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公民来稿

  • 吉林长春农场职工毛亮给温家宝总理的公开信

     


    我们举报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农场分地不合理、乱收费、不给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等造成750人常年进京上访并且每年多次到吉林省委门前下跪12无果。农安县里从来不答复和处理,并且打击报复访民代表毛亮。县里和公安恶意串通。互相包庇于在2007年1月18日把毛亮抓到农安县巴吉垒镇派出所。一顿毒打。造成毛全身是伤,有照片和医院证明。并且只给了2000元药费。毛的后遗症,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等问题不管了。现在造成,毛经常头痛和头晕、记忆减退等症状,造成毛的身心极大地伤害。


     


    为此我多次到省里并到吉林省委门前下跪和北京上访12年无果。在2010年4月8日,我为此代表职工上访到吉林市委门前上访要求见省里领导时,被农安县公安局反恐大队拘留了10天。当时我不服就在拘留第四天时,我觉得很冤枉就企图自杀自吞食小饭勺后,拘留所不得不将我释放出来了,我的身体至今还留有小饭勺。但是在2010年5-7月之间政府利用厂长的父亲就开始见面就骂和多次打我,我不敢回手和回骂。因为厂长的父亲年迈已经是近70岁的人,所以人就开始离开家里。


     


    在2010年6月13日政府派黑社会的十多人手拿铁棍子炒家并且将毛家的家具和窗户玻璃全部砸碎了,还打了我们家人,我们报警无人管。在2010年7月13下午,厂长父母追打到几十米外还不停手。见我不还手就报警抓我,并让村民郑文香打材料,郑不同意冤枉人家。郑的丈夫说;“你们不就是想抓毛亮吗?我们不出假证言。”次日以我打仗为名将我拘留10日,并用两个手铐考上,而且20多个小时不给饭吃和水喝。不准申诉和反驳就将我直接抓起来送进拘留所了。


     


    我不服就在送往拘留所的途中又一次自杀了,自吞了铁丝了。所以他们拘留所见状只好将我释放了。我的肚子里的小勺还没有取出就又吞食铁丝了,所以拘留所不同意接受我毛亮,他们只好送往医院看看是否真假,到次日上午中午就将我释放了,共计28小时非法拘禁。但是我饿的头晕眼花。全身无力。这样做就是中国人权。请问温总理我们老百姓还有没有还有活路??我们老百姓还是人??是人为什么没有人的待遇。为什么人的尊严??所以我毛亮以死请求温总理为我们百姓讨公道。地方政府的对我们上访人进京的不是拘留就是教养。所以我们有家不能回,有理没有地方说。只能乞讨为生。我们没有活路。如果你温总理不为我们百姓做主,我们只能自杀了,我一次一次自杀未果。无法生存。


     


        我们所举报的问题有几个如下;


     


    (1)洼中高农场长期不给职工叫交纳社保问题(集体的部分是空),而且个人交的钱还没有了。钱不知去向??钱到哪里去了,造成职工到了退休时的几百元的社保钱没有了?


     


    (2)洼中高农场分地不合理,职工代表和领导亲属与有关系的人员多分土地。而且其他的职工没有甚至少给。


     


    (3)洼中高农场乱收费,如2004年每晌地多收59元。其中有福利费,粮米不差等费用。


     


    (4)洼中高农场乱砍乱伐非常严重,几十万株农田防护林所剩无几,最近几年还在林地开荒种地。国家禁止破坏防护林,但是他们不顾法律规定,随意破坏。2004年9月7日直到2010年5-6月份,长春市电视台希望田野栏目两次曝光还是无人管。


     


    (5) 洼中高农场干部过多,一个村里范围有二十多名干部,把上级的拨款挥霍一空,干部自己买楼房了。领导一年三年六十五天,三百天无人上班。所以不上班,还照样分文不少的开工资。请求温总理亲自来吉林省看看。       


     


                     吉林省农按县洼中高农场职工代表;毛亮


     


                                  举报人的电话:15144111139


     


                                              2010 年9月

  • 武汉市哇哈哈有限公司员工代腾波的控诉材料

        我叫代腾波,男,38岁,系武汉市哇哈哈恒枫饮料有限公司员工,住东西湖慈惠农场蔡家台社区,电话:15827496204。  


    因向公司厂办主任郭勇举报,胡勇伙同张军海倒卖公司225件莲子八宝粥,价值 8000余元,导致胡勇仓库主任落选,其怀恨在心,在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处处刁难并言语威胁我。2009年7月16日凌晨24时左右,胡勇、韩星、雷康、张军海故意挑衅滋事,用残忍的暴力手段,将我头部及身体其他部位,用啤酒瓶猛击和拳打脚踢,造成我头部左额裂伤、肿胀、凹陷。经CT显示,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三条和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应鉴定为重伤。  


    从犯张军海之亲属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法制科科长张汉湘,唆使公安分局法医何丰、市局刑侦九处法医梁江江将我颅内出血重伤隐瞒鉴定为面部软组织处损伤,结论为轻伤。  


    从犯张军海,累犯(抢劫犯)行政处罚五日。  


    武汉市公安局纪委潘副纪委及某处长跟我协商:“如果我不告公安机关,由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委托武汉大学法医鉴定的结论,公安机关帮忙协调,民事赔偿部分法院解决不了,公安机关帮忙解决,如果你要告我们,那么你的案子我们关注,并且你要随时注意你自己的人身安全。  


    4月5日,从犯张军海上门威胁,案子了结后还将进行报复。  


    主犯胡勇,之舅黄小松系武汉市东西湖区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其女黄艳武汉市社会保障局科长,利用职权妨碍司法公正,在武汉市东西湖区医院住院及同济、协和医院、省人民医院及检查检查报告中弄虚作假为其减轻刑法,牵扯相关医疗人员违法违纪。  


    控诉人:代腾波  


    以上所述真实  


    2010年9月2日  

  • 湖北省建始县官店镇修路引发纠纷

    湖北省建始县辖六乡三镇,国务院社会发展计划,村级铺面油路或水泥路。建始县六乡三镇除官店镇红旗单位外,2009年前各乡镇全部村村铺面了水泥路,且无铺面村级水泥路面债务纠纷。但官店镇,2009年春才开始铺面村级水泥路工程。官店镇2009年铺面村级水泥路170公里。国家拔付村级铺面水泥公路每公里包括材料费22万元。官店镇主要官员将村级水泥铺路工程承包给了其女婿和亲友。其女婿和亲友将村级水泥铺路工程又以18万元包括材料费一公里,承包给其他承包人施工,这些亲友从中可获取680万元暴利。官店镇主要官员将铺面村级水泥路面工程的工程材料费,全部归责各承包人(第二次以18万元一公里的承包人)自己先垫付,政府保证2009年12月31日前付清每公里18万元的承包费。承包人将工程材料费的垫付又转嫁民工自己贷款买水泥、买车修路,年底一次付清。公路铺面工程峻工后。官店镇政府以上级政府未拔付村级铺面水泥路的工程款为由而拒付。在上百人群体上访县政府后,才在武钢企业支持下支付了承包人包括垫付材料费在内的15%。现官店镇政府尚欠承包人2000多万元铺面村级公路的工资和材料费。


    因官店镇在建始县辖区内属最贫困的镇。铺面村级水泥公路的材料费都是民工与承包人东借西凑的。工程峻工后,官店镇政府没有钱按约定兑付。导致大多数民工与承包人发生纠纷、民工家庭内部也发生纠纷,有的妻离子散、有的民工有病也讨不到钱医治、甚至有的快病死了讨钱买棺材也讨不到工资、有的学生不能正常上学、有的形成家族群体纠纷,官店境内社会秩序为此极不稳定。很多人经济上、精神上形成巨大伤害。全世界人民都知道中国政府有钱,政府给建始县其他乡镇拔付了铺面村级水泥路的项目费,难道就不给官店镇拔付铺面村级水泥公路的项目资金?难道国家给官店镇拔付的铺面村级水泥路工程的项目资金被他人侵吞了吗?此案涉及官店上千人的直接纠纷,涉及上万人的直接利益。民工上访了省、州、县,无解决的希望。民工认为:州、县两级对银昌精神是无可奈何的。只希望国务院重视此案,督促湖北省解决该案,否则本案永远难以解决!


    知情人


    2010-9-1

  • [图文]广东中山“秋菊”马胜芬告省政府案最新进

          2010年的8月5日,我在广东省高级法院偶遇在中山打工的马胜芬。马胜芬在祥升制衣厂上班时间给主管程思远殴打,中山两级法院不但判她败诉还让她负担了8826元诉讼费。马胜芬来广东省政府门口上访,多次受门口武警殴打。


    我代理了马胜芬控告广东省政府的案子。按照司法管辖权,我与马胜芬去到广州市越秀区法院,递交起诉广东省政府的起诉书。6号立案窗口的林法官一听是靠省政府双手一摆说:你们告省政府我们那敢立案?


    没办法我们来到广州市中级法院,一姓工作人员接待。说希望不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现在领导不在让我们等下两天再来。


     8月9日在拔打广州中级电话不通的情况下,我亲自到广州中级法院找林法官。换了另一个林法官让我给她时间,看是否可以不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此事。我回答只要达到诉讼要求,可以和解,但我时间不能拖太久。法院与省政府拖得起,马胜芬是拖不起的!我要求她收起诉材料,她怎么说也不收我的起诉材料,让我等回复。


    13日,我又去到广州中院,换了另一个叫罗红燕的法官接待。罗红燕说已经了解案情,并东扯西扯扯了些与本案无关的如马胜芬在中山的案件,并说马胜芬找省政府是不合理的,武警也不会随便打人。一会又说和解没那么快。要给时间她。我说时间已经过了这么久那只好走司法程序了,罗红燕无奈收下我的起诉材料开了回执给我。


    一周后的20日,是司法程序规定不管立案与否都要给书面答复的日子。罗红燕回答:不立案!经过开会决定也不给书面答复!


    接下来的一个星期,是与广州中院不停的打口水战,最后他们也知道自己不按司法程序是违法的。终于在27日上午拿到书面答复,让我们又回到越秀区法院去。二十多天了!把我们打回了原地!


    27号的中午我与马胜芬去广东省政府信访接待室时,两人全给带到了洪桥派出所,非法拘留达4个小时,出来后马上去越秀区法院工求立案。


    8月30日!越秀区法院下了不立案的决定书。理由是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没提及到是什么诉讼适应。照这样,马胜芬给广东省政府门口的保卫打了就白打了?


    所有接触过的公务员,包括警察和法官还振振有词的说:不满意去上级投诉我。可怜的中国人啊!!!他们的上级就是谁?我们去向谁投诉?


    马胜芬的案件不紧紧是拷问着中国的司法!更拷问着每个人的良心!!!


    郑创添 


    2010-8-31


     


     


    马胜芬在政府前被武警打


     


     


     


     


     


     


     


     


     


     


     

  • 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法犯法致周永康公开信

    尊敬的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先生:


    我叫曲世涛,是烟台市一名普通的.下岗失业后退休的企业军转干部。为烟台市在落实国家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时,对下岗失业后退休的军转干部(包括下岗失业后退休的企业职工),采取歧视性政策,严重违背国务院.省.(包括烟台市委.市政府自己制定的)文件精神,致使烟台市下岗失业后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在落实国家计划生育奖励政策问题上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压力。烟台市下岗失业后退休独生子女父母曲世涛从2003年8月份开始,就不断通过信访途径到市.上省.进京反映问题,始终没有得到合理解决。


    烟台市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负有监督.上报职责的烟台市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互推诿扯皮,行政不作为,引起烟台市下岗失业后退休独生子女父母强烈不满,他们不断的维权上访,在维权压力震慑下,两被告才在有关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文件下发六年后的2009年10月,按【原退休时间】为部分下岗后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补发了独生子女一次性奖励,严重违背国务院.省.市文件关于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的【动态性原则】。给烟台市下岗失业后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造成极大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就此曲世涛于2010年2月2日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向下岗失业后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补发【按动态标准应发金额与实际发放金额之差额,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精神损失】。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9日做出了藐视法律.偏袒被告.制造混乱.无视文件精神和原告合法权益的“(2010)烟行初字第36号【行政裁定书】”。2010年5月25日曲世涛依法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不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分清是非,辨别对错,保护正义,反对违法行政.以权压人的封建官僚恶习,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分是.非.对.错,故意拖延审理时间,严重违反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两个月的上诉审理时效;对烟台中院的违背事实真相的错误判决采取极不负责的态度,他们对烟台中院的裁定书不加分析,照本宣科,于2010年8月18日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2010)鲁行终字第153号【行政裁定书】。


    对省高院(2010)鲁行终字第153号【行政裁定书】合法性的几点质疑:


    1.行政诉讼法上诉审理期限规定:


    第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山东省高院在接到上诉人上诉状后,没有开庭审理,说明事实清楚,可以书面审理,不存在需要延长审理的特殊情况。


    2.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曲世涛提交的上诉状为2010年5月25日;烟台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的的【行政诉讼答辩书】是2010年5月26日;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的【行政诉讼答辩书】是2010年5月28日。从时效上,曲世涛递交上诉状时间应视为2010年5月25日,按行政诉讼法规定,山东省高院必须于2010年7月25日前作出终审判决,如果没有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山东省高院即在审理时效上违法!!!


    3.山东省高院在(2010)鲁行终字第153号【行政裁定书】的发布时间上定为2010年8月18日(这个时间已经超出法定时效期)但快件专递送达时间却是2010年8月28日;【行政裁定书】发送时间为2010年8月27日(有特快专递封面发送日期为证)。由此可以看出,山东省高院在审理此上诉案件上有违法.造假嫌疑。


    4.烟发(2003)23号文规定:“……由劳动保障部门在核发养老金时,负责督促落实,并将不能发放的企业和人员名单送同级计生部门,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上诉人下岗失业后已与原单位脱离关系,档案挂靠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人力市场”,理应由劳动保障部门和计生部门负责解决(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绝不能把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理解为由当地政府的【市长和书记负责解决】!!两被上诉人作为是政府主管部门理应负起【当地政府负责解决】的责任,把两被上诉人排除发放主体之外,明显有失公正公平,属用法律保护行政不作为行为之行为,是否应当视为司法腐败.行政不作为.违法???


     


    5.烟台中院.山东高院都认同所谓的发放主体说,为此【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问:上诉人的所有关系一直没变,如果说2003年至2009年10月前,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的发放主体,与两被告无关;而2009年10月以后,国务院.省.市均没有下发有关更改计划生育奖励发放主体方面的文件,两被上诉人如何就变成了发放主体了呢???(2009年10月后,烟台市下岗后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款的发放全是由两被上诉人组织发放,包括上诉人在内),我们的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们如何解释所谓的发放主体说???我们的山东省高院的法官们如何自圆其说???由此我们如何解读中.高两院的裁定书裁决的公正.公平性.合理.合法性???


    6.省.市文件对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的定位是动态的,就拿上诉人来讲,2003年退休,按2002年年社平工资30%应为3269元。随着时间的推移,货币的实际购买力发生变化,到2009年,两被上诉人开始发放下岗后退休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的金额虽仍然为上年度年社平工资30%,但2008年社平工资30%却达到8395.92元,二者相差五千多元。这对上诉人来说太有失公正公平!!!两被上诉人难道不应为其行政不作为承当相应的责任!!!中.高两院难道不应依法为上诉人主持公道吗??


    7.人民法院是公正公平的象征,人民法官是正义的化身。在法治社会里,人民遇到不平到法院寻求判决,请法官审理评判,人们把法院.法官当成惩恶扬善,保护弱势群体的保护神。但烟台市弱势群体在享受国家的统一的奖励政策却遭遇歧视性的待遇,他们毕竟同样为国家的计划生育工作做出了牺牲和贡献,别的群体退休时同步发给奖励,而下岗后退休的就拖6年之多,别的群体享受动态的优惠,他们却按6年前的标准发放??依据何在???公平何在??法院法官都不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他们的合法权益谁来保护???难道法院.法官对案件的审理只能【以权】判案吗???那还要国家法律.地方法规.党.政府的文件干什么???【以权】违法就合法了吗???


    8.河南高检对刘作海的冤假错案平反.赔偿为全国司法公正作出了榜样,近几天,中央又召开了依法行政现场会,有力的促进了我国法制建设,纠正了有些地方法院“支持地方违法行政就是维护稳定”的错误观点,得到了人民的欢迎。烟台市中院.山东省高院什么时候能象河南高检那样一身正气?什么时候能按中央的要求依法审判.公正执法??什么时候能改正糊涂官判糊涂案.执法犯法.违法行政的恶习?


    我们衷心的希望胡锦涛主席的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能得到真正的体现。胡锦涛主席的:“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法为民所执。”的要求在山东省.在烟台市能早日变成现实。我们也希望各级领导.媒体.网络能关注山东.关注烟台的社会公正公平问题。关注山东.烟台的权力运用.法律公正问题。


     


    烟台市曲世涛


    家庭住址:烟台市芝罘区桃花街29–8号


    联系电话:13184011976.


    2010年8月30日于烟台

  • 质疑新宁县官儿大搞形象工程劳民伤财浪费资源

    前些日子,听说湖南新宁县官儿准备统一街上店铺的招牌,当时还以为别人开玩笑来着,小小招牌又能惹火新宁县官儿那一根神经呢?难道新宁县官儿吃了饭无事做吗?还是神经不正常吗?当初听来就当别人开玩笑一笑而过!


     


        无风不起浪,在偶贫民看来是笑话的事,新宁官儿真的实施了,这些天,新宁县街上在大拆店铺的招牌,这些被拆除的招牌大多是漂亮的,成为新宁县街头一道亮丽的风景!偶私下同一些店铺主人聊过这事儿,许多店铺主人说他们是开店做生意的敢怒不敢言,提出反对意见怕得罪官儿,到时官儿随便找其麻烦,开店做生意也无法再搞了,只好违心的接受官儿的拆除招牌重换招牌的方案!


     


        对于新宁县官儿统一街上店铺招牌这一行为,偶贫民们认为是一种劳民伤财浪费国家资源的行为,对新宁县官儿这一行为的合法合理性存在质疑!


     


        质疑一:新宁县官儿以新宁县政府的名义来统一街上店铺招牌的行为,这一事牵涉面广,与广大民众有着切身利益关系,新宁县政府为什么不举行听证会呢?


     


        质疑二:新宁县街上的店铺招牌大多是漂亮的,新宁县官儿现想来个统一,统一拆除更换招牌,这一过程要浪费多少人力物力呢?这不是很明显的劳民伤财吗?这不是浪费国家资源吗?


     


        质疑三:统一招牌这一费用问题,说叫店铺主承担30%,30%具体是多少呢?为什么在拆除前不公布出来呢?难道以后来定个天价30%吗?


     


        质疑四:店铺招牌的重制作,为什么到现在还没有见公开招投标的信息呢?难道是想肥了亲自已的广告制作人员呢?让他们发一大横财吗?好比店铺招牌,为什么实施拆除招牌这一队伍没见公开招投标呢?突然冒出一支这样的队伍,这一支队伍有没有给有关官儿好处才揽下这活呢?


     


        质疑五:新宁县官儿凭国法哪一条哪一款来统一小小县城内的店铺招牌的呢?是不是凭借一个土文件来搞这么一劳民伤财浪费国家资源的形象工程的呢?


     


        质疑六:新宁县官儿把大把人力物力用在搞形象工程上,为什么不花点时间用心去关心民生呢?新宁县的冤假错案为什么新宁县的官儿没当回事呢?是得不到好处或无法显示政绩就不帮老百姓解决冤假错案了吗?新宁县还有三无公民,无田无土无山,真正的三无公民,新宁县官儿应该实事求是的妥善解决这一民生问题!


     


    对于这次新宁县统一店铺之行动,大多店铺主为了开店做生意敢怒不敢言,其实他们心里在骂了决策者的祖宗十八代了!今天我就听见有人在骂了,对于他们来说只敢私下骂骂发泄一下吧!


    新宁人


    2010-8-30

  • 沈佩兰:写给闵行区人民法院郭俭院长信

    闵行区人民法院郭俭院长:  


    本人沈佩兰,女。2010年8月18日,本人作为原告依法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接警后不依法履行救助,纵容违法事件发生的行为违法一案。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贵院依法应在7天内立案受理,或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今贵院逾期既不立案又不裁定,令人不服!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特写信贵院长希望贵院长履行监督职责,监促贵院立案庭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再逾期不履行,本人将依法向贵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勿谓言之不预也。  


    附:身份证复印件  


                   此致  


       


    敬礼  


       


       


       


              写信人:沈佩兰  


               2010-8-29  


       

  • 张建中:中国天津黑暗吗?

     自2010年8月4日我被天津河北区法院法警殴打骨折后,即向天津市政法委、天津高级法院、河北区检察院、河北区政法委、河北区人大常委会五个政府部门进行了控告。可是,至今日杳无音信,无人管。假如在我被流氓法警殴打的过程中,若因反抗时动了流氓法警们的一根毫毛,其结果肯定是以各种罪名判我刑事罪的。事实如天津某区一公民为了自己的财产不受侵害,在反抗政府暴力拆迁时,伤到了暴力机关一人员的毫毛,却被以暴力妨碍公务等罪名关押至今。

        据有证可查,近一年中被天津河北区法院殴打致伤的案件时有发生,到目前已经发生了多起。而且受害人始终得不到一个说法,更是将受害人的控告案件遥遥无期地拖延下去。


        是谁在指使、包庇、纵容这些公权力部门的流氓行径?是谁在害怕人民利用网络和照片来揭露贪官污吏一手遮天的罪恶勾当?由此可见,在河北区法院以贪赃枉法、颠倒是非所造成的冤假错案已超出了人们的想象。(各地区法院也存在着超乎寻常的贪赃枉法案件)。如此的公权力、司法界,究其原因人民不难找出答案,那就是:公权力本是一家人。这就是中国的特色之一。也难怪在我向110报警时,公安人员对我说:公安对法院没有执法权。可想而知,民众们也就不难理解其言外之意是:公安只有对无权无势的百姓有执法权。在特色的中国那些负屈含冤的民众们到所谓的有关部门上访或是控告以后,而这些公权力部门所采用的一贯手段大多都是:一拖、二骗、三镇压。事实也已经证明了这一规则,即使在大约两年前,天津的市长在接到我(们)联名举报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区)贪官污吏的材料后,不也依旧是杳无音信、石沉大海吗?几年来向中纪委等多个有关部门的联名举报也依然是杳无音,石沉大海。即使后来政府的某大官员所承诺的能解决小的问题,至今还不如放屁一样没了音信。然而,利益集团的贪官污吏们长期以来对我的打击报复及灭绝人性的迫害和镇压至今却一天也没停止过。在世界上没有哪一个国家敢于公开对举报贪污腐败的人进行灭绝人性的报复和迫害——只有在特色的中国敢为。


        特色的中国现状充分证明了腐败不是一种现象,而是一个阶级。腐败阶级为了权力和利益的最大化,他们可以采取一切灭绝人性的手段来镇压反抗的民众。而在把绞肉机开足马力的同时,还要不断地去割那些负屈含冤的人们发出痛苦之声的喉咙。如今,当仇恨转变成高聚的能量时,我们应该做些什么?这是个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今天的罪恶历史是一定要清算的——血债一定要用血来偿。


    以下是致天津市政法委、天津市高级法院、天津市河北区检察院、天津市河北区政法委、天津市河北区人大常委会的控告材料。


     致天津市五个政府部门的控告状


     8月4日下午4点多钟,我路过天津河北区法院门口时见到有人高举“冤”字表达意愿。在法院人员用摄像机将围观群众和我一并摄入在内的同时,就有围观群众抗议这种随意摄录围观群众的行为。此时,为了真实拍下他们摄录我的场面,我也拍照他们。在我用相机要拍下那个对我摄录的法院人员时,突然10多名法警上来抢夺了相机并强行加我拖入法院内殴打。这次我真的领教了他们打人是多么的内行。首先他们用穿着皮鞋的脚去剁我的脚面,他们的目的是让我失去反抗的能力。而后打击我的肚子和颈部。这样一来即使有内伤也看不出来。当时我的胳膊被扭伤。头部转动时有眩晕的感觉。脚面肿胀的像个面包剧痛难忍的不能行走。我当时就估计是伤着骨头了。后到医院经拍片诊断为脚骨折。


        最令人不能容忍的,是在殴打我的过程中,一个警号为120584的法警对我狂妄地说:“我穿与不穿这身衣服(警服)弄死你老B(脏话)也不会有人知道,你信吗?”。


        我难以想象,在湖北省委门前发生“信访专班”的六警察毫无人性地的殴打老年妇女而遭到全国人民一致谴责的事件之后,在我们天津依然复制着同样肆无忌惮、无法无天的暴力行径!


        对我殴打后,被带入室内装有铁笼的审讯室接受审讯。此前,他们将我的手机强行搜走时我要求将机内的卡还给我,他们置之不理并索取了手机内的隐私内容,相机所拍的图片也被他们强行删除。


        在法院里,我谴责他们的暴行,多次向法院负责人员及属地公安人员提出抗议并要求立即给我医治脚伤并去医院检查其他伤害情况。然而他们根本不予理睬。


        晚7:20左右我被他们赶出法院,随后就我被殴打受伤之事两次向110报警要求备(立)案。


        接到110报警中心出警指令的鸿顺里派出所,他们的答复是:“在法院里面发生的事情,派出所对法院没有执法权”。我愤怒地质问:如果我在法院里把他们的人杀了,派出所也没有执法权吗?警察无语……。



        从始至终,我没有任何违法的行为!我只想拍下当时的情景,这是我的自由,是我神圣不可剥夺的公民权利。


        近些年来,关于“拍摄执法惨遭毒打”的事件,时常暴露于大庭广众、见诸媒体报道。比起那些因拍“执法”而被殴打致死的不幸公民,我还是庆幸这次“小命没丢”,没让那些地痞流氓般的“衙役”们把我“弄死”!


        执法本是光明正大的事,理应欢迎公众利用拍照等多种手段共同予以监督。只有滥用权力,违法乱纪的流氓执法行为和执法行为人,才害怕人民群众监督,害怕路人手中的相机。


        人民法院最应是守法、讲法、用法的地方,在人民法院这样裁断是非、贯彻法制的国家机关,随意打人的行为决不能容忍继续存在!


        我强烈要求天津市政法委等有关部门对主使河北区法院法警对我非法拘禁、殴打,抢夺相机并删除照片的负责人予以严厉惩处!对狂妄叫嚣、扬言弄死人的法警予以严厉制裁!这样的人决不能留在人民法院的安全保卫部门。


        我也要求政法系统认真检讨所谓的“维稳机制”,要求各级公检法机关人员必须遵守法律,尊重人权。对于执法过程中的野蛮粗暴行为,各种流氓行为必须引起各级领导、各级机关的警醒和重视。打骂管理对象是一种践踏人权的违法行为,必须坚决予以反对和制止。个别执法人员动辄殴打拍照群众的行径,必须坚决制止、严肃查处。


        事件发生后,经医院拍片检查,确诊我的右脚所伤之处为骨折。


        在此,我强烈要求天津市政法委等部门责令有关部门立案侦察,要求公安机关对我的伤情做伤情司法鉴定。


        我将保留一切伸张正义,行使保护自己人权及尊严的权利


       控告人:张建中  电话:13102240525

  • 许正清:我一个人旁听上海访民李惠芳被劳教案

     2010年8月6日 星期五,上午11:00是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一审宣判上海著名维权人士李惠芳女士不服劳动教养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上午10:30我匆匆赶到法院领取旁听证准备进入法庭。


    法院门口,已经有很多人。正门口,十几个警察,戒备森严、如临大敌;旁门处,三十多个访民,安静有序、神情坦然。不多一会儿,法警传话来,只能有包括李惠芳姐姐李惠琴等六个人可以进入法院旁听宣判,也就是说只能进去五分之一的人参加旁听。感谢访民朋友给了我其中的一个珍贵名额,在经过法院的审查后,让我得以和其他五个人进入法院。


    在经过严格的安检之后,我们六人有法官和法警带领,来到了法庭门外。10:55分,我先行一步,一个人不紧不慢地来到法庭门外,年轻的带眼镜的审判长鲍浩客气地轻轻问:你到哪儿?我不卑不亢地答到:上你这儿,警察最多的地方。是的,法庭门口有五个法官,八个法警,其中有两个防爆警,以及三名保安。我刚刚进入414法庭,还未及坐稳,立马就有一个带眼镜胸前佩国徽的年轻法官,紧张地将早已架在审判席旁的摄像机重新调整角度,直挺挺的对着我。而此时的我,不慌不忙,面不改色,悠然自得,轻轻松松地翘起了二郎腿。


    门外传来了嘈杂声,但是可以听得出李惠芳的姐姐等人在与审判长进行交涉,大意是:既然法院公开宣判,为什么原告李惠芳不能到庭听判?李惠芳不能到庭听判的理由是什么?你们法院为什么不对原告去宣判,而要对我们旁听者宣判?法院的做法依据什么法律?我们要看到李惠芳本人到庭!我们抗议没有原告李惠芳在场的所谓公开宣判!!!


    短短二、三分钟时间,声音褪去,未见来人,是自己退场还是被强行驱赶,我不得而知。


    11:00,书记员进入法庭,我慢慢地放下翘着的二郎腿,静观宣判全过程。


    因为我坐在只有十个人可以坐的旁听席中央,这样的位置可以对全庭的情况一目了然。我正面对视着合议庭座席,女书记员王琳旁边警号尾号为268的高大粗壮的法警正襟危坐,我注意到他的眼睛并不直挺挺地朝我注视,因为在我的左边有两个法警早已坐好了,而我的右旁被告席上警号为005127的年轻女警官,连瞄我的勇气都没有,我看她二十多岁的样子,神色却是充满了紧张和不安。


    同样,书记员的眼神也是畏缩不前,她坐下后抬头看了我两次,却两次慌忙垂下眼皮,顿了顿一分钟左右才想起宣布法庭纪律。


    合议庭法官进入,审判长鲍浩一声“请坐”后,一敲法槌宣布“现在开庭”。但我非常清晰、非常奇怪地是听到书记员刚刚对原告李惠芳出庭的报告却是:“原告代理人没有到庭”,没想到,审判长也同样重复了“原告代理人没有到庭”的语句。


    咦,我许正清先生很是纳闷:为什么不说明理由原告李惠芳女士没有到到庭,而说原告委托代理人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锡奎先生没有到庭?道理很简单,法律规定对委托代理人是否出庭没有强制性。尽管我了解到法官曾经在安徽合肥女子劳教所开庭审理前,专门就李惠芳不服被劳动教养决定案与丁锡奎律师有一段警世性的谈话。同样,在同为一案的上海市著名维权人士陈启勇先生不服被劳动教养决定案中,该院法官也与陈启勇的代理律师北京市安汇律师事务所杨慧文先生有过同样的一段警世性谈话,有法院笔录为证。前几日,我刚刚听说杨慧文律师就公民维权代理被北京有关方面传唤。


    我当然不愿意丁锡奎律师也被北京有关方面传唤。从原则上讲,因为这是在人为地进行串通打压和干扰破坏作为律师办案的公正性和独立性,这样的事情对中国的法制进步有百害而无一利。从感情上讲,全球著名的莫少平先生和丁锡奎先生曾经作为我的代理辩护律师,他们和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著名律师尚宝军先生、原律师谢伟先生一样,都是我受益匪浅的良师益友。从我得到的一些信息来看,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莫少平的律师事务所已无奈被迫迁移到他处。我们曾经有口头上的约定,他们几位也都非常愿意继续担任我的法律顾问。可以肯定地讲,我许正清有上百倍的充足理由继续关注,并且全面锁定他们的一些被公众所关注的各种境遇,我衷心希望这不是迫害的开始!


    话说回来,审判长并没有宣读判决书主文,只是简要说明法庭认为。但是,我确确实实清清楚楚地听到了维持被告上海市劳动教养委员会作出李惠芳被劳动教养的理由主因竟然是:“原告李惠芳妨害、阻碍执行公务”!


    我的脑海霎时闪过一个念头,李惠芳在家里妨害执行公务。多么熟悉的用语啊!


    在我们中国这样一个“和谐社会”里,公民没有自己的一个最起码的隐秘自由权。如果你待在家里,即使这个房屋是你出钱签订租约合法借用的。一个或几个你不相认识而且身份不明的同性人特别是异性人,可以随意闯入你的房屋,不用敲门征得你屋内人的同意,不用声明他自己的身份,告诉你他要干什么。即使是你一个女人只着内衣正在睡觉的卧室里,或者赤身裸体正在洗浴的卫生间里,面对肆无忌惮、满脸横肉突然闯入的几个男人,而你必须要做到没有脾气,热烈欢迎,满面笑容,身心配合。否则的话,那个来路不明、穷凶极恶的家伙狠狠抛出一句话,我这是在执行公务,你反对我马上就抓你!于是,立马就会有几十个各种各样、大大小小、分工明确、配合默契并且躲在暗处的同僚们,就会像潮水般一涌而出、源源不断地对你呲牙咧嘴、张牙舞爪。


    如果你不予配合,勇敢捍卫自己尊严和隐私的话,那么,你的结果就像李惠芳、陈启勇和我许正清一样立即被拘留、被劳动教养、被投入监狱,甚至会被酷刑折磨!


    于是,我们不断看到、听到这样一幕幕令人实在无法接受的人间悲剧:


    上海访民吕龙珍女士被劳教案、邬玉萍女士被劳教案、毛恒凤女士被劳教案、魏勤女士被劳教案、邵满根先生被劳教案、董国菁先生被劳教案、陈建芳女士被劳教案、单妙法先生被劳教案、孙军先生被劳教案、曹义宝女士被劳教案、张莉萍女士被劳教案;


    数不清的被行政拘留、刑事拘留、重复拘留、取保候审、黑监狱案;


    还有,段春芳女士被判刑案……


    其中毛恒凤女士和段春芳女士分别在劳教所里和监狱内受到酷刑虐待,内情令人发指!


    这就是所谓中国特色,欲加之罪,何患无辞;蛮不讲理,无法无天!


    因此,我参加庭审旁听的理由有三:一、了解事实真像;二、核查有无酷刑;三、实现公民监督。


    最后,审判长鲍浩宣布维持被告的劳动教养决定。在全体起立的时候,我也勇敢平视着前方。但是,让我震惊的是,审判长两旁的女法官蒋伟君和高凌却是一直低着头,不敢抬头与我目光短视,让人感觉像是做了错事。而一旁的女警官也是一脸诡异。对此,我心知肚明。


    整个宣判过程只不过短短的二分多钟,我是10:55分进入法庭,11:00分准时开庭,11:03分宣布闭庭。随后,我一言未发地跨出法庭,到达法院门外,有朋友提议合影留念。11:20分我们都悲怆离开了法院。


    我记得,上午来的之前,上海下了一场小雨,中午过后,又刮起了一场倾盆大雨,这在上海这几天39度的高温天气中实属罕见。老天爷善解人意,他老人家是在为李惠芳哭泣,是在为受苦受难的中国访民们哭泣!


    我曾经问过李惠芳:你既然去过外国,好好的,为什么会想到回国?她答:怎么说呢,毕竟中国是我的祖国,上海是我的家乡。是的,我们都深深热爱自己的国家,不管到哪里,我们都为自己是中国人而感到无比自豪。但是我们付出的巨大代价是被这个国家的人民政府中的强盗和无赖们以“房屋拆迁”的名义,无端地剥夺了本来就属于自己的“一个小家”,痛失家园,痛失家财,一生流浪漂泊几年、十几年、几十年,李惠芳七年,我许正清十二年,而我的一位王姓朋友已经二十六年了。于是,我们一个个都成为了名副其实的“亡家奴”。而那些强盗和无赖们,天天都是花天酒地,纸醉金迷。


    “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在当今现代化的中国,仍然是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问题。


    此时,我想起李惠芳曾经有过一段令人悲愤、气壮山河的豪言壮语:“我被强迁三次,我们进京上访,被拘留、被劳教都不怕!”


    是的,人,是要有精神的,精神来源于一个人的骨气。包括讲理的底气和坐牢的勇气。事实也确实如此,身体可以垮,精神不会倒。不怕抓,送上抓,抓不完;不怕关,送上关,关不满;不怕打,送上打,打不死;不怕死,送上死,死不了。


    不管怎么说,我还是真诚地希望每一个访民好好地活着。


    天底下顶天立地者,唯有中国访民也!


       


       


                                                  上海访民  许正清


                                                   2010年8月21日 修改


       


       

  • 《 刑法》在湖北省建始县境内是否有效?

     


    联系电话:13872737398


     


    2010年7月刘晓学向湖北省建始县纪委举报了王尚龙利用官店镇安监主任职务之便,大肆走私烟花爆竹及非法经营一案。恩施州安监局和建始县安监局2010年8月6日根据纪委指示到官店落实王尚龙犯烟花爆竹走私案的事实,但州、县两级安监工作人员伙同王尚龙一起核实,对销售烟花爆竹店代王尚龙销售的走私货未销售完的不予取证,不予罚没。


     


    在代销当事人强行要求工作人员接受证据的情形之下被迫接受了部分证据,并在刘晓学等人堵门要求搜查王尚龙走私仓库,又报110才将王尚龙的货物拉走370件,下余301件未拉走。在他人向吴县长检举走后,8月7日才又将301件拉走。671件有7车,大约10万元以上价值。对此,建始县安监局对检举人刘晓学不予保护。且停止其经营烟花爆竹。


     


    王尚龙、黄思坦2009年至2010年期间与代销人尚未结账完毕的条据,可证实王尚龙利用职务之便强行他人代销走私货40余万元×15%=6万元偷漏税额。但实际王尚龙2009年至2010年强行他人带销的走私货数额在300余万元以上×15%=45万元偷漏税费额。他们另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众所周知,走私普通货物偷漏税在5万元以上即构成走私罪。大家都知道没有王尚龙利用职务之便强行他人代销走私烟花爆竹,黄思坦是无法实施的。


     


    因此,王尚龙在本案中是主犯。但建始公安局只拘留了黄思坦,也不知道是行政拘留还是刑事拘留。对王尚龙的犯罪行为不予处理。为了惩治犯罪,严肃法纪,保证烟花爆竹市场秩序正常和国家税费不被偷漏。刘晓学等人2010年8月17日向建始县公安局、纪委、安监局提出申诉,并提供了申诉理由的证据。望建始县公安局公正处理本案,老百姓持证据拭目以待。如本案不公正处理,依法上访至止公正处理为止。 


                                                 2010年8月21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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