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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禁止酷刑公民手册

     
     
     
    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禁止酷刑委员会”、以及2015年审议中国履约参与办法简介
     
     
     
     
    目录
    引言:参与“禁止酷刑委员会”审议,推动《禁止酷刑公约》落实…… 第2页
    一、《禁止酷刑公约》和“禁止酷刑委员会”简介 ……………..…………第4页
    二、《禁止酷刑公约》部分核心条款导读 …………………….…………第5页
    三、公民社会如何参与定期审议缔约国履约责任 …………………….第13页
    四、如何准备“问题清单”和民间报告 ……………………………………..第16页
    五、参与履约责任定期审议所需资料 ……………………………….…第19页
     
     
     
     
     
     
    引言:参与“禁止酷刑委员会”审议,推动《禁止酷刑公约》落实
     
    你知道吗,中国政府哪一年成为《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缔约国?你了解这个公约规定了缔约国国民享有那些权利、缔约国政府负有哪些条约义务和责任去防止和禁止酷刑以及其它不人道的有辱人格的残忍的待遇和惩罚?
    2015年, 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将对中国政府履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以下简称“反酷刑公约”)的情况进行审议。这是委员会在中国政府1988年加入该公约以来第五次审议中国,将在委员会第54届会期(2015年04月20日 – 2015年05月15日) 和56届会期 (2015年11月09日 – 2015年12月09日) 期间进行。这是一次对中国人权状况的评估和考核,有助于中国公民了解自己免遭酷刑、追究施酷刑者的罪责和受害者获得赔偿的权利,也是公民社会参与联合国人权机制、推动禁止酷刑和国内人权改善的机会。与其他国际公约的审议同样,这一轮“禁止酷刑委员会”的审议能否达到这样一些效果,关键在于公民社会和维权人士的参与。
    首先,酷刑现象在中国仍然普遍存在,近年来的法规明文禁止“刑讯逼供”似乎并未见到明显效果。然而国际公约有关“酷刑”的定义远比“刑讯逼供”的范围要广。后面我们会谈到这个问题。在过去一年中,维权人士曹顺利在拘留所遭到警方酷刑导致病情急剧恶化,被严重拖延、未能得到及时就医、最终无法挽救而病逝。其他维权人士遭酷刑(剥夺睡眠连番审讯、毒打、长期带脚链手铐、强迫重体力长时间劳动等)的事例不胜枚举。防止和禁止酷刑与非人道待遇、追究肇事者的罪责,迫在眉睫。 中国法律即使已经明文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是,酷刑现象继续泛滥。这是有法不依?还是相关法律里有漏洞?或者是法律里的“酷刑”定义太狭隘?联合国审议中国政府防止和禁止酷刑履约情况提供了一个极好的机会,公民社会应该积极参与,找出问题的痼疾和解决办法,推动相应的体制和法制改革, 有效根除酷刑和其它非人道待遇和处罚。
    第二,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对中国的审议,需要民间社会的参与。作为一个监督全球所有缔约国履行其《禁止酷刑公约》责任的国际机构,委员会很难对中国地面状况有清晰全面的了解。 如果没有民间社会提供信息,它就只能得到来自国际媒体和国际人权组织的信息,以及中国政府单方提交的报告。中国政府至今仍然没有同意让委员会去地面调查或接受来自民间的个案申诉材料。如果公民社会不参与审议过程,委员会就如同被蒙上了眼睛、塞住了耳朵,无法直接、全面了解被审议政府的履约情况。作为一线的维权者和维权律师,对于官方是否真正落实公约、为何至今没有真正禁止酷刑,能提供难得的信息、对司法制度的问题所在有直接的体验。
    第三,中国政府提交给禁止酷刑委员会的履行公约报告,显然没有征求真正的民间独立机构和公民的意见,公民参与类似国际人权活动历来是官方严厉打压的对象。 政府递交给“禁止酷刑委员会”的报告用很大的篇幅谈论新修订的法规,而极少谈及落实这些法规的具体情况;许多说法都很笼统,没有具体的数据, 基本上无法反映酷刑公约的落实状况。因此,公民社会有必要发出独立的声音,反映真实的人权状况,提供具体的资料,推动禁止酷刑公约的认真落实。
    第四,《禁止酷刑公约》的真正落实,离不开公民社会通过参政和自由媒体对缔约国政府的监督、通过民主的立法过程制定出有效履约的法规、通过司法独立制度严格执法、追究肇事者的责任并对受害人提出公正赔偿。中国政府虽然1988年就加入了禁止酷刑公约,但公约尚未与国内法律接轨,相关法规往往只是一纸空文。公民社会通过了解公约的内容和缔约国的承诺和责任、了解条约机构审议的程序和参与的机会,可以有助于推动相关立法、司法、执法机构去落实政府的承诺,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并防止酷刑及其它非人道待遇和惩罚。
              在这份简要手册里,我们将介绍该公约为缔约国国民免遭酷刑的权利保护提出哪些规定和要求,缔约国政府有哪些责任和义务,公民社会参与委员会审议缔约国履约的机会和过程,并提供一些辅助性资料,便于国民了解自己的权利、协助公民社团参与这次审议、倡导国民的权利保护并推动禁止酷刑。
     
    一、《禁止酷刑公约》和“禁止酷刑委员会”简介
     
    1984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一般简称为《禁止酷刑公约》,它含有33个条款,于 1987 年 6 月 26 日生效。为了纪念这个公约,6月26日这一天被联合国定为“支持酷刑受害者国际日”。到2008年12月止,全世界已经有146个国家签署并加入了这个公约、成为公约的缔约国。
    为了监督各缔约国落实该公约,根据公约第 17 条,联合国设立了“禁止酷刑委员会”(CAT)这一人权条约机构,于 1988 年1月1日开始履行职责,负责每隔五年定期对各缔约国履行公约情况进行审议和评估。委员会由具有崇高道德地位和公认在人权领域具有专长的10名独立(非政府)专家组成,他们必须是缔约国的国民,由这些缔约国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这些独立专家都是以个人身份履行职责,并不代表所在国家的政府。
    禁止酷刑委员会承担着监督公约落实的职责,它的工作机制主要包括四大内容,如下图所示。
     
     
    中国政府在1986年12月12日签署了《禁止酷刑公约》,并于1988年10月4日批准加入公约。从此,中国政府就承诺了履行公约的义务,即,在国内杜绝和预防酷刑。但是,中国政府对公约第20条和第30条第一段却提出保留,并且没有签署和批准与具体监督落实《禁止酷刑公约》有关的《任择议定书》。
    公约第20条包含的第5款涉及“禁止酷刑委员会”的调查权,即委员会如果收到有关信息,反映缔约国境内经常施行酷刑,就有权前往进行调查,并要求缔约国进行说明,配合委员会调查。第30条第1款涉及到缔约国之间在反酷刑问题上的争端和仲裁,也就是说,其他缔约国可以指控某缔约国违反公约。而《任择议定书》则使缔约国公民个人在遭到酷刑后,有权向“禁止酷刑委员会”申诉,委员会也可以到缔约国调查个案。
    对于这些涉及到酷刑的具体落实、实际调查和解决的条款,中国政府统统予以保留,二十多年来一直拒绝接受,为公约的落实设置了严重障碍,实际上等于把委员会监督中国政府落实公约的四个职能(见上图)砍掉三个、局限于一个:定期审议缔约国履行公约的报告,提出建议。 所以, 公民社会参与审议、协助委员行使这一职能,至关重要。公民社会还可以在每一轮审议这个时机去质询政府,为何长期保留和拒绝签署这些监督执行公约的条款和任择议定书?推动政府早日撤销对委员会行使其监督职能的限制。
     
    二、《禁止酷刑公约》部分核心条款导读
     
    《禁止酷刑公约》包含三大部分、共33个条款。其中,第一部分的16个条款是公约的核心内容,第二部分主要是关于“禁止酷刑委员会”工作机制的规定,第三部分涉及公约的批准、生效和修正等程序性规定,另外也包含了在各缔约国间就公约的适用或解释发生争议时的纷争解决机制。
    2004年,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发布了《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即《伊斯坦布尔议定书》),对酷刑的调查和界定,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意见。 撰写民间报告时可以参照。
    例如,《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第一章“相关国际法律标准”之“B.联合国:1.防止酷刑的法律义务”,明确了国家在防止酷刑方面的义务,包括十大义务。例如,《禁止酷刑公约》第10条规定,国家有对公职人员进行反酷刑教育的义务,公务人员履行职务的规章中应有禁止酷刑的内容。对照中国当今现实,民间“问题清单”可以问,在城管人员的执法手册中是否有禁止酷刑的条文? 民间报告可以对此做实地调查、查阅有关手册和法规、了解有关事实,指出与公约的差距。
     
     
    为了有助对公约第一部分的一些核心条款的了解,我们特此编撰了以下解读, 供参考。
     
    公约第1条第一款:规定“酷刑”的定义
    原文:
    1. “为本公约的目的,‘酷刑’是指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或为了恐吓或威胁他或第三者,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分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纯因法律制裁而引起或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附带的疼痛或痛苦不包括在内”。
    解读:
    1、酷刑,是官方使用法律制裁之外的手段给当事人造成疼痛或痛苦的行为。注意这里强调的“法外手段”,而不是依法做出的法律制裁本身造成的痛苦。
    2、酷刑的施加者既包括公职人员,也包括公职人员指使或唆使的其他人员。例如,狱警指使牢头狱霸对犯人进行殴打,或唆使开发商雇佣黑社会或闲杂人员行暴,也是酷刑。所以,只要是公职人员直接参与或间接涉入的法外手段,包括唆使、同意、默许的,为了达到逼供、报复或惩罚当事人的目的而制造痛苦
    的行为,都属于酷刑。
    3、酷刑造成的疼痛或痛苦,既包括肉体上的,也包括精神上的,如官方人员的恐吓、辱骂给当事人造成精神伤害。
    4、只要制造痛苦的目的或者是为了取得情报或口供,用大陆的语言来说,就是“刑讯逼供”;或者是为了惩罚当事人, 则属于酷刑。
     
    第2条:规定了国家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酷刑
    原文:
      “1.每一缔约国应采取有效的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措施,防止在其管辖的任何领土内出现酷刑的行为。
      2.任何特殊情况,不论为战争状态、战争威胁、国内政局动荡或任何其他社会紧急状态,均不得援引为施行酷刑的理由。
    3.上级官员或政府当局的命令不得援引为施行酷刑的理由。”
    解读:
        缔约国政府有条约义务采取措施杜绝酷刑,任何特殊国情、任何官员的命令都不能成为施行酷刑的借口。
     
    第4条:酷刑是犯罪行为,必须受到惩罚
    原文:
      “1.每一缔约国应保证将一切酷刑行为定为刑事罪行。该项规定也适用于施行酷刑的企图以及任何人合谋或参与酷刑的行为。
      2.每一缔约国应根据上述罪行的严重程度,规定适当的惩罚。”
    解读:
        缔约国的法律应把酷刑定为刑事犯罪,且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第5条:规定了国家对酷刑犯罪的管辖权
    原文:
      “1、每一缔约国应采取各种必要措施,确定在下列情况下该国对第4条所述的罪行有管辖权:
      (a)这种罪行发生在其管辖的任何领土内,或在该国注册的船舶或飞机上。
      (b)被控罪犯为该国国民。
      (c)受害人为该国国民,而该国认为应予管辖。
      2、每一缔约国也应采取必要措搬,确定在下列情况下。该国对此种罪行有管辖权:被控罪犯在该国管辖的任何领土内,而该国不按第8条规定将其引渡至本条第1款所述的任何国家。
      3、本公约不排除按照国内法行使的任何刑事管辖权。”
    解读:
        只要酷刑发生在缔约国境内,或酷刑施加者为该国国民,或酷刑受害者为该国国民,该国都有管辖权,也就是说有刑事处理的权力和条约义务。
     
    第6条:规定了对酷刑犯罪嫌疑人,任何缔约国都有义务进行调查和处理
    原文:
      “1、任何缔约国管辖的领土内如有被控犯有第4条所述罪行的人,该国应于审查所获情报后确认根据情况有此必要时,将此人拘留,或采取其他法律措施确保此人留在当地。拘留和其他法律措施应合乎该国法律的规定,但延续时间只限于进行任何刑事诉讼或引渡程序所需的时间。
      2、该缔约国应立即对事实进行初步调查。
      3、按照本条第1款被拘留的任何人,应得到协助,立即与距离最近的本国适当代表联系,如为无国籍人,则与其通常居住国的代表联系。
      4、任何国家依锯本条将某人拘留时,应立即将此人已被拘留及构成扣押理由的情况通知第5条第1款所指的国家。进行本条第2款所指的初步调查的国家,应迅速将调查结果告知上述国家,并说明是否有意行使管辖权。”
    解读:
        缔约国一旦收到对涉嫌酷刑犯罪的指控,就必须采取法律措施进行调查和处理。即使酷刑犯罪嫌疑人在另一个国家,只要该国是反酷刑公约缔约国,它就有权利和义务来拘留嫌疑人,并进行调查。
     
    第10条:规定了国家应对公职人员进行反酷刑教育
    原文:
      “1、每一缔约国应保证在可能参与拘留、审讯或处理遭到任何形式的逮捕、扣押或监禁的人的民事或军事执法人员、医务人员、公职人员及其他人员的训练中,充分列入关于禁止酷刑的教育和资料。
      2、每一缔约国应将禁止酷刑列入所发关于此类人员职务的规则或指示之中。”
    解读:
        对司法人员或任何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的公务人员,国家有义务对他们进行反酷刑教育,在他们履行职务的规章、手册中,应有禁止酷刑的条文。
     
    第11条:规定了国家有预防酷刑的义务
    原文:
      “每一缔约国应经常有系统地审查对在其管辖的领土内遭到任何形式的逮捕、扣押或监禁的人进行审讯的规则、指示、方法和惯例以及对他们的拘留和待遇的安排,以避免发生任何酷刑事件。”
    解读:
        政府应经常性、系统性地对限制人身自由的法规、场所进行审查,以避免发生酷刑;仅有明文规定还远远不够。
     
    第12条:规定了国家一旦发现酷刑行为,就要立即进行公正调查。
    原文:
    “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有适当理由认为在其管辖的任何领土内已发生酷刑行为时,其主管当局立即进行公正的调查。”
    解读:
        缔约国司法机构对酷刑指控应及时调查,不能拖延,无故违法不予“立案”或对这些指控不予理会等做法应该杜绝,调查必须是公正的,司法制度改革以保障刑事调查的公正性势在必行。
     
     
    第13条:规定了酷刑受害者的申诉权
    原文:
      “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凡声称在其管辖的任何领土内遭到酷刑的个人有权向该国主管当局申诉,并由该国主管当局对其案件进行迅速而公正的审查。应采取步骤确保申诉人和证人不因提出申诉或提供证据而遭受任何虐待或恐吓。”
    解读:
    国家应确保受理酷刑受害者的申诉,并立即对受害者的指控进行审查,为受害者主持公正,并追究那些打击报复申诉人和证人的官员的罪责。第13条也适用于官方打击报复关注酷刑问题、倡导禁止酷刑、检举或替他人申诉酷刑受害的人士因而受到报复的情况。
    “禁止酷刑委员会”关注那些因为参与其审议工作,如,向委员会递交民间报告,或前往参加审议,而受到迫害的人士。2013年,委员会设立了专门监管这类“报复”情况的特别报告员。有关情况可以直接向委员会反映。
     
    第14条:规定了对酷刑受害者的赔偿
    原文:
      “1、每一缔约国应在其法律体制内确保酷刑受害者得到补偿,并享有获得公平和充分赔偿的强制执行权利,其中包括尽量使其完全复原。如果受害者因受酷刑而死亡,其受抚养人应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2、本条任何规定均不影响受害者或其他人根据国家法律可能获得赔偿的任何权利。”
    解读:
        缔约国的法律应该包括对酷刑受害者提供赔偿的明确条文。赔偿的数量应公平和充足。 “充足”的标准是酷刑受害者的“完全复原”,即,心身康复到未受酷刑之前的状况。 这种获得赔偿的权利应该有强制执行的机制,而不是由地方官员随意决定;如果受害者被酷刑致死,他/她所抚养的人(如,孩子或老人)应该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15条:酷刑取得的口供是非法的
    原文:
      “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任何诉讼程序中,不得援引任何业经确定系以酷刑取得的口供为证据,但这类口供可用作被控施用酷刑者刑求逼供的证据。”
    解读:
    通过酷刑获得的口供,不仅不能成为对受害者定罪的证据,反而可以作为对刑讯逼供者定罪的证据。缔约国任何法庭在庭审和判决时,不得采纳或援引以刑讯逼供获得的口供作为“证据”。
     
    第16条:规定了任何类似酷刑的行为也是不允许的
    原文:
      “1、每一缔约国应保证防止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分行使职权的其他人在该国管辖的任何领土内施加、唆使、同意或默许未达第1条所述酷刑程度的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行为。特别是第10、第11、第12和第13条所规定义务均应适用,惟其中酷刑一词均以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等字代替。
      2、本公约各项规定不妨碍任何其他国际文书或国家法律中关于禁止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或有关引渡或驱逐的规定。
    解读:
    这一条实际上拓展了反酷刑的外延。缔约国政府有责任防止其公职人员和以官方身分行使职权的其他人及其唆使、同意和默许的人员施加任何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行为,如官员辱骂访民、看守所不许家属捎冬衣、校长猥亵学生、教师搞体罚、拆迁人员停水断电,等等,即使这些行为没有达到酷刑的程度,也必须预防和禁止,并且公约的有关条款也适用于追究肇事者的罪责和提供对受害者的赔偿。
     
    三、公民社会如何参与定期审议缔约国履约责任
     “禁止酷刑委员会”的工作流程和民间社会的参与机会如下图所示:
     
     
    从现在开始,公民参与可以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审议开始前:
    1、通过网络、媒体以及其它各种信息途径,广泛传播《禁止酷刑公约》,以及禁止酷刑委员上一次(2008年11月)审议后提出的建议(“结论性意见”)、及今年将对中国落实公约情况进行第五轮审议的消息,使更多的人了解并参与这一过程,关注反酷刑公约的落实,督促中国政府行使缔约国的条约责任.
    2、就政府报告里的说法,对照委员会上一轮审议的建议,根据落实这些建议的实地情况,提出问题,形成民间问题清单,并在2015年2月9日之前递交给“禁止酷刑委员会”。
    3、这段时间也是一个倡导的机会,比如,公民社团可以要求政府答复委员会针对国家报告提出的问题,并就委员会希望政府提交的那些具体材料和数据,申请信息公开;进一步质询政府为何继续对《禁止酷刑公约》第20条和第30条第一款持保留,为何迟迟不签署并批准加入《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
    4、就委员会“问题清单”里面的某一个或几个具体问题,进行独立调查、收集和核实有关信息,然后将调查结果以民间报告的形式在审议两周之前提交委员会。
    第二阶段,审议过程中:
    争取出席审议,观摩、直接向委员会反映情况、回应政府代表团的说法, 或通过现场视频观摩,在网络上点评审议情况, 并鼓励更多的公民通过网络现场视频观看审议,及时评议。
    第三阶段,审议结束后:
    在禁止酷刑委员会审议结束、委员会发布“结论性意见”后,公民团体和维权人士可以开展跟进,广泛传播这个“结论性意见”,推动、跟踪监测政府落实“意见”里的有关建议的情况,并在下一轮审议之前,后向委员会提出评估落实情况的民间报告。
    在审议的整个过程中,公民社团可以开展一些普及公约的活动。比如,利用各种媒体传播信息,组织讲座、研讨或培训,使更多的人了解对《禁止酷刑公约》的内容和缔约国的责任、以及国内法律法规是否与公约接轨,并向有关政府部门提出改进建议、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落实、向司法人员普及公约、推动律师和公民代理在法庭上和辩护词中引用公约条款,等等。
    对于这一轮审议,以下平行行动计划可供公民团体和维权人士参考:
     
    四、如何准备“问题清单”和民间报告
     
    公民团体和维权人士参与审议,向禁止酷刑委员会说明地面实况,可以提交的书面材料主要有两种:民间“问题清单”和民间评估履约情况的报告。
     
    民间“问题清单”
    顾名思义,“问题清单”指的是清理出一些对缔约国履约情况和政府提交的履约报告提出的问题,目的是提请委员会注意,供委员会撰写它的官方“问题清单”时参考 。委员会的“问题清单”会送达缔约国政府,要求它在正式审议之前回答。民间“问题清单”的目的是知会委员会,有助于它了解自从上次(一般至少是五年前)审议以来地面情况的变化。简单说来,民间“问题清单”就是有关过去五年来缔约国是否落实了上次审议后委员会给它的履约建议的信息和评估,也可以提请委员会关注它之前未注意到的、或新出现的情况。
    中国政府是不认可回复“问题清单”这个审议程序的五个缔约国之一(其余的包括俄国)。所以,它很有可能对委员会的“问题清单”置之不理。但是,委员会仍然可以通过收集到的民间“问题清单”了解地面现状,并为11月正式审议会上的提问和对话、为出台“结论性意见”做准备。
    准备民间的问题清单,可以参照《禁止酷刑公约》的条款,尤其是公约第一部分的16条核心条款,对照民间收集到的反映地面实况的信息,同时参看政府报告里面的相应说法,如对政府报告有疑问,可以提出,或以提问方式要求政府对政府报告里的某些说法加以澄清、要求政府进一步提供有关情况或补充数据,等等。也可以直接添加、提及政府报告里遗漏的某些与落实该公约有关的信息或数据。也可以简短回复酷刑委员会给政府的问题清单上的问题,尤其是委员会2011年给政府的问题清单,要求政府在其即将提交的政府报告里回复。这个清单,请见下面 “五、参与履约责任定期审议所需资料“, ”5. 中国在提交第五次定期报告之前收到的来自委员会的问题清单:关于《公约》第1至16条执行情况的具体资料,包括有关委员会以前的建议的资料"。 
    民间“问题清单”的格式和语言可以参考2008年上一轮审议期间委员会给中国政府的官方“问题清单”:
    http://docstore.ohchr.org/SelfServices/FilesHandler.ashx?enc=6QkG1d%2fPPRiCAqhKb7yhslEE2YuVt8GA5WKG3GEX%2bZHAkVHWCaoRCZjQmiwhkVGLCkwFgGLjWubvf%2b97%2bxJIQBVEgcXNRG%2fSMe5Kml%2bIP6H9U9g09%2bUUGwJaNk9KKvXR
    样板可以参照 《“人权捍卫者”及其他公益社团联合向妇女消歧公约委员会提交的问题清单》
    https://sites.google.com/site/hrcivilsociety/project-definition/to-dos/cedaw/cssubmission 
    民间“问题清单”不能是匿名的。需要注意的是,委员会不接收来自个人、只接收来自非政府组织递交的“问题清单”。在委员会收到后,会公开发布,放到它的网页上。请慎重考虑网络安全、和来自官方的报复。
     
    民间报告
    民间报告可以根据反酷刑公约的某一条或几条核心条款,对照现状和实况,比较中国政府提交给委员会的国家报告,审议它对落实这些条款的说明和提交的信息或数据是否真实,有何偏颇或重要遗漏,对地面实况进行深入调查、对有关法律和政策以及制度体系进行分析评估,挖掘现实中存在的酷刑现象的体制根源,提出改进建议。
    比如,民间报告可以指出政府报告对现实中存在的酷刑是否已经坦诚提了出来,报告中提到的政府已经实行的措施是否真正能解决问题,这些措施是否得到落实,如果没有得到落实,分析存在的障碍;可以分析政府报告是否只谈制定了有关法律法规、但未涉及法律法规里的漏洞和具体落实情况,等等。
    民间报告也可以就公约里涉及到的具体方面的问题,尤其是政府报告里漏掉的、或上次审议时委员会没有接触到的问题,提供相关信息、数据、独立调查的结果。也可以分析法律法规的弊病以及立法、执法、司法过程中存在的导致公约得不到落实的问题。
    公民团体和维权人士也可以参考禁止酷刑委员会上次审议的结论和建议,探讨这些建议是否得到落实。也可以对委员会的“问题清单”作出回应,以便协助委员会更准确、细致地追踪落实情况,并在审议中提出到位的建议。
    民间报告应该提出改进现状的具体建议。这些建议要针对报告里反映的具体问题、与公约里某些条款有关的问题的有效解决措施。这些措施可以是立法、执法、司法制度的改进,修订具体法规,或改变其他行政管理条例或办法。
    撰写民间报告须注意以下几点:
    1、不管报告的侧重面是什么,一定要与公约第一部分的具体核心条款相关,要引用公约里的具体条款对此加以说明;
    2、报告的内容和信息要准确、经过独立核实;如果引用媒体或学者研究,注明出处;
    3、报告要陈诉事实、作出分析,避免空洞的指控、渲染性的和辱骂性的言辞,以求客观。
    4、民间报告不必求概全,没必要涉及公约的诸多方面。条约委员会一般希望一份民间报告的篇幅最好限制在15页(英文)内。如果能就某方面的问题,尤其是在已经广为传播的信息基础上深化、或探讨少有人知的或被忽视的新课题方面专门去做,这样的民间报告或许比泛泛的概全的报告更有用。
    5、委员会已经四次审议中国,对许多问题已经比较熟悉、也多次提出过建议,督促政府履行其条约义务,比如,刑讯逼供、拘留所死亡、劳教、死刑、“天安门”追责等。在目前阶段,准备民间报告之前一定要了解熟悉以往审议的情况。
    6、除了民间报告,非政府组织可以提交任何类型的相关信息:媒体剪报,非政府组织通讯,录音录像,学术刊物里的文章,等等。
    7、民间报告不能是匿名的。需要注意的是,委员会不接收个人、只接收来自非政府组织递交的信息。在委员会收到后,会公开发布,放到它的网页上。请慎重考虑网络安全、和来自官方的报复。
     
    “禁止酷刑委员会”通讯地址  民间“问题清单”和民间报告可以发送到:
    Human Rights Treaties Division (HRTD)
    Office of the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OHCHR)
    Palais Wilson – 52, rue des Pâquis
    CH-1201 Geneva (Switzerland)
    Tel.: +41 22 917 97 06
    Fax: +41 22 917 90 08
    E-mail: cat@ohchr.org
     
     
    五、参与履约责任定期审议所需资料
     
    1.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http://www.un.org/chinese/hr/issue/catoc.htm 
     
    2. 中国政府提交的第五轮审议国家报告(2013年) 
    tbinternet.ohchr.org/_layouts/treatybodyexternal/SessionDetails1.aspx?SessionID=961&Lang=en 在那里会看到一个表格。在有“五星红旗”图案那一横栏里将有所有未来审议的文件。这一栏中,“State party’s report and (Common) Core Document ”, 点击 “C”,就可以下载中文版的国家报告。
     
    或直接点击网页(国家报告):
     http://docstore.ohchr.org/SelfServices/FilesHandler.ashx?enc=6QkG1d%2fPPRiCAqhKb7yhslEE2YuVt8GA5WKG3GEX%2bZH%2fgntH6R54gTE05xyU2ofs9H3ybAYyd3gYKfHBevbBMdU1h27w5kgCH2unubouB3qgwXnOrBv50%2bcP4%2bkjbH2S
     
    3. 2008年委员会审议中国的“结论性意见”: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2ZFevsaMPbEZ19kNXJJZlgyX0k/edit 
     
    4. 中国政府关于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2008年审议中国“结论性意见”的评论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2ZFevsaMPbEdzVKN2hIUmRSc28/edit 
     
    5. 中国在提交第五次定期报告之前收到的来自委员会的问题清单:关于《公约》第1至16条执行情况的具体资料,包括有关委员会以前的建议的资料
    https://sites.google.com/site/hrcivilsociety/project-definition/to-dos/can-yu-jin-zhi-ku-xing-he-qi-ta-can-ren-bu-ren-dao-huo-you-ru-ren-ge-de-dai-yu-huo-chu-fa-gong-yue/2015 
     
    6.《反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 
    http://www.ohchr.org/CH/Issues/Documents/core_instruments/OP-CAT.pdf 
     
    7. 禁止酷刑委员会关于缔约国执行公约有关条款的一般性意见
    《一般性意见2号:缔约国对第2条[有关禁止酷刑的绝对性和不可减损性]的执行》 在这里下载:
    http://tbinternet.ohchr.org/_layouts/treatybodyexternal/Download.aspx?symbolno=CAT%2fC%2fGC%2f2&Lang=zh  
    《一般性意见3号:缔约国对第14条 [有关赔偿酷刑受害者] 的执行》 在这里下载:http://tbinternet.ohchr.org/_layouts/treatybodyexternal/Download.aspx?symbolno=CAT%2fC%2fGC%2f3&Lang=zh    
     
    7. 伊斯坦布尔议定书:《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
    http://www.ohchr.org/Documents/Publications/training8Rev1ch.pdf 
     
     
     
    (CH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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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禁止酷刑公民手册

     
    禁止酷刑公民手册
     
    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禁止酷刑委员会”、以及2015年审议中国履约参与办法简介
     
     
     
     
    目录
    引言:参与“禁止酷刑委员会”审议,推动《禁止酷刑公约》落实…… 第2页
    一、《禁止酷刑公约》和“禁止酷刑委员会”简介 ……………..…………第4页
    二、《禁止酷刑公约》部分核心条款导读 …………………….…………第5页
    三、公民社会如何参与定期审议缔约国履约责任 …………………….第13页
    四、如何准备“问题清单”和民间报告 ……………………………………..第16页
    五、参与履约责任定期审议所需资料 ……………………………….…第19页
     
     
     
     
     
     
    引言:参与“禁止酷刑委员会”审议,推动《禁止酷刑公约》落实
     
    你知道吗,中国政府哪一年成为《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缔约国?你了解这个公约规定了缔约国国民享有那些权利、缔约国政府负有哪些条约义务和责任去防止和禁止酷刑以及其它不人道的有辱人格的残忍的待遇和惩罚?
    2015年, 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将对中国政府履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以下简称“反酷刑公约”)的情况进行审议。这是委员会在中国政府1988年加入该公约以来第五次审议中国,将在委员会第54届会期(2015年04月20日 – 2015年05月15日) 和56届会期 (2015年11月09日 – 2015年12月09日) 期间进行。这是一次对中国人权状况的评估和考核,有助于中国公民了解自己免遭酷刑、追究施酷刑者的罪责和受害者获得赔偿的权利,也是公民社会参与联合国人权机制、推动禁止酷刑和国内人权改善的机会。与其他国际公约的审议同样,这一轮“禁止酷刑委员会”的审议能否达到这样一些效果,关键在于公民社会和维权人士的参与。
    首先,酷刑现象在中国仍然普遍存在,近年来的法规明文禁止“刑讯逼供”似乎并未见到明显效果。然而国际公约有关“酷刑”的定义远比“刑讯逼供”的范围要广。后面我们会谈到这个问题。在过去一年中,维权人士曹顺利在拘留所遭到警方酷刑导致病情急剧恶化,被严重拖延、未能得到及时就医、最终无法挽救而病逝。其他维权人士遭酷刑(剥夺睡眠连番审讯、毒打、长期带脚链手铐、强迫重体力长时间劳动等)的事例不胜枚举。防止和禁止酷刑与非人道待遇、追究肇事者的罪责,迫在眉睫。 中国法律即使已经明文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是,酷刑现象继续泛滥。这是有法不依?还是相关法律里有漏洞?或者是法律里的“酷刑”定义太狭隘?联合国审议中国政府防止和禁止酷刑履约情况提供了一个极好的机会,公民社会应该积极参与,找出问题的痼疾和解决办法,推动相应的体制和法制改革, 有效根除酷刑和其它非人道待遇和处罚。
    第二,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对中国的审议,需要民间社会的参与。作为一个监督全球所有缔约国履行其《禁止酷刑公约》责任的国际机构,委员会很难对中国地面状况有清晰全面的了解。 如果没有民间社会提供信息,它就只能得到来自国际媒体和国际人权组织的信息,以及中国政府单方提交的报告。中国政府至今仍然没有同意让委员会去地面调查或接受来自民间的个案申诉材料。如果公民社会不参与审议过程,委员会就如同被蒙上了眼睛、塞住了耳朵,无法直接、全面了解被审议政府的履约情况。作为一线的维权者和维权律师,对于官方是否真正落实公约、为何至今没有真正禁止酷刑,能提供难得的信息、对司法制度的问题所在有直接的体验。
    第三,中国政府提交给禁止酷刑委员会的履行公约报告,显然没有征求真正的民间独立机构和公民的意见,公民参与类似国际人权活动历来是官方严厉打压的对象。 政府递交给“禁止酷刑委员会”的报告用很大的篇幅谈论新修订的法规,而极少谈及落实这些法规的具体情况;许多说法都很笼统,没有具体的数据, 基本上无法反映酷刑公约的落实状况。因此,公民社会有必要发出独立的声音,反映真实的人权状况,提供具体的资料,推动禁止酷刑公约的认真落实。
    第四,《禁止酷刑公约》的真正落实,离不开公民社会通过参政和自由媒体对缔约国政府的监督、通过民主的立法过程制定出有效履约的法规、通过司法独立制度严格执法、追究肇事者的责任并对受害人提出公正赔偿。中国政府虽然1988年就加入了禁止酷刑公约,但公约尚未与国内法律接轨,相关法规往往只是一纸空文。公民社会通过了解公约的内容和缔约国的承诺和责任、了解条约机构审议的程序和参与的机会,可以有助于推动相关立法、司法、执法机构去落实政府的承诺,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并防止酷刑及其它非人道待遇和惩罚。
              在这份简要手册里,我们将介绍该公约为缔约国国民免遭酷刑的权利保护提出哪些规定和要求,缔约国政府有哪些责任和义务,公民社会参与委员会审议缔约国履约的机会和过程,并提供一些辅助性资料,便于国民了解自己的权利、协助公民社团参与这次审议、倡导国民的权利保护并推动禁止酷刑。
     
    一、《禁止酷刑公约》和“禁止酷刑委员会”简介
     
    1984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一般简称为《禁止酷刑公约》,它含有33个条款,于 1987 年 6 月 26 日生效。为了纪念这个公约,6月26日这一天被联合国定为“支持酷刑受害者国际日”。到2008年12月止,全世界已经有146个国家签署并加入了这个公约、成为公约的缔约国。
    为了监督各缔约国落实该公约,根据公约第 17 条,联合国设立了“禁止酷刑委员会”(CAT)这一人权条约机构,于 1988 年1月1日开始履行职责,负责每隔五年定期对各缔约国履行公约情况进行审议和评估。委员会由具有崇高道德地位和公认在人权领域具有专长的10名独立(非政府)专家组成,他们必须是缔约国的国民,由这些缔约国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这些独立专家都是以个人身份履行职责,并不代表所在国家的政府。
    禁止酷刑委员会承担着监督公约落实的职责,它的工作机制主要包括四大内容,如下图所示。
     
     
    中国政府在1986年12月12日签署了《禁止酷刑公约》,并于1988年10月4日批准加入公约。从此,中国政府就承诺了履行公约的义务,即,在国内杜绝和预防酷刑。但是,中国政府对公约第20条和第30条第一段却提出保留,并且没有签署和批准与具体监督落实《禁止酷刑公约》有关的《任择议定书》。
    公约第20条包含的第5款涉及“禁止酷刑委员会”的调查权,即委员会如果收到有关信息,反映缔约国境内经常施行酷刑,就有权前往进行调查,并要求缔约国进行说明,配合委员会调查。第30条第1款涉及到缔约国之间在反酷刑问题上的争端和仲裁,也就是说,其他缔约国可以指控某缔约国违反公约。而《任择议定书》则使缔约国公民个人在遭到酷刑后,有权向“禁止酷刑委员会”申诉,委员会也可以到缔约国调查个案。
    对于这些涉及到酷刑的具体落实、实际调查和解决的条款,中国政府统统予以保留,二十多年来一直拒绝接受,为公约的落实设置了严重障碍,实际上等于把委员会监督中国政府落实公约的四个职能(见上图)砍掉三个、局限于一个:定期审议缔约国履行公约的报告,提出建议。 所以, 公民社会参与审议、协助委员行使这一职能,至关重要。公民社会还可以在每一轮审议这个时机去质询政府,为何长期保留和拒绝签署这些监督执行公约的条款和任择议定书?推动政府早日撤销对委员会行使其监督职能的限制。
     
    二、《禁止酷刑公约》部分核心条款导读
     
    《禁止酷刑公约》包含三大部分、共33个条款。其中,第一部分的16个条款是公约的核心内容,第二部分主要是关于“禁止酷刑委员会”工作机制的规定,第三部分涉及公约的批准、生效和修正等程序性规定,另外也包含了在各缔约国间就公约的适用或解释发生争议时的纷争解决机制。
    2004年,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发布了《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即《伊斯坦布尔议定书》),对酷刑的调查和界定,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意见。 撰写民间报告时可以参照。
    例如,《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第一章“相关国际法律标准”之“B.联合国:1.防止酷刑的法律义务”,明确了国家在防止酷刑方面的义务,包括十大义务。例如,《禁止酷刑公约》第10条规定,国家有对公职人员进行反酷刑教育的义务,公务人员履行职务的规章中应有禁止酷刑的内容。对照中国当今现实,民间“问题清单”可以问,在城管人员的执法手册中是否有禁止酷刑的条文? 民间报告可以对此做实地调查、查阅有关手册和法规、了解有关事实,指出与公约的差距。
     
     
    为了有助对公约第一部分的一些核心条款的了解,我们特此编撰了以下解读, 供参考。
     
    公约第1条第一款:规定“酷刑”的定义
    原文:
    1. “为本公约的目的,‘酷刑’是指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或为了恐吓或威胁他或第三者,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分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纯因法律制裁而引起或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附带的疼痛或痛苦不包括在内”。
    解读:
    1、酷刑,是官方使用法律制裁之外的手段给当事人造成疼痛或痛苦的行为。注意这里强调的“法外手段”,而不是依法做出的法律制裁本身造成的痛苦。
    2、酷刑的施加者既包括公职人员,也包括公职人员指使或唆使的其他人员。例如,狱警指使牢头狱霸对犯人进行殴打,或唆使开发商雇佣黑社会或闲杂人员行暴,也是酷刑。所以,只要是公职人员直接参与或间接涉入的法外手段,包括唆使、同意、默许的,为了达到逼供、报复或惩罚当事人的目的而制造痛苦
    的行为,都属于酷刑。
    3、酷刑造成的疼痛或痛苦,既包括肉体上的,也包括精神上的,如官方人员的恐吓、辱骂给当事人造成精神伤害。
    4、只要制造痛苦的目的或者是为了取得情报或口供,用大陆的语言来说,就是“刑讯逼供”;或者是为了惩罚当事人, 则属于酷刑。
     
    第2条:规定了国家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酷刑
    原文:
      “1.每一缔约国应采取有效的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措施,防止在其管辖的任何领土内出现酷刑的行为。
      2.任何特殊情况,不论为战争状态、战争威胁、国内政局动荡或任何其他社会紧急状态,均不得援引为施行酷刑的理由。
    3.上级官员或政府当局的命令不得援引为施行酷刑的理由。”
    解读:
        缔约国政府有条约义务采取措施杜绝酷刑,任何特殊国情、任何官员的命令都不能成为施行酷刑的借口。
     
    第4条:酷刑是犯罪行为,必须受到惩罚
    原文:
      “1.每一缔约国应保证将一切酷刑行为定为刑事罪行。该项规定也适用于施行酷刑的企图以及任何人合谋或参与酷刑的行为。
      2.每一缔约国应根据上述罪行的严重程度,规定适当的惩罚。”
    解读:
        缔约国的法律应把酷刑定为刑事犯罪,且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第5条:规定了国家对酷刑犯罪的管辖权
    原文:
      “1、每一缔约国应采取各种必要措施,确定在下列情况下该国对第4条所述的罪行有管辖权:
      (a)这种罪行发生在其管辖的任何领土内,或在该国注册的船舶或飞机上。
      (b)被控罪犯为该国国民。
      (c)受害人为该国国民,而该国认为应予管辖。
      2、每一缔约国也应采取必要措搬,确定在下列情况下。该国对此种罪行有管辖权:被控罪犯在该国管辖的任何领土内,而该国不按第8条规定将其引渡至本条第1款所述的任何国家。
      3、本公约不排除按照国内法行使的任何刑事管辖权。”
    解读:
        只要酷刑发生在缔约国境内,或酷刑施加者为该国国民,或酷刑受害者为该国国民,该国都有管辖权,也就是说有刑事处理的权力和条约义务。
     
    第6条:规定了对酷刑犯罪嫌疑人,任何缔约国都有义务进行调查和处理
    原文:
      “1、任何缔约国管辖的领土内如有被控犯有第4条所述罪行的人,该国应于审查所获情报后确认根据情况有此必要时,将此人拘留,或采取其他法律措施确保此人留在当地。拘留和其他法律措施应合乎该国法律的规定,但延续时间只限于进行任何刑事诉讼或引渡程序所需的时间。
      2、该缔约国应立即对事实进行初步调查。
      3、按照本条第1款被拘留的任何人,应得到协助,立即与距离最近的本国适当代表联系,如为无国籍人,则与其通常居住国的代表联系。
      4、任何国家依锯本条将某人拘留时,应立即将此人已被拘留及构成扣押理由的情况通知第5条第1款所指的国家。进行本条第2款所指的初步调查的国家,应迅速将调查结果告知上述国家,并说明是否有意行使管辖权。”
    解读:
        缔约国一旦收到对涉嫌酷刑犯罪的指控,就必须采取法律措施进行调查和处理。即使酷刑犯罪嫌疑人在另一个国家,只要该国是反酷刑公约缔约国,它就有权利和义务来拘留嫌疑人,并进行调查。
     
    第10条:规定了国家应对公职人员进行反酷刑教育
    原文:
      “1、每一缔约国应保证在可能参与拘留、审讯或处理遭到任何形式的逮捕、扣押或监禁的人的民事或军事执法人员、医务人员、公职人员及其他人员的训练中,充分列入关于禁止酷刑的教育和资料。
      2、每一缔约国应将禁止酷刑列入所发关于此类人员职务的规则或指示之中。”
    解读:
        对司法人员或任何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的公务人员,国家有义务对他们进行反酷刑教育,在他们履行职务的规章、手册中,应有禁止酷刑的条文。
     
    第11条:规定了国家有预防酷刑的义务
    原文:
      “每一缔约国应经常有系统地审查对在其管辖的领土内遭到任何形式的逮捕、扣押或监禁的人进行审讯的规则、指示、方法和惯例以及对他们的拘留和待遇的安排,以避免发生任何酷刑事件。”
    解读:
        政府应经常性、系统性地对限制人身自由的法规、场所进行审查,以避免发生酷刑;仅有明文规定还远远不够。
     
    第12条:规定了国家一旦发现酷刑行为,就要立即进行公正调查。
    原文:
    “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有适当理由认为在其管辖的任何领土内已发生酷刑行为时,其主管当局立即进行公正的调查。”
    解读:
        缔约国司法机构对酷刑指控应及时调查,不能拖延,无故违法不予“立案”或对这些指控不予理会等做法应该杜绝,调查必须是公正的,司法制度改革以保障刑事调查的公正性势在必行。
     
     
    第13条:规定了酷刑受害者的申诉权
    原文:
      “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凡声称在其管辖的任何领土内遭到酷刑的个人有权向该国主管当局申诉,并由该国主管当局对其案件进行迅速而公正的审查。应采取步骤确保申诉人和证人不因提出申诉或提供证据而遭受任何虐待或恐吓。”
    解读:
    国家应确保受理酷刑受害者的申诉,并立即对受害者的指控进行审查,为受害者主持公正,并追究那些打击报复申诉人和证人的官员的罪责。第13条也适用于官方打击报复关注酷刑问题、倡导禁止酷刑、检举或替他人申诉酷刑受害的人士因而受到报复的情况。
    “禁止酷刑委员会”关注那些因为参与其审议工作,如,向委员会递交民间报告,或前往参加审议,而受到迫害的人士。2013年,委员会设立了专门监管这类“报复”情况的特别报告员。有关情况可以直接向委员会反映。
     
    第14条:规定了对酷刑受害者的赔偿
    原文:
      “1、每一缔约国应在其法律体制内确保酷刑受害者得到补偿,并享有获得公平和充分赔偿的强制执行权利,其中包括尽量使其完全复原。如果受害者因受酷刑而死亡,其受抚养人应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2、本条任何规定均不影响受害者或其他人根据国家法律可能获得赔偿的任何权利。”
    解读:
        缔约国的法律应该包括对酷刑受害者提供赔偿的明确条文。赔偿的数量应公平和充足。 “充足”的标准是酷刑受害者的“完全复原”,即,心身康复到未受酷刑之前的状况。 这种获得赔偿的权利应该有强制执行的机制,而不是由地方官员随意决定;如果受害者被酷刑致死,他/她所抚养的人(如,孩子或老人)应该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15条:酷刑取得的口供是非法的
    原文:
      “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任何诉讼程序中,不得援引任何业经确定系以酷刑取得的口供为证据,但这类口供可用作被控施用酷刑者刑求逼供的证据。”
    解读:
    通过酷刑获得的口供,不仅不能成为对受害者定罪的证据,反而可以作为对刑讯逼供者定罪的证据。缔约国任何法庭在庭审和判决时,不得采纳或援引以刑讯逼供获得的口供作为“证据”。
     
    第16条:规定了任何类似酷刑的行为也是不允许的
    原文:
      “1、每一缔约国应保证防止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分行使职权的其他人在该国管辖的任何领土内施加、唆使、同意或默许未达第1条所述酷刑程度的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行为。特别是第10、第11、第12和第13条所规定义务均应适用,惟其中酷刑一词均以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等字代替。
      2、本公约各项规定不妨碍任何其他国际文书或国家法律中关于禁止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或有关引渡或驱逐的规定。
    解读:
    这一条实际上拓展了反酷刑的外延。缔约国政府有责任防止其公职人员和以官方身分行使职权的其他人及其唆使、同意和默许的人员施加任何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行为,如官员辱骂访民、看守所不许家属捎冬衣、校长猥亵学生、教师搞体罚、拆迁人员停水断电,等等,即使这些行为没有达到酷刑的程度,也必须预防和禁止,并且公约的有关条款也适用于追究肇事者的罪责和提供对受害者的赔偿。
     
    三、公民社会如何参与定期审议缔约国履约责任
     “禁止酷刑委员会”的工作流程和民间社会的参与机会如下图所示:
     
     
     
     
     
     
     
     
     
     
     
     
     
     
     
     
     
     
     
     
     
    从现在开始,公民参与可以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审议开始前:
    1、通过网络、媒体以及其它各种信息途径,广泛传播《禁止酷刑公约》,以及禁止酷刑委员上一次(2008年11月)审议后提出的建议(“结论性意见”)、及今年将对中国落实公约情况进行第五轮审议的消息,使更多的人了解并参与这一过程,关注反酷刑公约的落实,督促中国政府行使缔约国的条约责任.
    2、就政府报告里的说法,对照委员会上一轮审议的建议,根据落实这些建议的实地情况,提出问题,形成民间问题清单,并在2015年2月9日之前递交给“禁止酷刑委员会”。
    3、这段时间也是一个倡导的机会,比如,公民社团可以要求政府答复委员会针对国家报告提出的问题,并就委员会希望政府提交的那些具体材料和数据,申请信息公开;进一步质询政府为何继续对《禁止酷刑公约》第20条和第30条第一款持保留,为何迟迟不签署并批准加入《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
    4、就委员会“问题清单”里面的某一个或几个具体问题,进行独立调查、收集和核实有关信息,然后将调查结果以民间报告的形式在审议两周之前提交委员会。
    第二阶段,审议过程中:
    争取出席审议,观摩、直接向委员会反映情况、回应政府代表团的说法, 或通过现场视频观摩,在网络上点评审议情况, 并鼓励更多的公民通过网络现场视频观看审议,及时评议。
    第三阶段,审议结束后:
    在禁止酷刑委员会审议结束、委员会发布“结论性意见”后,公民团体和维权人士可以开展跟进,广泛传播这个“结论性意见”,推动、跟踪监测政府落实“意见”里的有关建议的情况,并在下一轮审议之前,后向委员会提出评估落实情况的民间报告。
    在审议的整个过程中,公民社团可以开展一些普及公约的活动。比如,利用各种媒体传播信息,组织讲座、研讨或培训,使更多的人了解对《禁止酷刑公约》的内容和缔约国的责任、以及国内法律法规是否与公约接轨,并向有关政府部门提出改进建议、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落实、向司法人员普及公约、推动律师和公民代理在法庭上和辩护词中引用公约条款,等等。
    对于这一轮审议,以下平行行动计划可供公民团体和维权人士参考:
     
    四、如何准备“问题清单”和民间报告
     
    公民团体和维权人士参与审议,向禁止酷刑委员会说明地面实况,可以提交的书面材料主要有两种:民间“问题清单”和民间评估履约情况的报告。
     
    民间“问题清单”
    顾名思义,“问题清单”指的是清理出一些对缔约国履约情况和政府提交的履约报告提出的问题,目的是提请委员会注意,供委员会撰写它的官方“问题清单”时参考 。委员会的“问题清单”会送达缔约国政府,要求它在正式审议之前回答。民间“问题清单”的目的是知会委员会,有助于它了解自从上次(一般至少是五年前)审议以来地面情况的变化。简单说来,民间“问题清单”就是有关过去五年来缔约国是否落实了上次审议后委员会给它的履约建议的信息和评估,也可以提请委员会关注它之前未注意到的、或新出现的情况。
    中国政府是不认可回复“问题清单”这个审议程序的五个缔约国之一(其余的包括俄国)。所以,它很有可能对委员会的“问题清单”置之不理。但是,委员会仍然可以通过收集到的民间“问题清单”了解地面现状,并为11月正式审议会上的提问和对话、为出台“结论性意见”做准备。
    准备民间的问题清单,可以参照《禁止酷刑公约》的条款,尤其是公约第一部分的16条核心条款,对照民间收集到的反映地面实况的信息,同时参看政府报告里面的相应说法,如对政府报告有疑问,可以提出,或以提问方式要求政府对政府报告里的某些说法加以澄清、要求政府进一步提供有关情况或补充数据,等等。也可以直接添加、提及政府报告里遗漏的某些与落实该公约有关的信息或数据。也可以简短回复酷刑委员会给政府的问题清单上的问题,尤其是委员会2011年给政府的问题清单,要求政府在其即将提交的政府报告里回复。这个清单,请见下面 “五、参与履约责任定期审议所需资料“, ”5. 中国在提交第五次定期报告之前收到的来自委员会的问题清单:关于《公约》第1至16条执行情况的具体资料,包括有关委员会以前的建议的资料"。 
    民间“问题清单”的格式和语言可以参考2008年上一轮审议期间委员会给中国政府的官方“问题清单”:
    http://docstore.ohchr.org/SelfServices/FilesHandler.ashx?enc=6QkG1d%2fPPRiCAqhKb7yhslEE2YuVt8GA5WKG3GEX%2bZHAkVHWCaoRCZjQmiwhkVGLCkwFgGLjWubvf%2b97%2bxJIQBVEgcXNRG%2fSMe5Kml%2bIP6H9U9g09%2bUUGwJaNk9KKvXR
    样板可以参照 《“人权捍卫者”及其他公益社团联合向妇女消歧公约委员会提交的问题清单》
    https://sites.google.com/site/hrcivilsociety/project-definition/to-dos/cedaw/cssubmission 
    民间“问题清单”不能是匿名的。需要注意的是,委员会不接收来自个人、只接收来自非政府组织递交的“问题清单”。在委员会收到后,会公开发布,放到它的网页上。请慎重考虑网络安全、和来自官方的报复。
     
    民间报告
    民间报告可以根据反酷刑公约的某一条或几条核心条款,对照现状和实况,比较中国政府提交给委员会的国家报告,审议它对落实这些条款的说明和提交的信息或数据是否真实,有何偏颇或重要遗漏,对地面实况进行深入调查、对有关法律和政策以及制度体系进行分析评估,挖掘现实中存在的酷刑现象的体制根源,提出改进建议。
    比如,民间报告可以指出政府报告对现实中存在的酷刑是否已经坦诚提了出来,报告中提到的政府已经实行的措施是否真正能解决问题,这些措施是否得到落实,如果没有得到落实,分析存在的障碍;可以分析政府报告是否只谈制定了有关法律法规、但未涉及法律法规里的漏洞和具体落实情况,等等。
    民间报告也可以就公约里涉及到的具体方面的问题,尤其是政府报告里漏掉的、或上次审议时委员会没有接触到的问题,提供相关信息、数据、独立调查的结果。也可以分析法律法规的弊病以及立法、执法、司法过程中存在的导致公约得不到落实的问题。
    公民团体和维权人士也可以参考禁止酷刑委员会上次审议的结论和建议,探讨这些建议是否得到落实。也可以对委员会的“问题清单”作出回应,以便协助委员会更准确、细致地追踪落实情况,并在审议中提出到位的建议。
    民间报告应该提出改进现状的具体建议。这些建议要针对报告里反映的具体问题、与公约里某些条款有关的问题的有效解决措施。这些措施可以是立法、执法、司法制度的改进,修订具体法规,或改变其他行政管理条例或办法。
    撰写民间报告须注意以下几点:
    1、不管报告的侧重面是什么,一定要与公约第一部分的具体核心条款相关,要引用公约里的具体条款对此加以说明;
    2、报告的内容和信息要准确、经过独立核实;如果引用媒体或学者研究,注明出处;
    3、报告要陈诉事实、作出分析,避免空洞的指控、渲染性的和辱骂性的言辞,以求客观。
    4、民间报告不必求概全,没必要涉及公约的诸多方面。条约委员会一般希望一份民间报告的篇幅最好限制在15页(英文)内。如果能就某方面的问题,尤其是在已经广为传播的信息基础上深化、或探讨少有人知的或被忽视的新课题方面专门去做,这样的民间报告或许比泛泛的概全的报告更有用。
    5、委员会已经四次审议中国,对许多问题已经比较熟悉、也多次提出过建议,督促政府履行其条约义务,比如,刑讯逼供、拘留所死亡、劳教、死刑、“天安门”追责等。在目前阶段,准备民间报告之前一定要了解熟悉以往审议的情况。
    6、除了民间报告,非政府组织可以提交任何类型的相关信息:媒体剪报,非政府组织通讯,录音录像,学术刊物里的文章,等等。
    7、民间报告不能是匿名的。需要注意的是,委员会不接收个人、只接收来自非政府组织递交的信息。在委员会收到后,会公开发布,放到它的网页上。请慎重考虑网络安全、和来自官方的报复。
     
    “禁止酷刑委员会”通讯地址  民间“问题清单”和民间报告可以发送到:
    Human Rights Treaties Division (HRTD)
    Office of the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OHCHR)
    Palais Wilson – 52, rue des Pâquis
    CH-1201 Geneva (Switzerland)
    Tel.: +41 22 917 97 06
    Fax: +41 22 917 90 08
    E-mail: cat@ohchr.org
     
     
    五、参与履约责任定期审议所需资料
     
    1.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http://www.un.org/chinese/hr/issue/catoc.htm 
     
    2. 中国政府提交的第五轮审议国家报告(2013年) 
    tbinternet.ohchr.org/_layouts/treatybodyexternal/SessionDetails1.aspx?SessionID=961&Lang=en 在那里会看到一个表格。在有“五星红旗”图案那一横栏里将有所有未来审议的文件。这一栏中,“State party’s report and (Common) Core Document ”, 点击 “C”,就可以下载中文版的国家报告。
     
    或直接点击网页(国家报告):
     http://docstore.ohchr.org/SelfServices/FilesHandler.ashx?enc=6QkG1d%2fPPRiCAqhKb7yhslEE2YuVt8GA5WKG3GEX%2bZH%2fgntH6R54gTE05xyU2ofs9H3ybAYyd3gYKfHBevbBMdU1h27w5kgCH2unubouB3qgwXnOrBv50%2bcP4%2bkjbH2S
     
    3. 2008年委员会审议中国的“结论性意见”: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2ZFevsaMPbEZ19kNXJJZlgyX0k/edit 
     
    4. 中国政府关于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2008年审议中国“结论性意见”的评论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2ZFevsaMPbEdzVKN2hIUmRSc28/edit 
     
    5. 中国在提交第五次定期报告之前收到的来自委员会的问题清单:关于《公约》第1至16条执行情况的具体资料,包括有关委员会以前的建议的资料
    https://sites.google.com/site/hrcivilsociety/project-definition/to-dos/can-yu-jin-zhi-ku-xing-he-qi-ta-can-ren-bu-ren-dao-huo-you-ru-ren-ge-de-dai-yu-huo-chu-fa-gong-yue/2015 
     
    6.《反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 
    http://www.ohchr.org/CH/Issues/Documents/core_instruments/OP-CAT.pdf 
     
    7. 禁止酷刑委员会关于缔约国执行公约有关条款的一般性意见
    《一般性意见2号:缔约国对第2条[有关禁止酷刑的绝对性和不可减损性]的执行》 在这里下载:
    http://tbinternet.ohchr.org/_layouts/treatybodyexternal/Download.aspx?symbolno=CAT%2fC%2fGC%2f2&Lang=zh  
    《一般性意见3号:缔约国对第14条 [有关赔偿酷刑受害者] 的执行》 在这里下载:http://tbinternet.ohchr.org/_layouts/treatybodyexternal/Download.aspx?symbolno=CAT%2fC%2fGC%2f3&Lang=zh    
     
    7. 伊斯坦布尔议定书:《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
    http://www.ohchr.org/Documents/Publications/training8Rev1ch.pdf 
     
     
     
    (CHRD)
    ===============================
     
  • 《中国精神健康与人权》月刊 (总第二十九期)

    一、专题——专访为公民社会而被精神病的勇士们

    南昌龚新华要求关注六·四抗命军人被送精神病院

    再访北京民主人士宋再民 曝曾因公民聚餐被入疯人院

    二、面对面

    河南三门峡市王群凤因一纸房屋合同四次被精神病

    山西王敬枝因抗议判决不公上访被关精神病院

    三、受害者访谈

    山东省齐河县被精神病者傅启英——关死也要上访

    河南南乐岳丽娜父女“被精神病”始末

    四、本月被精神病动态

    重庆网友介子因重返天安门行动刑拘后又被强制关精神病院四个月

    维权人士马胜芬被强制送湖南郴州精神病院

    被精神病宋再民已经出院回家

    五、精神病人权益

    精神病者半夜对邻居割喉 其母称就十分钟没看好

    广东精神病男子被家人残忍杀害 钝器击中头部溺亡

    七旬老人以给饭吃为由 将精神病妇女骗至家中强奸

    六、评论呼吁

    茂名无名农妇被锁黑房12年 精神病人救治困局盼解

    “希望社会对精神病患少些偏见”

    医治“失控的灵魂”需“三方”合力

    七、民间行动与倡议

    河南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居家治疗费纳入医保

    茶陵40名重症精神病患者享受国家免费治疗

    上海立法严防“被精神病”

    八、域外传真

    美亚裔被指更易沉默寡言 亚裔精神病患1/4曾自杀
     
    2014年11月号
    主办:民生观察工作室
    编辑:刘飞跃 晋贤
    本期封面:王群凤

  • 《辽宁日报》大学老师抹黑中国论是在开历史倒车

    11月14日,中共辽宁省委机关报《辽宁日报》推出大型策划《大学课堂上的中国》,刊发编辑部公开信“老师,请不要这样讲中国”,称派多名记者卧底中国几十个高校的课堂,“用了半个月的时间,听了近百堂专业课”,“整理近13万字的听课笔记”,调查发现中国的大学老师缺乏理论认同、政治认同、情感认同。“高校老师,尤其文科老师,授课时常常表达出一些消极负面情绪,谈到好的,都是外国的,不好的,都是中国的,中国成了负面典型的案例库…有的还很过分,必须引起教育界的警觉和重视”云云。
     
    《辽宁日报》的公开信文章获得官方宣传机构的极度肯定和推荐,官方媒体网站给以大量转载。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国青年报、光明日报等党媒同时发表评论员文章对高校的意识形态教育大肆指责,被外媒解读为开始新一轮思想领域特别是高等院校的肃反清污运动的信号。
     
    高校是自由思潮影响的主要平台,毛左大将、北京大学教授孔庆东说过:“在高校,共产党已经成了准地下党。”在这些人眼中高校就是“敌对势力渗透的重要目标,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向大学生传播西方的政治观点、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企图用潜移默化的方式使青年一代全盘接受西方的价值观和政治制度”,因此对高校的思想控制历来是意识形态领域控制的重心。
     
    去年5月官方推出“七不讲”禁令,规定教师不准向学生讲授普世价值、新闻自由、公民社会、公民权利、中共的历史错误、权贵资产阶级、司法独立此七项内容。今年9月党刊《求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做好高校意识形态工作》的标题下刊发了三份分别由北京大学、上海复旦大学、及广州中山大学发布的声明,呼吁师生要对挑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言论进行坚决的斗争。10月15日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强调注意高校意识形态。同月官方下发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明确向全国高校下达控制思想的指示:在中国高校只能允许“党思想的一元化发展”。而《辽宁日报》亮出到高校调查暗访底牌的依据就来自于此文件。11月20日,贵州省教育厅向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教学评价工作的意见》,要求各高校在教堂中安装 摄像监控系统,官媒光明网在就此事发表的时评中指贵州省教育厅要求在高校课堂中安装视频监视系统已属马后炮,许多地方的高校甚或整个高校教育系统早就悄没声地把这样的系统建立有时了。
     
    在此肃杀氛围下,高校老师人人自危。不少大学的教师被官方约谈过关,盘问其对宪政和普世价值的看法。对与官方意识形态持不同意见者则进行处理。讲授宪法学的中国公安大学副教授王守田就因不当言论的罪名被拘留。而知名学者如北京大学的夏业良、中国政法大学的滕彪、华东政法大学的张雪忠等人也陆续被其所在大学除名,正如所言:“绝不允许这类人吃共产党的饭、砸共产党的锅”。
     
    收紧大学自由度,意图很明显:堵住老师嘴,就能封住学生脑。而对高校的整肃是意识形态领域全面清场的一部分,纸媒、网络、高校严控一体化,力图不留死角,扫除一切杂音,全面占领和控制思想阵地,达到在精神领域控制知识分子和媒体人,使其不敢越雷池半步的目的。
     
    强化信息控制,全面收紧言论,这是一条开历史倒车的畸形之路。结果如何,历史自有分说。
     
    民生观察特约评论员
    2014/12/8
     
     

  • 民生观察工作室关于《刑法修正(九)草案》的建议信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4年11月25日按:近期,全国人大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公开征求意见(http://www.npc.gov.cn/COBRS_LFYJNEW/user/UserIndex.jsp?ID=6374365),本工作室研究人员重点从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撰写了相关建议,现建议信已通过网络寄给了全国人大。
     
    附:关于《刑法修正(九)草案》的建议信
     
    众所周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是关于人权的条款,其中包括言论出版结社的自由,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的自由,平等权,选举权,人身权等等,我们可以从中了解到『因言获罪』是违背《宪法》的。虽然《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之中本身存在各种矛盾,但在此之下的各种法律,制定或修正的时候不应违背《宪法》中的相关规定,其中也包括最近出台的《刑法修正(九)​草案》。
     
    根据这一原则,民生观察工作室特提出以下几条建议,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参考研究。
     
    第一,修正草案中拟将『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即『造谣』)入罪的规定,存在欠考虑的部分。所谓的『谣言』缺乏第三方机构的认定和审查,在执法过程中容易造成很大的随意性,而且也缺乏相应的纠错机制。同样的情况也适用于草案中对网络信息加强监管的条款,无视网络为信息存储与传播载体之客观事实,将网络等同于物理公共空间,以诽谤、寻衅滋事、非法经营等罪对公民问罪,显然是对『言论自由』的严重侵害。
     
    第二,深化司法改革是好事,但草案中拟将『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委实有待商榷。无论是否公开审理的案件,司法都应该受到相应的监督才能避免不公或误判,『黑箱操作』无益于司法公正。如果发生冤假错案,公民寻求外界帮助进行『申冤』是应当予以保障的正当权利。
     
    第三,草案中拟将『殴打诉讼参与人以及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这种对辩护人或代理辩护人的单方面限制,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随意性。而且对公权力在执法、审理案件过程中的不当行为(诸如殴打、诽谤、侮辱、威胁等),却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值得做出进一步的研究和改进。
     
    第四,我们对草案中逐渐取消死刑的做法表示欢迎。鉴于目前中国的国情,也许『全面废除死刑』时机还不成熟,但希望在取消部分罪名死刑的同时,设立更为完善且严格的死刑核准程序,允许公众舆论和新闻媒体介入监督,尽量避免重大冤假错案的发生。并建立相关的问责与国家赔偿机制,对已经查明的冤假错案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并对受害人亲属作出相应的补偿。
     
    第五,我们注意到草案中关于妇女儿童权益的保障,但没有看到对备受争议的"嫖宿幼女罪"进行修正或废除。该条法律的初衷是阻止男性嫖宿雏妓,却被很多性侵儿童的罪犯钻法律的漏洞,声称受害者是妓女。尤其是对政府官员性侵儿童的时候,往往会出现执法不严、量刑过轻的情况,希望能出台相关的法律规定。
     
    第六,在草案中我们没有看到对『家庭暴力』做出相关的规定,据中华妇女联合会的报告指出,中国近有25%的已婚妇女遭受过家庭暴力,但家暴的实际情况要比数据显示的更为普遍。因为完全无法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一些女子监狱的调查显示,超过60%的女囚是因报复家暴而打伤或打死丈夫而被判刑。这种情况需要有全国性的立法才能得以改善。让人们意识到家庭暴力是一种犯罪,而这,正是有待刑法修正案去解决的问题。
     
    最后,我们真诚地希望参与起草刑法修正案的相关人士能够理解这样一个逻辑:当更多『因言获罪』或捍卫自身正当权利的公民被抓,那么监狱的刑事收容能力便会降低,危险的刑事犯罪者将可能逍遥法外,而后者才是真正妨害社会稳定的罪魁。依法治国的最终目的,无疑是保护人民的权利不受犯罪者的侵害。刑法修正案应体现习近平所说『将权力关进笼子』的法治精神,而不是将原本属于人民的正当权利『关进笼子』。
     
    民生观察工作室
    2014/11/25

  • 别为腐败大开方便之门——评《跟贴评论管理自律承诺书》

    上网发言有风险,跟贴评论需谨慎。近日,29家网站签署的所谓的《跟贴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引起了外界的关注。官媒报道称,这份承诺书包含七项内容,包括实名注册上网,不得逾越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
     
    所谓的承诺书出笼之后,在以跟贴评论著称的某门户网站发布承诺书的网页之下,只有寥寥可数数十条跟贴,而且全是五毛水军的谄媚谀辞颂言,透着一股卑贱、没落气氛;国内媒体评论、微博也少有触及这一关乎公民权利的话题,视之为禁忌;而在境外的推特、脸谱等有中文圈的网站上,是一片嬉笑怒骂,热火朝条;一些激愤网友甚至呼吁"干脆把互联网关闭算了"。而参加国信办会议的29家网站的发言人在会上的发言,看起来也是遵命而谈,不得已而为之,基调是躲躲闪闪,全都小心翼翼避开言论自由议题,言不由衷、言不及义地承受和迎奉。
     
    古云,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国信办将官办媒体,市场化网站混合编队,将承诺书强加于网站,使用的是陈旧老套的"掺沙子"、"堵住源头"、"抓住'牛鼻子'"的手段,意图假借网站之手,管控网民,封悠悠众口;其意图借此威慑网民,要网民们只许老老实实,不许乱说乱动。
     
    所谓不得逾越的“七条底线”,许多实际上是执行已久,早就有的东西,在承诺书中加以强调突出,有脱裤子放屁多此一举之嫌,但加强与收紧的意味明显。这说明这份在国信办主导下的“承诺书”,是继严管新闻、打压市场话媒体、污名和清理公知大V之后,针对普通网民的一次旨在禁言的整肃。
     
    稍微了解现代文明常识的人都知道,言论自由是民主政治的基石,是公民不可让度的政治权利,钳制言论自由,为强权的肆虐、腐败的横行大开方便之门。沉默也是抗争,这份“承诺书”或许正在为中国言论自由打开一个时间窗口,或许会成为将来自由、民主、宪政中国的一份重要的历史文物。因此,我们给当局的呼吁是言论自由不能再收紧了。
     
    民生观察特约评论员
    2014/11/17
     
     

  • 《中国精神健康与人权》月刊(总第二十八期)

    专题——探访疯人院

    10.13上饶精神病院探访记——一个关押多位访民的地方

    北京受害者王丽荣——我被精神病的真相

    一、面对面

    辽宁大连卫荣珍:我从小矛盾上访到被关进了疯人院

    二、受害者访谈

    湖北罗田王习章给温家宝寄信被关进精神病院

    河南访民朱格菊的亡夫之痛和被精神病的经历

    辽宁省张海彦:四中全会前警察送我进精神病院

    三、本月精神病动态

    母亲将女儿送精神病院 强制治疗10个月被女儿起诉

    与母亲争吵被送精神病院 男子告医院称“被精神病”

    宋再民张昆等被送进了精神病院

    四、精神病人权益

    精神病母亲陪同,小孩被扔下楼

    西充中年女子杀害双亲 疑似患有精神疾病

    男子精神病发作捅死十个月大女儿被强制医疗

    五、评论呼吁

    无奈:精神病患者回归社会遭遇很多阻力

    1:842——冰冷数字背后的精神病患者医治困境

    海南精神病院床位紧张 病人当街乱躺成常事

    六、民间行动与倡议

    精神病患者走失 民警送回家 家人送其去治疗

    陕西永寿拿出专项资金为精神病患者“解锁疗伤”

    贫困精神疾病患者可获免费基本药物救治

    七、域外传真

    俄罗斯艺术家裸体自残,抗议政府用“被精神病”手段打击异见者 
     
    2014年10月号
    主办:民生观察工作室
    编辑:刘飞跃 晋贤
    本期封面人物:王习章

  • 《百年宪政》导演沈勇平涉嫌”非法经营罪”11月4日开庭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4/10/24日消息:今日下午,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给沈勇的代理律师发出通知,他涉嫌的“非法经营”将于11月4日上午9:30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温榆河法庭三楼开庭。
     
    沈勇于2014年4月29日被北京公安局朝阳分局刑拘,6月5日被批捕,而检察机关认定罪名最终提起公诉是因为在沈勇的住所搜查出“4000”张《百年宪政》的光盘属于非法出版物。
     
    著名法律人张学忠说“沈勇平先生因为摄制纪录片《百年宪政》的公益行为,而遭受北京警方和检方的刑事指控,是第一个因记录中国宪政历程而失去自由的人。”
     
    同时,负责审理的温榆河法庭位于朝阳区金盏乡楼辛庄村,位置及其偏僻,2011年9月,人权捍卫者王荔蕻“寻衅滋事”案就在该法庭开庭,旁听席只能容纳三名旁听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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