡证明、被殴打伤情证明、传唤证、拘留通知书等)
    3.损失证明(医疗费、护理费、住宿费、伤残辅助器具费、丧葬费、精神损害、直接财物损失等,
    申请国家赔偿的,赔偿项目也可以根据上述损失做相应的调整。)

    二、索赔对象和方式
    1.索赔对象:拒绝诊疗的相关医院或施害的政府责任部门
    2.索赔方式:自行协商、向有关责任部门申请国家赔偿、到法院提起民事赔偿或国家赔偿。

    三、相关依据

    《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指导规范(试行)》第五条对于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医疗机构应当按照《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积极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治疗。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国家卫健委:保障疫情防控期间群众正常看病就医需求》
    http://stdaily.com/index/kejixinwen/202203/f825ef2b4bd04881a79223e9fc8323ed.shtml

    索赔信息表


    受害者姓名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居住地

     


    户籍地址

     


    受害日期

     

     

     

     

     


    受害经过

     


    相关证据


    1、
    2、
    3、
    4、


    你认为国家

    应当赔偿的

    主要原因有

    哪些


    1、


    2、


    3、


    填表人姓名

     


    填表人和

    受害者关

    系

     


    填表人联系

    电话

     


    填表人邮箱

     

     

     

     

     

    备注:
    1、该信息表仅供收集基础信息,有助于律师根据情况研判索赔的事实依据以及计算索赔金额,随后我们根据个案情况主动和您联系,收集更具体的信息。
    2、本信息表填写后附带其它拍照材料发送至邮箱luoshengchungongyi@gmail.com

  • 新冠律师团为上海封城死难及受害家庭提供法援

    协助个案维权及集体申请国家赔偿

    我们是关注社会公正的律师,志愿组成新冠肺炎索赔法律顾问团,简称新冠律师团。

    2020年,我们曾在武汉新冠疫情爆发后为受害人和家属提供法律帮助,解答法律咨询、代为撰写法律意见书、起诉状、和解协议等,虽然一部分受害者几经诉讼仍未索赔成功,一部分受害者及我们团队也遭到了无端打压和污名化,但我们还是为多位受害者家属成功争取到来自行政部门、医院、保险公司和用人单位的赔偿,同时也向行政部门及立法代表提出多个法律和人道方面的建议,尽最大可能的推动了部分公民健康权及自由尊严的保障。

    近一个月来,我们通过受害者口述及互联网公开信息获悉,在上海被封城后,发生了大量侵犯居民合法权益的现象,这些侵权现象的发生,主要是与地方行政部门的不作为和滥权有关,从而导致食品短缺、无处就医、“志愿者”随意殴打居民、警察随意抓捕,甚至出现婴幼儿与父母隔离、居家成人活活饿死等可怕的人道灾难。基于我们团队前期对这些问题的观察研究,在此表达我们顾问团队的基本观点:

    1、行政部门在无法保障市民家庭有充足食物储备情况下突然采取封城措施,是导致食品短缺的主要原因,当居民出现食品短缺后,行政部门既未解除通行限制也没有免费供应足够食品给每个家庭,是导致部分老人及贫困人口饿死的主要原因,行政部门应对此负责。

    2、各类慢性疾病及急性疾病的患者因封城而无处求医或遭到人为推诿最终导致延误治疗甚至不幸逝世或绝望自杀,明显与国家卫健委所要求的“疫情防控期间,各级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特别是没有核酸检测结果为由推诿、拒绝患者”相悖,行政部门应对此负责,尽快统计并进行赔偿。

    3、封城期间,受各级行政部门指派的身穿“志愿者”服装字样的人动辄殴打、威胁、限制居民行动的行为违法,甚至出现逼迫住户交出钥匙反锁房门、或用类似监狱防范手段架铁笼子封闭住户,这些“志愿者”不是执法人员,也没有执法权,由此对居民造成的伤害,行政部门应担负赔偿责任。

    4、被警方以“造谣”、“扰乱社会秩序”等名义调查、抓捕的上海市民应被尽快释放并进行国家赔偿,这些人只是行使公民言论自由权利,行政部门的打压不仅侵犯公民权利也降低了行政部门公信力,特别是警方在上海封城前夕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为由抓捕了两名声称“上海马上封城”的人,让公众更觉得行政部门罔顾事实践踏言论自由。

    我们认为,上海封城导致的人道危机是一场无妄之灾。传染病的发生也许有偶然性,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但这场疫情发展到现在这个地步,则是一场典型的人祸,正是行政部门的渎职和滥权造成了今日的惨剧。希望通过我们的行动,帮受害人群讨个公道,让行政部门诚意面对自己的过失,避免重蹈覆辙,造成更多人伤害。

    所以,若您或您的亲友家中有人在封城期间遭遇营养不良、饿死、因感染新冠病毒病毒而病逝、因无处就医而耽误诊疗、绝望自杀、被志愿者或警方殴打、非法抓捕等,您可以参照附件索赔指南填写索赔信息表发送给我们,我们团队的律师会在收集索赔信息表后根据受害者遭遇情况,提供索赔方案,同一类型受害者可集体申请国家赔偿。

    最后,我们愿每位上海市民都能切实拥有生存的权利和基本的尊严!

    新冠肺炎索赔法律顾问团
    2022年4月28日

    (注:索赔信息表或任何法律咨询信息请发送至顾问团秘书长罗胜春女士的电子邮箱:luoshengchungongyi@gmail.com,我们会一一答复。)

    附件:
    1.上海封城受害者索赔指引
    2.索赔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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