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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民葛志慧诉丰台公安分局违法传唤案今开庭审理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5-25消息:今天上午9点20分,北京维权公民葛志慧诉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违法传唤一案在丰台区法院5层38号法庭公开审理。倪玉兰、董继勤、杨秋雨、李学会,张全胜、菜志国、居小玲、李三虎、侯加贵、李树男、翟社利、高树才、谢玉华、丁灵杰等参加旁听,法庭以葛志慧的代理人没有合法手续为由拒绝其行使辩护权,却允许被告未书面委托的代理人出庭应诉,葛志慧因此申请法官回避而休庭。
     
    葛志慧是因2014年12月25日向全国人大递交“831违宪申请”遭丰台分局以涉嫌寻衅滋事为由违法传唤、关押审讯,葛志慧为此诉至丰台区法院,于今日开庭审理。有访民发现多辆警车早早就停在了法庭内外,前来办事的人感到惊讶,怎么这么多警车、警察,一警察说是专门来抓坏人的。此时葛志慧被几个手拿摄像机的人和警察一路“簇拥” 着进了法庭,因上述原因法庭宣布择日开庭。葛志慧质疑,今天开庭是假,钓鱼维稳是真。

  • 依法告公安不立案 乔延兵控告女法官王红

    控告书
    控告人:乔延兵,男,1966年10月出生,汉族,军转干部,住烟台市芝罘区上夼西路付131-6-3号,联系电话:18854579955。
    被控告人:王红,女,莱山区法院法官,地址:莱山区府后路11号。
    请求事项: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剥夺控告人的诉讼权利。
    事实与理由:
    1、2015年5月5日,控告人到莱山区法院,对被告莱山区公安分局的违法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被控诉人“身穿法袍不懂法”,非常“任性”地运用法释【2000】8号第一条第二款…(二)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控告人的行政诉讼,此裁定,公然对抗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的5月1日实施的,法释【2015】9号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被控告人连基本的法律法规都没弄清,就作出(2015)莱山立行字第13号行政裁定,显然违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二)明确规定控告人的权利,被控告人却非法剥夺控告人的诉讼权利,其目的何在?
    综上,恳请莱山区法院相关部门对被控告人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此 致
    莱山区人民法院
            控诉人:乔延兵
            2015年5月14日
     
     
     
    行政起诉状
     
    原告:乔延兵,男,49岁,汉族,军转干部,住烟台市上夼西路付131-6-3号,联系电话18854579955。
    被告: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地址:烟台市莱山区府后路1号。
    请求事项:返还扣押财物共计34468.91元人民币。
    事实和理由:
    1、2007年9月11日,莱山分局于国威、冯爱军,见证人上夼西路居委会李淑霞等7人,在法无授权的情况下,强行将原告家庭财物(部分财物为原告随身携带)搜走,不给原告家属或原告清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139、140条之规定。(2008)烟莱刑初字第5号判决书,并没有判决扣押财物为涉案财物予以没收的条文,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3条之规定,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退还。
    2、2011年3月10日开始,原告到被告处索要财物及清单,未果;依法有序逐级向被告上级机关信访,又未果。被告违反了《信访条例》第33条之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3、扣押财物从2007年9月11日开始按照逐年递增10%(通货膨胀率)计算,累积复利生息,共计34468.91元人民币。
    综上,请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此致
    莱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乔延兵
                                 2015年5月 5日

    以下是不立案裁定书:

  • 快讯:数十公民赶赴庆安声援徐纯合 14人遭抓捕审讯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5/14消息:今天早上九点刚过,维权上访人赵桂荣就致电本工作室说,她和几十名来自全国各地的公民今天来到了黑龙江庆安县政府,声援被警察枪杀的徐纯合,要求给事实真相。
    今天到场的公民有她本人、王素娥、郭红、柳学红、陈永平、孙东生、于云峰、迟进春、季新华等,分别来自黑龙江、北京、湖北等多个地方。结果大家一到庆安县政府,就被庆安县警察抓捕,上午一车已有14人被抓到到庆安县公安局内,并已开始一个个审讯。
     
    以下是今天到庆安的声援民众:

    现场相片

    部分被抓及现场人员名单

  • 深圳维权人士汪龙起诉龙岗公安分局被裁定不予立案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5/11消息:香港占领行动中第一位被拘留的大陆人士汪龙,在被释放之后却面临着户口被注销的结果。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人口管理科在汪龙被释放前夕送达给他的《虚假户口处理告知书》中明确他登记的户口“违反有关户口管理规定,属于虚假户口”。但至于“有关户口管理规定”所指的具体是哪一条法律规定,该告知书中却没有明确。汪龙认为,这是完全违法的行政行为,注销户口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释放之后,汪龙便着手就龙岗公安分局违法注销户口的行为准备诉讼材料。5月5日,他正式来到深圳市龙岗区法院递交材料提起行政诉讼,但当天法院并没有当场登记立案。
    5月11日汪龙告诉本网,他在今天收到了深圳市龙岗区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书,裁定不予立案。根据法律规定,不服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天内提起上诉。当天汪龙便写了上诉状提交至法院上诉。汪龙表示,龙岗区法院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完全没有法律依据,但不排除是想通过这种方式把责任推给上级法院。因为毕竟这样的案件如果真是要依照法律来审理判决,被告龙岗公安分局肯定是100%败诉,所以才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而后起诉人不服只能上诉到深圳市中级法院,这样案子就顺理成章地推给了上级法院。
    据汪龙介绍,他对龙岗公安分局的起诉完全符合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受案范围,也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但是,龙岗区法院作出的裁定书并不是以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法定起诉条件作为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依据;而是以其对法律的理解,以龙岗公安分局的行政行为属于“做出最终注销行政决定之前的一个预备性、过程性环节,不是终局性的行政行为,而是行政程序中的中间行为,该告知行为并未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的、最终确定性影响”为理由作为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依据。然而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决定的预备性、过程性环节,是否是行政程序中的中间行为都与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没有任何关系。例如,行政强制措施就属于行政决定的预备性、过程性环节,也是行政程序中的中间行为,但该行政行为在行政诉讼中却十分常见。
    汪龙还说,况且对于龙岗公安分局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决定的预备性、过程性环节,是否是行政程序中的中间行为,龙岗区法院并未以有力的客观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作为认定依据。恰恰相反,龙岗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作出的《虚假户口处理告知书》中明确他在龙岗公安分局辖区登记的户口“违反有关户口管理规定,属于虚假户口”,从其文字表述来看足以说明告知书中认定他登记的户口属于虚假户口的行政行为就是龙岗公安分局作出的最终性、结论性认定。而根据龙岗公安分局向汪龙送达告知书时口头表述的情况,告知书送达之后龙岗公安分局不会再向他送达其它的决定性文书,而是需要由他自行前往派出所领取户口注销证明,亦足以说明告知书就是龙岗公安分局作出的最终性、结论性行政行为。至于需要他自行前往派出所领取的户口注销证明,只是该最终性、结论性行政行为执行完毕之后的证明文书,相当于行政拘留处罚执行完毕之后拘留所发放的释放证明书。
    而裁定书中所称的“并未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的、最终确定性影响”,龙岗区法院也并没有客观事实和证据作为认定依据。汪龙反而认为,龙岗公安分局认定他登记的户口属于虚假户口的最终性、结论性行政行为,即便是在暂未执行甚至永久不执行的情况下,也损害了他的名誉权,给他造成了影响。
    汪龙表示,他会把这起案件按照程序进行到底。对于汪龙户口被违法注销的案件,本网也将持续关注。

    龙岗区法院的裁定书

    龙岗区公安分局的通知书

    上诉材料清单

  • 武汉肖连珠诉公安 法官称宪法不如现管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5/8消息:肖连珠是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的一位维权上访人员(武汉肖连珠:两天一小打,三天一大打 黑监狱致我爆瘦30多斤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50/2015/0506/12341.html),她告蔡甸区公安分局的案子今天上午在蔡甸区法院开庭审理。
     
    据肖连珠向本工作室介绍,案子源于今年3月7日,她从北京被截回武汉后,被蔡甸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天,肖连珠对此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今天庭审时,肖连珠发现院方的材料指3月6日她被关在北京久敬庄,而事实是她当时是被关在北京的马家楼。肖连珠指出此错误时法官不服,她因此要求法官回避。这时法官和被告竟纷纷离庭,肖连珠要求给份庭审笔录也未果。就这样,今天的庭审无果而终。
     
    肖连珠说法官的乱来已不是第一次了,她上次一次行政官司被枉法判败诉后,她问黄姓庭长为什么如此裁判,黄姓庭长说有内部文件。肖连珠说内部文件大于宪法吗?黄姓庭长说宪法不如现管。

    今天在法院前的肖连珠

  • 陕西蓝田访民曹秀琴告公安 法院不公正审理

    2015年3月17日9点,陕西曹秀琴和她儿子李启红及代理人白红卫来到陕西蓝田县法院二楼行政庭,曹秀琴告蓝田县公安局违法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当天在此开庭。参加庭审的有审判长杨红娟、代理审判员惠文娟、人民陪审员周金荣、书记员翁雪,被告代理人是杨锋、荣谦。
     
    蓝田县法院和蓝田县公安局串通一气,对曹秀琴在开庭当天出具的证据,陕西高院的转办单及西安市中院的转办单和陕西省人大的转办单,蓝田县法院行政庭不予采纳。而且曹秀琴及代理人李启红、白红卫等讲的事实,该院行政庭作选择性的记录,重要的事实不予记录。蓝田县法院釆用假证明,北京市府右街派出所出具的训械书,该书没有北京府右街派右所办案民警签字及时间,而且没有本人曹秀琴的签名。假证言是蓝田县霸源镇政府工作人员何伟作的,张娅的报案材料隐瞒案件真相,歪曲案件事实。
     
    在庭审进行辨论时,审判长杨红娟故意回避被告违法侵权事实,回避本案焦点,认为原告曹秀琴有违法行为和事实,不认真核实调查,相反却阻止原告代理人进行辨护。曹秀琴的这起案子源于2015年1月19日,因到北京上访,曹秀琴于当天被蓝田县公安局以扰乱公共秩序罪为由行政拘留7天。本案立案时间为2015年2月5日,被告蓝田县公安局却于2015年1月就提交了证据,真是天下奇闻。
     
    维权志愿者
    2015/4/

  • 北京拆迁维权人王永成状告朝阳公安遭驳回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4/22消息:北京拆迁维权人王永成于2014年9月18日国耻之日,到日本大使馆抗议示威打横幅,以表示对日本的愤恨,结果被朝阳分局东风乡派出所抓捕,拘留5天。王永成不服,一纸诉状,将朝阳分局告上法庭,2015年4月17日被朝阳法院驳回。
     
    王永成对朝阳法院的判决不服,坚持上诉,他表示:如果被日本大使馆扣押,他无怨言,没想到被中国警方治罪拘留。
     
    2004年,原本住在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的王永成一家平静的生活被强制拆迁彻底摧毁了。从此王永成夫妻二人开始了漫长而痛苦的上访之路,也许他们从没想到家的失去仅仅是灾难的开始。

  • 河北刘玉红:新华门上访唐山公安对我一事双罚

    2015的农历正月初六我就来到北京城,发现很多访民都没有回家过年,他们在北京过年是因为渴望得到国家的重视,让他们的问题能够有人问一问,关心关心。然而,大多时候确实事与愿违……
       2015年3月3日,我再次来到中南海南侧,被路卡搜包警察抓到。只因我在前一天给习主席写了一封信,通信地址忘记销毁。因为这个通讯地址我被警察抓到了大巴车上,大巴车直接将满满一车的访民拉到府右街派出所专门关押访民的大棚子里,随后我被分流到北京市久敬庄接济服务中心,一直关押到当天下午,被栗园派出所公安抓回唐山家中。
       3月6日我又一次来到新华门东侧便道南端,手拿状纸《警官匪一家亲》、《北京警察和栗园镇政府私设黑监狱》、《中国的十八大的召开,唐山市开平区公安分局的“文革”》 下跪,几十秒内警察就抢走了我的状纸,两名警察将我架到花坛边上,并询问我是否有下跪行为。我旁边警察证实我下跪。警车将我和很多访民拉倒府右街派出所关押访民大棚子里,中午12点开始点名,我被分流到北京市马家楼接济服务中心。
    3月6日当天,河北省大厅到傍晚时访民是爆满。到夜间23点30分左右,北京警察和保安20多人进到河北大厅开始强接。一名警察拿着录像机,这里顿时救命声、哭喊声一片,那叫一个热闹。点到我的名字时,唐山栗园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张磊等和栗园派出所的片警(警号085583)和另一民警五个人将我强行仰面超起,从接济站的三楼,一直抬到楼下栗园镇政府的面包车里,我哭,我喊救命,红色的线衣被扯坏,裤子被扯成2尺多的大口子都没有人理会我,一直到我被他们五个人强行塞进面包车里。半路上也被强抓回来的黑龙江籍所驻地开平区的何亚珍在强接一小时后路过收费站要小便,强抬我的胖警察不准,把何亚珍憋到,最后将尿当着所有人的面尿到了面包车里。
       之后我直接被强行逮到栗园派出所,警察连夜做笔录,问我怎么到北京,怎样到的中南海新华门,为什么去那里,我拿出我的控告书,他们说给入卷。笔录完事后,给我了一张行政拘留10天拘留票,我说 :“我就是犯法也在北京,北京已作出了你们给我看的训诫内容的训诫书,不能对我一事双罚,并且你们没有权力对我在北京的违法行为处罚,你们的处罚行为是犯法的。栗园派出所民警不由我解说强行带我到安康医院去检查身体。检查结果为血压220,心脏跳动异常。有了安康医院的不适宜关押的检查结果。但是栗园派出所民警还是将我强行关押到了唐山市拘留所。
        来到拘留所三层已经是第二天的五点五十七分,这里关押着很多上访的访民,几天内共有女访民有25人被关押,一起吃饭时才知道还有男访民8人。这里早起面条汤馒头和咸菜,中午馒头和水煮白菜,晚上是馒头、稀饭和咸菜。三八妇女节女同胞还每人分到一个大苹果。
        我的血压高病使我非常难受,夜间会有一同拘留的姐姐将我叫醒,想必是怕我睡死过去。有两个打胰岛素的姐姐因上访也被抓进来了,他们是路北区的郑子兰 ,丰润区的 孔令贤 ,胰岛素药品没有必要的保障。被这里拘留所拘留11次的两个姐姐路南区的杨秀琴 ,事发地在路南区户籍所在地路北区的张玉兰 ,她二人都是被拆的无家可归的人。还有从唐山丰润区拘留所转过来的张国华 ,她砸了丰润区拘留所。被这里关押上访三十多人中大多数都是拆迁的无家可归的。十天后的早上七点二十才将我放出拘留所,多羁押了我一个半小时。
        回到家的当天下午,我又来到北京。2015年3月19日上午我再次来到新华门东侧便道南端,手拿状纸,再次被警察抓到北京市马家楼接济服务中心,被唐山栗园派出所警察抓到派出所,经医捡,血压200,心脏异常。拘留所拒收。被栗园镇政府工作人员送回家。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是对我的一事双罚,异地执法。公安一家说了算的拘留所,成了关押上访人的又一“黑监狱”。
    身份证号码:130205196610161549电话:15930583715QQ491801388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栗元镇刘官屯村村民刘玉红

  • 烟台公民李学华状告公安非法拘留案 法院刁难公民代理人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4/1消息: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公民李学华状告福山区公安分局干涉其正常上访并非法拘留案,原定于2015年3月7日在福山区新建法院开庭审理,由于主审法官王文丽(女)的“任性”违法而未能如期进行。
     
    3月17日上午9时许,案子终于开庭了,由审判长王文丽(女),陪审员姜凤鸣、吴凤云,书记员玄泽茹(女)组成的合议庭。在审核代理人资格时,审判长王文丽手中居然拿着1989版年的行政诉讼法,企图来阻挠手续合法的公民乔延兵和房树梅的代理人资格,并且又拿出烟台市中院的内部文件说,不允许公民代理。当公民乔延兵提出内部文件符合哪条法律的时候,审判长王文丽离开审判庭。再度回到法庭时说,法庭需要进一步审核代理人资格,今天休庭。19位旁听人员不约而同地发出一片“嘘”声。
     
    至今,案子未再重新开庭。只悉王文丽已经不在担任主审法官,原书记员玄泽茹(女)改任人民陪审员。

    3月17日到庭声援的当地民众  右五为李学华
     

  • 河北三级公安故意制造冤假错案 李凤华十年冤情无处申

    简述:这是一桩“奇、特”的案件,说他“奇”并不是案情有多么复杂,是因为犯罪动机明朗、事实清楚,罪犯毫不隐蔽犯罪行为,且及其嚣张、持久。甚至是炫耀他们的打砸抢劫行为;其危害面积之大,手段凶残暴力。这个30多人的犯罪组织在十九天的连续暴力犯罪后;以冀O——14643警用牌照车等;还明目张胆的将各种作案车辆停放在主犯赵田的家门口,数十名犯罪人在其家中长住月余“为其看家护院”。
    “特”虽然受害人七年来一直多方不停的四处奔走控告,该案也经过中、高层机关多位领导的过问。到最后曾经的部门过问的“领导”全都不惜知法犯法,甚至是以权犯法,中级包庇下级;下级再指挥高级,而高级领导也甘愿利用“特权充当傀儡”。他们整合上中下三级的权势,拉帮结伙、在我党内形成一股互惠互利的腐败集团,徇私枉法以权养黑;成为黑社会组织的铁杆保护伞!
       
    案发经过:2006年6月15日,赵田之子赵洪亮、女婿王伟伙同(王胜利)驾驶高碑店市公安局团结路派出所里的“冀O——14643黑色桑塔纳2000型警牌照轿车”等······带领三十多名歹徒,手持“砍刀、钢钎、镐把”等凶器突然闯进李凤华的家里“打、砸、抢劫、另外还有八名歹徒事先埋伏于李凤华家后院三米宽的大铁门后,等待在200多米以外浇地的赵云,一进门便被藏身于门后的八名罪犯用钢钎打昏在院内门口”。此案系“有组织、有预谋的暴力犯罪”。
        一、因局长召开电视、电话会议:所以110和公安接到报警、报案十几次不出警。导致匪徒一天之内三次持砍刀私闯两户民宅;在接下来的十九天里歹徒们随意殴打、追砍八名无辜公民,并挥舞砍刀威胁围观群众、及路人。给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造成及其恶劣的影响。
    “在案发当场李凤华报110七、八次,110接警后始终没出警”。(事后,关于110没出警的问题,高碑店市公安局原局长李振平是这样向李凤华解释的:6月15日因公安局开全体电视、电话会议;是关于“重点打击黑恶势力的会议”)才没有出警的,不信,你看看“这是我的讲话稿可以作证”。
    与公安局同在一个市区的120急救车于11分钟赶到李凤华家,将其丈夫和儿子送往医院抢救。
    为配合公安破案保留第一手证据,李凤华委托刘强、李凤伍带领录像师(车建宇)到现场录像。遭到一直在暗中监视现场的赵洪亮、王伟等人的暴打并持刀追砍。同时抢劫“索尼录像机、联想手机”。并打伤三人。
    当场车建宇被打伤、衣服被撕破,直到车建宇的丈夫赶到,车建宇在其丈夫的搀扶下到方官派出所报案并做笔录。
    案发时正当麦收农忙,李凤华委托赵继伟帮忙把房上、地下的小麦收进屋里,又遭到暗中监视的赵洪亮、王伟等七八个人的围攻殴打,赵继伟慌忙逃跑,赵洪亮、王伟等七、八个人又驾车追至赵继伟家中,再次殴打赵继伟与其父赵海并当场“抢夺穿镰”。赵洪亮、王伟挥舞砍刀对围观的群众威胁说:“今后我再看见你们谁帮赵云家干事、就照样把你们的家也砸了。”
    案发次日早晨,赵云的朋友(任有林)上班正好从案发现场门前路过,他手扶自行车朝屋内观望,这时,赵洪亮和王伟驾驶“黑色凌志轿车冲了过来”用车将任有林挤到马路边上,威胁任有林说:“你要敢掺和赵云家的事,就把你的双腿砸折了”不信你试试看?
        二、医院因害怕再发生暴力事件,采取停医、停药、退押金等拒绝给予治疗、逼走伤者:
    赵云、赵红亮父子被打伤,经医院抢救苏醒后的次日,院方不敢再收治,查房的医生婉言劝其转院治疗。随后,院方对两位伤者停医、停药、退费。当日下午李凤华前往高碑店市公安局报案,可是,在大门口就被强行拒绝进入。
       三、阳奉阴违,公然伪造司法鉴定;鉴证:
        2006年6月23日由地级政法委书记下指示:受害人才得以走进高碑店市公安局报案、提交证据并提供六名目击证人的名字后。可是,高碑店市公安局阳奉阴违,借黑诊室伪造《公(高)鉴(法)字(2006)283号》“轻微伤鉴定”
        因该鉴定书内容根本没写入赵云的视力检测。赵云、李凤华对轻微伤鉴定不服;高碑店市公安局的办案副局长就多次公开告知李凤华:“不服、你就上联合国告去,那是你的权利”。此后他们一直以无理的理由将受害人合法申请再鉴定的权利非法剥夺。
        对于李凤华提供的六名目击证人,公安机关始终无人去调查取证,当李凤华问及此事,办案人说:“你们(指李凤华)夫妇的人缘不好,人家都不给作证”。
    但是,就在李凤华向高碑店市公安局提供六名目击证人后时隔不久,消息被故意透露给罪犯;其中的证人(杨春国、杨建)却被赵田父子闯进其家殴打、威胁。
            2006年11月21日李凤华在河北省公安厅得到“公安部(辽生)和李云隆副厅长的共同接待并作出指示后”,高碑店市公安局才再次被动的“捏造978元物价鉴证”。注明:《高估字(2006)第151号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结论书》的勘验登记表没有受害人的签字认可,完全是高碑店市公安局偷偷捏造的鉴证数额。李凤华不服:向上级提出申请;在得到市、县两级盖章签字的批准后,不到16个小时高碑店市公安局又强词拒绝申请人的申请“重新勘验鉴证程序”至今。
       四、公安局没有侦查、落实犯罪人、及其作案交通工具、被抢劫的财物、作案凶器等等就于案发312天后作出不立案决定:
    眼看案件一天天被拖延没人查办。2007年3月11日,“李凤华、赵云三次闯北京两会”高碑店市公安局才在案件发生312天再被动作出“不立案通知书”;此时,该案尚没有犯罪人,更没有追查作案交通工具、没有追缴各类凶器、没有落实被抢劫的录像机、手机、穿镰等财物、没有调查走访取证等情况下,于4月27日做出《高公刑不立字(2007)04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又在未经调查求证核实的情况下,又作出《高公复决字(2007)001号(维持原决定的)复议决定书》
        五、2007年5月23日,田国江调来高碑店市公安局任局长:此后公然造假升级;利用权利隐匿、毁灭证言,再利用职务之便扣押证人二代身份证及以后“娶妻、生子”上户口等“要挟”。威胁、教唆证人按照办案人的意愿伪造其毫不知情的假证言:
    高碑店市公安局在案发447天后,第一次为本案调查取证。其明知道罪犯的行为确定是刑事犯罪后,“高碑店市公安局采取隐匿、毁灭(2007年9月6日,高碑店市公安办案人在北京西客站站前派出所对证人取证)证人证言”威胁证人;按照公安要求的、对罪犯有力的证词、口授证人伪造假证言充当取证案卷。
    之后,在一次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的受案领导到高碑店市了解情况之机,高碑店市公安局办案人又想用威胁刘强的办法,在村主任的身上故伎重演,企图教唆方官村村主任也帮助罪犯作伪证,遭到这位正义的村主任果断的拒绝。从而挫败其犯罪阴谋。
       六、无中生有虚构事实,出具信访答复意见书:
    2007年11月19日,高碑店市公安局于案件发生519天后;作出:《高碑店市公安局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其前面一至四项为字字句句凭空捏造、以无中生有的虚假理由来掩盖犯罪事实真相。其内容开头就写的是:(经我局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此案)已经查结。妄想将这起行为极其恶劣的刑事犯罪案就此了结。
      2007年11月30日保定市公安局依法受理《行政复查申请》后的五年多时间里;李凤华曾47次以走访和寄特快专递、电子邮件等形式向保定市公安局原(张峰局长)依法索取《信访行政复查答复意见书》至今已经五年多时间没答复。
        七、案发520天公安交出七名犯罪嫌疑人,以罚代刑敷衍受害人:
    2007年11月20日(此时距该局作出的不立案决定已过去176天)高碑店市公安局在案件发生520天后,被动交出七名罪犯。在《高公(方)决字(2007)第0014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第五名罪犯(王胜利)的身份是这样写的:【王胜利、男、汉族、1979年6月29日出生、初中文化、现住河北省高碑店市团结路派出所】至此,该案件确系“警匪勾结犯罪,高碑店市公安局已经自己承认”。
    当事人注明(当年那辆作案交通工具冀O——14643警牌照车;是2009年李凤华在河北省人民检察院重访时,从某领导口中得到证实,该车也是团结路派出所的车)尽管公安机关交出七名罪犯,却没有依照我国《刑法》规定“领导组织黑社会性质罪、私闯民宅、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随意殴打他人致人重伤残”等刑事罪行移交刑事案。公安机关徇私枉法对七名罪犯“以罚代刑”;其本身就是以权犯法、胡作非为欺压无权、无钱的老百姓。
        八、两部门权权勾结、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在没有受理此案的情况下;给公安局出具一份虚假文书:2008年3月7日,赵云欲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
    “申请督办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作出审查意见答复申请人”在地铁口外被便衣发现申请材料后,送去马家楼。高碑店市公安局于8日将赵云接回直接拘留15天,当拘留到十天时,公安向其宣读“对赵云劳教一年的处罚决定书”同时还交给赵云一份《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的(白条子)“审查意见书”》为劳教赵云的依据。
    说明:2007年5月9日,因为高碑店市检察院枉法不受理李凤华“不服公安不立案的控告案”李凤华只好向上级提出不服:又被以“越级申诉为由遭拒绝”。被逼无路可走,这才引发赵云、李凤华到《北京中南海欲求见周永康部长》伸冤。之后此案才被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指示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李凤华《不服公安不立案的控告》案。这才使《不服公安不立案的控告》案”第一次走进检察机关。
       九、此案在:(经我局认真细致的调查,已经查结)的信访答复两年后,当年抢劫“录像机”的犯罪事实终于浮出水面。
        2009年11月4日,河北省公安厅(曹爱平副厅长)接待李凤华后,5日签署红头文件批示;限地方公安60天解决此案。60天后,高碑店市公安局为了“搪塞受害人、替罪犯交出与本案无关的(日立牌摄像机)明明是持刀入室抢劫行为,公安却以以损坏财物并作“物价鉴证”来偷换概念;故意拒不移交刑事案。利用权力故意帮助有罪之人逃脱法律刑事追诉。2009年12月24日,当年真正被罪犯持刀抢劫的是“索尼录像机,可是高碑店市公安局却用“日立牌摄像机顶包”后。按照损坏财物作出物价鉴证。其目的就是掩盖罪犯持刀入室抢劫的刑事罪行:
        十、此案在(经过我局认真细致的调查,已经查结)的两年多之后,再查出两名罪犯。至此,本案先后已查出十名罪犯。九名以罚代刑、一人没受任何处理;均逍遥法外继续对李凤华家实施犯罪侵害至今日:
    2010年3月12日,河北省公安厅(付获生副厅长)与公安部督导组等领导召开专案调度会,限期保定市公安局和高碑店市公安局在30日内调查清楚此案。如果30天后,还不解决此案,付获生副厅长就将此案上报张越厅长。30天后高碑店市公安局领导来到保定市公安局,向李凤华再交出两名罪犯(同样以罚代刑)敷衍了事。
       十一、2010年5月起:河北省政法委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评查,得知本案全部犯罪事实真相后,害怕官黑勾结的罪恶真相被揭露,故不敢给信访人评查结论书:
    2010年8月8日,高碑店市公安局办案人拿着“河北省政法委的案件评查结论书”有选择的让李凤华看。其中,主犯赵洪亮的供述是这样写的;赵洪亮打电话给刘海芬说:“我想买赵云的房子,他不卖,我想让他们也住不成。”刘海芬说:“这好办,我给你派点人、找机会把他家砸了”。通过赵洪亮的这段供述,整个案件发生的起因一目了然。可是,案件到此并没有引起河北省政法委和河北省公安厅等依法查办。
       无奈,李凤华只好向中央各个信访机构多渠道反映。得到的回答是:“回去,向河北省政法委要“案件评查结论书”再来访”就这样,此案在任何一层信访机关都被当做皮球踢来踢去的,一直拖延到2012年。
        注明:罪犯以毁灭犯罪证据再实施盗窃,受害人再报案31次无人管:
    2010年10月11日晚,李凤华家再次被罪犯闯入盗窃,他们不是为财而偷,是为了“毁灭犯罪证据”而实施的盗窃。家人告知李凤华后,于14日李凤华首先向方官派出所(宋海所长报案)未果。后再向高碑店市公安局黄海涛副局长报案,得到的答复是:“开会”。后又向田国江局长报案,得到答复一样是“开会”。
    李凤华只好向保定市公安局、保定市刑警支队报案,连续拨打9个号码,得到的答复是“不归我管”。有一个好心领导告诉李凤华说:你向13582310511这个号码报案、这是位大领导也许能管,之后挂断。
    李凤华接着连续向河北省公安厅等5个电话号码报案,没结果。之后,无奈才向13582310511报案后。才有高碑店市公安局的慌称派人查办的欺骗电话。眼见公安并没有派人真正去调查。李凤华又到河北省公安厅亲自报案、控告。(翁少芳)处长多次将(宋海、王海建)调至省公安厅,同李凤华当面指示、并电话督促高碑店市公安局黄海涛副局长要尽快勘验现场,登记财物做物价鉴证。至今此案仍然被恶意拖延。
    特别说明:自2006年6月15日案件发生起、至2010年11月14日本案以李凤华为主的多名受害人和其他过路人用“电话报案、当面报案、手机短信息报案、文字材料报案等共计83次,至今日始终没人查办。
        十二、河北省领导包案制接待,60天给解决案件是欺骗。如不解决、河北省政法委将依法追究“包案领导的责任”是纯粹的谎言。
    得到这个消息,一时间,河北省的广大访民们似乎看到了司法公正的希望。李凤华于2012年2月23日来访,接待她的领导是:河北省公安厅的张承聘副厅长,李凤华将案件目前的情况和诉求向张承聘副厅长说明。
    张承聘副厅长让李凤华先回去等,60日内会有人找你解决案件。如果还没解决,60日后你再来访,我(张承聘副厅长)还接待你。
    在60天内根本就没人理睬李凤华、更不用说解决案件。2012年4月24日,李凤华按照张承聘副厅长的既定时间再重访河北省公安厅,哪知道,负责包案的张承聘副厅长早已躲藏不见。只有窗口的工作人员口头转告李凤华说:“此案,已经被公安厅张承聘副厅长以【土地纠纷、口头结案】”
    听了此话,李凤华仿佛觉得整个世界都是黑暗无光的,全家人流浪在外多年,丈夫不满42岁就被打左眼失明。为依法伸冤,没把罪犯告倒,自己被打重伤残的丈夫却含冤被劳教一年;本指望省高层领导会依法主持公道。没想到,在河北省从上到下口口声声高喊“依法构建和谐社会”。可是,“法”被掌握在某些“政治流氓的手里”以权养黑;“治”的是无权、无钱的冤民老百姓。
    如今,自己只能眼睁睁看着河北省公安厅“特权者”非法强制终结案件。此后,只有再向中央信访领导反映,寻找最后一线司法公正的希望。然而,最后的一线希望早已经被河北省终结案件的黑手掐断了。历时七年来的依法上访,现在却伸冤无门。我们相信党、相信政府、相信高层大领导才坚持不懈的上访,最后换来的“还是有家难归,有村难进”身心承受着巨大的绝望折磨和无助。
    面对自己控告的案件、尚有许多重大犯罪情节一直没有得到查证落实,就这样“驴唇不对马嘴”的被张承聘副厅长那张吃饭的嘴以“土地纠纷、口头终结了”。
        冤案被终结后新的惊奇发现,李凤华当年提供给高碑店市公安局的“胶片照片”却被他们“伪造成现场勘验照片贴在案卷里”:
    2012年5月9日上午,从公安部调来高碑店市的新任市长(高玉新)要见见信访人赵云、李凤华。在高碑店市公安局一楼“政法会议室”谈话期间,李凤华要求公安局出示“土地纠纷的证据”,法制科长平向伟取来案件卷宗。他没能找到“土地纠纷的证据”这时;李凤华惊奇的发现“自己当年递交的案发现场照片,竟被公安局伪造上“比例尺”后贴在了勘验现场的卷宗里”。
    李凤华拿起案卷让在现场的14位大领导们看,高玉新市长亲口确认:“公安局案卷里的勘验现场照片“的确是胶片照”,与公安勘验现场使用“数码相机”的技术照根本不同。
    以上这个事实证据充分印证、确定了“高碑店市公安局对于本案根本就没有勘验过现场”。他们利用李凤华提供的胶片照片在内部随意造假,用以掩盖其不作为、渎职犯罪行径。
        十三、口头结案后:张承聘副厅长的反常举动: 
    2012年7月25日,河北省公安厅张承聘副厅长冒着酷暑,驱车数百里、带着终结案件的功劳赶到方官村,背着受害人李凤华,会见罪犯赵田、并让赵田等着出钱。
    此次张承聘副厅长还在方官村里对“赵云、李凤华夫妇”的人缘作了个走访调查,以此掩盖因被金钱诱惑而屈尊下访的副厅长的反常行为。调查证实李凤华夫妻在村里有很高的威信和好人缘,村民们也向张承聘副厅长反映了赵田父子为富不仁的一贯恶行。 有关这个情况是2012年7月30日高碑店市公安局田国江局长等五位大领导专程到北京就张承聘副厅长会见罪犯赵田一事向李凤华“解释”的时候说的。
    其实,张承聘副厅长的调查正好与高碑店市公安局不取证的说法“穿帮”,李凤华曾向其控告高碑店市公安局一直未向当年李凤华提供的本案目击证人(杨春国、杨建、赵凤军、赵凤军的妻子、及其弟媳妇和回族阿訇小白)等六名证人,高碑店市公安局以“李凤华夫妻在村里没人缘、人家都不给作证”等为理由,不肯取证。
        每年中央一有重要会议前、或节日,河北省公安厅都会下令,不惜一切代价将赵云、李凤华稳控;于是,二人多次被“关黑监狱、非法拘禁剥夺人身自由”。2012年10月28日,党中央召开十八大会议前,高碑店市公安局告诉李凤华说:你夫妻二人是省公安厅领导张承聘副厅长再三强调必须“重点稳控的对象”。于是,赵云、李凤华再次被高碑店市公安局非法限制人身自由21天。十八大会议结束了,这位张承聘副厅长却不肯再下指示:高碑店市公安局“那年、那日解决李凤华依法上访,控告多年的警黑勾结暴力刑事犯罪案!!以及为讨还公民在自己家中安居生存的人权问题”!!!
     
    补充:此案虽然被张承聘副厅长“口头结案”后,至今还有诸多犯罪事实没有得到依法侦查落实:就连一个造假的说法也没有:1:本案其他21名共同犯罪人没有查实,公安现已经查出的十名罪犯其中七人的真实具体信息含糊、隐讳。2:案件发生至今已近七年,当年罪犯使用的“砍刀、钢钎、镐把”等凶器一直没人调查。3:当年真正被抢劫的(索尼录像机)和联想手机、穿镰现在何处?公安至今没有说法。4:当年罪犯所乘坐的七辆交通工具,面包车、轿车、铲车、卡车,“最重要的是冀O——14643警牌照车”公安至今还是没说法。
    5:身为本案受害人:赵云、李凤华申请到有合法资质的机构重新作(左眼被打失明)伤情鉴定:至今日没有得到合理支持也没有真实公正的说法。
    当年高碑店市公安局借黑诊室非法伪造赵云“轻微伤的“鉴定费”,还是受害人自己承担的。给受害人造假、还要受害人自己给造假者出造假的费用,天底下还有比这更不讲理的土匪事吗???。
    6:有关涉及本案的全部被毁坏的五万八千余元的财物;公安说:“因李凤华
    当时没有提出其它财物”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质问;如果当时李凤华没有提出其他财物和不服:那么保定市物价鉴证委托书上有你局的盖章和签字的原件;高碑店市公安局作何解释???关于那个978元物价鉴证的勘验登记表,因没有当事人的签字认可,就更加充分证明是公安背着李凤华偷偷捏造的978元物价鉴证的铁证据。至今本案还有许多的重大犯罪事实和疑点未经侦查和落实,就被河北省公安厅一面之词“口头终结”实在不能让冤者息诉罢访。
        通过上述案件的事实情况,让我们看到河北省政法委、公、检、法一小撮腐败集团“依法办案”的没落素质;如本案:河北省高碑店市公安局的田国江局长利用上访人的上访案件做桥梁纽带、上中下级形成利益链;串通河北省公安厅的张承聘副厅长,长期与“危害国家、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罪犯、黑恶势力组织沆瀣一气“形成默契、达成共识”。以中国共产党党员、代表人民政府执法机关的重要领导形象,利用公权力对受害人实施司法剥削。
    七年来,这件案子已经不仅仅是黑社会组织的犯罪手段给社会造成的影响力有多大?更能够让社会上的广大人民群众透过现象看本质;认识到地方政府“为民执法”的公正态度、以及对社会未来的希望。就本案在高碑店市七年来的“司法负面影响”早已超过当年“警匪勾结暴力犯罪时造成的爆炸性影响力”。黑社会组织的暴力恶行、广大老百姓是敢怒不敢言,在痛恨司法“混淆是非、颠倒黑白”之余。他们不明白,我们的河北省人民政府究竟是怎么了?高喊“依法构建和谐社会”难道就是听之任之由张承聘副厅长、田国江之流的腐败势力把人民政府变成如今“惩善扬恶”的机构?今后,全社会的人民究竟是要“善行天下、还是要让犯罪、黑恶暴力充斥社会???
    以上所述均有大量的事实证据可供本案佐证:                                   
    2015年3月20日
                                                         控告人:李凤华:
                                                         电话15010709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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