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年11月13日消息:今年七月,本工作室报道 了山东省烟台曲世涛、周来生、乔延兵三名退伍军转干部起诉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非法拘留获得立案并开庭的消息(山东退伍军人曲世涛诉公安一案8月6日开庭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13/2015/0730/12881.html)。
今天,曲世涛发来消息说,他们三人的案子都失败了,法院都以超过诉讼时效驳回起诉了。曲世涛质疑,这分明是法院以此为借口枉法裁判,这样做建立立案登记制度又有何用?
以下是曲世涛发来的消息全文:
在全国企业军转群体中具有很大负面影响的烟台市非法拘留军转干部案件历经十多年的艰苦抗争,于2015年11月12日下午3点终于有了一个明确答案。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违背良心的做出裁决:曲世涛.周来生.乔延兵三人五分行政诉讼状全部被驳回。其理由是我们没有拿出证据予以证明我们在2005年11月21日时效期内向烟台芝罘区法院提起过诉讼,所以现在起诉超过失效期,应该驳回。众所周知,凡是涉军案,法院一般不予立案,也不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所以我们在2005年11月21日提起的诉讼,他们虽然心知肚明,却硬是违背良心揣着明白装糊涂。习近平总书记为首的党中央为了体现公正公平,决定今年五一开始实行新的行政诉讼立案方法,使我们有可能把我们的冤屈通过法律的手段来得到昭雪。为此,我们在五一小长假过后,就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肆意造假编伪证词,在假话被揭穿后,在理屈词穷的情况下也提出我们的诉讼已经过了时效期,要求法院驳回起诉的请求。
我们当庭提出,我们在事发后就向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提出过行政复议,在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做出了违背良心.违背公正公平.违背事实真相的复议决定后。我们与2005年11月21日向芝罘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时芝罘区法院行政立案庭的庭长(庭长姓于.具体姓名不详)接待了我们,提出行政诉讼要先复议后审理原则,不予立案,当我拿出复议决定书后,他表示把材料留下请示领导。一个星期后给答复,一个星期后,他说:“我们的领导答复,不予立案,也不出具不立案通知书。”他把我们提交的所有诉讼材料原物退回就不管了。
在庭审时被告提出我们的诉讼已过时效期时我们就要求法庭,传当时的行政诉讼立案庭于庭长出庭作证,证明过了失效期的责任是法院不予立案所致,原告是受害者,责任不应由原告承担。当时法庭没有表态,我们认为,法庭没有表态就是默认。现在案件经过法院的反复审理调查,历时半年零一天(行政案件审理结案应在六个月内结案)他们已经超出结案期限!属于程序违法。现在法庭却提出我们没提出证据,起诉应予驳回。这到底是依法审判还是依权审判呀?我们说这样的审判,这样的法庭.这样的法官是否太有点小儿科了?是否太给山东省.烟台市人民丢人了呀?这和万恶的旧社会还有啥区别呀?明明是他们指鹿为马,却非要让马拿出它不是鹿的证据,这里醉翁之意不在酒,谁都明白!习总要求让每个国民都能享受到司法的公正,那我们的公正在烟台法庭面前如何体现?总不能把烟台芝罘区法院的行政不作为所酿成的恶果交由恶果的受害者来承受吧?
原告曲世涛
联系电话:13184011976
QQ邮箱:564741689@qq.com
2015年11月12日
附:烟台市芝罘区法院行政裁决书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芝行初字第37号
原告:曲世涛,男,195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烟台市芝罘区桃花街29–8号。
委托代理人:乔延兵,男,烟台亿城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住烟台市芝罘区上夼西路131-6-3号。
委托代理人:周来生,男,烟台亿城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住烟台市芝罘区大海阳路74号付20-6号。
被告: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市府街78号。
法定代表人:陈斌,局长。
委托代理人:纪鹰.王光明,该分局工作人员。
原告曲世涛不服被告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区公安分局做出的公(芝)诀字【2005】14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曲世涛及其委托代理人乔延兵.周来生与被告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的委托代理人纪鹰.王光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5年3月30日,被告与烟台市公安局已违反社团管理规定为由,将我非法传唤至望海楼宾馆连续24小时进行非人的审问.逼供.侮辱和摧残。3月31日晚,被告以未经社团登记部门批准私自以“烟台市企业军转干部维权中心”的名义进行活动为由,对我处以行政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事实上,我从来没有以烟台市军转干部维权中心这一未经注册的社会团体的名义进行过任何活动,被告根据相关法律来处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我们受全国各类维权活动的启发,萌生了依法申请成立烟台市军转干部维权中心.依法维护自己权利的设想,经过到相关部门咨询,于2005年1月25日,以烟台市企业军转干部维权中心筹备委员会的名义向烟台市人事局递交了关于成立烟台市军转干部维权中心的书面申请材料,一直未得到书面批复;于2005年2月19日向烟台市委市政府提出了六个问题请求给与答复,并将此材料抄送烟台市警备区;于3月24日向烟台市公安局提出咨询申请,能否以烟台市企业军转干部维权中心筹备委员会的名义申请于清明节在烈士陵园集体悼念革命先烈,进行党员先进性教育,烟台市公安局答复筹委会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以委员会的名义申请,可以以负责人的名义申请。我们当场改为以我为集会负责人,向烟台市公安局提交了申请。之后,因烟台市公安局通知我应向被告提交集会申请,3月28日,以我为负责人的名义向被告递交了“关于清明节集会悼念西炮台烈士陵园革命先烈的申请”。被告于4月2日做出决定,对我们的申请不予许可。我们只是以烟台市企业军转干部维权中心筹备委员会的名义提出过有关申请,并为以烟台市军转干部维权中心这一未经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的名义递交过任何材料、进行过任何活动,被告以此对我们进行的行政处罚,没有任何事实跟法律依据。我依法申请复议被驳回后,2005年11月21日,我曾就被告的违法行为向你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接到起诉书后,一直未予立案。故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公(芝)决字【2005】14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赔偿因被告违法行政给我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或者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裁决的,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5日内作出裁决;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等人于2005年1月25日向军转干部主管部门烟台市人事局递交了关于成立烟台市军转干部维权中心的书面申请材料,主管部门未予批复。原告等人在未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烟台市民政局提出申请且未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部门批准登记的情况下,即以烟台市军转干部维权中心筹备委员会的名义先后多次向烟台市企业军队转业干部办公室、烟台警备区递交申请成立烟台市军转干部维权中心的材料和向市政府提出六个问题的材料,让政府给与答复。另外,原告与乔延兵、周来生还以筹委会的名义向烟台市公安局申请清明节集会、游行,到西炮台祭扫烈士墓,被告以原告等人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0号令)的相关规定为由,在作出公(芝)决字【2005】14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原告虽在法院所定期限内向烟台市公安局提出了申诉,但在烟台市公安局作出烟公复决字【2005】第7号《公安行政复议决定书》后,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诉称其曾于2005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但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原告现起诉,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其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诉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曲世涛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司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姜义斌
人民陪审员 徐桂萍
人民陪审员 王东香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高莹莹(代)
标签: 公安
烟台曲世涛等三退伍军人诉公安虽获立案仍败诉
控诉湖北公安章庄东卷高速公路指挥部违法施工暴力伤害居民
事发地:湖北省公安县章庄铺镇联兴村,荆东高速公路东岳庙收费站附近!
我们是荆东高速公路东岳庙连接线沿线14户居民:向红、马立凤、华师傅、马经炎、马经富、钟勇、马经山、马经海、聂正武、洪梅、李远龙、汪应刚、马朝明、钟道贵。这些居民主要从事餐饮、车辆维修、客运车站等行业。今年10月21日上午,东卷高速建设指挥部纠集30名黑恶势力、闲杂人员,在没有出示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野蛮殴打沿线居民,强挖居民果树、白杨树、杉树、松树,强占居民宅基地,抢劫居民钱财、无故寻衅滋事,打伤沿线居民4人,其中重伤1人,目前 该重伤居民仍处于昏迷状态,还在公安县中医院抢救,致使沿线居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伤害。
事件经过:
1、今年(2015年)10月21日上午8时许,东卷高速公路施工方在未提供任何有关高速公路改建工程施工规划许可手续的情况下,组织一台挖掘机,带领30名左右社会闲杂人员,其中包含有犯罪前科的甘新,没有征得户主马经富的同意,甚至在章庄铺派出所 警力眼皮底下,强挖果树、白杨树,严重侵害群众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
2、今年10月21日上午8时许,施工方再次组织一台挖掘机带领30多名手持铁锹柄、木棍等凶器的黑恶势力、社会闲杂人员,在未经协商的情况下,强行挖断马经富、李运龙家的经济树种,其中包括1株100余年的古树,强行挖断马金炎家餐馆门前的场地、汪应刚家的停车场、马立凤的早餐店宅基地。30余名黑恶势力、社会闲杂人员,在施工期间,再次在章庄铺派出所警力眼皮底下,暴打围观群众及当事居民,甚至见人就打,将薛维华,游丕万、马金海打成轻微伤,聂正武被打得躺进公安县中医医院重症监护室,至今未脱离生命危险;游丕万现年已71岁高龄,有高血压,牙齿被打脱落,现住院治疗。这些疯狂的黑恶势力、社会闲杂人员,连71岁高龄的老人都不放过,其行为令人发指,老百姓欲哭无泪、投诉无门。我们的请求:
1、要求施工方立即停止违法施工,公安机关要切实保障老百姓生命财产不再受到伤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赔偿沿线居民人身财产损失。
2、彻查2015年10月21日上午暴力施工强征强占,毁坏居民财物,殴打沿线居民的组织者、策划者。
3、对我们沿线14户居民进行征地拆迁,给予合理补偿。
4、对参与殴打沿线居民并造成沿线居民人身财产遭受重大伤害的黑恶势力、社会闲杂人员进行抓捕,绳之以法,赔偿一切损失。湖北省公安县章庄铺镇联兴村(荆东高速公路连接线沿线)居民
言论有罪!湖北随州公安又要处罚刘飞跃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10/20消息:今天上午,湖北省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石姓公安、东城派出所胡姓公安二人无手续闯入刘飞跃家中,拿出一份民生观察网上的文章《湖北随州百余名民办教师教育局请愿》(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11/2015/0908/13096.html),这篇仅仅百余字的稿件,被二位警察挑出多处“不实”的地方,尽管刘飞跃对此予以了否认,但询问一结束石姓公安即拿出一份早已准备好的告知书,告知刘飞跃因这篇文章和民生观察网上另一篇文章中国维稳与监控动态(总第三十八期 2015年8月)(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47/2015/0914/13121.html) “造谣”,因此即将对刘进行处罚。
其实,上周四即10月16日,石姓、胡姓二位公安,及随州市国保支队余姓公安就对刘飞跃进行了传唤,询问的就是中国维稳与监控动态(总第三十八期 2015年8月)这篇文章,询问的重点仍是文章中的“不实”“造谣”之处。
随州市公安的上述作法和今年阅兵前的8月31日对刘飞跃拘留十日的动作一样,8月31日那次对刘飞跃的抄家、拘留的“罪证”,也是挑出了民生观察网上的二篇文章,先传唤,然后告之,最后拘留。(中共阅兵期间刘飞跃被拘留 获释回家电脑手机等未归还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4/2015/0907/13085.html)。
对于随州公安的上述作为,刘飞跃认为自己是因言获罪,当局是在肆意践踏人权和法制。
湖北维权人伍立娟办证被拒反遭公安一再传唤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10/15消息:昨天下午,湖北潜江维权人士伍立娟到江汉油田公安处办理港澳通行证,结果被拒绝,理由是“你正处在取保候审期”“就是不在取保期你也不能出国”。 晚上回到家后,江汉油田五七派出所警察就找到她家,说是要传唤她。伍立娟没开门。今天一大早五七派出所警察再次来到伍家称要对其传唤,伍立娟再次未开门,警察临走时说还会找伍的。
揭露湖南岳阳市公安系统残酷镇压强拆受害人
我叫刘银波,系岳阳楼区王家河街道东升社区中门组的居民。出生于1967年12月4日,联系电话:13387404661。
我原本一幸福美满的家,从2007年至今,受尽了欺凌、磨难。我被逼上了流浪漂泊的生涯。
2007年五里牌东路的修建,我家200余平方的楼房被楼区政府强行拆除后,我只好租居在一个地下室,至今因家境贫寒,妻子也出走了,由于地下室阴暗潮湿,老母亲因患风湿瘫痪相继于2009年含愤离开了人世,年仅65岁。本人也患上了严重的风湿疾病。就剩下我和女儿俩相依为命,逼得我妻离子散,家破人亡。
由于楼区政府的违法拆迁,2008年开始向人民法院起诉,一审、二审、再审均以假协调,真欺骗以判我败诉,不了了之而告终。
我想有个家,为了生存,我找了区、市、省各级领导都无济于事,2010年一次我去找原楼区建设局局长、拆迁时任五里牌东路建设拆迁指挥长(时任站前路街道党工委书记)被遭到了一顿毒打,当时我向岳阳市楼区站前路派出所报了案。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由于此事,我办事处给予了我3000元的困难救助,违法逼我写下了1份不再上诉的承诺书。至今无果,走到哪里,哪里就受欺辱。诸如此类,我已写下了好几份非法不平等承诺书。
2010年楼区政府又启动《岳阳市琵琶王立交桥东南角旧城改造项目》至今五年,还是渺茫无期,他们却是任意抢杀无辜的百姓。2013年11月29日,我中门组潘露华一家三口被打杀致伤,潘露华本人被打断七根筋骨致残,经法医鉴定为轻残。打杀现场由东升社区支部副书记龚朝阳等支委居委会委员在现场指挥。当时已向公安报案,派出所已立案,可至今无果。2013年12月一天晚上,又将我家的门面宅基地偷挖,就这样我家的门面宅基被抢走。事发后,我已向公安部门报了案,至今无果,我便向我办事处宋辉书记反映,他说:“你找我敢什么,你又不死,死了我送花圈给你”。至于宋辉、龚朝阳的恶劣行径,我已向楼区纪委组织部、市纪委、组织部、组织可投诉举报过,至今无任何音信。为了吞食百姓财产,他们就在我中门组旧改处设下了一个巨大的安全隐患。2015年10月2日中午,我在我住处上厕所时,突然被征收的一栋六层楼垮塌,将我压在废墟中,现还在岳阳市二人民医院,现无人理睬。在此期间,我走访了岳阳市国土局、岳阳市建设等部门查询该旧改项目,发现该项目没有任何的合法手续,我将该违法项目投诉举报到了省、至中央。他们更是激怒了,为了制服我,他们想尽千方百计。我被砸伤,为了化解矛盾,我办事处许界殊副书记(现在楼区信访局局长)主持协调会,协调会上我谈到依法依规处理,许书记表示非常赞同,可是办事处熊少红(党委委员)他说:“依法,老子捅你的娘。”就这样,我办事处唯一能为百姓办事,为百姓作主的好领导许界殊书记,由于楼区黑恶势力的强大,无法去这样做,。于是,我将熊少红举报到楼区纪委,楼区纪委约我8月31日拿结果,8月31日去了没拿到结果,9月1日又去了还是没拿到结果,纪委不但不给结果,还叫保安将我毒打,致我手部受伤,鲜血直流。于是9月2日我将此案向楼区公安分局报了案,接待室要我月底拿结果,到了9月29日我去楼区公安分局拿结果,案管人员看不到,没拿到结果,我只好找徐利局长反映情况,找到徐利,徐利正在办公室开会,我想徐利打了声招呼,徐利说要我在门外等一会,我就在门外等待。等了大约个把小时,会开完了,徐利拉上了办公室门,就走,于是我就叫徐利不要跑,我要向你反映情况。徐丽就又来到了隔壁办公室,我坐在隔壁办公室说:你不要跑,跑解决不了问题。在我与徐利说话时,突然来了一个打手(警员070428)将我拖出办公室,将我双手往后抑住,将我压在地上,并将我拖往墙上撞。当时我口吐鲜血,全身伤痛。使我处于昏迷状态。当时我被打徐利局长,王家河派出所汤君民所长在场,却无人制止。原来徐利早有预谋,要致我百姓于死地。
此案已向岳阳市纪委、岳阳市政法委、岳阳市公安局纪委、岳阳市公安局督察支队、岳阳市检察院、岳阳市人大、岳阳市政协、岳阳楼区检察院投诉举报,至今还无任何音信。8年来我一直没有休止过。我们百姓在此不禁有些质疑:党中央提出反腐,依法治国是真的吗?这些部门到底是用来干什么的?难道百姓就只有死路一条吗?百姓还有无天日?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王家河街道东升社区中门组
刘银波
2015年10月14日
江西贵溪公安检察院刑讯逼供栽赃诬陷,法院无视事实强行定罪
我叫吴发茂,江西省贵溪市花园办事处花园村子塘组村民。
因表现对贵溪市政府自2009年借三号桥建设为名,大量违规违法圈占花园农民集体土地,贪污克扣被征地农民应享有的安置补偿待遇等行为。被征地主管邓连堂等花园办事处领导剥脱了家庭成员于该集体组织的合法成员资格,以及同等村民所享有的同等权利。被迫伙同类似遭遇的村民上访维权,并由此经历及见识贵溪市政府官员的贪污侵占、制假造假、暴力伤害、关押要挟等行为。其他村民迫于贵溪市政府部门的关押报复,及部分村民的观望原稍有停止。对于补偿安置待遇的贪污克扣及该大面积的作假、侵占,暴力伤害等等行为。出于对今后生计出路的担忧,冒险再次踏入该维权路。2014年6月26日,花园村民因对市委书记杨解生违背5月份在京期间的诺言,继续促使制假造假,转嫁栽赃,拒绝具体公示等行为不服,而再次前往北京举报控告。贵溪市政府部门、公安等官员警察于320国道上饶段拦截殴打刘家组上访村民,面对受伤村民市委书记杨解生竟然电话声称村民无理取闹。之后将十数位村民拘留关押。其中贵溪市一审法院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没有证据证明发帖人4月份和6月份到过非正常上访之地上访,而5月份发帖人虽在北京,却听从市委书记杨解生见面商谈并返回当地,发帖人不存在非正常上访行为,更没有发生情节严重。村民踏入该维权路及相关行为是因为自身利益受到侵犯所驱使,与发帖人无关。虽有个别证词指7月3日发帖人叫村民到天安门、中南海等非上访之地上访制造影响,一二审法院均未组织证人到庭接受责证,也未有相关证据印证(现经核实:所谓证人的当事人证明,该证词是办案人员编造的)。根据我国现今法规有关疑罪从无,发帖人没有罪。同样没有证据证明27位村民在天安门西存在不听劝阻、或造成道路阻塞,或造成人员伤亡等等过激行为及所谓情节严重的定罪要件。反而是贵溪市公安局、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篡改诱导,以及市委领导、公安局领导前来看守所威逼恐吓。 贵溪市一审法庭,不顾事实,拒绝调取询问取证的同步录音录像,仅凭没有先关证据印证的单一证词强行定罪,判处发帖人吴发茂一年六个月实刑,张利华、吴才良均分别为一年。二审同样不顾事实,跟风维持原审决定的有罪定论。这就是民告官特别是涉及到市委市政府、公安局等主要领导的违规违法行为,从而早就公、检、法联合打压报复行为。在这种实际操作中举报控告无人理,行政执法不公开的现象中,我们普通百姓如何享受司法公正。对此,发帖人吴发茂和张利华于7月7日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后来,发现律师书写的申诉状出现部分表达错误和遗漏,所以发帖人8月7日重新快递发往江西省高院修改好的申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及江西省检察院。希望能够实事求是,公正判决。
附:刑事申诉状
申诉人:吴发茂,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花园办事处花园村子塘组,身份证号360621196812100319。
申诉人因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不服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鹰刑一终字第22号、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2014】贵刑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书的有罪判决,特依法申诉。
请求事项:依法撤销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鹰刑一终字第22号、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2014】贵刑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书,改判申诉人无罪。
一二审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犯罪要件: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法》第291条,按全国人大法工委相关刑法专家的解释《刑法释义》第414页,构成本罪必须具备如下要件:(1)“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是指纠集多人以各种方法对公共场所秩序进行干扰和捣乱;(2)必须有聚众堵塞交通通行车辆行人不能通过,破坏交通秩序和影响顺畅通行和安全;(3)必须有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4)必须“情节严重”所谓情节严重是指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时间长、人数多;造成人员伤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影响或者行为手段恶劣等等。
(二)、2014年4月之前的上访行为已经处理完毕。申诉人吴发茂在2014年5月、2014年6月两次上访过程中不是首要分子,一审判决书第3页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4日,吴才良、张幸福、张享福等27人经贵溪市花园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劝导后返回贵溪市。申诉人对上述事实有不同意见:1、(1)、2014年5月之前,申诉人吴发茂的上访行为或非访行为已经处理终结,这里有2011年4月1日被行政拘留五天(扰乱公共秩序)。(2)2014年4月12日因阻碍执行公务被行政拘留10天,因此按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原则,案结事了,2014年4月12日之前的上访或非访行为已经处罚完毕,不存在本案中再算旧账。2、按贵溪市人民检察院【2014】179号起诉书和一审判决书【2014】第213号都认为2014年4月初50余名村民到北京上访,是申诉人吴发茂鼓动(判决书内无证据列举),一、二审两次庭审法庭调查中,公诉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2014年4月50余人的上访系申诉人吴发茂鼓动,即没有事前会议协商,连电话沟通也没有。因此,2014年4月,50余人的上访不是申诉人吴发茂鼓动,而是上访人员为自身利益自发上访,与申诉人无关,这个时间申诉人吴发茂正在看守所接受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因此,一二审判决书认定2014年4月50余人去北京上访,是吴发茂鼓动不符合事实,是错误认定。所以申诉人吴发茂对2014年4月的上访不应承担责任。3、2014年5月,2014年6月两次上访,申诉人吴发茂虽然参加上访,并且请律师写上访材料,但不是纠集者,两次上访申诉人吴发茂不是组织、策划、指挥者,更不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首要分子。2014年5月上访人员有50多人,参加这次上访人员有说是刘小平叫去(李芳)的,也有说是江广英的丈夫刘圹福叫去的,也有人说是苏和英叫去的,从江广英的证言声称:“今年5月份,我是和江冬英、苏和英、王秀珍、周早莲、王长香、林楼凤等一起去的”,在讲到2014年6月份去北京的过程“我们的九个人是我丈夫刘塘福打电话与其他几个村小组去的,我们九个人只有我丈夫是男的,我们都是跟着我丈夫去的。”因此,2014年5、6月去北京上访的过程都是差不多的,证人证言也未共同指向是申诉人吴发茂纠集大家一起去上访,因为证人说法不一,按“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诉讼证据原则,一二审判决书认定申诉人吴发茂是2014年5、6月两次上访组织、策划者证据不足。4、证人刘小平个别证言不能作为申诉人吴发茂组织、指挥两次上访的证据,原因是刘小平等个别证言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性质为孤证,该证言应当不予采纳。
(三)、申诉人吴发茂在2014年5月,2014年6月两次上访过程中的行为是否为一审二审判决书认定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首先,2014年5月上访是贵溪市委书记亲自到北京接访,上访人员在劝访后自愿回贵溪市老家的。期间,申诉人吴发茂找律师写材料,其他村民虽在天安门外围聚集一个多小时,但未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其次2014年6月底至2014年7月3日,申诉人虽然参加了到北京的上访,并且请律师写了上访材料,但在陶然亭公园与其余人分手后,没有去敏感地区中南海府佑街;第三,其余27位上访人员前往府佑街中南海的过程中,也没有过激行为,不具有《刑法》要求的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的情节。府佑街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以及贵溪市相关劝访人员的证言也证明了这一事实,不存在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情节严重是指:在公共场所和交通道路上聚众哄闹、静坐示威、堵塞交通、聚众封锁交通要道、围攻殴打国家治安管理人员,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而且必须是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且达到了情节严重。如果聚众哄闹、扰乱公共场所或交通秩序,经治安管理人员劝阻后,马上散去,并无阻碍抗拒国家治安管理人员执行职务,则不属于情节严重。
申诉人多次上访行为只受《信访条例》的调整,不应受刑法制裁。
1、《信访条例》第47条,该条规定是对违反信访条例第18条、第20条的处理规定,按规定分三个档次处理轻微情节、进行劝阻、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训诫或制止,违反相关法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予以现场处置,给予治安处罚,申诉人吴发茂的违法程度在第一层次。2、申诉人吴发茂在2014年花园村村民上访过程中,参加两次相比其他三次进京上访人员,所受处罚最为严重,对申诉人吴发茂而言,显失公平,也体现不了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3、申诉人吴发茂以及相关上访人员的越级上访行为不应成为《刑法》调整对象,申诉人作为老上访户,给政府相关部门造成了很多不便,但其上访行为只能受《信访条例》调整,只有扰乱公共场所、交通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才受《刑法》调整。4、申诉人没有“聚众”行为,即主动邀请、喊、拉(鼓动)其他群众上访。在所有参与上访的人员中,有哪一位是申诉人吴发茂主动邀请上北京上访或上京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两次庭审也没有申诉人吴发茂主动纠集的证据。
三、判决书适用法律错误。
第一、上述【2015】鹰刑一终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在对本案进行评析认为“符合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引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公安厅赣高法【2014】103号《关于依法处理信访过程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属适用法律错误。按我国《立法法》第104条第三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外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因此,上述第22号刑事判决书在认定本案符合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时适用法律错误,由此可以得出结论,认定申诉人等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前提错误。 第二、本案没有证据证明上访人员的行为已经堵塞交通,致使车辆、行人不能通过,或者故意违反交通规则,破坏正常的交通秩序,影响顺利通行和通行安全的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访人的行为具有抗拒、阻碍治安民警、交通民警以及其他依法执行治安管理职务的工作人员依法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或者交通秩序的行为。相反大量的证人证言证明了上访人员极其配合治安民警的工作,当民警发现是他们来京上访的,迅速将上访人员带离了现场,带到了北京“久敬庄”接济站。上访人员的行为并没有造成堵塞交通的后果,也没有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更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申诉人的行为不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因而申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可是,申诉人吴发茂却有证据证明,证人吴福茂、刘小平等多位证人证词是办案人员篡改栽赃、强加上去的。法院是公民伸张正义的地方,不能因为申诉人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得不到应有的保护的情况下,通过经常上访的方式来维护,给当地政府的工作带来不便,就搞“有罪推定”,这样违反了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和疑罪从无”的原则,对申诉人是不公正的。
综上所述,申诉人吴发茂在一二审判决书认定的所谓三起犯罪事实中,第一起,2014年4月没有参加(此时在看守所接受拘留),也没有鼓动他人扰乱公共秩序,交通秩序的证据。第二起2014年5月50余人到京上访没有发生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事实,上访人员是在贵溪市市委书记等劝访后自愿返回家乡。第三起2014年6月申诉人吴发茂虽然与其他28人进京上访,并且请律师写材料,也到了国家信访局、中纪委,但申诉人吴发茂未去府佑街、中南海,其行为属于越级上访,没有聚众扰乱公共场所、交通秩序的行为,也没有构成犯罪的“情节严重”的犯罪情节,申诉人吴发茂上访早、次数多,其行为只受《信访条例》的调整,以《刑法》调整申诉人吴发茂的越级上访,处罚过于严厉,至为二审判决中指申诉人吴发茂提交了悔过书,而认定为认罪,申诉人吴发茂不认可,(1)、该悔过书只是申诉人吴发茂表示对国家法律的敬畏和服从。(2)、是对子女的成长教育及家庭状况的担忧,请求法庭在确定事实有罪的情况下,考虑实际情况及态度问题从轻量刑。(3)、自2015年2月25日提出上诉至4月30日才开庭,至6月19日判决,比申诉人在看守所看到的案子时间都长,申诉人认为是二审故意。(4)、二审主审法官2015年5月15日让申诉人核实庭审笔录时,声称法律没有规定办案人员对五年以下的案件录制保留同步录音录像,并要求申诉人吴发茂书面表示态度。申诉人对主审法官关于同步录音录像的说法认定为欺骗,所以认定其不会依法判决,而与看守所所长及同监室人员商量才写该悔过书,软化态度。而二审法庭的认定是含混是非。故请求省高院严格审查本案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撤消一二审有罪判决,依法改判申诉人无罪。
此致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人:吴发茂
联系电话: 13627011031山东退伍军人曲世涛诉公安一案8月6日开庭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7/30消息:5月5日,本网曾报道了山东省烟台市退伍军人、军转干部曲世涛、周来生、乔延兵起诉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非法拘留案(“立案登记制”实际实施第二天 二起民告官案未能顺利立案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13/2015/0505/12340.html)。当时烟台市芝罘区法院说三人虽然是同时、因同一事件被拘留,起诉的对象也是相同的,但不能共同诉讼,得分开起诉,后案子终获立案。
昨天,曲世涛从芝罘区法院处得到消息,他的案子将于8月6日下午2.30分在芝罘区法院第三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另外,周来生、乔延兵诉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的案子已开过庭,还未判决。我们将对这三起民告官的案子继续关注,尤其是判决结果。我们要看看在“依法治国”的旗号下,在立案登记制度实施的情况下,这类官司是否一如既往地败诉。郭春平诉黄埔区公安分局治安处罚一案7月20日开庭审理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7/15日消息:2015年3月4日,郭春平在微信上转发《还我蓝天——妇女节口罩集会》的信息,3月7日下午,广州黄埔区公安分局以此举属于策划非法集会为由,对他行政拘留14天。
郭春平不服广州黄埔区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处罚一案,随即将该局起诉到法院,现广州黄埔区法院决定将于7月20日上午9点在该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
广州黄埔区法院地址: 黄埔区大沙东路363号,地铁五号线大沙东站D出口,往后走约300米即到。公交站: 黄埔区政府。B30,B31,B29,517路,581路。


18位长沙公民集体绝食抗议公安非法拘留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6/10日消息:阮强、任燕兰,程伟,胡福梅,程银辉,毛惠文,阳红,李小平,史月娥,王振,张映辉,严叔纯,王跃飞,胡燕等18位长沙市访民,在长沙市拘留所集体绝食,原于他们到北京上访期间,到各部委反映强拆问题、到公安部反映无故被拘留等问题、到中南海邮局发信件,可这一切并没有构成违法违规。6月5日时,长沙住京办从马家楼强制把他们接出,关押在住京办,6月6日由长沙各派出所押回,现在关押在长沙拘留所。他们现在绝食抗议这种违法迫害,望社会关注。
浙江詹现方被精神病案告赢公安 精神病帽子终获摘除
当本刊(以下称我)电话询问詹现方因上访被精神病的情况时,詹现方颇有点兴奋的说,我被精神病的案子打赢了,法院判决我没有精神病,并简单给我介绍了她的案情,她的话简短却表达的很清楚,让我感觉这绝对不是一般的“精神病”人,当我见到她时她的语言表达能力对我又是一种震撼。
詹现方,女,今年60岁,自幼经商,1991年起在兰州做百货批发生意,1998年丈夫生病后返回现住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十里头社区笠里村。回乡后她申请建房未获批准,村主任5个弟兄的房子却都盖起来了,不久因村里的债务一时难以要回,村支书王铁军便委托能说会道的詹现方去讨要,在讨债的过程中,对方发现印章有假,本就对村委心存不满的詹现方得知印章是假后便留意了村里的账目,最终她发现了王铁军贪污、挪用公款、倒卖土地等违法行为,并向当时的武宁镇西郊办事处(现白云街道办事处)进行举报,后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法院判决王铁军归还了部分公款。但王铁军并没有受到相应的处罚,公、检、法三家在办理该案时存在的包庇枉法行为让詹现方无法忍受,她放下家里的生意坚持投诉、举报,1999年3月,她被东阳市公安局以扰乱机关秩序为由拘留7天。
詹现方不服此处罚和前期举报事项的处理,释放后一直找金华市公安局申诉,2000年5月23日被东阳县公安局白云派出所和白云街道办的人给她戴上手铐强制押送到街道办关押,24日早又被戴上手铐押送到金华市第二医院进行精神司法鉴定后把她关进了东阳市戒毒所,在受人指使后吸毒人员开始殴打她,25日她又被以患有偏执型精神病为由送进了金华市公安局安康医院。
詹现方说,进去几个大夫就按着她给她灌药,用电棍电她,她哀求大夫说,我没有精神病的,并简单扼要把她的事情给大夫讲述了一遍,几个大夫听了她的话后把她放开再没给她灌过药。她的家人听说她被关到精神病医院后就到医院看她,给她送去吃的,但医院不让家人见她也不让她吃家人送的东西。她的家人为了救她出来四处上访,还两次到公安部反映均不见效果,最后她的家人只得答应公安机关的条件,6月30日她儿子签字担保她不再上访后才把她放出来。
释放后,詹现方以东阳市公安局非法强制送到精神病院治疗和金华市第二医院做出的司法鉴定程序违法,严重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她的名誉为由诉至东阳市人民法院,要求公安局给她赔礼道歉,赔偿她的经济和精神损失。2000年12月14日东阳市人民法院却驳回了她的全部诉讼请求,詹现方不服判决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金华市人民法院以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驳回其上诉维持了原判。
就在詹现方申诉再审期间,2001年11月在省公安厅反映被白云派出所民警殴打,在等待公安厅领导接谈时岂料白云派出所和街道办冲进来再次把她强制带走押送到金华市公安局安康医院。这次照样不让家属会见,进去一个月后大夫又莫名其妙的强行给她打了一针,打完针没一会功夫詹现方就感觉特别难受,想站起来走走,却发现自己不会走路了,还一直流口水,也吃不了饭,后来大夫看她实在不行了才通知她的家人过来担保她出院,并让她的家人交了这两次的住院费用,到此时詹现方已经在医院住了57天。
2007年3月9日在全国人大上访的詹现方遭遇强强联手,人大的工作人员叫来当地截访人员,经过截访人员、白云派出所和街道办几番周折辗转最终在3月12日把她送到了东阳市精神病院。这次医院给她做了简单的检查后收入病房,次日医院通知白云派出所和街道来人把她接走。
经过詹现方十几年不屈不挠的坚持申诉,2012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此案,并委托浙江省精神疾病鉴定委员会对詹现方目前的精神状态、诉讼能力进行鉴定,对金华市第二医院为詹现方出具的鉴定书的科学性进行评判。
2012年5月4日,浙江省精神鉴定委员会做出的鉴定结论中指出了金华市第二医院为詹现方出具的鉴定书中存在的问题,如:仅是根据委托方提供的材料做出鉴定结论,说明当时的受理不规范等诸多不足,和詹现方没有精神病,有诉讼能力的鉴定结论。2013年3月浙江高院根据这份精神司法鉴定结果判决詹现方没有精神病,并判决东阳市公安局其行政行为违法。
詹现方回忆起当初等待法院委托的精神司法鉴定结果过程时她说,那时她的弟弟特别担心,问她要是鉴定结果出来她还是有精神病她能承受得了吗?她虽然心情沉闷但还是告诉她的弟弟她能承受得了,因为这么多年她经历了太多的打击。
2015年的4月30日东阳市人民法院作出了行政赔偿判决,判决东阳市公安局向詹现方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1万余元。2015年5月13日詹现方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支付的赔偿款明显低于国家规定也与实际所受损失不符为由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目前詹现方还没有得到法院的答复。
15年不屈不挠的坚持詹现方终于讨来了说法,她认为当年金华市第二医院以她“无休止的向各级政府部门告状”“对各级政府和司法部门的劝解、调查结论不服”,以此认定她存有诉讼妄想,进而诊断为偏执型精神病是助纣为虐的表现,在事实和法律面前终是自取其辱。
现住,詹现方还在坚持上访,她说,她反映的其他问题还没有解决,她要依法讨还公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