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公民来稿

  • 李啸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申诉

    犯罪嫌疑人李啸基本资料:身份证号340321195806100051,现已67岁,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谢家巷一里二号,大专学历,1978年入伍,1981年退役与西安第二炮兵技术学院。家族三代从军,父亲李延柱是新四军抗战英雄,老党员;叔叔牺牲在抗日前线;李啸本人在军事院校服役期间也受过四次嘉奖;儿子曾服役于中央警卫局,为保护国家重要领导人受过二次嘉奖。李啸自幼接受爱国主义教育,格言是:精忠报国无怨无悔!

    案情介绍: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检查机关公诉李啸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2020)Z632号。此案于2020年12月被检查机关提起公诉,2020年7月25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2年1月12日签发了监视居住通知书,期限六个月,到2022年7月12日到期。期间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22年3月25日在李啸生病住院期间,并且是我们当地疫情最严重、全县完全封闭的特殊情况下,突然通知30日早上9点开庭,(当地法院全部停止办其他案件)。闭庭之后直接逮捕,事后才补的逮捕通知书,目前在等待判决。

    我是退役老兵李啸的妻子,因为我调查了案情也参加了旁听,我要对此案提出几点申诉!我要为我爱人李啸鸣冤!并恳请各级领导依法查明真相,把带有办案人感情色彩,强加的冤假错案扼杀在摇篮里,决不能给国家和政府造成恶劣影响,还李啸以清白!不能让几代革命军人的家庭,退役军人蒙羞,影响国家形象,造成怀远县的不良记录!(就庭审中存在的问题向各位领导汇报)

    1、参与代理山东枣庄刘春光案件《刘春光因三等功未安置到北京上访,被当地公安行政处罚,刘对处罚决定及峄城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向峄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8年8月23日开庭,有法院传票。

    1.公诉人指控李啸在没有律师资格证的情况下为刘春光代理案件属不合法。

    在此说明一下,李啸属于公民代理,只参与了刘的民事案件《政府未对刘三等功合理安置去北京上访,被属地公安行政处分》代理,而后期刘的刑事案代理有其他律师,李啸根本没有参加。李啸是受刘的委托,依法办理了相关的合法委托手续之后才参与民事案调查开庭的,李虽然没有律师证,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每一位懂得法律知识的公民都可以在办理了相关合法手续后为委托人代理民事案件。李啸做法律援助都已经二、三十年了,全国也代理了很多案件,尤其在怀远当地,代理的民事案件更是不计其数,(本已收集全国各省的代理案件作为证据,但由于篇幅不再赘述)各地法院都对他的代理资格审查合法,如今检查机关却说他的代理资格不合法,难道说全国各地的法官都玩忽值守?

    以此做为寻衅滋事罪的定罪证据太过牵强!

    2.公诉机关控诉李啸为达个人目的策划组织老兵聚集,利用开庭,煽动教唆老兵闹事。

    首先,李啸是受刘春光个人委托代理案件,刘也是有法院传票通知才去的,他们并不是无事生非到法院门口闹事的,主观上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定义。那些老兵到法院也只是为了旁听学习法律知识,维护法律尊严,为了以后的知法守法。况且提前一周刘已经向法院提交了旁听申请,直到开庭当日,刘春光没有收到法院以任何方式通知的拒绝旁听申请。如果法院提前通知旁听申请驳回,这些老兵也不会再去法院。

    其次,公诉机关当庭播放的视频中,并未显示李啸有任何煽动教唆的语言和肢体动作,反而能为李啸证明,他当日的发言是为了国家稳定,大致的意思就是让大家(不完全一致)“进法院安检注意事项,开庭纪律,若未经法院认可只能选代表参加,有冤屈不要蛮干,要用国家赋予每位公民的权利、用法律武器来合理合法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公诉人并无直接证据证明前往参加的老兵是受李啸的邀约策划鼓动而来,全凭主观臆想猜测推定,属不合法证据!

    3.公诉人宣读的证人证言中:

    a.法官证言:老兵在法院门口聚集扰乱了正常的法院开庭。

    这与开庭当日的情况不符,当时法院通知刘春光不能正常开庭的原因是因为法官提前一天晚上生病现正在救治,开庭延期。公诉人后面也说:李啸在得知法官生病不能开庭以后,李啸向法院提出询问“是否能探视生病法官,我们并不介意临时更换法官开庭”视为对法庭的挑衅。在说这两句做为代理人的职责应该说的话以后,并没有纠缠不休,当即就被属地三名公安悄悄带走了。公诉人所诉两证据互相矛盾,故不能成为对李啸的不利证据。

    b.法警证言:因为老兵地聚集造成严重的交通堵塞。

    所有的老兵从未站在交通要道,是在法院小门旁边的空旷处,是在完全不会影响正常交通的地方有秩序的列队,法院车辆可以正常通行,更没有在公路上。得知不能开庭,要选代表到法院六楼商议下次开庭时间后(10点左右),除去参加会议的代表外,其他战友均到法院对面的小公园,大概有四、五十平米的绿化带原地休息等待结果,并未有任何过激行为造成交通堵塞。(是执法者自己的车和人,因为身份特殊,才肆无忌惮的站队、停放,造成不良影响),公诉人当庭也未出示非常有利的证据作为支持。

    c.商铺证明:老兵的聚集造成商铺无法正常营业。

    公诉人口述的商铺老板自诉证明中,并未出具其为商铺老板的身份认定及其他任何相关证明,也没有国家认可的任何评估机构出具的损失评估报告,故属伪证!证据的三性均不予认可!

    4.公诉机关指控李啸在开庭当日11点多才被赶到的属地公安带走,在此时间之前所有的犯罪事实均已形成。

    这简直就是黑白颠倒,扭曲事实!李啸身份属地公安三名干警早在前日傍晚就已到达,并与李啸联系上。开庭当日也是在与三名干警协商之后,三名干警答应其参与庭审,并全程陪同与监视下7点30分左右到达法院门口,到门口以后他才发现有很多老兵要求参加旁听(开庭前日傍晚他到当地以后一直在封闭的屋子里审阅大量材料,根本就没时间如公诉人所说的组织策划,他也根本无需知道,他的责任就是做好应诉准备),刘春光已提前一周提交了旁听申请,直到开庭前日均未收到法院以任何方式拒绝这些人参加旁听的通知,如果收到拒绝通知,也就不会产生后面的事情。当日出现的状况,也是战友之间口口相传,始料未及的场面。到法院门口就讲了一些开庭纪律,在得知不能开庭后,为履行代理人职责问了两句:法官为了这个案子辛苦了,我们能不能探视生病法官?我们这年龄来一次也不容易,我们不介意换法官审理。均未果之后就悄悄被属地公安带离现场(离开半小时后在10点左右,法院领导让选代表上六楼协商下次开庭时间时,(本打算选李啸作为代表)当地战友才发现其已不在现场,有截屏为证),再说,难道属地三名公安会任由李在这种场合停留10个小时?是对他们的工作能力质疑吗?他离开现场的正确时间是9:30分左右,随后一直在公安陪同下,在中午12点半左右开车到达符离集服务区吃午饭,山东枣庄距离符离集服务区有260多公里需要三小时左右。这与公诉人所说时间点完全不符,公诉人所说聚集长达“10小时”之久根本不存在,更与李啸无关。(档案里有三名公安的述职报告)。

    虽然刘春光现已被判缓刑,但不是因为此次开庭未果而获罪,而是由于其他四宗案件叠加而定,当地公安也没因为李啸参与此案涉嫌违法对他进行任何处理,刘春光的判决内容里根本没有关于李啸的片言只语。怀远县公安机关和检查机关的异地管辖权有待各级领导审查。

    故,枣庄刘春光开庭事宜不能关联成李啸涉嫌寻衅滋事罪的定罪依据。

    二、参与四川宜宾李旭案件:《李旭因组织2018年八一聚会(未成)与当地公安发生矛盾后被行政处罚,李旭对处罚和复议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1.公诉人指控:李啸在微信群散发对李旭的调查报告是煽动。

    首先这份报告是在特定条件下产生的,在民事案快开庭之前忽然将李旭转为刑事案,(李啸只代理她的民事案),当地战友因为不明真相很激动(以为就搞了一个八一聚会被转为刑事),李啸为了避免老兵与政府之间的矛盾升级,才从法院调取的公安卷宗和涉案多个当事人的走访调查后(公诉人也确认是经过调查走访、实地拍照)的真实报告,并非公诉机关之后又改说的捏造。

    其本意也不是公诉机关所诉为了伙同杨敦志意图使李旭逃避打击,以此调查报告煽动战友对其声援,公诉机关曲解了李啸的良苦用心,更不能与寻衅滋事罪相关联。

    当庭也没有出示是李啸亲自转发,也无其在群里发消息的完整录屏、截屏以及相关证据,所有证据(只有录像在李啸强烈要求下才放给大家看的),只是简单宣读完之后让被告质证,并未把证据一一让被告过目后质证(有开庭录像为证),有失公平,不能作为合理证据。李啸当庭两次举手申请把被扣押在法庭之外的公文包和电脑(进法院大门时已过安检)拿过来,里面有完整的证据,均未被采纳,甚至根本没人搭理。在没有被定罪之前就剥夺了嫌疑人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鉴于八一聚会未办成,未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李旭被判缓刑与此聚会和调查报告没有分毫关联,故此调查报告不能作为对李啸涉嫌寻衅滋事罪的证据!

    2.公诉人出示的怀远本地战友的证词(看见微信群里有发的调查报告)

    完全属于断章取意的强加,事后问过两位证人,均不予承认,并愤怒的要求出庭作证其为伪证!当庭也未让李啸过目辨认真伪!(当庭也未让当地任何证人出庭作证)。证据的三性均不与认可!

    3.公诉人指控李啸在微信群为李旭捐款属非法集资

    无相关证据证明捐款是李啸发起,更不能证明国家法令法规明令禁止,不能在别人遇到苦难时捐款,有悖常理,故不能成为对李啸的不利证据,不能采纳。

    三、万民伞《全国退役战友,两参老兵坚决声援李旭战友,依法维护一名参战老兵的合法权益》

    李啸不是万民伞的发起者,公诉机关也查实了李啸也只是第1702名的跟帖者,前、后的跟贴者均未受到相关处分定罪,为什么唯独只有李啸成为被打击者?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政府部门对此万民伞做非法定罪,故此罪状不能成为定涉嫌寻衅滋事罪的关联证据。

    李旭虽被判缓刑,但她是因为参加了其他几件事情才获罪,根本与八一聚会之事和调查报告没有一丁点关系。当事者都没有因此定罪的所谓“罪状痕迹”,反倒成了怀远县公诉机关的强加之罪?

    综上所述,公诉人所诉的证据没有一条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定义,恳请上级领导认真审查,绝不能任由当地公诉机关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给党和国家抹黑,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李啸是一位爱党、爱国,爱人民的正义退役军人。之所以给两位外地战友代理民事案件,是因为不想让退役老兵与政府之间产生矛盾,初衷是想利用自己所学的法律知识尽可能的化解两者之间的误会,维护国家的尊严。完全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更不会煽动教唆老兵做违法乱纪的事情!恳请各级领导认真、公正的勘察监督此案,绝不能制造冤假错案,给国家和政府制造与老兵之间的矛盾!因为此案的审理不公让怀远县在全国造成负面影响。坚信在习主席倡导的依法治国,“不能让军人流血流汗再流泪”的新形势下,千万不要发生“莫须有”的故意强加、制造出来的错案、冤案!坚信共产党的法律对每一个公民都是公平公正的!

    家属叩拜!!

    闫梅:34040419710215042x
    2022年 月 日

  • 张治发请求中共中央保护其人权

    请求人:张治发,男,汉族,1969年11月16日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奉节县康乐乡横路大队第三组,现户籍地重庆市奉节县康乐镇横路村1组8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号512226196911160990,现在状况:无生活来源,无家可归,四处流浪。

    联系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礼嘉白马花园小区1号地三栋四单元3–4张林转张治发收,电话:15523095108(张治发)。

    我作为一个土生土长的中国人,具有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勤劳、善良、遵纪守法,但从2006年三峡水库三期蓄水将我的房屋拆除后,我平静的普通农民生活开始被打破,特别是在2015年我的独资企业“奉节县顺天花椒种植场”和家庭承包地被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发电厂非法侵占后,我的财产权、自由权、生命权、身体权、尊严权、健康权、生存权等人权长期遭受侵犯而导致逐步丧失。

    下面将我的人权状况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进行报告:

    一、修建三峡水库和奉节县康乐镇政府让我失去了安身之所。

    2006年三峡水库三期蓄水时,奉节县康乐镇政府在没有通知我本人和没有我委托的情况下安排我弟弟代我签订了“移民安置合同”,领取了我的安置款,趁我不在家将我的房屋拆除,使得我失去安身之处。后来我依法向奉节县康乐镇政府申请在淹没线上给我划定宅基地建房,遭到拒绝,至今10余年康乐镇政府没有给我划定宅基地,我无法建房。10多年来我一直靠租房度日,康乐镇政府没有承担我的房屋租金。我2021年9月6日刑满释放后妻离子散,无家可归,流离失所,四处流浪。

    二、2015年家庭承包地和花椒种植场被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发电厂非法强行侵占,使得我陷入绝境,财产权没有依法得到保障,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基础。

    我利用自己的家庭承包地(有奉节县政府发的承包证书)和康乐镇政府在2009年承包给我的横路村4社的集体土地种植花椒树,在2011年成立了独资企业“奉节县顺天花椒种植场”,在我的花椒树刚好进入丰产期,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发电厂从2014年开始就侵占我的花椒地,后于2015年9月25日夜间动用5台挖掘机偷偷强行挖毁侵占,总面积60余亩,直接损失500余万元(2015年的计算),每年损失收入150万元以上(花椒销售价格变化不确定收益也不一致),我多年的心血和巨大投资就这样丧失,也失去了生存的基础。

    我的花椒种植场和家庭承包地不在奉节县国土局给华电奉节电厂埋设的用地界桩划定的土地范围内,华电奉节电厂修建的码头没有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规定取得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立项批准,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合法手续。在2014年7月3日就被奉节县国土局认定为“无用地审批手续,属于非法占用土地”,作出了“奉节国土房管监【责令停止】【2014】070301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在2017年1月3日被规划局认定违法建筑,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奉规停通字(2017]1号)。

    三、我在依法维权路上备受奉节县公、检、法诬陷,打压,多次被非法传唤,三度含冤入狱,生存权、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身体权、人格权、尊严权、健康权等人权屡屡被侵犯和失去保护。

    1、奉节县公安局对我的迫害。

    我的花椒种植场在2014年开始被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发电厂侵犯时,我每次都是拨打110报警,请求奉节县公安局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保护我的合法权益,在2014年8月7日向奉节县公安局寄送了“申请书”:请求奉节县公安局对奉节县顺天花椒种植场进行保护。对我的报警和申请,奉节县公安局在2014年9月26日以“奉节公安函[2014]103号”告知我:县公安局在8月13日收到你“申请保护顺天花椒种植场”的申请书后,康乐派出所经过调查,发现作业机械只在你的花椒园附近施工,没有损害你的合法权益。你的合法权利如遭遇损害,你可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关于涉及你“申请公开依法行政的处理情况记录”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在2014年10月24日以“奉节公安函[2014]118号”、2014年11月10日以“奉节公安函[2014]124号”告知我:花椒树被毁系施工队过失损坏,你应向法院提起诉讼,我无数次的报警,奉节县公安局却认为是过失损坏,有一而再而三的过失吗?现如今我的花椒种植场全部被非法侵占,还是过失吗?公安局把显然的故意行为恶意认定为是过失行为,公然拒绝依法履职对我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纵容犯罪行为和犯罪分子。对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行为受害人都去法院起诉,那还需要公安机关干什么?

    2015年9月25日后,我先后当场缴获了正在挖毁我花椒地的4台挖机钥匙,但康乐派出所的李选钦教导员要求我将挖机钥匙给他,我服从警察的指令将挖机钥匙交给了李选钦,但李选钦当即将挖机钥匙交给了挖机老板,明目张胆的支持挖毁我花椒种植场的犯罪行为。

    2014年我拨打110报警达100余次,2015年9月25日至11月2日拨打110报警达200余次。报警后奉节县公安局拒绝依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职责,也不允许我自己依法采取正当防卫保护我的合法权益,而是反而对我的正当防卫行为进行疯狂的镇压。2014年7月7日以“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为借口对我进行传唤,无处理结果;于2014年9月8日以“我用石头将重庆渝航工程有限公司正在施工的挖掘机驾驶室前挡风玻璃砸烂并砸伤驾驶员”对我行政拘留15日;2015年9月13日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为借口对我进行传唤,无处理结果;2015年9月14日以“寻衅滋事”为借口对我作出“监视居住”决定,此案至今没有处理结果;2015年10月3日以《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为借口进行传讯;2015年10月8日我再次向奉节县公安局递交了“请求紧急履行职责保护张治发财产和人身安全申请书”,反而迎来的却是奉节县公安局和法院对我的人身安全的更大侵犯,莫大的讽刺。

    2015年11月2日奉节县公安局以“2015年9月28日、10月1日张治发报警称有人挖他的花椒地,奉节县公安局康乐派出所民警肖浪、袁帅在处警过程中发现,2015年9月28月14时许张治发用石块将正在康乐火电厂工地上施工的一辆自卸货车驾驶室前挡玻璃砸碎,2015年11月1日又将在工地上施工的3台挖机挡风玻璃用石头砸碎,多次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对我进行刑事拘留,后被法院枉法裁判判刑1年,我在看守所的这一年期间,华电奉节电厂毫无顾忌的对我的花椒种植场进行挖毁侵占,修建违法建筑码头项目。报警后不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却对报警人进行抓捕,一边是我受到侵害后的不停报警,寻求警方的救助,一边是公安局对我不停的打压,这就是我遭受非法侵犯后依法报警寻求警察救助的下场,天理何在?人权何在?奉节县公安局的职责是什么?难道他们只保护违法犯罪行为?

    2018年3月5日我去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办理诉国土部一案的立案手续,在丰台区“银地家园小区”内被康乐派出所李选钦、马授坤带领10余人以诬陷我偷了东西为借口,强行对我绑架,拉倒丰台区高家场46-3号院内非法拘禁,在3月7日把我强行押上他们租来的渝F19336车上进行转移,在大兴区境内因为车辆与护栏发生了擦挂,车上押送我的11人又诬陷坐在第四排靠窗位置的我抢夺了方向盘,而大兴区公安分局的现场勘验笔录记载“在驾驶室未见异常;驾驶室后三排座椅,经勘验未见异常”,痕迹提取清单表上为空白,证明在驾驶室、方向盘等勘验部位没有提取到我的指纹、掌纹及其他生物材料,也就是证明我的手根本没有接触到方向盘,人也没有进入驾驶室,后案件被移交给没有管辖权的奉节县公安局,结果是我再次被奉节县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枉法判处3年6个月有期徒刑,最重要的证据就是我背包内有“拥护习主席和党中央依法治国!扫除黑恶势力!请求习主席和党中央彻底清除重庆市公、检、法里充当犯罪分子和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双面人!”的条幅,拥护习主席和党中央也成为奉节县公、检、法陷害的借口,重庆市奉节县难道不属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了?我在2021年9月6日才刑满释放。

    2、各级法院对我的迫害。

    重庆市奉节县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法院、重庆市高级法院除了前述的2次刑事枉法裁判,使我2次含冤入狱外,对我提起的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也是全部枉法裁判。

    我在花椒种植场和家庭承包地被侵占时除了拨打数百次110报警求救外,还多次拨打12336国土违法举报电话和奉节县国土局电话进行举报,请求奉节县国土局对违法占地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但没有结果。

    后来经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奉节县国土局确认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发电厂没有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没有任何合法用地手续,而该项目因为《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和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开工建设3年后被奉节县规划局认定为违法建设,在2017年2月13日作出并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奉规停通字【2017】1号)。我依据《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和《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向奉节县规划局、康乐镇政府和奉节县政府进行举报,请求三单位按照三个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查封施工现场,实施强行制止直至消除该在建违法建筑,通知供电、供水部门对该项目停止供电、供水”,而奉节县规划局、康乐镇政府和奉节县政府没有依法履行职责对违法建筑进行制止和处罚,使得侵害我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有恃无恐,得不到制止。

    我被逼对这些单位不依法履职的违法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奉节县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重庆市高院对我提起的行政诉讼不立不裁,就是立案了案件也是以我“滥用诉权”为由驳回起诉,明目张胆的支持公安局、国土局、规划局、奉节县政府不履行职责的违法行为,使得我的合法权益丧失了政府和法律的保护。法院保护公安局等单位不履行职责的违法行为,公安局等单位保护华电奉节电厂的犯罪行为,我坚信这不可能是党中央提倡的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模式。我对华电奉节电厂的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反倒被奉节县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重庆市高院以“政府同意进场施工,并无不妥”为借口驳回诉讼请求,我不明白在依法治国的今天,一个没有任何合法手续,又已经被规划局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工程怎么就被认定为“并无不妥”了呢?我的合法财产就这样白白的凭空消失了?政府同意的标志是按程序依法为华电奉节电厂批准各项合法的许可文件,华电奉节电厂没有任何合法用地手续,怎么法院就认为是政府同意了的?法院的判决丧失了以法律为依据的基本评价准则。等于明确表示法院支持践踏《宪法》和法律的犯罪行为,支持弱肉强食,强取豪夺,我是有理无处讲,告状无门,如果依法到法院提起诉讼维护合法权益都是错误的,我还有什么路可以走?

    3、奉节县政府对我的诉求多年来不进行解决。

    从2011年至今10多年,我向奉节县、重庆市、国家信访局反映我的宅基地和建房问题,从2015开始反映我的花椒种植场和家庭承包地被侵占问题,请求责令华电奉节电厂立即拆除码头违法建筑,将土地复垦后归还给我;要求奉节县公安局对我的报警事项出具受案回执并立案侦查;要求给我户划定宅基地,承担我的房屋租金,对康乐镇政府不依法给我批准宅基地的行为追责,解决生活困难问题,这些诉求无一得到解决。地方政府黎的腐败分子不解决我提出的问题,就是想拖垮我,我也亲自看见很多维权人士至死他的问题都没有得到解决,真是死不瞑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第三十三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我的合法财产无端被非法侵占,奉节县公安局拒不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反而对我这个受害者进行镇压,导致我多次含冤入狱,严重侵犯我的基本人权,且将来仍有极大可能继续对我进行陷害,我现在又没有生活来源,处于万分危急之中,时刻可能会抑制不住的崩溃,我一直在强力克制自己,不想采取其他的行为,其实被逼无路可走的人也就是什么路都可以走了。我一定不会让基层腐败分子的拖延战术得逞,在我内心划定的时间内不解决问题,我就自行了断这生不如死的日子。

    奉节县公安局让我已经无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上生存下去,获得感、幸福感我没有办法得到,我只希望我的合法财产和权益能够得到保护,故将我的人权状况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进行报告,请求国务院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保护我作为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权,督促重庆市政府、奉节县政府及时解决我的宅基地划定问题、花椒种植场和家庭承包地被非法侵占的问题,解决我的生存困难问题,切实保护我的生存权,让我可以继续活下去。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报告人:张治发
    2022年2月26日

    附:我人权状况报告附件材料清单一份及附件材料33-份。

  • 张治发控告信

    前言:本控告信在2021年9月18日第一次、在2021年11月8日第二次邮寄给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控申处,在2021年12月22日向北京市检察院检察长朱雅频寄了催办信,但控告人张治发至今没有收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回复和告知书,控告人不得已,只有再次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递交本控告信。

    控告人:张治发,男,户籍地重庆市奉节县康乐镇横路社区1组89号,身份证号码512226196911160990。

    联系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礼嘉白马花园1号地三栋四单元3-4张林转张治发收,(因为张治发现在倾家荡产,无家可归,没有固定住处,信件需要朋友收转),电话:15523095108(张治发)。

    被控告人:
    1、蔡铓,男,系重庆市奉节县康乐镇政府工作人员。
    2、梁翠平,男,系重庆市奉节县康乐镇政府工作人员。
    3、李选钦,男,系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康乐派出所民警。
    4、周厚彬,男,系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康乐派出所民警。
    5、黄世发,男,系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康乐派出所民警。
    6、马授坤,男,系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民警。
    7、吴建清,男,系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特警大队辅警。
    8、绍祺,男,系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特警大队辅警。
    9、向龙,男,系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特警大队辅警。
    10、游柱,男,系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特警大队辅警。
    11、李建国,系重庆市奉节县夔勤租车公司驾驶员。
    12、蔡仁波,系重庆市奉节县夔勤租车公司驾驶员。

    控告请求:
    12名被控告人于2018年3月5日至7日在北京市丰台区实施了对控告人的绑架和非法拘禁的犯罪行为,控告人张治发现请求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此案立案侦查,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控告事实依据:

    控告人于2018年3月5日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办理诉国土资源部一案的立案手续,控告人刚到北京不久,就于3月5日下午14时左右在丰台区“银地家园”居民小区内拜望朋友的路上,被马授坤、李选钦、梁翠平、吴建清、游柱等人(还有一些人控告人不了解其姓名、单位等信息),这些人突然扭住控告人的双臂,以诬陷控告人偷了东西为幌子,强行将控告人塞进他们的车内,随即拉到丰台区高家场46-3号院内,强行搜走了控告人的手机、现金、背包等全部随身物品,还强行对控告人的身体进行了搜查,后把控告人关入一间窗子被铁条焊死,门锁的把手被锯掉,门只能用他们手里的钥匙才能打开的房间,通到外面需要通过四道上了锁的门,房间内派有专人24小时对控告人进行看押,房间内外和院内安装有多个监控摄像头,对控告人进行24小时不间断监视,院内喂有狼狗,送一点别人吃剩下的剩饭和剩菜给控告人吃,不允许控告人与外界联系,外界人员从外面也看不见控告人在房间里的情况。2018年3月7日11时左右,蔡铓、李选钦、马授坤、梁翠平、周厚彬、黄世发、吴建清、绍祺、向龙、游柱等人反扭住控告人双臂押上他们租来的渝F19336车上进行转移,控告人被非法拘禁限制人身自由长达45个小时。在转移车辆形式至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境内时,被控告人再次诬陷坐在车辆第4排的张治发抢夺了车辆方向盘,但报警警方的现场勘验笔录记载是:经勘验,驾驶室未见异常,驾驶室后三排座椅未见异常。痕迹提取清单显示在驾驶室、方向盘、三排座椅上均没有收集到张治发的指纹、毛发等任何生物检材,北京市大兴区公安局当日立案后将案件移交给没有管辖权的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办理,奉节县公安局违反管辖和回避规定,违法办案,违规搞与事发现场和人员没有可比性的“侦查实验”,收集与案件无关的材料,而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银地家园”居民小区内和非法拘禁我的地方的监控视频不予调取。最终我被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2刑终60号刑事裁定书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判刑三年六个月,2021年9月6日刑满释放。

    控告人在被非法拘禁期间于2018年3月6日委托一同被非法拘禁在高家场46-3号院内的重庆籍人员陈明玉,请她获得自由后帮忙把控告人被绑架遭非法拘禁的案情拨打110报警求救,后来得知陈明玉在2018年3月6日16时4分用手机号13883169969拨打了010110报警,请求北京警方对控告人进行解救,而事实上北京警方接到陈明玉的报警后并没有对控告人进行解救。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区公安分局玉泉营派出所民警在3月6日晚上电话回复陈明玉时说:张治发(控告人)晚上7点就从北京由驻京办给他送回去了,而在奉节县人民法院(2018)渝0236刑初266号判决书中查明,控告人是在3月7日11时左右才被押上渝F19336车上离开高家场46-3号院,押解控告人的渝F19336车上也并没有驻京办的工作人员,只有除马授坤以外其余11名被控告人。丰台区公安分局在京公丰(2018)第21号、22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以“报警系张治发原籍政府部门对其开展的接访工作,此情况不归公安机关管辖,故未受理为刑事案件或治安案件”。

    控告人是到西城区人民法院办理立案手续,此次在北京无任何上访行为,马授坤、李选钦等人在对控告人进行绑架和非法拘禁时,并没有表明身份,也没有出示证件,而是诬陷控告人偷了东西。显然,丰台区公安分局认为是“张治发原籍政府部门对其开展的接访工作”与事实不符,接访的借口根本不成立。何况难道只要打着接访的旗号,冒充接访人员就成为了“铁帽子王”,就可以践踏《宪法》和法律,就可以采用犯罪的手段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而不受《宪法》和法律的制约吗?那《宪法》规定的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条文是不是应该废止了呢?渝公开办函(2018)132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证实12名被控告人关押控告人的丰台区高家场46-3号院内并无重庆市人民政府住北京信访工作组,其私设黑监狱限制控告人的人身自由一目了然。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从重处罚。可见,蔡铓等被控告人对控告人实施绑架和非法拘禁是以控告人原籍地方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的,其工作人员的身份不仅不是其犯罪行为的护身符、保护伞和免死金牌,而依据《刑法》更应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法释字【2006】12号)的第二部分第(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1目规定: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应予立案。

    综上,控告人依据《宪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立案标准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再次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本控告,请求贵单位依法及时对被控告人的犯罪行为立案查处,将其绳之以法,请贵单位将立案侦查的情况按规定及时书面告知控告人张治发。

    此致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张治发
    2022年4月15日

    附件:
    1、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告知书一份;
    2、陈明玉2018年3月6日16时04分帮张治发报警的录音记录一份;
    3、2018年3月6日陈明玉报警后,玉泉营派出所民警给陈明玉的电话回复录音记录一份;
    4、京公丰(2018)第21号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一份;
    5、京公丰(2018)第22号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一份;
    6、渝公开办函(2018)132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一份;

  • 上海人的忍耐已经到了极限

    现在的上海人,

    每天晚上清点完冰箱忧心忡忡地睡下,

    每天早上抢完菜后忐忑不安地点开上海发布的数据,

    接着开启一天的核酸、抗原、团购、骂娘,

    以及求助。

    不知道为什么,每天都有刷新底线的事件。

    一位土生土长的上海居民,一个5岁孩子的爸爸,接受治疗后病情稳定的癌症患者,4月3日突感不适120去医院,在有前一天小区做的核酸报告情况下,被要求马上进行本院的核酸报告才可收治,在等待的过程中离开人世。他死前的最后一句话是“妈妈,你去问问医生,我的核酸报告出来了吗?”在他离去两个小时后,核酸报告出来了,阴性。

    网传某区卫健委的一位干部,一医毕业,聪颖专业,在巨大的压力中,在办公室自缢身亡。

    一个刚出生14天的宝宝,被要求和阳性的父亲、母亲分开隔离,单独送去金山病房,孩子的奶奶试图跳上窗台以死相逼要求和宝宝在一起,产妇拖着孱弱的身体发出求助信息,仅仅请求妈妈能和宝宝隔离在一起,让孩子吃上一口母乳。这是在“阳性的家长可以和孩子一起隔离”的新闻发布会以后发生的事。

    许多毗邻居民区的中小学突然变成了方舱,居民抗议,师生愕然,很多老师的书本还在学校里面,班级里存放着学生的私人物品,甚至有的寄宿学校还住着学生。这学期还能开学吗?马上中高考了,毕业班前途何在?

    今天上海大风暴雨,赶工完成的南汇方舱和高桥方舱全都屋顶漏水!阳性病人所在的居所纷纷遭遇被褥床铺湿透,人员挨淋挨冻的惨况,更有甚者,一些方舱本就不堪的厕所在暴雨、停电、停水、爆筏等多重压力下,粪便横流,无人修理。这是方舱啊!既然把人抓来“治疗”,那也得当病人对待啊,为什么要让人毫无尊严?

    打热线、找居委,遇到的标准答案永远是“已经报上去了”“等上面通知”。网民们自己做了一个求助文档我们来帮你·上海抗疫互助(helpothers.cn)https://www.helpothers.cn/help/,将各方求助列进其中,自己互助,打开文档尽是不能再等的紧急情况,但凡有一位领导亲自看到这个文档,都不会好意思说那些空话。

    一位居住在永康路大半辈子病痛难忍的老先生和居委工作人员的电话,“为什么上海会变成这个样子?”答复“我无能为力”,一声悲愤长叹。

    是啊,为什么会这个样子?为什么我们全力配合政府要求,说停工就停工,说足不出户就足不出户,说每天核酸就每天核酸,说半夜再核酸就半夜再爬起核酸,说14天就14天,说加7就加7,说共克时艰就咬紧牙关,工作丢了就丢了,公司关了就关了,抗疫第一,说屏牢就屏牢,结果呢?

    足不出户半个月、一个月,小区里的阳性一例一例地增加,本来没有阳性的小区也在长达一个月的严格封锁里出现了阳性。封控区解封无望,管控区不断出新,所谓防范区都只能一户出一人每天出门一小时,还不能走太远。

    在上海市民认真、严格、克服了所有需求坚持配合抗疫的情况下,每日的公布数字仍是两万多两万多地跳出。

    所有的专科医生都扑出去做永无止境的核酸检测,大部分医疗系统停摆,所有新冠以外的病人挣扎在生死线上,无法就诊、无法手术、无法配药,120要排队,出门单不给开,血透轮不上,化疗做不了,所有的病人都以自己的生命为十五万里仅有一例重症的奥密克戎让路,从东方医院的周护士到120无视去世的老人家,到今天这位在等核酸报告中离世的急诊患者,以及经济学家的高龄母亲、开不到抗抑郁药的病人、他们没有得到一个说法,就憋屈地离开了人世,成为大局为重中的一粒尘埃。

    相信政府只封四天就买了四天食物的市民,已纷纷陷入断粮危机。

    运力严重不足,我所在的区域,几个买菜app已经停运,抢菜的资格都没有,只能依赖小区热心居民发起的团购,也仅限于最基本的米面油蔬菜,更多的生活需求无法解决。

    甚至现在赖以维持生活刚需的团购都面临重重限制,“为了减少外来物品传播病毒风险”和“减轻志愿者负担”,许多小区物业和居委要求团购报批,居委和物业来审,哪些可以买哪些不能买,例如:居委会团购的可以买,自己发起的团购不能买;保供单位的菜可以买,私人老板的菜不能买;蔬菜挂面可以买,咖啡水果“非生活必需品”不能买等等规定。但什么是生活必需品?谁来定义能买不能买的范畴?一层一层的审批,权力寻租的空间又有多大?

    做了几回团长,你会感觉从互联网时代倒退到了供销社时代,本就不多的选择,还得想办法去抢去申请,供货联系人给的是永远繁忙的电话号码,司机师傅脾气要多大有多大,菜品质量差强人意也不能有任何意见,只要能到货就得感恩戴德,价格也自然是飞起。

    这种仅有的购物方式令人感到恐惧,令人极其不适。更可怕的是短期内,似乎没有其他的购物方式了。京东美团这些高调亮相政府发布会承诺要保障民生的平台,打入现实就变成了永远发不了货的渣男。

    你仔细一看,周边的苏州昆山等地都在全域静止都封了高速都在天天全面核酸,那谁给你发货?上海市再强调保障物资有什么用?严格的防疫政策下,全国十几个省市的物流受影响,行程码一带星就不让下高速,多少货车司机到上海吉林送完货就回不去了,滞留在高速路上,谁还敢给送货?哪个供应商愿意承担高昂的成本和风险?

    我们可能再也无法自由地选购一瓶自己想要的酱油了。

    更多的人,是啥也没得吃了。这几天,众多的独居老人守到弹尽粮绝才发出求救要一口吃的,他们中有老教授,老专家,经历过浩劫年代,为祖国做出过杰出贡献,也不缺钱的知识分子,结果困在2022年吃不上饭,荒不荒谬?

    既然我们抗疫的主要目标是为了保护老人,那这些吃不上饭、看不上病、甚至还要搭上命的老人现状是怎么造成的?

    上海是服务业占比很重的城市,这里有大量手停口停的打工人,他们无法“居家办公”,他们也没有独立的住所,居住地不具备做饭的条件,收不到慰问物资,也没有财力长久支撑。

    如果我们足不出户二十天,天天核酸抗原轮番做,阳性数字还在狂涨,那足不出户和天天核酸的效果又在哪?

    所有的检测医生、居委、小区物业都在超负荷运转,基层一线已经承担了远超自己能力的任务、指令和骂声,上级朝令夕改随意传旨,轻巧地一声“服务上门”的时候,有没有设身处地替做事的人想过?

    前天发布会出来一位民政局的领导,还以为要发布什么惠民政策,结果上来说创建“无疫小区”,滑天下之大稽,为什么不创建“无感冒小区”“无艾滋小区”“无痔疮小区”?

    得阳性的人有罪吗?

    得阳性是故意传染的吗?

    “无疫小区”是可以靠人为努力就能做到的吗?

    现在匆忙赶成下雨天屎尿横飞的方舱是能让人安心去住的吗?

    让小区居民怨恨不幸染上阳性的邻居,制造阳性耻感,制造重重障碍,转移矛盾到群众内部,惩罚有阳性的楼栋不解封。

    这不是连坐陪罪制度是什么?

    今天的心情实在沉重,我们热爱的、为之自豪、如此闪耀的城市,为何变得这般黯淡无光?我们付出的忍耐和血泪究竟是不是错付了?这所城市里还有没有像徐汇区志愿者老伯一样敢于据理力争的人?还有没有官员在倾听人民的心声?我们期盼的明天,还要熬多少个14天后才能到来?代价要付出多少,才能换一个求实的人民至上?!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DzeQbguODAa79wvHlfCtUA

  • “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信息公开进展6

    关注同胞铁链女,就是关注我自己。

    江苏省政府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答复期限已过,拒不正式书面答复,侵犯了我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的权利。依《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51条,向国务院举报,要求监督、查处与纠正。4月3-8日,签收、拆看举报信后,11日以“地址欠详”退回。再举报一次,收件人:肖捷秘书长。

    附:举报信、申请表

    举报信

    举报人:卢廷阁,男,河北标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石家庄市中华北大街中储广场C811号,电话:1301216513

    被举报人: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68号电话:025-83398000,8339811

    法定代表人:陈建刚职务:省政府秘书长、党组成员、省政府办公厅党组书记,

    举报事项:对被举报人不依法题行信息会开职责,侵犯申请人依法获取信息、监督政府依法行政权利的行为,进行监督、查处与纠正。

    事实和理由:

    2022年2月24日,我向被举报人申请信息公开(内容见附件《申请表》),25日收到,被举报人本应依法及时答复,但直到法定的20个工作日临近届满的3月22日下午,才有一个自称是被举报人工作人员的男子,打电话要约见我,我向他核实姓名职务,他不明示,23日下午,疑似此男子又突然用石家庄市电话联系我,说他们已到石家庄,要约见我,并答应见面时亮明身份,也同意我全程录视频进行监督,让我等他商定见面时间和地点,之后,却音信全无,爽约至今。

    第二次通话中,他简单提到不会公开我申请的信息和理由,我当即表示不认可,而且由于无法核实电话,身份,自然无法确认真假?况且他已经来了,为什么不见面答复清楚呢?第5次调查已经结束,并公布了通报,整个过程的基本相关信息理应主动公开,我要求的是纸质书面答复,对被举报人来讲,也没有任何不便,但是,答复期限已过多日,至今没有收到被举报人的正式书面答复。

    “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如果处理得客观,公正,合法,没有疑点,那么就不会有连续5次调查,如果事件仅仅是个案,就不会有公安部今年的专项打拐行动,和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与国务院的点名重视。所以,第5次调查,绝不能拒绝质疑,更应该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取信于民,才能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否则,法治环境得不到根本改善,我们任何人都可能成为下一个铁链女。

    综上,作为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政府,被举报人理应主动全面公开相关信息,而不仅仅是我申请的信息,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接受公众的监督,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但是被举报人却不仅没有依法公开我申请的信息,甚至要找我谈话,也拒不公开身份!侵犯了我作为中国公民获取国家重大事件政府信息,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的权利。

    为此,我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之规定,向贵厅举报,要求对被举报人进行监督,查处和纠正。

    此致
    国务院办公厅

    举报人:卢延阁
    2022年4月14日

    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注:本举报信,4月3日一8日国务院法制办和司法部签收拆看后,11日退回给本人。

  • 速停运动式防疫​纾困解难发救济!

    ——上海公民为民请命书

    致中央人民政府、上海市政府、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上海市新冠疫情在所谓“动态清零”政策指导下,封控已近一个月,百业凋敝,广大市民及外来务工人士生存面临巨大困境(或已经处于困境),数位年老体弱者因缺乏及时医疗救治而殒命,在如此长期高压举措下已出现多起自杀事件。

    中央任命、非经民选认可的地方政府官员只知逢迎上层旨意,奉调行事,蔑视民意。未经科学调研即实施高压封控,是严重渎职行为,应追究本届政府党政官员集体治理责任,党政官员应集体辞职、接受调查。

    出现重大社会事故,全体居民(包括全体在沪工作、居住的人士)民不聊生,甚至一些居民已经付出了生命代价。而相关党政官员只是“接受批评”,如果你们是为人民服务,理应反省、谢罪,致歉,补偿!

    因此,在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集体缺位、失职的情形下,在尽最大努力征集民意的基础上,我谨代表广大市民及在沪居住人士向中央人民政府、上海市政府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呼吁如下:

    ◇立即解除本届政府党政官员职务,迅速召开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推选新一届党政官员。历史经验教训告诉我们,新一届党政官员必须已在上海生活居住10年以上,方具有治理地方的情感基础,方能得到上海居民的基本信任。遴选出的党政官员应接受尽职调查、公示财产和家庭成员状况,报经中央政府批准、授权后,为在上海市生活、居住的人民提供有偿(由人民聘请,无需人民感恩)、忠诚谦卑服务,主动接受人民监督和批评,定期接受人民询问,配合任期审计。如此方有可能终结千百年来“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的“外来客”执政恶端,方是反腐倡廉的根本前提。

    ◇即时刹车,暂停“静态清零”政策,恢复科学、理性防控疫情的政策,客观对待疫情,审慎评估疫情走向,及时调整政策。

    ◇向遭受盲目封控政策伤害的全体居民(含外来务工及因疫情失业的人员)发放歇业津贴,以封控状态下上海生活用品、食品的物价为基准,按受封控天数计算。

    ◇改变只减免“承租国企房产的商户租金“的歧视性政策,疫情期间所有工商企业及摊贩都应享有减租待遇,不应考虑房产或商铺的持有人性质。封控期间免除租金。房产、商铺持有人的损失由政府承担。

    ◇个人租赁的生活居住用房,封控期间租金由政府以现金方式支付。房产持有人在封控期间及封控结束30日内不得驱赶承租人,封控结束半年内不得向承租人提涨租金,租赁合同在封控结束30日内到期的承租人可顺延一年。

    ◇减免公司所得税,减免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家庭为基准征收,考虑纳税人抚养老幼之现实)。

    ◇立即释放疫情期间因行使言论自由权利而受关押的人士,赦免因轻度过激行为而受关押的人士,并赔偿其因受过度执法而承受的生理及心理损害。

    ◇政府向因封控未得到及时医疗救治而亡故者家庭支付赔偿金,向因封控自杀者家庭支付赔偿金,并公开谢罪。

    针对居民发放的补贴、救济及惠民举措,应以紧急状态相关法规从速公示、发放,不得延误,以避免更大人道灾难的发生。

    附注:迫于中国当下言论管控之现状,本请命书将不征集联署人,我本人承担全部风险。

  • 告全体公职人员书!

    (请收到此书者向身边公职人员尤其基层居委人员传阅)

    上海市各区公职人员:

    我是《速停运动式防疫纾困解难发救济!》公民请命书发起人季孝龙。昨日杨浦区赵女士阅读请命书后致电哭诉,其父80高龄,被强拉做核酸检测,因不慎跌倒,恰因清零政策医院停诊而于途中殒命,事后街道居委干部推诿塞责,甚至强封其口。接罢电话,再看到你们蛮横行政,逼迫婴儿与父母分离,集中隔离,严重违反人性;迄今因清零政策无辜死亡者亦非个例,甚至数人自杀;如此种种,令我出离愤怒,遂起意发动全市人民声讨你等无良行径。

    纵然如此,我仍不得不压制住对你们由衷的愤怒和鄙视,冷静下来思考你们这一群公职人员,审视现实,最终谨代表我自己,宽宥你们过错,但希望你们积极整改,依凭良知,以完全的自主意识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你们的行政权力,尽快扭转局面,恢复城市运营。

    首先,我代表我个人,以及响应我呼吁的人,向你们表示理解、同情!上海自开埠以来,封城乃首次。(昔日侵华日军尚向民众发放良民证。)国际大都市,事关全国、全球命脉,你们没有经验,无暇做预案,无从应对,且中央白牙下指令又空无调配举措,你们难为无米之炊。居民足不出户,尚有暖被窝;你们更是被困在基层岗位上,可谓风餐露宿,受尽千夫所指,百口莫辩。

    其次,我向你们致敬,你们值得全国人民、全球人民的尊敬!你们可谓是中国最杰出的一批城市治理精英,拥有优良文化修养和素质,经受重重考验、遴选后方有资格服务上海人民,将上海打造成国际大都市(不是只在你们手上)。

    再者,我毫不怀疑你们热爱上海的情怀,因为你们或为本地出生、或虽来自外地但已费尽心力赢得服务上海人民的机会,你们必然珍视上海人民对你们的信任,珍视上海人民赐予你们的机会、俸禄和权柄。

    但是,我要正告你们!

    你等机会、俸禄和权柄,是上海人民(含上海本地出生的、外地甚至外国来沪为上海繁荣昌盛添砖加瓦、流汗或纳税的全体人民)奉献的。所以,你们应彻底根绝以父母官自居的邪恶意识。每一个上海人民,即便一个来沪工作、纳税的外省同胞乃至外国友人,你们都要像对待父母一样尊敬、孝顺,忠诚地、谦卑地服务人民。人民雇佣你们,你们当尽责,感恩人民,而非妄想得到人民感恩(倘若人民感恩,你们要蹲下来,因为人民开始害怕你们)。你们的家人,也应感恩上海人民,谦卑服务所在社区,勤俭持家,争做市民典范。

    你们应认识到,人类社会的恶,及因此遭受的苦难,首先来自于权力对人类的腐蚀。你们手握权力,你们自身又难以抵御权力对你们的腐蚀,所以你们必须主动响应已连任两届国家主席的习博士号召,“勇于接受人民监督和批评”。你们应准备好人民像对待一个积习难改的强奸犯一样,严格审视你们言行和职责。

    你们应谨守良知,谨守常识。良知是大自然(造物主或上帝)给人类的礼物,是指引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明灯。常识是良知的具体表达,更具象地警醒人类。所以良知和常识才是国家和民族的至上之法,你们手中的宪法和法律,必须在良知和常识的指引下制定、执行。你们熟读宪法和法律,又是否违宪?是否枉法?你们是最需要时刻拷问良知、追寻常识的群体。

    人类社会屡见不鲜的血泪教训告诉你们,你们当中随时可能会出现一些脱离人民监督和批评的僭权者,盗用国之公器,高举为人民服务的旗帜,逼迫你们同行,为虎作伥。你们要深刻地认识到,是人民聘用你们、授予任期、授予你们服务人民的机会。切勿自视救世主。人民已经觉醒,你们勿再蒙蔽人民。

    你们是自由人,可以接受人民聘用,也可以拒绝。你们享有罢工的权利。罢工也是你们向人民预警的一种有效方式,因为你们已经受到了逼迫。如果你们感到受到逼迫、感到常识陷入泥淖、感到良知被搁上烤架,应当立即放下权柄,并主动向人民发出预警,这也是你们被人民聘用时应恪守的原则。人民需要调查究竟是谁给你们制造了逼迫。这既是你们的权利,也是义务。

    唯如此,你们方能以完全的自主意识行使人民赋予的权柄,服务人民。你们受过良好文化教育和职业训练,经受道德检验,人民信任你们治理城市的资质和能力,上海有你,人民放心。

    很遗憾,你们当中存在着一批精致利己主义者。利己是人类天性,但公权力不是你们可以为了利己而能染指的。但如果你们遭受逼迫默不作声,沦为帮凶,戕害人民,你们根本没有资格开脱罪行。

    论才智,你们可以从事任何职业,都能过上幸福美好的生活。所以你们有自主选择职业和生活方式的权利。当权柄在你手里,你没阻止,你没适时放下权柄,你没辞职,你没向人民预警,即便你是旁观者,你也与施暴者同罪。

    回望这一个月来,你们是否对得起信任你们、赐予你们美好生活的上海人民?你们是否准备好反省,忏悔,整改,补偿,乃至向公众谢罪?

    回望你们从事公职人员事业以来,你们是否逼迫过或迫于上级压力参与逼迫过上海人民,违宪,违法,掩塞哭泣的喉咙,抑制公民言论自由权利,乃至构陷入狱?

    请看到本书之全体上海人民,即行审视你周围的公职人员,特别是公检法等强力部门的公职人员,向他/她传阅此书,如其是你的亲友,请规劝其向善而行。

    政治是充满温度的。政治不应让人充满恐惧。人民关心社会,热心政治,方有良善社会。

  • 校园暴力致徐智鹏身亡公安造假压案

    举报人:马波(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育才社区)
    被举报人:朱涛(原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长)
    被举报人:韩丰(原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侦局长)
    被举报人:郭文强(原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大队长)
    被举报人:李文钟(原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二中队主办案人)
    被举报人:孙文斌(原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办案人)
    被举报人:孙永波(原省公安厅长)
    被举报人:闫子忠(原省公安厅刑侦总队长涉嫌违法犯罪已被逮捕)
    被举报人:贺守富(原农垦职业学院书记)
    被举报人:张金(原农垦职业学院副院长)
    被举报人:李小兵(原农垦职业学院主任承包人)
    被举报人:马文英、唐新华夫妇(原农垦职业学院校方主任案件主案人)

    控告请求:

    依法查清黑龙江省三级公安对命案证据确凿,恶意压案、造假拖案,长达十三年多的法律责任。

    控告事项:

    哈尔滨市道外分局在徐智鹏伤害致死一案中涉嫌违法犯罪。

    案件经过及结果:2007年4月14日晚18时20分许,徐智鹏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与东化工路交叉口处身体多处受到外力而致损伤死亡。经路人张庆报警后(该局说张庆报警、又说学校报警,请调报警记录),民警齐树林、黄大权赶到现场后,发现徐智鹏已死亡!该局没有依据现场目击证人任庆财提供的有三个人围殴而致徐智鹏死亡开始侦查,而将该案移交哈尔滨交警支队太平大队,想以交通事故忽略伤害致死的重大刑事案件!

    哈尔滨交警支队太平大队于2007年5月11日出具“哈尔滨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太平大队(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第040001号认定:法鉴、询问证人、调取录像等调查,徐智鹏属非交通事故死亡。死因系(外力作用左心房破裂填塞死亡)建议:其亲属可到有关部门立案。并将该案退还道外分局之后,控告人多次催促道外分局对该案侦查,不要视致人死亡的案件为儿戏!该局没有积极寻找案发现场的目击者,也没有通过调取死者手机通话记录及寻找致人伤害致死的犯罪嫌疑人,将目击者于婷婷的证言称为:据调查其老师、同学证实,于婷婷经常答非所问。迫使于婷婷多次转学。

    现场监控显示:开港田车的任庆财看到有三个人围着死者殴打,致死者倒地才离开行凶现场。道外分局将其证言于5月23日改成:16时看到,与死者死亡时间相隔两小时!又对该证人做出:看到打人的时间是5月4日至5月7日。(请问:三个人铁锹把、木棍殴打一个人会是什么结果,有人报案没有?道外分局对此有侦查立案吗?)控告人提供的可能是知情人:刘迪、刘哲、谢志江、徐文博的调查:没有作案嫌疑?案发前,死者和女朋友在先锋路与宣化街交叉口的“网络旅店”,回到学校还与邻寝同学唠嗑,与同学徐文博打电话后,去梦幻网吧找徐文博,后被殴打致死,其手机被他人送到“网络旅店”交给吴秀婧,旅店老板证实:两个男生和吴秀婧带着吃的一起进入旅店,吴秀婧大声哭,两个男生大声劝阻,老板怕影响其他旅客而上前制止,两个男生就离开旅店,吴秀婧半夜离开旅店的。

    另据学校附近的食杂店主说:死者死亡之前是被同学打电话约出去的。该案各证据完全可以证实他人伤害致人死亡!道外分局竟然拿出病例,妄图以死者高压185,低压44来证明死者是因病死亡的!稍微具备医学常识的人都知道如此的压差是人根本承受不了那个压差?

    2009年2月27日,在黑省公安厅2号楼刑侦总队三楼会议室,黑省厅刑侦总队长闫子忠(因涉嫌违法犯罪已被抓捕)、副总队长孙延斌、省信访处温玉柱、付满江、道外分局刑侦局长韩丰、刑侦一大队副队长高英建、刑侦责任区中队宋杨、信访祁国宾研究控告人上访的问题。道外分局刑侦局长韩丰:马波不同意给死者二次尸检,侦查工作不能继续进行,案件应该终结。温玉柱:马波的信访属三级终结。闫子忠:信访案件按三级终结,马波在进行无理闹访,进行处理,实体案件应撤销案件,当时立刑事案件是错误的。

    道外分局于2009年3月6日出具: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文件哈公外控字{2008}200号关于马波上访问题的结案报告,以2008年12月12日省厅领导的意见,给予控告人书面答复:为了查明死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该条: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该条根本与故意伤害致他人死亡的重大刑事案件没有关联!应对死者二次尸检,因控告人表示不同意,侦查工作将无法继续进行,你反映的信访事项予以终结。

    一个明显的三人殴打而致人死亡的案件,被他们轻描淡写的就敷衍而过!人命关天的严重后果,被他们视为儿戏!尸检已经明确:死者身体多处外力作用(外伤),现场目击证人及相关连的人,完全能够证实该案确系殴打致人死亡的案件,被他们以控告人不同意二次尸检为由,将命案撤销!

    综上,道外分局和黑省厅的作为、作法还是人民警察、人民政府的行为吗?法律的公平公正在哪里?习总书记提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重新提出中国共产党执政宗旨: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

    在此,期盼各级党委、政法委将此案重新彻查,让死者瞑目,让控告人的控告有结果,也使国家法律的尊严得到维护!

    此致
    各级党委政法委

    控告人:死者母亲马波
    电话:18712763535
    2022年4月10日

  • 郭洪伟因公权渎职致死案之报案控告专函

    呈送:吉林省监察委员会
    并张忠主任:

    吉林省四平市公民郭洪伟在服刑期间意外身亡,作为受害人的父母双亲郭荫起、肖蕴苓,我们特向贵机关提出报案举报控告,要求贵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调查了解事实真相公正处理我们的诉求。我们有充分的证据、事实及理由认为,吉林省公主岭监狱、长春市城郊检察院、吉林省监狱局对郭洪伟的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相关责任人已构成玩忽职守等犯罪行为,并且结合整个事件发生的前后背景、有关方面的处置态度以及举证责任、法定职责关系上看,至今并无确切证据可以证明受害者未遭受非法侵害,尚不能合理排除郭洪伟被故意谋杀或被蓄意伤害致死这一可能性,真相有待于进一步追查。

    事实与理由:

    1、受害人基础信息

    受害人郭洪伟,男,1964年5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220303196405162010,汉族,吉林四平市人。2016年2月1日,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2015)东刑公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判处郭洪伟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与此同时其母肖蕴苓以相同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判决责令二者向吉林市公安局、四平市铁东区政府退赔人民币35.3万元。受害人上诉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法院以(2016)吉03刑终58号裁定维持一审判决,2016年4月26日受害人被收监。嗣后,郭洪伟妹妹郭宏英于2019年4月30日被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法院被以寻衅滋事罪、妨碍公务罪(2018)吉0303刑初227号判决判处有期徒刑5年。受害人郭洪伟先后在吉林省镇赉监狱、宁江监狱、公主岭监狱服刑。在监狱服刑过程中,郭洪伟坚持认为自己的案件是冤假错案一直申诉控告,同时对自己在监狱中遭受的非法对待不断投诉控告。以上事实有相关司法判决、裁定、申诉控告材料、有关方面的登记、回执、批复等文件为证。

    2、死亡情况说明

    家属保存的部分送院抢救、住院医疗病例资料记录显示:在押人郭洪伟因“突发意识丧失约2小时伴频繁恶心、呕吐”于2021年4月4日晚21点左右被送院抢救,2021年4月9日10:59死亡,期间分别于2021年4月5日0时50分、4月5日19时50分实施两次开颅手术。在郭洪伟抢救期间,家属多次要求探视郭洪伟均被以种种理由拒绝,直至最后时刻获准探视郭洪伟一次(其时人已完全丧失知觉)。以上事实有死亡通知书、病例资料以及受害人家属陈述为证。

    3、事情发生后有关方面的处置态度

    受害人郭洪伟死亡后,家属多次前往监狱方面要求调取查看包括监控视频在内的相关证据信息均不予安排。家属委托律师及法律专业人士前往监狱、监狱局、检察机关依法要求查看、调取、保全封存相关证据亦不予配合,家属及代理人于2021年4月14日向有关方面正式提出关于保全、查看、复制监控视频、入狱医疗档案及调查处理结果的书面申请,有关方面至今置若罔闻不予安排,有关方面明显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监狱法》以及《最高检、民政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监狱罪犯死亡处理规定》。与此同时,家属委托的两位代理人先后遭到有关方面的干涉。以上事实有录音、委托手续、《申请书》等为证。

    4、受害人郭洪伟在诉讼及监狱期间的经历

    2015年4月9日,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对受害人郭洪伟批捕。据郭洪伟的申诉控告材料以及庭审笔录等材料显示:郭洪伟在看守所及监狱期间遭受特殊对待,频繁遭到殴打、酷刑、迫害,在诉讼阶段、法院审结案件以前,既有郭洪伟被送往新康监狱的经历。更有甚者,2015年4月9日四平市铁东区公安分局便衣到四平看守所对郭洪伟宣布逮捕决定时公然向其表示:“郭洪伟,现在吉林省高院给你三千万元人民币,你还告不告龙潭区法院判你挪用公款那个案子了。”郭回答:“我向高院依法索要再审判决书,跟钱没关系!”便衣说:“就凭你现在这个态度,也不能让你和***活着出去,领导说了,能活到开庭审理那天,判你13年……”郭洪伟面对检察官、法官以及在申诉材料中多次提出要求调取2015年4月9日提讯视频录像,郭洪伟当庭以及在不同场合以不同方式多次表达,自己正遭到谋杀。在审理郭洪伟期间,其委托的多位辩护律师均遭到有关方面施压不得不退出辩护。

    受害人郭洪伟及其家属因受害人身体原因先后不下十次以口头及书面方式向监狱及其上级机关依法提出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的请求,有关方面均不予处理。

    郭洪伟及家属在其服刑期间就冤案及狱中遭遇一直未停止申诉、申冤、控告、反映。尤其需要指出的,在此期间,郭洪伟及其家属至少与宁江监狱发生两次重大纠纷,第一次郭及家属称,2019年狱警刘建国指使犯人殴打、迫害郭对其关禁闭等,郭及家属向监狱及监狱局两级反映,监狱及监狱局调查后在书面答复中并未采纳当事人提出的意见但嗣后调整了郭的监区及管教负责人并进行了告知。第二次郭及家属向监狱投诉郭洪伟受到监区民警卢佳讯虐待,因遭遇剥夺会见权与民警卢佳讯产生纠纷,称2020年5月22日晚9点至9:30分,值班民警卢佳讯将郭关禁闭在屋里释放过量过氧氯化剂把郭呛得不行了才推出来放到“死人床”上。卢佳讯告诉犯人,找郭洪伟闹矛盾收拾郭洪伟不收拾他们,且扬言说,整死你郭洪伟你也不知咋死的!家属投诉卢佳讯故意谋杀郭洪伟,宁江监狱受理投诉后认定卢将郭关闭在大量过氧氯乙酸房间内不符合消毒管理规定,属处置不当,对卢佳讯作出纪检谈话扣分扣奖并通报批评的处罚。当事人及家属对处理结果不服继续向吉林省监狱局复议投诉控告,此次纠纷省监狱局至今未给予答复。与此同时,郭洪伟于2020年11月26日被转至公主岭监狱,转至公主岭监狱后封闭三个月,家属对郭洪伟的情况一无所知。郭洪伟转至公主岭监狱的原因至今不得而知,假如调整监狱是接到家属投诉控告或为了给郭洪伟医疗治病而采取的积极措施,那末没有理由不告知家属。同时,根据曾与郭洪伟在公主岭同监室的杨先生证言,在公主岭监狱有病不给治还经常遭受殴打虐待就是为了收拾人的信息。尽管从官方公开宣传信息可知,公主岭监狱是吉林省绩效优秀监狱、司法部先进单位、吉林省监狱典范,软硬件设施条件优越,但另一方面众所周知,公主岭监狱也是最具封闭性管理最严格规范的监狱之一,郭被转监4个多月即发生意外死亡事件不能不令人生疑。以上事实有申诉控告材料、庭审笔录、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申请、证人录音、信访登记表、信访申请答复、复查通知等为证。

    5、初步法律责任认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条、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罪犯的人格尊严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禁止体罚、虐待、侮辱、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等规定,结合前述事实和证据可知,郭洪伟在羁押期间意外死亡事件有关方面已构成玩忽职守等严重失职渎职违法行为,相关责任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嫌犯罪。其行为无论是肆意剥夺他人生命健康还是放任伤害后果的发生均需承担被羁押人意外死亡之法律后果。受害人的死亡到底是由于在监禁期间遭受监管人员或其指使者的刑讯、虐待、酷刑,还是发生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形需要进一步依法调查得出结论。但是由于监狱、检察以及监狱上级主管部门明知郭洪伟身患重疾具有法定保外就医的情形,在受害人及其家属多次申诉要求下仍然持续危害状态的发生足以构成玩忽职守责任。意外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本应按照举证责任倒置、保障当事人知情权依法披露相关信息等法定程序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却对家属及委托代理人的合法诉求无故推诿、阻挠、掩盖,对事件真相调查家属的合理诉求置若罔闻,凡此种种反常表现正可窥见相关责任人知法犯法、有恃无恐的主观心态。综上,由于有关方面的失职渎职造成被羁押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对家属造成严重伤害,对社会产生了恶劣影响、构成极大危害、情节十分严重,不依法严惩不足以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不足以挽回国家狱政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政治声誉、执法形象;不足以保障基本人权、人道底线捍卫生命尊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下列人员提出举报控告: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冯刚职务吉林省监狱局局长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叶鸿利职务吉林省公主岭监狱长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王永江职务长春市城郊地区检察院检察长

    鉴于,冯刚作为受害人公权渎职侵权致死一案羁押单位的上级负责人,明知或者应知郭洪伟的身体明显不适之情况不依法采取措施保障其生命健康放任对其伤害状态的持续发生,对其及家属多次提出的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申请置若罔闻,造成受害人郭洪伟人身亡故的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冯刚作为羁押单位上级负责人明知或者应知违法情形的发生不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郭洪伟的生命安危置若罔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并具有明显包庇袒护违法犯罪行为的情节。

    鉴于,叶鸿利作为羁押单位的负责人,在郭洪伟被羁押期间,不管其是否参与实施了任何对郭洪伟的人身伤害行为,仅就其在明知郭洪伟身体明显不适宜羁押的情形下继续放任郭洪伟生命健康伤害事件持续发生,导致其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其对此至少负有直接的领导责任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叶鸿利作为单位负责人明知违法情形的发生仍参与或纵容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并具有明显包庇袒护违法犯罪行为的情节。

    鉴于,王永江作为监狱法律监督检察机关负责人明知或应知公主岭监狱发生郭洪伟羁押期间意外死亡事件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在接到家属及律师报案后不予披露相关信息不依法立案调查处理该案对当事人推诿拖延,王永江作为单位负责人明知违法情形的发生却置若罔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并具有明显包庇袒护违法犯罪行为的情节。

    上述被控告人如明知上级违法命令但出于对个人地位、利益的考量,不能坚持原则,公然配合违法,依据检察官法、警察法、公务员法之规定则具有明显的徇私枉法情节。

    本案是否另有同案犯,请受诉机关查清事实一并惩处。

    控告人恳请贵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调查了解案件事实真相,对相关责任人依法惩处,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报案举报控告人。

    报案举报控告人:郭荫起、肖蕴苓
    委托代理人:谢燕益
    2022年4月9日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中处罚。

    第三百一十一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务,帮助其逃匿或者做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抄送: 吉林省检察院、吉林省纪委监察委、吉林省委、吉林省政法委、公安部、最高检、中纪委监察委、中央政法委、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 “铁链女事件”又有新进展,赵兰健好样的

    在布查惨案、上海疫情等大事件引起全网刷屏的此刻,它显然并没有获得应有的关注。

    或许对某些部门某些人来说,“铁链女”事件已经划上了一个大大的“句号”,但对太多的网友来说,心里的那个“疑问号”,并没有完全被拉直。

    一直以来,为了追寻“铁链女”身份的真相,从邓飞到乌衣,从王圣强再到各个自媒体人和广大善良的网友,大家已经竭尽全力了。

    即便如此,依然还有人前赴后继在为之努力,只为真相大白。

    这一事件的最新进展是:有人在采风期间,偶遇了小花梅舅舅,小花梅舅舅否认小花梅是铁链女,于是就录了视频,向执法机关和检查机关寄送视频证据。

    以下是举报信全文:

    以下是他的举报信和寄送的快递单号:

    根据举报信中的自我介绍,举报者赵兰健,是前职业媒体人,曾在多家新闻媒体中任主编、记者等职务,现在在从事民俗文化采风、拍摄、写作等工作。

    今年2月18日,赵兰健到“小花梅”的家乡云南省福贡县亚谷村采风时,偶遇了小花梅舅舅。

    面对“铁链女”的照片,小花梅舅舅断然否定了“铁链女”就是“小花梅”,还向赵兰健展示了他手机里翻拍的“小花梅”照片。

    此后,赵兰健将拍摄的《小花梅舅舅否认“铁链女”是小花梅》视频,上传到新浪微博,但很快,这段视频就被删。

    不仅如此,赵兰健还因传播这段视频,受到了方方面面的压力。最后被迫做出了“不写文章,不发视频”的承诺。

    2月23日,赵兰健在微博中称遇到了麻烦。

    赵兰健在向徐州、江苏有关部门和公安部邮寄出举报信和视频证据后,他的内心是忐忑的。

    他不知道有关单位收到这封举报信和证据后将如何处理,更不知道自己会面临一种什么境地?

    此前不久,为铁链女发声的是丰县籍80后导演王圣强。

    可前些天,随着他的微博被禁言,网络上再也没有他的声音了。

    现在,赵兰健的举报信,艰难地让铁链女事件重返大众视野,颇有点前赴后继的感觉。

    向坚守正义的他们致敬!

    赵兰健向有关部门寄送举报信,也是需要一点勇气的,因为,此举很可能将他裹挟到这一事件当中。

    而驱使他这么做的,是内心里被坚守的人类良知。

    在遍地是犬儒主义者与精致利己主义者的当下,他,是出现在我们世界的一个发光体。

    现在,我的一个问题是,如果小花梅被确认不是铁链女,那么,铁链女究竟是谁?

    为什么不让铁链女自己说出被拐之前叫什么名字?为什么不让铁链女自己说出她的真实的出生日期及娘家地址?

    铁链女作为本案的当事人、直接受害者,什么时候能给她一个合情合理的倾诉的机会?

    铁链女必须被拯救,救不了铁链女,我们也会发现最终救不了自己。

    有一个词叫蝴蝶效应,一只南美洲亚马逊河流域热带雨林中的蝴蝶,偶尔扇动几下翅膀,可以在两周以后引起美国德克萨斯州的一场龙卷风。

    它的意思是,万物皆有隐秘的互联。

    你被困在家里领不到食物、你权益受到损害时申诉无门……现实生活中,你遭遇的所有不公,都可以说,与铁链女事件有隐秘的关联——如果我们允许铁链女这样的悲剧在十数亿的关注下得不到解决,那么,忍受不公的侵蚀,就将成为我们的一种宿命。

    如果我们麻木了铁链女的命运,当某一粒灰尘落到自己头上,还有什么好说的呢?

    反过来,我一直认为,如果铁链女的真相最终大白、以此为契机,更多被拐卖的女子的命运获得转机,那么,人们心头的创伤将会愈合,权力的公信力将更有力,整个社会将因为翻过这一页而呈现新的生机。

    最高检不久前说过,“铁链女事件”还没有结案,还在调查当中——请注意,最高检对人大代表的相关回复中,使用的是“铁链女案件”而不是此前地方通报中的“八孩母亲”或者“杨某侠”。

    那么,赵兰健向有关部门寄送的这一封视频举报信,相信一定有助于事件抵达真相。

    现在,正是春风浩荡的季节,愿这春风削铁如泥,能削断铁链女身上那根有形无形的铁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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