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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随州市当局对刘飞跃违法拘留与执行的法律意见书

    刘飞跃,男,汉族,出生于1970年2月5日,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东城办事处舜井大道文峰学校教师宿舍楼。
    2014年1月11日下午,吉林郭洪伟、武汉柳小华、广西李燕军等三位访民来随州拜访刘飞跃。来家中之前打来电话让刘飞跃接他们,但由于刘飞跃被随州市国保人员警告,不准许出去接待这些人。这些来访者便自行前往文峰中学。客人的到来并没有妨碍任何其他人,也没有理由而且也无必要去所谓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何况当天是周六。本来,客人来访是每个家庭很正常的人情往来。但是,因为刘飞跃是随州市当局重点“稳控”对象的原因,“有关人员”担心刘飞跃会见客人会带来“不稳定”因素,所以他们通过特殊途径提前得知客人来访,于当日由随州市国保支队和曾都区国保大队数名人员在文峰学校门口进行布防拦截,用暴力阻扰客人进入文峰学校内,其中柳小华被煽耳光。刘飞跃下楼后,国保对郭洪伟等的拦截行动还在继续。随后,随州特警出现在文峰学校口,并强行带离郭洪伟等三人。在这期间,刘飞跃未有任何行动,只是在对双方进行劝说。最后特警在将郭洪伟等按倒在地强行抬上车时,刘飞跃准备过去看看,被随州市曾都区一名国保人员强行抱住。被抱住后刘飞跃未有任何对抗,该国保在强行阻止刘飞跃的过程中手背不知在何处挂出了一些印子,是他自伤根本不是刘飞跃“抓伤”。
    但令人不可置信的是,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不但对施暴的人未予以处理,却在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反而在2014年1月12日对刘飞跃作出所谓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很显然,这种处罚是无视基本事实,混淆是非颠倒黑白的违法行为。
    再来看看执行问题。1月12日对刘飞跃作出所谓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后,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当日不交付拘留通知书,却决定“暂缓执行”将刘飞跃释放。而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条件是:一是被拘留人依法申请了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了行政诉讼;二是被拘留人提出了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三是公安机关认为对被拘留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四是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依法提出了符合法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照法定标准交纳保证金的。很显然刘飞跃并没有申请“暂缓执行”,因为拘留本身就是非法的。
    在2014年召开“两会”的3月3日,曾都区政法委人员到刘飞跃家中“告诫”刘不能在网上发帖被拒绝后,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东城派出所人员立即来到刘家中对刘实施1月份的拘留,于当天将刘投入随州市拘留所。在刘飞跃3月3日被投入随州市拘留所时,他才收到过了近两个月的这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3月6日上午,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国保大队三名人员来到随州市拘留所以“请假”的名义欲强行将刘飞跃从拘留所接出,刘飞跃当即明确表示拒绝离开,但最终被他们强行推上了车,带到老地方随州田园酒店,被限制至3月14日才恢复人身自由。“请假”要当事人自己请假,刘飞跃没有“请假”,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国保大队不是被拘留的当事人,也是不刘飞跃拘留案的办案方,他们请假何来?!
    时至今日刘飞跃也未收到拘留释放手续,他还有七天的“拘留”未执行,当局感觉他不听话时随时就来执行这七天。这种算计很精,只是于法律不相关。
    综上所述,对刘飞跃作出的行政处罚不符合事实。于情、于理不合,也于法无据。对这十天拘留的执行过程更是明显违背法律规定和程序的肆意妄为。
    我们要求依法及时纠正对刘飞跃做出的错误处罚。同时,我们保留继续就此进行依法维权的权利。
    2014-3-21

  • 民生观察对曹顺利的怀念:请一路走好 天一定会亮的!

    曹顺利走了。她以她生命见证着这个国度的苦难,戳破了权贵的中国梦只是民众的噩夢的血淋淋现实。
     
    曹顺利走了。她本可以不走。她原有一份令无数人羡慕的国家人事部的公职,只要她无视这个体制的腐败与不公,参与权力的寻租与分赃,完全可以过着鲜衣怒马的生活,享受真正的"民主"——民众的主子。然而她选择了挑战这个体制的潜规则,极权制度下的大小官员可以溜须拍马,可以曲意逢迎,可以食利自肥,唯独不可以有良心和道义,于是曹顺利不可避免地被这个政权逆淘汰。
     
    曹顺利走了。她本可以不走。只要她无视中国糟糕至极的人权状况,只要她无视访民的被黑监狱拘押、被毒打、被饿饭、被拘留、被失踪、被劳教、被刑罚。这个国度的大部分人不正是对此蒙着眼睛就以为看不见蒙着耳朵就以为听不见吗?甚至可以热烈欢呼中国人权比美国好五倍吗?然而她做不到。访民的苦难,就是人民的苦难、国家的苦难、历史的苦难。于是她以她那多病体弱的躯体承担承担起了民众的苦难,承担起了人权捍卫者的使命。
     
    曹顺利走了。她本可以不走。只要她在极权的灭绝人性的维稳机器下哪怕是低一下头,她也不会走。这个世界善良的人们绝对想象不出还有一个国家建立起暴虐和无情的网格化维稳体制,为了维护权贵的既得利益无所不用其极。曹顺利以她高贵的头颅,钢铁的意志,捍卫了人性的尊严,守护了良知和正义的底线,以她的生命向世人宣告了维稳之恶,专制之恶,极权之恶。
     
    曹顺利走了。自由之树必然用自由战士和暴君的血来浇灌才能生长。请让我们记住曹顺利,记住李旺阳,记住力虹,记住所有浇灌了自由之树的战士。他们的丰碑永远矗立在未来民主中国的时空里。
     
    庆父不除,鲁难未已,修我戈矛,与子同仇。民生观察与曹顺利就访民维权等事宜已有数年的合作与交流,曹顺利走了,我们怀念她。
     
    曹顺利,请一路走好,天一定会亮的!
     
    民生观察工作室
    2014-3-16

  • 对越战争三十五周年 中国多地参站老兵集会请愿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4-2-17消息:今天是中国对越南战争三十五周年纪念日,全国各地的这场战争的参站老兵们进行了集会活动,大家一方面纪念这场战争及去世的战友,另一方面表达老兵们要求改善待遇的诉求。
     
    今天上午广东地区的集会纪念活动在广州烈士陵园进行,全省各地:佛山五区、肇庆地区、清远地区、深圳市、汕头地区、梅州地区、湛江市、韶关地区、河源地区、吴川地区、珠海市、中山等地区的参战老兵参加了这场纪念活动。
     
    另外,湖南娄底、山西的参战老兵们今天也分别在各自当地进行了纪念活动。

    以上是广东地区的纪念现场

    湖南娄底

  • 全国申冤警察对地方当局滥拘维权人士的抗议书

    近一个时期以来,全国各地因为开展维权活动而被地方当局滥用公权力,以各种无耻借口非法采取强制措施的民众数不胜数。滥用刑事拘留已经成了继劳动教养被废除之后,腐败黑恶势力掩盖其罪恶、进行自我保护、打击敢于揭露其违法犯罪行为之正义人士的又一常用替代手段。近期,全国蒙冤警察群体部分成员进京进行正当维权活动,也遭到了地方黑恶势力的疯狂打压和为所欲为的刑事迫害。对此,我们全体公检法司蒙冤干警表示强烈愤慨,并提出严正抗议!
      今年1月22日,河北省邯郸市蒙冤警察田兰与黑龙江省穆棱市林业地区公安局蒙冤警察张国峰的妻子徐兆杰等人,前往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旁听许志永开庭,路遇一批采访许案开庭的媒体记者,于是田、徐等人勇敢地面对记者,公开揭露中国各地严重的司法腐败现实,揭露全国蒙冤警察群体所遭遇的司法不公,支持要求官员公示财产的正义行动,同时声明蒙冤警察群体成员支持党中央“打老虎,灭苍蝇”、惩治司法腐败的英明行动。仅仅因为上述行为,田兰、徐兆杰二人于1月24日下午被北京市警方抓获,羁押在派出所近四十个小时,然后以“寻衅滋事”罪名,从26日起刑事拘留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且至今违规不通知家属。
      今年1月17日晚11时许,黑龙江省驻京办一刘姓副处长,带领一批地方公安、协警和黑社会流氓,冲进北京市马家楼接济中心黑龙江省大厅,对访民疯狂殴打,进行暴力驱离,将来自黑龙江省穆棱市林业地区公安局的蒙冤警察王宇和徐兆杰等打伤。该刘副处长口出狂言:在黑龙江大厅我说了算,中南海也管不着!王宇因被当地黑势力栽赃陷害而蒙冤获罪两年,刚刑满出狱就来到北京,向有关部门实名举报穆棱林业局长张玉江的违法乱纪行为。张玉江做贼心虚,恼羞成怒,于是滥用职权,命令手下穆棱林业地区公安局局长董恩慧亲自带领十几人到北京劫访王宇。他们在马家楼将王宇打伤后,不仅不予治疗,还派人到医院进行威胁,进而以在京非访为名,于27日将仍在北京某医院治疗的王宇劫回穆棱,并行政拘留于穆棱林业地区拘留所。
      2013年12月17日,辽宁省沈阳市蒙冤警察马治国,仅仅因为与其他访民一起,在习近平总书记就餐过的“庆丰”包子铺前照了一张相,第二天就被沈阳市公安局以“寻衅滋事”罪名刑事拘留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羁押30天后将马治国释放,却在不到12小时之内再次将其刑事拘留!
      近两年来,党中央严惩贪污腐化、加强法治建设、避免造成冤假错案的一系列举措和努力,让在维权路上几乎绝望的千千万万维权民众刚刚有了一线希望。然而,严酷的现实让我们看到,腐恶势力忌惮于党中央反腐败的深入开展,极力掩盖其罪行,不断进行疯狂的反扑。他们以“维稳”之名,滥用公权力变本加厉对维权民众进行残酷的打击报复。地方黑恶势力对抗中央,顶风作案!他们的所作所为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与党中央反腐败的部署背道而驰,他们是“中国梦”的破坏者,他们在与国家宪法为敌。希望党中央明辨是非,坚决打击地方势力滥用公权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维权人士的正当权益。
      马治国在包子铺前照相无罪!王宇实名举报犯罪份子无罪!田兰、徐兆杰向媒体公开揭露司法腐败无罪!千千万万维权民众反对各种腐败、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无罪!我们强烈要求立即释放田兰、徐兆杰、王宇、马治国等各地正在遭受新一轮司法迫害的维权人士!
                          全国蒙冤警察群体2014年2月

  • 曲世涛:对山东政协副主席原烟台市委书记焉荣竹的投诉信

    尊敬的领导:
    我叫曲世涛,是山东省烟台市一名普通下岗失业军转干部。为要求烟台市委市政府依法落实有关军转安置政策从2002年起,先后多次上市.到省.进京上访。
    以焉荣竹为首的原烟台市委.市政府决策层弄虚作假,拒不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政策,严重侵害企业军转干部的合法权益。为此曲世涛.乔延兵.周来生等企业军转干部,在烟台市民间社团组织办公室的建议下,以筹委会的名义向烟台市人事局提交《申请成立烟台市军转干部维权中心》的申请。(为主动接受地方驻军的领导,帮助驻军了解情况,贯彻落实好总政:“关于做好企业军转干部思想工作,是严肃的政治任务,地方驻军责无旁贷”的指示精神,我们亦把《申请书》抄送烟台市警备区干部科)。
    在得到烟台市军转办“成立维权中心没有必要,你们的合法权益由军转办负责维护”的答复后,为说明“军转办”行政不作为,他们站在企业利益集团.改制后的个体资本家的立场上,阻碍中央政策落实,已无法维护企业军转干部合法权益的现状,我们以筹委会的名义向烟台市委市政府提出六个问题要求给与答复。
    在2005年清明节到来之际,为纪念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60周年,继承先烈意志,弘扬革命英雄主义精神,我们以曲世涛个人名义.其他人协助的形式向烟台公安局芝罘分局提出“清明节组织军转干部到烟台西炮台烈士陵园扫墓”的申请。
    这些行动本来都是作为一名共和国的公民最起码的民主权力,是相信党热爱党支持政府工作的具体表现。以焉荣竹为首的烟台权力决策层非但不予支持,反而必欲置之死的而后快。他安排当时的市委秘书长郝德军打电话找企业老总,要求把曲世涛等收容软禁办学习班。企业老总表示:“办班可以,但要有理由。没有理由就限制人身自由的做法违法,我们没法说话”而拒绝执行。焉荣竹想利用企业软禁军转干部的阴谋没有得逞就狗急跳墙,授意烟台公安局出面以芝罘分局的名义【非法】将曲世涛乔延兵周来生非法传讯24小时,行政拘留十五天。事后才知道,清明节前后,当时的中央总书记胡锦涛要来烟台视察。为了应付总书记视察,焉荣竹把对自己有意见的党员关进拘留所与小偷.地痞流氓.黑社会人员为伍,这样的【离奇】的冤假错案也只有焉荣竹【敢为】!这样的人占据着党的高级领导岗位,我们党如何践行群众路线呀?这样的【比窦娥还冤】的【冤假错案】至今不给一个说法究竟是【空谈误国】还是【实干兴邦】呀?
    习近平总书记说,打铁还需自身硬!我们再看看焉荣竹来烟台后,焉家家族一人当道鸡犬升天,对比他对企业军转干部依法维权的态度就可很清晰的看出其【政治腐败】的本质和【立党为私执政为己】的执政理念:
    2001年6月前,焉荣竹的弟弟焉荣光在烟台市百大集团所属“百大采购供应中心”(改制后更名为烟台市德源实业有限公司)当仓库保管员,是有名的“马虎”主任。焉荣光的老婆张长红是烟台二鞋厂下岗职工。焉荣竹的妹妹焉荣香是烟台烟草专卖局的职工,因帮助公司处理“没收走私烟”,得罪公司领导,被烟台市烟草专卖局开除除名。
    焉荣竹2001年6月调到烟台市任市委书记,上台伊始,就提前安排烟台市委的一名副书记到百大采购中心破格快速发展焉荣光入党!从安排入党介绍人.起草入党志愿书.党小组讨论.党支部大会表决通过.党委会审批不到一上午搞定,开创我党发展新党员高速度的先河!随即入档并将档案上调转交烟台市党校,历经三个月的档案流转,焉荣光从一名初中都未真正毕业的普通职工摇身一变就成为【大专】学历,高级工程师。直接空降到莱山区有线电视台分管招待的副主任.兼顾项目承包。烟台市广电大厦筹建,又被破格提升为广电大厦筹建处的处长。由原来的每月发工资,除去还小酒店拖欠的酒钱,所剩无几。到吃遍烟台市所有星级酒店只需签一个名就会有单位老板.经理掏钱结账的名人。
    焉荣光的老婆张长红,由于有一个当大官的大伯哥,从一个下岗职工空降到烟台市计生委工作,档案经烟台市党校镀金.放置三个月,就变成大专文凭,再堂而皇之的提拔到烟台市妇联,位居领导岗位。
    焉荣竹的妹妹焉荣香被烟台市烟草专卖局除名后失业在家。焉荣竹任烟台市委书记后,烟草专卖局派专人为其平反昭雪,送去五万元的补偿款,请回原单位上班。因其回原单位工作自己感到影响.压力很大,烟台市烟草专卖局为其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因同一个案件株连的芝罘区烟草专卖门市部主任.军转干部郇薪金,虽经多年进京到省上市上访,至今没有给一个合理的说法。“主犯”平反昭雪,“从犯”却被“一棍子打死”,这难道就是烟台市的司法公正吗?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作为基本任务,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把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作根本目标,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积极深化改革,加强和改进政法工作,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保证。”为体现公正公平,为自己讨回公道,我郑重的请求中央.纪检.领导部门对该投诉进行严查!依法纠正焉荣竹违法行政给投诉人造成的伤害,还投诉人以公道。依法追究焉荣竹政治腐败以权谋私的违法滥纪行为!还公务员人民公仆的本来面目!
    谢谢。以上投诉,如有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烟台市企业军转干部曲世涛
    家庭住址:烟台市芝罘区桃花街29—8号
    邮箱号码564741689@qq.com
    联系电话:13184011976.
    2014年2月
    待续

  • 普法日上海对越参战老兵市府打横幅请愿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3-12-4消息:今天是全国法制宣传日,上海众多对越南参战退伍老兵上午就打着横幅集体到上海市政府信访办上访请愿。老兵们打出了许多条幅,还递交了请愿信,要求见市长、市委书记。
     
    上午九点三十分左右,走在队伍最后的没有穿军装的崇明老兵竟遭警察动手挑衅。下午清场时,警察再次对手无寸铁的老兵们动了手。以下是今天的现场图片:

  • 湖北郧西郑大靖对十堰市法院院长的行政控告状

    原告:郑大靖,男,52岁,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西县民联廉租房三楼。
    被告: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张忠斌。
    诉讼理由:原告在未经任何指控、公诉和开庭审判情况下,却被被告公开诬陷犯下诸多刑事罪名。当原告多次向十堰市中级法院讨要说法,被告置之不理。原告要求上级法院依法查清事实,还原告一个清白,并对原告造成的名誉、精神和身心伤害依法予以赔偿。
     
    事实经过与理由:被告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本院公开发行《十堰审判》(2011年第3期总第25期)期刊上公开发表不实言论诬陷原告,其内容为;“郑大靖因与中国银行郧西县支行房屋优先购买权纠纷,不服法院判决上访。2006年以来,郑大靖进京非正常上访就达33批50人次,上访滋事地点主要是天安门、中南海、东交民巷、驻华使馆区等敏感地区,并且在北京多次串联其他地区人员上访,与境外反华势力相勾结,在境外媒体非法散布中国政府侵犯人权、政治腐败等攻击党和政府的言论。互联网上刊载了大量郑大靖的上访信息及跟帖。为了对郑大靖实施打击,郧西县公安局立案报请十堰市劳教机关拟对其实施劳教,并赴省沟通,但省劳教办听取汇报后未予批准认可。市集处办通过省集处办再次向省劳教办发出劳教建议同样无果。”
     
    原告原是中国银行十堰市分行郧西县支行职员,郧西县支行于2000年底被十堰市分行撤销,原告被强迫买断工龄,十堰市分行撤行领导小组当时对原告提出其所居住的没参加房改房的现有大小五间砖木结构住房问题的解决,撤行领导小组答复说,单位都不存在了,分配给你们的住房,以后向省行汇报后,作价卖给你们。这样一拖就是数年没有结果。
     
    2005年4月前后,房子几经转手最终倒卖给了别人,随后30余人强行拆除原告住房,并引发打斗事件。由此引起了原告上访讨公道的艰难之路。因上访,原告多次被非法关押、限制人身自由。
     
    原告提出以下诉求:
    一.依法追究被告执法犯法责任;
    二.在媒体上公开向原告承认错误,并赔礼道歉;
    三.依法赔偿原告名誉、精神和身体伤害损失150万元,以及产生的其它费用。
    原告:郑大靖
    2013年7月28日
    (摘选)

  • 武汉徐崇阳对北京丰台法院的举报信

    尊敬的领导:
        我是湖北省武汉市的徐崇阳,我举报丰台人民法院及丰台人民法院法官蔡琳等法官有严重不负责任、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丰台人民法院及丰台人民法院法官蔡琳等法官于2012年12月27日对我做出﹙2012﹚丰刑初字第727号刑事判决定书,判我一年七个月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退还受害人被诈骗金额。裁决前没有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违法事实不清,程序错误。
    身为仲裁人员的蔡琳,明知我在公安局被实行刑讯是逼供暴力逼取证据,明知公安局和检察院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我,明知我无罪而受到追诉,明知判决裁定行为会给我造成危害的结果,还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在判决裁定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致使无辜无罪的我被判刑,使我的人身权利遭受重大伤害。
    一、蔡琳严重不负责任、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表现为:
    1.不给我充分的时间准备庭审材料。到法院才知道今日开庭,我根本没有时间准备庭审的应诉材料。
    2.在庭审中,我对证人证言有完全相反的意见,强烈要求对我的12项指控违法事实进行质证,法官蔡琳不予理睬也不准证人到庭质证。
    3.在庭审中,我反映北京公安局对我采取暴力刑讯逼供,强烈要求验伤鉴定,而主审法官蔡琳不予理睬,也不让公安局人员到场质证, 也不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4.丰台检察院就此案的京丰检刑诉【2012】0297号《起诉书》有明显的程序错误,已经在2011年3月15日作出的,起诉时间在前,公安抓捕与检察院批捕在后,此《起诉书》如何2012年2月1日才移送到检察院呐?而法院还以此无效的《起诉书》开庭审理。
    5.公安局2011年6月6日抓捕,丰台法院做出﹙2012﹚丰刑初字第727号刑事判决定书的时间是2012年12月27日,这期间共计570天,超出法定办案时限。
    6.2012年10月-11月间,法官蔡琳用欺骗的方式,诱骗承诺他马上给我下判决书,释放我,前提条件是原谅他工作太忙,把案子押久了,他叫我大爷,说对不起,给你造成这么大的痛苦,给他帮个忙,给他年轻人改错的机会,叫我写5张不同日期的证据调查申请,过几天以疑案无罪将我释放。我为获得自由,被迫违心地为蔡琳编写了。我请求依法调出法官蔡琳获取这5张不同日期的证据调查申请的录像、录音全部过程。
    公安、检察院、法院的办案人员,共同捏造构陷违法事实,《起诉书》、《判决书》对我的指控全部是构陷的。《判决书》第4页中述,“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属实,证据真实、合法、有效,经本院予以确认。”以上与法庭庭审事实相悖,事实是当事人书面和当庭强烈申请质证,法官蔡琳不予理睬并当庭剥夺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予质证。
    二、请求:
    1. 丰台人民法院向我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2. 撤销北京市丰台人民法院做出的﹙2012﹚丰刑初字第727号刑事判决定书。
    3. 追究丰台人民法院蔡琳等法官的刑事及行政责任。
    4. 对我的伤残进行鉴定。
    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司法赔偿法》的规定,对我进行精神及物质综合全权赔偿。
    6.对我的判决,造成对我爱人乔丽无性生活进行赔偿。
    要求丰台人民法院将二次开庭及调查取证过程的全程录像拿出来,我与法官蔡琳对全部过程可以进行当场对质。我对我的举报承担一切律责任
     
    官员控权犯罪合法在中国湖北省武汉市侨民徐崇阳先生身上有三个被侵权案件,被中国政府官员控权用公权合法犯罪体现更为精彩:第一、他的房产被中国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法院恶意诉讼,司法欺诈,枉法执行给院长情妇长达十五年。第二、数亿财产被中国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法院和武汉市中级法院恶意诉讼,司法欺诈侵吞已十年。第三、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公证处捏造虚假公证书,将他的合法房屋继承权剥夺。,又因接受媒体采访,揭露重庆朝天门码头淹死46人,重庆市委、市政府领导人应承担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北京公、检、法、公职人员秘密受贿,护匪,随魔笛起舞,徐崇阳被关黑监狱长达2个月,灌兴奋剂、灌迷魂药、灌辣椒水、灌胡椒水,强迫脱光衣服,在地上爬学狗叫,才给饭吃,并脱光衣服吊打、酷刑,
     
     
     
                        
                        举报人:徐崇阳   电话:13240146450
                        现暂住:丰台区右安门玉林里小区A栋110室
                        2013年9月10日

  • 对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的一些思考

     
    中国的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已被各级政府踢了多年皮球,政府有关部门虽曾几番努力,各省(市、自治区)也出台过一些文件,多名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级各类媒体以及各界有识之士都曾仗义执言,各省原民办教师也奋起维权,形成了一股强大的上访洪流。然而由于方方面面的原因,这一问题至今没有在全国范围内解决。长期研究这一问题的专家邵爱国先生感叹道:“要拿出有效政策,必须厘清问题的根源。”
    民办教师 怎么就成了“问题”?
    民办教师,早在上世纪60年代就已经产生。他们以微薄的薪酬、充沛的精力,默默奉献的无私精神,一直活跃在我国农村教育第一线,被公认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主力军。然而,就是这么一支无比优秀的队伍,从何时起,又因何事就成了“问题”呢?
    民办教师真正成为“问题”,应该是上世纪九十年代的事。那时,国家曾两次大规模整顿民办教师。但是,为了改进教学,提高教育质量,把教不了书和教不好书的人从学校中清理出去,这件事不但没错,而且是当时拨乱反正的好事,本不足为怪。只要依法依规办事,怎么能成了“问题”?不过,很遗憾,在整顿民办教师工作中,各省地方政府几乎把国家的相关政策置之于度外了,从而发生了太多的事与愿违的结果。《百姓》月刊记者程立铭从档案管理部门复制的江苏盱眙县一张《辞退民办教师花名册》中记载,一个公社有10名民办教师被同时辞退,只有2人是因为未参加考试而主动弃权的,其余8人有4人的考核成绩为60分以上,其中3人属80分以上的高分,均不属于“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诸方面有一方面不合格”的辞退范围。然而,他们却都不明不白、莫名其妙地被辞退了。在河南新郑,当时把会教书的、能教好书的辞退了,全县却出现了一个文盲教师群体。根据目前了解的情况,此类触目惊心的事例,当年在全国各地俯拾即是。
    其实,通过不透明的文化考核,实际上是暗箱操作,如此辞退民办教师,这在当时还算比较“文明”的行为,而随意辞退民办教师则更是屡见不鲜。
    根据相关法规,辞退民办教师要遵循一套严格的报批程序。遗憾的是,当时的很多基层政府和学校没有这样做。那时,民办教师的收入难以养家糊口,工作却要日以继夜,泥饭碗有随时被人敲碎的危险。乡镇教育专干,村里的土皇帝,都操有对民办教师的生杀大权。那怕你是业务尖子、教学骨干、先进工作者、模范教师,甚至是人大代表,人家说不要你干了,你就得卷铺盖走人!
    显然,当权者把会教书的和能教好书的一脚踢出学校,是为自己的亲朋好友和家属子女腾位子,为此后的“民转公”铺路,为以李带桃、鸠占鹊巢奠基。这样,民办教师“问题”便由此开始产生了。
    随着民办教师问题的日渐突出,国家相关部门还真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于是便出台了一些文件,如教人(1992)41号,国办发(1997)32号等等。在此前后,国家又颁布了《教师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平心而论,如果地方政府对这些文件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能切实贯彻执行,那么民办教师问题也就不难解决,更不会发展为如今令各级政府首脑感到烦心的“民办教师遗留问题”。可惜,各省地方政府面对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文件,不是积极应对,而是消极抵制,甚至明目张胆地对其主要精神加以篡改。比如,在国办发(1997)32号文出台4个月以后,陕西就出台了贯彻国办发(1997)32号文的陕政办发(1998)13号文,把国办发文件里明确指出的国家承认的民办教师是持有县以上教育部门证件的民办教师,篡改为省上承认的民办教师是持有省教委证件的民办教师。这样,就把国家承认的民办教师中的90%以上排除在外了。既然不承认你的民办教师资格了,自然就不管你的老有所养问题了。昭然若揭的险恶用心,令人心寒!据了解,全国大多数省份都这样干了。直到现在,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在全国绝大多数省(市、自治区)没解决了,更没解决好。
    显然,一些地方政府被某些既得利益者把持,他们只图自己贪污腐败,哪管底层百性的生死存亡?他们反复无常,指鹿为马,无视社会的公平正义,利用自己对于政策的解释权、控制权和落实权,剥夺了大多数民众特别是被遗忘群体的参与权、知情权和享受权,制造了一个又一个社会悲剧和家庭悲剧。所谓的“民办教师遗留问题”,正是这些既得利益者一手制造!
    路在何方?
    首先,应该从实际层面上认识原民办教师的历史贡献,才能提高解决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当然,国家相关部门的许多文件以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一些讲话,都对原民办教师的历史贡献给予了极高的评价。现在,我们不妨用更朴素、更真实,也更大众化的眼光分析民办教师在新中国历史上的作用。
    从解放初期的扫除文盲到改革开放以后的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是民办教师扛起了农村教育的大梁。笔者曾接受启蒙的那所农村小学,位于陕西关中平原腹地,各方面环境和条件相对较好。但在建国初期,也只有1名民办教师。后来发展到3名教师,其中两名是民办。到笔者在该校任教时有10名教师,竟有8——9名民办教师。相对富饶的地区尚且如此,边远山区便可想而知了。据了解,全国的农村小学大致都是这样,农村中学的教师组成也基本如此。现在,民办教师的学生已遍及全国各条战线和每一角落。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官员、企业老总,绝大多数都曾是民办教师的学生。如果说当今中国的强大是上述这些精英人物的功劳的话,那么他们改变中国命运的聪明才智,难道与教给他们1+1=2的民办教师没有关系吗?可见,当今中国其所以繁荣昌盛,民办教师功不可没!
    既然如此,从改革开放的巨额红利中,分一小块给改变中国命运的精英们的奠基者,难道不是非常必要、完全应该的吗?只要明白了这个道理,各级领导干部对解决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就有了动力,即如没办法也会想出办法。
    从文章的结构看,把这段话放到这个位置确实有些牵强附会。笔者其所以坚持要这样做,就是要向读者表达这样一层意思:解决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各级政府的当家人首先要从思想深处“上路”。只有深刻认识,才能增强自觉。
    其实,解决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应该不会很难。1、《教师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已经从原则上为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指明了解决之路;2、教人(1992)41号和国办发(1997)32号是解决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的经典性文件,为解决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提供了具体的政策措施;3、这多年来,多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人士以及研究民办教师问题的专家学者和各界有识之士,都对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的妥善解决提出了中肯的意见和非常可行的建议,以朱永新先生为首的代课教师课题组甚至起草了《中小学离岗代课教师经济补偿及养老保险补缴管理办法》(意见稿),其客观性和可操作性令人感叹。笔者还拜读过朱永新、储朝晖、李霞、王献玲、韦洪涛、葛剑雄、李锐、邵爱国等专家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的专著,也曾拜访过储、李、邵等人。他们对原民办教师问题研究之深入,见解之精辟,分析之透彻,方案之详实,真让笔者感佩和动容。如果政府官员确有解决问题的诚意,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再躬身请教一下专家学者,还愁没有办法吗?
    再说,我们作为当事人,或者还可以称我们为受害者,对事关自己贴身利益的事情,深思熟虑岂至千遍百遍?政府官员如果真有解决问题的诚意,屈尊同我们谈谈,又能有什么坏处呢?请政府官员不要以为我们都是不顾大局的利己主义者。说句也许会被认为是胆大妄为的话,当年,由于我们的牺牲精神,才有了九年义务教育计划的顺利实施,也才有了今天如此强大的中国。现在,我们虽然早已被迫离开了教学岗位,但我们的爱国之心和献身精神绝对不减当年!顾全大局、虚怀若谷的思想品德,不会比纳税人养活的公务员差!
    解决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当家人的思想上路了,办法也就有了,剩下的就是资金来源问题。笔者研读多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提案以及专家学者的学术论文,发现在这个问题上,大家的观点竟然惊人的一致。那就是,国家不应该把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全部推给地方解决,而中央财政一毛不拔。因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本来就是国家的一项重大工程,受益者主要是国家,其次才是地方。现在,国家赚得盆满钵溢,却让地方政府去清理实施这个工程时所欠的债务,这样做既不公平,又不人道,更是不科学的,不负责任的。大家众口一词的意见是:这笔债务应该由中、省两级财政共同分担,甚至中央财政应该拿大头。多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甚至断言:如果把解决问题的责任继续推给地方,那么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无论怎样解决,都很难取得好的效果。
    钱在哪里?
    农村有句俗话说:“钱是瓜(傻)娃子的胆。”解决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全国每年怕也得八、九十个亿。这么大一块子钱,叫我们的当家人从哪里弄?其实,说难还真难,说不难也不见得能有多难。
    1、据全国人大某代表披露,全国每年用于吃喝的公款有9000亿之巨。新的中央核心领导班子组成以后,在这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吃喝风得到了有效遏制,如果能节约1%,解决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就够了。
    2、据说央视主持人的年薪是近百万之巨,垄断国家资源的企业老板薪酬更高。他们的贡献真就那样大吗?怕也未必。如果把这类人的薪酬缩减一点,用来解决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也就差不多了。
    3、在我国,贪腐和外逃资金的数额惊天动地,据说有些外逃贪官带出境的资金以百亿计。如果能加大查处力度,用此类资金中的一小部分来解决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不也很好吗?
    4、据报载,一位名叫劳斯的美国学者曾当面问一位中国领导人:“你们中国有一亿人生活在贫困线以下,有150万乞丐,有90万山区儿童没学上。政府不去解决这些问题,每年却向外国支援几千个亿,难道在你们眼中,中国民众不是人?”此话问得确实有点唐突,但很实际。如果能把此类资金稍微缩减一下,也足够解决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了。
    5、我国持有美国国债9千亿美元,换成人民币,大约6.2万亿,可以打造620艘航空母舰。从这笔钱中挤出600分之一或700分之一,就够解决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了。
    6、据有关文件记载,国家当年发给小学民办教师的补助是12元/月,而地方政府发给我们的只有5-7元,扣了大约50%。据说是用做民办教师福利基金。可是直到我们离开学校时,谁也没有看到福利基金是何模样。那么,钱到哪里去了?当时全国约有470万民办教师,政府每月从我们身上剥下了大约3个亿,一年就是近40个亿。10年是多少?20年又是多少……再加上30—50年利息,用这些钱解决我们的养老问题,岂不是顺理成章、合情合理的事吗?
    7、数10年前,陕西曾挪用国家补助给民办教师的几亿元资金投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而此类情况在其他省份也不会没有。现在是不是应该偿还此债了?
     
    看来,解决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法律有依据,政策有规定,理由很充足,资金有来源,就看当家人的良心了。
     
     
    湖南永州市 邓保华 13422338119
    陕西蒲城县 原顺才 13892577961
     
    2013年7月

  • 对一个“被精神病”事件引发89个判决书的思考

     

    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网友们:
    我是重庆市巴南区普通群众公民周荣焱。我向你们提供一个重要的司法信息。由重庆市巴南区区纪委书记和区法院院长共同制造的16年报复陷害非法拘禁犯罪的一个犯罪行为导致88个判决书和84名共产党员领导干部犯罪,造成了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和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成为6000年文明史上空前的司法奇案。希望引起领导关注和汲取教训!要求人民检察院依法刑事立案侦查追究相关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重庆市巴南区委、巴南区政府、巴南区法院、巴南区农委、巴南区人社局等20多家国家党政机关司法机关的84位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将无辜群众周荣焱秘密暴力非法拘禁在精神病院(未告之亲属)和不断非法捉拿。由于周荣焱长期替农民群众打官司,得罪了巴南区区政府、区法院和区农委的领导邱国琼袁银华等人,于是便对周荣焱实施非法拘禁犯罪和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等报复陷害犯罪长达16年。华西医科大学法医学技术鉴定中心和全国最高精神病学泰斗权威专家刘协和教授等专家鉴定确认周荣焱没有精神病。法院院长邱国琼袁银华等84人的故意非法拘禁行为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且直接触犯了刑法第238条“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及刑法第254条报复陷害犯罪。至今无任何一人受到刑法、党纪、政纪处分。犯罪分子依然逍遥法外。本地党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领导对此恶毒犯罪和严重报复陷害行为置之不理。受害人控告和上访16年无任何机关立案。
    此84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彻底毁灭了周荣焱的整整16年青春和整个一辈子人生!并剥夺了国家政府干部和高级知识分子周荣焱人身自由权、剥夺了结婚权、剥夺了劳动工作权、剥夺了谋生的权利、剥夺了参与社会生活活动的一切权利等等。
    致使周荣焱的身体健康、婚姻健康、前途事业发展健康、孩子培养成才健康全被巴南区纪委、法院和农委等领导彻底摧毁了和毁灭了。
    造成被害人周荣焱直接经济损失财产损失等8987882元。
    根据重庆10家法院已经作出的88个生效判决书正确认定的犯罪事实和已经查明的确实充分的犯罪证据,下列84位共产党员领导干部犯罪嫌疑人明目张胆公然恶劣实施的犯罪应当分别构成下列罪名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及法律依据。84位名单如下:
    一、构成非法拘禁犯罪的共产党员领导干部犯罪嫌疑人名单20人:
    邱国琼院长、袁银华常务副院长、王忠华、刘礼才、杨志录(巴南区法院);刘代伦局长、汤如学、蒋光喜、刘官堂、刘怀全、刘华、毛勇、张超、田忠普(巴南区农委);万光杰(巴南区安监局);于家成主任、徐银生(巴南区精神病院);付经国院长(万州福利院);陈云龙(忠县精神病院);段成美(重庆法医验伤所)。
    法律依据为:《刑法》第238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43条(二)。
    二、构成报复陷害犯罪的共产党员领导干部犯罪嫌疑人名单26人:
    吴莉娜区纪委书记、匡毅区纪委书记(巴南区纪委);甘思常务副部长(巴南区委组织部);刘莉局长、杨勇、童敏惠、罗君(巴南区人社局);攀晓华、张力平、魏平、冉卫东(巴南区法院);王秀华(巴南区卫生局);汪波院长、苏华龙(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张健、伍加勇、苛昌国、席福秀、龙海涛、王合利、谢得志、薛东涛(巴南区农委);姚代云区委书记、李科区委书记、胡能兵区委副书记、梅时雨副区长(巴南区委)。
    法律依据为:《刑法》第254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40条第二款、第128条(三)。
    三、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犯罪的共产党员领导干部犯罪嫌疑人名单34人:
    朱世伟、谢德殊、刘宇、杨竞、吴绍蓉、刘红菊、罗国强、李富铭、王玉叶、蒋平荣(巴南区法院);钟清、古崇明、阳长源、李明(忠县法院);杨超、张文勇(市二中级法院);任萍、谢明光(渝中区法院);余江、廖丁(江北区法院);樊仕琼、曾平、娄婷、汪和平(市五中级法院);胡进、顾河、潘小美;陈国全、张小玲、荣昌钰(市一中级法院);王江、敖宇波(高院);陈仁伟、谭兴旺(其他法院)。
    法律依据为:《刑法》第399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4条第二款。
    四、构成枉法仲裁犯罪的共产党员领导干部犯罪嫌疑人名单4人:
    万晓华、陈科、罗军、周晓莉(巴南区人社局)。
    法律依据为:《刑法》第399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4条第二款。
    被害人周荣焱强烈要求十八大中央领导、最高人民检察院曹建明检察长、市委张德江书记高度关注和强力推动督促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对以上犯罪嫌疑人予以刑事立案侦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维护社会正义秩序!保护我国现代法制健康发展!
    谢谢!我周荣焱衷心真诚地谢谢您们了!

    受害群众:周荣焱

    2012年11月8日

    以下89个判决书确认了84个犯罪嫌疑人或违纪人员应当承担非法拘禁犯罪和报复陷害犯罪的事实和证据:
    第一组判决书: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7)渝高法民示字第10号司法指示文件》、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2009)綦法民初字第3650号判决书》、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1)渝五中法民终字第3733号判决书》、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2009)綦法民初字第3652号判决书》、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1)渝五中法民终字第3741号判决书》、梁平县人民法院《(2010)梁法民初字第02168号判决书》、江北区人民法院《(2012)江法民初字第07180号判决书》、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渝二中法民终字第606号判决书》、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渝二中法民再终字第00002号判决书》。
    第二组判决书:《巴南区法院(2000)巴鱼民特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巴南区法院(2004)巴民特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巴南区法院(2006)巴民特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巴南区法院(2006)巴民特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巴南区法院(2000)巴鱼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重庆市渝中区法院(2004)中区告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重庆第一中级法院(2004)渝一中民终字第1319号民事裁定书》、《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2004)渝一中民监字第879号复查通知书》、《重庆市渝中区法院(2008)中区法民初字第02473号民事判决》、《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2008)渝五中民终字第3035号判决书》、《重庆市高级法院(2010)渝高法民申字第53号裁定书》、《重庆市忠县法院(2008)忠法行初字第010号行政裁定书》、《重庆市忠县法院(2008)忠法行赔初字第004号行政赔偿裁定书》、《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2009)渝五中行初字第9号行政裁定书》、《重庆市高级法院(2009)渝高法行终字第104号行政裁定书》、忠县人民法院《(2008)忠法民初字第1355号判决书》、《重庆市第二中级法院(2009)渝二中法民终字第1705号民事判决书》、《重庆市高级法院(2010)渝高法民申字第659号民事裁定书》、《重庆市巴南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巴人仲裁字[2008]1号裁决书》、《重庆市巴南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巴人仲裁字[2007]1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第三组:其他司法和行政法律文书(略)。

    (来源:天涯社区天涯论坛 法律论坛:楼主 周荣焱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law/1/55217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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