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公民维权

  • 新冠索赔第一案家属申请监督武汉中院

    【民生观察2020年6月24日消息】今天临近中午12点时,中国新冠索赔第一案的原告张海将三份《对武汉中院不予立案履行法律监督申请书》(以下简称“《监督申请书》”)通过邮政快递分别邮寄至武汉市检察院、湖北省检察院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在《监督申请书》中,张海指出武汉中院应当按照《行政诉讼法》第51条之规定,登记立案。但武汉中院却违法不予立案,也不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这侵犯了他基本的诉讼权利。要求武汉市检察院根据依据职权,履行立案监督,责令武汉中院依法立案。

    起诉后法院电话通知不立案,法院枉法惹人气愤。

    张海因为父亲在武汉无辜感染新冠肺炎病毒死亡而将武汉市人民政府、湖北省人民政府、武汉市中部战区总医院分别列为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在起诉状中提出8项诉讼请求,要求政府及其下属职能部门卫健委就其隐瞒疫情信息的行为向原告登报道歉,并要求各项赔偿共计1918020元。他在6月10日用通过邮政快递寄往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快递跟踪系统,他查询到邮件在第二天被法院签收。

    随后张海一直期待法院早写给他立案通知,在6月17日,他接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电话,对方对该起诉不予立案。张海问不立案的理由,对方不说任何依据,让张海自己去研究法律。在张海追问为什么不按法律给书面裁定,对方称口头通知就可以了,随后挂了电话。

    张海非常气愤,家人不幸遭难,起诉到法院,本想寻求公道,结果法院如此草率了事,完全不按诉讼程序规定办案。“法院工作人员应该是懂法的,却作出如此无视法规的事情,实在让人气愤!”张海说。

    书面申请检察院监督保障公民诉讼权利

    张海通过查询法律了解到,即使法院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应该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并且需要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所以张海认为武汉中级人民法院以电话通知方式替代书面裁定,并且不告知不予立案的理由行为明显违法。

    顾问团的合作伙伴,也是主要参与协调律师和受害者咨询的公益机构长沙富能发起人杨占青进一步指出,武汉市中级法院的行为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明显违法,武汉市检察院或者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均可依据监督指导职责,纠正此违法行为,并对直接负责该案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张海不甘心就这样被法院糊弄,他打算向武汉市检察院投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违法行为,在顾问团的指导下,他撰写了《监督申请书》,在申请书中说明自己依据《国家赔偿法》第9条为不幸染病逝世的父亲讨公道,在提起行政违法确认之诉的同时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完全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武汉中院应当登记立案。但武汉中院却违法不予立案,也不向本人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犯了基本的诉讼权利。张海在申请书中的结尾部分写道:“请贵院(武汉市检察院)根据依据职权,履行立案监督,责令武汉中院依法立案,以维护本人的诉讼权利。”

    张海在中午12点将该申请书给武汉市检察院寄出,并且分别抄送湖北省检察院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新冠肺炎感染者本已不幸,法院不应让我们受害者家属雪上加霜,通过违法操作去截堵我救济渠道,我希望湖北的检察系统能重视这个案件,”张海说。

    附件1:监督申请书(见单独附件)
    附件2:邮寄监督申请书的快递单(见单独附件)

  • 江苏孟海霞维权遭打压

    【民生观察2020年6月17日消息】孟海霞,女,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九华镇九华居34组22号。2014年1月8号,孟海霞家合法私有财产被曹阳、许金华、郝昌军等涉黑集体故意毁坏。父亲孟高生,弟弟孟宪瑞被不法分子打伤后扔进鱼塘,母亲张慧芹被打伤。在随后的一年多时间里,孟海霞因维权多次被当地警方非法传唤,被跟踪,被非法拘禁,被限制人身自由,被关押,被抢四部三星手机,被绑架,被逼跳楼自杀,被坐老虎凳,被传唤期间非法剥夺吃饭、休息、看病的权利,夫妻二人分别被构陷枉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4年1月8号,孟海霞父亲合法租赁的厂房(租期:2011年9月1号—2016年8月31号)在合同租赁期间,被曹阳、许金华、申仁高、蒋兆华为首的100多名涉黑分子故意毁坏,厂房里所有的机械设备、成品、半成品、生活用品全部埋在废墟,大量现金不翼而飞;孟海霞的父亲孟高生,弟弟孟宪瑞被打伤后扔进鱼塘里;孟海霞的母亲被打伤在地。原如皋市九华镇人大主席许金华带领城管及工作人员,非法参与民事合同纠纷,现场拉警戒线指挥,为犯罪份子站台打伞,违背“为人民服务”宗旨,竟然美其名曰:维持现场秩序。

    2014.1.8、故意毁坏、寻衅滋事案是具有组织、有预谋的、有恃无恐、极其凶残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重大案件,因数额巨大,手段凶残在当地影响极其恶劣。(2014年1月9号江海日报曾报道)孟海霞多次依法向如皋市公安局举报、控告,事实清楚,现场证据确凿,如皋市公安局九华派出所副所长邬海江现场出警,对涉黑违法犯罪行为没有阻止,反而把孟海霞的父亲孟高生强制带进派出所进行毒打,至今不公布执法记录仪视频。60多岁老人被黑恶分子打伤后扔进鱼塘,合法财产被故意毁坏,保护伞邬海江,郝昌军,曹阳等滥用职权一直掩盖事实真相,为黑恶分子充当保护伞,致使犯罪分子至今逍遥法外。

    孟海霞依法举报、控告、上访。2014年对与如皋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进行诉讼(2014东行初字第182号)、同时在2014年诉讼如皋市九华镇政府行政行为违法(2014东行初字第126号),多次举报、控告、上访都无法得到合理赔偿,因此惹怒地方政府和如皋市公安局。如皋市公安局、如皋市九华镇政府不法官员勾结如皋市环保局不法官员以错掩错,有案不立、有案不查、滥用职权、打击报复陷害孟海霞,如皋市公安局两次执法,选择性钓鱼执法,在2014年12月15号以污染环境罪、妨害公务罪将孟海霞夫妻二人刑事拘留,2015年海安县人民法院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枉法裁判,孟海霞及老公夏明礼分别被以污染环境罪、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7年12月15号刑满回家。

    2018年3月份,孟海霞在北京朋友家被不法分子破门而入,非法拘禁长达14个小时。2019年1月至10月份以来,孟海霞每个月去国家信访局、中纪委、公安部登记信访,一共登记求助30次,成为国家信访局督办案件。事发六年多,如皋地方政府新官不理旧账,推诿扯皮,官僚主义,走形式主义,组织人员见面以拍照上传欺上瞒下,违背中央政策。

    孟海霞的信访诉求为:
    1、合法财产被毁坏的赔偿;
    2、涉黑涉恶人员的刑事责任;
    3、警察邬海江打人问题;
    4、30多万吨有毒物质去向问题。

    孟海霞电话:17849893706

  • 刘桂金为工作问题维权近二十年

    【民生观察2020年6月14日消息】左手拿着毕业证,右手拿着派遣证,眼神中透露出无奈。她叫刘桂金,是江西省乐安县的一名大龄女孩,如今已38岁仍是单身,她说岀了无心谈婚论嫁的原因,近20年都耗在了一件事上:“解决工作编制。我现在一无耕地,二无工作,压力好大,精神快要崩溃了。”

    1982年11月,刘桂金出生于江西省乐安县熬溪镇。1995年进入抚州市体育运动学校。1997年,考入江西省体育运动学校柔道专业,2000年毕业后,她拿着江西省教委下发的《江西省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按通知要求到抚州体委报到,后来又被通知到乐安县接受分配。

    “2000年9月,我去县里找到负责分配工作的领导,他翻开分配名单表说,你有分配,要等两个月。半个月后又去找他,答复是:要等半年。再次找他,

    说要等上1、2年。为讨生计,我只好去深圳打工。”刘桂金说,打工的两年间,父母也曾去问过,答复仍是要等。

    2003年,刘桂金回乡和母亲到多个部门反映情况,被告知:已并轨没有分配了。

    刘桂金说,这些年来,去的最多的地方是负责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工作的乐安县教育局人事股。

    “当时,我去查看我的人事档案,发现已被打开,派遣报到只有一份,另一份却不见了。是不是有人冒用了我的派遣报到证?”人事股干部龙四清当时回答:教育局有权打开档案。

    2019年,华商报对刘桂金的经历进行过详细报道。报道称,龙四清曾对其他媒体表示,“按道理,刘桂金是属于统招统分的中专毕业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工作是无条件要分配的,但当时县里只同意师范院校的毕业生有分配,其余一律暂停分配。”

    刘桂金认为,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省计委省教委关于做好2000年全省研究毕业生和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和《抚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市教委关于全市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作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毕业生分配政策,她属于并轨之前的毕业生,是最后一批包分配工作的。

    “我的工作编制肯定是被人顶替了,要把顶替者找出来,还我一个公道。”刘桂金说。

    对此,乐安县教育局给予她的答复是:已调查过,没有发现有人冒名顶替。

    一晃20年了,刘桂金该何去何从?

  • 四川数十访民公安厅集访

    【民生观察2020年6月14日消息】2020年6月12日上午,四川访民王蓉荣、王义翠、何艾芩、廖敏、严塔凤、刘唐、胡金琼、李昭秀、查素琼、李红、雅安陈明燕等二十多人来到在四川省公安厅集体信访,他们向公安厅领导控诉遭到基层警方的非法稳控,要求公安厅法办地方维稳人员。

    四川省宜宾访民廖敏反映:“因去年6月宜宾地震一事,当地公安构陷我,说我接受某外媒采访,非法拘留我10天。本人之后向宜宾市叙州区法院申请了行政诉讼。今年2月、4月叙州区法院进行了两次开庭,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因公安局证据不足而休庭,第二次是他们重新收集了新的证据,并在不公开开庭审理后,判决本人败诉。本人现已上诉至宜宾市中院。近些天都有陌生骚扰电话打来威胁,及有不明身份的人来敲门骚扰。”

    四川省内江市访民王义翠反映,因09年房子被毁,公安不立案,宅基地被村霸霸占一部分,遭基层官匪勾结欺压,被迫上访,被基层部分官员实施各种打压迫害。今年两会期间,又遭地方人员非法维稳,家门口有人24小时蹲守,限制她自由出行,就连生病就医也被阻拦,非法剥夺其自由权、就医权。2020年5月19日晚上,自己在成都火车北站准备去北京时,被内江政府、派出所人员非法抓回派出所,按到冰冷的老虎凳上审讯,下半夜被自己就被冻感冒了,是他们把我折磨成这样的。5月20日被送回家后,警察又派人看守在家门口,不让自由出行,一直会持续到两会结束。

    访民们还向公安厅反映,在2020年两会期间,各地警方以各种莫须有的罪名大肆非法截访、殴打、拘留、拘禁维权访民。2020年5月10日,四川维权人士谢俊彪来到四川省人大门前,手举“戴表(代表)不为民作主,不如回家抓老鼠”的标语牌,不久就被警方构陷罪名刑事拘留;2020年5月31日,成都民运人士、八九民运参与者陈云飞,在其温江区居所被警察无故带走稳控。

    基层警方及维稳办不但构陷罪名拘禁访民,他们还远赴北京暴力绑架、殴打访民,其手段之残忍,令人震惊。16年,四川广安市岳池县68岁村民杨天直在北京上访,后被截访人员遣送回岳池,然后就被群众发现倒在路边身亡。后查明,杨天直系因遭暴力截访、殴打、虐待致死。截访人员张某等9人受广安市维稳领导指示,到北京非法截访68岁访民杨天直,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暴力殴打没有自卫能力的老年人,一路上还不给他饭吃、不给水喝,以至杨天直在饥渴难耐时,竟然只能喝自己的尿求生。地方维稳办,基层警方,他们为了完成维稳目标不择手段,其手段之残忍令人发指。

  • 新冠受害者家属索赔第一案诉至武汉中院

    【民生观察2020年6月11日消息】今天上午11点,新冠病毒受害者家属张海将四份起诉状通过邮政快递寄往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邮政快递单见附件2)。在起诉状中(见附件1),张海作为原告将武汉市人民政府、湖北省人民政府、武汉市中部战区总医院列为共同被告,并请法院责令武汉市人民政府、湖北省人民政府及其下属职能部门卫健委就其隐瞒疫情信息的行为向原告登报道歉并要求三被告承担近200万元的赔偿。该诉讼应该是中国国内第一起新冠病毒受害者家属索赔案。

    武汉封城前载父到武汉做手术却感染病毒而死

    张海的父亲是多年来为中国核武器项目的工作的解放军老兵,2020年1月15日在深圳因摔伤导致骨折,需要住院治疗。1月16日张海电话其父亲的单位武汉市商业服务学院。其父亲单位说在深圳住院治疗只能自费,要想公费医疗需回武汉。其父亲的单位也没有提及武汉发生新冠肺炎疫情的信息。

    1月16日,张海自驾车送父亲回武汉,17日中午到武汉后直接去了武汉市中部战区总医院,医院在给其父亲做了必要检查后就将其父亲收治到骨科住院治疗。1月20日,其父亲被全麻做了手术,第三天醒来,医生告知骨折手术很成功。其父亲前期恢复的较好,住院后期出现发烧症状,而且越来越严重。医生怀疑是新冠肺炎,1月29日给其父做了新冠病毒检测,1月30日医生告知张海,其父亲检测结果为阳性,确诊为新冠肺炎。当时,张海父亲已经处于昏迷状态,医生告知张海,其父已经脑死亡,瞳孔扩散。2月1日17点28分,张海父亲去世。

    张海认为,医院在收治其父亲后,没有对其父亲尽到妥善的防疫保护,致使其父亲在住院期间感染新冠病毒,最终因新冠肺炎死亡。

    张海说,医院在收治其父亲之前,已经在收治新冠肺炎病人了,在收治其父亲时也没告知该信息,导致他和他父亲都没做任何防护。“中部战区总医院设有收治新冠病人区,我父亲去世前几小时由骨科转入到这个新冠病毒感染的患者病区,我也进到这个病区,一直呆到医生宣布说家父去世及各种手续办完,殡仪馆来车接走家父。”张海说。

    寻求顾问团帮助起诉至法院追责索赔

    张海自从得知父亲感染新冠病毒后就非常后悔又非常气愤,他一直通过微博为其父亲讨说法,希望政府和医院能够听到他的呼声,主动为隐瞒疫情行为而道歉、赔偿。他认为,若不是政府及其下属职能部门卫健委故意向公众隐瞒疫情真实讯息,释放假讯息,他根本不会在武汉封城前带着父亲进入疫情正在蔓延的武汉,还让他不解的是,医院在收治其父亲之前,已经在收治新冠肺炎病人了,但在收治他父亲时也没向告知这些信息,让其父亲做好自我防护。

    张海的微博发声不仅没有得来政府和医院的道歉和赔偿,反而遭到居住地深圳警方的多次上门骚扰,张海的微博内容也多次被屏蔽,张海决定通过法律诉讼来追责和索赔。“本想对方能将心比心,明白我父亲无辜感染又病逝的不幸,能够为他们的过错承担责任,但现在只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了。”张海说。

    在张海求助“新冠肺炎索赔法律顾问团”(以下简称“顾问团”)后,顾问团一位不愿署名的律师根据张海的诉求,免费为其撰写了起诉状,将武汉市人民政府、湖北省人民政府、武汉市中部战区总医院分别列为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在起诉状中提出8项诉讼请求,分别是:

    (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一和被告二及其下属职能部门卫健委向公众隐瞒疫情信息的行为违法;
    (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就原告父亲死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就原告父亲死亡承担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共计1810020元;
    (4)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就原告父亲的死亡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
    (5)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一、被告二承担原告父亲的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8000元;
    (6)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一和被告二连带承担;
    (7)请求法院责令被告一和被告二及其下属职能部门卫健委就其隐瞒疫情信息的行为向原告登报道歉;
    (8)请求法院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对隶属于被告一、被告二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和渎职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在起诉理由部分,通过列举事实证明了被告一和被告二及其下属的卫健委故意向公众隐瞒疫情讯息,在法律责任分析部分指出三被告的行为,共同导致了原告父亲的感染和死亡。应当依法承担连带侵权责任,并列出了所依据的《国家赔偿法》、《侵权责任法》具体条款。

    张海将起诉状打印签名后通过邮政快递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寄出。

    顾问团的成员之一陈建刚律师认为,按现有的中国司法现状,法院立案的可能性几乎没有。对于行政诉讼案件,中国法院以前的做法是是习惯于“讲政治”,收到材料后无限期拖延,不了了之,不予立案,或者是直接表示不予受理,甚至连立案材料都拒绝接收。但对于今天因为武汉肺炎引发的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立案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这是由大的政治环境决定的。一旦有立案,就意味着有媒体关注,就意味着有后起者继续起诉,还意味着对中共各级政府在疫情防控中滥权、渎职的各种审视,意味著许许多多被掩盖的真相讲再次被摆到舆论面前……今日的中共政府决不能接受这一步结果。疫情爆发以来,中共政府采取的种种作为显示,对中共各级政府在防疫中作为的评价,已经完全超出了法律层面,而成为政治问题,既然是政治问题,中国人只能是喊万岁,跟党走,不允许存在任何质疑。对于因为武汉肺炎发动的行政诉讼,陈建刚律师表示“法院受理、连的可能性几乎是零。以前行政诉讼可能让当事人成为敏感人员,今天如果要发动因为武汉肺炎的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死者家属会一步到位成为中共的政治敌人。“”陈建刚律师说。

    顾问团的合作伙伴,也是主要参与协调律师和受害者咨询的公益机构长沙富能发起人杨占青介绍,目前来咨询的受害者集中在武汉地区,已有二十多个受害者家属咨询求助,最初有五六个打算起诉,后来由于各种原因仍没有提交诉状,目前这些家属大部分在和社区街道或受害者生前所在的单位交涉,他们很多人不相信司法公正,只希望通过协商能拿到一部分抚恤金和丧葬费。“我理解那些家属,但对于受害者来说,通过司法维权也是为数不多的维权途径之一,只有穷尽办法尝试才可能有希望突破,维护到自身权益,给逝去的家属一个交代。”杨占青说。

    附:起诉状
    附:邮寄起诉状的快递单

  • 山东临沂村民举报村官遭殴打

    【民生观察2020年6月7日消息】山东临沂市兰山区村民傅春吉、傅二林,实名举报山东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办事处葛家王平庄村支书记兼村主任葛福林霸占村民土地、贪污挪用、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等违法违纪行为。

    据了解,傅春吉、傅二林等村民世代居住的家园和赖以生存的良田,被葛福林以各种名目对其进行分割。在十年的时间内,村里3000多亩良田、1000多亩宅基地都被瓜分完,百姓是无半米宅基地、一米耕地,很多丧失了劳动力的老人生活苦不堪言。因为,出让土地和宅基地不仅未让百姓获得一点好处,相反还让村里村民负债累累。百姓被拆房子,赔偿只得200多元/平方米,而购买还建房屋要花近4000元/平方米!都是靠天吃饭的百姓,哪里有那么多的钱,只能靠贷款和借贷(东借西凑的)。

    村民反映的问题如下:

    一、村中财务混乱,百姓没有一点知情权,都是葛福林的一言堂

    山东省临沂市国土资源局兰山分局提供的【临国土资兰分信复字(2015)第4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中提到以下几次补偿款:

    1、2002年11月13日,临沂市2002年第六批次征地涉及葛家王坪庄土地补偿费25.6185万元、安置补助费15.3711万元和青苗补偿费2.5169万元,合计43.5065万元以及补偿到位;

    2、2012年12月1日,临沂市2008年第四批次、兰山区2008年第四批次征收土地涉及葛家王坪庄土地两补费用1388.5008万元和青苗补偿费0.8814万元以及补偿到位;

    3、2010年2月3日,临沂市双岭路东段北侧,山东鸿儒置业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鸿儒国际文化城用地,土地补偿款584.384万元己经补偿到位;

    4、2012年12月28日双岭路北、临西六路东土地补偿款和安置补助费1246.8677万元,双岭路南、临西六路东土地补偿款2864.1075万元己经补偿到位。

    这些共计6128.2479万元的巨款没有账目,被用于何处,包括傅春吉、傅二林在内的全体村民都不知道。

    二、打击报复举报人,致多人致残

    举报人之一的傅春吉在小区内被一群人殴打,差点丧命,一条腿被打成残疾,走路极不方便。傅二林因控告葛福林被刑拘。傅二林一家不同意拆迁,葛福林在傅二林的房屋后日夜不停地进行轮番骚扰,用尽卑鄙无耻的手段:把门窗砸坏、停水停电、火烧废旧轮胎让气味进入房间、播放哀乐、放鞭炮等等,把傅二林的父亲吓得一病不起,变成植物人,老人不幸于2015年4月16日离世。傅二林的弟弟被绑架至村委会被群殴,差点被打死。傅二林的家被偷拆,连根筷子也没有拿出来,导致举报人傅二林一家无家可归。

    三、株连九族式的强拆政策,无视百姓的利益

    村民有搞经营的,如果不签字同意拆迁,就用公安、工商、税务和城管等部门来查,吃拿卡要,搞得人家无法正常经营,苦不堪言,被逼迫签字;在单位上班的,要求立刻回家做工作,什么时候家里签字,再回来上班,大搞株连九族的强拆土政策;

    不签就用黑社会进行群殴、逼迫签字,跟踪、恐吓老人和孩子,让全家担惊受怕,不得不签字。各种事端、纷扰不断,使全村的百姓生活在“白色恐惧”中。

    百姓去控告,葛家王平庄村的书记葛福林扬言:“只要我还当官,就我一个人说了算,我的话在葛家王平庄就是王法,告到中央也奈何不了我,习近平远在天边,就是他也管不了我。你们告到哪里,我也不怕,上边领导都会保着我”!“他们不敢查我!真要查我,多少领导都会被逮进去,你们知道嘛!”

    四、低价补偿,高价卖出还建房,中饱私囊

    他们强拆百姓的房子和店铺,每平方米只给200元的补偿,而百姓买还建房则要近4000元一平方米。对靠天吃饭的老百姓而言,无异于明目张胆的抢劫,让百姓生活苦不堪言。

    兰山区街道办事处书记胡忠良是葛福林的直接庇护者,几次三番在百姓面前拍着胸脯保证要给村民解决问题,每次都是口惠而实不至。忽悠,就是胡忠良的风格。

    村民去找耿学伟、刘耀华,这两个人要么避而不见,要么就是忽悠。因为葛福林说,你们去找这些人也没有用,因为我早就买通了。赤裸裸的表明了利益输送。

    葛福林在土地倒卖中发了大财。他原来是穷的揭不开锅的地痞,现在身价不菲。那么多地块的钱,百姓一分钱都没有见到。村民到市里、区里、办事处要求查账,结果没有账本。

    五、土地被分割出卖,百姓未见一分利,生活没有任何保障

    省、市、区领导们只顾他们个人前途,对百姓疾苦视若无睹,葛福林更在村内狂言:“就是告到习近平那里,也是我说了算,还是我想给多少就给多少……”

    受害村民恳请上级有关领导对村支书葛福林进行立案调查,还受害村民一个公道!

    傅春吉电话:13605399937
    傅二林电话:13854998885

  • 辽宁律师举报贪腐遭报复陷害

    【民生观察2020年6月4日消息】2018年5月24日,沈阳律师陈洪伟向中央巡视组实名举报康平县某领导贪污问题而遭报复,2019年12月30日,沈阳市辽中区法院分别以贪污罪、行贿罪和诈骗罪判处陈洪伟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80万元。

    张金武律师接手陈洪伟的案件之后,经过仔细阅卷,并多次会见陈洪伟律师,发现本案存在监察委无视程序违法办案、辽中区公安分局、辽中区检察院“预言式超前移送管辖”和隐匿有利证据、辽中区法院无视辩护律师各项申请等严重程序违法,本案事实也无法认定陈洪伟成立贪污、行贿和诈骗三罪。

    张金武律师确信,本案系辽中区公检法监四家联手、无视法律、罗织罪名、抓人凑罪并利用法律对陈洪伟律师进行打击报复的产物,确属冤案错案。目前本案正处于二审阶段,相信二审法院一定会作出公正的判决,依法宣告陈洪伟律师无罪。

    现将该案法律意见书贴出,供各位读者交流斧正。

    《法律意见书》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的陈洪伟涉嫌诈骗罪、贪污罪、行贿罪一案,山东忆兴律师事务所接受陈洪伟亲属的委托,指派张金武律师担任其二审辩护人,经过多次会见陈洪伟,详细阅读卷宗材料,现对案件提出法律意见,具体如下:

    第一部分:程序方面

    一、原侦查、公诉和审判程序严重违法。

    (一)侦查机关之辽中区监察委办案程序存在的重大问题

    卷宗材料显示,陈洪伟案件启动依据是沈阳市监察委2018年10月15日于出具的《指定办理通知书》,辽中区监察委当日作出了《立案决定书》予以立案调查。同日,沈阳市监察委作出了《批准留置通知书》,决定对陈洪伟进行留置。留置时间为2018年10月15日至2019年1月24日,2019年1月24日陈洪伟被刑事拘留,案件移送辽中区检察院。2019年1月30日,由辽中区检察院决定、辽中区公安分局执行,对陈洪伟实施逮捕。

    根据《指定办理通知书》、监察委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可以清楚地看出,是沈阳市监察委先行对陈洪伟进行了留置,再指定辽中区监察委对刘广辉、陈洪伟涉嫌贪污一案立案调查。

    梳理了整个监察委的办案程序,辩护人不得不被吓出一身冷汗,监察委的任意妄为,无视法律,非法羁押、非法侦查讯问的情况跃然纸上:

    1、根据《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只有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犯罪,并符合特定情形之一的,才可以依照严格的程序,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可是从《案件来源》和《到案经过》可以看出沈阳市监察委在没有任何犯罪线索和犯罪事实的情形下,先行对陈洪伟进行留置,再指派辽中监察委进行调查,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典型的滥用权力。

    2、根据《监察法》第三条、第十五条可以明确看出监察委监察管理的对象仅限于公职人员,陈洪伟不属于公职人员,自然不属于被监察的对象。

    3、陈洪伟被调查留置起源于刘广辉、陈洪伟贪污案,但没有任何证据显示陈洪伟和刘广辉有共同贪污的行为。如果作为刘广辉案被调查人员,监察机关没有任何权利留置陈洪伟。留置陈洪伟也不符合《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的情形。

    4、根据《监察法》第三十五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的规定,监察委在接到报案和举报后,应当先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成立核查组,在核查结束后提出处理意见,报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对于涉嫌职务违法和犯罪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在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立案后,再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调查方案,决定采取的调查措施。而本案中,所有的审批手续全部省略,对陈洪伟直接采取了一步到位的留置措施,明显违法。

    5、根据《监察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调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调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而本案中,根据卷宗材料,2019年1月3日之前,辽中区监察委没有对陈洪伟进行任何涉及职务犯罪讯问,辩护人看到的只有对所谓的诈骗事实的侦查。诈骗案件属于公安管辖是众所周知的法律常识,辽中区监察委侦查了不属于自己管辖且不专业的所谓诈骗案件,那么出现定性错误也就不足为奇。

    6、延长留置程序严重违法。根据《监察法》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被调查人实现留置措施,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区级采取留置措施,报上级机关批准,而本案中,沈阳市监察委直接批准留置,既没有辽中区监察委领导人员的集体研究决定,更没有辽中区监察委的留置请示,明显违法;延长留置也仅仅只有沈阳监察委2018年12月26日作出的3个月留置期限到期前提前20天做出的批准决定,没有请示且未卜先知,明显违法。

    7、频繁超强度提讯,没有讯问笔录,明显违法。仅仅辽中区监察委就自2018年10月16日开始到2019年1月22日结束,对陈洪伟提讯就多达91次,可是附卷笔录仅仅有涉嫌诈骗罪的8次讯问笔录;涉嫌行贿的1次讯问笔录;涉嫌贪污罪的4次讯问笔录;其余的78次笔录全部不在卷宗,最早的提讯时间是2018年11月10,这一次讯问的内容是诈骗罪,与所谓“刘广辉贪污案”风马牛不相及。

    综合以上不难看出,本案完全是在沈阳市监察委主导下,违法对陈洪伟进行羁押,先抓人,后罗织罪名,违法办案的产物。也就印证了陈洪伟极其家人主张的因为陈洪伟被抓完全是因为举报不法行为,被挟私报复的说法。

    (二)侦查机关之辽中区公安局侦查程序严重违法。

    根据根据辽中区公安局沈公辽(刑)受案字(2019)44号《受案登记表》记载内容,是沈阳市监察委在办理608专案过程中发现陈洪伟的诈骗犯罪线索,并将犯罪线索于2019年1月9日15时57分移送辽中县公安局调查处理的,案件直接来源于沈阳市监察委608专案组,根据法律规定,辽中县(区)公安局是没有管辖权的;可是沈阳市公安局在没有公安局没有受理案件、没有接到移送管辖的情况下,却未卜先知的于2019年1月8日将案件指定给了辽中区公安分局管辖;其指定所依据的法条也不适用于本案,这种指定的违法性是显而易见的。

    (三)辽中区检察院和辽中区法院办案程序也严重违法。

    1、根据《刑诉法》第二十五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行为地或者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检察院提起公诉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也就是说,本案只能由康平县人民法院管辖,检察院的公诉应当与康平县的管辖相一致,在不属于辽中区检察院管辖的情况下,其应当报请沈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康平县检察院管辖。

    本案不存在《刑诉法》第二十七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属于法定指定管辖的情形,沈阳市检察院和沈阳市中院违法指定没有管辖权的辽中区检察院、辽中区法院管辖,明显是以检察、审判适应侦查管辖的需要,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是违法的。

    2、一审的公诉机关没有切实履行职责,隐匿了卷宗中对陈洪伟有利的关键证据,违反了《刑诉法》的规定。据不完全统计有:

    (1)公安侦查卷三P56页国土局和城乡建设局联合下发的康规国土(2010)60号文件《关于公布2010年度示范路苏家岗区域拆迁附属设施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2)公安侦查卷三P155-156页康平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出具的《情况说明》;

    (3)公安侦查卷三P156-165页康平县人民政府下发的康政发(2010)号《关于印发康平县城镇房屋拆迁补偿补助办法的通知》;

    (4)公安侦查卷五P91页陈洪伟和张文华签署的《送达证明》;

    (5)公安侦查卷五P92页-95页《示范路苏家岗区域房屋拆迁领导小组成员及职责分工》;

    (6)公安侦查卷五P105页康平县水利局出具的《情况说明》;

    (7)公安侦查卷五P106经济基建科出具的《关于东关屯镇申请迎宾路拆迁补偿资金的情况说明》;

    (8)公安侦查卷五P107页东关屯镇人民政府文件《关于迎宾路拆迁所需资金的申请》;

    (9)检察机关没有当庭出示且留存其对陈洪伟所做的笔录1月24日和1月28日对陈洪伟所做的笔录。

    以上证据均能证实,拆迁补偿是政府在充分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靠鉴定机构的评估,对砖厂、牛场的合理补偿,陈洪伟不存在诈骗行为。

    3、一审法院驳回陈洪伟的非法证据排除于法无据,侵害了陈洪伟的权利。在陈洪伟的多次笔录中,陈洪伟做了有罪供述,且提供了排非的线索比如:监察机关非法羁押、超长审讯、辱骂、体罚等,一审公诉机关又不能提供同步录音录像证实合法性,理应排非,一审法院却以陈洪伟未做有罪供述,不允许排非,明显错误、违法。

    4、庭前会议中,陈洪伟和辩护人明确提出调取新证据的要求,并多次递交申请,一审法院既不调取也不答复,明显违法,且侵害了陈洪伟和辩护律师的权利。

    5、被告人和辩护人申请多名证人出庭,法院没有通知证人出庭,也不作出任何说明和回复,明显违法,侵害了陈洪伟和辩护律师的权利。

    第二部分:实体方面

    (一)、陈洪伟的行为不构成行贿罪。

    1、根据法律规定,行贿罪刑事追诉的起点是30000元。根据陈洪伟和马明的讯问笔录,陈洪伟送给马明洗浴卡的面值是31000元。但洗浴卡的面值不等于现金的价值,辩护人已经提交了相关的案例和文章,在此不再赘述,目前没有证据证明陈洪伟行贿的金额超过30000元。

    2、根据卷宗材料,马明是2019年1月4日做出的讯问笔录,而在本案的卷宗材料却于2019年1月3日复印取得,在笔录原件还没有做出、确不存在的情况下,侦查机关是绝不可能时光穿越取得复印件,公诉机关也没有提供相关的录像予以证实马明笔录的真实性,该份复印件证据没有证明效力。在没有马明供述相印证的情况下,陈洪伟的供述孤证,自然也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从该角度讲。陈洪伟构成行贿罪的证据明显不足。

    (二)陈洪伟不构成贪污罪。

    1、对于陈洪伟是否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资格,一审辩护律师已经做了足够多的论述,在此不再赘述。

    2、陈洪伟在康平经济开发区取得103万元是拆迁需要的借款,对于该笔借款开发区当时的领导是予以认可的,且至今没有平账,这一点有开发区财务账本《科目明细》以及时任开发区书记的吕明臣、财政分局长高金平的询问笔录可以明确证实。不论是否存在委托关系,在陈洪伟打有借条、开发区享有对陈洪伟借款的情况下,开发区完全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追回欠款,陈洪伟没有把拆迁补偿款占为己有,不构成贪污。

    3、本案据以证实陈洪伟非法占用剩余299400元拆迁安置款的关键证据是监察委卷宗二P181页的情况说明,该证明证实陈洪伟已经报账且将用虚假单据将103万元平账。这份情况说明是没有证明效力、是虚假的,应当追究出具者柏雨壮、邓斌和开发区作伪证的责任。原因如下:

    (1)监察委卷宗二P144页的开发区财务账目《科目明细》明确载明,在2018年12月年底汇总,陈洪伟仍然账面欠开发区103万元欠款。这属于书证范畴,证明效力远远大于单位出具的证明。

    (2)开发区的时任书记吕明臣、现任财政分局局长高金平明确证实,因为单据和协议不符合,没有给陈洪伟平账。

    (3)该份证明没有出具人员的签字和捺印,不能确定出具人的具体身份,证明本身载明的提供人姓名和身份是侦查人员自己添加,明显不符合证据显示要件,已经没有了证明效力。

    4、陈洪伟由于自己的工作失误,拆迁户收钱没有出具收到条、没有依法依规与拆迁户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等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理应其自己承担,对此辩护人已经陈洪伟个人不持异议,但是如果仅仅因为工作失误,把本该承担的民事责任上升到刑事责任,这是严重违法且没有任何依据的。

    (三)关于诈骗罪

    1、犯罪的主体不是陈洪伟。不管牛场还是砖厂,政府拆迁安置的对象为陈洪伟的弟媳、弟弟王迎春和陈洪东,拆迁补偿款也归二人所有,不论其与陈洪伟是因为亲属关系还是因为原始投资获得拆迁安置款的支配权,均不能改变拆迁安置的主体,也就是拆迁安置款的合法取得者的身份。陈洪伟取得基于亲情和原始投资收取安置款,存在合法的基础的来源,不可能构成诈骗罪,对于亲属之间的这种资金交易,公权力无权干涉。

    2、本案不论是王迎春、陈洪东还是陈洪伟,取得拆迁安置款的依据是《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书》,如果构成犯罪,也是合同诈骗罪,将本案定性为诈骗罪明显定性错误。而本案陈洪伟的行为并不符合合同诈骗罪列举的五种情形,从该角度讲,陈洪伟不构成犯罪。

    3、纵观所谓陈洪伟诈骗罪的所有证据,无非证明陈洪伟在拆迁安置的过程中,有请托和打招呼的行为,这和虚构和隐瞒真相是截然不同的行为,陈洪伟的行为不构成虚构和隐瞒真相的犯罪事实。

    4、根据《康平县城镇房屋拆迁补偿办法》,涉及企业拆迁的,是否具有土地使用证并不是拆迁补偿的条件,只要有企业,均应该给与补偿,作为取得个体营业执照的牛场和砖厂,政府拆迁给与赔偿既符合法律规定,也是天经地义。且在拆迁过程中,政府多部门的工作人员均进行现场勘验,对现场的建筑物等地上附着物进行了清点,签署了现场现场情况统计调查表,委托第三方进行了资产评估,与王迎春、陈洪东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书》。又通过法院根据政府委托律师的意见,达成了协议,把拆迁补偿款项支付给了王迎春和陈洪东,整个的拆迁程序合法有效。可是过去了8年之久,监察委又对此启动进行侦查程序,检察院提出有罪指控,法院以诈骗罪重判陈洪伟11年!党的威信、政府的权威统统被一份有罪判决否定了。

    5、对于诈骗罪中草袋子、鱼池补偿、砖厂预期收益补偿是否存在的问题。

    (1)不论公诉机关指控的草袋子、鱼池补偿、砖厂预期收益是否存在隐瞒真相和虚构事实的行为,均与陈洪伟没有一毛钱的关系。草袋子(草袋片子、草帘子)的数量、鱼池是否可以养鱼已经砖是否生产,是开发区工作人员、苏家岗村委会成员、陈洪东以及评估公司现场勘验的结果,陈洪伟没有任何的参与,没有任何的语言和行为表示,这三部分不论是否构罪,均与陈洪伟无关。

    (2)分清草袋子和草帘子的区别。概念不清,没法理论。草帘子俗称草袋片子,二者在本质上是一种东西,在现场的勘验中,也仅仅存在草袋子一种,没有对草帘子的记载。在侦查人员讯问中,故意混淆了两种物品的名称,证明陈洪伟虚构有草袋子的事实。明显颠倒黑白。

    (3)根据《康平县城镇房屋拆迁补偿办法》,具有营业执照的企业拆迁应当按照面积补偿,不计算房屋,按照最低一个月补偿10元,补偿三个月,仅仅计算土地面积,牛场应当补偿数额为79920元,砖厂应得补偿为1362570元,如果计算房屋,则数额更大,远远大于3万元、80万元的收益补偿,政府在拆迁过程中不是补偿多了,而是是补偿少了。何谈诈骗?!

    (4)关于鱼塘、砖厂预期收益的问题。

    预期收益,是对将来有可能产生的收益的一种预期,只是一种可能性。在砖厂具备生产条件的情况下,采矿许可证是正常经营的需要,如果生产,砖厂肯定去申请。国土资源局再根据申请作出是否发放的决定,如果不发放,砖厂可以通过行政诉讼,寻求司法保护,是否颁发由人民法院裁决。国土资源局的任何个人都无权作出是否颁发的决定,更不能以是否有证来确定砖厂能否产生收益的标准。在砖厂动迁的情况下,不再办理许可证合情合理合法。

    鱼塘的预期收益也是一种利益的可能性,对于鱼塘的成因不是预期收益参考的基础,鱼塘只要具备养鱼的条件,经营者可以养名贵高产鱼,也可以养殖其他诸如螃蟹、河虾等适宜生存的品种,将来可能赚的盆满钵满也可能倾家荡产。这种预期收益仅仅是赔偿的一种参考,且张文华代表政府咨询了水利局的杨兴义,参照了杨兴义出具的材料后具体确定了赔偿数额,这谈何诈骗?

    第三部分:特别说明

    1、辩护人仔细研读卷宗,假如侦查机关的材料全部属实,发现陈洪伟在牛场拆迁和砖厂拆迁的过程中,无非起到了拉皮条、请托的作用,给工商局和村委主任打电话要求照顾,给评估公司领导请客送礼,没有参与拆迁的勘验过程,更没有任何隐瞒和虚构事实的行为,没有任何诈骗的事实。

    2、订立拆迁补偿协议时,政府一方处于强势地位,掌握国家资源和国家机器,有专业的律师服务,双方的地位并完全不平等,更严格来说,双方是一种行政合同关系,为了维护国家机关的威严和法律的严肃,政府机关是不允许单方解除或者不履行合同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合同订立后出现了由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或法律政策的调整致使行政合同的履行不必要或不可能,或需要变更的客观情况,政府机关才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本案并不符合法定的解除条件。试想,一个政府不能解除的行政合同,我们的审判机关确定为刑事犯罪,按照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明显荒唐和错误。

    3、辩护人通过卷宗材料明确感受到,本案确实是打击报复的产物,是先抓人、后凑罪,个中原因,辩护人不想探究,但还是提请合议庭能够慎重排除干扰,依法处理本案。

    4、本案关乎律师权益,关乎沈阳市和辽宁省的法治形象,媒体高度关注,因为二审结果没有做出,社会民众对判决结果还是充满了期待。在侦查、起诉和一审程序严重违法和陈洪伟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恳请贵院,能够做出一个经得起时间和历史考验的判决,家属和辩护人也相信贵院一定可以做到。

    当然,辩护人也不否认陈洪伟个人在拆迁中的行为存在一定的不当之处,但这一般违规和刑事犯罪有着严格的区别,辩护人相信陈洪伟也能够正确面对和认识自己的错误,在今后的生活工作中引以为戒,更好的选择工作和维权方式,也更好地服务社会,恳请合议庭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依法宣告陈洪伟无罪,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山东忆兴律师事务所张金武
    2020年4月20日

  • 公民要求公开“李文亮案”详情被拒

    【民生观察2020年6月3日消息】6月1日中午,湖南公民王庆云将一份对武汉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书寄往武汉市司法局的行政复议服务中心(见附件1),寄出去后,王庆云把复议书和邮寄单等拍照发在其推特上(见附件4)。

    王庆云曾在李文亮事件发生后,也就是2月1日向武汉市公安局递交了信息公开申请,要求武汉市公安局依据信息公开条例公开:一、8名涉嫌散布谣言者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8名谣言者姓名、年龄、职业及文化程度等)及查处8名涉案人员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二、相关办案人员和审批人员的姓名和职务及审批内容;三、对8名涉案人员的处理决定及处罚结果等相关信息。(见附件2)

    武汉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23日作出答复,认为:申请公开“8名涉嫌散布谣言者的相关信息”和“对8名涉案人员的处理决定及处罚结果等相关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决定不予公开;申请公开“相关办案人员和审批人员的姓名和职务及审批内容”的信息,属于内部事务信息,决定不予公开。(见附件3)

    王庆云认为武汉市公安局的答复内容违法,程序亦违法,申请人不服,提出复议申请(具体理由见附件1)。

    关注新冠肺炎疫情的长沙富能发起人杨占青认为,武汉公安局当初把8名医生以散布谣言进行查处,表面上看是一起执法不当事件,其实这个事件是政府隐瞒疫情,打压透露疫情信息民众的典型行为,虽然当局在国内外压力下,承认错误办案,但并未深究下去,因为此案与武汉疫情蔓延紧密相关,牵一发动全身,不少疫情受害者就是当时看到处理李文亮等人散布谣言才认为不会有人传人的病毒,才没做任何防护措施导致感染,导致家人离世。关于此案来龙去脉的信息理应公之于众,不仅利于公众追责,也有利于督促政府吸取教训,避免因打压吹哨人而再次悲剧上演。

    采访联系人:
    王庆云(信息公开及复议当事人),电话:18673381696
    杨占青(公益机构长沙富能发起人),电话/signal:+19292877799

    附件1:行政复议邮寄单及复议书
    附件2:信息公开申请表
    附件3:信息公开答复书
    附件4:王庆云推特截图

  • 家属跪求代表委员救救包头王永明

    【民生观察2020年5月28日消息】2020年5月26日,王永明身体状况糟糕透顶,包头市中心医院没有任何救治措施,王永明很可能马上就死了。家属跪求代表委员,救救包头王永明!

    王永明:疼,撑不住了

    26日下午会见的视频中,王永明气色明显比上次差很多,几天功夫,苍老了十几岁,满头皱纹,面部肌肉松弛,唉声叹气。他虚弱地说“他们就想关死我,让我上不了法庭,说不出冤屈……”,“现在身体已经支持不住了,浑身疼痛难忍,再不让去北京调药,怕是撑不了多久……”,王永明还反映道:

    一、抗排异的药已经停了十一顿了,医院拿来的药,他不敢吃,药的来源不明,怕损害肾脏,半年多一直没调药,这又停了这么多顿,不经北京301医院专家调药,不敢吃,怕吃死了,就成了自己的责任。

    二、26日上午,包头市中心医院马和丁两位大夫去给王永明宣布了“会诊结果”:说腿的问题可以通过控制血糖、注意周边神经病变继续观察,还没到手术的严重程度,包头医学院一附属医院建议转院;肾的问题,包刚医院调药方案是早晨1毫克,晚上由之前1毫克改为0.5毫克,王本人不同意这个调药方案的话,包钢医院也是建议转院。王永明:“现在腿天天疼的咬牙硬撑,不敢多打止疼针,对肾脏副作用太大,如果真到了手术地步,不光腿没了,命肯定也没了。包钢医院所谓的调药方案完全是糊弄,不做任何检查就能调药是神医吗?而且之前与抗排异的药配合吃的还有好几种,因为截肢手术愈合先停掉了其他几种,301医院医嘱说创口愈合后要抓紧到北京检查、调药,目前吃这一种药是为伤口愈合的临时方案,不是长久之计,包钢医院根本不了解这些情况。包钢医院的这个方案,只要医生敢开方留存病历,我就吃,有问题可得有承担责任的。现在肾隐隐作痛,排尿困难,王怀疑医院给吃利尿的药,这对肾副作用很大。”

    三、身体是否符合取保的鉴定结果不知道,但鉴定人来检查的时候,王永明将全身疾病都说了,来鉴定的一个小姑娘记录了,说还要让医院提供病历,是否调到了不得而知。

    四、王说:“一旦我死在中心医院,你们要给我做主,我不能凭白无故的让他们弄死,告诉两个孩子,我不会窝囊的死。”

    多家医院明确建议转院治疗

    就在25号下午,包头中心医院向王永明亲属通报“会诊结论”:针对右肢血管病变,包头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的会诊结论是“建议转院治疗”;针对肾脏问题,包钢医院会诊后,同样是“建议转院治疗”。

    包头市中心医院没有治疗方案,公安强硬扣人不放走

    在包头市中心医院常务副院长赵强的办公室,针对上周的“医院电话通知律师,由律所提供盖章的诉求材料,待会诊后,医院给律师一个盖章的正式答复”,既然昨天会诊结论已作出了,律师来拿书面答复,同时要求全面了解王永明的治疗情况和病情,复制全部病历资料。赵院长对律师非常抵触,先是要委托书,律师出具后,赵又刁难不认《授权委托书》,要求提供王永明本人签署的医疗问询代理委托书;昨天告知王永明的家属复印病历,也是要求提供王永明签署的委托书,这明显是鸡蛋里挑骨头。赵拨打110,叫来了院里保安,将王永明的律师和家属从办公室拖了出去。

    后来又把王永明的儿子王维单独叫进去,说医院希望王永明抓紧走,绝对不会阻拦,家属有能力带走随时办出院,不是医院要留人,是公安把人放这里不让走。要复印病历还得拿委托书。

    在院长助理赵大夫办公室,他说王永明的问题院里安排刘永旺副院长和田永生处长负责处理,他不管了,没找到刘和田,办公室工作人员说他们刚被院长叫走,估计是抓紧躲起来了。

    卫健委:一直在答应,协调没踪影

    律师和家属又赶往信访卫健委窗口反应情况,说明诉求:一、要求责令中心医院立即通知家属给王永明办理转院,停止配合公安非法拘禁;二、立即给家属复印全部病历资料和会诊结论。卫健委的人还是像上次那样记录,答应给协调,就是没见动静。

    生死时速,家属跪求代表委员,救救包头王永明!

  • 江苏陆晓连上访被拘留

    【民生观察2020年5月21日消息】江苏省滨海县访民陆晓连,因土地被镇干部霸占而逐级上访,问题至今得不到解决,无奈之下到国家信访局继续维权,多次遭地方人员绑架,带回当地后被以莫须有罪名拘留。

    陆晓连,住江苏省滨海县五汛镇汛南村一组,身份证号:320922197504231800,电话:15189236751,15380523637

    以下为陆晓连口述:

    五汛镇汛南村一组欠我母亲王素珍和我两个口粮地,(其中我的口粮地被五汛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主任陆素霞强行非法霸占并已确权),为此我找到五汛镇长卞耀成反应此问题,卞镇长有法不依,包庇、袒护女干部陆素霞,篡改她家98年的田亩数字人口数字,弄虚作假充当她的“保护伞”,陆素霞父亲陆庭佐是汛南老干部,此人放话:“我家后台硬告不动。”

    汛南村一组人均土地11亩,陆素霞家3个人口,实际面积4.3亩(其中1亩地是以300元交承包金的),确权4.4亩,总面积6.51亩,拿国家粮补6亩这一系列的数字是硬后台最好的证实,我逐级向上反应,得到的结果却是官官相护、权大于法,串联造假侵害我的合法权益。

    无奈之下,我只好继续维权到国家信访局。2019年3月15日,由五汛镇人大主席皋古华、县公安局以及五汛派出所等多名人员组成的截访队,将我从国家信访局附近的一厕所旁,强制绑回至滨海县公安局,于16日零晨以莫须有的寻衅滋事罪名,强行投送进盐城市拘留所行政拘留十天。

    同年9月23日我在国家信访局门口,又被一批有组织的截访队强行绑架后送至滨海县公安局,折磨到24日晚,将我再次强行投送进盐城市看守所,限制人身自由至10月1日晚放出,期间镇政府找人给我做了取保候审(我并不知情),至今公安局不给我拘留决定文书,盐城市看守所拒绝给我释放证。

    对此,我认为作为人民警察的公安却没有履行《人民警察法》的职责,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没有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职责,对硬抢讹我口粮地的当事人及她身后的“保护伞”等人的行为没有予以控制和制止,相反却一味的纵容,而相对于受害人的我却采取推诿、拖延、踢皮球、非法拘禁的违法行为,致使我的诉求长期得不到解决。

    而手中握有公权力的卞镇长却变本加厉、肆无忌惮的对我进行打击报复,派人将我合法经营的店铺强制关停,使我失去唯一的生活来源,并威胁恐吓我,从而导致我由简单的诉求转化为刑事案件,造成我现在的严重后果。

    试问如果当地有关部门能为老百姓、公民解决实际问题,何有上访之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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